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支付存在的法律问题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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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支付存在的法律问题

电子支付存在的法律问题范文1

[关键词] 第三方支付 金融

一、前言

随着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出现,弥补了“网络信用危机”困境下的交易支付的难题,为网上交易的安全和信用提供了一定的保障。但是由于我国监管体系不完善,相关法律体系非常薄弱,一些问题和风险也随之暴露出来。如监管、市场规范、消费者权益保护等问题的突出表现,而这些问题,多数都是法律问题或依赖于法律予以解决。

二、第三方支付平台所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

目前,就我国第三方支付市场的发展现状来看,所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有以下四种。

1.主体资格的法律定位问题

主体资格的法律定位问题,其实也就是第三方网上支付服务的法律性质问题,同时这一问题也涉及到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服务范围问题。因为只有确定了的主体法律地位,才能明确其经营范围。以第三方支付服务为例,本质上它属于金融服务中的清算结算业务,我国《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只有商业银行才能许可从事该项业务。而据粗略估计,目前我国提供网上第三方支付服务的机构已不下50家,其中绝大多数是IT企业以及其他非金融机构。一些企业为了摆脱“违法经营”的窘境,只能采取打政策的“球”的方式,国内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大多把自己定位为为用户提供网络代收代付的“中介”。例如,淘宝网的支付宝在其用户协议中明确规定,其向用户提供的是“支付宝”软件服务系统以及为用户提供代收代付货款的中介服务,并在用户协议中多次避免将自己称为银行或者金融机构。

类似的问题还有,由于第三方支付平台中买卖双方的货款大量存在着延时交付、延期清算的现象,导致平台中出现大量的沉淀资金。这些沉淀资金一定程度上具备了资金储蓄的性质,而这也是《商业银行法》规定的银行专营业务。这一问题同时也产生了一个用户资金在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账户所产生的利息归谁所有的法律问题。因此,可以看出,第三方支付平台已经具备了银行的某些特征,但却并没有受到与银行相对应的监管,这其实意味着一种法律上的突破。

2.防范金融犯罪、加强金融监管中的法律问题

第三方支付平台客观上已经具备银行的特征,但缺乏监管,所以有人将第三方支付平台视做“不受管制的银行”,这也使得其成为金融犯罪觊觎的一种方式。2005年底的国际组织委托的研究课题《现代电子支付与中国经济报告》中,社科院金融所认为, 第三方机构开立支付结算账户,提供支付结算服务,实际已突破了现有诸多特许经营的限制,它们可能为非法转移资金和套现提供便利, 形成潜在的金融风险。这些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首先, 由于网络交易的匿名性、隐蔽性,第三方交易平台可能成为洗黑钱的工具。在第三方支付平台中,通过虚拟账户,用户可以实现自由的资金转移,且转移账款没有受到相关部门的监管,所以,不法分子可以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轻松地将黑钱变为合法财产。由于大额资金的注入不仅可以产生大量的利息, 还为一些浑水摸鱼的第三方支付平台提供挪用资金获得自身利益的机会, 所以仅依靠第三方支付平台自身的监管,很难奏效。

除此之外,不法之徒还可以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信用卡套现、规避银行汇划手续费、逃避税收、进行网络赌博等活动,另外还有大量的沉淀资金的安全问题等等。

3.消费者权益保护中的法律问题

目前,许多国家并无专门法律调整第三方支付过程中的各个当事人的法律关系。一般而言,是通过一组合同群来调整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由合同法和侵权法调整。而如果仅仅这样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往往得不到充分保障,因为在电子支付交易的合同群中,作为消费者仅有接受与否的权利,而无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而第三方支付平台在制定相关合同的时候,通常都是将自身的利益放在消费者利益的前面。消费者因其弱势地位,只能接受该合同,这样,他们的利益就往往难以得到有效的保护。面对广大用户的需求,第三方支付平台是否应该把自身的利益放在第一位,而忽略消费者的利益,针对这个问题,在我国现行法律中还找不到明确规定消费者与第三方支付平台法律关系的条款。

4.规范市场秩序中的法律问题

最近几年,国内电子支付行业继续延续着迅猛的发展势头。在第三方支付市场,由于外资的大举进入以及受到诸如支付宝、Paypal等行业内企业成功经验的激励,国内第三方支付企业开始大规模“跑马圈地”,整个行业的竞争随之加剧。而目前国内的第三方支付行业由于缺乏集中度,同质化竞争现象比较明显,成功企业的业务模式很容易被模仿。一些新进入市场的企业为了争夺市场份额,不惜通过降低手续费甚至免除手续费等赔本经营的办法来抢生意,整个行业已经出现了比较明显的泡沫迹象。如何对运营商加强引导,通过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推动其进一步实现技术创新,提升服务水平,将是第三支付行业面临的一个重大问题。

三、结束语

针对目前第三方支付市场的发展情况,相关部门应当积极展开立法工作。通过制定《支付清算组织管理办法》,将非银行机构纳入清算体系统一管理。应尽快明确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法律身份,提高其市场准入门槛,规范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自身建设,促进该行业的健康发展。同时要抓紧《电子支付指引(第二号)》的制定,关注资金交易中的安全,预防网上洗钱等金融犯罪行为,除此之外,还要注意保护消费者利益,明确各方的法律责任。通过加强立法工作,为第三方支付行业的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律保障。

参考文献:

电子支付存在的法律问题范文2

关键词 企业 电子商务 发展 策略

电子商务在我国发展势头良好,许多企业都通过这个平台来进行商务贸易,实现自身盈利。与传统商务模式相比,电子商务具有其独特优势。企业可以降低成本投入及人力物力消耗,拓宽销售渠道,增加销售量,企业运作高效化、创新化,增加盈利。电子商务尤其为中小企业带来了更多商机,使其免于时间地域的限制,竞争力增强,更有可能和大企业寻求合作。然而,电子商务同时也给企业带来了挑战。

一、企业电子商务在我国的发展现状

企业电子商务在我国发展迅速,势头良好,主要是基于以下原因:第一,我国网络发展迅速。我国持移动电话用户数,上网计算机台数,网址及上网用户数逐年增加。这些都为企业电子商务的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提供了物质条件。第二,电子支付行业发展迅速。电子支付,企业电子商务中最重要的环节之一。保证安全良好的电子支付环境,才能保证企业电子商务的顺利的贸易活动。我国各大银行都开启了网上银行服务,开办网银服务的用户也越来越多。除此之外,支付宝等支付手段也发展得越来越好。拥有许多用户。更重要的是,用户的财产安全都得到了有效保障。第三,我国物流业飞速发展。我国的物流企业逐渐发展,规模不断扩大,竞争不断加强,这就为企业电子商务的发展提供了有利条件。

二、企业电子商务在发展中遇到的问题

(一)企业现代化投入不够导致的企业发展问题

我国许多企业对信息技术的投入不够,并缺乏相关技术人才,企业现代化严重滞后。许多企业还是以传统模式经验,没有实现管理信息化。电子供应链,线上销售,售后服务等体系不完善,企业电子商务发展受阻。我国虽然有许多企业抓住机遇,与时俱进,加入了企业电子商务化的潮流,但也有部分企业故步自封,不迎合新时代需求,或者条件不够,无法实现商务电子化,这是企业电子商务发展中遇到的问题之一。

(二)我国网络支付体系不够健全带来的支付环境问题

目前,我国各大银行的信用卡标准不一,不能通用,给电子商务的发展带来了一定的阻碍。许多上网用户,尤其是中老年年龄层的用户,不熟悉电子支付的操作,因此不经常网购。由此可见,电子支付手段应该尽可能简化,使其老少皆宜。网购的用户,也有相当一部分没有选择在线支付,而是货到付款等其他方式。这为使用电子商务平台的企业带来了风险甚至使部分前者顾客流失。除此之外,电子支付的安全问题也值得引人注意。不法分子通过不法渠道,获取消费者信息并骗取其钱财的案件不在少数,由退货引起的消费者损失钱财的案件也很多,这说明了电子支付还需加强安全建设,使不法分子无机可乘。

(三)我国电子商务市场还不够成熟带来的诚信和安全问题

我国的电子商务市场还不够成熟。有许多不负责任的商家出售伪劣商品,或者雇佣刷单人员,或者通过买家给好评商家就返还现金等手段,使得消费者无法辨别产品的伪劣。商品质量得不到保证,消费者就会心怀疑虑,无法安心购物,潜在顾客也会减少。由于没有相关规定或者法律要求,导致伪劣商品至多只会受到道德谴责,而蒙在鼓里的消费者会受到欺骗,权益受到伤害。

(四)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制度不健全带来的法律环境问题

虽然在最近几年我国陆续出台了一些与电子商务市场有关的法律法规,然而由于电子商务市场在我国发展十分迅速,电子支付手段和电子商务经营方式逐渐复杂化和多样化,现有的法律法规完善速度远远不能满足我国目前电子商务市场的发展速度,很多法律法规对现在的企业来说,仍停留在很浅显的层次,很多企业发展中涉及的法律问题都没有统一和完善的法律解决手段,这种不健全的法律环境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我国电子商务市场的发展。

三、企业电子商务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为促进我国电子商务市场的完善与发展,解决我国电子商务中普遍存在的各种问题,如支付安全、买卖方诚信、物流速度安全等,需要政府和电子商务市场的各大小企业共同努力,从企业信息化、改善支付环境、加强人才培养、健全法制等方面来发展和完善。

(一)加快企业信息化进程

企业信息化,需要企业管理者拥有信息化的意识,在企业内部设施、企业网络运营体系中进行进一步的投资,构建出一个可信赖的电子商务市场环境,吸引广大消费者来进行网上消费,确保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的个人隐私、支付安全、产品质量等都符合要求。

(二)加强电子商务人才培养

我国企业电子商务发展受阻,其中一个原因就是企业现代化问题,而电子商务人才正是解决此问题的关键因素。对于新兴的电子商务市场,人才的培养十分重要,目前在我国的电子商务市场中,不仅需要大量掌握互联网技术的技术人员,而且需要大量有着专业电子商务市场运营经验和理论的复合型人才。目前我国一些高校已经开展电子商务专业,充分培养电子商务专业化人才,以加快我国电子商务市场的发展。

(三)健全电子商务法制

电子商务市场的和谐发展离不开良好和透明的市场环境,而市场环境的构建离不开国家的法律法规等。政府必须重视起电子商务市场的发展,对现有的法律法规中不适用于电子商务市场的部分进行调整,同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出新的、符合电子市场运行规律的法律法规,给各大中小企业一个优良和公平的竞争环境,杜绝一切不和谐、不公平的竞争行为的发生。

四、总结

企业电子商务还在发展之中,前路漫漫,任重道远。如能扫清发展路上的障碍,企业将发展得更快,社会经济也将因此而获得更好的发展。自由竞争,便利快捷的企业电子商务,离不开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努力,政府和企业必须团结起来,共同努力,才能做好电子商务市场的建设工作。

(作者单位为贵州广播电视大学)

[作者简介:付伟宸(1984―),男,贵州贵阳人,研究方向:电子商务。]

参考文献

[1] 赵亚卿,庄佳芳.基于电子商务下的民营快递企业发展问题与策略[J].物流科技, 2011,34(8):61-63.

电子支付存在的法律问题范文3

【关键词】第三方支付;资金;法律监管

一、第三方支付概述

第三方支付,是在传统的电子支付模式中引入第三方机构建立的第三方支付平台,由该第三方机构承担资金的保管和清算费用的电子支付模式。随着第三方支付的出现,支付效率大大提高,但同时也不可避免地引发了安全漏洞。如何能够通过法律规制减少第三方支付这一互联网金融领域的风险成为法学领域的一大重要问题。

2014年4月3日银监会会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合作业务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该文为加强并规范商业银行与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合作业务管理,对商业银行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建立业务关联提出了众多要求,以保护商业银行客户信息安全,保障客户资金和银行帐户安全以及维护客户合法权益。《通知》的出台显示出我国对第三方支付领域的重视,但实践操作中依旧存在未解决的法律问题和未规避的法律风险。

二、第三方支付领域存在的法律问题

(一)沉淀资金及其孳息安全性低

第三方支付机构凭借其信用中介地位,在整个第三方支付过程中,暂时保管资金并提供资金的划拨以及到期结算服务。买方资金自其向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虚拟帐户充值后划拨至第三方支付平台,直到确认卖方具备收取资金的条件后由第三方支付平台将相应资金转入卖方帐户。该笔资金在第三方支付平台中存留数天至数周形成沉淀资金。第三方支付机构虽然合法占有该部分沉淀资金,但仅拥有沉淀资金的保管权而不具有所有权。

根据民法理论,由沉淀资金产生的利息属于孳息,而孳息应当归原物所有权人所有,由此可知沉淀资金产生的利息理应归属于该笔资金的划入方。在现实操作中,第三方支付机构并未将沉淀资金产生的利息支付给交易方,而是继续留存于其独立的银行账户当中。第三方支付机构不具有沉淀资金所有权而可以获得其孳息,极易因沉淀资金利息产生权属争议。

(二)金融消费者权益缺乏保护

第三方支付机构掌握交易双方的个人信息导致第三方支付交易中极易产生信息披露的隐患,这是一个具有互联网时代特色的问题。我国目前对于第三方支付机构所掌握的消费者个人信息缺乏有效的保护和监管手段。

在激烈的竞争下,一些规模小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可能会面临破产的结局。当第三方支付机构退出市场时,如何保证消费者在其帐户内的资金得到及时退还,以及消费者的注册信息如何能得到有效的保护等问题,都需要国家立法机关出台相关法律法规。

(三)存在利用第三方支付从事非法活动的风险。

第三方支付所支持的交易通常在网络上进行,由于网络自身的虚拟性,其对交易方的身份信息了解仅限于其注册帐户时自行填写的用户信息。《通知》的有关规定难以把握在第三方支付平台流通的资金的真实来源和去向,这就为不法分子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洗钱提供了便利,第三方支付沦为了帮助不法分子违法犯罪的工具。

三、完善第三方支付的法律监管

(一)建立沉淀资金监管机制

由于第三方支付运营模式的特殊性,交易资金不可避免地会在其帐户中滞留,如何确保客户资金安全,是解决第三方支付中易出现的法律问题首先需要考虑的问题。第三方支付机构为维持其正常运营,应当持有其自有资本。同时其作为提供交易支付服务的平台,吸纳、划拨来自各方当事人的资金,并保证其在满易支付条件下的正常流通,从而形成沉淀资金。沉淀资金所有权归属于资金支付方,但实际是由第三方支付机构占有,并以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名义存留于其银行帐户中。因此,为避免沉淀资金与其自有资金的混同,第三方支付机构应开设独立于其自有资金账户之外的专用帐户,将其自有帐户与沉淀资金的帐户严格分离。

为了保障交易方对其沉淀资金孳息享有的所有权,同时减少第三方支付机构以及银行的支付操作负担,可以要求第三方支付平台定期将交易方在该期间内的累计沉淀资金总额交付给资金所有者。

(二)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

在第三方支付法律关系中,网络的虚拟性容易引发虚假网络交易的产生,为控制网络交易市场有序运行,避免虚假交易引发市场混乱,第三方支付平台通常要求其用户交易前在网上注册帐户并填写个人信息。第三方支付平台清楚掌握消费者的个人信息,虽然一定程度上保障了网络交易的安全性,但同时将消费者置于被动地位,一旦信息泄露将会给消费者造成不良影响。因此,为避免第三方支付机构泄露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以立法形式明确第三方支付机构的保密义务。

同时,为保障消费者在第三方支付机构退市时应有的财产返还权与信息保密权,应当建立严格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市场准入退出机制。明确在第三方支付机构因经营不善等原因破产时,应当妥善处理消费者在第三方支付平台帐户中存留资金的返还工作,并保证不对外泄露或公布消费者的个人信息。

(三)建立打击第三方支付边缘犯罪机制

为减少利用第三方支付从事违法行为,首先应当继续落实《通知》中对客户身份鉴别的严格要求,实名认证更有助于对违法财产的追缴以及对违法行为的处罚。除继续制定单独的法律法规规范、解决在第三方支付中产生的法律问题之外,还应当在其他相关部门法中增设有关条款以解决第三方支付所引发的边缘法律问题。如在刑事法律规范中增设对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洗钱等违法犯罪行为予以处罚的法律条文,以严厉打击和杜绝洗钱等违法犯罪行为在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蔓延。

参考文献:

[1]徐勇.网络支付与结算[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

[2]齐爱民,崔聪聪.电子金融法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

[3]王远均.网络银行监管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

[4]钟志勇.网上支付中的法律问题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

电子支付存在的法律问题范文4

一、电子商务带来的法律空白亟需填补

(一)电子商务合同问题

电子商务因其独特的技术环境和特点,对传统的合同法带来了冲击,传统的合同法已无法应付电子商务的需要。如对数据电文传递过程中的要约与承诺、合同条款、合同成立和生效的时间地点,以及通过计算机订立的电子合同对当事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等一系列法律空白问题,都必须重新研究和探讨。1996年12月,联合国大会通过了《电子商务示范法》,这是世界上第一个关于电子商务的法律,它使电子商务的一系列主要问题得以解决。它赋予“数据电文”等同于“纸张书面文件”的法律地位,规定了数据电文作为“书面文件”、“亲笔签字”或“原件”所需的条件和标准,及其作为法律证据的价值和可接受性。

我国现行《合同法》于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采用了与《电子商务示范法》类似的规定,将电子数据交换作为书面形式的一种。但《合同法》只是从法律上承认了某些电子形式的合同,具有书面形式合同的法律地位,而对电子签名、电子证据有效的条件等相关概念,尚未作出明确界定。

(二)电子证据问题

电子商务的电子文件,包括确定交易各方权利和义务的各种电子商务合同,以及电子商务中流转的电子单据,这些电子文件在证据法中就是电子证据。电子文件的实质是一组电子信息,它突破了传统法律对文件的界定,具有一定的不稳定性。电子文件由于使用电脑硬盘或软件磁盘性介质,录存的数据内容很容易被改动,而且不留痕迹;另外,由于计算机操作人员的人为过失,或技术和环境等方面的原因,造成文件的丢失、损坏等,使得电子文件的真实性和安全性受到威胁,一旦发生争议,这种电子文件能否作为证据,就成为一个法律难题。

(三)电子支付问题

电子支付包括资金划拨,以及网上银行开展的信用卡、电子货币、电子现金、电子钱包等新型金融服务,它实质上是以数字化信息替代货币的流通和存储,从而完成交易支付的。由于金融电子化,完成交易的各方都是通过无纸的数字化信息进行支付和结算,资金交付也是采用电子货币,通过电子资金划拨的方式进行,因此电子支付的合法性和安全性等,成为新的法律问题。

如电子支付中的签名效力问题,就是需要认真解决的一个问题。我国《票据法》第四条规定:“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的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按照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票据。其他票据债务人在票据上签章的,按照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由此可见,这些规定不能直接适用经过数字签章认证的非纸质电子票据的支付和结算方式。因此,修订我国现行的《票据法》,或制定相应的《电子资金划拨法》,是电子商务中支付和结算顺利进行所必需的。

(四)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法律问题尚待解决

电子商务给税收带来了一系列挑战,现行税法多数是在传统贸易环境背景下建立的,在电子商务环境中有许多税法问题有待解决。例如,现行税法中的概念如何适用于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法》如何应对电子商务这一全新事物;如何在国际税收实践中实现国内法与国际法的协调,使立法意图得到有效的贯彻执行等问题。

二、电子商务税收法律体系的构建

(一)构建电子商务税收法律体系的基本原则

研究和确定我国电子商务税收立法问题,构建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法律体系,首先要从我国电子商务的实际,以及我国的税收法律体系的实际出发,研究和确定我国电子商务税收立法的基本原则,并在此基础上构建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法律的基本框架,为电子商务税收立法打下基础。

税法公平原则:按照税法公平原则的要求,电子商务与传统贸易应该适用相同的税法,负担相同的税负。因为从交易的本质来看,电子商务和传统交易是一致的。确定这一原则的目的,主要是为了鼓励和支持电子商务的发展,但并不强制推行这种交易。同时,这一原则的确立,也意味着没有必要对电子商务立法开征新税,而只是要求修改完善现行税法,将电子商务纳入到现行税法的内容中来。

其他方面的原则,包括以现行税制为基础的原则,中性原则,维护国家税收的原则,财政收入与优惠原则,效率和便利原则,以及整体性和前瞻性原则等,在电子商务税收立法中也要充分予以考虑。

(二)明确我国目前电子商务税收立法的基本内容

根据以上原则,以及我国电子商务发展和立法的现实情况,可以明确我国目前电子商务税收立法的主要任务和工作重点,应集中在对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修订完善上。在暂不开征新税及附加税的前提下,通过对现行税法一些相关概念、范畴、基本原则和条款的修改、删除、重新界定和解释,以及增加对电子商务适用的相应条款,妥善处理有关电子商务引发的税收法律问题。因此,我国目前电子商务税收立法的基本内容是:

首先,在税法中重新界定有关电子商务税收的基本概念,具体包括“居民”、“常设机构”、“所得来源”、“商品”、“劳务”、“特许权”等电子商务相关的税收概念的内涵和外延。

其次,在税法中界定电子商务经营行为的征税范围,根据国情和阶段性原则,对电子商务征税按不同时期分步考虑和实施。在税法中明确电子商务经营行为的课税对象,根据购买者取得何种权利(产品所有权、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决定这类交易产品属于何种课税对象;在税法中规范电子商务经营行为的纳税环节、期限和地点等。

(三)修改税收实体法

在明确立法原则和基本内容的基础上,根据电子商务的发展,适时调整我国税收实体法。我国税收实体法主要包括流转税法、所得税法及其他税法。在电子商务税收立法中,要根据实体法受到电子商务影响的不同情况,具体考虑对他们的修订、改动、补充和完善。例如,对受电子商务冲击最大的流转税法,可以考虑从两个方面进行修订。在适当的时机,对《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法规进行修订,并通过立法程序赋予其更高的法律地位。在对增值税法、营业税法进行修订时,根据电子商务的发展状况,适时增加对电子商务经营活动的相关规定。

(四)进一步完善税收征管法

除考虑建立专门的电子商务登记制度,使用电子商务交易专用发票,确立电子申报纳税方式,确立电子票据和电子账册的法律地位之外,还应明确征纳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以及严格实行财务软件备案制度等问题。

首先,应当在法律中确认税务机关对电子交易数据的稽查权。应在税收条文中明确规定,税务机关有权按法定程序查阅或复制纳税人的电子数据信息,并有义务为纳税人保密。而纳税人则有义务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涉税信息和密码的备份,并有权利要求税务机关保密。税务机关和纳税人违约均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其次,应在税法中对财务软件的备案制度作出更明确、更具体的规定。要求对开展电子商务的企业,必须严格实行财务软件备案制度,规定企业在使用财务软件时,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软件的名称、版本号、超级用户名和密码等信息,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才能使用。

(五)完善电子商务的相关法律

第一,应完善金融和商贸立法。制定电子货币法,规范电子货币的流通过程和国际金融结算的规程,为电子支付系统提供相应的法律保证。

第二,应完善计算机和网络安全的立法,防止网上银行金融风险和金融诈骗、金融黑客等网络犯罪的发生。

第三,完善《会计法》等相关法律,针对电子商务的隐匿化、数字化等特点,会导致计税依据难以确定的问题,可在立法中考虑从控管网上数字化发票入手,完善《会计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明确数字化发票作为记账核算及纳税申报凭证的法律效力。

电子支付存在的法律问题范文5

关键词:电子商务 网上支付 技术基础 电子数据

目前,我国电子商务的B2C、B2B以及C2C模式都可以实现在线支付,突破了电子商务资金流的瓶颈。然而,在线支付同时也引发了支付安全问题,“身份”认证、电子文件认证和网络银行在线支付的法律问题以及税收、货币、金融监管等一系列问题。

电子商务网上支付的技术基础

电子数据交换是将商业事务处理数据按照一个公认的标准,形成结构化的事务处理报文数据格式,通过电子方式在计算机系统之间进行传输。因此,企业间开展电子数据交换除了自身必须应用计算机系统外,还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通信网络和数据标准。

(一)电子数据交换的环境

通信网络是实施电子数据交换不可缺少的工具。在互联网出现之前,企业内的数据交换主要在商用增值网上进行。增值网供应商提供的主要业务有:私人业务、综合业务、不拒绝业务和验证业务。私人业务是指增值网保证信息只能由指定的接收者阅读,他人无法看到;综合业务是指如果没有人看信息,则信息从发送端到接收端的过程中不发生变化;不拒绝业务是指发送端不能拒发,接收端不能拒收,并通过旁听跟踪来实现;验证业务则保证信息从指定的发送端发送。通过增值网实施数据传输,安全可靠,传输效率高。企业间业务往来中的格式化数据都可通过增值网传输,包括采购进货单、退货单、发货单、报价单、托运单、对账单、单价单、缺货通知单、付款明细表等。另外,还可在海关申报、电子对账、电子转账、保险等事务处理中传输格式化单据。

开展电子数据交换的关键是标准化问题,包括数据格式标准化和报文标准。由于不同行业、不同企业都是根据自己的业务特点设计数据库结构,当需要发送电子数据交换文件时,需要通过软件提取数据库中的数据,并自动将其翻译成统一的标准格式才能传输和被对方接收。电子数据交换标准主要有以下四项:网络通信标准、处理标准、联系标准、报文标准。综观电子数据交换标准的发展过程,大致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行业标准阶段、国家标准阶段、国际标准阶段。

(二)SSL安全协议

安全套接层协议(Secure Socket Layer,简称SSL)是由网景(Netscape)公司推出的一种安全通信协议,它能够对信用卡和个人信息提供较强的保护,是对计算机之间整个会话进行加密的协议。在SSL协议中,采用了公开密钥和私有密钥两种加密方法,主要用于提高应用程序之间数据的安全系数。协议的整个要领可以被总结为:一个为安装了安全套接层的客户和服务器提供事务安全保证的协议,它涉及所有TCP/IP应用程序。

(三)SET安全协议

安全电子交易协议(Secure Electronic transaction,简称SET)是由Visa和Master Card 两大信用卡公司联合推出的规范。SET主要是为了解决用户、商家和银行之间通过信用卡支付的交易而设计的,以保证支付信息的机密、支付过程的完整、商户及持卡人的合法身份,以及可操作性。SET的核心技术主要有公开密匙加密、电子数字签名、电子信封、电子安全证书等。SET协议比SSL协议复杂,因为前者不仅可以加密两个端点间的单个会话,它还可以加密和认定三方间的多个信息。

电子商务网上支付的风险

电子商务网上支付风险从整体上可分为两大部分:计算机网络风险和商务交易风险。

(一)计算机网络风险

计算机网络风险包括:计算机网络设备风险、计算机网络系统风险、数据库风险等。其特征是针对计算机网络本身可能存在的安全问题,实施网络安全增强方案,以保证计算机网络自身的安全性为目标。

另外,不论采用什么操作系统,在缺省安装的条件下都会存在一些安全问题,只有专门针对操作系统安全性进行相关的和严格的安全配置,才能达到一定的安全程度。网络软件的漏洞是进行网络攻击的首选目标。此时计算机网络风险主要有:未进行CGI程序代码审计、拒绝服务攻击、安全产品使用不当、缺少严格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

(二)商务交易风险

商务交易风险是传统商务在互联网络上应用时产生的各种安全问题,在计算机网络安全的基础上保障电子商务过程的顺利进行,即实现电子商务的保密性、完整性、可鉴别性、不可伪造性和不可抵赖性。电子商务的形式多样,涉及的安全问题各不相同,但其中最核心和最关键的问题就是交易的安全性。一般来说商务安全中普遍存在着以下几种安全隐患:窃取信息、篡改信息、假冒、恶意破坏。

电子商务网上支付安全的强化策略

在传统支付系统中,伪造现金、伪造签名、拒付支票等是商品交易中的风险。在电子支付系统中,由于知道私钥的任何人都能以买方的身份产生数字签名,连续购买行为之间的关系可以被跟踪出来,电子数字文档复制不影响原文档,所以,电子支付系统存在着与传统支付系统类似的风险,而且风险可能更大。

电子支付系统的基本安全需求可以总结为:买方与卖方都必须证明自己的支付身份;要求支付交易数据不可受到非授权的参与方的更改;确保在未经用户明确授权之前不能从该用户的账户或智能卡中提取任何现金;一项或多项支付交易数据的机密性。强化安全管理需要从以下两个方面着眼:

(一)强化安全支付服务

首先,支付交易安全服务。支付交易安全服务涉及所有的电子支付系统和所有的支付手段,具体包括以下内容:用户匿名性、地址不可跟踪性、买方匿名性、支付交易不可跟踪性、支付交易数据的机密性、支付交易消息的不可否认性、支付交易消息的新鲜性。其次,数字货币安全。数字货币安全服务主要与数字货币相关,具体包括以下内容:防止再度花费、防止数字货币伪造、防止货币被盗。再次,电子支票附加服务。电子支票附加服务基于以电子支票作为支付手段的支付系统的特定技术,其主要内容是支付授权转账(),即使某一授权的参与方可以将支付授权转移给他所选定的另一参与方。

上述三种数字货币安全服务在一定程度上是相互冲突的,但在实施的同时可以达到风险与保护的平衡。例如,可以将这三种服务设置成仅当非法事件发生的时候才起作用(如有条件的匿名性)。

(二)强化企业内部的安全管理

首先,网络安全管理。网络安全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安全服务管理、安全机制管理、安全审计管理、安全恢复管理等。其次,保密设备与密钥的安全管理。保密设备的使用,应与网络中保护对象的密级相一致。密码算法、密钥和保密协议是核心内容,同步技术和操作方式的选择也相当重要。保密设备的管理主要包括保密性能指标的管理,工作状态的管理,保密设备的类型、数量、分配和使用者的状况,以及密钥的管理等。再次,安全行政管理。安全行政管理的重点是:安全组织机构的设立、安全人事管理、安全的责任与监督等。

电子商务网上支付安全的相关法律问题

(一)电子数据的特征

电子商务不是以纸张作为记录的原始凭证,而是将数据记录在计算机系统中的磁(光)性信息载体上。电子数据极大地改变了传统书面数据的生成方式和存在方式,由于其不同于书面数据的特征,也改变了法律对其证据效力的规定。电子数据具有以下特征:第一,无形性。电子数据实质上是计算机存储介质中的一组电子信息,具有无形的特点。第二,不稳定性。传统的书面数据一旦形成,其形态和内容不再发生变化,除非遭受不可抗拒的灾害事故。第三,易改动性。传统书面数据一旦生成,具有不可改动性。如有改动也容易留下修改痕迹。第四,技术性。电子数据的生成、确认、传递、储存,以及为了保证它的可靠性、安全性、完整性和可验证性等,都是建立在一系列的高技术之上的。

从某种意义上讲,上述问题的存在也阻碍了会计无纸化的发展。如果电子数据的可靠性、机密性、完整性、可验证性得不到确定的保障,那么开展电子商务进行无纸化交易是不可能的。即使采取了现代化的网络通信手段,人们仍离不开纸质凭证。

(二)电子数据的数字签名技术

数字签名实际上是电子数据文件中一组用二进制数0、1表示的字符串。它是通过加密技术,在发送方和接收方之间经过加密、解密转换实现。基本原理是:报文发送方用散列算法从报文中生成一个固定长度的报文摘要(散列值),然后用私有密钥对报文摘要进行加密形成发送方数字签名并发送;接收方用同样的散列算法计算原报文的报文摘要,再用公用密钥对附加的数字签名进行解密,如果两个报文摘要相同,就确认该报文由数字签名方发送。

数字签名可以实现以下功能:一是接收方能够核实发送方对报文签名的真实性;二是发送方事后无法抵赖对报文的签名;三是接收方无法伪造对报文的签名。也只有同时具备以上三条,才能保证数字签名的有效性、可靠性。

(三)电子数据的法律承认

完善的技术是电子数据普及使用的基础。但电子数据要得到社会的认可,首先要取得法律上的承认,使其具有法律效力。由于电子商务没有国界,有关电子商务的法律需要考虑全球普遍性,建立电子商务的法律环境已受到各国的重视。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在1996年通过的《电子商务示范法》为各国电子商务立法提供了范本。我国于1999年3月通过了新的《合同法》,也第一次承认了电子商务合同在我国的法律地位。然而,完善法规应注意以下问题:

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电子数据已不同于任何传统意义上的书面形式。是取消书面形式的提法还是扩大书面形式的定义,是电子商务立法中面临的问题。根据功能等同法原理,把符合书面形式功能的东西视同书面形式,是目前普遍采用的做法。

在许多国家的法律中,涉及证据时都要求提供原件。原件具有独一无二的特征,会计上的原始凭证一般都要求是原件。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电子数据是记录在计算机内的一串字符,传送给接收方的也是一串字符,不可能具备独一无二的特征。从某种意义上讲,电子数据不存在“原件”问题,因此,法律需要对此做出相应的规定。

电子数据(尤其是电子合同)的生效时间和地点在电子商务活动中具有重要法律意义。在传统的商务环境中,不同国家的法律对此有不同的规定。例如,英美法系国家采取“发出生效规则”,大陆法系国家则采取“到达生效规则”。由于电子数据可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发送,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因此,到达生效规则更适合于电子商务活动。

签名是交易合同和单据生效的必备条件。传统的书面签字是指某具体人在交易合同和单据上亲笔写上自己的姓名或所代表的单位名以示确认,并开始承担相应责任。然而传统的签字方法无法应用在电子数据文件上。

参考文献

1.段满珍,曹会云.制约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问题[J].河北理工大学学报(社科版),2008(2)

2.王崇哲,王雁.实行付款凭单制有效控制购货款结算[J].商业研究,2000(2)

电子支付存在的法律问题范文6

【关键词】第三方支付机构 跨境外汇 电子支付 管理

近几年,在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下,尤其是互联网技术得到广泛应用,越来越多的受众选择使用互联网购物,商户之间网上跨境交易发展越来越重要。与此同时,支付机构跨境电子商务支付业务得到快速发展,并逐渐演变为虚拟化以及无纸化[1]。从整体现状分析,现阶段跨境外汇电子支付配套管理制度存在欠缺,导致异常外汇资金流入渠道更加便利,加强对其研究,实施监督与管理,对防范外汇管理风险具有重要作用。

一、我国跨境外汇电子支付的发展分析

(一)支付规模

在2009年,浙江支付宝以及深圳财付通在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后开展境外收单业务。截止到2015年,支付宝已经成为了我国跨境第三方支付市场份额最大行业之一,其跨境支付总额超过7亿[2],这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我国跨境外汇电子支付的有序发展与进步。

(二)支付的类型

当前我国第三方支付机构所采取的支付业务形式比较单一,主要是与银行进行合作开展跨境网上支付,其类型包括两种,分别是购汇支付以及收汇支付。前者主要是第三方支付机构在境外进行网络支付各种服务;后者则是第三方支付机构在境内提供各种人民币结算服务。

(三)机构模式

按照经营模式进行分类,当前我国跨境支付市场中的支付机构包括三种:第一种是涉足跨境网络购物的模式,包括支付宝、财务通等;第二种是利用银行网络所开展的各种服务,这种模式能够支持跨境购物,外贸B2B,并且还涉及到刷卡消费等业务[3]。第三种是在当前跨境外汇业务逐渐成熟的基础上所开展的,主要是为全球在线收付业务所实施的境外支付企业,包括PayPal。

(四)流程分析

其一是第三方支付机构跨境电子商务中购汇支付的流程。一般是消费者登录境外网购平台选择商品,并且下订单,境外电商人员将订单信息发送给第三方支付平台,且第三方支付平台在获取消费者基本信息后提醒消费者付款,境内消费者将订单所对应的人民币支付给第三方支付平台,第三方支付平台则通知境外电商安排发货,且第三方支付平台则会向相关的托管银行发送支付信息,境外电商在收款之后将信息传递给第三方支付平台[4];其二是商务收汇支付的流程。主要是境外消费者登录境内的网站选择商品,并选择下单,境内电商会将消费者下单的基本信息发送给第三方支付平台,等到第三方支付平台收到信息之后,并给予认证信息后,境外消费者会将款项支付给第三方支付平台,而第三方支付平台则会将款项以及订单的信息传递给境内电商,境内电商则向消费者发送货物。此外,第三方支付平台还需要向相关的托管银行发送支付信息,并将人民币支付给境内电商,当境内电商通知第三方支付平台之后,表明交易结束。

二、当前我国第三方支付机构跨境外汇电子支付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对个人外汇管理政策效果有消弱效应

1.个人结售汇业务代办资格管理。从整体角度分析,现阶段我国跨境外汇电子支付的类型主要分为三种,其一是以第三方支付机构为客户名义进行结汇;其二是在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基础上实施统一结汇办理;其三是客户对本币进行直接收付。对照《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可以看到,第三方支付不仅不是个人,并且代办个人结售汇的过程中也没有严格按照相关的规定提供各项证明材料,这样一来则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个人结售汇业务的管理规定[5]。

2.难以执行个人结售汇年度总额的相关规定。一般情况下,第三方支付机构在线下以个人名义各项业务的时候,银行无法对第三方支付机构业务的具体情况进行了解,包括姓名以及身份证号码,当然,也无法对个人的年度结售汇额度使用情况进行分析,从而无法按照相关外汇管理政策进行分析,难以执行个人年度总额的相关规定[6]。除此之外,在第三方支付机构将个人业务进行打包处理的时,不仅会增加工作量,并且也在一定程度上会导致银行执行的个人结售汇年度总额管理制度无法发挥其价值与作用。

3.难以控制个人分拆结售汇违规。之所以产生这一现象,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原因,第一方面是因为跨境电子商务交易的金额比较小,并且交易的笔数比较多,与当前所规定的分拆标准存在差异,所以这种情况下银行无法按照当前的分拆标准对个人分拆结售汇交易行为进行筛查;另外一点是当前大多数银行对实际交易个人的身份信息不了解,并且在事前无法核实个人是否在已关注名单之中,这样一来则会导致电子银行的个人结售汇限额会被规避,从而无法进行有效控制。

(二)传统监管审核模式受到影响

1.无纸质单证带来影响。跨境电子商务所依赖的载体是互联网,这种模式不仅没有传统的合同,并且电子单证可以进行修改,不会出现任何痕迹,如此一来,则会导致货物以及服务贸易管理中审核纸质单证的传统受到影响[7]。除此之外,现阶段大多数跨境电子商务在进行交易的过程中没有严格按照进出口货物进行报关,主要采取海关快件进出境,这种情况下会导致跨境电子商务实物交易缺乏真实性,甚至难以核对其出境货物的基本情况。

2.网络虚拟物品造成影响。在实施跨境电子商务之后,最具代表性的便是网络虚拟物品的出现,包括各类游戏币、装备等,这种情况会对真实性审核造成影响。现阶段,除电子软件对无形资产管理问题加以明确之外,各类网络虚拟物品的买卖并没有加以确定,则会导致交易的真实性难以审核。

四、结语

综上所述,自《金融业发展和改革“十二五规划”》推出之后,电子交易成为了一项十分重要的发展趋势,且占据了国民经济发展中十分重要的地位。近几年,在相关国家政策的指引下,为进一步促进支付服务市场,积极探究第三方支付机构跨境外汇电子支付管理备受关注,将其中存在的问题加以分析,从实际发展角度出发进行解决,推进电子交易市场的完善发展。

参考文献

[1]汪文进.第三方支付机构跨境外汇电子支付管理问题研究[J].华北金融,2013,01:44-47.

[2]汪文进.第三方支付机构跨境外汇电子支付管理问题研究[J].西部金融,2013,03:79-83.

[3]杨松,郭金良.第三方支付机构跨境电子支付服务监管的法律问题[J].法学,2015,03:95-105.

[4]彭博.支付机构跨境支付对外汇管理提出新挑战[J].金融经济,2015,20:11-13.

[5]郭景荣.第三方支付机构跨境支付业务监管探讨[J].金融科技时代,2014,06:68-69.

[6]宋连.第三方支付跨境电子商务外汇管理问题探究[J].中国信用卡,2014,07:61-63.

[7]叶华文,旷彦昌.第三方跨境支付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J].电子商务,2014,09:37-38+40.

[8]杨扬.第三方跨境电子支付服务法律体系及监管问题研究[J].区域金融研究,2016,02:79-85.

[9] Qi.The cross-border e-commerce payment channel construction and the path to improve the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research [J].2016,03:56-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