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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路运输的方式范文1
【关键词】低碳经济 水路运输 优势分析
一、低碳经济背景下水路运输方式的特性
在交通运输体系内,水路运输具有极高的地位。据不完全统计数据表明,现阶段我国超过9/10的外贸货物运输量都由水路运输完成,在综合运输系统内水路运输的货运量比例为12%、周转量比例则为63%。据以上数据得出,在综合运输系统内水路运输极为重要。在具备良好运输能力优势的基础上,水路运输方式也具备环保、节能与较高经济性。具体特性如下。
(一)环保性
相比全球温室气体排放量,国际海运行业的排放比例仅为2.7%。相比全球人为二氧化碳排放量,其仅有3%~4%。在海运行业二氧化碳排放量内,现代化集装箱船所占排放比例只有1/4,但其可完成全球一半左右的货物运输。
(二)节能性
相比公路运输方式,在节能减排方面水路运输更占优势。据相关数据分析,与水路运输相比,普通载货汽车油耗量为0.05mg/t,该数据远远高于水路运输,通常超过其8倍左右。由此可见,低碳经济背景下,水路运输优势更为显著。
(三)经济性
相比铁路运输单位成本,水路运输仅为其20%;相比公路运输单位成本,水路运输也只有其10%以下。针对距离较长运输,水路运输方式经济利润更高。与其他交通运输方式相比,内河水运的优点主要集中于大运能、长运距、低能耗、低成本、污染小等。在低碳经济发展中,作为交通运输的主要方式,水路运输将成为其发展的焦点。
二、低碳经济背景下水路运输的优势
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构成成分,水路运输与低碳经济存在着密切关联性,为对水路运输低碳性进行充分了解与掌握,必须先分析其优势。我国政府2015年工作报告中国务院总理指出,今年要打好节能减排和环境治理攻坚战,二氧化碳排放强度要降低3.1%以上。作为二氧化碳排放的主要行业,交通运输业排放比例已超过3/10。
①在不断增加能源价格的前提下,与其他运输方式相比,水路运输的经济性、低碳优势愈加凸显。现阶段,全球处于能源大幅度减少及环境日益恶化的状态下,于长期而言,石油价格势必增长,在没有找到汽油替代品的同时,水路、铁路运输热度将逐步高涨。②在低碳经济背景下,政府政策地实施,将对交通运输模式转变起到引导作用,此类政策地出台,将很大程度上对我国大中型城市道路拥挤问题进行有效缓解,且能够达到占用土地面积减少及能源节约地目的。通过加大内河航运建设与完善高度铁路网,可逐步发挥水路、铁路代替公路与航空的功效。③环保方面,相比铁路运输方式水路运输具有更好地效果。据相关数据显示,等量运输条件下,相比铁路运输,水路运输出现的碳氢化合物仅为其20%,两者(铁路:水路)一氧化碳排放量之间的比例为3.2:1;单位能耗方面分析,9:11为水路和铁路运输之间的比例。
三、低碳经济背景下水路运输发展建议
低成本、高能效、低能耗、小污染为为水路运输的优势,以国内运输现状分析,我国具有极为丰富的内河资源,为对自然资源进行充分利用,需对内河航道进一步开辟。水路运输行业的发展将大大减轻其他运输方式的货运负担。为此,在低碳经济背景下,应将水路运输的优势充分发挥出来,在综合运输体系内全面提升水路运输的比重。
(一)大力发展内河运输
在世界各大航运中心建设中其关键内容为“水水联运”。以国际实际经验分析,大多数国家对高能耗“公水联运”有所限制,对“水水联运”实行鼓励政策,且提出系统性整体规划与构建方案。全球大多数集装箱枢纽港重要集散方法为“水水中转”,如“水水中转”在新加坡港、鹿特丹港等所占比例过半,内河集疏运比例则超过1/5。现阶段我国大多数沿海城市公路运输负担加大,建设内河航道可对交通拥堵问题进行有效缓解,与其他国际航运中心相比,我国内河航道建设存有较为落后现状。为此,必须进行内河运输网络构建与完善,推动“水水联运”事业地快速发展。而发展“水水中转”,就必须确保内河航道、内河港区良好。为全面提升我国各大水运区域“水水中转”比例,需进行内河集疏运体系建设与完善,通过内河码头建设力度加大,需对骨干航道加大重视程度,进一步加大投入内河航道日常养护费用。
(二)船队结构调整
低碳经济背景下,需进一步调整我国船队结构。针对船公司而言,低碳经济形势下,实现船型标准化、对船公司运力结构加以优化极为有利。同时,调整国内船队结构,还需政府相关政策支持。
(三)加快推进海铁联运发展
低碳经济中应将水路运输的作用充分发挥出来,同时,应对水路、铁路运输方式地优势进一步整合,对海铁联运大力发展。在大多数港口已实现海铁联运无缝对接。在国内海铁联运发展中对其起到制约作用的主要因素为各类运输方式建连接是否畅通,如对此类现状加以改变,需进行先进硬、软件基础设施建设,进行海铁联运网络体系地建立与完善,只有这样才能快速发展海铁联运。
(四)建设低能耗基础设施
基础设施建设中,需科学评估、审核基础建设项目节水、节地、节材与节能,在各个阶段,应对结构优化加以重视,以此对运输中转设施使用年限加以延长。
四、结语
在社会经济长期发展中,水路运输地位愈加重要。我国早期水路交通处于滞后发展状态,对经济发展起到制约作用。随着国民经济发展速度地不断提升,交通运输行业投资建设规模的不断扩大,水路运输对经济发展的制约性也随之逐渐降低。但低碳经济背景下,水路运输发展规模是否合理、发展方式是否规范等问题仍对环境保护、经济发展起到制约作用。为此,必须在低碳经济发展理论基础上,水路运输方式的优势进行深入分析,研究其经济性、环保性,这样才能为社会经济迅速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参考文献:
水路运输的方式范文2
【关键词】信息化;水路运输 ;挑战;应对
中图分类号:TV文献标识码: A
一、前言
二十一世纪是信息化的时代,万物都变得迅捷,传统的水路行业貌似有些落伍,必须面对全新挑战才能在信息化的浪潮中处于不败地位。多年来我国水路运输的模式及发展特点需要革新,关于信息化时代水路运输面临挑战的问题还需进一步探讨及研究。
二、我国水路运输及其发展特点简介
信息化时代的到来,给人们提供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许多挑战。适者生存,传统水路运输行业要想在信息化浪潮中立于不败之地,就必须勇敢的面对挑战。水路运输以船舶为运输工具、以港口为运输基地,具有载重量大、成本低等优点,占用土地资源最少,对环境影响程度最低。交通运输业坚持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转变发展方式、发展现代交通运输业为主线,着力调整交通结构、拓展服务功能、提高发展质量、提升服务水平,构建便捷、安全、经济、高效的综合运输体系。
水路运输是目前世界许多国家最重要的运输方式之一,水路主要用来运输各种大宗、低值、笨重的商品,进行中长距离的运输,所以,水路运输成为外贸出口货物的主要运输方式。水路运输主要有沿海运输、近海运输、远洋运输、内河运输四种方式,据统计,水运货物运输量和货物周转量在我国的综合运输体系中,分别占到12%和63%,其中,水运约承担了我国90%以上的外贸货物运输量,与其它运输方式相比,水路运输主要具有以下特点:
1.水路运输运载能力大、成本低、能耗少、投资省。作为世界上最重要的运输方式之一,水路运输最大的特点即为运载能力巨大。
2.水路运输受自然条件的限制与影响大。水路运输由于以海洋和河流为自然河道,所以无法像公路与铁路,可以随意在陆地上延伸,而受到地理分布、地质地貌、水文气象等因素的明显制约。
3.水路运输开发利用涉及面较广。水路运输的开发与利用涉及的范围较广,可以进行通航、灌溉、防洪排涝、水力发电、水产养殖等。
三、新经济形势为水路运输行业带来的机遇与优势
2011年4月27日,国家交通运输部正式颁发了《公路水路交通运输信息化“十二五”发展规划》,确立了水路交通市场监管、安全应急、出行服务、决策支持等方面的重点任务,描绘了水路运输信息化建设的宏伟蓝图,充分体现了发展现代水路运输业的迫切要求。交通运输行业发展面临的节能减排任务更加艰巨,资源环境对交通运输的刚性约束日益凸显。必须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改造传统产业,优化运输组织模式和流程,实现运输生产的精细化管理,提高运输装备的利用效率,降低空驶,减少资源消耗、空间占用和污染排放;大力发展智能交通系统,保障交通运输系统畅通高效运行,减少因交通拥堵造成的能耗和污染;加强对交通运输行业能源消耗和排放的监测监控,加快高能耗、高排放、高污染运输装备淘汰更新。
我国的土地资源稀少,环境的容量相对不高,要想在新经济形势下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就必须要充分挖掘污染度低的交通运输方式。在交通运输体系中,水路运输具有以下优势。
1.水路运输运能大。水路运输的工具通常是船舰,具有载重量强和运输能力强的特点。一般情况下,一条四级航道的运输能力远胜于一条高速公路,一艘500吨位的船舰其载重量相当于十辆汽车和十节火车车皮载重量之和,水路运输在很大程度上缓解汽车和火车的运输压力。新经济形势下,各种贸易量的加大,更需要充分发挥水路运输的优势。
2.水路运输占地面积少。水路运输一般指的是河流和海岸线,占地面积主要指的是码头建设用地,比起公路和铁路的大量占地面积而言,码头建设用地可谓甚少。而且有些水运航线码头的建设主要利用的回填物是泥沙,这样也能扩展沿岸的可用地。再者,水路运输耗费的资金较少,能够节省运输成本,而且也比较环保,基本上符合新经济形势对交通运输体系提出的要求。
3.水路运输能耗低。水运消耗的资源少,在交通运输体系中,船舶发动机的功率和热效率虽然比较高,但是其能源消耗程度较低,远远低于火车的能耗度,更低于汽车的能耗度。
四、加强信息化发展条件建设
交通运输信息化发展理念显著提升,组织机构逐步健全,标准规范相继出台,运行机制在探索中取得积极进展,公路水路交通运输信息化发展环境得到明显改善。
交通数据中心建设初见成效。初步构建了部省两级交通数据中心框架,形成了一批行业基础数据库,数据服务能力得到有效提升。
公路水路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取得了明显成效,为交通运输跨区域、跨部门信息化综合应用发展奠定了基础,但信息化整体水平还不能适应现代交通运输业发展的需要。一是信息化发展尚未覆盖交通运输现代化建设全局,信息化与业务管理和服务的融合不足,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程度不高,信息资源共享水平较低,动态信息采集能力相对薄弱,尚未在规范业务、流程再造等方面实现深化应用,对行业发展的贡献程度有待提升。
二是信息化整体效益和规模效益尚未得到充分发挥,部省、地区、部门间信息化发展水平不平衡,缺乏行业综合性、区域性带动项目,发展合力有待加强。三是信息化发展环境建设相对滞后,法规、机制、资金、人才等制约信息化发展的瓶颈仍未得到有效缓解。四是信息化发展中政府引导与市场驱动结合不足,电子商务与物流信息化集成发展程度不高,行业资源和社会公共资源的整合兼容不足,信息服务领域产业化发展仍然任重道远。
五、航海已步入网络信息化时代
海运业是一个十分古老而又传统的运输行业,往往滞后于一般新技术的应用与推广。但二十世纪.90年代早期,全球航运市场已开始兴起计算机技术应用的热潮,IT(信息技术)将在未来社会及商业、工业发展中起着十分重要的角作用,并将很快普及到所有行业与领域,航海业同样也正在普及计算机网络技术。相对海运经济的发展趋势,航海技术要求必将网络信息化。近些年,很大部份轮船公司又为各条船舶安装了局域网,配置网卡,不仅为船舶信息资源的共享以及数据的传递提供了方便,而且也为公司对船舶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开辟了新的技术途径。
当前,航海技术的信息化建设已全面展开,逐步实现现代化管理和科学化决策,大力提高企业运营效率、信息传递速度,解决了信息共享的障碍,为海运决策提供精确有效的信息。下面就浅谈一下航海信息化的相关细节船舶物料管理,运用计算机与网络技术及其数据库,进行物料流通管理,通过输入所需物料编号、物料名称、种类后,快捷、准确的查寻。船员发送船舶物料申请单到船舶公司,经公司审核后,由公司编成电子文档发送给供应商询价,供应商供货后,经船舶确认审核后,自动调整物料库存,从而形成物料进、销、存的自动化管理系统,减轻复杂、繁琐的船舶物料管理现状,帮助船舶公司分析物料的供应与使用,强化管理、杜绝管理漏洞、节约成本。
六、结束语
综上所述,在信息化时代,水路运输面临的机遇远远地大于挑战,相信随着改革的战略部署不断地实施,水路运输发展和产业发展将不断完善,信息化的时代需不断实践和探索,才能面临更多的挑战,水路运输才能更现辉煌。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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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徐忠. 浅析中小企业信息化建设[J]. 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上旬刊). 2011(07)
水路运输的方式范文3
第一条 为规范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管理,维护水路运输经营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水路运输事业健康发展,依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水路运输,是指始发港、挂靠港和目的港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通航水域内使用船舶从事的经营性旅客运输和货物运输。
第三条 水路运输按照经营区域分为沿海运输和内河运输,按照业务种类分为货物运输和旅客运输。
货物运输分为普通货物运输和危险货物运输。危险货物运输分为包装、散装固体和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包括液化气体船运输、化学品船运输、成品油船运输和原油船运输。普通货物运输包含拖航。
旅客运输包括普通客船运输、客货船运输和滚装客船运输。
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水路运输管理工作,并按照本规定具体实施有关水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具体实施水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二章 水路运输经营者
第五条 申请经营水路运输业务,除个人申请经营内河普通货物运输业务外,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包括经营区域和业务种类。经营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的,还应当有班期、班次以及拟停靠的码头安排等可行的航线营运计划。
(三)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船舶,且自有船舶运力应当符合附件1的要求。
(四)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
(五)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与其直接订立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
(六)有健全的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设置制度、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等安全管理制度。
第六条 个人只能申请经营内河普通货物运输业务,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个体工商户;
(二)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船舶,且自有船舶运力不超过600总吨;
(三)有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等安全管理制度。
第七条 水路运输经营者投入运营的船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水路运输经营者的经营范围相适应。从事旅客运输的,应当使用普通客船、客货船和滚装客船(统称为客船)运输;从事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使用液化气体船、化学品船、成品油船和原油船(统称为危险品船)运输;从事普通货物运输、包装危险货物运输和散装固体危险货物运输的,可以使用普通货船运输。
(二)持有有效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以及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证明船舶符合安全与防污染和入级检验要求的其他证书。
(三)符合交通运输部关于船型技术标准、船龄以及节能减排的要求。
第八条 除个体工商户外,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配备满足下列要求的专职海务、机务管理人员:
(一)海务、机务管理人员数量满足附件2的要求;
(二)海务、机务管理人员的从业资历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
1.经营普通货船运输的,应当具有不低于大副、大管轮的从业资历;
2.经营客船、危险品船运输的,应当具有船长、轮机长的从业资历。
(三)海务、机务管理人员所具备的业务知识和管理能力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身体条件与其职责要求相适应。
第九条 除个体工商户外,水路运输经营者按照有关规定应当配备的高级船员中,与其直接订立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的比例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一)经营普通货船运输的,高级船员的比例不低于25%;
(二)经营客船、危险品船运输的,高级船员的比例不低于50%。
第十条 交通运输部具体实施下列水路运输经营许可:
(一)省际客船运输、省际危险品船运输的经营许可;
(二)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许可;
(三)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水路运输企业及其控股公司的经营许可。
省级人民的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具体实施省际普通货船运输的经营许可。省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的具体权限由省级人民的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决定,向社会公布。但个人从事内河省际、省内普通货物运输的经营许可由设区的市级人民的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具体实施。
第十一条 申请经营水路运输业务或者变更水路运输经营范围,应当向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的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提交申请书和证明申请人符合本规定要求的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受理申请的水路运输管理部门不具有许可权限的,当场核实申请材料中的原件与复印件的内容一致后,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并将全部申请材料转报至具有许可权限的部门。
第十三条 具有许可权限的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向申请人颁发《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其投入运营的船舶配发《船舶营业运输证》。申请经营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的,还应当向申请人颁发该班轮航线运营许可证件。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理由。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船舶营业运输证》应当通过全国水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核发,并逐步实现行政许可网上办理。
第十四条 除购置或者光租已取得相应水路运输经营资格的船舶外,水路运输经营者新增客船、危险品船运力,应当经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的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向具有许可权限的部门提出申请。
具有许可权限的部门根据运力运量供求情况对新增运力申请予以审查。根据运力供求情况需要对新增运力予以数量限制时,依据经营者的经营规模、管理水平、安全记录、诚信经营记录等情况,公开竞争择优作出许可决定。
水路运输经营者新增普通货船运力,应当在船舶开工建造后1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的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交通运输部在特定的旅客班轮运输和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航线、水域出现运力供大于求状况,可能影响公平竞争和水路运输安全的情形下,可以决定暂停对特定航线、水域的旅客班轮运输和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新增运力许可。
暂停新增运力许可期间,对暂停范围内的新增运力申请不予许可,对申请投入运营的船舶,不予配发《船舶营业运输证》,但暂停决定生效前已取得新增运力批准且已开工建造、购置或者光租的船舶除外。
第十六条 交通运输部对水路运输市场进行监测,分析水路运输市场运力状况,定期公布监测结果。
对特定的旅客班轮运输和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航线、水域暂停新增运力许可的决定,应当依据水路运输市场监测分析结果作出。
采取暂停新增运力许可的运力调控措施,应当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开始实施的60日前向社会公告,说明采取措施的理由以及采取措施的范围、期限等事项。
第十七条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船舶营业运输证》的有效期按照交通运输部的有关规定确定。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在证件有效期届满前的30日内向原许可机关提出换证申请。原许可机关应当依照本规定进行审查,
符合条件的,予以换发。
第十八条 发生下列情况后,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原许可机关备案,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股东发生变化;
(二)固定的办公场所发生变化;
(三)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发生变化;
(四)与其直接订立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的比例发生变化;
(五)经营的船舶发生重大以上安全责任事故;
(六)委托的船舶管理企业发生变更或者委托管理协议发生变化。
第十九条 水路运输经营者终止经营的,应当自终止经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原许可机关办理注销手续,交回许可证件。
已取得《船舶营业运输证》的船舶报废、转让或者变更经营者,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原许可机关办理《船舶营业运输证》注销、变更手续。
第三章 水路运输经营行为
第二十条 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保持相应的经营资质条件,按照《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水路运输经营活动。
已取得省际水路运输经营资格的水路运输经营者和船舶,可凭省际水路运输经营资格从事相应种类的省内水路运输,但旅客班轮运输除外。
已取得沿海水路运输经营资格的水路运输经营者和船舶,可在满足航行条件的情况下,凭沿海水路运输经营资格从事相应种类的内河运输。
第二十一条 水路运输经营者不得出租、出借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水路运输经营资格。
第二十二条 从事水路运输的船舶应当随船携带《船舶营业运输证》,不得转让、出租、出借或者涂改。《船舶营业运输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应当及时向原配发机关申请补发。
第二十三条 水路运输经营者应该按照《船舶营业运输证》标定的载客定额、载货定额和经营范围从事旅客和货物运输,不得超载。
水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客货船或者滚装客船载运危险货物时,不得载运旅客,但按照相关规定随船押运货物的人员和滚装车辆的司机除外。
第二十四条 水路运输经营者不得擅自改装客船、危险品船增加载客定额、载货定额或者变更从事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的种类。
第二十五条 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使用规范的、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交通运输部规定的客票和运输单证。
第二十六条 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应当拒绝携带国家规定的危险物品及其他禁止携带的物品的旅客乘船。船舶开航后发现旅客随船携带有危险物品及其他禁止携带的物品的,应当妥善处理,旅客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七条 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应当自取得班轮航线经营许可之日起60日内开航,并在开航的15日前通过媒体并在该航线停靠的各客运站点的明显位置向社会公布所使用的船舶、班期、班次、票价等信息,同时报原许可机关备案。
旅客班轮应当按照公布的班期、班次运行。变更班期、班次、票价的,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应当在变更的15日前向社会公布,并报原许可机关备案。停止经营部分或者全部班轮航线的,经营者应当在停止经营的30日前向社会公布,并报原许可机关备案。
第二十八条 水路货物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应当在班轮航线开航的7日前,向社会公布所使用的船舶以及班期、班次和运价,并报原许可机关备案。
货物班轮运输应当按照公布的班期、班次运行;变更班期、班次、运价或者停止经营部分或者全部班轮航线的,水路货物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应当在变更或者停止经营的7日前向社会公布,并报原许可机关备案。
第二十九条 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应当以公布的票价销售客票,不得对相同条件的旅客实施不同的票价,不得以搭售、现金返还、加价等不正当方式变相变更公布的票价并获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低于客票载明的舱室或者席位等级安排旅客。
第三十条 水路运输经营者从事水路运输经营活动,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禁止以不合理的运价或者其他不正当方式、不规范行为争抢客源、货源及提供运输服务。
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为招揽旅客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客,对其在经营活动中知悉的旅客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第三十一条 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应当就运输服务中的下列事项,以明示的方式向旅客作出说明或者警示:
(一)不适宜乘坐客船的群体;
(二)正确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的方法;
(三)必要的安全防范和应急措施;
(四)未向旅客开放的经营、服务场所和设施、设备;
(五)可能危及旅客人身、财产安全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优先运送处置突发事件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应急救援人员和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重点保障紧急、重要的军事运输。
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服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关系国计民生物资紧急运输的统一组织协调,按照要求优先、及时运输。
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要求建立运输保障预案,并建立应急运输、军事运输和紧急运输的运力储备。
第三十三条 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统计规定报送运输经营统计信息。
第四章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籍船舶的特别规定
第三十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从事水路运输,除满足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经营资质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拟经营的范围内,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无法满足需求;
(二)应当具有经营水路运输业务的良好业绩和运营记录。
第三十五条 交通运输部可以根据国内水路运输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准许外商投资企业经营国内水路运输。
经批准取得水路运输经营许可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投资者或者外方投资股比等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报原许可机关批准。原许可机关发现外商投资企业不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应当撤销其水路运输经营资质。
第三十六条 符合下列情形并经交通运输部批准,水路运输经营者可以租用外国籍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从事不超过两个连续航次或者期限为30日的临时运输:
(一)没有满足所申请的运输要求的中国籍船舶;
(二)停靠的港口或者水域为对外开放的港口或者水域。
第三十七条 租用外国籍船舶从事临时运输的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向交通运输部提交申请书、运输合同、拟使用的外籍船舶及船舶登记证书、船舶检验证书等相关证书和能够证明符合本规定规定情形的相关材料。申请书应当说明申请事由、
承运的货物、运输航次或者期限、停靠港口。
交通运输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许可决定并且颁发许可文件;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理由。
第三十八条 临时从事水路运输的外国籍船舶,应当遵守水路运输管理的有关规定,按照批准的范围和期限进行运输。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交通运输部和水路运输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水路运输市场实施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对水路运输市场实施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向水路运输经营者了解情况,要求其提供有关凭证、文件及其他相关材料。
(二)对涉嫌违法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进行查阅、复制。
(三)进入水路运输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场所、船舶实地了解情况。
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配合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凭证、文件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四十一条 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对水路运输市场依法实施监督检查中知悉的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保密。
第四十二条 实施现场监督检查的,应当当场记录监督检查的时间、内容、结果,并与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共同签署名章。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不签署名章的,监督检查人员对不签署的情形及理由应当予以注明。
第四十三条 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水路运输经营者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经营资质条件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在整改期限结束后对该经营者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并作出整改是否合格的结论。
对运力规模达不到经营资质条件的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其他情形的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水路运输经营者在整改期间已开工建造但尚未竣工的船舶可以计入自有船舶运力。
第四十四条 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水路运输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机制和服务质量评价体系,建立水路运输经营者诚信档案,记录水路运输经营者及从业人员的诚信信息,定期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结果和经营者的诚信档案。
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水路运输违法经营行为社会监督机制,公布投诉举报电话、邮箱等,及时处理投诉举报相关信件息。
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中发现或者受理投诉举报的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理情况、安全责任事故情况等记入诚信档案。违法违规情节严重可能影响经营资质条件的,对经营者给予提示性警告。不符合经营资质条件的,按照本规定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五条 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当与当地海事管理机构建立联系机制,按照《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的要求,做好《船舶营业运输证》查验处理衔接工作,及时将本行政区域内水路运输经营者的经营资质保持情况通报当地海事管理机构。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将有关水路运输船舶重大以上安全事故情况及结论意见及时书面通知该船舶经营者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的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将其纳入水路运输经营者诚信档案。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水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本规定要求配备海务、机务管理人员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 水路运输经营者或其船舶在规定期限内,经整改仍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经营资质条件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报原许可机关撤销其经营许可或者船舶营运证件。
第四十八条 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船舶超出《船舶营业运输证》核定的经营范围,或者擅自改装客船、危险品船增加《船舶营业运输证》核定的载客定额、载货定额或者变更从事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种类的,按照《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九条 水路运输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19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履行备案义务;
(二)未以公布的票价或者变相变更公布的票价销售客票;
(三)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客或者托运人;
(四)以不正当方式或者不规范行为争抢客源、货源及提供运输服务扰乱市场秩序;
(五)使用的运输单证不符合有关规定。
第五十条 水路运输经营者拒绝管理部门根据本规定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隐匿有关资料或瞒报、谎报有关情况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并处2019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规定应当进行处罚的,按照《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定义:
(一)自有船舶,是指水路运输经营者将船舶所有权登记为该经营者且归属该经营者的所有权份额不低于51%的船舶。
(二)班轮运输,是指在固定港口之间按照预定的船期向公众提供旅客、货物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第五十三条 依法设立的水路运输行业组织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经营规范和服务标准,组织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对其会员的经营行为和服务质量进行自律性管理。
水路运输行业组织可以建立行业诚信监督、约束机制,提高行业诚信水平。对守法经营、诚实信用的会员以及从业人员,可以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十四条 经营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大陆地区与台湾地区之间的水路运输,不适用于本规定。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进行船籍登记的船舶临时从事内地港口之间的运输,在台湾地区进行船籍登记的船舶临时从事大陆港口之间的运输,参照适用本规定关于外国籍船舶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五条 载客12人以下的客船运输、乡镇客运渡船运输以及与外界不通航的公园、封闭性风景区内的水上旅客运输不适用本规定。
第五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2019年5月26日交通运输部以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号公布的《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1987年 9月22日交通部以(87)交河字680号文公布、1998年3月6日以交水发〔1998〕107号文修改、2019年6月4日交通运输部以交通运输部令 2019年第6号修改的《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0年9月28日交通部以交通部令1990年第22号公布、2019年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7号修改的《水路运输违章处罚规定》同时废止。
符合条件的,予以换发。
第十八条 发生下列情况后,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原许可机关备案,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股东发生变化;
(二)固定的办公场所发生变化;
(三)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发生变化;
(四)与其直接订立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的比例发生变化;
(五)经营的船舶发生重大以上安全责任事故;
(六)委托的船舶管理企业发生变更或者委托管理协议发生变化。
第十九条 水路运输经营者终止经营的,应当自终止经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原许可机关办理注销手续,交回许可证件。
已取得《船舶营业运输证》的船舶报废、转让或者变更经营者,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原许可机关办理《船舶营业运输证》注销、变更手续。
第三章 水路运输经营行为
第二十条 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保持相应的经营资质条件,按照《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水路运输经营活动。
已取得省际水路运输经营资格的水路运输经营者和船舶,可凭省际水路运输经营资格从事相应种类的省内水路运输,但旅客班轮运输除外。
已取得沿海水路运输经营资格的水路运输经营者和船舶,可在满足航行条件的情况下,凭沿海水路运输经营资格从事相应种类的内河运输。
第二十一条 水路运输经营者不得出租、出借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水路运输经营资格。
第二十二条 从事水路运输的船舶应当随船携带《船舶营业运输证》,不得转让、出租、出借或者涂改。《船舶营业运输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应当及时向原配发机关申请补发。
第二十三条 水路运输经营者应该按照《船舶营业运输证》标定的载客定额、载货定额和经营范围从事旅客和货物运输,不得超载。
水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客货船或者滚装客船载运危险货物时,不得载运旅客,但按照相关规定随船押运货物的人员和滚装车辆的司机除外。
第二十四条 水路运输经营者不得擅自改装客船、危险品船增加载客定额、载货定额或者变更从事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的种类。
第二十五条 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使用规范的、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交通运输部规定的客票和运输单证。
第二十六条 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应当拒绝携带国家规定的危险物品及其他禁止携带的物品的旅客乘船。船舶开航后发现旅客随船携带有危险物品及其他禁止携带的物品的,应当妥善处理,旅客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七条 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应当自取得班轮航线经营许可之日起60日内开航,并在开航的15日前通过媒体并在该航线停靠的各客运站点的明显位置向社会公布所使用的船舶、班期、班次、票价等信息,同时报原许可机关备案。
旅客班轮应当按照公布的班期、班次运行。变更班期、班次、票价的,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应当在变更的15日前向社会公布,并报原许可机关备案。停止经营部分或者全部班轮航线的,经营者应当在停止经营的30日前向社会公布,并报原许可机关备案。
第二十八条 水路货物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应当在班轮航线开航的7日前,向社会公布所使用的船舶以及班期、班次和运价,并报原许可机关备案。
货物班轮运输应当按照公布的班期、班次运行;变更班期、班次、运价或者停止经营部分或者全部班轮航线的,水路货物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应当在变更或者停止经营的7日前向社会公布,并报原许可机关备案。
第二十九条 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应当以公布的票价销售客票,不得对相同条件的旅客实施不同的票价,不得以搭售、现金返还、加价等不正当方式变相变更公布的票价并获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低于客票载明的舱室或者席位等级安排旅客。
第三十条 水路运输经营者从事水路运输经营活动,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禁止以不合理的运价或者其他不正当方式、不规范行为争抢客源、货源及提供运输服务。
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为招揽旅客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客,对其在经营活动中知悉的旅客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第三十一条 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应当就运输服务中的下列事项,以明示的方式向旅客作出说明或者警示:
(一)不适宜乘坐客船的群体;
(二)正确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的方法;
(三)必要的安全防范和应急措施;
(四)未向旅客开放的经营、服务场所和设施、设备;
(五)可能危及旅客人身、财产安全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优先运送处置突发事件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应急救援人员和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重点保障紧急、重要的军事运输。
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服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关系国计民生物资紧急运输的统一组织协调,按照要求优先、及时运输。
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要求建立运输保障预案,并建立应急运输、军事运输和紧急运输的运力储备。
第三十三条 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统计规定报送运输经营统计信息。
第四章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籍船舶的特别规定
第三十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从事水路运输,除满足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经营资质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拟经营的范围内,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无法满足需求;
(二)应当具有经营水路运输业务的良好业绩和运营记录。
第三十五条 交通运输部可以根据国内水路运输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准许外商投资企业经营国内水路运输。
经批准取得水路运输经营许可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投资者或者外方投资股比等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报原许可机关批准。原许可机关发现外商投资企业不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应当撤销其水路运输经营资质。
第三十六条 符合下列情形并经交通运输部批准,水路运输经营者可以租用外国籍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从事不超过两个连续航次或者期限为30日的临时运输:
(一)没有满足所申请的运输要求的中国籍船舶;
(二)停靠的港口或者水域为对外开放的港口或者水域。
第三十七条 租用外国籍船舶从事临时运输的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向交通运输部提交申请书、运输合同、拟使用的外籍船舶及船舶登记证书、船舶检验证书等相关证书和能够证明符合本规定规定情形的相关材料。申请书应当说明申请事由、
承运的货物、运输航次或者期限、停靠港口。
交通运输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许可决定并且颁发许可文件;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理由。
第三十八条 临时从事水路运输的外国籍船舶,应当遵守水路运输管理的有关规定,按照批准的范围和期限进行运输。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交通运输部和水路运输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水路运输市场实施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对水路运输市场实施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向水路运输经营者了解情况,要求其提供有关凭证、文件及其他相关材料。
(二)对涉嫌违法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进行查阅、复制。
(三)进入水路运输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场所、船舶实地了解情况。
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配合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凭证、文件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四十一条 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对水路运输市场依法实施监督检查中知悉的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保密。
第四十二条 实施现场监督检查的,应当当场记录监督检查的时间、内容、结果,并与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共同签署名章。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不签署名章的,监督检查人员对不签署的情形及理由应当予以注明。
第四十三条 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水路运输经营者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经营资质条件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在整改期限结束后对该经营者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并作出整改是否合格的结论。
对运力规模达不到经营资质条件的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其他情形的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水路运输经营者在整改期间已开工建造但尚未竣工的船舶可以计入自有船舶运力。
第四十四条 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水路运输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机制和服务质量评价体系,建立水路运输经营者诚信档案,记录水路运输经营者及从业人员的诚信信息,定期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结果和经营者的诚信档案。
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水路运输违法经营行为社会监督机制,公布投诉举报电话、邮箱等,及时处理投诉举报信息。
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中发现或者受理投诉举报的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理情况、安全责任事故情况等记入诚信档案。违法违规情节严重可能影响经营资质条件的,对经营者给予提示性警告。不符合经营资质条件的,按照本规定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五条 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当与当地海事管理机构建立联系机制,按照《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的要求,做好《船舶营业运输证》查验处理衔接工作,及时将本行政区域内水路运输经营者的经营资质保持情况通报当地海事管理机构。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将有关水路运输船舶重大以上安全事故情况及结论意见及时书面通知该船舶经营者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将其纳入水路运输经营者诚信档案。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水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本规定要求配备海务、机务管理人员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 水路运输经营者或其船舶在规定期限内,经整改仍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经营资质条件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报原许可机关撤销其经营许可或者船舶营运证件。
第四十八条 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船舶超出《船舶营业运输证》核定的经营范围,或者擅自改装客船、危险品船增加《船舶营业运输证》核定的载客定额、载货定额或者变更从事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种类的,按照《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九条 水路运输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19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履行备案义务;
(二)未以公布的票价或者变相变更公布的票价销售客票;
(三)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客或者托运人;
(四)以不正当方式或者不规范行为争抢客源、货源及提供运输服务扰乱市场秩序;
(五)使用的运输单证不符合有关规定。
第五十条 水路运输经营者拒绝管理部门根据本规定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隐匿有关资料或瞒报、谎报有关情况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并处2019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规定应当进行处罚的,按照《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定义:
(一)自有船舶,是指水路运输经营者将船舶所有权登记为该经营者且归属该经营者的所有权份额不低于51%的船舶。
(二)班轮运输,是指在固定港口之间按照预定的船期向公众提供旅客、货物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第五十三条 依法设立的水路运输行业组织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经营规范和服务标准,组织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对其会员的经营行为和服务质量进行自律性管理。
水路运输行业组织可以建立行业诚信监督、约束机制,提高行业诚信水平。对守法经营、诚实信用的会员以及从业人员,可以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十四条 经营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大陆地区与台湾地区之间的水路运输,不适用于本规定。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进行船籍登记的船舶临时从事内地港口之间的运输,在台湾地区进行船籍登记的船舶临时从事大陆港口之间的运输,参照适用本规定关于外国籍船舶的有关规定。
水路运输的方式范文4
摘 要 我国对于低碳经济的倡导一直以来扮演着很重要的角色,全球变暖的问题日益明显,为了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发挥水运的优势。在倡导低碳经济的下,水路运输应该成为交通运输发展的一个重点,并且要加大运输的建设,政府要大力的给予支持。
关键词 低碳经济 水路运输 经济发展 客滚运输
一、水路运输与低碳经济之间的关系
水路运输在中国运输当中的作用不能被忽视,水路运输承担我国85%的外贸运输工作,由此来看,水路运输占有不可忽视的地位。更重要的是水路运输是节能环保的一项运输方式,有以下几点:1,环保性。国际上的海运事业排放的二氧化碳量仅占全球的2.5%。承担全球55%货运集装箱船排放的二氧化碳仅占海运事业排放量的25%,比其他的运输相比起到了环保的效果;2,节能性。水路运输和公路运输有很明显的节能减排的效果。一般型的载货汽车的油耗达到0.05kg/t,比水运要高8.5倍。水运的节能优势非常明显;3,经济性。水路运输的单位成本相当于公路预算内的1/12,长距离产生的经济效益更明显。
二、邮轮经济对周边的拉动式发展
(一)邮轮经济发展现状
目前,我国一些沿海城市开始意识到邮轮经济的重要。渤海拥有很高发展潜力港口城市群,烟台这个渤海港口城市作为渤海经济重要的一个区域,具有发展邮轮经济的得天独厚的条件。还有天津、大连在一些方面也已经具备了发展邮轮经济。邮轮经济在我国起步很晚,要整个渤海区规划处和谐的邮轮经济产业群。我国环渤海其他港城,烟台在开发经济的前提下新购置了一条邮轮,烟台全市计划建设项目20项,总投资200亿元,年度投资30亿元,修建航道37.8公路。
(二)分析烟台邮轮经济的发展
邮轮经济可以带动周边旅游、交通、港口等行业的发展,也有效的拉动造船业的发展。国家制定出了很多鼓励邮轮经济发展的政策,烟台现在可谓是身处国家;蓝区战略见着中,应当抓住这次发展邮轮经济的机遇。现在在邮轮建设方面烟台区有很明显的优势,还拥有很好的旅游资源,现在烟台港口的设施很齐全,综合实力也提高了很多,在全国大中城市中排名前20位。邮轮经济项目的前期规划工作很大,需要政府的支持和企业努力去做。邮轮经济的发展带动的不仅仅是GDP的增长,其实人们也深深地收益,在人们收益的同时烟台的经济会更快的发展。
三、烟台到大连运输中各种情况对客滚运输的影响
(一)滚装运输对客滚运输的影响
滚装船是我国海上运输未来的发展重点之一,要着力加强滚装运输系统建设,发展沿海的客滚运输系统,加快实现常规客运向客滚化方向发展。之前问我国客滚船都是二手进口的,船的年龄很大,导致沿海滚装运输的状况不能适应未来的要求而且容易发生海上事故。随着经济的增长和运输业很快的发展,我国滚装运输的发展成为了客滚运输中新的起点。
(二)甩挂运输对客滚运输的影响
甩挂运输是指牵引车将挂车甩留在目的地后,再拖带其他装满货物的挂车返回原地或者驶向新的地点的运输方式。甩挂运输自身的因素很多,对客滚运输影响也是很明显的。随着国外甩挂运输的兴起,我国也开始大力运行甩挂运输。甩挂运输自身的影响条件直接影响这客滚运输。其中影响因素有:管理制度上的影响;经济发展;物流的层次;货物的标准化、集中化等,这都是制约客滚运输的影响条件。
四、水路运输的相对优势
过去的几年中,全球二氧化碳的排放量增长率为15%,在全世界燃油排放出的二氧化碳中交通运输业占29%造成这一结果的主要原因是,不断发展的公路交通和航空运输业,这两者耗油量是最大的。在低碳经济背景下,水路运输应该成为交通运输发展的重中之重。将成为低碳经济下首选的运输方式。
五、水路运输发展的建议
为水路运输的发展提几点建议:1,要大力发展内河运输。在我国在很多的沿海城市可以看到运输力不从心,如果利用内河航道的话可以有效的解决这个问题;2,合理调整船队的结构。在低碳下要大力推进船的规范化对公司的运力结构是有很大必要的;3,加快公路运输和航空运输的转型。在城市内部客货运输中实现与水路运输有效的结合,建立专业枢纽。
结束语:水路运输在实现增长经济的基础上海能有效的减少废弃物的排放,这种运输是符合现代化倡导低能减排这个习惯的,水路运输就像一个宠儿一样,它正逐渐成为我们实现低碳经济的主要运输方式。对公路和航空这两种低碳欠佳的运输方式,从结构和技术上进行更新。形成交通运输低碳减排的有效机制。
参考文献:
[1] 张钢,李宇.烟-连线客滚船安全操纵分析[J].青岛远洋船员学院学报,2005.26(1):33-36.
水路运输的方式范文5
关键词:新经济;水路运输;挑战;运输对策
在人类发展历史进程中,一共经历过三次科技革命,第三次革命距离我们的生活更加近,它的主要目的是进行新能源的开发和推动信息产业化。由于计算机的快速发展,一方面导致电子设备更新速度变快,另一方面对人们的生活带来了深远影响。古有大禹治水,隋炀帝为国家发展开凿大运河,哥伦布航海发现新大陆等美谈,现有国家重视海洋经济建设,这些都体现水路运输在人类发展历史中的占有重要地位。由于科技的快速发展,传统的水路运输方式受到不小的冲击,迫使运输行业不得不借助技术实现创新改革来适应时代的需求。目前通过转型方式,水路运输已经培养了一批高技术人才,为整个运输行业带来了曙光。但是转型的过程中也出现很多问题急需人们解决,这些问题也给水上运输行业带来了不小挑战。
一、在新经济背景下,内河水路运输出现的状况
(一)水路运输结构不合理
1. 船舶结构老化
船舶在整个水上运输过程中占有重要地位,它是运输货品的工具,没有船舶的协助,水上运输只能纸上谈兵。但是由于前期技术不发达,船舶的结构已经不能支撑大规模的物品运输,且其相关结构设计不合理,一般都是以散货船形式存在,缺少大型船舶提供支撑,运输吨位也会受到限制,导致船舶能源消耗大,这也加大了运输公司的运营成本,这些都阻碍了我国水路运输行业的发展。
2. 缺少高等级航程
前期可能受到船舶规模大的限制,运输公司进行水路运输的路线都是国内航线,其要考虑到天气等自然环境因素,防止运输过程出现差错,造成人员伤亡。
目前国内水上运输行业在通航标准上没有达成一致,最终导致高等级航程减少。例如在京杭大运河航线上,出现了60%的高等级航道没有得到实现的现象,而济宁市1100多公里的航道里,只有13%的航道达到三级标准,77%的都处于二级和三级之间,大部分航道都是支线,加快航道升级速度比加大船舶大规模发展更加重要,因为其已经严重妨碍了运输行业的发展。
3. 港口容纳量小
由于运输公司经济发展不景气,建立港口都是中小型的,且港口等级较低,不能停靠大量的船舶。由于没有专业人员管理,导致港口发展不起来,许多港口还是通用型码头,跟不上时代的发展。通常在码头上会出现集装箱不足,停靠位置不够,机械化程度落后等问题。随着我国船舶制造业的发展,水路运输朝着集装箱化的方向发展,致使现有港口已经在规模、专业度上已经不能达到新经济形势下对水路运输的要求。
(二)内河港口设施跟不上时展
随着国际多式联运的发展与综合运输链复杂性的增加,现代港口正朝全方位的方向发展,逐渐成为商品流、资金流、技术流、信息流与人才流汇聚的中心。但是传统的港口已经不能跟上时代的潮流,港口设施一般包括系船设备、防冲设备、钢轨、车挡和埋设件、主作业平台、装卸设备、栈桥、爬梯和阶梯、护轮槛、系网环和护栏及其它附属设施。但是这些设施已经基本老化,不能满足基本运输功能,而且国内有一半河流是没有经过开采的。同时国内缺少大型的物流企业,每个港口的信息化水平参差不齐。所以在新经济形势的影响下,许许多多的问题出现在水路运输中,给运输行业的经济造成了巨大损失。
二、针对运输问题采取的几项措施
(一)运用现代技术加强港口建设
运输公司应该运用具有综合性质的措施来加强港口和航道的建设管理工作,以前的管理模式主要是以对项目进行审批为主,这种模式急需转变,现在应该根据具体的港口再做规划,规划应该具有整体性和专业性,向着重点布局规划和岸线资源建设方向转变,这样可以使审批程序变得更加简洁,进而加快港口建设的进程。为了尽快适应综合运输结构调整所带来的变化,应在主要干线港建设大型的专业化集装箱存放位置,以提高集装箱水路集体运输系统的专业性,最终让集装箱运输体系达到一体化。对于港口的物流功能,也应该运用现代技术提高其效率,让运输公司多运用专业技术在码头建立大量泊位;对于港口的机械化水平应适当提高,技术改造力度也应加大,这些都是运输行业能够在水上顺利进行运输的保障。运输公司还应该投入大量精力在航道建设上,为了提高运输的专业程度,应加大力度整治主要出海航线。只有更多的航道符合国家标准,才能确保整个运输过程人员安全、物品完整,通过建设现代化航道,降低运输公司关于港口维护投入的资金,降低人员工作作业,最终达到全面提升航线维护能力,从而让我国的水运服务水平得到整体提升。
(二)加强运输装备
由于现在运输产业越做越大,国际化运输已经变得普遍,小型船舶已将不能满足需求,所以建造船舶时越来越趋于大型化和专业化,尤其重点关注散货船、油轮集装箱等大型船舶。内河运输应该控制好船舶的数量,及时更新运力,将一些落后的船舶逐渐淘汰掉,应该发展具有标准、系列和现代感等特点。还应该在每个港口待命点配备先进的救助拖轮,让人员轮流值班,保证出现事故时能及时救助,减少运输公司损失;采取多种措施采证,在航行时提高速度;建立健全的轮船搜救体系和船舶特别登记制度;还有在船舶改造上应该按照标准进行,推出船龄和船舶技术标准,完善老旧船舶进入市场和退出市场制度,最终防止运力出现过剩现象,推动船舶更新换代的进程。
(三)扩大运输组织
为了保证扩大运输产业,应该积极扩大运输组织。首先,应该建立健全的水运市场体系,对市场上监督投入人力,这样不仅可以加快水路运输体系的建设,还为整个运输企业创新和后期发展创造了良好的局部环境。对整个运输组织结构进行调整,就要重点发展国际、沿海等集装箱运输,主推内支线运输,同时拓展干线运输,对于提高集装箱水平有很大帮助;还应该推进联运的多样性,与其他运输方式结合,这样能帮助整个运输产业结构升级;对于所有的工作人员,应该提高其管理水平和文化素质涵养;在进行国际航运时,国航经济要起到榜样作用,对于其他经济体系也要适当鼓励;向国家申请码头进行社会全面开放。总的来说,应该运用以一系列手段优化运力结构,扩大运输组织,提升船舶运输水平。
(四)加大水域环境保护力度
运输过程中对环境的污染特别严重,尤其是一些油轮,一旦发生泄漏,将会对整个海域带来无可挽回的损失,所以在处理环境污染问题时,主要对策还是预防发生污染,一方面应该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国际海洋公约,还应该在一些船舶上运用科技装上防污染设备,加强港口污染净化力度,全面开展监督管理工作。在建造新码头时,应严格按照国家环境政策执行,对于出现的粉尘和污染物,应请专业人士进行评估,防止给周围环境造成影响。
(五)制定对应行业交通发展战略
为了保证运输过程中不出现船舶路线改变而发生碰撞现象,国家应该制定对应的水域交通策略,将交通发展作为长期目标,一步一步提出实现管理政策。这样才能有依据规范整个水域交通,促使交通结构调整方向和水路交通发展一致。
国家先前出台的一系列关于水运运输交通法都可以作为参考,对于其中一些条款与国际惯例不符的法律,应该及时作出调整,同时做好监督工作,为整个运输行业提供了一个公平环境。
经济的快速发展,在给水运运输行业带来了利益的同时,也Ю戳瞬簧偬粽健J率当砻鳎水路运输作为一种绿色运输方式,对社会经济的和谐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为国家减少了陆路运输压力。但是在新时代水路运输也急需转变,应始终坚持高标准的管理制度,加强整体规划,一流的服务水平,尽快达到世界运输行业的标准,这样才能保证水路运输行业的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魏燕.新经济形势下内河水路运输面临的机遇和挑战[J].中国水运(下半月),2014(03).
[2]王春华.我国内河航运业物流发展之我见[J].中国港口,2012(06).
[3]王宏雷.科学完善内河水运市场准入[J].中国水运,2012(09).
水路运输的方式范文6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管理,维护水路运输经营者、旅客、货主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水路运输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江河、湖泊及其他通航水域内从事营业性运输的企业和个人的经营资质管理。
港口作业区内为船舶、旅客和货物提供服务的驳运和拖轮经营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内水路运输经营按照航行区域分为沿海运输和内河运输。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按照经营船舶的种类分为货船运输和客船运输。货船运输分为普通货船运输和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分为液化气体船运输、化学品船运输和油船(含沥青船)运输。客船运输分为普通客船(含客渡船、旅游客船)运输、客滚船(含车客渡船、载货汽车滚装船)运输和高速客船运输。
第四条从事国内水路运输的企业和个人,应当依照本规定达到并保持相应的经营资质条件,并在核定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水路运输经营活动,不得转让或者变相转让水路运输经营资质。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法对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实施管理,其设置的航运管理机构可以承担具体工作。
第二章经营资质条件
第六条除经营单船***总吨以下的内河普通货船运输外,经营国内水路运输应当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自然人经营单船***总吨以下的内河普通货船运输应当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
第七条从事国内水路运输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经营资质条件:
(一)拥有与经营区域范围、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自有并经营的适航船舶,且上述船舶总运力规模满足第八条的要求;
(二)有满足经营需要和安全管理要求的经营、海务、机务、船员管理等组织机构、固定办公场所和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以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安全管理与生产经营管理制度,并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的要求建立安全管理体系;
(四)有与经营船舶种类、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海务、机务专职管理人员,相关专职管理人员应当满足本规定第九条的要求;
(五)经营客船运输的,应当落实船舶靠泊、旅客上下船所必需的服务设施和安全设施。
第八条除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封闭通航水域经营客船运输外,国内水路运输企业自有并经营的适航船舶总运力规模应当分别满足下列最低要求:
(一)经营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以下简称“省际”)沿海普通货船运输的:普通货船*总吨;
(二)经营省、自治区、直辖市内(以下简称“省内”)沿海普通货船运输的:普通货船1***总吨;
(三)经营内河普通货船运输的:普通货船***总吨;
(四)经营省际沿海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的:危险品船*总吨,其中经营液化气体船运输的:舱容*立方米;
(五)经营省内沿海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的:危险品船1***总吨,其中经营液化气体船运输的:舱容1***立方米;
(六)经营省际内河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的:危险品船1***总吨,其中经营液化气体船运输的:舱容5**立方米;
(七)经营省内内河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的:危险品船5**总吨,其中经营液化气体船运输的:舱容***立方米;
(八)经营省际沿海客船运输的:普通客船4**客位,高速客船***客位,客滚船*总吨并且4**客位;
(九)经营省内沿海客船运输的:普通客船***客位,高速客船1**客位,客滚船1***总吨并且1**客位;
(十)经营省际内河客船运输的:普通客船***客位,高速客船1**客位,客滚船1***总吨并且5*客位;
(十一)经营省内内河客船运输的:普通客船1**客位,高速客船5*客位,客滚船***总吨并且5*客位。
同时经营油船和化学品船运输或者同时经营普通客船和高速客船运输的,总运力规模可以合并计算,但每一船舶种类应当至少拥有一艘自有并经营的适航船舶。
交通运输部可以针对因市场需求有限,致使从事水路运输的企业运力规模无法满足第一款要求的情况,公布低于第一款规定的总运力规模的特定区域。
第九条从事国内水路运输的企业应当至少配备1名经营专职管理人员,并配备满足下列数量要求的海务、机务专职管理人员:
(一)经营沿海普通货船1至1*艘的,至少分别配备1人;11至**艘的,至少分别配备*人;*1至**艘的,至少分别配备*人;**艘以上的,至少分别配备4人;
(二)经营内河普通货船1至1*艘的,至少分别配备1人;11至5*艘的,至少分别配备*人;51至1**艘的,至少分别配备*人;1**艘以上的,至少分别配备4人;
(三)经营沿海散装液体危险品船或者客船1至5艘的,至少分别配备1人;*至1*艘的,至少分别配备*人;11至**艘的,至少分别配备*人;**艘以上的,至少分别配备4人;
(四)经营内河散装液体危险品船或者客船1至1*艘的,至少分别配备1人;11至**艘的,至少分别配备*人;*1至**艘的,至少分别配备*人;**艘以上的,至少分别配备4人。
前款规定的专职管理人员应当与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合同,在合同期限内不得在船上或者其他企业兼职。
经营普通货船运输企业的海务、机务专职管理人员应当具有与所经营船舶种类和航区相对应的不低于大副、大管轮任职的从业资历。
经营客船、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企业的最高管理层中至少有1人专职负责安全管理工作并具有与所经营船舶种类和航区相对应的船长或者轮机长任职的从业资历;其海务、机务专职管理人员应当具有与其所经营船舶种类和航区相对应的船长、轮机长任职的从业资历。
第十条从事国内水路运输的企业可以将其所属船舶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委托具有国内船舶管理业经营资格的船舶管理企业代管。
在有效代管期内,委托企业可以不按照第九条第一款中要求的按照经营船舶的规模配备相应数量的海务、机务专职管理人员,但是应当至少分别配备1人。
第十一条从事国内水路运输的个体经营者应当拥有自有并经营的适航船舶,并取得与其经营船舶相对应的有效内河船员适任证书。
第十二条经营国内水路运输的船舶应当持有配发的《船舶营业运输证》,并持有有效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或者《船舶入级证书》、《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适用范围内的船舶还应当持有有效的“安全管理证书”或者“临时安全管理证书”。
第三章经营资质审批
第十三条申请经营国内水路运输业务的企业和个人,应当向其所在地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提交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要求的相应申报材料。
第十四条受理申请的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在核实申报材料中的原件和复印件后,盖章确认复印件的内容与原件一致,将材料原件退还申请人;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审批权限,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逐级转报至有审批权的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申请经营国内客船、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的,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报或者转报材料后的1*个工作日内,根据申报材料和实地调查情况,对申请人是否符合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条件进行评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束后,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评估报告和申报材料一并转报至有相应审批权限的交通主管部门。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对评估的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组织复评。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评估办法由交通运输部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具有相应审批权限的交通主管部门在收到申报或者转报材料后,应当按照本规定要求的经营资质条件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作出许可决定,并且向申请人颁发《水路运输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并且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理由。
第十七条应当事人申请,具有相应审批权限的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参照本规定要求的经营资质条件,对于筹建期的企业颁发《水路运输许可证(筹建专用)》。企业凭筹建批准文件和《水路运输许可证(筹建专用)》办理购建船舶、工商注册登记等手续。
第十八条符合下列情形并经交通运输部批准,中国企业可以租用外国籍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从事不超过两个航次或者期限为**日的临时运输或者拖航:
(一)确实没有满足所申请的运输或者拖航要求的中国籍船舶;
(二)停靠的港口或者水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开放的港口或者水域。
第十九条租用外国籍船舶进行临时运输或者拖航的中国企业应当向交通运输部提交申请书及能够证明符合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相关材料。申请书应当说明该申请事项的理由、承运的货物、运输航次或者期间、停靠港口、船舶名称、船舶类型、船舶国籍及船舶的适航状况等。
交通运输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核。符合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作出许可决定并且颁发许可文件;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并且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理由。
第二十条从事国内船舶运输或者拖航的外国籍船舶,应当遵守国内水路运输管理的有关规定,并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批准的范围和期限进行运输或者拖航。
第二十一条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的审批程序和期限,本规定未作要求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申请经营国内水路运输或者扩大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范围,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相应申报材料:
(一)申请书,包括申请的经营范围、运力规模及其来源;
(二)可行性报告,包括客货源市场分析及落实情况、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营运经济效益分析;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筹建的提供《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即可)及其复印件;
(四)企业股东的基本情况和说明股东投资情况的证明文件,法人股东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自然人股东提供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五)公司章程及其复印件,固定办公场所使用证明及其复印件;
(六)组织机构的设置和本规定第九条要求的专职管理人员配备情况的证明文件,包括专职管理人员名单、任职文件、身份证、任职资历材料、劳动合同(筹建的提供意向协议即可)等及其复印件;
(七)包括生产经营管理与安全管理制度在内的企业基本管理制度;
(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需要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应当提供有效的“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证书及其复印件;符合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应提供其与船舶管理企业签订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协议、船舶管理企业的《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和有效的“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证书及其复印件;
(九)拟由其经营并投入国内水路运输的船舶来源证明文件和有效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或者《船舶入级证书》、《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及其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适用范围内的船舶还应当提供有效的“安全管理证书”或者“临时安全管理证书”及其复印件;
(十)经营客船运输的,应当提供与经营航线停靠站点的港口经营人达成的靠泊港航协议及其复印件,或者已经对客船靠泊、旅客上下船所必需的服务设施、安全设施作出安排的其他证明文件;
(十一)个体运输经营者,提供本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和本规定第十一条要求的相关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
企业筹建应当提交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七)项、第(十)项规定的申报材料。
企业开业应当提交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十)项规定的申报材料,有筹建环节的需要提供《水路运输许可证(筹建专用)》及筹建批准文件复印件。
已经取得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的企业扩大经营范围,应当提交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至第(十)项规定的申报材料及原批准文件复印件和《水路运输许可证》(副本)。个体运输经营者申请从事国内水路运输应当提交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九)项、第(十一)项规定的申报材料。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从事国内水路运输的企业和个人的经营资质进行监督检查。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所在地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对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经营资质的有效维持进行监督。
第二十四条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取得经营资质后,应当有效保持经营资质条件。达不到本规定要求的经营资质条件的,其所在地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限视情况确定,其中运力规模达不到经营资质条件的,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个月,其他情况最长不超过*个月。
经营企业在整改期间已开工建造但尚未竣工的船舶可以计入运力规模。船舶竣工后,如果该船舶并未由该经营企业实际拥有并经营的,应当继续进行整改。
第二十五条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积极配合交通主管部门开展的运输经营资质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凭证、文件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发生下列情况后,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其所在地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报备,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一)企业主要股东及其股份构成情况、注册资本发生变化;
(二)公司章程及基本管理制度发生重大变化;
(三)企业海务、机务、经营、船员管理等部门及其职责发生变化;
(四)企业主要负责人以及本规定第九条要求的相关专职管理人员发生变化;
(五)经营的船舶运力规模发生变化;
(六)经营的船舶发生安全责任事故;
(七)符合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其委托的船舶管理企业或者委托管理协议发生变化。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所在地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收到有关报备材料后,应当逐级转报至原审批机关。
第二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监督检查制度,对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的经营资质实施动态管理,建立预警制度。对于经营资质水平下降或者存在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加强监管措施。
第二十八条经营资质监督检查包括经营资质定期核查和不定期抽查。
第二十九条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所在地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将其经营资质维持情况通报当地海事管理机构。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将有关国内运输船舶重大以上安全事故情况及结论意见及时书面通知该船舶经营者所在地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国内水路运输经营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由其所在地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且可以对其处以5***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由其所在地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且可以对其处以5**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对取得经营资质后不能保持,经整改后仍然达不到经营资质条件的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负责审批的交通主管部门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的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规定应当进行处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执行。
第三十四条交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等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定义:
(一)不得转让或者变相转让水路运输经营资质,是指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不得以任何方式允许他人以其名义从事或者变相从事国内水路运输经营活动。
(二)自有并经营的适航船舶,是指取得船舶所有权登记且由船舶所有人经营并处于适航状态的船舶,其中船舶属共有的,经营人所占该船舶共有份额的比例应当不低于5*%。
第三十六条已经取得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的中国企业,要求兼营国内水路运输业务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取得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
第三十七条载客1*人以下的客船运输以及相邻乡镇、村之间为当地群众生产生活提供直接服务的乡镇船舶(含乡镇客渡船)运输经营资质不适用本规定,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经营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之间的水路运输,其经营资质条件不适用于本规定。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登记的船舶,申请从事内地港口之间临时运输或者拖航的,比照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