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范例6篇

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

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范文1

[关键词]家庭教育促进条例 立法 建议

青少年犯罪往往与家庭教育的缺失或失误有很大关系。目前,我国尚未有专门的家庭教育立法,仅在《民法通则》、《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婚姻法》等多部法律法规中对家庭教育责任做出了一些规定,2014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联合了《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 (以下简称《监护侵害意见》),对家庭教育中监护人侵害青少年权益的行为进行了规范。新疆也于2009年出台了《未成年人保护条例》、《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规定》,对家庭教育的责任做出了相应规定,但是现有国家和新疆地方立法过于原则、概括,缺乏实施细则和评价标准,可操作性不强;同时,现有立法大多规范的是监护人的监护职责,未能涵盖家庭教育的其他方面,导致现有家庭教育立法部分内容缺失、滞后。建议制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家庭教育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家庭教育做出指导和规范,使家庭教育切实发挥教育、保护青少年及预防青少年犯罪的作用。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一)家庭教育地位尴尬,迫切需要立法确认

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社会教育一起构成完整的教育体系。由于家庭教育大多基于亲缘关系产生,而且影响人的一生,因此,家庭教育比学校教育、社会教育更能直接、深远的影响青少年的人格发展、人生观、价值观,是其他一切教育的起点和基石。目前,学校教育、社会教育的法律地位都已通过立法得以确认,但家庭教育的法律地位却始终没有得到法律确认,家庭教育大多是自发进行的,缺乏指导、监督和约束。由于家庭教育既具私人性,也具有社会性,因此,家庭教育的缺失或不当,既会给家庭造成损失,影响学校和社会教育的效果,阻碍青少年的未来发展,也会妨害他人正常生活,侵害社会秩序,给社会造成损失。家庭教育尴尬的地位严重影响到对家庭教育的引导和管理,不能充分发挥家庭教育在教育保护青少年,预防青少年犯罪中的作用。因此,迫切需要通过立法确认家庭教育的法律地位。

(二)家庭教育的责任和义务需要立法进行明确

现有立法对家庭在青少年教育中应该做什么、禁止什么规定的较为全面,但对如何具体履行并没有明确的规定。《监护侵害意见》也仅对有关机关和个人在规范“严重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监护侵害行为方面进行了相应规定,对一般性的监护侵害行为和其他家庭教育责任履行和监督、帮扶,并没有做出相应规定。比如:由哪个部门或机构主管、监管家庭教育?家庭教育的经费如何保障?青少年遭遇家庭教育危机时应当向哪个部门申请救济?对没有教育能力或教育资金匮乏的家庭,应向哪个部门申请确认和帮扶?由哪个部门或机构负责提升家庭的教育能力?家庭教育的法律监督及帮扶援助由谁负责?这些内容的缺失使政府、社会和法律对家庭教育的约束和帮助很有限,造成原有立法对青少年教育保护的初衷不能完全实现。必须通过立法明确政府、社会和家庭在家庭教育中的职责范围、权利和义务,才能保证家庭教育的有效实施和运行

(三)现有立法不足以调整家庭教育充分发挥作用,需要整合规范

1.现有立法标准不清难于操作

家庭教育的责任内容,现有立法规定的较为全面,大致可归纳为:尊重和保障青少年受教育权的责任;对青少年进行教育的责任;依法履行对青少年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的责任;创造良好、和睦家庭环境的责任;尊重和保护青少年生命健康权、人格权的责任;教育和帮助青少年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责任。但是,现有立法缺乏具体的实施细则。如何教育?教育什么?教育的效果如何检验?以什么为标准衡量家庭教育的缺失或不当行为已经需要由政府有关部门介入、干预?细则的缺失,难以发挥立法的指导、规范和约束作用,导致家庭教育在实际执行过程中随意性较大,除造成严重后果的外,大多处于不涉的自发、自律状态。在国外,很多国家对家庭教育的履责标准规定的非常详细,如:美国明确规定,家长必须对孩子的逃课行为负责,孩子一学期逃课达到一定的量(一般为十几节),其监护人会被因此监禁15天,这样明细的规定,在实践中便于衡量进和操作,值得我们借鉴。

2.监护制度尚不能保证家庭教育真正落实

监护履职是否到位决定家庭教育是否能正常发挥功能,现有相关立法虽然对青少年的监护做出了规定,但仍存在很多问题:一是,监护主体监护资格不够完善。只考虑了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状况、经济条件,以及与被监护人在生活情感的联系状况等”给青少年提供生活保障的抚养能力,没有考虑监护人是否具有认真履行监护责任的品行,是否存在侵犯青少年利益的不端品格以及是否具有对青少年的教育能力。二是,存在监护人实质缺位的情况。比如:留守儿童委托监护的主体,现有立法仅在《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规定为:“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什么“是有监护能力”?认定委托监护人的资格应当遵循何种标准?立法均未作出规定。实践中,父母选任委托监护人的随意性较大,大多数留守未成年人被委托给孩子的爷爷奶奶或其它老年亲戚监护,由于年龄、文化、健康等原因,很多被委托监护人根本无力承担对青少年的管教责任,甚至反过来需要被监护人对其进行扶养照顾,使留守未成年人处于“名义上被监护,实质上脱离监护”的状态。立法规定委托监护人只能是“其他成年人”,父母找不到“其他成年人”来承担监护责任时怎么办?实践中存在未成年人独自留守,处于无人监护的脱管状态的情况。监护缺位的情况在单亲儿童、残疾儿童、经济困难家庭儿童等特殊儿童群体中也都有出现,使这些这些孩子陷入亲情失落--生活失助--学业失教--安全失保--心理失衡―行为失范的恶性循环。三是,监护失当行为没有有效监督机制。刑法虽然规定有虐待罪、遗弃罪,但刑法的处置都是事后救济,起不到预防作用。而且基本上都是情节严重到犯罪的程度才有有关组织进行干预,对于尚未达到情节严重程度的行为,缺乏有效的干预。必须建立事前、事中的干预机制,才能防患于未然。

3.惩罚力度不够或缺少相应罚则,不足以起到约束作用

第一,现有立法对家庭教育失职行为处罚过轻。《未成年人保护法》对家庭教育缺失

失职行为的处罚仅限于:“劝诫、制止、行政处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对同类行为的追责方法也仅限于:“训诫、责令其严加管教、责令立即改正。”《婚姻法》对家庭暴力、虐待、遗弃行为的干预方法为:“劝阻、调解、制止、行政处罚”。上述追责方法使家庭教育失职行为责任过轻,不足以起到约束作用。《监护侵害意见》虽然通过设置了“撤销监护人监护资格”和 “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来约束监护人及保护未成年人,但由于其只针对监护人“严重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行为”,适用范围较窄,未能规范大量存在的一般性监护侵害行为、监护忽略行为和其他教育失职行为。英美国家认为:对监护人的惩罚越重,更能让他们感到责任重大,也就更有利于减少因监护真空而出现的安全问题。在美国,对家庭教育主体失职行为都会有与失职行为相当的处罚,比如:如果小孩逃课,家长每次最高可能被罚款100美元。如果小孩在商店偷东西,或从图书馆偷书,家长每次最高可被罚款1000美元。如果小孩违反宵禁规定,父母可被罚缴纳运载费用等。我们不认为对于家庭教育失职行为必须给予严重的惩罚,但给予的惩罚至少应当能够让承担家庭教育责任的主体产生应有的重视,否则,无法起到督促作用。

第二,禁止性、义务性规范缺乏相应的罚则。《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义务教育法》等与青少年家庭教育有关的法律法规中,对家庭的监护、教育职能以禁止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的方式做出了较为全面地规定,但是现有立法缺乏相应的罚则规定。如,《义务教育法》第五条规定“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但是违反了该项规定却没有任何的惩罚性规定,这就使立法失去了原本应有的约束力。

二、制定《条例》的可行性

第一,《条例》拥有立法法律根据和法制基础。我国1990年加入的《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明确规定:“儿童有权享受特别照料和协助,深信家庭作为社会的基本单元,作为家庭的所有成员,特别是儿童的成长和幸福的自然环境,应获得必要的保护和协助......”该规定强调了家庭对儿童成长的重要性以及家庭应当为儿童的成长提供“必要的保护和协助”。同时,我国《宪法》明确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民法通则》、《婚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陆续对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家庭教育保护的责任及相关要求做出了规定。这都给条例的制定提供了立法法律根据和法制基础。

第二,《条例》拥有国家规划和政策基础。国务院1992年颁布实施的《九十年代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要建立学校教育、社会教育、家庭教育相结合的育人机制”,“制定完善有关保护儿童权益的专项法律”。1996年全国妇联、国家教委联合印发的《全国家庭教育工作“九五”计划》提出“加强中国家庭教育的法律法规,条件成熟的地方可制定地方性家庭教育法规,使家庭教育工作逐步纳入法制轨道”。全国家庭教育工作“十五规划”和“十一五规划”也都再次强调“推进、完善家庭教育法律法规建设”,“使家庭教育工作走上科学化、社会化、法制化轨道”。上述规划和文件,为条例的制定奠定了规划和政策基础。

第三,《条例》拥有前期地方立法经验借鉴基础。自2002年上海市人大代表提议制定《家庭教育条例》以来,全国各地已有很多省份组织专家组进行地方立法调研,论证家庭教育立法的必要性、可能性和科学性,设计了家庭教育地方立法的基本框架和重要条款。 2014年重庆市更是将《家庭教育条例》纳入立法计划。各省份的有益尝试,给《条例》的制定提供了经验基础。

三、对《条例》的具体意见

(一)明确立法的宗旨、目的和基本原则

首先要明确《条例》的立法宗旨、目的,解决为什么要制定《条例》,《条例》解决什么的问题。其次,在《条例》中明确“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家庭教育平等的原则、政府主导的原则,全社会共同责任原则”,从立法层面保障“保护儿童最大利益;每一个青少年不分性别、民族、家庭经济情况都享有平等地享受家庭教育的权利;政府发挥管理、指导、保障作用;全社会共同参与”等家庭教育指导思想的贯彻实施。

(二)明确家庭教育的工作机制

在家庭教育的工作机制上,《条例》应当重点调节家庭教育管理和实施两大法律关系。

第一,理顺管理机制。《条例》重点要明确政府在家庭教育管理中的责任。首先要明确家庭教育由谁来管?具体落实家庭教育的主管机构、指导机构、帮扶机构、监督机构、经费保障渠道等。其次,要明确如何来管?必须细化家庭教育管理、指导、帮扶的组织管理、人员投入、经费保障的内容和程序。理顺管理机制才能确保《条例》有效运行。

第二,理顺实施机制。首先,明确家庭教育的内涵和外延,家庭教育的主体和客体。明确规定家庭教育的内容:一是养,保证青少年得到抚养,确保身体健康成长;二是护,切实承担起对青少年的保护作用,防止青少年受到侵害和腐蚀;三是育,包括对青少年身心、伦理、道德、行为习惯的规范和教育。通过立法明确家庭教育的内涵、外延和内容,发挥法对家庭教育的引导作用,促进教育主体依法规范家庭教育行为。其次,明确监护人在家庭教育中责任和义务。一是,承担好对青少年的养护育的责任。在这部分内容里不能仅仅泛泛给出总则性的指导意见,更应对家庭教育行为给出规范的执行标准。二是,要求监护人主动学习掌握家庭教育的相关知识和方法、规律,不断提升家庭教育能力。明确在什么情形下监护人必须接受强制学习以及学习后的考核标准。

(三)完善相关制度

1.完善家庭教育督导制度

家庭教育立法应重在事前预防,而非事后矫正,其立法重点不是惩戒,而是指导和服务。《条例》在制定时,可从两个层面建立家庭教育督导制度,及时对家庭教育缺失、失职行为进行干预,预防青少年受到来自家庭内部的侵害:

第一,政府层面。立法明确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督导家庭教育的具体部门、督导的范围、方法、程序及问责办法。

第二,社会层面。借鉴国外做法,建立强制举报制度,发挥群众和社会监督作用。一是,规定任何人发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尽监护、教育职责,都有义务向司法机关或家庭教育管理部门举报。考虑到教师、医生、处理儿童工作的人员及行政执法人员,在工作过程中会和家庭教育缺失、失当或监护不到位的孩子有近距离的接触,应当明确规定上述人员发现青少年处于监护、教育缺失、失职状态,必须及时向司法机关或家庭教育管理部门举报,否则,将受到相应制裁。二是,对于举报的家庭教育存在问题的范围,不应当要求“情节严重”,只要存在“可能对青少年产生危险或危害”就可以举报,否则,举报起到的更多的是对正在进行的严重侵害青少年权益行为的制止和惩罚作用,很难通过及时干预一般性的侵害行为而达到预防可能发生的严重侵害行为的。在美国,以下行为在各州都会被视为危害儿童罪:将子女单独留在家中或车内;车上载有儿童时酒后驾车;雇用有前科的人看护儿童;孩子无人看管或者交由其他儿童看管;子女面前制造;将未成年子女留在危险地带等。任何人见到这种情形都有权向有关机关举报,父母可能会为此坐牢。甚至父母在酒店吃饭,让未成年孩子独自在酒店楼梯上玩耍,都面临有目击者要去报警的威胁。这种对监护、教育侵害行为举报范围尽可能大的设置,才能有效预防可能发生的对青少年不利后果。三是,明确规定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的处理程序和内容,包括可以代表被监护人侵害的青少年向法院提讼的权利。使家庭教育、监护缺失、不当的行为能够及时得到有效干预。

2.完善家庭教育干预、追责制度

《条例》应当完善对监护、教育失职行为干预制度,同时制定与失职行为过错相当的处罚方法和力度。

第一,建立监护、教育失职行为的干预制度。建议在《监护侵害意见》对拒不履行监护责任、严重伤害青少年的监护人,建立暂时剥夺监护权制度,剥夺监护权案件调查期间及剥夺监护权后青少年的教育、监护转移、安置制度和被剥夺监护权的监护人的行为、品行评估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对一般性监护失职行为和其他教育失职行为的及时干预制度,防止一般性的失职因为没有被及时干预而演变为严重失职行为。一是,可建立对一般性监护失职行为和其它教育失职行为的告诫及行政处罚制度,有关部门在发现或接到有关上述失职行为的报案、举报后,可视情节,对行为人进行口头告诫,经3次告诫行为人仍未改正的,可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二是,建立对被告诫行为人的跟踪评估制度,以评价行为人在被告诫之后是否改正,对未改正的及时督促或再次提出告诫。

第二,建立强制接受培训指导制度。《条例》应当明确相关家庭教育强制性指导和帮助的条款,强制教育方法不科学、缺乏教育能力的家庭或有偏差行为孩子的父母或监护人接受有关部门的培训和指导,促使其从教育思想和方法上都能得到提升。在《条例》中应当明确由哪个部门或机构来确定父母或监护人是否应当接受强制培训、指导,由哪个部门或机构担任培训、指导的教学机构以及培训、指导的内容、范围和对学习效果的检测标准。

第三,细化行政追责条款。要细化《条例》中的追责条款,规定追责标准,便于监护人、管理部门和监督机构衡量、操作,做到义务性、禁止性规定都有相应罚则呼应,使《条例》发挥应有的约束力。

3.建立、完善特殊青少年家庭教育帮扶制度

《条例》应当针对对心智特质、生理特质、神经动作、感觉能力、社会行为和沟通能力偏离常态儿童的青少年,以及流动人口子女、贫困家庭子女、留守未成年人、流浪未成年人、单亲家庭的家庭教育问题建立家庭教育帮扶制度:一是,家庭教育福利制度。建立上述特殊青少年家庭教育补贴和社会活动补贴申领制度。在经济上保证特殊青少年享有公平教育的权利。二是,建立家庭教育帮助制度。对于上述特殊青少年的监护人,提供各类帮助、指导,帮助其承担好家庭教育职能。

英国教育家洛克指出:“家庭教育,给孩子深入骨髓的影响,是任何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代替不了的”。在国家层面《家庭教育法》立法条件尚不成熟的情况下,通过制定地方《家庭教育促进条例》来规范家庭教育的管理、指导、监督和实施,提升家庭教育的科学化、规范化、专业化水平,减少、纠正家庭教育的失职行为,预防家庭内部对青少年的侵害行为,对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行为有着深远的意义。

[参考文献]

[1]乔磊.美国父母对子女为何有绝对的权利.新浪博客.2010.3-9

[2]袁志芬.台湾地区家庭教育立法的经验与启示.教育导刊.2014-5.

[3]关颖.预防青少年犯罪基础在家庭.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2013-2.

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范文2

1.1家庭教育的概念

家庭教育的概念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家庭教育是指父母对子女的教育和影响,而广义的家庭教育是指家庭成员之间相互的教育和影响。本文认为,家庭教育就是在家庭生活中,父母对子女的教育和影响,这个教育和影响可以是有意的,无意的,有形的,无形的,宏观的,微观的,父母的一言一行,举手投足,为人处事,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都在有形无形潜移默化中影响教育着子女,而父母要让子女接受自己的言行观念,会有意无意的做出榜样以规范自己的双向影响与互动过程。

1.2家庭教育的优势与局限性

1.2.1家庭教育的优势

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但也有明显的差异,如教学内容、教育形式、教育重点等各方面。所以父母不能简单地把家庭变成教室。家庭教育有着学校教育无法比拟的优势,这表现在:①早期性特点:家庭是人出生后接受教育的第一个场所,也是人生的第一个课堂;家长是孩子的第一任教师,即启蒙之师。所以家长对孩子所实施的教育最具有早期性。②感染性特点:家庭教育是润物细无声,是耳濡目染,是一个感化过程。这种潜移默化的力量是巨大的,在教育工作中有着特殊意义。因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情感是无可比拟的,所以,在家庭教育过程中,情感的这种感染性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③权威性特点:家庭教育的权威性是指父母长辈在孩子身上所体现出的权力和威力。家长的权威性,主要体现在:家长的教诲,子女能听从;家长的批评,子女能接受;家长的意图,子女能心领神会;家长所希望的,子女能努力做到、做好;家长所反对的,子女能克制自己的欲望。总之,家长的意志对于子女的言行有较大的制约性。这种制约性,要比其他人对孩子的制约性更大。④针对性特点:相对来说,家庭教育的针对性更强。针对性强的前提条件是充分了解教育对象。人们常说“:知子莫如父。”最了解自己孩子的是家长,是父母。这种说法不无道理。父母之所以能如此了解子女,并不仅仅是由于长期共同生活,更重要的是由于父母和子女有特殊的关系———血缘关系和根本利益一致的关系。⑤及时性特点:家庭教育的过程,是父母长辈在家庭中对孩子进行的个别教育行为。家长与孩子朝夕相处,对他们的情况可以说是了如指掌,孩子身上的细微变化,都能使父母心领神会。父母通过对孩子言行举止的及时掌握,发现他们身上存在的问题,以做到及时教育,及时纠偏,不让问题过夜,使不良行为习惯消灭在萌芽状态之中。⑥连续性特点:孩子出生之后,从小到大,几乎2/3时间生活在家庭之中,朝朝暮暮,都在接受着家长的教育。这种教育是在有意和无意、计划和无计划、自觉和不自觉之中进行的。家长以其自身的言行随时随地的教育影响着子女,对孩子的生活习惯、道德品德、谈吐举止不停地给予影响和示范,潜移默化地塑造着孩子,所以有些教育家又把家长称为终身教师。

1.2.2家庭教育的局限性

但家庭教育也有他的局限性,这表现在:第一,家庭教育里家长缺乏教育者角色意识。家庭教育对孩子的成长作用十分重要,但并不是所有的家庭都能发挥家庭教育的有利条件。在家庭教育中,家长是承担着双重角色的,即父母和教育者。但很多时候,家长只强调了自己作为父母的角色,而忽视了作为教育者的角色,在对子女的教育中重视作为父母对子女的关爱与照顾,甚至于溺爱,缺乏缺乏作为教育者的目的性,针对性,科学性和有序性。第二,家庭教育易感情用事。在家庭教育中,家长时常缺乏应有的理智,容易感情用事。这是家庭教育中最容易也是最经常发生的偏向,是家庭教育不易突破的难点。大部分家庭教育的失败,都源于此因。父母感情用事主要表现在:行为易走极端;娇惯溺爱;简单粗暴。第三,家庭教育比较封闭。家庭是相对封闭的社会单元。家庭教育是家长对子女在家庭范围内进行的教育。教什么、怎么教,用什么作指导,这取决于家长的兴趣、爱好、意志、思想水平、教育能力等。而一个家庭的生活方式和习惯,家长的素质和能力,都是有局限性的,这势必影响到家庭教育的成效。总之,当前我国家庭教育中存在的问题:重身轻心的抚养方式,使青少年自我中心主义膨胀。重知轻德的教育方式,使家庭教育学校化。急功近利的价值观,诱发了父母过高的期望值。重他律轻自律的行为养成方式,造成孩子言行不一。

2生命责任感概述

2.1生命的含义

生命,从文学的角度讲,就是性命,就是活命。从生理学角度讲,生命必须是有心脏跳动、有呼吸、有大脑活动等条件。从法律上讲,生命是指法律主体始于出生,终于死亡的整个过程。从医学角度讲,生命就是活着的状态,具有新陈代谢、生长、繁衍以及对环境的适应所表现出来的特征。《辞海》中对生命的解释是:由高分子的核酸蛋白体和其他物质组成的生物体所具有的特有现象。能利用外界的物质形成自己的身体和繁衍后代,按照遗传的特点生长、发育、运动,在环境变化时常表现出适应环境的能力。可见,到目前为止,人们对生命的定义还没有达成共识。但综合起来,本文将人的生命描述为:人的生命是自身繁衍、生长发育、新陈代谢与环境进行物质和能量交换,遗传变异以及对刺激反应等的复合现象。它既有自然属性又有社会属性,是两者的统一体。

2.2责任感的含义

责任感是主体对于责任所产生的主观意识,也就是责任在人的头脑中的主观反映形式。责任感是一个人对自己、自然界和人类社会,包括国家、社会、集体、家庭和他人,主动施以积极有益作用的精神。“责任”和“责任感”有着本质的区别,责任是人分内应做之事,还需要一定的组织、制度或者机制促使人尽力做好,故“责任”有被动的属性;而责任感是一种自觉主动地做好分内分外一切有益事情的精神状态。把责任感定义为一种精神是恰当的,精神指人的意识、思维活动和一般心理状态,其范围要比表示情绪和感情状态的“心情”一词广泛得多,能够涵盖“责任感”的丰富内涵。作为心理学概念,责任感与一般的心理情感所不同的是,它属于社会道德心理的范畴,是思想道德素质的重要内容。人的责任感的形成和增强除受意识形态和社会文化环境的影响外,主要靠教育,包括自我教育。责任感从本质上讲既要求利己,又要利他人、利事业、利国家、利社会,而且自己的利益同国家、社会和他人的利益相矛盾时,要以国家、社会和他人的利益为重。

2.3生命责任感

生命责任感,就是尊重生命、关爱生命、提升生命价值的一种自觉的责任意识,这种自觉意识,不单是对自我生命,还包括了对他人的生命。

3家庭教育对大学生生命责任感影响

3.1父母的教育方式和方法过于简单粗暴导致对大学生生命责任感教育的缺乏

当代大学生大多是独生子女,他们从小就受到父母、长辈的过多关心呵护,在家中是“小太阳”“、小皇帝”。物质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他们的生活条件也变得越来越优越,生活在安逸的环境中。很少有父母能够对子女进行挫折教育,也很少有父母对子女进行生命教育,因为他们几乎把全部的精力都放在了应试教育与特长培养上,父母看到的是孩子将来大学毕业后进入社会的竞争硬件,与学习、与成绩没有直接关系的基本都不在父母的关心范围内。父母的不良教育方法是导致大学生缺乏生命责任感的重要因素,溺爱娇纵的家庭教育,会使子女自私任性、傲慢无礼、贪图享受,而粗暴专制的家庭教育会使子女冷酷暴躁,缺乏同情心。

3.2家庭不和谐导致对大学生生命责任感教育的缺失

家庭对子女的影响是终身的,家庭关系和谐,父母相敬相爱,尊老爱幼,能给子女的健康成长创造一个良好的心境,就会使子女从小受到良好全面的教育和家庭环境的熏陶,养成良好的言行举止、尊重自我、尊重他人、尊重生命的习惯。有的父母对孩子的教育要求不统一,当着孩子的面唱对台戏,让孩子无所适从,教育的作用相互抵消。家庭结构缺损,家庭关系不和,子女就得不到父母的悉心调教和关怀,在这样的环境中长大的孩子,不可能树立良好的生命责任感。

3.3父母自身生命责任感缺失造成对大学生生命责任感教育的缺位

不可否认,在现实的家庭教育中,因为父母文化素养的差异,教育水平的高低,思想观念趋利化,有不少父母本身是比较缺乏生命责任感的,就更谈不到对子女进行生命责任感教育;在对子女的教育中,一味地追求理论学习,追求高分,忽视了子女的全面发展,认为素质教育是学校的事,子女只有考取名牌大学,只有学好专业知识,才是步入社会竞争的砝码,不能引导子女建立生命与自然、生命与社会的和谐关系,不会让子女关心自然、关心社会,不能帮助他们形成正确的生命观。

4构建和谐家庭教育,增强大学生生命责任感

4.1转变教育理念,培养大学生生命责任意识

家长的教育观念对子女一生的影响是非常深远的,科学的教育理念,能够培养一个全面发展的合格人才,片面的不科学的教育理念,培养的子女很难成为合格的人才。要培养全面发展的合格人才,家长必须转变教育理念,对子女要从小进行生命责任感教育,首先要教育子女关注“个体”,改变传统的“无我”、“无私”的思想,正确看待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社会利益,个人生命价值、利益同样应该得到重视。要教育子女珍爱自我生命,因为“自我”不是一个独立的个体,“自我”联系着父母,联系着家庭也联系着社会。其次要教育子女尊重他人,尊重他人的生命。对他人生命的尊重是一个人最起码的道德要求,是一个人最基本的价值体现。作为父母,要让子女从小就知道,人世间最宝贵的就是生命,而且生命只有一次,尊重生命,就是尊重一切。要让子女从小就能认识到生命的可贵,认识到生命的责任,尊重生命,敬畏生命,自爱且能他爱。

4.2提升自身生命责任感,以身作则,强化大学生生命责任感

父母是对人一生影响最先、最深的人,也是孩子模仿最早、最多的对象。托尔斯泰说“:全部的教育,或者说千分之九百九十九的教育都归结到榜样上,归结到父母自己的端正和完善上。”古人说“:其身正,不令则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培养大学生生命责任感,父母首先要注重自己的修养,有高尚的品德,有积极的人生观,有强烈的生命责任感。其次,在行动上,要重视对子女的示范作用,以身作则,能够做到知行统一。

4.3强化与学校联系互动,形成大学生生命责任感教育多方位辐射机制

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范文3

【关 键 词】家庭;学校;文化;错位

中图分类号:G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843(2013)05-0117-02

错位是指角色和功能的颠倒。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的错位是指家庭教育成为学校教育的延伸,家庭教育以学校教育的理论为基础,家庭教育的内容、方式、语言、思维等都成了学校教育的翻版,家长奉学校之命办事,家庭教育的独立性丧失,家庭成为第二学校。学校的教育功能被人为的放大,无视家庭教育的独特功能,在有意无意中学校教育的功能挤占了家庭教育发挥其独特功能的时空,利于儿童的健康成长。

一、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错位的原因分析

(一)学校教育的“越位”

狭义的教育指的就是学校教育。长久以来,社会普遍把学校教育当作了教育的全部。尤其是近、现代学校教育的专业化使学校成为培养人的主要活动场所,学校教育成为教育的核心方式。

学校教育有一套完整的培养人的系统,而且利于控制和实施。首先,专职人员——教师,是受到一定水平的教育且具有教师资格的人员,能够利用教育学的知识和所掌握的科学文化知识对孩子施加影响。其次,学校有明确的教育目的、教育内容、教育方法对孩子的全面发展进行系统的培养。最后,学校教育是一个系统的工程,完整的体系,从幼儿园到大学,几乎所有的孩子都要接受学校教育系统的影响。正是基于学校教育的这些特殊性,使得学校教育成为教育的核心方式。但是在现实中,学校教育的功能被人为地放大,学校教育的责任也被人为地强加。培养孩子的责任和义务都放在了学校教育的肩膀上,学校教育也无奈地承受着这种除了自身所应承担之责任的责任。

(二)家庭教育的“缺位”

家庭教育是指在一定的家庭文化背景下,由父母或其他年长者对未成年的子女或其他年幼者施加的有助于他们社会化和形成健全人格,德、智、体全面发展的教育影响活动。家庭教育是一种重要的教育实践形式,它包含十分复杂的成分,有显性的教育,如父母有意识、有目的的言传身教、榜样示范等;也有隐性的教育,如蕴涵于家庭文化、亲子关系、家庭互动等的影响中。

现实中,由于父母与子女之间强烈的亲子关系,父母或者长辈对孩子的教育往往会因为特殊的情感关系而缺乏科学的理性。从教育者的角度看,他不是一个像学校教师一样的固定的专业教育者,可以持续地对孩子施加固定的影响,它是由多人参与的对孩子的教育,而父母和长辈间的教育观念因为所受教育与文化素质的差异而不能协调统一,也会导致对孩子的教育不能形成一个合力,不能达到最好的效果。家庭教育的目标在于帮助未成年人实现社会化和形成健全的人格,促进其德、智、体全面发展。从这一目标来看,我们的家庭教育也要使孩子实现全面发展,但是家庭毕竟不像学校那样具备系统的传授文化知识的条件,家庭更多的是隐性的影响更多,而且家庭教育对孩子的影响不像学校教育在知识学习中那样具有立竿见影的效果。

因此,综合来看,家庭教育具有十分复杂的特性。因为它的复杂性,现代家庭社会功利性的教育意识,对孩子的教育没有立竿见影的效果,所以使很多的家庭忽视了或者直接放弃了对孩子进行有意识的家庭教育的努力,直接把教育孩子的责任推给了学校,家庭教育成为学校教育的附庸。

二、正确认识家校作用,发挥家校的优势功能

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的错位是由于学校教育的“越位”和家庭教育的“缺位”造成的。那么,相应地正确发挥学校教育的作用和功能,同时重视家庭教育的重要作用,才能形成教育的合力,促进孩子的健康成长。

学校教育的优势显而易见,明确的教育目的、系统的教育内容、完备的教育资料、较科学的教育方法和专门的教育者——教师,无疑都是学校教育的优势。而学校教育的局限也是存在的:班级授课制中的大班教学,缺乏个别指导;学校生活脱离社会,教学内容脱离生活实际;教学方法单一,不能因材施教等。诸如此类的局限在现实的课堂中仍然存在。但是,沦为学校教育附庸的家庭教育有着自己的优势,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学校教育的缺陷。

家庭教育有着自身的独特优势:1. 家庭教育具有天然性。家庭是天然的教育场所,父母是天然的教育者。亲子之间有着不可分割的血缘关系和共同的生活环境,既相互归属又相互依恋。2. 家庭教育具有终身性。家庭生活占据了人生的大部分时间。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教育者,也是终生的教育者。3. 家庭教育具有个别性。父母针对自己孩子的了解进行有效的指导,有利于父母进行个别培养,因材施教。4. 家庭教育具有弥散性。家庭教育主要是在一定的家庭环境中,通过日常的生活、学习,通过与子女共同参加活动,由父母言传身教来实现的。而孩子的人格和道德的形成也是受到家庭环境潜移默化的影响而形成的。

家庭教育的独特优势对儿童身心发展产生着重要的影响。所以,家庭教育的缺失对儿童的健康成长是不利的。因而,要重视家庭教育的重要作用,发挥它的特殊优势。

三、家庭教育所要注意的问题

(一)改变家长制的作风,重视体现儿童的主体观

传统家庭教育的主体观体现在家庭教育过程中仅仅看到父母单方面的教育作用,不适当地高估了自己的地位而忽视了子女能动性的反应,忽视了交互作用、相互建构的意义。家长们大多认为儿童的成长是“捏造”、“教育”的结果。这种教育至上、家长至上的思想夸大了显性家庭教育的力量,忽视了隐性家庭教育的潜在作用。要重视儿童自身自主性的成长,发挥儿童主体的能动性。

(二)改变学习至上的学习观,树立合理的价值观

中国家长在教育孩子的问题上所持有的价值观,是唯学习为重。在为孩子的未来发展考虑的前提下,在以升学为重要任务的指引下,家长更偏重孩子文化知识的学习,忽视了家庭应有的功能,反而成为学校的附庸。传统的家庭教育受古代传统文化的影响,十分注重人的道德素质的培养。传统儒家文化影响下的家庭教育目的是培养仁义君子,达到“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目标。孔子就认为道德教育高于知识教育,“仁”是最高的道德品质。古人对子女的教育首先是着眼成人,然后才是成才。现代家庭教育功利化、学习至上的价值观使孩子成为只会学习的机器,在道德与人格方面的培养缺失,是应该重视的地方。

在当今社会,重视研究家庭教育,充分发挥家庭教育的功能,使之与学校教育、社会教育协调配合,形成合力,才能真正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孩子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缪建东.家庭教育社会学[M].南京: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

[2]吴奇程,袁园.家庭教育学[M].广州:广东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

[3]叶澜.教育概论[M].人民教育出版社,2006.

[4]尹康平,邢妍.浅论中国传统家庭教育思想[J].保山师专报,1997.8.

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范文4

关键词: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统一性

父母作为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家庭作为孩子的第一所学校,是孩子和社会接触的第一步,家庭教育对孩子的影响是终生的;学校则是孩子系统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和劳动技能,促使孩子社会化的主要场所。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的目的都是为了发展人、完善人、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因此,家庭教育在中学生成长过程中举足轻重,而学校教育也是必不可少的。然而在中学生的教育过程中,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之间的脱节以及偏差导致了教育效果不佳,甚至是教育效果相抵消的现象,这极不利于中学生的全面发展和成才。长期以来,由于人们对中学生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的问题认识不全面,未能处理好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的统一问题,从而导致不能更好地发挥两类教育的功能。因此,要提高教育质量,促进中学生的全面发展,处理好中学生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统一性问题迫在眉睫。

一、中学生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统一的必要性

所谓家庭教育,是指家庭中父母、长者对子女、幼者所进行的教育;所谓学校教育,是指在学校中由特定的教育者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的地促使个体社会化的教育活动。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在中学生的成长和全面发展的过程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中学生的教育效果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的统一,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的统一性是中学生教育成功不可或缺的因素。中学生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必须统一的原因如下:

(一)培养目标的统一

家庭教育的出发点是将中学生培养成为社会的栋梁之才;学校教育的目的是将其培养成能更好的适应社会生活的人才。这两者在目标上是统一的,最终目的都是为社会培养有用之人。家庭教育不仅与学生的身心发展规律息息相关,而且与社会发展要求密切相连,与学生所处的整个家庭背景、家长们的整体素质都有莫大的联系。学校教育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所要求的方向是一致的,体现了社会主义国家新人才的培养模式,也决定着中学生的发展方向。据此可见,家庭在培养方式上是现实而又具体的;学校在培养方式上是宏观而又抽象的。家庭对中学生的教育属于在生活的点滴中进行潜移默化的影响教育,具有随意性;学校的教育属于用既定的规则对中学生进行有计划的培养,具有正规性。但是这两者并不冲突,而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其内在培养目标具有统一性。

(二)教育问题的统一

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的教育问题具有统一性,二者的教育对象同为中学生。中学生具有思维活跃、乐于探索的特质,但由于其身心发展尚未成熟、涉世不深、分辨率不强,因此在他们成长和发展过程中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比如青春期问题、学习问题、人际交往问题,更有甚者会遇到心理阻碍等隐性问题。这些问题都是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所共同面对的。要促进中学生的健康发展,要处理好这些问题,家庭和学校就要发挥各自的优势,不仅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更重要的是要互融共进、相互统一。

(三)挑战任务的统一

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知识经济的飞速发展,许多新兴的教育方法、内容涌入到中国教育体系中,为传统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注入新鲜血液的同时也带来了新的挑战。特别是信息技术、数字技术的革新,使得我国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发生了日新月异的变化,中学生获取信息的渠道越来越多,接触的信息也越来越广,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也受到潜移默化的影响。在这种大背景的影响下,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所涉及的空间变得广泛,这种广泛性导致整个教育环境的扩大、各种综合矛盾的出现以及多种价值观的碰撞,使得单单靠学校引导难以缓解中学生们在成长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这个时候家庭教育的作用变得举足轻重。学校教育具有稳定性、规则性、目的性,学校开展的活动为学生们的健康成长奠定了非常重要的基础。家庭教育具有灵活性、启蒙性、针对性,家庭对中学生的身心发展起到润物无声的作用。这两者在中学生的发展进程中的地位都不可取代。由于科技的深入,现今世界变得纷繁复杂,甚至有些领域良莠不齐,需要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共同努力对中学生进行正确和谐的引导,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发挥主体能动性,培养中学生明辨是非、强化抵御诱惑的能力,培养他们自力、自强的精神和责任意识,在不断拓展中学生知识面的同时,提高他们的社会意识,促使教育的效果事半功倍。

二、中学生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在统一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的统一在中学生的成才和全面发展的过程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然而,就目前的教育现状而言,中学生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统一过程中出现了一系列问题。

(一)职责定位模糊

传统观点一直认为家庭教育从属于学校教育,家庭教育一直扮演被动性角色,与学校教育没有明确分工。传统教育中,教育中学生的任务大部分是由学校“大包大揽”,家庭教育的地位微乎其微。进入现代社会后,这种情况有所改变,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在某种程度上开始相互配合,但这种“配合”实质上是家庭被动地听从学校的安排并依附于学校。家庭教育自身的独立性差,在学生教育问题上不能真正发挥应有的作用。因而,中学生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权责不清、分工不明确、教育效果不高。多数人认为家庭是不具有独立教育职能的教育主体,在中学生的教育过程中处于从属地位。家庭教育是学校教育的继续 ,是对学校教育教学成果的补充。家庭教育既没有相对独立的教育任务,在教育目标方面也从属于学校教育即以中学生的智育为主。由此看来,纯粹的严格意义上的家庭教育在我国的教育体系中并没有占重要的地位,同样,家庭教育在中学生的培养体系中的地位也在某种程度上被忽略。

学校教育职责定位的模糊主要体现在“扩张”上。目前多数的中学学校,为了提高升学率,把学生的学习成绩摆在首要位置,把课堂扩展到家庭中并要求家长介入学生的学习过程,从而使家庭教育也以学生的学习成绩为中心。所以,学校教育在推卸掉中学生德育培养责任的同时,家庭也没有将这种责任很好地承担起来,导致某些学生成为单向度的人,只重视成绩和排名,不注重综合素质的培养。与家庭教育相比,学校教育在中学生的教育过程中处于强势地位,这种强势地位不仅扭曲了家庭教育的职责,还加载了许多学校教育所不应承担的重担。

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职责定位的模糊性不仅削弱了家庭教育在中学生成长过程中应负的责任,也消弱了家庭教育的主体性、计划性、创造性,学校要承担不必要的责任就成为必然。这种职责定位的模糊不利于中学生的全面发展。

(二)教育内容分离

家庭承担着启蒙教育功能,也承担着诸如情感、道德、经济等现实功能,多样性的现实功能使得家庭教育与中学生的日常生活密切相连。在此意义上,家庭教育是世俗型教育,缺乏整体计划和明确目的。这就决定了家庭教育更倾向于对情感和道德的培养。在中学阶段,中学生的学科知识变得丰富而多样,在很大程度上已超出了家长的知识范围,多数家长对子女进行学习指导已感到力不从心,导致了教育内容的分离,家庭教育仅局限于非智力因素方面的教育。但在非智力因素教育方面,并不是每一个家庭都能够针对中学生的身心特点进行正确的教育和引导,“棍棒底下出人才”的严格式管理,溺爱娇惯子女的放羊式培养等非科学的教育方法得到一些家庭的吹捧。由此可见,家庭教育处于一种“爱强教弱”的模式。

学校教育是目的性、系统性、组织性最强的教育活动。因而,学校教育是一种制度化的教育,它用既定的规则对知识进行系统地传授。在中学阶段,学校的主要任务就是提高升学率,注重学生的知识学习,因而教师无暇顾及学生的道德培养。随着教师心态日益功利化,教师日益以追求教学绩效为重,以追求学生成绩为主。因而,目前的中学教育强化了教师 “教书”这一职责,却弱化了“育人”功能。对“好学生、差学生”的差别待遇、收取高额补课费等现象揭示出学校教育处于一种“教强爱弱”的状态。

“爱强教弱”的家庭教育与“教强爱弱”的学校教育使得智力教育与非智力教育日益分化,造成教育内容的分离,导致中学生的教育失衡。

(三)教育功能错位

家庭教育在中学生生活学习中有其特殊的、不可缺少的作用。在中学阶段家庭教育的功能十分明确,即教会中学生如何“做人” 、健全中学生人格和促使中学生社会化。具体表现为向中学生传输社会价值观、生活经验和文化习俗,并使其良性社会化。然而,由于中学生生理、心理发展的特殊性以及家长对这一阶段教育责任认识的滞后性,把家庭教育仅仅理解为智育,不能与中学生生理、心理发展特征相适应,导致家庭教育内容逐渐缩小、德育功能日渐弱化,并逐渐被智育和一些功利性、现实性的教育内容所取代,甚至出现家庭德育的空白,致使中学生人格缺失、心理发展方向偏离我国主要教育目标。

同时,大多中学仍以应试教育为主,以突出智育和升学竞争为特点,教师可以不必向家长了解学生的信息,就可以通过作业好坏、课堂表现和考试成绩的高低等来了解学生的基本学习情况。于是,学校教育的权威性得到强化,家庭教育的依附性也随之增强,学校对家庭教育的主导机制也日益固定化。学校为提高教育质量,把家庭纳入学校教育的范围,把家庭教育的职责局限于追求升学率和学习成绩,一味地要求家长在对子女的智能培养上与学校同步,配合学校狠抓学生文化成绩。作为家庭与学校沟通桥梁的家长会,其功能也出现了异化,其功能仅仅被局限于按学校要求办事。在中学阶段,学校教育除在家庭教育的基础上继续加强对中学生的德育外,更主要的是对其进行科学文化知识和劳动技能的教育,这是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的分工。而目前学校教育的功能错位首先体现在分工不明确。

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功能错位的危害性是显而易见的。这种危害性主要体现在:首先,它使中学生在“做人”等方面形成严重的缺陷,造成中学生所受教育“畸形化”,破坏了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之间的平衡。其次,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的功能错位使教育过程中出现了负面效应:超前、重复、或错误传授知识,加重中学生的学习负担,使中学生失去学习新鲜感,产生厌倦情绪。第三,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功能的错位还造成了人力物力的浪费,使得家庭教育成为学校教育的附属机构,使其自身作用消失。

三、中学生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统一的途径

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的统一应全方位地贯穿于中学生教育过程的始终,而不是指某一方面或是某一时期。因此,要促使中学生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达到高效统一,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明确责任,优势互补

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在中学生培养过程中具有各自的任务和内容,因而需要明确各自的责任。家庭教育以德育为主,而学校教育则以德育为首,侧重智育。明确双方各自的责任可以在中学生的成才过程中避免重复性,并对中学生在教育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调整,从而可以避免家庭与学校的相互推诿以及教育过程中的疏漏和真空。

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对于中学生的成长,各有所长,各有所短。在中学生接受教育的过程中会面临不同的问题。要有效地解决这些问题,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应根据自身的特点和优势,取长补短,扬长避短,明确分工,从而达到互补的效果。比如,家庭教育的感染性、融合性、多样性等特点在中学生德育方面的优势,而学校教育的目的性、系统性和专业性等特点在中学生智育方面的优势。因此,发挥各自的优势,使中学生得到全面、和谐的教育,才能取得良好的教育效果。

(二)加强联系,密切关系

在中学阶段,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要实现统一, 就要做到及时交流思想、互通情况、相互了解。家庭和学校联系的基本途径主要有个别联系和集体联系两种。个别联系是教师针对学生的具体情况,采用家访、谈话、电话等方式,同家长进行交流、沟通以方便教师可以更多地了解学生的成长背景,在家里的生活、学习情况以及家长的教育方式等,而家长也通过教师了解孩子在学校以及所在班级的情况,对学校、教师提出自己的意见。集体联系主要是学校通过召开各种类型的家长会、家长开放日、家长接待日等方式向家长介绍并使其了解孩子在学校以及班级的学习、生活情况,提出学校对家庭的期望和要求等。家长之间也可利用这些机会相互交流,互相学习,向学校提出合理的意见等。

(三)积极配合,实现良好合作

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在中学生的教育过程中发挥着各自不同的职能,因此要实现中学生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的统一归根到底要实现中学生德育与智育的统一。同志提出“推动学校教育、社会教育与家庭教育紧密结合、相互促进,加强各级各类教育的衔接和沟通。”①因此,家庭教育、学校教育与社会教育三者应相统一,形成一个社会化的大教育系统,共同承担中学生教育与中学生社会化的重任。中学生教育则是家庭教育、学校教育与社会教育的综合体现,中学生在其成长和成才过程中要受到各方面的影响,这些影响必将波及到学校的教育方式与内容,家长会把社会上一些或好或坏的东西带到家庭教育领域中来,中学生也会把满足自己好奇心和欲望的事物带到自己教育过程中。因此,必须在众多因素的影响下把家庭、学校、社会三者教育有机地统一起来,形成一个大的教育系统。当然要建立这个大的教育系统并不容易,它需要各方面的相互配合、团结协作,且与整个社会的文明程度、学校教育水平和教育者的知识结构和能力、家长的整体素质有极大的关系。在实现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的统一过程中,要发挥学校教育主体性作用,以先进的学校教育带动传统家庭教育,将二者统一起来,扬长避短,从而达到良好的教育目标。

总而言之,充分认识到中学生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统一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以中学生成才和全面发展为基本立足点,了解二者的职能,加强二者的相互配合、相互融合、相互补充,更好地促进中学生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的统一,才能真正达到促进中学生健康成长的目的。

注解

① .在庆祝北京师范大学建校100周年大会上讲话[N].福建日报,2002-09-09.

参考文献:

[1] 刘英.关于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相结合的探讨[J].广西社会科学,2001(6):23-26.

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范文5

农民工家庭教育的对象主要有两大类,一类是随迁子女,另一类是留守儿童。这两大群体有着各自的特点,二者有相似之处,也有不同之处,由此而导致的家庭教育侧重点也不一样。从二者的共性特征来看,都属于农民工家庭教育的范畴,体现在家庭教育水平偏低,家庭教育质量低下,家庭教育的内容单一等方面。二者的差异主要表现如下:

1.1家庭教育主体不同

一般而言,农民工随迁子女的家庭教育实施主体仍然是父母,虽然父母为了生活忙于工作,无暇顾及随迁子女的日常家庭教育,使得随迁子女常出现缺乏管教等现象,但完整的家庭环境、能和父母在一起生活,对随迁子女本身会起到潜移默化的家庭教育作用。而留守儿童家庭教育的主体则一般为祖辈,“隔代监护”有着更大的弊端,爷爷奶奶或者外公外婆一般都会采用溺爱的管教方式,较多地给予物质、生活上的满足,相应缺少精神、道德上的管束和引导。此外,祖孙辈年龄差距大,“代沟”更加明显,难以相互沟通,家庭教育基本处于“真空”状态。留守儿童的另一类监护方式是“上代监护”,即由“留守儿童”父母的同辈人,如叔伯姑姨舅等亲戚或他人抚养的监护方式。这类留守儿童的监护主体也一般采用物质型和放任型的管教的方式,对相对较为敏感的儿童来说,容易产生寄人篱下的感觉,从而形成怕事、孤僻、内向的性格,且“上代监护”更不稳定,容易出现“转托”现象。这类儿童的家庭教育要么是完全缺失,要么是对留守儿童产生负面效应。

1.2家庭教育内容不同

基于农民工随迁子女和留守儿童家庭教育主体的不同,家庭教育的内容也不同。父母对随迁子女的家庭教育一般比较强调学习目标和期望,希望子女通过学习的方式摆脱农民身份进入城市生活,而对随迁子女的心理和行为方式较少关注,从而造成随迁子女的心理问题和各种社会问题。留守儿童的家庭教育主体一般也只能满足其物质生活方面的需求,对留守儿童学业、精神、道德层面的管束很少。这种隔代监护和上代监护都容易产生家庭教育的缺失,因此许多留守儿童的家庭教育基本处于空白状态。留守儿童父母也只能通过电话或者其他方式与留守儿童交流,这种交流基本很难起到教育的作用。

1.3家庭教育方式不同

随迁子女的家庭教育一般是父母面对面的直接教育,但由于父母本身素质的制约,通常都会采用简单粗暴的行为教育方式,缺乏礼仪健康的说服教育,这样的教育方式极易造成子女的逆反心理,甚至产生教育的“负效应”。留守儿童家庭教育中父母角色基本缺失,隔代监护祖辈则一般会以他们自己的成长经历来教育孙子辈,但由于精力有限和“代沟”的存在,基本起不到教育的作用;如果是上代监护,因为不是亲生父母,一般都不会严格管教,家庭教育也只是流于表面形式。

2.社会管理视角下农民工家庭教育存在问题分析

农民工是城市社会管理的重要对象,要取得良好的社会管理效果,农民工家庭教育相关问题的解决是关键,其不仅可以保障农民工随迁子女及留守子女的教育质量,而且能大大提升农民工家长自身的本身素质,维持农民工家庭的稳定,达到社会和谐发展的目的。针对上述农民工随迁子女和留守儿童家庭教育的不同特征,可看出当前农民工家庭教育中存在的各种问题,总结归纳如下。

2.1家庭教育主体角色定位偏差或缺失

无论是农民工随迁子女,还是留守儿童,家庭教育主体的角色缺失是主要问题之一,其不仅包括家庭教育主体角色的缺失,还包括主体角色定位的偏差。家长是家庭教育的主要实施者,但在农民工家庭中父母很少对子女实施家庭教育,生活的负担使得他们无暇顾及子女的家庭教育,认为将子女托付给学校就是所能承受的极限了。其中虽然有少数家长比较重视子女的成长,可是教育不得法,对现代素质教育理解不全面,常常与学校教育产生矛盾,家庭教育主体角色定位产生偏差,使得孩子无法正确把握教育方向,无所适从。

2.2家庭教育目标、内容和氛围缺乏合理性

通常家庭教育的目标取决于家长的思想觉悟、文化素质、职业经历、兴趣爱好的影响等。因此,农民工家庭教育的目标一般定位在“跳出农门”、“光宗耀祖”或者“学历竞争”等方面,很少考虑教育对象的身心特点及社会需求等。农民工家庭教育通常都是一味地强调学习,而不考虑子女的心理和行为规范教育。再加上家庭教育氛围不佳,父母自身存在行为不检点,不务正业,经常酗酒、赌博等,对子女产生极为恶劣的影响。此外,农民工家庭许多存在夫妻关系不和,孩子缺少父爱或母爱,尤其单亲、离异家庭的孩子,往往自暴自弃,更容易产生各类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如发生盗窃、抢劫、寻衅滋事、非法侵入、贩毒、等刑事案件。通常,这类事件的发生在随迁子女群体中较为常见,主要是家庭教育目标和内容缺乏合理性,再加上城乡巨大差异产生的心理不平衡。而在留守儿童群体中,家庭教育严重缺失,家庭教育目标、内容和氛围基本空白,父母“关爱缺失”引起严重的“情感饥饿”,同时隔代监护和上代监护的负面影响深远,对孩子要不就是娇宠过分,要不就是撒手不管,再加上文化素质低下,甚至是文盲,这样的家庭教育环境使得孩子容易产生依赖、懒惰、任性、霸道的习惯,心中只有自我,不考虑别人的情感和需要;不愿意受约束;对学习生活不感兴趣,没有上进要求等各类问题。

2.3家庭教育方式缺乏科学性

当前家庭教育存在三种不良的教育方式,过度保护型、过度严格型和过度放任型。过度保护型表现为家长不注重孩子自立意识和自理能力的培养,对孩子无原则包办代替;过度严格型表现为家长对孩子要求过高,限制过多,忽视孩子的独立性,严厉管教和强迫教育使孩子怯懦、消极缺乏自信和自尊;过度放任型主要对孩子不闻不问,放任自流,使孩子形成对社会行为规范和社会道德缺乏自我约束等。农民工随迁子女的家庭教育方式多为过度严格型和过度放任型两种,父母所采用的教育方式一般都简单粗暴,对孩子的过错、学习成绩不理想,不是打就是骂,不尊重孩子的人格,极易导致孩子心理畸形。而留守儿童的教育方式大多为过度放任型,因为父母长时间无法和子女进行沟通和交流,祖辈和上代监护人也无力承担起家庭教育的责任,导致对留守子女的教育无法深入,孩子处于放任自流、缺乏管教的状态。

3.农民工家庭教育存在问题的成因分析

农民工家庭教育存在着各种问题,分析其成因大致可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整个社会环境造成农民工社会地位、生存状态现状,由此而产生相应的各类问题,家庭教育只是其中之一;另一类原因来自于农民工家庭自身的特征,这些与生俱来的特征对农民工家庭教育产生深刻烙印。

3.1社会整体环境的影响

农民工作为城市的特殊群体,始终游离于城市之外,受到排挤现象严重,即便是拥有了城市“新居民”这样的身份,仍然难以融入当地社会,农民工子女自然也随之承受着社会环境带来的压力,这种压力有来自城市居民的,也有来自农民工本身的居住环境。通常,大多数外来民工居住条件较差,外部社会环境恶劣,网吧、游戏机房遍布,对学生极易产生不良影响;而城市家长也经常会因自己的子女和民工子女同桌,或经常一起玩耍而到学校里要求老师换位置等,这种排斥行为都会影响农民工随迁子女的心理健康,导致民工随迁子女家庭教育困难重重。留守儿童的社会环境相对更差,表现为生存环境和生活质量的落后。由于缺乏父母的照顾、生活质量和健康状况较差,在情感与父母聚少离多,见面少时间短,沟通方式单一;在学习、思想和品行上缺乏正确引导;各种安全隐患存在等。这样的整体环境造成了留守儿童家庭教育的种种问题。

3.2家庭教育城乡发展不平衡

家庭教育的城乡发展不平衡造成教育主体发展的不平衡是是当前农民工家庭教育问题产生的重要原因之一。城市家长能享受到相对完善的家庭教育公共服务资源,对子女的教育无论是从方式、内容还是投入上都具有较大优势;而农民工家长基本无法享受一些公共服务资源,更加缺乏家庭教育投入的精力和资本,由此导致随迁子女及留守儿童的家庭教育缺失或问题多多。其中,城乡家庭教育的发展不平衡造成农民工随迁子女心理不平衡,成为农民工家庭教育问题的主要成因之一。随迁子女由于家庭地位和求学障碍,通常会被激发出城市同龄人不具备的自尊、自强,但又存在强烈的被剥夺感,被隔离感。对他们来说,从家乡突然来到一个如此陌生和冷漠的地方,心理落差极大,加上农民工聚居区相对滞后的卫生及治安状况,使其内心变得十分敏感,也导致其难以接受父母的家庭教育。

3.3农民工社会管理体制不健全

农民工社会管理体制的不健全也是导致其家庭教育问题的重要原因之一。农民工群体处于城市社会的底层,缺乏相应的社会保障,政府对农民工的社会管理重点也大多集中在维持社会稳定方面,对农民工自身的各种高级诉求(如发展和素质提升等)一时之间难以满足,由此带来整个农民工群体生存状态差,使得农民工无暇顾及子女的家庭教育。农民工社会管理体制的不健全也使得其无暇顾及在农村的留守子女,没有完善的城乡统筹保障体系,农民工父母也不能为留守子女提供更多的家庭教育指导和关怀,最多也只能是从物质上满足。因此,社会管理体制不健全对农民工家庭教育的影响也是相当大的。

3.4农民工群体自身特征的影响

农民工整体文化素质偏低,从事的职业类型以及农村社会的集体烙印等都使得其在家庭教育的目标、内容和方式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农民工来自于农村,但居住于城市,传统的农村家庭教育观念与现代社会的生存标准产生冲突。在农村时,农民工以子女跳出农门、当干部、搞技术或从事其他职业为主要家庭教育目标和期望;而到了城市工作生活后,现代社会的生存标准又使其可能产生“读书无用论”的思想,尽早让子女就业或结婚生子等观念在农民工群体中较为常见,如此的家庭教育理念必定会产生各种家庭教育问题。此外,由于农民工父母自身文化素质偏低,有些监护人甚至是文盲,无力在家庭教育中承担起教育子女学习教育的任务,只能通过言传身教的方式来影响子女进行家庭教育,而这种潜移默化的影响又因其从事的职业而极易产生家庭教育的负面影响。

4.社会管理视角下提高农民工家庭教育素质对策建议

农民工家庭教育水平的提升,能有助于社会管理水平的提升;同样地,有效的社会管理手段也能促进农民工家庭教育素质的提升。

4.1改善农民工生存现状,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通过区域统筹、城乡统筹的发展战略,改善农民工生存现状和生活条件,将农民工纳入社会管理体系,提高其社会保障水平,不仅使农村基层组织能投入更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为农村留守儿童的家庭教育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还能使农民工在城市中也能拥有良好的社会环境,形成全社会都关心爱护农民工随迁子女的良好社会风尚,有效推进农民工子女家庭教育管理工作,提供平等的发展机会。

4.2构建专业化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

构建专业化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并将其纳入城乡公共服务体系之中,逐步建立覆盖城乡、立足社区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网络体系,扩大家庭教育指导服务覆盖率。为农民工所居住社区培养专业化、职业化的家庭教育社会工作者队伍,提高社区家庭教育工作的职业化、专业化管理水平,发挥社区社会化服务的特点,建立专家队伍、家长、志愿者和社区工作者协同配合的家庭教育工作队伍,为农民工家庭教育水平的提升提供专业化的指导。

4.3加大财政投入,扩充家庭教育资金渠道

针对农民工家庭教育现状,加大政府财政投入,为农民工家庭教育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夯实家庭教育发展的经济基础,如可为农民工居住社区免费提供家庭教育场地,开展各类亲子互动交流活动,使农民工父母和子女之间能加强沟通。同时兼顾效率与公平的关系,鼓励社会力量参与、项目化运作等方式,拓展家庭教育经费渠道,开展家庭教育工作的城乡一体化与区域均衡化建设,优化农民工随迁子女及留守儿童的家庭教育途径。

4.4更新家庭教育理念,优化农民工家庭环境

强化对农民工家长的教育引导,倡导家长更新转变教育理念,重视配合学校抓好孩子的教育,本着沟通—理解—宽容—尊重的前提,和孩子建立良好的关系。家庭教育的方式也应由传统的简单粗暴的行为教育向健康的礼仪说服教育方式转变。同时,注重培养各类家庭教育优秀典型,如“文明家庭”、“学习型家庭”、“绿色家庭”、“无毒家庭”、“零家庭暴力”的创建活动等,提升农民工父母的素质,为子女营造文明、健康、和谐的家庭环境。

5.结论

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范文6

关键词: 家庭教育 学校教育 联系 合作 促进

学校、家庭之间,既是相互独立的,又是相互联系的。它们之间是相互推动的,怎样将两者合二为一呢?如何推动素质教育和家庭教育现代化的进程呢?

教育作为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为了切实发挥教育培养人、塑造人的功能,必须树立一种全新的观念,打破学校和社会的界限,以学校为龙头、家庭为基础、社会为平台,把学校、家庭、社会三个方面力量有机组合起来,共同创造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的良好环境。

学校教育是主体,是对学生进行素质教育的最重要场所,它不同于家庭、社会的影响,对学生思想品德的健康发展,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有着不可替代而且是不容忽视的优势。从学校的育人功能来看,学校教育是教育者(教师)依据一定的教育方针,有目的、有计划和有组织地对受教育者进行培养教育的社会化活动,它能按一定社会需要,根据教育大纲的要求,遵循儿童身心发展的规律,对学生进行系统的教育和训练;从学校育人环境来看,学校有一个积极向上的学习氛围,给学生的学习创造一个和谐舒适的学习环境,激发学生奋发向上,努力拼搏的精神;从受教育的时间来看,学生在学校受教育的时间最集中,更利于全身心地接受各种知识的传授,学会做人、学会生活、学会劳动、学会健体。

家庭教育是基础,是对学校教育进行必要的调整和补充。它具有早期优势,是子女成长的摇篮,良好的家庭教育不仅有益于增强儿童的身体素质,而且可使儿童的智力得到尽可能早的开发,使他们从小就受到思想品德的熏陶,形成最初的伦理道德观念、审美观念和劳动观念,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它最能根据孩子的智力发展特点实施个别教育,最能培养孩子的情感,也最能有针对性地对各种社会信息进行整理、筛选。此外,家庭教育是终身教育,具有长期性、持久性,一个孩子从出生到步入社会前绝大部分时间是在家庭中度过的,甚至走向社会后仍然离不开家庭的影响,家庭对孩子的影响是非常重要的。瑞士教育家斐斯塔洛齐说:“道德教育最主要的场所是家庭。”孩子对母亲的爱进而发展到对兄弟姐妹、邻里的爱,这就是道德发展的基本原则。

学校教育、家庭教育之间相互联系、相互合作、相互促进,缺一不可。这是推进素质教育,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实现德育目标的需要;是形成整体教育的思想保证,是对教育改革及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推动和发展;是把教育与社会实践相结合的根本途径,是全党重视、社会共同参与教育的重要措施。

从目前的现状来看,首先,学校教育、家庭教育还存在许多不适应的地方和亟待加强的薄弱环节。从学校教育看,重智育轻德育、重课堂教学轻社会实践的现象依然存在,尽管素质教育已实行多年,但教育观念的更新仍显滞后。有些学校片面追求升学率,只抓学生的学习成绩,而忽视德育工作;只注重课堂上的知识传授,而忽视社会实践的育人功能。

从家庭教育看,部分家庭存在陈旧的家庭教育观念,重智轻德,忽视学生素质的全面发展;部分家长缺乏家庭教育知识,对孩子或者溺爱,或者虐待,或者强制,或者放任,养成了孩子的不良品德;部分家长的教育方法落后;有的家庭奉行“金钱或物质刺激”;有的家庭则推行“大棒加蜜糖”,等等。部分家庭教育环境不良,家长不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在时时刻刻影响着孩子们的健康成长,致使孩子也养成同他们一样的坏习惯。

此外,学校教育、家庭教育之间缺少沟通,在对学生进行教育的过程中,学校、家庭、社会的教育没有真正地联系起来,教育思想得不到统一,相互间缺乏沟通,不能形成教育合力;有效的社会资源不能得到充分的利用;社区教育也由于缺少学校的配合,不能及时而灵活地把学生组织起来,开展有针对性的活动,使学生在成长失去了许多锻炼的机会和实践的机会,从而使教育出现了真空状态。

由此可见,我们应该努力探索学校与家庭教育相协调发展的途径。

首先,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合作意识。教育是人民的事业,不能单纯地把它归为政府的责任、教育行政部门的责任、学校的责任,全社会都应该主动参与。学校、家庭、社会三者都是教育的重要环节,缺一不可,既要分工明确,又要互为补充、互相配合、互相依赖。在教育过程中,三者之间应加强沟通,增进交流,统一思想,同步教育。为使教育网络切实地运转起来,学校、家庭、社会必须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使此项工作有组织、有计划、有目的地进行。

其次,发挥学校在教育中的主体作用,积极探求学校教育与家庭教育的结合点。学校要针对在家庭教育中存在的问题,加强与家长的沟通。努力办好家长学校,举办系列讲座,普及家庭教育知识,推广家庭教育的成功经验,帮助和引导家长树立正确的家庭教育观念,掌握科学的家庭教育方法,提高科学教育子女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