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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合同范文1
甲方:发行人,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__________省__________市__________路__________号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主承销商,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证券公司
住所:__________省__________市__________路__________号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
1.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是依法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已获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a股_______万股;乙方为依法成立的经营证券业务的证券公司,已获得中国证监会认可具有主承销商资格,
2.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准备向社会公众发行a股_______万股,现委托__________证券公司作为主承销商负责策划本次承销事宜,__________证券公司同意接受此委托。
为了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承销方式
甲方委托乙方为甲方a种股票发行的主销商和股票上市推荐人,由乙方负责总承销股票业务。本次股票发行采用包销方式,即在承销期限内未能全数发行完毕,未售出部分股票由乙方全额购入。
第二条 承销股票的种类、数量、发行价格和发行总市值
2.1 甲方本次委托乙方代为承销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普通股(即a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
2.2 甲方本次委托乙方向社会公共发行的股票总额为__________股。
2.3 每股发行价格为__________元。
2.4 发行总市值为__________元(即每股发行价格×发行总额)。
第三条 承销期限及起止日期
3.1 本次股票承销期为__________天(不超过90天)。
3.2 承销期限自刊登公开招股说明书之日起至第__________天为止。
第四条 承销付款方式及日期
在本次承销期届满后,30个工作日内无论是否全部发行完毕,乙方均应将全部股票款项(如未全部发行完毕,也包括自己包销部分的股款)在扣除承销费用后,一次划向甲方指定的银行帐号。
第五条 承销手续费的计算、支付方式
5.1 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甲方向乙方支付发行总值的_______%作为主承销费用(按证监会的收费标准,为1.5%~3%之间)。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文件制作费(如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等文书的制作)、主承销协调费等。
5.2 承销费用由乙方在向甲方支付股票款项时扣除。
第六条 其他费用与承销有关的费用
与本次股票发行(承销)有关的其他费用,如广告宣传费、印刷费等费用由甲方确认后由其承担。该等费用不包含在第7条所指的主承销手续费中。
第七条 上市推荐费
上市推荐费按本次发行面值_______%收取,由乙方一并在移交股款时扣除。
第八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8.1 甲方的权利
8.1.1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本协议的规定勤勉,尽责地承销股票,并有权对整个承销活动进行监督。
8.1.2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本协议的规定时间和方式支付全部股票款项(在扣除承销手续费和上市推荐费以后)。
8.2 甲方的义务共15页,当前第1页123456789101112131415
8.2.1 甲方有义务向乙方提供本次股票发行所需的所有详尽的、真实的、完整的资料和文件,以便乙方的工作顺利地进行。
8.2.2 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的本次股票发行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为乙方对其企业进行实地考察提供方便,协助办理有关手续等
第九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9.1 乙方的权利
9.1.1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对本次股票发行工作给予配合。
9.1.2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的与本次股票发行有关的所有资料文件为真实、完整、准确的。如果甲方未尽此项义务而致使本次股票发行受阻或失败,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9.1.3 乙方有权按本协议的约定收取有关承销手续费、上市推荐费和其他有关费用。
9.2 乙方的义务
9.2.1 乙方有义务按本协议的规定,尽责、勤勉地完成本次股票承销活动。
9.2.2 乙方应积极协助甲方向上级主管部门办理发行股票的申报手续,制订发行时间表。
9.2.3 乙方负责组建承销团,制订股票发行具体方案,编制招股说明书等相关文件或资料,并与有关方面签订分销合同,资料备忘录以及相关的其他法律文件,并负责处理、协调本次股票发行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9.2.4 乙方负责为甲方进行上市辅导(具体协议以后再签)和推荐上市等服务工作。
9.2.5 乙方对甲方负有保密义务,即其对在本次股票发行过程中所知道甲方的商业秘密等不欲让外人知道的秘密负有保密的责任。
第十条 甲、乙双方声明
甲、乙双方保证,双方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一直到本次承销结束日为止,在事先未与对方协商并取得对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不能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招股说明书以外的可能影响本次股票发行的信息,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甲方的承诺
11.1 甲方保证其为乙方提供的与本次股票发行有关的资料文件为真实、完整、准确,不存在重大误解、虚假性陈述和重要遗漏
11.2 甲方承诺,将视本次a股发行的进程,同意乙方提出的相关合理的要求,包括采取相应的行为和提供相应的文件。以上目的是为了本次a股的顺利发行。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本协议的各项规定,如有违反,则为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要予以全额赔偿(有其他具体规定除外);双方均有过错的,按过错大小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以下为具体违约责任的规定:
12.1 甲方在与乙方签订本协议后又选择其他证券公司担任相同或类似的角色的,其与其他证券公司签订的协议无效,而且还应履行本协议下之全部义务;如果已无法履行该义务,则应支付股金总额的_________/万,作为赔偿金;
12.2 由于乙方的过失造成本次a股未能发行,应向甲方支付股金总额的_________/万,作为赔偿金;
12.3 乙方延迟划拨股款的,按同期银行利率+_______%来计收利息。
第十三条 争议的解决
13.1 双方就本协议的解释、履行,以及与本协议有关的其他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13.2 如果双方自友好协商开始后30日内未能达成一致,则应将争议提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仲裁机构仲裁,其仲裁裁决为终局的,对双方有约束力。共15页,当前第2页123456789101112131415
第十四条 不可抗力
自本协议签署日到承销结束日之间,如果发生任何政治、军事、经济、金融、法律等方面的重大变故,而且此等变故为双方所不可预料,不可避免,而且已经或者将会对甲方的业务、财务状况以及本次a股发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则任何一方可以决定暂时中止(不可超过30天)本协议或者终止本协议。
第十五条 未尽事宜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补充,补充协议为本协议之一部分,与本协议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 附则
16.1 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16.2 本协议一式十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其余四份作为报审材料。
甲方: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盖章)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证券公司(盖章)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时间:_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
股票发行承销团协议(a股)
本协议由以下各方在________________市签署:
甲方:主承销商(________________证券公司)
住所:_______省_______市_______路_______号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副主承销商(______________证券公司)
住所:_______省_______市_______路_______号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分销商(__________________证券公司)
住所:_______省_______市_______路_______号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
1.甲方(即主承销商)已于__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与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发起人)签署了关于为发行人发行面值人民币1.00元的a种股票__________股的承销协议;
2.甲、乙、丙三方同意组成承销团,依据上述的承销协议负责本次股票发行的有关事宜。
甲、乙、丙三方经过友好协商,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协商、公平合理的基础上,为确定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达成本承销团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承销股票的种类、数量、金额及发行价格
1.1 股票的种类
本次发行的股票为面值人民币1.00元的人民币普通股(即a股)。
1.2 股票的数量
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为__________股。
1.3 股票的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股票的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__________元。
1.4 发行总金额
本次发行的总金额为:__________元(即发行总金额=发行价格×发行数量)。
第二条 承销方式
本次股票发行采取余额包销的方式,即在承销期届满之时仍未完全售出所有股票的,各承销团成员按承销比例将未售出的股票全部认购。
第三条 承销比例
3.1 甲方承销比例为________%,共计________万股;
3.2 乙方承销比例为________%,共计________万股;
3.3 丙方承销比例为________%,共计________万股。
第四条 承销期及起止日期
本次股票发行承销期为________天(不得多于90天),起止日期为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到________年____月_____日。共15页,当前第3页123456789101112131415
第五条 承销付款的日期及方式
在本次承销期届满30日内,甲方负责将全部股票款项(在扣除承销手续费后)划入发行人指定的银行帐号。此处的全部股票款项,包括全部向社会公众发行完所得的股票,也包括未全部向社会公众发行完而被甲、乙、丙三方以发行价购入的股款。
第六条 承销缴款的公式和日期
6.1 甲、乙、丙三方向社会公众发行的股票所得股款应划入甲方指定的银行帐户。
6.2 如果本次承销的股票未全部向社会公众发行完,则乙、丙两方应在本次股票承销期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其包销股票余额款项全部划入甲方指定的银行帐户。
6.3 甲方指定的银行帐户
户名:____________证券公司
开户银行:________银行________分行
银行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 承销费用的计算、支付公式和日期
7.1 承销费用的计算
7.1.1 甲方与发行人签署的承销协议已确定本次承销费用为__________万元。
7.1.2 对于承销费用,应先扣除制作、印刷、散发、刊登招股说明书,发行公告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
7.1.2 甲方作为主承销商,还应提取主承销商协调费,即__________万元,在提取主承销商协调费后剩余的部分在甲、乙、丙三者分派。
7.1.3 在三者之间和分派
承销费用在扣除以上费用后的剩余部分由甲、乙、丙三方按包销比例进行分配,即甲方可获得______________万元,(即剩余部分×_____%);乙方可获得________万元(即剩余部分×_______%);丙方可获得__________万元(即剩余部分×________%)。
7.2 承销费用支付方式和日期
甲方作为主承销商应在乙、丙两方将其包销的余股款全部划入甲方指定的银行帐户(见第6条)后5天内将乙、丙两方应得的承销费用划入其各自指定的银行帐户。
乙方 户名:____________________证券公司
开户银行:________银行________分行
银行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 户名:____________________证券公司
开户银行:________银行________分行
银行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 甲方权利和义务
8.1 甲方的权利
8.1.1 甲方在组织协调本次股票承销过程中,有权要求乙、丙双方给予积极配合。
8.1.2 甲方有权要求乙、丙双方在本次承销末将全部股票向社会公众售完的情况下按本协议的规定将包销股票余额款项划入甲方所指定的银行帐户。
8.2 甲方的义务
8.2.1 甲方应负责制订本次股票发行方案,并组织、协商各承销商实施本次股票发行事宜。
8.2.2 甲方应负责股票发行的广告和宣传工作。
8.2.3 甲方应在本次股票承销中履行保密义务,不得将除向公众披露的招股说明书之外的,可能影响本次股票承销的信息向承销团成员以外的人泄露。
第九条 乙、丙两方的权利义务
9.1 乙、丙两方的权利
9.1.1 乙、丙两方有权要求甲方按本协议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将其应得的承销费划入其分别指定的银行帐户。
9.1.2 乙、丙两方有权要求甲方向其提供包括发行人提供的所有与本次承销有关的资料文件。共15页,当前第4页123456789101112131415
9.2 乙、丙两方的义务
9.2.1 乙、丙两方应根据本协议尽职、勤勉地进行承销股票。
9.2.2 乙、丙两方应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不得将除向社会公众披露的招股说明文之外的可能影响本次股票承销的信息向承销团成员以外的人泄露。
第十条 违约责任
甲、乙、丙三方任何一方有违反本协议的规定,即构成违约,给他方造成损失的,应负责赔偿,三方或两方均有过错的,按过错大小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争议的解决
11.1 任何对本协议的解释和履行产生争议的,各方首先应友好协商解决。
11.2 在开始协商后30日内仍未达成一致的,甲、乙、丙三方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其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第十二条 附则
12.1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三方协商订立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2 本协议自各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12.3 本协议一式六份,三方各执一份,发起人一份,其余报有关部门备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丙方:(盖章)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股票发行承销协议(b股)
本协议于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由下列各方在______________市签署:
发行人: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股份公司),一家根据中国法律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__________省__________市__________路__________号
主包销商:__________证券公司(以下简称为主包销商)一家根据中国法律成立的证券公司,并被中国有关机构认可具有主承销b股股票有权利。
住所:中国__________省__________市__________路__________号
本协议由主包销商以自己的名义并代表以下各公司签订:
1.国际协调人:__________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国际协调人)一家根据__________(国家或地区)法律成立的经营证券业务的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名称:__________证券公司(以下简称为__________)一家根据中国法律成立的证券公司,并被中国有关机构认可具有承销b股股票的权利。
注册地址:中国__________省__________市_________路_________号
3.名称:__________证券(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一家根据香港法律成立的经营证券业务的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香港__________道__________号_________大厦_______楼
4.名称:__________证券公司(以下简称为__________)一家根据中国法律成立的证券公司,并被中国有关机构认可具有承销b股股票的权利。
注册地址:中国__________省__________市_________路_________号
鉴于:
1.股份公司是一家依中国法律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________万元,分为________万股。其中________万股,占总股本_______%为____________公司持有,为第一大股东;________万股,占总股本________%,为__________公司持有;________万股,占总股本________万股,占总股本________%由内部职工持有。股份公司股东大会已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通过了决议,将股份公司由一定向募集的公司改为社会募集公司,向境外投资者发行________万股b股,此次募集已为中国证监会批准。在完成此次发行工作后,股份公司的总股本将达到________万股,其中普通股________万股,b股________万股。共15页,当前第5页123456789101112131415
2.双方已同意在本协议(见下)的条件的权限下,由主包销商为发行人承销b股股票________万股,主包销商已同意安排将b股以配售价作私人配售,并将在承销期满之日下午3:00之时,未被认购的b股加以认购。
3.股份公司已同意其将在主包销商及国际协调人的协助下就配售编制并于备忘录日期发行有关配售的配售备忘录。
4.各包销商均已分别同意按本协议规定的条款进行配售b股,并包销其包销承诺书所列明的数量的配售股份。
5.股份公司及各包销商已各自同意作出下述的声明、保证及承诺。
现各方协议如下:
第一条 释义
1.定义
在本协议中(包括附件),除非文义另有约定,下列词语有以下涵义:
“包销商之间的协议”是指各包销商在本协议签署日同日签署的协议,其内容涉及到本次b股配售及包销的有关事宜。
“b股”是指股份公司注册资本中的,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总数为________万股,要用外币认购的境内上市外资股。
“工作日”是指________证券交易所开门营业而且在深圳、香港及纽约各银行开门营业的日子,但不包括星期六、星期日,以及深圳、香港或纽约的公共假期。
“会计日期”是指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中国”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美国”是指美利坚合众国。
“人民币”及“rmb”是指人民币元,即中国的法定货币。
“港元”或“hk”是指港元,即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定货币。
“美元”或“vs”是指美元,即美国的法定货币。
“截止配售日”是指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即主包销商国际协调人及各包销商在此日前完成本次配售b股。
“中国证监会”是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境外投资者”是指:
(1)外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2)香港、澳门、台湾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3)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
(4)中国国务院证券委员会规定允许的境内上市外资股其他投资人士。
“章程”是指股份公司章程。
“董事”是指股份公司现任董事。
“获配售的人”是指受到包销商的邀请认购b股的境外投资者,该投资者正是根据配售书而认购b股。
“配售”是指各包销商根据本协议及包销商之间的协议,将________万股b股以私人配售的方式配售给境外投资者。
“配售备忘录”是指股份公司就本次b股配售而将发行的资料备忘录,其经包销商同意的版本的副本为认证起见已由股份公司及主包销商草签,作为本协议附录。
“配售比例”是指各包销商在本次配售中同意认购的比例。
具体如下:
包销商承担配售的b股数目占总数的百分比(%)主包销商 国际协调人××证券公司××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合计100“配售价”是指每股b股配售价为人民币_________元,港元_________,美元_________元。
“主包销商指定的帐户”是指主包销商通知国际协调人在_________银行设立的_________(港元或美元)帐户。
“所得款项发放日”是指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所得款项转交日”是指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总换率”是指人民币款项折算成美元、港元的总换率,即备忘录日期所在的日历周前一个日历周_________外汇调剂中心人民币兑换美元、港元的牌价的平均价。共15页,当前第6页123456789101112131415
“国际报告会计师”是指_________会计有限公司,地址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股份公司指定帐户”是指以_____________股份公司的名称开立的_____________(外币)现汇帐户,在_____________银行设立的,帐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此帐户号码已通知主承销商和国际协调人。
“国际协调人指定帐户”是指以_______________证券公司的名称开立的_______________(外币)帐户,在____________银行设立,帐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佣金”是指每配售一股b股_________元(外币)或人民币,相等于配售价_________%的款项。
“股份公司的保证”是指股份公司有关的声明、保证、承诺,即本协议第________条所规定的事项。
“包销商的保证”是指包销商有关的声明、保证、承诺,即本协议第________条所规定的事项。
“包销商”是指主承销商所代表的自己、国际协调人以及其他包销商,包括中国包销商和国际包销商。
“总发行价”是指本次b股配售所得全部款项,即发行价_________元(外币)每股_________万(即总股数)所得的款额。
“开始配售日”是指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在此日,各包销商将根据本协议而开始配售b股。
“股份”是指股份公司注册资本中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的股份。
“有关的证券法规”是指任何与本次b股发行、本协议的签署或者在_________证券交易所上市及交易有关的中国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1994年7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5年12月25日生效的《国务院关于股份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规定》、中国证券委员会于1996年5月3日颁发的《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规定的实施细则》、1998年7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
“保证”是指股份公司、主承销商、国际协调人和其他包销商的保证、承诺。
“中国法律意见”是指以下二种情况:
(1)股份公司的法律顾问_____律师事务所就中国法律为股份公司,主包销商、国际协调人以及其他包销商等作出的法律意见书。为验证起见,该法律意见书已被股份公司及主包销商的代表草签;及
(2)包销商的法律顾问_________律师事务所就中国法律为主包销商,国际协调人及其他包销商作出的法律意见书。为验证起见,该法律意见书已被股份公司及主包销商的代表草签。
“验证文件”是指由_________律师事务所拟订的,日期为______年____月____日的验证文件(已签署的副本已呈交主包销商及国际协调人)。
2.各标题仅是为方便而加上,不影响本协议的解释。
3.a提到法律、法规条文时,是指可能已经、或者不时会被修订、修改或重订的上述法律、法规条文。
4.a本协议中提到的时间,除非另有明确说明,均是指_________时间。
5.各附件均构成本协议的一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条 配售
1.在符合本协议规定的情况下,同时又在第_________条股份公司所作的保证、声明和承诺的基础上,各包销商分别向股份公司作出承诺,将根据各自的配售比例,进行b股和配售,并在截止配售日下午3:00之时还有未配售出的股票之际,将此股票按配售比例以配售价全部购入。共15页,当前第7页123456789101112131415
2.股份公司是以私人配售方式发售配售b股供境外投资者在发行价及本协议条款及配售文件所规限的条件下认购。
3.股份公司委托主承销商负责组织协调此项b股配售活动,其他包销商也是受股份公司委托而进行此项b股配售活动的。
4.各包销商按本协议的约定,接受委托,负责本次b股的配售活动。股份公司与各包销商共同商定,各包销商有权代股份公司完全行使本次b股配售有关的合法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有权代表股份公司接受或拒绝(全部或部分)境外投资者按照配售书所提出的申请。
5.各包销商在本协议下的义务和责任为个别的,而非连带的。
6.如果某个或某几包销商未履行其(1)分条的义务,其他包销商有权利(但没有义务)就该违约包销商所没有认购或没有找到认购者认购的b股,促成别的认购者加以认购或自行认购;若多名其他包销商欲行使此权利,则按各自认购比例来分担。
7.主承销商有义务代表其本身和其他包销商于截止日后的第_______个工作日上午________之前向股份公司提交有关配售b股认购名单;各包销商均有义务按照本协议及包销商协议的规定,向主承销商提交其包销义务范围以内的有关b股的认购名单,以便主承销商转交股份公司。
第三条 b股配售备忘录
股份公司将在主包销商和国际协调人的协助下编制b股配售备忘录,并应于配售备忘录日期向国际协调人(代表主包销商)交付其要求的份数的b股配售备忘录。
第四条 登记
1.主包销商及国际协调人须在不迟于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_(时),将下列人士的姓名及申请的配售股份数以书面通知的形式通知股份公司:
(1)每一名获配售人;
(2)每一名获配售人或包销商(如果有的话)所申请的b股数目。
2.股份公司应根据本协议规定,在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之前将已认购的b股部分配给有关配售人及各包销商(如有的话)。
3.股份公司、主包销商及国际协调人应合作向各被接纳申请人提供开立使其能持有及实买配售之b股的帐户所需有关资料和文件。
4.股份公司在接到上述通知的有效名单后,只要其所列名单上人士已将款项按约定支付,股份公司就应确保该认购名单内人士的名字将被登记为股份公司的股东,且其认购的b股股数列入于该认购名单中其名字对应的位置。
5.股份公司应在收到认购名单之后第三个工作日的上午_________(时)在完成第(4)分文所规定之义务后,根据_________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向其提交一份或多份股权凭证。证明上述认购名单中列人士的b股股权,并促使_________证券交易所将所列名单人士的姓名或名称及所认购的b股数输入其保存的股东数据库;并在完成此事项后第二个工作日,促使_________证券交易所向主承销商和国际协调人提交已收到股权凭证的书面确认书_________份。
6.股份公司保证其所分配、发行的b股,没有任何留置权、抵押权、产权负担以及第三者的权利负担于其上,而且该b股其有该等股份所有的一切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收取股息、投票等权利。
第五条 付款
1.各包销商应在截止日后的_______个工作日内,将其从申请人收到的所有有关配售股份的款项,在扣除相当于佣金数目的金额(具有见本协议下文及包销商协议)后,存入主包销商指定帐户内,上述款项应指定为“________股份公司发行b股”付款。共15页,当前第8页123456789101112131415
2.国际协调人应在截止日后的_______个工作日内将其从申请人收到的所有有关配售股份的款项,在扣除国际协调人的佣金和其他费用(具体见本协议下文及包销商协议)后,汇入主承销商的指定帐户。
3.在上述两项条件被满足的条件下,主承销商应在截止日后的________工作日内,将其自申请人及其他包销商处收到的所有有关本次配售股份的款项,在扣除主承销商佣金和其他费用(具体见本协议下文及包销商协议)后,汇入股份公司指定的帐户上。
4.
(1)如果按照本协议条款,生效条件未得以满足或被放弃,本协议则应立即终止并适用第_________条的规定。
(2)如果第一条所载的条件均符合或者被主包销商和国际协调人放弃,而且第一条及其他有关的股份公司作出的声明、保证、承诺并没有被违反,主承销商帐户内的资金,应依第(3)分条规定无条件执行,汇入股份公司指定的帐户上。
5.双方协商确认如下:
(1)在主包销商按第4条第(3)分条的规定支付款项后,主包销商在本协议项下所有义务和责任即行终止;
(2)在国际协调人及其他包销商按第4条第(1)、(2)分条的规定支付款项后,国际协调及其他包销商在本协议项下所有义务和责任即行终止。
第六条 条件
1.各包销商根据本协议而必须负担的义务,须在开始配售日或该日之前,下列各项条件已经符合或被主承销商和国际协调人放弃:
(1)主承销商和国际协调人收到股份公司的中国法律顾问提供的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的格式和内容必须符合中国法律之规定,而且为各包销商满意;
(2)主承销商和国际协调人收到包销商和中国法律顾问拟订的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的格式和内容必须符合中国法律之规定,且为各包销商满意;
(3)主承销商和国际协调人收到国际会计师写给包销商的意见书,其格式与内容为主承销商和国际协调人满意;
(4)对股份公司有关业务及资产的妥当谨慎验证及b股配售文件的验证已经完成,并为主承包销商和国际协调人满意;
(5)主包销商及国际协调人已获得足够的证据,证明已采取所有必要的步骤并获得所有必要的批准和许可,并已完成所有必要的手续及已遵守所有适用的法律、法规以使配售能够进行及b股能够发行并在_________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6)股份公司所做的第________条的声明,保证及承诺。
2.股份公司应促使上述条件得以完成,假如上述条件并未完成或被满足,则本协议即失效,各个义务即告终止。同时适用第______条的有关规定。例外的是上述条件被主包销商及国际协调人豁免;或是股份公司与主包销商及国际协调人进行商洽(各方有义务进行此项商洽)。
第七条 声明、保证及承诺
1.股份公司向全体及每一名包销商就下列事项及附件一部分规定的条款作出声明、保证和承诺并接受和承认作为每一名包销商均是依此所有声明、保证和承诺才签订本协议的;此等声明、保证和承诺是在本协议签字日作出的,并被认为在配售日、截止日和所得款项发放日就当时相应事实与情况重复作出:
(1)如果股份公司在任何时候知悉任何将会使本条和附件一所列的声明、保证和承诺为不真实或不正确或被违反的情况,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主包销商及国际协调人,并按其合理的要求,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补救或予以。共15页,当前第9页123456789101112131415
(2)股份公司承诺其支付所有因本次b股的发行,以及因签署、履行或强制执行本协议和股份公司在本协议下的义务在中国应支付的一切税费及其他政府性收费。
(3)股份公司承诺其应将采取一切必要的步骤,以确保本次b股的配售发行能在配售日进行,以及b股能够在_________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4)股份公司承诺,除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自本协议签订日起到b股截止日止,股份公司将在事先未与主包销商、国际协调人协商的情况下,将不会在中国境内外以新闻或公开或散发文件形式,向公众披露除b股配售文件以外的可能影响本次b股发行的资料。股份公司还承诺确保其董事、雇员及人也不为上述行为。
2.所有包销商及每一名包销商分别向股份公司作出以下所列各条及附件二的声明、保证和承诺,并接受和承认股份公司是根据该等所有声明、保证和承诺才签订本协议的;此等声明,保证和承诺是本协议签字日作出的,并被认为在配售日、截止日和所得款项发放日就当时相应事实与情况重复作出:
(1)使每一包销商均承诺,如果其在任何时候知悉任何会使本条和附件一、附件二所列的声明、保证和承诺为不真实或不正确违反的情况,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股份公司及其他包销商并进行协调,按其合理的要求,采取必要的措施公布;
(2)每一包销商均承诺,其将尽责、勤勉地按本协议的规定完成本次b股发行工作。
(3)除非另有约定,每一项保证均应独立解释,不应因参照任何其他保证之条款或本协议之条款而受到限制,也不应受上述条款的影响。
(4)由于违反第7条、附件一、附件二所列的声明、保证和承诺所引起的任何责任,不应因本次b股的认购发行完毕而受到影响。
第八条 佣金和费用
1.作为各包销商按本协议提供服务的代价,股份公司将以_________(币种,一般为外币)向各包销商支付佣金:
(1)股份公司须向主包销商支付包销佣金和协调费用,相等于其他所包销b股的配售价的_________%;
(2)股份公司须向国际协调人支付包销佣金和协调费用,相等于其所包销b股的配售价的_________%;
(3)股份公司须向其他包销商支付包销佣金,相等于各自所包销b股的配售价的_________%。
2.包销商在b股配售方面支付的或者代股份公司支付的所有律师费及其他专业印刷及其他相关费用应由股份公司负担,其支付方法同于佣金。
3.各包销商指定的帐户:
(1)主包销商:_________银行,户口名称_________户口号码____________。
(2)国际协调人:________银行,户口名称_________,户口号码_________。
(3)_________证券公司:_________银行,户口名称_________,户口号码_________。
(4)_________证券公司:_________银行,户口名称_________,户口号码_________。
(5)_________证券公司:_________银行,户口名称_________,户口号码_________。
第九条 不可抗力
1.在本次b股配售实行日之前的任何时候,如果发生、出现、存在或者实施以下各项情形:
(1)任何新法律、法规或者现有法律、法规这任何变动,或任何法院或其他有权监管机构对现有法律、法规之诠释或应用方面之变动;而该等事项在主包销商(代表各包销商利益)和国际协调人在知悉后,并在考虑了其所有其认为重要的因素后,主承销商和国际协调人认为该事件或情形已经或可能将会对公司的业务、帐务状况、公司前景或者配售b股,或者对b股持有人之权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或共15页,当前第10页123456789101112131415
(2)任何国内、国际政冶、经济、金融、市场、军事及其他状况发生变化,主包销商和国际协调人认为该等事件或情形已经或可能将会对股份公司的业务、财务状况、前景或者本次b股配售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或
(3)_________证券交易所之一般证券买卖因金融市场上之特殊情况或其他原因而被冻结、暂停或限制的情况;或
(4)任何地震、火灾、暴风、暴雨、海啸等不为人力所控制的自然灾害,主承销商与国际协调人认为此等事情已经或将要对本次b股配售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2.在出现上述任一种或一种以上情形下,主包销商和国际协调人(代表其本身和其他包销商),可以向股份公司发出书面通知,列出所根据本条款的理由,从而暂停(不超过20天)或者终止本协议。
第十条 违约赔偿
1.股份公司同意并承诺如果发生以下任何一项,导致任何一名包销商在任何司法管辖区要负担某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被索赔、承担责任、法律费用、开支等,股份公司要负责进行全面赔偿,前提是该等损失或支出的费用是合理的:如果上述费用是由于每一名包销商自己、或其任何高级职员或雇员的疏忽欠诚意所引致,则该包销商不得为此而索赔,股份公司也有权拒绝赔偿:
(1)根据本协议而为本次b股发行所为的任何正常行为;或以及
(2)股份公司所提供的资料、文件有不正确、不完整,或者是误导的;或以及
(3)股份公司违反了本协议内其所作出的声明、保证、承诺或其他义务。
2.各包销商同意并承诺如果发生以下事项,导致股份公司要负担某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本次b股发行被迟延,或失败,或造成其他开支、法律费用等,除非下列条款另有约定,由各包销商负责进行全面赔偿,前提是该等损失或支出的费用是合理的;如果上述费用是由于股份公司自己或其任何高级职员或雇员的疏忽或欠诚意所引致,则股份公司不得为此而索赔,该包销商也有权拒绝赔偿:
(1)各包销商对本协议任何规定的任何重大违约致使本次b股配售不能按本协议的规定进行:或
(2)各包销商的任何声明、保证、承诺不真实或有误导使配售不能按本协议规定进行;或
(3)如果各包销商在本协议规定的付款日未能按约足额付款的话,违约方应按股份公司的要求向其支付未付款项之利息。计息日自其应付日期到实际付款日期止,利息的计算以每360天为基准,以_________%(某外币的基准利率)加_________惩罚利率来计算。在违约期间按此利率逐日计算复利。
股份公司同意每一包销商的此项赔偿责任均为独立的,即任何包销商不必为任何其他包销商因未能履行其在本条项下的义务而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一条 终止
1.如果发生下列任一情形,各包销商有权在付款放行日下午_________时之前任何时候,向股份公司发出书面通知,终止各包销商根据本协议应负的义务:
(1)发生第9条之情事;
(2)股份公司违反或不履行本协议规定的应于付款放行日或之前应完成或履行的义务;
发票合同范文2
1、收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是不存在认证与抵扣问题,与其他普通发票一样全额计入采购成本入账;发生时做:
借: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价税合计金额)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2.一般纳税人无论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增值税普通发票,其销售额都得按照适用税率(17%或13%)计提销项税额。
(来源:文章屋网 )
发票合同范文3
摘要:在我国税收体系中,增值税占据着核心地位。我国增值税征收管理是通过“以票管税”来实施的,发票管理是税收管理的关键。该文主要通过一件增值税普通发票作废案例入手,分析可能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建议。
关键词 :增值税普通发票;作废管理;浅析
我国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国民经济得到了突飞猛进的发展,增值税也随着经济的发展开征。增值税有三个特点:第一,不重复征税;二是税基广阔,具有征收的普遍性和连续性;三是逐环节纳税,逐环节扣税,增值税征收管理是通过“以票管税”来实施。
增值税发票作为记录单位和个人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最基本的原始凭证,对保证会计事项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实现“以票管税”、以票理财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我国增值税发票分为两种:一是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二是增值税普通发票(以下简称普通发票)。下面本人就一件普通发票作废案例进行简要分析并作出建议。
一、增值税普通发票作废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分析
相对于专用发票严格的使用管理和监督,普通发票的管理力度和重视程度还远远不够,普通发票不能抵税,也无须认证,取得普通发票的单位因为不存在扣税环节,没有经济利益,所以发票只是作为付款记账依据,所以主观上不会去严格查验发票的真实性,有效性,这必将引导部分一般纳税人想法设法在普通发票上实施舞弊行为而达到逃避税源的目的。案例如下:甲方是一般纳税人,与乙方(非应税项目)是长期合作单位。甲方当月月初向乙方开具了数份普通发票并立即传递至乙方,以便收取货款,乙方财务人员收到发票后按财务要求及税法规定,通过本省税务网站查询发票的真伪性,输入一切关键票面上的信息后,显示“发票尚未报税(如该发票离开具日期达2 个月以上,不得作为有效凭证)”,其余无更多信息提示,因目前暂未报税,乙方据此将发票号码、代码登记在簿,备查,同时按采购计划,凭票付款。时隔三月,乙方财务人员再次查询上述发票,令人奇怪的是这几张发票全部显示“该发票已作废,不得作为有效凭证”。乙方立即联系甲方了解原因,甲方称设备灵敏度变差,操作人员误点作废。正常作废发票本无可厚非,但对于这一案例,有以下几点值得质疑和深思:
1.为加强对一般纳税人开具普通发票的管理,全面监控销售额(不含商业零售),国家税务总局将一般纳税人开具的普通发票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和管理,普通发票的开具和作废均有专门的流程,在操作过程中有环节提示,误点作废的可能性很小,何况几张发票都误点作废的可能性就更小了。
2.甲方操作人员失误作废了发票,应立即和乙方联系要求退回发票联,并集齐发票的所有联次后加盖“作废“印章,留待发票验旧供新时查验,同时向乙方重新开具发票。为何直到三月后待乙方询问此事才告知呢?如果乙方没有再次查验发票发现已经作废,甲方是否会和乙方沟通呢?
3.防伪税控系统作废发票只能在开票当月操作,跨越不能作废,只能按相关规定程序开具红字发票。因此甲方一定是在开票当月作废发票,从开票日期到乙方发现发票作废已历时三个多月,甲方也没有主动要求取回作废原发票联,这段期间甲方是一直没有进行发票验旧供新还是已经通过了发票验旧供新了呢?
4.如果甲方作废发票不是操作失误,而是有意为之,甲方的用意何在?本人分析甲方可能有两方面的考虑:一是逃避纳税义务。甲方开具发票回笼货款,作废发票则是减少当月的销售收入和销项税额,相应地减少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等,但是作废发票联无法收回,甲方如何通过税务发票管理部门的检查是个难题和关键。二是为了调节企业当期税负水平和缓解资金压力。甲方开具发票及早收款,作废发票可以降低税负,减少当期税金支出,若后期实际税负偏低,再告知乙方原发票已经作废收回,重新开具发票,适当调高后期税负,这样进行人为调节税负水平,延期缴纳税款。
通过以上分析,上述发票作废案例令人深思的关键点在于甲方作废发票后不迅速不主动收回原发票联。我国发票管理制度中对作废发票的管理有严格的规定,是否在具体操作中有所简化呢?作者了解了三家一般纳税人企业在申报发票验旧领新的流程,执行各有不同。如果是操作流程有问题,作废发票的管理就存在了漏洞,有的企业会挺而走险,可能人为调控税负、延期占用税款甚至是逃避税款。
二、关于增值税普通发票作废管理的建议
1.购货方财务部门建立发票查验的制度由于增值税普通发票没有抵扣联,不能扣税,不需认证,与购货方的经济利益无关,所以购货方一般收受到发票,与随货同行联对应起来,审核商品数量、规格、金额等项目无误后进行付款,很少有企业会主动登陆税务网站查询发票的相关信息。为了保证发票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建议企业健全财务制度,要求财务人员对收到的发票必须查验其真实性和有效性,防止销货方用作废发票收取货款,逃避纳税义务。
2.严格执行发票验旧供新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对发票的印制、领购、开具、保管等都有全面的规定,发票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应严格认真执行,在发票验供领新的工作环节,对于前购所有作废发票必须逐张逐份地检查,查验作废发票联次是否完整,对发票联的真伪进行辩别。
3.建立健全全国税务网发票查询系统
目前,税务网主要查询省内普通发票,部分外省暂时未开通网上查询功能,或者要输入发票上的识别码、条码等繁琐复选框,建议尽快开通全国范围查询功能,可以进行普查。
4.建议将普通发票纳入计算机稽核系统。专用发票实行计算机稽核后,有效地控制了纳税人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偷逃国家税款的行为。后期建议利用现有的信息技术和网络资源,将所有的普通发票一并纳入,由于现在的“金税工程”,无论从设备还是技术来讲,都是可以满足需要的,无需投入巨额资金。对于购货人所取得的普通发票的信息采集问题,可以同凭票退税制度相结合,在购货人申请退税时,将其发票的有关信息进行采集,纳入计算机系统,进行交叉稽核,这样既可以有效减少纳税人的开票舞弊行为,又可以提高消费方索要发票和查验发票的积极性,减少国家税收的流失。
5.加大打击处罚力度,提高纳税人法制意识
对发票违法违章行为,必须要严管重罚,及时严肃处理,将纳税人的侥幸心理消灭于萌芽阶段,以保障以票管税顺利实施。要严格按照《征管法》和《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触犯刑律的,坚决移交司法机关查处,净化税收环境进而营造良好的普通发票管理氛围。
参考文献:
发票合同范文4
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股票发行申报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规定》的规定及《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一九九八年股东大会决议》,我会对你公司的发行申请予以核准,现通知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增资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9000万股。
二、你公司在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规定》、国务院证券委《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实施细则》及其它法规的要求,并应严格按照报送我会的《B股增资发行上市方案》进行。
发票合同范文5
【关键词】增值税发票识别 发票验审 查询
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物资分公司合同管理部主要负责国网公司、省公司两级采购所有方式的物资合同的签订、结算以及供应商服务管理等工作。随着“物资集约化管理”体系建设的不断深入,合同管理工作量急剧倍增,大量的发票验审工作向物资公司集中,人工审核增值税发票工作量大而且容易出错,针对该问题,物资公司提出建设增值税发票智能管理系统,采用增值税发票扫描识别技术,将增值税发票进行扫描识别,将非结构化数据转换为结构化数据,通过接口与ERP系统进行数据交互,从而实现发票录入、发票验审、发票过账等环节的自动化、智能化进行,由机器代替人工,提高单据验审与账务处理的工作质量,保证业务人员高效率、高质量的完成发票验审、结算工作。
1 需求分析
1.1 发票数据录入
传统的发票录入工作由人工完成,每份发票的票面信息都要录入至EXCEL表中进行归档,并且数量多,每份合同可能会对应少则一张多则几十张增值税发票,所以我们选用高速馈纸式扫描仪,可以支持批量发票扫描,确保发票数据的快速录入。
1.2 发票验审
发票验审工作主要是审核发票开票信息是否有误,审核发票抬头信息、审核供应商信息、审核发票开票日期、审核发票金额税额是否与到货信息一致等,针对该问题我们需要抽取ERP系统中的订单数据和供应商数据与扫描识别得到的发票数据进行比对,比对一致才允许录入系统。
1.3 发票过账
发票过账工作主要是进行发票、采购订单、入库单三单匹配工作,在ERP系统进行发校验操作。该环节最大的问题是发票数量较多,并且发票校验操作需要填写采购订单号、金额、含税金额、日期、摘要等数据,录入信息量较大,针对该问题,我们将充分利用扫描采集到的发票数据,将发票数据自动填写到发票校验界面、自动调整税差、自动生成摘要,财务人员只需审核数据便可完成发票校验操作。
1.4 文档在线存储及查询
原始单据的查询,原始方式便是在档案室找到对应的发票,但这种方式较为费事费力,针对该问题我们可将扫描采集到的发票影像信息,根据采购订单或发票号发票代码为索引,在ERP系统DMS模块中建立归档,通过链接便可以实现原始票据的在线查询。
2 增值税发票智能管理系统的设计
2.1 设计目标
实现增值税发票的批量扫描识别、实现增值税发票的自动验审、实现增值税发票的自动过账、实现增值税发票单据影像在线查询。
2.2 主题思路
发票验审业务的实质就是根据ERP系统内的采购订单数据与收货数据验审供应商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数据,主要验审内容为:验审抬头数据是否正确、验审开票供应商数据是否正确、验审发票金额是否与收货金额一致、验审开票日期是否在有效范围之内。传统的方式是供应商将发票送交至验审窗口,验审人员登录系统找到对应的订单然后核对数据是否正确,这样验审效率较低。
2.3 构架设计
实现发票自动验审的前提是需要拥有采购数据,所以我们设计通过接口将采购订单数据传输至增值税智能管理系统中,扫描发票数据并时,系统会将采购订单数据与发票数据进行比对校验,从而实现发票数据的初步验审。
图1:系统基本构架
2.4 系统功能设计
系统的架构是先扫描、再验审然后过账的一条线处理方式。采用多模块结构。按照功能模块的功能,可把系统划分如下:
2.4.1 扫描识别系统
(1)登录验证:操作人员输入纳税人识别号登录系统,经过系统验证后,将该供应商对应的采购订单等信息列出。
(2)待结算合同清单显示查询:登录后,将能直接浏览到未结算的采购合同,并显示各合同的工厂名称、合同不含税金额、合同总额等信息,供应商可以选择需结算的合同进行发票扫描。
(3)发票扫描:完成扫描后,系统将发票票面信息转换成结构化文件格式和图片。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当中的发票代码、发票号、含税和不含税金额等信息转成结构化文件。
(4)信息识别及修正:系统读取发票代码、发票号在内的发票信息,进行重复发票的检查。读取开票日期、购销方税号在内的发票信息,通过检查开票日期是否超过抵扣时间,销方税号是否和供应商主数据一致,购方税号是否和购方数据一致来进行发票信息的初步核对。若该订单对应的发票信息全部识别正确,上传即可。
(5)系统审核:供应商确认上传时,系统将对上传的信息进行检查,检查以下方面:购销双方税号是否正确、发票日期是否在可用范围内、合同金额与发票金额是否一致,如果同时符合上述条件,方可允许上传。
(6)粘贴单打印:上传发票信息后,系统自动打印出发票粘贴单。
(7)发票明细打印:系统将刚刚扫描并上传的发票明细进行整理,之后自动形成发票明细单。
2.4.2 发票验审
(1)登陆验证:验审人员登陆发票验审平台,系统根据验审人员账号自动检测该验审人员权限,将该验审人员验审发票数据列出。
(2)发票验审:系统列出待验审发票信息,包括合同信息、发票信息等,并将验审结果以指示灯的形式输出至验审界面,验审人员审核指示灯信息无误,点击通过便可完成验审。
2.4.3 发票过账
(1)登陆验证:发票过账人员登陆发票过账平台,系统根据该人员登陆账号检测该人员权限,并将该人员允许过账发票信息列出。
(2)发票过账:过账人员选择已验审通过的订单号,系统自动跳转至发票过账界面,并将发票数据填充至相对应栏位,过账人员审核数据是否正确点击过账即可完成发票过账操作。
2.4.4 文档在线存储及查询
(1)工作人员在扫描发票后将数据上传至SAP系统中,同时系统自动将对应的发票图像同时传输至SAP系统,存储至SAP DMS模块中,以采购订单号为索引,关联至相对应的采购订单。
(2)在采购订单查询界面进行增强开发,加入发票图像查询链接,查询发票图像时登陆采购订单查询界面,点击链接,系统自动根据订单号将该订单对应的图像信息列出。
3 结语
本方案根据增值税发票验审工作的特点,采用增值税发票扫描识别技术,通过接口与现有ERP系统进行数据交互,实现发票验审、发票过账等操作的智能化、自动化进行,有效减少了人工误差,提高了工作效率,并且该系统具有操作简单、流程明确、数据安全等特点。后续如何更好的完善该设计方案还待进一步研究。
作者单位
发票合同范文6
一、“营改增”对企业税负的影响
假定A企业为设计企业并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营改增”前适用营业税税率为5%,附税为营业税的14%,“营改增”后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6%,附税为增值税的14%。如果其设计业务实际完成合同额50,000万元,分包合同额为7,000万元。税负情况比较如下:
表 “营改增”前后税负比较
由上表,我们可以看出,“营改增”后,企业税负增加,增加幅度根据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不同而有一定差异。国家推行“营改增”的初衷是优化税收结构、降低企业税负,从而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现代服务业的发展。但是,在实施初期,设计企业的税负实际上是“不降反增”的。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三点:
1.税率提高造成税负增加
“营改增”前,设计业务按照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营改增”后,增值税名义税率为6%,实际税率为5.66%,税率提高引起税负增加。
2.可抵扣进项税较少
可抵扣进项税作为增值税销项税的抵减项,直接影响企业实际税负。设计业务成本主要分为包括人工成本、分包成本和其他成本。设计行业作为“知识密集型”行业,受行业特点的影响,人工成本在业务成本中所占比重较大,但该部分成本无法进行抵扣。而分包成本在“营改增”前执行的是差额缴税政策,计缴营业税时可以作为抵减项,因而在税制转换中对税负增减影响不大。其他成本发票受行业、供应商等因素影响,也不能全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企业实际可抵扣进项税较少,这也是造成企业税负增加的一个重要原因。
3.上升的税负无法转移
国家推行“营改增”以降低企业税负的前提是,增值税的流转在全产业链畅通。如果业主单位也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对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用于抵扣,那么企业在进行服务合同定价时,可适当根据上升的税负提高服务合同定价,提高的合同价业主可以通过增值税进项抵扣的方式消化。但是目前设计业务业主单位多为政府等经营非增值税业务的单位,这种单位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用于抵扣,无法消化因税负上升提高的合同价,因此该类单位在签订合同时,一般不允许加价。这样,上升的税负无法正常转移,只能由企业自行承担,使得企业税负增加。
二、“营改增”对企业盈利的影响
“营改增”的变化,对企业收入、成本以及税金的确认,都产生了一定影响,进而影响企业盈利。
1.对收入的影响
由于增值税为价外税,在确认收入时需要价税分离。“营改增”后,应税服务理论上应当提高合同价至包含增值税销项税额才与“营改增”前的收入相等。但是,由于“营改增”并未在全国、全行业展开,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法进行抵扣,再考虑市场竞争等因素,只能保持原合同价不变,自行承担该部分税负,从而使得实际确认收入低于完成的合同额。仍然以A企业为例,“营改增”后收入下降2,830万元,下降5.66%,即增值税实际税率。
2.对成本费用的影响
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成本费用在确认成本时同样需要进行价税分离,增值税进项税不计入相关成本费用。在价格不变的情况下,“营改增”后实际确认的成本费用有所下降。在实际生产经营过程中,供应商会考虑到税负变化,适当提高价格。
3.对利润总额的影响
以A企业为例,假定“营改增”后分包全部取得税率为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勘察设计收入下降2,830万元,成本费用减少396万元,营业税金及附加由原来的2,451万元(2,150+2,150×14%)下降至341万元(2,434×14%),减少2,110万元,从而使得利润总额减少324万元。
由此看来,“营改增”对企业盈利产生了一定的不利影响,收入规模和创造的收益均有所下降。
三、“营改增”对生产经营管理的影响
1.对服务合同定价的影响
“营改增”后,设计收入确认时需要进行价税分离。“营改增”前,如果签订价格为100万元的服务合同,缴纳5.7%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后,其净收入为94.30万元;“营改增”后,适用的增值税及附加的税率为6.84%,要实现94.30万元的净收入,合同定价需要提高到107.30万元。但是在实际经营过程中,服务合同定价还受到竞争状况等诸多因素的影响。
2.对分包商和供应商选择的影响
“营改增”后,税负的高低不仅与营业收入相关,也受到进项税额的影响。因此,在选择分包商或供应商的需要尽可能的选择有一般纳税人资质、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分包商或者供应商,从而获取可抵扣进项税。但是,在实际过程中,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分包商或供应商所要求的价款会相对较高,那么就需要在价格优惠和税额抵扣之间进行权衡。
3.对发票管理的影响
增值税专用发票在保管、开具、作废、红字冲销、认证、抵扣等环节的要求更为严格。因此,发票管理就成为设计企业能否顺利进行过渡的重要一环。
(1)对销项税发票管理的影响
①对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开票信息一定要完整、准确,以免出现由于信息错误而出现的作废和红字冲销。为了保证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的准确性,在签订合同时,可以将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信息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开具发票时,可以要求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业主提供其一般纳税人登记证等证件,这样既可以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又可以降低发票管理的工作量和相应的税务风险。
②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实施从严管理,如果发生发票遗失,相关处理手续非常复杂。因此,要求财务部开票人员与经营生产单位领票人员、交票人员与业主单位领票人员均实行签字确认程序,以免发生发票遗失时,责任无法认定。
③开具增值税发票前,需与业主就开票信息、内容、金额等进行确认,尽可能减少发票作废或红字冲销。如果业主收到发票未及时认证,也未在180天有效期内退回企业,该发票无法作废也无法红字冲销,使得企业多承担该部分税款。
(2)对进项税发票管理的影响
①明确应取得增值税发票的范围,当得即得。企业在日常工作中,应当尽可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以降低企业税负。
②应缴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业务要单独核算,不能抵扣的进项税不得抵扣。
③设置专人管理进项税票的认证和抵扣工作。
④除非不可抗力等法定原因,否则必须在发票认证期限(180天)内办理认证手续,这样企业可以避免相应的税负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