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合同如何管理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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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合同如何管理

电子合同如何管理范文1

关键词:110kV;自动化变电站;安全管理

1110kV自动化变电站的特点

1.1安全的自动化调整

变电站负荷调整、电压调节及电量报表等工作都由调度直接完成,改变了过去那种调度下令后变电运行人员接令执行操作的繁琐环节,降低了变电运行误操作事故的发生。

1.2经济可靠

分布式结构,每一间隔的一次设备与其对应二次设备的连接电缆是一一对应的。这样,每一间隔间除了通讯媒介的联系,没有其他的连接,间隔间互不影响,局部故障不会影响系统的运行,系统可靠性提高。由于采集系统分布合理,缩短了传输距离和传输密度,同时节省、简化了二次电缆。

1.3人机界面友好

计算机化、网络化,是自动化的特点,所有微机装置及自动化装置都装有良好的计算机接口,便于调试和维护。

1.4便捷的信号采集功能

自动化系统与常规变电站相比,取消了常规的控制、信号、测量及运动模式,由自动化系统完成全所的监控、管理和运动功能,包括控制、同期、防误闭锁、设备状态信号监视、信号报警、SOE测量、计量等功能。

1.5相对独立的继电保护功能

自动化变电站系统继电保护按被保护的电力设备单元独立设置,独立运行,直接由相关的PT,CT输入电气量,动作后通过输出接点作用于跳闸线圈。保护装置设有通讯接口,接入站内通讯网,保证了保护信息与监控系统的有效畅通,而保护功能与监控系统、通讯网无关。

2110kV自动化变电站运行中存在的几个问题分析

2.1运行管理模式落后

自动化变电站投运后,有些变电站仍保持常规变电站值班方式,没有体现减人增效。有的采用“无人值班”的模式替代常规变电管理,在安全运行中出现一些失控情况。

2.2遥控信号误动

自动化变电站通信控制器通过串口与MODEM相连,MODEM与通道相连,送至主站。由于保护规约比较多,复杂,在主站对保护规约进行了扩展,做好了接口的运行过程中会经常发现遥控信号误动,这可能是规约没处理好,也有可能是测控单元装置运行不稳,具体很难查找。

2.3实时数据突然变为零

监控后台机在平时的运行中有时会发现实时数据突然变为零,观察电压曲线、电流曲线,发现隔一段时间突然变为零,没有规律性,这可能是测控单元装置有问题。另外,查历史事项时,事项查询的分类给事项查询时的对比带来不方便。

2.4双机系统切换存在问题

自动化变电站的双机以串口通信为主以太网为副的相互监视主备状态,理论上可以绝对保证主备状态的正确。但有时在切换过程中会出现两台通信控制器全部为备用值班机,导致通信控制器死机,数据不刷新,遥控失效。

2.5继电保护与监控系统通讯时有中断

保护装置本身功能满足要求,但由于时有误发信号,造成保护管理机死机,发信不正确,以致信号中断。

3对提高110kV自动化变电站安全运行的几个建议

3.1 110kV自动化变电站的设计

110kV自动化变电站的设计应按原电力部农电司提出的“小容量、密布点、短半径”的建设原则,坚持“户外式、小型化、造价低、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的发展方向。二次设计必须使变电站现场对主变温度、母线电压、电流等主要运行参数的显示简单、直观,便于值班人员监控。保留常规变电站预告信号和事故信号功能,有利于变电值班人员发现设备异常,及时处理事故。

3.2常规变电站的自动化改造

常规变电站的改造应立足一次设备,可靠的一次设备是变电站实行自动化的基础。对一次设备进行无油化改造,二次部分按自动化要求设计,电磁式继电器改为“四遥”集成模块保护,变电站各种信号通过RTU柜传送调度中心,变电站现场电压、电流、温升等主要参数显示要求简单、直观,为值班监控提供方便。如果变电站是近年新建的,设备质量较好,进行“四遥”改造时,二次部分也可利用原来电磁继电器的保护触点进行控制。同时,增加远方操作转换功能、远方复归信号继电器、小电流系统接地选线装置。

3.3变电站建设

从目前综合自动化变电站运行中暴露出的问题看来,许多问题都同产品质量和工程安装质量直接有关,因此,在建自动化变电站中,要重视产品质量、安装质量和售后服务质量。

3.4自动化变电站的运行管理模式

目前自动化变电站运行管理模式基本是少人值班和无人值班两种。少人值班比常规变电站人员减少一半。无人值班即“无人值班,有人看守”模式,另要成立操作班、监控班来替代常规变电站管理。现在看来,大家对变电站的运行管理模式认识不统一,普遍把自动化变电所叫“无人值班变电站”,这并不恰当,实际上采用“少人值班”的运行管理模式更为可行。下面从变电站安全、可靠、经济运行方面谈一点看法:

(1)变电站是保证城乡供电,创造企业效益的基层班组,变电值班岗位担负着时刻保证供电设备安全运行的重任,因此,变电值班岗位任何时候只能加强,不能削弱。

(2)变电站的位置一般分布在远离城市的偏僻地方,人员稀少,交通不便。如果采用“无人值班,有人值守”的模式,存在许多不安全因素。首先长期一个人留守,值守人员就存在人身安全问题。再说操作班远离变电站,设备有了故障也难做到及时处理,同时车辆的频繁来往也是一个不安全因素。但是,如果采用“少人值班”的模式,这些问题都将得到妥善解决。

(3)常规变电站值班一般5~7人,自动化变电站采用“少人值班”模式,人员可减一半。但“无人值班,有人值守”的模式用操作班、监控班替代常规变电管理,实际人员也难减少,如果自动化变电站数量少,“无人值班”模式用人将会更多。

(4)综合自动化变电站的设备是现代化高新技术,对值班人员的素质要求比常规变电站高,应配备责任心强、业务熟悉的人员来管理。总之,自动化变电站管理应选用“少人值班”运行管理模式为宜,变电站定员一般2~3人,轮流值岗。值班员的职能同常规变电站不一样,工作性质由被动性转为主动性。因此,对值班员的素质要求更高了,应选派责任心强、对业务管理熟悉的人员担任。值班职责:主要负责变电所的日常保卫及环境卫生、绿化工作;监控变电设备运行及变电设备检修操作和临时性操作等工作。

电子合同如何管理范文2

【关键词】信息化建设 系统建设 企业业务

1 实施背景及目标

合同作为经营管理的手段,是企业与外部进行物流、资金流、信息流交换的基本形式,是企业从事经济活动取得经济效益的桥梁和纽带,同时也为企业带来了各种各样的法律风险,如何通过信息化手段提升合同法律风险管控能力,提高质量及效率,为企业生产经营保驾护航是本文研究的重点。

2 传统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培养专业的法律人才队伍,健全法律规章制度、增强法制观念,这些都是提升公司合同管控水平的重要手段,但是传统的全靠人工审核的合同管理模式,仍存在以下问题:

2.1 合同履行监控情况难以掌控

传统的合同管理模式更侧重于合同签订前对合同重要条款的审核,而合同已经履行到什么程度,是否按照合同签订的进程有序推进,这些都是法律部门管控的难点及薄弱环节,难以真正实现对合同全生命周期的管理。

2.2 风险管控能力有待提升

风险管控是合同管理的重要内容,如何确保合同文本内容的规范性及真实性、合同对方主体的合法性、财务付款合同与正式签字确认合同的一致性,降低合同倒签率等等,以上问题只靠人工审核都难以解决。

2.3 查阅、统计不便利

金额、对方供应商等合同信息全靠人工登记台账,工作量大、易出错、且统计维度单一,无法满足管理层多维度的决策、分析要求。

3 解决对策

基于以上现状及问题,企业可以借助信息化手段,将标准的合同管理流程、条款和范本等业务管控模式通过信息化系统进行固化。实现对合同规范、标准的统一管理。详细功能模块如下:

3.1 合同审批表模块

合同审批表是贯穿各项功能的纽带,也是业务审核的重点。通过合同审批表,将合同中最重要的内容进行突出展现,同时提示各类合同的审核注意事项。包括合同基本信息、合同金额、对方主体、签章信息等内容。

合同基本信息:包括合同编号、合同名称、合同承办部门、合同履行时间、合同业务大类、合同业务小类、合同主要内容、风险提示、审核规范、审核职责规范等;

合同金额:包括合同币种、合同价款、合同税款、合同总金额、付款条款等。

对方主体:包括对方主体名称、银行账户名称、开户行名称、开户行账号等。

签章信息:甲方签字人、甲方签字日期,乙方法定代表人、乙方签字人、乙方签字日期等。

3.2 合同审批流程模块

合同审批流。主要是将合同审批业务流程固化在系统中,实现电子审批。主要流程包括:合同审批、授权、归档。履行、变更、移交、解除、作废等。

3.3 合同统计查询模块

支持用户通过合同名称、合同编号、对方当事人、合同金额、合同起草人等信息,快速定位到用户需要查询的单个合同。

提供多维度报表查询及统计功能,包括倒签率报表、签订及时率报表、合同归档统计报表、结算合同报表等。用户通过在系统中选择报表类型、期间等查询条件,系统可快速、直观、精准展示统计结果。

3.4 合同履行监控模块

从相关财务系统中获取所有合同的报账及付款情况,给相关业务用户直观展示合同的付款进程;通过系统定期向相关业务部门发送合同履行监控单,请业务部门主动报送各合同执行情况并通过电子流程流转到法律部门。法律部门可以逐不出户就清晰了解每个合同的付款及履行进程,对存在风险及时洞察并采取相应措施,防患于未然。

3.5 合同档案管理模块

对于已经审批完成的合同进行电子归档,按照纸质合同归档规则,系统建立相应的合同编目、案卷。建立电子的借阅审批流程,电子流程审批通过后,系统会给申请人赋予查看相应借阅合同的权限。

3.6 多系统协作办公模块

通过打通与手机办公、财务报账平台、文档安全等系统接口,实现各系统基础数据的一致性、办公的高效性以及安全的管控性,主要如下:

3.6.1 与短信平台接口

当审核人收到待审批合同时,系统会促发短信,提醒审批人及时审批合同;当审批人处理时间超过企业要求的处理时限后,系统会自动发送催办短信给审批人,提升合同处理的及时性。

3.6.2 与文档外发系统接口

合同审批完成后,系统自动加盖水印,并留痕控制,任何人无法再对合同的任何信息进行修改,只能查看和打印,且打印的合同会显示某某企业名称的水印,避免合同在前期商定妥当,且已履行完内部流程后,被对方主体恶意篡改。

3.6.3 与财务报账系统接口

将合同编号、金额等基础信息同步到财务报账系统,用户报账时,需要在报账平台选择合同编码,合同相关的金额、供应商等信息自动带出且不可修改,当报账金额大于合同金额时,报账单无法提交。通过上述手段,确保合同履行的规范性及合法性,避免报账人恶意篡改付款单位,或付款金额大于合同订金额的违规业务。

电子合同如何管理范文3

[关键词] 电子商务 法律问题 电子商务合同 知识产权 网络隐私权

电子商务是以网络为运作平台的,其交易场所虚拟化、表现形式多样化、交易范围国际化,由于网络平台、市场准入、法律冲突、发展中国家的电子商务发展状况等因素的制约,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十分庞大。电子商务的法律问题主要涉及在电子商务活动中出现的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即电子商务合同、电子支付、电子交易安全、知识产权、消费者权益特别是隐私权保护等方面所引起的法律问题。

一、电子商务合同问题

电子商务合同主要是双方通过电子形式 (email;传真;电话;或者网络电子表格等等)来签订的。电子商务进行的是无纸贸易,其在形式上和法律效果上与传统合同相比有了很大变化,这涉及数字签名、电子发票、电子合同的法律地位和效力问题,必然产生很多问题:首先,电子商务合同双方当事人基本属于不见面,双方都通过网络虚拟平台进行运作,其信用仅仅依靠密码的辨认或认证机构的认证,密码认证的虚拟性和认证机构认证的多样性导致合同的信用体系存在较大疑问,对大额和长期的商务合作开展不利。其次,电子发票在我国只是存在理论上的构想,很多电子商务合同特别是小额交易没有发票,这种合同一旦产生问题,纠纷的解决就是个难题。第三,数字签字代替了传统合同生效的签字盖章方式。数字签名本身的效力产生就存在疑问,并且其存在宜复制性和仿照性,不易辨别性,一旦被复制和仿用,产生的合同纠纷解决就十分复杂。第四,电子合同和网络虚拟商家的普及,如何界定好生效的地点,这是合同纠纷的约定管辖的重要依据。第五,自动订单合同的效力问题。依照商家或者客户自动设置的订单系统产生的订单合同到底是否必然生效,由此一方无法供货产生的违约责任由谁来承担等,这些都是现实中存在的。最后,因计算机或者网络发生故障产生的合同的法律效力如何认定。如果因为计算机或网络系统发生故障导致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有瑕疵或者错误,该意思表示的效力如何呢?由此而发生合同关系,该合同的效力如何,最终产生违约责任由谁来承担?

二、电子商务支付问题

电子商务的优势在于能够实现零距离收付、零距离购销,如果没有安全有效的电子商务金融渠道,尤其是电子支付手段,是做不到“零距离”的。而我国现在的金融支付手段不完善,各大商业银行的电子支付程序比较繁琐,并且还没达到数据的交互,没有形成统一的支付系统。当电子交易中的当事人采用不同的支付方式且这些支付方式又互不兼容时,双方就不可能通过电子支付的手段来完成款项支付,从而也就不能实现因特网上的交易。另外,现存的支付宝手段虽然在电子商务活动中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但这只是电子支付中的过渡产品,其在解决电子支付的安全性和资金流动的实时性上存在明显缺陷,不能完全满足金融电子化的要求。

三、电子商务交易安全问题

电子商务交易安全的法律问题,涉及到下面三个方面。第一,电子商务网站的安全管理存在很大隐患,普遍容易受到黑客攻击,国内安全技术结构和加密技术强度普遍不够;第二,电子商务交易售后安全也是真空地带,出现问题后客户往往不知道去找谁负责,有人开玩笑说“电子商务目前是个‘三无’行业:无法可依、无安全可言、无规可循”;第三,电子商务交易安全缺乏足够法律制度体系支持。我国现今对电子商务交易的保护主要分散于计算机网络技术相关法律法规及民商法,没有相关的专门法律体系,制度建设上也存在混乱,加上网络技术发展速度过快,法治远远滞后。

四、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知识产权与有形财产存在明显不同的特点,如垄断性、地域性、时间性、无形性、政府确认性等等。其中,又以垄断性(专有性)和地域性更为特别。如果知识产权不能保证权利人的专有,则知识产权制度就不能发挥出应有的作用,其权利也就成了一种摆设。如果地域性被彻底打破,权利就有可能成为世界通行的“全球权利”或者产生世界性统一的制度。电子商务活动建立在互联网上,网络的传输表现出“公开”的开放性和“无国界”的全球性特点及状态。“公开”为“公知”提供了前提,也为“公用”提供了方便;“无国界”又使得地域性的知识产权受到了严峻的挑战。在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化趋向之状况下,是否因电子商务的发展而导致知识产权保护的真正本质意义上的国际化?

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问题主要是由现有的网络技术给版权、专利权和商标权等制度带来的问题。在其上的知识产权法律冲突呈现复杂性和难以根除性,有些问题在现有的法律制度中还很难以找到有效解决的方法。

五、电子商务隐私权保护问题

网络隐私权是指公民在网络中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搜集、复制、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也指禁止在网上泄露某些,与个人相关的敏感信息,这些信息的范围包括事实,图像(例如,照片,录象带),以及毁谤的意见等。目前电子商务隐私权保护领域遇到的三大问题:个人信息数据保护、个人数据二次开发利用和个人数据交易。网络侵权行为的泛滥会使电子商务交易的诚信基础更为削弱,不利于电子商务交易的长久发展。

虽然现阶段在中国还存在着阻碍电子商务发展的著多问题,但是电子商务有着许多独特的优势,随着中国网络技术的发展,上网用户的急剧上升,上网速度的加快,网上支付手段的改善,网络交易安全体系的建立,中国电子商务必定会得到飞速的发展。

参考文献:

电子合同如何管理范文4

【关键词】:电子合同法律效力无纸化

在电子商务的过程中,参加交易的双方是以交换电子数据讯息的方式而不是通过当面签订或交换书面文件的方式来达成或进行商业交易的,由于该过程以电子数据讯息代替了传统的书面文件,实现了无纸化,因此产生了一种新型的合同形式:即电子合同,目前,国际社会和世界各国为了确保电子合同的顺利进行和发展,纷纷着手通过对电子商务立法的研究和制定来规范电子合同。其中,有代表性的包括1996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制定通过的《电子商业示范法》,1999年11月的美国《统一电子交易法》,以及2000年5月的欧盟《电子商务指令》。这一系列法律文件、法规的出台,为各国电子商务的立法提供了借鉴与依据,为电子合同的实际应用提供了规范与标准。我国现有的网络立法,主要有1996年2月1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1999年2月1日海关总署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舱单电子数据传输管理办法》;1999年上海市制定的《国际经贸电子数据交换管理规定》以及我国1999年10月1日起实施的《合同法》;等等。从以上可以看出,我国针对网络交易的立法还是能够基本满足需要的,只是不够系统。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关于网络交易的立法还很不够,许多问题都未能解决,尤其是在电子商务的立法方面尚无一部统一的综合性法规。因此,本文结合我国的现行有关法律和实际情况,针对我国电子商务活动中电子合同的形式与特点,电子合同的成立,电子签名的效力与确认,电子合同证据效力的认定几方面进行初步探讨。

一、电子合同的形式与特点

电子合同,是指以电子数据交换(缩写为EDI),电子邮件(E-mail)等能够完全准确地反映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电子数据讯息的形式,通过计算机互联网订阅的商品,服务,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所谓电子数据交换(EDI)是使用统一的标准编制资料,利用电子方法,将商业资料由一立的电脑应用程序,传送到其他的独立的电脑的应用程序。EDI的传递具有通用的特点:它可以产生纸张的书面单据,也可以被储存在磁的或者其他的接收者选择的非纸张的中介物上(如磁带、磁盘、激光盘等)。而电子邮件,是以网络协议为基础,以终端机输入信件、便条、文件、图片或声音等通过邮件服务器传送到另一端终端机上的信息。由此可见,电子合同虽与传统合同所包含的信息大体相同,同样是对签订合同的各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作出确定的文件。但因其载体和操作过程不同于传统的书面合同,故具有以下特点:

1、订立合同的双方或多方在网络上运作,可以互不见面。合同内容等信息纪录在计算机磁盘中介载体中,其修改流转、储存等过程均在计算机内进行。

2、表示合同生效的传统签字盖章方式被数字签名(即电子签名)所代替。

3、传统合同的生效地点一般为合同成立的地点,而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的合同,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4、电子合同所依赖的电子数据具有易消失性和易改动性,电子数据以磁性介质保存,是无形物,改动,伪造不易留痕迹,其作为证据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由于电子合同的以上特点,电子商务立法应当对电子合同的有效性做出一般性规定,即合同的成立可以通过电子形式表达,合同的有效性不应仅仅因为合同采用了电子形式就受到影响。对此,1996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制订的《电子商业示范法》指出:因为数码信息具有以后被引用的可能性,足以担当书面文件的任务,不能仅仅因为信息采用的方式是数码信息而否定其法律效力,有效性和可强制执行性。我国《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能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从而确立了合同除了以传统书面方式外还可以以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作为其表现形式。但是对电子合同的发送,对合同接收和承认,以及发送和接受的时间地点的认定等问题还是需要更为详细的规定。需要说明的是,法律规定以电子形式缔结的合同具有效力,目的只在于扫除有关合同形式要件的现行法律规范给电子商务造成的障碍,保证法律系统允许合同以电子形式缔结,不因为这些合同采用了电子形式就剥夺其有效性和约束力,但并不是说只要合同采取了电子形式就一定具有了法律效力。

二、电子合同的成立

在合同中,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对合同当事人具有重大意义。合同成立的时间决定合同效力的起始与法律关系的确立;合同成立的地点则对确定适用的惯例、在诉讼时确定管辖法院以及对确定适用的法律均具有重大意义。

(一)电子合同成立的时间

在传统合同中,只要有一方发生要约,另一方作出承诺,那么合同就成立了。而采用EDI方式签订的电子合同,是由买卖双方在交易洽商过程中的多次电子数据传递构成的。一方电子数据的输入即为要约,另一方电子数据的发出即为承诺。对于接受的生效时间,英美法和法国法均采取所谓的“投邮主义”,德国法则采取所谓的“到达主义”,《联合国国际贸易物买卖合同公约》对接受生效原则上采取到达生效原则。

由于各种法律制度的差异,加上受到通讯手段的限制,因此,以合同是否成立及何时成立,存在着许多不确定因素。在电子环境中,为避免贸易纠纷,确定了到达生效原则,即:不论何种传递,只有在被对方适当地“收到了”,才具有法律意义。这就要求传递的信息必须能够进入对方在协议中指定的收据电脑。在EDI中,“收到”的意义也与各国法律的规定一致的,即当传递进入接收方的收据电脑时,即为收到,而不管接受方时否已了解其内容。至于由于接收方自身的原因,延误对进入信息的反应而产生的风险责任则由接受方承担。

我国《合同法》明确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如果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作出承诺的通知到达要约人时即发生法律效力。如果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以履行方式做出承诺的,履行开始时,承诺即发生法律效力。如果承诺是以数据电文方式作出,承诺到达的时间适用《合同法》第16条的规定。

(二)电子合同成立的地点

针对合同成立的地点,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业示范法》第15条规定:除非发端人与收件人另有协议,数据电文应以发端人设有营业地的地点,为其发出地点,而以收件人设有营业地的地点视为其收到地点。就本款的目的而言:如发端人或收件人有一个以上的营业地,应以对基础交易具有最密切的营业地为准,又如果并无任何基础交易,则以其主要营业地为准;如发端人或收件人没有营业地,则以其惯常居住地为准。之所以“营业地”作为发出或收到地,主要是基于使合同等行为与行为地有实质的联系,从而避免以“信息系统”作为发出或收到地可能造成的不稳定性。我国《合同法》第34条第2款与示范法的规定颇为相似,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首先受制于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由当事人予以约定,在缺乏约定时,以主营业地为第一标准,以经常居住地为替代标准。

三、电子签名的效力与确认

签名,通常指签署者在文件上手书签字,其实质在于认证该项文件。其基本要求具有独特性。因而它可以使用某种独特的符号来代替。在传统的,以纸张为基础的书面合同中,一般都有买卖双方代表的签名,其用意是证明交易双方当前的买卖意图——即双方愿意在合同规定的条件下进行交易。按照我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只有“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电子合同未必具有传统概念下的书面正式文本,此时所谓的签字盖章也就有了新的概念和方式,这就是电子签名。如同传统合同签字盖章方才生效一样。电子签名无效,则无法导致电子合同生效。由于电子商务交易各方绝大部分是未曾谋面的,交易又是即时发生的,因此如何使彼此的要约承诺具有可信赖性,当债务与合同义务发生不履行时,又如何有效使违约方面承担起负有的法律责任,这就涉及到交易双方的身份确认问题。

在传统合同中,手签名或盖公章的行为有三种功能:一、是表明合同各方的身份;二、是表明接受合法约束的意愿;三、是在发生纠纷时作为证据,保证交易的安全。但在电子合同中,传统的签名方式很难应用于这种电子交易方式。因此,国际上建立了一种参加交易的每一方都采用电子签名机制。这种电子签名机制是由符号及代码组成,它用于每一份单据,以每一方来讲,具体采用什么符号或代码,是根据现有的技术,可应用的标准的要求及所使用的安全程序来确定的。任何一方的电子签名可以不时地改变,以保护其机密性。所有这些都是为了确保电子签名者的当时意图,这与传统的签名的意义和要求相吻合的。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业示范法》采用了一种“功能等同”方法以解决电子数据讯的书面形式问题。这种方法立足于分析传统书面要求的目的和作用,以确定如何通过电子商业技术来达到这些目的或作用,其具体做法是挑出书面形式要求中的基本作用,以其作为标准,一旦数据电文达到这些标准,即可与起着相同作用的相应书面文件一样,享受同等程度的法律认可。我国《电子签名法》第十三条规定,电子签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一)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二)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三)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屐能够被发现;(四)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第十四条规定: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因此,随着电子签名确认技术问题的解决,需要从法律的角度给予其认可,确认其效力。目前,国际上已普遍采取通过建立电子商务认证中心,担负起类似印签管理和登记制度担当起对电子文书的真实性证明和鉴定责任。作为独立于交易各方的权威机构,如果交易双方或第三人对当事人身份或交易内容有所质疑,认证中心可作为鉴定人提供有关身份确认的资料与证据。这样交易双方或第三人均不得任意否认交易的发生及其内容,从而使当事人在网络这一虚拟世界环境下所发出的要约与承诺与现实世界的要约与承诺同具法律约束力。我国《电子签名法》第十八条规定:从事电子认证服务,应当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予以许可的颁发电子认证许可证书,申请人应当持电子认证许可证书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登记手续,取得认证资格的电子认证服务提出者,应当按照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在互联网上公布其名称、许可证号等信息。这就规定了取得认证资格法律程序。

四、电子合同证据效力的认定

传统的确定交易各方权利义务的各种书面合同单证,被储存于计算机设备中的电子文件所代替后,这些电子文件就成为电子证据。因此,电子证据也被称为计算机证据。由于电子商务中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的各种合同单证都是采用电子形式的,因此,电子证据作为一种新的能引起一定法律后果的行为载体,在诉讼中,已不仅仅是合同形式,同时也具有证据意义的权利义务根据。《电子商业示范法》第9条规定:任何方面不得以数据电文形式不是原件为由否定其作为证据的可接受性。

当然,电子证据虽然应当是一种介于物证与书证之间的独立证据。但我国诉讼法目前对其法律效力并未明确规定,没有将其单列出来作为证据一种,但因其属于计算机储存的能证明事实数据和资料,对照《民诉法》第63条的规定,可将其归入“视听资料”类,且《民诉法》也规定在提交原件确有困难时,可提交复制品或副本。而新《合同法》也已规定了电子合同可以作为书面合同的形式,因此,我国法律在证据采纳方面的规定不构成电子证据采纳为证据的障碍,只需在今后的立法或司法解释中加以明确即可。

我国《民诉法》第69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辩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可见,视听资料不能单独、直接地证明待证事实,属间接证据的范畴。同时,由于电子证据容易被伪造、篡改,加上易受人为的原因或环境和技术条件的影响而出错,故也应将电子证据归入间接证据。按照法理学的理论,只有直接证据才能直接单独地证明案件主要事实,而间接证据必须和其他证据联系在一起才能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怎样判断一项电子证据的效力?《电子商业示范法》第9条第(2)未规定了一个指导性的原则,即“在评估一项数据电文的证据时,就考虑到生成、储存或传递该数据电文的办法的可靠性,保护信息完整性的办法的可靠性,用以鉴别发端人的办法,以及任何相关因素。”它特别强调审查电子证据生成的可靠性、储存的可靠性、传输的可靠性、保存方法的可靠性和发送人身份的确定,也就是说某项数据电文(电子证据)自生成后直到提交给法庭或仲裁庭时止,如果它在储存、破坏,则该电子证据是合法有效的。本人认为这个规定同样应当作为我们审查电子证据的根本原则,只有在确定某项证据真实有效的前提下才能判断电子证据的真实可靠性和如何与其他证据结合起来认定案件事实将是是主要的工作。本人认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审查电子证据的来源。包括形成时间、地点、制作过程等。

2、审查电子证据的收集是否合法。

3、审查电子证据与事实的联系。只有与案件相关的事实或逻辑上是相关的事实才能被认为证据。

4、审查电子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有无伪造、篡改等。

5、结合其他证据进行审查判断。如与其证据相一致,共同指向同一事实,就可认定其效力,作为定案根据,反之则不能。

由于我国目前尚无规定要求网络服务商对传输的电子文件储存记录或转存的制度,造成了一旦发生争议,将无第三方可以出具有中立性的证据。对此还应当以法律的形式对此做出具体规定。对电子证据的收集、运用、判断有一个逐步完善、逐步规范的过程,在很大程度上它有赖于技术的发展和推广,因此立法既要有超前性又要有灵活性,不宜制定过于量化的条款。同时我们还要注意一个有害的倾向:因为电子证据具有无形性和易破坏性的特点,故对电子证据的认定提出过于苛刻的要求,似乎所有的电子证据都只能算作间接证据、似乎不到万无一失排除一切的程度就不能对其加以采信,这种极端的谨慎是不可取的。事实上任何一种传统的证据都存在被仿造、被篡改、被破坏的可能,任何一种传统的证据都存在灭失、难以再现的威胁,在对证据的取舍和认定上,每一个承办人都会程度不同地运用“自由主证原则”,所以法律不能给司法人员评判电子证据设置过多的障碍。

五、符合电子合同特点的法制健全和完善

随着电子商务在全世界的广泛开展,在签订电子合同过程中所暴露出的各种问题也日益增多。我国《合同法》虽然有了几条关于电子合同规定,但过于简单、过于原则,难以适用。例如,对电子格式合同的具体规定:在订立电子合同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等问题制约着电子合同的效率及发展。为有助于电子合同效益的正常发挥,有力地保护合同签订双方的合法权益。电子合同的特殊性要求我们制订一系列具有超前性,又要有灵活性的更具操作性的法规。本人认为,应建立一个全国性的权威数据机构,加强对电子数据的监控,从而在达到保护数据往来的真实性,以防患于未然。对此,从法律角度出发,可在实施EDI过程中,建立一个联系接各须知户的EDI中心。并应对该中心的法律地位作出详细规定:

1、它必须是一个独立的中立性的服务机构,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贸易活动,以保证其在发生纠纷举证时的公正性;

2、它必须是用户资料的传递中心。EDI用户的任何资料均经过中心以传递。发生纠纷时,受理机关根据中心提供的资料,即可得以及时审理案件,可省去许多取证、质证方面的不便,同时也保证了证据的真实性、权威性。

3、它必须有对资料保密和储存的法定义务。由于EDI中心实际上成了超级商业情报中心,如有泄露,用户将会有重大损失。另外,纠纷发生,可能延续到交易之后;而审理的时间,又往往是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之后。所以,EDI中心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妥为保存资料,以备核查。

4、它必须对其网络本身的技术及安全、日常传递中出现差错(例如及未及时发出或错误地发出等)负法律责任。

总的来说,立法的根本目的不是约束电子商务,而是保障电子商务的发展,让所有的交易者能够预见其交易行为的法律后果,使合法的交易行为得到法律的保护。电子商务的立法将真正促进我国的经济的发展,使我国抓住新技术带来的新的发展机遇,向新世纪的经济强国迈进。

参考资料:

1、《民商法论丛》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2、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业示范性》

3、郭卫华金朝武王静著《网络中的法律问题及其对策》法律出版社2001年1月第1版

4、蒋建平杨毅《电子合同效力问题初探》

电子合同如何管理范文5

(一)电子商务的内涵

电子商务是20世纪90年代初期开始在美国、加拿大等国兴起的一种崭新的企业经营方式。具体讲,电子商务是一种通过网络技术的应用,快速而有效地进行各种商业行为的最新方法。它不仅指基于国际互联网上的交易,而且指所有利用国际互联网、企业内部网和局域网来解决问题、降低成本、增加附加值并创造新的商机的所有商务活动,包括从销售到市场运作以及信息管理在内的众多企业行为。

参与电子商务的实体有4类:顾客(个人消费者或企业集团)、商户(包括销售商、制造商、储运商)、银行(包括发卡行、收单行)及认证中心。尽管互联网上提供的销售、服务多种多样,但就其方式而言,综合归纳起来不外乎两大类,即间接电子商务方式和直接电子商务方式。

1、间接电子商务方式。企业在互联网上开设主页,创建"虚拟商店"、"在线(online)目录",提供供货信息,客户通过电子函件系统向销售商发出订购单,在互联网上完成必要的电子单证信息交换后,销售商(或委托配送中心)以传统的邮寄方式或直接上门送货方式完成产品的交付。这种方式主要适用于实体产品,如消费产品(服装、餐饮、鲜花)等。在这种场合,互联网的使用只是给交易双方提高了时间和财务效率,而在实质上,它和传统的通信或交货渠道如电话、传真或邮寄等并没有本质上的区别。

2、直接电子商务方式。主要针对无形货物或服务(指可以数字化的产品),像音乐、软件、图片、VCD等内容的在线(online)订购、付款、交付,或者全球规模的信息服务。在这种场合,互联网是有形交易的一种替代形式,它使交易双方越过地理界线直接进行无缝的电子交易,最适用于远程购物。

电子商务涵盖的范围很广,不仅包括通过因特网、EDI所进行的网络上的商业数据交换和电子交易,还包括政府职能部门提供的电子化服务、电子银行、电子税务、电子邮政、企业协作等等。根据不同的交易对象,电子商务可以分为个人与企业之间(如网上购物)、个人与政府之间(如网上报税)、企业与企业之间(EDI)、企业与政府之间(如网上报关)等多种类型。

(二)电子商务的特点

电子商务是综合运用信息技术,以提高贸易伙伴间商业运作效率为目标,将一次交易全过程中的数据和资料用电子方式实现,在商业的整个运作过程中实现交易无纸化、直接化。电子商务可以使贸易环节中各个商家和厂家更紧密地联系,更快地满足需求,在全球范围内选择贸易伙伴,以最小的投入获得最大的利润。

电子商务的发展相对于传统的商务活动而言,是一次质的飞跃,它有许多现行税收体制无法适用的特点,在某种程度上为商家和消费者避税提供了机会。从最根本上说,电子商务有如下特点:

1、电子商务的交易具有无国界性、无地域性。由于互联网是开放的,人们传统贸易中刻意追求的国界概念在互联网下将变得毫无意义,国内贸易和跨国间贸易并无本质上的不同,很多跨国交易甚至可不受海关检查而自由进行,因而网上贸易是突破了地域观念的贸易。

2、电子商务中使用的货币是电子货币(Electronic Money, 以下简称EM)。EM是一种可转换货币,已经被数字化、电子化,可以迅速转移。从税收的角度看,传统的现金逃税是有限的,因为现金交易数额不可能巨大,然而在EM申由于交易金额巨大,且隐秘、迅速、不易被追踪和监督,因此逃税的可能性空前增加。

3、电子商务中的交易人员具有隐匿性。由于缺少对互联网使用者的有效控制,互联网的使用者具有隐匿性、流动,性,通过互联网进行交易的双方,可以隐匿姓名、隐匿居住地;企业只要拥有一台电脑、一个调制解调器、一部电话就可以轻而易举地改变经营地点,因而对使用者交易活动的地点也难于确定。

4、电子商务中的交易场所是虚拟市场。电子商务是一个通过虚拟手段缩小传统市场的时间和空间界限的场所。互联网上的商店不是一个实体的市场,而是一个虚拟市场。网上的任何一种产品都是触摸不到的。在这样的市场中,看不到传统概念中的商场、店面、销售人员,就连涉及商品交易的手续,包括合同、单证甚至资金等,都以虚拟方式出现。

5、电子商务中的交易信息载体是数字化是无形的。能在互联网上传输的信息大都是二进制的或数字化的信息,这些信息在传输时一般都已被压缩。所以除非将信息下载,并进行转换,否则很难了解所传输的内容。电子支付体系的采用,使货币、账簿也变得电子化、无形化,加大了对交易内容和性质的辨别难度。加上加密技术的发展和广泛应用,只有具有私人密钥才能破解信息。

反电子商务中的交易商品来源具有模糊性。互联网上大多数站点都设有镜像站点,镜像站点通常是位于其他国家的计算机,其中存贮着与原始站点完全相同的信息。采用镜像的目的是避免互联网上 "交通阻塞",使互联网用户访问与之物理位置相对较近的计算机,从而加速信息的交互过程。为此,对网络贸易的消费者而言,他并不知道是哪个国家的计算机为他提供了产品或服务。当然对消费者而言,只要获得所需的产品和服务,它们的来源情况如何是无关紧要的。然而这一特性却加大了税务当局的工作难度。

二、电子商务对税务稽查带来的影响

(一)积极影响

1、有利于税务稽查实现由"有限稽查"向"全面稽查"转换。目前,税务稽查是根据纳税申报表,发票领、用、存情况,各种财务账簿和报表等信息,来确认稽查对象并实施稽查的。企业提供的涉税信息的充分性和可靠性非常有限。实行电子商务后,可以通过互联网获取该企业所属行业信息、货物交易情况、银行支付情况、发票稽核情况及其关联企业情况等,促进稽查约有效实施。同时,稽查人员可随时获取法律、法规、条例等信息,甚至可以网上取证。

2、电子商务推动税务稽查的方法和手段走向现代化。税务机关与银行联网,通过"网上银行"、"电子货币"、"电子支票"来收缴查补税款,加快了税款人库时间。传统的查账将被"网上稽查"所代替,通过税务机关与电子商务认证中心、网上银行、海关、工商、外T管理局、法院、公安等部门的联网,共同建立专门的电脑税务稽查与监控网络,研制具有网上追踪统计功能的网上稽查软件,查处电子商务中税收违法案件,从而加强了依法治税的手段和力度。

3、有效降低稽查成本,促进了税务稽查部门的廉政建设。电子商务促进了对纳税人实行电脑化、网络化管理,稽查机关可以要求纳税人以电子邮件形式,把电子账册、电子票据等信息发送到稽查部门,实行网上稽查,避免了目前繁琐的实地稽查和调账稽查,避免了与纳税人接触,更加符合税收的简便和最小征收费原则,也促进了廉政建设。

(二)不利影响

税务机关要进行有效的征管稽查,必须掌握大量有关纳税人应税事实的准确信息,以作为税务机关判断纳税人申报数据准确性的依据。为此;各国税法普遍规定纳税人必须如实记账并保存账簿、记账凭证以及其他与纳税有关的资料若干年,以便税务机关实施以账证追踪审计为主要形式的检查,从法律上奠定了税收征管的基础。

1、在互联网这个独特的环境申,由于订购、支付甚至数字化产品的交付都可通过网上进行,使得无纸化程度越来越高,订单、买卖双方的合同、作为销售凭证的各种票据都以电子形式存在,且电子凭证又可被轻易地修改而不留任何线索、痕迹,导致传统的凭证追踪审计失去基础。

2、互联网贸易的发展刺激了电子支付系统的完善,联机银行与数字现金的出现,便跨国交易的成本降至与国内成本相当的水平,一些资深银行纷纷在网上开通"联机银行"业务,开设在国际避税地。国际避税地也称国际避税港,源自英文Tax Haven,含义是"税务天堂"、"避税乐园".一般来说,国际避税地就是一国政府或一个地区,为了吸引外国资本流人和引进外国先进技术,对外国人在本国或本地区投资开设的企业不征税,或者只征收远低于其他国家税率的税,从而向外国投资者提供不承担或少承担国际税负的特殊有利场所。"联机银行"更是成为税收筹划者获取"税收保护"的工具。目前国内银行一直是税务机关的重要信息源,即使税务当局不对纳税人的银行账号进行经常性的检查,潜在的逃税者也会意识到面临的风险。如果信息源为境外等地的银行;则税务当局就很难对支付方的交易进行监控,从而也丧失了对逃税者的一种重要威慑手段。

3、数字现金的使用也应引起重视。从传统方式看,现金货币在逃税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数字现金不但具有现金货币的特点,且可以随时随地通过网络进行转账结算,避免了存储、运送大量现金的麻烦,加上数字现金的使用者可采用匿名方式,难以追踪,较之现制。

4、随着计算机加密技术的成熟,纳税人可以使用加密、授权等多种保护方式掩藏交易信息,税务机关既要严格执行法律对纳税人的知识产权和隐私权的保护规定,又要广泛搜集纳税人的交易资料,管理工作的难度越来越大。美国政府要求执法官员拥有进人每一台计算机的"钥匙",但即便如此也无济于事。因随着加密技术的发展和广泛应用,只有具有企业的"私人钥匙"才能破解其交易信息,但如果责令企业交出"钥匙",又将与法律规定的隐私权保护相悸。如何对网上交易进行监管以确保税收收入及时、足额人库是网上征税的又一难题。

三、税务稽查如何面对电子商务的挑战

(一)完善税务登记制度

实行电子商务后,企业的形态发生了很大变化,出现了虚拟企业(网上企业)。因此,必须建立专门的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制度,要求所有上网单位向税务机关申报网址、电子邮箱号码等上网资料,公司的税务登记号码必须展示在其网站上。实施税务稽查时,稽查人员可以通过查询企业网站,来获取企业的信息是否与申报信息一致,以便及时对企业实行监控。

(二)建立完善税务稽查电子系统

基于税务系统的四级广域网,实施办公自动化与征管信息系统、税务稽查系统、"大面额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稽核系统"、"出口退税用专用税票认证系统"、"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报警系统"、电子邮件等系统的系统集成,实现跨部门、跨地区之间涉税信息的快速传递、发票函件调查和相互协调。

(三)在当前的电子商务发展状况下,必须紧紧围绕银行资金结算这一关键环节展开税务稽查。目前,通过网上银行,大额、实时、跨国资金结算还未实现,电子货币还未推行(即便实行电子货币也需要一个将初始金额装人系统的金融中间人),电子商务法律不健全,电子票据的法律效力还未确立。因此,付款手段不可能发生根本变化。从最近查处的儿起网上偷逃税案件来看,都是从银行账户资金往来情况这一关键环节着手的。

(四)在实际稽查工作中,必须充分利用好新《合同法》这个强有力的武器,以前的法律,一般只承认看得见、摸得着的形式存在的合同。在电子商务时代,"书面合同"还包括看得见却摸不着的"电子邮件".1999年10月1日开始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况顺应时展要求,正视电子数据交换对《合同法》和《诉讼法》的影响,第一次明确了自然人作为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也是合同的书面形式。这就为互联网经济的发展铺平了道路,它的影响是划时代的。在总共428条的新《合同法》中,有两个条文对电子商务有重大影响:《合同法》中,对电子商务影响最重要的是第二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这条规定,第一次确立了自然人作为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在享有权利的同时,自然人和法人要承担相同的义务。因为新的《合同法》引人了"要约"与"承诺"的概念。当一个人在网站上一个商品的价格服务时(要约),如果另一个人选择确定购买(承诺),那么在法律上就成为正式的合同关系。《合同法》中另一个对电子商务有重大影响的条款是第十一条。该条款对合同"书面形式"的解释为: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这项条款奠定了新《合同法》在网络时代的"比特法律"地位,网络在国内经济生活中的地位得以确立。

(五)加大税务稽查人员的计算机知识和操作方面的培训力度,尤其是要提高稽查人员通过操作财务软件来查看企业各种财务报表的水平。同时,实行财务软件备案制度,企业开始使用财务软件时,必须向当地的税务机关提供财务软件的名称、版本号、超级用户名和密码等信息,经税务机关批准后才能使用。目前,金蝶、用友等财务软件开发商已经开发了基于电子商务的网络财务软件。网络财务是电子商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基于闷络计算技术,将帮助企业实现财务与业务协同,远程报表,报账,查账,审计等远程处理,业务中动态会计核算与在线财务管理,实现集团型企业对分支机构的集中式财务管理,支持电子单据与电子货币,改变财务信息的获取与利用方式,财务数据将从传统的纸质页面数据、初步电算化的磁盘数据发展到网页数据。

(六)加快立法,尤其需要修改《会计法》,确认电子账册和电子票据的法律效力。另一方面,还要考虑电子商务环境下,如何解决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后带来的网上认证和法律效力等问题。从长远来看,必须制定相关的税收法规,明确网络交易的性质、计税依据、征税对象等。在保证鼓励新技术发展的同时,防止税收流失。

电子合同如何管理范文6

摘要:本文从目前电子商务发展中遇到的问题的角度来分析电子商务、存在的问题及现象,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在一定程度上对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起到了促进作用。

关键词:电子商务存在问题解决对策

电子商务将成为二十一世纪人类信息世界的核心,也是网络应用的发展方向,具有无法预测的增长前景。电子商务还将构筑二十一世纪新型的经济贸易框架。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对于国家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的战略,实现跨越式发展,增强国家竞争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但就目前的发展现状来看,我国的电子商务发展还面临一些问题,主要如下。

一、电子商务面临的问题

1.电子商务的搜索功能问题

当在网上购物时,用户面临的一个很大的问题就是如何在众多的网站找到自己想要的物品,并以最低的价格买到。搜索引擎看起来很简单:用户输入一个查询关键词,搜索引擎就按照关键词语到数据库去查找,并返回最合适的WEB页连接。但根据NEC研究所与INKTOMI公司最近研究结果表明,目前在互连网上至少几十亿网页需要建立索引,而就目前的搜索引擎来讲,显然还不能对所有的网页建立索引,仍然接近一半不能索引。这主要不是由于技术原因,而是由于在线商家希望保护商品价格的隐私权。因此当用户在网上购物时,不得不一个网站一个网站搜索下去,直到找到满意价格的物品。

2.电子商务的安全性问题

电子商务的安全问题仍是影响电子商务发展的主要因素。由于INTERNET的迅速流行,电子商务引起了广泛的注意,被公认为是未来IT最有潜力的新的增长点。然而,在开放的网络上处理交易,如何保证传输数据的安全成为电子商务能否普及的最重要的因数之一。调查公司曾对电子商务的应用前景进行过在线调查,当问到为什么不愿意在线购物时,绝大多数人的问题是担心遭到黑客的侵袭而导致信用卡信息丢失。因此,有一部分人或企业因担心安全问题而不愿意使用电子商务,安全成为电子商务发展中最大的障碍。如:安全可靠的通讯网络;有效防护连接在网络上的信息系统;有效防止资料被盗取或盗用;培训电子商务人才,使其了解如何防护其信息系统和资料的安全。

3.电子商务管理的问题

电子商务的多姿多彩给世界带来了全新的商务规则和方式,这更加要求在管理上要做到规范,这个管理的概念应该涵盖商务管理,技术管理,服务管理等多方面,因此要同时在这些方面达到一个比较令人满意的规范程度,不是一时半时就可以做到的。另外电子商务平台的前后端相一致也是非常重要的。前台的WEB平台是直接面向消费者的,是电子商务的门面。而后台的内部经营管理体系则是完成电子商务的必要条件,它关系到前台所承接的业务最终能不能得到很好的实现。一个完善的后台系统更能体现一个电子商务公司的综合实力,因为它将最终决定提供给用户的是什么样的服务,决定电子商务的管理是不是有效,决定电子商务公司最终能不能实现赢利。

4.电子商务的费用支出问题

由于金融手段落后,信用制度不健全,中国人更喜欢现金交易,没有使用信用卡的习惯。不难看出,影响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不单是网络带宽的狭窄,上网费用的昂贵,人才的不足以及配送的滞后,更重要的原应来自于信用制度不健全与人们的生活习惯。因此,我们应该加大金融改革力度,健全法制,建立信用制度,正确引导人们改变一些生活习惯,为我国B2C电子商务的发展创造有利的发展环境。

5.电子商务的合同法律问题

在电子商务中,传统商务交易所采取的书面合同已经不适用了。一方面,电子合同存在容易编造,难以证明其真实性和有效性的问题;另一方面,现有的法律尚未对电子合同的数字化印章和签名的法律效率进行规范。此外,现有的技术还无法做到对数字印章和签名的唯一性,保密性进行准确无误的认定。如何保证电子商务活动中合同的有效性及电子印章和电子签名的有效性,是保证电子商务正常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

二、问题的解决对策

电子商务是一项巨大的、复杂的系统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从电子商务发展的长远来看,我认为应从以下方面入手加以推动和引导。

1.做好电子商务的发展规划和宏观指导

电子商务是一项新生事物,其技术发展速度很快,业务方式没有最终定型,给政策的制定带来了一定的困难。这就要求政策制定者对市场的变化保持高度的敏感,加强研究,适时制定鼓励电子商务发展的政策。

2.加强基础设施建设

电子商务是基于信息网络的商务活动,需要建设必要的信息基础设施和手段,包括各种信息传输网络的建设、信息传输设备的研制、信息技术的开发等,使电子商务的发展奠定在坚实的环境建设基础上。要构建一个值得信赖并能够保证信息的完整性和安全性的多层次的开放的网络体系,加强基础网络的建设,改善国内用户环境。

3.加强电子商务宣传和人才培养

充分利用各种途径和手段培养、引进并合理使用好一批素质较高、层次合理、专业配套的网络、计算机及经营管理的专业人才,是我国电子商务建设成功的根本保证。同时,面对电子商务的安全问题,政府有关部门组织有关企业和研究单位制定安全技术,这是责无旁贷的。

4.加强政府的示范和引导,开展电子商务示范工程

通过实施政府信息化,提高政府工作效率和透明度,促进政府与社会的沟通;发展政府部门之间的非支付性电子商务,促进有关部门在电子商务实施中的关系协调,推动管理部门联网,实现商务管理电子化;发展政府和企业间的电子商务,实现政府采购网络化。

5.商务部要加强规划和指导,以保障电子商务的健康稳定发展发展电子商务的主要动力,理应是来自社会的、民间的、市场的力量

电子商务是在高度依赖高新技术和众多社会公共产品、共用设施、公共资源的基础上,对传统商务模式的变革,其发生、发展是离不开政府支持的。这种支持,除了前面论述的硬设施(网络基础设施等)和软设施(贸易、税收等制度和法律体系建设等)环境两方面内容外,商务活动的行政主管部门对电子商务发展的规划、规范工作也是不可或缺的。同任何形式的商务活动一样,市场秩序是决定其发展前景的关键因素,而市场秩序的形成和完善有赖于行政部门在法律框架内对市场运行及市场行为进行具体化规划和规范。这就是即使在最自由、最开放的领域,市场经济条件下相应于各类经济活动的行政主管部门之所以仍然存在的理由,中外各国概莫能外。因此,作为商务活动行政主管部门的商务部,应该切实担负起规划我国电子商务发展方向,规范具体发展行为的责任。总之,二十一世纪是信息化的时代,信息服务业成为21世纪的主导产业,在全球信息化大势驱动的影响下,世界各国的电子商务不断的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不断的改进和完善,电子商务必将成为各个国家和各大公司争夺的焦点。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