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措施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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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措施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措施范文1

关键词:改革;法治环境;黑龙江省

中图分类号:D6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913X(2016)09-0033-02

近年来,黑龙江省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学习贯彻重要讲话精神,毫不动摇地坚持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坚持稳中求进、改革创新,着力建设过硬政法队伍,不断提高政法工作能力和水平,切实做到政治可靠、执法为民、公正司法,扎实推进平安龙江建设和法治龙江建设,为提前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优质高效的服务环境。

一、以完善地方立法为契机。提升黑龙江省法治环境建设效能

地方立法是针对特定区域、特定情况制定的立法,所以必然直接影响着其立法区域内的经济、文化、甚至是民主政治的发展状况,同时也与该区域内的绝大多数公民的权利、义务休戚相关,因此,对地方立法必须加以完善,以期最大限度地实现立法目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实现和保障市场、区域经济一体化内在要求,构建一个规则统一、透明,无体制和无法律、法规、政策冲突的良好区域法治环境。我国是统一的单一制国家,在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前提下,地方省会城市和较大城市以及自治州、自治县的民族地方立法主体也有权根据本行政区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政策。地方立法在发挥地方积极性,解决本行政区范围内的改革发展和各项社会事务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同时也不可否认,各地方政府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在制定地方法规、政府规章、政策等方面存在不同程度的冲突;在招商引资、出口创汇、土地审批、税收、人才引进等方面竞相制定优惠政策,对外来企业投资、产品市场准入、收费、银行信贷、市场管理等方面设置壁垒,采取歧视性政策,搞地方保护主义等。由于区域内部的各地方政府受“诸侯经济”的影响,缺乏大市场和区域经济一体化意识,各地方政府间又缺乏协作意识与机制,经济发展缺乏统一规划,人为地造成各行政区之间资源、财力、人才的严重浪费,各种生产要素难以流动,资源的优化配置存在障碍。这些问题严重阻碍了统一市场和区域经济的形成与协调发展。因此,在实现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的进程中,各地政府就必须提高协作意识,在自愿、平等和有利于各方发展的基础上加强协作,通过建立区域立法协调机制来制定共同的市场规则、整合区域法治环境,消除各种体制和地区壁垒,有效实现区域内部的协调化和一体化,形成良好的法治大环境,促进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形成本区域的比较优势,参与国内外的市场竞争。

要加大相关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清理工作力度,及时提出废止、修改有关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的建议,首先应当站在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高度,突出管理与服务并重、寓管理于服务之中的原则,合理设定政府的权力和责任,注重规范政府权力,明确政府责任,强化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职责,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其次通过多种形式公开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尤其是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有重大影响的立法项目,要召开座谈会或者听证会听取各方意见,科学设定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使立法充分反映广大人民群众的意愿,切实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第三,立法工作深入基层、深入实际开展调研,切实摸透立法所规范领域的真实情况,力求准确把握事物的内在规律和发展趋势,弄清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找准立法需要规范的重点,有针对性地拟定相关制度和措施,增强立法解决实际问题的针对性。

二、以司法体制改革为先导。优化法治环境管理格局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发展和完善。一要坚持正确政治方向抓好改革。准确把握中央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精神,从实际出发,有方向、有步骤、有秩序地推进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二要立足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抓好改革。以实施发展战略为切入点,加大司法改革创新力度,努力破解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的司法障碍。三要着眼人民群众司法需求抓好改革。加强保障人权的司法制度建设,健全完善立案和执行工作体制,健全社区矫正制度,建立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真正做到改革为了群众。四要调动各方力量抓好改革。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对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组织领导,各级政法机关要有效解决影响和制约政法工作发展的突出问题,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形成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强大合力。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措施范文2

一、存在的问题

目前,与市委的要求和群众的期望相比,与加快发展、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的新形势相比,与发达地区相比,我市经济发展软环境方面仍然存在一定的差距,主要表现在:一是思想观念跟不上形势发展的需要;二是关于优化经济发展软环境的制度或政策措施不健全、不完善;三是存在工作措施不力、落实不到位的现象;四是一些政府部门职能转变不到位,还没有真正实现由“管理型”向“服务型”的转变;五是一些政府部门服务质量不高,有关要求服务的一些规定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甚至存在流于形式的问题;六是一些行业存在不正之风;七是一些部门执法不规范;八是信用环境还存在很大的差距。这些问题表明,我市建设经济发展软环境的任务还十分艰巨。

二、几点建议

(一)切实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全力塑造招商、亲商、富商的人文环境。要开展扎实有效的宣传教育活动,使广大干部牢固树立起“抓软环境就是抓经济发展。抓经济发展必须抓软环境”的意识,形成人人关心、人人支持、人人参与软环境治理的良好格局。

(二)深化改革,强化服务,努力打造优质、高效、文明的政务环境。政务环境是打造区域经济发展软环境优势的重要标志。一要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二要继续深化审批制度改革;三要大力推行政务公开和加快发展电子政务;四要进一步加强机关效能建设;五要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切实加强政风行风建设。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措施范文3

[摘 要]民主法治,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首要特征,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根本保障。实施“十一五”规划纲要,基本实现辽宁老工业基地的全面振兴,必须高度重视民主法治建设。

[关键词]民主;法治;规划纲要;政治保障

[冲图分类号]D6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426(2006)06-0007-02

《辽宁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以下简称《规划纲要》)的指导思想强调要“以和谐辽宁建设为保障”。民主法治,足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首要特征,也是构建社会土义和谐社会的根本保障。《规划纲要》专题部署了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各项任务,政治文明建设的日标是民主法治。实施“十一五”规划纲要,基本实现辽宁老工业基地的全面振兴,必须高度重视民主法治建设。

一、推进以政府职能转变为核心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为落实科学发展观提供体制保障,校正经济社会的发展方向

我国目前的行政管理体制同经济社会发展不断推进的新形势还存在着不适应的方面,需要进一步加以解决。比如,《规划纲要》强凋,以科学发展观指导辽宁老工业基地振兴,必须更加注重科学发展,更新发展观念,丰富发展内涵,创新发展思路,坚持速度、结构、质量和效靛相统一,努力实现既快又好地发展;强调促进城乡、区域、经济社会、人与自然的协调发展。但是,在一此地方,忽视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的传统工业化模式并末完全破除,偏重数员扩张,以GDP论英雄,为片而追求产值、速度不惜以大量消耗资源和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造成了高增长低效益,导致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十存在的结构不合理、经济增长方式粗放、投资占目扩张、社会事业发展滞后、城乡和区域发展不平衡等突出矛盾和问题长期得不到有效解决,直接影响厂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进步。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很多,但根本原因在于体制机制不适应,特别是行政管理体制不适应。这种不适应的表现是多方面的,比如政府职能越位、错位和不到位,对企业投资经营活动直接干预过多,机构设置不合理,职能交叉重复、政绩考核体系不科学,等等。行政管理体制存在的种种弊端造成了投资过度、无序竞争、重复建设等问题,影响了政府正确履行宏观调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已经成为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的瓶颈,影响科学发展观的落实。端正各级领导干部的政绩观,破除计划经济下政府上导的数量扩张型经济发展的旧模式,更好地发挥巾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化解经济什会发展中的深层次矛盾,实现科学发展,迫切需要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要按照《规划纲要》的部署,在“十一五”期间,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政府职能转变为核心,以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刑政府为目标,全面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要强化政府的经济凋节和市场监管职能,继续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巾场中介组织分开,加强和完善宏观调控,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健全和维护市场运行秩序,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要强化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能,努力提高公共产品的总量与质量,稳步增加政府公共服务支出,调整和优化公共服务结构,不断扩大公共服务的覆盖范围。要强化政府的社会管理职能,合理调节收入分配,发展社会事业,完善社会矛盾纠纷解决机制。要转变行政管理方式,完善行政管理决策机制,健全对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事项决策的协商和协调机制,健全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事项决策的专家沦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仙制度,健全对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决策的公示、听证制度。要全面推行依法行政,加强行政法制建设和经济法制建设,加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的行政执法体制,保证各级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职权、履行职责。要完善对行政管理权力的监督机制,强化对决策和执行等环节的监督,建立体现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要求的干部实绩考核评价制度,认真推行政务公开制度,完善人大、政协、司法机关、人民群众、舆论依法进行监督的机制。要深化政府机构改革,优化政府组织结构,加强政府自身建设,提高行政效率。总之,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要通过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形成有利于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促进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机制,推动经济社会发展转入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轨道。

二、扩大民主参与,规范利益诉求,建立利益整合平衡机制,让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惠及广大人民群众

《规划纲要》强调,要更加注重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和质量,把社会和谐作为振兴辽宁的目标和必要条件,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努力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努力实现社会公平。为此,《规划纲要》对坚持以人为本,以扩大就业,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发展社会事业、改善生态环境等为重点,认真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为现实的利益问题进行了具体部署。这’一切体现子一个根本着眼点,就是要让全省人民共享发展成果。但是,日前我国不同社会阶层之间收人不平等现象的加剧对此造成了严峻的挑战,引发了深刻的社会矛盾,公正问题日益引起人们的瞩日。解决好这一问题,按照《规划纲要》的部署,真正使4200万辽宁人民在振兴中普遍受益,最根本的措施就是加强民主法治建设,进一步扩大人民民主。

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引起我国经济和社会结构的变化,带来利益主体和利益需求的多元化。多元化是活力的源泉,只有社会的多元化发展才能创造出和谐社会的墓础。但是,多元化使利益分化和利益冲突不可避免,使得人民内部的利益关系日益呈现出纷繁复杂的局面,社会成员利益表达和利益诉求已经成为一项基本的公共需求。如果各种利益关系和矛盾不能及时有效地调整和解决,就会在各个社会阶层和群体之间造成对立,甚至成为社会不稳定和动荡的根源。必须积极推进民主政治建设,形成有组织、有秩序的利益表达和利益诉求机制,通过正当的利益发达和利益诉求,防范与化解经济社会矛盾与风险,形成经济社会发展的合力。

和谐社会是一个有能力解决和化解利益冲突,并由此实现利益大体均衡的社会。需要做的是用有效的制度安排来容纳和规范利益表达,尤其是增强弱势群体表达和争取自身利益的能力。社会利益的多元化要求通过民主法治的

途径加以协调。民主是实现社会和谐的重要条件。广大人民群众直接或间接地参与国家政治生活与社会管理,对国家重大事务享有知情权,就各项重大决策和立法建汉进行充分表达和交流,就能更好地反映和维护多数人的根本利益和共同利益;同时,这也是增加政府透明度、限制政府权力、防上政府腐败、提高政府绩效、实现社会和谐的基本制度安排。

在党的领导下实现对社会多元利益的整合,做到全面代表各个方面的社会利益群体,把“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的要求具体化,必须借助各项国家民主政治的制度性平台,建立以利益调节为核心的社会整合机制,建立规范的社会对话和协商机制,引导各个利益群体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利益诉求,使人民群众民利的实现有形、有序和有效,从而妥善协调和处理不同群体之间及群体内部的利益关系,调节和缓和利益矛盾,使各方面的利益得到兼顾,使发展的成果为全体人民共享。

三、坚持依法治省,严格依法行政,维护司法公正,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发育良好的市场经济既是充满活力的,又足由严格的秩序加以规范的,市场经济的有序性是由法治支撑的。法治是社会调整摆脱偶然性、任意性和特权,形成高度稳定有序与和谐状态的必然要求。有了法治,市场经济才能规范公正,否则,就会是扭曲腐败的。目前我国经济社会生活中的种种不公正现象,都与后者相关。实践证明,离开法治所维护的秩序,我们既实现不了《规划纲要》所确定的效率日标,也实现不了《规划纲要》所确定的公正目标。

遵循规则、体现秩序等法治要素是和谐社会最基本、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没有法治的进步就没有和谐社会的构建。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实现公平正义;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构建诚信体系,维护经济秩序;保护知识产权,推动科技创新;保护资源环境,促进入与自然和谐,等等,这一切都须臾离不升法汁。只有将经济社会生活的基本方面和主要关系纳入法治的轨道,使国家权力的行使和社会成员的活动处于严格依法办事的状态,社会调控和管理才能摆脱随意性和特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才能形成,经济、政治,文化和谐发展与社会全面进步才有基本的秩序保障,整个社会才能成为一个和谐的社会。以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通过在民主基础上制定的法律法规,确定利益主体、界定利益范围,指导利益分配、协调利益关系,并对社会弱势群体给予救助,才能维护社会公正。当社会成员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通过法律途径来进行恢复和修补;当社会主体利益发生矛盾或冲突时,根据法律规定自行调节或通过司法程序解决争端,才能将社会矛盾和冲突控制在一定限度之内。总之,只有建立在民主基础之上的法治,才能避免社会利益矛盾的激化,才能使各个阶层实现共赢共荣,公平合理地分享社会发展和进步的成果。因此,实施{规划纲要》,一项极为重要的任务,就是要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坚持依法治省。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措施范文4

一、做法成效

南通市自2015年3月被确定为国家级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城市以来,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制改革方面大胆探索创新、高点定位设计,初步构建了“以整合规范执法主体、相对集中行政执法权、推动执法重心下移、完善基层执法制度体系和创新执法监管方式为主要内容,全面推进部门内部、跨部门跨行业和区域性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总体框架,建立了权责统一、权威高效、具有南通特色的城市综合管理行政执法体制。2016年1月,全国机构编制工作会议暨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座谈会在南通召开,其改革经验受到了大会肯定。他们的做法主要是紧扣“四个环节”、“推动四个转变”:

(一)理清执法职能,推动“权责不一”向“权责统一”转变。为锁定权力“基数”,理顺权责关系,强化执法责任,南通市通过三步来理清执法职责:一是梳理执法权力。对市、县城市行政执法事项进行了全面梳理,搞清每项执法权的事项内容、法律依据、行使范围、执法主体、机构设置、编制核定、处罚频次等情况,并在此基础上分层分类建立行政执法权力库。二是明确执法权限。除法律法规和上级有明确规定、暂时不适宜由基层政府承担的行政执法职能外,将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环境保护、交通运输等领域执法职能,逐步交由县(区)承担,实现“属地化管理、扁平化执法”。县级政府按照“能放则放、按需下放”的要求,推动重心下移,逐级编制“责任清单”,做到“法定职责必须为”。三是理顺执法关系。业务主管部门履行主体责任,重点做好拟定政策措施、组织编制规划、实施审查审批、统筹协调指导、落实监管责任等工作;承担行政执法的部门,依法履行执法监管、行政处罚及其相关的行政强制等职责,理顺了城市管理执法的交叉问题,提高了执法效率。

(二)整合执法机构,推动“职权分散”向“相对集中”转变。为整合归并执法机构,相对集中行政执法职能,南通市从四个层面分类构建综合执法体制。在市级层面,整合优化部门内部执法监管职能,除法律法规有明文规定和不宜实施集中执法的情况外,将多个处室、多支队伍行使的行政执法职能集中归并到一个处室或者一支队伍行使,明确执法责任,落实执法流程,建立协同机制,实现“一个部门一支队伍(一个处室)管执法”。在县级层面,对执法职能相近、执法对象相同、执法方式相似的城市管理、市场监管、资源环境、农林水利、交通运输、文化旅游等领域的相关执法职能和机构整合,推进跨部门、跨行业综合执法,实现“一个领域一支队伍管执法”。在市辖区,由街道城市综合执法机构统一集中对外开展执法工作,实现“一个街道一支队伍管执法”。比如,中编办确立的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单位崇川区钟秀街道办不仅组建了综合执法局,还将市场监管、环保、城建、水利、公安、文化等领域的9大类143项执法职能,统一划入街道办事处集中行使行政执法权,有效地提升了街道的治理能力和监管水平。在镇(街道办)级层面,将适宜在基层行使的执法职能全部下放,并通过组建城镇综合管理办公室,并加挂城管综合执法中队牌子集中行使执法权,实现“一个区域一支队伍管执法”,达到了“小事解决在村街,大事控制在镇(街道办)区”的目标。

(三)下移执法重心,推动“看得见、管不着”向“管到底、管到位”转变。南通市深刻认识到,城市综合管理行政执法的重点在基层,难点在一线,为解决这些难题,他们通过三个途径推动执法重心下移:一是下移执法机构。对基层发生频率高、执法监管结合紧密、需要较强专业技术进行支撑的领域,采取下移执法机构的方式开展综合执法,原有执法力量大部分随同下移,不仅充实了基层执法力量,并且实现了网格化、全程化、立体化监管。二是下沉执法力量。对城市执法事项主要发生在基层、专业技术要求适宜、执法部门力量相对薄弱的领域,通过条块结合,整合执法力量,充分发挥基层政府的统筹能力,开展综合执法工作。比如在市辖区,将原有城管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整建制划转下移到街道办事处,日常管理以街道为主,所有执法人员定点落实到社区、邻里、街坊、路段,实现分片包干,责任共担,形成了富有特色的“街邻城管”模式,有效地提升了执法效率。三是下放执法权限。对与城市管理关系密切、现有力量和能力能够有效承接、适宜由基层政府实施的执法事项,采取直接下放的方式,统一由基层政府开展区域性综合执法。

(四)健全执法机制,推动“粗放执法”向“精细执法”转变。为推进城市综合行政执法,提升执法的准确度、精细度和有效度,南通市探索建立了执法运行、执法保障、信息互联三大机制。执法运行机制,即:先后建立监管与服务责任清单追责机制、“双随机”检查机制、举报奖励机制、告知承诺失信惩戒机制、重大风险监测防控机制和监管绩效评估奖惩机制,这六项机制的建立,规范了城市执法监管行为,杜绝了任性检查和执法扰民,保证了“分得清责任、找得到人头”。执法保障机制,即:在财政供养人员总量不增加的前提下,盘活存量、优化结构,切实做到职责整合与编制划转同步实施、队伍设立与人员移交同步操作,确保执法力量重点用于一线;健全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行政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严格执行执法评议考核、案卷评查、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等制度,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设立城市综合管理巡回审判法庭,建立城市执法部门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实现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无缝对接;加强执法经费、装备、车辆、办公设施等软硬件建设,确保综合执法各项保障措施落实到位。信息互联机制,即:探索“互联网+”的执法模式,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网等技术,加快建设覆盖全市、上下贯通、功能完善、数据共享、运行高效的综合执法体系。

二、经验启示

改革无定式,创新无止境。南通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制改革的成功,关键在于立足自身实际,推动管理创新,走出了一条以体制创新引领城市发展的成功之路,给我们带来深刻启示和有益借鉴。

(一)敢于担当负责、勇于开拓创新是前提。南通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制改革之所以取得巨大成效,主要在于各级干部思想大解放意识强。面对改革重任,他们有思路、有激情、有胆识,富有敢想、敢干、敢闯、敢为人先、争创一流的进取精神,正是在这种精神的带动下,推动了改革向纵深迈进。我们必须进一步解放思想,切实增强全面深化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制改革的紧迫感,主动作为、勇于创新,让城市变得更加优美舒适、干净整洁、规范有序。

(二)大胆探索实践、做好顶层设计是基础。为推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顺利实施,南通市坚持分类施策,根据不同层级的不同需求,在改革总体框架内,分类研究制定切合实际、易于操作的改革目标、试点任务和实施路径,既强调改革的顶层设计,也充分尊重基层改革的自主性和创造性,较好地解决了城市管理制度的衔接与转轨问题,形成了具有自身特色的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我们要准确把握新型城镇化发展规律,按照精细化管理的目标要求,在政策层面做好顶层设计,尽快出台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并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推动城市管理改革与经济社会同步发展。

(三)明确职能权责、理顺运营体制是关键。南通市在推进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制改革过程中,坚持立足实际,把重点放在基层发生频率较高、与群众关系密切、多头重复交叉执法问题比较突出的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环境保护、交通运输等领域,坚持编随事走、人随编调,真正实现了管理重心下移,执法力量下沉,彻底扭转了城市管理职能繁杂、权责不清、力量分散等突出问题,执法效能大幅提升。我们必须抓住城市管理新旧体制转轨的有利契机,把该统的统到位,该放的放彻底,执法重心下移,力促城市管理执法水平再上新台阶。

(四)健全保障机制、推动高效运转是重点。为确保城市综合管理行政执法走上制度化、规范化道路,南通市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中、省相关文件精神,综合运用法治思维方式,建立了一套权责清晰、协调顺畅、保障有力的长效运营机制,既做到了于法周延、于事简便,又解决了难题、化解了矛盾,从而在制度层面保障了城市综合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常态、高效运转。我们在推进城市综合管理行政执法工作上,必须强化机制创新、制度创新,用规章制度规范执法行为,用体制机制推动依法行政。

三、工作建议

通过考察学习南通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制改革工作经验,并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陕发〔2016〕22号)文件精神,结合汉中实际,我们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加快理顺城市管理体制。主动适应新型城镇化发展要求,打破陈旧体制羁绊,建立市政府统一领导,市住管局(综合执法局)牵头,市级各相关部门负责行业指导和监督管理,区负总则、街道主抓、社区自治,市民群众自觉参与的“两级政府、四级管理”的“大城管”体制。一是明确管理职责。在市、县(区)、镇(街道)三级政府设立由行政首长负责的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各级住管部门,定期研究城市(镇)管理重大事项。市级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调整设立到市住房和城市管理局,并进一步夯实其管理职责。市级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在现行制度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各自管理职责,规划建设部门负责城市总规、中心城市控制性详规等战略性规划的编制审批以及相关制度、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等工作;住房和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城市(镇)管理工作的宏观指导,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等工作。县(区)实行规划建设管理一体化运营机制(中心城区规划由市级规划部门审批),负责本辖区城乡规划、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城市(镇)管理等职责;镇(街道办)全面履行城市(镇)管理综合执法职责。二是下移执法重心。按照属地管理、权责一致的原则,全力推动城市管理执法重心下移。市级层面,在市住管局(综合执法局)下整合设立15-20名人员力量的市城市管理执法支队,主要承担规划执法、监督检查、考核考评、业务指导、人员培训等职能,市综合执法局其余机构和人员全部下放到汉台区,并将中心城区园林绿化、路灯管理等机构整建制划归所在区;县(区)在城市管理机构基础上组建城市综合管理执法局,并下设城市综合管理执法大队,具体负责城市管理、案件督察督办等工作;镇(街道办)成立综合管理执法中队,在辖区内具体开展综合执法工作,其业务工作接受主管部门指导,日常管理以所在地党委、政府为主。三是厘清职权边界。进一步明确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范围,将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以及其他部门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执法频率高、多头执法扰民问题突出、专业技术要求适宜、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的事项逐步纳入城管执法范围,以此提高城市管理效能。

(二)严格规范城市执法行为。必须改变传统的执法模式,树立以人为本理念,转变执法方式、规范执法行为,不断提升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一是强化队伍建设。按照“编随事走、人随编调”的原则,整合归并执法队伍,推动执法力量向基层倾斜,提高一线和城郊结合部的执法力量配备比例。加强对城市管理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严格实行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统一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不断优化城市管理执法力量。二是推行权责清单。坚持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和权责一致、权责匹配的原则,进一步优化调整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权责清单,向社会公开职能职责、执法依据、处罚标准、运行流程、监督途径和问责机制,并根据改革推进情况实行动态管理和调整。三是改进执法方式。综合运用行政指导、激励、扶助、调解等非强制手段,引导当事人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时化解矛盾纷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积极推进网上执法办案系统建设,健全执法办案信息查询系统,推行网上行政服务工作,探索快速处置、非现场执法等新型执法模式。

(三)强力推进城市综合管理。积极探索城市管理的有效途径,大力推进城市综合管理精细化全覆盖,努力塑造整洁优美、文明和谐的城市新形象。一是加强市政管理。建立规划、建设、管理部门之间有机衔接和良性互动机制,及时做好竣工市政公用设施相关信息移交,实现城建档案信息共享。加强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和维护,严格控制城市道路开挖和占用道路行为,强化市容秩序治理、生活垃圾收运管理、园林绿化养护等工作,确保市政设施安全运行。二是整治重点环节。加强城市建筑物立面管理和户外广告、门店牌匾等设置,整顿城市地上地下公共空间使用秩序,严厉打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优化城市街区路网结构,打通城市断头路、丁字路,科学设置交通信号、标识标线、隔离设施,合理施划停车泊位,加快推进城市步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不断增强城市交通微循环系统功能;下功夫治理渣土垃圾外溢、车辆扬尘等现象,大力推进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管理,全面改善人居环境。三是建设智慧城市。加快综合性城市管理数据库建设,强化视频监控、环境监测、交通运行、供水供气供电等城市运行数据的综合采集和管理分析,建设覆盖市、县(区)的数字化信息平台。推动数字化城市管理向智慧化升级,实现感知、分析、服务、指挥、监察“五位一体”。建立统一的“12319”城市管理服务热线,并实现与“110”报警等电话的对接,不断提升综合执法效益。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措施范文5

中国封建政治制度的重要特征是“行政”、“司法”合一,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们如何对封建司法行政进行研究呢?在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中,秦汉、唐、宋、明清的体制建设和社会管理极具代表性,正如刘著所言“中国封建司法行政体制是伴随廷尉等司法机构和职官的设置而逐步形成的。战国、秦汉是司法行政体制的形成期,唐代是司法行政体制的发展期,宋代是司法行政体制的完善期,明清是司法行政体制的成熟期。”[1](p1)因此刘著的第一个特点是分别研究秦汉、唐、宋、明清的司法行政特点,归纳司法行政体制在不同时代的特点。第二个特点则是作者具体分析了各个朝代司法行政体制的演变、运作特征、司法行政体制与监察体制的关系,纵向评析了司法行政体制运作效率及得失。

从内容来看,刘长江的《中国封建司法行政体制运作研究》第一部分阐述了秦汉司法行政体制概述及运作。正如其所言,秦汉是封建司法行政体制的形成期,首先皇帝掌握全国最高的司法权,凡有重大难决案件,均须上报皇帝裁决。[1](p9)这也是整个封建社会司法行政的特征,皇帝的谕旨、诏令是最高的法源,从秦至清,“司法机关成了御用工具,所有的重案、疑难案件都要由皇帝亲自裁决,皇帝还可以通过直诉、录囚等方式直接了解和干预司法工作。此外,其他案件的审理也要定期向皇帝汇报。皇帝处理案件,既可以遵守现行法律,也可以权宜行事,置法律于不顾。”[2](p22)其次是司法体制的中央集权。由于封建政治中央集权的特性,封建司法行政体制也是中央集权。法律由中央制定,重案、要案要向中央汇报覆核。第三是司法体制行政化。中央设专门的司法机构廷尉寺,但其司法权受行政权力的牵制,司法机构与行政机构往往不能严格区分,甚至让行政官员参与司法工作,让司法官员兼任他职。地方不另设专门司法机关,实行地方行政权与司法权合一。秦汉地方行政分为县、郡两级,郡守、县令既是地方行政长官,又是司法长官。汉武帝时设立刺史,至王莽时改刺史为州牧,州牧为新的一级地方军事行政长官,享有地方的司法大权。第四是初步建立了诉讼制度和审批程序,在诉讼方面,秦代从诉讼主体的身份上可分为自诉和公诉。汉代在秦代的基础上,把告分为口诉和书告,书告一般为重大案件,还有“诣阙上书”,直接向中央机关控告。秦代还有复审制度,但对复审是由原机关还是上级机关审、是实行两审终审制还是三审终审制、是逐级复审还是越级复审等问题,秦律没有进一步说明。[1](p50)汉代审级制度则初步完善,第一级为县令,第二级为郡守,第三级为廷尉,最高审判权在皇帝手中。根据案情的大小,审批组织分为“独任制”和“杂治”,唐代的三司会审及明清朝审都是在此基础上演变形成的。后代的诉讼和审批制度都是在秦汉的基础上发展而成的。第五是奠定了中国法律的基本精神。秦代的立法以法家为指导思想,瞿同祖指出了中国封建社会“法律之儒家化”的特性,“儒家以礼入法的企图在汉代已开始”[3](p345),影响了整个封建社会。

在第三章和第四章,刘氏认为唐代是封建司法行政体制的发展期,主要表现在一些方面:第一,唐代建立了比较严密的司法行政体系。大理寺是最高司法审判机关,负责审理中央百官犯罪及京师徒刑以上案件,在中国司法制度上首次出现了司法行政与司法审判分立的现象。刑部是中央司法行政机关,主要负责复核大理寺及全国各州府上报的流罪以上的判决,还兼管狱囚簿录、给养供应等司法行政事务。御史台负责监督刑部和大理寺的司法审判活动,遇有重大疑难案件,亦参与审判。三司互相监督,逐渐演变成明清的三法司制度。第二,以《唐律疏议》为代表的法典是中华法系的集大成者,具有承前启后的重要地位。《唐律》具有编制体例逻辑性强、内容统一稳定等特点,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十分广泛,维护皇权专制、贵族官僚特权、地主阶级的私有利益、维护宗法家族制度和良贱等级,五代、宋、明、清的立法皆仿效《唐律》。第三,司法行政程序上有所完善。在立案方面,严格了告、诉的各项程序,必须自下而上逐级上诉,不得越级。在审批人员上,首次以法典的形式肯定了司法官的回避制度。建立了较前代更加完备的复审制度,县所判定的徒罪案件由州负责复审;流罪和死罪案件则须由刑部复审;大理寺、京兆府和河南府初审的徒刑案件和官吏犯罪案件,申报至尚书省、刑部复审。第四,加强了司法官员的培养。秦汉时期司法官吏选任与普通官吏的方式大体相同,唐代置律学,培养“律学士”。置明法科,把律学列为科举考试的重要内容。若欲入仕,还需通过相关法律条例的考核。

宋代的司法行政较多体现了分权制衡思想。宋太祖鉴于五代之乱,在国家体制建构方面采取了一系列分权制衡的措施。设参知政事分割宰相的行政权,设三司分割财政权,设枢密院分割军事权,置通判以制约知州。刘著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了宋代司法行政的特点:第一,在中央设立了审刑院,即在刑部之上增设了一级复审机构,加强了皇帝对司法的控制。第二,宋代的司法行政体制已完善。加强了司法官员选拔,设立了高级法官的专门考试“试刑法”和针对司法吏员地量试收补、抽差填缺。在立法方面,增创了“折杖法”和重杖处死,加重处罚“盗窃”罪,减轻处罚“贪赃”罪,增加了民法条款,对有关刑具的式样及适用、囚徒管理、病囚治疗及讯囚、拷囚有了更为详备的规定。在司法程序方面,将受理分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移送管辖,将审判管辖分为级别管辖、地区管辖和专门管辖。在庭审制度上,最终形成了古代州县长官亲自坐堂审判的制度。完善了刑讯制度,在唐代对于刑讯的条件、方式、过程等已有明确的规定,宋代进一步完善,规定刑讯的对象是罪犯,且罪犯公然抗拒方可依法刑讯。对刑讯时杖数、施刑部位及施刑者亦有明确规定。宋代的判决亦自成体系,实行鞫谳分司制度,实行录问与翻异别勘制度。第四,宋代的刑法更为残酷,在法定五刑(笞、杖、徒、流、死)之外,增加了刺配、凌迟。

明清是封建司法行政体制的成熟期。在全书最后一部分的表述中,刘长江认为明清司法行政机构体系完善。一则三法司组织机构的壮大。以地方行政区划设置为准,明朝刑部改设十三清吏司,清代刑部下设十八清吏司及其他办事机构。改御史台为都察院,分设十三道监察御史。三法司会审制度成熟。二则法典体系细密完备,时代特征明显,对政治和社会生活中可能遇到的各类专业法律问题都做了细致的规定。清代百姓呈告须有呈词,设有代书。诉状应由原告本人亲投,同时法律允许诉讼能力受限制者采用代告。庭讯时,原告、被告、干证等主要当事人到齐方可开庭审理;断案时,还有刑书、差役、值堂等协助审理,负责法庭的书记、传唤等事务。审讯的具体情形、两造详情、证人详情、审讯官员及参与者情况、供词、画押、物证、法庭陈诉等信息均以文字形式记录完整。判决,明代司法审判中,要求承审官不仅要严格依照成文法判决,而且必须明确写出所引法条的出处、内容。清代更为严格,引律比附应详细说明。复审,分为轻微案件中因两造不服判决自主上诉和法律规定的必须申详案件的自动复审。明清规定笞杖案件,各府州县决配,徒流至死罪案件,应由上级复审。徒罪以上案件,无论被告是否服辩,均进入复审程序。承审衙门应完善案卷材料及文书,案卷与人犯一并申详。执行方面,明代笞、杖刑由承审官在判决后三日内行刑。府州县对徒、流刑无执行权力,只能执行除此而外的贴杖刑。死刑的执行在复奏回报后听三日执行,不可在禁刑期执行。

直隶地区的死刑由刑部执行,外省以巡按御史为主。清代笞杖可折数减免,而徒罪一般发本省驿递。流罪的囚犯,其流配之地有明确规定,终生不得回原籍。死刑的立决人犯,待获批准后即可执行。行刑的时间应回避停刑日、节气、斋戒等特殊时段。

刘长江《中国封建司法行政体制运作研究》的另一个特点是通过具体深入的个案分析来探讨司法行政体制运作的特点及反思。刘著中精选了各朝代的典型案例,“盗牛案”“巫蛊案”“阿云杀人案”等通过具体的案件的审理程序,反应当时司法行政体制运作的特点。“东海孝妇案”,刘氏认为这是一起典型的“经义决狱”现象。“徐元庆复仇案”则反映了唐代“礼”与“法”的冲突及《唐律》维护贵族官僚特权的特点。在“李斯谋反案”“姚文秀打杀妻案”“弘治朝何孝子案”的分析中,刘著利用案例来反映当时司法行政体制运作中的问题,暴露了立法技术的缺陷和皇权专断、政治腐败对司法行政的弊端。

刘长江的《中国封建司法行政体制运作研究》介绍了中国封建司法行政体制的发展、演变及特点,反映了封建司法行政体制的本质及运作实态,对新时期的司法改革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美中不足的是,全书分各朝代展现了司法行政体制,而没有就整个封建司法行政体制做一阐述及评析。此外,还可就司法行政体制与其它司法模式进行比较,分析其优劣。(作者单位:西华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

参考文献:

[1]刘长江.中国封建司法行政体制运作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4年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措施范文6

两本书营造学习好氛围

在该院法官的办公桌上,摆放着《你在为谁工作》、《工作要有好人品》两本书。

翻开书本,“人品,是人真正的最高学历”,“有德有才重用,有德无才巧用,无德无才避用,无德有才忌用”,“责任是升华人生价值的内在力量”……一句句话语,给人以深刻的教育和启迪。

XX年初,该院党组提出了“人才强院、管理兴院”的工作思路,将XX年确立为全院的“学习年”,要求大家潜下心来,挤出时间,多读书,读好书,钻研业务,提升能力。

开展将“大学讨论”活动后,该院又将两个活动有机结合起来,精心挑选,将《你在为谁工作》、《工作要有好人品》两本书的学习作为“读好书、好读书”系列活动的重头戏,鼓励大家认真研读,仔细品味,提升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案件研讨会激发学习热情

5月15日,**县法院会议室里气氛热闹,不时传出激烈的争辩声和肯定的鼓掌声。

原来,这是该院为助推“大学习、大讨论”活动深入开展,围绕办案实践中的疑难问题,精选案件而开展的研讨会。院领导和来自办案一线的法官30余人参加了研讨,大家围绕精心选定的疑难案件展开研讨。这次研讨的是我国有关人身损害赔偿中工伤赔偿请求与民事侵权赔偿请求竞合的问题。法官们从法律适用的不同角度出发,各抒己见,激烈讨论,气氛异常活跃。通过研讨,引发了大家对我国目前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的思考,并就如何完善这一制度提出各自的意见和建议。

通过疑难案件研讨会的平台,大家在交流中互相学习,开拓视野,碰撞出了思想的火花,激发了的学习热情,提高自身业务素质,也把“大学习、大讨论”活动推向深入。

巡回审理便民促和谐

XX年以来,**县人民法院在全县16个乡镇设立26个巡回审判点,人民法庭定期在巡回审判点上开展巡回审判、法律咨询、法制宣传、指导人民调解活动,风雨无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