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支付的前景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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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支付的前景范文1

关键词:跨境电子商务;第三方支付;外汇管理

目前依托现代电子信息技术进行的新型商业商务活动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迅猛发展,引领生产生活方式变革,推动支付新浪潮,催生新的支付需求。如何顺应电子商务发展新需要,规范电子商务跨境支付行为,建立相应的监管政策措施,势在必行。

一、我国跨境电子商务和支付业务管理的现状

所谓跨境电子商务,就是一种较为高级的电子商务形式,不同国别或地区间的交易双方通过互联网及其相关信息平台实现交易,实际上就是将传统国际贸易加以网络化、电子化的新型贸易方式。目前,中国的电子商务正处于蓬勃发展时期,而以中小企业占主体的中国跨境电子商务市场也呈现出喜人的态势。并由此带动了跨境第三方物流、外海仓库租赁等相关行业的迅速发展。所谓第三方支付,就是一些和产品所在国家以及国外各大银行签约、并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保障的第三方独立机构提供的交易支持平台。在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交易中,买方选购商品后,使用第三方平台提供的账户进行货款支付,由第三方通知卖家货款到达、进行发货;买方检验物品后,就可以通知付款给卖家,第三方再将款项转至卖家账户。

(一)跨境电子商务的类型

当前的跨境电子商务存在以下两种类型:一是境内用户在境外网站购买商品或服务,即境内用户通过国际性的电子商务信息平系卖家购买境外商品或服务。二是境内商户通过互联网向境外销售商品或服务,通过国际性的电子商务信息平台向境外买家出售商品。

(二)跨境机构的支付方式

一是由第三方支付工具统一购汇支付,即支付机构集中代客购汇结算给境外卖家,或者境外的电子支付平台接受人民币支付。二是依靠境内外第三方支付工具收款结汇流入。我国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如支付宝目前已经开展真实贸易背景下的结汇服务,境外买家直接汇款到支付宝公司的境内银行账户,然后通过支付宝系统集中统一到银行结汇,以集中结汇或居民个人名义结汇流入,付款给国内商家。

二、国家政策支持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发展情况

(一)当前国内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试点城市

目前全国开展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试点的城市有11个,分别是上海、重庆、杭州、宁波、郑州、广州、苏州、深圳、银川、平潭、长沙。

(二)当前国内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试点地区

支付机构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是指支付机构通过银行为小额电子商务(货物贸易或服务贸易)交易双方提供跨境互联网支付所涉的外汇资金集中收付及相关结售汇服务;不包括支付机构提供的使用人民币进行跨境结算的相关服务。人民银行对支付机构实施主体管理,外汇局对其电子商务跨境外汇支付行为所涉结售汇及跨境收支等业务进行规范。

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13年2月1日《支付机构跨境电子商务外汇业务试点指导意见》,在上海、北京、重庆、浙江、深圳等地区开展试点,允许参加试点的支付机构集中为电子商务客户办理跨境收付汇和结售汇业务。至2013年末,共有包括财付通、支付宝、汇付天下在内的22家第三方支付公司获得外汇局批准,成为首批跨境支付试点资格企业。

三、宁夏开展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基本情况

2014年1月2日海关总署批准银川市开展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试点工作,以支持宁夏加快内陆开放型经济试验区建设,为宁夏抢占国际新兴贸易业发展先机找到新的着力点。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规定,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是指非金融机构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下列部分或全部货币奖金转移服务:(一)网络支付;(二)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三)银行卡收单;(四)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

开展支付机构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试点地区需具备的条件:辖区内有依法取得中国人民银行《支付业务许可证》(许可业务范围含互联网支付),具有跨境互联网支付实际需求、业务量较大且技术条件较为成熟的支付机构可开展试点业务。

四、第三方支付平台跨境电子商务外汇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第三方支付企业的定位和市场准入问题有待明确。第三方支付企业主要为收付款人提供货币资金支付清算服务,属于支付清算组织的一种,不属于金融机构。但在跨境的外汇收支管理中,承担着与外汇指定银行类似的职责,既是外汇管理政策的执行者,又是交易行为的监督者,如何界定这类机构并对其所经办的跨境外汇收支业务进行管理,需要在外汇管理法规和外汇管理制度框架层面予以规范。

(二)交易真实性的审核难以把握。由于跨境电子商务通过网络传输电子交易信息,没有传统的合同、发票等纸质单证,导致货物和服务贸易传统的纸质单证审核失去基础,跨境交易真实性审核的难题为资本项目混入经常项目办理电子商务跨境收支提供了途径,也为非法资金流出流入提供了可能。

(三)外汇收支信息准确性难以保证。第三方支付机构直接充当跨境电子商务的收付款方,境内外交易主体不发生直接的资金收付行为,因而国际收支申报的收付款主体是第三方支付机构,而不是实际的交易对手,从而导致这部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信息失真。

五、有关跨境电子商务和电子支付所涉及外汇管理政策建议

为更好地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和电子支付业务发展,将网络跨境外汇资金纳入监管体系,外汇管理部门应积极研究,制定统一的《电子商务及电子支付外汇管理办法》,对第三方支付企业的结汇购汇的资格、真实性审核职责、外汇收支统计等方面做出统一明确的管理规定。具体应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明确跨境电子商务和电子支付市场准入管理。从经营跨境电子商务和电子支付业务主体承担的职能可以看出,第三方支付企业实质上是代替了网下的银行承担了部分监管以及清算服务。因此,可以考虑参照商业银行办理外汇经营业务的准入标准,从外汇业务经营资格、业务范围、外汇政策监督等方面建立准入标准,防止不具备条件的第三方组织办理跨境电子商务和电子支付及相应的结售汇业务。

(二) 重点监管电子商务和电子支付交易的真实性。保障电子商务和电子支付交易的真实性应该成为外汇管理的重点。要指导第三方支付企业从国内外买卖双方的资质、贸易合同信息、交易货物品种方面,做好交易主体的识别、交易信息的完善、交易货物的合规等工作,保证贸易的真实性。同时,要督促经营网上跨境交易业务的第三方企业健全内控制度、业务操作规程,做好对网上跨境交易业务的统计监测和风险防范工作,保证业务的顺利开展。

(三)有序开放电子商务和电子支付业务品种。在业务品种管理上,本着既积极支持又严控风险的指导思想,稳妥、有序推进的总体办法,可以先放开个人网上跨境交易,后放开企业网上跨境交易;先放开有市场公允价格的物品网上跨境交易,再放开不易把握真实性的物品以及服务贸易的网上跨境交易;先放开出口贸易,后放开进口贸易。

(四)完善第三方支付平台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收支统计制度。要求第三方支付企业严格执行外汇收支信息统计监测制度,如实、准确地向银行提供交易双方的信息,如名称、资金属性等,特别是改变目前以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国际收支申报的做法,实行以实际交易主体名义办理跨境外汇收支信息申报,确保申报数据与交易实际情况一致,保证统计申报数据信息的准确性,防止虚假交易的发生。

参考文献:

[1]中国人民银行《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

电子支付的前景范文2

只要真正深入到细分的行业中,踏踏实实做产品,了解商户的需求,在支付产品上多创新,支付公司就会摆脱红海,进入利润丰厚的蓝海。

1979年山东生人,网银在线创始人。1999年,赛博基金投资1000万元成立赛博人才网,赵国栋被聘为该网站技术总监。其后在2001年加盟公安部行业信息网任技术总监。

2003年,SARS事件使人们有了更多在网上活动的时间,电子商务的交易量也成倍增长。赵国栋深受启发,认定网上支付将是中国电子商务的未来,于同年6月创建了网银在线(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专注电子支付领域。经过三年多的运营,网银在线现已成为国内领先的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

中国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尤其是B2C网上购物的普及,为以网上支付为主导的电子支付产业创造了无限的市场前景。为了从中分得一杯羹,并抢占市场先机,近两年一些国际巨头支付公司和海外资金纷纷涌入国内。加上最近业界广泛流传的支付牌照、外资银行进入中国等新闻热点,使支付行业受到前所未有的关注。然而,环顾四周,真正踏踏实实做支付产品的公司少了,炒作概念、只为融资的公司却多了起来。

四五年前,银行本身没有支付平台,要做电子支付,必须做很多安全评估和方案才能和银行网上银行系统连接。但近几年,各商业银行纷纷推出开放的网上支付平台接口,与银行连接已经成了非常简单的事情。技术熟练的公司,一两天就可以完成和银行的对接工作。进入门槛过低造成了目前数十家网上支付公司拿着同质化的支付网关产品,靠拼价格来争夺市场的恶性竞争现状。

有些公司在这种红海市场情况下,靠超低的手续费甚至是免费来圈住商户,不断炒作支付概念,以吸引风投的目光。这一切使整个产业开始变得浮躁起来。

其实支付行业是金融与互联网紧密结合的行业。虽然运营离不开互联网,但从业务本身来说,支付公司更像是金融公司。从央行对支付公司 非银行类金融机构的定位就能看出来这点。

有些公司已经偏离了支付的本质属性,开始往互联网行业或者电子商务行业侧重。究其原因,我个人认为他们还缺乏对支付行业的深度了解,过早地认为支付行业已经做到头了,要想生存必须转行。但我认为真正的支付公司还有很多事情可以做。作为金融机构,开发出能真正满足商户和消费者需求,解决他们实际问题的产品才是最根本的。

一个支付平台在应用上延展的有多广、有多深,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它市场竞争力的大小。说到竞争,2006年的电子支付市场可以从几个方面概括:政府的深度介入、相关法律法规的酝酿、行业门槛的即将确立,从外部带给每一个支付厂商重重压力;从内部而言,不仅仅是处于产业链条前端的第三方支付厂商面临竞争激化,处于后端的银行、银联也开始跨越第三方支付直接发力前端应用。

电子支付的前景范文3

关键字:移动互联网 电子支付 现状分析

1、移动电子支付优势

1.1相较于网上支付,移动电子支付体现出两优势。其一是手机便于携带。移动支付不会受到时间和地点等因素的限制从而影响交易。其二是客户群体在积极扩张。在人们平常的生活工作中手机已经成为不可或缺的工具,这促使移动互联网的发展速度远远超过桌面互联网,并且人们已经无法预期其巨大的应用规模。

1.2对网络营销平台有积极的促进作用。以支付宝手机钱包为例,根据中国统计年鉴中关于淘宝的统计数据可知,在2015年春节时期支付宝无线支付交易量同比增加了20多倍。40多万用户在一天利用手机进行支付,增加速度非常惊人,有效支撑了庞大的手机淘宝交易,逆向驱动了2800万人通过手机对淘宝实行访问。在购买商品的过程中,超过八成都是实物。新型支付方式促使交易虚拟物品的发展,虚拟商品市场规模在淘宝中已经达到了数千亿元,同时还在逐步增加。

1.3形成了移动支付产业的结盟,借助于打破支付、通信、智能卡等行业壁垒,统一组建一个能够互通有无、密切协作的沟通平台。结合各方积极推出基于金融账户、利用ISO相关非接触通信的国际化智能手机卡支付业务,并且统一编制与我国实际情况相适应的移动支付平台与技术措施。

2、我国电子支付的现状

电子支付是指电子交易的当事人,包括消费者、厂商和金融机构,使用安全电子支付手段,通过网络进行的货币支付或资金流转。

随着经济全球化,电子商务以其高效率、低成本的优势快速崛起,这使得电子支付成为当今中国的主流支付方式。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的《第36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结果显示,截至2015年6月,我国网络支付用户规模达到3.59亿,较2014年底增加5455万人,年增长率达18%。,可以看出我国电子支付的发展处于不可逆的趋势。然而,发展的同时也存有问题,这值得高度关注。

3、移动电子支付存在的问题

3.1 移动电子支付安全度极低

由于移动电子支付是用户和商家利用无线网络传输,势必会对人们造成安全困扰。针对这一问题,我国也正在逐步解决,例如通信产业与金融机构已经投入了大量精力和资金保证信息安全,保障交易业务的过程中,逐层保护金融系统和通讯系统,积极比较用户资料、发送和接收的信息,任何可能产生的错误或者可疑信息都会被认为无效而终止交易。

3.2 移动电子支付信誉风险

在我国调查手机用户的过程中,超多40%的用户怀疑移动电子支付,65%的用户不会应用移动电子支付发送自己的相关资料,超过90%的手机用户均收到过诈骗类短信。由于手机是随身携带的设备,经常会出现丢失和损坏问题,因此泄露个人信息现象时有发生,这也是移动电子支付业务最关心的问题。事实上,由于许多移动电子支付通过绑定信用卡的形式进行支付,使信用卡的使用频率不断增加,且处于多变的使用环境中,这样形成了巨大的泄密和丢失风险。

3.3 有关法律制度的缺乏

当前,由于我国移动电子支付业务还是发展初期,竞争日常激烈、利益关系复杂,缺少完善的法律法律保护措施,交易彼此的权利义务也是模糊不清,导致移动电子支付出现了法律风险。

4、电子支付健康发展的建议

4.1安全风险方面

4.1.1 防范钓鱼网站

首先用户应提高个人安全防范意识,在手机和电脑上安装防护软件;其次不浏览陌生网站,不轻易泄露个人信息,如姓名、身份证号码等;再者尽量避免在公用的电脑上进行网上交易。而政府则需要提高网上监管能力,严厉打击钓鱼网站。

4.1.2 防止身份信息被盗用

用户不能为了方便,就把密码设置成本人生日、身份证号码或电话号码等,相反应尽量把密码设置得复杂些。防范用户身份被冒用的关键是银行,银行方面可通过提高用户身份验证技术,来确保用户的合法性。当发现用户身份被冒用,应立即采取应对措施,将损失降到最低。

4.1.3 防止篡改支付数据信息

为了保证电子交易过程所传输的支付信息不被中途篡改,可以采用数字证书。数字证书是互联网中标志通信各方身份信息的一串数字,提供了一种在Internet上验证通信实体身份的方式。数字认证可根据数据的来源进行鉴别,保证信息是经过确认的发送者所传送。

4.2 信用机制方面

4.2.1 建立交易双方信用评估机制

据现实调查显示,71.1% 的企业和 64.2% 的个人用户进行网络交易时定会关注卖方的信用评价指数,这就完全证实提高电子商务诚信度的一个重要方式就是增强企业自身的信用度 ,因此,应建立和健全公正、严格的电子商务信用评价机制。建设为政府管理部门 、金融机构和社会公众提供支付信用信息特别是票据信用信息查询服务的支付信用信息系统,为落实账户实名制,可与公安部合作,建设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转接平台,面向全国所有的商业银行提供公民身份信息核查、查询功能 。

4.2.2 监管部门建立统一的信用保障机制

为促进各监管部门信用信息共享,建立统一的信用保障机制是关键。因为明确统一的信用机制,可以将各监管部门的信用信息进行整合,然后向社会大众公布各个企业、机构的信用程度,通过加强社会监管力度来保障电子支付的安全进行。

4.2.3 建立第三方支付平台信用评级机制

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交易记录得知其服务质量,作出合理分析和适当评价,然后进行全面比较,划分信用等级。用户可以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信用等级做出合理选择,同时激励第三方支付平台不断改善自我经营状况,以此提高信用等级。

4.3 法律法规方面

4.3.1 完善监管部门法律法规

通过法律法规来规定各监管部门在监管过程中合作、协助的关系,避免问题出现时互相推卸责任。其次,还应提高电子支付市场的准入标准,对参与者进行严格把关,避免出现良莠不齐的情况,给电子支付带来不可预测的风险。

4.3.2 落实消费者权益保障

消费者权益在电子支付过程中未得到应有的保障,主要表现在侵犯消费者隐私。针对消费者隐私被侵犯,需进一步明确网络隐私权的概念及其具体内容,明确侵犯消费者网络隐私权应负的法律责任。同时还要加大对网络隐私侵犯者的法律处罚力度,严厉打击侵权行为。

4.3.3 明确各方法律关系

目前,电子支付的参与方之间是一种合同关系,我国的《消费者权益法》《合同法》等,并没有明确各参与方之间的法律关系。笔者认为政府可以出台一项专门法律来明确各方法律关系,消除各方信任危机。就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可以在《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的基础上,明确指出各方的法律关系以及在不同的关系体系中应承担的责任与义务,通过法律法规保证电子支付的安全性。

总之,随着手机用户的大量激增,一种创新的支付方式应运产生了,这就是移动电子支付。其有效继承发展了传统金融非接触、安全性能、多应用等优势,并且突出了存储空间巨大、计算能力较强、线上线下互相融合的特征,很好糅合了智能移动终端、移动通信技术和金融受理网络,进一步产生了全新的移动金融服务,这也是金融“互联网+”的一种展现。本文通过认真研究移动电子支付的发展情况,对其发展过程中的优势和问题详细进行了梳理,最终畅想了移动电子支付的发展前景。

参考文献

[1]张桂龙.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移动支付研究[D].同济大学,2007.

电子支付的前景范文4

一、我国旅游电子商务与电子支付概述

1、“旅游电子商务就是通过先进的信息,技术改进旅游机构内部和外部的连通性(connectivity),即改进旅游企业之间、旅游企业与供应商之间、旅游企业与旅游者之间的交流与交易,改进企业内部流程,增进知识共享。”这一定义概括了旅游电子商务的应用领域,偏重的是对其功效的描述,但并未凸显旅游电子商务自身的特征。国内的研究文献中,杨路明、巫宁的定义较科学:旅游电子商务是指通过先进的网络信息技术手段实现旅游商务活动各环节的电子化,包括通过网络、交流旅游基本信息和商务信息,以电子手段进行旅游宣传营销、开展旅游售前售后服务;通过网络查询、预订旅游产品并进行支付;也包括旅游企业内部流程的电子化及管理信息系统的应用等。由此可见,旅游电子商务实际上是旅游企业在网上询价、报价、预订、支付、配送(服务)等等一系列商务活动的过程。国外电子商务与旅游业结合比较密切,据调查,全球有17万家旅游企业在网上开展综合、专业、特色的旅游服务;2009年,全球电子商务销售额达到9800亿美元,其中旅游电子商务销售额突破2350亿美元,占24%;全球旅游电子商务连续5年以上以350%的速度发展。这都离不开良好的网上支付体系的运行。根据国家旅游局的统计数字,目前,我国网上年旅游交易额已达到40亿至50亿元人民币,约占所有互联网电子商务总量的20%。电子商务与旅游业的结合改变了我国旅游业的管理和行为模式。当前,我国旅游业正处于发展期,联合国世界旅游组织(UNWTO)预测出,2015年,中国将成为全球第一大入境旅游接待国,第四大出境旅游客源国。而旅游电子商务作为旅游业和信息化相结合的模式之一,也将等到飞速的发展。

2、电子支付电子支付是指以电子计算机及其网络为手段,将负载有特定信息的电子数据取代传统的支付工具用于资金流转,并具有实时支付效力的一种支付方式。从技术角度上看,电子支付包括“网上支付”和“离线支付”两种方式。网上支付方式包括:信用卡支付方式、电子支票支付方式、电子现金支付方式。而手机支付、一卡通、公交卡等因为采用预存款方式,并不需要与银行帐号相连,因此称之为“离线支付。”旅游电子商务中应用的大多是网上支付方式。完整的旅游电子商务一般包括信息沟通、资金支付及商品配送三个环节,缺少资金支付,商品配送难于完成。因些,网上银行所提供的电子支付手段对旅游电子商务的发展具有关键的作用,直接关系到旅游电子商务的发展前景。1999年以来,我国银行网上支付业务也有了重大发展,各大国有和商业银行均陆续推出了网上银行服务,实现了网上支付。2009年,个人网银的交易额增幅高达284%,成为电子支付最为抢眼的一支力量。2009年,我国电子支付市场全年交易额实现了100%的增长,突破了3000亿元大关,并预计2010年仍将保持100%以上的增长。

二、电子支付在旅游电子商务中的应用现状

1、旅游消费者消费方式的转变促进电子支付的发展在传统旅游业中,支付方式往往是通过前台支付来完成的,刚刚开始起步的旅游电子商务自然也往往采用这种方式。然而,2006年10月26日年电子客票全面推行后,旅游消费者的消费方式和消费观念开始微妙转变,促使旅游电子商务企业也开始积极考虑应对方案。在旅游电子商务中,电子支付的需求是不断扩大的。随着电子客票的推行,越来越多的旅客会从“电话订票,送票付款”的传统方式,过渡到“网上支付,实时出票”的全数字化方式。在酒店预订方面,尽管旅游者大多在前台付款,而在旅游高峰期,多数酒店都要求旅游者有信用卡担保或付预订金,由此产生了电子支付的需求。与此同时,全国广泛推行的“交通一卡通”以及某些旅游景点推出的基于信息化技术的卡式门票或者数字门票,以及电子支付方式的多样化以及迅速普及,也对旅游电子商务活动中对电子支付的需求产生了一定的推动作用。

2、旅游电子商务企业大多不提供电子支付方式目前,我国较大的旅游电子商务网站携程和e龙,只接受信用卡支付或担保。但是信用卡在我国并不普及。究其原因,可能是这些网站定位于较高端的商务旅游者,同时,传统支付方式的替代性较强,对电子支付的依赖程度不大。时下,网站用户使用电子支付的比例不高。不久前e龙进行的一次调查显示,没有在线支付经历的会员达到74%,其中35%拒绝尝试这种新的支付手段。而占绝大多数的中小型旅游电子商务企业,往往不提供电子支付方式。

3、旅游消费者传统消费习惯影响了电子支付的发展消费者传统的购物习惯对旅行社的网络营销具有一定的影响。对于大多数人来说,已经完全习惯于面对实物进行挑选商品,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购物方式。人类思维和行为方式的惯性使人们在短时间内不可能适应面对虚拟旅游产品使用虚拟的电子货币、电子机票进行的电子商务模式。因此,同传统的营销手段相比,网络营销还需要经历一个被消费者接受的过程。

4、信用缺失是网上支付的主要障碍(1)以上海春秋国际旅行社(春秋旅游网)为例进行分析。春秋旅游网的盈利模型是由网站、春秋国旅总社及各网点、上游的旅游企业(各地分社及合作旅行社、航空票务商、目的地酒店)和网民市场共同构成。其目标市场主要为观光和度假游客。由于春秋国旅具有强大的资源,线路预订成为了网站的主营业务。春秋旅游网提供的产品,顾客可以选择网上支付,也可以选择网上浏览、电话确定、离线交易的办法,同时还可以到春秋国旅的各分社进行购买。但就目前的经营状况而言,电话确定与离线交易仍然是消费者的主要选择。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目前的旅游电子商务活动中,消费者对于网上支付并没有真正接受;主流的B2C网站中,最主要的支付形式仍是货到付款。网上支付的滞后,将阻碍我国旅游电子商务的发展。那么,是什么原因造成消费者对网上支付的排斥呢?旅游电子商务网上支付的主要障碍:信用缺失。这是我国旅游企业网络营销发展缓慢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与旅游电子商务相配套的网上支付等手段还没有找到安全便捷的解决方案。根据艾瑞公司2008年第一季度的中国网上支付调查报告显示,有近六成的网民认为不使用网上支付的原因是“担心交易的安全性”。而据CNNIC的调查报告表明,大约有四成的网民认为电子商务的最大障碍是信用问题。(2)以纸质媒介作为支付交易的商务活动。以纸质媒介作为支付交易的商务活动中,由于是面对面,并有纸质交易凭证,加上法律体系的保证,人们在这种长期形成的商务活动中建立起了对这整套体系的信用,如果出现经济纠纷会由法律体系仲裁而给予经济利益的保证。但电子商务的经济活动过程与传统的方式完全不同,交易过程中没有确认过程合法存在的纸质凭证,这就带来了可信度的问题。因此,消费者和商家在网上交易存在的主要问题就是信用问题,以及由此引发的一系列相互连带的问题。(3)我国的信用体系不完善。目前我国的信用体系不完善,各种失信现象时有发生,没有一个权威的机构可以完全确定交易行为人的信用。并且,我国的社会信用体系远未达到任何行为都有记录可查的情况,在这种信用环境下发展网上支付会有较大的障碍。由于上述原因,国内旅游企业通常的做法是:旅游预订用网络,付款交易用传统方式。电子商务的快捷性、低成本性等特征未能得到体现,使旅游网站的功能还停留于提供信息的初级层次。

三、我国旅游电子商务活动中发展电子支付方式的对策

对于旅游电子商务企业来说,旅游者进行支付的时机是旅游前决策过程之后、出行旅游过程之前,即是旅游者在旅游电子商务网站的帮助下做出了旅游决策之后及实际出发进行旅游活动之前。在这一时刻,“趁热打铁”式地提供电子支付接口,对商家与用户都是有好处的。

1、建立中小型旅游企业信用体系旅游产品往往不能够直观地通过互联网展示,因此旅游电子商务企业的信用问题就开始凸显出来。因此,完善旅游电子商务企业信用查询系统,建立中小企业基本信用制度,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等,通过构建旅游电子商务市场信用,促进电子支付发展。

2、加强旅游电子商务企业网络支付的安全建设由上可知,推动网上支付在旅游业的有效发展与普及,必须从增强“信用保障”入手。一方面,政府应制订旅游电子商务网上支付的相关法律规范;另一方面,企业需要面向市场积极探索各种信用保障机制与措施。下面主要从企业方面进行阐述。首先,旅游企业应积极与知名度、信誉度较高的银行合作,普及信用卡、电子现金、电子支票等电子支付方式。保证游客所使用的电子支付工具必须由其账户所在的银行发行,游客可以到与旅行社有业务关系的银行去使用现金购买货币卡,当游客进行网上支付时可以向旅行社和银行同时发通知,将资金从银行的账户上转移到旅行社的账户上。其次,旅游企业的网站应安装防火墙,防止“黑客”攻击,保障网民的隐私权和财产安全,促进网上支付的实施。

3、加强宣传以增强消费者的信用程度旅行企业应通过广告宣传、新闻会、现场活动、网上促销等多种形式,尽可能让更多的消费者知道本旅行企业的网址,树立企业的品牌形象,提高知名度和网络信誉,为网络营销的发展减轻阻力。

4、采用多样化的电子支付手段目前的网上支付方式中,以信用卡使用为主,为解决社会信用风险较高的问题,我国出现了具有“信用担保”功能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将网上支付平台演变成了资金流的中间环节。走在前列的商家已经涵盖了B2B、B2C和C2C三个领域。如阿里巴巴的诚信通及诚信指数,易趣的买家、卖家互评制度,淘宝网的“支付宝”,都是建立诚信体系、保障用户利益的有效举措。与此同时,以第三方信用评估为基础的交易行为逐渐成为网上支付的主要手段。旅游企业应结合我国目前的信用状况,推进网上支付工具的多样化。除了推广电子支票、移动支付、手机钱包等工具外,应推动“诚信支付工具”的使用,其代表是“支付宝”和“贝宝”。

5、适当采用离线支付方式对于酒店、旅游景点景区来说,可以考虑适当采用这种技术。旅游者在开始旅游活动前先对门卡或者门票充值,在接下来的旅游活动中都可以使用这张卡票进行支付。这种便捷的支付方式对提高顾客忠诚度有一定帮助。

电子支付的前景范文5

移动互联网快速发展及智能手机普及,造就移动金融蓬勃发展。以移动支付为基础服务和切入点,加载丰富的衍生产品和服务,是互联网公司占领用户场景、基于基础用户场景附载金融服务的共同目标。各大互联网公司纷纷推出钱包产品,以抢占市场。目前市场共有七大钱包产品,包括支付宝、微信钱包、T钱包、百度钱包、银联钱包、京东钱包及壹钱包。

以市场占有率而言,支付宝及微信钱包稳站市场首两位。T钱包则由腾邦控股(06880.HK)于2016年推出;百度钱包的定位则是「一款能返现金的钱包,主要用于抢占出境游市场;京东钱包则于2015年4月由网银钱包更名而来,模式与支付宝相近。

线下做起圈地运动

至于壹钱包则由中国平安(02318.HK)推出,主打功能为理财和保险,还强调轻松胜利的「懒星人卡通形象,马明哲化身卡通财神招揽用户。至于近期默默起革命的银联钱包,早于2013年已经由银联推出,财大气粗属市场第一。

银联钱包在线下做起「圈地运动,点开银联钱包,优惠券、返利券、电子票映入眼帘,联合商场线下送优惠的模式,迅速地让银联钱包圈上了一批粉。值得注意的是,香港上市公司宏霸数码(00802.HK)附属公司宏霸北京,刚于今年4月公告有关银联钱包用户优惠之合作协议。

从公告可见,宏霸数码附属公司宏霸北京与北京中冶投资之全资附属公司「北京中冶国瑞资产管理订立协议,内容是有关中冶国瑞同意发挥自身平台资源,将自有项目及关联项目通过宏霸北京加入银联钱包合作商店,为期不少于两年,并向银联卡持卡人在使用银联钱包时提供各项优惠增值服务,增值服务类型包括但不限于优惠券、电子票等。 宏霸数码附属公司宏霸北京,于今年4月公告有关银

联钱包用户优惠之合作协议。

发可换股债筹逾三亿元

电子支付的前景范文6

关键词:网上支付 法律效力 电子商务

电子商务发展势头迅猛,网上支付也日显重要。但法律对于现实总是存在一定的滞后性。如今,我国现有的网络立法仅仅停留在计算机及网络的建设、运营、域名注册、网络安全等网络发展初期层面上,有关用于网络交易的立法几乎是一片空白,更不用说有关网上支付的法律了。由于缺少法律的规范,更加限制了网上支付的进行,进而在某种程度上极大地限制了电子商务的开展。

网上支付手段的法律效力问题

关于银行卡的支付已经比较普遍,在现实生活中已有比较普遍地应用,其效力已经得到了充分认可。网上银行,实质上是现实银行在网络上业务的拓展和延伸,随着网络技术的逐渐成熟,网上银行变得更快捷、方便安全,广大零散个人客户更倾向采取这种方法。对于银行而言,随着个人收入的提高,个人客户与企业客户已经逐渐占到了同等重要的地位,面对如此巨大的个人金融市场,网上银行是最节约、最有效、最能接近小额零售业务客户的一种手段。由于客户与银行都会积极推进网上银行的建设,其效力一般不会出现问题。但对于电子支票和电子现金,因为其与传统法律有一定的抵触,其效力存在一定的争议。

电子支票的法律效力问题

电子支票是使用数字签名技术,把支票的纸质完全抛弃,从而可以在网络上直接传输。我国现在电子支票的应用还很少,甚至可以说是一片空白,这是因为中国金融电子化程度较低,市场需求不旺,更主要的原因是电子支票的法律地位难以得到确认,主要是受到1996年实行的《票据法》的制约,使银行望而却步。

电子支票虽然被称为支票,但是,它同票据毕竟有很大区别。从其功能和运作上来讲,电子支票更接近于ATM卡类的支付工具。在我国,最为有效和可行的方法是制定专门的《电子票据法》,对电子票据,尤其是电子支票的相关问题进行规范和调整。

电子现金的法律地位

电子现金现在的应用也很少,但因其既具有手持现金的一般特点,又有其网络属性,发展前景可观。而且,电子现金比较适于零售小额支付,随着上网人数的增加,网上B to C,B to B电子商务发展已经成为必然,电子现金的出现和使用,正是顺应了这一模式。

电子现金的实质与现实货币同质,是一种信任和信心,是一般等价物的一种表现形式。但是,其法律地位一直难以确定,这是因为按照货币的实质和网络无国界性来推断,各国中央银行的地位都将受到挑战,因为任何一个有实力的、有信誉的全球性跨国公司,都可以发行购买其产品或服务的数字化等价物,从而避开银行的繁琐交易手续和税收。当然,这只是理论的设想,任何国家不会允许这种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存在,但是,电子现金的成熟技术和优势是任何力量都无法阻挡的,而且电子现金有高度流通性,这也是网络交易的基础,尤其是在小额交易中,电子现金要比信用卡、借记卡支付更方便、更节省。我国在这方面也已经开始行动,在“中国金融IC卡规范”颁布之后,人民银行正在组织北京、上海、长沙的联合试点,试点完成后,将会进一步推动电子现金直接在网上的支付;并且,在法律方面也要相应地做出调整:

限制电子现金的发行人。只允许银行发电子现金,这样,许多现行的一些货币政策和法规可以应用于电子现金,而无需太大的改动,欧盟正是持这种态度;但是,完全排斥网络服务提供商及一些大公司的参与,而只由银行担当电子现金唯一的发行人已经不合时宜,否则电子现金在发行及流通中很难得到技术保障,其生命力及影响力都会大打折扣,应在限制的同时对于参与电子现金发行工作的大公司及网络服务提供商需要严格审定其资格,尤其是在实力和信誉方面的审核。

建立合理的货币识别制度。整个网络发行统一的电子现金肯定是不可能的。因此,在不同的电子现金存在的情况下,货币识别制度显得尤为重要。因此,不同的电子现金之间会存在转化、兑换问题,甚至要对一些电子现金进行识别认证。只有建立合理的货币识别体系和制度,国家才能保证其控制经济杠杆的权力。

对网上支付违法活动的防止与惩治

电子商务的发展也就刚刚几年的光景,但却发展迅猛。而事物总是有其两面性,伴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尤其是逐渐开始采取互不见面的网上支付的形式之后,违法或犯罪活动似乎更加猖獗。在传统的方式:如洗钱,违法交易的法律责任分担等等;也有一些新的形式,如黑客攻击问题等。

与网上支付有关的洗钱

网上支付逐渐出现后,为洗钱活动提供了更多的机会和更大的空间。网上支付工具有着体积小、适合远距离传输、有匿名性等性质。对于犯罪分子而言,这都是可乘之机。洗钱,无非就是犯罪分子通过一定的方法和手段,将非法所得黑钱,洗成合法资金。在网络上,犯罪分子则可以更安全、放心地利用网上支付,让自己的黑钱通过对网上商城、网络银行进行购物、结算、结转等,最后,黑钱自然就成为了合法收入。

现在,利用网络来洗钱还不是很普遍,因为网上支付的普及率还是不高;但据预测,若在今后网上支付应用普遍的话,网上洗钱则会变得更加难以控制,尤其是网上支付工具都有密码保护,加密技术的使用,使现有的法律不能适应对付犯罪活动的需要。

违法交易的法律责任分担问题

银行卡是目前消费者经常使用的支付工具,与其支付有关的法律也已比较成熟,其核心主要是未经授权使用的银行卡支付所造成的损失是商家承担还是发卡银行承担?还是消费者承担?网络上的银行卡支付也必须考虑到这一问题。如果某一客户信息被其他人得到,并诈骗,且得逞,则损失由谁来承担?这一问题解决得好不好将直接导致客户对网上支付手段的选择或摒弃。在网上支付中,引进了认证中心和电子签名,其合法性在很多国家和地区都得到了认可,但认证商家和银行之间的关系仍需进一步规范。目前,美国正在努力,希望《Z条例》在修改的基础上可以适用于网上支付。

黑客攻击网络的安全问题

黑客现在已经成了一个尽人皆知的名词,人们对黑客已经到了谈“黑”色变的程度。黑客们对网上支付也构成了巨大的威胁,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存储于银行,如果银行的网络遭到攻击,很可能所有的私人信息泄密,若补救不及时,很可能对消费者造成巨大损失。我国已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法律,约束和惩治黑客们的行为。但法律的威慑力与巨大的利益诱惑相比又变得微不足道。因此,技术上进一步完善也是必不可少的。

我国关于网上支付的法律规范

从电子支付的基础――电子商务立法环境来看,目前,在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由于法律不完善,严重制约了电子商务完整、有序、健康、深入地发展,已成为我国发展电子商务及包括发展电子支付在内的一个关键“瓶颈”。创造一个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法律法规环境,正是政府部门在电子商务发展中所应发挥主导作用所在。应该看到,我国各级政府对上述问题已做了多方面的工作。但总的来看,法律法规还不够健全,在电子商务立法方面还有许多工作要做。

第一,银行同业要尽快统一电子支付体系与规范。电子支付的发展不仅给传统的支付工具带来了强有力地冲击,同时也给金融业带来了“重新洗牌”的机遇和挑战。面对新的情况,我国的金融机构要加紧发展电子支付业务,吸收融合先进的国际规范与惯例,共同建立较为完善的电子支付和结算的同业规范。进一步消除制约网上结算业务发展的不利因素。

第二,以立法的方式填补电子支付法律体系中的空白,是解决我国传统支付法制度不适应的根本途径,这不仅需要制度与电子支付相关的规范,而且对交易主体资格、信用、合同规范在内的多方面法律问题,都需要明确的规范来调整和制约。具体来讲:

关于电子支付方面的法律规范,需要明确电子支付的当事人之间,包括付款人、收款人和银行之间的法律关系,制订相关的电子支付制度,认可电子签名的合法性。同时还应出台对于电子支付数据的伪造、变造、更改、涂销问题的规则。

从加强交易安全的角度,需要制订以下几方面的法律规范:

交易主体资格的确认。电子支付交易主体有确认问题,一种方法是以电子商务为依托,建立一个登记制度。另一种方法是通过提供交易服务的中介机构需要确定身份,即通过认证机构颁发的数字证书确保交易的真实性,使交易各方相互信赖。

确立信用制度的立法。法律为保障电子支付所能做的,就是推动社会信用制度的建立。在电子商务及电子支付的范畴内,对交易主体的信用有更严格的要求,没有在线的信用就没有电子商务。因此,法律的主要作用除了登记审查制度外,更重要的信息公开制度,除了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外,其他与交易有关的信息,都可以公开。这些信息的公开就是确立和保护信用制度的重要途径,它是一种社会监督,如果每一个做交易的人都能了解到交易对方的信用状况,这就有一种制约,这是法律在因特网经济下所拥有的便利条件。

电子合同的相关规则。2004年8月24日,主席签发主席令通过了电子签证法,2005年4月1日正式实施,它以正式的法律文本呈现在我们面前。

其他相关的电子商务法律。其他相关的电子商务法律,诸如加强数据保护,保证用户的个人隐私权,保证用户具有对因特网上的信息进行控制的自等,以解决电子商务上发生的种种纠纷,防止诈骗等案件的发生,保证当事人在电子支付的过程中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网络上的犯罪现在已经相当普遍,其中很多是与网上支付息息相关的。1997年10月5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及一些相关的单行法规对此做出了规定,但从广度和深度来说都还不够,随着因特网的发展以及电子商务的扩展,新的立法尤显必要。

修订或改订我国的《票据法》已经是当务之急。因为《票据法》的严格规定,已经阻碍了电子商务的发展以及网上支付的进行。承认电子文本的效力,承认电子签名的合法性是必需明确的。现在正处在转型时期,电子商务、知识经济都是新兴事物,但缺乏法律规范,根据依法治国的要求,制定相应的法规和建立相关的机构是一种必不可少的措施。

网上支付是商务发展的瓶颈环节,只有进行网上支付,才能使电子商务优势得到充分的体现,从而促进电子商务的进一步发展,制定与网上支付相关的法律规范已迫在眉睫,这不仅是立法部门的任务,同时也需要国家、银行、消费者们的共同努力。

参考文献:

1.万以娴.论电子商务法律问题.法律出版社,2001

2.蒋志培.网络与电子商务法.法律出版社,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