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合同有效性范例6篇

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电子合同有效性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电子合同有效性

电子合同有效性范文1

1、电子商务合同的特点(在诚实信用原则方面的特殊规定性):

第一,电子商务合同本质上是新的商业信用服务模式下的电子契约。互联网的匿名性和开放性对商务在信用上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从长远来看,网络技术本身也提供了很强的商业激励,为商务提供了一种新的信用服务商业模式。在这种新的商业模式下,交易活动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交易双方在诚实信用上往往即使要求很高也不满足,为了保障自身利益,当事人要用合同来保护自己,这样,电子商务合同就成为诚实守信要求的必然。

第二,电子商务合同就其最终目的来说是诚实信用原则的法律支撑。电子商务发展的一个重要条件就是要有诚实信用的社会商业环境,而网络的虚拟性与匿名性使得这一良性环境很难形成,因此,建立良好的诚实信用下的商业环境是当前发展电子商务的重要目标。“契约即法律”,电子商务合同作为一种契约,当事人一旦签订就必须诚信地遵守和履行,否则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第三,电子商务合同是以诚实信用为执行原则的法律程序限定。我国修改后的新《合同法》统一了此前的几个合同法,适用于整个民商事领域,合同法第6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这就明确,诚实信用原则应适用于合同的全过程,包括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各个阶段。作为合同的一种,可以说诚实信用原则也是电子商务合同的执行原则。既然新《合同法》明确规定了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基本执行原则的地位,那么电子商务合同就其法律程序如合同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等来看,也就应该以诚实信用为限定原则,即要以诚实信用作为执行原则的法律程序限定。

2、诚实信用原则在电子商务合同方面的作用

首先,诚实信用原则本质上在新的商业信用服务模式下表现为道德内容的法律原则。正如台湾学者林诚二先生指出的:“诚实信用原则系道德规范,乃法律道德化之表征,学者乃立之为法律之最高指导原则。易言之,诚实衡平原则系一种领导性规范。”新的商业信用服务模式下,诚实信用原则更是电子商务中重要原则的支柱,即在电子商务合同中它必然要上升为一种原则性的要求,并最终以多种形式进行奖罚。因此,在我国,诚实信用原则是合同法的基础,遵守诚实信用是一切合同包括电子商务合同都要履行的义务,它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虽然这种原则往往表现为一种道德内容。

其次,诚实信用原则是电子商务合同的执行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就是要求电子商务双方当事人相互约定,以诚实不欺、遵守信用的方式和态度签定和履行合同。所以诚实信用原则就其适用性来讲,应该适用于电子商务合同的全过程,包括合同的订立、履行、终止等各个阶段,而就其地位来说,则应该是电子商务合同的重要执行原则。关于这一点,具体表现在:在电子商务合同订立阶段,诚实信用原则对先契约义务具有指引作用;在电子商务合同履行阶段,诚实信用原则是合同履行的原则与前提;在电子商务合同解释过程中,诚实信用是重要的解释原则和标准;在电子商务合同终止后,诚实信用原则是后契约义务履行的重要保障。

再次,诚实信用原则还为电子商务合同的有效性提供了原则限定。电子商务的特殊性决定电子商务合同的有效性必须在诚实信用原则限定下才有可能实现,对于这一点,在文章第三部分将进行分析,在此就不做具体阐述。

3、电子商务合同与诚实信用原则的契合性

电子商务合同的特殊性以及诚实信用原则对电子商务合同的有效作用使得两者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契合。表现在:

一是相互规定性上的契合。从电子商务在诚实信用原则方面的特殊要求来看:电子商务合同作为一种新的商业信用服务模式下的电子契约,本身就是诚实信用交易需要下的产物;就其最终目的来说,为了在诚实信用的环境下实现资本的有效运行就必然把这一原则加以强调,并上升到法律条款高度,如上面所述,在电子商务合同的订立、履行以及终止等过程中,诚实信用作为执行原则已经以法律形式被确定了。从诚实信用原则在电子商务合同中的作用来看:诚实信用原则本质上在新的商业信用服务模式下表现为道德内容的法律原则,为电子商务合同的有效性提供了原则限定,在一定程度上已经是电子商务合同的执行原则了。可见,两者在规定性上具有契合性。

二是两者所张扬的经济价值目标可以契合。从经济交易安全看:电子商务贸易是一种契约贸易,在这种契约贸易下,有效的电子商务合同以契约的方式为信任提供风险限定,从而为商务贸易中的各方当事人提供了交易安全的基本保障。而诚实信用原则作为电子商务的灵魂,通过为电子商务合同风险分担确立的一般原则,能有效的救治合同失灵,保障经济交易的安全有效运行。从经济价值本身来看:诚实信用原则本身就蕴涵了丰富的经济价值,它本身所决定的高效性,能降低当事人的交易成本;作为基本的法律原则,它还具有解释电子商务合同、填补其条款漏洞的功能,如果与电子商务合同相契合,就能有效平衡合同当事人及其与社会之间的利益,降低成本并实现资本的有效利用,进而最大限度地实现经济价值。

二、合同法支撑下的电子商务合同有效性问题探讨

1、功能问题上。我国新《合同法》第11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这其实是以“功能等同”的方法认可了由“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为表现形式的电子合同属于书面合同。这种对电子合同功能的承认,是一个前提性的条件,是对电子商务活动的充分认可与支持,基本上解决了电子商务合同的有效性问题。

2、时间问题上。电子商务合同中存在着数据容易编造以及各种病毒侵蚀等问题,因此在现有法律滞后的情况下,新《合同法》第25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第26条和第16条第2款也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如果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如果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而一般把数据电文到达的时间确定为承诺到达的时间。此外,合同法在第33条中还规定:“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因此,当事人之间可以以签定确认书的时间作为合同成立的时间,这对电子合同有效性的确立又进了一步。

电子合同有效性范文2

乙方(服务方):

甲乙双方本着相互信任、真诚合作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就乙方为甲方提供用友软件技术支持服务达成一致意见,特签订本合同。

一、 合同适用说明

二、 服务内容

乙方提供的服务内容: 热线支持:指乙方服务人员通过电话向用户提供技术问题解答的过程。 在线服务支持:指乙方通过在线支持系统接收、解答用户问题,并在网上相关技术解决问题的过程。

2. 现场维护:指乙方派遣技术人员到用户现场处解决问题的过程。 乙方的服务承诺:

乙方接到甲方通过电话、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网上提交等方式提出关于用友软件的服务请求后,在三个有效工作日内给予响应并提供服务。

三、 甲方责任

1. 甲方应确保有专人对用友软件的使用和管理负责。 甲方应建立相关制度,以确保用友软件运行环境(包括计算机、打印机及相关硬件设备)的安全,为用友软件正常运行提供保障。

2. 甲方定期做好系统数据备份,并对备份数据进行妥善保管。 甲方在应用过程中发现软件出现异常,应及时与乙方取得联系,并记录当前故障现象,便于乙方作出诊断。

四、 违约处理

1. 乙方违约处理:

1) 甲方有权对乙方不履行合同条款的行为向北京用友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服务管理部门投诉;用友软件甲方在乙方服务人员服务完成后,配合检查软件系统运行是否正常。 本合同适用于购买《用友软件》产品的用户。 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表明甲方接受乙方所提供的标准服务。

股份有限公司服务投诉电话:。

2) 乙方违反以上服务承诺时,在接到甲方投诉后,维护部门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给用户满意答复。

2. 甲方违约处理

甲方没有按照合同要求履行甲方应承担的责任,甲方应该承担由此带来的相关后果。

3. 乙方免责条款

1) 乙方不承担因甲方人员进行非法操作、感染病毒、硬件出现故障导致的数据混乱、丢失责任。

2) 乙方有权拒绝甲方提出的合同规定之外的服务请求。

五、 合同有效期和效用性

1. 本合同须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章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本合同的有效性不因双方代表的职务变换、工作变更、工作调动等情况而受任何影响;本合同的性不因双方法人的变更而受任何影响;本合同的有效性不因双方单位名称的改变而受任何影响。

六、 收费办法和合同期限

1. 年服务费为: 元/年 ,大写: 。合同签订后甲方应一次性付清本年服务费。以后每年支付方式为:口 现金 口 转帐 ,乙方开户信息为:

单位名称:阜阳市信展软件有限公司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阜阳市颍州区支行

帐号:12014001040010896

2. 合同有效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日止,期满合同自动终止。合同期满后,双方协商,乙方可以继续为甲方提供用友软件运行维护服务;但双方必须重新签署新的服务合同。

七、 争议处理

1. 甲乙双方如对协议条款规定的理解有异议,或者对与协议有关的事项发生争议,双方应本着友好合作的精神进行协商。

2. 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任何一方可向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八、其他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协商后产生书面文件,作为本合同的补充条款,具备与本合同同等法律效力。 对本合同内容的任何修改和变更需用书面形式,并经双方签字确认后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电子合同有效性范文3

[关键词]电子商务合同;法律效力;问题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4)33-0126-01

1.前言

电子商务合同,作为合同的一种新形式,是电子商务活动各方当事人以计算机网络为载体,为实现一定的经济性目的,通过电子数据交换而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由于电子商务合同在计算机网络中传输的信息既不是文字,其载体也非人们所能直接感知意义的物质,其整个交易过程都需要一系列的技术标准予以规范和约束,从而确保其真实有效性。

2.电子商务合同的涵义

根据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结合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一般认为,电子商务合同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通过电子信息网络,主要以电子邮件和电子数据交换等形式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性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可以看出,电子商务合同是以电子方式所订立的合同,主要是指在网络条件下当事人为了实现一定的目的,通过数据电文、电子邮件等形式签订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一种电子协议。

3.电子商务格式合同的表现形式

3.1 点击合同

“点击合同”是现在最普遍存在的一种网络协议,表现为在网络上的商家或者软件运营商经常预先拟定好一定格式的协议,当客户需要登陆网站或使用软件时,其预先设定好的格式协议呈现在网页上,客户只要点击“确认”、“我同意”或相类似按钮就直接确定合同的成立,或者引导进入合同签订的下一步。点击合同的内容往往是由商家聘请专业的法律人员进行合同的起草工作,其目的在于重点保护商家或者网络运营商的利益,规避其认为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和责任。从一般意义上讲,合同由谁主导合同条款就更有利于谁的利益。点击合同也是如此。并且,专业律师起草的合同往往都是专业词汇堆积,有的晦涩难懂,拖沓冗赘,一般消费者很难完全理解,或者根本没有足够的耐心去阅读完整个合同的所有条款。大多数消费者都会跳过这些条款直接点击“我同意”按钮,这就使得一些不利于消费者的条款能安然无恙地长期存在于合同之中。

3.2 软件拆封授权合同

软件拆封授权合同是市场授权合同的一种。拆封合同的形式演化为合同条款被嵌入到于软件中。用户只能在软件程序下载的过程中或者下载完成后才能了解合同的全部条款。一般在拆封合同条款的开头或结尾显示有如“若使用我公司的产品或服务,则视为接受所示全部条款”的声明。意味着用户购买后下载并使用该软件,即构成对授权许可条件的接受的声明,同意接受合同条款的约束。

4.电子商务合同法律效力的认定

4.1 电子合同具有书面形式合同的法律效力

电子商务合同以其显著的优势越来越受到世人的青睐,为世界经济的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因此,电子商务合同的法律效力得到了各国的广泛认可。 电子商务合同的法律效力问题,实际上是电子数据信息能否构成传统法意义上的书面形式,能否取得与书面文件同等效力的问题,也即是电子商务合同的形式要件问题。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在《电子商务示范法》第五条规定:因为数码信息具有以后被引用的可能性,足以担当书面文件的任务,不得仅仅以某项信息采用数据电文形式为理由而否定其法律效力、有效性和可强制性。

我国的现行法律虽然没有明确规定电子商务合同属于哪一种类型,但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以及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明确将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网络通信方式纳入书面形式的范畴,这实际上已将传统的书面合同形式扩大到数据电文形式,赋予了电子商务合同与传统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我国通过的《电子签名法》,规定电子签名具有与于写签字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同时承认电子文件与书面文书具有同等效力,从而使现行的民商事法律同样适用于电子文件。

4.2 电子签名的效力

参照传统签名在纸张环境中所具有的功能,电子签名需实现两个基本功能:一是确认文件作者的身份;二是证实该作者同意文件之内容。对此,《合同法》立法之时已注意到这一客观现实,采取了较为灵活的态度。《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按照上述两个条款理解:即电子商务合同当事人双方既可以直接使用电子签名,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首先签订使用这种方法的确认书,使合同成立生效,间接地承认了电子签名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电子签名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本法所称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由此可见,我国的《合同法》、《电子签名法》赋予了电子签名的合法性。

5.完善我国电子商务合同有关立法的具体建议

事实上,电子商务合同之所以能引起如此普遍地运用与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不仅在于其速度快,便于获得,还在于其交易主体的虚拟性与广泛性。合同要产生法律效力,获得法律保护,还需确定其是否符合法律的生效要件。根据我国《合同法》和《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合同生效的应具备如下几个法定要件:“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完整,且达成合意。笔者对此作出分析认为;一、对于电子商务合同主体能力的认定需要进一步完善法律认定手段;二、电子商务合同的购买标的合法化的判定需要加强技术手段与监督机制;三、对于电子商务合同双方是否达成合意需要完善相关规定。

5.1 电子商务合同主体方面的完善

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关于网上民事主体的行为能力问题,有以下两点建议:第一,对于有限制性条件的交易品或贵重物品的网上交易,需进行交易主体资格认证;第二,建立一个电子商务认证机构,当企业或个人进入网上交易市场时,由电子商务认证机构核实该用户的真实身份,并签发一份“鉴定协议”,其中包括身份真实证明、支付能力证明等,证明其作为网上交易主体的合法性。

5.2 电子商务合同的购买标的合法化的判定需要加强技术手段和监督机制

民事法律行为不得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但网络交易对判定交易内容的判断缺乏具体的判断依据。我们只要有过网上购物经历的人,都知道网上购物相当便利,但是,东西一多,就泛滥。据调查,网上购买这种限制性或禁止性药品并不困难,甚至纵容了境外犯罪团伙在中国网站购买后进行出口。我们说网上购物是一种典型的合同行为,那么这种明显违法,并损害公共利益的合同是否能得到查处并宣告无效呢?更或者,是否有严格的电子信息技术能网上购物合法化,是一个很值得研究的课题。

5.3 电子商务合同意思表示方面的完善

表示行为应当与效果意思一致。当二者不一致时就会影响合同的效力,数据电文的意思表达不真实分为两种情况:一、表示上的瑕疵。二、意思本身的不到达。对于重大过失的错误举证责任应当在接收方,证明发送者存在过错。上述情形均因发送者活动范畴内的因素而产生,对方当事人若由此信赖所接收的电子数据内容,而且该信赖具有认为妥当的理由,应依照外观注意保护对方当事人。

对于双方是否达成合意,也是需要考虑的问题。前文说到大多数消费者对于点击合同,基本没有认真阅读过里面的条款,这样是否能代表合意呢?如果发生纠纷,当如何判定?电子化的速度使得承诺到达的时间大大缩短,有时误操作也会导致将错误的或未完成的报价点击发送出去。如果按照到达即生效的理论,是否存在可商讨的余地。

电子合同有效性范文4

这次实训的目的与要求,是让我们学生动手实验,使学生了解电子商务各模块的流程以及操作过程,并对电子商务的特点和应用领域有感性的认识。

    这次的实训内容其实也蛮多的,刚开始看起来觉得应该会很容易的,但是,实际做起来才知道不那么简单,尤其是在处理电子合同时,如果是一个人在弄,根本是做不好的,这也需要合作,正如老师说的,走入社会后不要什么都是一个人弄,与别人一起合作,你可以做的更好的。对于我本身,以前最熟悉的也不过是电子邮件服务,有一个邮箱总是和别人发发邮件,其他的也不知道到底邮箱还有什么用,至于还有那么多的内容,根本就没有听说过更何况还是什么见过了,而且还要自己做,真的是不知道,不过还好书上有,让我对其了解了一些,要不然还真的不知道要如何下手了。在做电子合同时,我遇到不少了麻烦,申请的企业不知道哪里出错了,就不是见了,我就从头开始,一切都重新开始,先从b2c做起,注册公司,慢慢的,一步一步来,我以为这样应该不会还有什么不对的了吧,但是做到最后,我还是错了,我那时真的一下就火了,怎么总是错了,不做了,我和自己闹着矛盾,就把这里给丢下,继续做后面的,可是,我还真的蛮笨的总是出错,搞着搞着又不知道做了,真的会晕掉。不过,我是好学生,还是把要做的都做好了,要不然我怎么会有以下的收获呢?虽然,不是通过自己的语言来表达,但我想,我懂了,至少比以前知道了很多。

    通过这次的实训,让我知道,电子商务是伴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和计算机应用的普及而产生的一种新型的商务交易形式。这种新型的国际贸易方式以其特有的优势(成本低、易于参与、对需求反映迅速等),已被愈来愈多的国家及不同行业所接受和使用。这种新兴贸易方式对传统法律(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关于合同的成立条件、合同有效性规范、支付方法、提单的转让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和要求,提出了严肃的挑战。现行的法律法规已无法满足电子商务发展的需求,阻碍了电子商务的正常发展。因此,有必要为电子商务建立起一套必要的法律法规和共同遵守的商业规则,为电子商务的动作提供法律依据,以促进国际贸易更好的发展。

    虽然我知道的可能还不是很多,但这次实训给了我一个很好机会,让我知道不少,电子邮件服务、网上银行服务、电子钱包管理与使用、电子商务的三种模式:b2b、b2c、c2c,网上单证、edi模式、ca认证、电子合同和企业网站。

电子合同有效性范文5

电子商务合同是以电子信息形式,通过订立的商品、服务交易合同。实践中,电子商务合同多通过电子数据交换(Electronic DataInterchange)方式达成,其是以可读形式存储于机磁性介质上的一组数据信息。由于用户采用的计算机设有自动审单功能,电子商务合同的订立完全是在计算机模拟智能操作下完成的,因此不存在传统意义上的缔约磋商过程,电子商务合同的缔约主体、要约与承诺、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均与传统意义上的合同有着显著的区别。

(一)关于计算机能否作为缔约主体的问题

传统民商法认为,成为缔约主体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但在EDI交易中,如何去评判计算机的自动审单和批复文件功能呢?毫无疑问,不能以简单的民事行为能力三分法来评判计算机的上述功能,一般认为,可将计算机自动回应的功能视为其所有人或使用人订约意愿的预先设置,这一点与自动售货机类似。在自动售货交易中,当顾客投入货币或插入磁卡时,售货机会自动做出回应,法院在一些案例中认为自动售货机的售卖行为是设置人预先设定其订约意愿的结果,机器只是实现缔约目的的工具。同理,计算机在电子商务所进行的信息处理流程,实际上都是遵从用户预先设定好的程序所作出的反应,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注:朱遂斌、陈源源:《电子商务合同成立的法律问题》,载《政法论坛》,1999年第4期,第51页。),因此应承认计算机具有缔约的主体资格。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1996年制定的《电子商务示范法》就肯定了自动订立合同的效力,该《示范法》第11条第(1)款规定:“就合同的订立而言,除非当事人各方另有协议,一项要约以及对要约的承诺均可以通过数据电文的手段表示。如使用了一项数据电文来订立合同,则不得仅仅以使用了数据电文为由而否定该合同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但我国《合同法》却没有类似的行文规定,计算机缔约主体资格的确定是判断电子商务合同成立与否的前提,若当事人就此问题产生混淆,势必阻碍电子商务在我国的顺利开展。

(二)电子要约能否撤回或撤销的问题

要约能否撤回或撤销的问题,国际公约与国内立法早有定论。无论是《联合国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还是我国《合同法》,均规定要约人在发出要约后可以撤回要约,只要撤回要约的通知于要约送达被要约人之前或同时到达。在未订立合同之前,除某些法定不可撤销的要约外,要约得予撤销,但要求撤销通知于被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送达被要约人(注:参见《联合国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5、16条,我国《合同法》,第17、18、19条。)。但电子商务合同与一般合同的订立迥然不同,EDI交易通过计算机网络进行,与电传、传真的交易方式类似,即对要约信息进行即时传递,传递速度极快,而且当受要约人的计算机系统收到电子要约后,便立即进行自动处理,作出回复电信,在这种情况下,电子要约根本没有撤回或撤销的机会。因此,我国《合同法》关于要约可以撤回或撤销的笼统规定,有悖于电子商务交易的即时性的特点,造成了实践中当事人对此问题或是各行其是,或是莫衷一是,从而了电子商务在我国的顺利推广。

(三)电子商务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关于电子商务合同的成立时间,亦即承诺生效的时间,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存在泾渭分歧,英美法采取的是投邮主义(Mail Box Rule),认为承诺的意思表示以邮件、电报等方式表示者,除非另有约定,否则承诺人将信息发出或交邮即发生法律效力。而大陆法系则采用到达主义,认为承诺的意思表示于表达要约人支配的范围内生效,此时合同亦宣告成立。此外,意大利、比利时等国还采用特殊的“了解主义”(Knowledgeof the Letter of Acceptance),即不仅要求收到了表示承诺的意思表示,而且要求要约人真正了解其内容时,该意思表示才能生效。我国合同法对此问题采用的是到达主义,即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合同法》第26条还规定,要约人指定特定系统接受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为合同成立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为合同成立时间。

合同成立地亦称为合同签订地,其重要意义有三:第一,合同签订地可作为法院管辖的依据;第二,合同签订地法律可作为法律适用的准据法;第三,电子商务合同的合同成立地,还涉及电子商务税收管辖权的归属问题。电子商务合同成立的地点一般为承诺生效的地点。我国《合同法》第34条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考虑到电子商务合同的特殊性,《合同法》还允许当事人另行约定合同成立的地点。

电子合同有效性范文6

技术转让合同范本一项目名称:

受让人:(甲方)

让于人:(乙方)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

有效期限:

依据《合同法》规定,合同双方就___项目的技术转让经协商一致,签订本技术转让合同。

一、技术秘密的内容和要求

二、技术情报和资料及其提交期限、地点和方式

乙方自合同生效之日起__天内,在__(地点),以__方式,向甲方提供下列技术资料:

三、本项目技术秘密的范围和保密期限

四、技术秘密的使用范围及权属

五、验收标准和方法

六、经费及其支付或结算方式

1、转让费用(大写)___元。

其中技术交易额___元。

2、支付方式:(采用以下第___种方式):

①一次总付___元,时间:

②分期支付___元,时间:

③按利润额的__%提成,期限:

④按销售额的__%提成,期限:

⑤其它方式:

七、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式

违反本合同约定,违约方应当按照《合同法》有关条款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1、违反本合同第___条约定,___方应当承担以下违约责任:

2、违反本合同第___条约定,___方应当承担以下违约责任:

3、其它:

八、技术指导的内容(含地点、方式及费用)

九、后续改进的提供与分享

本合同所称的后续改进,是指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或者双方对合同标的的技术成果所作的革新和改进。双方约定,本合同标的的技术成果后续改进由___ 方完成,后续改进成果属于___方。

十、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双方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采用以下第___种方式解决。

1、双方同意由___ 仲裁委员会仲裁。

2、向人民法院起诉,约定___人民法院管辖。

①被告住所地 ②合同履行地 ③合同签订地 ④原告住所地 ⑤标的物所地

十一、名词和术语的解释

十二、其它

上述条款未尽事宜,如中介方的权利、义务、服务费及其支付方式、定金、财产抵押、担保等

技术转让合同法,技术转让合同注意事项

1、技术合同法

2、技术转让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技术秘密转让所订立的合同,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技术秘密转让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等4种类型。

3、合同法第342条规定,技术转让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

技术转让合同是一类较复杂的合同,涉及专利、技术秘密等的知识产权问题,容易发生纠纷。采用书面形式,一方面有利于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明确,避免纠纷的发生;另一方面也有利于纠纷发生后的解决。

4、技术转让合同特征:标的的特定性、标的完整性、标的的权属性、转让的法定性。

5、注意事项

要注意专利与技术秘密的有效性。

技术的有关情况应当约定清楚。

转让或者许可的范围。

转让费用的约定。

技术转让合同范本二合同编号:_________

受让方: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住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

转让方: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住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

专利有效期限: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本合同乙方将其_________的专利权转让甲方,甲方受让并支付相应的转让价款。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双方共同恪守。

第一条 本合同转让的专利权:

(一)为_________(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

(二)发明人/设计人:_________。

(三)专利权人:_________。

(四)专利授权日:_________。

(五)专利号:_________。

(六)专利有效期限:_________。

(七)专利年费已交至_________。

第二条 乙方在本合同签署前实施或许可本项专利权的状况如下:

(一)乙方实施本项专利权的状况(时间、地点、方式和规模):_________

(二)乙方许可他人使用本项专利权的状况(时间、地点、方式和规模):_________

(三)本合同生效后,乙方有义务在_________日内将本项专利权转让的状况告知被许可使用本发明创造的当事人。

第三条

甲方应在本合同生效后,保证原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履行。乙方在原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中享有的权利和义务,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由甲方承受。乙方应当在_________日内通知并协助原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让与人与甲方办理合同变更事项。

第四条

本合同生效后乙方继续实施本项专利的,按以下约定办理:_________

第五条

(一)为保证甲方有效拥有本项专利权,乙方应向甲方提交以下技术资料:

1.向中国专利局递交的全部专利申请文件,包括说明书、权利要求书、附图、摘要及摘要附图、请求书、意见陈述书以及著录事项变更、权利丧失后恢复权利的审批决定,委托书等,(若申请的是PCT,还要包括所有PCT申请文件)。

2.中国专利局发给乙方的所有文件,包括受理通知书,中间文件,授权决定,专利证书及副本等。

3.乙方已许可他人实施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书,包括合同书附件(即与实施该专利有关的技术,工艺等文件)。

4.中国专利局出具的专利权有效的证明文件。指最近一次专利年费缴费凭证(或专利局的专利登记簿),在专利权撤销或无效请求中,中国专利局或专利复审委员会或人民法院做出的维持专利权有效的决定等。

5.上级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转让文件。

6._________。

(二)交付资料的时间

合同生效后,乙方收到甲方支付给乙方的转让费后_________日内,乙方向受让主交付合同第一条所述的全部资料,或者合同生效后,_________日内乙方向甲方交付合同第一条所述的全部(或部分)资料,如果是部分资料,待甲方将转让费交付给乙方后_________日内,乙方向甲方交付其余的资料。

(三)交付资料的方式和地点

乙方将上述全部资料以面交、挂号邮寄或空运等方式递交给甲方,并将资料清单以面交、邮寄或传真的方式递交给甲方,将空运单以面交、邮寄方式递交给甲方。全部资料的交付地点为甲方所在地或双方约定的地点。

第六条 过渡期条款

(一)在本合同签字生效后,至专利局登记公告之日,乙方应维持专利的有效性,在这一期间,所要缴纳的年费、续展费(对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申请的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由乙方支付。

(二)本合同在专利局登记公告后,甲方负责维持专利的有效性,如办理专利的年费、续展费、行政撤销和无效请求的答辩及无效诉讼的应诉等事宜。(也可以约定,在本合同签字生效后,维持该专利权有效的一切费用由甲方支付。)

(三)在过渡期内,因不可抗力,致使乙方或甲方不能履行合同的,本合同即告解除。

第七条

本合同签署后,由_________方负责在_________日内办理专利权转让登记事宜。

第八条

为保证甲方有效拥有本项专利,乙方向甲方转让与实施本项专利权有关的技术秘密:

1.技术秘密的内容:_________。

2.技术秘密的实施要求:_________。

3.技术秘密的保密范围和期限:_________。

第九条

乙方向甲方保证:在本合同订立时,本专利权不存在如下缺陷:

1.该专利权受物权或抵押权的约束;

2.本专利权的实施受到另一个现有的专利权限制;

3.有专利先用权的存在;

4.有强制许可证的存在;

5.有被政府采取“计划推广许可”的情况;

6.本专利权项下的发明属非法所得。

在本合同订立时,乙方如果不如实向甲方告知上述权利缺陷,甲方有权拒绝支付使用费,并要求乙方补偿由此而支付的额外开支。

第十条

根据专利法第五十条,在本合同成立后,乙方的专利权被撤销或陂宣告无效时,如无明显违反公平原则,且乙方无恶意给甲方造成损失,则乙方不向甲方返还转让费,甲方也不返还全部资料。如果本合同的签订明显违反公平原则,或乙方有意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返还转让费。

他人向专利局提出请求撤销专利权,或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对该专利权宣告无效或对复审委员会的决定(对发明专利)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在本合同成立后,由甲方负责答辩,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请求或诉讼费用。

第十一条

甲方向乙方支付该项专利权转让的价款及支付方式如下:

1.专利权的转让价款总额为:_________;其中,技术秘密转让价款为_________

2.专利权的转让价款由甲方_________(一次、分期或提成)支付乙方。

具体支付方式和时间如下:

1._________

2._________

3._________

乙方开户银行名称、地址和账号为:

开户银行: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

3.双方确定,甲方以实施研究开发成果所产生的利益提成支付乙方的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的,乙方有权以_________方式查阅甲方有关的会计账目。

4.对乙方和甲方均为中国公民或法人的,本合同所涉及的转让费需纳的税,依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由乙方纳税。

5.对乙方是境外居民或单位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由乙方向中国税务机关纳税。

6.对乙方是中国的公民或法人,而甲方是境外单位或个人的,则按对方国家或地区税法纳税。

第十二条

双方确定,在本合同履行中,任何一方不得以下列方式限制另一方的技术竞争和技术发展:

1._________;

2._________;

3._________;

第十三条

双方确定:

1.甲方有权利用乙方转让专利权涉及的发明创造进行后续改进。由此产生的具有实质性或创造性技术进步特征的新的技术成果,归_________(甲方、双方)方所有。具体相关利益的分配办法如下:_________。

2.乙方有权在已交付甲方该项专利权后,对该项专利权涉及的发明创造进行后续改进。由此产生的具有实质性或创造性技术进步特征的新的技术成果,归_________(乙方、双方)方所有。具体相关利益的分配办法如下:_________。

第十四条

对乙方:

1.乙方拒不交付合同规定的全部资料,办理专利权转让手续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要求乙方返还转让费,并支付违约金_________元。

2.乙方无正当理由,逾期向甲方交付资料办理专利权转让手续(包括向专利局做著录事项变更,每逾期一周,支付违约金_________元,逾期两个月,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返还转让费。

3.根据第六条,违约的,乙方应支付违约金_________元。

对甲方:

1.甲方拒付转让费,乙方有权解除合同要求返回全部资料,并要求赔偿其损失或支付违约金_________元。

2.甲方逾期支付转让费,每逾期_________(时间)支付违约金_________元;逾期两个月,乙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支付违约金_________元。

3.根据第六条违约的,甲方应支付违约金_________元。

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后,签约方约定本合同内容:

1.继续履行。

2.不再履行。

3.是否履行再行协商。

第十五条

双方确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指定_________为甲方项目联系人,乙方指定_________为乙方项目联系人。项目联系人承担以下责任:

1._________;

2._________;

3._________。

一方变更项目联系人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未及时通知并影响本合同履行或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六条

双方确定,出现下列情形,致使本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的,可以解除本合同:

1.因发生不可抗力:

2._________;

3._________。

第十七条 争议处理

(一)本合同受_________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二)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八条 不可抗力

(一)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二)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_________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三)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四)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不论曾否宣战)、动乱、罢工,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

第十九条 解释

本合同的理解与解释应依据合同目的和文本原义进行,本合同的标题仅是为了阅读方便而设,不应影响本合同的解释。

第二十条 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协议。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协议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一条 合同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副本_________份,送_________留存一份。

第二十二条

双方确定:本合同及相关附件中所涉及的有关名词和技术术语,其定义和解释如下:

1.专利--指乙方许可甲方实施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_________专利,专利号:_________,发明创造名称:_________。

2.合同产品--指甲方使用本专利生产的符合企业标准或说明书的系列产品,简称产品,其名称为:_________或_________或其他。

3.企业标准或说明书--指甲方制定的系列产品中每种产品的企业标准或说明书,其规定或说明的性能和功能指标,必须至少能够体现产品的实用价值。

4.专利权转让--指乙方将本专利的全部权利转让给甲方(全国独家买断),即甲方拥有接收专利资料(《专利证书》等)原件,设计、试制、生产、销售合同产品,办理专利著录事项变更登记,将专利权再转让或再许可,以及在此技术基础上申请新的专利等全部权利。

5.试制期--指签约日起至其后的叁拾日止。试制期内,甲方必须尽力设计、试制合同产品,并制定企业标准或说明书。

6.第三方--指自然人或其营业执照载明的法人或法人代表与合同双方的自然人或其营业执照载明的法人或法人代表不同的单位或个人。

7._________。

第二十三条

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下列技术文件,经双方以_________方式确认后,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技术背景资料:_________;

2.可行性论证报告:_________;

3.技术评价报告:_________;

4.技术标准和规范:_________;

5.原始设计和工艺文件:_________;

6.其他:_________。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五条

双方约定本合同其他相关事项为:_________。

1.为保证双方能及时交换意见,约定以电子邮件作为商议合同条款交换意见的方式。收到对方合同草案或意见,必须在_________个工作日以内,确定或修改,并发电子邮件给对方。过期答复,则本合同条款可以提出重新商议。

2.本合同自签约日起生效。在合同执行中,对其条款的任何变更、修改和增减,都须经双方协商同意并签署书面文件,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3.发生法定不可抗力事件(如火灾,水灾,地震,战争等)时,甲方以有效证明及时通知乙方,本合同终止执行,已发生的费用不再退还或结算。

4.本合同用中文打印,一式_________份,乙方、甲方、合同签订地的公证处、合同签订地的技术合同登记机关及双方所在地的专利管理部门各存一份。本合同及以后双方的重要来往函件不论寄或发(挂号邮寄件、电子邮件发的扫描件、传真件),以中文打印并签字盖章为有效。

5._________。

转让方(盖章):_________ 受让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委托人(签字):_________ 委托人(签字):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