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支付中存在的问题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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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支付中存在的问题

电子支付中存在的问题范文1

关键词:电子支付电子商务产业链对接

随着电子商务的普及和发展,我们逐步认识到开展电子商务有三个重要环节:商情沟通、电子支付和商品配送。显然,电子支付是三者中最为重要的环节,从技术上看,它涉及到用户与银行等金融部门的交互和接口;从交易上看,它连接着支付方、收款方、银行以及电子支付服务商等众多电子商务主体。如何在Internet上进行安全的电子支付,是保证整个电子商务产业链深度对接的最为重要的环节。

一、我国电子商务的现状

我国电子商务发展呈现典型的块状经济特征,东南沿海属于较为发达地区,北部和中部属于快速发展地区,西部则相对落后。自2005年以来,我国电子商务市场交易额稳定增长,2007 年我国电子商务市场规模突破17000亿元。未来3年,仍是我国电子商务投资规模持续增长和爆发的时期,我国电子商务投资市场将迎来新一轮的发展。一方面,2007年国家“十一五”电子商务发展规划的颁布标志着政府推动电子商务的总体布局已经形成;另一方面,电子商务在企业的应用成效以及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推动作用日益明显。2007年我国B2B 电子商务交易额约为12500亿元,比2006年增长25.5%。

二、电子支付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涉足电子支付的时间上看,我国与其他国家的差距并不大。但是从规模和发展速度上,我们国家还远远落后于其他国家,发展相当缓慢。从用户的角度看,对电子商务还存在较大的恐慌,而这种恐慌也主要集中在对电子支付安全性的忧虑。另外,那些真正参与电子商务的用户,采用电子支付的比例也还是比较低的,这对电子商务的发展以及电子支付的普及构成一种阻碍。电子商务以及电子支付尚没有大范围的开展起来,与目前电子支付中存在的问题是分不开的。

(1)电子支付领域的立法相当的匮乏。从目前来看,法律层面上,只有一个确立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同样的法律效力《电子签名法》,在规章层面上,为配合《电子签名法》的实施,规范电子认证机构服务,信产部出台了《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另外,最近中国人民银行的《电子支付指引(征求意见稿)》虽然可以说是直接针对电子支付出台的规定,但是,一方面,尚处于征集意见阶段,另一方面,它的法律约束力或适用范围还有待明确。除此之外,中国电子商务领域尤其电子支付上的立法还有很大面积的空白地带。

(2)电子支付增值服务商法律地位不明确,门槛有待细化和提高。电子支付,由银行为主的电子支付服务商以及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商为主的电子支付增值服务商组成。由于电子支付涉及到资金安全以及用户信息安全的问题,只有经过专门授权的银行机构才能从事电子支付服务。但由于相关立法还比较滞后,目前并没有规范的管理标准,现在电子支付增值服务商的法律地位确实不明确,它似乎是银行的人,又是银行的客户,身份比较混乱,在安全与注册资金方面没有明确规定。

(3)传统消费习惯有待改变。目前,制约电子商务发展的最大瓶颈是电子支付,而制约电子支付普及的则是消费者对电子支付安全性的误解以及旧有的消费习惯。电子支付打破了传统中的一手交钱一手交物,并且多出一个虚拟银行,虚拟空间,这种虚拟性让很多人适应不过来。其实电子支付的安全性很高,银行支付网关完全能够保证密码和用户信息的安全。到目前为止,大量的账号、密码丢失都是用户自己不够谨慎,比如在网吧等公众场合使用电子支付或在使用时被人偷看到,等等。

三、通过安全的电子支付完成电子商务产业链的深度对接

电子商务是以互联网为平台,通过商业信息、业务流程、物流系统和支付结算体系的整合构成的新的商业运作模式,是商情沟通、资金支付和商品配送三个环节的有机统一。其中,安全的电子支付能够打破传统的资金流交换模式,使货币由有形流动变为无形信用信息在网上流通,对保证电子商务的最终实现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摸索出适合国情的、确保买卖方之间信用行为的电子支付平台新技术、新手段和新模式将是打通各个环节,实现电子商务产业链深度对接的关键,也是电子商务得以顺利发展的基础条件。没有适时的电子支付手段相配合,电子商务就成了真正意义上的“虚拟商务”,只能是电子商情、电子合同,而无法网上成交。针对目前电子支付的现状,我们注重以下几个方面的建设:

(1)以战略性眼光确定技术标准,努力与国际标准接轨。在电子商务交易规模逐年高速攀升、电子商务应用呼声持续高涨的形势之下,国际化的电子支付统一标准建设亟待加强。各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积极参与,并加强和国际金融业的广泛合作,推动网上银行结算体系的规范化、国际化。

(2)完善电子支付法律环境。“网上支付到底安全不安全”、“现有的法律能否保护网上支付一系列的环节和各方的利益”,关于电子支付法律环境建设的问题一直为众人所关注。应当及早立法,确定网上银行的资格认定,规定网上交易的权利和义务,并严厉打击黑客犯罪行为,将网上电子支付纳入到一个安全的、可预测的法律框架之内。

(3)建立健全信用体系。在我国,支付安全技术已日趋成熟,而支付服务之所以发展相对缓慢,关键在于支付信用问题。相关各方应携起手来,加强自律,依法经营,不断创新,提高行业信誉,改进服务质量,共同营造公平、规范的市场环境,将持续改善支付服务的方式与质量、安全运行、谨慎运营、客户至上作为基本原则。同时为了确保用户和商户资金的安全,维护电子支付交易参与者的合法权益,防范支付风险由政府牵头,各商业银行,中介机构和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和响应,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建立一套适合我国国情的信用体系。

电子商务作为全球经济发展的最终趋势,已成为当今世界贸易活动的基本形态。目前,国内电子支付的市场规模正以100%的速度在成长。随着电子支付平台新技术、新模式的运用和推广,和国家对诚信环境建设与引导,中国这个巨大的互联网和通信市场将会改写未来的电子商务格局。

参考文献:

[1]王冰.我国电子商务立法面临的主要问题研究.《西安邮电学院学报》,2010年 第2期

电子支付中存在的问题范文2

[关键词]:互联网 第三方支付 法律风险 监管

互联网第三方支付作为一种新型的电子支付方式,凭借其高效,低成本的货币支付结算模式,近年来发展迅速。但是由于目前国内这种新型的电子支付缺乏完备的有效法律监管制度,导致这种电子支付方式存在一系列的法律风险,不仅严重影响了第三方支付行业的发展,同时还影响了网络交易者的自身利益。本文将通过分析这种电子支付方式的法律风险问题,进而对规制着风险提出一些合理建议,促进这种支付体系整体稳定和安全。

一、新型电子支付方式存在的法律风险

2010年9月中央人民银行出台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正式将第三方支付机构定位为“非金融机构”。但是“非金融机构”是一个十分笼统的概念,没有明确的解释,这样会在一定程度上新型电子支付存在着潜在的问题和风险。

首先,主体资格和经营范围的风险。该种支付提供的支付中介服务实质上类似于金融机构的结算业务,介于网络运营和金融业务之间的“灰色地带”,已经明显突破了现有的一些特许经营的限制,为资金的非法转移和套现提供便利,构成潜在的金融危险。

其次,沉淀资金及其产生的孳息风险。由于从卖方发货到买方付款存在一定的时间间隔,使得平台上积聚了大量的资金。如果缺乏有效的监管,此种支付利用用户的备付金从事投资等营利活动,用户根本没有办法察觉。另外,第三方支付平台没有建立金融机构关于资金风险控制和补救的措施,加上部分平台自身的注册资本和价值远低于用户备付金的总和,备付金的安全难以得到有效保障。

再次,消费者权益保障的风险。由于我国现行法律缺乏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责任承担的相关规定;在网络交易过程中,用户的信息资料存在泄漏的风险,一旦资料被泄漏,将造成巨大的金融损失;如果第三方支付机构面临暂停或解散时,用户资金面临风险,由于缺乏退出时的相关消费者保障机制,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帐号及帐号中的资料信息如何进行保护,也没有明确的监管机制。

最后,洗钱、套现、诈骗、偷漏税等非法活动的风险。由于网络交易隐蔽性、匿名性的特点,辨别资金的真实来源和去向难度增大,第三方支付平台容易成为资金非法转移和套现的工具;由于我国社会信用机制不健全,未实现网络实名制,网络的虚拟性会诱发诈骗等犯罪行为。

三、新型电子支付方式的法律风险规制建议

为了防范新型电子支付方式的上述问题和风险,必须加强法律监管,构建完善的法律制度体系对其进行规制。本文从该支付方式容易产生的法律风险角度出发,提出适合我国的规制这些风险的建议。

第一,规范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市场准入机制。一方面,在注册资本要求额度上,可以降低新型电子支付平台进入支付市场过高的初始注册资本金要求。另一方面,从资本充足率要求上来看,笔者认为应当契合实际内外在因素,考虑将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实缴货币资本占日均客户备付金余额的比例要求由当前规定的10%降低至7%。

第二,加强沉淀资金的管理。一方面,要完善沉淀资金监管制度,可以有条件的允许一些规模大、信誉好、资质高的新型电子支付平台对专用账户里的部分沉淀资金进行低风险、收益有保证的合法投资,实现沉淀资金的有效增值。这样的做法,对新型电子支付平台和客户来说都是互惠互利的,可以达到双赢的局面。其次,明确沉淀资金孳息归属在沉淀资金归属已经有了明确以后,沉淀资金的归属问题也就不再是虎狼般难克的攻坚。因此,加强相关立法让新型电子支付平台沉淀资金孳息有个明确的归属已是剑在弦头、刻不容缓。

第三,加强对金融违法犯罪的规制。首先,要加强对信用卡套现的规制。例如:通过收取服务费的方式提高套现成本,以及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其次,加强对反洗钱的规制。必须努力通过完善网络洗钱相关立法,建立相对系统的法律体系,打击遏制网上洗钱的犯罪行为。最后,要加强对网络诈骗的规制。由于以新型电子支付平台为载体实施诈骗活动是近些年才出现的新型犯罪现象,我国的法律明显滞后于现实。因此,我国应逐步完善新型电子支付平台相关立法,对新型电子支付领域金融诈骗行为进行全面规制,保障网络安全,维护金融秩序。

第四,构建以中国人民银行为中心的监管体系。一方面,要重视央行的监管主体地位,以央行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职能为基础的相关监管权则必须由央行继续保留。另一方面,必须做好协同监管部门间的配合工作新型电子支付平台的监管权单单由中国人民银行来行使是远远不够的,选择工信部门、商务部门、工商部门、公安部门、税务部门等多个监管部门,与银监会一起协同人民银行做好新型电子支付领域的监管工作,明确各部门的监管职责和权利范围。

四、结语

新型电子支付方式依靠互联网技术的快捷方便,作为买卖各方交易过程中的支付中介平台,凭借自身的优势特征,在支付结算业务领域迅猛发展,成为当前互联网经济发展中的一股强大动力,推动电子商务向前发展。因此,必须完善我国关于新型电子支付的法律规制,而相关法律文件和意见稿的相继出台,理论界的不断讨论研究都表明了监管部门对该问题的重视。

参考文献:

[1]阿拉木斯.第三方网络支付方式所面临的七大法律风险[J].电子商务,2007(1):32.

电子支付中存在的问题范文3

2005年,网上支付市场的快速发展无疑是我国电子商务领域的立法者、业者和用户关注的最大焦点之一。我国网上支付用户占使用互联网用户数的比例从2004年前的17%增长到26%,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市场2001年是1.6亿元,2004年该规模增长为23亿元,预测2007年中国第三方支付平台网上支付平台市场规模将达215亿元左右。

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出现,体现了支付方式的变革。作为首都电子商务工程的核心成果--首信“易支付”具有网上支付、电话支付、手机支付、短信支付、wap支付和自助终端,采用二次结算模式,可做到日清日结。2005年2月,由阿里巴巴旗下的淘宝网联合中国工商银行、建设银行等国内多家金融机构共同打造出了“支付宝”交易服务工具。4月7日,从事多元化电子支付应用及服务的通融通公司推出yeepay电子支付平台,进军国内电子商务支付市场。5月12日,云网正式推出企业级在线支付系统“支付@网”。5月20日,网银在线携手visa国际组织共同宣布在中国电子商务在线支付市场推广“visa验证服务”信用卡安全支付标准,期望提高在线支付的便捷性和安全性。7月11日,全球最大的在线支付商paypal宣布落地中国,虽然舍弃了paypal赖以成名的信用卡划账和多币种跨国交易,但这个起名“贝宝”的第三方支付平台仍然引起了同行的注视和商家的关注。10月,腾讯公司推出“财付通”,进军网上支付领域。而据有关人士粗略估计,目前我国提供网上第三方支付服务的机构已不下50家!

可以说,2005年已经成为网上支付年。而相应的网上支付的法律问题也得到了人们更多关注,焦点主要集中在支付安全的法律保障、风险责任的承担、网上支付服务的规范、电子货币的合法性、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合法性等多个方面。而中国人民银行的《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中国人民银行10月26日公告[2005]第23号,以下简称“《指引》”的出台无疑使人们的关注点又一次聚焦。那么,该《指引》将怎样影响我国电子支付的发展,网上支付所面临的一系列法律与安全问题能否通过该《指引》得到解决,第三方支付服务平台该如何得到规范和发展,电子支付法律环境的建设从该《指引》开始又将怎样陆续得到完善?我们希望通过一些简要的分析来探索这一进程。

一、对《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的总体印象

我国的电子支付近年来发展非常迅速,新兴电子支付工具不断出现,电子支付交易量也不断提高,已逐步成为我国零售支付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些都迫切要求我们就电子支付活动的业务规则、操作规范、交易认证方式、风险控制、参与各方的权利义务等进行规范。从而防范支付风险,维护电子支付交易参与者的合法权益,确保银行和客户资金的安全。总体来看,目前我国电子支付的法律环境基本处于空白阶段,电子支付的发展又呈现发展快、涉及范围广、环节多、形式多样等趋势,伴随着这些新特点的是更多新的问题,这些问题都有待我们通过电子支付的法制化建设逐步予以解决。

《指引》的对银行从事电子支付业务提出指导性要求,对规范和引导电子支付的发展提供了基础。

《指引》以银行与客户关系为主线,以规范电子支付、强化电子支付安全性为主要内容,将“以规范促发展、在规范中发展”作为基本原则,以指引相对灵活的形式全面规范电子支付行为;涉及电子支付各方权利义务、责任、安全保障、信息披露、差错处理等多个关键环节。《指引》的出台和实施,无疑有利于以下几个方面:推动电子银行业务和电子商务的健康、有序发展;明确电子支付活动参与各方的权利义务,防范支付风险;推动支付工具创新,提升支付服务质量;防范和打击洗钱及其它金融违法犯罪活动。此外,《指引》是人民银行通过规范性文件的方式来引导和规范电子支付的,在未来有可能再上升至相应的规章或法律法规。2可以说,《指引》开启了我国电子支付法制化建设的大门!

二、《指引》的适用范围

《指引》所称的电子支付是指单位、个人直接或授权他人通过电子终端发出支付指令,实现货币支付与资金转移的行为。电子支付的类型按电子支付指令发起方式分为网上支付、电话支付、移动支付、销售点终端交易、自动柜员机交易和其他电子支付。

《指引》的规范主体主要是银行及接受其电子支付服务的客户。根据参与主体的不同,电子支付至少可以区分为几类:银行之间、银行与其客户之间以及其他支付服务组织与其客户之间的电子支付。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作为银行向客户提供的新型金融服务产品,大量的电子支付服务面对的是个人消费者和商业企业在经济交往中产生的一般性支付需求——服务对象数量众多、支付需求千差万别,与人们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社会影响广泛。故此,保证这类电子支付系统的独立性和效率非常重要。这类电子支付参与主体众多,涉及银行、客户、商家、系统开发商、网络运营服务商、认证服务提供机构等,其中银行与客户之间的关系是这类电子支付赖以存在的基础和前提。因此,《指引》以调整银行和客户之间的关系为主线,引导和规范境内发生的银行为客户提供的电子支

付业务。在商业银行、第三方电子支付公司、安全认证机构、商户以及用户等组成的电子支付产业生态圈中,《指引》解决的是银行与支付公司这一核心纽带。而对于更多的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而言,“是技术公司还是金融公司”的争议将告一段落。与此同时,商业银行与支付公司之间的关系也在经历悄然调整的过程,过去的合作伙伴也许就是明日强劲的竞争对手,谁能在市场角逐中成为最大赢家,尚待在第二号和第三号指引出台后方能一窥端倪。

三、《指引》所体现的七个基本原则

第一,循序渐进原则:由于电子支付活动中支付工具和支付方式的复杂性、参与主体的多样性以及其不断而快速的创新,通过一个《指引》进行全面规范的难度较大。因此,针对电子支付业务的特点、模式和参与主体的不同,综合不同发展阶段的管理要求,陆续出台相应的“指引”,以对电子支付进行更为全面的规范,这就是循序渐进的原则。目前,人民银行已经着手研究电子支付过程中涉及到的虚拟电子货币、非银行支付服务组织的电子支付业务规范等问题。这些可能就是我们即将看到的电子支付指引第二号、第三号。从远期的立法计划而言,我们还需要与电子支票、电子发票的合法性直至电子资金划拨法有关的规定。

第二,安全第一原则:有鉴于电子支付的高技术性、虚拟性、无国界性和网络世界种种黑客纵横、病毒频出、欺诈肆虐的现实,高度的安全风险无疑是我们开展电子支付最大的敌人。《指引》通篇突显了一个焦点问题,那就是电子支付的安全性。从《指引》要求银行采用符合有关规定的信息安全标准、技术标准、业务标准;建立针对电子支付业务的管理制度,采取适当的内部制约机制;保证电子支付业务处理系统的安全性,以及数据信息资料的完整性、可靠性、安全性、不可否认性;提倡使用第三方认证,并应妥善保管密码、密钥等认证数据等一系列规定和制度设计来看,都是围绕着安全性出发的。

第三,以规范促发展原则:目前,我国电子支付业务处于创新发展时期,涉及电子支付业务的许多法律问题仍处于研究和探索阶段。尤其令人关注的是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合法性问题,究竟应按照金融机构的要求来规范它们,抑或按照一种第三方中介服务的模式对其进行管理?这不但直接关系着第三方支付业的生存和发展,也是我国进一步发展电子支付所面临的最为棘手的问题之一。

为了给电子支付业务的创新和发展创造较为宽松的制度环境,以促进电子支付效率的提高,保障电子支付安全,我国监管部门通过先以“指引”这种规范性文件的方式引导和规范电子支付行为,待条件成熟后再上升至相应的部门规章或法律法规,体现了监管部门审慎负责的态度和“在发展中规范,以规范促进发展”的指导思想。

第四,重点突破原则:如前所述,个人和企业在经济交往中产生的一般性支付需求数量众多且与人们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对社会影响广泛。电子支付参与主体众多,涉及银行、客户、商家、第三方支付平台、系统开发商、网络运营服务商、认证服务提供机构等,而各个参与者之间都存在着各种各样的复杂关系。欲全面理顺这些关系、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绝非易事,若不能针对其中的主要矛盾解决问题,就很可能陷入顾此失彼的尴尬局面。在这些复杂的关系中,银行与客户之间的关系是这类电子支付赖以存在的基础和前提,相关的第三方支付平台、系统开发商、网络运营服务商、认证服务提供机构等都是为他们服务的。所以,《指引》以调整银行和客户之间的关系为主线,进而逐步达到明确规范各方关系的目的。

第五,用户至上原则:由于电子支付本身的高技术性、多样性和多环节性,在调整以银行--用户关系为主线的各类关系中,最大的难点无疑就在于如何平衡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这种平衡一方面必须能体现法律的公平、合理、权利与义务一致的原则,另一方面应具有可操作性。绝对的平衡一般是不可能的,相对的平衡就在于发生利益冲突时以何者之利益为先,纵观《指引》,得出的答案应该是用户。所以《指引》第四十二条规定:“因银行自身系统、内控制度或为其提供服务的第三方服务机构的原因,造成电子支付指令无法按约定时间传递、传递不完整或被篡改,并造成客户损失的,银行应按约定予以赔偿。因第三方服务机构的原因造成客户损失的,银行应予赔偿,再根据与第三方服务机构的协议进行追偿。”第四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造成电子支付指令未执行、未适当执行、延迟执行的,银行应当采取积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第二十七条规定:“银行使用客户资料、交易记录等,不得超出法律法规许可和客户授权的范围。银行应依法对客户的资料信息、交易记录等保密。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银行应当拒绝除客户本人以外的任何单位或个人的查询。”

第六,规范技术应用关键环节的原则:在《指引》中,电子支付包括网上支付、电话支付、移动支付、销售点终端交易、自动柜员机交易等各种形式;涉及计算机、电话、销售点终端、自动柜员机、移动通讯工具等多种终端设备,可以说,技术性极强;而不同技

术应用模式的具体应用环境、安全性要求等也往往存在较大的差别。如果我们把规范的落脚点放在一些技术细节上,就可能导致我们疲于应付的局面,所以唯有抓住各类应用模式普遍具备的一些关键环节进行约束,才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也因此在该《指引》中,明确了诸多要求,譬如要求银行应与客户签订协议,客户终止电子支付协议应提出电子或书面申请;银行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电子支付业务处理系统中的职责分离,应确保对电子支付业务处理系统的操作人员、管理人员以及系统服务商有合理的授权控制;应与开展电子支付业务相关的专业化服务机构签订协议,并确立一套综合性、持续性的程序,以管理其外包关系等,这些都是非常关键的环节,确保了对这些环节的有效控制,才能基本上解决支付中的各种主要问题。

第七,贯彻落实电子签名法原则:作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电子签名法》)实施半年后出台的规定,《指引》在数据电文的有效性、电子签名的应用、电子认证的推广等方面都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是到目前为止我们看到的贯彻《电子签名法》最为全面、彻底的一部规定,这尤其体现在《指引》第五条3、第九条4、第十条5、第二十五条6和第三十四条7。

四、《指引》的主要内容——五大基本制度的设计

1、电子支付活动中客户和银行权利义务的基本规定

《指引》明确要求,客户申请电子支付业务,必须与银行签订相关协议,并对协议的必要事项进行了列举。银行有权要求客户提供其身份证明资料,有义务向客户披露有关电子支付业务的初始信息并妥善保管客户资料。

《指引》要求客户应按照其与发起行的协议规定,发起电子支付指令;要求发起行建立必要的安全程序,对客户身份和电子支付指令进行确认,并形成日志文件等记录;要求银行按照协议规定及时发送、接收和执行电子支付指令,并回复确认。同时还明确了电子支付差错处理中,银行和客户应尽的责任。

2、信息披露的制度设计

为维护客户权益,《指引》要求办理电子支付的银行必须公开、充分披露其电子支付业务活动中的基本信息,尤其强调对电子支付业务风险的披露,并对银行作出如下要求:

明示特定电子支付交易品种可能存在的全部风险,包括该品种的操作风险、未采取的安全措施、无法采取安全措施的安全漏洞;

明示客户使用特定电子支付交易品种可能产生的风险;

提醒客户妥善保管、妥善使用、妥善授权他人使用电子支付交易存取工具。

建立电子支付业务运作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按有关法律法规披露电子支付交易信息,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电子支付业务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危及安全的事项。

3、电子支付安全性的制度设计

安全性是电子支付的重中之重。《指引》要求银行采用符合有关规定的信息安全标准、技术标准、业务标准;建立针对电子支付业务的管理制度,采取适当的内部制约机制;保证电子支付业务处理系统的安全性,以及数据信息资料的完整性、可靠性、安全性、不可否认性;提倡使用第三方认证,并应妥善保管密码、密钥等认证数据;明确银行对客户的责任不因相关业务的外包关系而转移,并应与开展电子支付业务相关的专业化服务机构签订协议,确立综合性、持续性的程序,以管理其外包关系;同时还要求银行具有一定的业务容量、业务连续性和应急计划等。

《指引》还要求银行根据审慎性原则,针对不同客户,在电子支付类型、单笔支付金额和每日累计支付金额等方面作出合理限制。同时,明确提出了在三种情况下的具体金额限制:“银行通过互联网为个人客户办理电子支付业务,除采用数字证书、电子签名等安全认证方式外,单笔金额不应超过1000元人民币,每日累计金额不应超过5000元人民币。”、“银行为客户办理电子支付业务,单位客户从其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其单笔金额不得超过5万元人民币,但银行与客户通过协议约定,能够事先提供有效付款依据的除外。”、“银行应在客户的信用卡授信额度内,设定用于网上支付交易的额度供客户选择,但该额度不得超过信用卡的预借现金额度”等。这些措施对防范电子支付风险,保障客户资金安全将发挥积极作用。

5、电子证据合法性的制度设计

《指引》以《电子签名法》为法律依据,进一步确认了电子证据的法律效力和实际可采性。如《指引》第五条规定:“电子支付指令与纸质支付凭证可以相互转换,二者具有同等效力。”从原则上确定了电子证据的证据效力。第九条规定:“银行应认真审核客户申请办理电子支付业务的基本资料,并以书面或电子方式与客户签订协议。银行应按会计档案的管理要求妥善保存客户的申请资料,保存期限至该客户撤销电子支付业务后5年。”这又从制度上保证了诉讼期间相关证据的可采纳性。此外,《指引》第十条规定:“银行为客户办理电子支付业务,应根据客户性质、电子支付类型、支付金额等,与客户约定适当的认证方式,如密码、密钥、数字证书、电子签名等。认证方式的约定和使用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这又进一

步从操作的层面保证了电子证据的可采纳性。

另一方面,《指引》还从交易和管理的角度鼓励合理保存、采用电子证据。例如第十八条规定“发起行应采取有效措施,在客户发出电子支付指令前,提示客户对指令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确认”;第十九条规定“发起行应确保正确执行客户的电子支付指令,对电子支付指令进行确认后,应能够向客户提供纸质或电子交易回单”;第二十条规定“发起行、接收行应确保电子支付指令传递的可跟踪稽核和不可篡改”;第二十一条规定“发起行、接收行之间应按照协议规定及时发送、接收和执行电子支付指令,并回复确认”;第三十条规定:“银行应采取必要措施为电子支付交易数据保密:(一)对电子支付交易数据的访问须经合理授权和确认;(二)电子支付交易数据须以安全方式保存,并防止其在公共、私人或内部网络上传输时被擅自查看或非法截取;(三)第三方获取电子支付交易数据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银行关于数据使用和保护的标准与控制制度;(四)对电子支付交易数据的访问均须登记,并确保该登记不被篡改。”所有这些规定都是围绕电子支付指令与签名的合法、有效性的,如果能够按照这样的程序去操作,再结合电子签名法的相关法律要求,理论上应该可以做到电子支付过程中相关电子证据的合法有效性。

6、防止欺诈的制度设计

目前,在电子支付领域,种种欺诈、“钓鱼”、冒充身份、非法侵入、篡改信息等现象屡见不鲜,这些欺诈侵权行为一旦得手,往往会给用户带来很大的损失8。

电子支付是通过开放的网络来实现的,支付信息很容易受到来自各种途径的攻击和破坏,信息的泄露和受损直接威胁到企业和用户的切身利益,所以信息安全是树立和维护客户对电子交易信心的关键。《指引》要求银行在物理上保证电子支付业务处理系统的设计和运行能够避免电子支付交易数据在传送、处理、存储、使用和修改过程中被泄露和篡改;采取有效的内部控制措施为交易数据保密;在法律法规许可和客户授权的范围内妥善保管和使用各种信息和交易资料;明确规定按会计档案的要求保管电子支付交易数据;提倡由合法的第三方认证机构提供认证服务,以保证认证的公正性;此外,亦要求在境内完成境内发生的人民币电子支付交易信息处理及资金清算。还有,《指引》对于应用电子签名、签署书面协议、交易限额、日志记录、指令确认、回单确认、信息披露和及时通知都作出了一系列的要求,这些制度的设计都是围绕防止欺诈的。如果我们能够严格贯彻这些要求,应该可以对那些看似无孔不入的欺诈起到一定的防止作用。

7、差错处理的制度设计

在《指引》的四十九条规定中,关于差错处理的规定就占了十条,应该说是规定得比较全面的;不仅明确了电子支付差错处理应遵守的据实、准确和及时的原则,还充分考虑了用户资料被泄露或篡改,非资金所有人盗取他人存取工具发出电子支付指令,客户自身未按规定操作或由于自身其他原因造成电子支付指令未执行、未适当执行、延迟执行,接收行由于自身系统或内控制度等原因对电子支付指令未执行、未适当执行或迟延执行致使客户款项未准确入账,因银行自身系统、内控制度或为其提供服务的第三方服务机构的原因造成电子支付指令无法按约定时间传递、传递不完整或被篡改等多种实际情况。明确了处理差错的原则和相应的补救措施。

以上信息披露制度、安全保障制度、证据保存制度、防止欺诈制度、差错处理制度可以并称为《指引》的五大基本制度。

五、《指引》的三点不足

作为一部从体例到内容都很具探索意义的规定,《指引》在某些细节处理上存在一定的不足或值得进一步探讨之处肯定是在所难免的,毕竟其中涉及了太多的法律问题、技术问题和管理问题。

第一,电子支付指令的效力等同问题不够细化。

《指引》第五条规定:“电子支付指令与纸质支付凭证可以相互转换,二者具有同等效力”。可以说,这样的规定十分必要,和《电子签名法》9的规定相呼应,赋予电子凭证以法律效力。但在实践中,该条款能产生多大的效力,却可能需要我们划一个问号,并且值得我们深思如何能切实地让这个条款在实践中具有可操作性。

第二,将电子签名与数字证书不宜并列。

《指引》第十条规定:“银行为客户办理电子支付业务,应根据客户性质、电子支付类型、支付金额等,与客户约定适当的认证方式,如密码、密钥、数字证书、电子签名等”,该规定将电子签名与数字证书、密码、密钥等相并列,这一表述同样出现在《指引》第二十五条中。

但是,电子签名与数字证书并非同一层次上的概念。根据《电子签名法》第2条的规定“本法所称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这里的电子签名的范围是很广的,包括符合条件的密码、口令、密钥乃至眼虹膜透视识别等,当然也包括数字签名,而数字证书实际上就是用认证机构的私钥对证书申请签名,并形成特定格式的证书;证书以认证机构的私钥签名以后,发送到目录服务器供用户

下载和查询。认证机构通过向其用户提供可靠的目录,保证证书上用户名称与公钥是正确的,从而解决可能被欺骗的问题10。证书之内容包括用户姓名、公钥密码、电子邮件地址以及其他信息的数位化文件。

在该有效期内的证书可以藉以推定以下事项:

1、公钥系依据其被指定之目的而有效使用;

2、公钥与其他载于证书内之信息之约束力是有效的11。

而就认证机构所签发之证书,申请人必须对任何信赖该证书内所记载之资料之人士承担应负之责任。

因此,数字证书是验证数字签名的工具。也就是说,密码、密钥、数字证书、电子签名之间存在相互依存的关系,它们之间并不是并列的概念。既便于将他们并列,那么也应理解,出现在此的也应是数字签名而不是数字证书。再者,根据国际上普遍确立的技术中立原则,任何一种达到签名功能的签名技术都不应受到任何限制或任何偏袒,12也就是说,数字签名只是目前电子签名技术中相对成熟的手段,并不是唯一或永远最科学的电子签名方式13。

第三,银行责任承担问题规定不清。

《指引》第四十一条规定:“由于银行保管、使用不当,导致客户资料信息被泄露或篡改的,银行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因此造成客户损失,并及时通知和协助客户补救。”在这里,我们不得不说,其中回避了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那就是银行是否应作出相应赔偿的问题。

电子支付中存在的问题范文4

【关键词】农村地区;电子支付;发展;研究

电子支付是指单位、个人直接或授权他人通过电子终端发出支付指令,实现货币支付与资金转移的行为。电子支付的类型按照电子支付指令发起方式分为网上支付、电话支付、移动支付、销售点终端交易、自动柜员机交易和其他电子支付。近几年来,随着计算机和通讯网络技术的进步,我国电子支付业务迅猛发展,数据显示,从2005年到2013年,电子支付呈现爆发式增长态势,交易额增长连年翻番,给百姓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电子支付的高效性和不受时空限制等特点,恰好弥补农村地区支付服务不足的现状,当前在农村地区发展电子支付业务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农村地区电子支付发展现状

近年来,在中国人民银行的统一部署下,各金融机构积极开展农村支付服务环境建设工作,进一步扩大现代化支付系统覆盖范围,大力推广支付工具应用,农村支付服务环境得到有效改善,其中电子支付业务的快速发展对改善农村支付服务环境起到了重要作用。

(一)电子支付配套设施不断完善

据统计,2010年到2013年,河北省农村地区人均持卡量由0.58张上升至1.3张,截至2013年底,全省开办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点5.7万个,覆盖4.06万个行政村,占河北省行政村总数的90.9%,有效的提升了农村地区的支付服务水平,使农户真正体验到“足不出村能取现、能消费”的便捷支付服务。与此同时,各金融机构不断加大农村地区电子支付配套设施布放力度,截至2013年底,全省共布放了8100台ATM, 68126台POS,发展141148个特约商户,方便了农民用卡,为电子支付业务快速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

(二)电子支付业务发展迅猛

随着国家“三农”政策的不断深入和各地支农惠农政策的相继出台,农民支付需求逐渐旺盛,电子支付业务发展迅猛。以河北省为例,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3年底,河北省农村地区开通个人网上银行13,436,102户,手机银行4,542,923户,电话银行4,962,849户。电子支付交易实现了爆发式增长,其中个人网上支付5,125,097.75万笔、金额217,794,892.64万元,手机支付518,292.24万笔、5,759,263.33万元,电话支付584,776.67万笔、4,958,405.22万元。电子支付用户增长情况见图1。

图1

(三)电子支付业务占比相对较低

电子支付业务虽然在农村地区取得了迅猛发展,但是,尚不能完全满足农村地区的经济发展需要和百姓的资金支付服务需求。当前农村地区支付结算方式相对单一,支付结算服务手段尚显陈旧,非现金支付比重较低的情况依然存在。据统计,2013年全省农村地区电子支付交易金额仅占非现金支付交易金额的五分之一,占同期全省电子支付交易金额十分之一,电子支付优势在农村地区尚未得到充分发挥,一定程度上制约农村资金的有效配置,不利于农村经济发展。

二、农村地区发展电子支付的优势

电子支付依托于互联网技术,其推广成本和难度与传统的金融服务设施相比较小,更易推广。在农村地区推广电子支付具有以下优势:一是电子支付不受地理空间限制的优点可以有效解决农村地区银行网点少、覆盖能力有限的缺点。电子支付是利用有线或无线通信技术进行支付数据交互的,不受地理环境限制,可以为用户提供7×24小时的支付服务,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二是推广电子支付低廉的成本可以减轻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开拓农村市场的资金投入。电子支付大大节省了金融机构开设农村营业网点,提供柜台支付服务的费用,也为支付机构进军农村市场提供了新的、低成本的途径,同时,还节省了农民到银行网点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时间和人力。三是电子支付的高效性提高了农村资金的使用效率。传统的农村资金支付结算采用现金方式,通过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完成交易。使用电子支付只需携带银行卡,通过POS机等支付终端完成交易,甚至可以在家通过网上支付、手机支付的形式进行资金结算,避免了现金交易找零、假币等相关风险。

三、阻碍农村地区电子支付业务发展因素分析

(一)农村地区基础设施相对较弱

完善和高效的网络通信设施是电子支付业务快速发展的基础,目前农村地区的这些基础设施相对较弱,通讯速度和资费水平难以适应当前电子支付业务快速发展的需要。甚至有些偏远农村地区山大沟深,通信网络覆盖受到限制,个别地区都没有手机信号,严重阻碍了电子支付的发展。同时,商业银行出于逐利性目的,致使银行机构在农村地区资金投入不足,电子支付基础设施不到位,致使电子支付在农村地区难以普及。

(二)电子支付安全性有待加强

电子支付是在无纸环境下进行,交易双方的身份不透明,使得电子支付的风险增加。同时,数据传输过程中信息丢失、重复、错序、篡改等安全性问题一直在存在,影响了电子支付业务的发展。特别是手机支付,目前主要采用银行卡与手机号绑定的模式进行手机支付,由于受手机卡技术的限制,所发送的信息全为明码,短信信息通过公网传输,没有加密功能,因此,手机号码、密码等重要信息很容易被破译和截取,给用户带来直接的经济损失。因此,如何保护用户的合法信息(账户、密码等)不受侵犯,确保数据传输和用户信息的安全性是电子支付发展面临的关键问题。

(三)利用电子支付进行诈骗日益猖獗

随着电子支付的快速发展,各类支付欺诈日趋增多,手段日趋高明,不法分子通过冒充银行发邮件和短信、制作假银行网站等手段进行诈骗,导致客户电子支付账户资金被盗的诈骗案件时有发生。近期更呈现出了专业化和智能化趋势,甚至有些不法分子利用一些电子支付业务流程不完善的漏洞进行犯罪,给客户带来直接的资金损失。农村居民知识层次较低,支付安全意识较弱,防风险能力较低,更是不法分子实施犯罪的首选地区。

(四)农村居民支付习惯难于改变

随着社会发展农村地区青壮年外出打工,目前留守农村的大部分为妇女、老人和儿童,这些人知识层次较低,对新型的科技“不感冒”,接受新鲜事物能力差,存在不懂操作、操作失误、忘记密码等问题,影响了电子支付在农村地区的发展。同时,现金使用习惯根深蒂固,对于大部分农民而言手机支付会比现金交易更麻烦,感觉还不安全,很多人宁肯多跑几十公里路去县城银行汇款也不在家通过电子支付进行结算。

四、农村地区电子支付推广建议

(一)加强政策引导,完善电子支付环境

政府部门应整合各种资源加以有效利用,进一步增加农村地区网络通讯硬件设施的财政补贴力度,加快建设网络通信基础设施,实现农村地区网络全覆盖。同时,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农村地区的金融服务设施布放力度,通过利益激励机制鼓励金融机构在农村超市、集市布放ATM、POS等机具,便利农民资金支付,为电子支付发展创造有利环境。此外,政府还要加大农村地区电子支付推广在政策和制度上的扶持力度,用切切实实的经济效益鼓励银行机构及支付机构充分利用电子支付快捷、便利、自助服务管理等特点,研究开发贴近农村、农民的电子支付产品。进一步提升电子支付在农村地区的适应度,吸引农民更多的使用电子支付,促进农村经济更好发展。

(二)提升技术防范能力,确保电子支付安全

提供电子支付服务的银行机构和支付机构要加强支付技术上的攻关力度,提高电子支付的安全保障,要不断的更新和采用新的安全技术,加强电子支付在信息输入、认证、传输、结算等过程中的加密和防泄露等安全技术工作,有效防止黑客对交易信息的窃取、非法访问和干扰等问题的出现,从而确保电子支付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三)提高农民的安全意识,创建安全支付环境

一方面,要通过宣传、培训等多种途径,不断提高农民的电子支付的相关安全意识。引导其在电子支付过程中,及时的加强和更新自己的银行卡信息、身份证号码以及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尤其是注意对支付网站真实性的辨识,坚决不在不熟悉的网站进行电子支付,从而不给不法分子提供可乘之机。另一方面,公安等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农村地区电子支付风险防范和打击犯罪的长效机制,及时通报各类风险和犯罪信息信息,迅速发现、处置、管控风险和不法行为,适时对农村地区支付结算领域的犯罪活动开展集中打击,营造安全的支付服务环境。

(四)加大宣传培训力度,鼓励农民使用电子支付

银行机构和支付机构应充分借助多样化宣传渠道,加大农村地区电子支付的日常宣传工作力度,有条件的地方可组织现场体验式宣传。宣传活动应采取农村居民喜闻乐见的方式如大喇叭广播、流动宣传车等方式,要注意提高宣传的针对性与有效性,让农民直观感受电子支付的便捷性,提高农民使用电子支付积极性。同时,还应注意电子支付安全知识的宣传和培训,使安全支付理念和意识深入人心,进一步提高其操作水平,确保农村地区电子支付业务能够便利、快捷、安全的开展。

参考文献

[1]蔡秀润.电子商务环境下手机支付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长江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6).

[2]朱方雷.手机支付现状及其发展分析[J].电子商务,2013(6).

[3]王丽.试析第三方互联网支付业务发展与监管[J].长春大学学报,2013(5).

[4]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中国支付体系发展报告(2012年)[R].中国金融出版社.

电子支付中存在的问题范文5

关键词:电子商务;支付;SET;SSL;安全

1电子商务网上支付系统概况

电子商务主要涉及到三个方面的内容:信息,电子数据交换(EDI)和电子资金转帐。电子商务的交易过程一般可分为三步:第一步,交易各方在网上和寻找交易机会,比较价格和条件,选择交易对象;第二步,进行银行、运输、税务、海关等方面的电子数据交换,即EDI;第三步,将商品交付运输公司起运,银行按照合同约定,依据提供的单据进行支付。由此可见,电子商务的整个交易过程都涉及到支付问题,支付是电子商务的中心环节。

1.1电子商务支付系统的概念

电子商务支付系统是电子商务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指的是消费者、商家和金融机构之间使用安全电子手段交换商品或服务,即把新型支付手段(包括电子现金(E-CASH)、信用卡(CREDITCARD)、借记卡(DEBITCARD)、智能卡等)的支付信息通过网络安全传送到银行或相应的处理机构,来实现电子支付。

1.2电子商务支付系统的发展情况

电子商务于20世纪90年代初兴起于美国、加拿大等国,但在近几年电子支付才被人们普遍接受。各厂商如IBM、惠普、微软、SUN等纷纷推出自己的电子商务产品和各自的解决方案。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各种法规也随之健全,德国、韩国、意大利、西班牙和美国的许多州已经通过数字签名和身份认证法律。1996年下半年,美国财政部颁布有关《全球电子商务选择税收政策》白皮书;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已经完成模型电子商务法的制定工作,为电子交易制订出统一通用的规则。另外,两大国际信用卡组织VISA和MASTER合作制订的安全电子交易(SET)协议定义了一种电子支付过程标准,其目的就是保护万维网上支付卡交易的每一个环节。SET是专为网上支付卡业务安全所制定的标准。

这几年来,我国的北京、上海、广州等信息产业发展较快的城市的信息产业部门开始了电子商务相关的研究,并在1998开通了自己的电子商务系统,其他省市也纷纷开始建立电子商务系统。

2电子商务支付业务存在的突出问题

目前,虽然国内网上购物方兴未艾,网上书店、网上商场频频亮相,图书、音像制品、软件光碟、小家电等琳琅满目,然而实际采取行动的购买者微乎其微,究其原因,固然有人们对网络交易的疑虑及购买习惯等因素的影响,但付款手续的复杂及其电子支付的安全性难以体现网上购物便利优势,致使用户的热情大打折扣。

因此,解决电子支付问题成为国内网上银行所面临的严峻挑战。这其中包括网络银行本身业务系统的问题以及如何为企业及个人提供完善服务的问题,还有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电子支付的安全性问题。电子支付的安全性直接影响电子商务的发展,解决不好,将成为制约电子商务发展最严重的瓶颈。

2.1信用障碍

良好的信用机制是网络银行发展的基本条件之一,我国在这方面差距很大。在美国,由于信用机制基础牢固,持卡人可以通过信用卡消费,风险小而且方便快捷。他们以银行为商品交易的核心,和买卖双方建立起一种三角形的稳定关系,以相互制约和相互监督的形式,把交易建立在以信用、担保为基础的平台之上。

由于基于Internet的电子商务,买卖双方可以互不见面,其信用问题就显得格外重要了。市场经济发展的两大支柱是社会保障体系和社会信用体系。就目前而言,我国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还未普遍建立完善的信用体系,现金交易还占主导地位。买方担心付款后能否收到货物或能否收到满意的货物,卖方担心发货后能否按期如数收到货款。由此可见,信用问题对于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是多么重要。

2.2电子商务活动中电子支付与认证标准有待统一

目前安全协议有两种:SET与SSL。SET(SecureE1ectronicTransaction,简称SET),即“安全电子交易”,是VISA、MASTER两大国际卡组织和多家科技机构共同制订的进行在线交易的安全标准。SSL(SecureSocketLayer,安全套接层)协议,是由网景(Netscape)公司推出的一种安全通信协议,它能够对信用卡和个人信息提供较强的保护。SSL是对计算机之间整个会话过程进行加密的协议。在SSL中,采用了公开密匙和私有密匙两种方法。

SET协议比SSL协议复杂,在理论上安全性也更高,因为前者不仅加密两个端点间的单人会话,还可以加密和认定三方面的多个信息,而这是SSL协议所不能解决的问题。但是SET也有自己的缺陷,由于过于复杂,所以对消费者、商户和银行方面的要求都非常高,推行起来遇到的阻力也比较大。相比之下,SSL则以其便捷和可以满足现实要求的安全性得到了不少人的认可。目前国际上对这两种网络安全协议到底哪种是未来的发展方向还没有完全形成共识。2.3相关法规有待完善

我国电子商务立法明显滞后,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网上银行的发展。目前尚有如下问题需解决:

(1)电子支付的定义和特征。电子支付是通过网络实施的一种行为,与传统的支付方式类似,它要引起涉及资金转移方面的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

(2)电子支付权利。电子支付的当事人包括付款人、收款人和银行,有时还存在中介机构。各当事人在支付活动中的地位问题必须明确,进而确定各当事人的权利的取得和消灭。

(3)涉及电子支付的伪造、更改与涂销问题。在电子支付活动中,由于网络黑客的破坏,支付数据的伪造、更改与涂销问题越来越突出,对社会的影响越来越大。

2.4银行业科技水平与国际先进技术相比滞后

到目前为止,在我国的金融系统中还没有出现提供信用支付手段的信用卡公司。“手机银行”与“网络银行”实际上都不过是利用电子终端设备的金融工具,这两种利用高技术手段的工具并未在金融服务的功能方面提供实质意义的突破,而且这两种工具的安全性目前尚有缺陷。毫无疑问,我国应当加快新型金融工具的发展步伐。

2.5支付的安全无法保证

网络的安全即便在电子商务发达的美国也是消费者十分担心的问题。世界各国发展电子商务也都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问题.

3促进我国电子商务支付业务发展的对策

3.1加强网络基础设施和现代化系统的建设,提高信息化普及率

政府应坚持建设“三金”工程和国家现代化支付系统。持续加大对金融网络基础设施的投入,成立专业的金融数据网络公司来经营管理数据通信网,为金融系统提供安全、快捷、高效、经济的通信服务;全面推进我国的金融电子化,提高各国有商业银行的服务水平和国际竞争力。在银行硬件方面,银行应该投入足够的资金购买先进的电子设备,从储蓄所里的柜员机到大型计算机、从局域网到广域网,电子设备应深入到银行内部的各个领域,将电子化网点和营业网点电子化覆盖率逐步提高。同时,银行应加大软件开发力度,推出系列应用系统软件,主要包括全国性和全行性的网络系统。

3.2健全社会整体信用制度,提升电子商务主体对在线支付安全的认知度

在线支付只有在广大客户的热情参与下,才有可能得到进一步发展。为增强客户的信任,可通过提升网络安全技术、及时收集反馈信息、密切与第三方合作等途径来实现。

首先,应提升网络安全技术,普及CA认证,以增大支付网络安全系数。网络安全技术问题的重要性是显而易见的,如果在线支付存在明显的漏洞,很容易受到外部的攻击,经常出现客户支付信息丢失或出错等情况,怎么能期望客户建立起对它的信任?网络信息的安全技术有很多,如防火墙技术、数据加密传输技术、身份鉴别技术、病毒防治技术等。然而,绝大多数客户对于具体的技术是不可能完全了解的。应使客户真正了解所受到的安全保护,从而打消对在线支付技术方面的顾虑。

其次,在线支付服务机构应发挥网络的低成本、高效率的特点,及时收集和反馈信息,了解客户的要求、抱怨和建议,并及时做出相应的解决方案。为争取客户,保持市场份额,在线服务机构必须调整经营管理构架,实施自身业务再造,为客户提供包括银行、保险、证券经纪和基金等多样化服务,体现“客户中心主义”理念。

最后,支付系统应借助于与第三方的合作,促进客户建立网络信任。据调查显示,在主页上标明与知名的第三方安全认证机构进行合作的在线支付系统更容易赢得客户的信任。这种有利于建立并维持客户网络信任的第三方合作还可以包括与银行的合作(包括支付渠道的通畅与安全),以及与信用度较高的网站建立联盟等,这样可以使在线支付获得更大发展。

3.3实现在线支付经营主体银行的自身制度创新

在国民经济体系中,在线支付的经营主体仍将是占据金融中枢地位的商业银行。商业银行应以其传统的人才、资金、技术和信息优势介入到在线支付业务,对自身管理和业务体系重新构造。

首先应实行经营方式的转轨。在线支付业务的需求为传统银行提供了新的发展方向,在线支付经营主体应将传统营销渠道和网络营销渠道相结合,走“多渠道并存”的道路,在开展传统业务的同时,不断开发出新的金融服务项目。银行应通过在线经营方向的调整,维持和增加客户资源,谋求自身更大的发展空间。

第二,应重构金融业务体系。电子商务对在线支付经营主体提出了整合和协同的要求,各参与银行应加强合作,通过建立金融门户的形式共享资源,把网络作为银行与证券、保险、基金等金融企业合作的平台,走综合化、全能化业务发展道路,银行对结算业务的支持应从单纯的在网上为企业用户提供转帐结算服务,发展为介入企业的采购和分销系统,以提高经营效率,为客户提供“一体式”的全方位服务,推进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

电子支付中存在的问题范文6

【关键词】第三方电子支付 备付金 法律风险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非银行类企业开始进入支付结算领域,以Paypal为代表的第三方电子支付机构应运而生。在我国,支付宝、首信易等第三方支付平台也随着电子商务热潮逐渐普及,2010年出台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下文简称《办法》)将第三方电子支付纳入了法律调整的范围,然而备付金的属性不明带来了不少法律风险,文章将探讨相关风险的法律治理之道。

第三方电子支付及其备付金

第三方电子支付的界定。有学者将其定义为:非银行机构基于互联网提供的小额电子资金划拨服务,支付平台通过提供银行支付结算系统接口和通道服务或虚拟账户满足客户的收付款需要。①第三方电子支付起步阶段,主要是采取支付通道模式充当从用户到网上银行的通道,为用户提供进入网上银行的网关服务。实际的支付行为在网上银行进行,体现的主要是网上银行资金划拨关系。随着第三方电子支付的发展,产生了虚拟账户模式第三方支付。所谓虚拟账户,是用户在第三方支付平台登记注册后所获得的账户,并能对该账户进行充值、转账、提现等操作。但此类支付模式法律性质模糊,导致风险丛生,笔者将主要围绕该类第三方电子支付进行研究。

第三方电子支付中的备付金。备付金是指第三方电子支付用户向虚拟账户充值的资金,该资金余额可用于提现。备付金与虚拟账户资金在数额上是互相对应的,两者分别作为现实资金和电子资金,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互相转化。其运作流程如下:一是充值。用户可通过银行卡或网上银行等支付工具,将备付金从其银行账户划拨至第三方电子支付机构的银行账户,以备电子商务交易的支付结算。二是存管。《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支付机构接受客户备付金的,应当在商业银行开立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存放备付金。”三是转移。《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支付机构只能根据客户发起的支付指令转移备付金。禁止支付机构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备付金。”四是提现。用户对虚拟账户中的资金余额有提取权,可要求第三方电子支付机构将等额资金划拨到该用户的银行账户。

备付金的法律性质及其法律风险

备付金的法律性质:从保管的角度分析。第三方电子支付机构一般在格式合同中将备付金表述为“为用户保管的资金”。例如《支付宝服务协议》规定:“您可以使用本服务指定的方式向您的支付宝账户充值,并委托本公司代为保管。”保管合同是指寄存人将保管物交付给保管人保管,保管人按约定返还该物的合同,保管人负有妥善保管标的物的责任,非经寄存人许可,不得使用保管物;保管事务完成,保管人要将保管物及其所产生的孳息全部返还给寄存人。②《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八条规定,保管人保管货币的,可以返还相同种类、数量的货币;保管其他可替代物的,可以按照约定返还相同种类、品质、数量的物品。该类保管合同称为消费保管合同,大陆法系一般称为消费寄托。第三方电子支付机构收取备付金,在以下方面具有消费保管合同的特性:第一,在标的物上,备付金是货币,在提现时第三方电子支付机构只需要返还相同数量的货币;第二,在保管人的义务方面,第三方电子支付机构负有妥善保管的责任,须将用户备付金寄托在存管银行,且不得挪用该资金;第三,在寄存人的权利方面,第三方支付的用户有权随时申请提现。

备付金作为保管物的法律风险。首先,第三方电子支付机构对备付金的权利界限不清。消费保管合同理论认为,保管人享有对保管物的所有权,可对所保管的标的物进行使用使用、收益、处分。但《办法》规定支付机构对备付金不享有所有权,备付金须存放在银行专户,且受有关存管银行的监督。其次,第三方电子支付机构作为保管人的法律责任过轻。传统保管理论中保管人只承担过失责任,而《办法》并未就备付金的安全风险规定民事法律责任。最后,备付金利息的处理存在立法空白。按照保管合同的一般原理,保管人负有孳息的返还义务。但从第三方电子支付的操作层面看,由虚拟账户持有人来享有利息收入并不现实,其计算和分配成本甚至超过利息收入总额。③《支付宝服务协议》也排除了客户对于资金利息的请求权。

备付金转移的法律性质及其法律风险

备付金转移的法律性质:从的角度分析。《办法》对支付服务的定义是:非金融机构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下列部分或全部货币资金转移服务。该定义只明确了第三方电子支付机构的“中介性”以及“服务提供者”的身份,没有对支付行为进行法律定性。以支付宝为例,在《支付宝服务协议》将其支付服务界定为“代收代付”,一方面作为付款人的人,代其进行付款;另一方面作为收款人的人,代其进行收款。我国法律并未禁止双方行为,国内学界一般认为此种只要尊重双方当事人意思即为有效,大陆法系国家往往允许在债务履行的情形下进行双方。笔者认为,备付金转移中,第三方电子支付机构的双方行为,应属有效。

备付金转移的“说”所存在的法律风险。一方面,说与第三方支付抗辩切断的现实相悖。按照理论,基础关系与给付关系相牵连,付款人(买方)因基础交易合同产生的对收款人(卖方)的抗辩均可对抗支付机构(卖方的人)。但在实践中,第三方电子支付服务协议普遍规定,向支付机构发出的支付指令不可撤销或撤回,从而切断了付款人对支付机构的抗辩。另一方面,“担保交易”突破了单纯的关系。第三方电子支付机构可根据付款人的指令,不直接将付款人的资金转移到收款人的账户,而是先暂存在第三方支付平台,待付款人确认收货后,资金才发生转移。然而,第三方支付平台只是将其所收取的付款人的资金返还给对方,无权向收款人追偿。因此所谓的“担保交易”并不具备法律上的信用担保性质,也不是单纯的,性质的含混滋生了一定法律风险,如资金暂存在第三方支付平台时的风险分配不明确;又如涉及退款时,付款人可以指示第三方电子支付机构将资金返还到其他账户,可能产生洗钱问题。

第三方电子支付中备付金风险的法律解决

第三方电子支付专门立法的必要性。目前,我国对第三方电子支付的专门立法主要体现在《办法》,但它主要从央行金融监管的层面进行规制,在平等的民事领域仍存在诸多立法空白。第三方电子支付中,备付金并非普通的保管合同标的物,备付金的转移与一般关系不相符,与信用担保又存在差别。既然在传统法中无法进行准确定位,我国应通过新型立法确立“第三方电子支付关系”,该类法律关系所涉及的当事人主要包括付款人、收款人、第三方电子支付机构和备付金的存管银行,备付金就是该类法律关系的标的物,而备付金的转移就是该类法律关系的主要内容。

备付金风险的法律解决要点。要恰当定位备付金,须注意以下几个方面:其一,目前《办法》虽然排除了第三方电子支付机构对备付金的使用权,但相关规定应进一步细化,增强其可操作性;其二,应规定第三方电子支付机构对备付金承担严格责任,避免支付机构通过格式合同逃避己方维护资金安全的义务。其三,对备付金孳息,在扣除合理成本后,应以有效的方式回馈给第三方支付用户,例如建立用户风险基金,用以应对支付不能或其他系统风险,保护全体用户的利益。

对备付金转移行为的规制,应着重于以下方面:其一,须明确资金暂存于第三方支付平台时,所有资金风险由第三方电子支付机构承担。其二,须明确付款人的支付指令原则上不具有可撤销性,但允许例外的存在,可考虑引进美国的冷却期制度,赋予付款人(买方)在一定时期内的合同解除权,并可以此对第三方电子支付机构进行抗辩。其三,建立备付金回转制度,遵循“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资金只能回转至原付款人的账户。

【作者单位:广东商学院法学院;本文系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第三方电子支付法律问题研究”部分研究成果,项目编号:10YJC820060】

【注释】

①阿拉木斯,蒋睿:“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的法律风险”,《电子商务》,2007年第2期,第34页。

②张俊浩:《民法学原理》(下册),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836~83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