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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支付的问题范文1
随着计算机、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和日益融合,Internet已进入我们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和各个环节,无论是机关、单位还是家庭、个人,都可以通过Internet获取资源,共享信息。全新的电子商务是在Internet的广阔联系与传统信息技术系统的丰富资源相互结合的背景下应运而生的一种相互关联的动态商务活动,这种基于Internet的电子商务给传统的交易方式带来了一场革命。通过在网上自由传输的一串串字节,基于广泛互联和完全开放式平台,Internet实现了低成本、高效率的经营模式,包括各种金融业务。
电子商务将参与商务活动的各方,商家、顾客、银行或金融机构、信息卡公司或证券公司和政府等利用计算机网络统一地处在电子商务的统一体中,全面实现网上在线交易过程电子化。电子商务包括两个基本环节,即:交易环节和支付结算环节,主要涉及的是企业及个人的对外交易部分,不可避免地要发生支付、结算和税务等对外的财务往来业务,势必要求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与银行之间能够通过网络进行直接的转账、对账、代收费等业务往来,而支付结算业务绝大多数是由金融专用网络完成的。因此,离开了银行,便无法完成网上交易的支付,从而也谈不上真正的电子商务。电子商务的应用普及必须有金融电子化作保证,即通过良好的网上支付与结算手段提供高质高效的电子化金融服务。信息技术和网络为金融电子化创造了条件,电子银行、电子钱包、电子付款以及智能信用卡等已开始应用。但是,要真正发挥金融电子化对电子商务的保证作用,还需要建立完整的网络电子支付系统,提供验证、银行转账对账、电子证券、账务管理、交易处理、代缴代付、报表服务等全方位的金融服务和金融管理信息系统。
电子支付是指以商用电子化工具和各类电子货币为媒介,以计算机技术和通信技术为手段,通过电子数据存储和传递的形式在计算机网络系统上实现资金的流通和支付。由于运作模式的不同,各种支付系统在安全性、风险性和支付效率等方面有着不同的特点。
二、电子支付的协议模式与安全性
在电子商务中无论采用哪一种付款工具,都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安全性、处理成本低、且广为全球金融市场所接受,而安全性是第一位的。所以,保证支付工具的真实与识别该使用者的合法身份就是金融业在网络环境下实现电子支付所面临的问题。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是使用安全的电子支付模式,SSL和SET是目前实现安全电子支付的两种主要模式。
1、SSL支付模式
SSL(Security Sockets Layer)即安全套接层协议,主要用于提高应用程序之间的数据的安全系数,采用了公开密钥和专有密钥两种加密:在建立连接过程中采用公开密钥;在会话过程中使用专有密钥。加密的类型和强度则在两端之间建立连接的过程中判断决定。它保证了客户和服务器间事务的安全性。
SSL协议在运行过程中可分为六个阶段:
(1)建立连接阶段:客户通过网络向服务商打招呼,服务商回应;
(2)交换密码阶段:客户与服务商之间交换双方认可的密码;
(3)会谈密码阶段:客户与服务商之间产生彼此交谈的会谈密码;
(4)检验阶段:检验服务商取得的密码;
(5)客户认证阶段:验证客户的可信度;
(6)结束阶段:客户与服务商之间相互交换结束信息。
当上述动作完成之后,两者之间的资料传输就以对方公密进行加密后再传输,另一方收到资料后以私钥解密。即使盗窃者在网上取得加密的资料,如果没有解密密钥,也无法看到可读的资料。
在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由于有银行参与,按照SSL协议,客户购买的信息首先发往商家,商家再将信息转发银行,银行验证客户信息的合法性后,通知商家付款成功,商家再通知客户购买成功,将商品寄送客户。
在SSL协议中主要提供三方面的服务:(1)认证用户和服务器,使得他们能够确信数据将被发送到正确的客户和服务器上;(2)加密数据,以保证数据在传送过程中的安全,即使数据被窃,盗窃者没有解密密钥也得不到可读的资料;(3)维护数据的完整性,确保数据在传送过程中不被改变。
SSL协议的缺点:首先,客户的信息先到商家,让商家阅读,这样,客户资料的安全性就得不到保证;其次,SSL只能保证资料信息传递的安全,而传递过程是否有人截取就无法保证了。所以,SSL并没有实现电子支付所要求的保密性、完整性,而且多方互相认证也是很困难的。
2、SET支付模式
SET(Secure Electronic Transaction)即安全电子交易模式,是由Visa和MasterCard两大信用卡组织提出的以信用卡为基础的电子付款系统规范,用来确保在开放网络上持卡交易的安全性。SET规范使用了公开密钥体系对通信双方进行认证,利用DES、RC4或任何标准对称加密方法进行信息的加密传输,并利用Hash算法鉴别消息的真伪、有无篡改,以维护在任何开放网络上的个人金融资料的安全性。SET体系中还有一个关键的认证机构(CA),此机构根据X.509标准和管理证书。
SET协议规定发给每个持卡人一个数字证书。客户(持卡人)选中一个口令,用它对数字证书和私钥、信用卡号以及其他信息加密存储。这些与一个SET协议的软件一起组成了一个SET电子“钱夹”。
SET协议的工作流程如下:
(1)支付初始化请求和响应阶段 当客户决定要购买商家的商品并使用SET钱夹付钱时,商家服务器上POS软件发报文给客户的浏览器SET钱夹付钱,SET钱夹则要求客户输入口令然后与商家服务器交换“握手”信息,使客户和商家相互确认,即客户确认商家被授权可以接受信用卡,同时商家也确认客户是一个合法的持卡人。
(2)支付请求阶段 客户发一报文,包括订单和支付命令。在订单和支付命令中必须有客户的数字签名,同时利用双重签名技术保证商家看不到客户的帐号信息。只有位于商家开户行的被称为支付网关的另外一个服务器可以处理支付命令中的信息。
(3)授权请求阶段 商家收到订单后,POS组织一个授权请求报文,其中包括客户的支付命令,发送给支付网关。支付网关是一个Internet服务器,是连接Internet和银行内部网络的接口。授权请求报文通过到达收单银行后,收单银行再到发卡银行确认。
(4)授权响应阶段 收单银行得到发卡银行的批准后,通过支付网关发给商家授权响应报文。
(5)支付响应阶段 商家发送购买响应报文给客户,客户记录交易日志备查。
在SET协议中,定义了五种实体:持卡人,拥有信用卡的消费者;商家,在Internet上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商店;支付网关,由金融机构或第三方控制,它处理持卡人购买和商家支付的请求;收单行(Acquirer),负责将持卡人的帐户中资金转入商家帐户的金融机构;发卡行,负责向持卡人发放信用卡的金融机构。涉及SET交易的有持卡人、商家和支付网关三个实体。认证机构需分别向持卡人、商家和支付网关发出持卡人证书、商家证书和支付网关证书。三者在传输信息时,要加上发方的数字签字,并用接收方的公开密钥对信息加密。实现商家无法获得持卡人的信用卡信息,银行无法获得持卡人的购物信息,同时保证商家能收到货款的SET支付的目标。
SET协议在安全性方面主要解决五个问题:(1)保证信息在Internet上安全传输,防止数据被黑客或内部人员窃取;(2)保证电子商务参与者信息的相互隔离,客户的资料加密或打包后通过商家到达银行,但是商家不能看到客户的帐户和密码信息;(3)解决多方论证问题,不仅要对消费者的信用卡认证,而且要对在线商店的信誉程度认证,同时还有消费者、在线商店与银行间的认证;(4)保证网上交易的实时性,使所有的支付过程都是在线的;(5)仿效EDI贸易的形式,规范协议和消息格式,促使不同厂家按照一定的规范开发软件,使其具有兼容性和互操作功能,并且可以运行在不同的硬件和操作系统平台上。
SET协议的缺陷:自1996年4月SET协议面市以来,得到了IBM、HP、Microsoft、Netscape、VeriFone、GET、Verisign等许多大公司的支持,促进了SET的发展。但SET仍然存在一些问题:(1)只适用于客户安装了“电子钱夹”的场合;(2)使用成本高,在一个典型的SET交易过程中,整个交易过程可能需花费1.5分钟至2分钟;(3)协议复杂,SET证书虽也遵循X.509标准,但格式比较特殊。
SSL协议是国际上最早应用于电子商务的一种网络安全协议,在一些发达国家有许多网上商店至今仍然在使用。在美国几乎所有提供安全交易的在线网址都依靠网景公司的安全套接层(SSL)提供安全交易,SSL保护使用公用密钥编码方案传输的数据。在我国也有一些网上支付系统采用了SSL协议,例如上海长途电信局设计的网上支付系统。几乎无人否认,SSL在限制电子窃听方面很有效。但是SSL运行的基点是商家对客户信息保密的承诺,缺乏客户对商家的认证,在认证交易双方方面几乎无能为力。这是由于电子商务的开始阶段,参与电子商务的大都是一些大公司,信誉较高。随着参与电子商务的厂商迅速增加,对厂商的认证问题越来越突出,SSL协议的缺点完全暴露出来。
相比之下,SET标准更适合于消费者、商家和银行三方进行网上交易的国际安全标准。网上银行采用SET,确保交易各方身份的合法性和交易的不可否认性,使商家只能得到消费者的订购信息而银行只能获得有关支付信息,确保了交易数据的安全、完整和可靠,从而为人们提供了一个快捷、方便、安全的网上购物环境。
三、支付工具
国际通行的电子支付工具和支付手段主要有电子信用卡、电子支票、电子现金、及网上银行等。
1、电子信用卡
信用卡支付是电子支付中最常用的工具,信用卡可以在商场、饭店、车站等许多场所使用。可采用刷卡记帐、POS结帐、ATM提取现金等方式进行支付。在电子商务中最简单的形式是让用户提前在某一公司登记一个信用卡号码和口令,当用户通过网络在该公司购物时,用户只需将口令传送到该公司,购物完成后,用户会收到一个确认的电子邮件,询问购买是否有效。若用户对电子邮件回答有效时,公司就会从用户的信用卡帐户上减去这笔交易的费用。现在更安全更先进的方法是在INTERNET环境下通过前述SET协议进行网络支付,用户在网上发送信用卡号和密码,加密后发送到银行进行支付。
随着技术的发展,信用卡的卡基由磁条发展为能够读写大量数据、更加安全可靠的智能卡,称之为电子信用卡或电子钱夹。电子钱夹也可以说是一种基于WWW浏览器或与浏览器结合的电子支付工具,它可以显示使用者的余额,并且在相互认可的情况下,可以在多个电子钱夹之间划拨资金。有一些电子钱夹还可以进行无限数据通讯,使电子支付更具生命力。
2、电子支票(Electronic Check)
电子支票是利用数字化手段,用数字化信息彻底取代了纸质支票。实质上,电子支票的支付过程与传统支票的支付过程是一致的,只是电子支票完全抛开了纸质的媒介,其支票的形式是通过网络传播,显现在电子屏幕上,并用数字签名代替了传统的签名方式。现在,在一些发达国家,纸质支票的使用已经逐步减少,这一方面是因为纸质支票的处理成本较高,支付速度慢;另一方面,由于信息安全技术的应用使纸质支票转化为电子支票成为可能。1996年美国金融服务技术财团研制出的电子支票交易系统现在仍在广泛使用。2002年,新加坡开发了亚洲第一大电子支票系统,此外,Netbill和Netcheque等电子支票系统也在试用当中。将来,电子支票的应用将会更加广泛。
3、电子现金(E-cash)
电子现金,又称为数字现金。简单来说,就是以电子方式存在的货币现金。其实质是代表一定价值的数字,或者说电子现金就是纸质现金的电子化,因此电子现金同时拥有现金和电子化两者的优点。目前,比较有影响的电子现金系统有E-cash,Netcash,Cybercoin,Mondex和EMV现金卡等。电子现金具有人们手持现金的基本特点,同时又具有网络化的方便性、安全性、秘密性。因此,电子现金必将成为网上支付的主要手段之一。
4、网上银行
网上银行是指利用Internet和Intranet技术,为客户提供综合、统一、安全、实时的银行服务,包括提供对私和对公的个人或团体的全方位的银行业务,还可以为客户提供跨国支付和结算等其它贸易、非贸易的银行服务。自从1995年10月,美国的安全第一网络银行SFNB(Security First Network Bank)诞生以来,网上银行已经成为金融机构拓宽领域,争取业务增长的重要手段,网上银行的范围涉及到电子支票兑付、在线交易登记、支票转帐等几乎全部的金融业务。
四、支付工具存在的问题
有关电子支付的问题主要有一下几个方面:
1、支付工具效力问题
用卡的支付已经比较普遍,现实社会中应用也比较普遍,其效力已经得到充分认可。
网上银行,实质上就是现实银行在网上业务的拓展和延伸,随着网络技术的逐渐成熟,网上银行变得更快捷、方便、安全。广大零散个人客户更倾向采用这种方法,对于银行而言,随着个人收入的不断提高,个人客户与企业客户已经逐渐占到了同等重要的地位,面对如此巨大的个人金融市场,网上银行是最节约、最有效、最有接近小额零售业务客户的一种手段。由于客户与银行都会积极推进网上银行的建设,其效力一般不会出现问题。
但电子支票和电子现金,因为其与传统法律具有一定抵触,其效力存在一定争议。
(1)电子支票的效力问题
我国现在电子支票应用极为有限,主要原因是受到我国《票据法》的制约,电子支票的法律地位难以得到确认,使银行望而却步。
我国《票据法》第四条规定,“票据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目前,我国国内银行所辖的分支机构和联网分行之间,为客户提供通存通兑服务。为了实现通存通兑,各个银行一般规定,出票人必须在支票上使用数码印签,原来加盖在支票上的图章印签不再作为识别出票人的标记,电子计算机只按照数码印签确认出票人授权指令的有效性。因此,如果因为某一支票没有数码签章,被机器拒收,造成支付延迟或其它侵权行为,银行方面会在法律面前处于不利地位。因此,在票据法中承认数字签名的合法性是一个非常紧迫的问题。
(2)电子现金的法律地位
电子现金其实与现实货币一般没有什么不同,是一般等价物的一种表现形式,但其法律地位一直难以确定。这是因为按照货币的实质和网络无国界性来推断,各国中央银行的地位都将受到挑战,因为任何一个有实力、有信誉的全球性公司,都可以发行购买其产品或服务的数字化等价物,从而避开银行的繁琐手续和税收。而这会扰乱一国的金融秩序,任何国家都不会允许。但随着电子现金技术的不断成熟,其又具有网络化的方便性、安全性、秘密性,所以电子现金的发展优势是不可阻挡的。关键是要在法律方面进行调整:
第一,限制电子现金的发行人。目前情况下,可只允许银行发行电子现金,这样,许多现行的一些货币政策和法规可以应用于电子现金,而无需太大的改动。当电子商务环境成熟时,再扩展到有实力和有信誉的大公司和网络服务提供商。
第二,建立合理的电子现金识别制度。发行统一的电子现金是不可能的。所以必须建立合理的电子现金识别制度。
2、税收与洗钱
由于电子现金可以实现跨国交易,税收和洗钱将成为潜在的问题。现在,通过互联网进行跨国交易时的国际税收问题已经发生,将来会更加突出,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国际税收规则必须进行调整。此外由于电子现金不像真实的现金一样,流通时不会留下任何记录,税务部门很难追查,所以即使将来调整了国际税收规则,由于其不可跟踪性,电子现金很可能被不法分子用以逃税。
电子现金使洗钱也变得很容易。因为利用电子现金可以将钱送到世界上的任何地方而不留痕迹,如果调查机关想要获取证据,需要检查网上所有的数据并破译所有的密码,这几乎是不可能的。目前唯一的办法是建立一定的密钥托管机制,使政府在一定条件下能够获得私人的密钥,而这又会损害客户的隐私权,但作为预防洗钱等违法行为的措施,许多国家已经开始了这种做法。
3、网络安全问题
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存储在银行,如果银行的网络遭到攻击,私人信息可能会泄漏,若补救不及时,很可能给消费者造成巨大损失。所以,应从法律上和技术上共同防止黑客攻击。
尽管电子支付还存在很多问题(其中主要是安全和信任问题),但作为电子商务的中心环节,其发展趋势是不可阻挡的,关键是从立法和技术两方面进行逐步完善。
五、新兴的电子支付手段
1、移动支付
移动支付业务是由移动运营商、移动应用服务提供商(MASP)和金融机构共同推出的、构建在移动运营支撑系统上的一个移动数据增值业务应用。移动支付系统将为每个移动用户建立一个与其手机号码关联的支付账户,其功能相当于电子钱夹,为移动用户提供了一个通过手机进行交易支付和身份认证的途径。用户通过拨打电话、发送短信或者使用WAP功能接入移动支付系统,移动支付系统将此次交易的要求传送给MASP,由MASP确定此次交易的金额,并通过移动支付系统通知用户,在用户确认后,付费方式可通过多种途径实现,如直接转入银行、用户电话账单或者实时在专用预付账户上借记,这些都将由移动支付系统(或与用户和MASP开户银行的主机系统协作)来完成。
2、中间件技术
在应用SET模式中,商家端有很强的动态特性,因此需要金融机构在保证安全性的前提下,为商家提供方便的开发接口,还能适应灵活多变的业务需求,中间件就是一种很好的
实现方式。金融机构开发一个与支付网关系统协同良好,并且方便商家开发的中间件,放在商家处,起到商家和支付网关之间传输数据的中介作用。
中间件中位于商家局域网内,既为数据传输提供了可靠的长连接保证,又可以检测商家数据里面的格式或逻辑错误;通过注册中间件的属性信息,可以使金融机构更方便的控制商家业务;中间件和支付网关之间应用成熟的加密通道技术,为公网数据传输提供安全保证,另外通过注册IP的方法使得中间件的使用更加安全可靠。所以,与非中间件电子支付方式相比较,中间件支付系统更加方便、灵活和安全。
六、电子支付的展望
新的世纪,电子支付系统将会改变我们的生活方式以及贸易方式。在世界各地,电子支付系统正在运行当中并取得了极大的成功,得到众多用户和系统运营商的青睐。
电子支付的问题范文2
关键词:沉淀资金 第三方支付 利息归属
中央财经大学211工程第3期金融学一般学科建设项目资助。
一、沉淀资金简介
第三方支付机构作为资金划出方和资金收到方之间的纽带,由于客户之间资金划出和资金收到的时间不一致,从而使得总有一部分资金在第三方支付机构的账户中暂时停留,这一部分资金就被称作沉淀资金。
随着第三方支付机构的迅猛发展,其交易规模急速扩大,交易额在近几年来一再翻倍。以国内最大的第三方支付企业支付宝为例,其日均资金沉淀规模约为100亿元,如此巨大的沉淀资金规模无疑将带来一系列的问题,比如第三方支付机构对于沉淀资金的不规范处理可能会引致流动性问题,给消费者带来利益损失。另外,由于网络交易的隐蔽性,监管在实施起来有一定的障碍,为资金的非法转移、洗钱等犯罪活动提供了机会。
二、沉淀资金的归属问题
巨额沉淀资金的使用权问题以及其收益归属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即第三方支付机构是否有权利挪用沉淀资金,沉淀资金是否应当存在有息账户中,如果产生利息或其他收益应当归谁所有等问题。下面我们从几个角度来对这个问题进行解析。
国外经验
美国模式
在美国,第三方支付平台上的沉淀资金被作为一项负债,而不是一项存款。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通过提供存款延伸保险实现对沉淀资金的监管,它规定必须将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沉淀资金存放在FDIC保险银行的无息账户中,将利息用来支付为每个消费者购买上限为10万美元的保险项目,限制了第三方支付机构利用客户资金进行投资。
欧盟模式
欧盟将第三方支付机构定位为与存款银行相近的机构,要求非银行的电子支付机构必须取得与金融部门有关的营业执照,并在中央银行的账户中留存大量资金,与美国模式一样,限制第三方支付机构利用沉淀资金进行投资和非法活动。
亚洲模式
总体来说,亚洲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出现较晚,其法律规定和监管手段也尚不成熟,虽然各个国家都颁布了相关的法规,但极少有国家对第三方支付平台制定量身定做的专门法规,沉淀资金的用途问题也尚不明确。
国内现状及法律规定
我国对于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相关立法并不完善,主要有《合同法》、《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电子签名法》、《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2010年6月14日并于2010年9月1日生效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是对第三方支付平台法律空白的补充,从市场准入、风险控制、监管策略等方面做出了规定。
在央行公布的《办法》实施细则中,明确将沉淀资金纳入备付金的管理,并规定支付机构的实缴货币资本与客户备付金日均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10%,这无疑加大了第三方支付机构的资金压力,同时也缓解了一部分的风险。
主要观点
对于沉淀资金的使用权及其收益的归属问题,许多学者提出了不同的看法。
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课题组(2007)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提出第三方支付平台无权擅自使用沉淀资金,它只是提供保管服务的机构。潘辛平(2007)指出,在目前监管不力的情况下,第三方电子支付机构发放利息可能会引起资金大量涌入,带来新的风险,因而不适合分配利息。冯然(2009)认为,不应当将证券公司处理沉淀资金的成功经验运用到第三方电子支付领域,因为证券公司是通过收取交易佣金支持企业运营的,而绝大部分第三方电子支付机构是免费提供服务的,两个行业的情况不同。刘二涛、冯益鸣(2010)认为,沉淀资金在归属上属于付款人(或收款人),其所有者应该是第三方支付平台用户,但问题是如何使这些所有者实际占有和支配有些收益。
三、总结
学术界的主流观点认为,沉淀资金的所有权应当在客户手中,其带来的利息也应当归客户所有。但是从实际操作上来说,将沉淀资金带来的收益全部返还客户是难以实现的。关于利息有无的问题,部分学者认为应当开设无息的专门账户,因为巨额利息流可能会给金融体系带来冲击。还有部分学者认为应当可以开设有息账户,但要对其进行有力的监管,其利息可以用来为客户购买保险、或者返还给客户等。
总的来说,沉淀资金的归属问题之所以成为争论的热点,还是因为当前监管力度不够,相关法规不够明确,第三方支付机构与其他金融机构的合作链条尚未很好的连接。在未来的发展中,应当首先在法律法规上对沉淀资金的归属问题做出明晰的界定。在监管方面,中国人民银行应当承担主要的监管责任,再加上多级管理部门的配合。另外,第三方支付机构应当加强与金融体系中的其他机构的合作,可以通过保险机构处理沉淀资金的利息问题。
参考文献:
[1]潘辛平.电子支付行业应用前景探析[J].电子商务,2007;1
[2]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课题组.第三方支付沉淀资金问题及监管[J].南方金融,2007;9
[3]冯然.第三方电子支付产生的沉淀资金问题及监管研究[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2009;33
[4]刘二涛,冯益鸣.第三方支付沉淀资金及其监管研究[J].中国电子商务,2010;11
作者简介:
电子支付的问题范文3
【关键词】网上支付 沉淀资金 监管
一、引言
2000年以来,互联网在中国呈现出爆发性发展的趋势,不仅网民规模不断扩大,达到4.57亿,而且网络消费总量也快速增长。据中国互联网数据中(DCCI)2010年11月23日的中国互联网市场调查数据显示:2010上半年网络消费总量达4734亿,预计2010年全年增幅为48.8%左右,中国网民网络消费总量将首次突破1万亿人民币大关,人均月度网络消费额达到206元。据中国互联网络中心《第27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2010年是网上支付的快速发展期。截至2010年12月,网上支付用户规模达到1.37亿人,使用率为30%。这一规模比2009年底增加了4313万,年增长率高达45.9%。网上支付用户规模三年之间增长了3倍,比2007年底增加了1.04亿用户。由此,随着网上购物等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新兴电子支付工具不断出现,电子支付交易量不断提高,网上支付不断发展,与此相伴的网上支付中沉淀资金的问题自然也就浮出水面。
二、国内网上支付平台及其发展
网上支付,是指通过互联网实现的用户与商户、商户与商户之间的在线货币支付、资金清算、查询统计的过程。网上支付包括直接使用网上银行进行的支付以及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间接使用网上银行进行的支付。根据Enfodesk易观智库2011年2月21日数据显示,2010年中国第三方支付市场(包括互联网支付、手机支付和电话支付)交易额达到11324亿元。第三方支付市场依然保持较高的市场集中率。支付宝以49%的份额占据半壁江山,排名前五的支付宝、财付通、快钱、Chinapay、易宝支付占据近90%市场。
来自支付宝公司的官方数据显示,截至2011年,支付宝日交易总额达到5662亿元人民币,日交易笔数超过500万笔。显而易见:以支付宝目前日交易量15.5亿元、7天收款期计,平均每天账户上吸纳的客户保证金就是108.5亿元;按银行活期存款利率0.5%计算,一年的利息收入可以达到5000多万。扣除必要地实缴资本,日均沉淀资金可达80多亿。
三、网上支付沉淀资金存在的问题
网上支付所产生的沉淀资金主要是针对平台账户模式的第三方支付平台而言。沉淀资金主要包括两部分:交易过程中产生的资金和交易前后暂存在平台虚拟账户里的资金。其中,交易过程所产生的资金是指支付系统中正处于支付过程中的资金。为了保证交易双方的安全以及建立信任,第三方支付平台一般规定只有当买家收到商品并确认付款后,系统才能把货款划到卖家账户。交易过程中的资金就这样产生了,这也是沉淀资金的主要构成部分。
网上支付所产生的沉淀资金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第三方电子支付监管体系不完善
在电子商务网上支付中,第三方支付商提供的网络虚拟账户是连接买家与卖家的重要纽带。通过第三方支付商提供的担保,买家卖家之间建立信任并完成交易。在这一过程中,沉淀资金的管理就会出现巨大的漏洞,那就是买家存放在第三方支付商账户里的钱由谁来监管。根据2010年6月21日《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已经明确将第三方支付平台作为支付清算组织进行管理,并且规定由银行设立专户存放,提取备付金,第三方支付平台不得擅自挪用备付金。但是并没有对沉淀在其账户里的资金做出规定。再者,第三方支付平台在商业银行的账户,银行无权过问账上资金的流向。即使有一定的法律规定,如第三方支付平台不得擅自挪用客户金额,但实际上交易都是在第三方支付商的虚拟账户里进行的,银行对实际的交易数据并不知晓,第三方支付商调动虚拟账户里的资金银行根本难以监管。
(二)管理风险与支付风险
由于第三方电子支付监管体系的不完善,法律在第三方支付商在资金调动方面缺乏有效的监管手段,因此,沉淀资金往往是由第三方支付平台自己进行管理。
在这样的背景下,如果第三方支付平台想要把账户里的资金挪作他用或者进行某些违法行为譬如洗钱,是轻而易举的一件事。比如前不久,江苏苏州侦破的一起赌场案中,抓获第三方支付平台“快钱”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经查,其与境外赌博集团勾结,协助境外赌博集团流转资金30余亿元,并从中获利1700余万。
其次,在资金的流动性管理中,可能存在资金安全问题,进而引发支付风险和道德风险。目前在第三方支付平台中,基本都可以直接支配交易资金,这就容易造成资金不受监管、越权使用,甚至进行风险投资的问题。早在前些年,这种资金管理办法就在证券业使用过,可想而知,券商挪用股民资金的案件数不胜数,局面难以控制,最终出现巨大的风险。同理,目前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沉淀资金,如果管理运用不当,也可能导致各种各样的偿付风险和金融风险。
(三)存款利息分配问题
巨额的沉淀资金必然可以获得巨额的存款利息。然而,存款利息究竟归属于哪方?产生的存款利息在合同中即用户协议当中并未明确其归属,又由于第三方支付平台只是对资金进行代管,那么根据的性质以及合同内容,作为的第三方支付平台是不能享有这笔利息的所有权。然而,在具体的实务中,这笔利息往往作为第三方支付平台免费提供服务的补偿。事实上,这笔钱在银行账户上的利息归客户、银行还是属于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服务性收益都没有一个准确的定论。
四、关于网上支付产生的资金沉淀的监管建议
(一)提高行业准入标准,建立完善的第三方电子支付监管体系
在《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方法》颁布之前,我国第三方电子支付行业的准入标准相对较低,第三方电子支付机构的规模差别很大,良莠不齐。许多小的第三方支付平台缺乏稳定的客户群体,容易通过一些违法手段譬如洗钱来牟利。一般来说规模小的支付机构比规模大的更容易引发金融风险,因此,有必要明确规定第三方电子支付机构的注册资金规模,并将其规定为重要的准入标准之一。与此同时,应该从对内控制度和公司治理结构等方面出发制定相应的标准并建立完善的监管体系,以发放牌照的形式对第三方电子支付机构进行有效的约束。
根据最新颁布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方法》的规定,非金融机构提供支付服务应具备的资本实力为申请人申请在全国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的,其注册资本至少为1亿元;申请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的,其注册资本至少为3000万元人民币,且均须为实缴货币资本。同时确立中央银行为监管主体,第三方支付平台开户银行辅助中央银行进行监控。
然而,截止至目前为止,原先几百家的第三方支付平台中获得牌照的有10多家,而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方法》中的规定,这些获得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服务机构应该进行用户的实名制注册,反洗钱的监控系统的构建。但是,如今用户仍然能够不通过实名制注册而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结算与转账服务。
(二)向监管部门缴纳保证金,防止沉淀资金被非法使用
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方法》中的规定,第三方支付机构接受客户备付金的,应当在商业银行开立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存放备付金,并且只能选择一家商业银行作为备付金存管银行,在该商业银行的一个分支机构只能开立一个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备付金存管银行应当对存放在本机构的客户备付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第三方支付机构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开立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只能将接受的备付金存放在支付机构开立的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支付机构的实缴货币资本与客户备付金日均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10%。
然而,我们必须看到,第三方支付企业的资金沉淀问题,其实并没有比较好的解决。《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方法》中规定了支付机构只能选择一家商业银行作为备付金的存管银行,但是,付款者肯定会使用多家银行的资金账户,这就要求支付机构在不同的银行账户之间进行结账,这会增加支付机构的成本,并且会影响效率。而且,在支付平台使用沉淀资金的方面上,也没有出台具体的管理细则。在这两个方面,监管部门仍然需要出台更加详细地监管方法,譬如支持支付机构在不同商业银行开立备付金专业存款账户以及转账使用细则,提高保证金比例等等。
(三)明确利息归属,合理分配利息
沉淀资金的规模巨大,每年产生的利息更是一笔巨大的财富。然而,沉淀资金的利息归属一直是个比较大的问题。在《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并没有对这笔利息的归属作出明确的解释,只是要求托管银行进行利息的核查。
从法律上讲,沉淀资金相当于客户交给第三方支付平台管的保管物,本身还是归客户所有,因此按理说利息也应全额退还客户。或者可将备付金资金账户产生的利息作为保险金为客户提供保险。
也可以采取事前协商的方法,将利息在客户和第三方支付公司间进行比例分配。支付公司所得利息可以当作为客户备付资金保管费或者手续费。关键在于,不管是通过哪种方式所获取利息,支付机构必须事先向客户说明清楚,让客户有充分的知情权和选择权。至于支付公司利息收入的使用,可以建议其自愿用于自身安全或服务设施的提升,或者直接为客户提供更多更好的增值服务。
参考文献
[1]冯然,第三方电子支付产生的沉淀资金问题及监管研究[期刊论文]-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2009(33).
[2]李芳,电子商务中的“第三方支付沉淀资金”透析[期刊论文]-时代金融.2007(12).
[3]毛志斌,浅谈第三方支付沉淀资金监管及金融风险控制[期刊论文]-中国电子商务2010(9).
[4]王金良,第三方支付平台的风险分析及应对措施[期刊论文]-商业文化.2010(12).
[5]钱卫华,浅析《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方法》对规范第三方支付的意义[期刊论文]-中国商界,2010(7).
电子支付的问题范文4
【关键词】电子商务;第三方支付;C2C;支付平台
一、我国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的现状
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就是指一些由本身不从事电子商务,但和各大银行签约、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保障的第三方独立机构提供的交易平台,在该平台上可以安全地实现从消费者、金融机构到商家的在线货币支付、现金流转、资金清算、查询统计等流程,并对电子商务的服务商提供众多的增值服务。作为目前主要的网络交易手段和信用中介,第三方支付是“信用缺位”条件下的“补位产物”,的确起到了在网上商家和银行之间建立起连接,实现第三方中介和技术保障的作用。
相对于传统的资金划拨交易方式,第三方支付可以比较有效地保障了货物质量、交易诚信、退换要求等环节,在整个交易过程中,都可以对交易双方进行约束和监督。在不需要面对面进行交易的电子商务形式中,第三方支付为保证交易成功提供了必要的支持,因此随着电子商务在国内的快速发展,第三方支付行业也发展得比较快。
二、第三方支付市场存在的若干问题及对策
1.第三方支付市场的盈利问题及对策
目前支付宝的四种盈利方式:
第一种方式:通过不断培养C2C市场,把淘宝做的足够大的时候再开始收取费用,现在淘宝不收费,一方面是考虑到现在C2C市场还没有完全成熟;令一方面他们还没有想怎么收费。
第二种方式:从商业角度来看,支付宝的盈利模式存在很多形式,它所背靠的强大平台和强大的合作伙伴都可能是未来的盈利来源。虽然现在支付宝优一个亿的长驻资金,但是相对于10家合作银行来说,还不能形成谈判的资本。未来的谈判必然会出现在银行的手续费和汇款费上面。目前,网上交易的会员如果在异地的话,会发生大约占1%的汇款费。同时,若支付宝收费的话,还会产生费用。而支付宝长的足够大的时候,就可以把这两笔费用打包成一笔,尽量降低交易所产生的费用。这将是支付平台的一个盈利点。
第三种方式:支付宝将作为网上交易的一种解决方案一体的卖给其他网店,而不是像现在国内的其他支付平台一样,根据交易的总额来抽取一定的费用。
第四种方式:来自于物流,由于现在国内的很多物流体系还不完善,所以由物流公司来支付费用的方式还不能实现。
2.第三方支付市场的安全问题及对策
数据显示,68%的网民因为安全原因拒绝使用第三方支付产品。网络支付的安全问题已成为电子商务在下一阶段能否得到更快速发展的重要影响因素。目前,支付安全更多是在依赖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建设和管理,比如淘宝网的支付宝、腾讯的财付通、环迅支付的ICPAY和C.A.T.支付等。
第三方支付系统面临许多挑战,首先目前国内网络环境依然不安全,木马、钓鱼等网络欺诈形式依然多发,虽然大部分支付公司在安全保护措施方面非常注意,但依然有小部分公司管理不严导致事故发生。虽然国内电子支付偶有发生事故,但根据支付宝方面介绍,在我国使用网银和网上支付实际上是非常安全的。事实上,电子支付的风险率要远远低于通过现金付款,一些大的支付公司甚至可以做到百万分之一(以笔数算)的风险率。对于一些不安全的因素的解决方式,网民首先应该加大对网上支付的安全防范意识,远离木马钓鱼网站,同时要定期对电脑的安全环境进行清理,要正确使用电子支付,多使用数字证书或手机动态口令等方式规避可能存在的风险。其次,主管部门及支付企业应加大规范力度,对系统及管理上的安全隐患定期检查清理。第三,多使用担保交易,确保交易方式的安全。“安全”的担忧是消费者和商家不使用电子支付的主要因素之一。所以,要解决用户的这些顾虑,当务之急是政府制定相关政策法规,制定出相应的监管机制,为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良性发展提供有力的政策保障
3.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信用监管问题及对策
诚信和支付安全是电子商务行业得以快速发展的两大前提。商家信用评级体系和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监管正在网络交易诚信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但整体诚信水平的提高有待于人们商业意识和产业环境的提升。
虚拟平台在为网络购物带来了便利性的同时也造成了欺诈事件的频发,电子商务网站同样也受到了网络欺骗者的“青睐”,并成为网络诈骗频发的“重灾区”。各家支付厂商在积极呼吁网商和消费者使用电子商务网站提供的电子支付工具外,也花大力气改进和完善支付安全体系。采用有实力的第三方支付工具有效达成诚信交易和为买卖双方的利益提供充分保障,已成业界共识。
其一,第三方支付平台利用资金的暂时停留,在交易过程中约束和监督了买家和卖家。但是,不能忽视这样一个事实:当买方把资金划入第三方的账户,第三方就将起到了资金保管人的作用。资金的所有权并没有发生转移,买方仍然是资金的所有人,当买方和卖方达成某笔交易,买方收到商品,通过第三方向卖方付款时,此时款项的所有权应仍属于买方所有,直至款项进入卖方账户,或者买方确认接受付款后,所有权转为卖家。可以看到,第三方作为款项的保管人,始终不具备对资金的所有权,只是保管的义务。随着将来用户数量的增长,这个资金沉淀量将会非常巨大。根据结算周期不同,第三方支付公司将可以取得一笔定期存款或短期存款的利息,而利息的分配就成为一大问题。
其二,在这些第三方支付平台中,除支付宝等少数几个并不直接经手和管理来往资金,而是将其存在专用账户外,其他公司大多代行银行职能交易款项,这就可能出现不受有关部门的监管,而越权调用交易资金的风险。
其三,第三方支付可能成为某些人通过制造虚假交易来实现资金非法转移套现,以及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工具。比如,据一位网友介绍,如果信用卡持卡人利用亲戚或朋友的身份证和银行卡在网上开店,然后用自己的信用卡去店里买东西,第三方也无从查证该笔交易是否真实,全凭买家和卖家在网上的确认而进行付款。因此,用这种方法完全可以实现信用卡的套现而不花任何费用。
电子支付的问题范文5
SWOT分析即态势分析法,实际上是将对企业内外部条件各方面内容进行综合和概括,进而分析组织的优劣势、面临的机会和威胁的一种方法。山西省作为内陆省份,经济发展相对落后,产品结构相对单一,但随着互联网交易无国界、无区域特性的蔓延和渗透,以及跨境电子商务时代的全面到来,在内陆省份发展带有本地特色的第三方跨境支付平台具有其必要性和必然性。
一、山西省发展跨境电子商务支付的优势
(一)近三年外贸进出口呈现稳中有进、稳中向好的方向发展
2013年、2014年山西省进出口总额同比分别增长5%、2.9%。随着全球经济复苏步伐的加快、外贸结构的优化以及能源经济大省的产业转型,山西外贸进出口将呈现更广阔的的发展前景,这为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打下良好的基础,作为跨境交易的主要环节的跨境支付将持续攀升。
(二)跨境电商服务平台多样化,本地跨境电商快速崛起
目前全国范围内提供跨境电子商务服务的平台企业突破5000家,山西本土企业“山西百圆裤业”分别一次收购、三次入股深圳、广州等四家跨境电商,全力发展跨境出口业务。其可充分发挥子公司在海外市场上的销售渠道、技术、人才等方面优势,利用多个自建垂直网络销售平台,提供商品展示、物流服务、支付服务等一站式的全程服务。
(三)政府支持力度在不断加大
一是太原市跨境电子商务服务试点城市申报工作于2014年12月正式启动,并对参与跨境商务的电商、物流、支付企业进行了具体要求。二是山西省商务厅将发展跨境电子商务作为2015年商务领域重点实施十大计划之一,并将推动500家外贸企业入驻电商平台,设立山西外贸企业馆,带动企业走出去。三是国家外汇管理局山西省分局出台了《关于山西省支付机构开展跨境外汇业务的实施意见》,鼓励在本地注册的具有互联网支付资质的支付机构开办跨境外汇支付业务。
(四)拥有独立的第三方交易平台,支付结算功能相对完善
中国(太原)煤炭交易中心是国内规模较大较成熟的煤炭大宗商品交易市场,是独立的第三方交易平台。随着煤炭外销途径的拓宽,该平台可借用现已成熟的支付系统,积极申请互联网支付业务牌照,扎根海外市场,将带动山西煤炭经济和互联网金融的发展。
二、山西省发展跨境电子商务支付的劣势
(一)第三方支付机构数量较少
在央行累计发放的270个牌照中,山西共有四家企业获得支付牌照,机构数量占比较小,仅为1.5%。
(二)第三方支付机构业务类型相对单一
四家地方法人支付机构中,有三家许可或备案业务类型为:预付卡发行与受理,有一家为:银行卡收单,业务种类较局限,难以满足当前跨境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不同需求群体的支付需要。
(三)第三方支付机构业务范围较局限
第三方支付企业可以申请在全国范围从事支付业务和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支付业务,而山西的这四家法人支付机构业务服务范围均选择在省内,支付市场占有率偏低。
三、山西省发展跨境电子商务支付的机遇
(一)试点城市申请成功将带来支付业发展机遇
太原申请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服务试点项目已向海关总署报备。开展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有利于我省开放型经济和国际贸易发展,将“山西制造”带到国际市场,同时引进低价保质的国际商品,外汇支付作为贸易实现的核心环节,其业务量将大幅攀升。
(二)随着“一带一路”战略加紧实施,将给地区支付产业带来重大发展机遇
据商务厅数据显示,一季度,我省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完成进出口8.46亿美元,同比增长20%。一方面跨境商务的发展将带动域内跨境旅游、留学等快速发展,跨境线上、线下支付规模也将逐步攀升。另一方面在“一带一路”政策红利下,域内支付机构跨境人民币业务规模将出现井喷。
四、山西省发展跨境电子商务支付的挑战
(一)本地法人支付机构与非法人支付机构竞争加剧
目前在山西省已经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的法人与非法人支付机构共25家,其中有13家非法人支付机构已经取得“互联网支付牌照”,这无疑对本土四家法人支付机构业务发展构成挑战。
(二)跨境电子支付安全性系数尚不稳定
在跨境电子支付的过程中,容易出现因系统故障,信息缺失或人为因素造成的支付故障和支付账号被盗取等风险,给交易方带来支付风险。此外,电子支付还易引发跨国界的洗钱犯罪。
五、对山西发展跨境电子商务支付提出建议
(一)政府引导优先
充分发挥海关、商务、税务、外汇管理等政府部门在产业政策、管理服务等方面的引导和支持作用,创建有有利于跨境电子商务及其配套产业发展的外部环境。
(二)发挥资源产业优势,创新业务,优化转型
发挥我省煤炭、钢材等产业优势,完善煤炭、焦炭交易中心等电子商务平台的在线交易,在线支付、物流配送、信息服务等功能。
(三)利用现有支付资源,填补跨境支付空白
我省的四家法人支付机构经过几年发展,业务相对成熟,在现有基础上拓展其业务范围,扩充资本,做好系统升级,数据交换,提升服务质量和服务针对性,早日争取“互联网支付牌照”,以填补本土跨境支付平台空白。
电子支付的问题范文6
[关键词]电子支付电子商务产业链对接
随着电子商务的普及和发展,我们逐步认识到开展电子商务有三个重要环节:商情沟通、电子支付和商品配送。显然,电子支付是三者中最为重要的环节,从技术上看,它涉及到用户与银行等金融部门的交互和接口;从交易上看,它连接着支付方、收款方、银行以及电子支付服务商等众多电子商务主体。如何在Internet上进行安全的电子支付,是保证整个电子商务产业链深度对接的最为重要的环节。
一、电子支付的含义
所谓电子支付是指单位、个人(以下简称客户)通过电子终端,直接或间接向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发出支付指令,实现货币支付与资金转移。
从广义上说,电子支付就是资金或与资金有关的信息通过网络进行交换的行为,在普通的电子商务中就表现为消费者、商家、企业、中间机构和银行等通过Internet网络所进行的资金流转,主要通过信用卡、电子支票、数字现金、智能卡等方式来实现的。
二、电子支付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涉足电子支付的时间上看,我国与其他国家的差距并不大。但是从规模和发展速度上,我们国家还远远落后于其他国家,发展相当缓慢。从用户的角度看,对电子商务还存在较大的恐慌,而这种恐慌也主要集中在对电子支付安全性的忧虑。另外,那些真正参与电子商务的用户,采用电子支付的比例也还是比较低的,这对电子商务的发展以及电子支付的普及构成一种阻碍。电子商务以及电子支付尚没有大范围的开展起来,与目前电子支付中存在的问题是分不开的。
1.电子支付领域的立法相当的匮乏。从目前来看,法律层面上,只有一个确立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同样的法律效力《电子签名法》,在规章层面上,为配合《电子签名法》的实施,规范电子认证机构服务,信产部出台了《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另外,最近中国人民银行的《电子支付指引(征求意见稿)》虽然可以说是直接针对电子支付出台的规定,但是,一方面,尚处于征集意见阶段,另一方面,它的法律约束力或适用范围还有待明确。除此之外,中国电子商务领域尤其电子支付上的立法还有很大面积的空白地带。
2.电子支付增值服务商法律地位不明确,门槛有待细化和提高。电子支付,由银行为主的电子支付服务商以及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商为主的电子支付增值服务商组成。由于电子支付涉及到资金安全以及用户信息安全的问题,只有经过专门授权的银行机构才能从事电子支付服务。但由于相关立法还比较滞后,目前并没有规范的管理标准,现在电子支付增值服务商的法律地位确实不明确,它似乎是银行的人,又是银行的客户,身份比较混乱,在安全与注册资金方面没有明确规定。
3.传统消费习惯有待改变。目前,制约电子商务发展的最大瓶颈是电子支付,而制约电子支付普及的则是消费者对电子支付安全性的误解以及旧有的消费习惯。电子支付打破了传统中的一手交钱一手交物,并且多出一个虚拟银行,虚拟空间,这种虚拟性让很多人适应不过来。其实电子支付的安全性很高,银行支付网关完全能够保证密码和用户信息的安全。到目前为止,大量的账号、密码丢失都是用户自己不够谨慎,比如在网吧等公众场合使用电子支付或在使用时被人偷看到,等等。
三、通过安全的电子支付完成电子商务产业链的深度对接
电子商务是以互联网为平台,通过商业信息、业务流程、物流系统和支付结算体系的整合构成的新的商业运作模式,是商情沟通、资金支付和商品配送三个环节的有机统一。其中,安全的电子支付能够打破传统的资金流交换模式,使货币由有形流动变为无形信用信息在网上流通,对保证电子商务的最终实现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摸索出适合国情的、确保买卖方之间信用行为的电子支付平台新技术、新手段和新模式将是打通各个环节,实现电子商务产业链深度对接的关键,也是电子商务得以顺利发展的基础条件。没有适时的电子支付手段相配合,电子商务就成了真正意义上的“虚拟商务”,只能是电子商情、电子合同,而无法网上成交。针对目前电子支付的现状,我们注重以下几个方面的建设:
1.以战略性眼光确定技术标准,努力与国际标准接轨。在电子商务交易规模逐年高速攀升、电子商务应用呼声持续高涨的形势之下,国际化的电子支付统一标准建设亟待加强。各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积极参与,并加强和国际金融业的广泛合作,推动网上银行结算体系的规范化、国际化。
2.完善电子支付法律环境。“网上支付到底安全不安全”、“现有的法律能否保护网上支付一系列的环节和各方的利益”,关于电子支付法律环境建设的问题一直为众人所关注。应当及早立法,确定网上银行的资格认定,规定网上交易的权利和义务,并严厉打击黑客犯罪行为,将网上电子支付纳入到一个安全的、可预测的法律框架之内。
3.建立健全信用体系。在我国,支付安全技术已日趋成熟,而支付服务之所以发展相对缓慢,关键在于支付信用问题。相关各方应携起手来,加强自律,依法经营,不断创新,提高行业信誉,改进服务质量,共同营造公平、规范的市场环境,将持续改善支付服务的方式与质量、安全运行、谨慎运营、客户至上作为基本原则。同时为了确保用户和商户资金的安全,维护电子支付交易参与者的合法权益,防范支付风险由政府牵头,各商业银行,中介机构和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和响应,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建立一套适合我国国情的信用体系。
四、结论
电子商务作为全球经济发展的最终趋势,已成为当今世界贸易活动的基本形态。目前,国内电子支付的市场规模正以100%的速度在成长。随着电子支付平台新技术、新模式的运用和推广,和国家对诚信环境建设与引导,中国这个巨大的互联网和通信市场将会改写未来的电子商务格局。
参考文献:
[1]章舜仲:电子支付用户端安全问题探讨[J].计算机与现代化,200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