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计算办法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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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计算办法

公积金计算办法范文1

二、公有住房租金由基础租金,调节租金和附加租金组成。

三、公有住房按房屋使用面积计算租金,以平方米为计租单位。

四、使用面积一律从由内墙墙面测丈,测丈时小数点后保留两位,乘积面积小数点后保留一位。

五、使用面积包括:居室(拉格、壁橱等)、厨房、厕所、卫生间(浴室、洗脸室),小仓库、走廊、方厅等户门以内的有效面积。

六、两户共用的使用面积每户各分摊二分之一;三户以上(含三户)的共用面积不计租。

七、复式住宅按底层面积外加20%的合计面积计租。

八、楼房底层和七层以上(含七层)的各层,每平方米使用面积减0.02元,不递减;二、六层不增不减;三、四、五层每平方米使用面积加0.03元(不管有无电梯均按此规定增减)。

九、每户只要有一个南窗居室的即加南向调节租金;仅有北窗居室(指全部居室)的减北向调节租金。

十、本地板按实际铺设面积;铝合金门窗按樘计算,另加附加租金。

十一、阳台不计租。

十二、属住户自费安装的项目,按原有条件计租。

十三、简易房是指“二四砖墙”或土坯墙及油毡屋面的房屋。

十四、室内净高在1.5米以上的斜坡的屋顶间或阁楼间和可供使用的地下室,按其使用面积的50%计租。

十五、公有住房租金计算标准是由基础租金,调节租金,附加租金三部分组成(平均每平方米使用面积0.38元);

十六、计算公式单位面积租金=基础租金±调节租金;

每户月租金=单位面积租金×使用面积+附加租金。

十七、每户月租金计算到人民币“分”,以下四舍五入。

十八、住房计租条件发生变化时,重新评定租金。

                         基础租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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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暖气、上、下水,自用厨房、厕所、自用卫生间带|                  |

|1 |                                              |0.42元/平方米   |

|  |浴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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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有暖气、上下水、自用厨房、厕所。              |0.38元/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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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有暖气、有上水或下水、共用厨房或厕所。        |0.34元/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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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无暖气、有上水、下水,自用厨房、厕所。        |0.30元/平方米   |

|-|-----------------------|---------|

|5 |无暖气、有上水或下水                          |0.26元/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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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无暖气、无上、下水                            |0.22元/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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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简易房                                        |0.18元/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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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调节租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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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南朝向                                      |+0.02元/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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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北朝向                                      |-0.02元/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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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楼户底层及以上(含七层)                    |-0.02元/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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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三至五层                                    |+0.03元/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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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加租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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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木地板(按实际铺设面积)                    |+0.02元/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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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计算办法范文2

关键词:会计核算;抵贷资产;应收利息;应付利息;资产接收费用;呆账

自1991年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以来,国家相继出台了《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和《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补充规定》等相关政策和规定,对公积金会计核算业务做了明确规范,为公积金的会计核算工作提供了依据。但随着住房公积金业务的不断扩展,在会计核算中出现许多新问题,亟待在核算制度上加以补充和完善。

一、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中存在的问题

(一)抵贷资产的管理及核算

抵贷资产形成来自两个方面。一是清收单位及项目贷款时形成的。《条例》颁布前,各地公积金管理中心都不同程度地发放了项目贷款。在清收项目贷款时,除收回货币资金外,还收回一部分抵贷实物资产。通常情况下,收回的抵贷资产应在短时间内变现后直接冲减逾期贷款,但由于受到抵贷资产的质量不高、资产变现审批程序复杂、资产处置费用过高等诸多因素影响,抵贷资产变现不能很快变现。二是清收个人贷款时形成的。当借款人不能偿还到期公积金贷款本息时,用住房抵偿贷款本息。抵贷资产作为中心资产的一部分,应该对其进行严格管理并进行会计核算,但目前《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中没有明确规范抵贷资产的核算。

(二)应收利息的核算

应收利息存在两方面问题:一是单位及项目贷款利息。由于历史原因形成的单位及项目贷款,现在都已经成为逾期贷款,而且多数单位已经破产、改制,本金已无法偿还,更谈不上偿还贷款利息,但委托银行仍按贷款协议计算贷款利息和罚息,中心明知逾期贷款利息会成为呆账,还要作为应收利息进行会计核算,虚增了当期增值收益。二是定期存款利息。

(三)应付利息的核算

公积金的结息日为每年的6月30日,计息期间为上年7月1日至本年6月30日,而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年度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由于会计核算年度与住房公积金结息年度不一致,按收入与支出配比原则,年末应预提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应付职工住房公积金利息,而在《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中没有明确规定预提利息的计算方法,这样就造成当年增值收益具有可调性。

(四)呆账核销的核算

财综[2006]10号文件《住房公积金呆账核销管理暂行办法》对住房公积金呆账的认定做了详尽的规范,但没有规定呆账核销的会计处理程序,现行的《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也没有对呆账核销做具体规范。

二、完善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制度的建议

(一)将抵贷资产纳入会计核算范围

通过会计核算真实反映抵贷资产的来龙去脉,由财务部门管账,资产保全部门管物,部门之间定期对账,做到账实相符,确保抵贷资产安全、完整。

(二)完善应收利息的处理及核算

1.单位贷款利息的处理

按照会计核算的谨慎性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对于无法收回的单位贷款利息由中心资产保全部门起草停息挂贷报告,经上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以书面形式通知受托银行停止计息,中心财务部门与受托银行同步,停止对应收单位贷款利息进行核算。

2.定期存款利息的核算

在现有的一级科目“应收利息”科目下增设二级科目“应收定期存款利息”,账务处理:借记“应收利息——应收定期存款利息”,贷记“业务收入——住房公积金存款利息收入”。中心财务部门按权责发处制原则按季、按年预提定期存款利息。

(三)明确应付利息的预提方法

在年终决算时,按照会计核算收入与支出配比原则,应该预提7月1日至12月31日这一期间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利息。计算下半年应付职工住房公积金利息方法如下。第一,上年结转应付职工公积金利息=6月30日结转利息后公积金余额×月利率×6。第二,当年归集公积金应付利息=每月公积金净增加额×计息月数×月利率。第三,年末预提应付职工公积金利息合计=上年结转应付职工公积金利息+当年归集公积金应付利息。

(四)单独核算资产接收费用

账务处理为:借记“抵贷资产”,贷记“逾期贷款×公司”,同时,借记“抵贷资产——接收费用——××费用”,贷记“住房公积金存款”。

(五)明确呆账核销的账务处理办法

中心按批准文件进行呆账核销的会计处理,借记“贷款风险准备金”,贷记“逾期贷款——×公司”,贷记“应收利息——×公司”。同时,借记“贷款风险准备金”,贷记“抵贷资产——房屋等”,贷记“抵贷资产——接收费用——××费”,贷记“抵贷资产——接收费用——××费”。以上仅仅是笔者对《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的几点建议,望与同行共同商榷。

参考文献:

公积金计算办法范文3

第一条(目的)

为了便于《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贷款管理办法》)的顺利实施,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受托银行)

经市住房委员会同意,下列银行受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委托承办个人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

(一)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

(二)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

(三)上海银行;

(四)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五)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分行;

(六)交通银行上海分行;

(七)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

第三条(商业银行贷款额度确定)

受市公积金中心委托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贷款银行)应当于每年10月底之前向市公积金中心申请下一年度的公积金贷款资金的计划额度。市公积金中心根据各受托贷款银行当年度实际发放的公积金贷款金额及全市住房公积金的年可使用资金确定各受托贷款银行下一年度公积金贷款最高计划额度。

市公积金中心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前款规定的各受托贷款银行的公积金贷款额度计划。

市公积金中心确定及调整的公积金贷款额度计划应报市住房委员会批准。

第四条(签订委托合同)

市公积金中心与承办公积金贷款的各受托贷款银行签订的委托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双方当事人的名称;

(二)委托的事项;

(三)贷款资金计划额度的确定及调整原则、方式;

(四)贷款资金的划拨时间、方式;

(五)贷款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责任;

(六)公积金贷款统计报表的编制;

(七)公积金贷款的风险责任承担;

(八)委托的费用及支付的条件、时间、方式;

(九)委托的期限;

(十)违约责任;

(十一)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它事项。

第五条(担保权第一受益人)

《贷款管理办法》规定的市公积金中心为组合贷款担保权的第一受益人是指当组合贷款的借款人违反合同约定未履行偿还本息义务而由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时,公积金的贷款本息先于商业性贷款本息获得担保,公积金贷款本息未获得担保前,担保人不得对商业性的住房贷款本息履行担保责任。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配偶双方贷款的限制)

配偶一方申请了公积金贷款,在其未还清贷款本息之前,配偶的另一方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

第七条(一次性补缴住房公积金)

由于贷款申请人所在单位的原因拖欠住房公积金缴存而后又一次性地补缴申请人住房公积金的,不属于按月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情形。贷款申请人必须自补缴之月起按月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达六个月的,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但单位一次性全额补缴所有欠缴职工住房公积金的,视同按月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八条(共同贷款对象的条件)

贷款申请人的配偶、同户成员作为住房公积金共同借款人的,可以参与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但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无公积金还贷债务并且无尚未还清、可能影响公积金贷款偿还的其他债务;

(二)贷款额度计算前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时间不少于六个月,且累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时间不少于两年;

前款规定的同户成员是指在申请公积金贷款时与贷款申请人属同一户籍且时间在一年以上(含一年)的直系血亲。虽实际居住但不属同一户籍的,或者虽属同一户籍但同一户籍时间在一年以下的,不属于同户成员。

第九条(其他债务)

《贷款管理办法》及本细则规定的尚未还清的数额较大、可能影响公积金贷款偿还能力的债务是指已经进入诉讼或仲裁程序或其他法律程序的债务,或者虽未进入上述程序但已有明确的证据表明进入诉讼或仲裁程序或其他法律程序为不可避免的债务。

前款规定的已有明确的证据表明进入诉讼或仲裁程序或其他法律程序为不可避免的情形包括:

(一)债务人有违约的事实;

(二)债务人已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债务,促成债权人提讼或仲裁或其他法律程序可能性的;

(三)债务人投资失败或有其他法律纠纷影响到该债务的履行能力而造成违约的可能性;

(四)债务人经济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失去稳定的经济收入致使违约的可能性增加;

(五)其它能证明债务人违约可能性的事实。

第三章贷款申请

第十条(贷款申请受理人)

上海市住房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受市公积金中心委托具体受理公积金贷款申请,担保机构应当在受理贷款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予贷款的决定。

贷款申请人对不予贷款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市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诉,市公积金中心应当在受理申诉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第十一条(委托受理合同)

市公积金中心委托担保机构受理公积金贷款申请,应当与担保机构签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双方当事人名称;

(二)委托的事项;

(三)公积金缴存信息、贷款信息的使用;

(四)受理质量的考核;

(五)委托的费用及支付的条件、时间、方式;

(六)委托的期限;

(七)违约责任;

(八)当事人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二条(准予贷款决定书内容)

准予贷款决定书应当载明贷款申请人可以贷款的金额及贷款的期限。

第十三条(登记轮候)

市公积金中心应对准予贷款决定书进行编号登记,登记在先的贷款申请人原则上比登记在后的贷款申请人先获得公积金贷款资金。

第十四条(轮候时间)

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人从办理贷款登记申请手续至获得公积金贷款资金的间隔时间最长不超过三个月。但由于贷款申请人原因或者由于办理借款担保手续导致时间超过三个月除外。

前款规定的贷款申请登记日期是指担保机构受理贷款申请经审查后签发准予贷款决定书的日期。

第十五条(签订贷款合同的有效期限)

贷款申请人应在准予贷款决定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办理贷款手续。由于贷款申请人原因,超过十五个工作日未签订公积金贷款合同的,准予贷款决定书失效。贷款申请人应重新办理贷款申请手续。

准予贷款决定书失效时,市公积金中心委托受理查询的机构对己登记的编号予以及时注销。

第四章贷款额度确定

贷款资金支付与偿还

第十六条(储存余额的确定)

贷款申请人或者共同贷款申请人的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以担保机构受理贷款申请前一月的各自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实际数额为依据。

第十七条(首期付款)

贷款申请人或者共同贷款申请人不能用其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储存余额部分或全部支付购房首期款。

贷款申请人或者共同贷款申请人的住房公积金帐户中储存余额为零的,不能获得公积金贷款。

第十八条(贷款资金支付的时间与方式)

受托贷款银行应当根据公积金贷款合同约定的时间、条件将所贷的住房公积金以贷款申请人购房款名义划转给房屋出售人在银行开设的售房款专户内。

第十九条(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方式)

《贷款管理办法》规定的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法是指借款人每月偿还的贷款本金和利息总额不变,但每月还款额中贷款本金逐月增加,贷款利息逐月减少的还款方式。其公式为:

月还款额=贷款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还款月数(1+月利率)还款月数-1

第二十条(按月等额本金还款方式)

《贷款管理办法》规定的每月等额本金还款法是指借款人每月偿还的本金固定不变,贷款利息逐月递减的还款方式。其公式为:

第n个月还款额=贷款本金还款月数×[1+(还款月数-n+1)×月利率]

第二十一条(贷款资金的归还)

借款人应当在前两条规定的还款方式中选择一种还款方式,并在合同履行期限内不作变动。

第二十二条(用住房公积金归还贷款本息)

借款人以自己或者以其配偶、同户成员、非同户直系血亲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归还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应根据《贷款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受托贷款银行在代为办理上述人员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提取手续时,应将上述人员的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直接冲抵借款人的公积金的还款余额。用住房公积金冲抵还款余额的,不受本细则第23、24条规定的限制。

借款人在贷款申请时提出用第一款规定人员的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应在公积金贷款合同中约定,并由受托贷款银行于每年第一季度根据前款规定要求办理;借款人在还款期间提出用第一款规定人员的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应于每年第一季度提出申请,由受托贷款银行根据前款规定要求办理。

第二十三条(贷款本息的部分提前偿还)

借款人第一次提出提前偿还部分公积金贷款的,应在原贷款合同履行一年以后。借款人提前偿还部分贷款的,提前偿还的金额不得少于原贷款合同约定的6个月的还款额。

第二十四条(部分提前还款的利率和期限)

借款人部分提前还清未到期公积金贷款余额的,应与受托贷款银行商定部分提前还清后剩余的贷款余额的还款期限,此还款期限应短于原贷款合同约定期限的剩余期限。贷款利率按借款人已履行的还贷期限加上确定的剩余期限所对应的期限档次的公积金贷款利率确定。

部分提前还清后的剩余贷款本金余额仍采取与原贷款合同约定的相同的偿还方式偿还,受托贷款银行应重新为借款人计算每月还款额。

部分提前还清后的剩余贷款本金余额按月偿还本息的计算公式为:

R=Pr×I×(1+I)n(1+I)n-1

(公式中Pr为提前还贷后的贷款本金余额;n为商定后的剩余贷款的还贷期限;I为重新计算还贷时原贷款已还月数加上n后所对应的期限档次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月利率)

部分提前还清后的剩余贷款本金余额按月偿还本金的计算公式为:

第n个月还款额=本金金额还款月数×[1+(还款月数-n+1)×月利率]

第二十五条(告知义务)

借款人部分提前还清未到期公积金贷款余额的,受托贷款银行应当与借款人、担保机构签订补充条款,并将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市公积金中心。

第五章贷款担保

第二十六条(贷款担保)

公积金贷款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机构作为偿还贷款的连带责任保证人,并将贷款购买的有所有权的住房抵押给担保机构作为反担保。

第二十六条(担保原则)

公积金贷款担保应遵循诚实信用、平等有偿的原则。

第二十七条(保证责任)

公积金贷款的保证责任范围包括公积金贷款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第二十九条(保证合同)

担保机构提供公积金贷款连带责任保证的,应当与住房公积金的委托贷款人、受托贷款人订立书面保证合同或书面保证条款。

保证合同或保证条款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保证的公积金贷款金额;

(二)借款人履行公积金贷款的还款期限;

(三)保证担保的范围;

(四)保证担保的期间;

(五)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保证期间)

担保机构承担公积金贷款的保证期间从借款人将所购买的自住住房抵押给担保机构之日起至公积金贷款债务全部清偿时止。

第三十一条(履行保证责任)

借款人未按公积金贷款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达六个月时,由受托贷款银行向担保机构送达《履行连带保证责任通知书》,担保机构接到《履行连带保证责任通知书》后七日内承担偿还贷款本息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行使反担保权的时间)

担保机构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六个月内根据借款人的不同情况决定是否行使反担保权及行使反担保权的方式。

第三十三条(反担保权实现的方式)

担保机构因借款人丧失劳动能力、缺乏经济来源或者丧失生活自理能力需要依赖社会救助等不可抗拒的因素致使贷款逾期而承担保证责任的,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六个月内作出对借款人债务延期、债务重组、免除罚息等安排。

担保机构因借款人无前款规定原因致使贷款逾期而承担保证责任的,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六个月内,采取拍卖、变卖、协议作价抵押物等方式行使反担保权。

第三十四条(费用确定的原则)

担保机构根据所保证的责任范围按年或一次性分别向市公积金中心和借款人收取担保费用。

担保费标准根据所担保的贷款本金的数额、期限、预计逾期率等因素综合确定,并报有关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五条(风险防范)

担保机构应当建立严格的担保评审制度和科学的决策程序,建立风险防范、分散和化解机制,加强对担保项目的风险评估审查。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解释权)

本细则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公积金计算办法范文4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 财务分析 资金核算

一、住房公积金财务分析指标的介绍

(一)财务分析的简介。

财务分析,是指单位的债权人、投资者、经营者、政府管理部门等利益相关者,采用科学的分析技术与方法,利用财务报告及会计、统计、市场等相关经济信息资料,对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进行的分析,以全面、客观评价单位的财务现状及其形成原因,并为财务控制和财务决策提供信息支持的活动。

(二)住房公积金财务分析指标的简介。

财政部在1999年出台的《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中介绍道,住房公积金财务分析指标主要有:住房公积金归集率、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率、住房公积金管理费用率、资产负债比率、人员经费支出占管理费用的比率、公用经费支出占管理费用的比率、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比率、住房公积金提取率。

二、住房公积金财务分析指标在资金核算中的应用

(一)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率。

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率是反映公积金管理中心盈利能力的一个指标,增值收益等于住房公积金收入与支出之差,收入主要来源于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定期存款,而每年支付给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利息和支付给委托银行的手续费构成了支出的主要部分。公积金管理中心作为管理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机构,需要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做到保值增值,努力提高增值收益率。

(二)资产负债比率。

资产负债比率是负债与资产之间的比值,它反映了公积金中心的长期偿债能力。公积金中心作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者,它的资产主要包括在各受托银行中的存款和发放的公积金贷款,负债则主要是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二者的来源基本相同,都是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在实际工作中,必须保证资产负债比率小于1,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增值。资产负债比率越小,从另一侧面也反映出公积金中心的增值收益越大,证明公积金中心的运营能力和盈利能力越强。

(三)住房公积金委托存贷款比率。

住房公积金委托存贷款比率是指发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占归集的住房公积金的比例,该指标反映的是住房公积金的利用情况。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主要来源是公积金贷款收入,国内很多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保证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资金充足基础上,将住房公积金转化为贷款发放出去,争取增值收益的最大化。

三、住房公积金财务分析指标存在的不足和改进的建议

(一)住房公积金财务分析指标存在的不足。

现行使用的住房公积金财务分析指标是在1999年财政部出台的《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中规定的相关指标,当时的情况与目前的现状可谓是差别巨大,随着新世纪十多年来住房公积金业务的高速发展,现行的分析指标种类和数量稍显太少,并且没用形成一个财务指标体系,已经不能适应目前住房公积金业务发展的需要,不能完全反映和考核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实际工作,需要对财务分析指标进行不断地丰富和发展,使之更好地分析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相关指标,为管理和决策提供参考和帮助。

(二)改进的建议。

针对目前住房公积金财务分析指标存在的不足,提出以下几个改进的建议:

1.形成财务指标体系

任何一个财务指标都是从某一侧面反映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财务状况,而财务指标体系是各类各项指标的系统化,其基本能够系统、全面、综合地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如比较著名的杜邦财务分析体系。在财务指标体系中,各指标具有一定的关联性,通过比对可以保证财务指标的准确性,为财务预测、决策和计划提供有用信息,并不断地挖掘潜力,改进工作。

2.丰富完善财务分析指标

为了更好地评价财务指标,解释和评价财务状况,我认为可以增加以下财务分析指标:

(1)风险耐力指标

风险耐力指标是衡量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的一个指标,其计算公示为:

风险耐力指标=(贷款风险准备÷住房公积金贷款总额)×100%

根据《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规定,公积金管理中心需要对发放的公积金贷款计提贷款风险准备金,风险耐力指标可以反映贷款风险准备金的比例,有效地控制公积金贷款风险。

(2)净利息率

净利息率是衡量住房公积金收益能力的一个指标,其计算公式为:

净利息率=[(利息收入-利息支出)÷利息收入]×100%

净利息率越高,说明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盈利水平越高。在实际的经营过程中,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主要收入和支出都与利息有关,利息收入主要包括贷款利息收入和存款利息收入,而利息支出主要包括住房公积金职工结息,一般情况下,增值收益与利息收入应该同步增减,但如果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特殊性项目和贷款风险准备金之一存在变化时,则可出现不同步增减的情况。

(三)结合住房公积金统计指标,全面反映运营情况。

住房公积金统计指标主要是反映住房公积金总体现象数量特征的概念和具体数值,如归集总额、贷款总额等,目前我们使用的《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情况》月报表就是由建设部制表,国家统计局批准的统计性报表,它为管理者和决策者提供了关于住房公积金的各项数据,我们可以将其与财务分析指标结合起来,建立更加完备的住房公积金指标体系。通过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风险管理、收益等指标的完善,结合住房公积金财务分析指标,形成一整套的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若干指标体系,科学地评价考核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各项工作,从而推动住房公积金各项工作健康稳定地发展。

四、总结

公积金计算办法范文5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一项涉及城镇千家万户的事,它作为我国一项房改制度推行十多年来,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各项制度建设不断完善,为改善城镇职工住房及促进经济社会的和谐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

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长期以来本着为民、便民、利民的服务宗旨,积极贯彻落实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三为民”思想,紧紧围绕“树形象、强素质、广覆盖、增效益”的总体工作思路,坚持以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西安”的理念统领整个住房公积金业务发展的全局,以务实、创新、发展的思路,开创了西安市住房公积金建设的新局面。特别是新的领导班子组建以来,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各项工作均已走在全国同行业的前列,并受到各方面的广泛赞扬。

夯实基础:提升业绩出成果

2006年,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紧紧围绕“树形象、强素质、广覆盖、增效益”总体工作思路,狠抓工作落实,努力提升科学化、规范化、信息化管理水平。基础设施建设、计算机信息系统建设及归集、个人贷款业务等各项工作得到了较快发展,实现了一个突破(计算机信息系统全面上线)、两个发展(归集和个贷业务大发展)、三个目标(市辖机构全面理顺、增值收益全面完成、个贷逾期率控制在0.2%以内)的良好业绩,被陕西省建设厅评为“先进集体”。

截至2006年12月27日,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积金累计归集额达到142.9亿元,归集余额96亿元;西安地区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6594个,较上年增加1734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达到96.3万人,较上年增加了7.2万人;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9.5亿元;全年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跨过了9亿元大关,达到9.4亿元,比上年增长32.4%;历年累计发放个人贷款达到34.3亿元;住房公积金贷款额达到当年归集余额的45%,增值收益等经济目标全部超额完成。目前,已累计有36万多户职工利用住房公积金改善了住房条件。

练好内功:建章立制严把关

2006年,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全方位完善制度建设,以制度建设强化内部管理为出发点,认真梳理几年来管理工作中的漏洞和盲点,从日常管理、服务规范入手,全面强化规范管理,先后制订和完善各类管理制度和办法近20项,包括党的建设、行政管理、服务规范以及业务流程的再造等等。同时,从便民、利民、为民的角度出发,修订完善了一系列业务政策办法。从2006年起,凡属重大的资金调度、新开楼盘的个人贷款、重要的资金运作等由公积金中心业务会审会(即扩大的主任办公会)研究后审批,并专门出台了《督查工作制度》,用制度规范人和事,保证了各项工作有序开展,促进了廉政建设。

另外,为进一步加强公积金归集行政执法力度,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还积极促进住房公积金地方立法工作,在西安市人大等有关部门的指导下,经过充分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进一步修订《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从而使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立法工作更加完善。

科技进步:信息处理网络化

作为一个准金融机构,信息的数字化和网络化管理尤为重要。新任管理中心的领导班子将利用科技进步作为提升管理水平的一个重要途径,高度重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建设,力促公积金管理水平再上新台阶。为此,中心专门成立了计算机信息系统升级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升级改造工作,使得整个信息系统建设总投资额已达890万元,并实现了住房公积金及其他住房资金网络化管理,即网上查询、申贷、支取、运行监管等,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从而更好地为老百姓提供及时、准确的服务。

加大力度:让资金运用率再提高

2006年初,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通过广泛深入的宣传,增进了广大百姓对公积金制度的了解,扩大了社会影响力。同时,在有关部门的积极配合和支持下,通过摸底调查、上门宣讲政策、督促检查、行政执法等方式,在全市大规模地开展了对“应建未建、应缴未缴”单位的摸底调查,强化催建催缴工作,加大在各类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的推行力度,把更多的单位和职工纳入到住房公积金制度体系中来,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覆盖面。中心还通过报纸、网站选聘了100名义务监督员,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业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公积金中心工作人员在工作作风、服务质量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监督。

为进一步方便群众,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坚持政策、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简化手续、降低门槛,将担保费用降低了一半左右。同时重新修订个贷管理办法,印发《关于完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几个具体问题的指导性意见》,出台《二手房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暂行规定》。通过完善管理政策,规范西安地区特别是所辖区县管理部个贷发放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在受委托银行办理公积金归集和个贷金融业务时引入竞争机制,调动受委托银行的积极性。为进一步扩大公积金覆盖面,提高使用率,增加个贷业务,至2006年已将委托银行网点由原来的22个扩大到48个。同时,在公积金中心内部和受委托银行建立奖惩激励机制,并出台《个贷业务奖励资金配置办法》,完善对受委托银行的考核和奖惩制度,实行优胜劣汰,促进银行网点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在受委托银行、房地产开发企业中实行员和代办员制度,将个贷业务前伸到银行柜台和房地产楼盘,从而促进了住房公积金个贷业务的发展。

严格把关:降低风险保安全

随着上海等地一些社保资金案件的发生,社保资金的安全问题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焦点。国家建设部、财政部以及陕西省建设厅、财政厅、监管办、西安市财政局等部门也相继发出通知,要求加强管理,严防资金风险。2006年10月23日,西安市陈宝根代市长在听取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人的工作汇报时,指出“公积金中心要如履薄冰、战战兢兢、提心吊胆地管好每一分钱”。管理中心领导严格执行省、市领导的指示,严把资金风险控制关口,严格按照《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在确保贷款和职工正常支取的前提下,使用部分资金购买国债,同时对部分资金及时进行转存。

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积极建立贷前项目审查制度,对拟发放贷款的楼盘进行条件审查,要求五证齐全,进度符合人民银行规定,加大了对高层(小高层)楼盘的核查力度,严格贷款审批制度,实行公积金中心内部审批和银行担保多部门复核制度,着重审核有无还款能力,并利用人民银行个人信息数据库查核申请人信用情况,实行借款人面谈制度,通过面谈来分析判断借款的真实性及其信用状况。实行见证放款制度,要求所购住房已办理抵押手续,并见到产权部门出具的权利证明书方可放款,以杜绝假交易、假资料的骗贷行为。对提供贷款担保的机构建立连带责任制度,发生逾期三个月以上的贷款直接移交担保公司,要求其履行连带保证责任,使个贷逾期率得到进一步控制。进一步加强贷后管理,强化风险控制意识,通过新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及时掌握还款信息,采取积极措施防范贷款风险,利用行政手段依法清收贷款。针对个别贷款逾期问题,公积金中心通过电话催还、上门催还、短信提示等方法直至采取法律手段进行积极催收。

提升素质:建和谐务实团队

公积金计算办法范文6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 财务核算 现状 措施

一、新形势下住房公积金财务核算现状

(一)抵债资产管理缺乏规范性

尽管《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颁布后,公积金单位按规定清收了建设项目贷款和单位贷款的大部分货币性资金,但对于不动产抵押,因其变现可能需要较长时间或变现能力较差而无法及时变现,使得这部分资产难以核算。而同时,近两三年各地不断增加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方式,提高贷款额度,延长贷款年限,2015年全国住房公积金个贷率已达80.80%,房产抵押贷款风险日益加大。而对于收回的抵债资产如何进行会计核算,目前没有规定,有的随意增设“固定资产”科目、有的在“其他应收款”科目予以处理,缺乏规范性的会计核算方式,影响财务管理效率。

(二)应收与应付利息核算问题有待统一

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对应收定期存款利息、应付职工住房公积金利息核算基础没有进行统一,有采用权责发生制也有采用收付实现制。两种记录方式让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其分支机构之间财务账目难以统一;对会计年度所产生的资产总额有较大的影响;再加上内部审计制度不健全,监管不力,管理中心与其分支机构为了增加或减少增值收益而随意计提应收、应付利息,使得资产负债表、增值收益表、增值收益分配表的有关数据不具有可比性,还使得本地与其他各地也无可比性。

(三)相关结算费用缺乏统一性

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对“业务支出”会计科目只设置了“住房公积金利息支出”、“住房公积金归集手续费支出”和“委托贷款手续费支出”三个明细科目,但这三个明细科目在实际工作中,远远无法准确列支其他结算费用,比如网银转账费、账户维护费及支票工本费等,对于这些费用,实际工作中往往是直接通过银行账户进行划扣,还有的是用现金支付,但在记录时,却没有统一的记录方法,有的记入业务支出,有的是在管理费用账户中进行开支,虽然数额不大,但最终影响增值收益、增值收益分配及经费开支,给单位的财务账目造成了一定的混乱。

二、新形势下住房公积金财务核算改善措施

(一)规范抵债资产管理,确保资产完好无损

对于抵债资产的管理,建议设置“抵债资产备查簿”(备查簿附后),实行表外核算,暂不做账务处理,并在资产负债表附注中进行说明“逾期贷款中其中有多少为抵债资产”,待资产变现后再根据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做相应的账务处理。单位在收到抵债资产后,应进行登记,派专人保管资产,资产登记及保管实行分人管理,不定期核实资产,保证资产无毁损,并及时联系相关部门做好资产变现工作,使贷款资金落实到位。

抵债资产备查簿

(二)统一应收与应付利息核算方法,符合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为统一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便于为报表使用者提供更为确切的数字,会计核算基础采用权责发生制,并按半年计提应收、应付利息,符合谨慎性原则要求。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对国家债券在到期收回本息或按规定转让时,按实际收到的利息确认收入,对于定期存款利息无规定,两者都应按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要求计提利息,对于一年期以上的每笔国家债券及定期存款应按实际天数计算计提应收利息,在“应收利息”科目下增设“应收定期存款利息”、“应收国债利息”,计提时借记“应收利息―应收国债利息”、“应收利息―应收定期存款利息”,贷记“业务收入-国家债券利息收入”、“业务收入-住房公积金利息收入”,并设置“国家债券利息备查簿”和“定期存款利息备查簿”(模板附后),为防止多提或少提利息,而导致虚减虚增增值收益,必须设置“累计计提”和“到期利息”两栏进行核对。对于应付职工住房公积金利息,因会计年度与住房公积金结息年度不一致而产生的应付职工住房公积金利息,按上一结息年度总额的50%加7月1日至12月31日同比归集增长额所产生的活期利息之和预提。

对相关结算费用缺乏统一性问题,建议在“业务支出”科目下,增设“其他支出”二级明细,用于核算公积金账户的维护费、跨行汇款手续费、支票工本费、诉讼费、执行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律师费等费用。对该项费用借记“业务支出-其他支出”,贷记“住房公积金存款”。

三、结束语

住房公积金单位所下辖的分中心及管理部较多,在财务核算方面难免存在不尽统一之处,本文主要分析了抵债资产管理、应收与应付利息核算、相关结算费用问题,并对这些问题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办法,要解决这些问题,还需要单位制定相关财务核算办法,并按制度严格执行,这样中心与分支机构才能实行“统一规章制度、进行统一核算”,财务报表数字才能真实反映财务状况及经营结果,并具有可比性。但要根本解决这些问题,还须国家尽快修订《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和《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规范住房公积金资金运作,加强财务核算和监督,保障资金安全和保值增值。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