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政策解读范例6篇

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公积金政策解读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公积金政策解读

公积金政策解读范文1

一、处理企业盈亏财税过程中所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在处理盈亏财税工作时企业不到位的政策解读

现阶段,对于国家有关企业处理盈亏财税工作,很多企业财务工作人员往往出现政策解读不到位的情况,导致企业出现很多额外损失。比如,依照《企业财务通则》[1]相关规定,除国家行政法规与法律特别规定外,我国企业净利润年度分配一定要根据既定顺序实施严格的利润税后分配,但是,实际利润分配处理时,很多企业并未依照相关律法规定程序实施利润分配,这就导致企业在财务申请或者查账时,无法获得应有补偿。

(二)企业处理盈亏财税内控机制不完善

我国很多企业在管理内部财务时,缺乏完善、合理、科学的处理盈亏财税企业内部控制机制与规范,同时也未构建完善、专业处理盈亏财税的企业内控机构,在管理企业盈亏财务处理时,独立性严重缺乏,导致企业内控工作者在控制与管理处理企业盈亏财税时,缺乏充分、科学、有效的监督处罚方式与体制依据,导致企业处理盈亏财税机制出现形同虚设的情况。

(三)不完善的企业处理盈亏财务法律法规

尽管当前我国有很多关于处理企业盈亏财税的律法规定,但是这些律法都缺乏条理性与系统性。而且处理盈亏财务律法权威性比较低,法律法规可操作性较为缺乏。还有一些企业中的经营管理者以企业内部文件替代律法规定,导致企业处理盈亏财税的措施大量存在,政出多门,这就加大了创新与改革企业处理盈亏财税的挑战与难度。

二、有效处理企业盈亏财税的措施及建议

(一)正确解读企业相关政策,对相关处理程序进行熟练掌握

财务人员必须对企业相关盈亏财税问题的律法规定与处理政策进行深入而正确的解读,并对相关盈亏税收处理程序进行熟练掌握,比如,在处理企业盈亏财税时,一定要根据以下程序认真实施。

1、对先前企业年度亏损要及时弥补

对企业盈利财税问题处理时,首先,财务会计人员要及时弥补企业先前财税亏损,待完成这项工作后,才可以实施其它操作。

2、提取企业利润中十层的法定公积金

企业法定公积金的主要作用是弥补企业亏损,以使企业资本得以不断增加,进一步扩大企业内部的资金基础。法定公积金与企业内部资本公积金不同,是根据律法程序,企业财务会计人员所提取的企业资金。如果所提取法定公积金数额占企业所注册资本的一半,可停止提取法定公积金。

3、应该将一定数额公积金在利润中任意提取

任意公积金是依照企业内部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议协商决定除法定公积金外自由提取的公积金。

(二)对企业处理盈亏财税内控机制予以建立健全

企业必须不断健全与完善内部处理盈亏财税内控机制,并对相关企业内部政策管理机制予以不断完善,以构建一种规范、科学的处理盈亏财税内控模式,可以从企业内部各岗位与部门中对企业处理相关盈亏财税工作予以积极参与和支持。此外,还要不断强化企业处理盈亏财税工作本身的权威性与独立性,在处理企业盈亏财税时,能够保证公开、公正、公平,进而确保企业能够有效、顺利实施盈亏财税相关处理工作。

(三)不断健全与完善企业处理盈亏财税的相关法律法规

必须不断健全与完善企业处理盈亏财税的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强企业在处理盈亏财税时的相关律法建设。依照经济需求与时代变化,相应的修订与完善企业相关财务律法规定,同时进一步规范企业在处理盈亏财税工作中的行为与问题,对企业相关处理盈亏财税的配套律法与政策进行不断健全与完善,构建企业内部处理盈亏财税的律法机制。

(四)构建企业处理盈亏财税信息化平台

在处于网络化信息时代的二十一世纪,企业财务部门应该不断引进与正确运用现代化财务处理软件,并通过对多媒体信息技术的运用,构建一个可以综合分析、自动搜索、有效决策以及科学管理的企业财务网络信息系统,保证企业财务信息数据与相关业务可以实现高容量存储、快速录入以及准确查询等,最终使企业内部盈亏下的财税处理能够实现网络化、智能化以及数字化。

公积金政策解读范文2

关键词:中国;住房公积金;发展;经验;做法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我国在推行住房制度改革过程中,为解决城镇居民住房问题,增强职工自住住房能力,而推行的一项强制性制度。住房公积金是单位及其在职职工按照规定缴存的具有保障性和互的一种长期住房储金,是专项用于住房消费支出的个人储金。我国各地在住房公积金业务发展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和很好的做法。

一、各级政府高度重视,相关部门密切配合

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各项政策,涉及政府多个职能部门。做好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是各相关部门的共同责任。必须加强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和相关部门间的协调配合。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各项成就,与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和相关部门的支持密不可分。苏州市政府专门下发了加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文件,市体改部门将公积金执行情况纳入企事业单位合并、分立和改制的审核内容,市社保部门将公积金缴存列入《劳动合同》规范文本,市工商部门将缴存情况纳入企业诚信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这些措施有效地加强了住房公积金归集工作。四川省政府对机构调整不到位的单位,要求限期调整到位。逾期不办的,要追究有关城市政府和有关部门领导的责任。

二、切实落实监管责任,不断创新监管手段

多数省(区)建设厅和财政、人民银行等部门,能够认真落实监管责任,加强对本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监督和业务指导,对于促进公积金制度的健康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江苏省建设厅制定了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八项工作制度。全省各市的规范性文件要报省监管办审查备案,对各市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通报,通过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等手段对管理中心定期检查、考核,成立全省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专家咨询委员会,管理中心和省监管办定期召开工作例会,强化对管理中心法人的监督。北京管委会设立职工权益保护小组、资金运作监督小组和政策研究小组,使管委会的民主决策作用和监督作用落到了实处。郑州管委会组织委员进行调研、培训,提高决策能力;建立了委员述职考评制度,对委员连续三次不参加会议的,要求主动写出辞呈。

三、牢固树立风险意识,提高风险控制能力

几年来,一些地区居安思危,确立风险意识,在风险管理方面积极探索,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如江苏省建设厅重视对各个管理中心总体风险的把握、防范和化解,在加强合规性监管的同时,坚持以风险监管为主,以个人贷款监管为重点,注重对风险的早期识别、预警和控制,不断增强管理中心控制风险的能力。南京管理中心坚持做好贷前审查、贷中核查和贷后检查,出现一天逾期立即跟踪催收。在贷款审查环节,不仅注重个人申贷资料审查,更注重抵押物的落实。同时,与房产局实现信息系统联网,适时了解借款人购房、抵押、交易信息,为公积金审贷和保证资金安全提供了基础。

四、坚持服务职工的宗旨意识,创新服务方式

几年来,各地管理中心的服务意识逐步增强,服务能力不断提高,服务方式不断创新。绝大多数管理中心简化了提取、贷款手续,降低贷款费用。普遍设立了住房公积金办事大厅,实行“一站式”办公,标准化服务,缩短了办理时间。不少管理中心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可当场办结。如上海市管理中心与市国资委等部门开展了企业执行住房公积金制度情况调查。

五、高度重视基础工作,促进各项业务规范发展

天津市建立了层次清晰的政策法规体系,市人大有法规、管委会有《管理办法》、管理中心有《操作规程》,做到了岗位、职责和人员一一对应,:政策、操作一目了然。坚持和银行日结、日对、日记,保证资金账和明细账一致,单位账、个人账、个人贷款明细账与银行一致,十几年来与受委托银行对账准确率100%。同时,积极建设“三网一库一站十系统”,已经基本实现住房公积金数字化管理,确保了执行政策规范化,业务操作标准化,数据采集、维护准确无误。

六、坚持不懈地抓好队伍建设,努力提高员工素质

公积金管理工作政策性强,管理人员需要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和多方面的业务知识。威海等一批城市管理中心建立了定期学习和培训制度,制定了长期培训计划,建立了职工培训档案。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问责制,强化对主要负责人的管理和监督。湖南省建设厅将反映管理中心负责人职务犯罪的专题片,制作成光盘,分发到各市、州管理中心,要求组织全体职工收看、讨论。浙江省建设厅召开了公积金系统预防职务犯罪警示教育会,让服刑人员现身说法。各地还大力开展创建精神文明单位活动。一批管理中心获得全国、省或市文明单位、“五一”示范岗、青年文明号等荣誉称号。

结语

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有利于转变住房分配体制,有利于住房资金的积累、周转和政策性抵押贷款制度的建立,有利于提高职工购、建住房能力,促进住房建设。通过住房公积金的长期积累,可以逐步提高职工工资中的住房消费含量,通过向个人提供政策性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可以降低职工贷款购房的还款负担,从而增强职工购、建、大修住房的能力。

参考文献:

公积金政策解读范文3

【关键词】 住房公积金制度 缺陷 改革建议 住房保障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自1991年上海借鉴新加坡经验在全国率先实行这一制度以来,该制度已推广到全国。在20多年的发展历程中,住房公积金在加快我国住房建设、改善职工住房条件等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但同时诸多不可忽视的、不同程度的问题开始逐渐显现并需亟待解决。

一、中国现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缺陷

1、归集层面问题

(1)公积金覆盖面不够宽,受惠人数少。住房公积金缴纳范畴为国家机关、国有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在职职工。其至少将四部分人排除在体制外:个体工商户、相当一部分下岗职工、“没有单位”的城市居民、农民工。住房公积金作为政策性贷款,通过低息和免税等优惠政策减轻职工贷款购房的经济负担,从而提高中低收入职工改善住房的能力。然而上述社会下层群体被排除在制度之外,他们因就业状况而没有被强制性缴存住房公积金。尽管有些城市已经开始了公积金个人汇缴业务,但这些下层群体因缺少应有的住房消费金,自身收入不高,在没有法律强制规定的情况下,基本上是不会主动考虑个人汇缴,进一步失去了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基本条件,最终使得最需要政策支持的人群却被排除在政策之外,违背了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的初衷。

(2)缴存比例不规范,导致分配不公。按照现行规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职工月基本工资的5%~12%。从政策初衷和常识层面来解读,理应是低收入者就高,高收入者就低,但现实的情形恰恰相反,高收入者缴汇的多,享受的优惠也多,低收入者缴汇的少,享受的优惠也少,导致贫富阶层进一步分化,加剧分配不公。此外,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不计入个人所得税,按规定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本息,免缴个人所得税,缴存基数由各地自行确定,上述规定又使有钱单位提高公积金福利有法可依,而且更为机动灵活,这就使得公积金成为高收入人群的避税工具。

2、运作层面问题

(1)贷款利益享受不均。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建立本意为加快解决城市居民尤其是中低收入居民的住房问题,但在运作中有诸多障碍:贷款手续繁琐、支取条件严格等,而且住房公积金与商业贷款利率差距较小,又受额度的限制,很多购房者需要办理组合贷款,额外支出很多相关费用。中低收入家庭和贫困阶层往往受限无法申请,中高收入职工往往会得到贷款资助。许多中低收入居民,不仅没有从公积金制度中获得相应的支持,还由于公积金制度的强制性、收益低,而无法获得达到市场平均水平的资金回报率,形成大多数中低收入者用低息住房储蓄补贴少数高收入者获得低息购房贷款的错位局面。

(2)资金使用效率地区差异大。目前,住房公积金资金使用率和资金运用率呈双降趋势,存款资金继续增加。住房公积金的大量沉淀给公积金带来很大的安全隐患,同时抗通胀的增值保值也面临巨大压力。而且公积金使用率地方差异大,部分经济发达地区超过90%,而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使用率还不足30%。如截至2010年底,上海市已累计向149.02万户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2333.24亿元,个贷率高达92.4%,如此高的公积金贷款率,意味着资金很可能入不敷出,将使得当地住房公积金面临支付风险及流动性风险。一旦发生满足贷款要求者贷不到款,符合提取条件者无法提出的情况,将对住房公积金的信誉度造成实质性的伤害。

3、风险层面问题

(1)信用风险。“信用风险是金融活动中最基本的风险,具有综合性、传递性、扩散性和突发性”。住房公积金目前尚无完善的个人信用评价机制,而且其多面向个人,要逐个准确确定借款人信用等级几乎不可能,目前采用的做法多为以借款人单位收入证明为依据,以其某一时期的静态收入水平作为履约支付能力的判断标准。此方法无法关联市场的动态变化和发展,也无法反映个人经济状况的起伏,且单一的收入状况也不能完全反映一个人的信用状况,以此作为信用依据,隐含的风险极大。同时,若资金运作出现风险理应由其运作主体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来承担,但按现行政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难担其任。

(2)挪用及非法挤占用风险。因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缺失,内部控制机制不完善等原因,长期以来,地方政府在利益、政绩的驱使下,加上一部分公积金管理中心岗位责任未充分落实,住房公积金被挤占、截留、挪用时有发生,严重侵害公积金的信誉及存款人的利益。

(3)监管不到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运作机制。那么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就受到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同级财政部门、银行的监管。这种多头管理的模式执行起来漏洞百出,如:管理部门间受利益共同体驱使而丧失相互监督职能,某些机构形同虚设无法实现科学、民主决策等。

二、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的几点建议

目前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的重点放在了如何扩大覆盖率、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规范缴存比例等微观事项上,对于制度层面的合理性、规范性以及政府职能的讨论却很少,而强有力的制度保障与政府角色的准确定位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方法。

1、建立住房公积金与保障性住房供给的联动机制

目前实现居者有其屋的夙愿越来越难,归根到底是供给之间的矛盾。保障性住房在缓解社会压力方面有着巨大的作用。但是,长期以来保障性住房面临资金筹集难度大的问题,导致保障性住房供给持续偏紧。建议通过建立公积金制度与政策性住房供给制度的联动机制,将住房公积金缴纳义务与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房等政策性住房的申购资格挂钩,给予缴纳住房公积金的低收入人群保障性住房申请政策的倾斜,对不同收入阶层实行差别利率政策,加强对中低收入职工住房保障的支持力度,完善居民收入的核查制度,严格各类住房的购买条件,抑制高收入阶层的贷款申请。

此外,通过制度性规范保障公积金闲置资金对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支撑,发挥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作用,不但可以解决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资金问题,而且有利于在短期内解决地方政府融资困难的燃眉之急,有效促进住房供给,实现公积金的流通、保值和效益,达到改善民生、促进和谐、改善社会福利的目的。

2、尽快实行全国联网,全盘统筹运用

公积金使用率地方差异大,经济发达地区,使用率有的已超过90%,但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使用率还不足30%。导致省份、地区将出现两个极端。对此需积极探索住房公积金统筹运用的有效途径,尽快实现全国联网,加强资金流通、调度,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低息贷款的优势,全盘提高使用率。对于统筹管理制度可建立全国统一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住房公积金政策研究、制度优化、银行托管采购、资金余额的集中经营和监管等。

3、建立个人信用体系联动机制

作为住房公积金资金安全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与贷款人信用体系的互通评定举足轻重。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在对公积金归集、贷款的管理和核算过程中,掌握了大量的职工个人信息,其中包括基本身份状况、就业状况、收入状况等,这些都是建立个人信用体系,进行个人信用等级评定的重要信息来源。同时,住房公积金贷款采取委托银行发放的管理方式,并通过组合贷款业务与商业银行建立了信息共享与利益捆绑。因此,在个人信用体系的建立过程中,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可或缺。通过全面参与和信息共享,加强贷款风险控制,确保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资金安全性。

4、资金运作职能剥离

为防范公积金管理运作风险,确保巨量结余资金的保值增值,我们可以借鉴新加坡政府的经验把公积金的管理和运营作为不相容职能进行严格分离,分别由不同的机构履行相应职能,在资金归集发放的管理与资本运营间建立防火墙,实现权力间的相互制衡和分散,实现“术业有专攻”。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公积金的归集、结算、放贷、统筹调度、托管等职能,将其结余存款的大部分委托商业银行按照存贷业务规范进行封闭式管理,从技术上杜绝挪用、非法占用、贪污等情况的出现。

5、强化监督机制

作为公积金经营管理的主体部门,住房公积金中心要加强管控,建立和完善各项内控制度,加强监管和内部审计,建立、健全问责机制并切实落实,提高工作效能,防范资金放贷风险,确保住房公积金的安全和增值。政府部门应将对住房公积金审计纳入例行性事务,加强经常性审计监督。公积金管理要建立公开、公平、透明的治理机制,充分发挥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信评级机构等第三方中介机构的监督机能,提高广大群众参与、监督力度。

三、结语

深受传统儒家思想影响的中国百姓,有着根深蒂固的“居者有其屋”的思想,因此住房公积金制度关系到社会和谐和人民福祉。住房公积金是实现人民安居乐业的重要制度保证,是实现社会公平、分配均衡的重要手段,不仅国家主管部门,经济界、房地产界等学术部门也对其机制的优化、实施有诸多探讨。总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改革应秉承如下基本理念:充分运行市场经济规律、规则,拟合社会经济、文化发展趋势,政府根据职能定位对管理、运作不同层面准确介入,将其纳入到中国特色福利体系建设中来。

【参考文献】

[1] 胡秀芬:当前住房公积金管理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中国行政管理,2009(4).

[2] 贾洪波、穆怀中:新加坡中央公积金制度改革评析[J].北京交通大学学报,2009(10).

[3] 金小芬: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缺陷及其改革[J].基建管理优化,2011(1).

[4] 鞠燕妮:对我国住房公积金有关制度的重新认识[J].中国房地产金融,2012(1).

[5] 栾世红、尹浙霖、代琚:住房公积金制度与社会保障性住房的关系研究[J].沈阳建筑大学学报,2012(4).

公积金政策解读范文4

谈到人力资源成本,很多人首先想起来的是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成本、福利成本等,在控制人力资源成本时往往优先考虑的是降低工资、缩减福利,其实这些都是对人力资源成本理解存在误区。什么是人力资源成本呢?百度百科收录的“人力资源成本”的定义为,人力资源成本是一个组织为了实现自己的组织目标,创造最佳经济和社会效益,而获得、开发、使用、保障必要的人力资源及人力资源离职所支出的各项费用的总和。根据人力资源及其管理本身的特点,人力资源成本可以分为获得成本、开发成本、使用成本、保障成本和离职成本等五大类。

这是“学院派”对人力资源成本含义的理解,对于HR从事人力资源成本的分析、控制、管理工作具有参考意义。那么,从劳动法的角度该如何理解和解读人力资源成本呢?根据笔者的观察,在劳动法领域习惯从政策成本、风险成本、工资成本、服务成本四个维度对人力资源成本进行分析、解读。

政策成本

政策成本,简言之,即因国家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企业雇佣劳动者应当支付的成本。实践中,有关人力资源成本中的政策成本,主要可以归纳为以下方面:

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费用成本

根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按月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这里的社会保险主要是指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同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还应当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缴纳住房公积金费用。除此之外,个别省份还有补充医疗险、补充住房公积金等。以上海、北京、广州三地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法规政策为例,看其对人力资源成本的影响(如图1)。

比如,用人单位与某劳动者约定工资是10000元/月,那么,在上海、北京、广州三地,用人单位必须支出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的成本分别为:3940元、4180元、2885元。这些成本支出基本上属于刚性支出,企业不缴、少缴、漏缴则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不限于补缴、缴纳滞纳金、行政处罚等。上海官方的消息称,2016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率企业的单位缴费部分下调1个百分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单位缴费部分下调1个百分点;失业保险费率单位缴费部分下调0.5个百分点。费率下降2.5个百分点后,本市五项职工社会保险费率总水平为43%,其中职工基本养老保险28%,职工基本医疗保险12%,失业保险1.5%,工伤保险0.5%,生育保险1%。据测算,这次费率下调后,预计2016年全年可减轻企业负担约135亿元。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成本对企业人力资源成本的影响可见一斑。

从劳动法的角度来看,社会保险费用和公积金成本属于刚性支付,但并非是没有可控制的空间。通过事先筹划,是可以实现合理控制这部分成本支出的。众所周知,社会保险费用本年度的月缴费基数依据劳动者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工资的月平均数确定,上年度的工资收入是指全部货币性收入,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即俗称的“工资总额”。根据法律规定,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出差伙食补助、午餐补助、差旅费、股票和债券股息和利息等均不属于工资总额的范畴。故此,用人单位可通过对劳动报酬的结构合理安排和筹划,实现合理控制上述成本。

最低工资标准和职工月平均工资

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需要注意的是,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职工平均工资是指职工在一定时期内平均每位职工所得的货币工资额,职工平均工资关系到用人单位、劳动者的切身利益,是政府部门制定最低工资标准,计算社会保险费用及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经济补偿金时的参考依据(如图2)。

最低工资标准、社会平均工资对企业人力资源成本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一方面是工资成本的持续增加。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每年均会上调最低工资标准,虽然今年有个别省份暂时停止上调最低工资标准,但是总体上来看最低工资标准仍然是呈现逐年上调的趋势。正如上文所分析,社会平均工资是计算社会保险费用和住房公积金费用时重要的参考依据,并且两者是正相关的关系。从实践来看,当企业盈利或者利润增长水平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或社会平均工资增长水平时,这部分成本增加对人力资源成本影响则会比较明显,尤其是依靠最低工资标准作为起薪的企业。反之,这种成本的增加对人力资源成本影响则会相对较弱。

婚、丧、产、探、病等假期成本

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依法享有婚、丧、产、探、病等各类假期,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劳动者休假期间的待遇。以上海、北京、广州三地为例:

上海: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家规定的产假外,还可以再享受生育假三十天,男方享受配偶陪产假十天。生育假享受产假同等待遇,配偶陪产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

北京: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女职工,按规定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享受生育奖励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陪产假十五天。女职工及其配偶休假期间,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不得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女职工经所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同意,可以再增加假期一至三个月。

广州: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八十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可见,由于各地法规政策的差异,企业在不同地区用工所产生的成本会有所差异。从实务角度来看,企业比较关注的是产、病这两类假期,关注的首要原因往往并非是成本问题,而是个别劳动者存在故意“泡假”或“小病大养”的行为。对于企业而言,这类假期的显性成本是比较容易计算的,即休假期间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住房公积金费用等;隐性的成本是不容易计算的,如,其他员工的效仿、团队员工的工作积极性、管理的秩序等。

从劳动法和员工关系管理的角度来看,企业与员工之间既存在基于劳动关系而产生的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同时还存在社会层面相互之间的人际、情感、道义等关系,双方不成文的传统、习惯及默契等伦理关系,对于后者可简单归纳为“企业文化”的范畴。企业对于假期成本或者假期的管理,既要基于法律政策的规定,完善假期管理的各项制度,同时也要注重企业文化的塑造,引导构建和谐的劳资关系。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会费、职工教育经费等

根据规定,在实施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地区,凡安排残疾人达不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地方有关法规的规定,按照年度差额人数和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交纳用于残疾人就业的专项资金,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工会经费,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的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一般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从业人员技术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按2.5%提取,列入成本开支。

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的成本

根据规定,用人单位提出协商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因用人单位有违法行为,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五款之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标准是,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人力资源成本相关的奖励政策

税收优惠政策,企业解决残疾人、军人等特殊群体就业的,可以享受一定程度的税收优惠政策。各类补贴,企业设立“大学生实习基地”、“大学生见习基地”为大学生提供实习或就业培训,或者为国企下岗分流职工提供就业机会的,均可以享受政府支付的补贴。企业用工保持稳定或增长的可申请稳岗补贴。

比如,上海市规定,经审批后,企业每年可获得不超过该企业及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50%的稳岗补贴。同一年里企业只能申请享受一次。若企业同时符合稳岗政策和失业调控政策,补贴总额不超过该企业及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稳岗补贴政策从2014年开始执行,至2020年底结束。

北京市规定,满足以下条件的企业可以申请稳岗补贴:①依法参加失业保险;②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③2015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年末全市城镇登记失业率1.39%。补贴标准为本单位失业保险费总额的40%,稳岗补贴领取后,将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支出。

广州市规定,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的企业,可以申请稳岗补贴:依法在广州市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和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广州市城镇登记失业率,补贴标准是企业及其职工上一自然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

风险成本

风险成本,简言之,是因为风险存在和风险事故发生后必须支出的费用。从劳动法和员工关系管理的角度可以将风险分为以下方面。因为操作不当导致的风险,比如,工资、加班、假期工资计算错误,带来潜在的拖欠工资及赔偿的风险;人为导致劳动合同、人事档案、发票等丢失,带来的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税务罚款等风险。对业务和法律理解和适用不准确,带来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风险等。

对于操作风险,是可以通过制度、标准、流程的完善来控制的,同时也是可以通过专业技能培训来规避这些操作风险的。因违法操作导致的风险,比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不足额、公积金缴费基数不足额、不支付加班工资等,很多时候这些企业基于其他因素的考虑而有意为之,但是这种违法操作潜在的风险是存在的,比如,员工投诉后的补缴,被主管部门检查、稽查之后的补缴、滞纳金、罚款等,这些风险成本都是不容忽视的。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不当的风险,容易导致劳动争议、诉讼,企业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需要支付经济赔偿金,特殊情况下还需要支付医疗补助费、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同时还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去应对。

工资成本

工资成本是指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工资所产生的成本,包括薪资、奖金、福利等。这是人力资源成本中的重要部分,直接影响企业经营总成本的高低。正如上文所述,谈到人力资源成本控制,人们往往想到的是降低工资、奖金,缩减福利,并非人们没有办法从其他角度控制人力资源成本,而是从工资、奖金、福利着手是容易立竿见影的,也是容易做出成绩的,谁叫工资成本在人力资源成本中占大头呢。

从劳动法和员工关系管理的角度来看,工资成本主要受两方面因素的影响,一方面是国家的最低工资标准保障制度,实践中,部分劳动密集型或者低端行业的企业薪酬主要结构是“最低工资标准+加班工资”,相对而言,这类企业对最低工资标准比较敏感;另外一方面是劳动能力市场的供给关系,有关中国“人口红利”是否已经消失的争议从未停止,但企业长期存在的 “用工荒”、“招工难”的现象却一直存在。在这样的背景之下,企业薪酬水平的竞争力将会成为吸引劳动者择业的重要因素,企业的薪酬战略和薪酬水平是否与企业发展阶段相匹配,这将会直接影响人力资源成本在企业经营成本中比重的合理性。这都属于薪酬管理模块的专业问题,笔者不敢乱下论断。有关薪酬待遇在员工关系管理中的影响,借用网络上流行的一句话,员工离职无外乎有两种原因,一是钱没给到位;二是干得不爽。

公积金政策解读范文5

[关键词]工资薪酬;个人所得税;筹划

doi:10.3969/j.issn.1673 - 0194.2017.12.006

[中图分类号]F812.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194(2017)12-00-02

《个人所得税法》是调整征税机关与自然人之间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纳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工资薪酬个人所得税筹划是指在把握税收相关政策的基础上,通过合理、科学的办法减少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当然这种筹划并不是教会人们如何偷税、漏税,而是通过合法的手段,运用法律赋予给纳税人的相关权利,对纳税政策进行深刻解读,并从中获得减少个人所得税的途径。

1 工资薪酬个人所得税筹划的现实意义

1.1 有利于企业的自身发展

企业通过对工资薪酬个人所得税进行筹划,通过合理的方法减少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可降低企业纳税的资金,为企业内部增加可支配资金,减少不必要的资金外流。另外,工资薪酬的筹划,除了能增加企业的可支配收入,还可以增加个人的可支配收入,不断提高员工工作的积极性。

1.2 增强员工的纳税意识

要想对工资薪酬个人所得税进行合理、有效的筹划,就要对税收的相关政策做到了如指掌,并通过合理的途径减少个人所得税的缴纳。很多人想要减少个人所得税的缴纳,但又不愿意冒着违法的风险进行偷税、漏税,而个人所得税筹划为那些遵守法律法规的人提供了一种合理的途径,能够不断增强他们自觉纳税的意识,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少偷税漏税的现象。

2 工资薪酬个人所得税筹划的改进方法

2.1 提高筹划人员的素质

工资薪酬个人所得税筹划这一工作要有专门的人员进行,因为税收筹划对人员的要求较高,基层人员难以完成这一工作。企业应不断提高筹划人员的素质,通过开展经济、税收、管理、会计等方面的课程,让筹划人员通过理论培训学习,掌握个人所得税筹划的基本思路,了解税收的相关法律法规,并不断根据税收政策的改变,调整筹划策略,运用风险管理的相关知识,降低个人所得税筹划的风险,在合法的程序内完成既减少个人所得税税收负担,又减少企业对外资金流动的目标。

2.2 提高风险意识

个人所得税筹划的过程中充满风险,需要相关筹划人员提高风险意识,尽量规避风险,虽然这个筹划的过程是建立在对税收政策的合理理解上,但在筹划的过程中难免会出现差错。要在企业筹划人员内部形成降低风险的意识,相关人员可在企业内部不断进行宣传,使筹划人员把风险管理作为自己的职责,还可以成立相应的个人所得税风险管理小组,实时对个人所得税筹划进行风险监督。

2.3 加强各部门的协调工作

个人所得税筹划风险管理小组应与企业内部各个部门之间建立有效的联系,把风险信息和筹划信息与其他部门进行沟通,并获得相应的建议。把风险管理渗透到各个部门中,通过对各部门意见的筛选,结合新的税收政策,不断完善制订的筹划计划。与此同时,应把风险管理与筹划人员的业绩考核相挂钩,这样可以督促筹划人员更好地完成风险管理的工作。

2.4 建立纳税筹划风险评估机制

当今是互联网时代,纳税筹划人员应建立筹划风险评估机制,并通过互联网建立预警机制,对潜在的风险进行及时监控,对风险产生的根源进行追究,并把风险降到最低;对已经因为风险而造成的问题要及时解决,并针对出现的问题制定相应的策略,防止出现相同的问题。通过新媒体时代提供的新平台,对风险进行实时监控,及时了解最新的税收政策,帮助筹划人员制订最科学的筹划计划,从而尽可能地降低纳税筹划的风险。

2.5 加强内部控制

纳税筹划的内部控制制度涉及审批制度、报告制度、绩效考核制度、控制责任制度、纳税筹划风险预警制度、与纳税筹划有关的法律顾问及与纳税筹划有关的重要岗位权力制衡制度。相关人员应加强内部控制,并通过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对纳税筹划进行监督,降低纳税筹划的风险。

3 根据具体实际对纳税筹划的建议

3.1 推进公车和通讯制度改革

有一部分人员在公务活动的过程中,由于公车不够等原因大多会使用私家车,通讯方面也是如此,企业没有为其配备专门的通讯设备,这会带来各种公费花销,如汽油费、信息费、电话费等。试想如果把这些全部纳入到工资薪酬中,会导致这些花销与工资薪酬一起纳税,明显增加了企业的税负。推进公车和通讯制度,可把这种公费花销当作车改和通讯补贴,使其不在工资薪酬的范围内,减少企业的税负。总而言之,这种制度改革可以为企业节省公车和公共通讯设备的支出,也可以为个人节省税收,可以说是两全其美。

3.2 适当提高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是公有制相关单位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住房公积金一部分由职工个人缴纳,另一部分由单位缴纳。根据相关规定,单位和企业在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12%内,所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所得税中扣除,这也意味着,只要在合理的范围内,个人交纳住房公积金越多,工资也相应得到了提高。因此,适当提高住房公积金,既可以满足住房公积金要达到12%的目标,还可以增加职工的收入。

3.3 提高福利待遇,提高无法量化的福利待遇

一个企业为了进一步调动员工的积极性都会发放福利,福利包括现金还有物质方面的,如过节时发放的油、米、纸等,这些属于无法量化的福利,而金钱是属于可以量化的福利。一般来说,可以量化的福利都会纳入工资薪酬中,这会增加一定的税收;如果是无法量化的福利就不会带来这一问题。因此,如果要对个人所得税进行筹划,可以适当加大企业内部无法量化的福利,减少量化的福利,进而减轻企业的税负。

4 结 语

纳税筹划是市场经济赋予纳税人的一项权利,是在遵守市场秩序的前提下为自己争取最大利益,因此,需要有完善的纳税筹划机制。完善的纳税筹划机制可以为企业提供合理、有效的方法,在不偷税、漏税的情况下减轻自己的税负。建立预警机制、提高纳税人的素质水平、建立纳税筹划预警机制,降低筹划风险,以及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合作、适当改变一些企业的制度,如,通过对车改和通讯补贴、适当提高住房公积金的比例等减少税收。这些策略都可以在不同的方面,为纳税人减少部分税收,这也是在合理合法的范围内进行操作的。

主要参考文献

公积金政策解读范文6

【关键词】廉租房 住房保障 社会公平

一、我国廉租房保障的沿革

20世纪70年代末,我国开始了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在这一过程中,建立住房保障制度一直是我国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包括廉租房制度、公租房制度、经济适用房体系等。其中,作为向城镇低收入群体提供低租金住房的廉租房是我国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1998年7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首次提出最低收入家庭可租赁由政府或单位提供的廉租房;廉租房可从腾退的旧公有住房中调剂解决,也可以由政府或单位出资兴建;廉租房的租金实行政府定价;承租廉租房实行申请、审批制度。2003年12月,建设部、民政部等六部委共同了《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就国务院与地方政府的责任分工、廉租住房房源、租金标准、住房面积控制标准、申请审批制度、管理等方面都做了原则性的规定。2005年7月,建设部和民政部再次颁布第122号令《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对廉租住房的具体实施环节做了更详细的规定。我国又在2006年出台了“国六条”来保障廉租房的建设,并在2007年颁发了《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尤其是同志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提出“健全廉租房制度,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都体现出我国廉租房制度的不断完善。

从1998年国家出台廉租房政策至今,我国的廉租房保障经历了一个从试点城市探索到全面范围实施的过程,在保障低收入家庭基本生活水平、缓和社会矛盾方面做出了贡献,在提高社会效率的同时也促进了社会公平,由于廉租房价较格低,减轻了低收入人群住房方面的经济压力,让一部分低收入家庭获得了实惠。

二、我国廉租房保障的现状

自出台廉租房政策以来,我国的廉租房建设取得了较大的成就。至2006年底,全国657个城市中己有512个城市建立了廉租房制度,占总数的77. 9%。全国累计己有54. 7万户低收入家庭通过廉租房住房保障改善了住房条件。仅2006年,新增的受益家庭就达21. 9万户。2008年全国用于廉租房建设的资金300多亿元,全国在建的廉租房63万套。到2008年底,通过新建、购置廉租房及棚户区改造等多种方式,以实物方式解决了250万户的住房困难。同时累计发放租赁补贴达229万户。2009年中央加大对财政困难地区廉租住房制度的资金投入,用于各地廉租房建设的资金投入达330亿元。此外中央代地方增发的国债资金也作为地方的配套资金,补充用于廉租房建设和保障性安居工程。但是,由于廉租房建设的地区发展极不平衡,廉租房建设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

1、部分地方政府重视不够,导致廉租房房源供给不足

一些地方的政府由于考虑到廉租房供应将拉低房价,压低被称作地方“第二财政”的土地出让金,不仅会影响当地政府的经济利益,也会影响当地GDP增长速度,从而影响到官员的政绩考核。加之现在并没有严格的评估和奖励、惩戒机制,拒不执行廉租房政策的地方得不到任何处罚,致使政策设计理念与政策执行实际效果差距较大。

2、配套政策不完善,对享受廉租房政策的低保人员资格的认定和退出机制不完善

目前我国的统计与审核机制不够完善,对符合廉租房政策的保障家庭认定存在一定的漏洞,致使一些不符合政策的人搭上了廉租房的便车,而确实有需要的家庭却得不到应有的保障。同时,一些城市还缺乏对廉租户实行动态的管理及退出机制,缺乏事后监督,致使一些廉租户有机可乘,部分家庭把廉租房租给他人。这既加重了政府的财政负担,也使许多本该享受到廉租房政策待遇的人享受不到应有的政策保障。而那些不符合或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人却不肯退还所占有的社会资源,从而造成资源分配上的不公,效率的降低。廉租房退出机制不完善,己成为廉租房制度向前推进的瓶颈,也是实现社会公平、保证资源使用效率的障碍。

3、资金筹措渠道单一,缺乏社会力量参与的激励机制

目前我国的廉租房建设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的财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而这些资金有限,不能满足廉租房建设、购买的需求,并且大部分政府实际上并没有将土地出让的收益用于廉租房的建设,这无疑对廉租房制度的资金来源形成很大的制约。

4、廉租对象覆盖面狭窄,需求旺盛与房源供给短缺并存

我国廉租住房制度规定的保障对象是最低收入家庭,因而一些中间层家庭和农民工群体却无法享受这一政策。目前各城市出台的廉租房政策,保障对象多限定在低保户、优抚家庭中的住房困难户,而那些在城市中既买不起房、又非低保的“夹心层”和大量的流动人口则不在廉租房保障范围内,致使这些人群处于住房保障体系政策之外。因此,相对狭窄的保障范围,使得很多群体在参与分配之前就遭受到制度上缺陷所带来的机会不公平。同时,已经纳入保障范围的对象也有很大一部分无法享受到应有的保障住房,从而出现廉租房排队进入时间长的现象。

三、廉租房制度完善的途径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到,我国廉租房建设虽然已经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但仍无法满足社会的需要,并且廉租房的制度也需要继续不断完善发展,才能更好的保障低收入群体的利益。廉租房制度的本身涉及到我国社会公平及效率问题,从社会公平的角度来看,廉租房是由政府出资牵头,通过各种形式的补贴保证低收入家庭在无力承担商品房的情况下,同样能住上一定条件的住房。在兼顾社会公平的同时,政府也要考虑在低收入家庭内部的公平和效率问题,对经济情况比较困难的家庭要优先照顾,同时廉租房也不能只进不出,造成资源的浪费和利用效率低下。因此,下文提出若干关于廉租房制度完善的具体建议。

1、完善廉租房供给制度,加大廉租房供应力度

我国目前的国情是人多地少、城市化进程加快、经济高速增长、城乡收入差距悬殊和家庭规模小型化,这就决定了我国住房需求大于供给是一个长期的、明显的局面。我国廉租房有关管理办法规定,实物配租的廉租房来源应以收购现有旧住房为主,城市廉租房兴建应尽量避免过度集中,以免出现城市贫民窟现象,同时政府应对相应的配套设施及物业管理进行必要的保障。在新建廉租房时可以考虑在公交等基础设施系统完善的城乡结合部兴建,以降低土地成本、分流人口,形成多中心的城市格局。

2、廉租房的产权和日常管理必须划归政府所有,由政府进行合理的租金定价

产权划归政府可以确保政府对廉租房房源的控制和管理,使已不符合廉租房政策的租住户能够尽早的退出,以便其他困难家庭能够受到应有的保障,在最大程度上节约资源,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率,同时也便于政府对廉租房小区的维护和管理,为租住者提供应有的配套服务和保障。政府在进行廉租房租金定价时既要进行必要的成本核算,也要充分考虑到市场同类住房的租金,确保廉租房租金远低于市场价格。同时政府应根据廉租房的地段和房龄进行差额定价,方便低收入家庭根据自身的情况进行选择。要保证政府对廉租房的监管,防止利用廉租房名义进行的寻租行为。

3、建立有效的准入、退出和动态跟踪机制

建立自上而下的专门机构统一管理廉租房相应的工作,定期对享受廉租房家庭的收入、住房状况等基本情况进行复核,当承租人收入状况好转、不再符合廉租房租赁条件时,应及时进行清退,使廉租房始终处于一种动态合理状态。承租廉租房要签订租赁合同,期间不得转租转让、调换或改变用途、无故闲置或者拖欠廉租租金;期满要求续租的,经重新审查,符合条件者,准予续签续租;租赁期间中途退房,可无条件予以终止合同关系。同时,要建立完善审查机制和方法,尽量缩短审查时间。廉租房退出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对廉租房资源的高效利用有着积极作用。

4、完善廉租房资金的筹措机制,形成多元化的资金来源渠道

第一,对于一些地方财政困难、没有足够财力用于廉租房兴建和征购的政府,需要中央财政给予必要支持。通过财政拨款获得的廉租房资金,在政府预算支出中,将其作为专项资金设立。

第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可用于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和建设城市廉租房的补充资金。

第三,在城市土地收益特别是增加的城市土地收益中,划出一定比例作为廉租房修购资金。

第四,通过发行债券、在出售公房收入中划出部分廉租房修购资金、接受企业和个人捐赠、发行“廉租房修票”等方式,确保廉租房建设有稳定的资金来源。

第五,利用房地产信托基金解决廉租房问题。政府每年只需要投入用来保障廉租房租金和资本市场回报率之间缺口的预算资金或社保资金即可,使有限的政府资金带动较大规模的社会资金用于收购充足的廉租房源,满足广大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

5、建立实物补贴与现金补贴相结合的补贴方式

包括由政府提供公有的廉租房的实物形式的补贴,和政府提供资金补贴、保障对象自行寻找住房的现金补贴。对于普通低收入家庭来说,应以采取现金补贴为主,这样方便低收入家庭根据自己的特点和需求进行选择;对于一些行动不便或者无力在市场上自主寻找住房的人,则应以实物补贴为主,这样也减少这些家庭在寻找住房时遇到的实际困难。这种政策的复合型和多样性,即可以实现对低收入家庭的住房资助和补贴,同时也提高了政府补贴的实际效果。

总之,廉租房制度是我国目前必须采取的一种社会保障方式,需要同医疗保障、失业保障、养老保障一样得到应有的关注和重视。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人民的安居乐业、衣食无忧。

(注:本文系内蒙古工业大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廉租房定价问题研究”的研究成果,项目编号:SK200817。)

【参考文献】

[1] 李爱娟:我国廉租房保障问题及对策研究[D].湖南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9.

[2] 庞秀艳:我国公共政策的公平价值取向:解读“廉租房”政策[J].淮南师范学院学报,200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