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的关系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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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的关系

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的关系范文1

[关键词]社会保险商业保险

一、从社会经济的角度看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关系

1.共性

(1)两者都是分摊损失的一种财务安排,同以概率论与大数法则作为制定费率的数理基础,同以建立保险基金作为提供经济保障的物质基础。(2)两者同属于社会保障机制,具有稳定器的作用。(3)两者都是处理风险的方法,能起到分散风险、消化损失的作用。

2.区别

(1)保障水平不同。社会保险仅满足人们的基本需要;商业保险则根据投保人的能力,以更高层次的保障来实现他们的需求。(2)经营机制不同。社会保险由政府或指定的机构经营,具有行政性和垄断性,不以盈利为目的;商业保险是在市场条件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企业行为,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的。(3)缴费方式不同。社会保险的保费由个人、企业和政府共同负担,由国家负总责;商业保险的保费由投保人负担,保费中包括公司的营业和管理费用;(4)业务范围不同。社会保险仅是对人的保障;商业保险不仅保障人而且还保障财产与相关利益的损失,就是对人的保障也具有选择性,只保障符合投保条件的人。

3.互补

从双方的关系看,两者具备了互补的基础。

(1)社会保险对商业保险的补充。商业保险保障具备投保能力且符合投保条件的企业或个人,而社会保险对保险标的不具有选择性。被商业保险排除在外的人群可以通过社会保险保障最基本的生活需要,通过社会保险使更多的人得到了保障。

(2)商业保险对社会保险的补充。有些劳动者收入较高,而社会保险的保障水平又十分有限,他们只有通过参加商业保险保障其养老、疾病、意外、财产等方面的需要。

二、深化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对商业保险的影响

由于两者存在联系,社会保险的改革就会对商业保险的发展产生影响。

1.有利影响

(1)社会保险理论方面。我国的社会保险改革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个人也要缴费,强调权利义务对等,使受益与个人缴费相关。在效率优先原则的指导下,鼓励劳动者通过合法途径增加收入,提高生活的质量,这样人们将不满足于较低水平的保障,而更多地转向保障更高的商业保险品种。

(2)社会保险体系方面。我国实行三支柱的保障体系。第一支柱是政府主导的强制性社会保险;第二支柱是政府指导,企业实行的企业补充保险;第三支柱是自愿性投保的个人储蓄保险。其中企业补充(养老、医疗)保险的基金,可以委托社会保险部门管理,也可向商业保险公司投保,这就给商业保险的发展注入了大量资金,而个人储蓄保险更是商业保险的一块大市场。

2.不利影响

(1)社会保险拓展方面。社会保险的覆盖面由国企向集体企业、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拓展,在既定的保障需求条件下,由于社会保险满足了一部分保障需求,对商业保险的需求也就减少了,而且保障水平越高,对商业保险的替代作用就越大。两者客观上形成了“基本”和“补充”的竞争关系。

(2)企业效益方面。我国企业普遍效益较差,许多企业无力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更无力举办企业补充保险,也就谈不上将保险基金投保商业保险,并提供发展资金了。即使效益好的企业开办了补充保险,也由于政府和劳动部门关系密切等原因,将这部分保险基金交给社会保险部门经营,保险公司在竞争中还处于劣势。

三、商业保险的发展方向

1.企业补充保险领域

商业保险要积极参与这一领域。各企业购买保险公司的团体年金或医疗保险后,保险公司要为企业提供方案设计、账户管理、投资管理、待遇发放等全方位的金融服务。

2.个人储蓄保险领域

在传统的生存、死亡、两全、意外伤害保险的基础上,从规避通货膨胀的风险和适应人们理财多元化的需要出发,积极开拓分红保险、投资连接保险、万能寿险等新型保险产品或家庭综合保障计划。另外,发展分红、储蓄、返还相结合的家庭财产保险,让财产保险更多地融入社会保障体系。

3.健康保险领域

国务院规定,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额的费用,可以通过商业医疗保险等途径解决,这就为商业保险提供了机会,公司应根据不同的需求,开办形式多样、方便客户选择的新型健康保险,如手术保险、住院保险、大病保险、意外医疗保险等,满足不同层次群众的需要。

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的关系范文2

[关键词]社会医疗保险; 商业医疗保险; 挤出效应; 补充功能。

一、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关系。

( 一) 商业保险是对社会保险的补充。

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都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组成部分,分属于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两个层面。两者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功能和作用不同,一般认为,商业保险是对社会保险的补充。社会保险是第一层次的保障,主要满足人们的基本生活需求,是一种“低标准”的保障,而商业保险是更高层次保障,目的在于满足人们高层次的多样化的保险需求[1]。如果说社会保险是“雪中送炭”,那商业保险则是“锦上添花”。在寿险领域,二者是典型的互补关系,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只是给参保者提供退休后的基本生活保障,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后,仍然可以从商业保险公司购买年金计划,更好地保障退休后生活,二者并不矛盾。在待遇支付阶段也不存在冲突,领取社会基本养老保险金的数额丝毫不会影响到商业保险公司的年金的领取数额,因为寿险的保险标的为人的身体( 生命) ,生命是无价的,因此,寿险不需要遵循补偿原则,可以多买多得[2]。

( 二) 非寿险领域,二者存在竞争关系。

但是在实践中,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不仅存在互补关系,也存在一定程度的竞争关系。商业保险中的非寿险产品如医疗保险、意外伤害等项目与社会医疗保险、社会工伤保险之间就存在典型的竞争关系,二者此消彼长。由于社会保险是强制性的,社会成员必须参加,在保障能力和缴费能力一定的前提下,社会保险满足了部分医疗、意外伤害方面的保障需求,人们对商业保险相关产品的需求自然减少。也就是说,商业保险的部分需求被强制替代,社会保险对商业保险产生“挤出效应”,此时,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就是典型的竞争关系。

二、社会医疗保险对商业医疗保险的挤出效应分析。

在医疗保险领域,社会保险会对商业保险产生挤出效应。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医疗保障制度越来越完善,基本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越来越大,待遇支付水平也越来越高,参保者从社会医疗保险可以获得基本的医疗保障,就会停止或减少购买商业医疗保险。

( 一) 社会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扩大对商业医疗保险的挤出效应。

20 世纪八、九十年代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初期,由于打破了大锅饭、铁饭碗,一些劳动者经历了下岗、失业的阵痛,风险保障水平和福利待遇大大降低,相当数量的工薪劳动者缺乏应有的医疗保障,农村医疗保险更是空白。于是部分劳动者和社会成员通过购买商业保险中的相关产品来分散疾病风险,此时商业保险承担了部分社会保险职责[3]。

随着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和综合国力的提高,国家越来越重视对国民的医疗保障。为了实现全民医保,在改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2003 年,国家出台了针对农村居民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2007 年开始在全国试点针对城镇非就业者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过十几年的改革和发展,我国的基本医疗保险已经从制度上覆盖了城乡全体居民,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越来越大,保障对象由最初的城镇国有、集体企业职工扩大到包括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在内的全体劳动者乃至全体社会成员。每个国民都可以从国家提供的医疗保险制度中找到适合自己的保险项目,这必然形成了对于商业保险的挤出效应。特别是随着城乡医疗救助的推行和大额医疗保险的举办,劳动者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也找到了支付渠道,不用再依靠商业医疗保险途径来解决。社会医疗保险的发展,替代了对商业医疗保险的部分需求。

( 二) 社会医疗保险待遇水平的提高对商业医疗保险的挤出效应———广西的案例。

不仅社会医疗保险制度体系的完善和覆盖范围的扩大会对商业医疗保险产生挤出效应,而且社会医疗保险待遇水平的提高也会产生同样的效应。社会医疗保险的保障水平越高,对商业保险的绝对替代量也就越多,对商业医疗保险的挤出效应就越大。下面以广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情况来说明。

广西社会医疗保险的保障范围和保障水平也是逐步提高的。截止到 2010 年底,广西城镇基本医疗保险( 包括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参保人数 935. 49 万人[4],参保率达到 96. 54%。社会医疗保险的待遇支付水平也逐步提高,特别是 2010 年各统筹地区普遍进行政策调整,提高统筹基金的支付比例,降低住院起付标准线,提高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原来社会平均工资的 4 倍提高到 6倍。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的住院起付标准只有 700 元,2011 年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差不多达到 17万,在职职工住院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 85%,参保人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获得的支付额越来越高。对于那些既参加社会医疗保险又购买了商业医疗保险的人来说,如果生病住院,在获得社会医疗保险待遇支付后,能从商业医疗保险获得多少赔付呢?

案例: 李某住院医疗费用的报销。

李某,男,48 周岁,在职,参加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且自己购买了一份保额为10000 元的中国人寿长久呵护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由于已经参加了基本社会医疗保险,所以李某一年的保费为 340 元。2011 年,李某生病住院,在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 30 天,住院总费用为 10000 元,其中自费药品和项目 1000 元,甲类药品和项目 4800 元,使用乙类药品和项目 2000 元,丙类项目 1000元,床位费 40 元/日 ×30 天 =1200 元。

李某属于在职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 85%,个人支付 15%,该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结算如下:

 

 

 

李某出院时,已经在医院刷卡结算获得了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6247. 5 元。由于李某还购买了商业保险公司的长久呵护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李某住院在获得基本社会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后,剩余医疗费用还可以申请商业保险公司的赔付。商业保险公司赔付标准为:

[医疗总费用 - 社会医疗保险支付费用 - 自费部分( 自费药品和项目 + 丙类的自费部分 + 乙类自费部分的 30%) ]×80%,那么李某可以从中国人寿广西分公司的团体健康险获得的赔付为: [10000 -6247.5 - ( 1000 + 200 + 300* 30%) ]× 80% = 1970 元。

李某觉得商业医疗保险的赔付不理想,商业保险公司只是赔付了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剩余的一部分费用,一些自费药品和项目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承担,商业医疗保险也不报销。购买了两种保险,最后自己还要支付一部分医疗费用。并且随着年龄越来越大,该险种的保费越来越高,作为一种短期医疗保险,每年都必须投保才能获得赔付,而不是像社会医疗保险那样,缴费满一定年限退休后就可以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从成本和收益的角度来讲,社会医疗保险的效益更高,既然已经有了社会医疗保险的保障,商业医疗保险的就不是很需要了,于是李某决定从 2012 年起不再购买商业医疗保险。

此案例说明,随着社会医疗保险待遇水平的提高,对于那些既参加基本社会医疗保险又购买了商业医疗保险的人来说,从社会医疗保险获得待遇支付后再从商业医疗保险获得的赔付额比较低,参保人从成本和效率的角度考虑,觉得不经济,就会减少对商业医疗保险的需求。

可见,随着社会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扩大和待遇水平的提高,人们会逐渐减少对商业医疗保险的需求,社会医疗对商业医疗保险产生了挤出效应。

三、改革商业医疗保险,更好发挥补充功能。

无论是商业保险还是社会保险从本质上说都是满足人类寻求保障需求的载体,因此,合作必将是二者关系发展的主流,而竞争只是在某些阶段合作的表现形式之一[5]。在国际上特别是发达国家,商业医疗保险与社会医疗保险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例子并不鲜见,且逐渐成为发展趋势。综观各国社会保险的发展历史不难发现,在社会保险的动态变化过程中,商业保险始终对其起到一种补充作用,并随着社会保险的收缩或扩张,来调整自己补充的内容[6]。为此,我们需要妥善处理商业医疗保险和社会医疗保险的关系,科学界定商业医疗保险和社会医疗保险,合理划分二者业务。商业医疗保险要对现有制度进行改革与创新,增强主动合作意识,尽可能减少二者的竞争,提高互补合作,共同满足人们的医疗保障需求。

( 一) 遵循补偿原则,提高商业医疗保险的待遇支付水平。

从广西的案例可以看出,目前的商业医疗保险和社会医疗保险在待遇支付阶段衔接不顺畅。商业保险公司在赔付投保人的医疗费用时,要剔除社会保险基金已经支付的费用,再减去一些自费费用后,才按照一定的比例报销,参保人从两方获得的医疗费用报销额不超过其医疗费用总额。这遵循了保险领域的补偿原则。所谓补偿原则是指,如果发生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要对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予以补偿,补偿数额以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为限,被保险人不能因保险赔偿而获得额外的利益。

补偿原则意味着任何被保险人不能从保险行为中获得超过其损失部分的收益。一般地,财产保险及人身保险合同中带有费用报销型的保险需要遵循补偿原则,医疗保险作为典型的费用报销型保险,必须遵循这一法定原则。世界多数国家规定,既参加社会保险又投保商业保险,对于非寿险性质的保险计划,在保障范围相同部分的那部分赔偿金不能兼得。我国许多地方法规,比如《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第 33 条也规定兼有商业性保险赔偿的,医疗费和丧葬费不重复支付[2]。

在遵循补偿原则的前提下,商业保险公司需要调整医疗保险支付政策,提高已经参加社会医疗保险的投保人的赔付额。对于那些已经获得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付的参保人,其剩余医疗费用不再分自费项目或者甲乙类药品,一律按照一定比例给予赔付,这样投保人从商业医疗保险就可以获得比较多的赔付,才能吸引人们继续投保商业医疗保险,从而更好地发挥商业医疗保险的补充作用。从短期看,这样做,商业保险公司会损失一部分利润,但是从长期来看,这是商业医疗保险维持经营的必然选择。

否则,随着社会医疗保险的全民覆盖和保障水平的提高,二者的竞争性越来越明显,商业医疗保险必然面临着业务萎缩的局面。商业雇主责任保险的迅速萎缩就是一个很好的证明。2004 年,国家颁布了《工伤保险条例》,要求所有企业都必须为员工参加工伤保险,社会工伤保险的参保率迅速提高,这就对商业雇主责任险产生了很大的冲击。因为二者的保障范围都是工作带来的风险,并且社会工伤保险比商业雇主责任险的保障范围更全面,而商业保险公司又没有适时调整雇主责任险的费率和待遇支付办法,导致越来越多的企业参加社会工伤保险,商业雇主责任险业务量迅速下降。

( 二) 做好角色定位,寻找商业医疗保险的发展空间。

社会保险主要为人们提供基本生活保障,以追求社会公平为基本目标,社会成员必须先参加社会医疗保险,再参加商业医疗保险,除非社会保险中尚无这种保障项目。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社会医疗保险的保障范围和保障水平必然会逐步提高,会对商业医疗保险产生一定的挤出效应。社会医疗保险在发展中存在的不足和空白,就是商业医疗保险发展的机会和空间。对此,商业保险机构应该充分研究社会医疗保险,寻找社会保险的补充保险,以此作为商业保险拓展市场的目标[7]。商业医疗保险的发展必须认识到这一点,重新确定发展战略,明确自己的优势和不足,找到自己的合理定位和发展空间,把精力主要放在开拓新市场和新产品上面,而不是和社会医疗保险争夺市场,主要提供社会医疗保险保障范围之外的补充产品,满足个人特殊医疗保健需求,为不同层次的人们提供不同的医疗保障。

( 三) 开发新产品,使商业医疗保险更好地发挥补充作用。

在准确定位的基础上,商业保险公司需要加强新产品的研究,充分利用自身的灵活性,着重研究可以为社会保险拾遗补缺的险种[8]。对于医疗保险来说,商业保险着重于满足职工较高层次的保障需求,着眼于提供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外的赔付需求,如提供社会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药品目录之外的费用保障,对疾病引起的营养、交通、误工费等费用的支出可通过投商业医保获得保障。此外,可以大力发展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设计出多种适合企业和员工需要的补充医疗保险产品供企业选择,满足社会成员多层次的医疗保障需求。对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外的职工,商业保险提供一些与其缴费能力相适应的基本保障需求。只有根据投保人不同的消费需求,提供不同层次的保险产品,商业保险公司才能在社会医疗保险水平不断提高的形势下有自己的一席之地,二者相互补充共同发展。

( 四) 加强合作,实现社会医疗和商业医疗保险的合作共赢。

社会医疗保险和商业医疗保险均是我国医疗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二者都遵循大数法则、风险共担的基本原则,应该通过有效的机制加以合理组合,以降低全社会的风险管理成本,提高全社会成员的风险保障水平[9]。二者可以在一定的范围和领域展开合作,以减少竞争实现共赢,改变目前社会医疗保险和商业医疗保险各自为政、相互分割的局面。首先,要准确界定基本保障的范围和内容,基本保障范围之外的自愿保障项目都可以由商业保险公司经营; 其次,通过高层管理者的协商促使商业保险机构与社会保险机构开展深层次的交流和合作,如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及大额医疗保险这些群众自愿参加的基本医疗保险项目,可以允许商业医疗保险机构的介入,让商业保险公司承担部分服务工作,例如购买服务、代办业务等,充分利用商业保险机构在实施风险控制和管理服务体系上的专业优势,从而提升医疗保险的运行效率,降低公共服务成本。再次,在对医疗服务机构的监督和管理方面,商业医疗保险和社会医疗保险也可以展开合作,实现资源、数据、经验等共享,从而降低医疗保险费用,提高医疗服务水平,实现社会医疗保险、商业医疗保险机构和参保者的三方共赢。

[参 考 文 献]。

[1] 胡卉士。 试论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有效衔接[J]。 南方金融,2002,( 3) : 61 -62.

[2] 曹乾,张晓。 替代还是互补: 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关系的理论和实证分析[J]。 金陵科技学院学报( 社会科学版) ,2009,( 12) : 46 - 49.

[3] 何文炯。 社会保险转型与商业保险发展[J]。 保险研究,2010,( 7) : 35 -39.

[4] 2010 年广西社会保险信息公告[EB/OL]。 广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网站,2011 -06 -27.

[5] 邵全权,陈佳。 我国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的竞争与合作[J]。 上海经济研究,2009,( 3) : 1 -19.

[6] 刘子操。 浅谈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的协调发展问题[J]。 财经问题研究,2005,( 6) : 28 -30.

[7] 唐金城,陈嘉州。 论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的协调互动发展[J]。 西南金融,2007,( 7) : 46 -47.

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的关系范文3

两者的相同点

首先,不管是社会保险,还是商业保险,都使我们遇到风险后能够获得一定的补偿,因而都是为保险群体服务的,都力图保障被保险人免受风险连累。

其次,都是要求我们事先缴纳保险费,这是享受保险待遇的先决条件。众所周知:商业人身保险实行“以收定支”,而社会保险是实行“以支定收”的“支付确定”型养老保险,就是要求被保险人获益前先缴纳保费。

再次,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既然同属于抵御风险的活动,所以二者预测风险的方法和技术,要求工作人员具备的知识和技能结构,乃至专业术语都很近似。

由此可见,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活动和功能相辅相承,目的相同,方法类似。

两者之间的区别

行为主体不同

社会保险属于政府行为。政府是社会保险的倡导者、组织者、执行者,也是它的坚强后盾,即一旦社会保险入不敷出,出现严重赤字,政府将想方设法予以弥补,以保障受保人的权益,维持社会安定。商业人身保险是企业行为,保险人是保险公司,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它讲究“多进少出高盈利”,与投保人保持商品买卖关系,无政治色彩。

实施手段不同

社会保险依法执行,带有强制性,强制一切用人单位及其员工按时如数交纳社会保险费,否则,轻的罚以滞纳金,重的绳之以法。商业人身保险则不同,它纯属商业活动,严格实行买卖自由、等价交换的原则,自愿投保,其范围相当广泛,只要是符合保险公司的承保条件、具有保险费负担能力的人员,都可以参加,无强制色彩。

可靠性不同

社会保险待遇支付最可靠,年保证及时足额发放,因为它是政府行为;商业人身保险则不同,当然在我国《保险法》明确规定“经营有人寿保险的保险公司,不允许倒闭”,所以我国不可能出现人寿保险的保险公司倒闭的情况。

交换原则不同

社会保险实行的是互助互济原则,强调劳动者之间的互相帮助,即富裕地区帮助不富裕地区,高收入者帮助低收入者,在业者帮助失业者等等。而商业人身保险实行不投不保、少投少保、多投多保的商品等价。

保障程度不同

社会保险的保障程度通常根据社会经济生活水平、国家福利政策、被保险人的贡献、工龄、地位,由国家单方面决定的,而且只是满足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求,保障程度一般在社会贫困线和在职职工工资收入之间。而商业保险的保障程度则根据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保险需求和购买价格而定。多投多保,少投少保,比较适合手头有闲置资金的人群。

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的关系范文4

【关键词】 社会保险 商业保险 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相融合

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也推动了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随着人们的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对于保险的要求和标准也越来越多,其中社会保险需要和商业保险进行融合。

1. 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进行融合的发展背景以及发展历程

社会保险是在商业保险发展到一定阶段之后才出现的,它是在欧洲社会上特殊的历史条件以及特殊的经济发展情况综合影响和作用下才产生的。其中社会保险的举办者是国家政府部门,并且由社会集中筹资基金。社会保险的主要作用和主要目的就是为社会中的劳动工作者提供能够进行生活的最基本的保障,这种保障只能够满足劳动工作者的基本生活需求,所以这种保障的特征就是低水平、广覆盖,并且这种保障具有一定的适用范围和条件。但是相比来说,商业保险就拥有自己独有的特征,商业保险可以为顾客提供多个层次的保险需求,与此同时商业保险拥有一套专业的保险运作体系。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都拥有各自的优点和缺点,并且它们的部分优缺点可以互补。当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相融合的时候,保险就可以吸取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的各自的优点,避免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的各自的缺点,满足顾客的各种需求,能够在最大程度上对人们的经济生活提供一个稳定的保障,这也使得保险保障可以达到高覆盖的人群并且保险保障可以达到平民化,同时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相融合之后的保险将会是系统的、全面的、正规的保险保障。虽然我们国内的保险行业发展还不是特别成熟,但是在国外的很多国家和地区都开始实行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相融合的现象,并且这种趋势已经成为保险业的主要发展趋势和发展形式。

社会保障制度中比较重要的组成部分就是医疗保障制度,之所以说是比较重要的组成部分是由于医疗保障制度对国民健康情况、经济的发展趋势以及社会以后的发展状况都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和影响,同时医疗保障制度也是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中比较重要的一部分。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推动了国内的医疗保障制度的发展和完善,现在经济生活有了很大的进步,所以人们也要求我国的医疗保障制度能够尽可能的满足人民群众中大部分人民中不同层次的不同需求。我国现在社会医疗保险制度不能够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需求和生活标准,因为社会医疗保险的保障水平比较低,在一些比较重大的疾病上不能够满足人民的保障需求,这样就会导致很多重病的患者在生病住院之后由于医药费不足而不能够正常的看病、就医,从而不能够正常的进行生活、工作或者学习。我们可以从社会保险的保障范围来进行陈述,比如:人民重病之后的高额治疗费用、部分营养费用以及高级护理费用;由于社会医疗保险是低保额,有比例的赔付,对于工薪阶层,失业人员和没有其它收入来源的群众来说,超额的费用社会保险是不能给予相应的保障。社会保险中暴露的问题可以在商业保险中完全得到补偿,商业保险开发的业务包括大额的医疗保险,这项保险业务在人们发生规定事项的时候得到的保障远远超过社会保险支付的金额数量,能够很好的解决人们的看病、就医问题。这个类型的保障制度将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和商业医疗保险制度很好的融合在一起,也同时具有了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的双重属性,对我国的社会保险制度以及社会保障制度奠定了很好的基础,为我国以后人民群众的经济生活提供了一定的保障。

如果我国的保险业从此将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进行融合,那么这种发展模式能不能适应中国经济的发展需求以及人们的生活水平等等各种问题,要想回答这个问题,我们就需要了解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相融合的发展模式有什么样的优点和缺点。

2. 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相融合的优点和缺点

2.1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相融合的优点

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进行融合之后具有一定的优越性,这种模式可以使得商业保险公司在优质低价的医疗服务水平和快速便捷的保险支付方式的条件下进行重大疾病的医疗保险,这样的操作模式不仅仅能够解决广大人民群众在重病看病就医的过程中遇到的经济问题,也能够有利于商业保险公司的管理和操作。

保险公司组织通过与相关的医疗服务机构和组织签订盈亏分组的协议或者合同,这样双方就可以按照协议或者合同约定的赔偿和支付比例享受经营过程之后的经营成果,从而使得重大疾病的医疗保险费用的控制和节约问题得到了很好的控制,与此同时也确保了保险行业的健康、安全的继续发展。

2.2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相融合的缺点

由于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自身的缺点以及适用条件的约束,使得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进行融合之后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2.2.1 保险的相关法律条文不完整或者法律制度不够完善

就我国目前的现状可以看出,我国的保险行业还没有颁布相关的专门的法律条文以及法律制度,同时商业保险公司或者保险企业组织、参与保险的居民以及政府部门这三者的法律关系还不是特别明确和清楚,法律关系不能够明确或者弄清楚可能会导致这三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能够合理、准确的确定,并且与此同时也可能会导致商业保险公司或者保险企业组织在参与保险工作的过程中出现一些政策风险,政策风险的增加会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商业保险公司进行保险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保险公司在组织参加重大疾病的补充医疗保险的过程中还是缺少相应的经验和工作动力。保险公司的经营业务中涉及到社会保障业务的事项比较少,这就导致了保费收入的管理问题,成为保险公司需要解决的一个重大问题,再加上重大疾病医疗保险的公益性以及低保费的收入,这样就可能使得保险公司缺少相应的工作动力。

2.2.2 商业保险公司或者保险企业组织、参与保险的居民以及政府部门这三者认识不能够统一,这样就会不利于重大疾病医疗保险的可持续发展

我们国家对于保险知识的宣传或者讲解不够广泛,可能会使得部分政府部门、城镇的居民以及相关的卫生部门不能够正确的认识保险公司存在和参加的具体意义或者效果,他们只认识到保险公司参与的目的就是为了赚取经营利润,这种片面或者错误的想法就会导致人民不愿意让保险公司参与到他们的医疗保险中去。还有就是工作部门比较多、工作手续比较复杂,加上社会保险机构之间的经济业务事项交叉,内部消耗比较严重,这些都可能使得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之间造成不必要的矛盾和麻烦。

参考文献:

[1] 季晨.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协调发展问题浅析[J].当代经理人.2006(6).

[2] 刘静,赵晶.发展商业养老保险 完善社会保障体系[J].科技创新导报.2010(5).

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的关系范文5

关键词:商业保险;社会保险;协同发展

一、我国社会保险体系发展现状和趋势

截至到"十二五"末,我国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3.77亿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数4.81亿人,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6.66亿人,参加新农合6.7亿人,失业保险参保人数1.73亿人,工伤保险参保人数2.14亿人,生育保险参保人数1.78亿人。已基本建成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社会保障制度运行平稳,待遇水平逐步提高。但在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方面有待加强,基金平衡安全矛盾突出。按照“十三五”规划,我国将建立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基本实现法定人员全覆盖。到“十三五”期末,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达到4.25亿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达到5.2亿人,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率达到90%,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稳定在95%以上,失业保险参保人数达到1.8亿人,工伤保险参保人数达到2.2亿人,生育保险参保人数达到2亿人。

二、社会保险的特点及存在的问题

(一)社会保险的特点社会保险是国家立法强制实施,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具有以下特征:1、基本保障性。社会保险是当劳动者遭遇到劳动风险,失去劳动报酬之后,仍能获得基本生活的保障,这是实施社会保险的根本目的。2、国家强制性。社会保险通过国家立法强制实施,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个人必须依法参加并按照法律规定的费率履行缴费义务。在待遇水平等内容上,一般不允许投保人和被投保人自由选择,体现出强行法的一般特征。3、互助互济性。社会保险是依据社会共担风险的原则,保险费用一般由国家、用人单位和个人三方负担,建立社会保险基金,通过统一调剂、互助互济办法,支付保险金和提供服务,实行收入的再分配,以保障劳动力的再生产需要。4、主体特定性。社会保险关系的各方主体是特定的,除个体经营者外,社会保险的投保人特定为用工方,承保人特定为专门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被保险人特定为职工(或投保的劳动者),受益人特定为职工或其法定亲属。5、待遇差别性。社会保险由于劳动者的工龄长短、保险事故发生的原因、缴纳费用的多少等因素的不同,社会保险待遇也有所差别,这种差别充分体现了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公平原则。6、国家补偿性。社会保险的基金来源于劳动者创造的物质财富,国家通过社会保险将一部分物质财富再返回给劳动者,其实质是对劳动者过去劳动贡献的一种补偿;特别是在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的情况下,劳动者所享有的社会保险待遇,直接反映了社会保险的补偿性。7、社会福利性。社会保险对于符合条件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劳动者,在给予各种保险金支付的同时,按照实际需要,提供医疗护理、伤残康复、职业培训及各种社会服务。(二)社会保险存在的问题1、险种较为单一。国家建立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这五项社会保险制度,仅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2、基金支出预期增加。我国已不可避免的踏入了“老龄化”社会,未来养老、医疗保险基金的开支将会大大增加。老龄化社会需要建立更完善的福利制度、更多的福利机构,在“未富先老”的社会背景下,无疑给整个社会增加了沉重负担。3、基金回报率较低。面对巨额社会保险基金的使用需求,社会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亟待解决。目前社会保险基金的投资回报率普遍偏低,相对应的CPI指数升多降少,资金缩水巨大。4、社会保险服务能力超负荷。在当前参保人数快速增长的情况下,由于社保经办人员数目和经费没有跟上,目前社保经办机构人均负荷已经进入极限状态,社会保险服务质量受到制约。5、农村社保保障力度不足。虽然近几年我国已开展农村社会保险的试点和推广工作,但局限于制度建设刚起步,地方执行情况等因素,其保障能力十分有限,我国农村的社会保障缺口显露无遗。

三、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体系协同发展的可行性分析

(一)商业保险的优点1、保险对象、范围灵活。商业保险不只有人身保险,还有财产保险。单从人身保险来讲,其对年龄、身份的限制较少,覆盖面更广。商业保险可以由投保人根据支付能力和自身需求选择保险险种及保险额度,没有社会保险对缴费基数设置的封顶和保底的限制。在兑现投保人权益时,待遇支付的门槛低、限制少。2、便捷优质的保险服务。商业保险公司在提供客户服务方面,有着更加丰富的经验,服务网络更发达,保险销售、售后服务人员遍布大街小巷,随时可以为客户提供服务。3、营销方式更加丰富。不同于社会保险业务必须到指定的经办机构办理,商业保险除了到营业网点,还可以通过银行代销、网络、手机app等渠道去了解、购买,避免了排队等待的麻烦。4、产品针对性强、多样化。既有没有投资功能、纯消费型的短期险种和一些纯保障的长期储蓄型险种,例如人寿险、健康险、养老险、教育险、意外险,还有分红、万能、投资连接保险等投资型险种。随着商业保险产品的发展,很多公司的产品可自选、可组合、可定制,从投保人的需求入手,可填补社会保险局限以外的空白。(二)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体系协同发展的意义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体系协同发展可以提高运营效率,在社会保险兑现基本保障的基础上增加社会福利,更好的发挥市场效率,使社会资源得到有效配置和合理利用,实现共赢的局面。社会保障部门节约了服务成本、提高了服务效率。商业保险公司发挥自身优势,提高自有资源利用率、拓展了业务资源,增强了盈利能力。投保人在保险服务市场竞争的态势下,获得优质服务。

四、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体系协同发展的对策

(一)鼓励参加商业保险,给予商业保险公司更多支持。通过减免个人所得税等方式,鼓励有条件的人们购买商业保险。在产品、渠道和经营模式等方面的跨界发展上,提供给商业保险公司更多的政策支持,鼓励保险业创新发展。(二)规范保险业健康发展,只有让人们普遍信任保险,才能使保险消费普遍化。应通过立法明确保险维权规则,加大打击误导消费的力度,实现保险消费环境良性化发展。同时加强对商业保险公司及保险业务人员的信用监督,建立相关平台,加大对违法失信行为的披露、惩治力度。(三)委托商业保险公司代办社会保险业务,例如参保、待遇支付,或者合作开办养老和福利机构等。通过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等的方式,选定商业保险公司。在公平公开竞争的环境下,商业保险公司势必要提高服务质量,从而提高投保人的服务满意度,有助于提高政府公信力。(四)引入商业保险公司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运营管理,提高社会保险基金的投资收益。商业保险公司在资金运作方面有着更加丰富的管理经验,由社会保障部门综合考虑商业保险公司投资收益情况、信用评价情况等因素选择商业保险公司,通过投资限制、绩效评估等方式加强监管。商业保险公司若要在市场中获得竞争优势,必须要提高资金的投资回报率,从而提高了投保人的福利保障,有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总之,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体系协同发展,可以丰富社会保障体系层次。相对于社会保险仅能满足最基本的社会保障需求,多样化的商业保险品种,可与社会保险体系很好的互相补充,并与之相互影响,有助于建立一个多层次的社会保障安全体系。

参考文献:

[1]《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纲要》,2016

[2]贾俊玲,《劳动法学》,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2003

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的关系范文6

关键词:商业保险;社会保障体系

中图分类号:F84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3年3月15日

商业保险是由保险公司和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订立保险合同,以盈利为目的的保险形式。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保险公司根据合同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既有联系,又有本质的区别。从功能上看,两者都是社会风险化解机制,社会保险是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主体,商业保险是社会保险的补充。区别在于,社会保险是政府主导行为,具有强制性和非盈利性,商业保险采取市场化运作机制,具有自愿性和灵活性。

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 “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社会保障体系,即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但是,我国人口众多,社会保障制度起步较晚,社保的基本原则是“低水平、广覆盖”,因此只能满足最基本的养老保障需求。这在客观上为商业保险留下了广阔的发展空间。现阶段我国社保体系面临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人口老龄化速度加快

根据《中国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预测研究报告》,2001年到2020年是人口老龄化的集中阶段,每年将增加600万左右老人,到2050年,老年人口比例将超过20%。按国际通行标准,我国已步入老龄化社会。与其他国家相比,我国人口老龄化趋势具有规模大、速度快、负担重的特点。由于我国长期实行计划生育国策,在不久的将来,421结构的家庭比比皆是,将使我国传统“家庭养老”模式面临挑战。越来越大的养老需求以及由此引发的社会生活和家庭生活的深刻变化,会导致养老负担系数大幅增加。如果不采取适当的措施解决,现有的社会保障体系必将受到冲击。

二、居民医疗费用支出逐步上升

近年来,医疗费用的上涨普遍引起了人们的关注。看病贵对普通百姓来说已经是不争的事实。由于现代人生活方式和生存环境的改变,各种慢性疾病呈不断上升的趋势,并具有低龄化的倾向。大型医疗机构高科技医疗设备的增加、检测手段和水平的改进,在提高医疗水平的同时,也带动了医疗费用支出的上涨,并且医疗服务费用的增长明显快于药费的增长。尽管有大额医保制度,但高额的医疗费仍然令中低收入家庭不堪重负,尤其在经济不发达地区,看不起病或因病返贫的现象屡见不鲜。

三、人员就业形势灵活多样

随着近几年就业格局的变化,大量劳动者以灵活方式就业,非公有制经济已经成为吸纳新生和存量劳动力的主要渠道。传统的以单位为对象的社保制度显然不能适应这种分散化、流动性强的就业格局。劳动关系中的新情况层出不穷,也迫切需要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四、城市化进程加快,社会保险覆盖面较窄

个体工商户、城镇居民和农民工尚未完全纳入社会保险的覆盖范围,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民应该是社会保障体系的关键群体,尽管通过农民养老、新农合和农民工保险的推进,可以解决劳动者医疗和养老金问题,但对于一个家庭来说,仍不能完全解决劳动者的后顾之忧。社会保险覆盖农村依然是个难点,亟待商业保险发挥补充作用。

商业保险作为经济的助推器和社会的稳定器,在辅助社会管理、保障和改善民生、提高公共服务资源配置效能、提升社会管理效率方面具有独特的优势,对我国构建社会保障体系、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发挥着积极作用。

1、有利于提高社会保障体系的整体水平。我国已经建立市场经济体制,商业保险只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通过加大对教育、医疗、健康、养老、社会保障等群众切身利益攸关领域的业务发展力度,不断满足广大群众多样化的需求,提供更高层次和更高保障水平的保险保障,才能既为国家财力所承受,又可动员各方力量提高社会保障整体水平,最终实现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2、有利于丰富社会保障体系的层次结构。随着我国社会的多元化以及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社会保障需求的差异化将越来越明显,商业保险可以利用自身专业化优势,细分保险市场,扩大经营领域,不断开辟新险种,提供多样化的商业养老与健康保险产品、增值服务以及更高的保障程度,有效地弥补社会基本保障的不足,满足更高层次的差异化社会保障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