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室气体排放现象范例6篇

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温室气体排放现象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温室气体排放现象

温室气体排放现象范文1

关键词:温室气体排放权;管制工具;财产权利

中图分类号:DF4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85831(2013)03010705

清晰地界定温室气体排放权的法律性质,在确保政府和公私企业对法律的安全性和确定性有稳定的预期,为排放权交易提供安全保障和信心以及提高市场的流通性和效率等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根据马修(Matthieu)和夏洛特(Charlotte)的研究,界定温室气体排放权的性质至少对回答以下几个问题具有重要意义[1]50:第一,温室气体排放权能否被撤回或者取消,撤回或取消是否应当对原来的温室气体排放权持有者进行补偿?第二,温室气体排放权能否被抵押或者像信用证券一样流通使用?第三,如果温室气体排放权持有者无力清偿债务并进入破产程序,温室气体排放权应当如何处理?第四,温室气体排放权的使用和买卖是否应当征收增值税?鉴于此,笔者拟对温室气体排放权的性质进行理论探讨。

一、管制工具抑或新型财产权:温室气体排放权定性的纷争

关于温室气体排放权的法律性质,学术界大致有两种观点:其一,认为温室气体排放权仅仅是进行温室气体排放的资格(authority)或许可(permit),是政府的一种新型管制工具(instruments sui generis);其二,认为温室气体排放权是一种特殊的财产权利[2]228-256。其中,由于各个国家的法律制度背景不同,将温室气体排放权视为一种财产或财产权利的观点又进一步分为五种,即公权利(an administrative or public right)、私人财产权(a private property right)、金融或证券工具(a security or financial instrument)、商品(a good or commodity)、货币(currency)[3]575-596。在以上两种观点中,越来越多的学者倾向于支持温室气体排放权应当作为一种新型财产权的观点。 尽管学术界越来越多地认同温室气体排放权应当作为一种新型财产权,但是在有关温室气体排放管制的国际和国内立法实践中,对温室气体排放权的法律性质持不同的态度。《京都议定书》以及《欧盟排放交易指令》(EU emissions trading directive)都对温室气体排放权的法律性质保持沉默,即“没有界定温室气体排放权本身是什么,只是规定温室气体排放权持有者可以做什么”[3]571。如《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在其《京都议定书》执行手册中将一个温室气体排放权界定为“排放1公吨二氧化碳当量(按照全球增温潜能计算)的许可”[4]。《欧盟排放交易指令》第3条a款规定:“一个配额(allowance)是指在规定的期间内排放1公吨二氧化碳当量,该配额仅当以履行本指令的要求为目的时方有效,并且应当按照本指令的规定进行交易。”Directive 2003/87/EC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Article 3(a). 并且在第12条和第19条中规定了温室气体排放权(欧盟配额,EUAs)中所包含的四个要素:一个人可以持有配额(第19条第1款);配额可以在欧盟范围内交易,也可以与其他配额经过认证的国家进行交易(第12条第1款);配额可以用来执行排放许可(第12条第3款);配额可以通过取消而灭失。尽管如此,欧盟除了将配额作为一种可交易的工具外,没有界定配额的法律性质以及所有权,特别是没有明确配额是否可以作为一种金融或证券工具或者商品[1]48。欧盟委员会在最初提交的《排放交易指令》(emissions trading directive)议案中,曾经认为温室气体排放权的法律性质为行政授权(administrative authorization)。但是,在该议案提交到欧盟理事会和议会之前,委员会的法律部门认为为了坚持辅助原则以及尊重各成员国法律体系的特点有必要反对将此观点纳入到议案中。因此,欧盟仅规定了排放交易的目的是为了促进以经济有效的方式实现温室气体减排,而将温室气体排放权的定性以及交易规则制定等事项留待各成员国自行决定。美国众议院于2009年7月通过了《清洁能源与安全法案》(clean energy and security act),该法案明确规定了排放配额不是财产。该法案第311条规定:“排放配额(emission allowance)和任何抵消信用额度(offset credit)或者其他工具均不构成一项财产。本法以及其他法律不得解释为限制或者取消美国政府(包括依据成文法授权行动的环保局)终止或者限制配额、抵消信用额度以及期间抵消信用额度的权力。”该规定与美国《清洁空气法》中对于二氧化硫排放配额的定性如出一辙。《清洁空气法》第403条f款中对二氧化硫排放配额的法律性质作出如下规定:“依据本章分配的配额是对依法排放二氧化硫的有限的行政授权(a limited administrative authority)。此种配额并不构成一项财产。本法的任何规定都不能解释为对政府终止或限制此类授权的限制。本章有关配额的规定不能解释为影响受管制单位或污染源适用或遵守本章的其他规定,包括有关国家空气质量标准和州执行计划的规定……”法国于2004年4月15日颁布了执行欧盟第2003/87/EC号指令的排放交易条例,该条例将配额界定为非物质商品(an immaterial good),自从配额发放之日起配额持有人可以在国家注册的账户中持有该非物质商品[1]50。西澳大利亚于2003年制定了《碳权利法》(carbon rights act)。该法将土地及其之上的植被由碳吸收和储存所产生的无形利益视为土地所有者对土地所享有的一种新型的权利——碳权利[5]。碳吸收和储存是温室气体减排的重要措施,在碳排放交易中,碳吸收和储存(碳汇,carbon sink)可以产生碳信用(carbon credit)或抵消(offset)。尽管西澳大利亚的《碳权利法》仅仅是将温室气体排放权的一种形式——碳信用或抵消确认为财产,但是,此种做法在当前国际国内立法中具有重大的开拓意义。

从温室气体排放管制的立法实践看,《京都议定书》和欧盟排放交易计划只是通过管制创造了温室气体排放权并规定了温室气体排放权的取得、交易以及消灭规则,并没有对温室气体排放权的法律性质作出进一步的规定,而将温室气体排放权的性质界定问题留给了市场上的私主体探索。美国之所以不将配额界定为财产,是为了避免一旦配额贬值或被政府收回后承担赔偿责任[1]53。另外,如果将政府创造的温室气体排放权界定为财产,那么私人财产权将会为温室气体排放权持有人提供稳定的预期和保障(例如可以利用宪法上的征收条款避免政府对碳单位的任意没收),从而政府完全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权的自由,灵活性将会受到限制。因此,很少有立法确立温室气体排放权的财产性质,在立法实践中,温室气体排放权其实是作为一种政府管制的工具而被利用。

二、温室气体排放权应当作为一种财产权:生态系统服务的视角国内对排污权性质的研究中,有的学者从环境容量(资源)使用权的视角论证排污权是一种特殊物权。认为环境容量是一种公共资源,具有有用性和稀缺性,并提出环境容量的“物化”,进而论证排污权是对环境容量的使用权。参见邓海峰《排污权:一种基于私法语境下的解读》(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63-104页);王小龙《排污权交易研究:一个环境法学的视角》(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42-65页)。笔者认为从环境容量(资源)使用权的角度论证温室气体排放权的法律性质有所不妥。一方面,因为“环境容量(资源)”的概念有待商榷。有的学者认为环境容量资源是指大气、水、土壤等不直接进入生产过程的环境要素,但可以通过容纳、降解、消化生产过程中产生并输入自然系统的异物,维持自然系统正常功能来辅助生产过程的资源。参见张智玲、王华东《矿产资源生态环境补偿收费的理论依据研究》(《重庆环境科学》,1997年第1期,第30页)。有的学者认为环境容量资源与环境容量为同一个概念,是指在一定环境质量目标下环境可容纳污染物质的最大量。参见李克国主编《环境经济学》(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12页)。有的学者认为环境容量本身就是一种资源,环境容量的这种资源属性是环境权益的利益源头,最能体现环境权益的特殊性所在。参见杜群《环境法融合论:环境·资源·生态法律保护一体化》(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07页)。据目前所搜集的资料来看,国外只有环境容量(environmental capacity)的概念,并没有环境容量资源的概念。笔者认为,环境容量只是一个数量概念,并不具备承载权利(权利客体)的可行性。环境所具有的容纳和降解污染物的功能,是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一类。而所谓的环境容量资源(“环境容量”和“资源”的合成词)其实际所指是生态系统服务的一种。因此,生态系统服务应当作为排污权或温室气体排放权的权利客体。另一方面,排污权交易与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存在很多不同。排污权交易仅指政府分配的排污配额的交易,而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不仅指排放配额的交易,还包括公私主体通过CDM和JI等机制创造的消减信用、抵消单位的交易(如森林碳汇,一种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基于以上两方面的原因,笔者从生态系统服务的视角探讨温室气体排放权的法律性质。

1997年Robert Costanza等人在《自然》(Nature)杂志上发表了《世界生态系统服务价值和自然资本》一文,首次系统地对全球生态系统服务与自然资本的价值进行研究,测算出全球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每年的总价值为16~54万亿美元,平均为33万亿美元,是1997年全球GNP的1.8倍[6]。2005年3月30日,联合国《千年生态系统评估报告》(MA,2005)正式,该报告对“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给予了极大的关注,提出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是指人类从生态系统中所获得的效益,生态系统为人类提供各种效益,主要包括供给功能、调节功能、文化功能以及支持功能。生态系统服务(Ecosystem Services)是指人类直接或间接从生态系统得到的利益,主要包括生态系统向经济社会系统输入有用的物质和能量、接受和转化来自经济社会系统的废弃物,以及直接向人类社会成员提供各种服务,如提供清洁空气、清洁水等自然资源以及旅游、休闲、娱乐、审美、科学研究。

大气、土地、森林、水等生态系统可以吸收和储存温室气体,其所提供的气体调节和气候调节等生态系统服务,对于将温室气体浓度稳定在不至于对人类产生重大或不可逆性影响的水平上至关重要。然而,此类生态系统服务是一种典型的公共物品,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任何企业或者个人向大气中排放温室气体都无需支付任何成本,生态系统服务下文中所涉及的“生态系统服务”均指自然资源、环境所提供的气体调节和气候调节等有关温室气体的生态系统服务。 的价值没有体现到企业生产和私人社会生活的成本中。也就是说,“大气提供的吸收和储存温室气体的自然服务没有得到限制,并且使用此项服务无需购买,因此此类服务不能够体现为价格”[3]571。在农业文明社会和工业文明社会的早期阶段,人类的温室气体排放活动与生态系统服务供给之间尚能保持平衡。在此阶段,公共物品(生态系统服务)与人类的需求之间不存在矛盾,因此政府没有必要对公共物品的利用加以管制。但是,随着工业社会的发展,由于人类不受限制而且免费地向大气中排放温室气体,致使过度地消耗生态系统服务,超过了大气环境容量,最终酿成“公地的悲剧”——全球变暖。全球变暖的应对需要政府干预生态系统服务(公共物品)的获取行为。正如布罗姆利所言,“每个人都能自由进入就意味着没有人拥有财产”[7]。正是由于生态系统服务处于既无人所有又无人管理的状态,每个人都能无需投入成本地自由利用,从而导致“公地悲剧”的发生。限制对生态系统服务的自由进入,即限制温室气体排放,是解决全球变暖的最佳途径。而财产权一直被作为避免“公地悲剧”的首要选择[8]129。生态系统服务作为无形且有重要价值的公共资源,政府可以通过创设财产权来限制或管理生态系统服务的获取行为。一般来说,政府干预生态系统服务获取行为的方式有传统的“命令-控制”方式和基于市场的管制方式,其中排放权交易是基于市场的管制方式中的一个重要工具。不管是传统的“命令-控制”模式还是排放权交易方式,都离不开财产权这一工具,有所区别的仅是财产权的类型和配置方式[9]。在单一的“命令-控制”模式下,政府享有生态系统服务的财产权,温室气体排放主体只是政府管制的对象,其所进行的温室气体排放仅是政府授予的一种行为自由,不具有财产权的性质;而在排放权交易模式下,政府作为公共资源(生态系统服务)的分配者,将生态系统服务的获取权赋予市场主体,这种权利具有可支配性、可转让性、有用性、稀缺性等财产权属性这类似于政府为了避免公共土地被过度使用,而将公共土地进行权利分割,赋予每个私主体有限的土地使用权利,以保证公地的可持续利用。只是公共土地是有形的公共资源,而生态系统服务是无形的公共资源。See Justin Savage, Confiscation of Emission Reduction Credits: the Case for Compensation under Taking Clause, winter Virginia Environmental Law Journal, 231-240(1997). 。上述西澳大利亚在《碳权利法》中,将土地及其植被所具有的碳储存功能所产生的温室气体抵消单位视为土地利益的一部分,并规定了碳权利的取得、交易和消灭等规则,已经从立法上确认了土地生态系统服务(碳吸收和储存)的财产属性。因此,从生态系统服务的观点看,温室气体排放权其实是对生态系统服务的获取权,应当作为一项财产权利。

三、温室气体排放权应当作为一种财产权:新财产权的视角

在古典财产权结构中,人类对财产权的规定长期模拟自然状态,并受到带有罗马法印迹的布莱克斯通“绝对权”和“有体性”理论的影响。“财产权通常都被理想化地定义为对物的绝对支配,财产界定的标准也被相应设定为物质属性、绝对支配和所有权中心三点:财产与具体的物相联系,财产体与财产权相等同,财产权利集中体现于所有者的所有权”[10]。但在进入现代商业社会和福利时代后,财产权的形式和种类骤然增长,出现了非物质化的财产、通过私人合意改造出的新财产、政府公权力制造出的新财产等,这被美国的一些法学家称为“权利的爆炸”。布莱克斯通的概念已经彻底过时,它已经被一种新的财产概念所取代[11]38。当代财产权已经出现了一种颇为分散的状态,就种类而言财产权不再局限于传统私法领域的物权、债权、知识产权,而是表现为各种具有经济价值的权利的总和[12]。这种新财产是非物质的,它不是由一束绝对的或固定的权利所构成,而是由一束依情况而受到限制的权利所构成[11]38。这类新财产权介于纯粹公权利和纯粹私权利之间,是一种混合性的权利(hybrid property)[8]164,也有学者称其为管制性财产权(regulatory property)[13]。财产权并不必然体现为一种对私人既得实体财产的法律确认,而更多地表现为法律直接赋予主体一定的利益范围。在现代社会,政府通过特许的方式创设财产权利已经成为普遍现象,财产权的整个形式和内容是由国家定义的。财产权的体系是开放和包容的,现代社会的财产权已经不再仅仅表现为私法上的权利体系,只要是国家正式赋予的财产性权利,均为实质意义的财产权[14]。

以市场为中心的环境管制的实施对财产权概念产生了显著的影响。其中,在防止污染和自然保护的环境管制措施中,重要的一个工具就是由政府创设的可交易的类似财产的权利[8]163。国家的环境保护措施不可避免地要以财产权利为基础,因为针对“公地悲剧”的所有解决方案都需要在之前自由进入或无人所有的资源之上设定财产权[9]103。当采用“命令控制”型管制制度时,国家在环境公共物品(生态系统服务)上设定公共财产权。当创设可交易的温室气体排放权时,国家则设定一种兼具公法性质和私法性质的财产权:国家首先根据大气环境容量对生态系统服务设定公共财产权(总的排放配额),然后再将排放配额(温室气体排放权)分配给私人,并允许私人对排放进行排他性的占用、使用和处分。之所以说温室气体排放权具有公法属性,是因为其存在和运行都依赖于国家的管制[8]164,是国家基于管制目的创设的温室气体排放权,并且温室气体排放权的取得、交易和消灭都受到国家的管制。有学者称,温室气体排放权市场是一个许可市场(permit market)[15]。之所以说温室气体排放权具有私法属性,是因为温室气体排放权具备有用性、可交易性、可支配性、排他性等财产权的本质属性[16]。

综上所述,温室气体排放权应当被定性为一种新型财产权或者管制性财产权,是特许物权或准物权的一种。将温室气体排放权定性为财产权,可以给配额、抵消单位或者信用的持有者提供稳定的预期和安全保证(特别是避免国家的任意没收),更加有利于激励市场主体积极参与温室气体减排投资,以便更好地发挥温室气体排放交易制度的优势。但是,“财产是法律的一个创作,财产并不来源于价值,虽然价值是可以交换的,但是许多可交换价值被有意损害后却得不到补偿”[11]40。应然与实然往往相差甚远,真正在法律上将温室气体排放权明确规定为财产权不得不考虑政治因素的影响。立法者在决定是否将温室气体排放权作为财产权时,不得不考虑其决定是否会对政府创设、收回或者取消配额的灵活性产生影响以及确定为财产权后政府面临的压力和经济负担。“实际上,决定一种利益是否是财产的因素并不是逻辑上的,而是政治上的”[11]40。

参考文献:

[1] WEMAERE M, STRECK C. Legal ownership and nature of kyoto units and EU allowances[C]// FREESTONE D, STRECK C. Legal aspects of implementing the kyoto protocol mechanisms.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5.

[2] SAVAGE J. Confiscation of emission reduction credits: the case for compensation under taking clause[J]. Virginia Environmental Law Journal, winter 1997:227-271.

[3] BUTTON J. Carbon: commodity or currency? The case for an international carbon market based on the currency model[J]. Harvard Environmental Law Review, 2008 (32):571-596.

[4]刘明明.论促进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建设的财产权路径——以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为视角[J].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6):69-75.

[5]HEPBURN S. Carbon rights as new property: the benefits of statutory Verification [J]. Sydney Law Review, 2009 (6):239-271.

[6]COSTANZA R. The value of the world’s ecosystem services and natural capital [J]. Nature, 1997 (387):253-260.

[7]布罗姆利.经济利益与经济制度——公共政策的理论基础[M].陈郁,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6.

[8]ROSE M. The several features of property: of cyberspace and folk tales, Emission trades and ecosystems[J].Minnesota Law Review, 1998 (11):129-171.

[9]COLE D. Clearing the air: four propositions about property rights and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J/OL]// YANDLE B. Grasping for the heavens: 3-D property rights and global commons. http://law.duke.edu/journals/10DELPFYandle.

[10]冉昊.财产含义的辨析:从英美私法的角度[J].金陵法律评论,2005(春季卷):23-31.

[11]万德维尔德.19世纪的新财产:现代财产概念的发展[C]//王战强.社会经济体制比较,1995(2):35-40.

[12]梅夏英.财产权构造的基础分析[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

[13] WIENER J.Global environmental regulation: instrument choice in legal context [J].Yale Law Journal, 1999 (108):657-765.

[14]李爱年,胡春冬.财产法与环境保护:普通法的一个视角[J].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2):95-105.

温室气体排放现象范文2

关键词:低碳园区;指标;研究

中图分类号:TU98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产业园区是城市社会经济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践行低碳经济的基本单元,《国家“十二五”总体规划(初稿)》、《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等均将低碳产业、低碳园区的建设提上了规划议程。低碳园区作为统筹兼顾碳排放与可持续发展的新型工业组织形式,是解决与低碳发展密切相关的诸多复杂问题(如资源、环境等)的关键。通过低碳产业园区的建设,能够逐步减少高能耗高排放的生产和消费行为,控制耗能产业规模,使园区规划适应城市低碳发展的基本要求,从而实现区域经济、能源、环境持续协调发展。因此,低碳产业园区将成为国家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和发展低碳经济的主力军,是转型发展的推动力和战略机遇。

1 产业园区低碳标准制定

低碳产业园区标准应适用于低碳产业园区的建设、管理与验收。根据产业园区物质能量代谢过程以及整个园区生命周期过程的关键温室气体排放环节,本标准拟由园区低碳经济发展、温室气体排放、低碳技术以及温室气体中和四个部分组成,并进一步细分为多个指标。标准的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主要包括 :

1.1 范围。标准适用于低碳产业园区的建设、管理与验收。所规范的内容将涉及物质能量代谢过程以及整个园区生命周期过程,覆盖产业园区能源消耗、工业生产、物质材料消

耗、仪器设备投入、废弃物处理处置、景观绿化六大温室气体排放或中和活动。

1.2 园区低碳经济发展。产业园区的存在是为了发挥集聚优势和产业优势,最大程度的创造经济利益,最终实现区域经济的发展。低碳园区作为产业园区一种必然的发展趋势,它的出发点和最终落脚点仍然是经济发展,不过这种经济发展是在一种低消耗、低污染、低碳排的模式下实现的。因此,即使是在以产业园区温室气体排放活动为主要评估目标的指标体系中,也应该考虑产业园区的低碳经济发展。为了兼顾经济发展的环境代价,本标准拟从能源消耗产出、资源消耗产出和气候变化产出的角度出发设置评价指标来对产业园区的低碳经济发展水平进行衡量。

1.3 园区温室气体排放。产业园区温室气体排放水平可以最直观最清晰的反映出园区的低碳现状。产业园区的温室气体排放总量与园区的规模密切相关,从排放强度、排放密度等角度来衡量园区的排放水平更加具有参考价值。本标准在指标设置上拟覆盖产业园区的整个生命周期,综合衡量园区在能源消耗、工业生产、物质资料投入、仪器设备投入和废弃物处理处置等过程中的温室气体排放活动,重点选取各过程中的重点排放活动。

1.4 园区低碳技术。产业园区的低碳技术水平主要是指产业园区在建设和运行中选取的物质材料、仪器设备,以及采用的工艺技术在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方面的先进程度。本标准拟从设施完善程度、低碳材料比重等角度出发设置评价指标来对产业园区能源消耗、工业生产、物质资料投入、仪器设备投入和废弃物处理处置等过程中的技术水平进行衡量。

1.5 园区温室气体中和。产业园区温室气体中和水平用来衡量产业园区碳汇建设情况及其对园区温室气体减排所做出的贡献。在指标的设置上拟考虑园区绿化程度和碳捕捉、封存技术运用等情况。

1.6 数据采集和计算方法。常见指标的数据采集和计算方法以行政管理部门相应的指标数据和计算方法为准。园区温室气体排放和清除相关数据的采集和计算将以本标准构建过程中建立的园区低碳测评方法为准。

2 低碳园区发展战略规划

2.1 合理规划园区产业结构,严格建立企业准入制度在低碳发展过程中,需要自上而下的专项规划和自下而上的试点实践总结相结合。在产业园区中,入驻企业同时扮演着生产者与消费者的角色。它们所进行的生产活动伴随着与外界部环境大量的物质能量交换,而这种物质能量的交换过程就会产生大量的温室气体的排放。通过合理规划园区的产业结构,在入驻企业之间建立起物质能量的流通路径,既可以通过缩短流通距离和废弃物的排放,减少成本提高效率,又可以减少相应过程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带来经济和环境的双重效益。这就要求在园区立项的初期就明确产业定位,完成主导产业和相关上下游产业的关系梳理,在考虑经济产出的同时将能源资源消耗和温室气体排放等因素也纳入规划内容,尽量在园区设计层面就实现园区的低碳。

在明确了园区的产业结构之后,还要根据所规划的产业制定相应的企业准入制度。在园区范围内将能源资源消耗和温室气体排放的各项技术指标落实到具体的企业和产品生产链,随着低碳技术的发展,实行逐步收紧的企业入驻标准。

2.2 科学控制园区建设排放,全面打造园区低碳建筑产业园区建设阶段的温室气体排放行为比较集中,且密度和强度较大,在较短的时间内对环境产生着巨大的影响,应该引起园区建设和管理者的重视。建筑阶段的温室气体排放主要来源于建筑材料和仪器设备的上游生产环节、运输环节,以及施工现场的电力、水资源消耗。由此,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控制园区建设阶段的温室气体排放 :

2.2.1 就地取材,减少建筑材料运输过程的排放。建筑材料,尤其是构成建筑物主体的建筑材料具有用量多、体积大的特点,采用长距离和短距离运输方式所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量的差距相当可观。尽量选取园区所在地区常见的易得的建筑材料,既可以减少运输费用和运输耗时,又可以减少相应过程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实现经济和环境的双重效益。

2.2.2 增加低碳建材。再生建材的使用比例,减少建筑材料上游生产过程的排放。在综合考虑建材性能和经济成本之后,决策者在建筑材料的选择上可以倾向于低碳建材或者再生建材。通常情况下,低碳建材和再生建材意味着在生产环节所投入的资源和能源较普通建材

少,但技术含量有所增加,所以具有优良性能和低廉价格的双重优势。

2.2.3 合理安排施工进度,提倡安全低耗的施工方式。在进行工程招标时,应对于园区建设工程的施工进度和实施机制进行严格把关,一方面可以通过合理安排施工进度保证工程的按时完成,杜绝后期赶工导致的质量和安全隐患,另一方面应尽量减少夜间施工,避免造成不必要的电力资源消耗和噪声污染。

2.3 不断完善园区日常管理,积极构建低碳管理体系社会消费方式的转变是对产业发展的需求导向,有利于促进低碳产业体系的建设。从产业园区运行阶段管理部门的角度出发,可以从两个角度继续践行园区的低消耗和低排放。园区管理者要对园区入驻企业日常生产活动中的能源资源消耗和温室气体排放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以保证入驻企业在经过严格的准入制度进入园区后仍然保持着必要的低消耗与低排放状态,杜绝“伪低碳,真高排”现象的发生。对产业园区的公共区域进行管理和维护是园区管理者的主要职责,管理者可以通过合理控制园区公共区域能源资源消耗、加强主体建筑和公共区域维护来直接减少园区运行管理阶段的温室气体排放,同时通过完善管理体系、引进先进管理方法、加强节能减排教育宣传等方法来间接实现温室气体减排。

2.4 深入推进园区绿化建设,多渠道增加园区碳汇目前碳捕捉与封存技术还处于论证阶段,对于其实施效果和成本是否合理的问题还处于争论中。产业园区的碳汇建设主要还是依赖绿化面积的增加和吸收强度的提高。目前增加绿化面积的渠道主要有实施园区屋顶绿化和立体绿化,既增加了二氧化碳的吸收面积,又美化了园区的自然环境。而提高吸收强度则主要依靠提高园区绿化植物的丰实度,通过增加吸收能力强的植株的数量以及建立复层种植群落来提高单位面积绿地的吸收能力。

参考文献:

温室气体排放现象范文3

近100年来,全球平均气温经历了:冷——暖——冷——暖四次波动,总的看气温为长升趋势。进入上世纪八十年代后,全球气温明显上升。

为什么全球气候会变暖呢?

全球大气层和地表这一系统就如同一个巨大的“玻璃温室”,使地表始终维持着一定的温度,产生了适于人类和其它生物生存的环境。在这一系统中,大气既能让太阳辐射透过而达到地面,同时又能阻止地面辐射的散失,我们把大气对地面的这种保护作用称为大气的温室效应,造成温室效应的气体称为“温室气体”,它们可以让太阳短波辐射自由通过,同时又能吸引地表发出的长波辐射。这些气体有二氧化碳、甲烷、氯氟化碳、臭氧、氮的氧化物和水蒸汽等,其中最主要的是二氧化碳。近百年来,全球的气候正在逐渐变暖,与此同时,大气中的温室气体的含量也在急剧增加。许多科学家都认为,温室气体的大量排放所造成温室效应的加剧是全球变暖的根本原因。而温室气体的大量排放又与日益发达的现代工业有着直接的关系。因此,倡导节能环保,开拓新兴工业产业已成为全球各国的共识。

不仅工业企业生产会排放大量的温室气体,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我们每个人的日常生活也会造成一定量的温室气体的排放。如用电、用水、用纸……换言之,全球气候变暖与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我们要科学地生活、工作、学习。让我们的一言一行都绿色环保。

全球气候变暖的结果是灾难性的:冰川消融,海平面升高,引起海岸滩涂湿地,红树林和珊瑚礁等生态群丧失,海岸侵蚀,海水入侵沿海地下淡水层,沿海土地盐渍化等。从而造成海岸、河口、海湾自然生态环境失衡,给海岸带的生态环境带来了极大的灾难。不仅如此,还会将水域面积增大,遭受风暴影响的程度和严重性加大,水库大坝寿命缩短。气温升高可能会使南极半岛和北冰洋的冰雪融化,北极熊和海象会渐渐灭绝。最终造成人类赖以生存的地球成为不适宜人居住的星球。

温室气体排放现象范文4

什么是低碳经济?能源白皮书并没有给出明确定义,只是描述性地将其解释为低排放、高增长。由此,国内学术界的不少专家学者基于各自的观察视角和研究需要提出了关于低碳经济概念的种种说法。以潘家华(2010)、付加锋等(2010)等学者为代表,提出:“低碳经济是指碳生产力和人文发展均达到一定水平的一种经济形态。”他们认为,低碳经济是经济发展的一种形态,并在这一形态上加入人文约束,通过发展碳生产力来实现。付允(2008)、朱四海(2009)、金乐琴(2009)等一批学者则将低碳经济视为一种新的经济发展模式,提出:“将传统经济发展模式改造成低碳型的新经济模式”,“一种由高碳能源向低碳能源过渡的经济发展模式”。还有学者认为,低碳经济是国际新规则的形成。杨丹辉、李伟(2010)撰文指出:“低碳经济的背后是和联合国、关贸总协定一样,是规制世界发展新格局的又一个新的联合国,一个国家低碳经济战略的制定,……关乎一个经济体在未来世界经济格局中的地位”。国家循环经济立法小组组长冯之浚教授则将低碳经济视为:“低碳发展、低碳产业、低碳技术、低碳生活等一类经济活动的总称”。以上种种观点,尽管都意识到低碳与经济存在密切联系,但仅仅是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某一角度,如社会人文要求、社会发展路径、制度建设等方面来定义低碳经济,是从侧面对低碳经济的描述和刻画,尽管在本质上与低碳经济发展需求并不矛盾,但并未能揭示低碳经济与经济发展的内在逻辑联系以及低碳经济要解决的核心问题。

与此同时,近年来,国家关于生态经济、循环经济、绿色经济、低碳经济、可持续发展经济的相关政策相继推出。由于这几个概念颇为接近,加之频繁出现在我们的生产、生活和学习中,不仅使大众困惑,对学术研究也形成不小的干扰,特别是在厘清低碳经济概念、低碳发展重点和任务时,容易与其他概念的内涵和发展任务产生混淆,反映在实际领域中,低碳经济有被泛用的趋势。在低碳经济研究中,目前,围绕碳排放驱动因素和碳足迹的研究,大多是从能源领域获取数据并建立分析模型,进而将结论推广至整个经济系统,这种方式忽略了能源行业与工业过程、农业林地、废气物等其他领域具有的不同的碳排放特征,其结论的严谨性有待推敲;关于国际贸易中碳排放的归属问题,大多数的定量研究忽略了上游中间产品生产排放的间接影响,并采用投入产出方法对截面数据进行静态估算,造成了全球产业分工对“贸易内涵排放”(EmbeddedCar-boninTrade)影响的显著低估;关于低碳经济发展的评价,主要以国家宏观层面研究较多,并形成以低碳产出、低碳消费、低碳资源和低碳政策为维度的指标体系对策研究,针对区域或行业低碳发展需求的微观领域评估体系则相对较少;围绕各种模拟模型的使用,主要以实现各种减排模式的减排情景预测为目标,较少考虑经济是否平稳增长以及如何保持宏观经济的总体增长最优等问题。综上,国内不同领域的学者对低碳经济研究已取得了不小成绩,但仍然存在诸多不足和困惑。理论研究进展的缓慢,既不能满足国内低碳实践领域的发展需求,在面对全球低碳经济领域业已出现的激烈利益博弈时,也难以及时跟进并提出具有前瞻性的观点。因此,尽快构建低碳经济学发展平台,完善低碳经济理论框架体系,成为当前推动低碳经济研究向纵深发展以及满足我国低碳经济发展实际需求的最为现实和迫切的问题。

二、基于范式理论的低碳经济学理论框架

1.“范式”理论与经济学范式

最早提出“范式”(Paradigm)这一概念是美国科学史家、科学哲学家托马斯•库恩,他在《科学革命的结构》一书中系统阐述了以范式概念为核心的科学发展的动态结构的理论。库恩对“范式”的理解有3种:一是科学共同体“普遍承认的科学成就”;二是“一定时期内开展研究活动的基础”;三是指“在科学实际活动中,某些被公认的范例———包括定律、理论以及仪器设备在内的范例———为某种科学研究传统的出现提供了模型”。库恩(2003)认为,规则、属性这些东西都是事后的,范式具有在先性。一套实际的科学习惯和科学传统对于有效的科学工作是十分必要和极其重要的,它不仅是一个科学共同体团结一致、协同探索的纽带,而且是其进一步研究和开拓的基础;不仅能赋予任何一门新学科以自己的特色,而且决定着它的未来和发展,而它的形成须要仰赖于“范式”。因此,按照库恩的理解,“范式”是进行科学研究的前提,从学科建立的角度看,范式是“开展研究活动的基础”。在经济学领域,“库恩的范式理论得到经济学者的高度重视,范式理论被用来解释、评价重要经济理论的形成,以及它们在经济学史上的地位”。作为一门研究人类经济行为和现象的社会科学,经济学形成了自身的研究范式。钱颖一提出,现代经济学“由3个主要部分组成:视角(Perspective)、参照系(Reference)或基准点(Benchmark)和分析工具(Analyticaltools)”。“视角”是经济学中研究问题的出发点,通常基于三项基本假设:经济人的偏好、生产技术和制度约束,可供使用的资源禀赋;“参照系”的建立对任何学科的建立和发展都极为重要,是经济学家研究经济问题的标尺,包括一系列公认的理论和公式等,如一般均衡理论中的阿罗-德布罗定理(Arrow-DebreuTheorem),产权理论中的科斯定理(CoaseTheorem),公司金融理论中的默迪格利安尼-米勒定理(Modigliani-MillerTheorem)等,都被经济学家用作分析经济问题时的基准点;经济学还提供了一系列强有力的“分析工具”,即各种图象模型和数学模型,其作用在于用较为简明的图象和数学结构帮助深入分析纷繁错综的经济行为和现象,如供需曲线图象模型、萨缪尔森的重叠代模型、所有权-控制权模型、非对称信息模型等。由此可见,“视角”———基本假定、“参照系”———理论术语体系以及“分析工具”,这三部分是构成现代经济学范式研究的基本要素。如今,经济学家们正是运用这些概念所代表的分析框架来认识和揭示各种经济行为和现象。

2.低碳经济学理论体系构建

根据经济学范式的要求,笔者认为,低碳经济学是基于全球温室气体排放空间有限这一基本假定,针对温室气体排放空间配置过程中的经济现象和经济规律进行研究的经济学下面的一门学科分支。需要强调的是,这里的“配置”(Allo-cation)不是“配额”(Quota),前者是研究在不同的时间、空间条件下,在不同的利益主体之间如何配置的整个过程及其影响因素,是一个动态的、持续发展的综合性事件,后者强调的结果,是一个静态的概念。这里所指的温室气体除了通常所了解的CO2、CH4、N20等气体,随着自然科学的深入,还包括已经发现并证明的CO2、CH4、N20、HFCS、PF-CS、SF6等30余种气体,主要来源于经济社会中的5个方面:能源行业、工业工程和产品用途、农业、林地和其他土地利用、废弃物、其他领域和途径等,低碳经济学的研究也主要围绕这5个方面展开。

(1)低碳经济学的基本假定

低碳经济学承认经济学范式中的“理性人”和“资源稀缺”假设,在学科本质上归属于经济学。同时,低碳经济是在全球温室气体容量有限,温室效应对人类产生巨大威胁的情况下提出的。因此,“理性人”、“全球温室气体容量有限”共同构成了低碳经济学作为经济学范式下一门学科分支的假定前提。低碳经济强调经济发展不能以温室气体排放量上升为代价,追求经济发展与碳排放相对脱钩,解决这一问题主要靠经济手段,即运用“看不见的手”和“看得见的手”解决全球经济发展与温室气体高排放之间的矛盾。所以,经济系统是低碳经济研究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其终极目标是建立一个持续和高效的经济系统,以满足人类的生存发展需要。

(2)低碳经济学的研究对象

低碳经济学是一门研究温室效应与人类社会发展之间的经济关系和经济规律的学科,即一切与温室效应有关的人类经济活动都是低碳经济的研究对象,低碳经济学的目的在于找到并运用其中的规律。在现实中,通过对大量低碳经济现象的观察,可以将其从4个维度抽象概括,即低碳经济成分、形态、模式以及秩序。低碳经济成分,凡是与低碳有关的各种经济活动,我们都可以称之为低碳经济成分,它是低碳经济中的最小元素,也是构成低碳经济的基本单元。我们日常生活中所见到的各种低碳经济行为,如减少化石能源使用、增加可再生资源利用率、植树造林等具体行为都是低碳经济的一种成分。低碳经济形态,是指低碳经济各种成分的总和,是各种低碳经济现象的总和。潘家华、庄贵阳、付加锋等学者的研究,就是从低碳经济现象的总和出发,将低碳经济视为一种经济形态,并分析其具有的特征。低碳经济发展模式,指低碳经济的发展过程及其最终形成的结果,它是在一定地区、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独具特色的低碳经济发展路子,包括在这一过程中所形成的所有制形式、产业结构和经济发展思路、分配方式等。低碳经济秩序,代表着国际社会一种新的规则的形成,温室气体问题导致气候成本与收益在不同群体和个体之间的重新分配。秩序是低碳经济内在运营的要求,这一秩序的形成不仅将重塑全球产业结构的形态和布局,而且将决定各国在未来国际分工中的地位。

(3)低碳经济学的核心问题

低碳经济学的核心问题是配置问题,即通过对温室气体(目前主要是二氧化碳)排放空间的配置,实现经济高增长和低排放的目标。基于温室气体排放空间的配置,国际社会形成了以下共识:低碳经济发展与经济持续增长、消费水平提高高度兼容,人类社会的一切活动都必须在自然系统最大可排放温室气体这个客观尺度的刚性约束下展开。削减温室气体排放量,遏制全球气候暖化是世界各国共同承担的责任。通过对温室气体排放空间的合理配置,降低经济发展对生态系统碳循环的影响,维持生物圈的碳平衡,实现以碳生产力为核心的碳中性经济,即经济发展人为排放的温室气体与通过人为措施吸收的温室气体实现动态均衡。低碳经济要求人类改变传统的经济发展方式,发展基于化石能源高效清洁利用、开发可再生能源基础之上的低碳经济社会。

(4)低碳经济学的理论基础和分析工具

低碳经济学的理论基础和分析工具主要来自于经济学以及环境经济学、生态经济学、能源经济学等相关学科。目前,已经提出的低碳经济学的理论基础包括市场失灵理论、产权理论和政府管制理论,经济周期理论、生态足迹理论、“脱钩”理论、环境库兹涅茨曲线(EKC)、“城市矿山”理论等;研究方法上包括情景分析法、灰色关联度方法、简均分解法(SampleAverageDivision,SAD)、自适应权重分解法(AdaptiveWeightingDivsion—AWD)、Topio脱钩指标、对数平均权重分解法(LogarithmicMeanWeightDivisionIndexMethod,LMDI)、Kaya恒等式、数据包络分析(DEA)技术、投入产出结构分解方法、IPAT方程理论等;模型分析工具则形成了以能源所开发的IPAC系统为核心的能源经济模型(IPAC-SGM),排放模型(IPAC-emission),能源技术模型(IPAC-AIM),中国科学院引入的经济分析和预测模型REMIPolicyInsight,以及CGE模型、MARKAL-MACRO模型,STIRPAT模型等等。随着低碳经济研究的深入,低碳经济学的理论和分析工具将进一步发展并完善。

3.低碳经济学与其他相关学科的区别与联系

作为经济学范式下的一个新兴理论分支,低碳经济学与环境经济学、生态经济学、能源经济学之间既有联系也有区别。这4门学科都是自工业文明以来人类在对经济行为与自然关系不断反思过程的背景下形成的,通过设定理性人选择、资源稀缺两大假设,研究人和环境之间的各种关系,从而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从不同之处来看,环境经济学是研究经济发展同环境的相互关系和变化规律的科学;生态经济学是研究经济活动与自然生态的关系及其发展规律的科学;能源经济学是研究能源开发利用的经济规律以及能源与国民经济发展关系的科学;低碳经济则是近10年出现的概念,针对全球气候变化问题,低碳经济学是研究温室效应与人类社会发展之间的经济关系和经济规律的交叉学科。同时,低碳经济学在形成和发展过程中吸收了大量其他3门学科的理论和研究方法,如环境经济学中的外部性理论、产权交易理论、公共选择理论,生态经济学的生态价值、生态均衡理论等,能源经济学中的能源替代与转换、能源利用技术等。

三、中国低碳经济研究的目标和重点任务

为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和国际金融危机,“低碳经济”成为越来越多国家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选之路。西方发达国家已经在全球低碳经济发展中取得了技术领先并掌握了一定主导权。中国的特殊国情决定了发达国家的低碳发展道路并不适合中国:能源结构上,中国一次能源消费中煤炭占60%以上,这一局面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不会根本转变,在降低单位能源碳排放强度上中国面临比其他国家更大的困难;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上,中国是处于工业化初期的发展中国家,工业呈现加速发展,能源消费和碳排放必然还会持续增长;温室气体排放总量上,中国居世界前列,受不平等国际贸易规则以及“锁定效应”影响,中国总量减排的压力依然很大。因此,如何走出一条有中国特色的低碳经济发展道路是中国低碳经济研究要解决的首要问题。

1.中国低碳经济研究目标

国际层面,为中国经济争取更多的发展空间。如何让中国争取到更多机会参与国际气候制度体系的建立,如何为中国实现工业化和现代化争取应有的发展权和必要的排放空间,是国内低碳经济研究需要深入思考的问题。对减排问题,探讨是否参加减排或者什么时候以何种方式参加减排,研究减排的真实成本和社会经济风险,提出明确符合国家利益的减排指标和目标。国内层面,提供低碳经济发展战略和路径选择。从全国层面统筹考虑低碳经济的发展战略问题,通过各种情景分析评价中国对低碳经济发展的适应性,明确低碳经济发展战略定位和优先领域,为国家经济发展战略制定和应对各种低碳经济问题提供决策依据;立足于国内低碳经济发展中各主体方的利益诉求,解释低碳经济发展推进过程中利益激励和约束的可能性,提出低碳经济发展中的利益分配均衡对策,诱发低碳经济发展的内在动力,从利益机制的有效运作上确保低碳经济的健康发展。行业和区域层面,提供低碳发展技术路线和发展模式选择。全面分析和评价各种低碳经济政策、发展方案对我国各行业和区域的经济影响,提供行业或区域的低碳发展能力建设与决策支持系统,探索不同背景的低碳发展模式及选择。

2.中国低碳经济研究的重点任务

(1)完善低碳经济信息、数据集成系统

目前,我国尚缺少系统的碳排放监测数据,且气候变化信息分散在不同领域和部门,国外关于中国的信息和数据容易影响到对我国排放地位的科学判断,不利于我国应对气候变化的科学决策。因此,要建立中国气候变化及能源利用信息集成系统,将目前分散的、与气候变化相关信息整合到一个系统化的架构中,为我国应对气候变化提供强有力的信息支撑;完善我国碳排放数据统计、采集、监测体系,发展集成碳排放数据系统(包括各种温室气体、不同部门和不同来源的数据),为相关决策、评估和研究工作提供数据库支撑。

(2)研发适合中国的模型工具和分析方法

由于统计体系和口径差异,国外气候变化分析工具在研究我国气候问题时存在适应性差,结论出入大等问题,因此,应开发符合发展中国家利益的计算模型,形成更适应中国国情的模型工具和分析方法:充分认识吸收国内外有关应对气候变化和政策模拟模型的优缺点,在LEAP模型(Long-rangeEnergyAltemativesPlanningSystem)、MARKAL模型(MarketAllocation)、SGM模型(SecondGenerationModel)等分析工具的基础上寻求更适应中国国情的模型和预测方案;通过研究发达国家碳发展轨迹,估算各国低碳减排成本,建立一致的间接代价评估方法,对中国的减排途径进行优化选择并为国际气候谈判提供依据;进一步完善IPAC模型系统对中国能源与温室气体的排放情景分析,形成综合评价模型框架。

(3)探究低碳经济运行内在机理和发展规律

从不同的角度深入低碳经济内在运行机理,深入到具体区域、产业、行业研究碳排放与经济增长(发展)演进的关系、与进出口贸易的关系、与能源(结构)演进的关系、与区域发展格局的关系;在碳排放影响因子和驱动因素研究中,具体结合地方经济发展情况和产业、行业发展情况研究碳排放问题,加强居民消费行为对碳排放影响的研究;进一步分析核算碳排放,得出具体行业、区域的碳足迹边界系统,构建碳足迹核算框架体系;加强碳税对经济发展影响研究,提出我国碳税制度的实施框架,以及碳税与相关税种的功能定位,制定我国开征碳税的实施路线图;开展碳排放贸易(交易)研究,对全球碳交易市场构架、碳交易品种、额度、市场规模以及地区分布进行统计和估算,推动国内交易机制发展;进一步深化碳汇研究,分析如何提升我国森林碳汇、海洋碳汇等的发展潜力。

(4)提出中国低碳经济路线图

研究不同领域、不同层面低碳经济发展路径,勾画我国国家层面低碳经济发展路线图。探讨各个区域、行业、部门等微观层面的碳排放轨迹,分析不同途径所能形成的现实节能减排量及其贡献率,以各种途径所能实现的节能减排量及其现实难度为基础对未来中国低碳发展选择重点作出判断,分析不同系统下低碳经济发展路径;同时,对发达国家碳轨迹开展总量和结构比较研究,在比较的基础上探讨碳轨迹的一般性规律及不同经济和政策情景对碳轨迹的影响,结合中国的具体国情,得到未来中国可能碳轨迹及其峰值年份,为国家在碳减排目标下的低碳发展路线图选择提供决策依据。

(5)研究与国情相适应的低碳经济政策体系

温室气体排放现象范文5

关键词:碳排放;外部性;CO2

中图分类号:F74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1)01-0182-03

一、 研究背景

1.全球气候变化与温室气体排放。自从18世纪60年代工业革命以来,人类分工有了新的形态,社会生产力也开始狂飙突进式地发展,与此同时,人类活动对环境的影响也前所未有地扩大了。20世纪80年代以来,越来越多的证据表明人类活动所造成的温室气体排放成为全球气候变化的主要因素[1]。统计学意义上的气候变化是指气候平均值和气候离差值出现了显著变化,如平均气温、平均降水量、最高气温、最低气温,以及极端天气事件等的变化。《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将 “气候变化”定义为:“经过相当一段时间的观察,在自然气候变化之外由人类活动直接或间接地改变全球大气组成所导致的气候改变。”这个定义旨在将因人类活动而改变大气组成的“气候变化”与归因于自然原因的“气候变率”区分开来,本文所涉及“气候变化”的含义都依据此定义。

在全球变暖的大背景下,中国的气候也发生了明显变化。近百年来,中国年平均气温升高了0.5℃~0.8℃,略高于同期全球增温平均值,年均降水量变化趋势虽然不显著,但区域降水变化波动较大;近五十年来,中国主要极端天气与气候事件的频率和强度出现了明显变化,沿海海平面年平均上升速率为2.5毫米,略高于全球平均水平;山地冰川快速退缩,并有加速趋势[2]。

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第四次评估报告(2007)指出,近五十年的全球气候变暖主要是由人类活动大量排放的二氧化碳、甲烷、氧化亚氮等温室气体的增温效应造成的。自从1750年以来,人类活动导致全球大气中CO2及CH4氮氧化物浓度显著增加,目前已经远超过了工业革命之前的值。全球浓度从工业革命前的280ppm上升到了2005年的379ppm。温室气体,是指大气中那些吸收和重新放出红外辐射的自然和人为的气态成分,《京都议定书》明确针对六种温室气体进行削减,包括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亚氮(N2O)、氢氟碳化物(HFCs)、全氟碳化物(PFCs)及六氟化硫(SF6)。其中以后三类气体造成温室效应的能力最强,但对全球升温的贡献百分比来说,二氧化碳由于含量较多,所占的比例也最大,约为55%。在现行的国际碳排放交易活动中,交易的对象也都是CO2,因此本文所说之温室气体即指CO2而言。

针对全球气候变化的严峻形势,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于1992年达成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1994年正式生效。为完成《公约》的目标,1997年签订了《京都议定书》,其中规定工业化国家确保二氧化碳、甲烷等六种受控的温室气体排放总量,在2008―2012年的第一个承诺期内比1990年的排放水平减少5.2%,2001年的COP7上通过了《马拉喀什协议》,为《议定书》的执行制定了细则,铺平了道路,2005年2月16日《京都议定书》正式生效。

《京都议定书》是人类历史上第一次以国际法的形式对污染物排放量做出定量限制。也是继联合国和世界贸易组织之后第三个影响世界发展格局的国际新规则。为了帮助发达国家各缔约方减轻其承担的减排义务负担,在《京都议定书》别规定了三种减排机制以确保减排目标的实现,其中包括:清洁发展机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CDM)、联合履行(Joint Implementation,JI)和排放交易(Emissions Trade,ET) [3]。这些机制的共同指向在于通过按照规定程序核证的减排单位可以在国际市场上进行交易,即构建国际上有效的碳交易形式。

2.理论与实践。各国的工业和经济活动在推动世界经济发展的同时,带来了一个严重的外部性,就是温室气体的大量排放。而国际碳排放交易旨在建立一种以市场为基础的制度安排,在确定总的环境容量和各经济体排放限额的前提下,各排放单位之间可以通过货币的方式互相调剂排放量,从而达到减少排放的目的。它对企业的激励在于,超量减排的企业可以在市场上出售他的排放权剩余,以获得保护环境的经济补偿,而增加排放的企业必须付出经济代价。通过市场交易的机制使CO2这种无色无味的气体资本化。

1960年,英裔美国经济学家科斯[Coase,Ronald (Harry)]提出排污权交易理论概论;美国经济学家戴尔斯(Dales)于1968年首次提出排污权交易制度安排[4]。并于20世纪70年代首先被美国环境保护局(EPA)用于大气污染源及河流污染管理,而后德国、澳大利亚、英国等国相继进行了排污权交易的实践。2000年以来,中国在部分两控区省市也开展了排污权交易试点,并取得了一定的效果。2008年,北京环境交易所、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以及天津排放权交易所纷纷成立。2009年8月16日,昆明环境能源交易所挂牌成立。

温室气体的排放本身是一个环境问题,但排放交易机制确实一种经济安排,而排放限额的设定又涉及国际政治格局博弈,因而需要跨学科的综合视野。同时,国际排放贸易区别于传统的国际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成为一种新型的国际贸易形态,因而引起经济学者的极大兴趣,以这一课题为主体的环境经济学也于近年来成为经济学研究最为活跃的领域。本文即从经济学的视角出发,对经济学家针对CO2排放交易这一新贸易形态所作出的经济学解释作一系统梳理。

二、目前的理论研究现状

(一)新古典经济学的缺陷

新古典经济学认为,资源稀缺和有效配置是经济学研究的核心,因而用边际效用理论和一般均衡理论解决了这一问题,即在自由市场机制下,可以自动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和个人利益的最大化。但新古典主义在解释全球气候变暖的碳排放交易问题上遇到了困难(沈小波,2008)[5]。其一,新古典经济学假设市场是完备的和信息是完全的,而在温室气体排放问题上,这两个假设都不存在,各国的环境容量与减排能力等相关信息并不是完全的,目前也并无完备的市场机制来安排这一交易活动,更为重要的是,当我们考察排放对环境造成的污染时,遇到的是跨期选择下的不确定性问题。其二,新古典主义认为市场上交易的都是私有物品,而非公共物品,但CO2这种气体本身即具有典型的非竞争性与非排他性。其三,新古典经济学认为不存在外部性,而温室气体排放本身却是全球最大的市场失灵,一国生产的发展带来的是全球温度的升高。基于以上原因,新古典经济学在解释国际碳排放贸易的形成机制时遇到了很大的困难。而这一全新的交易领域的魅力又的确吸引着众多经济学家的注意力,因而,不同的经济学从不同的视角出发,企图对此作出新的解释。

(二)外部性理论和公地悲剧

1.庇古税。从经济学的视角看,温室气体的排放问题是一个外部性的问题。在经济中,每一个经济行为人都关注于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就带来了全球气候变暖这个外部效应,当外部性出现时,市场机制不一定会是帕累托有效率的[6]。Sandler和Hartley(2001)认为,此时一个国家的行为使其他国家获利或受损,且无法通过市场来进行弥补[7]。福利经济学认为,当私人成本小于经济活动所造成的社会成本时,政府应该发挥作用,以使外部不经济内部化。美国经济学家庇古(Pigou,Arthur Cecil,1877―1959)提出应通过税收或者补贴的办法将外部性内部化,这就是著名的庇古税(Pigouivaintax)。庇古税属于直接环境税,它按照污染物的排放量来确定纳税义务,因而是一种从量税,单位税额的确定按照一项经济活动的边际社会成本与边际收益的均衡点来决定。其实质是,通过政府的作用来矫正私人成本,以使其等于社会成本。庇古税实施的难点在于怎样准确计量温室气体的排放,另一个重要的问题是,温室气体不仅是一种厌恶品,而且是一种公共厌恶品,换言之,我们必须注意到,这并非是外部性的一个简单推广,因为温室气体的排放所造成的影响已经超越了国境,而不再局限于那些产生这些问题的国家。还有,外部性理论的讨论目前只是集中于消费的外部性,而没有涉及生产的外部性。

2.公地悲剧。科斯(Ronald Coase)[8]认为,如果产权得到明确界定的话,外部性就不会带来什么问题。但如果产权界定不明确的话,经济相互作用的结果将毫无疑问是无效率的。在产权明确界定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机制给人们提供谈判的机会,那么人们就可以交换他们产生的外部性,前提是交易成本为零。因而在科斯看来,真正的问题不是如何阻止污染,而是对公共厌恶品产权的界定。

在科斯条件下,政府是没有必要对市场失灵进行干预的。科斯定理强调明晰的、可实施的产权对资源配置效率的重要性。设想一下,在一个法律不健全、腐败盛行、偷盗成风的国度,当有人随时可能以非法方式抢劫属于他人的合法财产时,谁还会愿意进行投资并付出劳动努力呢?因此,得到法律保护的明晰产权,是保证资源被用于最有价值的用途,进而实现资源有效配置的制度基础。

新制度经济学认为,排放权是一种特殊的财产权,因而从产权理论的角度来看,气候问题之所以会产生,原因是排放的产权没有得到明确界定,或者虽然有明确规定但无法有效实施。

大气是一种全球公共物品(Global PublicGoods,简称“GPG”),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无法进行转让。结果是各经济体必然大肆排放。

3.排放权交易。假定当前环境资源的配置是帕累托无效率的,现在存在着某种帕累托改进的方法,此时所有成员都应该能够接受这种改进,更重要的是,更好结果的出现与谁拥有排放的权利没有关系。如果A国有权利排放温室气体,但B国愿意向其支付的金额比A国减少排放的成本更高,那么A国会削减污染,全球的福利都改善了。反过来,如果B国拥有享受清洁空气的权利,而A国愿意向其支付,以换取有权利排放一定量的CO2,只要这种支付在边际上超过了A国排放对B国造成的损失,那么B国会允许A国排放,全球的福利也同样改善了。所以不论谁拥有排放的产权,他们都会讨价还价,直到在某一点上,额外排放对排放者的边际收益正好补偿了对被受害者的边际损害。

基于科斯定理的上述证明,1968年美国经济学家戴尔斯(Dales)首先提出“排放权交易”的设想。这一设想试图从生产的外部效应的角度来解决排放的问题,但这种机制实现排放总成本最小化的必要条件是各厂商之间控制排放的边际成本必须相等。但所有厂商的排放成本信息是很难得到的。因而政府很难估计出各厂商适合的排放限额。还有一点值得注意,科斯定理要成立,交易成本必须为零,而在现行京都体系之下,各交易方都面临着巨大的时间成本与谈判成本。

另外的问题是,由于前面论述过,温室气体的排放是一种全球的公共物品,因而在所有国家都加入《京都议定书》体系之前,就很难避免“搭便车”的行为发生。“搭便车”的行为阻碍了防止气候变化所作出的巨大努力,如果这种行为得不到有效矫正,那么就很难在全球变暖问题上达成任何实质性的结果,这也是对《京都议定书》达成后的后续减排目标谈判如此艰难的一个经济学解释。在此方面,西方经济学者Maler(1990)、 Cline(1992)、Carraro和Siniscalco(1993)以及Barrett(1994)相继从博弈论的角度对此给出了解释,其中Barrett(2008)还提出一种“地球工程”(geo-engineering)的方法,这种方法只需要少数几个甚至单个国家就可进行,避免了“搭便车”的问题,但关于技术的管辖权仍需妥善解决[9]。

三、结论

国际碳排放贸易,是一种新的贸易形式,对于其产生的经济学解释,目前国内外有许多研究。综合起来看,这些研究着眼的大多集中于对贸易形式本身的解释,且关注点多在需求侧。从目前现有的资料看来,还没有从供给观点出发来解释这一现象的。CO2的排放本身源于生产环节,其与供给活动息息相关。因而从供给侧对其发生机理作出恰当的经济学解释,并由此提出一种系统的分析框架,或许将开启这一领域新的研究空间。

参考文献:

[1]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Z].

[2]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Z].

[3]京都议定书[Z].

[4]戴尔斯.污染、财富和价格[Z],1968.

[5]沈小波.环境经济学的理论基础、政策工具及前景[J].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8).

[6]哈尔・R.范里安.微观经济学:现代观点[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7.

[7]Sandler,T.and Hartley,K.“Economies of Alliances:The Legson8 for Collective Action.”Journal of Economic Literature.

温室气体排放现象范文6

大气中的水蒸气、二氧化碳和其它微量气体,如甲烷、氟里昂等,能够吸收地球的长波辐射,阻碍地球向外空散发热量,就像在地球周围形成一个温室一样,于是科学家们把这类气体称做“温室气体”。温室气体吸收地球的长波辐射再反射回地球,从而减少地球向外层空间的能量净排放,大气层和地球表面将变热,这就是温室效应。

大气中能产生温室效应的气体已经发现的约30种,其中二氧化碳起主要作用,甲烷、氟里昂和氧化亚氮也起着相当重要的作用。本世纪以来所进行的一些科学观测表明,大气中的各种温室气体都在增加。按一些专家的测算,地球表面温度已经上升了0.3℃~0.6℃,导致全球海平面上升了10~25厘米。许多学者的预测表明,到下世纪中叶前,世界能源的格局如果不发生根本性的转变,地球表面温度将进一步上升。

温室效应的主要危害

海平面上升全世界大约有1/3的人口生活在沿海岸线60公里的范围内,经济发达,城市密集。全球气候变暖导致的海洋水体膨胀和两极冰雪融化,可能在2100年前使二氧化碳增加和气候变暖,可能会增加植物的光合作用,延长生长季节,使世界海面上升50厘米,危及全球沿海地区,这些地区遭受淹没或海水侵入。

加剧洪涝、干旱及其它气象灾害气候变暖导致的气候灾害增多可能是一个更为突出的问题。厄尔尼诺现象就是一例。厄尔尼诺出现时,东南太平洋高压明显减弱,印度尼西亚和澳大利亚的气压升高,同时,赤道太平洋上空的信风减弱,因此有时候人们也把厄尔尼诺称为暖信风。目前对厄尔尼诺的认识还很不够,要彻底解开这个谜尚待时日。但很明显,厄尔尼诺给人类带来的灾难是严重的,最主要的就是使全球气候失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