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对社会的意义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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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对社会的意义

法治对社会的意义范文1

关键词:社会正义 法治 法治保障 

 

一、正义的基本内容 

(一)古代中国的传统学说中的正义界定 

有学者指出,在中国古代的众多经史子集中,从未出现过正义这个名词,从而该词无论从中国哲学史还是伦理学史中都未获得过某个定义式的范畴。但是笔者认为,由于中国古代社会无论从国家统治还是学术领域内都被儒家思想所占据,那么应该说有关正义的思想可以从仁与礼这组概念中获取。 

先秦儒家实行以仁和礼为基石的狭义正义观念。因为从儒家的视角看来,君臣之间,父子之间,人与人之间都具有一定的身份上的差异化格式型伦理关系,也就是所谓的“贵贱有序,长幼有差,贫富轻重皆有称者也。” 

在仁、礼和正义这三者关系中,也呈现出一种倒等腰三角形的样式。礼作为一种外在约束规范,旨在为正义提供制度保证;而仁作为一个人的道德准则,其在内心起到激励作用。 

我们认为,中国古代社会中传统意义上的正义观,可以解释为:在不平等的起点下,社会中的每一个成员的平等权利与普遍自由不予认可,只有部分人才能获取所有职位的可能。 

总之,在的语境下,正义这一价值判断无论以基本模式或者道德标准来说都是历史下的产物、生活中灵动。如果不考虑经济基础、具体风俗、文化、地域,那么就不正当、不客观了;我们需要“理解万岁”。 

(二)西方视野下的正义内容 

1.美德意义下的正义观 

柏拉图、亚里士多德这对师徒对于正义理论的阐述对后世包括近现代西方政治体制产生了不可估计的影响。 

柏拉图对在他的《理想国》中对正义下了这么一个定义:“正义就是做应当做的事。”在这里,正义被理解成为了个人行为符合道德的要求。每一个人都需要按照道德所指示的,诚实地完成社会所赋予其的角色定位,以及完成社会所交付的任务。 

亚里士多德在《尼科马克伦理学》中首次提出了“校正正义”与“分配正义”。他认为,关乎于正义,实际上就是分配正义,涉及物品的分配方式。他的这一观点直至今日,还在被法哲学、法理学学界所关心与讨论。 

2.新自由主义视角下的正义观 

二战后新自由主义的旗帜性人物,约翰·罗尔斯的不朽著作《正义论》是现代语境下对正义理论的最佳的一个注脚。在其中,在无知之幕下的两大正义原则是其著作中最大的亮点:第一个原则,每个人对于所有人所拥有的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第二个原则,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在与正义的储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并且依系于在机会公平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虽然对于无知之幕还有诸多争议,但是其把自由、平等等价值要素加入正义理念中综合考虑,已经为社会提供了一个崭新的平台。根据其展开的逻辑顺延下去,正义就是社会的制度安排与权利、义务和权力、责任等实现契合式的吻合,达到一种每一个人都希翼的合理状态。 

二、实现社会正义的途径 

实现社会正义,通过法律这一外在规范主要有两个要素需要重视:立法正义和司法正义。在这里,立法正义是司法正义的基础,司法正义是立法正义的逻辑结果。 

(一)立法正义 

实现社会正义第一要素就是在法秩序中体现正义价值。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提出:法治应当包括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获得普遍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又应该本身是制定的良好的法。 

1.立法的客观基础 

法律作为社会的上层建筑中的一部分,不可能仅是公民主观上的自源自发的,而需要在经济发展中找寻依据。法律的正义,立法的正当性,合理性理所应当要从物质生产状况、客观条件中解释。由此,我们可以产生出需求理论。只有当法律的形式和内容符合人们的需要,对于现实有了符合人民期待的回应时,法律才具有了正义价值。无论从中国古代所提出的法律应当顺应自然、符合人伦,还是耶林所谓的“法与当时一个民族所达到的文明程序相适应”,抑或是美国人本主义心理学家马斯洛所提出的需要层次理论,都体现出人民之间不同需求间的融合是法的正义价值的追求。 

2.一般性与特殊性的统一 

法律在社会的运行过程中,由于价值标准的不断变化,法律也应当有相应的调适,那么在这一过程中,有两组关系就容易发生矛盾、对立和冲突。法律是需要给与公民以稳定的预期;但是社会的不断发展,不断变化中,法律的样式、理念、规则的变动成为一种必然,那么这两者的存在使得正义价值的实现成为了一句空谈。此时,我们应当使得两者相互统一起来。 

法律的绝对温度容易导致社会制约度的下降,从而失去法规范本身所应具备的价值理性与工具理性。 

在制定法律方面,我们认为应该保持一种开放的视野,以一种动态的、关系化的思维来面对问题,在立法维度上,一种具体和妥协式的方式就能体现出法的刚性与灵活性的有机结合,那么这样的立法才是完美的,也体现出正义价值,正如科恩所说“生活需要法律具有两种适相矛盾的本质,即稳定性或确定性和灵活性;需要前者,以使人的事业不致被疑虑和不确定所损害;需要后者,以免生活受过去的束缚。” 

(二)司法正义 

法律的正义价值并不仅仅形式上的被体现于立法中,展现在法律中的条文中,法律规定再好,如果不能得到恰当的适用,也无法实现正义,而只能是美丽的纸上宣言;更实质地要体现在现实生活中的法律的适用中。法的正义价值需要在以人为主体和以法为客体的联动中表现出来,价值的实现在乎于主体,在乎于客体,更在乎于主客体之间的关系上,那么法律实现正义等价值就是体现其根本属性的最佳方式。 

法治对社会的意义范文2

【关键词】功利主义;当代中国;社会发展;价值

一尧功利主义产生的社会历史背景

功利主义是一种通过实际效益作为道德标准的伦理学说。最早的萌芽出现在培根和霍布斯的伦理学中。18世纪末与19世纪初正式成为哲学系统,由英国哲学家兼经济学家边沁和蜜尔提出。其基本原则是:一种行为如有助增进幸福,则为正确的;若导致产生和幸福相反的东西,则为错误的。幸福不仅涉及行为的当事人,也涉及受该行为影响的每一个人。功利主义的影响甚为广泛。它在法律、政治学、经济学方面都有非常显著的重要性。早期的功利主义者倾向自由贸易,反对政府干涉。后期的功利主义者由于对私人企业的社会效率失去信心,又希望政府出面干涉来纠正私人企业的弊病。虽然不同的国家、不同的社会制度、不同的种族文化对功利主义的解读有所不同,但是通过对功利主义哲学原理的研究与碰撞,仍旧可以有助于社会发展、民族团结与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进步与完善。把功利主义为了得到幸福为前提的出发点,与中国化相结合,有助于吸取经验,正视利弊,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也为中国的全球化发展做出的不可缺少的贡献。功利主义不仅在政治领域构造了一种足以与自由主义构造了一种足以与自由主义契约论学派相抗衡的政治哲学与法哲学,而且在经济领域排除了所有其他的伦理学说而独自成为主流经济学说的伦理框架。我们或许可以说,在现有的伦理学说中,功利主义是唯一能够奠定各门社会科学的伦理基础,从而为它们指明方向的伦理学说。

(一)边沁的“快乐主义”

快乐主义的原则是边沁功利主义围绕的中心内容。他认为一种行为是否合理,关键看他是否给行为相关者带来快乐,把得到快乐作为行为的目的。而这里边沁把行为的相关者着重于个人,强调个人快乐的获得,带有浓厚的个人功利主义色彩。“理性的人之所以善待他人乃是因为他认识到受惠者的回报对他有利。社会生活中的人类要彼此相助实现自己的需要,且开通的人觉悟到只有合作精神才能保全自我利益。”虽然在人们看来边沁的功利主义有利己主义的嫌疑,但并不是极端的利己主义,从而把利己主义和利他主义有效的结合,也是推动社会发展不可缺少的力量。边沁还认为,不同快乐之间只有量的变化而没有质的变化,高级精神的快乐是低级肉体快乐的复杂化。这种说法虽显得有些机械,但却为很多哲学家的理论做了基础。

(二)密尔的“幸福主义”

密尔的功利主义思想在边沁的快乐的基础上进行修正,提出了幸福主义,把幸福作为人们行动的最终标准,而不仅仅是边沁的把快乐当作目的。密尔认为快乐不仅是量的叠加,还有质的区分。从生物生活状态的等级上进行区分,即使一个不满足的高级生物也比一个得到满足的低级生物快乐。密尔还对幸福进行了定义,所谓幸福就是能增进快乐和避免痛苦,不行就是痛苦和不快乐,始终把幸福作为理论的中心内容。为功利主义更添了一份感性,又不失理性的分析。

二尧功利主义对当代中国社会发展的价值

功利主义虽由西方传入东方,但是旨在为了获得幸福快乐生活的方面与传统和当代中国人的思想不谋而合。虽然谈到功利主义,很多人都与不择手段相联系,是因为一部分人还没有理解功利主义的真正内涵,把功利主义等同于狭隘的利己主义。功利主义之所以对当代的人类思想具有更大的影响,不仅是因为其伦理学的观点极其简单,并且符合常人的理性,合乎道德的行为或制度应当———能够促进“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

(一)负面价值

边沁和密尔的功利主义虽然以快乐幸福为目的和标准,但仍旧带有强调个人主义的色彩,把个人利益排在首位,如果不加以合理引导,极其容易演变为不择手段以完成个人欲望的残暴行为,成为被扭曲的道德观,与强调整体结构团结完整的中国传统伦理观相冲突。这就需要我国加强全民素质教育,使公民拥有明辨是非,合理利用多元文化的能力,使全球化思想、理论与走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理论完美融合,有助于国家发展的社会稳定。

(二)正面价值

功利主义旨在通过实际效益获得快乐追求幸福的途径,有助于引导人们积极向上的生活,寻找生活的真谛。正如马克思认为当代社会的实质是资本的统治和技术的统治,当人们在创造资本累计技术的同时,朝向着幸福与快乐生活的方向发展,这正是人们与社会和睦相处而不被异化的过程。功利主义对中国当代社会发展最重要的价值就在于,通过经济与道德的有序结合,通过实际劳动,获得稳定有希望的社会生活。

【参考文献】

[1]边沁,道德与立法原则导论,M,时殷红,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

[2]边沁,政府片段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5

[3]密尔,功利主义,M,刘富胜,译,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2007

[4]穆勒,功利主义,M,徐大建,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4

法治对社会的意义范文3

一、社会主义法制与集体主义价值观的相关性

(一)宪法义务体系明确的集体主义规则

通常人们常将人权保障书和宪法画上等号,以宪法保护和确立人权合适立宪通例,无论是在哪个国家。所谓的人权就是人能够行使的权利,具有加强的个体色彩,假如宪法体系以权利为主导,就很难与集体主义价值观相挂钩,即便集体主义价值观的保护在宪法权利内容上得到了一定体现。和宪法权利相比较之下,使得集体主义价值观在以宪法义务为主导的维度上得到了彰显,通常从权利的角度解读的义务,这样就使得义务变成了权利得以实现的手段。站在个体权利角度来说,义务便是工具性的,这样就很难解读法律的价值,原因是义务成为了分裂体和权利的附庸。要想将义务的价值揭示,就必须视义务为独立整体。即便人权利实现的手段是义务,但是手段的义务性却超出了工具性。从整体设计上看宪法义务,承载的重任便是集体组织的维系,因此集体组织的共同价值必然得以贯穿。英国的米尔恩曾指出,道德和法律相比在逻辑上优先,特定的义务可以借助法律创设,但是服从法律的一般义务是无法创设的,并且并不能创设服从法律的法律。因此要想保证法律体系的实在性,就必须关注广大人群关注的东西,并且获得广大社会成员认可和履行的道德。从整体设计上来说,宪法义务与该原理相符,因此可以以宪法义务性规范模式为参照,将集体组织的维系方法明确。由此可见,宪法义务并不仅仅是宪法权利实现的工具,同时还是考量社会主义集体价值的载体。

(二)民法体系的集体主义价值观判断

民法是社会基石,代表的是个人本位理论,同时也具备集体主义价值观的追求和判断。其中最好的说明就是由“意思主义”到“表示主义”的转换,传统民法侧重当事人意思,并且行为人的真意是民事行为效力的基础。应该通过行为人的主观去认定和探求,这样就使得“表示主义”在民法领域盛行,这里的表示主义是对民法社会价值追求的反映,与集体主义价值观相符。

二、社会主义法制对集体主义价值观的践行作用

(一)践行社会主义法制集体主义价值观必须依靠法制

基于具体规则和制度的建立是法制的追求,并且法制是伴随法律出现的,故而目前尚未明确法制的价值追求,但是相比之下,法治在价值取向上却相当明确,法制的价值要求就是法治,因此,将社会基本价值贯彻是法治对法制的要求。在2012年11月重新概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并且在相关文件中明确规定了必须在依法治国的各个方面贯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并且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上升到法律规定,将法律的促进、保证、引导和规范作用发挥,将践行和培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法治环境形成。在完善社会主义法制的作用下将法治实现,并让公民将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不断形成,同时将正确的法律价值观树立。

(二)通过社会主义法治践行集体主义价值观

一是将集体主义原则价值目标审慎确立。基于集体主义价值观强调的是社会和个人的共同发展和和谐发展价值原则,因此从根本上看,它的目的就是事前集体和个人的共生、集体利益和个体利益的协调发展。在将集体主义原则价值观确立的时候,必须杜绝以集体主义指明损害个体利益。因此必须将有效的制约机制形成,保障个人权利的同时,促进义务和权利的对等和统一。目前仍有许多法律是以义务为本,明确规定了义务,但是在权利上却未明确规定,这样就导致民众义务具体化,权利机关和政府部门的责任笼统化,这样在现实中的操作难度就较大,很难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制的人们的利益受损,这样就与集体主义价值观背离。二是将社会主义法治在集体主义原则下建立健全。集体主义观念中的新诉求就是以人为本,并且在十的推进下已经得到了深入改革,并且社会主义治理也必将是必然的趋势。在现有形势下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并在社会治理中将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作为主要工作内容,时期形成有效科学的权益保障机制、矛盾调处机制、利益协调机制和诉求表达机制,以以上治理机制为群众谋取更多福音。集体是人类发展和生存的产物,是人的集合,反映的是人的社会性,维持集体的前提则是保证个体利益,促进个体的发展和生存。站在个体角度,利益并不能确保一致,并且会和集体利益产生冲突,因此要想维系集体,就必须做好协调工作,而成败的关键则是完善集体治理机制、坚持集体主义原则。假如法律技术和集体主义价值取向背离,就会导致个人主义泛滥,因此必须将社会主义法制完善。

法治对社会的意义范文4

关键词:医务社会工作;癌症患者;知情权;伦理困境

一、研究背景

随着时代的发展,医务社会工作的人性关怀慢慢得到提升,患者希望能够在治疗的过程中获得精神上的需求。然而在实践过程中,医务工作者们常常会触及到癌症患者的身体及心理上的伤害,也就不可避免的遇到专业伦理困境。这类伦理困境常常包括对癌症患者自身病情、病情的治疗方案、医疗资源及入院后的生活质量有关,医务社会工作过程中,这些伦理困境在有意或无意的伴随着社会工作的本身。

2016年2月,中央财政支持吉林省生命关怀协会医路同行空巢老人医务社会工作服务项目立获首批,笔者有幸于2016年4月参加该项目,笔者主要接触的群体是吉大一院放疗科、肿瘤科的癌症患者,在实践过程中,笔者在服务该群体的过程中也不可避免的遇到一些伦理困境,给笔者带来了相应的困惑,进行一定的伦理选择。本文主要是将笔者在参加医务社工项目过程中对癌症患者的知情权引发的伦理困境进行阐述与分析,并尝试运用医务社会工作的方法提出初步的建议及对策,对癌症患者知情权引发的伦理困境进行初步的总结。

二、医务社工介入癌症患者知情权引发的伦理困境

(一)由癌症患者的知情权引发的伦理困境

随着时代的发展,患者有权利从医护人员了解有关本身的身体状况、治疗方案和患者本身所要承担的风险;但这一观点与中国传统思想有一定的冲突,从人道主义上来说,如果将患者信息全部告知患者,患者能否在心里上完全的接受疾病信息?在现如今的医疗体系中,患者的家属倾向于隐藏患者的病情,以此保护患者受到的伤害。当患者准备出院时,也只能得到有关病情大概的描述。因此这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患者的知情权。笔者在实践过程中经常遇到此类伦理困境。

(二)案例分析及应对

笔者在实践过程中,发现很多患者家属将病情模糊化,让患者脱离病情实际情况,但大部分患者能感受到自己的病情并不明朗化,他们常常因为家属对自己的隐瞒而苦恼,对医院的治疗方案表示担心;但如果医务社会工作者将患者的病情全部告知,这可能加重对患者本身的心理负担,甚至会威胁到患者的生命。以下通过案例来进行对医务社会工作有关癌症患者的知情权的伦理困境的描述与分析:

案主,癌症患者晚期,家人对案主的病情进行隐瞒,但案主能够感受到自己的身体状况并不是很乐观,因此,案主多次向社会工作者求证。

在此案例中,医务社会工作者明显遇到了对于癌症患者的知情权的伦理困境。我们不仅仅关注案主的知情权,更重要的是,告知是否有利于案主的长远发展?其次,我们应该以什么样的方式去告知?在服务过程中,通过收集案主的各方面的信息,包括对案主的心理承受能力的测评,及家属对患者的是否告知的意见,同时,也征求院方的建议。第一,在是否告知案主的病情的问题考虑上,笔者认为原则上告知,但是在有些情况下,为了服务对象的利益,根据具体情况可以选择不告知;家属的意见也是非常重要的,如果家属执意要求工作者不告知,这种情况社会工作者就需要作出新的评估策略;在个案服务过程中,案主已经严重在怀疑自己的身体状况,这时候只会加重案主心中的焦虑。第二,如何告知案主?医务工作者也需要考虑多种因素。直接告诉可能会导致患者在面对突然消息时心理坍塌,威胁到案主的身体健康安全;作为一名合格的社会工作者,需要协助其家属将病情的实际情况逐渐式渗透,给案主充足的时间去消化这样的负面信息,让案主内心慢慢接受。

三、提出可行性建议与对策

(一)有章可循---医务社会工作者应遵循的原则

医务社会工作者在面对癌症患者知情权的具体实践中是有章可循的,我们应该将尊重放在首要原则上,患者有权了解自己的病情状况,有权决定自己的治疗方案,在具体实践过程中,需要依次作为服务的价值基础,这样才能更好的服务于案主。

(二)提升医务社工的专业素养和伦理道德水平

在具体服务过程中,医务社工在实践过程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在专业伦理问题的上,作为专业的医务工作者应该以不带价值色彩的态度进行抉择,发挥出医务社工的专业价值。一般情况下,实际遇到的伦理问题很难从现成的伦理守则和价值判断标准得到答案,更多的是综合各方因素,作出合适的伦理选择,保障服务对象的利益。

法治对社会的意义范文5

[论文摘要市民社会就是以市场经济为基础,追求多元化和民主的社会。这种社会为法治的成长创造了适宜的社会环境。市民社会孕育自由、平等的法治理念,促进法律形式化,市民社会权利和制约国家权力。

一、市民社会的概念及特征

(一)市民社会的概念及演变

“市民社会(civilsociety)这一概念源于西方,它在思想史上的演变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在西方古典市民社会理论中,“市民社会”和“政治社会”、“文明社会”之间没有明确的区别,和政治国家混为一谈,这种意义上的市民社会已经失去了在当代的价值。现代市民社会理论强调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的二元结构,并坚持市民社会更多地具有经济性而非政治性的内容。最早把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做出明确划分的是黑格尔。针对黑格尔的国家决定社会的观点,马克思指出国家和社会之间的关系应当是社会决定国家,是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而非相反,当代市民社会理论的主流着重强调市民社会的社会关系领域和文化一意识形态领域,主张以市民社会—经济—国家的三分法来代替国家—市民社会的二分法。当代最具影响的两位市民社会理论家首推葛兰西和哈贝马斯。葛兰西强调市民社会的文化意义而非经济意义。哈贝马斯提出了“系统世界”和“生活世界”的二元分析框架。他主张重建“非政治化的公共领域”以便使社会文化系统渐次摆脱政治化和商业化以及技术统治论的影响而获得独立的发展,进而重现生活本身的意义和价值。

(二)市民社会的特征

综合各种论说,我们可以看到现、当代意义上的“市民社会”包括以下基本特征摘要:第一,市民社会是独立政治国家之外的社会成员的自治领域;其次,市民社会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第三,市民社会中的交往和活动以自愿为前提,遵循契约原则;第四,市民社会是在民主、自由的呼声及其为争取自身地位、权利的动力中产生的,所以它以民主、自由为核心,奉行法治。

二、法治的内涵及特征

按照亚里士多德的经典定义,法治是指“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1)(p199)笔者认为,理解法治内涵,应当把握三个方面的规定性。首先,法治是指一种特定的社会秩序,在这种秩序中,法律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威,社会主体一律遵循法律,非凡是国家权力受到法律的有效制约。在这一意义上,法治和人治相对应。其二,秩序是遵循规则的结果状态,法治秩序是建立在特定的法律制度之上的,这种法律制度具备形式合理性特征。对于这种特征,富勒称之为法律的内在道德。这种内在道德包括八个要素摘要:(1)一般性或普遍性;(2)公布或公开;(3)可猜测性或不朔及既往;(4)明确性;(5)无内在矛盾;(6)可为人遵守;(7)稳定性;(8)官员的行为和已公布规则的一致性。其三,“法治是有特定价值基础和价值目标的法律秩序。”[2)(p334法治的这种规定性体现法治的实质合理性,法治追求的价值目标包括民主、平等、自由和人权。

三、市民社会的法治功能

西欧中世纪末期市民社会的形成和运动,直接导致了城市自治制度、城市法的确立、罗马法的复兴和商法、海商法体系的建立,从而推动了作为法治重要特征的法律形式主义运动在西欧的兴起和发展,造就了近性的形式主义法律的主体架,为法律形式主义运动提供了深厚的社会基础,从而以一种自下而上的方式推动着西方法治的发展进程。随着资产阶级革命的成功以及资本主义社会制度的全面确立,西方市民社会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充分发挥,和此相适应,西方法治在自然演进的历史发展进程中得到了逐步的完善,为西方社会的稳定繁荣提供了至关重要的支持和保障。由此,我们发现市民社会的形成和成熟对法治的实现有着重要的意义。市民社会是以市场经济为基础,追求多元化和民主的社会。正是由于它所具有的独特特征和价值要求,使得市民社会成为现代法治得以存在并良性运行的基础。

1.市民社会孕育自由、平等的法治理念

法治的终级关怀是人的自由。自由是人类本性所求,它体现了社会主体对自身价值、尊严、人格和理想的执着追求。在论述法律和自由的关系时,马克思也指出法律“是人民自由的圣经”。[3)(P71)在法治精神中,作为体现人之尊严、人格的价值要求,除了自由,还有和之密切联系的平等观念。但现代法治所要实现的平等主要是机会均等。机会均等在法律上表现为法律地位、权利能力的平等,这种平等和自由是和谐统一的。法治所要促进的价值目标首先应当是意义上的平等。

市民社会是以多元化自由产权为核心的市场经济社会、是一种契约社会,必然孕育着自由和平等。认为,自由的内容、形式和实现程度归根到底取决于社会经济条件。不仅如此。作为意识形态的自由观念也是如此。马克思强调商品经济对自由观念的促进功能。“流通中发展起来的交换价值过程,不但尊重自由和平等,而且自由和平等是它的产物。”[4)(P77)近代市民社会出现以来,它一直存在着多元利益的冲突、互动和整合,并追求着自由的、自决的人的个体完善的目的,并塑造了市民社会的理性规则秩序。市民社会答应个人及机构追求多样化的目标,但并不答应不择手段地追求这些目标,而是要对冲突进行合理的控制来达到市民认同、社会整合和理性规则秩序。这种理性规则秩序即我们通常意义上所说的“市民法”,它是一定的社会法规,这种法规能够正式或非正式地涵盖斗争的全部领域,对冲突实施有效的管制。这种理性规则秩序保障每个人的权利和自由,为公众普遍遵守,它立足于多元利益的冲突、互动和整合的过程中,也正是基于这一点,法律的至上性和普遍才得到逐步确认。

2.市民社会的经济形式促进法律形式合理性发展

在追求自由和平等过程中,法治是人类社会最有力的手段。这种手段就是法律形式化。西方近代法律形式化运动,固然有其自古以来的尊法重法传统、崇尚法治的精神、普遍性和体系化的教会法等因素的重大影响和功能,但其更深层、更根本的动因,则源于市民社会精神的涌动并融入近代法律体系的形成和发展之中的独特进程。[5)(P85)

市民社会是由独立的个人组成的,个人的独立性是市社会的首要特征和存在条件。市民社会又是以个人利益为本位的社会,而多样化个人利益的实现途径主要是经济活动,因此经济领域在市民社会中具有核心地位。作为法治秩序内涵的法律制度的形式合理性特征实际上包括三个方面的发展都和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具有内在的联系。首先,市场经济要求法律制度非凡是私法制度的完备性发展。市场经济活动具有开放性、自主性和多样性特征,市场经济下的社会关系比之自然经济和计划经济丰富而复杂。这种复杂的社会关系内在地要求权威性法律规则的调整和规制,要求法律规范市场主体交易资格、确认市场主体财产权利、规范交易行为和建立有效的纠纷处理和责任救济方式。其二,市场经济要求法律制度具备形式合理性特征。在市场经济下,市场主体通过市场交易追求和实现经济利益。由于市场交易的复杂性,它也蕴含着巨大的风险,时刻威胁着市场主体的经济利益。出于对经济利益的强烈关心和算计,市场主体要求通过法律规则建立对市场交易过程和结果的合理预期,使市场交易活动在法律规制下具有一定的可猜测性,从而市场主体可以根据这种预期规划和处理其交易行为。符合这种要求的法律制度必须具备一系列形式合理性特征,包括公开性、明确性、稳定性、一致性和不溯及既往等等。其三,市场经济还进一步要求国家机关依法行使公共权力。市场竞争关系的存在,客观上制约着市场主体只能共同选择在公平交易秩序中实现自己的经济利益。为了维护公平交易秩序,市场主体不仅要求国家制定符合经济理性的法律规则,而且要求国家作为市场活动的裁判者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公正地行使权力。

3.市民社会权利制约国家权力

近代法治产生和运行是以权利制约和权利保障为基础和核心的,并强调当权者和其他人同样服从既定的法律,而这一制约保障及法律至上的要求,则主要是由市民社会多元权利对国家权力的分享和制衡来获得保证和实现的。这不仅使专断权力难以立足,而且也使得权力和权利都服从于共同的规则而纳入法律规制的框架之中。

首先,从总体上来讲,个人享有不可剥夺的天赋人权,形成对国家集权的社会消解。其次,市民社会组织的多元化,自主化发展,形成了对国家权力的分割和制衡。市民社会组织将分散的个人资源和能量聚集在一起,使民间零散的呼声转变为团体的诉求,从而对国家权力机构及政府官员形成强大的社会压力,使国家权力必须对法律和公众的意愿负责。再次,市民社会形成多元利益中心分散国家对资源的独占从而遏制国家权力。在一种非政治化的经济制度下,市场化必然要削弱政治权力对经济活动的直接控制。市场经济促进了社会阶层的分化,使利益主体趋于多元化。最后,由于市民社会是公共领域高度发达的社会,对内,它是市民社会成员相互沟通的机会和场合;对外,它是市民社会行使民利、监督执政党和政府、维护自身权利和利益的有力手段。

其实,对于政府而言,来自市民社会的批评和压力,应当被视为一种珍贵的施政资源。它可以促使政府更真实、全面地了解民众的意愿、呼声、要求和希望,使社会和国家之间保持良性的互动,只有在这样的基础上,民主制度才会获得旺盛的生命力。

法治对社会的意义范文6

关键词:依法行政;公平正义;执法监督

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5-0-01

一、加强依法行政的意义

政府能否依法行政,关系到法律能不能保障社会的公平正义,这对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意义重大。加强依法行政,关系到法治政府的构建,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利益能否得到根本保障。

(一)加强依法行政是实现执法为民的本质要求。

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国家行政机关的权利是人民赋予的,公民享了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等的民利。现代法治发展要求对行政权力进行有效的监督。行政相关法律、法规法制定行政责任制度,有效保证公民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行为的监督,确保行政行为在合法、合理的框架下进行。建立公平、公正的政府是人民的期望,也是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

(二)加强依法行政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本质要求。

在国家行政权不断扩大,行政权触及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的情况下,防范行政侵权,其意义就显得十分重大。行政法应强调对行政权的控制作用,行政法必须以防止行政权扩张,强调保护公民的合法利益不受行政行为不法侵犯。所以说,行政法的主要职能是限制行政权力。由于行政权几乎无所不在,政府行为不规范问题严重,这些问题已经直接影响了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建设。因此,我们要加强行政法治建设,严格依法行政。这对于促进法治国家建设,构建法治政府,促进社会与经济的发展,维护社会的稳定,具有深远的意义。

二、社会公平正义的必要性分析

社会公平、正义的内涵、外延含义深刻,包括社会资源和机会的公正配置,矛盾调处和社会纠纷的公正解决。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公民之间的平等制度,也从根本上确立了社会公平正义的在我国社会发展中的地位。社会公平正义作为上层建筑的一部分,归根结底是由社会经济关系决定的。社会公平正义问题,从根本上说受社会物质生产方式的制约。我国现阶段分配方式还不能真正实现按需分配,而只能在促进社会与经济发展的同时,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使全体人民在社会与经济发展的同时能够实现公平与正义,实现法治国家建设的本质要求。

社会公平正义是人类的共同理想。社会公平正义意味着分配的合理,意味着权利的平等,意味着机会的均等。保证利益分配的合理、减少不必要的冲突,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关键。如何保证利益分配合理,关键就要加强依法行政。

三、完善依法行政执法程序,推行公平正义途径

政府一直致力于社会公平正义建设,政府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作为最高目标。但人民群众对当前社会公平正义仍然存在诸多质疑。目前,在我国行政执法中,依然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问题。而且就行政执法的程序问题无论在立法、执法、司法监督上都存在严重的缺陷。因此,加强依法行政,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途径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加快出台行政程序法

目前我国尚没有一部完整的真正意义上的行政程序法,尽快出台行政程序法,解决行政执法程序上的无法可依的状态。尽快制定有关行政程序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和完善调查取证制度、听证程序制度、权利告知制度、申请回避制度、重大行政事项合议制度、行政相对人权利时效制度等。在构筑行政程序的过程中,应当以程序抗辩作为构建的基础,通过相对人对行政权力的有效抗辩制度,解决行政执法中存在的对行政相对人权利保护不足的问题,以保持行政权力与相对人权利的相对平衡,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发展。

(二)强化行政执法特别程序构建

在行政执法中,将听证程序、行政复议程序作为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措施等的必经程序,以最大限度的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利益。同时,严格规范行政行为紧急避险,紧急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条件,同时为防止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权的滥用,应制定完备的行政赔偿规则及程序。

(三)加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力度

加强立法机关对行政执法的监督,要将立法机关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制度化、规范化。加强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机制,完善行政监察制度建设,明确监察机关的具体职责。实行行政执法与执法监督职能的分离,赋予监察机关独立的监督地位。将监察机关的权限序、责任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将消极监督转变为主动监督,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顺利发展,为保障社会公平与正义打下坚实的基础。

加快加强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的建设,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基本保证。没有公平正义的社会,就没有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加强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的建设,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是社会对政府推进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同时也是执政为民精神的价值取向。随着建设法治政府建设的完善,依法行政能力的提高,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目标终将实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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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杨泉明,张洪松.公平正义是社会和谐的基本条件[J].中国社会科学报,2012(298).

[3]徐晓阳.构建和谐社会,依法行政是关键[J].法制与社会,20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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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应松年.构建和谐社会与依法行政[J].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