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改革方案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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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改革方案

农村改革方案范文1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指导思想: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不断强化政府责任,加大财政投入,巩固九年义务教育,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工作目标:按照“明确各级责任、中央地方共担、加大财政投入、提高保障水平、分步组织实施”的基本原则,逐步将农村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保障范围,到“十一五”末,建立起“责任明确,经费共担,保障有力,管理有序”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切实减轻农民经济负担,促进教育公平和社会公平,提高农村发展能力,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奠定基础。

二、实施步骤

1、2006年10月,成立教育财务核算中心,实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校账局管”。在积极准备的基础上,制定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办法,建立健全相关的措施。

2、2007年春季开学起,全部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杂费(含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免除标准为农村小学每生每年210元、初中每生每年300元,城市小学每生每年260元、初中每生每年370元;落实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农村小学每生每年30元、初中每生每年40元,城市小学每生每年40元、初中每生每年70元;对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对残疾学生实行免费义务教育;建立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巩固和完善中小学教师工资保障机制;全面试编中小学经费预算;健全中小学预算资金支付管理制度。

3、2011年,根据上级政府的统一部署推进改革,逐步提高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标准,进一步完善中小学经费预算编制。

4、2011年,国家、省出台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后,区生均公用经费标准低于国家基准定额的差额部分,按照省、市政府文件规定,由各级政府按比例共同承担。

5、2012年,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公用经费拨付标准,按照国家和省制定的基准定额执行,学生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全部落实到位。

三、主要措施

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任务重,时间紧。各相关部门必须要站在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高度,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周密部署,扎实推进,确保各项改革政策落实到位。

1、加强组织领导。为切实加强对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区政府已成立了区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区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的实施和监督检查。各相关部门要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各司其职,紧密配合,协同工作,全力以赴做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

2、强化预算和资金管理。要建立健全中小学预算编制制度,将各项收支统一纳入学校预算,细化支出内容。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分担比例统筹落实应分担的资金,确保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实施新机制后,教育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规范资金使用,严肃财经纪律,严格按预算办理各项支出,确保经费使用的规范、安全和有效。

农村改革方案范文2

一、法律援助意见

(一)加强法律援助中心队伍建设

没有一支好的队伍,就无法承担法律援助的繁重任务,体现好政府的责任。为此,必须采取以下措施:一要逐步增加编制;二要把人员引进关;引进合格的高素质人才;三加大培训力度,努力提高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的政治素养、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只有这样,法律援助队伍才能适应法律援助工作的实际需要和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

(二)加强法律援助中心制度建设

进一步探索完善有关的办案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严肃纪律、强化监督。进一步加大对法律援助工作督查的力度,逐步实现制度化、规范化管理。努力探索律师、法律工作者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具体方式和途径,在所辖区域内科学合理地调配律师、法律工作者等人力资源,努力解决农村贫困群众打官司难的问题。

(三)以司法所为依托不断健全法律援助工作网络

目前,杨村乡法律援助工作站及桂集法律援助工作站已建立。因为乡党委、政府对法律援助事业具有高度的认识,法律援助系政府责任。本中心将通过加大宣传力度,争取各乡镇党委、政府的理解和支持,努力将法律援助机构向各乡镇延伸,使法律援助更加贴近特殊群众,更加贴近基层。

(四)招募法律援助志愿者

在有资格的法律工作者、律师中,招募法律援助志愿者,增强法律援助能力,目前正在招募过程中,为农村弱势群众,提供法律援助增加人力资源。

(五)以上工作需援助经费保障

目前县财政拨付援助经费仅壹俩万元,我县法律援助经费尚需30余万元,目前的援助经费,远远不能满足我县援助事业的需要,为此通过以下措施解决部分经费。一是争取县财政增加援助经费;二是已建立援助工作站的乡镇,拨一部分援助经费;三是向全县发出为法律援助工作提供捐献的公开信,县广播电视台播出法律援助公益广告;四是向本县重点单位和企业发出邀请函;五是开设法律援助基金专户。

二、法制宣传教育的主要内容和基本形式

(一)主要内容

1、关于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法律法规

如:宪法、选举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民法、婚姻法、继承法等。

2、关于农业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

如:农业法、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种子法等。

3、关于市场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

如:合同法、公司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担保法等。

4、关于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方面的法律法规

如: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条例等。

(二)基本形式

1、开辟法制宣传教育阵地,开展经常性的法制宣传教育。

(1)利用村民法制学校对村民进行经常性的法制教育,定期进行法律知识培训,有计划地对村民进行法律知识面授教育,利用农闲季节、阴雨天气组织村民进行法律知识讲座。

(2)开放农村图书室,并有一定数量的法律藏书,建立定期开放和图书借阅制度,配备负责任的图书管理员,为农民学法提供服务。

(3)开辟法制宣传园地,把与村民生产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摘录上墙,用标语、标牌、版报、墙报等形式加以明示,使广大村民头见法,随时学法。

2、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制宣传教育

(1)开展法制文艺宣传活动。有条件的村可利用农闲或每年一度的物资交流逢会期间,邀请法制文艺宣传队演出法制文艺节目,寓教于乐,扩大法制宣传的影响和效果。

(2)组织法律知识竞赛,为调动村民学法用法热情,组织多种形式的法律知识竞赛,如青年法律知识竞赛、家庭法律知识竞赛,以竞赛促进学法用法。

(3)广泛开展送法下乡,进村入户活动,组织县文化、卫生、科技等有关部门对农村开展“三下乡”送法活动,把先进的文化,先进的科学技术送进农户家中。

(4)利用学校与村委会互动的形式,形成学生教家长,小手牵大手,一起学法律的良好学法氛围。

三、建立健全农村矛盾纠纷调处机制

(一)建立健全县、乡、村三级调解组织网络,培训调解人员,适应农村工作需要。

(二)规范三级调解组织的各项工作职责、制度。

农村改革方案范文3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并重,坚持责任以政府为主体、资金以公共财政为主体、养护以市场机制为主体、监管以交通部门为主体的原则,完善以区、乡(镇)两级政府为主的农村公路管养体系,建立稳定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筹措渠道,健全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正常化和规范化。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符合我区实际和要求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巩固农村公路建设成果,积极改善、科学管理、保障畅通,实现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规范化和长效化。

二、明确职责,建立健全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

(一)合理配置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人员和设施

各乡镇成立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办公室,切实担负起管理养护职责,办公室要配齐硬件设施,做到有办公场所、有办公桌椅、有电脑、有图版、有工作制度、有专人负责。

全区县道和乡道由区县乡公路管理所负责进行养护,选择人员进行日常养护。

村道由所在乡镇村选取人员进行日常养护,可以结合所在辖区实际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是采用“三员合一”方式对农村公路进行养护,即护林防火员、养路护路员、治安巡逻员由一人兼任,对所在农村公路进行日常养护。

二是采用家庭或个人承包养护,采用招标方式或选定方式在所在乡镇内选取责任心强、身体健康的个人或家庭对农村公路进行日常养护。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人员的主要职责为:保持路面畅通整洁,及时清除路基、边坡等杂草,疏通涵洞,清理小型塌方等,同时制止侵犯路产路权的违法行为,并加强汛期和重要时段的巡查和信息反馈。

(二)落实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职责

区政府是全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负责对各乡镇进行协调指导,区交通部门负责对县道和乡道进行养护,各乡镇是所在辖区农村公路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通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

1.区交通主管部门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负责制订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制度、验收标准;管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按已纳入统计口径的农村公路里程及养护工程资金标准作为控制经费数,编制养护工程建设计划,上报上级交通主管部门;监督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的养护管理工作;组织协调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农村公路及其设施的保护工作。

区县乡公路管理所具体承担全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日常管理和组织协调工作,负责拟定全区农村公路养护建设计划,并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培训养护管理人员,对农村公路养护质量进行检查验收。

2.区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年度日常养护计划安排财政预算,分季度拨付日常养护资金至区交通主管部门,并由其按考核要求拨付给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公路建设养护中心。

3.各乡镇具体负责本辖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制定并上报本辖区内农村公路年度日常养护计划及养护工程计划,并按批复的计划组织实施本辖区内农村公路的养护工作和路政管理工作,协助做好境内由区县乡公路管理所管养公路的管理养护工作。

4.逐步推行养护招标,利用市场机制,提高养护效率,降低养护成本。积极通过竞争方式,将油路挖补和水泥路修补等小型养护工程捆绑承包给专业养护队伍,实行合同管理,计量支付。养护工程根据有关规定由区县乡公路管理所自行组织实施或面向社会公开招标。

5.分级负责,加强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农村公路的路政管理工作可以采取委托乡镇或行政村管理的方式,充分调动乡政府、村委会和沿线村民保护公路的积极性。

6.区交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农村公路养护技术政策、技术规范和公路养护实施细则。

三、拓宽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筹措渠道,加强资金使用管理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分为日常养护资金和养护工程资金。日常养护资金主要用于路面保洁,路肩、边坡培修,沿线设施维护,绿化修剪,涵洞疏通等工作。养护工程资金主要用于水泥混凝土(沥青)路面病害处治、路面改善及大中修工程、危桥改造、水毁工程和安保工程等工作。

(一)建立稳定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筹集渠道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主要来源于省级补助和区政府预算内资金以及乡镇自筹资金,具体构成如下:

1.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资金由区、乡(镇)两级人民政府负责筹集。区政府按照县道每年5**元/公里,乡道每年2500元/公里的标准安排财政资金,各乡镇人民政府按村道每年不少于600元/公里的标准安排资金用于农村公路日常养护。随着农村公路里程的增加和地方财力的增长,区、乡镇人民政府财政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的资金要逐步增加。

2.养护工程资金由省补资金和地方财政配套资金组成。省补资金由区交通部门对上争取解决,按县道每年7**元/公里,乡道每年3500元/公里,村道每年1**元/公里的标准争取到位;区、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公路里程按一定标准进行资金配套。区交通主管部门要有计划地安排养护工程,逐步改善农村公路路况。

(二)加强养护资金使用管理

1.日常养护资金区级承担部分由区财政部门按计划上报区政府后拨付给区交通主管部门,专项用于农村公路日常管理养护工作。

2.养护工程省补资金由区交通主管部门编制季度或月份养护工程进度表,由市交通主管部门下拨至区交通主管部门;养护工程配套资金由区财政部门按公路里程和实际需要每年安排一定的预算资金,以上资金专项用于农村公路养护

3.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应专户存储,独立核算,专款专用,并接受区财政、审计部门和上级交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实行管养分离,逐步推进公路养护市场化

(一)在对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科学定岗和核定管理人员的基础上,理顺区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的关系,将其下属的公路建设养护中心逐步剥离开来,通过招投标方式获得公路养护权。养护中心实行自负盈亏,与职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按企业用工制度管理。

(二)所有等级公路的大中修等养护工程,逐步采取向社会公开招投标的方式,择优选定养护作业单位,鼓励具备资质条件的公路养护公司参与公路养护工程竞争。逐步取消养护包干费,全面实行养护工程费制度。养护工程费用由交通主管部门按照养护定额和养护工程量核定,依照养护合同拨付,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对等级较低、自然条件特殊等难以通过市场化运作进行养护作业的农村公路,可实行干线支线搭配,建设、改造和养护一体化招标,也可以采取个人(农户)分段承包等方式进行养护。

(三)加强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农村公路路政管理由区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各乡镇也要结合自身实际,建立适合本乡镇实际情况的农村公路路政管理模式,建立健全农村公路路政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充分调动村委会和沿线村民保护公路的积极性,配合区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维护路产路权,及时制止占用和破坏公路、红线内建筑、超限运输、污染公路等违法行为,保障我区农村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

五、加强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组织领导

农村改革方案范文4

随着10月13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进一步推进农垦改革发展的意见》,又一项旨在将市场化要素引入传统农业经济体制的改革方案即将落地。

十至今,中央先后出台了21项农村改革方案,涉及扶贫、农村户籍制度等多个方面。笔者获悉,“十三五”期间,为了进一步完善农村多种所有制经济,农村土地制度、集体产权制度、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等10余项改革意见将要研究制定,这些改革的共同点在于通过引入市场化要素,达到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的目的。

:落实农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在“十三五”期间还将继续深化。据悉,在深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改革方面,政府将抓紧对《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的修订,适时就第二轮承包期满后耕地延包办法,新承包期限等内容提出具体方案;集体土地方面,在基本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的基础上,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工作;并将在有条件的地区开展土地承包权有偿退出试点等。

农业部部长韩长赋日前表示,目前已有12个省开展整省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有2160个县开展了整县推进试点。截至今年6月底,全国已完成实测承包地面积3.5亿亩,确权面积2.6亿亩。在为承包地确实权、颁铁证的同时,农民相当于吃了一颗长效定心丸,可以在土地上投入,也可以放心流转,这也是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的基础。

但农地确权颁证工作在推进过程中也遇到了困难。据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办公室主任陈锡文介绍,目前关于确权登记颁证以后的承包期年限是个很纠结的技术性问题,有些地方的承包证在承包期限一栏写着“长久不变”几个字,而这在法律和制度上都还没有具体规定。

目前,有关部门正在研究制定“关于落实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的政策的意见”。据多位专家介绍,“农村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这一概念是在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的。而随着二轮承包期时间即将到期,根据新的政策,特别是修订后的法律做出的规定来进行相应的制度安排在现阶段是必须优先考虑的课题。

农业部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司长张红宇此前在接受采访时也表示,关于什么叫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及其法律表述的问题,农业部正在按照中央的要求,会同相关部门形成意见和报告。

产权:集体产权将折股量化

作为社会主义公有制的重要形式,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也是中国农村“十三五”期间的一部“重头戏”。

笔者此前获悉,政府正在研究制定“关于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其重点在于明确集体产权归属、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在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同时,还将分类推进集体资产确权到户以及股份合作制改革,要求将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折股量化到每位集体组织成员身上。

在目前国务院部署开展的11项农村改革试点中,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是一项重要内容。据了解,农村集体产权制度的改革从25年前就已开始。20世纪80年代,地处改革前沿的珠江三角洲一带,农村社区居民结构日趋复杂,同时集体资产的管理和收益分配矛盾突出,农民群众主动开展了各具特色的产权制度改革探索与实践。20世纪90年代后,北京、上海、江苏、浙江等地也遇到同样的问题,相继进行改革试点。目前,全国范围内约有4.8%的村集体已经进行此类改革。

据悉,在土地制度改革逐渐深化的同时,农村集体产权制度还将分类推进集体资产确权到户以及股份合作制改革。对于集体经营性资产,将折股量化到组织成员,同时将健全农村集体资金、农村集体资产和农村集体资源等“三资”的管理监督和收益分配制度。

中国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研究员李国祥说,价值在数万亿元的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是农村集体成员的一笔巨大财富,对这笔财产的处置,目前很多地区虽然已经有分红,但采取集体折股量化做法的并不多。这是考虑到在产权交易市场并不完善的现状下,集体成员一旦出现变动,会发生股权纠纷,而折股时也容易因为村干部权力过于集中产生猫腻。但总体来说,折股量化可以更好地解决集体资产盈利后的分配问题,更好地保障农民个人的财政权利。

价改: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改革渐进推进

据韩长赋介绍,“十三五”发展方向是推进农业现代化,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继续保证粮食安全和主要农产品供给,以保供给、保收入、保生态为主要任务,继续深化改革、开拓创新、完善政策,进一步巩固农业基础地位,保持农业农村稳定发展好势头,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基础支撑和保障。而具体而言,拓宽农民增收渠道,促进农民收入持续较快增长是其中一个重大课题,必须千方百计提高农业经营效益,广开农民就业门路,使农民收入年均增幅继续保持“两个高于”的好势头。

而对农业经营效益影响最大的因素就是农产品价格,其形成机制在“十三五”期间也将迎来大改。

据了解,针对下一步农产品价格改革方向,国家确定将用“分品种施策,渐进式推进”的方式完善价格形成机制,对不同品种实行差别化支持政策。其中,改进并继续执行稻谷、小麦的最低收购价政策;按照价补分离的方针,继续实施棉花、大豆两个品种的目标价格改革试点,注重发挥市场形成价格的决定性作用,通过市场价格信号引导生产,调节供求,并完善补贴发放办法;针对目前结余量巨大的玉米,将改革完善其收储政策。

农村改革方案范文5

废止农业税条例。1999年,中央制定了农村税费改革方案,2000年开始试点。首先是降低农业税税率,减轻农民税收负担。从2006年1月1日起,我国废止农业税条例,同时取消4项税收,包括农业税、农业特产税、牧业税、畜禽屠宰税。

实行对农业生产者的直接补贴。2004年,中央出台了3项补贴政策,对种粮农民进行直接补贴,对农民购买良种进行补贴,对农民购买农机具进行补贴。后来由于国际能源价格上涨,又出台了第四项补贴政策,对农业生产资料价格进行综合补贴。2011年,中央财政用于种粮农民直接补贴、良种补贴、农机具购置补贴和农资综合补贴的支出已经超过1400亿元,这些钱都是直接发到农民手中的。

完全放开粮食市场的流通,同时国家实行最低收购价制度。我国的粮食过去长期处于比较紧缺的状态,直到2004年,才完全放开粮食市场的流通。与此同时,为充分保障农民利益,中央配套出台了最低收购价制度。

把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的重点转向农村。近几年农村的水、电、路、沼气的发展以及教育、卫生、文化等事业的发展是历史上发展最快的阶段,进步非常明显。

改革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2003年,政府下决心调整机制,提出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经费基本上由国家负担。到2012年,农村基本实现了免费义务教育,不仅免除学生的学杂费,农村九年义务教育的课本、教科书都由政府免费提供。

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2003年,国务院下决心推出农村“新农合”。“新农合”第一年,由于国家和农民可承受的能力有限,筹资标准为30元。随着国家财力的增长,标准逐年提高。2004年,国务院明确规定,农民自己交60元,政府补240元,达到300元的标准。按照300元的标准,加入“新农合”的农民住院的各项费用报销比例可以达到75%。国务院规定,最高报销额不能低于当地农民上年人均年收入的8倍。同时,明确规定,最高报销额最低不能低于6万元。这项政策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农民的后顾之忧。

在农村建立全面覆盖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我国从2007年开始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将最低生活标准扣除个人收入后,差多少补多少。实行的第一年,大约3200万农民纳入到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每人每月实际发放30元。截至2011年年底,全国有5300万左右的农民纳入到这个体系,每人每月实际发放86元。

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我国从2009年开始在农村推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第一年覆盖率达到15%,2010年覆盖率已经达到30%,2012年年底实现全面覆盖。

制定《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一是大幅度提高了扶贫标准。我国以前的扶贫标准较低,中央经过反复研究之后明确提出,新的扶贫标准一次性提高了92%。二是确定11个连片特困地区作为扶贫攻坚主战场。

农村改革方案范文6

关键词:经济改革;相悖;市场化指向

中图分类号:F12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7685(2013)08—0027—04

一、与市场化改革取向相悖的经济现象

多年来,我国经济改革中与改革取向相悖的现象值得高度关注和认真研究。与经济改革相悖的现象指许多经济改革的方案在实施后,并没有按照原来的预想发挥作用,或没有完全按照预想的路径推进,而是产生一定程度的变异,最后演化或嬗变成为另外的东西,甚至这些新产生的东西反而成为新一轮改革的对象。由于我国经济改革的总体设计是由计划经济体制转变为市场经济体制,所以此类现象可称为与市场化指向的经济改革相悖的现象。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比较典型的与市场化指向的经济改革相悖的现象主要有:

(一)国有产权制度的市场化改革中出现的国有资产被侵吞的非市场获利现象

上世纪90年代以来,当私营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以及市场竞争机制发挥的范围扩大后,按照传统模式经营和管理的大多数国有企业,尤其是地方的中小国有企业纷纷面临风雨飘摇的局面。及时调整国有企业承包制的改革方向,转而对国有企业进行与现代企业制度接轨的股份制改革,成为当时改革的“突破口”。其中“抓大放小”是当时国有企业改革的基本方针之一。但在政府行政权力的干预和支配下,一部分中小型地方国有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有不少国有资产被当地政府低价变卖,被廉价转化为一些与政府官员有联系的新权贵阶层的私有财产,成为一部分社会成员通过不健全的市场交易所得的私人财富积累的“第一桶金”。也有一些企业承包人在利用不规范的承包制经营获利后,又通过“近水楼台”的优势取得企业股份制改造的利益,轻而易举地将企业公共资产转变为私人资本。这种国有资产流失的同时还伴随大批企业职工被低价“买断工龄”,非自愿地离开企业而下岗、失业的现象,据统计其动态数量达3000万人以上。这次经济改革相对我国农村家庭承包制改革,被认为是一次“非帕累托改进”的改革类型。由于对原国企职工缺乏足够的经济补偿,使大批原国有企业职工成为这次改革的利益绝对受损者。客观地讲,这次改革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完成了对传统国有企业经营体制的股份制改造,对民营经济的发展起到促进作用,但也成为改革开放以来引发社会冲突、社会贫富差距扩大,形成城市新贫困阶层的重要因素。其后来的结果同最初的“多赢”设想有很大的偏离,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改革中与产权制度改革相悖的现象。其他类似的改革还包括:上世纪80年代中期的价格“双轨制”改革,集体乡镇企业改制,政府机关的公车改革,等等,都有不同程度的国有、集体公有资产流失和被非法侵占的情况。

(二)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的改革中大型国有企业对市场的高度垄断现象

上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面对经济的全球化趋势和加入世贸组织面临的挑战,配合国有企业“抓大放小”的举措,进行了一系列大型国有企业改制和重组工作。经过多年努力,最终形成一批大型股份制国有企业。这些国有企业主要分布在石油、金属、能源、化工、金融、通讯等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行业。但我国利用行政手段组建这些经济“航母”的同时,却采取排斥非公有制经济进入的政策,即利用非市场竞争的方式来实现企业规模化的扩张,最终演变为排斥自由、平等竞争的市场垄断现象。然而,我国迅速形成的大型垄断企业并不是依靠技术进步和自由市场竞争形成的,而是主要依靠政府的策划和组合而成。在我国市场化导向的经济改革中,行政化的市场垄断组织本来应是改革的对象,但在实际改革中却自觉不自觉地使其演变成一种市场化的产权制度改革不应有的结果,其带来的负面效果是明显的。目前,我国多数大型国有企业的垄断经营的基础是孱弱的,如其对财政的贡献与所拥有的经济资源条件并不相称,垄断经营的利润增长严重依赖产品价格的上涨,企业的资金筹集享有政府的特殊照顾,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官商不分”弊端突出,企业内部分配差距悬殊,企业劳动关系畸形化,等等。这些都严重制约了大型国有企业的健康发展。一旦有关的经营领域向社会全面开放,这些企业依靠垄断维系的市场地位将面临严峻挑战。当前,对行政垄断性国有企业的新一轮改革在很大程度上已被提到议事日程。

(三)增加多元化供给的改革中产生的政府公共产品供给和服务的不合理“退出”现象

市场化改革的一个主要特征在于改变计划经济体制的政府单一的供给主体格局,以实现社会产品的多元化供给体系。但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需要退出的是适合私人企业的产品与服务供给领域,对公共产品、服务的供给还需要有所加强。然而我国的许多政府机构在许多领域的改革却偏离了正确的方向,行政性收费泛滥,许多行政审批演变成交易关系。最典型的是教育体制改革,国家在一段时期事实上采取“教育产业化”的政策取向,在大力发展民营教育机构的同时,将本应由政府公共产品提供的成本转嫁给普通居民,导致部分低收入家庭丧失获得教育公共服务的权利,形成教育不公现象。一些农村家庭还出现因子女受教育经济负担过重而致贫的现象。又如。我国在上世纪80年代开始的公路有偿使用制度的改革,其本来意义在于解决政府财政的公共设施投资能力不足问题,通过引入社会资金或政府贷款方式来加快公路、桥梁等建设,拉动经济增长。如果按照原来的改革设计,一旦贷款等投资通过收费被全部回收后,公路应恢复公共产品的性质而取消通行费的收取。但在地方政府的利益驱动下,却将贷款公路收费长期化、常态化。这样的做法既增加企业的物流成本和居民的经济负担,又扭曲了公路、桥梁等公共资源的性质。目前,我国是世界上收费公路里程最长的国家,通车里程超过10万公里,约占全世界收费公路里程总数的80%。为消除这些与改革相悖的现象和减少其负面效应,需要进行新的改革方案设计。

(四)为实现土地等经济资源配置市场化而产生的政府与民争利现象

市场化取向的经济改革要求对土地等自然资源的价值进行重新认识,对土地等自然资源的利用收取地租和补偿费用,以及建立土地等交易市场来优化资源配置。我国在上世纪90年代以来,开始对城乡国有土地的划拨制度进行改革,转而实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本世纪以来对城市国有土地实行市场化的“招拍挂”的多元出让模式。但在政府作为国有土地产权所有者的利益主体的背景下,土地的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却逐渐演变成为地方政府的逐利手段,甚至将土地收入作为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据统计,2012年全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高达2.35万亿元。政府利用土地供给市场的垄断地位而不断抬高经营性用地的出让价格,又利用城乡二元化的歧视性土地制度安排,通过征用方式将农民的土地低价收购再高价拍卖,从而谋取高额的土地收益和稳定的土地收入。在很大程度上,城乡土地资源的市场化改革被作为政府与民争利的工具。此外,土地的市场化改革还是近年来城市房价暴涨的重要推手,进一步加大了农民工市民化的难度。政府的资源性产品市场化改革,形成了“土地财政”的利益驱动机制,进一步演变成地价上涨拉动房地产价格畸形攀升的格局。而中央政府不得不采取一轮又一轮的调控措施来控制房价,如对一线城市商品房的“限购、限价、限贷”等手段。客观地说,我国土地供给的市场化改革的正面效应是明显的,但在很大程度上又被与改革相悖的负面效应所抵消。如,目前政府为了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的住房保障问题,将较大比例的土地供给重新回复到划拨或限价供应的模式;城镇住房供给又进入到“双轨制”的模式,这也与改革初期对住房等生活资料采取私有和家庭所有的产权制度的设想存在很大差异。

二、与市场化改革取向相悖的经济现象产生的原因

(一)缺乏对改革相悖现象进行系统理论分析的工具,尤其缺乏对各利益主体的应对策略进行分析和研究的工具

目前,在涉及改革的经济学理论中,制度经济学主要研究制度变迁的动力、成本收益方面的问题,很少涉及和研究与改革“相悖”的问题。按照中国国情进行的前所未有的经济改革,很大程度上缺乏理论支撑,往往只能边实践边摸索,通过不断总结经验,进一步推进改革。因此,这种类型的改革模式缺乏“一揽子”的系统设计,也缺乏综合的过程演变的评估,在政策的设计上难以周全。在很多情况下一旦发现问题,改革已经演变成另外的结果,部分或完全脱离最初的预期设想。同时,许多国外市场化的改革机制在中国国情背景下往往“水土不服”,而经验主义的借鉴、套搬做法又通常会发生失误。一些改革试点的经验往往具有局限性,取得的成功需要具备许多条件,缺乏普遍、全面推行的机理,而盲目推广只会使改革由正面效应为主嬗变为以负面效应为主。

(二)改革按照“单向思维”的利益调节机制的模式开展,对改革后新的利益集团形成与对策复杂的预期结果估计不足或缺乏认识

经济改革成败的核心是利益关系的合理调节,取得突破的关键是改革成本的分摊和改革收益的合理分配。但过去改革方案制定者对利益博弈的设想往往是,既得利益者的反应要么被迫同意(妥协模式),要么极力反对(抗衡模式),而没有考虑到人们还有因势利导并加以变异的相悖模式。如,一些强势的利益集团往往一开始就将改革向有利于自身利益的方向引导,即使是有利于他们的改革措施,他们也会按照“趋利避害”的原则,以其他的方式保护或强化自身的既得利益;或者将一些对己有利的措施,以改革的新生事物面貌出现,最终在变革中保留甚至强化其既得利益;或者以“偷梁换柱”的方式掩人耳目,将旧的体制变相长期维持下去。事实证明,一些既得利益主体和利益集团往往利用与改革相悖的博弈方式,达到否定改革的目的,使其成本最低而收益最大。这种应对策略通常比公开对抗改革对自身更为有利,甚至有的改革方案在强势利益集团的抵制和博弈下,长期无法出台而搁浅,或者最后以无改革的面目出现。

(三)改革缺乏“自下而上”的程序和推动机制,许多改革方案的制定缺乏对弱势利益主体的保护和支持机制

我国推行的许多经济改革采取高层智囊的意见和政府精英的主观设计。这些改革方案往往很难真正抓住改革的本质特征和把握好利益关系调整的方向。如,我国的许多法律、法规的制定,在程序上往往都是由政府部门代为草拟,自然产生了维持部门利益的倾向,以及对行政权力的争夺和再分配的特征。目前学术界提出改革的“顶层设计”思路,主要是想摆脱部门利益和利益集团的制衡,但仍然没有摆脱“自上而下”的改革方案设计路径。因此,许多“自上而下”的改革往往缺乏广泛的社会支持的基础,实施成功的可行性往往很低。如,许多改革举措没实行多久,就发现问题一大堆,又因为处理不了而被搁置起来。有许多改革的纲领性文件貌似完美,但一到具体实施时就发生变异,最后演变成与最初设想差异极大的东西。

(四)改革采取的渐进式制度变迁方式,一定程度上拖延了改革的推进时间,或错过改革的最佳时机

从整体看,我国的经济改革主要采取渐进式的推进模式,无疑有许多优点可圈可点。但这种改革的推进模式也产生许多弊端,如先易后难的改革步骤往往将一些“硬骨头”拖到最后,造成进一步深化改革取得突破的难度加大;由于渐进式改革往往回避矛盾,处理问题的办法也不彻底,往往使一些旧问题还没有得到彻底解决,又产生许多新的矛盾和问题,并盘根错节地交织在一起。一些渐进式改革的方案也往往囿于传统的意识形态框架或制度安排,思想并没有真正解放,从而无法使改革进一步得到根本性的突破。如,对国有企业的改革,就反复陷入对生产资料公有制主体地位的认识的争论,经过多年的推进,在实践中才逐步得以修正,形成目前的主导意识。其中,因为改革的渐进式推进,也给改革发生相悖现象提供了时间机会,给利益集团应对提供了条件。这也许是有关政策设计者始料不及的情况。

三、解决与改革取向相悖问题的对策

(一)加强对制度变迁和改革机理等的研究

改革是前所未有的创举,没有现成的理论可以借鉴。一些原本出自理想目标和良好愿望的改革却产生相悖的现象,甚至演变成与最初设想对立的情况,这些问题在经济学理论体系中还缺乏专门的研究。如果我们不能科学认识其规律,今后的改革也难免会重蹈覆辙。目前,虽然在制度经济学、产权经济学、契约经济学和福利经济学等领域有一些理论和分析方法可以借鉴和运用,但结合我国经济改革的实践需要,其关键是加强各利益主体对改革的应对策略和经济理机理的研究,以及与改革相悖的后果的纠错机制的研究。如,我国公路收费的常态化,就与一些政府违背最初的设计原则的行为有关,应从作为利益主体的政府对公路收费的行为改变人手,来加以纠正和防范。

(二)对行政权力加以严格限制和界定

我国市场化指向的经济改革具有明显的政府主导特征,其优势不言自明,但弊端也十分明显。其中,经济改革出现的相悖现象往往都与政府的行政权力过度介入有关。如,国有企业垄断集团的形成,就有政府在组建大型企业的同时限制非公有制经济进入的因素。因此,改革要严格限定政府行政权力的范围,大幅度减少行政审批和对市场的直接干预。尤其要通过制度建设,严格限制政府官员对改革方案制定的利益性介入,防止一些官员利用参与改革方案的制定和运作进行“寻租”活动,防止职务腐败的行为发生。同时,大力加强立法和监督,对有关改革的行政权力给予法律性规范。

(三)对强势的利益集团和群体的与改革相悖的行为与倾向进行有效约束

改革所带来的利益调节机制往往是针对既得利益集团的。这些既得利益集团对付改革的措施既有阻止,也有相悖。对此,要阻止强势利益集团利用博弈的机会,对改革方案的制定施加影响和控制发展方向,对改革的方案设计尽量由与利益调整无关的人员和独立机构来完成,改革要充分体现对弱势群体基本利益的保护,加强对目前已形成的强势利益集团的改革。如,对垄断企业进行分拆和多元化的产权重组;对私有化经营的公共资源进行国有化改制,如对私人投资的盈利性收费公路进行补偿性的政府回购;对财政税收制度进行改革,减少地方政府的卖地冲动,开辟地方政府新的财政收入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