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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缴纳比例规定范文1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筹划;避税
个人所得税包含的课税对象共有11项个人收入:劳务报酬、工资、偶然所得等。企业员工个人所得税的主要课税对象是工资,其中又包含津贴、奖金、劳动分红、基本工资、补贴和年终奖等,不同的工资项目其计税方法、税收优惠政策、费用扣除标准也不同,这些细微的差别为个人所得税的合理筹划提供了一定的空间。
一、企业个人所得税的筹划原则
1.超前性原则
纳税方案必须在纳税项目成为事实之前开始筹划。
2.综合效益原则
筹划个人所得税,需要统筹各工资项目,不能为了节税而增加其他成本。
3.灵活调整原则
国家的法律制度等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如果法律条例做出了调整和修改,那么纳税筹划也要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改变而改变,保证节税的合理性与合法性。
二、企业个人所得税的筹划思路
1.应纳税所得额与税率的筹划
应纳税所得额与税率是影响应纳税额的两个因素,要么考虑周全,详细计算,降低应纳税所得额所适用的税率,以现行的超额累进税率来看,扣除的费用越多,其适用的税率就越低;要么就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即从个人所得收入中扣除成本与费用之后的剩余。在现行的比例税率的前提下,合理安排、归属个人所得收入,让收入适用的税率降低。
2.利用好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国家统一规定,在发给企业职工、干部的离退休工资、福利费、安家费、退休费、生活补贴、救济金和抚恤金等,都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按国家规定,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补贴、保险赔偿、津贴等也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筹划个人所得税的具体方式
1.合理筹划年终奖达到避税目的
国家税务总局在有明确规定:如果单位实行的是绩效工资与年薪制,那么员工获得年终兑现的绩效工资、年薪则按照纳税人获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作为单独的一个月的工资所得计算纳税。但除了全年一次性奖金外,员工所获得的其他项目奖金,如考勤奖、季度奖、半年奖、先进奖和加班奖等,必须和当月的所得收入合并,根据税法的规定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这样的规定,可让纳税人寻到一种以年终奖为主的避税方法。例如:某员工的年终奖是48000元,月薪是6000,则不同发放方式的结果也不同。第一种:一次性发放48000元年终奖,这位员工每个月应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是6000-3500=2500元,每个月应该缴纳的税额为:2500×10%-105=145元。10%和105是根据适用税率与速算扣除数计算得来。即48000÷12=4000,所以一次性年终奖的应纳税额为:48000×10%-105=4695元。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总额为:145×12+4695=6435元。第二种:分13次发完年终奖,每月发3000,12月再发12000,该员工每月的个人所得为6000+3000=9000,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额度为:9000-3500=5500元,每个月应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5500×20%-555=545元。年末发放的奖金是12000元,12000÷12=1000元,则该员工的年终奖金应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为:12000×3%=360元。全年应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总额为:545×12+360=6900元。和第一种发放方式相比,第二种发放方式让员工多缴465元的个人所得税,把部分年终奖与每个月的工资一起发放,虽然减少了一次性年终奖的金额,让原本年终奖的税率从10%下降到3%,让年终奖的纳税额从4695元降低到了360元,但大幅提高了每月平均缴税的标准,从145元增加到了545元,增加税负400元,也导致全年总纳税额增加了465元。
我们再看一下第三种—把年终奖分成13次发,每月发2500元,12月份再发一次18000的年终奖。该员工每个月的所得收入就变为8500,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为(8500-3500)×20%-555=445元。年终奖变成了18000元,18000÷12=1500元,速算扣除数与适用税率为0元和3%,则该员工的年终奖金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18000×3%=540元。全年应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总额为:445×12+540=5880元。第三种发放方式,比第一种发放方式减少555元的税负,比第二种则可以让员工减少1020元的税负,利用好年终奖的低税率和每月的速算扣除数标准,可实现最理想的节税效果。根据以上三种年终奖的发放方式可知,国家推行个人所得税改革后,倡导相对提高个人月度收入,适度将年终奖平均到各个月发放,需要追求当月收入避税的合理性和可行性,最好使当月收入减去3500元后的数值处于4500~9000元这一区间,力争合理运用速算扣除数标准,达到减税的目标。而当“一次性年终奖÷12”得到的商数稍微高于第一档税率的临界值时,应调减到临界值,降低适用税率,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这就需要财务部门再分配奖金和每月职工收入时,合理计算好年终奖在每个月平均发放的金额,确保最大限度降低员工全年总体税负。
2.利用好企业报销来避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员工的薪金与工资,是指员工因受雇、任职而获得的劳动分红、年终加薪、薪金、津贴、工资、补贴、奖金以及所有和受雇、任职相关的其他所得。所以,误餐补贴、交通补贴、通讯补贴等但凡用现金形式发放的各类所得,都应纳入薪资范围,计入计税基础,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然而,如果是通过合法途径获得的发票,企业给报销则属于常规的生产经营费用,员工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要通过有效、正规、合法的发票来实报实销各种差旅费、交通费、误餐费和通讯费等,避免被误会成是补贴,可以帮助员工实现避税的目的。
3.应用非货币支付或提高员工公共福利支出
企业要想变相提高员工的公共福利支出,可将公共福利支出当成费用来减少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1)免费提供交通工具:员工的居住地通常相对分散,企业可为其提供班车免费接送上下班,或者把企业的车辆出租给员工使用,然后稍微降低员工月薪,名义上的工资额减少了,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就减少。(2)免费提供餐饮:部分员工因为岗位的特殊性或者个人原因,通常会在企业用餐,很多企业会收取员工的餐费,如果把餐费免掉,则可以在提高员工实际工资收入、福利待遇的同时,减少部分工资项目的个人所得税。(3)提供相应的工作设备:根据企业员工的工作需求,为其提供手机等通讯设备,然后相应调整员工月收入。手机的实用性强,企业为员工统一配备手机,员工在名义上的收入减少了,一部分个人所得税也可以规避。(4)提供租房及家具:对部分有租房需求的员工,企业可根据他们的个人需求,为其提供低价位的房屋和家居,同时相应降低员工的月薪。
4.正确选择保险项目
人们购买保险后,法律赋予我们三项收税优惠:(1)保险赔偿不计入个人收入,它属于个人因不幸的意外所获得的赔偿,可免除个人所得税;(2)根据国家、地方政府的相关规定,个人将医疗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缴付给指定金融机构,这些费用不会计入个人当月的收入,可免缴个人所得税;(3)根据国家、省级地方政府的相关规定,按一定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住房公积金、失业保险基金、医疗保险金,以上项目存进银行的个人账户后所得的利息收入也可免除个人所得税法。5.提高公积金扣缴比例财政部规定:企业、员工个人在不高于员工上年度平均月薪12%幅度的基础上,可在个人应纳所得额中扣除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根据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对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规定,员工的住房公积金企业缴存比例从原来的8%上升到12%。
四、结语
合理运用税法和国家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来筹划个人所得税,对员工而言,可提高收税利益,减轻税收负担,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和纳税意识;从企业的角度来看,合理筹划个人所得税法,对国家宏观经济的调控也具有极其重要的理论价值与实际价值。
参考文献:
[1]徐登科.企业薪酬管理体系中的个人所得税筹划方案[J].会计之友,2012(23):102-103.
公积金缴纳比例规定范文2
论文关键词:大中型企业,企业年金,完善
“实现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建立兼顾各类人员的社会保障待遇确定机制和正常调整机制”这在十报告中明确提出,这是首次将养老问题写入党代会报告。民生是一项系统工程,其中以社会保障最为重要。而在社会保障中,老有所依,从来都是最为核心的命题。
我国已确定了由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个人商业养老保险共同构成的“三支柱”养老保障制度框架。其中企业年金,即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主要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源自于自由市场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是一种属于企业雇主自愿建立的员工福利计划。
一、企业年金发展现状
我国的企业年金发展是由国家宏观指导、企业内部决策执行。《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已于2003年12月30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目前,作为养老保障的“塔身”,企业年金不仅能改善我国养老储备基金不足的问题,还可实现储蓄性养老向投资型养老转变。但是,在我国这一补充养老保障面临起步晚、覆盖面较窄的问题。人社部数据显示,截至2011年底,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仅4.5万家,参加人数达到1577万人,累积基金3579亿元。
当然企业年金从发展规模来看还是具有良好的发展势头。据世界银行的预测,预计到2030年我国企业年金规模将达1.8万亿美元,约15万亿元人民币,成为世界第三大企业年金市场。从替代率来看,我国的替代率约为5%,而在OECD国家,企业年金的目标替代率一般达到20%-30%。而经验数据显示,每个国家养老保险体系中“三个支柱”的替代率较为合理的是4:3:2,企业年金应占有30%。而从发展结构来看,企业年金积累基本集中在大中型企业中,特别是经济效益好的行业,尤其是几大垄断行业发展最快。此外,国有企业建立企业年金的比例明显高于民营企业。
(一)企业年金发展的机遇和挑战
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金融危机以及随之而来的世界经济衰退对中国外向型经济的冲击,使中国经济增长方式的脆弱性暴露无遗,内需不足已成为制约中国经济发展的一个重大障碍。如何扩大内需,提高居民的消费水平,是我国当前所面临的重大挑战。
众所周知,我国内需不足、消费水平不高的重要原因之一在于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仍不完善,公民的社会保障水平相对比较低。而社会保障是启动居民消费的重要内在保障制度,社会保障制度不仅是一国重要的社会制度之一,而且也是决定一国消费行为的重要因素。社会保障水平的高低会逐渐的改变人们的消费行为。因此,尽快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障水平,对应对当前的全球经济衰退、解决棘手的国内宏观经济问题,有着快速和即时的效果。完善中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是稳定居民收支预期的一个重要措施,是促进消费需求和提高消费率的重要条件。
(二)我国企业采用的企业年金模式分析
企业年金资金缴费确定(DC计划)和待遇确定(DB计划)两种模式。我国现在实行的就是DC计划,即缴费确定型企业年金模式。这种模式是通过建立个人账户的方式,由企业和职工定期按一定比例缴纳保险费(其中职工个人少缴或不缴费),职工退休时的企业年金水平取决于资金积累规模及其投资收益。
相比较待遇确定型企业年金(DB计划),DC计划的优点在于简便灵活,雇主的义务和责任减少,主要工作可以由人寿保险公司承担。同时养老金能计入个人账户,对雇员有很强的吸引力,而且本计划的企业年金不必参加养老金计划终止的再保险,如果雇员遇到重大经济困难时,可以随时终止养老金计划,并不承担任何责任。缺陷则是参加养老金计划的不同年龄的雇员退休后得到的养老金水平相差比较大,同时在持续通货膨胀、投资收益不佳的情况下,养老金难以保值增值;还有领取养老金时承受较高的所得税率。
(三)浙江大中型企业实施企业年金已显现的功能
1、有利于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企业的竞争归根结底最终是人的竞争。浙江经济一直走在全国的前面,浙江大中型企业通过企业年金的方式在充分解决员工的医疗、养老、工伤及死亡抚恤等问题基础上,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增加市场竞争力,从而吸引优秀人才加盟。同时,又切实保障了员工利益,稳定了现有员工队伍,增强了企业的凝聚力,调动了员工的积极性,对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2、有利于形成公平合理的分配制度,充分发挥员工的潜能。浙江实施企业年金的企业基本上根据员工的贡献,设计具有差异性的年金计划,打破了传统薪酬福利的“平均主义”原则,对于不同服务年限、不同职级、不同岗位、不同贡献的员工提供不同的保障计划。通过建立差异化的企业年金制度,在单位内部形成一种激励氛围,充分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发挥自身的最大潜力,为企业的发展多做贡献。
3、有利于发挥企业年金的保障功能。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员工可以在相当程度上提高职工退休后的养老金待遇水平,解决由于基本养老金替代率逐年下降而造成的职工退休前后的较大收入差距,弥补基本养老金保障水平的不足,满足这些企业的退休人员享受较高生活质量的客观需求,发挥了补充和保障的作用。
4、有利于通过企业年金有效激励留住人才。我省的大中型企业在用高薪酬福利制度实现激励的同时,用期权的形式作一些规定以起到留住人才、长期规划的目的。这些大中型借助年金计划中“权益归属”的设定,限定服务满一定的年限后方可获得相应的年金权益,与即时兑现的奖金福利相比,企业年金即使员工得到了鼓励,又达到了类似期权的良好效果,而且操作上又比期权要简单、方便得多。
二、浙江大中型企业实施企业年金存在的问题
(一)对企业年金的认识不到位。
据劳动保障部的调查显示,企业经营者中知道企业年金的只有40%左右,而真正有所了解的仅占其中30%,有1/3的企业经营者认为企业没有这个责任。一些企业的人力资源部门还存在短期行为,没有长远考虑,认为建立企业年金还不如直接向员工发放公积金或者奖金,以解决青年人购房、买车等现实需要。一部分企业职工也有类似短期心态,认为企业年金是几十年后的事情,不如增加眼前收入;有的甚至视企业年金为企业额外收取的费用,并没有看作是自己的补充养老投资。
(二)未形成有效监管协调机制。企业年金市场是一个多行业提供服务的市场,牵涉到财政、税务、社会保障以及专业监管部门等多个监管主体。虽然相关部门联合出台了一些监管法规,但规定比较分散、统一性不够,还没有真正建立企业年金协同监管的机制,不同监管部门间还需进一步明晰责任,合理分工。
(三)现行制度有缺陷执行有差异《试行办法》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以建立企业年金:(1)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2)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3)已建立集体协商机制。”可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是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首要前提,这种规定使很多虽没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但对企业年金感兴趣的企业被排除在外,客观上拉大了建立年金计划的企业与其他企业职工福利待遇方面的差距,从整个社会保障制度的层面看,产生了贫富的“累积效应”。目前建立年金计划的企业大都是优势性行业和企业,甚至垄断行业和企业也说明了这个问题。
(四)企业承担的各类保险负担重。当前企业承担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水平比较高,大约在20%左右,有的地方高达25%。而国际经验认为,企业缴费超过10%就要“亮黄牌”,过20%就要“亮红牌”。现有社会保障体系较高的收费率,势必挤占企业年金发展的空间。
三、浙江大中型企业完善企业年金的思路
从浙江大中型企业实施企业年金的现状来看,存在着企业年金制度还不成熟、不完善,社会公众对企业年金的关注度等问题,需要国家、相关部门、企业多方面加以完善,使得企业年金能真正有效发挥其作用。就浙江大中型企业实施企业年金的角度出发,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加以完善:
(一)进一步优化企业年金设计方案,增强企业竞争力促进企业长远发展。
企业年金方案是建立企业年金的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通过合法程序制定的本单位企业年金实施计划和运行程序。企业年金方案的设计必须有支持企业年金制度运行的政策法规、监管机构、中介机构、投资市场、资金能力、劳动关系协调机制以及现代企业制度管理体系。设计企业年金方案,不仅要实现企业年金制度的目标,还要遵守国家的相关法规以及国际劳工组织的有关规定,同时要有利于企业年金制度和企业本身的长远发展。
浙江大中型企业可以根据各企业的经济承受能力,满足企业的特点和需求。企业年金方案要一方面确定合理的缴费和待遇水平,既要实现的企业目标,又增加企业竞争能力,促进企业发展;另一方面在体现国家的宏观政策指导下,建立在劳动关系协商机制基础上。企业年金方案设计与推进企业工资收入分配和人事制度改革相结合,可以提高企业的凝聚力和竞争力。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可以提高企业的凝聚力和竞争力的原因,在于进一步实现职工参与企业效益分配和管理,将企业与职工的利益更加紧密地系在一起。企业年金的分配方案可以是多样的、有差别的,与效率工资制度结合使用,是企业鼓励竞争、奖励贡献的手段。
(二)实现投资渠道多元化,扩大企业年金投资范围和提高投资效率的政策。
我国采用企业年金资金缴费确定(DC计划),就DC计划而言,只有资本交易市场完善,有多样化的投资产品可供选择时,年金资产管理公司才能有既定收益,保证对年金持有人给付养老金和对投资收益的兑现。而我国目前的投资环境较差,股票市场的系统风险较大,而企业年金资产天然地具有保值增值的需求和长期性特征,想要成为企业年金的理想投资场所还需要各方面的努力。这就需要市场提供多样的、与企业年金资产特征匹配的长期性、多元化金融投资产品供资产选择。
1、适度扩大固定收益类的投资效率,放开对长期性投资产品的限制。
在金融危机扩大到实体经济的背景下,国家出台了4万亿的刺激经济投资计划,涉及基础设施建设、民生工程等方向。养老基金更应当在此时发挥资金“蓄水池”的作用,积极响应国家“加大金融对经济增长的支持力度”的政策号召,为国家建设提供资金。
同时,在资本市场波动剧烈的情况下,作为拥有长期资金的机构投资者,过于强调养老金投资的流动性和可变现性,其实是局限了养老金资产投资选择范围,影响了养老金资产配置效率的有效实现,使养老基金损失了长期收益。因此在保障资金安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建议放宽比例限制,鼓励扩大企业年金资金投资渠道,特别是放开对长期性投资产品的限制,加快推进企业年金基金进行债权投资的尝试,尤其是在企业年金投资于国家推进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中长期体现资金特征和收益率需求的良好匹配,也是让广大职工共享共建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成果的渠道之一。
2、创新企业年金产品,规范集合计划,满足多元化的市场需求
随着市场发展,企业年金原有的基于单一企业发起设立的、由雇员和雇主共同缴费的形式已难以适应新的环境。从国外的经验来看,企业年金的概念非常宽泛,集合计划、非税优计划都属于企业年金。可在充分理解企业年金内涵外延的基础上,加强对企业年金创新产品的研究和支持,通过创新年金产品既能保有年金管理规范的优势,又能充分体现灵活性,满足多元化的市场需求。
国内外年金市场发展的经验表明,集合计划因凭借规模经济而在运营、管理等方面拥有较低的成本,成为大多数中小企业的首选。我国市场上已经存在类集合计划形态的产品。一方面该类计划由于监管缺失,在计划的运营和管理方面可能因不规范而给计划的参与人带来风险。另一方面在规范的集合计划出台后,该类计划所面临的转制成本将给参与人带来损失。因此制定推出规范的集合计划管理办法需求十分迫切,宜早不宜迟
(三)加强企业年金的风险识别及管理
我们的企业年金发展还处在起步阶段。随着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不断完善,需要深入研究发展年金的相关政策,解决制度障碍,推进企业年金的健康发展,发挥其在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中的作用,必须得将风险管理技术导入企业年金的管理流程。分析企业年金在运行过程中面临的各种风险,主要需要重视的是信用风险和投资风险。
1、信用风险是指企业年金的受托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或账户管理人违约而给受益人造成直接或间接的损失风险。信用风险根植于企业年金的治理结构之中。直接关系到企业年金计划运行的成败,是加强企业年金风险管理时首先要考虑的风险。
政府应设立严格的准入和退出制度,监管机构要制定全面和详细的规则,对申请从业的机构进行严格审核,从源头上预防信用风险的发生。在运行中如发现有违规行为的机构,应要严厉惩罚,并逐步建立企业年金从业机构和人员的信用档案信息系统,形成信息系统联网,公开信息,加强监督。
2、投资风险管理。一方面政府和监管机构要通过对企业年金投资工具的比例规定、限制风险工具的投资比例、规范单个投资管理人管理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投资等措施加大对投资风险的管理。
另外一方面也可以对企业年金实行有计划的风险自留。风险自留属于财务型风险管理技术,是指风险管理者察觉到了风险的存在,估计到了该风险造成的期望损失,决定以其内部资源(自有资金或借入资金),来对损失加以弥补的措施。企业年金采取有计划的风险自留的方式包括:企业年金的投资管理人每年从当期收取的管理费中,按一定比例提取投资风险准备金,专项用于弥补企业年金基金投资亏损;企业年金的受托人也应当按企业年金基金净收益的一定比例提取一般风险准备金,专项用于弥补投资风险准备金不足而造成的重大亏损。
参考文献
1 刘婷.完善我国企业年金发展的对策研究[J].经营管理者,2011,(14)
2 陈淑华.对我市国有企业年金实施现状及发展的思考与建议[J].现代经济信息,201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