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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护的特征范文1
为更有针对性地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安徽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根据女性的生理特征,从女职工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更年期等五期作出具体规定,全面完善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制度。
平等就业权:用人单位不得以产假为由降低女职工福利待遇
女职工仍是就业的弱势群体,侵害女职工劳动权的现象时有发生。《草案征求意见稿》对女职工平等就业权方面作了细致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不适合女性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拒绝招用女职工或者提高女职工招用条件。用人单位不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用人单位不得以女职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或者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务。
《草案征求意见稿》还规定:工会与用人单位订立的集体合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应当明确给予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的内容。女职工占用人单位职工总人数10%以上的,集体合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的协商应当有女职工代表参加。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合同或者通过其他书面形式告知女职工国家规定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岗位工作可能对女职工的职业危害;女职工应当采取的职业防护措施;从事可能产生职业危害岗位工作的特别待遇。
孕期:早期妊娠和怀孕7个月以上每天休息可1小时
《草案征求意见稿》对女职工孕期待遇进行了细化分解:对怀孕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早期妊娠和怀孕7个月以上的,不安排延长其劳动时间和从事夜班劳动。早期妊娠和怀孕7个月以上的,在劳动时间内每天安排休息1小时;实行工作量定额的,相应减少其工作量。
女职工有流产先兆或习惯性流产史的,根据医疗机构证明和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安排保胎休息。保胎休息时间需3个月以上的,在其休息期间,用人单位应当发给不低于其原工资80%且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产期: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和生育保险,正常分娩产假98天
《草案征求意见稿》明确,女职工生育的,享受产假等特殊劳动保护:正常分娩的,休产假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实施剖宫产手术分娩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晚育的初产妇,增加产假30天。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再增加产假30 天,男方休护理假10天;夫妻异地生活的,男方休护理假20天。
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休产假15天;怀孕满3个月不满7个月流产的,休产假42天;怀孕7个月以上流产的,休产假98天。女职工实行计划生育手术的,也享受休假。
对女职工产假,《草案征求意见稿》规定:女职工休产假、计划生育手术假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住院分娩的,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一次性支付生育补助费。生育补助费的标准为:4个生育当月失业保险金总额的70%。
哺乳期:每天有1个小时哺乳时间
《草案征求意见稿》规定,女职工产假期满上班,用人单位应当给予1至2周的适应时间。
女职工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在每天劳动时间内安排1个小时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个小时哺乳时间。哺乳时间可以一次性使用,也可以分开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因哺乳往返途中时间,算作劳动时间。实行工作量定额的,相应减少其工作量。
用人单位应当为怀孕女职工提供孕妇休息室,为女职工哺乳婴儿提供哺乳室。
经期:痛经可请1至2天病假
《草案征求意见稿》规定:女职工因月经过多或者痛经不能正常上班的,可以向用人单位申请休1至2天病假。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安排。女职工申请休病假的,应当向用人单位提交医疗机构的相关证明。用人单位应当按每月不低于30元的标准,向女职工发放特殊劳动保护卫生费。
更年期:可调整岗位,减少工作量
《草案征求意见稿》规定:女职工因更年期综合症不能适应原岗位工作的,经本人申请,并提供用人单位指定的医疗机构证明,用人单位应当为其调整适宜的工作岗位,或者适当减少其工作量。
劳动保护的特征范文2
在现实生活中,存在大量的雇用关系。雇用关系是以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私有为基础而形成的一种劳动关系。雇用关系存在的基础是雇用合同。雇用合同是雇工按照雇主的指示,利用雇主提供的条件,以自己的技能为雇主提供劳务,雇主向提供劳务的雇工支付劳动报酬的合同。雇用合同的特征表现在三个方面:首先,雇主与雇工之间具有特定的人身关系,即雇工在受雇期间,其行为受雇主意志的支配与约束;在执行职务过程中,雇工按照雇主的意志所实施的行为,实际上等于雇主自己所实施的行为。其次,雇主与雇工所致损害之间存在特定的因果关系,损害事实虽系雇工直接造成的,但雇主对雇工选任不当、疏于监督管理等作为与不作为的行为,是损害事实得以发生的一个主要原因。再次,雇工在受雇期间所实施的行为,直接为雇主创造经济利益以及其他物质利益,雇主承受这种利益,雇工据此得到报酬。
雇工在完成雇主交付的工作的过程中,可能使自己受到损害。对这种损害,雇主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是过错责任还是无过错责任?我国《民法通则》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中的侵权责任、企业法人对其工作人员在经营活动中的侵权责任都有相关规定,而对雇主的侵权责任,《民法通则》和《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都未作规定。关于雇工损害赔偿案件中雇主责任的认定,在审判实践中主要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认为,雇主是否承担民事侵权责任,适用《民法通则》关于一般侵权行为的过错责任原则的规定来解决,雇主无过错即无责任;第二种认为,对雇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对雇工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根据雇工过错大小,可相应减轻雇主的责任,部分损失由雇工自己承担;第三种认为,雇主责任的性质是无过错责任,除非雇主能够证明自己具有免责事由外,应承担全部民事责任。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下面就雇主责任的性质、构成要件进行分析和阐述,以探讨解决审理雇工损害赔偿案件中雇工受有损害的司法救济问题,如有不妥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一、雇主对雇工在执行职务活动中受有损害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1988)民他字第1号《关于雇工合同应当严格执行劳动保护法规问题的批复》中指出:“对劳动者实行劳动保护,在我国宪法中已有明文规定,这是劳动者所享有的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任意侵犯。”该批复精神对审理雇工损害赔偿案件具有重大指导意义。雇主对雇工在执行职务活动中所受损害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为:第一,雇工是为雇主完成工作,雇主为受益人,根据公平原则,在受益人与受害人之间的应当维护利益平衡。第二,雇工为雇主完成一定工作,雇主负有提供安全工作环境的义务,应提供适于服务的劳动条件,如提供适当的生产设施、安全的工作场所、提供适当的安全的工作系统等,以保证雇工在完成工作中免受损害。如果雇主没有履行其保障雇工安全的义务,导致雇工因工受伤,无疑于雇主致人损害,雇主自应负责。第三,雇用关系虽然是以生产资料私有为基础的,但雇工与雇主之间的地位是完全平等的。雇工是社会主义的劳动者,因而也应享有受劳动保护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剥夺。
二、雇主责任是侵权民事责任,而非合同责任
雇主对雇工在完成受雇工作中所受损害承担的民事责任,是一种侵权责任,而非合同责任。理由是,雇工要求赔偿的权利不是基于合同产生的,而是基于劳动保护所享有的;雇主所应承担的责任也不是因其违反雇用合同的所产生的义务,而是因其违反了法律赋予的一切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普遍义务。雇主所侵犯的权利客体是雇员的人身权和财产权,而不是雇工的债权。
三、雇主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雇主对雇员在从事雇用合同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所受损害具体承担的侵权民事责任,是无过错责任。前述有意见认为,雇主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其依据的权威案例是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89年第1号发表的《张连起、张国莉诉张学珍损害赔偿纠纷案》。该案受理法院天津市塘沽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由于雇主张学珍人违章强令雇员作业,致雇员受伤后死亡,具有明显的主观过错,侵害了雇员的人身安全,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该案被告人违章作业,具有明显过错,因此按照过错责任原则也使原告得到了赔偿。但是,现实生活中大量事故,雇主是否有过错很难证明,且有相当的事故其发生与当事人过错无关,或者雇工受到损害,并非是出于自身故意,如若适用过错责任原则,雇员受到损害无法救济,或者救济不到位。又如原告陈某诉被告黄某人身损害赔偿案。陈某受雇于黄某为他人住所安装地板木的过程中,不慎被切割机割伤左手拇指,向陈某索赔。一审法院以陈某在从事雇用合同活动中有过失责任为由,判决陈某自行负担20%的经济损失,此案虽在二审调解结案,但在审判实践中有相当部分的雇工损害赔偿案件,是以雇工自身有过失过错为由,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来审判的。笔者认为,雇主责任的性质是无过错责任,理由是:
第一、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劳动者享有受劳动保护的权利。用人单位对其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遭受损害的,用人单位就必须承担工伤待遇。这种补偿具有无过错责任的性质。雇员与雇主的民事地位平等。雇工也是社会主义劳动者,无论劳动者的就业形式如何,同样也应当享有受劳动保护的权利。因此,雇员在完成雇主的工作中受害,同样应按无过错责任的原则处理。
第二、雇主责任为无过错责任有利于保护雇工的利益。从雇主与雇工的经济地位来看,雇主明显优于雇工。雇工在从事雇用合同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受到损害,在一般情况下,雇工很难证明雇主有过错的,而且有时雇主确实也无过错。如果认定雇主不承担责任,将极不利于保护雇工的合法权益,不符合民法的公平原则。而由雇主承担无过错责任,表面上是加重了雇主的责任。但雇主可以通过提高商品或劳务的价格,或依责任保险的方式,将所受的损失分配给社会大众。因此,雇主承担无过错责任,实际上并不会加重雇主的负担。
第三、雇主承担无过错责任有充分的根据:一是雇主的雇佣行为是意外伤害的来源;二是在一定程度上只有雇主可能控制这些危险;三是由获得利益者负担危险是公平原则的要求;四是雇主虽负担危险责任,但可能通过提高商品价格或责任保险制度予以分散。
第四、雇主责任是无过错责任是现代民法的通例。大陆法国家德国、法国,英美法国家英国、美国的劳工赔偿条例通常都规定雇主对其雇员工受伤所负赔偿责任是一种无过失责任,即使意外并非雇主的疏忽而引致,雇主仍须负赔偿责任。①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闽高法(2000)361号《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6条规定:雇工在从事雇用合同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受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上述规定,确立雇工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是无须考虑或推定雇主和雇工的过错,雇工在受雇过程中遭受损害是归责的最终要件。
四、雇主责任的构成
雇主对雇员所受损害承担民事责任,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受害人须为雇工
雇工为雇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关于雇工的范围,目前我国法律上没有对雇工的含义作出规定。笔者认为,雇工是按照雇用合同为雇主所选任并在其监督下执行受雇任务并获取报酬的人。因此,判断受害人是否为雇工,决定于雇工合同关系存在与否,不仅要看有无雇用合同关系,并且要看行为时的事实关系,即行为人是否为雇主提供劳务,是否为雇主所监督。雇工必须是为雇主所选任并在其监督下为雇主提供劳务的人,不在其直接监督下为雇主提供劳务的人,不为雇工。例如,定作人与承揽人之间,承揽人虽为定作人选任并为定作人服务,但承揽人系独立工作,不在定作人的直接监督之下,故不为雇工。帮工也不是雇工。帮工不受受帮人的监督。帮工人在帮工中受到损害的,应按一般民事责任处理,如果当事人双方都无过错的,可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二)雇工须在完成受雇工作中因工伤事故而遭受损害
雇主责任的产生以存在雇用关系为前提。所以,雇工只有在完成工作中遭受损害,雇主才能承担责任,雇工不是在完成受雇工作中遭受损害的,不产生雇主责任。即使在完成受雇工作中遭受损害的,但若不是因工伤事故受伤,也不产生雇主责任。如雇工在工作时,因其自身患有心脏病,昏迷住院,其医疗费用自应由其自行负担。关于受雇工作的范围,是确定雇主责任的一个关键问题,判断雇工是否为在受雇工作中受害,主要是看雇工的受害与受雇工作之间的关系,一般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的情况来考虑:一是雇工所从事的工作的性质,即雇工所从事的活动与受雇工作的关联程度;二是雇工受害的时间,即雇工是否在受雇时间内遭受损害。这里的受雇时间不一定限于工作时间,也可以是工作时间以外的时间,只要雇工的工作与受雇工作有关;三是雇工受害的地点,即损害发生时,雇工所在的地方是否为其应该出现的地方,这里主要是考查损害发生的地点与受雇工作之间的关系,而不限于雇工完成受雇工作的地点。
(三)雇主须无免责事由
雇主对雇工损害的赔偿责任虽为无过错责任,但并非雇主对雇工在完成受雇工作中的任何损害都应承担责任,如果雇主能够证明自己具有免责事由,则可以不承担责任。关于雇主的免责事由,应包括以下两项:一是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② 我国《民法通则》第10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不可抗力作为一般免责事由,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在任何场合,都可以免除致害人的责任。如果雇工在完成受雇工作中,因不可抗力而遭受损害,雇主不承担责任。二是受害人故意。任何人都应对自己的故意行为承担责任,受害人也不例外。所以,雇工在完成受雇工作中因自己的故意而遭受损害的,自应由其自己承担责任,而雇主不承担责任。关于雇主的免责事由,值得注意的是侵权行为免责条款的效力。在现实生活中,许多雇用合同中都存在着“工伤概不负责”的条款。这类条款从法律上说属于侵权行为免责条款。关于人身伤害免责条款的效力,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明确规定: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无效。确立免遭条款无效主要有三点理由:一是对于人身的健康安全和生命安全,法律是给予特殊保护的,免责条款侵犯了劳动者依宪法所享有的受劳动保护的宪法权利;二是从整体社会利益的角度来考虑,如果允许在雇用合同中免除雇主对雇工人身伤害的责任,那么就无异于纵容雇主利用合同这种形式合法地对雇工的生命健康进行摧残,不仅与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的宪法原则是相违背,并且违背社会主义公德。三是在实践当中,这种免责条款一般都是与雇工的真实意思相违背的。所以合同法对于这类免责条款采取了坚决禁止的态度。
注释:
劳动保护的特征范文3
【关键词】工会;女工;规定;方法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所有制结构的调整,企业劳动关系发生了深刻的变化。这些变化对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维护职工队伍和社会稳定提出了新挑战。2012年4月28日,国务院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的公布为保护女性职工的合法利益,国家不仅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而且建立了保护女性合法利益的工会。但在现实生活中,工会组织在维护女性权益方面存在着一些矛盾与问题。本文将从工会女工工作的角度出发,研究新时期做好工会女工工作的有效方法。
一、当前工会女工工作的特征
新时期《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制定关系着女职工切身利益,受到了社会广泛关注,对保护女职工的劳动能力,促进其平等就业,进一步调动女职工参与经济建设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进劳动关系和谐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在这一部《特别规定》颁布实施中,中外运福州船代工会及时跟进,做了多方面的推动工作。我们在福州市外经贸工会女工委员会的指导下,在全系统范围先后开展了多次调研,比较全面地反映了福州市女工劳动保护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1)女工的收入差距不断拉大,使得工会维权难度越来越大。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越来越重视人才的竞争。为了留住科技人员及专业管理人员,很多企业制订了很多优惠人才的制度与政策,这在无形中使得企业内部不同群体之间的收入差距逐渐拉大。一些从事普通工作的女性职工的收入逐渐降低,成为企业内部的弱势群体。维护她们的经济利益是工会需要履行的重要职责。但是在实际的工作中,工会只能起到参与并协调女性职工与企业之间矛盾的作用,对于提升她们的工资水平方面起到的作用微乎其微,因此工会维护女性职工权益的难度逐渐加大。(2)女工队伍结构发生很大变化,对工会工作提出更高的要求。在计划经济时代,女性职工在企业内部的经济待遇与政治地位相对公平。但随着改革开放的推进,企业内部的女工群体逐渐发生了分化,有了蓝领、白领以及困难女工之分,她们的经济利益标准也随之发生改变,对工会的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工会工作不能够再延续过去单一的工作方法,要加大创新力度,不断调整工作方法。(3)劳动关系发生很大变化,对工会维权工作提出高要求。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与改革开放的不断推进,我国很多企业在人事、劳动、财务分配等很多方面的改革力度逐渐地加大。大多数企业的劳动关系逐渐呈现出复杂化、多元化的发展趋势,这也在一定程度上使得劳动者与企业之间的矛盾越来越激化,影响着企业的发展。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群体性的劳动突发事件与劳动争议逐渐地增多,由于企业改革所引起的群体性经济利益纠纷越来越多;二是随着大部分企业经营管理体制的改革,一部分劳动者下岗或者待岗,给工会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困扰。
二、工会女工工作面临的问题
(1)女工就业比以往困难。随着企业经济体制改革进程不断推进,很多职工尤其是女性职工因为技术水平低或者身体方面的原因而导致下岗或者待岗。当前,我国女性下岗或者待岗的人数已经占据全国下岗或者待岗人数总数的32%到43%。福州市的女职工下岗人数也呈上升趋势。越来越多的女工担心下岗后的日常生活与生病住院问题,这些都是工会在新时期需要解决的问题。(2)女工面临的维权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第四条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这条规定在法律层面维护了女性职工在工作中的一些特殊权益。但在很多非公有制企业中,很多女性职工享受不到其特殊权益。例如,全国有近30%的女工在生育期内无法享受国家法定的三个月产假和半个月的产前假,有近70%的女工在产前所花费的检查费用得不到报销,还有一些企业在女工怀孕、生育及哺乳期期间和女工解除劳动合同,再加上很多女工缺乏法律保护意识,没有维权意识,这些都在很大程度上损害了女职工的合法权益。(3)困难女工的生活状况。困难女工的生活质量差的原因包括以下几点:一是一些女工的文化素质偏低,已经不太符合现代企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二是很多女工的年龄较大,多数已经超过五十岁,她们的生活压力大,对于下岗或者待岗很难接受;三是部分女工的文化素质较差,他们的学习能力偏低,对自身的再就业缺乏信心;四是很多待岗或者已经下岗的女工所具有的谋生技能较少,她们离开企业就没有了稳定的收入,生活水平下降。
三、新时期做好工会女工工作的有效方法
(1)采取措施转变工会女工的思想观念。要转变工会女职工的思想观念,就要做到以下两点:一是突破广大女工安于现状、墨守成规、不敢向前迈步的陈旧思想,让她们正确的认识自己,提升她们的自信心,增强她们的创业意识或者再就业的决心;二是要加强对女职工有关维权知识的培训与宣传工作,提升她们的维权意识;三是作为代表女工利益的工会组织要将维护女工合法权益作为新时期工作的出发点与落脚点。(2)采取措施加强对工会女工的维权工作。要加强对工会女工的维权工作,《特别规定》第11条规定了用人单位防止工作场所性骚扰的义务——“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在工作场所对女职工的性骚扰。”“应当”保障女职工人格尊严和工作环境权的一项重大突破,具有深远的意义。使得女职工劳动保护更加全面、公平,保护水平得到提升。与《规定》相比,《特别规定》首先将女职工产假从过去的90天增加到现在的98天,并且对女职工怀孕流产的产假给予了明确的规定,如“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再次,对女职工权利的规定体现了与现行法律制度的合理衔接。这样不仅可以减轻参加生育保险单位聘用育龄妇女的经济负担,承认生育的社会价值;而且会引导和鼓励更多的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3)采取措施提升女职工的收入水平。要提升女职工的收入水平要做到以下两点:一是工会要根据企业发展与女职工的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方案,协调企业与女职工在工资方面的矛盾,尽最大努力为女职工争取较高的收入水平;二是工会要定期对女职工进行专业知识的培训,提升女职工的专业技能与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让企业看到女职工的工作能力与价值,从而提升女职工的收入水平。(4)开展送温暖活动,为广大女职工办好事办实事。福州市外经贸工会专门下发了文件,开展了特困女工、困难职工和单亲女职工的调查,建立了特困女职工和困难女工档案,切实履行工会组织“第一责任人”的职责,把送温暖活动作为一项主要工作安排好、落实好。树立 “群众利益无小事”的思想,看望、慰问患病职工,并协助做好诊治工作。福州船代也把落实《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作为工作的新要求,《特别规定》内容纳入集体协商范围和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把工作做到实处,促进企业的健康、和谐地发展。
“十一五”规划谋划了发展的宏伟蓝图,开启了一个充满活力、充满希望的新时代。新时期的到来为工会女工的发展提供了一个更为广阔的平台,这在一定程度上给企业的工会女工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企业的工会组织要将女性职工的真实需求与女职工的工作有机结合,与企业的发展相结合,准确定位工会女工工作的重点与难点,采取有效措施维护女工的合法权益,充分调动女工的工作积极性,极大限度地激发女职工投身经济建设与企业发展的积极性和自觉性,增强责任感,立足本职,实现自我价值,从而促进企业、社会的健康长远发展。
参 考 文 献
[1]闫玉佳.浅析如何做好新时期机关工会女工工作[J].东方青年.2012(4)
劳动保护的特征范文4
车间原料多为有毒有害物质,均通过管道投放,物料转移多采用物料泵及管道密闭化输送。萃取车间的萃取槽、配料槽等采取水密封措施,基本实现密闭化、自动化生产。车间设有轴流风机,可以降低有毒有害气体在作业场所空气中的聚集。稀土冶炼产生的所有废气、废水都经处理站处理后排放。在盐酸、氢氧化钠等罐区设有围堰,并设有警示标志、冲洗喷淋装置。
2防尘设施
在浸出、净化、萃取、沉淀、焙烧等产生粉尘的场所采用湿法的工艺。在前处理车间对原料加湿化处理后采用负压投料;混料车间混料器为密封设备,混料出料采用自动下料作业方式;锅炉用木材代替煤粉等。这些措施有效减少劳动者接触粉尘的机会。
3防噪设施
工艺设备选型时选用低噪声设备,前处理车间外的空压机增设了隔声罩,罩间加隔音板,并采取合理平面布置、隔声、消声和吸声等综合技术措施,降低噪声的危害。
4其他防护措施
配电间设置在独立房间内,工人只进行巡检,除非在设备维护或检修时,一般情况下无操作人员。稀土冶炼产生的三相溶渣属于低放射类废物,并把酸溶渣存放在独立房间内,劳动者不进入房间进行巡查,降低了劳动者接触辐射方式的时间。夏季高温时生产车间为工人供应饮料。
5防护用品配置调查
作业工人由于工种岗位及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不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亦有差别。经过现场调查和核实,为粉尘作业工人配备了防尘口罩;为接触盐酸等化学品岗位作业人员配置防护衣帽、防护手套、防毒口罩;为化学品仓库工人配置了防护衣帽和防毒面具;为接触高噪声人员配备防噪耳塞;公司还对生产管理人员进入生产区域,配备了相应的防护用品,能满足职工劳动保护的需求。
6职业卫生管理情况调查
根据《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15]有关规定,企业的行政办公、食堂、浴室等生产、生活辅助用室符合车间卫生特征分级Ⅲ级标准的基本卫生要求。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对公司各级人员的职责做了详细规定。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则对职业病危害前期预防、劳动用工及职业健康检查管理、作业场所管理、职业病诊断与管理、职业健康教育与培训等内容均做了明确的规定。公司每年投入一定的职业病危害防治费用,用于职业安全设施的防护的和劳保用品的购买等等。根据制定的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全体员工进行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另外,公司建立有各种制度档案和职业卫生管理台账,并进行存档。
7结论
劳动保护的特征范文5
一、社会助益制度的界定
1.社会助益制度的概念社会助益制度是指国家积极介入经济活动,通过各种措施,保障公民社会经济权利的一种制度。对于该定义可以从下列方面予以讨论。
第一,社会助益制度是保障公民劳动权、休息权、社会保障权等社会经济权利的制度。是以宪法为前提,以民主政治为核心,以法治为基石,以保障人权为目的的政治形态或政治过程。经济法学是建立在理论基础之上的,必然也要保障人权,其中社会助益制度就属于权利保障制度。根据我国现行宪法的规定,社会助益制度保障的主要是公民社会经济权利中的劳动权、休息权、社会保障权等权利。社会经济权利是指国家通过对经济社会的积极介入而保障的公民的社会或经济生活的权利。社会助益制度主要是为公民提供一定帮助、物质利益或者与物质相关的利益,它主要通过以下手段实现:一是提供就业机会和培训,保障公民劳动权的实现。二是直接提供金钱或物,如给予生活困难的人最低生活保障费,给予灾民的救灾款项、食物、药品等。三是安置,即从工作、生活、居住上对助益对象予以安排,如对残废军人、失去工作者以及其他需要安置者。四是救助,如对城市中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短期收留等。五是优待,如减免学费,减免交通费等。
第二,社会助益制度是国家介入经济活动的积极作为制度。社会助益制度所保障的社会经济权利是一种积极权利,即要求国家权力作出相应行为的权利。市场经济体制是以市场作为资源配置的基础手段,强调效率、竞争,必然会引起贫富两极分化,产生效率与公平的矛盾,经济上的弱者甚至无法生存,而市场本身无法解决这些问题。在市场失灵的情况下,国家就有义务担负起调控的职责,积极采取各种措施,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从这个意义上讲,社会助益制度就是国家介入经济生活的积极作为制度,目的是为了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国家介入经济生活、实施助益制度可以采取以下主要措施:一是立法机关制定法律规范,把宪法规定的社会助益制度的内容加以具体化,形成完善的社会助益法律体系;二是劳动和社会保障相关行政部门对社会助益制度的实施进行管理、监督;三是国家发展经济,为劳动者提供就业机会、对劳动者进行就业培训、扩大社会保障覆盖范围、提高社会保障待遇等;四是国家提供财力支持,设立福利设施、划拨救灾款项等。
2.社会助益制度的特点
第一,社会助益制度的复合性。社会助益制度不是单一的,而是呈现出复合性,即社会助益制度包含了许多具体制度。这是由公民在经济生活中遇到的风险、困境等的多样性决定的。根据我国现行宪法关于经济制度和公民权利的规定,社会助益制度主要涉及到劳动保护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这两项制度是相辅相成的。部门法再将这些制度加以具体化。依据我国与社会助益制度相关的法律规范,劳动保护制度包括劳动就业制度、工资保障制度、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养制度等;社会保障制度包括社会保险制度、社会福利制度、社会救助制度、军人社会保障制度等。
第二,社会助益制度的物质受制性。社会助益制度通常表现为国家为公民提供一定的物质利益,它必然受制于一国或一地区生产力发展水平、经济发展程度的制约。现行宪法第14条第4款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一国或一地区经济水平发展越高,劳动就业机会就越多,各种社会保障覆盖范围就会越宽,待遇就会越高;反之经济衰退,失业率就会增加,社会保障覆盖范围就窄,待遇就会减少。
第三,社会助益制度的社会性。这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其一,社会助益制度解决的问题具有社会性,即社会助益制度解决的是社会问题,主要包括就业、年老、疾病、失业、贫穷等。这些社会问题带有普遍性,并非公民依靠个人力量所能解决,需要借助国家的力量来解决,从而保护公民的基本生活需要,达到社会稳定、发展的目标。其二,社会助益制度的覆盖范围是全体社会成员。社会助益制度保障的是公民的劳动权、休息权、社会保障权等社会经济权利,而社会经济权利作为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是每个公民都应该享有的权利。因而社会助益制度的覆盖范围应该是全体社会成员。值得注意的是,由于经济发展水平的限制和制度建设的不完善,现实中我国社会助益制度尚未覆盖全体社会成员。其三,社会助益制度的运作带有社会性。
二、社会助益制度的功能
1.和谐社会思想的体现功能
和谐社会是指社会的各个层面能够实现良性的互动,整个社会能够表现出一种公平、有序的状态,社会能够实现协调、健康的发展。我国自改革开放、实行市场经济体制以来经济有了很大的发展,但同时也产生了一些社会问题,其中贫富差距问题引起了广泛关注,影响了社会的和谐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方式很多,其中之一就是由政府对国民收入进行再分配。社会助益制度中的社会保障制度既是公民权利保障制度,也是收入分配调节制度。实现社会公平是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理念。社会保障制度的运作,是国民收入的一种转移,一是国家通过收取社会保障费,将其在全国或一定区域内统一安排使用,可以实现不同收入水平的公民、经济发展程度不同的地区之间的再分配,使得国民收入从高收入者转移到低收入者,从经济发达地区转移到经济欠发达地区;二是国家用财政收入直接补贴社会保障基金,国家通过这种方式把高收入者交纳的税收转移给了低收入者。这种对国民收入进行的再分配,体现了和谐社会的思想,有助于实现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的稳定。再如,社会助益制度中的农村扶贫制度,也是实现社会和谐的途径之一。国家通过为农村贫困户或贫困地区提 供资金、技术等方面的支持,帮助其脱贫致富,从而缩小城乡差距。
2.弱势群体社会归属感的体现功能
弱势群体是社会学、政治学、法学、伦理学、经济学等学科共同关注的一个问题。弱势群体主要是指一批收入较低、生活困难,社会资源短缺,在社会竞争中处于弱势地位,并缺乏相应发展潜能的人群。一般来说构成弱势群体的个人及家庭生活达不到社会认可的最基本标准,依赖自己的力量无法改变目前的弱势地位。在我国,目前主要包括城乡贫困人口、经济结构调整进程中出现的失业和下岗职工、残疾人、农民工、部分老龄人口以及少数临时遭遇灾祸的人员等。这些人员有些属于生理性弱势群体,如老人、儿童、残疾人,有些属于社会性弱势群体,如经济结构调整进程中出现的失业和下岗职工、城乡贫困人口,有些属于自然性弱势群体,如遭遇灾害的人员。随着社会化、工业化和市场化的发展,弱势群体的生存风险也与日俱增。这些社会风险的增加,使弱势群体的生存安全受到极大的威胁。由于主客观原因处于困境中的弱势群体,不仅物质上匮乏,而且心理上也会受到损失。弱势群体处于经济上的弱势地位,而又无力摆脱困境,心里很容易产生被剥夺感,被社会抛弃感,失去社会归属感。社会归属感,从字面上讲,就是归于、属于社会的情感,是社会文化心理范畴的概念。这种情感又会影响着人在社会中的行为。失去社会归属感的人往往会对社会产生敌对情绪,做出各种的行为,造成社会的不安,引起社会秩序的混乱。社会助益制度通过对陷入困境的弱势群体予以货币、实物、服务、安置等帮助从而使他们体会到国家和社会的关心和温暖,体会到做人的尊严,消除由于处于弱势地位造成的心理与社会的隔离,从根本上解决弱势群体的心理问题。
3.社会政策全球趋同的体现功能
社会政策可以定义为影响公共福利的政策行为。虽然非国家机构也可以有“政策”,但“社会政策”这个一般性的表达方式主要是用来界定与公民福利有关的国家所起的作用。作为政府政策的一个组成部分,任何一个国家都面临着为其公民提供必要福利和保障的问题。从历史上看,向具有现代特征的社会福利国家或福利国家发展,始于19世纪下半叶或20世纪初,是对大多数国家在工业化和城市化过程中产生的问题的反应。但是福利部门经过一定程序而具有合法性的扩张,则主要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头几十年间进行的。尽管在细节上存在着种种差别,但是就某些政策措施领域来看,可以看出各国之间具有明显的相似性,其中主要包括劳动保护、社会保障、反贫困以及文生和教育政策。也就是说尽管各国提供福利和保障的内涵、模式、目标等有所不同,但是它们都会面临同样的社会问题,都要解决与人类所必需的生存条件相关的问题,例如就业;对个人提供教育和培训,使其有能力融入社会;医疗;养老;反贫困;照顾和支持无独立生存能力的人等。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国家之间的经济依赖加强,资本在全球的互动也对社会政策产生了影响,社会政策出现了趋同的倾向。这种倾向表现在各国在社会助益制度领域加强了国家之间的合作,签订了相关协议或公约。在劳动保护领域,国际劳工组织制定和通过了一系列公约,如《同酬公约》、《就业政策公约》、《(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促进就业和失业保护公约》、《最低年龄公约》、《劳动行政管理公约》、《(残疾人)职业康复和就业公约》、《建筑业安全和卫生公约》、《化学品公约》、《最恶劣形式童工劳动公约》等。在社会保障领域,国际劳工组织也制定和通过了一系列公约,如《社会保障(最低标准)公约》、《(社会保障)同等待遇公约》、《维护社会保障权利公约》、《(工业)疾病保险公约》、《(农业)疾病保险公约》、《工人(职业病)赔偿公约》、《工伤事故和职业病津贴公约》、《残疾、老年和遗属津贴公约》、《生育保护公约》等。此外联合国在这些领域也通过了相关的宣言和公约。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第22条规定:“人作为社会成员,有权享受社会保障并有权享受个人尊严及人格自由发展所必需的经济、社会及文化等各种权利的实现;此种实现的促成有赖国家措施与国家合作,并当依各国的机构与资源量力而行。”联合国大会通过的《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保护的经济、社会权利主要包括:①工作权;②人人有权享受公正和良好的工作条件;③人人有权享受社会保障,包括社会保险;④人人有获得相当的生活水准的权利和免于饥饿的基本权利等。参加公约的国家必须按照这些公约履行相应义务,针对劳动和社会保障制定的社会政策必然要以这些公约为基准,呈现出趋同的倾向。作为实现这些社会政策的社会助益制度体现出了社会政策全球趋同的倾向。
三、社会助益制度的法律结构
社会助益制度的法律结构指的是规制社会助益制度的法律规范之间的组合、排列关系。社会助益制度主要包括劳动保护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社会助益制度的法律结构则由规制社会保障制度的法律结构与规制劳动保护制度的法律结构并列组成。社会助益制度的法律结构是否合理直接影响到社会助益制度的运作效果。目前我国社会助益制度运作效果并不尽如人意,与社会助益制度的法律结构不够合理有着直接的关联。
劳动保护的特征范文6
关键词 农地资源;市场价值;非市场价值;收益还原法;条件价值评估法(CVM);江汉平原
中图分类号 F301.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2-2104(2007)03-0085-05
农地作为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提供粮食、蔬菜、木材等实物型产品,以及开敞空间、景观、生物多样性、文化服务等非实物型生态服务,为人类带来巨大的社会福利。科学、合理地评估农地价值,尤其农地的非市场价值,形成完整的资源成本核算体系,一方面能够弥补市场机制作用不足给农地城市流转决策带来的影响,缓解我国农地流失的形势;另一方面,可以修订和完善我国当前的农地分等定级成果,为制定和实施农地生态保护政策,实行开发和保护并举的农业生产方针,确定农地城市流转的生态损失、补偿机制等提供理论依据。江汉平原既是我国重要的商品粮、棉、油生产基地,又是中部密集的城镇带,对其农地资源价值的研究可以为协调地区经济发展和农地保护的现实矛盾,探寻两者的均衡提供重要的决策依据。
1 农地资源价值构成
西方效用价值理论和环境价值理论的发展推动农地价值理论的提升,自然资源由无价向有价的实质性突破也逐渐改变传统经济学对农地价值停留在狭义经济产出价值上的认识局限,农地非市场价值研究引起相关学者的关注。据Navrud对Broker 及Stoll地区农地保护在水资源质量改善上的非市场价值评估,农地非市场价值占总价值的63%[1];三菱综合研究所对日本全国水田的非市场价值研究,日本水田的非市场价值达12兆日元,是水田经济产出价值的4倍[2]。非市场价值是农地价值中无法忽略的重要组成,若忽视农地客观存在这部分价值,必然会低估农地经营和农地保护的效益,而以此为依据制定的农地制度改革和其他相关政策也会发生扭曲,最终导致政策失灵。
农地价值包括农地提供农副产品可计量的市场价值和提供开敞空间、维护生物多样性、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等所具有的非市场价值。其中,市场价值是农地资源目前的使用价值或经济产出效益,传统价值理论中所指的价值部分,也是早期研究中的期望消费者剩余(expected consumer surplus)。农地的非市场价值作为无法通过市场交易实现、而又客观存在的价值部分,涵括农地的选择价值(option value)、馈赠价值(bequest value)和存在价值(existence value)。其中,选择价值是指人们虽然现在不使用农地资源的某项效益或功能,但是未来可能会需要使用,于是为了确保未来能够随时可用,消费者现在愿意提前支付的代价[3];存在价值也称内在价值,是人们为确保农地的各项服务功能能够继续长时间存在所愿意支付的价值;馈赠价值是一种“持续发展”的理念,是人们基于代际公平,为让子孙后代将来能够继续利用农地事先支付一定的代价来保护资源,避免资源被过度的利用和滥用。非市场价值设置上,一些学者[4,5]认为现有评价技术可以区别市场价值和非市场价值,但企图将选择价值、存在价值和馈赠价值分开仍有困难,它们之间在意义上存在一定程度的重叠。因此,结合国内外研究经验,评估农地非市场价值时为避免嵌入效果、出现人为高估,按居民对农地非市场价值的整体支付意愿进行调查。
2 江汉平原农地市场价值评估
2.1 农地市场价值评估技术
农地市场价值评估常用方法有市场比较法、收益还原法、成本法等。我国农地市场发育不完善,交易资料缺乏,农地经济价值高低主要由收益能力决定,因此收益还原法是当前农地市场价值评估的首选方法。收益还原法认为土地价格是土地收益,即地租的资本化,土地价格的高低取决于土地收益的大小[6]。计算公式为:
式中:P为农地市场价值;a为单位农地年净收益;r为还原率。
2.2 农地市场价值评估
2.2.1 数据来源
依据江汉平原农地资源分布状况和所辖市县的经济发展水平,选取武汉、仙桃和汉川三市县作为典型调查区,随机抽查520户农民,回收有效问卷501份。其中,武汉选择黄陂(横店镇、滠口镇)、江夏(郑店、流芳、纸坊)、蔡甸(玉贤镇、山镇)、东西湖(径河农场、新沟农场)作为抽样区,随机入户调查210户农民,有效样本202份;仙桃市走访干河、西流河、长墒口、沙湖、彭场及胡场6乡镇20个村庄,随机抽查农户180户,有效样本176份;汉川市随机抽查新河、刘隔、分水、沉湖、脉旺、城隍6乡镇20个村庄的130户农民,有效样本123份。调查了解受访农户的人口、土地面积、种植结构、生产投入、农业税费、农业产值、补贴等经济资料,为分析农地的经济产出、估算经济价值提供详实可靠的数据源。
2.2.2 样本特征
①受访农户土地资源禀赋。江汉平原受访农民户均经营农地0.488 hm2,标准差0.549 3。其中,土地流转或已脱离农业生产的有24户,占样本的4.94%;经营规模在0.4 hm2以上的有198户,占40.75%;经营规模超过0.666 7hm2的种田大户占17.91%。②受访农户农业收入情况。501户受访农户除从事农业种植外,农闲时间外出打工、从事兼业活动的有313户,占样本的62.48%;单纯以农业种植营生的有188户,占37.52%。受自然资源及农地产投效率影响,江汉平原农民主要选择稻肥、麦稻、油稻、早晚双季稻、麦棉、油棉、豆棉等耕作制度。④农业收入占家庭收入的比例情况。调查表明,2004年江汉平原受访农户年均收入15 156.86元(标准差11 526.01),家庭收入构成中农业收入所占的平均比例为37%(标准差35%)。其中,农业收入占家庭年收入比例在50%以下的家庭占70.79%,农业收入比例在50%~80%和80%以上的家庭分别占10.55%和18.66%。
2.2.3 农地净收益的确定
农地净收益为农地产值加上补贴扣除生产成本、人工成本、税费所得到的净值。其中,农地产值、补贴、生产成本和税费为实际调查数据,人工成本因各家劳力投入不同,标准不一,按《湖北省农村统计年鉴2004》的平均数据取值。生产成本包括种苗费、肥料费、农药费、水电费、机工费、役畜费等经常性物质费用、以及管理费、利息、利润、税金、农田水利设施的维修费、折旧费等固定成本。数据整理后,江汉平原各调查区农地净收益见表1。其中,江汉平原的均值按各调查区的样本加权平均得到。
2.2.4 农地市场价值估算
对江汉平原501户农民种植情况的调查统计表明,单位农地的纯收入呈明显的正态分布趋势。根据正态分布区间估计,当总体δ2已知,均值μ的双侧1-α置信区间为:
3 江汉平原农地非市场价值评估
3.1 农地非市场价值评估技术
非市场价值不存在直接的交易市场,难以用市场价格直接衡量,只有通过非市场价值评估技术估算,代表性的技术有条件价值评估法(Contingent Value Method, CVM)、旅游成本法(Travel Cost Method,TCV)和享乐定价法(Hedonic price Method,HPM)。但HPM、TCM与CVM相比较,属事后评估法,仅能推估当期资源的使用价值,难以包含非市场价值中的选择价值。为此,衡量农地较为完整的非市场价值,CVM是当前唯一可行的评估方法,也是目前应用最广泛、最成熟的方法[7,8]。CVM是利用效用最大化原理,采用问卷调查,模拟市场揭示消费者对环境物品和服务的偏好,并推导消费者的支付意愿,从而最终得到公共物品非利用经济价值的一种研究方法[9]。CriacyWantrup最早提出CVM的基本思想,认为通过调查可了解人们对公共物品的支付意愿,从而衡量自然资源的价值[10,11]。1963年David首次将CVM应用到实践,评估缅因州林地宿营、狩猎的娱乐价值。随后Randall、Ives和Eastmand进一步阐释CVM的理论优点和特性,从此该方法逐渐地被广泛应用于自然资源的休憩娱乐、狩猎和美学效益的经济价值评估[12],成为20世纪后半叶资源环境经济学领域的主要理论改进之一[13]。经过半个世纪的发展,CVM已成为评价非市场环境物品价值最常用、最有效的分析工具。
3.2 江汉平原农地非市场价值评估
CVM评估农地非市场价值的基本思路在于:以问卷调查的方式引导受访居民进入假想的市场环境,直接询问其保存农地所愿意支付的价格(Willingness To Pay,WTP),揭示消费者对农地的偏好程度及支付意愿,并把样本扩展到研究区域整体,用平均支付意愿乘以研究区域的家庭户数,估算出农地环境改善所能带来的经济效益。
3.2.1 调查过程
针对受益群体的特征差异及其与农地生活联系的紧密程度,调查对象分为农户和市民两类。其中,农户样本选择江汉平原农地分布较多且经济发展水平不同的武汉、汉川、仙桃3个典型市县的21个乡镇进行随机调查,总样本520份。城镇居民样本305份,根据3市县城市居民的家庭户数,结合调查群体的年龄、文化程度、职业类型等个人特征进行随机抽样。采用面对面的调查方式,调查问卷的回收率很高,排除一些有明显错误的问卷(如前后矛盾、胡乱回答、关键信息严重残缺等),回收有效问卷789份,占调查问卷的95.64%。其中,农户回收有效问卷501份,占样本的96.35%;市民调查回收有效问卷288份,占样本的94.43%。
江汉平原789户受访居民中愿意保护农地的有677户,占样本的85.80%;不愿意参与农地保护的有112户,占14.20%。受访居民拒绝参与农地保护的主要原因有:①没有多余的钱和时间参与农地保护活动(38.98%);②农地保护是政府的职责(18.64%);③谁破坏谁保护(17.80%);④活动没有作用或其他原因(22.04%)。
3.2.2 数据处理标准
为真实地模拟居民的支付意愿,问卷设计结合实际,受访居民可选择捐钱或义务劳动两种方式保护农地。调查表明,愿意参与农地保护的居民有677户,占有效样本的85.80%。其中以义务劳动保护农地的有450户,占66.47%;为基金会捐钱的有227户,占33.53%。我国劳动力富余,77.33%的农民乐意在农闲时间以劳动方式参与农地保护,44.93%市民也愿意义务劳动保护农地。为此,在进行价值处理时,需要将义务劳动参与农地保护的居民支付意愿按其同期的机会工资折成货币价值。问卷调查时询问受访居民的日均工资水平,江汉平原受访居民的日均工资标准如表3。同时,为降低策略性偏差,保证数据的真实、可靠性,根据CV不得大于个人收入的原则[14],在数据处理时剔除边缘投标,将居民年均支付意愿大于家庭
年收入10%以上的数据作异常样本剔除。
3.2.3 受访居民保护农地的最高支付意愿分析
按上述数据处理标准,对调查数据进行整理,江汉平原受访农户和城镇居民保存不同类型农地的偏好及支付意愿如表4所示。
从受访居民参与农地保护的支付情况分析,江汉平原受访农户对水田的偏好程度最高,旱地、水域仅次,林地和园地相对较低。江汉平原农地以水田和旱地为主,受访农民普遍愿意保存自家拥有经营权和使用权的农地,因此水田和旱地保护的响应意愿最高。从支付数额高低分析,受访农民对经济产出较高的园地支付意愿最高,经济产值较高及资源丰富的水域和灌溉水田的支付意愿仅次于园地,旱地和林地则较低。而城市居民则普遍对当前流失速度最快且与生活联系最直接、最紧密的耕地的支付意愿最高。
3.2.4 江汉平原农地非市场价值估算
江汉平原现有居民6 001 659户,其中农民3 764 275户,市民2 237 384户。以受访居民对农地保护的平均参与率和户均最高支付意愿为参考,乘以江汉平原当前家庭户数,可估算出辖区内居民对不同类型农地资源的保护意愿,进一步推估出农地资源的非市场价值(见表5)。
估算表明,从受访居民保护农地的支付意愿出发,江汉平原各类型农地资源中,园地的非市场价值最高,其次是林地,水域及耕地的非市场价值较低。单位农地非市场价值的高低与资源禀赋显著相关,资源越丰富的农地类型,非市场价值愈低;反之,越稀缺的资源,非市场价值愈高。江汉平原居民对农地资源的年均保护意愿达280 536.40万元,单位农地资源的非市场价值48 658元/hm2。
4 江汉平原农地资源总价值
综合农地市场价值和非市场价值的估算单价,可以评估出江汉平原现有不同类型农地资源的总价值。江汉平原现有农地资源的非市场价值高达1 246.82亿元,约是仙桃市2004年生产总值138.47亿元的9倍,是农地资源价值构成中无法忽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耕地资源的整体保护效益达4 563.28亿元,无法通过市场交易体现的非市场价值有545.30亿元,占耕地总价值的11.95%;江汉平原现有园地资源保护效益为623.09亿元,市场价值和非市场价值分别占67.79%和32.21%;林地和水域的非市场价值分别为225.64亿元和275.20亿元。
5 结 论
传统经济学对农地价值的认识仅停留在单纯的或狭义的经济产出价值上,忽略农地提供开敞空间、景观、生物多样性、文化服务、社会保障、粮食安全等公共物品所具有的非市场价值。运用收益还原法及CVM分别对江汉平原不同类型农地的市场价值和非市场价值进行评估,较为科学地评估出农地的总价值,摸清农地资源的价值构成。江汉平原目前无法通过市场交易实现的农地非市场价值达1 246.82亿元,其中,耕地、园地及水域用地的非市场价值在农地资源价值中所占比例份额分别为11.95%、32.21%和8.57%,是农地资源价值无法忽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农地价值的货币化计量,能够解决较多的实际问题。例如,对不同类型农地价值的估算可为“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实现从数量平衡向质量平衡管理模式转变,建立有效的评价和监督机制提供一定测算标准和参考依据;可进一步完善征地补偿制度,弥补征地补偿标准缺乏非市场价值的不足,为确定合理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提供直接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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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Total Value of Agricultural Land Resource in Jianghan Plain
CAI Yinying ZONG Qi2 ZHANG Anlu1
(1.College of land Management, Huazhong Agricultural University, Wuhan Hubei 430070,China; 2.State Key Laboratory
of Agricultural Microbiology, Huazhong Agricultural University, Wuhan Hubei 430070,China)
Abstract Evaluating the total value of agricultural land is an important task in the fields of resource and environmental economics. This is both in terms of providing objective evidence to support decisions about ruralurban land conversions, and potentially to decrease the loss of high value agricultural land. Using income approach and CVM, we can evaluate the total value of different type of agricultural land in Jianghan Plain. Nowadays, the total nonmarket value of agricultural land is 124.682×109 Yuan, which including cultivated land, orchard, forest and wetland. Among that, the total value of cultivated land is 456.328×109Yuan, and its proportion of nonmarket value is 11.95%. The orchards and wetlands' total value are 62.309×109Yuan and 321.006×109Yuan; their proportions of nonmarket value are 32.21% and 8.57%. The total nonmarket value of forests is 22.564×109Yuan, forest resource's nonmarket value is almost 85704 Yuan per hecta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