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护的目的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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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护的目的

劳动保护的目的范文1

劳动保护,是指国家和生产经营单位为保障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在法律上、技术上、教育上、管理上和组织制度上所采取的一系列综合性的保护措施。现阶段企业劳动保护的管理体制为:企业负责,国家监督,群众监督,劳动者遵章守纪。而工会代表劳动者实施群众监督,是这一管理体制中最基本、最广泛、最直接的有效环节。因此,做好劳动保护工作是工会义不容辞的重要职责。

从劳动保护的定义中我们可以看出,劳动保护的对象是劳动者,获得劳动保护是职工重要的基本权利。劳动保护权其实就包含在生存权或生命健康权之中。职工的生命权是其他权利的载体。很自然,如果一个人没有了生命,其他权利就变得毫无意义了。美国曾经有一位叫马斯洛的心理学家提出了“需要层次论”。将人的需要分为五个层次,自下而上为生理的需要、安全的需要、社交的需要、自我实现的需要以及获得成就的需要。马斯洛的“需要层次论”得到了国际学术界普遍认同。这就告诉我们一个道理:人们首先需要吃饱穿暖,维持生命,进而要求安全,在此基础上才有进一步的精神上的需要和追求。从历史到今天,从中国工会到国际工运史,无论是哪一个工会组织从它成立的那天起,就要高举劳动保护的旗帜,把保障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作为工会活动追求的目标之一。

根据《劳动法》规定,劳动保护包括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等三个方面的内容。在劳动保护中工会是代表职工实施群众监督的,这种监督就是维权。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党赋予工会组织的神圣任务,是广大职工群众对工会组织殷切期望,也是工会在党的领导下长期坚持的重要职责,因此,维权是工会劳动保护工作的出发点和切入点。工会之所以介入企业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工作,目的只有一个,那就是为了“维护权”。工会是职工权益的代表者、维护者,时刻不能忘记维权的职责。因此,我们的工会干部、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要经常通过教育培训,不断增强自己的使命感,、责任感,以维权为己任、克服困难和阻力,为保护职工的安全、健康尽职尽责。其主要方法是:

坚持依法履行工会劳动保护职责,要充分行使《工会法》、《劳动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授予工会在劳动保护工作中的代表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按照三个条列明确的各项职责,关心职工劳动卫生条件的改善情况,监督国家有关劳动保护、安全技术、环境卫生等法律、法规,条列在企业的贯彻执行情况,向职工进行安全宣传,监督行政解决影响职工健康和安全的问题。

加强工会劳动保护队伍建设,夯实基础,壮大力量,做好劳动保护工作的基础,全面落实工会劳动保护三个条列。首先要加强工会劳动监督检查队伍建设,配备好专职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努力构筑维护职工安全健康的“安全网”,以适应安全生产形势发展的要求。其次要加强工会劳动保护队伍的培训,要一切从实际出发,灵活多样、讲究实效。对基层工会小组劳动检查员要做到有适应性、针对性,可操作性的培训方法。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提高他们的理论、政策和专业技术水平,逐步建立一支懂理论、懂政策、懂法律、懂技术,具有调查研究、综合分析和解决问题能力的、高素质的工会劳动保护骨干队伍。

要充分发挥班组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的作用。这支队伍人数最多,如果能够切实发挥应有作用,那么力量是巨大的。要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工会组织要检查考核他们作用的发挥情况,使一些安全隐患、危害职工身体健康的作业环境、违章作业行为能够得到及时发现及时整改,把事故、健康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充分发挥员工代表作用是做好劳动保护工作的基本要求,群众利益无小事,员工生命安全是第一利益,确保人生安全是劳动保护工作的第一要务。企业工会必须以对国家、对人民、对员工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把维护员工安全与健康作为维权的主要任务,增强做好劳动保护工作的自觉性。

建立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岗位的考级制度,提高劳动保护专职人员的待遇,吸收更多的职工加入到工会劳动保护行列,促进工会劳动保护工作走向良性发展的轨道。

坚持开展企业劳动保护的民主管理活动,通过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形式,确定职工享有的安全卫生条件和劳动保护待遇。依托职代会行使对企业劳动保护措施予以审查同意或否决的权力;依托职代会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检查,监督职代会关于劳动保护方案的决议和有关提案的执行与处理以及集体合同中关劳动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依托职代会征集提案的渠道,集中反映生产保护,改善作业环境的方案等。建立健全工会与企业劳动保护决策的相关制度,积极参与企业制定安全生产,劳动卫生规章适度的活动,努力实现对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权益的源头维护。

认真监督检查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和使用。劳动保护用品是否按照规定保证质量、足额发放,这是企业是否坚持以人为本原则,重视安全投入的重要标志。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应每季度派专人对照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和人员岗位变动情况以及劳动保护用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并且要根据劳动强度和劳动保护用品质量的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标准,确保职工在生产劳动中的必要保护措施落实到位。

生命权和健康权是职工的最基本的首要权利,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职工的安全和健康是我们工会的使命。工会要做好劳动保护这篇大文章,教育职工注重安全与健康,增强保护意识,提高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和水平,从而达到促进安全生产、维护职工生命和身体健康的目的。

劳动保护的目的范文2

加强劳动保护工作,是充分保障劳动者在劳动生产过程中安全和健康的重要举措,是建设和谐企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企业必须履行的政治责任、社会责任和法律责任。

劳动保护涉及的内容比较广泛,诸如安全卫生、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以及女工的特殊保护等,这些都是劳动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劳动保护涉及人群的范围也比较广泛,包括企业所有从业人员。因此,笔者认为,无论什么岗位、什么工种、什么用工形式,都应该纳入劳动保护范畴,只有坚持全员化、全覆盖、全方位开展劳动保护工作,才能切实保障每一位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

在劳动保护方面“看人下菜”的现象并非个例。比如:有的企业在发放劳动保护用品时,往往是正式工发放的数量多、质量好,而临时工则数量少、质量低,甚至出现有的企业管理人员的劳动保护用品比一般职工的质量好、数量多:在职业健康体检方面,有的企业也把人员分成三六九等,管理人员体检的周期和项目要高于一般职工,正式职工要高于其它形式的用工,甚至有的企业从来不组织农民工、临时工等人员参与职业健康体检。那些从事有毒有害岗位操作的农民工、临时工,由于职业健康体检不及时,容易造成身体伤害,最终产生劳资纠纷――不仅影响了职工的身心健康,也影响了企业和谐稳定的生产秩序,损害了企业的社会声誉。

产生“看人下菜”的劳动保护现象,一方面,是企业领导者对劳动保护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到位,觉得可有可无,选择性地开展一些工作的目的就是为了应付上级检查;另一方面,是企业急功近利的短视行为,算小账,只重眼前利益,不重长远发展,不愿意在劳动保护方面投入更多的成本;再一方面,企业领导者根深蒂固的本位主义、等级观念和小团体思想,处处维护领导层利益,处处保护正式职工的权益,而把其它形式用工人员始终当外人,缺乏长远观念和大局思想。

劳动保护的目的范文3

为全面掌握我市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状况,根据温州市总工会要求,5月13—16日**市总工会女职工委会同经济工作部对我市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情况进行了认真督查,现将督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市共有职工20多万人,其中女职工7万多人,约占35%。近年来,**市各级各部门立足本市实际,强化措施,在维护女职工合法劳动权益方面做了大量的卓有成效的工作,使全社会保障女职工合法权益的意识不断增强,女职工自身的法律意识和整体素质有了明显提高,女职工的劳动保护逐步得到改善。市总女职委加大源头参与力度,积极参与平等协商集体合同签订和劳动争议调解,在合同文本中增加了女职工劳动保护条款。2005年以来,开展了女职工劳动保护专项协议试点工作,并以此为基础,以点带面,全面铺开,在企业中广泛开展女职工劳动保护专项协议,取得良好成效。

二、存在的问题

在督查中我们发现工女职工劳动保护卫生情况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职业层次偏低。据我们调查统计,60%以上的女职工文化程度只有初中及初中以下,文化程度偏低。大多数女职工在自身素质不高、生活压力大、就业形势严峻的现实面前,选择较易适应和技术程度不高的服装鞋类加工业、餐饮业、美容美发业和家政服务业等,择业路子不宽,这成为大部分女职工合法劳动权益更容易受侵害的主要原因。有些女职工在私营企业工作后,对今后的出路很茫然,放弃了继续学习职业技能的机会,即使不满足现状,也束手无策。

(二)用工制度不规范。一些企业主不依法与女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只是“口头协议”或是“押金合同”和“生死合同”,合同中没有女职工劳动保护内容,对孕、产、哺乳期女工随意单方终止合同,有的企业虽然签了合同,但不履行合同规定。据统计我市目前仍然有30%的企业未签订集体合同。有的企业在招收女工时,只招收18-22岁的女职工,有意识避开结婚生育段的妇女,也就“合法”地避开了女职工在怀孕、生育、哺乳期应提供的特殊劳动保护。

(三)加班加点现象比较普遍。在调查中,我们发现部分服装和鞋业等生产任务季节性较强的企业,女职工加班加点现象很普遍。有的女工从早上7点开始上班至下午6点才下班,中间只有一两个小时的休息时间,甚至有的晚上还继续加班加点至9点多。这些企业以计件制为由,超时劳动不发加班工资,部分女职工劳动付出与工资收入相差悬殊,严重侵害了其劳动权益。

(四)参加社会保险比例低。在被调查企业中,部分企业主认为进城务工人员流动频繁,不稳定,因此对职工参加社会保险很消极,加上职工对参加社会保险不甚了解,故实行社会保险的企业为数不多。部分企业只为女职工保了工伤险,而参加养老保险和生育保险的企业则寥寥无几。在这些企业中,女职工月平均收入800元及以下者占了三分之二以上,如遇天灾人祸,她们将无法抵御。

(五)特殊劳动保护落实不到位。部分企业主存有“女职工事多麻烦多”的错误认识。部分企业对处于“五期”的女工给予了工种、劳动环境等方面的照顾,但工资收入却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影响,有的女工产假期间只发基本工资,有的不发工资,有的甚至被辞退,有的不给生育后的女工哺乳时间等,严重影响了女工和子女的身心健康。

那么,为何上述侵犯女职工合法权益的事时有发生且屡禁不止,经分析,我们认为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原因:

一是私营企业主法制观念淡薄。多数私营企业主认为《劳动法》和《妇女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只是在国有或集体企业实施,对个私企业不适用。也有的知道上述规定同样适用于个私企业,但未引起足够重视。

二是私营企业重利忘义。一些企业一味考虑自身效益和利润,因而不顾女工的生理特点,安排女工从事不适应其生理特点的劳动,取消女工依法享有的一系列合法权利。

三是女工缺乏维权意识。女职工大多来自农村,从田头到车间,心理上有一种满足感,加上她们多数不懂法律,不懂自己享有的一系列权利,被侵权了还不知道,没有意识到要用法律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还有的苦于找不到工作,觉得找个工作不容易,怕再度失去,就忍辱负重,不敢据理力争。

四是有关部门和组织监督不到位。有的私营企业根本不设立工会组织,上级工会鞭长莫及,没有人出面维护女工权益。劳动主管部门执法监督不到位,致使私营企业为所欲为,等等。

三、对策和建议

改善女职工的劳动安全卫生状况是一项系统的社会工程,需要社会各界的关心和支持,齐抓共管,形成合力,真正把《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及《劳动法》落到实处。为解决前述问题,我们认为应当通过多方面途径进行:

(一)广泛宣传,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充分利用报纸、电台、电视台等多种宣传媒体,深入宣传《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等法律法规,宣传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多开展一些寓教于乐的活动,全方位多层次进行宣传,加大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宣传力度,要深入企业进行调查研究,使企业工会干部和职工自觉学法、懂法、用法,增强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法制观念,特别要使企业主了解工会维权与发展是相辅相成的,逐渐打消其抵触情绪,加入到工会中来,并且认真按照工会章程办事,在这个大前提下,女职工的权益就能够逐步得到维护。同时,发挥新闻媒体的

舆论监督作用,对个别侵犯妇女权益的事件进行曝光,为女职工劳动保护法规的全面贯彻落实奠定舆论氛围,形成女职工劳动保护的良好社会环境。

(二)各司其职,加强社会保障和监察体系。要切实发挥劳动、工商、卫生等部门的职能作用,加强监督,把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作为考核企业的一项重要标准,加大劳动监察力度,预防和纠正各种侵害妇女劳动权益的行为,积极推进女职工生育基金社会统筹办法的实施,扩大社会保障的覆盖面,缩小因企业性质不同而造成的两性在享受社会保障水平上的差距,不断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切实将女职工的社会保障纳入法制化管理的轨道。

劳动保护的目的范文4

关键词:企业;女职工;权益;劳动保护

中图分类号:D442.6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9-9166(2011)026(C)-0115-01

建筑施工企业女职工权益保护不仅是必要的,而是实现社会男女平等的必经途径。我国企业女职工权益保护法律法规早已建立,但因实践执行过程中经常出现保护标准执行不力、保护范围失当等问题,以致引发一系列的不良社会现象。本文主要是对建筑施工企业女职工权益保护问题进行了一定的思考。

一、建筑施工企业女职工权益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一)特殊劳动保护标准设置不当。对女职工在建筑施工企业特殊环境中,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大都是关于禁忌、经期、孕产方面的劳动,这些劳动法律法是基于女职工的身体特征及其不同的生理反映而制定的。实际上,由于女职工在不同岗位上的差异性,有的女职工就必须保持非常高的效率及精神集中度,而长此以往,对于经常用到电脑的女职工而言,特别是对有身孕的女职工,长期受到电磁辐射,势必会影响其孕期胎儿的健康成长。这也对孕妇及胎儿健康成长不利。因而可以看出,女职工劳动保护法应当要立足于妇女在特殊劳动中的特殊性,要考虑到女职工的不同处境、经历及生活中的细节,还要结合不同岗位及面临的不同环境来制定切实可行的保护措施,切忌不能笼统的制定最低限度的一致保护标准。(二)女职工禁忌劳动保护规定执行不力。我国相关劳动法律法规早就对建筑女职工禁忌劳动做出明确的限定:不可让妇女在第Ⅳ级体力劳动强度下作业;不可让妇女参与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等。在不少的建筑施工工地上,有不少管理者明知道女工不适宜干这类禁忌劳动,因其工种薪酬不高且人手不够时,只有雇佣劳动妇女。这些企业无视国家劳动法律法规,为了自身的利益损害了女职工的权益,相关部门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三)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不够。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是指要保护好妇女“五期”期间的劳动权益。不少建筑企业对此认识不够,建筑企业非但不在女职工结婚、月经期、怀孕期、产期、哺乳期、更年期期间为其提供劳动保护,如以人手不够为由不调离怀孕妇女的夜班岗位或不良环境的岗位,以经费或特殊原因为由不为妇女“五期”提供各种必要设施,甚至还有部分建筑企业以女职工结婚、月经期、怀孕期、产期、哺乳期、更年期为由与其解除、终止合同或工资减发或欠发,取消其晋职、晋级等方面的利益。此外,在建筑企业中男女职工议事比例严重失衡,女职工下岗人数偏多、“内退”年龄偏低、再就业率偏低现象普遍存在。这些现象与我国宪法规定的企业女职工男女职工享有同等权利严重相违背。(四)建筑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设施不齐全。我国有关劳动保护法律法规规定,企业应当逐渐建设并健全女职工沐浴、冲洗、孕妇休息、哺乳方面的保护设施。通过对一些建筑企业的调查发现,不少企业有男职工的吸烟室,去没有女职工卫生室或是只有简陋室,这类现象不解决,最容易引发不良社会现象。

二、建筑施工企业女职工权益保护策略。建筑施工企业女职工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远不止上面所列举的,本文主要就突出问题进行了分析,而究其原因在于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仍不健全、劳动法不全面及执行不力、企业管理者保护女职工的意识不强、女职工的自我保护能力及意识淡薄。鉴于此,笔者结合工作实践经验,提出以下几点女职工权益保护建议。(一)依据具体情形合理制定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标准。法律对女职工的特殊保护,是男女生理差异所决定的,也是逐渐实现男女平等的根本途径。要合理的制定出劳动保护标准,就要综合考虑到某些工种的具体要求、男女的敏捷差异及社会因素等方面。就我国国情而言,对女职工的权益保护标准的设定应当联系其具体的工作;要搞清楚标准制定的目的、工作的要求及目的与要求的联系,要相信这些标准的制定是社会必须的且是合理的。(二)加强提高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法的可操作性。法过于宣言化、纲领化,势必导致执行过程中困难重重,在此可以借鉴西文发达在此方面的成功经验,如德国在孕期保护方面,就详细的对企业女职工产前产后的健康保护、工资保护及就业保护等进行了规定,以尽量避免产前产后的妇女的健康受工作的不利影响,避免妇女在产假期间不会承受经济损失,避免妇女因生育问题而下岗。这类做法是值得肯定的,这也是我国目前女职工权益保护当中必须解决的问题。(三)加强女职工特殊权益自我保护意识的培养。企业女职工要学会运用法律武器来武装自己,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损害时,应当及时上报相关部门依法处理。如因不良环境造成的妇女流产、死亡、畸形、人格权(此指遭受到企业用人部门某些人员的侮辱、身体侵害、贬损),女职工有理由提出赔偿请求。此外,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应当朝着社会化方向发展,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实现使企业的负担加重,因而必要通过政府引导和借助社会的力量来实现。(四)提高建筑施工企业经营管理者的保护女职工的意识。企业是落实女职工权益保护的主体,经营管理者应当注重自身法律意识的提高,如可以积极学习《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转变依法办事的观念,切实改善女职工的劳动环境,以维护职工的权益,进而有利于企业的长期稳定发展。此外,经营管理者还应当树立正确的社会责任意识,从人本主义出发来保护女职工的权益,同时企业责任意识也是企业实现创利过程中所承担的社会责任,对企业的发展有着深远的意义。

结语:企业女职工权益保护是一项长期而又艰巨的任务,而女职工权益维护更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这需要社会各界的积极响应和支持女职工权益保护工作,才能逐步的实现女职工在劳动、生存、发展上等的合法权益。

作者单位:重庆交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参考文献:

劳动保护的目的范文5

关键词:“三期” 《劳动合同法》 劳动保护 劳动关系

肖某自2006年起,在北京某IT公司人力资源部担任人资主管,2008年7月1日该公司以无法提供与其匹配的岗位为由,书面解除了与肖某的劳动合同。肖某不同意解除,并表示可能已经怀孕,但公司要求一周内提供怀孕的医学证明,否则办理离职,肖某表示短期内无法提供怀孕证明,无奈之下办理了离职。离职后肖某检查身体确认在职期间已经怀孕,遂向北京市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要求赔偿“三期”工资。仲裁过程中经仲裁员暗示不恢复劳动关系无法保证女职工“三期”利益,故肖某同意恢复劳动关系。恢复劳动关系后,公司没有恢复肖某离职前的工作也没有安排新的岗位,不提供任何办公设备和办公条件,并在一个月后又给肖某发了书面解雇通知,理由是原告多次迟到,工作时间内脱岗,严重违反了公司纪律。肖某再次经过劳动冲裁、劳动诉讼、上诉等途径,最终无法维护自己的“三期”权益,只获得违法辞退的赔偿金。

“三期”女职工是对处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的简称。女职工“三期”是其妊娠、生育、哺育婴儿这三种生理特殊的时期,保护好“三期”女职工不仅攸关她们个人的身心健康,而且关乎国家的前途和民族的未来,故我国制定了系列的法律法规对“三期”女职工予以特殊保护。但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特别是在经济危机的大环境下,不少用人单位为开源节流,不愿意承担“三期”女职工的生育成本,把“三期”女职工视为企业的包袱和负累,想方设法辞退“三期”女职工或不择手段逼迫其主动辞职,这些做法极大损害了“三期”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本文尝试从“三期”女职工被两次违法辞退的新型案例入手,分析目前《劳动合同法》在女职工劳动保护方面的缺陷及乏力,并就 “三期”女职工的法律保护做出了相关建议。

一、法律法规对“三期”女职工的相关规定

1.对“三期”女职工特殊保护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辞退处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对此《劳动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也有类似的规定。国务院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原劳动部也颁布了不少保护“三期”女职工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如《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对“三期”女职工禁忌的工作做了明确规定。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四条规定:“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期至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期满为止。”

从上述法律法规看,我国法律对“三期”女职工拥有的实体权利做了很多详细的规定,如在劳动保障权方面,规定不得违法辞退“三期”女职工及不得降低“三期”女职工的工资待遇;在健康保护方面,规定不得安排“三期”女职工从事有害健康的工作;在休息权方面,规定了“三期”女职工的产假及产前检查、哺乳时间按照正常出勤对待等。当然,为了平衡“三期”女职工与用人单位的利益,避免劳动法立法上出现完全一边倒的局面,《劳动合同法》规定若“三期”女职工在“三期”内严重违纪,用人单位可以依据该法的相关规定,辞退严重违纪的“三期”女职工且无须向其支付任何赔偿金或补偿金。

2.对“三期”女职工权益受损的赔偿规定

《劳动合同法》颁布前,《劳动法》及《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了用人单位不得违法辞退“三期”女职工。用人单位若违反上述法律禁止性规定,“三期”女职工可以依法要求仲裁机构、人民法院撤销用人单位的辞退决定,恢复双方的劳动关系。“三期”女职工若不想恢复双方的劳动关系该如何处理,法律法规却付之阙如。《劳动合同法》颁布后,该法亦没有专门针对违法辞退“三期”女职工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针对用人单位违法辞退劳动者做了一般性的规定,即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要求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标准按照经济补偿金的双倍计算,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选择权由劳动者决定。

二、案例中女职工能否利用现行法律争取到“三期”权益

案例中女职工肖某是专门从事人力资源工作的工作者,对《劳动合同法》也比较熟悉,所以在自己无任何过错又处在特殊的受保护的“三期”被辞退,她起初坚信拿起法律的武器就可以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但事实证明《劳动合同法》对“三期”职工的保护很乏力。

毋庸置疑,肖某两次解除劳动合同,经劳动仲裁和法庭诉讼过程,都被认定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而不属于《劳动合同法》三十九条规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关系的六种情况。

在公司要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劳动者只能有2中选择:

第一种就是恢复劳动关系。在此案例中肖某第一次被解除劳动关系后,最终同意恢复劳动关系,回到公司上班,事实证明恢复劳动关系也不能保障劳动者权益,而是增加了劳动者更大的心理负担,特别是处于特殊时期的劳动者。在司法实践中,绝大部分与公司有劳动争议的劳动者重新回到公司上班后,都不能受到公平的待遇,如案例中肖某受到的对待一样,很多私企所用来逼走复职员工的手段无所不用其极,例如怀孕女高级白领被逼洗厕所等新闻屡见不鲜。

另外一种选择就是不恢复劳动关系,获得赔偿金。赔偿金标准按照经济补偿金的双倍计算。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案例中肖某在公司工作2年,最后获得4个月的赔偿金。对于一个处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来说,这样的赔偿是远远无法抵消她在这个“三期”过程中的生活开销的,在实际生活中,女职工在“三期”期间基本上是不可能找到新的工作的,被辞退后是几乎没有任何生活来源和保障的。特别是如果“三期”女职工在职期间比较短的话,例如半年,那她获得的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只是相当于2个月的工资,比正常休产假3个月应得的工资都要少,这样的赔偿明显是很不合理的。

作为人资主管的肖某,虽然懂得利用《劳动合同法》来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但是在经过北京市劳动仲裁委员会、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多次审理后,最终没能争取到自己在“三期”的合法权益。

三、现行新法在保护“三期”女职工方面存在缺陷

《劳动合同法》设立了赔偿金制度,加大了用人单位违法用工的成本,有力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凸显了劳动立法以人为本的理念,是整部《劳动合同法》立法的亮点之一。但是,《劳动合同法》规定赔偿金制度不加区分地适用普通劳动者和“三期”女职工,由于“三期”女职工是受法律特别保护的弱势群体之一,赔偿金制度在保护“三期”女职工方面没有体现出差别对待。其存在缺陷,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从经济利益层面上讲,赔偿数额不合理。由于《劳动合同法》规定“三期”女职工获得的赔偿金的待遇和普通劳动者并无二致,现实生活中绝大多数“三期”女职工获得的赔偿金待遇难以抵消其在“三期”内的开支,尤其是“三期”女职工工作年限较短的话,其获得的赔偿金数额甚至会低于其应得的产假工资。

第二,从法理层面上说,《劳动合同法》赔偿金制度设计应体现法律对用人单位违法行为的惩罚,赔偿金的数额理应远大于劳动者受到的实际损失,这才能体现法律的惩罚和威慑作用。就“三期”女职工这个特殊群体而言,《劳动合同法》赔偿金制度显然忽视了这部分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在保护“三期”女职工方面甚至与法理不协调。用人单位违法辞退“三期”女职工的目的无非是想降低劳动力成本,司法实践中看,用人单位及早违法辞退“三期”女职工甚至有可能达到其降低劳动力成本的目的,实在是有悖立法目的。

四、如何保护“三期”女职工合法权益的补充建议

笔者认为,要彻底落实特别保护“三期”女职工的立法目的,有效抑制用人单位违法辞退“三期”女职工的不良风气,应该在《劳动合同法》赔偿金制度的基础上,规定用人单位还需要赔偿“三期”女职工“三期”期间的工资损失,进一步平衡用人单位和“三期”女职工的利益,加大用人单位违法辞退“三期”女职工的法律成本。

在《劳动合同法》颁布前,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深中法2006(88)号]《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相关法律适用问题的座谈纪要》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当解除与‘三期’内女职工的劳动合同的处理问题,如女职工未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可视为用人单位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解除合同时间应确定至女职工‘三期’期满之日。如女职工‘三期’期满之日劳动合同期限尚未届满或双方仅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支付女职工工资至‘三期’期满之日,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如女职工‘三期’期满之日劳动合同已届满,则认定双方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用人单位无须支付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该座谈纪要虽然不是法律规定,也是地方性政策,但是它曾经有过成功的司法实践,确实起到了维护“三期”女职工权益的作用。这样的司法实践告诉我们,赔偿女职工“三期”的工资损失是具有可操作性的,在今后的《劳动合同法》的完善及修订过程中,这样的方法应该被重视或运用。

参考文献:

劳动保护的目的范文6

    (一)加强能力建设,努力提升工委工作水平 

    根据公司工会XX年工作思路和公司两代会精神的要求,项目工委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和公司八届三次职代会及七届三次工代会的精神。结合项目实际,项目工委及时组织成立了由各工区工会负责人组成的项目工作委员会,并认真组织工会干部进行政治学习和业务学习,重视在实践中修炼十种能力,切实转变工作作风,为做好工会工作、服务职工群众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二)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员工的“爱心、平安“意识 

    黔东项目工委以培育员工的“爱心、平安”意识为目标,在广大员工中广泛开展“爱心”理念和“平安”理念教育,着力宣传“五个关爱”的内容,把“五个关爱”化为员工的自觉行动,在全项目形成全员参与、人人奉献的良好氛围。 

    公司“两代会”召开以后,项目工委以广播、橱窗、图片展等形式,集中宣传公司“两代会”精神,突出宣传“以人为本、忠诚企业、奉献社会”的核心理念, 广泛开展“爱心”理念和“平安”理念教育,激发了广大职工在工程建设中参与“爱心活动”“平安工程”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三)关爱职工生命安全,切实加强工会劳动保护工作 

    黔东项目工委从关爱职工生命安全出发,以劳动保护为主要内容,以开展第七届“安康杯”竞赛系列活动和第五个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为载体,配合行政大力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构筑安全生产防线,确保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 

    一是加强劳动保护教育。项目工委充分利用站班会、专题组织学习、网站等方式和载体,大力宣传劳动保护的重要性,认真学习、传达、贯彻国网公司安全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公司安全工作视频会议的有关精神,教育职工遵章守纪,强化劳动保护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二是加强履行“群众监督”职能。今年是黔东项目工程建设的开局之年,也是项目人员增进频繁的一年。随着工程建设的需要,项目工委及时成立了项目工会劳动保护组织监督检查网络,新建班组及时设置了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保证了群众性劳动保护监督网发挥应有的作用。 

    三是改善职工劳动条件和生活条件。项目工委协助行政认真做好夏季防暑降温工作以及春夏两季的流行疾病防疫工作,定期会同项目行政进行劳动保护用品质量检查。协助行政认真做好生活区的临建工作和环境绿化工作,指导和督促做好职工食堂的饮食卫生管理工作。    四是加强劳动保护专项检查工作。项目工委在坚持日常巡视现场的基础上,定期会同项目安全部门组织班组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对项目进行专项检查。为贯彻国网公司安全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公司安全工作视频会议精神在全项目进行了全方位的自查自纠,积极参与业主和管理公司组织的安全大检查,组织全体职工举行了“四不伤害”签字仪式。 

    五是积极开展“安康杯”竞赛活动。今年,我们在开展“安康杯”竞赛活动过程中,加强了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的宣传力度,加强了措施指导,加强了安全考核,竞赛活动得到有效开展。 

    为配合安康杯活动的开展,项目工委组织项目职工观看了《国泰民安》安全生产记录片,并与项目安保部联合举办了四期《安规》培训班。同时,与行政联合组织职工进行了安全知识竞赛以及安全有奖猜谜活动。 

    (四)关心职工,积极开展“送温暖”活动 

    项目工委始终把稳定职工队伍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切实在工作中关心职工、服务职工,为职工群众送温暖,为职工群众解决实际困难。 

    一是继续坚持职工、家庭联系卡制度,与出行和休假的职工保持联络,及时有效地解决职工家庭困难,做好出行和休假职工的接送工作。 

    二是关心患病职工和家属。今年,患病住院的职工有4人,工委都及时地去医院慰问和护理。 

    三是关心职工的业余生活。根据工地娱乐设施少和职工业余生活单调的特点,黔东项目工委在行政的大力支持下,上半年完成了职工文化基础设施的建设工作,工地电视室、乒乓球室均已验收交付使用,工地闭路电视、广播站顺利开通,并新增建设了公司有史以来第一个塑胶篮球场。项目工委因地制宜地组织了一系列的文体活动:成功举办了由工地各参建单位共同参加的“浙江火电杯”乒乓球赛和篮球对抗赛,并经常组织篮球友谊赛,与镇远县消防大队官兵举行了警民共建活动的签字仪式和篮球友谊赛,举办了广大职工普遍参与的篮球投篮比赛。平时,以班组和部门为单位每月组织职工群众开展自娱自乐的工会小组活动。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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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些活动的开展,丰富了职工的精神文化生活,受到了职工群众的广泛欢迎。它不仅促进了与各参建单位的友好交流,促进了与当地人民的沟通,也充分展示了浙江火电的实力与整体形象。 

    (五)抓好特色工作,树立浙江火电品牌形象 

    在项目党工委的领导下,黔东项目工委根据自身的工作特点,按照“内炼真功、外树形象”的要求,认真抓好几项特色工作,树立浙江火电品牌形象。一是紧跟工程进度,在施工现场和职工生活区做好cs企业形象导入工作;二是办好广播,早中晚的广播节目内容都合理调整与安排,尤其是每天播放自制的警钟长鸣节目已经成为在建单位中浙江火电的特色节目;三是广泛的群众性的文体活动蓬勃开展,既达到职工强身健体的作用,也展示了浙江火电职工的风貌;四是维护好职工权益,比如督促职工休假制度和职工休假往返接送工作、督促办好职工食堂等工作,既让职工感受到企业的温暖,也在兄弟单位中赢得赞誉  

    此外,项目工委认真遵照公司厂务公开实施细则管理程序及时成立了项目厂务公开领导小组,制定了项目厂务公开实施细则,按实施细则对厂务公开的内容在项目网络进行公开。同时,项目工委参与了项目废旧物资处理领导小组的工作,对项目废旧物资处理工作进行有效监督。 

    通过认真回顾总结,有以下几方面的工作需要在今后的工作中加强和引以为鉴: 

    一是工会信息的收集、研究和报告机制没有得到彻底落实 

    二是职工的利益诉求反馈机制没有得到彻底落实 

    三是民主管理工作还需要加强 

    四是工委工作人员的能力建设还需要加强。 

    总之,黔东项目工委在即将过去的XX年上半年克服各种困难和挑战,全面履行工会职能,扎实开展各项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今后,我们将在公司工会和项目党工委的领导下,克服自身的不足,扬长避短,为创建和谐的浙江火电做出更大的贡献。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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