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中的信用风险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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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中的信用风险

国际贸易中的信用风险范文1

【关键词】国际贸易 信用证 风险 防范

一、信用证支付方式下买卖双方各自的主要风险

虽然信用证制度被广泛看作是安全的结算方式,但是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面性,信用证同样也存在许多风险。造成风险的原因,主观上一般是由当事人的经验不足、过分轻信对方、受骗上当造成;客观上是由于信用证支付方式“只问单据,不管货物”的特点造成。所以,很多不法分子借此机会,多次利用信证进行诈骗,下面结合实际案例,从国际实践出发,对买卖双方在利用信用证进行国际贸易中遇到的问题及风险进行归类总结

(一)信用证支付过程中买方的风险

1.信用证欺诈

对信用证诈骗行为所造成的损失进行比较,买方相对要严重一些。要想让信用证制度在国际贸易中发挥出应有的作用,就必须制订严格信用证管理制度,严格执行信用证独立性原则,只有这样才能有效避免银行陷入买卖双方买卖交易的纠葛中,也让信用证制度体现出其存在的真正意义。由此可见,银行如果对单据表面的真实性不加过问,单单凭表面相同的数据进行付款,那么不法分子就可以制造出虚假的单据从银行那里骗取款项。同时由于利用信用证进行诈骗的成本比较少,风险也小,获得的收益却比较大,所以国际上利用信用证进行诈骗的行为屡见增长。

有案例为证:1988年7月,海南省木材公司同新加坡达斌(私人)有限公司签定了一份购货合同,购进坤甸原木9000立方米,总值160余万美元。合同规定:1988年9月15日前首批装运,由马来西亚沙巴港运到中国海口市秀英港。木材公司申请中国银行海口市分行开出了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于1988年9月5日送到新加坡德累斯顿银行。信用证规定装船有效期为10月3日。新加坡达斌(私人)有限公司在接到信用证通知后,多次要求修改信用证的装船有效期。11月18日木材公司收到新加坡“帕特劳斯罗斯轮”船东发来的电报,称该船所载木材共9890立方米,货款总值180多万美元,预计11月27日抵达秀英港。同日,木材公司还接到中国银行海口分行的通知:信用证项下全套议付单证已由新加坡达斌(私人)有限公司提交送达海口中行。请于三日内来本行鉴定付款。木材公司断定:提单中与发票中所记载的原木根数及材积数,很可能不是通过实际丈量计算而是人为编造出来的,因而拒绝付款赎单。海口中行认为木材公司拒付的理由不充分。木材公司请求省政府进行干预,银行同意暂不支付。后来始终没有运载木材的船只抵达海口秀英港。海南木材公司通过广州海事法院冻结了信用证,最终终止了这起国际诈骗案。

此案例反映了信用证欺诈的以下方面:

(1)伪造单据

①商品检验证书

②海运提单

③保险单或保险凭证

④商业发票、出口许可证或产地证书

上述这些单据是都可以造假的,而且制造卖方的提单和发票是非常容易的事,多数只需拿到某公司的空白提单,填上应有的内容之后再签名就可以了;对于保险单有的公司是进行自己印刷进行造假,或者给保险公司交付一定的费用之后从保险公司那里获得保险单。凭借这些造假的文件,不法分子就可以去银行进行结算,至使买方遭受巨大的损失。

(2)银行无责任审查单证的真伪性

① 银行不具备论证单证文件的能力

如果非要银行来确认一份提单的真实性,需要银行:

a.拥有航运知识作为基础

b.无法联系到或联系到却问而不答的外国船东。

c.要花费相当的时间调查,还不一定保证能及时查到。

② 银行更不愿意去认证单据的真伪

银行辨认单证真伪的时间和费用无疑使国际利用信用证进行买卖交易的行业增加难度,同时也增加了成本,对买卖双方都没有好处。

所以说在利用信用证进行交易的国际买卖行为,买方与卖方相比要承担着假单据的巨大风险,对此风险银行是概不负责的。

2.开证阶段风险

(1)延误开证日期,导致合同被取消

实际上操作中,进口商会做一些小动作,如不在规定的日期内开证,或者根本不开证,以此来逃避外汇汇率变化以及进口管制严格等问题。或者是添加对己方有利的附加项,诸如提高保险险种、变换目的港口、改换金额、更换包装等,从而让己方实现变更合同的企图。信用证是一项自足文件。信用证的开立虽以买卖合同为基础,但一经开立就成为独立的法律文件,不受合同的约束。银行审单只审核单据与信用证一致,不过问合同。如果开证申请人对合格单据付款后,发现货物与单据不一致,只能根据买卖合同和收到的相关单据与受益人和有关责任方交涉,与银行无关。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如规定价格条款为CIF或CFR,意思是由卖方来确定船只,法律上规定买方要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日期的第一天将信用证准备好。因为卖方只能确定装运的月份,多数都不能确定在具体的哪一天进行装运。如果买方在装运的第一天没有准备好信用证,银行是无法付款的,卖方自然也不会进行装运。假如买方继续延误开证日期而导致错过合同规定的装运日期,这对买方是相当危险的,因为卖方完全可以以买方延误开证为理由而解除合同,同时要求赔偿。

(2)买方所开立的信用证与合同不符,导致卖方不接受,合同被取消

信用证要完全与买卖合同匹配。如果没有特别约定,按照习惯信用证都是根据UPC500和买卖合同所要求的文件来开立。买方开证时不应另外设立一些条文或规定额外文件才允许结汇,否则无异于没有开信用证,必然会遭到卖方的拒绝。如不能及时改正,将导致卖方取消合同并提出索赔。

(二)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卖方的主要风险

对出口商来说,其只要收到资信较好银行开立的有效信用证以后,就可以向其往来银行申请利率较低的打包放款或其他装船前贷款。在货物出运以后,只要将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单据交给议付行,即可取得货款,加速了出口商的资金周转。另外,万一开证行因种种原因不能付款或拒绝付款,它有责任将代表货物的单据退给出口商,出口商虽收不到货款,但货权仍在自己手中,减少了损失。

从出口贸易角度分析,卖方(出口方)在信用证项下存在以下主要风险:

1.进口方不按合同规定开具信用证

原则上双方签定的合同要与信用证条款是一致的,但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存在着各种因素,导致进口方不按规则开具信用证,合同无法正常被执行,使出口方遭受巨大的损失

(1)进口方不按规定开证或拒绝开证

市场经济是不断变化的过程,随着市场行情的变化,进口方会千方百计不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开证或者不开证。

(2)进口方在信用证中增添附加条款

有时为了达到变更合同的目的,进口方在信用证中添加比如单方面提高保险、更换项目、改变金额等对自己有利的一些额外的条款。

2.进口方故意设制障碍

进口方会利用合同以及信用证准确严格的基本原则,故意在开具的信用证中设置几项陷阱,增加一些不好履行的条款。比如故意写错字,规定不明确,条款内容相冲突。

3.进口方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信用证

进口方通过非法手段获取银行的空白信用证,或者与银行职员恶意串通等方法非法制造假的信用证,交给出口方,出口方如果疏忽大意没有发现,将会造成巨大的损失。

有这样的例子:有一家外贸公司曾以英国标准麦加利银行伯明翰分行的名开立了信用证,金额为USD 37,200,000元,通知行为伦敦国民西敏寺银行(NATIONAL WESTLMBVSTER BANK LTD。LONDON)。由于这个信用证的真实性不能被确定,所以这家公司在发货之前拿此证到某银行进行真伪签别。经过银行工作人员的审查,发现几点可疑之处:

a) 信用证的格式很陈旧,信封无寄件人地址,且邮戳模糊不清,无法辨认从何地寄出

b) 信用证限制通知行(伦敦国民西敏寺银行)议付,有违常规

c) 收单行的详细地址在银行年鉴上没有记载

d) 信用证的签名为印刷体,而非手写且无法核对

该信用证要求的目的地是尼日利亚,而在这个国家利用信用证进行诈骗的案件比较多,结合上述几点,银行与开证行的总行进行核查,判断此信用证为伪造信用证,避免了一起伪造信用证诈骗案。

4.进口商规定要求不易获得的单据的信用证

例如:信用证规定,要求受益人提供由商检局出具品质和数量及价格检验证明的条款,根据中国商品检验局的规定,商检局只能出具品质和数量的检验证明,而不能出具价格的检验证明。很明显,此单据非卖方所能获得,应及时要求买方通过银行修改,取消有关价格检验的词句。

5.涂改信用证诈骗

进口商将过期失效的信用证刻意涂改,变更原证的金额,装船期和受益人名称,并直接邮寄或面交受益人,以骗取出口货物。

例如:江苏某外贸公司曾收到一份由香港客商面交的信开信用证,金额为318万美元,当地中行审核后,发觉该证金额、装船期及受益人名称均有明显涂改痕迹,于是提醒受益人注意,应立即向开证行查询,最后查明此证是经客商涂改后交给外贸公司,企图以此要求我方银行向其开出630万美元的信用证,以便在国外招摇撞骗。事实上,这是一份早已过期失效的旧信用证。幸亏我方银行警惕性高,才及时制止了一起巨额信用证诈骗案。

6.规定必须另行指示才能生效的信用证

如果信用证规定须进一步指示才能装船、装船日期另行通知、进口许可证须核准、货物样品经检验认可等,都可能造成因不通知而不了了之,致使卖方备货后,由于货价的上涨或下跌而受损失。

二、对信用证支付下的风险预防措施

(一)慎重选择贸易伙伴

在寻找贸易伙伴和贸易机会时,应尽可能通过正式途径(如参加广交会等和实地考察)来接触和了解客户,不要与资信不明或资信不好的客户做生意。在签订合同前,应设法委托有关咨询机构对客户进行资信调查,以便心中有数,做出正确的选择,以免错选贸易伙伴。

(二)预先在买卖合同中明确信用证的内容

买卖合同是信用证的基础,出口商日后收到的信用证内容如何,可预先在买卖合同里做出明确规定。大致包括:

1.开证日期(以开到日期为准)

2.信用证的有效期(装船后15天在出口地到期)

3.规定开证行

4.指定信用证的种类

5.备类单据名称与份数

6.规定出口商有权依照合同修改信用证条款,若进口商不按其要求修改,出口商有权提出损害赔偿

(三)慎重安排信用证的开立方式及条件

在信用证交易中,卖方必须严格按照信用证规定的条件去装船交单,才能取得货款。因此,卖方在订立买卖合同时,对有关信用证的开立方式及其条件,必须做出慎重的安排与选择,尽可能做到按自己认为满意的方式来安排信用证的开立,并对所接受的信用证条件都有绝对的把握履行,对于没有把握履行的条件不要订立或要求修改。

出口方及银行均要对信用证进行认真审查,审查范围及内容主要有两个方面:

首先,核对信用证的内容与买卖合同是否一致,发现有出入的内容及无法执行的条款必须迅速要求进口商改正,而且只有收到开证行的改证通知书后方能装运货物,万不可轻信客户的允诺。

其次,审查信用证的可靠性。如信用证的真伪、开证行的信用、信用证的种类、信用证的生效等。对开证行的名称、地址和资信情况与银行年鉴进行比较分析,发现疑点,立即向开证行或行查询,以确保来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开证行的可靠性。

世界上任何事物的发展都有其两面性,信用证也不例外。贸易环境的复杂多变,使得信用证支付过程风险增加,为防范并控制金融风险,我国商家及经营进出口业务的银行从业人员应熟悉国际惯例,了解与之相关的贸易、地理知识,掌握贸易方法及背景,与外国客户及银行交涉时,坚持有理、有据、有节地处理原则,自始自终把握主动,将信用证支付方式的风险降至最低,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促进贸易的顺利发展。

信用证是现代国际贸易结算的主要方式,属于银行信用,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进出口双方互不信任的矛盾,大大降低了交易风险,故在国际上得以广泛应用。但是,信用证业务自身的复杂性以及银行审单时强调信用证的独立性加大了信用证风险防范的难度,一旦出口商出现违约或者欺诈行为,进口商将承担很大的风险。因此,面对信用证结算的风险,进口商认清欺诈行为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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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外贸企业;国际贸易结算;结算双方主体

一、引言

国际贸易结算过程中包含的主要品种有进出口押汇、打包放款以及缓交保证金等。国际贸易结算以物品交易、财货两清的交易基础进行的贸易结算,贸易结算是整个贸易活动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是进出口货物的购买贩卖双方进行债权债务合算的关键过程。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前提下,各国贸易之间发展十分迅猛,进出口业务已然成为世界贸易的主要表现形式。针对国际贸易结算所面临的风险进行分析,通过科学预测预防风险出现,充分利用各种保险制度以及银行的融资功能防止国际金融贸易结算的风险产生。

二、贸易结算方式

国际金融贸易结算的方式多种多样具体可分为三种,汇付、托收以及信用证此三种结算方式为主的金融贸易结算。在贸易结算过程中,汇付就是指付款人在双方约定的时间条件之内,将贷款通过银行或者其他转账途径支付汇给对方的方式。在进行汇付的过程中由于结算工具的不同,付款方式一般有电汇信汇以及票汇这三种;托收就是指在双方交易过程中进行汇票时不附带任何的货运单据,而只附带发票等单据。凭借货运单据进行货物跟单托收的方式。这种托收方式在国际贸易中应用较为广泛,由于交单条件的不同,又分为付款交单以及承兑交单两种方式;以及在国际贸易结算中开取信用证来作为进出口商的货物进出条件,依照进口商的要求面对出口商开授的经银行或者进口商签发的付款人汇票,并且保证交来符合信用凭证规定的汇票和单据,承兑和付款的保证文件。

三、国际金融贸易结算风险

在国际贸易进行结算的过程中由于涉及方面较广,国家之间、货币之间、不同的结算方式之间以及结算工具的不同都会对结算造成一定的风险因素。以及一些政治、经济信用等方面的原因也会导致国际贸易结算过程中一系列风险的发生。

1.政治风险。在国际贸易结算过程中,国家的政治形势以及对该国债务的偿还能力都会造成一定的一些影响,即为政治风险。比如在战乱以及国家实施相关政策带来的风险,一旦国家制定相关决策以及该国发生的重大事件以及对外的关系都会对该国家的政治风险产生变化。那么这些政治风险则会对国际贸易结算活动带来延迟付款或者没收货款的后果。政治风险的不可预见性导致了交易双方的损失。

2.信用风险。在国际贸易金融结算中,信用风险的产生很大程度取决于进出口商的生意品质问题。通过国际结算活动使得身处不同时间空间的买主得到货物,卖主得到货款。在这一过程中,倘若

双方中的一方不按照规定履行贸易合约,那么另一方就会遭受信用风险。比如双方中的其中一方拒收货物、延期付款或者无故违约等各种信用风险现象。

3.外汇风险。在国际金融贸易结算过程中,一定时期之内的双方交易由于汇率的升降变动从而导致货币价值的升降现象出现,知识交易双方的其中一方遭受货币风险。货币风险一般有交易结算风险以及卖卖风险两种。无论是在交易过程中货币的升降,都会对交易的其中一方带来货物或者财务方面的损失。国际贸易结算中的外汇风险使得交易经营产生不稳定性。

四、贸易结算过程相关风险防范措施

在国际贸易结算过程中,为了对未来不可预测风险以及后果进行分析的基础之上,针对交易结算中不同的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风险防范,来达到交易双方的利润最大,损失最小。

1.政治风险的防范。通过在双方交易过程中,建立及时的预报系统,对贸易伙伴国家的各种管制情况进行了解,收集各种政局演变情报,以便更早的发现政治风险千兆,从而主动采取相关措施,使得损失降为最低;通过进行风险投资对交易双方进行保障,受益人通过向正度相关保险机构投保政治风险以便发生政治风险,即可要求受理保赔;或者受益人通过向当地银行提出相关申请,请银行开出担保函,如若发生政治变动,担保人就可向担保的金融机构要求索赔,从而达到损失最小化。

2.信用风险的防范。在双方进行国际交易的过程中,可以通过设置独立的信用风险承担管理机构对其进行防范。通过在企业内部设定信用风险机构,在双方交易前经调查机构对贸易对手的过去交易资料进行调查审核,交易中与业务员进行密切的沟通,加大信用风险的防范尽可能避免信用风险。在选择交易伙伴时要慎重,通过实现咨询公司对合作伙伴作出一系列的信用调查之后选择信用良好的伙伴进行交易,一方发生信用风险导致一方经受经济的损失。

3.汇率风险的防范。在交易过程中,通过进行套期保值交易来防止汇率变更给经济利益带来的损失。进口企业可以在交易过程中买入一笔外汇,出口企业则卖出一笔外汇,这样来做到套期保值的交易中得益,损失与收益也就相应抵消了;或者通过提前进行外汇首付或者延迟,也是在交易过程中防范外汇风险的一种策略性办法;再或者通过订立外汇的保值条款,通过在交易合同中明文规定交易货币与支付货币之间的汇价,如果在交易过程中,一方汇价变动幅度超出其规定范围,那么则按照合同规定对其进行调整,以便达到交易保值的目的;或者通过设置一些为外贸交易服务的保险机构以及保证汇率的相关制度,来对交易过程中的汇率变更造成的损失起到一定解救,为了交易双方因汇率的原因给双方企业所带来的经济困境。

4.结算方式风险防范。在进行经济交易过程中所选择的交易结算方式对于出口贸易而言可以尽可能的选择预付货款的支付方式,对于进口贸易而言则要确定出口方有极高的信用值基础上,选择预付货款的计算方式。在进行交易中,双方既要考虑结算本身的特点又要结合其他外在因素,通过选用最保险的结算方式进行贸易结算。以及在交易过程中一定要具有极强的风险防范意识,来达到国际贸易交易结算的经济利益最大化,损失最小化。

参考文献:

[1]张竟.人民币跨境结算下汇率变动对外贸企业成本控制的影响[D].江苏科技大学,2016.

[2]肖健.国际贸易结算风险与防范[D].吉林财经大学,2014.

[3]谢海峰.国际金融动荡环境下我国中小企业国际贸易融资风险研究[D].南昌大学,2010.

[4]吴晓庆.我国企业外贸业务的财务风险管理研究[D].郑州大学,2010.

[5]俞智莉.国际结算方式的风险管理研究[D].厦门大学,2009.

[6]俞智莉.国际结算风险管理研究[D].厦门大学,2009.

国际贸易中的信用风险范文3

论文摘要:近年来随着我国外贸出口的进一步加快发展,我国企业被外方拖欠货款的问题日益凸显。我国外贸企业客户信用风险管理上的欠缺造成的债务拖欠等问题已成为外贸企业发展的瓶颈。文章首先对我国外贸企业货款拖欠问题的现象进行客观分析,然后剖析其深层次成因,进而从新的视角为我国外贸企业解决该问题提出建议。

近年来随着我国对外贸易的迅速发展,出现的经济纠纷也有所增加。其中国际贸易拖欠,即在对外贸易中应收款不能及时安全收回,大量外汇滞留损失在外,成为困扰我国众多外贸企业的一大难题。而且随着人民币的升值,这一难题造成的损失也在扩大。支付结算是进出口贸易业务链上最关键的一环。伴随着科技的发展,支付结算工具日渐增多,这给贸易双方带来了周转与交易的便利,但由于商业信用与银行信用风险的存在,其中也潜伏了风险。以托收方式为例,若买方违约,拒绝赎单,卖方便无法收回货款。

一、造成我国出口货款被外方拖欠的原因

从国外统计数据上我们可以分析一下造成我国出口货款被外方拖欠的原因:

1.从国际贸易拖欠案起因结构看,我国对外贸易客户信用风险的直接起因以恶意欺诈为主。具体结构为:有意欺诈的拖欠款占60%;产品质量、数量或交货期有争议的占25%;属于我方外贸企业交易严重失当及管理失误的占15%;交易人员私下默契台底交易占2.5%;其他性质占2.5%。我国对外贸易的过半货款拖欠是由客户的恶意欺诈引起,而非人们通常理解的主要是由诸如产品质量或货期等贸易纠纷引起。

2.从国际贸易拖欠案件所涉及的海外公司看:(1)海外华人公司(包括我国港、澳、台公司)占50%;(2)不良外籍公司占20%;(3)纯为货物有争议的公司占20%;(4)驻外机构占5%;(5)其他占5%。

3.从外贸企业性质结构看,我国对外贸易客户信用风险导致的国际拖欠所涉及的企业以国内的全资中资企业为主体。具体结构为:80%来自国内的企业,其中的50%为国有外贸企业,30%为私营外贸企业;另外20%来自三资企业。

4.从客户新旧特征看,过半数的国际货款拖欠由老客户造成。而非人们通常理解的国际货款拖欠主要由资信不良的新客户造成。

二、外贸业务中普遍存在的问题

几年来人们经过对几十起不同类型国际贸易拖欠案件进行调查,发现在外贸业务中普遍存在以下问题:

1.不重视对外商资信调查。资信调查是我国外贸公司对外成交不应缺少的一个环节,外商资信状况直接关系到外贸公司能否严格履行合同,安全收汇、收货。有些外贸公司在进出口贸易中,对外商既不做资信调查,又轻率采用对出口方具有极大风险的付款方式(d/a、t/t),给国外一些不法商人欺诈行骗造成可乘之机。在对外贸易中,即使多年合作的老客户资信情况和经营状况也并非一成不变。当老客户付款出现异常时,如果缺乏警觉,不及时进行资信调查,了解其目前营运状况,便会丧失避免风险的机会。

2.货物质量有问题,履约不严肃。出口中不按时交货,货物品质、数量、规格与合同不符,导致外方索赔现象时有发生。

3.合同条款有纰漏,业务操作不规范。有些合同货物品质规格不具体,违约责任不明确,支付条款不对等,出现争议难以解决。在信用证条件下的交易中,由于不严格审证,操作不慎,出现单证不符,遭对方拒付货款的不乏其例。

4.不重视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在对外贸易中“重关系,轻索赔”是十分普遍的现象,宁可国家利益受损失,也不愿或不善于拆诸法律,有的公司选择国外不良讨债公司追款,反受其害。

从上述现象和存在的客观问题进行深层次的分析,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国际贸易拖欠的形成,既有国外原因又有国内原因。就国外原因而言,海外一些不良公司利用我国开放之际,积极扩大对外贸易,但相应的法律体系尚不健全,外贸公司业务人员与管理者还未完全熟悉国际操作规范,又有急于求成的心态,用人情或小恩小惠等方式,将我外贸公司仅有的一些原始警戒攻破,或在合同条款和操作方法上设下圈套,为今后拖欠制造理由。据有关部门统计,我国企业逾期未收汇属于国外方面诸多原因中,进口商信誉差和我驻外机构有意拖欠约占50%的比重。另外,造成我国外贸企业风险损失的原因除了企业主体信用管理观念的严重缺乏外,来自企业产权制度的影响也是至关重要的。

三、我国外贸企业客户信用风险的成因

具体来说,我国外贸企业客户信用风险成因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外贸公司体制与现代化的国际经贸发展要求不适应。我国外贸公司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司制,虽经转换经营机制,扩大自主权,但在经营、企业管理、财务制度等方面没有建立一套健全的制度,对业务人员和业务活动缺少必要的监督和制约,因此既不能及时发现问题,又不能妥善解决问题。外贸企业产权不明晰,使得很多国有外贸企业管理者为了应付上级主管部门业绩考核,不顾企业长远利益,盲目赊销;有的企业迫于市场竞争压力,单纯追求销售额增长,盲目打价格战。这些行为导致了企业应收账款上升,销售费用上升、负债增加,呆账坏账增加,效益下降,偏离了最终利润这一企业最主要的目标。强化企业信用管理,就是要在销售收入增长和风险控制这两个目标之间寻求协调一致,保证最终利润这一根本目标的实现。

2.相关部门缺乏信用风险管理意识,由于从政府到企业信用风险管理意识都比较淡漠,对信用管理工作重视不够,导致政府对企业缺乏政策引导和有效支持;有的企业虽然感到信用风险管理需要,但苦于所知不多无从下手,且成本较高,在本来利润率不高的情况下不愿为此支付费用,进而产生畏难情绪,甚至干脆漠视不管。目前中国出口企业的坏账率超过5%,而发达国家企业却只有0.25%至0.5%的水平,国际平均水平也只在1%左右。中国企业出口中遇到的很多困难,一开始并不是对方存心拖欠,而是中国企业自己出现制度和管理失误。

3.企业内部职责不明确,在我国外贸企业现有的管理职能中,应收账款的管理职能基本上是由销售部和财务部这两个部门承担的。然而在实践中这两个部门却常常职责分工不清,不能形成协调与制约机制,容易造成外贸企业在客户开发、信用评估、合约签订、资金安排、组织货源、品质监督、租船订舱、制单结汇等诸多贸易环节出现决策失误并导致信用损失。外贸企业内部职责不明确已成为企业账款拖欠趋势得不到有效抑制的根本原因。

4.一些公司管理水平低和业务人员素质差是造成国际贸易拖欠的直接原因。近年来,过分强调国际市场开拓,忽略了国际市场的复杂性和对风险的防范;过分强调开拓面和追求成交额,放松了对国际拖欠的管理。对外商进行资信调查在我国外贸公司中没有制度化,业务过程中随意性大,在调查的案件中,我外贸易公司以d/p或d/a成交的占50%,以t/t、银行转账形式成交的占25%。

5.对外贸企业运作中的行为规范管理不严格。有些外贸公司以承包、放权为名,实际是放任自流,致使内外串通、损公肥私、以权谋私的事件屡禁不止。

6.法律意识淡薄。一些企业负责人和业务人员习惯于用行政手段处理问题,不敢于、不善于动用法律手段解决对外贸易中的问题。有的公司在明显是外方违约或欺诈,使公司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况下,也不采取有效的法律措施。

7.国有资产自我保护机制不健全。在财务和考绩制度上不能及时反映企业逾期未收汇的状况,对造成损失的直接责任者也无相应的惩治措施。主管部门不了解国际拖欠的问题,因而无法设立预警线,难以制定行之有效的监管措施。

8.信用管理方法落后。目前我国外贸企业业务人员信用风险防范意识薄弱,信用风险防范手段单一,没能掌握或运用现代先进的信用管理技术和方法。对客户的信用风险缺少评估和预测,交易中往往是凭主观判断做决策,缺少科学的决策依据。在销售业务管理上,由于缺少信用额度控制,在一定程度上给企业销售人员违规经营、违章操作,甚至与客户勾结留下可乘之机。在账款回收工作上更是缺少专业化的方法。

由于经营和管理体制上存在缺陷,国际贸易拖欠问题不断发生,被拖欠的企业不愿意将事情暴露,所以问题难及早发现,形成一个逃避监管的死角。如不及早研究和解决国际拖欠问题,必然会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

四、避免和解决国际拖欠问题的对策

要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只有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改革中,深化我国外贸体制改革,加快外贸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步伐,使外贸企业的管理机制和运行机制得到彻底改善。对此,应完善制度,强化管理,制定防范措施,最大限度地避免国际拖欠案件的发生,并逐步建立起国际贸易风险的预防、监控、治理机制。

1.提高外贸业务人员素质是当务之急。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国际贸易风险的研究,外贸企业要注重业务人员防范国际拖欠能力的培训,对刚刚从事外贸工作的人员和近年来取得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尤为重要。外经贸院校也应开设有关课程,同时各进出口商会应对本行业进出口公司提供国际市场开拓与风险管理的咨询服务。

2.建立外贸风险管理的规范操作程序。加强内部管理和对外商资信调查,是避免发生国际拖欠的主要措施。尤其以d/p、d/a成交的贸易,需要进行严格的评审和有关部门出具的资信调查。从实际经验看,坚持对新客户先资信调查后成交,对老客户定期进行调查或发现疑点及时调查,可使境外拖欠案件下降50%。我国外贸企业对信用风险的防范一直是进出口业务风险防范中一个较为薄弱的环节,特别是在出口贸易中,我国外贸企业因诈骗而受到的损失是很大的。所以,今后我国要新增设信用管理部门,从规范客户资信管理体系入手,多角度、多方位、动态了解客户状况,统一整理分析客户信息资源,评定客户资信类型或等级,并随所掌握信息的变化及时更新评估结果,尽量做到知己知彼。接着要完善客户信用控制体系,对不同资信类型或等级的客户应在预付款、信贷担保、货款拖欠时间等方面予以不同的对待。

3.外贸公司在无法确定交易风险程度的情况下,应向保险公司办理出口信用险;货款逾期三个月,一定要有追索行动。发现对方逾期不付款,如三个月自己追收不回,应积极寻求外部途径解决(包括仲裁、诉讼等法律途径)。国际贸易经验表明,在货款逾期三个月时即进行追索,损失可以减少70%左右;外经贸管理部门应对外贸企业逾期未收汇问题进行专题调查;加强对国际经贸法律的宣传教育,增强法律意识,学会运用法律手段处理和解决问题。从事国际贸易涉及到广泛、复杂的法律,贸易的每一种方式,交易的每一个环节,合同的每一个条款,都是一种法律关系的体现,涉及不同的权利与义务。因此,在对外贸易活动中,必须依法办事,严格遵守合同,注重发挥律师的作用,这是被国际贸易实践证明了的成功经验。

4.我国外贸经营权下放以后初次涉足外贸领域的为数众多的私营企业,可考虑直接将客户信用风险管理工作“外包”给信用管理咨询公司。与企业自己设立专门的管理部门相比,实行信用管理委托制可以节省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降低企业的管理成本,具有快速性、专门性和灵活性等优点;借鉴国际通行的信用风险管理手段降低外贸信用风险。我国外贸企业在建立起信用风险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在对外贸易的实践中应该学会借鉴国际通行的信用风险管理的先进做法和手段。

虽然外贸信用风险还将长期存在,但只要我们认真地正视和研究这个问题,就完全可以把货款拖欠的难题解决。

参考文献:

国际贸易中的信用风险范文4

一、国际贸易结算的一般运作及其核心问题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卖方必须“交付货物,移交一切与货物有关的单据并转移货物的所有权”(第30条),买方必须“支付货物价款和收取货物”(第53条)。可见,交货和付款是进出口业务中两个非常重要的环节。由于进出口贸易是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间进行,这使得国际贸易的交货和付款在时间和空间上都是分离的,于是可能出现进口商在付出货款之时未获得货物,或者是出口商在对货物失去控制之时未获得付款等情况。为了不使处在不利的一方遭受损失,这里涉及的关键问题是,对方是否能够履约。

只要进口商付出了款项,就证明他已经履约。在先交货后付款的情况下,进口商往往是确定出口商提供了合同规定的商品之后,才会履行义务。问题的关键是如何确定以及确定的可信度:亲自确定或者通过第三者代替自己确定?见到货物后才算确定,还是货物运抵本国就可以确定,甚至在货物生产地装船就可以确定?以上情形对应着不同的结算方式,它们都是进口商确定或监督对方是否履约的可使用的方法。但是,不同方法所达到的监督效果及所需的成本是不相同的。

反过来,如果出口商交了货,进口商反而不付款呢?因此,出口商往往根据基础合同中不同的贸易条件(Trade Terms)和运输方式考虑采用何种结算方式,以达到约束买方付款的目的。《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按交货性质的不同,将13种贸易术语分为实质货和象征货两大类。在实质货情况下,出口商必须在合同规定地点将货物交由进口商控制,才算是完成了交货任务,此时付款赎单和承兑赎单都已不能代替货物的交付,因而信用证或托收方式不适用了。这类贸易术语包括了EXW、FAS、DAF、DES、DEQ、DDU、DDP等,这时出口商最好采用预付货款的方式;在象征货情况下,出口商以装运单据的交付代替货物的交付,进口商凭对方提供的齐全、正确、及时的单据付款。这时,单据衔接了贸易的全过程,较好解决了上述时空差距所带来的矛盾。FCA、FOB、CFR、CIF、CPT、CIP等6种贸易术语即属此类。

从理论上说,信用证和托收仅适用于象征货的贸易术语,此外,出口商还要考虑不同的运输方式对结算方式选择的影响。如果是海洋运输,出口商可以通过控制海运提单(物权凭证)作为约束进口商付款赎单的有效工具。此时,可以选用信用证或托收方式收款。但如果是航空、铁路或邮政运输,出口商发货后取得的单据并不代表单据项下的货物,此时信用证或托收就没有实质意义了。

由上述分析可知,不同的国际贸易结算方式实际上是双方用来监督对方履约的有效方法和策略。因而国际贸易结算的一般运作往往表现为在贸易单据(包括商业单据和金融单据)和资金的收付中通过银行的中介与监督,促使交易双方履约并尽量降低支付交易成本的信用活动,其中,信用是国际贸易结算的核心问题。出于当前国际市场竞争的需要,国际贸易结算方式的选择,实际上需要出口企业有效的融合银行信用的安全性和商业信用的灵活性,以达到均衡双方的贸易利益的目的。

二、制约我国出口企业理性选择国际贸易结算方式的主要因素

在国际贸易结算中,银行和进出口商都将面临信用风险。对于出口商来说,他能否对信用风险进行准确地把握和控制,直接关系着国际贸易结算方式是否是理性的选择。当前,我国出口企业在对信用风险的防范上普遍存在着严重的缺陷和不足,具体表现为:

1.我国企业风险意识淡薄,企业内部的信用管理普遍缺失。我国大多数的出口企业其市场化的制度改革尚未完成,在内部治理结构上仍存在着那种资产处置权私有化而经营责任却公有化的弊端,企业没有强化风险意识的经济动力和压力。长期在这种内无动力、外无压力的环境中,出口企业已逐渐习惯了粗放营运。在企业的经营目标上,则存在着只注重销售业绩而忽视效益的观念,企业管理者为了应付上级主管部门业绩考核,或是迫于市场竞争的压力,片面的追求出口额,忽视了对交易过程的各个环节进行有效的风险控制,由此导致了在出口额增长的同时,逾期的海外应收帐款也越来越多。此外,在实际业务运作过程中,许多出口企业常将信用证视为整个交易过程的保障工具,认为只要严格做到“单证一致,单单一致”,出口商就可凭借装运单据很快取得货款,既安全又主动。然而,事实上信用证并不是“保险工具”,在使用过程中因其固有的内在缺陷而可能使出口商遭遇不开证,提供假信用证,开立“软条款”以及以“不符点”为由恶意拒付等问题。正是基于信用证在实际操作中存在的这些诸多漏洞,它很可能使贸易的达成和贷款的支付事实上最终还依赖于商业信用。因此,问题的关键在于交易对象的选择以及在不同条件下各种结算方式的灵活运用。

2.我国贸易融资业务的风险控制要求过于严格。目前,我国银行将所有贸易融资授信业务纳入统一授信范围,企业信用等级必须达到A级以上方能开展贸易融资业务。根据这一规定,许多外贸企业的贸易融资需求是无法满足的。

以农业银行的做法为例,单个客户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原则上应该根据客户风险状况得出,但是银行对客户风险状况缺乏历史数据积累,因此无法据此来确定授信额度。在实际工作中,它是以客户偿债能力作为核定最高综合授倌额度的核心,控制指标主要为客户的资产负债率,对不同的客户信用评级采取不同的授信额度核定模型。显然,这些核定模型并不是完全建立在客户风险及财务状况综合评估基础之上,在实施过程,或者过于和客户的资产负债结构、资产规模紧密相关,或者过于强调第二还款能力(即进行有效足额抵押、质押、保证额等)。在不能提供明确的担保单位或具体的担保资料的情况下,无法合理核定授信额度。而那些新建的外贸客户一般只能达到A级评定标准,在不能提供明确的担保单位或具体的担保资料的情况下,也无法核定授信额度。

3.我国政策性金融手段还未完全融入国际贸易结算。在我国,2001年成立的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全部统揽了由中国进出口银行和商业性保险机构所剥离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与中国进出口银行同时提供政策性金融服务。自成立以来,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为我国扩大出口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以2003年为例,共完成承保额57.1亿美元,同比增长107%。其中短期险完成42.6亿美元,同比增长143.6%;中长期险完成13.55亿美元,同比增长45.5%;担保完成9850万美元。当年出口信用保险保额占出口总额的比重为1.3%,比上年提高近0.5个百分点。但是,我们也应注意的是到目前为止,我国投保出口信用险的企业数不足出口企业的8%,而这一数字在法国是40%、英国37%、荷兰25%、日本为30%、韩国也从1996年的13%上升为2002年的18%。这说明,我国的政策性金融工具在对外贸易结算中尚未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目前我国尚无保险公司为商业银行开展“无追索权的应收帐款转让”业务提供保险,这意味着商业银行必须独自承担可能出现的信用风险,从而使得风险成本增加,实际收益率降低。

4.我国信用中介服务机构整体水平不高。在买方市场主导的国际市场竞争中,贸易双方的信息是不完全的,进口商往往具有信息优势,于是欺诈行为是否发生是进口商“自由选择”的结果。因此,提高出口企业对欺诈行为进行识别和惩罚的能力和成功率,是企业能否理性选择国际贸易结算方式的重要前提。为此需要由信用中介服务机构提供这方面的专业经验和知识,以用于对各种风险的分析和防范。目前我国虽然也有一些为企业提供信用服务的市场运作机构(如征信公司、资信评级机构、信用调查机构等)和信用产品,例如信用调查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但信用中介服务市场还存在严重的供需双重不足的局面:一方面,我国出口企业对信用产品的需求还十分有限,企业普遍缺乏使用信用产品的意识;另一方面,从信用服务的供给来看,国内有实力提供高质量信用产品的机构或企业还很少。同时,我国社会相关的信用数据的开放程度很低,很多涉及企业的信用数据和资料无法得到,从而使得出口企业无法依靠信用中介服务机构的管理比较优势,来增强企业在信息收集、信用评估等方面的能力,进而达到理性选择结算方式的目的。

三、进一步加强我国出口企业对国际贸易结算方式的理性选择

1.出口企业应在其内部建立一套完善的信用管理体系。我国出口企业能否最大限度的给予客户灵活多样的支付方式和富有弹性的支付条件以适应国际市场竞争的需要,其前提在于能否有效地对客户的信用风险进行识别、分析和评估,并在此基础上有效地控制风险和用最经济合理的方法综合处理风险。而这些方法和技术的落实和实施最终还有赖于企业在经营管理理念和管理组织制度方面的状况。因为,出口企业在国际贸易结算环节所面临的信用风险,实际上是产生于整个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的疏漏或缺陷。所以,企业的领导要充分重视这一风险的存在,并有必要根据自身的经营特点及实际情况,制定一套贯穿于企业出口各个环节的风险防范体系,从市场开发、签定合同、发货直至帐款回收。在这一过程中,企业应在内部形成科学的制约机制,使企业的交易决策权限和拖欠风险职责更加明确,以有效地控制应收帐款。

2.大力发展出口贸易融资业务,尤其是低风险的出口贸易融资业务。贸易融资有着不同于一般的流动资金贷款的特殊之处,银行在办理贸易融资时应将市场分析放在首位,重点考察的是一笔特定贸易的进展情况,应收帐款的真实性和可控性以及因此产生的现金流情况,而不是客户财务报告反映的整体偿债能力和信用状况。出口押汇、出口贴现、福费廷及出口保理都是为应收帐款提供的临时性资金融通,属于具有应收帐款作为还款保障的低风险贸易融资,应该大力发展。

国际贸易中的信用风险范文5

进出口贸易风险的主导因素已变更,由过去的自然风险主要转化为人为风险。随着国际贸易环境的变化,对进出口贸易的风险进行分析并提出对策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

政策变动;信用风险;风险防范

1 进出口风险的类别

1.1 进出口海上运输风险

1.1.1恶劣的自然环境风险

在海上进行运输的时候,会出现各种不同的自然灾害风险,最常见有海上暴风雨、大雾、台风、雷电、海啸、地震、火山爆发等;意外事故则主要包括船舶搁浅、碰撞、沉没、失踪等。这些自然灾害和突发事故都是进出口贸易在海上运输途中可能会遇到的。

1.1.2海盗风险

随着国际格局的动荡以及局部地区冲突的加剧,很多贫穷国家的一些不法分子就趁机进行海上劫掠活动,近几年比较猖獗如索马里海盗,海盗通过对商船的劫持进行相应的要挟,损害进出口贸易商的利益、威胁进出口贸易人员的人身安全,因此对国际贸易造成极大的阻碍。

1.2 国内外政局动荡、政策变动风险

1.2.1政局动荡风险

很多大规模的海外投资,可能会牵扯到政局动荡的风险。近年来许多国家都出现政局动荡的现象,如伊拉克、阿富汗、利比亚、叙利亚、也门、中东中亚等一些国家。许多海外企业因此而蒙受了巨大的损失。所以在进出口贸易中一定要注意当前的国际政局及其发展形势。

1.2.2政策变动

一些国家为了能够在进出口贸易中取得主动有利的地位,就对国内的进出口贸易政策进行相应的调整。最常见的政策变动就是一些国家采取的贸易壁垒,技术壁垒、绿色壁垒及其他非关税壁垒;一些国家为了奖出限入,出台比如加大外资企业的税收、提高国内设立国外企业的标准等政策。

1.3 金融风险

进出口贸易还要考虑金融风险,一国爆发金融危机既涉及到国内因素,也有国际环境的影响。其中包括市场机制和市民社会本身存有的金融隐患,国家和政府的干预也会诱发金融隐患。如果爆发金融危机和经济危机,政府过多过滥地干预无法有效地将其预防或是化解,反而会对金融危机和经济危机的爆发起到加剧和推动的作用,腐败行政、黑箱行政、低效行政本身就是金融隐患。

1.4 客户风险

进出口贸易业务整个流程繁琐、复杂,其中包括业务的商讨、合同的签订、货物的交接、费用结算等,风险的发生率也会相应提高,它既可能发生于业务流程链之外,也可能存在于业务流程链之中。其中主要有以下几种风险可能发生。

1.4.1合同风险

在进出口贸易中,贸易合同担当着重要的角色,它影响全局的发展,贯穿于整个进出口业务的过程中,涉及的范围也很广泛。

1.4.2市场风险

使外贸企业受损失的另一种风险是市场风险,市场风险会受到各国地理环境、人文因素、时事政治和经济多种因素的影响。

1.4.3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既包括合同项下的信用风险,也包括结算时因银行信用及商业信用造成的风险。

2 应对进出口风险的主要措施

2.1 提高进出口贸易风险防范意识

要想在进出口贸易中更好的避免上述的各种风险,首先是要从进出口从业人员身上入手,提高从业人员的进出口贸易风险防范意、识风险管理能力等。进出口贸易工作人员需要对国际贸易专业知识、进出口贸易的各个环节熟练掌握,提高风险分析、风险提取等业务素质。

2.2 审慎研究合同的签订与执行,规避合同风险

在进出口贸易中合同风险是很重要的一方面,所以在签订合同的时候,作为双方的合同签订人员,一定要认真的审核合同的先关规定,不要在任何一个不明确的条件下签订合同,要认真的理清合同的任何一个规定所代表的意思,尽量避免因合同的模糊和漏洞而给对方以欺诈的可能。

2.3 建立自己的信息情报系统,降低市场风险

现代社会网络发达,各类信息可借助于网络快速、便捷获取,但是网络信息渠道多变、种类繁多,有关信息的权威性、时效性并非完全可信,这些因素一定程度上都有可能导致外贸企业做出错误的决策。企业可以建立自己的信息情报系统,时刻关注与此相关的时事政治、经济等各方面动向,以及消费者增加的新需求和产品的供需状况,对这些情况加以调查、研究,预测可能导致的风险事件,让企业能尽早展开套期保值等业务来中和市场风险。

2.4 完善信用管理体系,弱化信用风险

通过逐步的建立规范的企业内部的管理以及企业外部相关客户的规范来减少因为规范不合格而遭受的欺诈导致损失的行为。在世界的进出口贸易中我们会遇到形形的贸易企业,但是要想在贸易中起的胜利,首先就要有个规范的操作来取得好的客户,有个规范的内部操作能够在进出口贸易中的整个操作过程没有漏洞。外贸企业可根据具体贸易业务情况来降低信用部门造成的收汇风险,其中包括出口信用、出口保理业务、银行保兑业务等方式。

2.5 及时投保,防范运输风险

可以通过对于风险的预测和在运输船上做必要的风险防范,对于运输船只和运输的货物进行相应的保险投保是最重要的。在进出口贸易中,运输货物多数有以下几个特征:运输程序复杂、环节众多、运输路途远、运输时间长,在货物运输的过程中风险事件发生频率较高。因此,在这一过程中运输货物的投保问题一定要得到重视,及时做出决策。如果保险由进口方负责,那么出口方应将货物装运时间告知进口方。如果出口方被委托投保,那么进出口双方应尽早沟通,将投保的险种、范围、费用等问题确定下来,避免发生风险事件后两方推卸责任。

3 结论

由于世事瞬息万变,我们不可能预测到所有未知的事情,所以我国企业在进出口贸易方面要高度警惕,做好应急方案,防止非关税壁垒引发贸易风险。企业要对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有关商品的标准注意观察和研究,并对自己的产品质量加以提高,看准时机避开灰色壁垒风险,使出口贸易顺利进行。此外,进出口贸易离不开时事政治与经济的影响,企业需密切关注各方面动向,及时做好防范工作。

在新的国际形势下,进出口贸易企业对于各种风险的了解、预测以及防范是至关重要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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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中的信用风险范文6

关键词:进口贸易;风险;防范措施;研究

中图分类号:F75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10-00-02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程的推进与改革开放的深入,为我国的进口贸易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我国进口贸易经济增长速度逐渐加快。但在现实生活中,进口贸易在发展的过程中潜在着很多风险问题,使得进口贸易企业遭受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因此,在新时期加强对进口贸易中存在的风险与防范措施进行有效性研究,是当前摆在人们面前的一项重大而又紧迫的任务。

一、针对我国进口贸易发展现状的研究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与我国改革开放的发展,为我国的进口贸易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外部发展环境。2010年,我国的进口总值达到2048亿美元,同比增长45%。当前我国进口贸易发展的特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我国的进出口贸易逐渐向平衡的方向发展,对外贸易顺差逐渐减少;二是我国进口贸易的地理分布逐步向均衡化的方向发展进口贸易增幅最多的贸易伙伴是俄罗斯、巴西、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泰国等;三是我国支持加工贸易的优化升级将会成为政策的重点,在2010年,我国的加工贸易进口额达到268.8亿美元,比同期增长74%。

二、针对进口贸易存在风险的研究

(一)风险之一——进口贸易中的合同条款风险。进口贸易中的合同条款风险的主要表现是:在进出口贸易中签订的外贸合同中的条款内容是履行合同的根本依据,所以在签订合同时,进口方需要仔细权衡其中潜在的风险,尽量将风险降到最低。但在实际的进口贸易中,人们将更多地注意力放在价格这一条款中,对于检验条款则很少涉及。在很多进口贸易风险中,很多合同条款都是商品的检验条款订立不清晰或者漏订立检验条款,从而导致进口贸易出现经济风险。

(二)风险之二——进口贸易中的信用风险。进口贸易中的信用风险的主要表现是:信用风险的内容主要包括支付结算过程中的银行信用与商业信用所潜藏的风险和合同条款中的信用风险。其中合同条款中的信用风险是指进口贸易的客户不遵循双方签订的合同条约中所约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合同条宽中的法定义务,使得合同不能按时执行所带来的风险。

(三)风险之三——进口贸易中的汇率风险。进口贸易中的汇率风险的主要表现是:在进出口贸易进行的过程中,由于外汇汇率发生不可预知的变动给交易双方所带来的经济与政策风险就是所谓的汇率风险,其内容包括经济风险、交易风险、会计风险。其中经济风险是指由于外汇汇率发生不可预知的变动,从而引起进口贸易企业的价值出现不同幅度的变动,这是预期经营利益的外汇风险。交易风险是指从国际经济合同签约之日到债权债务清偿结束这段时间之内,由于合同所选择的外币与本币之间的汇率发生不可预知的变动,而使得进口贸易的交易所使用的本币价值出现不同幅度的变动而带来的风险。会计风险是指在进口贸易进行交易的过程中,外汇汇率发生变动对企业的财务会计管理产生的不利影响,其内容包括资产负债表的风险与损益表的风险。

(四)风险之四——进口贸易中的政策风险。进口贸易中的政策风险的主要表现是:一个国家的宏观政策的稳定性与否将会直接影响与这个国家进行进出口贸易的企业与国家的经济利益。政策风险在进口贸易中所涉及的方面包括各个国家的法律法规、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的差异,不发达区域与发达区域的地区差异、国际贸易组织的条令以及不同民族的风俗习惯等。这些因素在客观世界具有不可控制性,进口贸易企业很难对其进行有效控制。因此,这给进口贸易企业的发展带来了很大的经济与政治风险。

(五)风险之五——进口贸易中的价格风险。进口贸易中的价格风险的主要表现是:进口贸易企业在市场竞争中所面临的价格风险是指进口贸易企业受到市场价格的涨停影响而出现的一种潜在性的经营风险。市场中供求关系的变动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国际市场中资金、外汇、生产资料以及劳动服务价格的变动,其中潜在的风险比比皆是。其中价格、利率以及汇率之间的变动是具有单一性质的,其发生变动的原因有可能是多种因素联合造成的,也可能是其中一种共同因素所引起的。

(六)风险之六——进口贸易中的市场变动风险。进口贸易中的市场变动风险的重要表现是:当国际市场与国内市场中的需求与供给关系发生巨大变化时,市场中的商品价格随之变化所带来的风险就是所谓的市场变动风险。进口贸易的交易价格是在合同中规定的,但外部的市场价格却是不断变动的。当进口商品的市场价格大幅上升时,会给我国的进口贸易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

三、针对进口贸易防范风险的措施的研究

(一)措施之一——采取措施有效防范进口贸易中的合同风险。要有效防范进口贸易中的合同风险,需要做到以下三点:一是要采取措施明确进出口贸易合同的特殊性与重要意义,这种合同所包含的特征是合同的主体营业地位于不同的地区或者国家,同时也具有普通买卖合同所具有的共性;二是要在签订进口贸易合同之前,要对我国有关进出口贸易的法律法规以及交易方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国际惯例进行有效性了解与掌握;三是要采取措施严格把握进口贸易合同签订过程中的注意事项,比如说要尽力争取进口贸易合同文本内容的起草,尽量避免其中出现不利于我方的合同条款内容,同时要严格审查进口贸易合同签订人的签约资格,可以要求相关工作人员出示有关法律资料以证明自身身份的合法性。

(二)措施之二——采取措施有效防范进口贸易中的信用风险。要有效防范进口贸易中的信用风险,需要做到以下四点:一是要采取措施设置国际进出口贸易的信用管理部门,对进出口的企业信息资源进行统一的整理,并对企业的信息类型与企业等级进行有效性划分;二是要采取措施督促进口贸易企业建立并完善自身的客户资料档案,并时时将客户的最新信息资料进行更新,为以后的进口贸易提供专业科学的数据信息;三是要采取措施谨慎地制定开证条款内容,并强化对国外出口贸易企业的资信状况的调查,并选择资信较好的出口贸易企业作为交易对象,从而争取在最大程度上降低信用风险所带来的经济损失;四是要采取措施强化银行与进出口贸易企业之间的联系,将信用风险尽量避免在付款行动之前。

(三)措施之三——采取措施有效防范进口贸易中的汇率风险。要有效防范进口贸易中的汇率风险,需要到以下五点:一是要采取措施在进口贸易合同中的价格条款中增加订货币的综合保值的相关内容;二是要科学选择进口贸易中的计价结算的货币,而我国的进口贸易企业要尽量选择软通货作为贸易进行中的计价结算货币;三是要采取措施正确使用金融衍生的工具,比如说外汇期权与远期的结售汇;四是要采取措施正确使用银行贸易中的融资产品,比如说福费廷、贴现与押汇等;五是要采取措施为货币进行保值,即使用市场价值相对稳定的货币作为进口贸易合同的货币保值,其保值方式的内容包括外汇保值条款、黄金保值条款以及调价保值条款等。

(四)措施之四——采取措施有效防范进口贸易中的市场风险。要有效防范进口贸易中的市场风险,需要做到以下三点:一是要采取措施增强进口贸易企业对市场风险的认识,并利用先进的计算机技术与网络通讯技术以及先进的对外贸易相关知识对国际国内市场中的价格变化的走势与规律性有效性研究;二是要采取措施在进口贸易合同条款中加入价格变动的内容,并对市场中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有效性研究,并找出相应的解决措施;三是要在进口贸易企业进行进口贸易中时,选择银行信用的方式,其内容包括国际综合性的保理业务、信用证结算方法等。

(五)措施之五——采取措施制定政策性的风险预警报告机制。要制定政策性的风险预警报告机制,需要做到以下几点:一是这种政策性的风险预警报告机制是针对国际市场中潜在的政策性风险而存在的,进口贸易企业一旦遭遇反倾销、技术壁垒以及反补贴调查,就可以将有关情况上报到上级部门,不仅在很大程度上避免其他进口贸易企业承受更大的经济损失,而且有助于进口贸易企业采取统一行动来降低经济损失;二是针对我国国内的政策性的贸易风险,进口贸易企业需要利用先进的生产技术提升自身产品的质量与品质,提升自身产品的附加值以增强在国内国际市场中的企业竞争力,同时要在贸易双方签订合同时增加一些价格相关的附加条款,以应对国内政策的变化所带来的风险。

(六)措施之六——采取措施科学选择进口贸易中的供货商。要科学选择进口贸易中的供货商,需要做到以下三点:一是要充分明确在现实的进口贸易中科学选择进口贸易的供货商,有助于降低因为交易失败所带来的经理损失;二是要在选择供货商之前,对产品在市场中的价格与质量以及供应商的品质进行系统化地研究,从中选出产品质量高、价格适中、市场信用高的企业作为产品的供货商;三是要利用先进的计算机技术与网络通讯技术构建供货商的信息数据库,经过外部广泛地调查与内部系统化地调查,从中挖掘潜在的产品供货商,并根据现有的数据信息时时进行更新,其内容包括产品供应商的资金状况、经营能力、政治背景、信用状况等。

(七)措施之七——采取措施有效扩大进口贸易区域分布。要有效扩大进口贸易区域的分布,需要做到以下两点:一是要采取措施对国际市场与国内市场对该产品的供求关系状况进行有效性研究,选择政治经济相对稳定的国家与区域的企业作为交易方;二是要针对当前本企业对产品的需求与贸易方国家的军事与经济文化发展状况,适当扩大进口贸易的分布范围,从而在最大程度上分散国家宏观政策与战争所带来的风险。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与中国的入世,我国进口贸易事业逐渐发展起来,进口贸易的交易额逐渐增加,经济增长速度逐步加快,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注入了新的发展活力。但在现实的生活中,我国的进口贸易需要面对来自外汇风险、信用风险、政治风险、合同条款风险以及宏观经济风险等一系列的风险,为进口贸易企业的发展带来了很大的风险。因此,在新时期加强对进口贸易存在的风险与防范措施的研究,是当前人们热衷研究的一大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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