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保护概述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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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保护概述

知识产权保护概述范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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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参见戴中保.艺术学门类学科视野下科研成果分类初探[J].新视觉艺术,2013(04):92-93.

③刘春田.知识产权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④赵敏祥,袁木棋,曹耀艳,等.盘点高校知识产权保护[N].科技日报,2005-6-7,(第3版).

⑤袁木棋,钱晓峰,袁莹,曹耀艳.关注高校知识产权保护―对浙江省高校知识产权保护现状的调查问卷分析[J].中国高校科技与产业化,2005(12):39.

⑥李玉玲,韩宁.我国高校技术转移中的知识产权保护现状与对策研究[J].济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05):84.

⑦成成.艺术院校知识产权管理问题初探[J].美术大观,2012(8):184.

⑧李文江.高校知识产权的流失与保护[J].科技进步与对策,2013(9):154.

⑨康建辉,王凯.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中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研究[J].经济研究导刊,2008(1):117.

知识产权保护概述范文2

【关键词】城市规划;知识产权;保护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3)07-176-01

一、概述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知识产权的重要性日益体现。自70年代末以来,我国先后颁布了《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并对此进行过全面修订,并在加入世贸组织的同时加入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根据TRIPS协定的规定,知识产权包含:1.版权与邻接权;2.商标权;3.地理标志权;4.工业品外观设计权;5.专利权;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7.未披露过的信息专有权。该规定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已得到世界各国的认可。

城市规划的知识产权保护在于:著作权保护、专利权保护、商业秘密保护、商标权保护以及依照法律法规或合同约定由企业享有的其他知识产权保护。

二、城市规划产业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一)知识产权立法不完善

我国的《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是相互独立的,没有形成系统的知识产权立法体系,各单行法均对商标、专利、著作权进行界定,缺乏统一标准,一些内容重复规定,造成法律适用上的困难。

(二)企业缺乏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目前,城市规划企业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仍不够重视。通过勘察协会了解到:20 世纪90 年代以后,设计行业由乙方市场转为甲方市场,只要甲方支付设计费,即可获得设计作品。有时为了争取项目的设计权,城市规划企业甚至主动公开设计作品。另外,城市规划企业很少设有知识产权部门,其法律部门只是处理一般性事务,很少涉及知识产权问题。以环同济产业园为例,该产业园主要以建筑、城市规划、园林等设计企业为主,2012年产值达到198个亿,但是从整体发展来看,却出现逐年缩减的趋势。导致这种状况的原因就是企业缺乏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知识产权的拥有量太低。

(三)中介服务体系不健全

知识产权的转让、质押融资等需要在价值评估的基础上通过交易平台来完成。但目前,我国的评估等中介机构发展滞后,只有少数省份建立了知识产权交易平台,阻碍了知识产权的交易流转,也限制了城市规划产业知识产权的发展。

(四)维权成本高

即使城市规划企业有维权的想法,也因维权成本过高而妥协。诉讼维权除了费时费力、取证困难以外,诉讼环节的各项费用都让权利人难以承受。

(五)竞标失败造成作品浪费和侵权

由于城市规划项目采用竞标制,参与竞标的企业需要拿出设计方案。但最终只有一家企业中标,其余的设计方案却得不到利用和保护,往往会造成作品的浪费和侵权,不利于城市规划企业的知识产权的保护。

(六)从业人员专业素质低,流动性大

全国开设城市规划专业的高校较多,每年有大量的毕业生进入城市规划行业,其专业素质值得怀疑。并且高校开设的课程多以理论为主,实践课程较少,缺乏与企业的互动交流,理论教育与职业教育呈现脱钩的状态。另外,城市规划行业的知识产权多以商业秘密来保护,但该行业的人员流动性大,跳槽频繁,极易造成商业秘密的泄露。

三、建议与对策

(一)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

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促进知识产权法典化,并且增强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出台针对城市规划产业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为该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提供法律保障。

(二)提高城市规划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及保护能力

要想促进城市规划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最重要的是使该类企业及从业人员意识到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加强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建立知识产权部门,培养知识产权专业人才,积极应对知识产权纠纷。

(三)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和中介服务体系

城市规划产业需要通过综合性的信息服务平台来传播相关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并通过商务平台来传播市场价值,由价值评估机构和交易平台来促进知识产权流通,来降低企业成本,激活知识产权交易市场,促进城市规划企业的技术创新。

其次,应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政府应适当放宽行业协会的权限,当发生侵权纠纷时,行业协会应参与调解,从而形成多元的纠纷解决机制,减少知识产权诉讼,降低企业的维权成本。

(四)完善知识产权申请登记制度

由于手续繁杂,周期长,城市规划企业基于成本考虑不去申请专利,这对其知识产权的保护非常不利。政府应该缩减行政审批程序,鼓励企业申请专利。此外,还应完善登记备案制度,从而降低侵权的风险。

(五)完善教育与从业人员培训制度

知识产权保护概述范文3

关键词 知识产权保护 对外贸易 法律修订

中图分类号:F752;F204 文献标识码:A

1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现状简要概述

近年来,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取得巨大进步。以2012年为例,我国受理专利申请的数量就已经突破了200万件,达到了205万件,发明专利授权已达20余万件,较数年前,专利申请数量明显增大,质量也大大改善。

从数量上看,专利受理与授权总量均持续增长。从2005年到2012年,我国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的受理量与授权量都保持了稳定的增长(如图1所示),平均增长率都超过了20%。

从类型上看,在专利申请总量中,技术含量高的专利申请所占比重逐年升高。(如图2所示)

2我国对外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1)我国专利申请的总体竞争力不强。我国专利申请总量与以往相比有了重要突破,我国也不断重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但与发达国家相比,专利申请的数量与质量还存在一定的差距。从一些关系国计民生或国家安全的重要行业的专利申请上看,美、日等发达国家都占据着绝对优势,中国的竞争力比较弱。在生命科学、新材料、药物化学等领域的专利申请,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占世界总专利90%多;在航天领域,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在国外的发明专利申请比在其本国的专利申请高出30多倍。

另一方面,我国专利申请的企业技术创新力不强。据统计,有90%多的的企业在核心技术方面严重缺乏创新能力,也没有申请专利。当前,我国国内大中型工业企业对科技研发的投入还不够。因此,我国企业还需要不断努力,逐步提高自身的创新能力。国际上,申请国际专利排名里,大型跨国企业占绝大多数。这些大型跨国企业,不仅在国际上的有许多专利申请,而且在国际专利布局上也有一个整体规划规划。在申请国际专利排名里,我国只有华为公司被选定。在国际上,我国大多数的企业专利申请量少之又少。

(2)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不够完善。为了加强对我国知识产权的保护,我国在加入WTO后,加大对知识产权立法以及修改的重视,但是修改后的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保护水平仍然与《TRIPS》协议存在一定的差距。

知识产权具有合法垄断的权利,目前在我国有关贸易的知识产权保护法还存在很多不足与空白。在国际贸易中,许多发达国家存在非法垄断行为的同时,还积极制定有利于本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反托拉斯法。

但在我国,反垄断法出台较发达国家晚,并且还需要不断地完善。当我国企业在对外贸易中与发达国家发生知识产权纠纷时,我国企业将处于不利地位。以至于在国内市场上,企业在遭遇这类垄断时,企业也会感到很无助。甚至可能使自身在与发达国家进行贸易的过程中处于被动地位,在国际贸易中陷入尴尬境地。

3完善我国对外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

3.1构建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1)建立知识产权培养机制。

从长远角度看,专业的维权人才对企业未来的发展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对于在国际贸易中遇到的知识产权纠纷,可以交由专业维权人才进行管理,以防止企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避免企业遭受更大的损失。

企业在制定相关管理条例的同时,也应该将学习知识产权作为重要内容列入其中。从企业领导层开始再到员工层,都要普及知识产权保护知识,让他们意识到知识产权保护对于企业发展的重要性。同时,要加强对领导层和员工层的培训,提高对知识产权保护重要性的认识,使企业在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只有企业领导层和员工层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得到增强,才能逐渐提高人们对创新精神的认识,营造良好创新环境。

(2)增强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

我国企业要想在国际贸易中处于有利地位,就必须提高自身自主创新能力,掌握核心技术,减小对引进国外先进技术的依赖,拥有属于自己的自主知识产权核心技术。企业还要加大对创新研发工作的投入,培养一批有实力的科研人员,不断进行科技创新。同时重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推进企业科研成果的专利化进程。在这种方式中,随着拥有企业自主知识产权核心技术,企业研发能力和创新实力也会有明显改善。

3.2完善对外贸易中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体系

我国市场经济起步较晚,意味着我国要付出比其他国家更多的努力,因此,我国做好知识产权保护立法工作还需要经历一个相当复杂的过程。短期内可从下几个方面来实施:

(1)健全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

按照《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规定,对知识产权的保护适用真正的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原则,为此应修改专利法、商标法与著作权法中的相关规定。在专利法方面,我国应当使工业品外观设计和实用新型的法律保护脱离专利法的统一保护,对它们进行单独保护;在商标法方面制定驰名商标评选及保护法,对驰名商标给予特别保护;改革完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惩戒制度,大幅提高知识产权违法侵权行为的成本,为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和发展知识产权经济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和条件。

(2)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制。

虽然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执法和预警方面已经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但从现行国际贸易发展形式来看,还存在很多的不足,需进一步修改完善。因此需要进一步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

在立法方面,我国应积极参与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国际组织及协定,在参与有关这规则的制定和修改时,尽量结合我国实际体现我国利益。例如,在扩大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客体范围的问题上,我国及印度等发展中国家积极要求将“传统知识”及“遗产资源”纳入到世贸组织保护范围之内,以尊重发展中国家的传统知识产权资源,经过多方努力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已在相关文件中对传统知识进行了阐释,并确立基因资源,利益分享等重要原则。

同时,借鉴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的经验,尽量完善我国与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建立专门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除了将《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现有法律纳入其中,修正其重复或不相适应的相关条款以外,还应该将我国“中医药”、“民间文化”、“生物物种”等传统资源纳入到国内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中,根据国际知识产权组织对其具体的定义、包含的客体范围、权限等制定我国相关法律;另外,要积极建立科学创新方面的法规及鼓励产学研有效结合实施的相关法案,使我国的创新体系纳入到法律管理范畴。积极在实践中不断地完善我国的《对外贸易法》、《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等具体实施细则,将企业、产业发展的法律需求纳入立法考虑范围,切实维护好我国自身利益。同时不断关注我国主要贸易国最新的知识产权立法发展趋势,学习借鉴可取之处,逐步完善法律内容与并与《TRIPS 协定》接轨,从而制定一个科学合理、具有可操作性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体系。

在执法方面,工商管理监察部门要履行好监察职责,加强对侵权行为,特别是侵犯我国企业知识产权、制假造假行为的打击力度,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杜绝违法乱纪贪污受贿行为的发生,切实保证知识产权保护的各项法律法规严格执行,维护好我国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为整个社会的科技创新建立良好的法制环境。同时,知识产权司法机关要切实发挥行政审判对知识产权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职能,监督和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知识产权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知识产权行政管理秩序,促进知识产权行政保护。

参考文献

[1] 赵姝杰.欧盟对外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的特点及对我国的启示[J].黑龙江对外经贸,2007(07).

[2] 丁永刚,张海鹏.论国际贸易中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现存的问题及对策分析[J].商场现代化,2007.

[3] 马敬.国际知识产权贸易中的价值评估问题研究[D].沈阳工业大学,2007.

知识产权保护概述范文4

关键词:知识产权;高校;问题;策略

在迅猛发展的知识经济背景下,更加彰显了知识产权资源的重要性。高校由于拥有雄厚的科研实力,在创新技术和知识方面,可谓是功不可没。随着科学技术的蓬勃发展,国家将数额庞大的资源投入到高校,催生了高校科研成果的不断产生。如今,知识产权管理成为国家发展的重要的助推力。由此,更加彰显了知识产权管理的重要性。

1 高校知识产权管理现状

就创造知识产权而言,其生力军的地位非我国高校莫属,高校不断增加自主知识产权形成和拥有总量。立足必要性和重要性视角,知识产权管理已经被高校充分的认识,高校已经逐步规范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学校知识产权体系的建立已经体现在专利申请和商标注册等方面,而且大学科技园也已经纷纷被设立,这有利于促进转化有市场前途的知识产权,并实现了与高校自身学科优势结合,在战略上规划知识产权。由于保护知识产权意识匮乏和不具备完善的保护制度等问题存在于多数高校之中,导致高校知识产权不能充分的利用,甚至严重流失。

2 高校知识产权管理存在的问题

2.1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匮乏 虽然专门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已经在部分高校建立起来,而且制定了相应的规章制度,但由于一些高校管理者还不具备知识产权意识,在发展战略中,并没有纳入产权保护。而一些高校的科研人员,对于产权的认识,还处于肤浅的理解,对其范围和保护对象,还比较模糊。一些科研人员成果申请专利,于条件是相符合的,却不懂得主动申请;有的不去申请专利源于经费欠缺,而一旦泄露了技术秘密,就自然而然的丧失了法律保护权利。

2.2 缺乏健全的知识产权机构 国家知识产权局明文规定,应设立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并进一步落实相关的经费,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必须实现管理人员专业化。而目前很多高校由于专门的法律维权机构匮乏,不具备易于操作的实施细则,法律咨询和知识产权信息不能在科研人员工作中真正发挥出及时有效的作用,导致相应的风险和义务不明晰,不能有效开展知识产权管理工作。

2.3 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不完善 高校不具备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同时也没有建立完善的保密技术成果制度,有些教师以深造等方式与学校脱离关系,出现把掌握的成果等带到新单位的状况。有些教师退休或调动等,其掌握的技术随之消失。相关制度约束和追究责任在高校和科研人员以及合作单位间匮乏。有的教师从事技术服务和社会兼职,常常为满足一己之私,把技术秘密向兼职单位转移。

2.4 知识产权转化率相对较低 尽管在成果研发上,我国高校投入大量的人力与物力,但由于轻视科技成果的转化工作,相对而言投入较少,同时,没有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缺乏专业的服务,出现科研成果转化难的局面,造成高校不具备较强的转移转化知识产权的能力,出现严重的成果闲置现象, 知识产权具有非常低的转化率。

3 高校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相关对策

3.1 增强保护意识 就高校竞争优势的获得和保护来看,知识产权属于重要策略,作为高校领导者在知识产权的管理方面,应立足于战略的高度,用发展的眼光来看待,在知识产权工作的倡导与保护上充分的发挥出积极性和主动性,加强发挥领导知识产权工作功能。利用多种渠道,开展宣传和培训工作,督促教师系统和全面的掌握知识产权法规系统,及时转变观念,树立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使高校教师和科技人员实际运用知识产权的能力大幅提升。

3.2 健全产权知识管理机构 高校应注重与学校实际相结合,使知识产权管理机构的设立能够集中权力和具有较高的级别,在知识产权管理上实现分层次和分阶段展开,实现一条龙管理和服务。管理实现专人专职化,并注重培养知识产权相关管理人员的素质,从而使知识产权管理人员理工科专业和法律基础都必须扎实,具备一定的能力,能娴熟地处理日常有关知识产权纷争。

3.3 完善保护制度 高校应加强监察科技合作,通过建立和健全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制度体系,并把相应的规章制度制定出来。在“产、学、研”不断的发展过程中,由于高校与企业之间有了越来越多的合作机会,使知识产权以多样化的形式呈现出来,相应部门应加强合同保护,对校企合作活动实施监督。在人才流动中,教师在调离前需要签订知识产权保护合同,规避学校无形财产的流失,而学校的在职人员,更是要对保密义务予以明确,并要求签订保密协议。

3.4 加强知识产权转化 注重把知识产权及时地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为实现和增值知识产权价值提供保障,确保高校发明和各方面获得收益,这是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最有效、最合理的体现方式。秉承创新观念,围绕“产、学、研”结合体系,以市场为导向,把目标定位在产业化和商品化上, 构建知识产权的转化工作。

4 结语

在我国快速增长知识产权背景下,在知识产权组成上,高校处于重要地位,而且高校知识产权在国家科研体制中,可谓是功不可没。纵观我国高校知识产权管理总体现状,还处于探索阶段,亟待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因此,目前的当务之急,是创造和转化知识产权工作,并进一步提高管理知识产权能力。

参考文献:

[1]余俊.我国高校技术转移中的知识产权策略[J].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05).

[2]马忠法,陆飞.论高校的知识产权战略重点――以知识产权制度目标为视角[J].同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03).

[3]肖尤丹,苏竣.我国大学知识产权政策困境及其完善[J].科学学研究,2010(07).

[4]方琳瑜,丁望斌.中国研究型大学知识产权战略管理研究[J].科技与法律,2008(06).

知识产权保护概述范文5

论文关键词 广西会展业 知识产权 法律保护

随着改革开放脚步的加快,我国会展经济在现代服务业中也发展的越来越快,会展经济对促进地区经济的发展,地区经济的文化交流以及各地区之间的融合都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一些大的城市,比如北京,上海,广州,每年都会举办很多场展览会。随着会展经济的快速发展,会展业方面的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越来越受到人们的普遍关注。本文主要研究广西会展业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问题,并在此基本上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对策。

一、会展业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概述

(一)会展业与知识产权的关系

知识产权是权利人对其所创造的智力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包括文学产权,例如著作权;工业产权,比如专利权,商标权;其他产权,例如植物新品种,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方面的知识产权。在会展是在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最新技术,最新产品和最新设计展示交流的平台,这些新技术,新产品和新设计本身就包含有大量的知识产权,比如,会涉及展会中的对专利权的侵犯,对商标权的侵犯。因此,会展成功举办的前提就是对知识产权的尊重和保护。

(二)会展知识产权保护的权利主体

1.会展主办方

会展主办方是组织会展的主体,其会展的名称以及会徽可能归会展主办方享有,会展主办方还可能是会展项目创意,商业秘密等无形财产的拥有者。

2.参展方

参展方是在会展中展出含有新技术,新工艺的各种新产品,这些展出的新产品中包含许多知识产权,比如专利权,商标权等与其相关的知识产权。

3.第三方

第三方是指在展会中提供辅助服务的权利主体,比如由第三方提供的在展会现场播放的音乐,以及参展商电脑里安装的软件等。

(三)会展知识产权保护的对象

1.会展名称、标志

会展名称和标志是展览会区别于其他展览会的特征,一般是主办方的智力成果,是由主办方设计的。会展名称和标志是主办方独特的创设理念,与知识产权有着密切的联系,理应受到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

2.展出的商品

会展主要是展出参展方的新的独特的商品,这些新的商品代表了新的科学技术的应用水平,是最新科技成果和最前沿的设计理念。参展方主要是通过展会这个平台来推广新的产品,吸引更多的潜在客户购买自己的商品,扩大市场份额。这些展出的产品可能同时会涵盖许多知识产权,比如发明专利,外观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

3.展板和宣传册

展会是为了吸引更多的参观者来了解参展的产品,以展板和宣传册的方式来介绍参展的商品,吸引更多的潜在客户。这些展板和宣传册一般都制作的外观有美感,内容丰富,广告语有独特创意,会给参观者留下深刻的印象。

二、广西会展业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现状及其不足

近几年,广西的经济有了突飞猛进的发展,相应的广西会展经济也就发展的比较迅速,在广西开展的展览会相应增多,形成了广西省自己独特的具体全国影响力的展览会,这些展览会的举办,对促进广西省经济的发展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也把广西省特色产品推向了全国。但是广西省与展会相关的知识产权侵权现象也随之而来,并时常发生。这些侵权行为严重影响了会展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参展积极性,十分不利于广西省倡导的创新理念的推行。

(一)广西省会展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现状

1.展品专利侵权

会展上展出的产品是最新科技和最前沿的科技成果,是新的科学技术应用水平的代表。但在国内外的各类展会上时常发生损害参展商的侵权行为,比如侵害参展商的外观设计,发明专利等。《专利法》所保护的是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以及外观设计专利,其目的是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的发展。专利权人享有的是对其发明创造的独占权,任何人未经专利权人的允许,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擅自使用、生产、销售或进出口专利产品,否则构成专利产品侵权,从而受到法律的惩处。广西每年的展会中都会出现不少关于专利侵权的案例。例如2009年的第14届中国五金博览会上,展会知识产权投诉中心共受理专利侵权投诉13宗、创新维权1宗。

2.展品商标侵权

展会中展出的产品都是标有商标的,代表了参展商的知名度和品牌效应。《商标法》规定了经过商标局注册的商标才会受到商标法的保护,保护商标注册人的权益,是为了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保障消费者和生产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其他任何人不得在相同或相似的产品上使用和商标权人相同或相近的商标,否则构成了商标侵权行为。广西省每年举办的展览会中,商标侵权行为时有发生,尤其是仿冒一些国际知名品牌商标的侵权行为,如不加以及时制止,必将侵害知名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以广交会为例,第98届广交会共受理商标侵权投诉270件,占广交会知识产权投诉案件的30%。广西省会展中的商标侵权手法表现为多样化,有的利用商标谐音的方法侵害注册商标,还有的利用相似的颜色和字母来达到以假乱真的目的。

3.展会标志侵权

展会标志是代表展览会的形象和特征,其标志和会徽本身就是举办本次会展的一种无形资产,其本身价值应与展会知名度相应的价值。展览会如做的较好,其展览会的品牌效应就日益凸显,相应的知名度会越来越高,其展会标志的商业运作价值就会随之越来越突出。有些不法分子,就会利用一些品牌知名度高的展会标志和会徽,举办与其不匹配的展览会,损害这些品牌较好的展会标志和会徽,导致让参观者混淆其展览会标志,给参观者造成损害。随着广西省举办展览会的数量越来越多,对于侵害展会标志的案例也将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

4.软件侵权

在广西省举办的各种展览会上,软件的应用是非常常见的,但有的会存在使用盗版软件的现象,这些盗版软件有的可能是现场演示新产品或介绍一种新的创新理念是使用,有的还可能是新展品本身生产创造的过程就是使用了盗版软件,这些使用盗版软件的现象屡见不鲜。

5.展会名称侵权

展会名称代表了本次举办展览会的赞助商和举办方,有一些名气较小的单位很可能利用较有名气的展会名称进行冒牌招展,因此来增加知名度和吸引参观者前来参观。盗用展会名称会引起不必要的纠纷。展会名称还是举办方的名誉和形象,这些绝不允许其他展览会经营者通过剽窃、假冒等不正当手段挪用,搭顺风车。

(二)广西当前会展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不足

1.相关立法不够完善

目前,我国的会展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主要依据的是四部委联合颁布的《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中的相关内容。但是,随着会展知识产权侵权问题的日益复杂,新情况和新问题出现的也日益复杂,这些法律在实际运用中会出现很多与实际脱节的地方,应当引起我们的重视进而加以完善。

首先,这些颁布的相关法律,其保护范围相对狭小,随着时代的发展和高科技的日益更新,各种新型知识产权会不断出现,对于这些新出现的新情况和新科技,由于已经出台的相关法律没有规定,所以很难将它们纳入保护范围。其次,由于会展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有着一种特殊意义,对于适用普通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程序可能不适用于会展业。尤其是对于广西省,还没有出台地方的相关会展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方面的法律,不能根据广西省自己的实际情况进行知识产权法律保护。

2.举办方缺乏主动性

举办方作为举办展览会的主体,应对会展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有较清晰的了解,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维护展览会中各方参展主体知识产权的利益。但在现阶段,举办方缺乏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动性,在发生知识产权侵权时,才针对一些列侵权事件进行相应的解决,并没有把此问题放到日常的管理规定中,也没有在会展中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进行监督。

3.行业协会未起到应有的作用

行业协会是管理和监督展览会的一个民间自发组织,但由于我国展会行业发展比较晚,我国展会行业协会的力量还是非常薄弱的,还没形成统一系统的组织系统,现阶段只是停留在组织会议、联络通讯等表面工作阶段。全国展会行业协会还不是很健全,广西省地区展会行业协会就更不能起到应有的作用了。

三、广西完善会展行业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建议

(一)广西省展会知识产权的法律和行政保护

针对现阶段已经出台的关于展会行业的相关法律规定,应适时调整和完善其法律,并针对已经出现的新的情况颁布相应的展会知识产权法律保护。还应在执行展会知识产权侵权方面加强监督和管理,如一旦在展会中发现侵权事件,及时制止,把侵权事件发生的可能性消除于摇篮中。特别是针对广西展会中出现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制定符合广西省自己的展会知识产权地方法律保护规则。

(二)加强展会各方知识产权法律保护

首先,参加展会各方都应有展会知识产权方面的相关法律意识,在展会中既不能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也要积极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善于通过多种法律途径解决知识产权纠纷。在展会之前,还应聘请熟悉展会知识产权法律的专业人员参与展会管理工作,制定相关规定并在招展时予以公布;与参展企业签订知识产权保护条款或合同,要求参展商提供所有参展项目的知识产权权属证明,拒绝提供的取消其参展资格;落实参展企业的排查工作,对不符合要求的坚决不让其参展。

(三)制定规则,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

要想制定的展会规则得到有效落实,就要从源头抓起,广西工商行政管理机构负责广西展会的审批任务,就要严格落实好相关的规定,严格把好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关,在展会举办期间还应执行好相关管理规定,对出现的侵权案例要及时处理,设立知识产权投诉机关,督促会展各方主体落实好会展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

知识产权保护概述范文6

【关键词】知识产权 自主创新

一、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概述

知识产权又称智力成果权,是一种无形的财产权,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自然科学、文学艺术、社会科学等领域从事智力活动所创造的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权利。其具有以下特征:

(1)知识产权的无形性和可复制性。它要表现出来必须借助一定的载体,它可以很容易就复制出来,其所有权和使用权也比较容易分离。

(2)知识产权的专有性。也称独占性或排他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经过权利所有人的许可不能使用该项知识产权,否则将构成侵权。

(3)知识产权的时间性和地域性。也就是说知识产权享受法律的保护是受一定的期限和地域的限制,一旦某项知识产权确认了其权属人,只能在该范围内有效,超过这个期限和地域都不会产生法律效力。

二、我国知识产权的保护现状

世界经济全球化进程化不断发展,知识产权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相比较西方国家,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起步较晚,只有二十几年的历史。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增长,我国在知识产权的保护方面也取得了很大的进展,不论是人们的意识保护还是政府的执法方面都有很大的提高。

中国目前的企业及经营体数量(截止到2011年12月31日)5156万家,个均知识产权0.5个/每家。预计中国到2020年,企业数量将达到8000万家,个均知识产权将达到1.1个/每家,即到2020年,中国将拥有近9000万件知识产权,是目前的3倍之多。预计到2020年商标申请量将超过400万件;专利申请量将超过500万件;版权将超过100万件。表1为2003-2006年专利申请量的件数和专利授权量的件数。

由此可以看出,我国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不断加大,专利、版权等申请量也在增长,自主创新能力提高。但是相比较西方发达国家还存在很大差距,所以我们必须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自身的国情,制定出适合我国发展的知识产权战略规划,来提高我国的科技综合竞争力。

我们不仅要学会保护自身的知识产权,而且不能滥用。近年来出现的一些知识产权滥用的现象,造成恶劣的影响:首先容易增加贸易成本,影响出口;削弱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很多企业的专利申请不多,又没有自我保护意识,很多国外的公司在国内外经常抢注我国的专利、商标等。有一项调查指出,我国驰名商标在海外被抢注的有200多起,3000多项专利在海外流失。我们辛苦地研发出自己的产品,却莫名地被告知侵犯了别人的知识产权,我们最后只能停止研发或者放弃该市场,或者花巨款购买其专利使用权,非常不利于我国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和综合国力的增强。

三、现状原因分析

(1)我国企业自我保护意识不强,知识产权意识淡薄。主要表现:企业的商标、专利申请注册量不多,很多企业没有强烈的品牌意识;我国自主创新技术和设计经常被外国抢注,损失了很多市场,同时也影响出口贸易的发展。

(2)我国企业的研发能力、创新水平相较外国还是低。我国是一个生产制造大国,但是在核心技术方面却落后于外国。但是我国要是长期不去努力研发,又不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那么在国际竞争中就很难有立足之地。

四、我国的应对措施

(1)政府必须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工作,结合我国国情,制定合适的知识产权战略规划。对侵权现象的发生,首先要建立预警制度,通过一定的专门知识产权机构,研发其他国家可能对我国采取的手段,即使发现问题也可找到解决措施。

(2)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来维护我国企业的自主知识产权。同时要加强海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阻止侵权产品流入我国市场。

(3)企业不仅要注重自身创新能力的提高,还要对自己的自主知识产权即时进行保护。结合企业自身现状制定出适合自己企业发展的知识产权制度。

总之,只有不断提高自主知识产权的竞争力,才能使我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参考文献

[1]张维珍.入世后我国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现状分析[J].生产力研究,2003(04).

[2]陈美章.对我国知识产权战略的思考[J].新华文摘,200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