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诚信管理体系建设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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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诚信管理体系建设

企业诚信管理体系建设范文1

一、意义

诚实守信是市场经济的基础。维护食品安全是食品工业企业的社会责任,遵守法律、履行承诺是食品工业企业诚信的标志,建立食品工业企业诚信管理体系是保障食品质量安全、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治本之策。加快推进我市的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提高企业诚信意识,建立食品工业企业诚信管理制度,规范企业诚信经营行为,营造行业诚信环境,完善诚信社会监督机制,对于防范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提高食品质量安全整体水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社会道德为基础,以守法遵章为准绳,以企业自律为重点,培育食品工业企业的诚信意识,规范生产经营者行为,完善以产品质量安全为核心的诚信管理制度,通过政府指导和推动,逐步建立起企业责任为基础、社会监督为约束、诚信效果可评价、诚信奖惩有制度的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促进我市食品工业企业健康发展。

三、基本原则

1.坚持制度建设与教育宣传相结合原则。建立健全企业诚信管理规章和诚信保障制度;加强企业诚实守信教育和宣传,营造诚信环境。

2.坚持企业责任与行业自律相结合原则。加强企业自身诚信制度建设,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县区经信(发)委,开发区经贸局负责监督、指导本辖区食品工业企业诚信建设工作的开展。

3.坚持政府推动与社会监督相结合原则。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坚持政府推动,行业分类指导实施;注重消费者的参与,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全面推进企业诚信体系建设。

4.坚持失信惩戒与诚信褒奖相结合原则。发挥惩戒约束作用,警示和惩治失信企业;鼓励和支持诚信企业,加大对诚信企业的政策扶持力度。

四、工作目标

1.选择具有一定工作基础的规模以上食品工业企业先行试点。贯彻推行《食品工业企业诚信管理体系(CMS)建立及实施通用要求》及《食品工业企业诚信评价准则》两项行业标准,使试点企业通过验收评审,成为诚信企业。

2.在先行试点的基础上,全面进行推广。用3年左右的时间,在全市食品工业企业中建立起比较完善的诚信管理体系、诚信评价体系、诚信信息征集和披露体系,使其质量诚信和责任意识得到明显增强,职业道德和依法经营的诚信责任得到明显提升,质量管理水平和产品质量得到稳步提高,从而全部通过验收评审,成为诚信企业。

五、主要任务

1、贯彻推行相关行业标准。加速《食品工业企业诚信管理体系(CMS)建立及实施通用要求》及《食品工业企业诚信评价准则》等行业标准在食品工业企业中的推行进程,制订企业诚信建设实施细则和食品工业企业诚信管理体系评价分值表。通过组织实施、自查自纠、改进完善,持续提升企业诚信能力和管理水平,全面构建企业诚信管理体系。企业诚信管理体系建设以确保质量安全、防范失信风险为重点,主要包括:食品原料及其他原辅料进货管理制度,生产过程及仓储管理制度,产品检验、不合格品处理制度,企业广告宣传、合同管理、标识管理制度,产品追溯、召回、申投诉处理、食品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从业人员诚信教育及考核、关键岗位人员诚信信息等相关记录档案管理制度,诚信内部核查、诚信风险信息收集评估、诚信危机处理和预警制度等。

2、建立企业诚信评价分类制度。按照《食品工业企业诚信评价准则》,把食品工业企业诚信统一分成A、B、C、D、E五类,分类原则为:A类是评价为“双优”的企业,定为诚信企业;B类企业可能硬件条件存在不合格项、体系评价为优,或硬件均符合条件但体系评价为二级,且评估年度内无任何不良记录,定为信用企业;C类是体系评价为三级的企业,且评估年度内无任何违法、违规记录,定为守信企业;D类是体系评价为四级,或评估年度内有1-3项违反行业规范或规章,但不构成违法、未造成人身伤害等不良记录,定为信用提示企业;E类是体系评价为五级,评估年度内有违反法律法规不良记录的企业,定为失信企业。

3、构建诚信信息征集和披露体系。按照“主管部门负责、相关部门参与、诚信信息共享”的原则,建设公开、公正、科学的诚信信息征集和披露体系,完善诚信信息征集披露制度,规范企业诚信信息征集和披露方式及内容,依法采集及披露企业诚信信息。在实现部门之间企业诚信信息共享的基础上,在市经信委网站设立食品工业企业诚信建设窗口,收集、管理、通报食品企业诚信不良记录情况,公布相关诚信建设信息,建立行业退出机制。

六、实施步骤

1、制定方案(2011年3月31日前)。市食品诚信办制定《市食品工业企业诚信建设体系实施方案》和《市食品工业企业诚信管理体系实施细则》。

2、试点实施(2011年4月1日至2012年3月31日)。选择八宝食品公司、月亮食品公司开展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试点,主要是宣传和推广《食品工业企业诚信管理体系(CMS)建立及实施通用要求》和《食品工业企业诚信评价准则》,探索建立诚信管理、诚信信息征集和披露、诚信评价等相关体系,发挥示范引导作用,为在全市食品工业企业中全面铺开奠定基础。

3、全面实施(2012年4月1日至2013年3月31日)。总结试点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的经验,在全市规模以上食品工业企业中开展诚信体系建设,进一步贯彻《食品工业企业诚信管理体系(CMS)建立及实施通用要求》和《食品工业企业诚信评价准则》,增强食品工业企业诚信意识,完善诚信评价体系,提高食品质量水平。

4、评审验收。由市协调小组成员单位组织评审组对我市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情况进行评审验收,对相关企业进行诚信评价分类,对达不到标准,未通过评审验收的企业要加大工作力度,限期进行整改,尽快提高诚信水平,直至通过验收。

5、总结提高(2013年4月1日至12月31日)。各相关部门、各食品工业企业对各自开展诚信体系建设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发现问题,查找不足,总结经验,修订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及评价标准;对诚信企业进行表彰,对失信企业通过各类媒体进行。

七、保障措施

1、建立诚信体系建设协调机制。一是建立由市经信委牵头,市发改委、监察局、农委、商务局、卫生局、人行、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县区经信(发)委、开发区经贸局等部门相关人员参加的协调小组,确定任务分工,共同指导和推进我市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二是成立市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食品企业诚信办),设在市经信委,承担制定实施方案、实施细则和评价分值表,指导企业开展诚信体系建设试点、组织开展企业诚信评价等工作。

2、积极履行职责,严格依法行政。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要依据食品工业企业诚信状况,依法加强对食品工业企业建立诚信体系的分类指导和督促检查;依据企业守法和诚信状况,实施企业分类监管,预防各类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利用诚信提示、警示等方式对失信企业实行惩戒;严格依法征集、披露和使用诚信信息,维护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从而形成政府宏观指导有力、企业主体作用充分发挥、各协调小组单位密切配合的良好局面。

企业诚信管理体系建设范文2

为了贯彻党的*全会提出的“加快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精神,落实*市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会议以及市政府《关于加强本市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意见》和《*市20*年-20*年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三年行动计划》(沪府发[20*]49号)的要求,积极发挥诚信在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中的作用,不断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最终实现“诚信*”的建设目标。现就加强本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摆上重要位置

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是一项十分紧迫的重要任务,也是一项长期的、复杂的系统工程。因此,加强*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必须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国家和*市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目标和任务,认真落实“科教兴区”发展战略,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大力弘扬“创新贵如金,诚信重于山”的精神,把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要深刻认识到诚信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环节,是打造“财富*、智慧*、绿色*”的重要基础,是把*建设成为外商投资、企业商务、市民生活放心区和实现*的跨越式发展的重要保障。

二、明确目标,坚持原则,高标准推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按照*市《关于加强本市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意见》和《*市20*年-20*年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三年行动计划》的要求,紧紧围绕政府、企业、个人三大信用体系建设,以开展各类社会诚信活动为基础,以建立健全信用管理机制为核心,以培育信用服务行业为重点,加快信用信息记录、信用资源整合以及信用需求培育,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分阶段、有重点地推进*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20*-20*年,政府、企业、个人三大信用体系建设要深入推进,信用管理制度和监督机制要进一步完善和加强。政府诚信建设:完善公务员工作诚信考核制度,促进信用产品在公务员考核、人才招聘、政府采购、公共财力招投标环节中使用;加强政府部门承诺和服务内容的诚信考核,特别是政府重点工作的考核。企业诚信建设:引导企业自主建立信用管理制度和信用档案;建立区属企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开展信用管理岗位培训;引导企业建立健全信用管理制度等。个人诚信建设:推动建立个人信用档案库,并逐步扩大个人信用报告的业务范围和个人信用产品与服务种类。建立健全信用管理机制和评估机制;开展信用评估,推动信用产品在经济和监管活动中的使用;建立社会信用约束机制,惩戒失信行为,组织诚信宣传和普及教育活动,优化诚信发展环境,逐步把*建设成为外商投资、企业商务和市民生活放心区。

20*-2009年,基本形成相应的信用制度,有效地对信用行业进行规范管理,使信息管理和征信活动做到有章可循;扶持和培育规模型信用中介服务行业,既有权威的联合征信服务机构,又有为不同领域、不同行业和不同经济行为提供第三方信用服务的企业群体,信用服务成为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环节;基本形成较为活跃的信用市场需求,信用系列产品在政府监管、社会中介和企业交易等各种社会、经济行为过程中得到广泛使用,信用交易和信用消费在诚信体系的支撑下得到健康、快速发展;基本形成较为完善的社会制约机制,对偷逃税款、恶意合同违约、拖欠债务、商业欺诈和假冒伪劣等不良行为,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制约”的局面,使诚实守信成为市场主流和社会规范,“诚信*”框架基本建立。

到2010年,基本建立满足市场经济和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社会诚信体系。

加快推进本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要坚持以下原则:

(一)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通过确立市场规则和建立社会信用制度,营造公平竞争的社会诚信环境,按照市场化运作的方式,规范、有序地开展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信用信息的整合、加工和信用产品的开发、服务,必须交由独立、公正的第三方征信机构来实施,实现社会信用信息资源的市场配置和充分利用。

(二)长远规划,分步推进。要贯彻“着眼长远、立足当前、先易后难、循序渐进”的方针,借鉴其他地区建设社会诚信体系的先进经验,结合本区实际,周密制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各项工作,分阶段稳步推进。

(三)应用先导,社会参与。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要与本区经济社会各方面的建设有机结合起来,政府部门带头先行,金融行业要重点推进应用。在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中,鼓励应用信用信息,并建立长效监管机制,授权第三方服务机构或行业组织开展信用咨询服务、信用等级评定等,并将有关信息纳合征信数据库。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加强协调,紧密配合,共同推进。

三、明确任务,精心组织,确保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各项任务落实到实处

(一)建立健全信用管理制度和管理体系。信用管理制度是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基本保障,信用管理体系是引导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正确开展的必要条件。必须抓紧完善信用管理制度,法制部门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出台和制订公共信用信息归集、记录归档及使用管理规定,企业信用征信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必须加强信用管理体系建设,征信管理部门要做好本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总体规划和指导推进工作,协调公共信用信息的依法公开和共享,加强对个人和企业联合征信活动的监督管理,支持联合征信机构和其它信用服务机构依法开展征信业务,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保证各项建设任务的顺利实施;协调各行政管理部门采取法律、行政和经济等多种手段相结合的管理措施,对企业和个人的失信行为给予必要惩戒,让失信者一处失信,处处被动。各行政管理部门要制订优惠或方便性规定,对拥有及保持良好信用记录的企业,在政府采购、公共财政项目招投标、中小企业贷款、监督管理等方面给予鼓励。金融、商业和社会服务机构对拥有及保持良好信用记录的个人,要在授信额度、还款方式等金融服务和有关社会服务方面给予优惠和便利,促使市场主体的信用行为逐步走向规范。

(二)加强行业信用管理和企业信用管理。行业信息管理和企业信用管理是社会诚信体系的重要支撑。各监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和行业组织机构要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统一框架下,加强对本领域、本行业信用管理和服务体系建设的领导,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建立针对市场主体和经营行为的信用管理和服务体系。积极参与*企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促使诚信活动中形成的信用信息和评价信息及时记录到区企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现政府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待共享平善后再逐步纳入市征信服务系统。征信管理和档案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企业信用管理试点工作,研究制订企业内部信用管理条例和措施,逐步完善企业信用管理制度。联合征信服务机构要开辟信用调查渠道,鼓励各类组织机构向区企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提供信用信息。各类企业和中介机构和社团组织要增强“信用为本”的意识,建立信用管理制度和组织机构,做好信用档案的收集、整理、保存工作,完善信用风险防范机制,定期查验自身的信用记录。鼓励重点企业和国有企业设立信用主管和信用管理制专职部门。

(三)加强信用信息的归集和管理。经济活动中的信用信息的记录、归集和管理是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基础。各行政管理部门、公共服务机构和行业组织要在行使公共管理、提供公共服务或行业服务的过程中,全面、准确、及时地记录企业和个人在经济社会活动中留下的“痕迹”,实行归档管理,并按照规定,把依法可以公开的与个人和企业信用有关的公共信用信息,向区企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归集,并做好相关数据的维护和更新工作。联合征信服务机构可向掌握信用信息的司法机关、仲裁机构、行政管理部门及相关管理机构采集,也可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收集方式,归集个人和企业信息用记录。尤其要将企业和社会中介机构违法犯罪以及提供虚假信息的记录纳入区企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在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中形成的有关记录,也要纳入区企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要鼓励企业主动提供自身真实的信用状况,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四)扩大各类信用产品的使用范围。信用产品的使用是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关键。各行政管理部门、公共服务机构和行业组织,要结合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逐步对信用产品的使用作出必要的制度性安排,先在政府采购、公共财政项目招投标、公务员考核和录用、各类先进评选中使用信用报告,再逐步向登记注册年检、行政事务审批、资质认证管理、小企业贷款担保以及金融、保险中的信用交易、信用消费、信用担保和租赁等领域中延伸。

(五)做好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教育、培训和宣传工作。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是一项长期性、经常性和社会性的工作,要发动各方力量共同推进。新闻、广播电视、报刊等机构要按照《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的要求,大力开展诚实守信知识的教育,广泛开展社会诚信的宣传,加大舆论、社会监督力度,增强社会各阶层的信用意识和遵纪守法观念,营造“有信者荣、失信者耻、无信者忧”的社会氛围。相关培训机构要按照统一规范标准,组织开展面向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的信用知识讲座和专业岗位培训,促进信用管理水平的提高。

四、加强领导,扎实推进,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协调发展

企业诚信管理体系建设范文3

论文摘要:市场经济条件下,完善的诚信体系对于带动经济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目前,我国出现的诚信危机已经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本文对这种诚信缺失的危害性进行了分析,同时对完善我国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对策进行了探讨。

目前我国正处于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由于传统的主要以私人关系为基础的社会诚信已难以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而以制度为基础的社会诚信尚未建立起来中国社会正经历着一场社会诚信危机并已危及到我国经济社会的进一步发展。采取措施尽快建立与当代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诚信体系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我国现阶段诚信缺失的表现及危害

我国现阶段的诚信缺失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在个人方面人际交往日益呈现出经济化的倾向个人间信用活动下降;在企业方面一是大量企业任意逃废银行债务银行企业之间陷入信用危机二是企业之间失信赖账故意违约现象大量涌现。三是企业对消费者不付贵任假冒伪劣商品屡禁不止导致了严重的信用危机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在政府方面由于我国行政管理体制和政府机构改革滞后导致政府诚信缺失现象时有发生如执法过程中滥用权利、权钱交易有法不依、有令不止、执法不公.地方保护主义、部门和小集体利益至上等。此外.在文化领域一些媒体在利益驱动下有悖于职业道德无视事实制造所谓轰动效应.严重违背了新闻真实性原则.在学术领域.也同样存在着诚信缺失的问题出现了很多学术造假和学术腐败问题。

诚信缺失带来的负面影响是显而易见的它严重影响了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影响了社会稳定,弱化了道德规范的约束力损害了我国的国际形象造成了不可估量的损失给社会带来了严重危害。

二,国外社会诚信体系发展现状

目前国外征信业发达国家对征信服务行业的管理模式主要有三种。

第一种是欧洲模式,即以政府和中央银行为主导的模式。这种模式是政府通过建立公共的征信机构,强制性要求企业和个人向些机构提供征信数据.并立法保证这些数据的真实性。中央银行信贷登记系统登记的内容包括企业信贷信息登记和个人消费信贷信息登记。中央银行建立中央信贷登记系统的全国数据库和网络系统征信加工的产品主要是供银行内部使用服务于银行防范贷款风险和中央银行金融监管和货币政策决策。

第二种是美国模式即自由的市场运作模式完全依靠市场经济的法则和运作机制靠行业的自我管理形成具体的运作细则政府仅负责提供立法支持和监管信用管理体系的运转。在这种运作模式中利益导向是核心。经过100多年来的激烈竞争形成了目前由美国信用管理协会邓白氏等著名公司为主体的美国信用管理系统全方位向社会提供有偿商业征信服务包括资信调查资信评级资信咨询.商业信用研讨与教育出版刊物等这些公司的分支机构遍布全世界许多国家和地区。

第三种是日本模式即会员制模式。个人信用机构由会员单位共同出资组建.只有会员单位才能享受到个人信用信息机构提供的信息同时各会员单位有义务向信用信息机构提供其掌握的准确而全面的个人信用信息。除此之外社会上还广泛存在一些商业性征信公司对社会提供企业信用调查服务。

三、完善我国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措施

1.积极培育诚信意识塑造诚信文化

加强我国的社会诚信体系建设首先要采取措施,积极培育社会公众的诚信意识,逐渐使诚信意识深入人心,内化为社会成员心中的道德习俗和道德义务形成一种讲求诚信的社会文化氛围奠定诚信社会的文化道德基础。 2加强企业和个人征信体系建设

目前我国征信服务机构仍处于初级阶段,由此导致信用管理体系的基础性环节很薄弱为了使征信服务机构快速发展起来尽快建立起企业和个人征信体系政府需要发挥主导作用在政策和资金等方面给予积极的扶持充分利用行政手段和商业手段尽快促使征信服务机构把现在分散在税务、金融、法律、工商、海关等部门和机构的信息收集起来.建立一个全国性的数据库.基本实现信用主体“一企一码”、“一人一码”制。

3.规范和完善信用管理机构设置

国外在诚信体系管理机构设置方面尽管各不相同但都有一个主管或专管机构比如征信局或央行某部门信息管理部等等由诚信主管机构具体管理、协调各个部门诚信项目的建设。目前我国诚信管理机构非常混乱不仅各个地方不统一往往由人民银行工商局、信息化办公室等部门同时行使管理职能而且各部门甚至同一部门的不同职能处室都在设计建设诚信项目。其结果势必造成信息的部门垄断行业封锁和重复建设。此外对企业进行信用评估信息咨询服务的部门和中介机构也越来越多由于这些评估机构的标准不统一造成我国目前信用评估体系的混乱。解决以上问题需要政府加快成立相对统一、相对独立的诚信管理机构协调管理各方面的关系促使我国诚信体系建设有序开展。

企业诚信管理体系建设范文4

【关键词】食品安全 信用制度 美国 欧盟。

“信用”的范畴很丰富,从经济学角度看,是不需要提供物质保证,不需立即支付现金,凭信任进行的商品货币交换[1]

随着市场经济体系的不断发展和完善,信用体系已成为市场机制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其完善程度不仅关系到市场经济的发达程度,更影响着整个社会的良性运行与有效整合。

根据《小康》杂志中国全面小康中心的信用调查显示,2005-2012年,中国的政府公信力、企业信用、人际信用以及中国信用小康指数均呈现平稳上升的趋势,在中国诚信形象不佳的十个行业中,2011年食品行业排名第二,2012年排名第六[2][3]

可见,食品安全领域的信用机制构建是非常必要的。因此,本文通过借鉴发达国家信用体系的有效经验,在对我国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现状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我国食品安全信用体系框架的发展对策。

一、发达国家的食品安全信用制度。

我国食品企业的诚信体系建设面临着许多问题,特别是一些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时有发生,一些食品生产企业禁不住市场诱惑和利益驱动,违背了食品安全和社会诚信的原则,违法制造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不仅给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造成严重伤害,更损害了我国食品行业的声誉和形象。因此,研究美国和欧盟的食品安全信用制度,对于构建我国的食品安全信用制度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1.美国的食品安全信用制度。

在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方面美国政府特别重视信息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建立了有效的食品安全信息系统,并及时食品市场检测、不合格食品的召回等信息,使消费者及时准确的了解食品安全的真实情况,增强自我保护能力。

同时,政府对媒体的报道有严格的规定,媒体必须以客观、准确、科学的食品信息服务于社会,不得炒作新闻,制造轰动效应来牟取经济利益。美国法律有明确规定允许国内外的任何个人和单位获得政府决策依据的信息,并进行评论,提高政府公务的透明度。

美国农业部(USAD)设立有消费者热线,为消费者解答关于食品安全知识、风险防护、营养搭配等方面的问题,而且还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安全知识指导、教育和培训。美国有专门的食品投诉系统,主要接受来自消费者的投诉确认是否确有致病、致伤,以及产品不合法的报告。这些措施都有利于美国食品安全信用体系的完善。

美国建立有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对食品安全情况进行跟踪监测。有严格的食品安全召回制度,如果食品无法达到相应的标准,生产厂家有义务将其召回。不仅有《食品质量保护法》、《公共卫生服务法》、《联邦肉类检查法》、《禽产品检查法》等诸多食品安全的相关法律法规,而且对食品安全违法者的惩罚也比较严厉,不仅要承担对受害者的民事赔偿责任,而且要受到行政甚至刑事制裁。

2.欧盟的食品安全信用制度。

欧盟将食品安全管理局实施的人类与动物健康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和其他的一些科学建议公布于众,增强了食品安全工作的透明度。

消费者或相关组织可以参加观察欧盟食品安全管理局的一些活动,使公众可以广泛获取该局掌握的文件和信息。在食品标签管理方面,欧盟的前身欧共体于1979年颁布了《食品标识说明及广告法指令》,作为一部食品标识规范的总则,通过这部法律保证标签能为购买者和消费者提供有关信息。促进消费者自由选择,并保证消费者不受标签的欺骗和误导。该管理法案进行多次修订,对食品标识的管理越来越严格。

1990年了《关于食品营养标签指令》,对特定的项目、特定类别的食品有特殊的管理规定,即专项指令。这些都使消费者能够充分的了解食品信息,为食品安全信用体系提供了法律和制度的保障。

作为食品可追溯制度最早的倡导者,欧盟也是最早实施食品可追溯制度的地区。欧盟法规《食品法的基本原则和要求、欧盟食品安全及有关食品安全程序》(EC178/2002)为食品追溯提供了法律依据。欧盟通过一些其它的法令和控制系统来完善食品安全可追溯体系,比如,提出了《良好生产实践指南》来监控在农产品生产环节的潜在危害。建立了以食品安全信息公开制度和食品标签管理体系为基础的食品安全信用体系。

二、我国的食品安全信用制度发展现状与完善对策。

1.我国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发展现状。

为了加快我国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4年4月7日,会同公安部、农业部、商务部、卫生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和海关总署联合发出《关于印发<关于加快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指导意见>的通知》(国食药监察[2004]99号),《意见》中确定了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主要目标为“从2004年至2008年,为全面推进我国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5年,通过5年的建设,要逐步建立起我国食品安全信用体系的基本框架和运行机制”,其主要内容包括建立食品安全信用管理体制、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标准制度、建立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征集制度、建立食品安全信用评价制度、完善食品安全信用披露制度和完善食品安全信用奖惩制度等六项制度体制。

同年4月8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出了《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方案》要求试点工作将在两年的时间内分三个阶段完成,并确定了五个试点城市(吉林省辽源市、黑龙江大庆市、福建省厦门市、湖南省常德市、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和三个试点行业(肉类行业、粮食行业和儿童食品行业)。

随后,山西、河南、吉林、新疆等16个省(自治区)也了相应的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方案和指导意见。至2004年11月,全国又有33个市被确立为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省级试点城市,部分省、区、市还在饮用水行业、乳制品行业和调味品行业开展了信用体系建设的试点工作[4]。至此,我国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全面展开。

为了适应新形势发展需要,从制度上解决现实生活中存在的食品安全问题,2009年颁布实施的《食品安全法》规定:“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根据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的记录,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从法律层面对食品安全信用体系的建设做出了规定。

为落实国务院工作部署,加强部门间协作配合,加快推进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相关部门建立了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部门联系会议制度。同年10月,工业和信息化部《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2010-2012年)(工信部消费[2010]549号),计划从2010年开始,用3年左右时间,初步建立起食品工业企业诚信管理体系、企业诚信信息征集体系、企业诚信评价体系和政府部门协同推动、行业协会组织实施、食品企业积极参与、诚信责任有效落实的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运行机制,确定了以建立和完善协调工作机制、制度和标准体系、诚信管理体系、信息征集和披露体系、诚信评价体系、行业自律机制建设、宣传与诚信文化建设、奖惩机制建设为主要任务的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的实施方案。

2.我国的食品安全信用制度建设中的问题与对策。

近年来,经过各地政府大力推动,全社会成员积极参与,食品企业不断探索,我国食品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具备了一定的基础,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我国食品企业的诚信体系建设,还面临着许多问题。

(1)法律法规方面。我国的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还比较单一,没有形成比较严密的食品安全监管法律体系,《食品安全法》的制定和实施,对我国食品安全工作的法制建设和食品安全诚信建设具有划时代的意义,但其实际执行效果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且仅仅依靠食品安全法来解决食品安全诚信建设所需要的法律支持和保障是远远不够的。

因此,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是食品安全信用管理的重要保障。我们需要加快食品安全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配套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制修订,促进法律法规有效衔接,完善食品安全诚信方面的行政法规和规章制修订。

(2)宣传教育方面。我国一些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还存在法制观念不强,责任意识淡薄的问题,片面追求经济利益,导致食品生产经营者信誉度普遍较差,因此针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宣传教育仍需加强。

建议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科普宣教,普及食品安全知识,加强各类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对法律法规、标准、科学知识等培训,同时,利用社会舆论进行正确有效的引导[5],不断提高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专业技能与道德水平。

(3)信息共享方面。建国以来,我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经过数次改革,2013年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中规定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涉及卫生部、农业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多个部门,各个监管部门在各自负责的领域从事各自的监督管理职能,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行政处罚等有关信用信息不能有效共享和利用,在缺乏相应的协调机制的情况下,使得监管工作难以形成合力。

针对以上问题,应逐步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明晰各相关部门监管职责,消除职责交叉和监管空白;健全食品安全监管综合协调机制,加强综合协调能力建设,提高监管效能。强化中央与地方及部门之间、地区之间的协调联动,推进食品安全信息化建设,健全资源共享、联合执法、信息通报等机制。

(4)信用档案方面。企业诚信档案是为了全面反应企业经营过程中诚信相关行为而形成的记录。世界上很多国家都建立了食品安全信用档案体系,对食品安全情况进行跟踪监测,并将某些企业的失信行为通过一定的媒介向社会公示,使企业接受社会公众的谴责和惩罚。我国的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建设和管理远远落后于实际需要。

因此,建议依托组织机构代码实名制和身份证信息,全面建立并动态更新各类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细化完善档案记录信息,逐步实现信用档案电子化和全国联网。

(5)信息公开方面。我国的追溯制度相对比较欠缺,公众对食品安全信息的掌握程度相对较低,且大多信息都是从新闻媒体等途径获得,而非政府、行业协会等官方机构,这不仅会降低公众对食品安全的信心,更会影响政府的公信力。

因此,建立食品安全追溯制度,增加食品安全信息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对于营造良好的诚信环境、培育先进的食品安全诚信文化具有重要的意义。我们应借鉴国外的食品安全追溯制度,食品从业者必须详细记录进货来源,并将相关信息保存好,同时要保证这些信息的真实性。让社会公众参与其中,增强公众对食品安全的信心。

三、结语。

加快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有利于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规范食品市场经营秩序。作为一项复杂的社会工程,在今后的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过程中,要坚持政府指导、企业践行、公众参与的原则,引导企业转变观念加强诚信自律,将那些缺少安全信用的企业驱逐出市场,从而彻底扭转我国严峻的食品安全形势。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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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诚信管理体系建设范文5

论文关键词:政府,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角色定位

当前,因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性经济衰退和就业困难让世界人们又一次将更多的期待目光投向了中小企业。在世界范围内,中小企业发展的成功经验显示:完善的中小企业信用体系是保障中小企业健康、快速发展的核心支撑之一。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是一个包括中小企业自身信用管理体系的构建、社会信用中介体系的健全、国家信用法制体系的完善在内的完整系统。在此过程中,政府始终是一个最大的变量,它既可能是促进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发展与完善的强大推手,也可能成为影响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大障碍。在我国,基于体制转轨、中小企业发展水平和环境等多方面因素,政府地位的正确定位对于建立我国的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就显得更加关键了。研究政府的角色定位对于中小企业信用体系的顺利建立和持续、健康发展都有着重大而深远的意义。笔者认为,我国政府在中小企业信用体系的建设中应作下述五方面的角色定位。

一、政府是中小企业信用法律制度的制定者与推动者

信用是一个道德问题,也是一个经济问题,更是一个制度问题,健全的信用法律制度是现代经济社会信用体系的基石。因此,制定中小企业信用法律制度,为中小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遴选、归类、查询、管理和公示等活动提供全面的行为规则,为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各方当事人提供明确、合理的行为预期,是政府的首要职责。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需要良好的法律制度体系的支持,这个法律制度体系必须遵循并反映信用体系建设的一般规律和要求,为相关当事人设置合理的激励、约束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兼顾各方主体的利益诉求,能够激发他们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并最终促进整个中小企业信用体系的建立和完善。这个法律制度体系既要考虑与现有法律制度的和谐对接,节省立法资源,又要大胆创新,填补制度空白,同时在结构、用语、效力等方面要具有统一性、稳定性和明确性,能够满足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整体需要。

制定中小企业信用法律制度需重点关注如下两个问题:

1.多元主体利益诉求的均衡与协调。与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有关的利益主体包括广大中小企业、信用信息的提供者(如银行、工商、税务、质检、商务、法院、劳动等机构和部门)、信用信息的征集与评级机构(如信用调查公司、信用征集公司、信用评估公司等)、信用产品的使用者(如商业银行、信用担保机构等)、行业协会以及政府主管部门等。这些主体都有自己的利益诉求和权利关注点,中小企业信用法律制度必须合理设置各方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明确其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具体规则和程序,界定其对自己行为所承担的后果和责任,均衡其利益诉求,最大限度地实现各方主体的和谐与共赢。为此,由政府直接制定或推动制定的中小企业信用法律制度必须强调立法程序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既要坚持专家立法,又要走“群众路线”,要通过向社会公布草案、召开立法听证会、论证会、讨论会等方式,广泛汇集民情民意,力避由于关门立法、部门立法方式所可能带来的“立法谋私”、“立法腐败”等现象。

2.中小企业信用法律制度体系的完整与和谐。中小企业信用法制度体系是涉及多领域、多部门法律规则的、纵横交错的复杂体系,它不可能通过一部综合性的、专门的法律比如“中小企业信用法”或“中小企业信用管理条例”之类的法律文件来解决所有问题。从法律部门来看,它既涉及行政法部门(如信用中介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等涉及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则,工商、税务、质检、商务等机构所掌握的中小企业信用信息的公开涉及政府信息公开法等),又涉及民商法、经济法部门(如中小企业信用信息披露规则主要涉及公司法、证券法、保险法、商业银行法、产品质量法、会计法等,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主要涉及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还涉及刑法部门(如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犯罪等)。从立法层级来看,既包括中央国家机关立法,也包括地方国家机关立法;既包括国家权力机关立法,也包括国家行政机关立法。从法律制度的内容来看,既包括一般信用法律制度,如《合同法》、《证券法》、《银行法》、《担保法》、《破产法》等,也包括专门信用法律制度,如对《信用征集法》、《信用信息公开法》、《信用保证法》等,还包括中小企业特殊的信用法律制度,如《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小企业信用规范条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管理条例》、《中小企业信用保证协定》等。因此,政府在直接制定或推动制定中小企业信用法律制度时,必须关注各法律制度之间的协调与衔接。

二、政府是中小企业建立内部信用管理制度的指导者和扶助者

中小企业是市场信用关系的重要主体,也是中小企业信用体系的最大受益者。因此,中小企业自身的“自律”就显得尤为重要,它关系到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内在的质量和信誉。中小企业“自律”的程度和水平,主要体现在中小企业内部信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上。发达国家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经验表明:完善的中小企业内部信用管理制度是中小企业信用体系的坚实内核,而完善的中小企业内部信用管理制度的建立又离不开政府的正确指导和大力扶助。

例如,美国的小企业局在全国设有许多咨询中心,并与许多研究中心有联系,为中小企业免费提供诸如小企业规划、账目管理、现金流量分析、贷款以及制定预算等服务。这些机构的开支和费用由联邦和州政府解决。此外,小企业局下设“退休经理服务队”,由有经验的退休经理、会计、法律等专业人才组成,专门为中小企业提供咨询服务。在我国,广大中小企业由于经营管理者自身素质和水平不高、企业规模小、自有资金不足、市场信息缺乏、人才缺乏等因素的影响,普遍存在企业经营者信用观念淡漠、财务会计制度不规范、客户资信管理制度和内部授信管理制度缺失、投资决策质量低下等问题。因此,要建立、健全广大中小企业的内部信用管理制度,政府必须给予大力指导和帮助。

笔者认为,就我国目前而言,受资金、人才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单个政府机构并不具备独立开展这些业务的能力。因此,相关中小企业信用管理机构应该全面整合中小企业信用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师事务所、专业研究所等机构的人力资源,联合为中小企业提供建立内部信用管理制度的专业指导。当前,应指导、扶助广大中小企业主要从以下五方面入手:第一,加强对企业经营管理者培训,充实其在企业财务规章制度、合同法、金融法、担保法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增强其现代契约意识和信用观念。同时,指导中小企业在企业内部大力开展企业信用文化建设,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第二,建立客户资信管理制度,健全客户信用信息数据库。中小企业要把对客户的资信信息、信用状况、信用等级、经营能力和绩效的考评制度化,根据客户的信用等级进行授信,最大限度地控制客户信用风险。第三,建立应收账款管理制度。中小企业要按照国家统一的财务制度建立内部财务管理办法,对生产经营各个环节实施预算管理,严格限制无预算资金支出;强化内部管理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对应收应付账款的严格管理,避免和减少企业间的相互拖欠。第四,实行内部授信管理制度。一方面,根据客户信用资信状况,及时调整对它的授信额度;另一方面,严格对销售业务人员在开展业务时的授信管理,避免和减少内部人员的越权授信。第五,贯彻投资决策质量考评机制。中小企业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对企业经营决策人员勤勉义务和注意义务规定,结合企业自身的客观情况,制定本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投资决策质量考评制度体系,建立、健全内部激励和约束机制,切实提高企业投资决策质量。

三、政府是中小企业信用信息的提供者和管理者

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库的建立是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库能否顺利建立,关键在于征信机构能否把分布广泛、与中小企业信用状况相关的信息收集起来,形成能够全面、客观、真实、完整地反映中小企业信用状况的数据库,并借助计算机网络技术,在法律制度的框架内,实现中小企业信用信息的查询、交流和共享的社会化。为此,需要重点解决好以下三方面的问题:

1.确定合适的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征集与管理机构。国际上对企业资信征集和管理的模式主要有三种:(1)以中央银行建立的中央信贷登记为主体的国家社会征信管理体系(如德国和法国);(2)商业征信公司形成的社会征信管理体系(如美国);(3)以银行协会建立的会员制企业征信机构与商业征信机构共同组成国家社会征信管理体系(如日本)。基于我国的实际,笔者认为,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与征信行业的关系最密切)和经济效益原则(近年来我国中央银行信贷登记咨询体系已开展对中小企业的征信工作),我国应在整合人民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和工商、税务部门年检系统等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立一个直属于中国人民银行的专门职能机构,全面负责中小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加工、维护和管理工作。同时,在机构的层次方面,分别设立中央和地方两级机构。中央一级设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其主要职能是依法协调工商、税务、中小企业局、商业银行、各地区中小企业之间信用信息的交流,同时负责国家一级的中小企业信用信息的收集与;地方一级设在各省、直辖市和自治区的中国人民银行分行,主要负责辖区内中小企业信用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加工,转发中央机构的信用信息,同时负责省一级中小企业信用信息的。

2.界定政府信息公开与保护国家秘密的边界。据调查,目前我国中小企业的主要信用信息分散在银行、工商、税务、海关、公安、司法、财政、审计、证券监管、保险监管、劳动保障、质检、统计、环保等政府部门中,处于条块分割状态。这主要是受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制约,当然也或多或少与保护国家秘密的需要有关。因此,需要在健全和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立法的基础上,妥善处理好以下方面的问题:第一,坚持政府信息公开的全面性。立法应通过科学的定密制度,合理界定政府信息公开的对象和范围。在政府信息的公开问题上,应该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以保密为例外”的思路。第二,确保政府信息公开的及时性。在清楚界定可公开信息与应定密信息的对象和范围之基础上,还要在法律中明确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制度,确保信息公开的及时性。

第三,强化政府信息公开的便利性。针对我国政府部门普遍存在的“保密传统”和“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现象,立法应明确规定相关政府机构向征信者提供应公开信息的具体程序,尽量简化办事手续,用科学的制度设计来最大化地降低征信的成本,提高征信工作的效率。第四,明确政府信息公开的强制性。为规避政府信息公开中的“不作为”和“设租”、“寻租”现象,立法应明确规定政府部门信息公开的职责性,并为征信者设置相关救济措施,如允许对征信活动中的政府违法行为进行投诉和诉讼,简言之,也就是应当借助国家的强制力来确保政府信息的公开。

3.协调企业信息公开与保护企业商业秘密的关系。广大中小企业是市场交易的直接参与者,也是被征信和征信服务的主要对象。因此,应尽快制定诸如“中小企业信息公开法”之类的法律制度,明确界定企业商业秘密与应公开的企业信息之界限,同时,在公开模式上,借鉴英国式的强制公开制,促使广大中小企业主动、积极、全面、真实地公开自身的信用信息。另外,鉴于我国《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已经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范围、方式以及虚假信息披露的制约与惩罚机制作了较全面的规定,因此,专门的企业信息公开立法应侧重规定非上市企业信用信息公开的范围、方式以及虚假公开的惩罚机制等问题,以节约立法资源。

四、政府是中小企业信用中介机构的支持者和监管者

从理论上讲,信用信息具有准公共产品性质,具有外部经济性。信用信息一经产生,便为公众所拥有,单个企业为一项交易而收集信息是规模不经济的,从而客观上要求经济社会提供专业处理企业信用信息的中介机构。当前,我国信用中介机构的发展还不成熟,许多业务行为也不规范。一方面,许多地方的企业信用评级机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等远远适应不了金融市场发展的要求,也难以满足中小企业融资的客观需要;另一方面,一些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为“争取”业务而放弃原则,出具虚假的资产评估报告或审计意见,失信现象严重。因此,为适应建立中小企业信用体系的要求,政府既要加大对中小企业信用中介机构的支持,也要强化对它们的监管。

首先,要加大对信用评级机构和信用担保机构的扶助力度。除了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和资金支持之外,还要合理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和做法,在各级财政预算中作一些特殊安排(如在预算中单列专项的扶持资金等)。同时,要进一步修改税法、预算法等法律制度,使各项扶持政策和优惠措施规范化、制度化、法律化。其次,要健全对信用中介机构的行业监管制度。内容包括:市场准入管理制度、从业人员执业资格认定与管理制度、执业规则制度、行业激励与约束制度,等等。最后,要为信用中介机构开展业务活动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实践中,一些中介机构的失信行为既有自身的原因,也有社会环境不规范的影响。因此,政府在加强对信用中介机构的监管之同时,也要着力创造一个有利于其规范运作与发展的社会环境。

五、政府是中小企业信用体系之社会信用基础的缔造者和维护者

一个发达、完善的中小企业信用体系离不开一个良好的社会信用基础的支持,而政府则是这个良好社会信用基础的缔造者和维护者。

第一,要塑造清正廉明的政府形象。政府信用和民间信用是一种双向互动关系。吏治的好坏,政府的清廉程度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一个国家或一个地区的民间信用状况。因此,在建设中小企业信用体系的过程中,首先要彻底抛弃那种把政府信用与企业信用相对立的错误观念,要把政府信用建设视为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关键一环,树立政府在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权威性和示范性。其次,要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牢固树立“小政府、大社会”的理念,力避对企业经营管理的行政干预和滥权,戒除将政府的政治诉求强加于企业发展之上的传统陋习。再次,要进一步强化依法行政的力度,增强政府行政的透明性,规范国家公职人员的行为,建立有效的权力约束制度,完善官员考评机制,防止政府行为的随意性和短期化。

第二,要加快个人信用制度体系的建设步伐。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没有完善的个人信用制度,没有完善的创业者个人信用制度,企业信用体系就不可能快速、健康发展。虽然目前我国部分地区已有建设个人信用制度的成功实践,但全国范围的个人信用制度体系建设步伐仍然甚为缓慢。因此,要进一步加快个人信用制度立法,发展独立高效的信用中介机构,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建立完善的个人信用公示制度和信用风险防范机制。

第三,要加强社会诚信道德建设。信用首先是一个道德范畴,它要求人们注重内心的道德修养,以德立人,确立诚信的品格和境界。为此,政府要通过电视、报纸、杂志、网络等公共媒体,以正确的舆论让广大社会受众明了诚实守信的重要性,并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以潜移默化的力量扭转社会风气,终止恶性循环,全力营造“重视诚信、信守承诺”的良好社会氛围,缔造广泛的社会民众信用之坚实基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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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诚信管理体系建设范文6

会计诚信体系建设是一个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涉及面大,需要形成全社会讲信用的大环境,因此,在我国目前社会信用的环境条件下,要加快会计诚信体系建设,从一些发达国家的经验看,应当着重建立五个方面的机制。

(一)建立会计诚信教育机制,完善会计诚信教育体制建设。

加快会计诚信体系建设最重要的是建立会计诚信教育机制,加强对会计人员的诚信教育,强化市场主体和会计人员的会计诚信观念和信用意识。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对会计诚信的理解和认识。一个缺乏诚信的会计人员,很难做到依法办事、客观公正等会计职业道德的。因此,我们在会计诚信教育体制建设中,应重点抓好三个问题。

一是要将会计诚信教育作为会计职业道德建设的第一重要内容。会计诚信教育的目的,是培养会计人员公正、客观的职业道德和正确、谨慎的职业水平,最终形成良好的会计职业人格。会计诚信教育作为社会主义道德体系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程和培养和塑造会计人员高尚道德的系统工程,起着使外在的会计职业道德规范得以转化为会计人员内在的品质和行为的重要作用。提高会计诚信度和公信力,维护会计职业道德,是会计教育发展的根本。但是,我国的会计教育至今未把会计诚信教育作为会计职业道德建设的重点内容。现在各类会计教育尽管很多,但注重会计诚信教育的并不多,这不能不说是一个缺憾。因此,我们要针对会计教育中职业道德教育弱化的现状,把会计诚信教育作为会计教育和会计职业道德建设的第一重要内容,加强学生和会计人员的诚信教育。会计教育不仅要传授必需的技巧和知识,而且要灌输道德标准和敬业精神。要注重道德标准和敬业精神的灌输,强调会计诚信是最基本的会计原理,使学生一开始学习会计就认识到会计诚信、职业道德的重要性,树立起会计职业的尊严感。

二是要将会计诚信教育的目标定位于赋予会计人员适应时代要求的会计人格精神。诚信是一个社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石,是一切道德的基础和根本,也是一个人安身立命的基础,是人之为人最重要的品德。它是一个人在长期的教育和生活、工作中形成的,诚信是金。我国从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复杂的经济关系对会计人员的诚信要求更高,“没有一种商业行为和商业道德的规范,能够代替一个职业操守的管理者、高级职员或者雇员的深思熟虑的行为”(纽约证券交易所建议书,2002年6月)。因此,只有加强对会计人员进行适应时代要求的会计诚信教育,才能使会计人员具有“会计人”社会活动的会计人格精神。

三是要把会计诚信教育的重点放在会计诚信信念、诚信文化、诚信制度的教育上。会计诚信教育内容是实现会计诚信教育目的的直接载体,是培养会计诚信理念和公正、准确的职业判断能力,进行会计职业道德建设的主要渠道。会计诚信教育作为培养会计人员良好职业道德的活动,应当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新要求,突破原有会计职业道德教育的思维定势和模式,创建新的会计诚信教育内容和体系,重点开展会计诚信信念、诚信文化、诚信制度的教育。会计诚信信念是会计诚信的前提,会计诚信文化是会计诚信的纽带,会计诚信制度是会计诚信的机制,它们都是维系会计诚信重要基础。因此,在进行会计诚信教育过程中,必须将会计诚信信念、诚信文化、诚信制度教育作为会计诚信教育的核心目标和重点内容,通过会计诚信教育,确立会计人员的会计诚信观念和立诚信立人的意识,使会计人员把会计诚信作为的最重要的工作准则和最基本的工作要求。

(二)建立会计诚信法律机制,加强会计诚信的立法和执法建设。

根据发达国家的经验,建设会计诚信体系应当立法先行。在目前立法条件尚未成熟的情况下,应尽快制定和补充会计诚信有关的管理法规和制度,修改有关涉及会计诚信行为的法律规定。进一步明确政府管理部门、会计中介服务机构、企业、单位负责人和会计从业人员的具体法律责任和行政责任,以便于实际操作和依法治信。在执法方面,要加强力度,规范执法,特别是会计信息的提供和披露以及企业信用和单位负责人以及会计人员的诚信要重点监督管理,出现会计失信问题决不能手软,必须依法予以惩处。同时,也要注意依法保护企业、会计中介服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合法利益,既要提高执法的透明度,又要注意保护商业秘密和信用好的企业、会计中介服务机构、会计人员。

(三)建立会计诚信激励制约机制,加快政府对会计诚信的监督和管理体系建设。

要推动整个社会会计诚信体系的建设,应当首先解决政府在会计诚信体系建设的定位问题,把政府在会计诚信体系建设中的作用明确起来。现在社会上之所以出现很多的会计失信行为,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没有及时有效的得到严厉的惩罚,所以造成会计信息失真、会计造假行为屡禁不止。因此,加快会计诚信体系建设,一方面要积极建立会计诚信的激励约束机制,另一方面也要建立严格的会计失信惩罚机制。通过加强政府对会计诚信的监督和管理,有效的发挥法律和市场对会计诚信的激励约束和对失信行为惩罚的双重机制。切实对那些信誉高且公正的会计中介服务组织和信用程度高的企业以及相关人员,给予确定较高级别的信用评价等级,让其得到社会广泛的认知,获得较高的经济利益。对那些信誉低、帮助企业弄虚作假的会计中介服务组织和严重失信的企业,要给予严厉的惩罚,以至逐出市场,净化会计环境。如果我们的政府和市场真正建立起了切实可行的激励约束机制和严格的失信惩罚机制,会计信息失真、会计造假的等失信行为就会大大降低。

(四)建立会计诚信的评价机制,促进会计中介服务机构的市场化建设。

会计诚信体系的主体之一是会计中介服务组织,它是以自身的信用和必要的资本承担经营责任,以独立、公正、客观、平等的第三者身份为社会各界提供会计信用服务的,它在会计诚信体系建设中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但是,目前我国的会计中介服务组织,总体来说,信誉不高,市场化程度也很有限,与发达国家的会计征信中介服务机构差距很大,不能很好的满足社会经济的发展。因此,我们应当对会计中介服务机构进行进一步的市场化改革,建立会计诚信的评价机制,使会计中介服务机构更好的为社会经济服务。

(五)建立会计诚信的内控机制,强化企业内部的会计诚信管理建设。

企业内部加强会计诚信管理,是提高我国市场交易信用程度的必要前提和重要基础。企业在开展业务活动、进行重大决策时,需要大量真实可靠的信息,完善的会计诚信内控机制能为管理者、投资者、债权人改善企业经营管理、评价企业财务状况、进行投资决策提供重要信用的依据。通过制定严格的企业内部会计诚信控制制度,对会计统计和其他经济业务的核算做出较为合理的规定,防止会计造假和舞弊,提高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及产品产量等信息资料的可靠性,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使信用记录不良的企业在各企业的客户管理中被筛选掉,使其没有市场活动的机会和空间。建立会计诚信的内控机制,强化企业内部的会计诚信管理建设,不仅可以大幅度的减少因授信不当导致合约不能履行以及受信企业对履约计划缺乏管理而违约现象的发生,而且还可以形成对失信企业和机构的市场约束机制。

(作者单位:山东省泰安市财政干部教育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