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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保护的建议范文1
关键词:高新技术 知识产权保护 现状 措施
加强知识产权的管理和保护工作具有以下作用:第一,是科技创新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二,有效地提高了我国科技创新的层次,也是增强我国科技和经济竞争力的重要手段。为了不断地提高我国知识以及经济的市场竞争力并促进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必须加强企业知识产权的管理和保护工作。要想改变我国目前知识产权不利的状况,高薪技术企业必须尽快采取有效的措施,并且从观念意识、管理制度以及激励机制等方面着手。
随着经济市场化和全球化的进一步发展,高薪技术企业若想求得更好的生存发展,克敌制胜的重要法宝之一就是知识产权。影响高新技术企业生存发展的直接因素就是以知识和技术密集为特征的高新技术企业能否有效的保护、管理以及运用企业的知识产权。目前我国存在的问题主要集中在高新技术企业关于知识产权的管理和保护方面,同时随着跨国公司在我国申请大量的专利并控制我国的技术,使我国知识产权面临着更大的新的挑战。
1 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现状
1.1 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强 由于21世纪是知识经济的社会,因此,企业中知识产权的保护对于促进企业的发展越来越重要。但是我国的高新技术企业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还缺乏足够的认识,整体来看保护意识淡薄。此外,很多企业由于没有及时地对研究开发或生产经营中的知识产权采取保护措施而失去了保护知识产权的最好时机。由于领导更加看中企业的有形资产而忽视无形资产,并且将注意力往往放在企业的规模以及市场占有率方面,因此,除了不能够正确地估计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的形势以外,更不能充分认识自主知识产权对于企业发展的重要作用。另外,由于很多企业的领导没有专利保护的意识从而造成了专利工作的基础相当薄弱,以大中型企业为主的很多企业在企业的经营管理范畴中没有列入专利这项工作。由于专利意识淡薄,忽视或舍不得花钱申请以及维持专利,从而因小失大,如:中草药本是我国的强项,但是我国研发并完善的中草药项目中有900多个项目被国外的公司申请了专利,我国在每年上百亿美元的中草药专利许可贸易中不仅拿不到专利费用,同时还不能向拥有这些专利的外企所在国出口专利产品。
1.2 高新企业利用知识产权资源能力较差 由于我国很多企业不懂得或不善于采用专利文献等知识产权提供的技术信息作为研发过程的指导,造成了科研经费的大量浪费以及无效劳动。很多企业在赴国外考察或引进国外技术前检索专利文献却引进了落后的技术或侵犯了他人的专利权。我国相当数量的高新技术企业在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方面存在严重的问题,运用知识产权制度保护自身竞争优势的能力很差,知识产权屡遭侵权已成为困扰部分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瓶颈。大多数不申报专利的企业要么专利意识淡薄,要么怕技术泄密,加上对专利申报程序不熟悉,专利申报周期长,形成了对专利工作不重视,无所谓的态度,这对于高新技术企业来说是一个致命的缺陷。同时我国政策上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有:由于知识产权执法保护体系分散不利于整合执法资源;对于知识产权犯罪的打击力度起不到足够的震慑作用;现行的关于知识产权犯罪的条款不能满足打击犯罪的需要;知识产权执法手段不足;由于侵权成本不如维权成本高,因此,很多人丧失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信心。我国企业在专利文献检索方面都是被动进行的,甚至很多企业不愿意做专利申请前的检索工作。利用专利文献开发新产品、确定企业经营方针、进行市场分析以及分析技术产品、设备进出口中的专利状态等,广大的企业都在被动执行。因此,这就造成了花费巨大成本的科研成果已经被别人专利所囊括而无法形成自主知识产权。
1.3 高新技术企业专利的技术含量低 我国发明的申请相对较少,主要集中在实用性上,但是近两年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出现了较快的增长趋势。产品未动,专利先行是目前跨国公司的通行做法,而我国的专利申请还处于低端层次。由于国外公司首先通过申请专利掌握了关键的核心技术,然后再宣传专利,这样不但占领了技术的制高点,还有效地进行了广告宣传,一举两得。
2 高新技术企业应该采取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
2.1 企业必须明确以下几点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 第一,知识产权属于无形资产并且具有自产权性质,它与有形资产一样不但能给企业创造效益,甚至创造的效益更大;第二,一个企业拥有专利的数量是衡量企业科技与经济实力的重要标志,因此,企业不但要拥有专利,还要形成知识产权系列;第三,知识产权保护是参与国际竞争的通行证,是世贸中通行的重要法则。企业只有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体系、严格管理制度、制定并实施相应管理办法、设立专项管理基金以及建立一支专门的人员队伍才能成为保护自由知识产权的主体。
2.2 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的法律体系 第一,在《宪法》中增加知识产权保护的内容,使得保护知识产权具有《宪法》的依据;第二,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我国经济的各个领域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相继出现了一些关于驰名商标、信息安全以及企业商誉等问题,为了更好地完善保护知识产权的客体,必须通过修改知识产权法律以符合知识产权的国际惯例。为了有效地促进我国与其他国之间的贸易交流,在考虑我国基本国情的基础上施行符合知识产权的国际管理,但是必须遵守知识产权国的普遍法则,不仅能够很好地完善我国知识产权的法律体系,更有利于我国吸收国外的知识产品。
2.3 健全知识产权组织机构,加强知识产权战略组织 由于国家的知识产权涉及到多个领域,如科技、经贸以及文化教育等,而每个领域的事务是由不同的组织机构负责的,但是日益激烈的国际竞争以及高速发展的技术创新对知识产权的立法、司法以及行政管理的有机结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成功制定并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必要条件就是
各部门之间的合理协调和统一指挥。在立足于我国实际国情的前提下学习国外成功的经营,在与国际接轨的同时更要注重保护国内企业产业的利益,毕竟保护的是国民长远的利益。
2.4 健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如果在建立知识产权档案的过程中发现侵权行为一定要及时采取措施,企业应当设置专门的工作机构以及配备相应的专职人员以加强保护企业的知识产权。为了加强维护和管理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人员在掌握相关技术的基础上还要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此外,为了明确企业关键技术应采取的保密措施,企业还应当制定相应的内部规章制度以界定企业与发明人、设计人之间的责权利关系。
2.5 完善技术秘密保护制度 在知识产权的工作中对技术秘密的保护制度应当不断地进行完善,对在研项目以及还没有成形的成果项目加强保护,对企业的技术秘密进行真正意义的保护。为了更好地维护企业的权益,避免因技术泄露给企业造成巨大的损失,企业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要签订保密协议。
2.6 充分利用知识产权资源的同时多申报技术专利 为了使企业的科研成果获得更好的法律保护,一定在开发新产品和改造技术的过程中,对具有新颖性、创造性以及实用性同时又符合申请专利条件的技术或产品及时申请专利;对于那些实施效益高以及容易被仿制的技术也要及时申请专利;为了取得技术占有权,更要注重对那些在技术竞争激励领域的不能及时实施的技术申请专利。在申请专利时一定要注意,仅将某些发明创造中容易被仿制的技术部分进行专利申请即可,不得将技术内容都公开而应保留一定的技术秘密。由于一些配方、工艺等的侵权行为很难被发现,一旦公开全部内容,就有可能被其他企业盗用而不被发现。“一流的企业做标准”这是业界普遍流行并且认可的一句话,在知识经济时代,谁拥有并掌握标准谁就拥有并掌握了市场。如果企业的标准可以成为国际标准,那么他将有利于占领世界市场。因此,技术密集型和知识密集型的高新技术企业仅靠强化自身开发能力在竞争中取胜还是远远不够的,更重要的是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
参考文献:
[1]徐家力.略论中国企业的专利战略[N].光明日报,2006.
[2]杨小琴.专利战略与企业技术创新[J].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2005(9).
[3]吴敏.技术创新与知识产权保护战略研究[J].中国科技论坛,2006(9).
知识产权保护的建议范文2
关键词 民间文学 国际保护 知识产权
一、民间文学的艺术的定义
民族文学在受到了各界的关注,是民俗学最早研究的领域。按照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的定义,指由具有传统文化艺术特征的要素构成,并由某一国家或地区的一个群体或者某些个人创作并维系,反映该群体传统文化艺术期望的全部文艺产品。WIPO和UNESCO《保护民间文学艺术表达免被滥用国内立法示范法条》界定了四种最典型的民间文艺表达形式,包括:(1)言语表达,包括民间传说、民间诗歌与谜语等;(2)音乐表达,以演唱或演奏的形式表现的民间音乐;(3)动作表达,包括民间舞蹈、民间游戏及各种艺术形式的民间仪式;(4)有形表达,包括绘画、雕刻、陶土艺术、玛赛克、木刻、金属制品、珠宝、框篮编、刺绣、纺织、制毯、装束、乐器、建筑。
在各国的法律中,对于民间文学的定义都会有各种的差异,那么传统文化遗产资源必须具备什么实质标准才能构成受法律保护的民间文学了?笔者认为,民间文学艺术应具备如下特征,才能受到法律保护的民间文学艺术。
首先,传统性和动态性。所谓传统性,就是指基于特定的文化传统,经过世代传承而形成其自身的鲜明特点。传统的民间文学世代相传,具有时间上的延续性和传承性。
其次,群体创作性和个人传承性。民间文学既是属于集体创作的成果,是人类智慧的结晶,也有可能是某个人完成民间文学艺术的,然后广为传唱,成为民间的艺术。
再次,载体的有形性和信息无形性。民间文学既有可能是有形的,也有可能是无形的,当然最常见的是两者的结合。两者间的区分其实并不一定区分的那么明确,有形的载体是民间文学表达的载体,无形的是表现了民间文学的灵魂。
二、民间文学艺术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
目前国际上各国以及各组织对于传统民间文学的保护也给与的更多的关注,相关的法律也运用而生。
1、《伯尔尼公约》体系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
《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是最早涉及民间文学艺术知识产权保护规定的国际公约。其第15条第4款规定:“(1)对于作品未曾出版,作者身份未详,但却有足够理由推定该作者系本联盟某成员国国民的情况。该成员国可自行以立法指定代表作者的主管当局,以便在各成员国中保护及行使作者的权利。(2)按本款作出上述指定的本联盟成员国。须以书面声明将此事通知总干事,详细开列被指定的主管当局的全部情况。总干事应将此声明立即通知本联盟所有其他成员国。”这是学界公认的世界上第一个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国际性条约,但该条款仅保护已形成“作品”的民间文学艺术,那些还没有被有形载体固定的表达则不在保护之列。因此,公约第15条之规定不能对民间文学艺术提供全面足够的保护。
2、区域性国际公约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
为了对抗那些域外利用民间文学艺术赚钱,却没有给与任何报酬给发源国的不公平现象,一些不发达国家通过区域性国际条约的形式确立了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比较突出是《班吉协定》和《阿拉伯著作权公约》。前者是一部全面保护工业产权和版权的地区性公约,也是世界上第一个对民间文学艺术进行保护的区域性国际条约。该协定附件7第46条规定受保护的客体为“一切由非洲的居民团体所创造的,构成非洲文化遗产基础的,代代相传的文学、艺术、科学、宗教、技术等领域的传统表现形式与产品。”后者于1981年在巴格达由阿拉伯第三次文化部长会议通过。
3、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的立法活动
在知识产权领域内为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建立一个统一的国际标准一直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奋斗目标。1976年(UNESCO)和(WIPO)在突尼斯召开了政府专家委员会,通过了《突尼斯示范法》,该法专门规定了“本国民间创作作品”。的保护条款,该条款是防止人们对民间文学创作的文化遗产的不合理利用。1982年,《保护民间文学表达、防止不正当利用与其它损害国内法示范条款》获得通过。《示范条款》将民间文学艺术排除在著作权法保护体系之外,而给予各国自己决定选择适合本国实际的保护模式。在该法律中避免使用与著作权法有关的“作品”。而采取了“民间文学艺术表达”一词。
三、结语
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研究才刚刚起步,在借鉴国际先进保护模式的情况下,针对民间文学艺术的独特性,加强民间文学理论研究,以期在未来的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体系中,形成以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为主,以特别立法为辅的完善立法机制,以最大限度地实现保护文学文化的传承,更好地维持世界文化资源的多元性。民间文学艺术作为人类文明的瑰宝,具有无可比拟的文化、政治和经济价值。
参考文献:
[1]墨西哥1991 年《工业产权法》第92 条。科技中的全球方位知识产权 ( 英文版) [M]. 美国:Nat ional Academy Pres s 出版社,1993.
[2]吴汉东.知识产权法[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
[3]张耕 郑重.论民间文学艺术的国际保护[J].重庆社会科学,2005(10):90.
知识产权保护的建议范文3
【关键词】档案;信息资源;共享;知识产权;保护
前言:目前知识产权保护早已成为人们密切关注的重要话题。特别是近些年来网络技术、数字技术资源的大幅度共享,致使档案信息资源作为整个社会信息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网络化时代下受到了严重的冲击,以至于原本在知识产权规定之下较为平等的权益关系受到碰撞。以下笔者就目前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及档案信息资源共享与知识产权保护所产生的矛盾进行粗浅的分析,以提出解决建议。
1.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
知识产权又可以称之为智力成果权,是指人们在科学、技术、文学等各个领域从事智力活动所创造、享有的一种个人权利。知识产权是一种特殊的财产所有权限,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两个方面。目前知识产权主要依靠知识产权法来维持权益关系之间的平等、特有性质。
我国对知识产权的立法工作起步相对较晚,到八十年代初期,我国才加入世界知识产组织,第二年颁布了我国第一个知识产权保证法律《商标法》自此我国进入具有中国特色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日益进步的历程。特别是近几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对知识产权的要求也日益提高。目前我国从中央政府到地方部门已经建立了一些类的知识产权职能部门,例如:国家专利总局,国建商标局,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版权局以及各个省、市、自治区的相应管理机构,而所有的职能管理机构,都拥有着共同的热舞就是通过国家强制力的手段去参与并维护知识产权各个环节的公平、公正,保护知识产权发明者的隔热合法权益。可以说我国的现阶段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主要是围绕着国家行政管理与国家司法管理两条途径进行的。然而目前由于我国人们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以及法律意识仍然比较单薄,无疑给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带来了更多的挑战。
2.档案信息资源共享与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矛盾
档案是人类经过历史发展积淀下来的智慧结晶,无论从材料形成还是到内容形成上,整个过程的每个环节都凝聚着人们的智慧与汗水具有重要的历史价值。因此,档案也应该包含在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内。然而随着我国信息时代的快速发展,档案通过网络技术、数字技术,在全世界的范围内形成了一种大规模的资源共享趋势,各个档案机构在互联网上互利互惠,互补玉泉,进行一种协调的共享档案资源活动,有利于满足人们对档案的需求。然而恰恰是由于档案网络信息化建设的飞速发展,目前档案知识产权保护早已成为一个不容小觑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首先,档案信息资源共享,促进了人们智力学习的经济性,对促进国家的繁荣发展,社会的进步创造了良好的条件,但是为知识产权的侵犯提供了更为有利的条件,档案信息过多群众化的发展势必造成无形知识产权的更多的侵犯;其次,档案信息资源的广泛流通,促进了档案信息资源的利用率,给知识产权发明者提供了不可小视的宣传作用,但是知识产权法明确规定发明人对自己创造的知识产权有个人的所有权利,其他人不得随意使用,而档案信息资源共享的高度发展,群众化发展,知识档案信息成为所有网络成员都有权拥有的精神产物,形成了知识产权的“共享性”。而此共享性与知识产权法规定的“排他性”形成必然的矛盾,是原本的知识产权权益关系受到严重的冲击。导致目前我国档案信息资源和知识产权形成一种既矛盾又统一的尴尬局面。
3.在档案信息资源共享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几点建议
3.1 充分发挥知识产权中法律法规的作用严把网络共享关:在档案信息资源共享中加强知识产权,可以采取严把网络共享关,发挥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制度规定。可以将知识产权的档案信息进行数字化的转换,以防止网络使用者侵犯知识产权发明人的合法所有权。数字转换就是指将档案的文字、数值、图像、声音等信息通过进一步的加工、存储和传送转换为二进制编码的固定形式的另一种载体上。使用这种方式可以将档案信息中设计到知识产权者个人的合法利益良好的维护起来。也就是说通过此种二进制编码的数字形式,将数字化信息直接与计算机网络进行搭载,形成一种新型的档案信息化建设技术。建立一种新的下载模式,凡是未经过所有权人许可的,不可在互联网上下载器档案信息,不论发表或者为发表的知识产权,均不可以私自在网上下载转传,以此保证知识产权的“排他性”。
3.2 加强档案信息资源共享中知识产权的局域网络管理:对档案进行信息化建设是为了促进公众合理提高智力成果创造的优越条件,因此如何处理档案知识产权保护和档案信息共享之间的关系,是目前我国信息化建设的突出问题之一。二者由于一辆汽车的两个轮子,缺一不可,正确良好的处理档案信息共享中的知识产权权益问题,尤为重要。在采取二进制编码限制互联网下载的同时,要对内部局域网加强管理。首先,必须使用严格的加密技术,对知识产权进行特定编码方式存储和传递信息,编码后信息看上去就由于乱码,而这些乱码只有在特定解码后才可以恢复使用;其次,对知识产权在内部局域网的传送过程中严把加密管,也就是说知识产权存在任何一个位置,在任何网络上进行传送都必须保持加密的手段。以此维护知识产权发明者的个人利益。
结束语:综上所述,档案信息资源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种,包括在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内。然而随着我国信息时代的快速发展,档案信息资源的大幅度提高,势必给我国档案信息资源共享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带来巨大的冲击。因此,我国档案部门在档案信息现代化建设中,应该大力发展档案共享信息资源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在保护知识产权发明者个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建立更为理想化的档案信息共享模式。
参考文献
[1] 于淑琴. 档案资源共享与知识产权保护[J]. 兰台世界, 2000, (04)
[2] 洪源清,孔祥云. 网络环境下利用科研档案如何保护知识产权[J]. 科技档案, 2006, (03) .
[3] 吴坚. 数字时代档案资源共享和知识产权保护[J].作家, 2007, (14)
知识产权保护的建议范文4
人类社会已进入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成了与产业资本、金融资本同等重要的资本,尤其是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迅速发展,知识产权几乎涉及每一个企业,知识产权在世界经济、科技和贸易中的地位日益重要,已经成为连接技术、经济和贸易的纽带,已经成为促进一个国家经济发展的至关重要因素。事实上,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已经成为世界各国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一个普遍共识。
正是在上述背景下,知识产权保护成为了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要内容。作为当今世界最具影响力的社会责任国际标准,ISO 26000在七大核心主题之一“公平运营实践”的尊重产权部分专门就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进行了阐释和指导,为企业从社会责任角度开展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了重要参考。
一、ISO 26000对知识产权问题的界定
在ISO 26000中,知识产权被上升为《世界人权宣言》承认的人权高度,这种对于知识产权的认识,突出反映了知识产权保护在社会责任领域的重要性,并与ISO 26000所提出的社会责任原则一脉相承。
ISO 26000界定了知识产权的范围,知识产权作为无形产权,包括“……版权、专利权、地理标志权、基金权、著作人身权及其它权利。它们还可以包括对更广义财产权利的考虑,比如原住民等特定群体的传统知识,或者雇员或其他人的知识产权等”。
ISO 26000明确提出保护产权的作用和价值:“承认产权,促进了投资、经济和人身安全,也会激励创造与创新。”
上述ISO 26000对知识产权问题的界定,给我们如下启发:
承认并尊重知识产权,既体现《世界人权宣言》的思想,也是履行社会责任原则的重要内容。因此,对于企业来说,需要将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纳入到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要议题中。
承认并尊重知识产权,与企业、社会实现可持续发展密切相关,知识产权保护是推动经济.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知识产权保护,有利于提高发明创造者的积极性,激励不断地创造和创新,既有利于企业增强在市场竞争中的优势,又有利于形成公平的竞争环境,引导社会投资的健康发展,推动提升整个社会的创新能力和水平。
二、ISO 26000中的知识产权保护行动和期望
ISO 26000在对知识产权的问题进行系统界定后,就包括企业在内的组织如何才能做好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提出了一系列行动和期望。
1 实施能够推动知识产权保护的政策与做法
组织迫切需要加快推动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政策与良好实践,以便为开展知识产权保护提供方向性指导和良好做法的示范推广。日本明确提出了从科技立国到“知识产权立国”的基本国策;美国将知识产权当做国家基础性的战略资源,把强化知识产权保护作为重要的竞争手段。我国也已将知识产权保护提升至一项重要的国家战略,2008年国务院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
2 开展恰当的调查,以确信组织自身依法享有知识产权
组织应当主动了解国内外现行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了解与组织利益相关的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同时采取各种方式定期审查自身产品、技术所依法享有的各项知识产权,以引起人们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关注,防止对知识产权的不尊重或忽略,提高知识产权保护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日本东芝集团坚持严格对照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对公司的科技活动成果进行审查和保护,同时尊重第三方的知识产权。
3 不参与侵犯知识产权的活动,包括滥用支配地位、假冒和盗版
组织不得参与任何侵犯知识产权的活动,任何滥用支配地位、假冒和盗版等行为都是对知识产权的公然侵犯。长期以来,微软倡导公平经营,致力于推动知识产权保护事业,在世界各地广泛宣传推广使用正版软件的益处,坚决杜绝假冒和盗版,牢固确立了坚持公平竞争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正面形象。
4 对所获得或使用的知识产权支付合理的补偿
组织在运营过程中所获得的涉及知识产权的技术、产品或服务等,都应给以合理的购置或使用费用,以确保知识产权所有者权益。日本三菱公司规定,员工所做出的“职务发明”权利一律归公司所有,但是“职务外发明”和“业务外发明”则由公司根据需要与员工协调让渡补偿,而且对员工发明实施终生多次奖励。
5 在行使和保护知识产权的同时,考虑社会期望、人权及个人的基本需求
组织保护知识产权应符合社会期望,一方面应切实保护好知识产权,保障知识产权所有者权益,激励创新和进步;另一方面知识产权保护又不能过度,知识产权保护行为不得损害社会的整体进步与发展,需要全面顾及人权等各方面的要求。IBM的知识产权战略是在私有创新和开放合作创新之间取得“平衡”,其基于越来越多的知识产权正通过客户、合作伙伴、大学和政府之间的协作参与而产生以及不同国家的组织间协作加速、国家经济间相互依赖性增强的事实,2005年1月,公司宣布向开放源代码社区开放它拥有的500项软件专利,并允许现在或将来致力于开放源代码软件的个人和机构免费使用。
三 ISO 26000背景下对企业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建议
入世以来,我国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取得了可喜成就,广大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得到不断增强,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标准越来越受到重视,与WTO规则的要求更趋符合,甚至有些企业已将知识产权保护提升至企业发展的战略性高度。但是我国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在知识产权保护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建设、宣传和培训、创新激励机制、国际化、标准化等方面都还有待全面加强。
随着ISO 26000的不断推广和应用,对全球的经济社会将产生深远影响。ISO 26000中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定也将受到越来越普遍的关注,因此,企业迫切需要考虑ISO26000的指导,进一步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为此,结合ISO 26000的内容以及企业的实际,本文就企业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提出如下建议:
1 推动知识产权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建设
企业应该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和机构,实现对知识产权的统一和有效管理。同时,企业应充分认识到实施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切实将知识产权工作提升至企业经营及管理的重要高度,完善知识产权的形成、申请、管理、运用和维权体系,进一步完善“专利管理规范”,并将专利管理纳入科研开发的全过程。与此同时,开展恰当的检查,确保自身对于知识产权依法享用使用权或处置权。
2 重视知识产权知识的培训和宣传
企业员工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是企业知识产权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强有力的基础和保障。加强知识产权的培训和宣传,一方面要面向全体员工开展有关知识产权法律知识的基础教育;另一方面要针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人员进行针对性岗位培训,选派管理人员参加专利人资格考试或去欧美发达国家专利事务所进行交流和研习。
3 建立知识产权保护的创新激励机制
企业的专利权作为知识资本,是一种重要的生产要素,它对技术创新和激励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专利权人能通过专利的实施获得丰厚的回报。要落实专利技术作为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政策,必须采用和创立灵活多样的分配方式,例如股权、技术入股、优先购股权等,以营造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良好环境,保障专利创新者能够获得丰硕回报。
4 强化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意识
国际竞争的本质是科技竞争,而国际经济竞争中所产生的摩擦,也将以专利或知识产权的摩擦取代关税贸易形式的摩擦。企业如果不能掌握核心技术,没有自主知识产权,则难以参与国际竞争。因此,企业应该制定自己的知识产权战略,根据自身业务、产品的发展方向,科学确定知识产权工作的重点领域,有针对性地形成和积累知识产权,牢固建立知识产权自我保护的壁垒。
5 密切关注国际知识产权动态
企业对国际知识产权最新动态的关注可以使企业了解自身在产权保护和标准建立上的优势和不足,从而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灵活的专利与技术标准战略。企业应加强与欧美等发达国家或地区的联系与交流,密切注意行业技术发展的动态与趋势,准确把握各国与国际技术标准和技术法规的变化。
知识产权保护的建议范文5
关键词:经济发展水平;知识产权保护执行效力;固定效应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6)04-0042-04
引言
在国际成员国推出的TRIPS(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影响下,知识产权逐渐成为各国增强经济实力、国际竞争力战略资源。倚仗TRIPS协议,美国等发达国家不断要求我国提高知识产权保护强度,在激励效应与限制发展中抉择,这对中国政府而言是个两难的选择,加之我国各省份之间贫富差距甚大,结合我国区域经济差异的现实情况,研究知识产权保护的影响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学者以往的研究基于全国层面,没有考虑到各省份经济实力的差距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影响。本文采用5维度法测量各省知识产权保护指数,利用我国31省2001―2013年的面板数据,按照经济强度分组并进行实证分析,以期揭示经济差异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影响,说明其成因,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提供理论依据和政策启示。
一、知识产权保护效力的确定
本文参考外国学者Ginarte和Park,国内学者韩玉雄、许春明等人对知识产权保护执行效力地分析,从五个维度,即司法保护水平、行政保护水平、经济发展水平、社会公众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国际监督水平,对知识产权保护效力进行确定[1~6]。测算出的2013年我国各省份知识产权保护效力EIIPR指数(见表1)。
二、研究模型构建、变量选取与数据来源
(一)计量模型的构建
为了进一步分析经济发展水平差异与知识产权保护执行效力之间的关系,本文基于我国31个省份的面板数据,结合省级面板的数据特点,采用固定效应变系数模型进行分析,基础模型形式为:
yit=αi+βixit+uit (1)
i=1,2,....,31 t=2001,2002,....,2013
其中,yit为t年i省份的知识产权保护执行效力指数,xit表示影响知识产权保护执行效力的解释变量,uit为随机误差项。该模型假定截距项αi和解释变量系数βi在不同的截面个体上是不同的。
将基础模型公式(1)扩展,即可得本文的计量模型:
EIIPRit=αi+β1iGDPit+β2ieduit+β3ipatentit+β4ifdiit+β5iopenit+uit
(2)
i=1,2,....,31 t=2001,2002,....,2013
其中,i表示省份,t表示年度。EIIPRit代表i省份第t年的知识产权保护执行效力指数,GDPit代表i省份第t年的经济发展水平,eduit代表i省份第t年的人力资本状况,patentit代表i省份第t年的创新能力,fdiit代表i省份第t年的外商直接投资水平,openit代表i省份第t年的贸易开放度,uit 为随机误差项,αi表示截距项即个体固定效应。
(二)变量选取与数据来源
本文选取我国31个省份2001―2013年的面板数据进行分析,观测值共计403个。
1.被解释变量。知识产权保护效力(EIIPR)。通过前文所述的方法根据司法保护水平、行政保护水平、经济发展水平、社会公众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国际监督水平五维度测算出来。
2.关键解释变量。区域经济经济发展水平(GDP)。关于中国省份经济发展水平的度量,本文采用人均地区生产总值来衡量。
3.控制变量。人力资本(edu)。某一区域人力资本的文化素质越高,其知识产权保护执法效力也就越高[6]。本文采用6岁以上人口人均受教育年限来确定人力资本。计算公式为:(∑教育程度×受教育年限)/6岁以上总人口数。
4.创新能力(patent)。创新能力由某一地区的创新效率体现,参考毛昊提出的专利产出效率指数[7],本文用专利申请授权数与专利申请受理数之比确定创新效率。计算公式为:专利申请授权数/专利申请受理数。
5.外商直接投资(fdi)。外资企业的进驻往往会对该地区的知识产权保护执行效力起监督作用,外商直接投资额越高,知识产权保护执行效力也越强[8]。本文采用外商投资企业年底登记的注册资金来衡量外商直接投资。
6.贸易开放度(open)。贸易开放度衡量了地区在国内与国外之间贸易往来的密切度,此外,贸易越开放,对知识产权保护执行效力的要求也就越高[9]。本文采用地区进出口总额占地区生产总值的份额来衡量贸易开放度,计算公式为:进出口总额/GDP。
由于某些数据受到价格波动的影响,本文以2001年地区生产总值为基期,用GDP 平减指数进行了缩减,并对外商直接投资、进出口总额进行了汇率调整。考虑到数据的平稳性,本文对所有变量取自然对数。数据来源于历年《中国统计年鉴》《中国律师年鉴》和《中国科技统计年鉴》。
三、实证结果分析
为了分析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差异是如何影响知识产权保护执行效力的,本文将全国31省(市)2001―2013年的面板数据进行了分组。在现有已划分的东、中、西部地区的基础上,将东部地区的所有省份直接归入“经济发达地区”,将西部地区的所有省份直接归入“经济欠发达地区”,将中部地区各省份的GDP与东部地区GDP排名最末的省份相较,如若大于东部地区GDP最末者则分入“经济发达地区”,反之则分入“经济欠发达地区”。划分结果(见表2)。
由下页表3回归结果可以发现,在经济发达地区,所有解释变量对知识产权保护执行效力的影响均显著,而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只有两个解释变量影响效果显著,区域差异明显。经济发展水平在全国范围内对知识产权保护执行效力的影响系数均为正,且在1%的水平上显著,经济欠发达地区的系数更大,表明现阶段我国范围内的省(市),不论其是否处于经济发达地区,该省(市)经济硬实力的提升都会促进知识产权保护的有效执行,而且经济欠发达地区经济实力对知识产权保护实施的影响更大。人力资本和创新能力在经济发达地区中显著为负,但在经济欠发达地区中并不显著,究其原因可能是现阶段我国专利的发明仍处于模仿为主,创新为辅的阶段,专利的含金量低,要想在短期之内提高创新效率,研发人员们往往选择“拿来主义”这条捷径,换言之,人力资本软实力的提升主要表现在模仿能力的提升上,由此带来的创新效率的提升也就会抵制知识产权保护的执行,这一点在经济发达与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回归结果中得以证实。外商直接投资在经济发达地区显著为正,而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影响并不显著,这是由于经济欠发达地区外资企业较经济发达地区而言很少,外资企业欠缺话语权,因而很难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执行起到监督作用。贸易开放度在经济发达地区与经济欠发达地区均显著,与本文预期一致。
结论与建议
本文通过对我国各省(市)知识产权保护效力进行测算,运用固定效应模型对我国31省(市)2001―2013年的面板数据进行实证分析,得到如下结论:从全国总体范围来看,经济发展水平、外商直接投资和贸易开放度的提升可以有效促进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施。按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差异划分的实证结果表明,贸易开放,对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不同的各个省份均有促进知识产权实施的作用;人力资本和创新能力只对经济发达地区有影响,且为负,说明我国现阶段盛行的仍然是滞后的科技研究,在科技前沿研究领域仍然处于落后地位;只有在经济发达地区外商直接投资对知识产权保护有影响。
鉴于以上研究结论,本文提出以下政策建议:在国际监督的背景下,政府应该在知识产权保护与科技发展中寻找一个利益均衡点,在国际许可的范围内,对知识产权保护应持宽松政策;提供优惠政策,抓住本土人才、吸引国外高精尖人才以为我国前沿科学的研究注入新鲜血液;为内陆地区提供更多对外优惠政策,基于经济开放口岸,带动内陆地区的进出口贸易;针对不同经济发展水平的省份采取的政策鼓励应各有侧重;有选择地引进外资,以免带来经济效益的负影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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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search 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based on economic disparities:
Based on Test of Provincial Panel Data
DU Meng-hui,DONG Xiong-bao
(School of Business,Guilin University of Electronic Technology,Guilin 541004,China)
知识产权保护的建议范文6
【论文摘要】随着经济全球化步伐的加快和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知识和技术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迅速提高,世界各国纷纷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本文通过分析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提高,对世界贸易格局的影响,从而对发展中国家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提出相关的政策建议。
随着经济全球化步伐的加快和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知识产权已成为当代国际贸易中竞争优势的主要祛码和最有价值的搏弈工具,是世界各国提升国际市场竞争力的重要手段。
一、知识产权保护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及发展现状
在经济全球化与知识经济大潮的推动下,发达国家尤其是具有技术优势的经济强国,不仅在在其知识产权国内政策中制定了符合本国实际和服务国家利益的战略目标,而且随着国际贸易发展和利益的驱动,大力推动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化进程。相比之下,技术落后的发展中国家在全球化的推进过程中则处于被动,缺乏发达国家从低水平保护到高水平保护的必要过渡期,在国际贸易的现代化进程中处于不利的发展地位,发展中国家强行推进知识产权保护并没有对本国对外贸易的发展起到预期的效果。
二、知识产权保护的增强对国际贸易格局的影响
从全球贸易角度出发,知识产权保护的不断增强,使国际贸易利益分配两极化趋势更加明显,加剧了南北贸易发展不平衡。在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以后,由于发达国家在知识产权方面的绝对垄断优势,以及发展中国家市场对发达国家的高度依赖性,贸易利益流向发达国家,从而加大两极分化趋势,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发达国家对知识产权具有绝对的垄断优势,使之成为发达国家利益分配的有效工具。
跨国公司是知识产权申请的主要微观主体,也是发达国家保持和强化垄断性贸易经营的重要工具和参与市场竞争的重要手段。对于发达国家来说,其跨国公司的垄断实力大大增强,延长获得超额利润的周期,进一步加强其技术垄断优势和市场垄断优势,占据更大的市场规模,,始终占据国际市场有利竞争地位。结果必然是强者更强,弱者更弱,公平贸易和竞争无从谈起。
(二)知识产权保护形成贸易壁垒,成为发达国家遏制发展中国家贸易发展的有力武器。
国际贸易中的标准壁垒己经成为遏制发展中国家产品进入市场的有力武器,发达国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使发展中国家产品在国际市场上遇到更多的贸易壁垒,产品国际市场占有率降低。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的结合运用,使得发达国家得以控制产业链、遏制竞争对手,从而进一步攫取产业利益,并削弱后发国家和后发企业的低成本优势,两极分化进而加剧。
(三)发达国际利益主导国际规则的制定,导致国际贸易主体地位不平等。
知识产权保护的国内法则问题成为另一个阻碍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制约因素。为保持和加强竞争优势地位,发达国家极力主张把贸易与知识产权保护挂钩,要求建立一整套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以减少因知识产权保护不充分而给国际贸易带来的扭曲和障碍,增强其经济和贸易的国际市场竞争力。
发达国家还积极通过国际公约和单边或多边贸易协定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现有的知识产权国际规则深深打上了发达国家利益的烙印,使发展中国家在国际贸易中始终处于被动地位,从而陷入长期经济贸易发展困境。
三、知识产权保护的意义及对我国的启示
知识产权通常被称为推动经济增长和技术创新的进步动力,是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然而,知识产权的过度保护会为知识的发展和技术的进步带来障碍,因此,在知识产权保护中要注意以下方面:
(一)全面衡量知识产权保护的利益和成本。
各国要根据自己的经济、科技发展阶段选择适宜的国内知识产权政策,根据经济学基本分析工具,满足知识产权保护成本收益的平衡,从而制定合理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不能对贸易及经济造成扭曲,更不能成为知识和技术扩散的阻碍。
(二)从各方引入国外技术,形成竞争机制,削弱国外技术的垄断力度。
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越高,国外企业在该国的专利产品的市场垄断能力越大,为了削弱技术持有方的垄断势力,我国在引入国外技术时可以引入多家相同类型的国外技术,加强他们之间的竞争,从而削弱国外企业因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提高而增加的对我国产品市场的垄断力度,降低我国企业引进先进技术和产品的成本,提高模仿能力。
(三)大力支持民族产业的科技研发,提高我国知识和技术创新能力和市场转化率。
我国政府要增强对出口企业的技术支持,加大自主研发力度,加大科技研发投入,有目的性的引导发展核心技术,提高科技的市场转化率,减少知识产权保护对我国贸易的不利影响。此外,要加强我国跨国公司和对外直接投资的发展,提升自主创新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