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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社会责任的理解范文1
责任品牌是对社会责任承诺的兑现
《WTO经济导刊》:好的企业离不开好的品牌建设,从您的专业角度如何理解“责任品牌”?
徐俊:品牌是什么?品牌是一种关系承诺,通过就产品功能、服务品质或用户体现所做的一系列承诺,并可以界定一个企业与其客户或消费者之间的关系。从这一角度出发,责任品牌应该是指一个企业对其客户或消费者以及其他相关者作出的有关企业社会责任的承诺,比如环境友好性、对用工关系、对善用资源的承诺。这样的承诺有助于企业与客户或消费者之间超越产品或服务实用层面,进而在价值观和情感共鸣方面,建立和巩固关系。这样给予责任的关系注定对于企业的可持续发展以及整个社会的进步是有益的。
《WTO经济导刊》:对于企业社会责任的承诺有助于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和进步,您的依据是什么?
徐俊:企业是社会的一个主要部分。企业有责任为社会的发展做出贡献。一个企业需要盈利来回报投资者,但用于盈利的产品和服务必须符合人类的需求或者能够解决社会生活中的问题,并且盈利的方式不能只着眼于短期利益,应该是长期可持续的。杜邦公司对于社会责任的承诺是践行和推动可持续发展,我们希望杜邦的品牌体现如此的承诺。
《WTO经济导刊》:但如何让这种承诺真正兑现,树立起品牌来?
徐俊:既然品牌是一种承诺,那么其成功与持久就取决于承诺的兑现。杜邦把可持续发展贯彻在公司的整体经营战略中,深入到业务策略、研发策略、人才策略、企业管理、安全生产、环境表现、市场开发与服务等各个环节;我们的业绩考核和评估也必须围绕可持续发展这一品牌承诺而展开。杜邦持续经营两个多世纪,是世界最长寿的公司之一。秘诀之一就在于在世界各地积极承担企业社会责任,遵循“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切实体现杜邦的品牌承诺。
责任品牌建设需要实践和沟通
《WTO经济导刊》:在杜邦把可持续发展贯彻到公司的整体经营战略中后,企业公关势必会反作用维持可持续发展,那么您认为责任品牌与责任公关有没有区别?两者与责任传播的关系是怎样的?
徐俊:品牌是一种承诺,而“责任品牌”是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承诺。按照这一逻辑,有关企业对于社会责任的承诺的沟通以及其他方面的传播就是“责任传播”。而“公共关系”是企业与其利益相关方进行互动、沟通、促成合作的手段和方式之一,属于企业大传播的范畴,那么责任公关也理应成为企业整合责任传播的手段和方法之一。
《WTO经济导刊》:责任公关是责任传播的手段和方法之一?是否可以理解为责任传播还需要其他方面来支撑?
对社会责任的理解范文2
关键词: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社会责任法学基础责任主体弱势群体
《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立法活动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随着立法活动的推进,伴随着理论研究和实践活动的不断勃兴,人们越来越认识到中国农民的组织建设问题,特别是农村市场主体的建设问题是解决我国“三农”问题的重要抓手。合作经济组织是农村市场主体的新兴力量,并将逐步成为农村市场主体的主体力量。它较好地解决了户营经济走向市场问题,成为改变单个农业生产者和大市场之间进行不对等交易状况的重要组织体,成为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保护农民利益、促进农村稳定和农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主体力量,成为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建立和谐社会的重要组织载体。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在破解“三农”难题方面正发挥着一种独特经济组织形式的巨大作用。研究中,我们发现: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社会责任在《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的相关制度安排中存在很多契合点,需要我们加以明辨、利用和规范,以更好地发挥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在解决“三农”问题中的组织作用,从而使正在进行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的相关制度安排更加具有科学性、前瞻性、指导性和适应性。
一、必要的明确: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和企业社会责任的再认识
现实生活中,人们大都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了解不深,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认识存在明显的差异性。基于此,我们有必要先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和企业责任进行相应的诠释,以便更好地认识和把握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社会责任,进而展开相关研究。
(一)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内涵的把握
目前,学术界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有不同的理解。狭义理解的认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指各种类型的专业农业合作社,是同类产品的农业生产经营者自愿联合起来,维护和发展成员利益,自主经营、自我服务、自负盈亏的合作经济组织。最广义的理解认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包括各种类型的农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协会、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股份合作企业以及供销合作社和信用社。广义理解的认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指除供销合作社和信用合作社以外的各类农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协会、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股份合作制企业。从上述三种不同的理解看,都存在明显的不足:狭义理解的有过窄、不准确之嫌;最广义理解的则界定过于宽泛,将乡镇村经济组织等不属于合作经济组织的包括进来,显然是错误的;广义理解的亦有同最广义理解的一样的错误。笔者认为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界定是非常有意义的工作,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是正在进行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立法中的最基础性工作之一。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社会责任与立法中相关制度安排的契合问题研究,仍需从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概念的明确开始。
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进行界定,首先,要明确其实质应是合作社,定义要明确合作组织的特点。实践中可借鉴1995年国际合作社联盟(InternationalCo-operativeAlliance,简称ICA)和2002年国际劳工组织(InternationalLabourOrganization,简称ILO)对合作社的定义。其次,要考虑其经济性。很显然,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经济合作组织,而非政治合作组织,更非文化合作组织。其经济性特征决定其承担社会责任的内容有其特殊性。再次,界定其定义时要把握其“约定共营合作经济”、“对内不以盈利为目的”和“民有、民管、民享”的组织原则等特征。最后,要充分考虑中国国情和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趋势。基于上述考虑,我们尝试着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作如下定义:“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农民依法自愿联合组成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实行民有、民管、民享原则为其成员提供生产经营服务的经济合作组织。”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基本特征有五:一是一个合作组织;二是一个经济合作组织;三是依法自愿联合,体现平等和退社自由;四是对内不以盈利为目的;五是实行民有、民管、民享的组织原则。
(二)企业社会责任界定的分析
企业社会责任(CorporateSocialResponsibility,有人称作“公司社会责任”)理论最早产生于上世纪的德国和美国。早在1920年,企业社会责任开始被德国公司法学者提出。企业社会责任是对以盈利为目的、以股东利益最大化为使命的传统企业理论的修正与提升。企业社会责任承担的理论支撑主要是基于企业公民(corporatecitizenship)说、相关利益人(stakeholder)理论等主要理论观点,其概念是根据企业和社会关系的发展而发展的,在政府权威日益衰弱、社会自主治理程度越来越高的现代社会,必然要求社会各个部分都相应地承担各自在社会治理和社会和谐运行中的责任。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解也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学术界主要有如下几种学说:其一是“二元最大利益说”。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企业不能仅仅以最大限度地为股东们营利或赚钱作为自己的唯一存在目的,而且还应当最大限度地增进股东利益外的其他所有社会利益。其二是“特定社会义务说”。企业社会责任是企业在谋取自身及其股东最大经济利益的同时,从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目标出发,为其他利害关系人履行某方面的社会义务。其三是“法律责任说”。企业社会责任是企业及其机关的成员在做出经营决策以及在经营活动中所负有的不威胁、不侵犯社会利益的义务以及违反此种义务而向社会公众承担的第二性义务,并以不利后果为表现。其四是“维护并增进社会利益义务说”。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企业在谋求股东利润最大化之外所负有的维护和增进社会利益的义务。等等学说在从某些层面勾画出企业社会责任内涵的同时,也存在明显的不足。如“二元最大利益说”在对传统股东至上主义观念进行修正的同时,过于强化了企业对社会的责任,这必将会导致企业发展动力的匮乏和发展目标的盲失,从而反过来实现不了对股东利益之外的其他所有社会利益的增进,更不用说是可持续增进了。“特定社会义务说”看似有道理,但定义中“社会义务”涵义的宽泛和“某方面”界定的模糊使得定义空泛而无用。“法律责任说”则抹杀了法律责任与社会责任的差异性,使社会责任法律化的步伐超越了历史发展的阶段性,从而走入“真理向前迈进一步就会成为谬误”的泥潭。“社会利益义务说”尽管看到了企业社会责任的本质,但其“维护并增进社会利益义务”的界定仍属空泛。由此,我们可以看出,要准确地对企业社会责任下一个定义是相当困难的。企业社会责任应是一个既具有相对固定内涵,又处在不断发展变化过程中的,不能随便下定义,也许下不了确切定义的发展性概念,是一个富有张力的概念,其内涵和边界必将随着社会向前发展而发展。学术同仁们对企业社会责任的每一次界定,都是在为接近其概念内涵的真理而努力。
(三)企业社会责任性质的理解
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界定无疑是重要的,但把握其性质更具有理论和实践价值。就企业社会责任性质而言,从形式角度看,概括起来大致有三种观点:一是独立责任说,把社会责任理解为经济和法律责任以外的一种责任。独立责任说承认企业在履行经济责任之外还存在对立的一面责任——社会责任。独立责任说较好地展现了针对传统企业责任观点的不足而提出用新责任弥补其不足的现实构想,较好地体现了企业责任在不断发展的历史发展观。正如乔治•斯蒂纳(GeorgeA•StEiner)和约翰•斯蒂纳(JohnF•StEIner)在《企业、政府与社会》一书中所说:“企业社会责任的观念是在与传统经济观念相对抗的过程中缓慢发展起来的。这两种观念之间的紧张状态并没有停止,它还会继续下去。”[9]在社会责任理论研究初期,独立责任说对唤起人们对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视无疑是重要的、有作用的。随着社会责任理论的发展,独立责任说唤起人们注意的必要性开始下降,社会责任中如何促进企业切实履行对利益相关者的责任,促进企业与社会的和谐发展正逐步上升为更重要的主题。独立责任说的最大缺陷是不能系统完整地理解社会对企业的期望,割裂开来看问题。表现为从内容上将经济责任与其他责任对立起来,从对象上把股东与其他利益相关者相分离并可能走向对立(独立责任认为:经济责任的对象是企业股东,社会责任的对象是企业股东以外的利益相关者)。二是混合责任说,把社会责任理解为经济责任、法律责任、道德责任等各种责任的混合体。混合责任说认为社会责任只是相对责任主体发生了变化,其责任本质仍分别属于经济责任、法律责任、道德责任等。如一个企业对另一个企业的经济责任,相对于企业而言是经济责任,相对与企业组织组成的社会而言就成了社会责任。混合责任说的严重不足是明显的,将社会责任看作是对象置换与内容相加,其本身就否定了人们对社会责任理论的智慧创造,使人感到社会责任理论的提出是连“新瓶装老酒”还不如的“旧盆装老酒”。三是独立责任说,把社会责任视为企业对社会承担的全面的综合责任。该学说最有代表性的观点由阿基?B?卡罗(ArchieBCarroll)提出。他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社会在一定时期对企业提出的经济、法律、道德和慈善的期望。美国经济发展委员会用三个同心责任圈来说明社会对企业的期望,即对企业的社会责任,从某种意义上也是对综合责任说的形象说明。它认为:在三个同心责任圈中,最里圈是企业明确的有效履行经济职能的基本责任;中间一圈是企业在执行这种经济职能时对社会价值和优先权的变化能够承担的一个持积极态度的责任;最外圈是新出现的还不明确的企业责任。综合责任说为人们提供了一种新的认知社会责任的思路。事实上,其与独立责任说的差别只是在形式上,它仍然没有回答“社会责任是什么”的本质问题。
就企业社会责任性质而言,从内容本质角度看,概括起来亦有三种主要观点:一新是法律责任说;二是新道德责任说;三是公益责任说。从现阶段来看,将社会责任本质定义于法律责任显然是有失偏颇的。不管是旧法律责任也好,还是新法律责任也好,法理学的社会责任应有其本质的内核,与法律责任应有本质的区别,其与法律责任内核的融合尚欠社会历史发展的基础条件。新道德责任说似乎满足企业社会责任存在的客观现实,但其没有看到企业社会责任的发展趋势,世界各国纷纷有加快对企业社会责任立法的趋势。如果我们对企业社会责任本质把握时,没有看到这一点,也终将决定其所得结论是短命的,乃至是错误的。企业社会责任是在建立全面和谐可持续发展社会时,用道德、法律、市场机制规范企业行为的必然结果,是“个人本位”到“社会本位”法学理念平衡发展的结果,是法律对利益机制进行平衡协调与平衡公平与效率价值实现的结果。企业单纯在守法条件下追求利润最大化已无法实现全面和谐可持续发展的美好社会,已被无数事实所证明。市场机制的缺陷、道德自律性的不足、法律本身的局限,使得全面和谐社会的建立需要社会给出超越传统责任的新责任安排。公益责任是否是一种新的责任安排呢?我们尚需进一步的研究。笔者认为,就企业社会责任发展的现实性来看,企业作为“企业公民”、作为社会有机体的一分子,在谋求自身有机体生存发展的同时,履行为建立全面和谐可持续发展的美好社会而协助政府、社会解决社会问题或支持社会公益事业等改善社会的责任,确应是一种企业责任发展的正确选择。
二、有益的探讨: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社会责任的理论基础和责任主体分析
(一)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社会责任的理论基础
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论基础分析,学者们均投入了一定的精力。企业不仅是独立的经济实体,而且是具有法人人格的重要的法主体,是承载伦理义务的伦理主体。就企业责任的经济学基础、社会学基础、法学基础和伦理学基础等不同方面,学者们展开了颇有见底的分析。在此基础上,笔者结合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特点对其社会责任的主要理论基础作必要的探讨。
1.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社会责任的经济学基础
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社会责任的经济学基础集中地反映在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经济学特征和表现上。与企业不同的是: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因而,可以说它不是典型的经济实体。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体现的是农民成员之间基于相互信任和合作关系的“社员的集合”,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要为农民成员谋取利益,但又不直接作为经济利益的承担者,更多地是以一个体现成员利益的媒介存在,对于农民成员而言,其利益的实现体现一定的财产权益的获得,但更多地表现为成员从组织中获得服务。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体现出合作经济的特征,一定程度上表现为一个“穷人的联合体。”从某些意义上来说,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存在,就是在为社会弱势者提供联合的组织体,通过这样的组织体运行,为成员提供与社会强势者进行平等对话的可能。1844年10月,世界上第一个比较规范的消费合作社——罗奇代尔“平等先锋社”(RochdallSocietyofEquitallePioneers)的诞生就是“穷人联合”的经典体现。由此看来,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经济特征与其社会责任存在很多的契合点。
2.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社会责任的法学基础
平衡协调利益。法是调整利益的,利益问题一直是人类社会生活中的根本问题。利益问题,特别是利益矛盾和冲突问题是文明社会的制度焦点,是人类设立制度的原点问题。有了利益矛盾和冲突,人类社会就有了协调这种矛盾冲突的客观需要,社会随之建立起新的利益分配机制或新的社会制度规范。正如马克思所说:“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每一个社会经济关系首先作为利益表现出来”,在历史的早期,个人利益被作为一种绝对利益而被法律自始至终地推崇和保护。亚当?斯密提出的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一致性”为人们追求个人利益提供了理论基础。亚当?斯密认为:个人“追求自己的利益,往往能使他能比在真正出于本意的情况下更有效地促进社会利益”。边沁也认为“社会是一个个人的总和,社会利益是个人利益的总和——只有每个人真正在追求他自己的最大利益,最终也就达到了社会最大利益。”到了19世纪末期,随着人们对社会利益的关注,加上以庞德、耶林等为重要代表提出的社会利益理论的推动,人们逐渐认识到“社会利益包括并高于个人利益”,法律的目的就是社会利益,社会利益是法律的创造者,是法律的唯一根源,所有的法律都是为了社会利益的目的而产生。社会利益理论的崛起为法律或国家限制个人自由、干预个体行为创造了理论基础,个人利益的极度膨胀及过分追求导致的社会问题被人们越来越重视,制止纯粹利益取向的市场短期行为和机会主义已成为法律不能推卸的责任。社会利益观念的勃兴与企业责任的提出是一脉相承,其平衡协调个人与社会利益,将个体对利益的追求置于社会整体利益的发展上进行评价,最后实现对个体利益可持续最大化追求,已成为社会责任发展和相关立法活动展开的基础。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所强化的组织成员的合作自由与平等是平衡协调利益的现实写照和最好地运用。
平衡公平与效率。公平和效率都是法的基本价值。法律往往通过保证机会公平来实现公平,通过缩小贫富差距来实现公平;通过确立和保障市场经济制度来保证经济效率,通过解决市场失灵来提高效率;通过法律的可确定性,确立和保障市场经济制度、降低成本,运用确定的科学方法来提高效率。从世界上第一个合作社产生起,公平原则就是架构合作组织一切制度的首要原则。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以公平为生存基础,以追求公平为已任,不得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的,其对公平的追求体现对形式意义上和实际意义上的公平、组织内公平与组织外公平的合理追求。在强化公平价值的同时,作为一类合作经济组织仍希望通过对效率的提高为增加组织整体利益和可持续发展的长远利益作贡献,使合作经济组织在更广的空间、更长的时间里用更多的财富实现可持续均衡分配,从而真正实现公平。在我国,公平与效率本质是统一的,相互联系的,是一对相互矛盾,又相互适应的社会价值。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出现为实现公平程度的提高伴随效率的增加、效率的增加伴随着公平程度的提高提供了较好地组织体。公平与效率兼顾,促公平发展,促效率提高成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制度安排的必然选择。
平衡协调“个人本位”与“社会本位”理念。法理念的变化对社会组织的勃兴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从“个人本位”思想到“个人本位”与“社会本位”兼顾的思想,是人类个体、组织、社会等关系进行科学思考和实践发展的结果。人们逐步认识到对个体自由的保护与实现的方法之一,就是对个人自由适当限制。个体让渡部分自由和权利给组织和社会,可以使个体在更好的环境、更广的空间里有更大、更好、更高的自由。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很好地体现了这一理念的要求,农民成员通过对个人部分权利转移给合作经济组织,通过合作经济组织与社会的协调与妥协,实现自身的利益。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一些制度安排很好地体现了“个人本位”与“社会本位”的平衡兼顾问题,很好地解决了追求农民社员个人利益和公众福祉的平衡。
除此之外,国家职能观念的转变、正义与义务观念的拓展、社会伦理和社会学的发展等等都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社会责任的承担提出了要求、提供了条件。
(二)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社会责任的责任主体
在企业社会责任的研究中,我们往往只注重研究企业社会责任相对人问题中企业对谁承担责任的问题。由于企业社会责任问题不可能象债权债务关系那样有相对应的特定责任权利人,人们只能将企业社会的相对人先虚化为“社会”后,漠然地指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社会整体”。责任相对人问题在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社会责任中会经常遇到。笔者认为:与企业社会责任一样,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社会责任的相对人应是与社会利益的享受主体一致,一般是社会公众或社会整体。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作为侵权行为人,应向相对的社会公众或社会整体承担责任。有人可能会认为,社会公众或社会整体仍是表现对社会责任相对人的虚化。笔者认为:人们之所以有如此看法,是源于社会责任本质的未确定性,源于还没有让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社会责任法制化,没有建立使其承担起社会责任的法律机制。如果我们用法律规定了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应承担的社会责任内容,用法律赋予社会公众或社会整体监督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承担社会责任的权利,明确谁来代表社会公众或社会整体行使相应的诉讼权利,并依法确定了其事前、事中、事后进行监督的程序和救济的途径,那么我们就不会再感到社会公众或社会整体的虚化。
企业责任研究必须解决责任的归属问题。韩国商法学教授李哲松认为,企业社会责任的责任主体是董事;国内学者则认为,董事不是企业社会责任的唯一主体,企业、控股股东等都应是企业社会责任的主体。笔者认为:国内学者的研究较为合理。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与企业有重大差异性的经济组织,其社会责任主体是谁呢?我们可以分三个层次来探讨:第一,具备法人条件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作为责任主体。我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模式和称谓多种多样,如各类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股份合作制企业、各种类型合作社、“公司+农户”、“经纪人+农户”等。事实上,这些称谓中有的属于农民兴办的企业,有的属于经营形式而非组织形式,有的属于供销社、信用合作社等特殊组织形式,他们均不是处于竞争弱势地位的法人型农民联合体。从《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的立法看,该法重点规范的应是符合合作社特点的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对具有独立人格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理应由其自身作为社会责任的承担主体,如其以自己的财产利益、人格利益承担相应的刑事、行政和民事责任。第二,不具备法人条件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作为责任主体。由于立法滞后,我国尚存在大量的非法人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对其社会责任应由其开办者、管理者和农民组织成员承担相应责任。有必要说明的是:农民组织成员承担的责任应是有限责任,不能象合伙组织那样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三,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经理人员及控股股东作为责任主体。这些人员未尽其职责,使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违义务,应先由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依前述内容承担责任;与此同时,由这些成员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对周边环境造成损害,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理事、监事等未尽职责的成员应承担取消其职务等人身责任,特定条件下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合理的归结: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社会责任的具体表现
由于各个国家发展所处的历史阶段不同,受经济、政治、文化、道德等多因素的影响,企业社会责任在不同国家及同一国家的不同历史时期的内容是不尽相同的,且随着历史的不断向前演绎企业社会责任处于不断的创新发展之中。我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社会责任更体现出这样的特点。尽管如此,我们追寻世界上企业社会责任发展的脚步,结合我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和社会责任理论发展的实际,仍可以归结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社会责任的主要内容。
(一)最紧密的责任——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对职工的社会责任
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存在本身就是一种价值。其社会价值的体现就在于对职工提供了就业机会,并承担部分对职工的福利、教育、安全、社会保险等方面的社会义务。可以说,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在尽社会责任时,最紧密的社会责任就是对合作经济组织职工的责任。职工与合作经济组织有着直接利益关系,职工利益理应得到优先保护。就我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现状而言,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对职工应尽的社会责任主要有:(1)建立健全职工参与合作经济组织管理活动的各项制度,使职工在与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中有一定的话语权。不能因为是合作经济组织而忽视职工作为生产经营管理主体作用的发挥,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要为最活跃的生产要素——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发挥创造条件。(2)按时足额发放职工工资和奖金,并随社会发展不断提高职工工资和福利水平。(3)积极改善劳动条件,防止重大安全事故发生,不断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和培训,积极预防职业病,不断提高劳动者综合素质和能力。(4)丰富职工业余文化生活,培育良好组织文化,尊重职工,努力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最普遍的责任——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对消费者的社会责任
人人都是消费者。消费者作为产品和服务的最终享有者,其权益的维护应是社会永恒的主题。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向社会提供的农产品或服务,与人们生活密切相关,其影响远远大于工业产品。如假种子会使农民颗粒无收,假化肥会使农作物生长困难、土地肥力下降,进而影响环境。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对消费者履行社会责任,最优先的考量就是为其提供优质的农产品或满意的社会服务,通过提供这样的产品或服务,直接或间接保护消费者。与此同时,还不得欺诈消费者,不得谋取暴利,不得强迫消费者购买自己的产品或接受自己的服务等。
(三)最直接的责任——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对投资者和债权人的社会责任
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而言,投资者和债权人是与其有着最直接联系的利益相关者群体。就投资者而言,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以劳动结合为主的经济组织,体现很好的人合性,其投资者的数量和份额受到很大是限制。不过,我们应该看到各种农业股份合作制组织的产生,使合作经济组织从经典走向现代。资金的介入使缺资金的农村有了新的资金支持,极大地促进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对投资者的重视,必将成为农民合作经济发展的重要内容。合作组织对投资者的社会责任主要表现在:一方面让投资者享有应有的参与合作经济组织管理的权利,实现“合作民主”,为其行使权利创造必要的条件;一方面尽其忠实和努力的职责,为投资者尽可能提供较高的投资回报率,保证合作经济组织资产保值与增值,确保投资者在企业中的利益。当然,我们应看到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以劳动结合为主的特点决定了投资者的投资回报率应受到限制。
对于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债权人而言,合作经济组织应尽可能做一个“信用人”。其对债权人应尽的社会责任有:及时准确地向债权人通报组织信息,做到不编造、不隐瞒;诚实守信,不滥用组织人格,按期主动偿还债务,使债权人及时实现债权,为债权人提供借贷安全保证。保证债权人的利息实现,是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对债权人承担社会责任的最高表现,是稳定社会市场经济秩序、构建和谐信用农村社会的需要,是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应尽的社会义务。
(四)最重要的责任——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对社会的社会责任
合理承担社会运行成本是所有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尽的责任,是承担社会责任最重要的内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作为农村社会中基本组织形式和基础层次,理应将其作为最重要的社会责任内容。对社会的社会责任主要是指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对环境及社区可持续发展、社会公益事业与社会慈善事业,乃至对作为社会组织管理者的政府所应尽的责任。
环境问题是关系到所有人利益的问题,是关系到全人类发展的大事,需要一切社会组织和个人付诸行动。为了防止环境恶化,使人类平等地享有优良环境带来的好处,人类就应摒弃人类中心主义,强化生态良知,恪尽对环境保护的社会责任。现实生活中,强势群体有能力避免环境恶化的后果,但却有可能转嫁环境恶化的责任。弱势群体要么根本没有相应的责任意识,要么有相应的责任意识却无避免环境恶化后果的能力。对此,我们决不能任凭其发展。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作为弱势者的联合,理应主动承担法律以外的一系列环境保护的社会责任,如合理利用资源,防止对资源可持续利用的破坏所进行的掠夺性利用;走循环经济发展的模式;积极参与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和服务工作,切实提高职工和组织成员的环保意识等等。wWw.gWyoO
对社会责任的理解范文3
引言
经济高速增长为航空运输业的快速发展提供了难得的机遇。但与此同时,由内外贸易所带来的环境、消费者权益、能源可持续利用等问题逐渐凸显,这引起了学术界对航空运输业企业社会责任的关注。我国航空运输业的企业社会责任研究才刚起步,还没有全面、深入地开展企业社会责任研究,因此研究航空运输业中航空公司的企业社会责任不仅充实了航空运输业企业社会责任理论,而且对航空运输业的企业社会责任工作的开展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企业社会责任效率是企业社会责任的核心问题。国内航空公司是否应履行企业社会责任不再是争论的重点,能否高效率履行企业社会责任已成为航空公司的首要任务。企业社会责任效率的提升能够带动航空公司的运营效率、技术效率等多方面的协同增加,进而提高航空公司的经济效率。因此,对航空公司企业社会责任效率问题的研究至关重要。
从管理学角度讲,效率是指在特定时间内组织的各种投入与产出之间的比率关系。效率与投入成反比,与产出成正比,是达到结果与使用资源之间的关系。张英奎等提出企业社会责任效率隶属于经济学的投入产出范畴,即企业社会责任投入的有效性[1];亦可理解为在资源配置的过程中,必须考虑投入与产出的关系,即产出要大于投入,或以同样的投入获得更多的产出,或以较少的投入获得同样产出[2]。这里,企业社会责任效率可理解为企业使用有限资源履行社会责任所达到的程度,即投入或产出的有效性。
5.1结论
运用产出导向的SBM-DEA对国内外15家航空公司的企业社会责任效率进行测算,结果显示:
(1)国内的航空公司企业社会责任效率整体不及国外发达国家的航空公司企业社会责任效率。整体上,近一半的航空公司企业社会责任效率值达到1,说明这些航空公司的企业社会责任相对非有效单元不存在投入的冗余和产出的不足,可以继续维持现有水平。
(2)国内航空公司企业社会责任履行情况参差不齐,其中企业规模大的中国国航、南方航空和东方航空履行企业社会责任的情况不及企业规模相对较小的厦门航空和海南航空。
(3)所有的无效决策单元都出现了员工总人数投入指标冗余现象,大部分的航空公司在二氧化碳减排量和正点率两个产出指标存在产出不足现象,需要改进最大的是中国航空公司。
5.2建议
为进一步提高国内航空公司的企业社会责任效率,提出以下建议:
(1)政府的积极参与。国内航空公司企业社会责任履行情况参差不齐,西方国家企业社会责任发展新趋势为越来越强调政府干预,通过将利益相关者中政府角色重要化,提高政府对航空公司企业社会责任的控制。
(2)建立完善的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机制。建立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机制,对航空公司的经营财务信息、环境保护信息、社会活动信息等内容通过标准的企业社会责任报告进行披露,这样能够将承担社会责任情况通告给航空公司的各方利益相关者。
对社会责任的理解范文4
摘 要:社会责任论是在40年代中期问世,10年后不仅在美国新闻界得到普遍认同,而且开始风行于西方各国。社会责任论不仅在一定程度上适应了西方社会的变迁,而且适合西方国家的现实需要。社会责任论的新闻自由观在强调新闻自由的基础上进一步强调新闻媒介对社会要承担的责任,所以它的到来是新闻界进步的一个标志。中国虽然没有明确的社会责任论新闻自由观的说法,但是中国有着对新闻媒介同样的要求。比较中西方对于社会责任论的新闻自由观,从而认识两者的相同与不同点,使我国的新闻工作者能够更加深刻地认识学习到中西方的新闻社会责任理论,更好的发展我国的新闻事业。
关键词:社会责任论;新闻自由观;责任;自由
一、西方社会责任论新闻自由观概况
“在当代西方新闻理论中,有两个核心概念值得高度重视。这两个核心概念就是权力和义务。它既表明了传媒自身的价值追求,又包含了社会公众对传媒的责任寄托①”。在西方人眼中新闻自由是至高无上的信念,为了追求新闻自由,人们把新闻的地位甚至提升到“第四种权力”。
现代西方新闻理论已明确地提出实现新闻自由的三个基本要求:知晓权、传播权、传媒接近权。随着西方新闻自由理论的发展,西方新闻界同时也发生了一些问题,迫使一些学者开始研究以新闻自由理论为基础而发展的另一种理论即社会责任论,学者们认为不能使新闻无条件的自由下去,新闻要对社会承担责任。社会责任理论是对西方新闻过度自由化的一种约束与控制。
新闻自由是危险的,这个危险危及了资产阶级的统治,危机了资本主义制度。所以社会责任论的倡导者惊呼“新闻自由是危险的”。社会责任论的发展对西方其他国家产生了很多积极作用,“它为公众评价西方的新闻媒介建立了一个价值体系,成为人们对大众传播媒介进行批评的武器,从而对传媒造成巨大的社会舆论压力;西方各国的新闻媒介先后都依据社会责任论建构道德自律,以及同新闻协会进行自我监督和相互监督;使新闻媒介的煽情新闻得到一定程度的抑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机构的判案标准;社会责任论成为新闻从业人员培训和新闻教育的重要内容,教育了几代西方新闻从业人员②”。但是社会责任论的提出并没有彻底解决新闻媒体和公众与政府的矛盾,反而这种理论在西方新闻界实践上暴露出了更多的弊端。
二、中国社会责任论新闻自由观理解
在我国虽然并没有像西方那样明确的提出社会责任理论,但是我国在新闻观中,也有着新闻对社会负责的要求。我国的一些学者对社会责任理论有着中国化的理解:媒体、新闻从业人员对社会、国家、民众所应负的责任和应承担的义务。有些学者认为,“自由是权力和义务的结合,社会责任理论是旧的新闻自由观念摆脱了天赋权力的魔影,把新闻自由带回到对道德权利认识的起点上,重新加以审视?”。
我国的社会责任新闻自由观,即强调新闻要有自由,又要承担社会责任,如果过分强调自由,无限扩大新闻的权力,就会向西方一样产生种种自由过度化的问题;如果新闻只强调责任化而忽视自由观,那么新闻将会是枯燥无味的,所以我国对社会责任新闻自由观的理解是既强调自由又强调责任的结合。
三、中西社会责任论新闻自由观的共同点
虽然中西方对新闻社会责任论有不同的理解和概念,但是总体来说,其核心都是强调新闻对社会负责,两者还是具有一定的相同之处。
首先,两者都强调自由和权力的统一。
不论是西方的社会责任新闻自由观还是中国的社会责任新闻自由观,两者均认同权力和义务是相辅相成的,享有权力的新闻要对社会承担责任。
其次,中西方都以道德标准为基础进行判断,以自律为形式。
社会责任很大程度上来说是道德层面上的概念,难以用具体的法律条款来约束,所以东西方都只有很少的法律涉及到新闻的社会责任问题,大多以依靠道德标准来制约新闻媒体的社会责任,而且多是以建立一些新闻组织和道德自律信条来实现对新闻界的约束。
四、中西社会责任论新闻自由观的差异
虽然中西方对于社会责任论新闻自由观在权利和义务上是统一的,实行以及在判断标准上均以道德为基础,为自律为形式,但是由于中西方的社会制度,意识形态和文化背景等多方面的不同,造成中西方对社会责任论新闻自由观的理解上有着很大的差异。
首先,新闻体制的不同。
这是两者最根本的不同,在这种不同下衍生出了两者更多的差异。我国的新闻事业实行社会主义新闻体制,而西方是资本主义社会,实行的是资本主义新闻体制,最大限度追求新闻自由,但是这种新闻自由实际上是资产阶级的新闻自由,使权利集中化,易产生垄断和大集团化,忽略了大众对新闻的使用权利,容易导致各种社会问题。在西方的新闻体制下,追求利益最大化从根本上来说是与社会责任相互矛盾的,新闻界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常常哗众取宠,报道一些黄色新闻,虚假新闻和低俗新闻,致使新闻界无法承担社会责任,而社会责任论新闻自由理论更是无法得到真正的实现。
其次,理论基础不同。
西方的新闻理论基础即社会责任论的新闻自由观,它强调新闻自由应该承担道德责任,应该追求积极自由,扩大和发展新闻自由的权利。社会责任论的提出,是西方新闻理论的一个进步,但是它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新闻媒介不负责任的状况,却使新闻媒介垄断情况日益严重。
而我国新闻媒体的社会责任理论是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核心的新闻伦理道德观。新闻媒体必须遵循这种道德观,进行新闻报道,这就保证了我国新闻事业的健康状态。
最后,记者的社会角色不同。
在西方对新闻记者的评价是“无冕之王”,具有凌驾在社会之上的特殊社会地位,进一步解释就是新闻记者是立法、司法、行政之外的“第四种等级”。但是这种“第四等级”的本质是受到社会政治集团所左右的,为某一集团服务的。就像美国传播批判学者阿特休尔认为的一样,西方媒介所以宣扬客观,宣扬记者是无冕之王,只是因为这样做有利可图,其实还是受政治和经济利益控制的。所以这种形式下,新闻记者想要真正的对社会负责,还是很难实现的。
我国的新闻记者则是党和政府的喉舌,是人民的公仆,记者起到上传下达,联系政府和群众的桥梁作用。记者的权利以维护党和国家以及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基础,受党、国家、群众的制约。在当代中国,每一家新闻机构,每一个新闻从业人员,所从事的都不仅仅是单纯的传播新闻,他们肩负着“以科学的理论武装人,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以高尚的精神塑造人,以优秀的作品鼓舞人③”的重大使命。
综上所述,中西方对于社会责任论的新闻自由观,有着相同和不同的理解与运用,虽然西方新闻理论发源早于中国,理论发展也优先于中国,但是在理论实施上中国亦有先进之处,中国在对待西方的新闻理论上,要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不断的完善和发展自己的理论基础,进而运用到自己的新闻实践中,使我国的新闻工作者能够更好的发展我国的新闻事业,使我国的新闻能够在自由和责任中得到更好的发展。(作者单位:渤海大学)
注解
① 刘行芳《西方传媒与西方新闻理论》2004年,新华出版社,第283页
② 李良荣;《西方新闻事业概论》,1997年,复旦大学出版社,第38页
对社会责任的理解范文5
关键词:企业社会责任;调查;分析
为了了解和反映宁波市企业在社会责任方面的认识状况和履行状况,本课题组进行了宁波市企业社会责任问卷调查。
该调查以发放问卷当面填写以及通过电子邮件和传真问卷的方式进行,调查的主要对象是各类企业的中高级经营管理者,回收有效问卷80份。
该调查的企业中,服务业企业占35%,工业企业占65%;50人以下的企业和50-100人的企业分别都占18.75%,100-200人的企业占17.50%,200-500人的企业占21.25%,500人以上的企业占企业总数的23.75%;企业的资金规模方面(资金规模以被调查者填写资产总额为考察指标,标准参照国家统计局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资产总额达4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为大型企业,在4000万元到40000万元之间的为中型企业,4000万元以下的为小型企业),大型企业占14.29%,中型企业占41.43%,小型企业占44.29%;企业的成立时间方面,成立1-5年的企业占企业总数的31.65%,6-10年的企业占30.38%,成立10年以上的企业占37.97%;被调查企业的经营状况都比较良好,43%的企业有产品出口。这些企业,有27.5%的企业经常会接受客户的检查,32.5%的企业偶尔会接受客户的检查,从没接受过客户检查的占22.78%。对于调查结果,本文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分析。
一、企业经营者对于企业社会责任含义的认识
对于与企业社会责任相关概念的调查,有89.87%的企业听说过“企业社会责任”,有30.38%的企业听说过“SA8000”,有22.78%的企业知道“跨国公司‘生产守则’”,另外有8.86%的人表示对以上这些说法都不了解。
在对于社会责任具体内容的理解上,认为企业社会责任包括环境保护责任的最多,占88.75%;其次是道德责任,占85.00%;再次是慈善责任,占77.50%;经济责任,占75.00%;认为包括法律责任的所占比例最少,为67.50%。其中,51.25%的企业经营者认为企业应履行的责任包括经济责任、法律责任、道德责任、慈善责任和环境保护责任5个方面,12.5%的企业经营者选择了其中的4项,2.00%的企业经营者认为企业社会责任只有经济责任,认为企业社会责任就是道德责任的占3.75%。其中大型企业和中小型企业,以及服务行业企业和工业企业在社会责任具体内容的理解上并无多大差异,成立时间长的企业相对成立时间短的企业对于社会责任的理解略显全面。
在企业社会责任和可持续发展的关系上,72.15%的经营者认为企业社会责任和企业可持续发展有着极为重要的关系,另外有27.85%的经营者认为企业社会责任和可持续发展有关系,但不是很重要。
对于“企业社会责任会给企业带来什么”的问题,87.50%和71.25%的经营者认为企业社会责任能给企业带来良好形象和长期利益,35.00%的经营者认为企业履行社会责任能给企业带来效益,25.00%的经营者认为其会给企业带来财务负担,与此相反,另有11.25%的经营者认为其能降低成本。41.25%的经营者表示在选择供应商时会将对方履行社会责任状况作为重点考虑,38.75%的经营者表示会作为不太重要的条件考虑。
对于以后的打算,38.75%的经营者认为需要更深入了解企业社会责任,65.00%的经营者会将其列入企业长远发展策略。
由此可知,虽然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引入我国不久,但宁波市的企业对企业社会责任已经有了一定的了解,对于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认识也有一定的深度,大部分企业经营者能初步认识到企业社会责任所包含的内容;另一方面,大部分企业对于跨国公司“生产守则”及“SA8000”准则还没有了解,部分企业对社会责任内容的理解还不够全面,还有部分企业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与企业发展的关系还没有深入的认识。
二、企业经营者对履行社会责任的对象的认识
根据对“企业应履行社会责任的对象”的调查,认为“对消费者有责任”的企业经营者占93.75%,为几个责任对象中最高的;其次认同最多的是对企业员工的责任,占86.25%;再次认同的是对环境的责任,占85.00%,对公众的责任占75.00%,对股东的责任占65.00%;认为对政府有责任的企业经营者最少,占58.75%。其中,45.00%的企业经营者认为企业的责任对象应包括上述的全部6项,从不同的企业类型上来看,大中型企业对社会责任对象的认识较小企业全面。
由此反映出来,从总体上讲,企业经营对直接利益相关者(如消费者、企业员工和股东)的企业社会责任感要高于间接利益相关者(如公众、政府和环境),而对环境保护责任的认同程度高可能要归功于近年来政府对环境保护的大力度和社会舆论对环境保护的宣传等。
三、企业经营者对履行社会责任表现的认识
根据调查,95.00%企业经营者认同诚实纳税是社会责任的表现之一,此项是企业经营者认同度最高的社会责任表现;82.50%的经营者认为公益活动是企业社会责任的表现,80.00%的经营者认为考虑员工利益属于社会责任的表现;考虑股东利益的经营者,占60.00%;排在最后两位的分别是考虑企业伦理和自主创新,其认同度分别占50.00%和48.75%。31.25%的经营者选择了上述全部6项,也有少数的经营者认为企业社会责任的表现仅限于对员工的责任或是对股东的责任。根据分析,无法看出对企业社会责任表现的认识与企业所属行业、企业成立时间长短、企业类型等企业属性之间有相互影响关系。
四、企业社会责任履行的现状
被调查企业中8.75%的企业经常会企业社会责任报告,23.75%的企业偶尔会,而67.50%的企业则没有过社会责任报告。在报告的企业中,报告的内容主要依次涉及的是有关消费者、财务资料、社区公益、劳工等。对于“有无从企业社会责任中受益”,18.75%的企业经常受益,40.00%的企业偶尔会受益,41.25%的企业表示没有从履行社会责任中使企业受益。关于企业是否设立有与履行社会责任相关的部门,仅有4家企业设有社会责任部,有10家企业设有可持续发展部,有10家企业设有环境保护部,46.25%的企业没有设置上述的任何部门。关于“企业是否有过公益捐款”的问题,31.65%的企业表示经常会,50.63%的企业表示有过,没有的企业占17.72%,在捐过款的这些企业中,捐款主要用于扶贫、救灾和社区公益。
企业内部责任方面,具有完善的员工培训制度的企业占总数的29.11%,不太完善的占69.62%,没有并打算建立的占1.27%。在企业的员工培训投入方面,企业每年给每位员工投入的金额在100-500元之间的占29.87%,500-1000元之间的占36.36%,1000-2000元之间的占16.88%,2000-3000元之间的占6.49%,3000元以上的占10.39%。员工培训制度方面,大企业要比中小企业完善,并且在员工培训方面的投入也要比中小企业多。在企业内工会的设立方面,58.75%的企业设有工会,其中10.64的企业虽设立了工会,但工会作用不大,41.25%的企业未设立工会,但其中30.30%的企业正准备设立。在被调查企业中,所有的大企业都设有工会,而中型企业中设立工会的企业约占一半,小企业中设立工会的不到一半。在企业劳动安全责任制度建立方面,定期检查企业内部设施和卫生,以及定期检查企业内空气质量方面的执行情况如表1所示,在这几方面的制度建立与执行情况,大企业的情况要好于中小企业。
相对于企业经营者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认识深度而言,被调查企业在具体责任实施方面的力度是不够的,这与被调查企业所处的发展阶段、对社会责任概念的认识,政府在促进企业履行社会方面的措施以及社会公众对企业监督作用的发挥等是有密切关系的。因此,履行好企业的社会责任,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一方面要在提高企业经营者个人素质的基础上,提高整个企业对社会责任的认识和履行社会责任的自觉性;另一方面要强化社会各界的责任意识,尤其是政府相关部门的责任意识;政府通过建立健全相关法规制度来规范和督促企业履行好社会责任也是必要的措施。
总之,宁波市企业在履行企业社会责任方面已经有所认识和行动。然而相对于中外先进企业对社会责任的认识,相对于经济全球化对我国企业的挑战,相对于我国建设和谐社会对企业的要求,宁波的企业,特别是中小型民营企业在提高对社会责任的认识和履行企业社会责任的义务方面还需要做出很大的努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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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社会责任的理解范文6
“我们并非身处垄断性行业,市场的压力实实在在摆在那里。作为央企,只要国家和社会需要,我们就义不容辞。”――这就是东风对于“企业社会责任”这个“时髦热词”的根本理解。
是的,对于东风的很多人来说,“企业的社会责任”是一个显得很时髦的词汇,虽然他们一直都在付诸于行动。
其实,在汽车这个市场竞争充分的行业里,央企的光环,对于东风而言,更多地意味着责任。然而,其日常语汇朴实而简单,更崇尚的是“少说话多做事”。从2008年开始,东风公司开始社会责任年度报告,在央企汽车业中是第一家。同时,东风公司成立了“企业社会责任”的相关部门,对与履责相关的业务进行管理和推进等。历史学家塔里克・阿里和苏珊・沃特金斯曾经说过:“一般来说,我们靠行动证明自己,我们知道自己正在创造历史,我们便很幸福。”一―从这个角度来看,东风公司无疑也是幸福着的。
对于习惯用行动承担起责任的东风公司来说,在当下的转型社会中,在市场经济的环境里,面对竞争压力以及角色转变,对于如何坚守自己的责任,如何去选择和担当等问题,有着自己的思考。
《汽车纵横》:东风公司如何理解“企业的社会责任”?
:责任创造价值,责任成就未来。我们认为,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目前已经呈现全球化趋势,并且已成为重要的时代潮流和商业规范,东风要成为国际化的东风,必须顺应这一时代潮流。
历经40多年的发展,东风汽车公司在不同的发展阶段,始终没有忘记作为中央重要骨干企业的使命和责任,东风汽车公司的经营、改革和发展,始终服从服务于国家政治稳定、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大局。在追求企业可持续发展过程中,东风汽车公司不断强化“企业公民”的意识和定位,秉承“关怀每一个人,关爱每一辆车”的经营理念,通过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东风汽车公司的社会价值和社会形象在不断提升。
2012年,东风汽车公司积极响应国资委“管理提升”专项活动的号召,将企业社会责任视为提升企业品质和国际竞争力的核心要素全面提升社会责任管理,将企业社会责任(CSR)融入公司战略和日常运营中。以“创新载体、强化协同”为工作理念,全面开展社会责任管理提升工作,努力将履行社会责任融入提升企业品质和国际竞争力的核心要素,促进企业放飞可持续发展梦想。
《汽车纵横》:在落实“社会责任”的过程中,东风公司有哪些举措?
:2012年,东风公司对已成立的涉及社会责任方面的相关工作领导小组进行了梳理、调整合并,成立东风公司社会责任工作委员会,进一步明确归口管理部门,并由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任委员会主任。把履行社会责任工作提升到公司战略层面,使社会责任管理体系更加健全,管理更加明确。
同时,东风公司的下属各单位积极完善相应的组织机构,设置相应部门和人员负责日常工作的对接和推进。目前,东风公司共设立社会责任工作机构27个,65名专兼职工作人员,形成了极具协同力的社会责任工作体系。
“制度”是工作规范化的必要保障。东风公司不但理顺了“社会责任”的管理体制,还进一步促进了公司社会责任管理工作规范化的建设。2012年,东风公司制定出台了《东风汽车公司社会责任管理办法》,明确了企业社会责任规划管理、执行管理和运营评价管理等方面的内容,进一步规范了对外捐赠流程和信息报送制度等,东风公司社会责任工作逐步实现规范化、制度化、体系化。
《汽车纵横》:是否可以这样理解,2012年,东风公司履行社会责任达到了新的高度。那么在这一年,东风公司开展了哪些工作呢?
:可以这样理解,以前我们所做的工作大多是零散的、各分公司自发而成的。现在通过更加健全的体系,公司的“社会责任”践行上升到新高度。
2012年,公司通过标杆,并在充分结合公司实际的前提下'制定并了东风汽车公司社会责任中期行动计划(2012年-2016年)――“润”计划,对公司未来五年的社会责任工作进行全面规划和指导,这在央企里是第一家。“润”计划总结提炼出了公司“东风化雨、润泽四方”的履责理念;明确了公司未来五年社会责任工作的总体目标及主要任务;具体介绍了公司将在经济责任、利益相关方责任、环境责任、社会公益责任以及文化责任方面将作出的努力。“润”计划的,标志着东风公司“社会责任管理”工作迈上了新的台阶意味着东风公司在探索具有“东风”特色的履责方式,搭建统一履责平台的进程中又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同时,为了更好地履行公司“润”计划,对主要公益项目的实施提供执行平台和资金支持,东风公司牵头集团下属主要事业板块,发起筹建了“东风公益基金会”,并于2012年正式获得国家民政部批准。东风公益基金会的原始基金额为5000万人民币,为非公募基金会,主要用于支持“润”计划中公益项目的实施。
2012年,公司还在人民大会堂面向全社会进行了了2011年度社会责任报告,这是公司连续的第四份社会责任报告召开了东风公司2012年社会责任大会,在公司内部营造出共担责任,共创价值的良好履责氛围;积极投身公益事业,反哺社会、奉献社会。2012年,东风汽车公司(含下属各单位)开展公益、捐助活动共计67项,资金总额达4830.89万元,内容涵盖支援遭受自然灾害地区’开展湖北省内扶贫,,支持教育、医疗、文化事业,参与环境保护、公益救济和公共福利工作等。
《汽车纵横》:能否为我们简要介绍一下东风的“润”计划?
中国诗圣杜甫有句著名的诗:“随风潜入夜,润物绅无声”。“润”计划中的“东风化雨”从“春风化雨”而来,“春风化雨”系由“春风”及“化雨”两词语组合而成。“春风”是出自汉・刘向《说苑・卷五・贵德》“春风风人”,“化雨”则是出自《孟子・尽心上》“时雨化之”,后来这两个典源被合用成“春风化雨”,又称“东风化雨”,寓意君子会像春风广样和煦、像及时雨一样及时,润育别人、帮劣别人。而“润”,出自《易经・系辞上传》第一章,“润之以风雨”。我们也可以这样解读:“风”是东风,雨是“东风化雨”之“雨”,也就是“润之以风雨”的意思。
同时,我们还赋予“润”字以新解:左边的三点水,代表着企业社会责任经典理论中的三重底线,提醒我们必项履行最基本的经济责任、环境责任和社会责任;而右边的“门”字里面的“王”字,代表着中国传统的儒家思想中的“王道”在现代企业社会责任中的意义,提醒我们重“德”、重“仁”、重“和谐”。
“润”计划的目标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公司“三个东风”愿景和“十二五”战略规划,全面提升社会责任管理,将社会责任理念融入公司战略和全价值链经营中,追求经济、社会和环境的综合价值最大化,为“做强做优,建设国内最强、国际一流的汽车制造商”的目标贡献价值,塑造一流的社会形象和社会影响力。
“润”计划的主要内容是:润色国计民生,与国家共繁荣;润泽利益相关者,与之共成长;润丽自然,与环境共和谐;润美公益事业,与社会共进步;润侵文化,与文明共发展。“润”计划实施的支撑和措施包括:完善组织制度体系;建立社会责任评价体系;规范社会公益资金渠道;加强社会责任沟通;加强公司所属各事业单元的分工协同等。
东风汽车公司用“东风化雨,润泽四方”来表达承担社会责任的初衷、意愿和态度;愿意带动相关方获取自我价值并积极致力于社会和谐、环境保护,实现科学发展、可持续发展、永续发展。
《汽车纵横》:作为汽车制造企业,东风公司也同样面临着市场竞争的压力,在对社会责任的坚守和担当的同时,东风如何平衡经济效益与社会责任两者的关系?
:事实上,这也是我们“润”计划中所涉及的一个方面。我们认为公司的价值是员工创造的,而公司的价值是靠客户来实现的。在员工层面,我们将加大对人才的培养,加强对员工的关爱力度和幅度。到2015年,东风公司将建设4个经营管理人才培养基地,形成一支1.8万人的经营管理人才队伍;形成15个公司级示范性的高技能人才实训基地,高技能人才总量达到1,7万人。同时提高困难员工补助标准和“爱心工程”的援助标准,为员工提供帮扶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