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区别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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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区别

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区别范文1

两者的相同点

首先,不管是社会保险,还是商业保险,都使我们遇到风险后能够获得一定的补偿,因而都是为保险群体服务的,都力图保障被保险人免受风险连累。

其次,都是要求我们事先缴纳保险费,这是享受保险待遇的先决条件。众所周知:商业人身保险实行“以收定支”,而社会保险是实行“以支定收”的“支付确定”型养老保险,就是要求被保险人获益前先缴纳保费。

再次,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既然同属于抵御风险的活动,所以二者预测风险的方法和技术,要求工作人员具备的知识和技能结构,乃至专业术语都很近似。

由此可见,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活动和功能相辅相承,目的相同,方法类似。

两者之间的区别

行为主体不同

社会保险属于政府行为。政府是社会保险的倡导者、组织者、执行者,也是它的坚强后盾,即一旦社会保险入不敷出,出现严重赤字,政府将想方设法予以弥补,以保障受保人的权益,维持社会安定。商业人身保险是企业行为,保险人是保险公司,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它讲究“多进少出高盈利”,与投保人保持商品买卖关系,无政治色彩。

实施手段不同

社会保险依法执行,带有强制性,强制一切用人单位及其员工按时如数交纳社会保险费,否则,轻的罚以滞纳金,重的绳之以法。商业人身保险则不同,它纯属商业活动,严格实行买卖自由、等价交换的原则,自愿投保,其范围相当广泛,只要是符合保险公司的承保条件、具有保险费负担能力的人员,都可以参加,无强制色彩。

可靠性不同

社会保险待遇支付最可靠,年保证及时足额发放,因为它是政府行为;商业人身保险则不同,当然在我国《保险法》明确规定“经营有人寿保险的保险公司,不允许倒闭”,所以我国不可能出现人寿保险的保险公司倒闭的情况。

交换原则不同

社会保险实行的是互助互济原则,强调劳动者之间的互相帮助,即富裕地区帮助不富裕地区,高收入者帮助低收入者,在业者帮助失业者等等。而商业人身保险实行不投不保、少投少保、多投多保的商品等价。

保障程度不同

社会保险的保障程度通常根据社会经济生活水平、国家福利政策、被保险人的贡献、工龄、地位,由国家单方面决定的,而且只是满足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求,保障程度一般在社会贫困线和在职职工工资收入之间。而商业保险的保障程度则根据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保险需求和购买价格而定。多投多保,少投少保,比较适合手头有闲置资金的人群。

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区别范文2

关键词:商业保险;社会保障;关系

社会保障是市场的工业化和现代化的产物。最早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是德国,而美国在1935年的社会保障法案中首次使用这一概念,之后国际劳工组织在1944年发表了著名的《费城宣言》,其提出了扩大社会保障的措施,在此之后社会保障这个概念便被广泛使用。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经济水平的提高,大部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都已建立了相应的社会保障体系。经过改革开放几十年来得长期努力,我国已经建立了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而商业保险就是通过订立保险合同,以营利为目的的保险形式,由专门的保险机构经营。商业保险关系是由当事人以合同的方式,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的内容,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保险公司根据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风险及其风险发生后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达到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商业保险是保险企业以商业化或市场化为原则而经营的一种风险管理制度,其目的是为了盈利,商业保险的经营主体则是企业,所以说商业保险所追求的是企业的获利与投资者的收益。

一、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障的概念

我国《保险法》第2条规定:商业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所以说,商业保险是通过保险人和投保人或者与被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来实现双方当事人的权益的一种风险管理制度,它包括人身险与财产险两部分。人身险则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等;财产保险则由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与保证保险等构成。商业保险是一种企业或市场行为,一般是多投多保,少投少保、不投不保的投保方式。

而社会保障制度,是由国家依法面向全体公民实施的、具有经济福利性质的各项保障措施的统称,是指国家运用经济手段为解决社会问题或实现特定政治目标而实施的重大制度,是维护社会公平、促进人民幸福的一种保障机制。社会保障制度由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社会互助等社会性保障措施构成。我国正处于社会保障制度重建或者说是新型社会保障制度初建的历史阶段,在着手实施的同时应注意吸取发达国家高福利的经验教训及我国经济基础薄弱和人口老龄化加快的现状。即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正处于两难的境地:既要发展,又要适应市场经济和人口老龄化的现实。所以应与商业保险相结合,相互促进、相互借鉴吸收。 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主要体现在社会保险上,是公民养老、减轻社会负担所必须的。而社会保障与商业保险的分歧也主要几种在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关系上。

二、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障的区别

(一)性质不同

原我国保险学会会长许涤新曾指出:“把社会保险同商业性质的金融保险混为一谈是不正确的,要求保险公司承担、包办社会保险工作的主张,至少是一种对金融保险事业的性质的误解”。[1]从经济的角度讲,社会保障是对国民收入再分配的过程,是调节经济问题的杠杆之一。收入的第一次分配是为了效率,第二次分配便是为了缩小收入差距,实现公平。社会保障制度是现代国家维护社会安定团结的一种经济措施,也是保障公民安居乐业的有效制度。现代的社会保障体系除了必要的扶贫救济以外,还应提供更为广泛的保障与福利,已实现和谐社会的构建。商业保险则是一种纯商业行为,保险企业以盈利为目的,在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投保人之间建立一种自愿的契约关系来约束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商业保险是双方自愿投保,具有适应性和灵活性。

(二)目的不同

社会保障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安定,促进经济发展;

社会保障的建立关系我国整个国家是否能够持续发展、国民经济是否能够稳步提高和社会能否安定有序。而商业保险的目的则是为了获取利益,以实现经济效益为目的,是一种经营行为,在合同约定的风险发生时给予投保人或者受益人适当经济补偿。因此,学理上有这样一种观点:“商业保险是社会保障的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障的重要补充”。

因此,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障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必须加大社会保险的推行,同时,注重发挥商业保险的重要作用,保障公民生活稳定。

三、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障相辅相成

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障是一种互为补充的关系。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互补关系主要体现在承保对象、业务范围、补偿水平等方面。我国社会养老保险目前承保的对象主要是城镇企业职工,部分私营企业和农民都没有参保,养老保险覆盖的人群较少,其中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公民的的保险待遇水平也不高。这样,对于需要高水平生活保障的人群来说,他们就会选择商业保险来进行有益补充。

作为一种补充作用,商业保险对那些没有被纳入社会保障的公民提供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风险保障,使其获得了与已经参加社会保障的公民享有相同或相近的风险保障待遇,解除了大多数公民对意外伤害风险和养老问题的后顾之忧。当社会保障水平因我国经济实力有限而只能提供最基本的生活保障,此时,商业保险则可以放大整个保险资源,提高保障水平,增加险别,使的被保险人的损失降到最低,进一步的增加福利。(作者单位:沈阳师范大学渤海学院)

参考文献:

[1] 国家统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200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载于《人民日报》,2009年2月;

[2] 罗三秀:《寿险公司团险业务增长疲劳,国寿平安或寻求新渠道》,载于《证券日报》,2009年5月;

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区别范文3

[摘要]本文从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关系出发,分析了深化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对商业保险的影响,进而提出了商业保险的发展方向。[关键词]社会保险商业保险

一、从社会经济的角度看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关系1.共性(1)两者都是分摊损失的一种财务安排,同以概率论与大数法则作为制定费率的数理基础,同以建立保险基金作为提供经济保障的物质基础。(2)两者同属于社会保障机制,具有稳定器的作用。(3)两者都是处理风险的方法,能起到分散风险、消化损失的作用。2.区别(1)保障水平不同。社会保险仅满足人们的基本需要;商业保险则根据投保人的能力,以更高层次的保障来实现他们的需求。(2)经营机制不同。社会保险由政府或指定的机构经营,具有行政性和垄断性,不以盈利为目的;商业保险是在市场条件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企业行为,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的。(3)缴费方式不同。社会保险的保费由个人、企业和政府共同负担,由国家负总责;商业保险的保费由投保人负担,保费中包括公司的营业和管理费用;(4)业务范围不同。社会保险仅是对人的保障;商业保险不仅保障人而且还保障财产与相关利益的损失,就是对人的保障也具有选择性,只保障符合投保条件的人。3.互补从双方的关系看,两者具备了互补的基础。(1)社会保险对商业保险的补充。商业保险保障具备投保能力且符合投保条件的企业或个人,而社会保险对保险标的不具有选择性。被商业保险排除在外的人群可以通过社会保险保障最基本的生活需要,通过社会保险使更多的人得到了保障。(2)商业保险对社会保险的补充。有些劳动者收入较高,而社会保险的保障水平又十分有限,他们只有通过参加商业保险保障其养老、疾病、意外、财产等方面的需要。

二、深化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对商业保险的影响由于两者存在联系,社会保险的改革就会对商业保险的发展产生影响。1.有利影响(1)社会保险理论方面。我国的社会保险改革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个人也要缴费,强调权利义务对等,使受益与个人缴费相关。在效率优先原则的指导下,鼓励劳动者通过合法途径增加收入,提高生活的质量,这样人们将不满足于较低水平的保障,而更多地转向保障更高的商业保险品种。(2)社会保险体系方面。我国实行三支柱的保障体系。第一支柱是政府主导的强制性社会保险;第二支柱是政府指导,企业实行的企业补充保险;第三支柱是自愿性投保的个人储蓄保险。其中企业补充(养老、医疗)保险的基金,可以委托社会保险部门管理,也可向商业保险公司投保,这就给商业保险的发展注入了大量资金,而个人储蓄保险更是商业保险的一块大市场。2.不利影响(1)社会保险拓展方面。社会保险的覆盖面由国企向集体企业、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拓展,在既定的保障需求条件下,由于社会保险满足了一部分保障需求,对商业保险的需求也就减少了,而且保障水平越高,对商业保险的替代作用就越大。两者客观上形成了“基本”和“补充”的竞争关系。(2)企业效益方面。我国企业普遍效益较差,许多企业无力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更无力举办企业补充保险,也就谈不上将保险基金投保商业保险,并提供发展资金了。即使效益好的企业开办了补充保险,也由于政府和劳动部门关系密切等原因,将这部分保险基金交给社会保险部门经营,保险公司在竞争中还处于劣势。

三、商业保险的发展方向1.企业补充保险领域商业保险要积极参与这一领域。各企业购买保险公司的团体年金或医疗保险后,保险公司要为企业提供方案设计、账户管理、投资管理、待遇发放等全方位的金融服务。2.个人储蓄保险领域在传统的生存、死亡、两全、意外伤害保险的基础上,从规避通货膨胀的风险和适应人们理财多元化的需要出发,积极开拓分红保险、投资连接保险、万能寿险等新型保险产品或家庭综合保障计划。另外,发展分红、储蓄、返还相结合的家庭财产保险,让财产保险更多地融入社会保障体系。3.健康保险领域国务院规定,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额的费用,可以通过商业医疗保险等途径解决,这就为商业保险提供了机会,公司应根据不同的需求,开办形式多样、方便客户选择的新型健康保险,如手术保险、住院保险、大病保险、意外医疗保险等,满足不同层次群众的需要。4.农村保险领域(1)设立专业化的农业保险公司,专门开办涉农保险业务,提高农民防灾防损和生产自救能力。(2)代办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使商业性农业保险、政策性农业保险、农村救济制度、农业补贴制度相衔接,逐步建立多层次的农业保险体系。

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区别范文4

[关键词]商业保险;社会医疗保险;模式

1商业保险与社会医疗保险

1.1商业保险

商业保险是指通过订立保险合同在投保人与商业保险公司之间形成的一种保险的双务关系,投保人通过向保险公司预交保金以应对未来可能发生的疾病、伤亡、财物损失等情况,保险公司在发生上述情况时有对投保人进行赔付的义务。双方在自愿平等的条件下签订的这类保险合同是为双务合同,投保人对保险公司有先付保金的义务享受潜在危险发生时的赔付权利;而保险公司则有在危害发生时给予投保人及时赔付的义务,其享受的权利在于投保人先期交付的保金。不难看出商业保险具有以下特征:(1)商业保险的责任主体是商业保险公司,其具有营利性,其利用投保人先期缴纳的保金来进行营利性活动,以期获得更大的经济利益来应对可能发生的对投保人的巨额赔付金。(2)商业保险的保险关系通过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签订的保险合同来体现出来,非此,普通社会公众与保险公司不存在任何权利义务关系。(3)商业保险的标的范围广泛,可以是人身方面的,如健康、生命等,也可以是利益方面的财物、信用等。

1.2社会医疗保险

社会医疗保险是指国家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针对保障范围内的劳动者提供的一种在其患病时的基本医疗保障的保险制度,由政府承办,借助于行政、法律以及经济手段来保障实施。其区别于一般的商业保险,不存在严格的双务关系,目前我国的社会医疗保险主要由基本的医疗保险、大额医疗救助和企业及个人补充医疗保险等方面组成,政府承担着最基本的保险责任。其具有显著区别于商业保险的几大特征:(1)权利义务的不对等,社会医疗保险的主要义务在于政府为普通劳动者提供患病时的医疗保障,而劳动者只在某些重大、特殊疾病发生时承担一部分补充医疗保险责任。(2)形式及内容具有强制性,社会医疗保险由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强制执行,凡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都必须无条件投保,且被投保机构无条件接受投保,这是针对不特定多数劳动者的国家保护。(3)社会医疗保险的宗旨在于对公民的帮扶,其不具备营利的目的。

2商业保险公司介入社会医疗保险管理的几种模式

随着我国政府在对全民医疗保险上的投入增多以及受益的公民范围的不断扩大,政府层面的投入在某些方面会有所不足,经过近年来不断摸索试点,商业保险公司介入社会医疗保险并取得一定成效的模式总体上有以下三个方面。

2.1基金管理模式

政府通过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政策对征收而来的社会医疗保险金委托商业保险公司作为基金管理人来参与其中,保险公司为政府的保险基金提供管理并从中收取一定的服务费用。这种模式下的保险公司只是简单地为政府提供一些医疗方面的服务并不会参与到基金的管理运营当中,基金的盈亏都由政府来承担。很明显,这种模式下的基金安全会有所保障,其不会参与到市场当中并发生巨额亏损的风险,但是其存在的弊端也是相当明显:一是基金的基数过于固定,不可预知的居民医疗费用会在某个时间段甚至在整个医疗保险期间大量消耗基金的数额,造成入不敷出;二是政府在独自承担着这笔基金大量损耗的风险,这对于地方财政是一个巨大的考验。此外,就商业保险公司介入其中单单充当一个管理者的身份来说是对其营利的严重浪费。

2.2契约模式

契约模式是指政府将所征收的社会医疗保险金通过与商业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规定其受益人为全部参与社会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在发生需要进行医疗救助情况时由承保的商业保险公司对居民的医疗保险承担责任。政府在这种模式下充当的是投保人的角色,但是其与普通的商业医疗保险的投保人相比并不是直接受益人,而是充当着一个善良的“监护人”的角色,其在订立的保险合同中明确规定了普通居民是其直接受益人。这种模式下的基金透支的风险就转移到了保险公司,政府相应的财政压力就会减小。但是其存在着一个最大的隐患就是政府投入的保金在商业保险公司的投资活动中的收益难以保证,一旦发生经济上的风险就会造成对居民的医疗费用等支出的不及时甚至是没有足够的资金来支持医疗。虽然当前我国较大的几个保险公司多少都存在着国家的影子,其投资等会受到一些政府层面上的扶持,但是就整体运行而言,其投资也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参与市场竞争,风险就一定会存在,且难以预计,所以说,契约模式的二者结合也难保万全。

2.3混合模式

混合模式是指政府对于社会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一分为二,结合基金模式和契约模式来进行分散管理,其理论依据就是“鸡蛋不能存放在一个篮子里”,面对风险时这种模式会有较大的灵活性。其具体做法就是这部分社会医疗保险基金一部分交由商业保险公司进行管理并付给其一定的管理费用,而另外一部分资金则是要与其签订特殊的保险合同,约定在发生风险时二者按照约定的比例承担相应的损失。在这种模式下的社会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风险就大大降低,且可以让商业保险公司灵活运用其中一部分资金进行市场投资,发挥其在市场竞争中所具有的而政府难以具备的营利功能,这样往好的方向发展就会扩大社会医疗保险在对居民医疗费用支出上的范围和能力,就算是发生了风险也不至于让整个基金系统坍塌。

3商业保险公司参与社会医疗保险管理的发展趋势

就目前存在的政府主导的集中模式而言,虽然有政府在其中发挥重要作用,但是就国家在医疗保险的范围上还存在着许多欠缺,许多疾病尚未列入社会医疗保险的承保范围,一些药物及治疗方案也没有列入其承保范围,这样就无形中增加了居民自费医疗的负担,因此笔者以为未来商业保险公司会在这些方面更多地参与到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当中来。

3.1个人与国家按比例承担特殊医疗保险

针对一些治疗方案特殊,药物昂贵且难以在短期内列入社会医疗保险的报销范围的可以结合个人补充医疗保险的措施来同商业保险公司签订特殊医疗保险合同,个人与政府按比例负担这部分保金。商业保险公司则可以利用这部分保金可能发生医疗保险赔付的概率来合理利用该部分资金进行投资,政府对于这类保险合同给予政策性的支持和保护,如此既能够给居民医疗保险带来福利又可以减轻政府在这方面的压力。

3.2提供高水平医疗保险来补充社会医疗保险的不足

社会医疗保险是政府投入的一项针对全民的医保,是一种基本保证的低水平的医疗保障,这对于现代社会人们经济水平高要求更高医疗水平的迫切需求不相适应,所以,未来商业保险公司介入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当中会更多地向这方面倾斜。同时,就目前商业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模式来看,其提供给投保人的保险合同也具有一定的投资意味,许多保险种类会存在着定期分红的情况,这也同样可以适用于医疗保险领域,对于要求更高医疗水平保险的投保人来说,保金的返利也是吸引其参与医疗保险的一种诱惑。这样就可以弥补社会医疗保险在给居民提供医疗水平上的不足,使得有需求的投保人能够得到更好的医疗条件。

4结论

商业保险公司参与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效果,对于全民医保目标的实现有巨大的推动作用,但是,其参与的方式以及所能达到的效果还有极大的提升空间,要做好二者之间关系的协调,力争实现为全民提供优质高效的医疗保险服务。

参考文献:

[1]张杰.商业保险公司参与社会医疗保险管理的模式分析[J].西部金融,2013(11).

[2]薛艳红.浅谈商业保险公司参与社会医疗保险管理的模式[J].经营管理者,2015(20).

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区别范文5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由于我国城乡之间经济发展水平极不平衡,也导致不同区域新农保的发展差异很大。在中西部地区,即便中央财政对最低标准基础养老金给予全额补助,部分地方政府也不能完全及时地将由地方政府对农民缴费实行补贴到位。正因为如此,我们在发展农村养老保险工作的同时,应加大引导商业保险的进入,正如同志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对社保和商业保险之间关系的阐述那样,社会保障是社会安定的重要保证,要以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为基础,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重点;以慈善事业、商业保险为补充,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我国政府虽然在新型农业养老保险方面加大了力度,但是作为其补充的农村商业养老保险却远远没有发挥自身作用,这就影响了社会主义新型农村养老保险体系的建设。

一、农村商业养老保险作用尚有限

(一)农村商业养老保险的整体发展水平很低,我国基本国情比较特殊,人口多,而且是农村人口多,经济发展起步比较晚。以河南为例,河南是农业大省,总人口有9918万,其中农业人口约6300万,占63.9%,而且老龄人口每年又以3%的速度持续递增。老龄化人口增长的速度同时又高于工业化、城镇化的进程。河南省2009年人均GDP虽然已逼近3000美元,但是河南省经济发展也不够平衡,还有不少国家级贫困县,这就给社会养老保险和商业养老保险带来非常大的压力。

(二)商业养老保险在农村养老体系建设中缺乏总体规划,虽然这次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确定了商业保险在整个农村养老保险体系中的地位,但是还有很多相应的配套措施没有明确,甚至相关法律法规还未制定,也没有对商业养老保险的相应扶持性政策,要完全使社会养老保险和商业保险完美、有机结合,真正形成社会主义新型农村养老保险体系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三)保险公司自身对农村养老保险不够重视也是我国农村商业养老保险非常落后的主要原因之一。多数保险公司的经营重点大都集中在城市,所设计的商业保险的品种也大都是围绕城市居民设计的。多少年以来,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发展非常缓慢。当然了,商业保险公司主要以盈利为目的,有相当一部分农村人口居住在偏远地区,交通不便,就是居住相对集中的农村人口也收入偏低,诸多实际因素也造成了商业保险企业对农村养老保险的不积极。即使有产品投入,也是曲高和寡,设计的品种缺乏可行性,不能符合现阶段农村收入状况。商业保险本来在河南省农村地区开展的规模就小,养老保险几乎就没有开展,农民个人收入很低没有购买养老保险的能力,所以农民的投保面非常小。

(四)群众对农村商业养老保险的认知程度低。

1. 长期以来,我国商业保险都属于公办,说是商业保险其实仍然由政府“包办”,还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商业保险。即使有养老保险也只是局限在国家在职职工层面。而我国农村养老几乎是个空白。改革开放初期,商业保险作为一种新生事物介绍给了群众,群众对自身保险的意识很淡,几乎没有参加保险的意识。

2. 商业保险前些年由于自身不够完善,加上营销员过度追求营销额,忽视了全面真实地介绍商业保险的好处之所在,造成了消费者失去了对保险业的信任,认为商业保险有欺诈行为。有很多时候消费者是在很无奈的情况下才勉强同意参保的。尤其是农村更是缺乏参保的意识。

3. 农民的消费意识还停留在传统的消费观念上,以为他们世世代代没有享受过养老保险也都过来了,有没有养老保险无所谓。对养老保险的概念就不清楚,辛辛苦苦积攒下的钱中有相当一部分就是用来养老的。这部分钱或存于银行或在自己的视野内,没有真正发挥老有所养的作用。

二、农村商业养老保险作用机制有待完善

(一)要充分了解、认识商业保险对农村养老保险体系的作用。

农村养老保险关系着农村、农业、农民和整体三农工作,关系到每一位农民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就基本养老保险而言,商业保险可以弥补传统农村养老方式的缺陷。

目前,我国完全靠政府去办社会养老尤其是农村养老保险是不现实的,即使我国经济再发达些也不能完全包办城乡养老保险。国外也几乎没有完全由国家包办全部社会养老保险的。现阶段,我国开展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只能做到基本保险、广覆盖,要在基本的层面上再提高养老保险水平也只能靠商业保险来补充。鼓励和支持商业保险在最大程度上发挥其积极作用,加大商业保险对农村养老保险的资金投入,从而降低社会养老保险的资金投入,达到减轻国家财政负担的目的。

(二)与此同时,国家应当加大商业保险对农村养老保险重要性的宣传,让更多的农民了解商业保险和社会养老保险的区别和有机结合的关系,让更多的农民知道商业保险关系到自己的切身利益。

(三)积极推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同时,要适时出台鼓励和扶持商业保险发展的财税政策。尤其对欠发达地区和贫困地区的商业保险要实行更加优惠的扶持政策。可以借鉴已推行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体系建设的经验,在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体系建设中进行有益的尝试。提高商业保险企业参与农村养老保险的积极性。

(四)河南农村人口众多,经济发展不均衡,商业保险购买力低,这会从某种意义上影响商业保险企业的积极性。但是,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民生活水平也将会大大提高;随着农村青壮年进城做工的增多和我国户籍政策的改革,有很大一部分农民消费意识也发生了巨大变化,投资购买商业保险的意识也会增强。保险公司固然追求利润的最大化,但在追求利润的同时也要注意“蓄水养鱼”,因为我国农村是一个潜在的消费市场,只有提高农民的保险意识,农民才会自愿地去购买商业保险。

(五)针对河南农村养老保险市场商业保险购买力低下的特点,应遵循“低保费、保障适度、保单通俗易懂、投保核保理赔简便”的原则,商业保险企业也应根据农村具体情况设计适合农村实际的灵活的养老保险品种,要区分农村经济相对发达地区和贫困地区的商业养老保险品种价格。比如,在农村经济较发达地区就可以设立养老金个人账户制度,在贫困地区开个人养老金账户就不太现实,只能在现阶段由政府非纳费型的社会养老保险金制度实施。

(六)商业保险一般在经济相对发达的地区有比较广泛的销售网点和比较好的效益,那么在贫困地区能不能开展商业保险呢?答案是肯定的。现阶段,贫困地区的养老保险是政府在起核心作用。但是,随着农村地区青壮年劳动力的外移和农村城镇化的进程加快,人口结构将会发生明显变化,老龄化人口将逐步减少,特别是现阶段高龄人口将会更少,未来,真正意义上的农村老龄化人口将大大减少。伴随着年轻的新生代的收入水平的提高和消费观念的改变,农村商业养老保险业将有很大的市场空间。

(七)建立健全农村养老保险的管理制度,对农村养老保险实行规范化管理。

1. 要制定相应的保险管理制度或者条例,明确区分社保和商业保险的责任和义务以及经营的范围。要实行市场准入制,防止一窝蜂,防止侵害农民利益的事情发生。

2. 要建立科学规范的营销网点,大力培养保险营销员队伍。建立考核机制、培训机制。通过培训使营销员的素质有较大的提高,能在营销工作中更加全面、更加科学、更加准确地介绍商业保险中有关险种的利与弊,让消费者发自内心地去参加保险。

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区别范文6

关键词:商业保险;社会保障体系;政府及商业保险公司

一、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障的关系

商业保险是指合同的主体双方通过订立保险合同,即保险人和投保人缔结形成投保和承保的合同关系,保险公司作为活动主体通过向投保人征收保费的方式建立起保险基金,对资金进行相关管理活动,以获取盈利。同时利用保险基金履行其风险分散补偿损失的职能。社会保障字面意思可理解为维护社会安全,世界各国对社会保障的定义不尽相同且处于随时变化的状态,但对其基本功能的定义都有共同的认知。在国际上,社会保障主要被定义为一系列措施,以减轻人们在面临失业、疾病、老年、工伤和分娩时所面临的经济损失。在承受损失的情况下,提供最大程度的补助,社会保障是社会的安全网,国家是提供主体,由政府提供社会服务和社会救助,在一定程度上维护社会公正和社会保障。中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包括社会救济、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特殊照顾和安置,社会互助和个人储蓄积累,后来提出商业保险应作为社会保障补充。在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障之间的关系方面,社会上存在着许多种不同的看法。第一种观点是将商业保险视为社会保险的一部分,并支持商业保险来管理社会保险。第二种观点认为,商业保险是社会保险的补充,商业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的差异很大,强调二者的区别。还有人建议,如果我们只依靠基本的社会保障措施,如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保险,忽视商业保险,有效的社会保障制度就无法建立。

二、商业保险参与保障体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对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理解存在误区1.视角过于单一目前有些观点认为,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运行依然是单纯以政府为主体进行主导。但实际上,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应该是对整个社会的合理资源配置。不同的保护水平应由不同的实体主导。通过调整社会结构,社会保障共享机制更加合理,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满足不同学科的社会保障需求,满足不同层次的福利诉求,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实现这一效果的前提是要调动整个市场的积极性,让各个部门及主体全都参与到社会体系建设的过程中,而在不同领域应遵守不同的规则,单靠政府的一手掌控,不合理也不现实。2.过分夸大市场的作用追逐利润是市场的本性,有些人赞成将基本的社会保障交由市场调节,这样做反而本末倒置,阻碍了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为了获利,保险公司将重点维护重大疾病保险。忽视商业医疗保险市场的发展不能满足基本的健康保障需求。再比如公立医院的改制在一定程度上使其公益性逐渐降低,从而影响到法定医疗保障制度的健康发展。如今的许多社会现象都说明了社会保障机制虽然离不开市场的参与,但不得完全依赖于市场,在调动各个市场主体的积极性的前提下,同时也要注意加以正确引导,制定规则加以约束。这样才能充分发挥市场的积极作用。

(二)双方合作存在困难1.主体的根本目标存在差异商业保险的经营主体根本目的是盈利,而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是公益性的体现,二者的根本目标的不一致,在某些方面会造成合作的阻碍。社会保险的低费率会降低保险公司的盈利能力。而保险公司为了开拓市场以及积累经营经验参与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当中,长期入不敷出会降低其积极性,很难持续合作。2.合作执行存在困难商业保险公司目前没有明确的政策来规范自己的地位,在社会保障体系中发挥管理职能是不方便的,不利于进一步深化双方的合作。进一步的合作政策计划难以制定,在提高双方合作水平方面存在一定的困难。而且在法律制度方面也不够完善,对于第三支柱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缺少良好的推动力,比如税收优惠等方面。3.市场竞争日益复杂商业保险公司面临着巨大的市场外部竞争,政府在引入市场机制参与社会保障体系的过程中,越来越多的金融机构都在抓住机遇,希望以此促进自身发展。面对复杂的金融市场,商业保险管公司经营相对单一,商业银行和信托公司等都是商业保险公司开拓市场的阻碍因素。其他金融机构的繁荣发展将导致人才流动不平衡,高素质人才将转向繁荣的产业,这将导致资金管理水平的不平衡。且其他金融机构可以凭借其丰富的客户资源以及投资管理水平,研发出更具竞争力的产品,在某些程度上削弱了商业保险公司的竞争力。随着受托人数量的增加和范围的扩大,商业保险公司应善于抓住市场合作的机会。在经营不同业务的过程中,应扩大业务范围,增强自身市场竞争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三、商业保险参与过程中产生问题的原因

(一)发展理念不清晰我国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发展建立尚处于初步阶段,并没有一个确定的长久发展理论体系作为支撑。对于理论方面,缺少对各层次的结构以及各自的定位的详细阐述,大多数研究只是片面表明某一部分的重要性,未能从整体上把握社会保障体系多层次的发展要求,往往过于强调法定的基本保障以外的其他因素的重要性,这样容易造成过度追求市场效用的发挥的现象。不仅理论层面有待完善,在政策的实施上的定位也不够清晰。虽然商业保险参与了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但在重大灾害发生时,还是由政府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许多权责划分表明当下政策体系的发展并不清晰。理论和政策实践的定位模糊,必然影响多层次保障体系的高效健康发展,削弱保障的实际效果,在实际生活中,也往往出现体系紊乱的局面。

(二)主体参与程度不够中国的商业保险参与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在政策方面得到了很大程度的支持,但相关政策的实施并未取得预期的效果。市场机制和社会机制并不能充分发挥其职能,使每个社会主体都参与到体系之中,满足其个体的不同需求。这也限制了社会保障制度的进一步发展,也阻碍了社会经济的发展,不利于扩大保险需求的良性循环。

(三)社会主体组织欠缺长远规划在实践中,各种市场主体都表现出积极参与社会保障体系的思想,但却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甚至偏离了原有的轨迹。在商业保险参与社会保障体系的过程中,许多寿险保险公司为了一时的盈利目的,开发出很多偏向于理财的产品,满足其投资融资需求,而忽略长期寿险业务的开发。而财产保险公司则以车险作为其主要业务来源,缺少开发新产品新业务的动力。整体保险市场有效服务能力呈现出供给不足的局面,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仍然面临很大困难。

四、解决对策及发展方向

(一)对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统筹规划协同推进现代社会保障体系是一个有着自身运行规律的独立系统,内部复杂但也明确,不同的层级有着不同的作用,不同的内容对应不同的责任,统筹规划有助于权责分明,保障各部分都履行好自己的职能,使整体效率最大化。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首先要明确其中的各个层次,划清分类界限,才能为商业保险的参与扫清障碍。将传统的家庭保障视作基础层级,法定保障为第一层次,法定保障由政府主导或负责,以政策支持并集市场、社会各方之力的政策性或公益性保障为第二层次,以市场主导并由市场主体提供的商业性保障为第三层次。这样明确划分,规定了市场和政府等不同主体各自的责任内容,在确定的发展空间内,各司其职,推动整体的协调发展。

(二)保险公司应加快创新把握机遇我国商业保险产品服务创新能力有待加强,现存的各类产品多样化程度低,无法满足不同类型的消费者的不同需求。促进商业保险的发展可以从不同方面进行着手。各类保险产品的设计取决于不同地区人们的需求。例如,在经济较发达的地区,可以引入高端保险产品,这可以满足高收入人群的保险需求,更好地弥补基本需求,将更好地整合商业保险和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

(三)政府要不断加强和完善行业监管商业保险对社会保障体系的补充作用要想得到有效发挥,良好的法律体系和良好的经营环境,是保险业健康发展的有效保障。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必须严格规范市场准入机制,从根本上减少保险市场中道德风险的发生。对新产品的开发要加大监管力度,在提倡创新研发的同时,政府也要对新产品的的上市资格进行严格审查,全面规范把控商品定价,让群众可以安心享受选择保险产品,在自身经济承受能力范围之内,自由选择需要的风险保障。对于保险公司的资金使用,政府还应发挥监管作用,实时监控资金使用情况,根据不同类型项目的内容制定不同的规定,规范投资行为,确保保险安全资金,并确保保险公司的还款能力。稳健地实施严格监督和管理资金的收集和运作能力。使保险基金的运用不会威胁社会总体稳定,保证资金安全以及商业保险补充作用的发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