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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技术评估导则范文1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既有非节能建筑和集中供热系统(以下简称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项目管理,保证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的顺利实施,完成节能减排目标,根据《**市“十一五”时期建筑节能发展规划》和《**市既有建筑改造专项实施方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是指对既有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的围护结构、采暖制冷系统、能耗计量系统的节能改造,以及城镇集中供热系统与计量设施的节能改造。
第三条**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组织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试点示范项目;将全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目标分解到各区县和相关系统;提出各类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技术路线、投资标准;组织、审核、汇总年度申请财政部和市财政补助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年度计划、改造内容和资金预算;协调组织有关主管部门对各区县、系统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进行指导、监督、验收、考核。
**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负责既有建筑和集中供热系统节能改造财政部和市财政补助资金的审核,按照有关规定拨付资金,并监督预算资金的使用。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对使用市固定资产投资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进行审核,组织实施,并将年度已经改造完成的项目汇总函告市建委。
**市市政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市政管委)负责组织既有集中供热系统节能改造试点示范项目;将全市集中供热系统节能改造目标分解到各区县和相关系统;组织、审核和汇总年度申请市财政补助的集中供热系统节能改造项目年度计划、改造内容和资金预算;协调组织有关主管部门对各区县、系统的集中供热系统节能改造工作进行指导、监督、验收、考核;并将年度已经改造完成的项目汇总函告市建委。
**市农村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农委)负责对使用市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的农民既有住宅节能改造项目的整体审核,并配合市建委做好农民既有住宅节能改造项目的组织和资金拨付协调工作。
**市规划委员会负责对应办理规划许可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办理规划许可手续;负责有关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设计标准及技术措施的制定,对设计阶段的执行标准情况实施监督管理;同时负责对设计阶段节能改造影响原建筑结构安全、护等使用功能的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按有关规定审核个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申请。
根据《**市既有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工作方案》要求,市教育、卫生、体育、旅游、文化、商务等系统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内与市财政有缴拨款关系的事业单位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的预算编制、组织和实施,负责本行业与市财政无缴拨款关系的单位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宣传、指导、服务和汇总,并将年度已经改造完成的项目汇总函告市建委。
其他委、办、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我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各区县政府负责依据本市既有建筑改造实施方案分解的任务,向市建委和市市政管委上报年度本区县既有建筑和集中供热系统节能改造项目明细,组织实施;对应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办理施工许可手续,负责改造项目施工安全和质量监督;并汇总年度已经完成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报市建委。各区县政府相关部门按照市级职责分工原则,负责本区县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的监督管理和资金落实。
第四条使用固定资产投资或其他政府专项资金的房屋改造、修缮项目,应同时进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第二章资金筹措和管理
第五条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资金,原则上由产权单位负担。
(一)与财政有缴拨款关系的预算单位,原则上按照隶属关系和属地原则分别由市、区财政负担;
(二)有产权的非财政拨款的预算单位,资金原则上由产权单位自行解决。
(三)使用固定资产投资或其他政府专项资金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须符合各专项基金的使用规定,并按各专项基金的管理程序申报。
第六条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内容及预算编制的上限标准
(一)不带中央空调的普通公共建筑:安装楼栋热表、散热器恒温阀和进行平衡调节,每平方米建筑投资**元;更换外门窗每平方米建筑投资**0元;墙体和屋面保温每平方米建筑投资**0元。
(二)大型公共建筑和带中央空调的普通公共建筑:安装楼栋热表、散热器恒温阀和供热系统平衡调节每平方米建筑投资**元;中央空调系统低成本节能改造每平方米建筑投资**元。
(三)混凝土大板结构住宅:墙体保温每平方米建筑投资80元;门窗改装每平方米建筑投资90元;屋面保温每平方米建筑投资30元;单元门改造每平方米建筑投资5元;安装楼宇热表每平方米建筑投资5元;进行室内采暖系统平衡调节和安装温控阀每平方米建筑投资**元。
(四)砖混结构住宅:更换外窗每平方米建筑投资90元;加装楼栋热表每平方米建筑投资5元;更换单元门每平方米建筑投资5元;进行室内采暖系统平衡调节和安装温控阀每平方米建筑投资**元。
(五)老城区四合院和平房:墙体保温每平方米建筑投资80元;更换外门窗每平方米建筑投资150元。
(六)农民自建住宅:农民自建住宅的节能改造项目和投资标准,按照市建委和市农委联合下发的《关于20**年**市开展既有农民住宅节能保温改造示范项目实施办法的补充规定》执行。
(七)热源与供热系统:包括采用气候补偿、自动控制、烟气热回收、水力平衡等节能技术和安装热计量表和温控装置,改造的项目与投资标准按市市政管委和市财政局《**市供热系统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
第七条既有建筑改造资金的来源及申报
(一)城镇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北方采暖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957号)规定,由各区县政府和各主管部门向市建委申报改造项目明细,市建委汇总并测算各项目奖励资金量后送市财政局,申请中央财政拨付的既有建筑改造奖励资金。
(二)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监管平台、能耗分项计量和远传设施安装、能源审计和能耗公示费用,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558号)规定,由实施单位向市建委申报项目明细和资金预算,市建委审核后分批汇总送市财政局,申请使用中央财政拨付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监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分项计量装置、监测平台设备购置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三)列入市或区县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改造项目,由产权单位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向市或区县发展改革委申报资金。
(四)集中供热系统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按照《**市供热系统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由供热单位向各区县供热主管部门申报,申请**市供热系统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项目由市市政管委会同市建委向市财政申报审核。
(五)城区四合院和平房的节能改造纳入解危排险专项资金,按照解危排险专项资金的有关规定申报资金。
(六)农民自建既有住宅的节能改造项目,按照市建委和市农委联合下发的《关于20**年**市开展既有农民住宅节能保温改造示范项目实施办法的补充规定》申报奖励资金。
(七)除城区四合院和平房外的城镇住宅节能改造项目,按照以上第(一)、(三)、(四)款申请补助资金,不足部分原则上由业主和原产权单位各负担50%。应当由原产权单位负担的资金,可以按规定程序使用房屋维修专项资金的售房单位上缴部分。
(八)不能通过以上资金渠道解决的节能改造项目资金,原则由产权单位负担。其中,国家机关和与市或区县财政有缴拨款关系的事业单位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资金,纳入同级部门预算,依据市建委“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年度计划项目确认函”按部门预算程序申报。
(九)20**年尚未列入部门预算的国家机关和与市或区县财政有缴拨款关系的事业单位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资金,应于20**年6月底前,依据市建委“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年度计划项目确认函”由主管部门向同级财政申报。
(十)大型公建及普通公共建筑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融资进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项目,根据财政部财建[20**]558号文件的规定申请中央财政的贴息资金。
第八条居住建筑节能改造中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资金,可以由实施单位收取现金,或者由个人按有关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九条原产权单位为破产、困难国有企业的应由原产权单位支付的改造资金差额,附有关的证明材料报所在区县财政局审核。区县财政局认为符合补助条件,给予安排区县财政补助资金。
第十条既有建筑改造项目财政资金的审核与拨付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耗电分项计量远传设施安装资金预算、使用解危排险专项资金安排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市属各部门和市国资委系统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由市建委审核。集中供热系统的供热计量及系统改造的资金预算由市市政管委审核。使用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由市农委审核。使用市固定资产投资安排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审核。
(二)原产权单位为破产、困难国有企业的,应由原产权单位支付的改造资金差额,由区县财政局审核,确认符合财政补助条件,并且安排了区县财政补助资金后,向市财政局申请市级财政补助资金。
(三)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在项目业主与项目承包单位签定合同一个月内,将合同副本向市建委备案。每年9月底前,由项目承包单位凭贷款银行开具的利息支付清单向所在区县财政局申请贴息资金。区县财政局汇总后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会同市建委对提交的贴息材料审核后,符合中央财政贴息规定的,经财政部驻**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签署审核意见后,于当年**月底前上报财政部审批。
第十一条每年1月31日前,各区县建委(房管局)或市属各系统基建(房管)部门向市建筑节能与建筑材料管理办公室报送上一年度计划的完成情况,市建筑节能与建筑材料管理办公室在3月31日前完成对上一年度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完成情况的核查,并上报市建委和市财政局。中央财政奖励资金总额核定并下拨后,由市财政局和市建委、市市政管委参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北方采暖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957号)对各区县、各系统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进行考核,并将中央财政奖励资金拨付给各区县、各系统。
第三章项目实施与监督
第十二条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申报:
(一)市属各主管部门和各区县政府根据《**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专项实施方案》的附件《各区县、系统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任务目标和年度计划》,在20**年6月30日前,将20**年前已经完成和20**年实施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填写《**市()年度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计划汇总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项目清单),上报市建委。20**年6月30日前,将20**年底前应完成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清单和20**年实施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清单上报市建委。20**年6月30日前,将20**年实施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清单上报市建委。市建委将项目清单函告市市政管委。
报年度项目清单时,没有中央空调的普通公共建筑和砖混结构住宅楼进行外墙和屋面保温改造的,需附由市建委招标确定的专业机构的评估论证报告。
(二)属于固定资产投资范畴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按照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程序进行申报、核准。
(三)市级财政全部或部分拨款事业单位办公建筑和职工住宅节能改造项目,由建筑物使用单位填写《**市()年度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计划确认表》(见附件2,以下简称项目确认表)向所在系统申报。
第十三条项目的技术评估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符合《**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专项实施方案》中技术路线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免于评估;超出技术路线要求的,申报单位应当组织进行改造的可行性研究,并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提交市或区县建委委托的评估机构,按照《**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评估导则》,进行节能改造的可行性评估。经评估改造技术路线合理的,方可按照以上第十条要求,进行项目申报。
(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评估机构应按照《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评估导则》,对节能改造技术路线的经济性、合理性进行评估,向申报单位出具评估报告,由申报单位连同项目申报资料一并报市或区县建委。评估费按照改造总投资的千分之二,列入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预算。
(三)对具备节能改造必要性但节能改造技术不合理的项目,评估机构向项目申报单位提出节能技术改造建议,由项目申报单位按照评估机构的建议调整项目节能改造技术后,申请复评估。
第十四条市建委根据《**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专项实施方案》对上报的建筑物改造项目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确认各项目的改造内容、标准和任务量。市市政管委对集中供热系统的改造项目进行审核。建筑物、供热系统的改造项目衔接后,由市建委和市市政管委将审核的意见反馈给上报单位,并将审核结果汇总表抄送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
(一)申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审批确定。
(二)申报市财政补助的市财政全部或部分拨款事业单位办公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申报单位向本系统主管部门申报,由各系统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市建委汇总,市建委向市财政局提出下年度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和资金预算。
(三)列入下年度市财政补助计划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项目,由市建委函告各系统和区县,各系统和区县通知项目申报单位。
(四)项目申报单位凭市建委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年度计划项目确认函,方可向市发展改革委或市财政局申请资金。
第十五条申报固定资产投资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申报程序办理项目立项等审批手续。
改变建筑主体结构、外立面颜色、形状、风格、增加建筑面积的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应按照规定进行改造初步设计后,报规划管理部门审批。
建筑物节能改造增加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或工程造价在3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不办理项目开工手续。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简化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的立项、规划、施工许可等审批程序,缩短审批周期,保证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十六条项目的设计施工组织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列入年度财政补助计划的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项目申报单位应委托进行改造设计与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组织编制项目具体实施方案和概预算,对应进行施工招标的由区县或所在系统组织进行招投标。改造资金超出计划资金的,超出部分由申报单位自筹解决。
(二)安装热计量表和温控装置的工程,应使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认证的产品;更换建筑外门窗的工程,门窗各项性能应达到**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01-602-2006)和**市《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01-621-2005)对外门窗的要求;进行建筑外墙和屋面保温改造的工程,保温层技术指标、厚度和做法应符合**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01-602-2006)和**市《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01-621-2005)对墙体和屋面保温的要求;进行集中供热系统节能改造的工程,应符合《供热采暖系统水质及防腐技术规程》(DBJ01-619-2004)及相关规定要求。
(三)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施工验收规程等有关标准精心组织施工,对进场材料和构件进行抽样检测。项目申报单位应对所拨付的资金单独列账,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并随时接受市和区县有关部门对工程质量、安全和政府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
(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设计实施方案应征求供热单位的意见。室内采暖系统的热计量改造、计量表和温控装置的选型应充分考虑既有集中供热系统的实际情况,与之协调一致。其中楼宇热计量表的数据应能实现远传到**市建筑能耗统计的信息平台。
第十七条市和区县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改造项目的安全、质量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改造项目完成后,由申报单位组织项目工程质量和资金使用情况的验收,形成验收合格报告并向市或区县建委工程质量管理部门和建筑节能管理部门备案。验收不合格的,按照验收意见进行整改后,重新组织验收。
第四章附则
第十九条各级财政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部门预算和既有建筑改造资金的管理,依据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条件,做好对项目实施方案可行性、科学性的审核,做好对承担单位报送资金申请材料真实性的审核。要确保财政资金的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进行处理:
(一)违反规定,扩大资金使用范围,提高标准;
(二)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资金;
节能技术评估导则范文2
关键词: 绿色建筑;绿色建筑技术;绿色建筑发展
Bright Technology Park Co., Ltd. China MerchantsAbstract: With the economy and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urbanization, environmental issues have become increasingly prominent, resources, energy depletion, environmental degradation has threatened the survival of mankind and future fortable and healthy living to meet under the premise of the promotion and development of green building, to achieve efficient use of resources, with minimum impact on the environment.At present, China in the development of green building process, there are still many problems and challenges, and only recognize these problems and challenges to green building in the future to promote the healthy development of our country.Keywords: green building; green building technologies; green building development
随着社会经济及城市化的快速发展,环境问题日益突出,资源、能源的枯竭,环境的恶化等已威胁到人类目前及子孙后代的生存。在此背景下,对于能源消耗大户的建筑领域,世界各国纷纷提出绿色建筑的理念来寻求建筑与自然的和谐,在满足舒适健康的居住前提下,实现高效率地利用资源,最低限度地影响环境。于是,绿色建筑便成为建设业界力捧的“宠儿”,大力发展绿色建筑已成为一项意义重大而又十分迫切的现实任务。但目前我国在发展绿色建筑的过程中,还存在诸多问题和挑战,只有认识到这些问题和挑战,才能在未来促进我国绿色建筑的健康发展。
一、绿色建筑的内涵界定
绿色建筑是遵循保护地球环境、节约资源、确保人居环境质量这样一些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原则,由西方发达国家于20世纪60年代率先提出的一种建筑理念,又称可持续建筑或生态建筑。由于各国经济发展水平、地理位置和人均资源等条件不同,对绿色建筑内涵的理解不尽相同,但归纳来说,绿色建筑是应用环境回馈和资源效率的集成思维去设计和建造的建筑,是可持续发展的建筑。我国《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中,将绿色建筑明确定义为“在建筑的全寿命周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
二、我国绿色建筑应用与发展存在的问题分析
尽管我国绿色建筑的应用与发展,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总体来看,绿色建筑在我国才刚刚起步,还处于试点和发展阶段,大部分建筑师和工程师对绿色建筑的概念还相当陌生。此外,绿色建设的基础研究相对滞后,总体建筑质量较差、区域差异大、制度体系不完善、人们的绿色环保观念欠缺等多方面的特殊国情,使得我国在发展绿色建筑的过程中面临比发达国家更多的困难和问题。具体而言,我国绿色建筑应用与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为如下方面:
1、对绿色建筑缺乏科学的理念和认识
目前,国内外学术界对绿色建筑的概念有许多不同的解释,但核心的内容是根据当地的自然环境,运用建筑学、生态学的基本原理,合理安排组织建筑与其他相关因素的关系,使建筑物与其周围环境成为一个有机的结合体,同时具有良好的室内气候条件和建筑物的自我调节能力,并具有节地、节水、节能、减少污染、延长建筑寿命、改善生态环境等优点。但目前在促进我国绿色建筑的发展过程中,还缺乏科学的认识。比如,有的人认为只要将建筑物周围加一些绿化就是绿色建筑,在建筑物内部点缀一些植物就是绿色建筑,建筑物单纯的节能就是绿色建筑;还有人认为建筑的平面将来有重新划分的可能就是生态建筑等等。除此之外,还有人认为绿色建筑就等于高价和高成本建筑。这些观点只停留在绿色建筑的表面,对绿色建筑的理解是不全面的,也是不科学的。
2、绿色建筑技术及产品不尽成熟,经济效益不明显
我国绿色建筑基础研究滞后,国内节能技术、节能建材及产品还很不成熟,使用成本高且种类不全,配套施工技术复杂,用后易产生一些工程问题,致使开发商缺乏尝试节能建筑的兴趣,更不用说涉足需要更多新技术、新材料支持的绿色建筑了。若大量采用国外的先进设备和技术,必然导致绿色建筑造价昂贵,不利于应用推广。由于缺乏对技术的有效应用,使得我国绿色建筑成本初期投入大,长期经济效益不明显。从目前绿色建筑在我国现阶段的发展状况来看,其初期投入较高,虽然长期的社会效益、环境和生态效益显而易见,但直接经济效益(节能效益)却相对较低,成本回收期长。而在市场经济为主导的当前社会,投资人出于投资风险考虑,往往追逐短期利润和资金的快速回笼,对绿色建筑的积极性不高,而为了寻求卖点,“绿色建筑”这样的词语更多的会出现在开发商炒作的广告语里,而不是实际建设中。
3、缺少系统完善的绿色建筑技术评估体系
绿色建筑评估体系是发展绿色建筑的技术支撑,涉及到多个领域,是一个跨学科多专业研究课题。然而,我国在这方面的研究起步较晚,虽然现在也出台了一些标准和技术导则,但体系并不完善。国内现阶段很多项目是为评星、评级而做的绿色建筑,出现了技术“冷拼”以及戴“绿帽子”现象。为了拿到相应奖项或分值,不惜代价使用高新科技,或花钱做摆设,完全忽视建筑成本和功能,走上极端的误区。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很多房地产开发商为了迎合广大居民回归绿色田园生活的心态,许多建筑开发商在楼盘销售过程中打出“绿色”旗号,绿地景观中植树种草、造人工湖、安装太阳能热水器,然后就号称是“绿色建筑”。消费者在买房时,往往会被“绿色”吸引,住进去后却发现自己的住宅根本称不上是绿色建筑。实际上,绿地面积的多少并不是判别绿色建筑的主要指标。
4、绿色建筑专业人才和机构比较缺乏,有待进一步提升
目前,我国尽管部分学者对绿色建筑的研究热情非常高,但相当多的设计人员不熟悉绿色建筑设计,采用绿色建筑方案往往会增加工作量和工作难度,从而降低了实践绿色建筑的积极性。同时,绿色建筑的落实,需要一种在项目前期就有多个工种、多个责任方参与的“整体设计”理念,并贯穿于立项、规划、设计、施工以及后期使用的全过程。而在国内,很多方案开始没有考虑成熟,后期再深入调整,很难实现绿色建筑全生命周期的功能。因此,迫切需要设置与绿色建筑相关的专业机构,培养绿色建筑专业人才,使各工种相互协调、整体作业。
三、对进一步促进我国绿色建筑发展的对策建议
绿色建筑其本质都是注重以人为本,强调节约资源和能源,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基于我国绿色建筑发展与应用中存在的问题,未来我国的绿色建筑要获得快速、健康和持续的发展,需要从如下方面来构建并完善我国绿色建筑的发展:
1、加快绿色建筑理念推广,树立科学的绿色建筑意识
基于目前我国对绿色建筑认识中存在的问题,我国绿色建筑发展的相关部门要通过大力宣传绿色建筑带来的各种效益,倡导绿色生活方式,加强人们的绿色意识,从而逐渐增加绿色建筑的市场需求,促使开发商积极开发绿色建筑,从源头上有效推动绿色建筑的发展。除此之外,还要积极倡导绿色经营方式,进行绿色运营、管理、营销、服务等。积极引进、消化吸收国外先进适用的绿色建筑技术,加快国内绿色建筑关键技术研发及产业化进程,不断降低初投成本。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密切跟踪研究国际绿色建筑发展的动态和趋势,加强技术合作,汲取有益经验,推动市场融合,不断提高我国绿色建筑的整体水平。为此,我国相关部门应设立执法监督机构,为绿色建筑的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激励绿色建筑的发展,运用经济杠杆的作用,制订优惠政策(给予补贴,减免税收等);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可通过示范工程的榜样力量积极引导市场,明确政策导向,吸引投资帮助绿色建筑的推广与发展。
2、积极采用绿色建筑技术,提升绿色建筑的市场竞争力
虽然我国的建筑业总体上科技含量不高,信息化水平低,施工企业大都是传统的粗放经营方式,无论是技术装备还是管理水平都与国际先进水平有一定的差距。但是,我国建筑企业要在未来的国内外绿色建筑市场上有一定的竞争优势,必须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以形成企业的核心能力。为此,建筑企业要注重完善科技装备投人机制,适时更新陈旧设备,不断提高技术装备水平,开展建筑科技开发应用研究,结合工程项目,针对未来建筑的特点,有计划地组织科技攻关,研究开发新机具、新工艺、新材料。注意自主创新和积极引进、吸收和消化国际先进适用技术和科技成果,力争在太阳能电能、太阳光照以及高层住宅和建筑的发电系统等方面有重大的突破。除此之外,还要进一步掌握和使用好再生原材料施工工艺的部件技术,尽快地实现传统的工艺向快餐施工工艺、清洁施工工艺、超大型装备工艺过渡。加大对各单项技术进行整合和集成的力度,在绿色建筑智能气侯调节与再生能源利用的改善技术、资源回收技术等单向生态技术的成果基础上,形成地热利用与建筑一体化和太阳能、沼气以及风能建筑一体化,使建筑区域内的绿色能源得到综合使用。
3、构建完善系统的绿色建筑发展的评估标准体系
绿色建筑应该标准化,强制执行现有的法规和节能标准,大力推进企业贯彻ISOI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等措施推进绿色建筑的发展。同时完善绿色建筑的技术标准支撑体系。国内很多节能技术尚未成熟,包括节能建材、施工技术等。学习发达国家这方面的最新技术,使我国的绿色建筑逐渐形成定量评价模型及标准。另外,建立绿色建筑的评估认证体系,推动绿色建筑标准的实施。如美国的绿色建筑评估体系,就制定了有关绿色建筑的量化标准与评估体系。严格执行节能标准,同时加大绿色建筑标准的认证和推广力度。以节能为突破口,全面推进节水、节地、节材,从整体上提升建筑的资源节约水平。对绿色建筑的认证,十分重要的是对室内有毒有害气体污染的认证。如日本《室内空气污染法》明确指出,超过有损健康指标的材料不能用,法规的出台对提高材料开发商的环保意识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4、加快人才队伍建设,提升绿色建筑发展的人力资本素质
针对目前我国绿色建筑发展过程中存在的缺乏人才队伍和相关机构的问题,我国要加快人才队伍建设,提升绿色建筑发展的人力资本素质。对急需熟知绿色建筑理念、致力于绿色建筑建设的专业人才,可通过高等院校进一步完善绿色建筑相关学科建设,或增加绿色建筑相关课程,来培养适应绿色建筑发展需要的各类专业技术人才和复合性人才。可通过定期组织绿色建筑相关培训,提高各行业不同层次从业人员的绿色建筑应用能力;还可在建筑师资格认证或行业资质相关评审中,适当增加对绿色建筑知识的考核,提高从业人员的绿色建筑素养。
参考文献:
[1] 李百战.绿色建筑概论[M].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2007: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