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候变化的定义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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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候变化的定义

气候变化的定义范文1

关键词:气候变化 碳税 立法理念

一、碳税的定义

英国经济学家阿瑟・庇古首先在《福利经济学》中提出碳税这一名词。在现代社会,征收碳税的首要目的是通过提高化石燃料以及其他高耗能产品的价格,来降低大众对化石燃料的需求与消耗,以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最终实现改善全球气候以及减缓气候变化。由于化石燃料中所含碳的比例与数量直接关系着二氧化碳的排放量,因此,人们将此类税种称之为“碳税”。

碳税这一专有名词该如何定义,现今国内国外学者意见颇多,争论不休。比较统一的意见是将碳税定义为针对二氧化碳的排放而征收的税种。具体来说,可将其定义为以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为目的,以煤炭等化石燃料为征收对象并且按照其含有二氧化碳比重或者排放二氧化碳数量来征税。其他意见中,有的学者认为二氧化碳是一种环境税,是对化石燃料这种商品征收的产品消费税,有的学者则认为碳税是以化石燃料的含碳量为标准的一种消费税。

笔者所持观点为,碳税是以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为目的,以化石燃料燃烧时排放的二氧化碳为标准,根据其燃烧时所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对化石燃料的生产者或者使用者征收的一种税种。从现实角度看,面临全球气候变暖这一严峻问题,碳税顺应时代趋势,以减轻气候恶化,改善全球气候为目的,向排放二氧化碳的企业或个人征收税收,降低二氧化碳的排放,减轻企业或个人对化石燃料的以来,从而保护全球气候。从社会角度来看,人作为社会人,与气候变化紧密相关。气候变化导致海平面上升、气候变暖等一系列问题,严重威胁着人类的生存与发展。为了减少气候变化对人类的影响,有必要采取一系列措施降低人类对化石燃料的依赖,而碳税正是以环境保护为目的,对影响气候变化的二氧化碳征收的一种税。

二、碳税政策的实施背景

随着全球气候变化日益加重,与气候变化相关问题层出不穷,国际社会愈来愈认识到保护与改善全球气候的重要性。1992年5月22日,以气候变化为重要议题,联合国政府间谈判委员会达成一致意见并订立公约;1992年6月4日,各成员国齐聚巴西重要城市里约热内卢,并在那里召开的联合国大会上通过该公约,即《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1994年3月21日,该公约生效。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生效后,自1995年开始,该公约的缔约方每年都会召开缔约方会议(Conferences of the Parties,COP),致力于评估各缔约方应对气候变化的进展。1997年,各缔约方在回忆中达成一致意见,对《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有关内容作出调整与修改,并着重强调二氧化碳减排这一议题,最终达成《京都议定书》,使温室气体减排成为各发达国家的法律义务。

2009年12月7日至12月18日,公约各缔约方于丹麦的哥本哈根召开第十五次会议,西方发达国家提出发展中国家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巨大,亦是导致气候变化的重要因素,要求发展中国家也为减排承担相应的义务。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围绕该问题争论不休,休会时只达成了不具备法律效力的《哥本哈根协议》。

2012年11月26日,《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18次缔约方会议在卡塔尔多哈拉开帷幕。由于2012年是《京都议定书》第一承诺期的结束时间,也是11年启动的德班平台的运行的关键年份,各方均希望多哈气候变化会议能发挥承前启后的关键性作用。2012年12月8日,《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18次缔约方会议于多哈当地时间12月8日19点通过一份“多哈系列协议”(Doha Package)。作为承上启下的关键性会议,多哈会议并未取得令人欣慰的成果。加拿大、俄罗斯等发达国家纷纷加入美国的行列,先后从脱离京都议定书第二承诺期,而日本、澳大利亚等发达国家也降低了其温室气体减排目标。

三、结语

气候变化的严峻现状与趋势已经不容我们有多余的时间去思考。我们应当立即采取强有力的行动减缓与改善气候变化。然而,在我国,构建碳税法律制度几乎是一片空白,长期以来,我国学者等对碳税的研究往往局限于概念层面的简单认知,忽视了从理念层面的深入研究。众所周知,构建一项新的法律制度往往涉及社会的各方面,涉及社会的整体。因此,我国应当基于本国国情,借鉴西方先进经验,制定适合本国的法律制度。

参考文献:

[1]吕忠梅.环境资源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2]李慧玲.环境税费法律制度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

气候变化的定义范文2

一、尺度的内涵

尺度,一般表示物体的尺寸与尺码;有时也用来表示处事或看待事物的标准。尺度是许多学科常用的一个概念,在定义尺度时应该包括3个方面的含义:客体(被考察对象)、主体(考察者,通常指人)及时空。在有些时候尺度并不单纯是一个空间概念,还是一个时间概念。由尺度的内涵可知,在地理教学中尤其要注意从不同的时间尺度、空间尺度去把握分析问题。

二、时间尺度的把握

下面笔者以《全球气候变化》的教学经历谈谈在地理教学中尺度的把握。我在教学这节内容的时候首先从尺度的定义入手,跟同学们交待清楚尺度有时间尺度和空间尺度,接着从不同时间尺度来看全球气候变化,因为时间尺度上的动态变化是全球气候变化的核心,所以不同时间尺度的气候变化是本节内容的重点。

大的时间尺度即地质历史时期气候变化,这个时间尺度的气候变化时间跨度大、周期长,可以追溯到距今上万年至几十亿年前,包含时间尺度为千年、万年甚至上亿年的气候变化,其最大特点是冰期与间冰期交替出现,冷暖交替,波动变化。

小的时间尺度则是指近现代气候变化,是最近一二百年有气象观测记录以来的气候变化,有十年至百年时间尺度上的变化。这一时期的气候变化的总趋势是上升。这是目前人们最为关心的气候变化。

由此我们可以看到,从不同的时间尺度去分析问题所得出的结论是完全不同的,而且也只有从不同的时间尺度分析问题才能把握问题的实质,才能更加准确全面地认识问题。比如单从近现代百年时间尺度来看全球气候变化很让我们担心,当然近现代以来因为人类活动的影响造成的气候变化的确很让人担心,但结合大的时间尺度来看,现在的全球变暖也有比如冰期向间冰期过渡的自然原因的影响。这样一看也不必过于忧虑。

再看看黄土发育时间尺度,黄土高原的地质基础:千万年 黄土堆积:百万年 黄土层:十万年 古土壤/黄土:万年 黄土变化:千年/百年 降尘频率变化:年/十年 降尘期:季节 降尘天气:天 从不同时间尺度的黄土的发育我们也可以看到,在地理事物的研究中,我们关注的是发生在各个时间尺度的状态的变化,而不是其平均状态。

三、空间尺度的把握

如果说时间尺度是一种动态的纵向的比较,那么空间尺度就是一种静态的横向的比较。空间尺度应该说在地理教学中也占有很重要的地位,所谓地理即地之理,所有地理问题的分析都离不开一定的空间作为依托,但这个空间有大有小,这个大小也就是尺度。在分析地理问题时从不同的空间尺度去分析就会得出完全不同的结论。比如我在教学《全球气候变化》时,从不同的时间尺度分析后,还从不同的空间尺度进行了分析,从大的空间尺度来讲也即从全球平均状况而言,全球气温升高;从小的空间尺度也即局地尺度而言,并不是全球的每一地区气温都在升高,比如我国北方地区气温升高比较明显,而有些地区(如我国长江流域)气温上升并不明显,甚至呈现出下降趋势。

气候变化的定义范文3

一、WTO中的气候变化问题

气候变化是环境问题相互联系和作用的集中表现。气候变化的挑战涉及敏感的政治决策、艰巨的技术变革和深远的全球影响。虽然应对气候变化政策和措施与国际贸易规则以不同的方式运作,但是相互间存在着交集和融合,从而对多边贸易体制产生影响。

(一)WTO与气候变化的联系

WTO为全球贸易自由化和便利化提供了一个规则框架,为贸易进一步开放提供了一个多边谈判论坛。1995年签署的《建立WTO协定》明确提及了可持续发展目标和保护环境的重要性,已将贸易自由化与环境保护及可持续发展联系在一起,以确保市场开放与环境社会目标的协调发展。

尽管贸易及贸易开放对温室气体排放的总体影响尚不能确定,但一个简单而重要的观点是,贸易发展与开放有助于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比如,贸易开放可以促进世界范围内资源(包括自然资源)的有效配置,提高人们的生活水平(进而提高人们对环境质量的更高需求),改善环境货物和服务贸易的市场准入。从目前看,WTO对应对气候变化的直接贡献就是通过多哈回合开放环境货物、服务和技术市场。

迄今,气候变化问题还不是WTO多边谈判领域的内容,WTO规则中也没有专门的、具体的关于气候变化的规定。但毋庸质疑的是,WTO与气候变化是有关联的。国家层面上的为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采取的政策措施有可能改变一国的竞争条件,进而对全球贸易发展和多边贸易规则产生影响。WTO规则和机构对于应对气候变化也是非常重要的。WTO原则和规则提供了一个保证可预测、透明和公正地实施气候变化措施的框架,它可以对实施的气候变化措施进行审查,以保证符合援引WTO环境保护例外条款的条件。

WTO规则与全球气候变化制度并非独立运作。《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都明确规定,为了应对气候变化而采取的措施不应构成对国际贸易任意的、不合理的歧视或变相的限制,在实施有关措施时应尽量减小对其他成员方贸易、社会、环保和经济的负面影响。尽管WTO框架下没有贸易与环境的专门协议,但WTO规则也留下了足够的政策空间,有不少重要条款涉及到环境保护。WTO规则允许各成员以非保护主义的方式优先考虑环境问题,允许成员在特定条件下为了保护可能用竭的自然资源、为了保护人类、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而采用贸易限制措施。

(二)WTO与气候变化相关的活动

WTO框架下与气候变化问题相关的活动有三个层面:一是WTO宗旨明确“按照可持续发展目标,考虑对世界资源的最优利用,寻求保护和维护环境”,这在贸易自由化与环境保护及可持续发展之间建立了清晰联系;二是WTO多哈回合中有多个方面都与环境和可持续发展相关,比如:农业谈判和渔业补贴、贸易与环境议题等,其谈判结果将对应对气候变化起到积极作用;三是在WTO日常工作中,也为从国际贸易的角度应对气候变化提供了一个平台。

1 环境货物与服务贸易自由化谈判

在多哈回合中,贸易与环境议题谈判的一个重要议程是开放环境货物和服务市场。WTO成员呼吁,酌情削减或取消环境货物和服务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提高全球市场准入,在更有效率、更多元化、更低成本促进贸易自由化的同时,有助于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已经建议了一系列的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技术,其中很多技术正在WTO的环境货物和服务项下进行谈判。

2 WTO与多边环境协定关系谈判

贸易与环境议题谈判的另一个议程是解决WTO规则与多边环境协定(MEAs)的关系问题。WTO成员正在寻找方法,以确保WTO规则与多边环境协定中旨在保护环境的具体贸易义务(STO)能够和谐共存。WTO成员希望加强它们之间的合作,促进自由贸易与保护环境、应对气候变化的相互协调与支持。考虑到目前国际社会对于追求多边主义和共同应对气候变化的共识,这些旨在促进贸易与环境协调发展的多边谈判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3 WTO农业和非农产品谈判

农业和非农产品市场准入谈判会对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带来一些积极影响,尽管有些是间接的。首先,发达国家农产品关税和非关税壁垒的取消以及农业支持的减少会使全球资源配置和生产更加有效。其次,贸易谈判将提高发展中国家的贸易机会和贸易收入,收入的增加能增强贫困国家抵御气候变化的能力,比如增加灌溉方面的投资等。

气候变化的挑战促进了生物燃料产业的发展,因为许多国家认为生物燃料可以帮助他们达到《京都议定书》的温室气体减排的承诺。由于生物燃料的生产主要集中在消费国,目前生物燃料的贸易规模还不大。生物柴油的生产和消费目前主要集中在欧盟,欧盟内部的生物柴油贸易开始兴起。而在过去几年生物乙醇的贸易呈现增长势头,巴西是新兴的主要出口国。自2000年以来,有20个WTO成员在《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范围内通报了37个有关生物燃料的措施。

4 WTO常规工作中的气候变化问题

WTO技术性贸易壁垒委员会(TBT委员会)和贸易与环境委员会(CTE委员会)的工作都与气候变化问题密切相关。

TBT委员会提供了一个重要论坛,在此可以探讨政府为减缓气候变化所采取的技术性规定。那些与气候变化有关的技术规定和标签要求正属于《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规范的范畴。近年来,一些旨在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控制温室气体减排的产品标准和标签要求都向WTO进行通报。TBT委员会对气候变化措施予以评判,以确保它们不对国际贸易构成不必要的障碍。

CTE委员会的工作方案涵盖了贸易与环境交叉领域的主要问题。与气候变化间接相关的问题被放入CTE讨论,例如取消能源和林业部门的贸易限制产生的环保效应、能源效应标签对市场准入的影响等。CTE委员会作为一个孵化器推动贸易与环境议程的进展,也是成员想进一步推动贸易与气候变化之间联系的途径。

二、WTO与气候政策有关的法律条款

WTO框架下没有将贸易与环境问题单独立法。但在现实中,一些旨在保护环境的措施在本质上具有限制贸易的特点,会对其他成员的权利产生影响,也可能违反WTO的非歧视原则和禁止数量限制原则。为规范这样的行为,在WTO《1994年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简称GATT1994)第20

条“一般例外”中对保护环境做了相关规定。根据WTO规则,成员方在满足特定条件下可采取与贸易有关的措施来保护环境。WTO争端解决机构解决与环境相关的贸易争端时也多是依据这些与环境有关的贸易规则。

WTO框架中也没有专门的、具体的规则与气候变化问题直接相关,但气候变化与WTO规则具有潜在的关联。除监管措施外,国家、区域或多边为应对气候变化采取的措施有:政府采取的以价格为基础的措施(如税收和关税)、以市场机制为基础的其他一些措施(包括补贴)。这些措施实际上都与贸易相关,要受到WTO规则和程序的约束。在设计气候变化方案和进行气候变化领域的国际合作时,都应当将这些措施对贸易的潜在影响以及各成员在WTO规则下的权利与义务考虑进去。从广义上说,与环境问题有关的(如GATT第20条,加工和生产方法问题、相似产品定义)WTO规则和判例,都与气候变化措施的审查有关。WTO的一般做法是,承认只要严格满足一些条件、为达到某些政策目标、一定程度上的贸易限制是必须的。

一些WTO规则和协议同旨在减缓气候变化的措施相关,这里做一简要归纳。

(一)非歧视原则,包括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原则(GATT第1条和第3条)

GATT第1条第l款规定,一国给予任何其他国家任何产品的利益、优惠、特权或豁免应立即无条件给予所有其他缔约方的同类产品。GATT第3条第2款规定,不得对进口产品直接或间接征收超过对本国同类产品直接或间接征收的任何种类的国内税或其他国内费用。GATT第3条第4款规定,在有关影响产品的国内销售、标价出售、购买、运输、分销或使用的所有法律、法规和要求方面,进口产品所享受的待遇不得低于同类本国产品所享受的待遇。与非歧视原则相关的两个重要概念,即“相似产品”和“力工或生产方法(PPMs)”与气候措施相关联。

(二)一般例外条款(GATT第20条)

在一些特定情况下,WTO成员可以实施贸易限制。GATT第20条“一般例外”列举了十种特定情况,其中有两种情况与环境保护有密切联系,即第20条的(b)项和(g)项。它们也被称为环境保护例外条款。GATT第20条规定,任何WTO成员都可以采取“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须的措施”(b项),采取“与国内限制生产与消费的措施相配合,为保护可用竭的自然资源有关措施”(g)。为防止对一般例外条款滥用,在序言中对“例外”的适用提出两个条件加以限制,一是根据第20条采取的措施不应“对情况相同的国家构成武断的或不正当的歧视”,二是有关措施不能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

(三)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ASCM)

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采用了“专向性”补贴的概念,即补贴只针对成员政府专门给予其管辖范围的某一些企业或某一些产业的优惠或好处,此类“专向性”补贴要受到WTO规则的约束。如果确认存在补贴,则将被征收反补贴税。在气候政策与贸易规则的联系上,关于补贴的争议一直存在。一些人希望对碳密集产品进口实行反补贴税来抵制“碳搭便车”(carbon free riding)行为。政府对于温室气体排放不采取措施能否被视作一种公共补贴或环境倾销行为?在出口国没有对碳排放实施控制的情况下,进口国能否对其征收反补贴或反倾销税?在应对气候变化中,一些国家对本国的高排放、贸易量大的行业提供免费的碳排放权配额,这种做法是否构成补贴?这些都还没有明确的答案。

(四)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TBT)

各国都制定了名目繁多的技术规章、标准以及合格评定程序,这些都十分重要,但若随意设置就可能成为贸易障碍。WTO《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TBT协议》)做了有关规定,以寻求确保技术规章、标准以及检验和认证程序不对贸易产生不必要的障碍。《TBT协议》范围包括强制措施和自愿措施。强制措施也称“技术法规”,其定义为规定强制执行的产品特性或其相关工艺和生产方法。而与资源使用效率和碳排放相关的技术要求典型地依赖于生产方法而不是产品特性。但WTO上诉机构对“相关工艺和生产方法”没有明确的解释。目前,一些发达国家正大力倡议《TBT协议》要包括生态标签计划,但发展中国家认为,诸如生态标签的措施并不适用于《TBT协议》。

(五)普遍取消数量限制(GATT第11条)

GATT第11条规定,除非满足第11条第2款的三个例外情况,成员方禁止实施配额、进出口许可证或其他的数量限制措施。而这三个例外情况都不能适用到产品的碳足迹限制上。今后,一国有可能对没有实行严格温室气体减排国家的进口产品实现进口禁止或限制,将他们归人到“肮脏”产品。

(六)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

TRIPs的相关规则与气候友好型技术和专有技术的发展和传播密切有关。在国际气候谈判中,知识产权由于同技术转让密切相关而成为一个重要问题。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有利于促进技术开发,但同时也有可能限制技术转让。广大发展中国家提议,强制许可制度是改善绿色科技市场准人的重要途径,但遭到了发达国家的强烈反对。

(七)与贸易有关的投资协议(TRIMs)

TRIMs只适用于影响货物贸易的有关投资措施。由于某些投资措施有可能限制或扭曲贸易,TRIMs规定不得实施违反GATT第3条(国民待遇)或第11条(数量限制)的投资措施。TRIMs在其附件中列出一份与GATT这些条款不一致的投资措施的解释清单。今后,许多国家都有可能打着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旗号来实行一些与WTO规则不相符的投资措施来保护国内产业。

三、多哈回合中的贸易与环境议题

环境货物和服务贸易自由化有助于推动绿色产品和技术的快速传播,促进国际贸易发展。WTO成员希望通过推进首个多边贸易与环境谈判,加强贸易政策和环境政策的相互支持,实现环境、贸易和发展的“三赢”。

(一)贸易与环境谈判的目标

WTO《多哈部长宣言》第31段明确规定了贸易与环境议题的谈判内容。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现行WTO规则与多边环境协定(MEAs)中所列具体贸易义务(STO)之间的关系,谈判只限于在所涉多边环境协定缔约方中现行WTO规则的适用性的范围,谈判不得损害任何非所涉多边环境协定缔约方的WTO成员的权利;二是多边环境协定秘书处与相关WTO委员会之间定期信息交流的程序,以及给予观察员地位的标准;三是酌情削减或

取消环境产品和服务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贸易与环境议题谈判将在WTO贸易与环境委员会特别会议(CTESS)主持下进行。

(二)贸易与环境谈判的现状

在多哈回合中,最重要的议题是农业和非农产品市场准人谈判,环境议题并不是一个最重要的议题。由于受到农业、非农市场准人谈判进展的牵制,贸易与环境议题的谈判进展缓慢。迄今该议题谈判仍处于澄清有关概念、确定货物清单范围和讨论谈判方式阶段,各项议题均未进入实质性问题谈判。经过谈判,各方感到对第1项和第2项内容的讨论引发了较多的政治性因素,相比之下第3项内容更为务实。

WTO坎昆会议后,环境货物和服务自由化成为贸易与环境谈判的重点,但目前也仍处于要求各成员确认环境货物范围以及明确谈判方法阶段。由于环境服务的谈判内容和方式与环境货物不同,谈判主席建议先进行环境货物的讨论。CTESS同意在讨论环境货物基本概念的同时鼓励各成员提交自身的国别清单,以尽可能多地列出环境产品,同时要求各成员对确认环境产品可能的关税待遇、特殊和差别对待(S&D)、非关税壁垒和其他发展相关问题提交提案。

(三)环境货物和服务谈判的情况

多哈回合为开拓环境货物和服务的市场准入提供了条件,WTO成员正努力消除环境货物和服务的贸易壁垒。将OECD、APEC和世界银行的环境货物清单结合在一起,共包括211个产品(HS6位编码),Hufbauer和kim(2010)根据这一数据预测,消除环境货物关税将使世界环境货物进口额增加约560亿美元,相当于目前世界环境货物进口总额的12%左右。

1 环境货物贸易谈判

环境货物涵盖许多能有效应对气候变化的关键技术。消除这些产品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将会降低它们的价格,使它们更容易获得和使用。促进环境货物贸易将加剧该领域的竞争,从而刺激在环境保护和应对气候变化方面的技术创新。世界银行的最新研究发现,消除清洁能源技术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能够使18个高排放发展中国家的贸易量增长14%。

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已确定了一系列与应对气候变化相关的技术。其中很多技术正在WTO的环境产品和服务项下进行谈判,包括风能和水电涡轮机、太阳能热水器、生物气体生产设备、沼气收集垃圾填埋坑等。欧盟和美国在2007年12月的一份提案中建议,在WTO谈判中给予有助于应对气候变化的环境友好型货物和服务以优先权,这些气候友好型产品占先前WTO定义的环境货物种类的1/3左右。

2 环境服务贸易谈判

在环境服务谈判中,WTO成员试图寻求《服务贸易总协定》对旨在与减缓气候变化政策可能直接相关的活动做出具体承诺。在乌拉圭回合制定的服务部门清单中,被列入环境服务部门中的服务侧重于基础设施服务,例如污水处理服务、垃圾处置服务和卫生服务等。被列人“其他”服务项下的其他环境服务在当时没有引起足够的关注,这些服务如废气清洁服务、景观保护服务等,实际上也直接与应对气候变化问题有关。

近年来,由于环境管制标准不断提高,这些“其他”环境服务的重要性逐渐提高。这些环境服务活动是在商业的基础上提供的,为中小企业提供了良好的市场前景。目前,这些环境服务正就WTO中进行谈判,并且希望能为新的《服务贸易总协定》提供更好的前景。不过,由于环境服务的实行主要依靠环境产品来进行,目前在环境产品谈判没有取得实质性进展的情况下,环境服务的谈判基本没有进展。

3 环境货物谈判的焦点

一是货物清单问题。截止到目前,共有11个国家和地区(加拿大、欧盟、日本、韩国、新西兰、挪威、瑞士、中国台北、美国、沙特阿拉伯和菲律宾)提交了环境货物清单。环境议题谈判面临的一个主要问题是对环境货物的涵盖范围没有一个国际公认的定义。为弥补这一空白,OECD、亚太经济合作组织(APEC)和世界银行等组织或机构都在研究并拟定各自的清单。其中OECD和APEC的清单受到各方重视,也是WTO框架下讨论并生成环境产品清单最主要的借鉴。

二是谈判方式问题。自贸易与环境议题谈判开始以来,对以何种方式削减环境货物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WTO成员提出了四种建议方法,即清单方式(Listapproach)、项目方式(Project ap-proach)、综合方式(Integrated ap-proach)和出价要价方式(Requestand offer methodology)。至于采用哪种谈判方式,目前还没有明确。从目前情况看,也许这几种谈判方式混合正在一起可以成为一种折中的解决办法。比如说“清单+项目”的方式,对于公认的纯粹环境产品(如风力发电设备)可以用清单方式对如何降低关税进行谈判,但是对于具有多重功能的环境产品,可以通过项目方式更好地解决。在谈判的最后阶段,也不排除用要价出价方式作为一个补充。

中国在环境货物问题上提出了“共同清单”和“发展清单”的概念主张,为在环境货物的谈判中充分体现对发展中成员的特殊和差别待遇提出了明确主张。目前,中国尚未提交具体的符合自身利益的环保产品清单。中国的谈判立场有以下几个要点:第一,中国认为环境产品的主要目的必须用于解决环境问题。第二,同意为真正的环境产品制定一个清单,但是反对“搭便车”。第三,环境产品谈判的结果应该有利于发展中国家自己生产环境产品的能力。因为要提高发展中成员提高保护环境的能力,才能真正促进世界环保事业的发展。

(四)贸易与环境谈判的未来走向

气候变化的定义范文4

关键词:石笋;氧同位素;MIS4/5a;Dansgaard/Oeschger(D/O)事件;晚更新世

中图分类号:P5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39-8114(2014)03-0544-05

末次间冰期以来的气候变化由于沉积记录大多保存良好、沉积期后的次生变化小,而且相当多的沉积记录具有高分辨率的特征,适合高分辨率的古气候研究,是古气候研究中的重点[1-3]。特别是末次间冰期以来气候变化很复杂,存在着一系列的百年、千年以及万年尺度重复发生的气候突变事件而成为全球气候变化研究焦点[4]。对该时段内高分辨率气候演化历史的重建及变化机制和表现形式等的研究,有可能为研究近现代气候变化机制、气候突变事件以及预测未来气候变化速率、幅度、持续时间及趋势提供重要的科学依据。

对于MIS4/5a转换时间有学者认为是70~74 kaBP[5]。早期研究发现阿拉伯海钻孔岩芯记录的Toba火山灰层分布于MIS4/5a界限附近[6],Rampino等[7]认为Toba火山的喷发是导致气候变化的主导因素,并将其喷发时间作为MIS4/5a转型时间。但有研究表明,Toba火山的喷发前后气候并没有显著变化[8],特别是低纬度地区的气候变化幅度并不大。古生物研究同时显示Toba火山喷发并未对生物的生存环境产生毁灭性的影响[9,10]。因此,Toba火山喷发对末次间冰期到末次冰期气候转换是否起到决定性作用有不同的观点。通过系统回顾60~90 kaBP洞穴石笋、极地冰芯等古气候载体的研究成果,探讨72 kaBP气候突变事件与Toba火山喷发的关系,提出72 kaBP的Toba火山喷发并不是导致72 kaBP气候事件的主导因素;MIS4/5a的转换时间不能以72 kaBP气候事件为界,应以D/O20事件为界;石笋记录在晚更新世变化趋势与太阳辐射曲线基本一致,但D/O18事件在不同地区、不同古气候载体中存在差异性,说明全球气候在长时间尺度下受太阳辐射影响,而在短时间尺度上受控于多种因素,尤其是区域因素的影响。

1 晚更新世气候波动

从格陵兰冰芯记录GISP2和洞穴石笋记录中能够清晰地看到末次间冰期向末次冰期转换的60~90 kaBP时段里气候存在着不同幅度的振荡[11-15]。末次间冰期气侯整体比末次冰期气候温和湿润,但气候很不稳定,发生了一系列全球性或区域性的气候突变事件。在60~90 kaBP时段发生了D/O18~22等事件。其中区域性差异突出的有D/O18事件和72 kaBP左右的气候突变事件。MIS5a作为末次间冰期中最后一个时期(关于末次间冰期的定义存在两种意见,一种是只相当于海洋氧同位素期MIS5e,持续时间约20 ka,另一种是指整个氧同位素5期,持续时间约57 ka,这里采用后者的定义),其向末次冰期变化的研究对未来气候变化趋势的预测有重要意义。目前人类正处于间冰期,下一个冰期何时到来,间冰期向冰期如何转化的问题都引起了人们的关注。

1.1 Toba火山喷发事件及其影响

火山喷发会对地球气候产生重要的影响,其改变气候的方式主要是通过增加空气中CO2的含量、火山喷发过程中产生的硫酸盐气溶胶以及进入平流层的尘埃[16]。火山喷发后产生的大量火山灰物质进入平流层,削弱到达地表的太阳辐射,从而对气候产生强烈的影响。72 kaBP左右的Toba火山喷发是第四纪以来最猛烈的火山喷发[17],其喷发后产生的火山灰物质总体积超过800 000 m3,覆盖了整个地球表面积的1%[18,19]。Toba火山喷发产生数量如此巨大的火山灰物质是否会引起地球气候从间冰期转变为冰期?不同学者的研究有不同的结论。从图1神农架山宝洞石笋记录[11]、南京葫芦洞记录[15]与格陵兰冰芯记录[13,14]对比可以看出,山宝洞、葫芦洞以及巴西洞穴石笋记录在72 kaBP左右气候发生变化,格陵兰冰芯记录在70 kaBP左右也存在一个大幅度的变化。格陵兰冰芯记录GRIP和GISP2氧同位素剧烈偏轻,山宝洞石笋SB22记录的氧同位素显著偏重,这些指示了北半球气温降低,亚洲季风减弱,降水减少。印尼Toba火山喷发也在72 kaBP左右。因此,Schulz等[20]推测发生于D/O19和D/O20之间的Toba火山喷发是导致氧同位素剧烈波动的主导因子并称其为“Toba事件”。在格陵兰冰芯GRIP和GISP2记录中D/O20暖峰之后氧同位素是处于一个偏轻的过程,而随后72 kaBP左右Toba火山开始喷发,其加剧了氧同位素的变化,使得气候发生更强烈的改变。这指示了氧同位素的变化先于Toba火山的喷发,Toba火山喷发加强了氧同位素的变化程度而非主导氧同位素变化的驱动因子。Zielinski等[17]也认为Toba火山喷发并没有驱动气候进入MIS4冰期时代。

由葫芦洞石笋碳、氧稳定同位素记录[15]可知,73 kaBP左右碳、氧同位素曲线存在着差异。δ18O曲线在72.5 kaBP存在一个气候突变事件,而δ13C曲线的气候突变事件时间更早。由于碳、氧同位素是采自同一石笋样品,因此两者表现出的差异应与定年误差无关。按照MSL石笋记录,在Toba火山喷发前δ13C曲线就开始发生偏轻的变化,且偏轻变化的时间远比δ18O曲线在72.5 kaBP左右变化的时间长。说明了Toba火山喷发可能不是72 kaBP左右的冷事件发生的主导因子,也说明了碳稳定同位素或上覆植被对气候变化更为敏感,对Toba火山喷发前S-SO42-的反应比较剧烈。这些假设还有待进一步研究证明。格陵兰冰芯记录与石笋记录的72 kaBP左右气候变化也存在差异。从图1可以看出,格陵兰冰芯记录在D/O20事件之后氧同位素就开始偏轻随后开始剧烈偏轻,这不同于石笋记录在D/O20事件之后的直接变化,Toba火山喷发若是导致“72 ka气候事件”的主导因子,为什么同一事件会引起变化的不同模式?另外,Toba火山喷发前后多项记录无实质性变化。例如,阿拉伯海的SO90-93KL岩芯记录在Toba火山喷发前后SST均处于稳定下降状态[21]。东海MD97-2151岩芯记录了在Toba火山喷发后SST并未有大幅波动[22]。苏门答腊岛的猩猩数量在Toba火山喷发后不减反增[9,10]。这些变化不大的记录使得人们对Toba火山喷发是否能引起全球性的气候变化产生了疑问。因此,作者认为Toba火山喷发并不是72 kaBP气候突变事件的主导因子。

1.2 MIS4/5a转型时间

对MIS4/5a的转型时间有学者建议是70~74 kaBP[5],但由于代用指标的差异、定年误差等原因,不同学者对MIS4/5a的转型时间还存在不同的划分。覃嘉铭等[23]通过研究贵州七星洞石笋认为MIS4/5a为78.5 kaBP;在SPECMAP年代标尺中MIS5a结束的时间约为70 kaBP[5];在格陵兰GRIP冰芯记录中则为75~80 kaBP[5]。早期的研究发现,阿拉伯海钻孔岩芯记录的Toba火山灰层分布于MIS4/5a的界线附近,以Toba火山喷发的时间为MIS4/5a转型时期,是MIS4冰期的起点[7]。而从图1格陵兰冰芯记录GRIP和GISP2曲线的变化趋势可知,冰芯记录的氧同位素早于Toba火山喷发时间(在D/O20事件暖峰之后)开始偏轻,因此传统的将Toba火山喷发作为MIS4/5a的转型时间不准确。由于D/O20事件氧同位素的振幅与MIS5c相当,且D/O20暖峰后气候总体维持在一个长达12 ka左右的相对较冷时段。因此,MIS4/5a的转型时间应以D/O20事件为分界。

1.3 MIS5a间冰阶结构

通过图2、图3可见,不同地区的石笋氧同位素记录在MIS5a阶段都具有相似性,并能很好地与太阳辐射变化进行对应,说明全球气候主要受控于太阳辐射[24]。此外,万象洞等氧同位素曲线与南半球巴西BT洞氧同位素曲线存在反相位关系,说明南、北半球气候存在跷跷板效应(“seesaw”效应)[25,26]。MIS5a阶段的气候也存在差异性。图2中MIS5b向5a转换时,不同的记录转换快慢不同。SB22记录中转换是缓慢进行的,而在万象洞记录、NGRIP冰芯记录[27]和巴西BT洞记录中却是迅速转换。安春雷等[25]认为这可能是由于万象洞的地理位置决定了其对季风变化较山宝洞更加敏感。

2 晚更新世D/O事件

气候变化受到了许多因素的影响。辛普森假说指出由于太阳辐射量的改变引起气候的变化,最终导致冰期、间冰期的出现,米兰科维奇假说指出由于地球轨道参数的变化引起地球冷暖的变化,导致冰期、间冰期的出现,主要的驱动机制有400 ka和100 ka的公转轨道偏心率周期、41 ka地轴倾斜率周期和21 ka岁差周期[28],但这些地球外部因素并不能完全解释长时间尺度背景下的短时间气候突变事件,其他因子也会影响地球的气候,例如温盐环流、火山活动、人类活动等都会对气候产生深远的影响。在60~90 kaBP的气候变化过程中,D/O17~22事件呈现出明显的千年尺度变化。图1中D/O19、20事件在不同气候代用指标记录中都有很好的对应关系,而D/O18事件在不同地区却不能很好地重现。

D/O18事件在格陵兰冰芯记录GRIP和GISP2中表现得很显著;巴西石笋BT2005在D/O18事件处也有大幅振荡;神农架天鹅洞石笋SW12中D/O18事件峰型显著,强度同MIS3阶段[29];重庆新崖洞石笋XY2的D/O18事件也表现明显[30],而在高分辨率的葫芦洞石笋MSL、董哥洞石笋D4、山宝洞石笋SB22中却并不突出。同样都是在亚洲季风区,为什么几个洞穴对同一气候事件的记录却有如此大的区别?图3中60~90 kaBP气候变化的不同地质记录曲线具有很好的相似性,在长时间尺度背景下与65°N太阳辐射线能够很好地吻合,说明太阳辐射是长时间尺度全球气候变化的主导因素,但在短时间尺度内还存在着其他影响气候变化的因素。由于区域性差异导致不同气候代用指标对一些短时间尺度气候变化事件响应存在一定的差异。D/O18事件是由多种驱动因子引起的。山宝洞石笋SB22记录缺少D/O18事件是由于分辨率低导致其没有体现[11],而葫芦洞、董哥洞石笋记录中D/O18事件不显著说明存在其他影响因素。不同地区石笋对D/O18事件记录的差异性表明,D/O18事件可能受到太阳辐射、温盐环流等多因子综合影响,导致不同地区对D/O18事件的记录不同。

3 结论与展望

通过对比60~90 kaBP石笋、极地冰芯等古气候载体的研究成果得出以下结论:

1)60~90 kaBP是末次间冰期向末次冰期转型的阶段,在长时间尺度上石笋氧同位素记录曲线、格陵兰冰芯氧同位素曲线等都与65°N太阳辐射曲线具有高度的相似性,说明气候变化在长时间尺度受太阳辐射影响,符合米兰科维奇假说。

2)60~90 kaBP时段不同的古气候载体研究成果在短时间尺度上表现出差异性,如D/O18事件在不同记录中存在明显差异,这与古气候载体自身特点和影响气候变化的区域性因素有关。

3)Toba火山喷发并不是引起72 kaBP气候突变事件的主导因子,其对气候变化起到了加强作用。

为了更好地了解60~90 kaBP的气候变化,应加强60~90 kaBP时段气候突变事件的研究,提高古气候记录的分辨率和定年的精度。对Toba火山喷发与72 kaBP气候突变事件的关系,应提高古气候记录的分辨率,为进一步判断两者的关系提供有力证据。为了确定MIS4/5a转型时间,需要获取更多不同地区的气候代用指标,通过对比来达成统一的共识。要确认导致D/O18事件差异的因素,需要比较与之相类似的气候突变事件,加强短时间尺度气候突变因素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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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候变化的定义范文5

关键词:气候变化;温室气体;水土保持;生态建设

中图分类号:X171.4文献标识码:A

一、气候变化的原因

气候变化的定义。气候变化一般是指长期气候状态在统计学意义上的重大变化或持续时间较长的气候变动,它不但包括平均值的变化,而且也包括变化率的变动。通常是由不同时期的温度和降水量等气候重要因素来统计对比而得出的结论,对比的离差值越大,就表明近些年气候变化幅度越大,气候就越不稳定。而气候变化很明显的表现就是全球气候变暖,今日的地球比过去两千年都要热。

(一)气候变化的人为因素

全球科学家一致认为:气候变化有百分之九十的可能是人类的责任,人类今日对大自然的改造已经超出自然的承受能力。这些人为因素主要是由于人类的工业革命,工业革命虽然渐渐地解放了人类的双手,但为人类提供了破坏自然的工具,特别是发达国家工业化生产所产生的影响。燃烧化石燃料、毁林造田、砍伐植被等人类活动引起温室气体的浓度大量上升,温室效应增强,进而引起全球气候变暖。据有关权威部门统计,自十八世纪五十年代以来,全球二氧化碳累计排放量已经达到一万多亿吨,其中的百分是八十都是来自发达国家。另一方面,由于对森林的乱砍乱伐,大量开荒造田,建设房屋,这样就破坏了植被,减少了将二氧化碳固定转化成有机物的机会。再加上人类对水资源的大量开采应用,地面水资源面积逐渐减小,降雨量大大降低,也会减少了溶解二氧化碳的机会,打破了大自然二氧化碳转化的动态平衡,消耗小于产生,这样进一步让温室气体增加,最终二氧化碳在大气层内形成温室效应,阻止热量反射回去,造成气候变暖。

(二)气候变化的自然因素

气候变化也是一种自然现象,自然万物发展自有其规律。引起气候变化的主要自然因素有太阳辐射、地球构造、大气环流、气候自身系统震荡、火山爆发等,这些因素都是气候变化的主要因素,而且不管人类是否影响这些都是客观存在的。

二、气候变化与水保生态建设

(一)水保生态建设的必要性。我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极端气候频繁发生在我国产生严重的影响。长期制约着我们生活条件的改善,和社会经济的发展,并给我国的水资源、自然环境、粮食安全等方面产生很多的影响。水是生命之源,土是万物生灵之本。有了水土就有了植被,植被对碳有固定作用,可以减少温室气体。因此为了积极应对气候的进一步恶略变化,就要搞好水土保持生态建设这一历史任务。

(二)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对策

1、政府采取适当的宏观调控

为了满足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和生态建设的需求,目前,我国政府已经制定并开始实施了一系列相关政策,为实现社会与自然和谐发展打下了良好的基础;但是由于这些政策和法律还不够完善存在很多的空白,为了进一步完善现有的水土保护机制,我们还要采取跟多的生态建设计划和规定。加大政府对水土保护的重视程度,重点治理水土流失问题,并协调各方面水利工作,以防止水土流失的问题进一步严峻。

2、引用先进技术改善环境

科技是第一生产能力,而在治理水土流失的过程中,适时的引进先进的科学技术更有利于环境的改善。例如先进的耕种技术、生物工程,提高植被的生长速度,改善耕地条件,逐渐的提高森林覆盖率,增加固土能力,提高土地的含水量。从而减少水土的流失,逐渐恢复生态稳定。

3、建设可持续发展保护水土模式

要建立可持续发展的保护模式,需要构建一个应对水土流失的联合体,主要包括农、林、牧、渔业等的优势互补,构建一个全方位、系统的有效循环模式。在不同地区还要有不同的应对方法,在缺水地区要限制高水耗产业,并压缩水稻面积,扩大蓄水面积,修建水坝,保障上下游水资源平衡、山前山后地下水供给,鼓励雨水和微咸水的收集和转化应用。在水充足地区积极地保护绿洲采取有利措施减少生态水流失,建设经济调水工程均衡供水平衡。此外采用更高的技术提高城市污水处理的效率,把每一滴水都充分应用起来。还要控制地下水的开采力度,报地下水位的提升速度与人类开采速度基本平衡。

4、增强水土保护意识

大自然孕育了人类,人类却反过来让自然伤痕累累。要知道人类只有一个地球,土地资源是整个生态圈生生不息的根本动力,它养育人类为花草植被的生长提供养分,并发挥着吸碳固碳的重要作用。所以应对气候的变化,首先每个人都要树立保护水土资源的意识,二要树立“低碳减排,人人有责”的观念,三要充分认识到水土保护的过程和日常简单的措施。这些任务艰巨而又长期,所以一定要从点滴做起,持之以恒才能见到成效。

结语

气候变化引起了气温变暖、降水量忽高忽低波动较大等问题已经给全球的生态建设和全球的生态安全带来影响。然而气候条件是相对稳定的,具有宏观可调控的规律。认识气候变化的规律,对我们的水土保持工作是十分重要的。此外水土保持工作还要充分考虑到气象的因素,提高对气象因素的重视程度。同时积极的采取措施趋利避害,发展循环经济,促进经济与自然协调发展,建设家园美好明天。

参考文献:

[1]杜春利.河北将水土保持宣传列入远程教育内容[J].中国水土保持.2010(01)

气候变化的定义范文6

关键词:低碳 发展方式 低碳城市 能源结构

一、低碳经济的兴起

自从ipcc(政府间气候变化专业委员会)第四份气候变化评估报告和《斯特恩气候变化报告》发表之后,低碳经济开始受到广泛关注。然而截至目前,对于低碳经济尚没有严格的定义。被广泛引用的英国环境专家鲁宾斯德的阐述:低碳经济是一种正在兴起的经济模式,其核心是在市场机制基础上,通过制度框架和政策措施的制定和创新,推动提高能源技术、节约能源技术、可再生能源技术和温室气体减排技术的开发和运用,促进整个社会经济向高能效、低能耗和低碳排放的模式转型。

从这一论述出发,对我国而言。低碳经济与目前开展的能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努力是一致的,是科学发展观、经济增长方式转型等重大战略和政策的延伸和扩展。从操作的层面上看,我国发展低碳经济在以下几个方面具有实质性的意义:控制高能耗产业的过快增长和高能耗产品的出口:到2025年物理能效水平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可再生能源快速发展,包括风电、水电、太阳能供暖的大规模发展和光伏发电的商业化应用:快速发展核电特别是三代核电和四代核电:公众的意识以及消费模式的改变。

低碳经济应该包涵四个维度的内涵:发展阶段、低碳技术、消费模式、资源禀赋。低碳经济一方面对于人文发展施加了碳排放的约束:另一方面强调碳排放约束不能损害人文发展目标,其解决途径便是通过技术进步和节能等手段提高碳生产力。从短期来看,可以在不改变能源结构和产业结构的前提下,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碳产出效率,实现相对的低碳排放:从长期来看,技术进步能够借助清洁能源替代、低碳技术应用等手段实现一国碳排放总量的绝对下降。低碳经济是一种兼具“效率”与“和谐”的新的经济发展方式,我国贯彻科学发展观,把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放在工业化、现代化战略的突出地位,这既是我国可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也体现了应对气候变化的战略需求,与向低碳经济转型的国际经济社会变革的趋势是一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