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责任的本质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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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责任的本质

社会责任的本质范文1

误读企业本质的现实发展困局

对企业本质的认识不仅涉及价值判断与选择,而且是一个在实践磨合中逐步深化的过程。由于企业所从事的主要活动是经济活动,因而经济学的分析思路主导了人们最初对企业的认知。现代社会早期,以亚当·斯密为奠基人的古典自由主义学说风靡于世,人们普遍信仰“自由放任”与“看不见的手”,认为企业主要是个人致富的手段。当然,古典自由主义虽强调个人本位,却也并非无视社会利益。亚当·斯密指出:“他被一只看不见的手引导着,去达到一个他无意追求的目的。虽然这并不是他有意要达到的目的,可是对社会来说并非不好。他追求自己的利益,常常能促进社会的利益”。按照“自利人”的逻辑,企业运营的目的就是在市场上赢得更多的利润,除此之外无须做其他介入。因为企业在主观上追逐利润的同时,客观上也满足了一定的社会需要。斯宾塞借用达尔文“适者生存”理论提出的“社会达尔文主义”,更是直截了当地主张企业没有必要济贫和支持社会保障。上述观点长久地影响了人们对企业本质的理解。1937年,科斯虽对企业本质提出了更周详、精细的经济学解释,认为企业之所以存在是因为可以比市场节省交易成本,但这一理解思路并没有质的改变。

依循古典经济学的理解,企业的本质是基于成本收益核算的营利性,其发展目标就是投资回报最大化。这一主张是从消极意义来把握企业与社会间的关系的,认为企业追逐利润本身就是为社会创造财富,因而企业不应过多卷入社会事务。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轻忽,在实践中产生了严重问题。工业化启动后,企业制度确实创造了前所未有的物质财富。可是利欲驱使企业经营者为所欲为、不择手段,工人的生存境况恶劣,激起严重对立,最终导致社会冲突频发,这也是强调社会取向的社会主义思想及运动在19世纪兴起的重要背景。而生产社会化和资本集中在使企业规模大幅扩张,在赢得丰厚利润的同时,社会贫富分化愈加严重;加之劳工待遇恶化、工伤、职业病等问题日益凸显,对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产生了严重的负面影响,对企业的指责日益高涨。随着科技革命的日新月异和生产力的飞跃发展,又出现了诸如产品质量风险、环境污染等更为广泛、复杂的社会问题。从社会各方面积聚的不满给企业的生存造成了巨大压力。实践表明,企业能否健康、持续地发展,最终将取决于社会发展均衡与否,尤其是企业相关方基本权益的保障。以牺牲工人和消费者权益、透支环境和社会秩序为代价的利润增长终将得不偿失。

19世纪后半叶,现代社会发展面临的严峻挑战引发了对古典自由主义、社会达尔文主义的质疑。陆续有学者反省企业的价值观,反省企业与相关方,尤其是与工人相处的方式,主张企业的行为不能简单地视为与社会无关的个体行为,企业也是社会系统的组成部分,因而应在社会系统中思考企业的角色。涂尔干指出,“人类如果不谋求一致,就无法共同生活,人类如果不能相互做出一些牺牲,就无法求得一致,他们之间必须结成稳固而又持久的关系。”格林认为:当时的工人被迫在没有健康、体面住所和教育的条件下工作和生活,从而被剥夺了自我发展的真正机会。霍布豪斯也持相近立场:社会的发展应以增进社会的善来进行衡量,“只要这个国家还存在着由于经济组织不良而失业或工资过低的人,这始终不仅是社会慈善的耻辱,而且也是社会公正的耻辱。”从20世纪开始,越来越多的学者和企业家改变了观念,倾向于接受新的企业价值观。也有学者固守传统立场,哈耶克认为,社会目标不过是个人目标的总和,社会目标不能抑制个人目标。市场经济是保证人的自由的“自然秩序”,是一种最符合人性的制度。弗里德曼主张:“企业仅具有一种而且只有一种社会责任——在法律和规章制度许可的范围之内,利用它的资源和从事旨在于增加它的利润的活动。”从一定意义上说,比如反对政府对企业的过度干预,哈耶克和弗里德曼的提示非常必要。但作为一种整体的社会发展模式和企业发展观,已被诸如美国金融危机等事实证明是难以行得通的。

重新审视企业与社会的多维关联

从现代社会发展的视野重新审视企业,颠覆了对企业本质的纯经济学的解读方式,有助于找回对企业发展观的准确定位。为何企业不能仅仅被理解为“获得盈利的工具”?为何应从社会维度来修订企业的发展观?这要从企业与社会发展的关联谈起。

作为社会发展产物的企业。企业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现代社会变迁孕育的成果。工业革命前后,在生产力和商品经济发展的背景下,企业开始大量出现,并随现代化不断成长。社会化程度越高,企业行为就越超出自身范围而转化为社会行为。当代企业的影响力已逐步扩展到公共利益、公民权利、社会福利、社会文化、法律制度、环境保护等社会领域。从另一方面说,企业的产生也顺应了现代社会发展的需要。其一,企业是现代社会的经济细胞,是生产、流通、服务的主要承担者。企业的经营状况直接关系着社会的财富、需求、就业与稳定。其二,企业是最重要的市场经济主体,市场经济的有效运行离不开企业。企业力求使生产要素达到最佳配置,从而促进社会利益实现方式的优化。其三,企业是科技进步的主要推动力量。面对激烈竞争,企业不断推陈出新,积极采用创新成果,客观上推动了整个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总之,企业的活动,不仅决定着社会发展的生机和活力,而且决定着现代人类生活的质量。可以预见,企业日益增长的力量将会越加深刻地与人类社会生活相互嵌入。企业的发展历程表明了其与现代社会的共生共存关系,因此,企业的行为必须赢得社会的理解、信任和支持,社会也应当关爱企业的发展。

作为社会组织的企业。企业是一种按照一定的组织规律构成的经济实体,以经济组织形态存在是其开展经营活动的前提。但企业同时也是一种社会组织。对企业的理解和界定,不能仅仅从物的所有权的角度展开,也不能仅仅视为与企业所有者相关,而应被作为由其所有成员组成的一个团队和组织系统来看待。不仅如此,企业需要以营利维系企业的生命,而营利的途径是通过经济活动给社会提供服务或产品。企业之所以能够运转起来,不光在于企业自身的组织形态,还在于其所处的社会组织网络。单个企业显然无法独立生存,企业要生存必然要进行商品交换,就必然会与其他人和组织发生交往关系。把企业视为单纯经济组织的观点,很难适应经济与社会相互交融的时展要求。可以确定,企业扮演着“经济人”和“社会人”的双重角色,是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的统一体。只有从社会组织的层面认识企业,企业才不会成为一台无人性的机器。企业是与其成员利益攸关、与社会协调相容的生命体。以人和社会的发展为依归,激活自我超越和道德责任意识,才是企业组织保持效率的根本。如乔治所言:“企业既不是机器也不是动物。它们是由人来运行的组织,而且正因为如此,即使它们不是道德人,但是却具有了接受道德评价的道德身份。”

作为社会公民的企业。企业和社会相互塑造,休戚与共,企业进步依赖社会扶植,社会发展借助于企业力量。企业离不开社会共同体提供的资源,其人才、资金、客户、原料全都取之于社会,企业的权利也需要法治和公共权威的保障。企业不仅是社会财富的创造者,也是社会合作的受益者。近来学界提出了企业公民的概念,将企业在社会中应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与一个拥有公民资格的个人相类比。公民权利与公民义务是公民身份的一体两面。作为社会公民的企业有义务回报社会,不承担社会责任而滥用社会资源的企业不应享有权利。作为公民社会的成员,企业应意识到维持社会合作体系的重要性,需要负责任地创造财富,并确保这一过程会造福于整个社会。企业不应只是被动地补偿发生的社会损害,而应积极地改善社会条件;不应局限于和企业活动直接相关联的领域,而应自觉地为社会整体发展提供有力支持。对企业公民而言,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不仅包含道德层面的义举,而且包含法律层面的义务;不应只是基于同情心和自愿而行动,而应基于企业与社会其他部分的相互促进发展而有所作为;不应只是被动地补偿发生的社会损害,而应积极地改善社会条件;不应局限于和企业活动直接相关联的领域,而应自觉地为社会整体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企业的发展观选择与社会责任

担当

要理顺企业发展和其社会责任担当的关系,还需厘清社会概念。社会虽由个体集合而成,却不是个体的简单相加。个体与社会的对立统一关系是社会发展的永恒主题。对社会概念最具权威性的解释来自于社会学的三位经典作家。马克思从社会关系角度来理解社会,认为社会是人们交互作用的产物。涂尔干和韦伯更侧重从文化角度来阐释社会概念。涂尔干将社会视为一种带有强制性、约束性、外在性的集体表象;韦伯将社会看作是事实本身与规范制度的集合体。综合三位思想家的定义,可将社会理解为人们在共同的生活实践中,通过交往关系,以一定的规范及相应机制联合起来的集合体。社会系统虽然复杂,却也有迹可循,其关键词是共同体、交往关系、规范、制度以及组织。社会共同体的成员在合作过程中,出于自身发展的需要,结成了各种类型的组织,企业就是其中之一。社会系统的构成及运转有赖于各种组织单元的活动,包括企业在内的组织既是个体交往关系的重要载体,也是社会的独立成员。社会成员之间的交往必须要借助一定的规范才能进行。社会规范是共同体存在的必要条件,社会失范将会引发社会秩序混乱,并最终导致社会瓦解。因此,所有社会成员都应遵循社会规范。

社会责任的本质范文2

【关键词】建筑施工 成本控制 社会责任

一、引言

成本是商品经济的产物,在市场经济下得到了更充分的发展,在自由市场经济下,建筑施工企业最终的目标是为了赚取最大的利润。企业的利润建筑产品的价格――建筑产品的成本,而建筑产品的价格是在项目招标的过程中基本确定的,为了在市场竞争中求得生存、发展和获取最多的利润,企业不得不通过强化管理,以提高竞争力,成本管理就是其中一个手段。通过成本管理,降低建筑产品成本,不仅可以在建筑产品价格己定的情况下增加企业利润,而且通过成本管理,可以在招标的过程中提出有竞争力的建筑产品报价,增加企业市场竞争力,获取更多的建筑施工订单。我国建筑业对员工的社会责任意识较差。据有关调查显示,建筑业、建材行业(其上游企业)、房地产业(其下游企业)通过SA8000认证个数都较少,尤其是我国建筑企业还未有一家通过。这就需要在追求盈利之余也应该兼顾对员工合法权益的维护和保障,同时,通过对员工社会责任的履行能增强企业的隐性绩效及竞争力,是建筑企业在今后日益激烈的国际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的重要法宝。

二、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

企业社会责任区别于商业责任,它是指企业除了对股东负责,即创造财富之外,还必须对全体社会承担责任,一般包括遵守商业道德、保护劳工权利、保护环境、发展慈善事业、捐赠公益事业、保护弱势群体等等。

三、建筑企业履行责任成本

1、建筑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成本

成本是指为了达到特定目的而发生或应发生的价值牺牲,它可用货币单位加以衡量。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成本就是企业花费一定的代价来对于企业自身给人类社会造成的负面影响的活动尽可能地进行公布和纠正。企业社会责任成本包括了企业履行社会公共利益责任的成本支出、企业履行职工责任的成本支出、企业履行消费者责任的成本支出、企业履行对其他利益相关者责任的成本支出。

2、建筑企业履行对员工社会责任的成本

建筑企业履行对员工的社会责任成本是企业对职工的福利、安全、教育等方面履行相应责任所付出的代价和牺牲,是建筑企业对保障建筑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安全生产权益、职业培训、合理社会保障等各项权益及培养员工社会责任意识所付出的费用。这种支出包括了企业保障员工所获的相应权益的成本,包括企业必须按照相关劳保制度保证职工有安全、卫生的劳动环境的成本;企业对职工在工资待遇、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方面履行的成本;企业对职工至于教育及再教育,不断提供职工文化水平、技能素质及社会责任意识的成本。

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效益

效益是各种形式和途径的成本所产生的结果。企业社会责任效益一般包括:第一,经济效益。社会责任的经济效益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考虑。一是因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所减少的交易费用。二是由于履行社会责任所带来的经济收益的增加。如回收废料、综合利用的废渣、职工生产效率提高等等。第二,社会效益。企业社会责任的社会效益是企业因积极投身社会公益事业使社会更趋于安定团结,生态环境得以改善;因积极履行对职工的责任使得工作环境得以改善,人们生活质量和素质得以提高;因积极履行对消费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责任而使企业的形象、市场地位和信誉得以提升。

五、建筑施工企业成本控制角度分析社会责任的履行

1、将安全生产与经济责任制挂钩,加大经济奖惩力度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规定,建筑施工企业的领导应树立安全成本观,保证安全生产必要的成本投入。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将其与经济责任制挂钩,使其成为职工的工资发放和评先、评优的重要考察因素。对安全生产不达标者不得参与任何评优活动,对于安全生产工作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相应的表彰、奖励,对给安全生产工作带来负面影响甚至造成事故者应给予相应经济处罚和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我国建筑企业职业培训方面的措施

就大多数施工企业而言,其人力资源的组成是比较复杂的,有学历低但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工人,也有知识水平较高但缺少经验的大中专毕业生还有一些企业专门引进的专家型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这些处于不同层次、有着各自的特点和价值目标的人员组成施工企业复杂人力资源系统。对此,笔者认为对于农民工的培训,建筑企业一方面应该与当地政府积极配合,根据政府的指导建立政府、企业、个人三方面按比例分担培训费工的机制。企业应与政府有关部门协商,配合政府的工作,主动承担大部分培训费用,同时企业可适当地根据民工的承受能力,收取培训费,但不宜过高,不宜超过民工工资的 20%。另一方面,建筑企业可以针对建筑行业技能和操作性强、材料消耗大、成本高等特点,辅之于现场培训。将学校培训,个人自学与集中的现场鉴定、施工相结合,充分利用工地开展安全生产和施工技术交底教育,把培训办到施工现场上来。这一方面江苏省泰兴市有许多可以借鉴的经验,该市由建管局直接承担了教育培训的组织与实施,结合建筑企业实际情况,将集中培训和建筑企业利用业余时间自己培训相结合,最终由建管局考核通过。

3、我国建筑企业在劳动报酬方面的措施

从建筑企业本身来说,要杜绝劳务费拖欠现象首先应认识到拖欠工人工资是违法行为,《违反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之一的,应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责令按相当于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总和的一至五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按有关规定执行。”其次,遵守国家颁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将工资支付项目、支付标准、支付方式、支付周期和日期、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以及其他工资支付内容向农民工公开。将工资直接发给农民工本人,或委托银行发放,不得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4、我国建筑企业员工社会保障方面的措施

建筑企业应从观点上认识到农民工在企业中的重要作用,认识到为农民工办理相应的社会保障是企业应尽的法律义务和责任。建筑企业首先应严格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根据农民工所在企业岗位风险大小,为农民工办理相应的工伤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在农民工发生工伤后,企业应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待遇支付工作。对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在其发生工伤后应该按照工伤保险规定的标准支付费用。其次,应坚决贯彻劳动部“低费率、保大病、保当期、以用人单位缴费为主”的医疗保险的办法,配合劳动部探索和完善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衔接办法和政策,根据建筑企业所在地的规定费率为农民工缴费医疗保险,并帮助患大病打算回原籍治疗的农民工落实相应的医疗费用。

【参考文献】

[1] 朱双颖:建筑企业如何加强对员工的社会责任[J].山西建筑,2008(1).

[2] 闫文周:模糊AHP法在建筑企业社会责任评价中的应用[J].建筑经济,2007(2).

社会责任的本质范文3

关键词:公司社会责任;经济法责任;道德责任

中图分类号:F276.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0544(2012)06-0085-04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08CFX026)。

作者简介:樊涛(1974-),男,河南兰考人,河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生。

一、公司社会责任的缘起

公司社会责任是公司从事经营活动时所应担负的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义务,以及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所应承担责任的一种法律制度。

“公司社会责任”一词起源于美国。1924年,美国学者谢尔顿首次提出公司社会责任的说法,这个概念一经提出,就备受学界和商界的争议,最为瞩目的就是1927年至1932年间美国学者多德与伯利针对公司社会责任所进行的大讨论论战。当时以美国为首的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热衷于讨论并主张公司社会责任有其特殊的社会经济背景。这些国家当时均完成了工业化,并开始从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进行过渡。当时的公司已经在很大程度上完成了原始积累,对营利的追求也达到了极致,股东也分享了由公司带来的巨额利润。但过度营利也隐含着对社会公共利益侵害的危险。特别是一些大公司,它们在为社会贡献财富的同时,也制造了许多社会问题,如污染环境、滥用经济优势垄断价格、排挤中小竞争者、兜售有瑕疵的商品、疯狂践踏消费者的利益等负外部性问题。一系列社会问题的频现迫使这些国家的有识之士开始呼吁公司社会责任,认为公司的经营应当遵守社会伦理道德、遵从社会本位。公司社会责任的确立,标志着商法和公司法的理念由“个人本位”向“社会本位”的转变。私法长期以来对机会均等保护的传统开始发生改变,转而追求对实质正义的适度关注。如果说传统私法更关注像罗尔斯所讲的平等原则的话,现代私法则更强调其对社会实质正义的追求。公司社会责任的本质就是国家通过立法将公司经营产生的负外部性通过制度安排分配给公司,通过强调社会本位和交易秩序,从而对商事自由进行适度限制。由从注重公司个体的营利实现转移到注重整个商事交易的整体利益以及企业的社会责任,从而在微观和宏观的层面上,为公司的合法营利行为营造一个安全的外在法律环境,从而保障交易安全,维护整个商事交易秩序,减少公司经营的制度性风险。

2005年10月27日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5条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自此,公司社会责任成为社会各界热议的话题,而我国法学界关于公司如何承担社会责任的研究也到了白热化的程度。公司社会责任成为目前社会各界和法学领域的讨论焦点,其原因在于,当前我国已进入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阶段,经济社会结构发生深刻变化,各种社会矛盾开始凸显。一旦各种利益关系处理不当,就可能影响经济的长远发展,甚至不排除出现社会动荡的局面。因此,该理论甚至已被推崇为解决我国各种社会问题的灵丹妙药。当前,公司社会责任业已成为社会各界对公司行为的一种评判标准。与此同时。我国的很多公司也竞相社会责任报告,以表达其践行社会责任的决心和行动。

但是,笔者认为,对于公司社会责任理论,一定要强调我国的国情及我国公司制度的现状,切不可将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做法照搬于我国。我国当前的首要任务应该是发展经济,而要发展经济,则必须优先考虑如何确立公司营业自由与保障公司营利所得。应该看到,中国在实现经济转轨的过程中,多数公司是由原来的国有企业改制而成的,由于旧体制的惯性,部分改制的公司还没有完全成为营利性法人实体,或者说其营利性还体现得不够。在这种情况下,就不能对公司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中较高层次的责任予以过高的期许和要求。应该在首先保证其营利目标的前提下给予适当的法律和政策的约束与压力。同时,还应当注意,在强调公司承担社会责任时不能不加区别地将对大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要求也一视同仁地强加给所有其它公司特别是中小公司,否则势必会引起社会的不公平现象。所以,公司社会责任首先应该建立在尊重公司营利目标的基础上,任何时候都不能以公司的社会责任否定其营利的本质,作出过犹不及、本末倒置的决定。当前我国公司面临的更多问题是如何为各类公司的经营活动创造更为宽松的环境。在此种情况下,过多地强调公司的社会责任,就可能给不恰当的政府干预提供一个很好的借口,进而影响公司的效率和功能的充分发挥。因此,笔者认为,当下的我国,与强调公司应承担社会责任相比,更为紧迫的是,如何保障公司的营业自由和富有效率的市场竞争。

二、公司社会责任的本质:经济法责任抑或商事法责任

公司的社会责任,是一种双重意义上的责任,既包括法律责任也包括道德责任。因此,在立法设计上,应该针对不同的义务给予不同的立法设计。法律上的责任散见于各种部门法律体系之中。通过强制性的法律规范保证其实现;道德上的责任,则是一种开放性的、具有不同时代背景的责任,通过激励性措施鼓励公司自愿实施。道德对主体的约束力是内在的,不具有实际的约束力,这种规范主要是靠行为人的检省起作用,外部的力量至多是通过舆论施加辅助的作用,故违反道德义务的后果主要体现为招致社会舆论的谴责。因此,公司社会责任中的道德性责任,性质上属倡导性规范,仅表明了国家的价值导向,这种导向不以法律义务的形式表现。若公司遵守倡导性规范,国家给予奖励和政策倾斜。当公司违反道德性规范时,无须承担法律责任。同时,公司社会责任的法律意义上的责任和道德意义上的责任是不断变化而且可以相互转化的责任。

关于公司社会责任的保护范围,一般认为应该包括职工、消费者、债权人、环境、社区等。总之,公司社会责任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公司的不断壮大而不断完善的,其潜在的利益相关者也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认识的加深而变化的。因此,公司社会责任具有一定的开放性和弹适性。

自从《公司法》第5条规定公司社会责任以来,国内不少学者均认为公司社会责任属公司法的基本原则、属一种新型的民商事责任、理应成为法院的裁判规范、公司的行为准则。笔者认为,该种观点值得商榷。公司社会责任的本质,表现为政府职能的扩张以及对公司经营的更多干预。单纯的市场无法解决公司经济活动的外部效应,国家必须通过立法予以解决。从本质上讲,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过程其实就是国家加强对社会经济领域干预的过程,通过“国家之手”所创设的公司社会责任。是出于公共性(公共利益)的考虑和公司的社会协调性的要求而产生的责任,属于经济法上的责任。因此,公司法没有必要规定公司社会责任。而是应依据社会法和经济法来直接规制。

公司社会责任不属于民事责任,而属于经济法上的责任。

(一)各个部门法有着不同的法效目标和调整对象

商法和经济法之所以会分别存在,主要是由于其具有不同的调整对象,而不同的调整对象也决定了两个法律部门之间不同的价值意蕴。商法的立法宗旨是私权保护,以私权为本位,重在保护商主体的权益,调动商主体的积极性与创造性,保证市场的活力,保护财富的创造、积累,促进社会发展。经济法以社会利益为本位,保证国家对于市场进行有效的干预,协调市场运行,纠正市场机制的缺陷,保证经济和社会的持续、稳定发展。因此,商法与经济法具有不同的调整范围,存在各自的目标追求和作用机制。具体来讲,商法善长于保护商主体的个别权利,但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上则是消极的,仅强调商事营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而经济法则不同,它主动地、旗帜鲜明地去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并将实现社会公共利益作为己任。由于经济法着眼于社会整体调节。在主动保护商主体个别权利方面势必存在不足。

公司社会责任的本质系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因此,理应属于经济法责任,非商事责任。同时,自立法技术而言,《公司法》中增设公司社会责任没有任何必要性。原因在于,将本已由税法、劳动法、环境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经济法律部门规定的公司社会责任,作为一个“新”的法律制度纳入《公司法》意义不大。换句话说,我国《公司法》第5条规定的“公司社会责任”本质上系对其他法律规定的公司义务的一种重复的概括。我国《公司法》将本应属于经济法范畴的公司社会责任纳入到公司法中。显然混淆了公司法或者商法与经济法之间应有的分工,属于立法技术的错位。立法不同于科研,科学的立法应“求同”。纵观世界各国公司立法,对公司社会责任不管各种流派如何争论,但在立法上却较为谨慎,像我国这样将公司社会责任规定为一般条款的屈指可数。

(二)公司社会责任违背《公司法》的基本属性及公司的本质

公司是纯粹的利益团体,这是公司固有的本质。正是公司的发展壮大,才使我们人类步入生产力发达的文明社会。公司的营利,是实现社会繁荣、社会进步的基础和条件。但若立法用强制性规范要求公司承担社会责任,注定是无法达到立法目的的。这种规定对公司发展和社会发展都将产生低效率甚至无效率的后果,必将损害社会繁荣和社会进步。相比国外,我国古代漫长的封建社会,形成了根深蒂固的重农抑商的法律文化、计划经济体制的制度惯性,导致我国立法一味强调公司社会责任,却忽略了公司自身利益的保护,已经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我国经济的长足发展。

从立法技术而言,《公司法》是对公司的设立、组织、运营及管理的规范体系,因此,具有组织法的属性。公司法的首要任务就是保障公司营利目的的实现。公司法的作用重心在于公司内部的关系规范与调整,从而构建公司内部运行机制。客观上讲,公司法毕竟不是以债权保护为核心的债法。也不是体现对弱者保护立法精神的劳动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更不是规范人与自然关系的环境保护法。不同的法律总是有其特定的作用对象和与之相应的法律属性。公司法对公司社会责任的规范背离了公司法本身的基本属性,这不仅难以实现其对公司社会责任立法规范的目的,而且还有可能扰乱了公司法自身的法律特性。因此,公司社会责任是公司法之外的法律关注的问题,它不能成为公司法的价值追求。如果我们硬要赋予公司法以过多的社会责任的要求,那就会使公司法不能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令人遗憾的是,我国《公司法》将公司“承担社会责任”作为一项基本法律制度,且规定在公司法总则部分,从而将公司社会责任设定为公司立法的基本理念和价值准则,必然会无限扩张公司社会责任的法律适用范围,必然会削弱公司的营利本质。

(三)公司社会责任会造成政府责任与公司社会责任的混淆

正如前文分析,公司社会责任的本质系国家借助“有形之手”,通过立法的形式来解决公司发展过程中产生的负外部性问题。依据政治学的原理,国家有责任解决市场失灵问题,此乃典型的政府责任。公司社会责任问题,本质上系风险与责任的分担问题。到底是由公司自身承担各种社会责任,还是由政府承担社会责任。从事高风险的商主体在获取高额利润的同时,也使国民从中受益,促进整个社会的进步。因此,为践行“企业维持”的商法的基本法理,作为专为规范商主体的商法,必须以法律的形式为商主体分散风险。商法风险分配机制的目的,在于提高效率,“一个有效率的制度的最根本特征在于它能够提供一组有关权利、责任和义务的规则,能够为一切创造性和生产性活动提供最广大的空间”。因此,不能让公司承担一切社会责任,而应对其社会责任加以适当限制,由国家和社会合理分担公司社会责任。

政府和企业作为两个不同性质的社会主体,在社会分工中各担其职、各有其责。因此,即使公司营利会给社会带来问题,也不能成为公司改变营利目标、承担社会责任的理由,正如市场问题需由政府出面解决一样,这些社会问题也应由政府负责解决。公司是私主体,为自身利益而存在,其只要依法经营、纳税就无需再承担其他责任。要求公司承担谋求公益性的社会责任就把私主体与公益事业组织、政府的职责相混淆了。例如,《劳动合同法》的立法本意在于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但是它把许多应当由各级政府所承担的责任,如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试图借由立法转嫁到公司身上,这无疑背离了公司作为市场经济中最基本营利单位的本质。当下,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主要受益者是各级政府,而公司承担的责任当中很多属于政府责任,尤其是社会保障方面的责任。因此,我国公司的经营环境,令人担忧。

三、我国《公司法》第5条之评析

(一)立法理由:我国特有的社会意识形态所必需

我国《公司法》在总则中规定公司应承担社会责任,这是基于我国特有的经济和政治结构,以及顺应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呼声。引导公司运营的道德规范意识。我国现阶段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经济形式并存的经济制度,要求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律制度一定要为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制度服务,反映在具体制度设计上,必然要倡导社会主义理想,为人民服务的奉献精神,其具体体现则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新公司法倡导公司承担社会责任,要求公司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兼顾对政府、社会、社区、债权人利益的维护,这是对各个社会阶层差异性观念诉求的特殊反映,也迎合了我国当前倡导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构建和谐社会”、“谋求科学发展”等时代主题。与此同时,基于我国意识形态的考虑,与其他国家相比,我国的公司社会责任理论,更强化对劳动者利益的特殊关注。

(二)性质界定:《公司法》第5条属道德性规范和倡导性规范

法律与道德的界限非常清楚,道德规则属于利他的好人规范,法律是较低标准的道德。民商法对社会关系的调整通过调整人的行为来实现,民商法必须以一定的人性观点为出发点,以此为基础规制民商主体的行为,制定相应的规则。多数民商立法选择中人标准,体现为两不主义,一是不白拿,不侵害他人利益;二是不白干,不牺牲自己利益。否则,以道德性的标准进行立法,要求损己利人,混淆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之间应存有的界限,必然宣告失败。

商主体是私人,是在法律的规范下为个人利益奋斗,寻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经济人。公司社会责任的正当性在于,现代社会发展呈现出来的主体间地位的实际不平等以及在道德层面、法律层面对利他性的强烈呼唤。具体来讲,就是要求公司损己利人。笔者认为,用道德性规范的行为标准要求公司(商主体),要求公司的行为以社会公共利益、公共福利为目的立法,显然是一种不切实际的幻想。以过高的道德标准要求商主体,要求商人向善、大公无私、损己利人,也违反了商法倡导营利,谋求私人利益的宗旨和价值。

(三)法律效果:《公司法》第5条的规定不具有可诉性

公司社会责任应向谁承担?谁可以作为其权利人请求履行?至今为止的社会责任理论,仍笼统地以消费者、一般大众、公司所属的社会全体等来表现。但是,像这种笼统的利害关系人不能作为现实的权利人而存在,这是将社会责任引进入公司法上的实定规定的最大的难点。我国《公司法》第5条关于“公司社会责任”的条款,没有规定具体的权利、义务等行为模式,也没有规定法律后果,也没有明确赋予公司任何作为义务,无法真正地起到行为规范的作用,也无法作为法院的裁判规范。迄今为止,我国司法实践中,尚无一起明确适用《公司法》第5条要求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判例。因此,我国《公司法》第5条关于“公司社会责任”的立法,必然会沦为不具有可操作性的“空白规定”。

综合上述各种理由,《公司法》第5条要求公司承担社会责任,鼓励、提倡公司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这些都属于道德性条款和倡导性规范。它表明了国家的价值导向,但这种价值判断并不必然影响到公司的行为,也不必然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换言之,当公司遵守特别是模范地遵守该规定时,可能会产生法律鼓励性的积极评价,国家应给予奖励和政策倾斜;当公司违反该倡导性规范时,不会产生法律惩罚性后果。从法理上讲,因该义务不具有可诉性,因此,即使我国《公司法》对公司社会责任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也不足以改变公司社会责任固有的道义责任的属性。

四、公司社会责任实现的方式

理论上对公司社会责任的研究,目的在于在实践中能够执行。基于公司社会责任既包括法律责任又包括道德责任,因此,在立法设计上,应该针对不同的义务给予不同的立法规制。公司社会责任的落实,既离不开法律责任的“硬约束”,也离不开道德准则的“软约束”,但相对于道德约束而言,法律约束显得更富有成效。

在我国,公司社会责任是通过立法,具体来讲,是指通过经济法及行政法、刑法等公法规范来实现的。公司社会责任的实现主要通过经济法中的民事责任来实现。具体而言,关于职工利益的保护,可以通过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障法等法律来规制;关于消费者利益的保护,可以通过消费者权益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来规制;关于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可以通过合同法、担保法、破产法等法律来规制;关于环境问题,则通过环境保护法、循环经济法等法律来规制;关于慈善捐赠等公益事业,则通过公益事业捐赠法、税法等法律来规制;商法中的民事责任,主要是为了商主体的存在及其经营。与此相反,经济法中的民事责任则主要是为了达到一定的经济政策目的。无疑。经济法中的民事责任也是调整有关个人之间利害关系的手段,但其主要的不同在于调整的目的并不像商法那样在于保护商主体自身的营利性。即在私人方面。经济法中的民事责任在于贯彻政策目的性,即公共方面。因此,经济法中的民事责任无疑是强制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基本路径。

同时,为鼓励公司承担社会责任,国家及政府相关部门应给予承担社会责任的公司提供政府采购、政府补贴和奖励等经济利益;在税收政策上,对于主动承担社会责任的公司应给予相应的税收优惠。比如美国联邦所得税法规定,公司捐款在所得额10%的范围内,可扣抵所得税。此项税法的规定,对于决定捐款数额是否合理,也是一个有用的指标。对于实施环保的公司进行补贴也是非常普遍的做法。通过这些鼓励措施,使得公司在承担社会责任方面更加积极,其效果更加卓越。

参考文献:

[1]赵万一,朱明月,伦理责任抑或法律责任——对公司社会责任制度的重新审视[J],河南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2).

[2]周友苏,张虹,反思与超越:公司社会责任诠释[J],政法论坛,2009,(1).

[3][日]金泽良雄,经济法概论[M],满达人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

[4][韩]李哲松,韩国公司法[M],吴日焕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5]王保树,关于民法、商法、经济法定位与功能的研究方法[J],现代法学,2008,(3).

[6]沈贵明,论我国公司社会责任的立法规范问题[J],法学,2009,(11).

[7]樊纲,渐近之路[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

[8]叶林,公司法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

社会责任的本质范文4

字串3

(一)公司社会责任理论的肯定与否认之争

字串2

公司的社会责任理论一经提出,其妥善性就受到了传统王执法理论支持者的猛烈质疑。

字串3

公司社会责任理论的阻挡者,屈从王执法的传统理论,仅以公司优点最大化、进而引伸出股东优点最大化作为公司的惟一目的,主张任何王执法律制度的构定都应牢牢围绕这一唯一的目的睁开。此中比力有代表性的看法,如:弗里德曼就以为,公司只有一项“社会责任”,便是最大限度的增长其利润,并以为公司不应有社会知己[1];哈耶克也曾指出,公司的唯一目的在于凭据最能赢利的要领使用股东赋予筹谋层的资本,对利润最大化目的的偏离都将危及公司的生存,并使股东得到无停止寻求社会目的的难以控制的权利。公司不是善士,不克不及将其资源用于利润以外的其他社会目的[2]。字串8

公司社会责任的提倡者则以为,公司利润最大化或是说股东优点最大化仅仅是公司的目的之一,除此之外,公司尚应以维护和提升社会公益为其目的。王执法律制度的构建须在公司的利润目的和公益目的之间维持平衡。在这二元的公司目的中,前者会集表现的是公司及其办理者对股东的使命,后者侧重反响的则是公司及其办理者对非股东优点干系者的使命。此中比力有代表性的看法,如:“公司的社会责任是指不克不及仅仅以最大限度为股东们营利或赢利作为本身唯一存在的目的,而应当最大限度的增进股东优点之外的其他全部社会优点。[3]”“公司的社会责,意味侧重新定义公司的目的,除了利润最大化外,还要到场一些社会价钱。也便是,公司的筹谋者应当将他们有关公司目的的看法扩及公司的决定敷衍其他成员所导致的影响,如雇员、社区和情况等。换言之,公司被盼望带着社会本旨运动[4]”。

(二)争论的焦点

公司应否包袱社会责任。许多学者用以支持公司社会责任理论的重要依据是优劣干系人理论,他们以为公司除最大限度的增进股东优点外,还应当分身斲丧者的优点、债权人的优点、职工的优点、当地社区的优点、情况优点等。而阻挡者则以为,股东优点最大化是公司惟一寻求的目的

公司的社会责任有无范畴的限定。公司社会责任理论的肯定者在提出公司的社会责任这一看法时,暗昧的表述了公司所答应担社会责任的范畴,而且对现实中的使用标题险些没有论及。[5]这就使阻挡者捉住了该理论的缺陷:公司的社会责任在执法上不具有可使用性。

公司社会责任有无权利、使命的对等性。公司社会责任理论的肯定者是从使命的角度对公司社会责任举行界定的。在我国几部叙述公司社会责任的著作中有这样的表述:公司的社会责任是指公司在钻营股东利润最大化之外所负有的维护和增进社会优点的使命[6];公司的社会责任是指公司应对股东这一优点群体以外的,与公司孕育产生种种讨论的其他干系优点群体和当局代表的大众优点负有的肯定责任[7]。阻挡者则以为,“公司的社会责任”这一理论仅为公司做出了使命性的设定,而没有相应的为其设定权利,有悖王执法中的营利性原则,故而无法获致认同。

从税法角度看公司的社会责任来自:

(三)王执法的疑心

公司的社会责任理论是在传统王执法理论导致优点体系失衡的背景下提出的,因而其越发夸大的是对其他优点干系人优点的掩护,以改正优点体系对股东职权的太甚倾斜,从而表现出执法的公正性。基于这一出发点,该理论只能是站在股东权利的扑面为其设定义务性的划定。又由于范畴在王执法的范畴内,对涉及社会生存方方面面的社会责任标题很难在王执法的范畴内表述明确,因而公司包袱社会责任的范畴就难以确定。对公司包袱的社会责任的勉励机制更是没有论及。

正由于云云,公司的社会责任理论一经提出,其妥善性就受到了传统王执法理论支持者的猛烈质疑。

二、从税法角度看公司的社会责任

(一)质疑公司社会责任的“无穷性”

缘于对公司社会责任的暗昧表述,该理论的提倡者只因此为公司应对其他优点干系人认真、应最大限度的增进股东优点之外的其他全部社会优点,却没有为“最大限度”、“其他全部社会优点”限定范畴,因其暗昧就有恣意为公司滥设使命之嫌,导致公司社会责任的“无穷性”。字串1

从税法角度看,税收的本质是人们享受国家(当局)提供的大众产物而付出的价钱用度。也便是说国家(当局)提供大众产物供社会成员享用,国家(当局)因此而付出的用度必须由社会成员议决纳税来补偿。“私人为了自身斲丧而付出用度的征象,正是范例的市场等价交换举动在大众财政运动中的应声,从而税收也就具有了大众产物‘价钱’的性子”[8]。执法经济学家也指出,税收重要是用以付出的大众奇迹费。“一种有用的财政税应该是要求公用奇迹的使用人付出其使用的时机资本的税收”[9]。这一经济分析的看法也表现了税法的价钱本质属性。字串2

社会责任的本质范文5

[关键词] 企业 社会责任 伦理 分析伦理

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现代企业不仅是独立的经济实体,而且是具有法人人格的伦理实体。“企业”是国民经济的细胞,“责任”是伦理学的重要关注对象。加强对企业社会责任的伦理解析,有助于使我们对企业社会责任的本质、合理性及其责任内容等问题有更加深入的理解。

一、企业社会责任的伦理本质

企业社会责任就是企业在创造利润、对股东利益负责的同时,还要承担对员工、对消费者、对社区和环境的社会责任,包括遵守商业道德、生产安全、职业健康、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护环境、支持慈善事业、捐助社会公益、保护弱势群体等。企业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主要有六种情况:一是对投资者的社会责任。就是要为投资者提供较高的利润和企业资产的保值与增值,以确保投资者在企业中的利益。二是对消费者的社会责任。就是要对消费者履行在产品质量或服务质量方面的承诺,不得对消费者有欺诈行为。三是对企业员工的社会责任。这就要求企业对员工的安全、福利、教育等方面承担义务。四是对债权人的社会责任。就是要按照债务合同的要求,按时足额地还本付息。五是对政府的社会责任。要求企业按照政府有关法律、政策的规定,照章纳税和承担政府规定的其他责任义务,并接受政府的依法干预和监督。六是对社会的责任。主要是指企业对社会慈善事业、社会公益事业以及社会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方面所应承担的责任与义务。企业的社会责任实际上也就是对这些利益相关者承担责任。企业的管理者应积极了解不同利益相关者的要求,并利用组织资源,尽可能地满足各个利益相关者的愿望和要求。

从本质上来看,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是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对企业经济行为的道德约束,既反映企业的宗旨和经营理念,又用来约束企业内部包括供应商在内的生产经营行为的一套管理和评估体系。企业社会责任超越了过去企业只对股东利益负责的范畴,强调对包括股东、员工、消费者、客户、社区、公众、政府等利益相关者的社会责任。企业社会责任是企业对外部加诸其道德期望的内部认知与自觉,其中涉及从道德他律到道德自律的转化。只有当社会对企业的道德预期转化为企业的伦理目标或道德理想时,才是真正意义上的企业社会责任。企业的社会责任是包括经济责任、政治责任、法律责任、文化责任和道德责任的综合责任。作为经济组织的企业,其生存和发展与国家和社会同步,只有在社会发展中积极承担不可推卸的社会责任,才能为自身赢得更为广阔和良性的生存空间,推动社会与自身的可持续发展。

二、企业社会责任的伦理分析

伦理学的企业社会责任主要是目的和手段的“道德”(经济效率与经济公平最优),遵守相应的质量、环保、劳动等法规;在政策上加大对不道德行为的“惩罚”,加大“违约”成本,健全诚信机制,增强信息的透明度等。企业的社会责任伦理主要包括经济责任伦理、法律责任伦理和环境责任伦理三个方面。

1.经济责任伦理。企业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除了应承担法律责任外,更应承担经济伦理道德责任。企业是“经济人”和“道德人”的统一,具有经济和伦理的“双重人格”,因此必须对企业的经济活动进行伦理评价。站在企业社会功能角度看企业的社会责任,是指企业在赚取合理利润的同时,必须承担起保护和改善其他相关群体利益的责任。企业作为一种盈利性社会经济组织,盈利性是其内在的本质特征。提高企业经济活动的效率,谋求利润最大化,实现投资者的投资回报,是企业的基本任务。同时企业不能离开社会而独立存在和发展,社会性是企业外在的重要特征。企业在实现自身经济利益的过程中,必须协调好与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利益的关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在从事生产和经营活动中始终面临着既互相对立又相互统一的行为变量――求利与求德的矛盾。盈利无疑是摆在每个企业面前的目标,但盈利与社会责任并非必取其一。在生存和力求取得发展的前提下,企业必须考虑自己的社会价值。作为企业,利润不仅是其追逐的目标,也是它发展的动力和基础。但极其自私者未必能实现自利。这是因为企业作为整个社会分工体系中的一环,作为依赖社会发展和社会环境而生存的细胞组织,事实上必须承担“社会人”的角色。它必须重视其社会职能,仰仗社会群体、社会舆论的支持,并尽到自己的社会责任。不尽社会责任的企业,将失去经营有效性和合法性,在目前阶段也必然失去社会的关注甚至受到谴责与排斥。

2.法律责任伦理。公司的社会责任与法理学上的“道德与法律”、“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权利与义务”等范畴有着密切联系。企业承担法律责任,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公司本质是追求营利,为股东创造最大利益,但就掌握社会大多数资源与财富之公司角色而言,应尽其积极的社会责任。企业法律上的社会责任是法定的必须承担的责任,其特点是具有法定性和强制性,因而企业是否真正履行这种责任,直接涉及法律问题,属于法制性责任。企业要把履行法律责任的行为上升到法律道德意识的高度去认识,变法律的他律为道德自律。法律是落实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要保障;企业社会责任的实行必须有多方法律机制的配合;正确处理股东与非股东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冲突是落实企业社会责任的重点。企业伦理责任的作用在于能够协助法律手段,规范、制约企业的一些不符合伦理道德规范而又不违背国家法律的行为。法律上的企业社会责任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为社会提供就业机会。在企业的社会责任中雇员、顾客和股东是最基本的,也是最直接的基础责任。主要包括安全生产,就业机会平等和薪酬公平、反对性别、种族等的歧视、注重员工福利,雇员利益是企业社会责任中的最直接和最主要的内容。因此,这种就业机会必须是合乎法规的就业机会,例如在生产条件和劳动条件等方面必须符合《劳动法》的法律规定,不能提供有害于就业者健康甚至摧残就业者生命的就业机会;就业机会必须体现责权利对等的原则,就业者应该在就业机会中获得自己应有的劳动收入和社会保障,而不是克扣劳动者的应有收入和无视就业者社会保障的就业机会。二是为政府提供税收。企业可以合理合法地避税,但绝不能偷逃税收,因为前者是企业的合法权益,而后者则是企业不承担社会责任的不法行为。企业必须依据税法的规定纳税,所有企业都应该充分认识到纳税是自己应该履行的法定的社会责任。三是为市场提品或服务。企业的这个社会责任关乎人们的生命和健康,也关乎整个社会的生活质量和经济生活的正常运转,因而要求它必须符合《产品质量法》的要求,保质保量地为市场提供优良产品和优质服务,绝对不能搞伪劣产品和虚假服务。那些为市场提供劣质产品的企业,实际上是在践踏自己应有的法定的社会责任,是违法行为。

3.环境责任伦理。企业环境责任属于企业社会责任的一个组成部分,是指企业在谋求自身及股东经济利益最大化的同时,还应当履行保护环境的社会义务,应当对政府代表的环境公共利益负一定的责任。企业环境道德责任的核心理念是环境伦理。企业履行保护环境的社会责任,可归纳为三个方面:第一,充分利用已开采资源,减少对资源的采竭,保护生态平衡。第二,控制各种有毒物质及致病因子进入环境,以免对人类及其他生物造成损害。第三,保护和改善企业所在地区的环境质量,防止由于环境质量下降而使该地区生存条件恶化。传统企业目的理论强调企业是经济人,以利润最大化作为自己应追求的目标,甚至为了追求企业利润最大化不惜损害社会利益。故绝大多数企业从选材到生产一直到销售没有建立起绿色环保体系,不注重企业的可持续发展。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的漠视环境利益、任意排放污染物和掠夺性开发资源的现象,多数都是由公司企业所实施的。我国大量环境违法案件中,企事业单位向陆域、海域和大气空间排放有毒害物质酿成的恶性环境事故屡见不鲜,公司的行为成为造成环境危害的主要来源。要看到人类、环境系统是相互作用和相互制约的关系。经济活动和改造自然的活动必须不超过两个界限:从自然界取出的各种资源,不应超过自然界的再生能力;向自然环境中排放的废弃物,不应超过环境的自净能力。企业不应以耗竭资源、破坏生态和污染环境的方式来追求发展,当代人不应为了自己的发展而对后代人的发展和需要能力构成危害。企业必须承担保护环境合理使用资源的社会责任。

三、强化企业社会责任伦理的相关对策

1.企业要提出明确的社会责任愿景。 提出明确的、有强烈社会责任感的战略愿景,是企业进行社会责任管理的前提条件。战略愿景集中反映了企业的任务与目标,表明了企业对社会及生态环境的态度和行为准则。现实生活中,许多企业都以利润最大化作为终极目标,而事实上为社会创造财富才是现代企业的最高使命。因此,面对企业社会责任运动的高涨,企业需要重新修订战略管理的内容,要充分考虑到企业利益相关者的需求,站在有利于人类生存与和谐社会构建的高度,开展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确定企业发展的终极目标。

2.企业要强化社会责任意识。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一个企业在获得利润的同时,应当回报社会(包括利益相关者各方)。企业在进行日常的业务活动中,要坚持以人为本,改善员工待遇,将社会责任标准中的合理要求融入企业的管理体系和企业文化中,并把社会责任管理贯彻到企业管理的各个层面。

3.企业要勇于承担保护环境的责任。环境事务不再仅仅是由公司内少数人履行的一项职能,它要求企业内所有雇员和管理者都树立保护环境的意识,以重视环境的态度进行管理。贯彻科学的发展观,不以牺牲环境为代价获取眼前利益,减少污染,降低能耗,提高资源的利用率,发展循环经济,实现长久的和谐共生。

4.企业要塑造诚信管理的形象。企业诚信是企业价值和企业竞争力的重要标志,要在企业中大力宣传、倡导诚信观念,加强诚信教育,普及诚信知识,使社会各行各业充分认识到诚信的价值,认识到诚信对企业和社会发展的意义,把诚信贯穿于企业经营活动的各个环节。要诚实经营,反对欺诈,严禁生产假冒伪劣商品。不得欺骗消费者,更不能危害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5.政府要积极推进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一是政府应加强企业社会责任法制化建设,突出强调企业必须承担的基本社会责任,使企业社会责任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的管理体系中。二是推进企业社会责任法制化,要从企业法突出强调企业必须承担的基本社会责任,使企业社会责任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的管理体系中。强化企业社会责任实际上是强化企业的守法行为,使企业在生产经营的过程中严格遵守劳动保护法、生产安全法和环境保护法,在遵守国家各项法律的前提下创造利润,为社会作贡献。三是建立企业社会责任评价体系,与国际责任标准衔接,牢固树立社会责任的理念,在创造利润的过程中,不能忽视企业的社会责任。四是要加强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监督,定期评估。对认真履行企业社会责任的企业进行公开表彰,对严重违反劳动法、生产安全法和环境保护法的企业进行批评或惩罚。引导企业转变观念,朝着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的方向发展。五是要加大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宣传,让全社会都来关注企业的社会责任,参与到推动企业社会责任的运动中来,营造推进企业社会责任的社会氛围。

社会责任是企业的一种必然义务。经济全球化迫使中国企业迎接社会责任的挑战。企业是社会财富的创造者,同时也是资源的浪费者、环境的损害者。企业的总体水平决定国家的经济水平,企业的总体效率决定国家的竞争力。企业在管理活动中重视伦理问题并不仅是企业的社会责任,也是企业自身管理的需要,并且有助于提高全社会信用水平,提高全社会经济运作效率和效益。企业应以科学的发展观为指导,在积极追求赢利目标的基础上,也同时追求社会责任目标,不断提升自己的核心竞争能力。

参考文献:

[1]刘娉:管理视角下的企业社会责任伦理[J].广东行政学院学报,2007(2)

社会责任的本质范文6

关键词 图书馆 社会责任 图书馆工作

1 图书馆社会责任内涵的界定

“社会责任”源于20世纪初美国学者对企业的研究,之后很多行业都把这一术语介绍到本领域,图书馆界也不例外,美国图书馆协会(英文缩写ALA)在1969年设立了社会责任圆桌会议,国际图联也于1997年设立社会责任讨论小组和环境可持续发展图书馆特别兴趣小组。ALA2004年给图书馆社会责任的定义是:图书馆事业所做出的贡献,体现在:改善或解决社会的关键问题,努力在这些问题上支持、促进、告知或教育美国公民,鼓励他们研究每个问题的众多观点和事实。①我国图书馆界对图书馆社会责任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目前为止还没有一个公认的定义。笔者认为图书馆社会责任是图书馆履行职能的过程中,对社会需求的回应,它是除图书馆基本职能之外的反应图书馆与社会之间关系的责任。它立足于图书馆基本职能,又是对图书馆基本职能的延伸、升华,是图书馆为促进社会进步而自觉承担的符合图书馆本质规定的并与时俱进的一种责任。如现阶段图书馆的社会责任是对弱势群体实施知识援助、缩小数字(信息)鸿沟等。

2 公共图书馆承担社会责任的依据

2.1 图书馆价值目标由一元到多元

图书馆产生之初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存人类文化遗产,这是它存在的主要价值。随着社会的发展,图书馆的价值目标已发生了变化,保存人类文化遗产只是图书馆存在的目标之一,进行社会教育、传递知识信息、开发智力资源、休闲娱乐等也成为了图书馆的价值目标。而且这些价值目标具有极强的主观能动性,图书馆的社会责任意识越强,服务效率越高,社会效益越好。

2.2 公共图书馆为维护信息公平而存在

处于不同地域,拥有不同财富,掌握不同技能的人们在获取信息的能力和方式也是千差万别的。国内外图书馆界一致认为现代社会的图书馆是作为一种保障信息公平的制度而存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公共图书馆宣言1994》写到:“每一个人都有平等享受公共图书馆服务的权利,而不受年龄、种族、性别、、国籍、语言或社会地位的限制。”美国图书馆协会1995年发表的《美国图书馆事业发展12条宣言》中强调“图书馆是改变社会不公平现象的基地”。中国图书馆学会2008年10月的《图书馆服务宣言》说到:“现代图书馆秉承对全社会开放的理念,承担实现和保障公民文化权利、缩小社会信息鸿沟的使命。”2011年2月文化部、财政部出台的关于公共图书馆免费服务政策为民众自由、平等利用图书馆提供了政策支持,使公共图书馆在保障信息公平道路上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2.3 从图书馆自身的发展来看

在我国,图书馆的社会认知度不高,尤其在偏远落后地区,图书馆这一概念对一些人来说是闻所未闻,有些人甚至把图书馆与书店等同起来,图书馆的社会地位就可由此而知了。图书馆要想改变这种尴尬状况,就应该积极改变公众对图书馆的认知度。而承担社会责任,开展延伸服务则是改变这种状况的有效途径之一。图书馆在承担社会责任的过程中,传递着图书馆的价值目标、服务宗旨等理念,这对宣传图书馆起了很大的作用。由此可见,图书馆承担社会责任有利于图书馆树立良好的社会现象、有利于提高图书馆的社会认知度和社会地位,对图书馆的长远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

2.4 从图书馆的本质来看

对图书馆是什么的认识经历了从表象到本质的过程,有人认为图书馆是信息交流的地方、是动态的信息资源体系、是公共知识中心……虽然侧重点不同,但都认为图书馆是信息的集散地,是为人们获取信息而服务的。正如谢拉所说:“正是通过个人,图书馆才能达到它的社会目的。”②“公共知识中心论”把图书馆当成人类公共知识的中心,它具有社会性和公益性。知识经济、知识创新和科教兴国,离不开知识的土壤,离不开公共知识中心的知识服务。③近年来兴起的“图书馆精神”、“图书馆权利”、“图书馆核心价值”等的研究,就是为了探讨图书馆如何更好地为人服务,而图书馆自己承担社会责任是它更好为人类服务的重要途径。总之,图书馆作为社会系统的一部分,“社会是图书馆的基础,社会民众的信赖是图书馆生存与发展的重要条件”,④图书馆的发展离不开社会的进步。

3 图书馆社会责任的实践情况

3.1保障残疾人利用图书馆的权利

我国省级和地市级公共图书馆的评估标准中有“设立残疾人专用通道”、“设立残疾人阅览室或专门阅览座席”、“弱势人群专门服务措施”3个考量点。这在一定程度上为残疾人利用图书馆扫除了物理障碍。为了扫除他们的信息障碍,对于那些视障者,一些图书馆通过自办或与残联合作开办盲文图书和有声读物阅览室,有的盲人图书馆(室)还配有盲人专用软件的电脑、对盲人开展电脑培训等。对于肢残读者,图书馆提供远程借阅、送书上门等方式为他们提供服务。

3.2 开展延伸服务

图书馆为那些没有上网条件和信息检索技能的人群提供获取信息的设备、对他们进行免费的计算机培训和网络技术培训,使他们掌握计算机使用方法,上网操作技能和信息检索技巧、或者直接为他们提供所需的信息。通过采取这些措施,使穷人和富人都能在图书馆获得他们想要的信息,从而从知识、信息的角度维护了社会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