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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金领取要求范文1
问: 失业人员符合哪些条件可以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答: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问:失业保险的缴费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答: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将本行政区域失业人员数量和失业保险基金数额,报经国务院批准,可以适当调整本行政区域内失业保险费的费率。
问:失业保险金的待遇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答: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死亡的规定,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
问: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是否能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答: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其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问:失业人员如何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
答: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再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问: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哪些情形的,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答:重新就业的;应征服兵役的;移居境外的;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失业保险金领取要求范文2
关键词:失业保险;隐性就业;道德风险;负激励
中图分类号:C91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2)18-0038-02
失业保险制度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为中断就业而失去工资收入的劳动者提供基本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我国失业保险制度从建立以来逐步得到了完善,在为广大失业人员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和促进再就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失业保险在实施过程中待遇水平及缴费率,发放方式的不合理都会对劳动力市场具有一定的扭曲作用,使得在实施过程中隐性就业、冒领失业保险金、缴费积极性不高等道德风险问题逐步显现,导致了失业保险制度低效运行。
一、中国失业保险制度的运行现状
按照我国现行的失业保险条例规定,我国失业保险的缴费基数为,单位为工资总额的2%,个人为1%,给付标准界定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水平之间。并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时间长短计算,对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划分了三个档次,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最长期限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最长期限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最长期限为24个月;失业人员只有具备以下条件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一是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二是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是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保险制度实施以来在为失业人员失业期间提供基本生活保障促进其再就业,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从制度运行的现状来看,失业保险更多的是充当了临时救济的作用,隐性就业等道德风险问题的存在影响了其发展的可持续性。
二、中国失业保险道德风险存在的原因
(一)失业保险的待遇水平过低
失业保险待遇水平在确定时,面临两种困境,一方面,当失业保险待遇水平过高时,易陷入”失业陷阱”中,但是过低的给付水平难以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当然也更难以顾及失业家属生活,那么劳动者一旦失业,基本的生活水平将得不到保障,这不仅不利于劳动者的再就业也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发展,对失业者再就业产生负面影响。如果失业者以低工资实现再就业,低到不能满足基本生活需要,那么,失业工人的理性选择就是一边领取失业保险金,一边进行隐性就业,以获得更多的收入,来最大化自己的期望效用水平。由于信息不对称,政府根本无法掌握失业者搜寻工作的行为,这样失业保险领域里的另一种意义上的道德风险问题就产生了,也就是失业保险金不能激励失业者积极的进行工作搜寻,或通过隐性就业来领取失业金,因为有失业保险金和隐性就业的收入,工人搜寻工作的努力程度就会降低,失业工人将会领取失业保险金直至领取期限结束。我国的失业保险金相对于其他国家来说,领取期限虽长但是待遇水平却处于较低水平,低标准刺激了隐性就业的产生,在保险基金有限的情况下,无疑降低了失业保险的效率。同时也会对失业者再就业产生消极作用,待遇给付期长标准过低,很难促进失业人员进行低工资的再就业。
(二)统一的缴费率
中国现行失业保险的缴费率由政府统一规定,并未体现企业失业率和其保险费缴纳之间的关系,统一的缴费率容易形成制度性的负激励现象[1]。对于效益好而失业率低的企业,缴纳的失业金多而相应的只有很少甚至没有职工领取失业救济金,所以这些企业常感觉缴纳失业保险费是对效益差,失业率高的企业的无偿补贴,因此这些企业对于参加失业保险的积极性不高,抵制,拖欠失业保险费的现象屡屡出现。而那些效益差,失业率高的企业,统一缴费率助长了其懒惰与依赖的思想。对于企业之间、行业之间的差异,使得搞制度在运行时忽视了宏观经济对失业的影响。
(三)待遇给付方式
一方面,我国失业保险金待遇并不与失业保险的缴费水平挂钩,而是在规定了一定的缴费时间和领取期限的长短基础上,在低保和最低工资标准之间确定待遇水平,并且待遇的发放采取在领取期内发放等额失业金的做法,在这过程中,实际缴费水平高低之间差别在待遇计发环节被平均了。这种只与标准工资单项挂钩的固定的支付模式,不仅有损失业保险的公平性,而且会抑制失业者重返劳动力市场的积极性。另一方面,我国工资收入对失业保险基金基本实行全替代,对于失业者来说再就业取得收入时,就不再享受失业保险金的发放。这会导致制度实施时产生一定的负效应,失业人员常常会选择放弃低工资和不稳定的就业岗位,或者选择采取隐性就业的方式。而事实上,鉴于失业人员的就业能力普遍低下,低工资和不稳定的就业岗位即是必要的选择。因为对失业者来说,重新就业不仅是获得一份劳动收入,而是重回就业队伍,使其可以在工作中积累劳动技能和经验,防止成为惯性或长期失业者。
三、化解失业保险道德风险的建议
(一)缩短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提高失业保险待遇水平
对于失业者寻找工作的行为,失业保险金支付额度的高低以及支付方式的不同将会产生不同影响。因此,对于制度应当进行合理的设计,在保障失业者生活的基础上,应当积极地激励失业者再进入劳动力市场。为了促进失业保险制度的平衡发展,抑制隐性就业问题,针对我国当前失业保险待遇水平过低以及保险期限较长的问题,应当进一步提高失业保险待遇水平和缩短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期限。借鉴国际劳工组织的标准,每年的待遇领取期限不得超过13个星期,再结合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自身实际情况,失业保险金的支付期限应在12-18个星期为宜,失业保险金的标准应按失业人员失业前最后5年内个人平均工资的50%~60%比例确定。只有提高失业保险待遇水平,并相应地缩短我国的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才有可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我国失业保险领域普遍存在的隐性就业问题。
(二)改变失业保险金的给付方式
为了激励失业者努力寻找工作,政府在设计失业保险制度时,需要设计能够提高失业者寻找工作的机制:该机制一方面对于寻找工作的失业者的效用水平高于不找工作的失业者;另一方面能够使努力寻找工作的失业者的效用水平要高于为找工作付出努力较少的失业者。因此,对于这种机制的设计,递减的失业保险金给付方式是一个合适的选择。递减的失业保险金给付方式是在保证失业保险金收支平衡的前提下,失业保险金随时间递减支付模式,按照失业人员在不同的失业保险金申领期间,明确领取不同的失业保险金,当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延长时,失业保险金的发放也应当减少。比如在随时间递减支付模式下,当失业者可领取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时,3个月的领取金额依次为最低工资标准的80%、70%、60%。这种方式下实现了随着领取期限加长,保险金待遇与最低工资水平的差距逐渐加大,随着失业保险金的不断下降,失业者的效用水平也在降低,这使得对于失业者来说,维持失业状态丧失了吸引力,能促使失业者积极外出努力寻找工作,接受工作提议的意愿,使得有再就业能力的失业者提前就业,这种制度设计不仅降低了失业人员对失业保险金的依赖程度,并且激发了失业人员积极寻找工作的意愿,增加了失业者的再就业机会。
(三)建立行业差别缴费浮动机制
中国职工的工资水平差别很大,不同行业,企业的失业风险也不同。为此,需根据不同就业结构的不同特点以及各行业的失业情况实行行业差别费率制及分段费率制。在各行业不同失业率的基础上,对各行业失业保险费用征缴的比率与该行业的失业风险程度结合,实行不同的失业保险金缴纳比率的制度,失业风险高的行业及企业可以适当调高其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而失业率较低的行业和企业相应的可降低其缴费率,这样不仅形成一种公平制度,同时能够在一定的程度上克服统一费率造成的负激励现象,激励企业减少失业,提高效率。缴费率还应该与宏观经济的景气相联系,在宏观经济景气的不同阶段实行不同的保险费缴纳比率,当经济景气时费率较高,经济不景气时费率较低的制度,使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更具合理性。
(四)对再就业进行激励
应当进行合理的制度设计,构建以就业为导向的积极的失业保险制度。增强制度的灵活性,加强失业保险制度对劳动者积极就业的经济激励。为了更好地激励失业人员积极寻求再就业,政府可制定以下几种奖励措施:
首先,提前就业可获就业补助。即在法定享受失业保险给付期限内,因提前找到工作可获得一部分尚未支付的保险金[2]。这种物质奖励额度是不断变化的,与其失业的持续时间成反比,在失业后,失业人员越快实现再就业,就能够得到越多的物质奖励。
其次,在实现再就业过程中,为了减少失业人员的成本,政府应当在一个固定期限内,这个固定期限可以设定为半年或者甚至更短的时间,对于失业者在寻找工作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求职成本,对其进行一定的物质补贴,通过对再就业成本的减少,增加失业人员的工作搜寻努力程度,增加其再就业的机会。
再次,引入工作导向型政策,实现从福利到工作的计划。特别是重点解决青年失业人口,长期失业人口的就业问题,减少被动等待失业救助的现象。将主观努力作为获得失业救助的重要条件,实施劳动福利计划,劳动福利计划是通过工作获得援助的一种福利形式,接受失业保险的人被要求从事公共服务工作,并以此来交换失业保险金[3]。
参考文献:
[1]刘燕生.社会保障的道德风险与负激励问题[M].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9.
失业保险金领取要求范文3
劳动者参加失业保险情况分析
劳动者参加失业保险程度与失业保险运行效果息息相关。为此,我们构建劳动者参加失业保险程度参数,以评估这个条例实施后劳动者参保情况。参加失业保险人数是指“报告期末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及地方政府规定应该参加失业保险的其他人员数量”[8]920。图1显示,在《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前的1994—1998年,全国每年参加失业保险人数仅在7968万与7927万之间。由于没有强制性的制度,一些用人单位参加失业保险不积极,从而使得下岗及失业人员无法普遍地得到帮助。从1999年开始,国家颁布了一系列促进劳动者参加失业保险的政策。当年1月,国务院出台了《失业保险条例》,在法律层面上规定了劳动者必须依法参保,从而使参保人数普遍提升,2000年突破了1亿,三年增长率达30.6%。2001年后,由于大部分职工参加了失业保险,参保人数进入到平稳期,从2002年的10181万到2005年的10647万,三年仅增长4.58%。2005年以后,参保人数又呈现出快速增长态势,2009年达到12715.5万人,4年增长了19.42%。标志着失业保险制度的功效得到发挥。当然,参加失业保险人数的多寡并不表明劳动者参加失业保险程度高低,也不能反映从业人员参保情况。因此,需要分析《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前后就业人数与参保人员的变化趋势。图1表明,与参加失业保险人数增速情况不同,全国就业人数每年几乎都是以1%左右的速度平缓上升,并没有因为上世纪六七十年代生育高峰而呈现出大幅上升态势。这是由于劳动力“旧退新进”的结果:青年劳动力进入劳动力市场的时候,老年劳动力退出了劳动力市场。由于全国就业人数与参加失业保险人数变化趋势并不一致。为此,我们通过参加失业保险人数与就业总人数的比值(失业保险程度值)来衡量就业人员参加失业保险情况。失业保险程度值低说明应保未保人员多在1998年以前,由于失业保险法律法规缺失,全国城镇职工参与失业保险程度值较低,1994年到1996年的程度值仅为0.43左右。1996年以后,中央实施了“鼓励兼并、规范破产、下岗分流、减员增效和再就业工程”政策①,一些企业更是无力给本单位职工缴纳包括失业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险,该值从1996年的0.421降低到1998年的0.383。随着《失业保险条例》的实施,城镇职工参加失业保险程度值由1998年末的0.383快速恢复至1999年末的0.469,失业保险制度的实施效果旋即得到了体现。然而,2002—2004年,城镇职工参与失业保险程度值又在徘徊。从“寻租”理论角度看,作为受约束的用人单位及劳动者会利用诸如“转换工作岗位接续不明”、“个人缴费记录不透明”等“非正规生产性”漏洞②,不参加失业保险,从而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2004年以后,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相继出台了《关于建立失业保险个人缴费记录的通知》、《关于对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人员原有缴费时间的处理意见》等制度。这些制度促使失业保险程度值走出了以前的“微调期”,每年以约0.005的速率稳步上升。到2009年,全国城镇职工参加失业保险程度值达到了0.409。《失业保险条例》在保护下岗失业者方面发挥了积极功能。
失业者领取保险金程度分析
领取失业保险金程度反映着失业者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情况,它由每年发放失业保险金人数与全国失业人数比值构成。通过分析全国每年失业保险金领取人数及其变化情况可以说明我国失业保险制度推进的层次与深度。全年发放失业保险金人数是衡量失业保险制度执行效果指标之一。下图3显示,1994年到2009年全年发放失业保险金人数呈现出M型变化,两个峰值分别出现在1996年以及2004年。1996年之所以出现第一个峰值,主要因为中央对国有企业实行了战略重组,使得下岗人数以及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不断增加。1996年以后,各级政府积极采取措施遏止失业人口上升,1997、1998年全国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逐渐从330.8万下降到158.1万。1999年,《失业保险条例》的实施,解决失业人员基本生活问题自然就成了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能,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随着参保人数的增加而增加。例如,1998—1999年图像斜率k1=(271.4-158.1)/1=113.3,1999年至2000年图像斜率k2=(329.7-271.4)/1=58.3,k1>k2>0。也就是说,1999年的反弹斜率远高于2000年。2004年全国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出现了第二个高峰,这是该《条例》供给的“滞后性”造成的[9]。当时,甘肃、河北、湖南、天津等地依据《失业保险条例》制定了《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一些过去没有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劳动者当年得到了及时补领,由此形成了第二峰值。2005年以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逐年下降,至2009年底,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降至483.9万。虽然全国失业人数尚未有准确数据,但可通过经济活动人口数与就业人员数的差来衡量。经济活动人口数指“16周岁以上有劳动能力,参加或要求参加社会经济活动的人口”,包括就业人员和失业人员,其中就业人员指“16周岁以上从事一定社会劳动并取得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人员”[8]147。图4可知,我国城镇失业人数、全国总失业人数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基本呈同步上升态势。为了进一步分析劳动者享受失业保险程度,我们绘制了城镇、城乡失业者领取失业保险金程度图(图5)。理论上的失业者领取失业保险金程度应该等于全国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除以全国失业人数,但是由于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参保对象主要是城镇从业人员,因此,我们在具体的研究过程中用失业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与全国城镇从业人数之比来加以衡量。如果城镇失业者领取失业保险金程度越高,失业保险制度的积极功能越明显。1994年到1996年城镇失业者领取失业保险金程度逐年上升,并于1996年达到第一个峰值点0.598。这主要由于1993年的《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制度发挥了作用,城镇企业职工失业后得到了及时救济。1997、1998年全国城镇失业者领取失业保险金程度值连续下降,达到历史最低点0.277。这主要由于大量非公经济组织吸引了众多劳动力前来就业,这些非公经济组织用人机制比较灵活,职工流动性较强,从而出现了失业人数值上升,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数减少①。同时,这些经济组织不受《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约束,他们不愿主动为员工缴纳失业保险金,劳动者失业时自然得不到及时救济。1999年以后,城镇失业者领取失业保险金程度值回升到2003年的0.927;之后再度逐年降到2009年的0.525。在失业人数居高不下的时候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反而下降,这说明现行的失业保险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了问题。
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为了分析
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我们假设全国参加失业保险的人数为a,城镇从业人数为A,城镇职工参与失业保险程度变量为x=a/A;又假设全国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为b,城镇失业人数为B,城镇失业者领取失业保险程度变量为y=b/B;再假设全国城镇应就业人数为C,分析这些参数的取值范围:参加失业保险人数只能小于或等于从业人数,故0<a≤A,0<x≤1;由于失业保险制度只在城镇推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只能小于或等于城镇失业人数,故0<b≤B,0<y≤1;城镇从业人数与失业人数应小于全国城镇应该就业人数,故0<A≤C,0<B≤C。在这些参数中,A+B=C,而A=a/x,B=b/y,所以可建立等式方程:(a/x)+(b/y)=C。其中a、b为自变量,引起变量x、y的变化。于是,以城镇职工参加失业保险程度x与城镇失业者领取失业保险金程度y为基础,建立起数学模型,寻找变量的最优点,以实现失业保险制度效用的最大化。其函数图像如图6。理想状态下,全国失业保险参保人数应尽可能趋近于全国城镇从业人数,即a=A;全国领取失业保险人数应尽可能趋近于城镇失业人数,即b=B,同时使失业人数B趋于0。通过自变量a、b的变化带动变量x、y趋向于函数最优值,即实现劳动者失业保障最大值。从函数(a/x)+(b/y)=C趋势图可以发现①,只有当自变量a=A、b=B,以及A=C、B=C等情况出现的时候,才会出现失业保险机制最优点变量x≤1、y≤1,由此找到自变量最优点a=A并趋近于C,b=B并趋向于0。也就是说,当城镇职工参加失业保险程度值x与城镇失业者领取失业保险程度值y均为1时,失业保险机制才能发挥出最大作用。结合这个模型,我们发现现行的失业保险制度在实施过程中还存在着以下三个方面的不足:第一,失业保险覆盖面不够普遍。失业保险覆盖面可以由x值来衡量。图2显示,我国城镇职工参保比例总体偏低,即使1999年的最高值也只是0.469,一直没有超过0.5,如果跟全国总从业人数相比,最高点的2009年只有0.163,更不用说达到1这个最优状态了。这是因为:一方面,现行的《失业保险条例》最初只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才能参加,而“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则“不缴纳失业保险费”②,这就导致每年有2亿多的进城务工农民不能普遍地参加失业保险制度③。另一方面,大量非公经济组织有意采取“寻租行为”不为本单位员工缴纳失业保险金。从而导致失业保险覆盖面较低。当然,这种“寻租行为”主要是企业行为,表现为“雇主性寻租”。同时,劳动者由于也不需要缴纳自己应缴的部分,从而产生了“避租”行为。于是,整个劳动力市场就形成了一个破坏失业保险制度运行的完整链条。第二,失业者享受失业保险金普遍不足。图5表明,城镇失业者领取失业保险程度值y一直在1.0以下,即使在2004年也只有0.927。尤其将分母改为全国总失业人数,比值最高也就是2004年的0.464,可见劳动者享受失业保险的水平较低。由于全国失业保险参保人数a远远小于从业数A,且没有参加失业保险的人数占整个就业人数的90%以上,因而这部分人员失业时自然就无法享受失业保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值b也就更小了。同时,全国失业人数B逐步升高,在b总体持平情况下B却不断变大,使得失业者领取保险程度y值总体趋于下降。加上政府相关部门为了本地区的经济发展,对企业不缴纳失业保险金采取“不告不究”策略也助长了a、b两个值的降低,阻碍了y值的升高,制约了整个失业保险制度的实施效果。第三,失业保险条例预防功能不全。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是《失业保险条例》实施的宗旨。可是,结合数学模型(a/x)+(b/y)=C全国失业人数曲线呈整体上扬趋势①,最高时候甚至突破2000万。这说明现行的《失业保险条例》及其相关政策未能有效阻止失业人员的增多,也没有起到预防失业作用。当然,失业人数的增大由多种因素造成,包括“买方垄断市场、产业结构失衡导致就业比例失调、就业培训体系不健全、劳动力市场信息不对称,就业渠道不畅”等[6],其中,失业保险制度本身的功能不全以及执行不力也是一个重要方面。
失业保险金领取要求范文4
关键词:失业保险;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有序发展
我国失业保险基金是向失业职工提供生活救济以及促进其再就业,维持社会稳定。其主要来源主要由国家、企业、社会和个人四方承担它是失业保险制度正常运行的物质保证。从某种意义上来讲,强化对失业保险基金管理的研究,不仅能够有效的解决就业问题,同时也能够更好的促进社会的稳定发展,因此,对事业保险基金进行有效的管理非常重要。
一、失业保险基金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基金短缺,保障力有限
从本质上来讲,所谓的失业保险基金,指的就是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所征缴的用来进行各项失业保险开支的专项基金,从内容上来看,其主要是由以下几部分所构成的:①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②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③财政补贴,④其它资金。就针对于失业保险制度的实行来说,充足的失业保险基金是其中一项非常重要的前提条件。虽然说,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也已经实现了进一步的优化与完善,不过,由于事业保险覆盖面的扩大,基金支出也逐渐呈现出飞速增长的态势,部分地区还出现了基金收不抵支的状况。
(二)基金运营效益相对较低
就针对于我国的基金投资方式而言,其相对来说还比较单一,和其他的国家相比,我国的金融市场还不够健全,并且其中还存在着各种各样的不稳定因素,因此,我国政府就针对于保险基金的投资方向来说,还有着非常严格的规定。除此以外,在我国的很多地区中,并没有真正建立起健全的监督体制,导致失业保险的管理单位受到较大的约束。
(三)层次低,互济性差
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我国的失业保险基金所采用的,始终都是市、县分级统筹的方式,这也就导致失业保险基金的积累陷入到一个怪圈当中。此外,就针对于经济越发达的地区来说,由于企业的效益相对来说更好一些、就业人员也更多一些,则其所征收的失业保险金也就更多,支出的越少。但是,就针对于经济落后的地区而言,由于企业的效益相对较差,导致其失业保险金的征收也就越少,再加上失业人员多,使得其所支出的也就越多。也正是因为失业保险金的统筹层次相对来说比较低,导致各个地区在对于保险金的使用上存在较大差异,难以真正体现出风险共担的原则。
(四)缺乏规范化的基金收支
现阶段,随着我国适龄劳动力人口的快速迅速,新增的岗位已经难以满足目前的就业需要,并且,我国的失业人数在较短的时间内聚集,使得失业保险基金已经难以完全满足实际的支付需要。并且,部分地区开始出现拖欠失业保险金的问题。而从另一方面来说,隐性就业人员虚报、冒领失业保险金等问题越来越多,也是支付危机的一个重要表现。
二、失业保险基金的优化管理
(一)按时足额地筹集
首先,应当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加以明确,在这样的环境背景下,并不只有国有企业需要进行失业保险费的缴纳,而是已经覆盖了我国的全部企业与职工。其次,英纳格对缴费基数进行严格的审核,并且,要求城镇企事业单位应当把本单位的工资总额,来当做想要的缴费基数,此外,职工个人也应当以本人的工资,来作为相应的缴费基数,除此以外,应当对缴费比率有一个明确的掌握,具体包括:第一,就针对于基金的筹集年度计划来说,要求我们必须要对失业保险基金的资源有一个明确的落实,并且根据相关的标准,来对基数进行认真核准;第二,就针对于征缴的手段而言,要求我们必须要以国家法律为支撑,确保失业保险基金可以足额、按时地收缴;第三,就针对于缴纳方式而言,要求我们对其进行集中申报、统一收缴,来促进收缴率的提高。
(二)对失业保险基金进行充分运用
由于失业保险经济活动自身有着明显的特殊性,因此,我们应当采用收取在先,支付在后的形式,对于其所存在的闲置资金,则应当进行科学的投资使用,来确保保险金的增值。此外,我们可以将失业保险基金存到银行当中,来获得相应的利息收入,从本质上来说,该方法具有较小的风险,收益也更加稳定可靠。
(三)促进再就业工程建设
要求我们应当对失业保险金进行科学合理的分配,在进行失业救济的过程中,应当从中拿出部分失业保险金,来进行失业者的再就业培训工作。而就针对于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来说,只要是非自愿中断就业的,就能够在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失业救济金领取的同时,由职业介绍机构与保险机构按照劳动力的信息,来为期开展有针对性的转业培训。
三、结语
总而言之,失业保险基金所具有的最主要的功能,就是为失业群体的基本生活提供保障,并且能够有效的发挥预防失业与促进就业的积极作用,并以此来维护社会的稳定,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因此,在日后的管理过程中,我们应当强化对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来促使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能够向着健康的方向发展进步。
参考文献:
[1]钱S. 失业保险制度研究[D].西北农林科技大学,2015.
[2]曹建锋. 我国失业保险基金的法律问题研究[D].南昌大学,2013.
失业保险金领取要求范文5
2002年11月,李先生在购买住房时,向中国建设银行北京某支行申请贷款,签订了国家机关个人住房贷担保委托贷款借款合同书,向银行贷款30万元,期限为20年,月均还款1825.85元,担保方式为房产抵押。同时,合同约定李先生需购买购房贷款保险。于是,李先生与北京太平洋保险公司签订了保险合同,交纳了7800余元的保险费。
2003年9月,李先生失业,领取了《失业人员求职证》和《失业保险金领取证》。李先生于2004年7月持相关证件到保险公司理赔时,被告知,保险公司没有履行赔偿的义务。李先生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承担5年的保险责任,赔偿5年期银行贷款的还款金额共计10.9万余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太平洋保险公司辨称,李先生在投保时只投保了《喜洋洋消费借贷者定期寿险》,并没投保该险种的附加险种《失业特别附约》,故不同意李先生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李先生作为在保险公司任职的工作人员,应当对保险具有一定的知识,应当了解主险与附加险的区别,而李先生在与太平洋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投保时,仅投保了“喜洋洋消费借贷者定期寿险”,并交纳了主险保险费,而没选择购买“失业特别附加险”,由此认定,李先生与保险公司之间没有成立 “失业特别附约”附加保险合同关系,李先生失业不属于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承保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所以保险公司对李先生失业不承担保险责任。据此,一审法院驳回了李先生的诉讼请求。李先生不服判决,上诉到市一中院。
4月7日上午,一中院公开审理了这起保险合同纠纷案。法庭上,上诉人李先生与被上诉人太平洋保险公司的人围绕李先生所投的保险合同是否包括失业保险责任,展开了辨论。李先生坚持认为当时购买保险时双方在明确保险内容时已经将失业附约纳入其中,并出示了交纳保险费时保险公司开据的收据及保险合同,反复强调他对保险公司认定的基本险与附加险不是同一种类保险责任不知情。太平洋公司的人则坚持认为,李先生所投保险中的保险责任不包括失业险,李先生没有交纳失业保险的保费,双方从未就失业保险责任进行约定,所以不同意李先生的诉讼请求。当被询问是否在保险公司任职时,李先生承认曾在一家保险公司担任培训保险业务员的讲师,讲授保险业务知识。
失业保险金领取要求范文6
作者:陈舒超 郭莉 单位:广西民族大学 天津工业大学
我国的东西部、南北部、内陆和沿海的经济发展都不均衡,很多城市失业人群少反而上缴的失业金多,而有些地区上缴的失业金很少却存在着大量的下岗职工,这种县市级的统筹限制了很多需要保障的人。统筹层次低说明基金防范风险能力降、调剂能力差。失业基金征缴缺乏刚性,欠缴、漏缴现象十分严重。失业保险基金实际征收的数额往往要少于计划数,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1)很多单位缴纳失业基金的思想意识淡薄。认为缴费损失了自己单位的收入。另外国家也没有相对的措施来鼓励单位缴费,例如可以减免一部分税款等措施。(2)失业保险金领取与个人缴费多少缺少关联性,缴多缴少一个样。这也导致许多单位千方百计降低缴费基数,隐瞒参保人数,出现单位缴的“三金”基数不尽一致,相差悬殊。(3)法律对于少缴欠缴单位的惩罚措施规定的不详尽,更是很少有相关部门来实施惩罚措施。导致了很多单位不缴费后依然没事,对于法律的存在视而不见。基金投资不合理,保值增值困难大征缴上来的失业保险基金除了一部分用于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外还有一部分用于再就业投资,对部分下岗职工再就业进行培训,所剩下的结余基金进行投资,保值增值后用于失业保险领域的应急风险。基金需要在保证其安全性、收益性、流动性的情况下才能进行投资,这样既屏障了投资风险又得到了投资收益。基金在金融市场投资分为以下几种方式:(1)存入银行。这是最安全的投资方式,通过获取存款利息得到收益。但是这种方式收益很少,远远不能抵挡通货膨胀带来的损失。(2)购买国库券或是政府债券。收益较高也比较稳定。通常是我国指定的投资方式。(3)委托专业的信托公司。这种投资方式需要有稳定的金融市场,我国金融市场相对不稳定,所以会给投资带来很大的风险。所以我国的基金投资方式一般把大部分资金投资到前两种,很少一部分资金用于第三种。并且第三种有严格的投资组合和投资限额的规定。失业保险基金支付需要很大一笔数目,加之现在就业难失业人数剧增以及近年来我国通货膨胀的压力,使得失业金必须进行保值增值。与国外相比较,我国缺乏比较稳定的投资环境,仅靠银行存款和购买政府债券的收益是不足的。还有我国失业保险基金委托信托公司投资的风险要大,并不是投资都有很高的收益,有时候投资也会失败。虽然基金表面结余很多,但是结合通货膨胀情况基金是贬值的。所以基金保值增值增加了很多困难。失业保险基金机制不健全,支付环节存在问题现行法规将部分从未就业过的人员(包括已毕业的未找到工作的大学生)排除在失业人员外,而实际上已经毕业而未找到工作的大学生数目是相当可观的。造成这一现象主要是因为失业保险金在管理过程中缺乏广泛的社会参与机制,还有目前的法律法规不够完善,相对滞后。虽然已经出台了《社会保险法》,可是内容比较宽泛。一方面对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人员规定不全面,另一方面对失业人员的认定不明晰。新的失业保险条例,对基金征缴的规定也不十分明确。如对出现基金入不敷出的情况,《条例》只是规定了使用调剂金和财政补贴的办法,而没有规范化的规定。对不能足额筹集的情况,规定的是对个人违规行为的事后处罚,而没有一套自动的激励处罚机制来保证基金亏空时的及时弥补。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环节也出现了不少问题。如果基金能够足额发放会使参加失业保险的人信心倍增,对于失业保险基金的征缴工作也会带来帮助。虽然失业保险基金现有大量结余,但是近年来随着我国就业压力增大,失业人数将会在短时期内集聚,还有经济制度转轨时期遗留下来的下岗职工也需要照顾,加之为实现再就业而注入资金,都给基金支付带来了困扰。给付环节的另一方面问题就是隐性就业人员虚报,还有冒领失业金的现象也相当严重。
扩大失业保险覆盖面和基金来源渠道,加强基金征缴力度就基金覆盖面小的问题,应该扩大基金的覆盖范围,争取把刚毕业而未找到工作的大学生以及农民工等纳入失业保险范围内,使他们在面临失业的情况下能够享受政府的保障,并有机会得到政府提供的再就业培训。同时我们要扩宽基金的来源渠道,可以建立社会捐助的筹措渠道来扩大基金的来源。例如可以鼓励社会团体和个人以慈善的目的来捐助部分资金。目前失业保险基金的征缴力度不够,缺乏法律强制性,致使基金在征缴上频频遇到欠缴、漏缴现象。为保证基金能够正常的征缴应该做到以下几点:(1)对税务部门征收工作加强管理,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征收,同时加强内部征收工作的管理和监督。(2)失业经办机构对参保单位所申报的缴费基数要进行严格、全方位的检查审核,对参保单位的职工工资也进行调查,以此计算好缴费数目,对于不报少报缴费基数的单位进行严厉打击。(3)在有可能的情况下将失业保险费改为失业保险税,这样更具有强制性,对于那些拒缴少缴失业保险税的单位可以严厉的惩处。规范失业保险基金发放,建立失业保险个人账户对于不稳定就业的人群可以建立失业保险个人账户制,雇主和雇员所缴纳的费用全部计入个人账户,这样就形成了如同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样的机制。名义个人账户主要有三方面作用:一是明确个人参保时的缴费标准和缴费记录,满足并计算缴费年限的需要;二是方便失业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三是作为失业保险最终返还时的计发标准。这样在失业保险基金发放时便有了依据,少缴、欠缴的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时候自然也得到的少。名义个人账户的制度设计通过个人参保制打破了失业保险覆盖范围的旧边界,能有效满足农民工等灵活就业群体的高流动性的要求。规范基金投资运行管理,提高基金保值增值的能力失业保险基金应该实行收支两条线,税务部门、财政部门和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分别设立“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和“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户”。收入户的基金定期全部划入财政专户,财政专户按照失业保险所需资金划拨出失业保险金到支出户。在这个过程中所有基金专户都要有政务监督审计,以保证基金的安全。对于基金保值增值来应对通货膨胀的任务,我们可以不断地完善金融市场和金融产品,将投入股票市场的资金数目不断提高,实行严格的基金监管制度。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可以通过成立专门部门负责结存资金的运营或通过向社会招标的方式选择信托投资公司负责运作,使失业保险基金的运转走向社会化、透明化的道路。
自从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建立以来经历了很多考验,这其中不免有制度出现遗漏的地方,我们应该结合国外的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方式并且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来不断完善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保障我国正在不断增长的大量失业群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