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设计与控规的关系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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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设计与控规的关系

城市设计与控规的关系范文1

关键词:城市设计,发展,因素,控规,效果

中图分类号:TU984 文献标识码: A

城市设计作为城市规划建设的核心,逐渐成为我国城市规划研究的热点之一。城市设计质量的优劣将直接影响到城市未来的建设和发展。以下就我国城市设计发展以及控规中城市设计进行分析。

一、简述我国城市设计实践发展

我国的城市设计实践发展一般可以分为理论研究阶段、实践深化阶段和实践理性发展阶段等三个阶段: 1980年~1989年,这一阶段是我国城市设计实践的发展初期的试验阶段,为不同的城市设计理论的引进、研究和发展的重要时期,实践活动相对较少。1990年~1999年,这一时间段是我国城市设计实践进行大规模探索的阶段。在该阶段内,城市设计项目大范围开展,体现了城市设计实践活动的广泛性和多样性。该阶段著名的城市设计实践成果主要有:西安钟鼓楼广场城市设计、南京鼓楼广场城市设计、深圳市中心22-23地块城市设计等。而进入到二十一世纪后,我国城市设计实践活动逐步进入了理性发展阶段,城市设计实践开始重视设计的实施性、时效性、可行性等,本土化的城市设计活动是该阶段的主要倾向之一。

二、城市设计的发展趋势研究

伴随着我国城市设计的实践活动进入到理性发展的阶段,城市设计的未来发展趋势主要以下几点:

1、项目实践将影响城市设计理论的研究

在我国城市设计的编制数量巨大,在现实的规划管理过程中有很大一部分的城市设计得到了实施。但是在城市设计理论研究领域,无法将研究成果提升成为实证的理论精华,导致我国的城市设计仍停留在最初引进的西方国家城市设计理论的水平上,造成了理论与实践脱节,无法对实践活动进行必要的指导和支持,无法纠正实践活动中的偏差行为,而且无法做到具有中国特色的城市设计。在现今的城市规划领域中,亟需城市设计实践活动的经验反馈以及跟踪研究,而不是单纯的运用社会学、经济学对城市规划进行研究。城市规划的注意力纷纷集中于研究的新方法和创新的规划形式,而没有更好的做到设计成果的总结和回顾。

2、城市设计将逐渐具备其法理性地位

伴随着我国法制化的逐渐完善和发展,城市设计及规划建设的法制进程也在逐步推进。在城市设计的实践过程中,法制化的行政管理已经开始对城市设计的相关技术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质疑和挑战,例如城市设计中的公共空间的合法性、针对限高造成的容积率问题对开发指标的质疑等。同时,在城市的规划和建设进程中,存在着规划从业人员及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问题,倘若将城市设计的编制和实施比作是法律的立法和执法的过程,就会对我国城市设计逐渐走向法制化进程的发展方向有着更为深刻的理解和体会,城市设计的法制化才能更好地发挥作用。

3、城市设计将得到更多制度的保障。

城市设计的实施需要借助城市规划和建设对相关的开发活动进行干预和约束。实行控制城市开发及相关设计等诸多控制管理手段,实际上是以公共利益为核心设定对应的开发预期,并以此来做到对城市开发的约束,而这就需要相关的制度来保证这些相应的开发预期。对于我国的城市设计,相应制度的提出和建设内容不但包含城市设计的编制、审批以及合法化的控制条件的规范,而且包含着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城市设计执行开发控制和设计控制的进程式规范,同时还包含一系列的修改和相关程序的完善。在近几年来,我国与城市设计相关的研究和实践活动,纷纷开始主张依托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法律合理性和地位,加强城乡设计工作与控制性详细规划之间的配合,并从城市规划技术和管理两方面,提出城市形态控制的引导性图则及强制性指标。而这种合理的非法律控制依据以城市设计成果为核心的设想,不但具有合理和充分的弹性运作空间、极高的灵活性和完备性,而且还保持了我国现有城市规划管理体制的核心作用,具有较强的实用价值和深厚的现实意义。

三、控规中的城市设计

1、控规中城市设计的内容与研究对象

城市设计从属于控规内容,即城市设计的内容由研究对象的决定。同时,为了形成城市规划的整体性,划定地区多为城市功能、相对环境相对独立的地区,如商业区、重点风貌区、中心区等。因此,城市设计的对象在区域范围内是控规所规定的局部地区。除此之外,当代城市设计的内在含义已得到了明显的拓展,超出了城市的原有空间,原有形体范畴,同时,城市设计的概念也已延伸至经济、社会、法律、文化等众多领域。这就表明:城市设计的内容在控规中的内容有以下两方面:传统城市规划内容,即城市的空间环境与体型范畴;城市设计中的管理、运行和政策,属于其社会内容。该研究内容可以对整个城市的建设起到管理和调控的作用,同时还属于城市设计中的次研究内容。

2、主要存在形式

(1)思想观念

城市设计以思想观念的形式存在是指,城市设计代表一种价值观,代表该城市思考问题的方法,并以“隐形”状态全面影响控规中的各个环节。因此,尽管城市设计的思想观念形式不具备物质状态,但它仍具有方法论与认识论意义。如:城市设计的主体思想,影响控规的规划目标、指导思想、编制过程等。

(2)控规专项

城市设计以控规专项的形式存在是指,城市设计以城市的空间环境、体型范畴为核心,并使其自身具有可操作性、具体性。例如:控规中的道路规划、土地规划、工程规划、街区规划等。

(3)独立研究专题

由于运用三维空间的研究方法,决定了该类工作具有特殊性。同时,某些重要区域的设计也体现整座城市的特色与魅力。因此,相关工作者可采用开展研究专题的形式,进行城市设计,并使其独立与控规的编制过程。

四、控规与城市设计的关系及实施效果

1、紧密相连的关系

(1)在一定程度上,控规内容决定着城市设计范围的深度,而城市设计的深度又直接关系到控规内容的合理性与科学性。

(2)控规的核心要求为定量、定界与定位,这表明,与之相符合的城市设计也应十分关注自身的“实用性”。此外,一般情况下,城市设计的主要成果,也需通过具体概括等形式,将设计精华表现为控规的控制指标与要素。

(3)控规文本与城市设计规划图相吻合。如,在规划建筑高度、建筑容积率、绿地面积等方面,控规文本对其进行规定,城市设计根据该规定,进一步补充、修正其基本构想,从而建立控制指标,避免控规内容与城市设计的脱节。

2、控规中城市设计的实施效果

(1)城市设计形态趋于控规化,即城市设计理念受生产方式的影响,标志着一种环境态度或城市观念,具有较为重要的价值评判作用,对控规中采用的研究方法具有指导意义。

(2)城市设计技术趋于控规化,即控规方向城市设计中的技术侧重于引导、控制城市的空间环境与体型范畴,促使设计元素相互组合、相互渗透,从而创造出设计的艺术性。

结束语

现代城市设计强调以人为核心,研究城市整体及局部的型体环境与生活环境的塑造,以提高城市的环境质量、促进城市的繁荣与发展。重视生态与可持续发展,建立完善的设计管理程序是现代城市设计发展的趋势。

参考文献:

城市设计与控规的关系范文2

关键词:精细化;城市设计;道镇

Abstract: the dongguan double transition period, and pay more and more attention to the city of fine construction and management requirements. The way the system of the urban design of beijiao exploration research, so as to urban planning management services company.

Keywords: fine; Urban design; Way of beijiao town

中图分类号:S61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引言

东莞市进入经济社会双转型的战略时期,对城乡规划提出新的思路和要求,城市发展越来越注重城市与区域的协调关系,城市建设从外延扩张转为内部挖潜,注重城市内涵发展、功能区完善和品质提升。现有的法定规划体系不能满足精细化城市规划管理要求,有必要进一步探讨适应精细化建设与管理的城市规划体系。近年来中心区城市设计、三旧改造、成熟社区、地块包装等规划设计的逐步推行体现了规划思路的转变。然而,如何搭建和完善精细化规划体系,如何协调与法定的规划体系的关系,是值得探索研究的。

1国家法定规划体系与特点

国家法定城乡规划体系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和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总体规划从宏观层面解决城市(镇)与周边城市(镇)的区域协调,确定城市(镇)的性质、定位、产业发展、空间结构、用地布局和道路交通框架等;控制性详细规划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各片区的功能定位,细化各项用地功能布局、交通组织、市政管网,着重确定各地块的控制指标,以便实施土地开发强度管理;修建性详细规划以控规确定的地块指标为依据,对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园林绿地和其他公共设施作出具体布置,为各项建筑、工程设计提供依据。

在法定城市规划管理体系中,主要以控规作为具体项目审批管理依据。但是控规指标体系具有普遍性与一般性,没有就地块与城市之间在空间、建筑形态、环境和人文活动等方面提出控制和引导,政府难以把握、统筹城市空间品质的建设,公众难以理解城市未来的发展形态,造成下一层次详细设计方案审批依据不足,难以满足城市精细化管理要求。

2构建适应精细化建设与管理的规划体系

2.1东莞市现有的规划体系衍生

东莞现有的规划体系是由国家法定城乡规划体系衍生而来,衍生的规划类型包括“三旧”改造规划和“地块包装”。“三旧”改造规划是结合省、市“三旧”改造政策衍生而来的,包括“三旧”改造专项规划和“三旧”改造单元规划,分别对应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三旧改造专项规划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等为依据,结合产业结构调整和城市更新的需求,在镇街范围内对“三旧”改造进行统一部署和整体安排。“三旧”改造单元规划是以“三旧”改造专项规划为依据,以控制性详细规划为指导,制定近期改造片区的详细规划,提出具体的改造要求和实施安排,达到城市设计的深度。“地块包装”是为适应精细化城市管理要求在控制性详细规划基础上衍生出来的。“地块包装”也叫地块规划设计条件咨询,是在控规之后、土地出让前,由规划局组织,土地出让方委托规划设计单位根据拟出让地块的现状环境特征、上位规划要求,通过意向性方案比较验证,综合提炼形成地块的规划控制要素,经规划局审议通过后,作为核发《建设用地规划批准书》或《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出具规划设计条件的重要参考依据。规划控制要素包括用地性质、功能、强度、空间、形态、环境、交通、市政等方面。

2.2东莞市现有的规划体系补充建议

在衍生的规划类型中,“三旧”改造单元规划和“地块包装”都强调了城市设计的内容和要求,其控制要素在地块控制指标基础上增加对城市空间、建筑与环境的控制与引导要求,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控规的不足,体现了精细化管理要求。然而,无论是地块包装还是三旧改造单元规划主要是针对局部街坊或地块展开的,在缺乏片区城市设计指导的情况下,其城市空间研究存在较多的不确定性,尤其是周边为非建成区时。因此,有必要在现有规划体系的基础上进一步搭建和完善精细化的城市规划框架,为精细化的城市规划管理服务。主要是对应国家法定规划体系,在宏观层面编制总体城市设计研究,在中观层面编制重点地段概念性城市设计,在微观层面编制地块包装或三旧改造单元规划。

总体城市设计研究对应总体规划,从总体上提出城市空间形象的发展目标,确定城市空间形态的总体格局和人文环境景观的总体框架,并提出城市设计重点地段。总体城市设计研究可与总体规划编制同时展开,其研究成果以专题形式纳入总体规划,使其成为总体规划的一部分而发挥其作用。重点地段概念性城市设计依据总体规划和总体城市设计研究,针对特定地区,进一步策划城市功能,深化完善片区的空间景观、形态结构,组织公共空间系统等,其土地功能、地块的强度和高度要求、环境景观要素和公共空间系统等经过提炼后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而达到管理控制目标。地块包装、三旧改造单元等依据控规和重点地段概念性城市设计,对城市局部街坊或地块的空间组合、建筑群体、环境小品、人文活动场所和交通市政设施等进行详细设计与安排,提炼出控制要素,形成控制管理图则,作为核发用地批准书的依据,从而实现精细化城市规划管理目标。

图3 东莞规划体系补充建议框图

3城市设计体系在道镇的实践

随着东莞主城区的进一步辐射扩散及东莞大道延长线、西部干道建设等重大交通基础设施的影响,道镇的发展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道镇适时提出城市发展要以城市规划为纲,通过完善规划体系、优化城市管理、强化建设力度,提升城市魅力、打造城市品牌,最终实现建设现代和谐水乡新城的目标。由此,道提出在现有城市规划体系的基础上进一步构建城市设计体系,在二维城市规划管理基础上引入三维城市规划管理。

2010年,东莞市城建规划设计院与华中科技大学合作,在道镇初步实践与精细化规划管理相对接的城市设计体系研究,包括道镇总体城市设计研究、道镇重点地段概念性城市设计、结合项目建设需求的地块包装和三旧改造单元规划,并与道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了有效对接。

3.1道镇总体城市设计研究

从与总体规划对接出发,确立总体城市设计的研究内容和重点,如下图:

图4 总体城市设计研究与总规的关系图

规划通过现状城市核心风貌资源分析,确立了“岭南古镇,河岛绿城”的总体定位,提出“一结构五系统”的总体城市设计体系(即城市空间结构、城市景观系统、城市开敞空间系统、城市立体空间系统、城市体验系统和城市色彩系统),通过“一结构五系统”具体设计要素的控制与引导实现总体设计构想。

道镇总体城市设计是在总体规划完成初步成果后开展的,在充分解读总规初步成果的基础上,从城市特色、城市空间美学、人文活动和观赏体现的角度补充完善了总体规划的定位,优化了用地功能、空间结构、景观系统、公共空间及绿地系统等,其研究成果反馈到总体规划,在总体规划深化编制中予以落实。

3.2道镇重点地段概念性城市设计

总体城市设计根据道资源特点、发展趋势以及建设重点,提出5个重点控制地段,并对其开展了概念性城市设计。概念性城市设计是在总体城市设计“一结构五系统”的指引下,细化重点地段的功能、空间和特色策划,对土地使用、绿地开敞空间、用地强度分区、建筑高度分区、建筑风貌与特色、建筑界面和重要节点等进行了普适性的控制和引导,为控规编制或调整、地块包装或三旧改造提供依据和指导。重点地段概念性城市设计与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关系如下图:

图5 重点地段概念性城市设计与控制性详细规划关系框图

3.3地块包装

城市设计与控规的关系范文3

2009年初,成都市规划管理局开展“街区规划”试点项目,以特定街区作为试点,探索将城市设计的主要内容纳入规划管理的可行性。在历时2年的编制和研究过程中,承担此项任务的成都规划设计研究院项目组,总结出以下几个方面的思考。

1前期研究———充分作好与规划管理对接的准备首先,考虑到城市设计主要内容需落实到规划管理平台,在城市设计编制调研阶段,就应该采取“一体化”的编制思路,与规划管理对接。在现状调研阶段,除了对用地权属和建设现状进行详尽的调查外,还应该详细收集、整理规划局历年的行政许可信息,并与已批和在办项目充分协调。同时,深化研究规划区与周边地区的对接关系,以及上层次规划对本区域的目标定位,确定规划区发展方向和承担的城市职能,保证规划成果的科学性和方案的可实施性。

2规划方案———以量化为基础确定形态方案一般的城市设计在构建形态和空间时,往往会追求方案效果,忽视对于规划区建设承载能力的思考,以致最后实施难度较大。所以,在设计方案阶段,首先应以量化分析为基础,再进行方案设计。由于成都市的地块建设量控制,主要依据《成都市技术管理规定》中形态分区所确定,而形态分区由于各分区面积较大,常常出现各地块基准容积率均相同的情况,导致了各地块在开发建设后,建筑高度、建筑体量趋同。因此,我们采用了在保证片区内建设总量不变的情况下,同一开发主体的不同地块之间,可相互转移开发建设量的规划方式,以此调整整个片区的空间形态,形成疏密有致的空间格局和富于变化的形态。

3控制内容———深化城市设计导则城市设计成果一般应包含三部分主要内容,分别为分析研究、方案设计、设计导则。其中,设计导则提出的各类设计控制要求,应结合规划控制的各项指标,共同落实到地块图则中去,直接作为落实规划管理的依据。可以说设计导则是衔接管理最为直接的部分,控制内容也只有通过设计导则衔接控规和规划管理。因此,为使后续编制人员能准确理解城市设计对于各地块的控制要求,在设计导则编制阶段应尽量避免使用描述性语言,需采用“量化、定性化”的方式对控制内容进行明确。

4控制力度———确定刚性和弹性控制内容在城市设计编制完成后,控制内容的雏形就基本形成,但控制内容进一步落实到控规还需要在制定时,将控制内容进行必要的分离,分别形成刚性和弹性的两类控制内容。对于可量化的指标控制体系,如开发强度、建筑高度、建筑退界退线距离、连续面宽长度等内容应在控规中通过刚性指标和图示予以控制。但对于建筑形态、建筑风貌、交通引导、环境设计、功能业态等非量化性控制体系,应相应制定弹性控制内容,进行必要的引导。

5成果表达———与现行规划管理平台对接目前,成都市的控规详图是通过土地利用控制规划图以及道路工程规划图进行控制管理的。因此,针对形态控制需新增一张控制图纸。由于不同城市设计的控制内容不尽相同,在图示化表达的规范性上,不易限制过死,但需遵循刚性控制内容定量、弹性控制内容以引导方式为主的表达方式。

二、结束语

城市设计与控规的关系范文4

【关键词】公共政策;城市设计;政策分析

1公共政策简述

公共政策通常被认为是公共权力机关经由政治过程所选择和制定的为解决公共问题达成公共目标,以实现公共利益的方案。公共政策的本质就在于其公共性,政府通过对自身利益和公共利益的考量,在减少主观差距和减少客观差距之间做出选择,进而及时有效地解决公共问题,其最基本表现即:公共性、权威性和合法性。

2公共政策中的城市设计维度

2.1城市规划中的城市公共政策

公共政策通常不如法律法规严格精确,但比法律法规更具有可变性。城市规划作为公共政策的表现形式之一,根据范围和规模大小可分为:微观政策,即某一个体从某一行政管理机构那里寻求有利的裁定、许可等行为,例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等具体事项;中观政策,即与特定政策领域相关的某些关系模式,例如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类专项规划;宏观政策,即吸引广泛注意或争论的政策,参与者极其广泛,例如城市总体规划等。

2.2城市公共政策中的城市规划

城市规划作为城市公共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符合城市公共政策的基本要求。从城市的角度出发,无论城市发展目标、组成要素的发展政策还是有关城市规划编制的政策,所有关于城市发展的政策应当是一个完整体系。“城市规划与城市中的各项组成要素是紧密相关的”,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所有政策,“应当与城市政府的所有其他政策是相互匹配的,相互促进的”。

2.3具象的城市公共政策——城市设计

维度“城市设计是一个实际生活问题”,对城市空间形体进行规划,使城市具有合理的三维空间,它补充了传统规划对空间形态控制要求和建筑形体关系的缺乏。完整的城市设计过程是物质性过程和社会性过程两个维度的有机整合,涉及设计实施、运行保障体系和过程组织机制等内容。其中,城市设计中对有关城市体型、空间环境等提出的具体设计和控制导则,可归为公共政策的客体部分;为保障城市设计运行的总体策略、评价体系甚至公众参与则可归为公共政策的主体部分。

3城市设计中的公共政策分析实证案例A:

宁波市三江六岸拓展提升总体规划规划对宁波流域段和中心城区段分别进行了框架格局和要素管控分析,将奉化江、甬江、余姚江不同流域区段划分为适建区、限建区和禁建区;为确保中心城区滨江绿地的公共性、完整性,保证滨江道路的通达性、连贯性,将滨江空间划分为五个区段、九个中心节点以及保护更新类、改造升级类、拓展培育类和转型发展类四大功能类型,对其发展策略和开发强度等进行引导;确定了18处核心管控区域,形成良好的滨江景观天际线,对建筑高度、容积率等指标分别予以界定。该规划是介于宏观和中观的导控型城市设计,公共政策侧重点不在于具体导则,而是宏观设计原则,尽管控制全面且力度大,但给予了最大限度的控制弹性。

实证案例B:

宁波南站区域综合规划与城市设计专项研究规划为实现南站地段“宁波高铁时代人文活力品质客厅”的功能定位,提出了绿脉延续、文化廊道打造、生态系统链接、步行休闲体验等设计策略。基于上述目标,对开放空间系统、步行系统、水岸景观系统做了分析梳理,并将其中5个组团11个重点区块作为设计亮点,以具体开发项目为切入点,空间设计引导为主线,辅以交通组织布局和建筑风格建议。该城市设计还针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部分经济技术指标进行校核,对南郊公园中心绿地的景观及地下空间进行了创新设计。该规划是介于中观和微观的方案型城市设计,公共政策以标准控制来体现,在力度上公共政策的控制态势强大,针对性强,但其控制弹性却相对较小。

城市设计所确立的基本公共政策包括:

规划实施政策(如容积率等技术经济指标),规划推进政策(如功能业态引导等),促进社会协调政策(如土地混合使用等),促进政府协同政策(如交通组织统筹等),完善决策过程政策(如公众参与)等。能否达成以下四方面的相对平衡,可视为公共政策在城市设计中的衡量标准。第一,“多数人”利益与“少数人”利益的平衡。在城市设计中,由于建筑退界、容积率等刚性指标,开发商(“少数人”)利益实际被削弱,政府运用公共政策保证市民(“多数人”)对公共空间享有权、视觉眺望权等诸多利益。案例A中,鄞奉-长丰区块要求“建筑高度不超过40米”,案例B中,B组团3号地块建议“西侧支路取消,形成滨河景观绿带”,开发商均受到了利益的严格控制。第二,主体利益与客体利益的平衡。城市设计中的开发和改造满足了主体利益,但在某些情况下会剥夺客体利益。这一点在案例B中犹为明显,由于火车南站地段为宁波中心城核心区域之一,开发建设势必损害原有土地和房屋产权人的利益,公共资源被更多占用和消耗,交通更为拥堵,原住民的迁移,区域原有的社会属性被破坏都很难复原。第三,政策稳定与政策创新的平衡。

过于稳定的政策会使城市流于平庸,但过分革新的政策容易存在风险。案例A前身是《宁波市三江六岸滨江发展管控与滨水空间建设指引》,最终完善成稿并通过市人大常委会决议,成为具有法律效力的稳定城市公共政策。案例B是基于《宁波市火车南站地段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的动态更新调整,在尊重现有法定规划的基础上强化城市门户节点特色,是对原有政策的创新。第四,政策数量与政策质量的平衡。案例A中“方桥滞洪湿地斑块须保证集中3平方公里规模的生态涵养空间,严格限制城镇开发与建设活动;结合生态涵养与农田,可建设适度的旅游、游览、休闲等配套设施。”这样的条款在整个规划中数量众多,其内容多为原则性指引而非指标化限定,弹性与刚性兼顾。公共政策内容越细,单个政策的涵盖面就越窄,可供自由发挥的领域就越少,城市设计作为政策本身容易失去导向的宏观作用。

4结语

公共政策可以通过两种途径寻求公共问题的解决,第一,减少主观差距,降低或转移公众的期望值,缓和公众的不满情绪;第二,减少客观差距,即公共政策着眼于社会利益关系的调整,尽力解决公共问题。城市设计作为空间设计和政策制定的结合,不仅关注视觉审美,更注重环境品质提升、社会保障和经济发展等要求。各层次各阶段的城市设计应得到公共政策的全面保障,实现利益价值的相对均衡和绩效指标的实现,从而使公共政策在城市设计中真正发挥作用,取得实效。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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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庄宇,试析城市设计中的三个基本问题[J].城市规划汇刊,2000,(1):74-80

[3]冯健刘玉,中国城市规划公共政策展望[J].城市规划,2008,32(4):33-40

[4][美]戴维•戈斯林玛丽亚•克里斯蒂娜•戈斯林,美国城市设计[M],中国林业出版社,2005:210-216

城市设计与控规的关系范文5

该文从项目概况、规划布局、城市设计、控制体系四个方面,详细介绍了贺州市太白湖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与城市设计,探讨了在城市新区开发中如何结合控制性详细规划与城市设计来提高规划控制与引导的科学性、经济性、生态性与可实施性。

关键词:控制与引导 城市设计;

[中图分类号] TU [文献标识码] A

导言

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规)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具体落实上一层次城市总体规划方案要求,为下一层次修建性详细规划提供依据的作用,是目前城市规划、管理与建设中的土地出让的重要依据。随着城市政府对于城市形象塑造的日益重视,传统控规在城市空间形态控制上的缺陷日益显现。这主要是规划师在确定控规指标上存在一定的盲目性,使得规划管理者很难把握住城市建设特色培育和城市空间环境建设的引导。

实践证明,通过城市设计与控规相结合的手段,有助于增强对城市公共空间的控制,提高城市的环境品质。笔者试图通过《贺州市太白湖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规划实践,探讨通过城市设计提高控规对于城市空间塑造的思路和技术方法,提高城市控规对于城市空间塑造的引导作用。

项目概况

近年来,随着“三高两铁”的建设,贺州的交通条件发生了显著改变,贺州的城市建设步入了快速发展期。《贺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9-2030)》(以下简称总体规划)明确城市未来的空间发展战略 ――“东延、南扩、西拓、北优”。太白湖片区是总体规划“东延”战略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是贺州市委、市政府进一步拉开城市框架,突出城市特色,提升城市品位重要实施区域。

规划范围西至贺州大道、北至八达中路,东至滨达一路和滨达二路,南至江北东路,规划总用地约567.62公顷,其中城市建设用地512.52公顷。

功能定位与规划布局

3.1功能定位

总体规划对太白湖片区用地布局以商业、文化娱乐、居住为主,行政办公用地为辅。在片区西部贺州大道两侧为已建成贺州市政府、贺州市公安局、法院、教育局等办公楼群。而在太白湖片区北部为规划市级太白湖公园,现状水体和植被较好,需要保留和完善

规划充分利用太白湖片区紧邻市级行政办公区的优势,通过城市公园、商业设施和文化中心等重大项目的建设激活城市新区房地产开发,引领城市空间格局“东进”、塑造贺州城市新气象的知性空间、向外展示贺州城市面貌。

综合以上分析,太白湖片区的功能定位为:以文化休闲、旅游服务、行政办公和商业金融服务功能为主,集居住功能于一体的综合性城市新区。

3.2规划结构

在遵循规划定位的基础上,以现状城市干路和自然环境为基础,构建“两心,二带、五区,五轴”的总体空间格局 。

两心:其一为城市绿心――太白湖公园,其二为太白湖片区中心,结合太白湖公园布局市民休闲中心、文化娱乐中心、大型商业中心等设施,形成片区的综合公共服务中心。

二带:编制区内沿贺江、南蛇塘排洪渠形成的两条滨水绿化景观带。

五区:即五个功能分区,包括太白湖公园区,北片与南片两个综合居住区、西片整合区和东片综合服务区。

五轴:依托贺州大道、创业路形成两条南北向城市发展轴;依托桃源路和太白西路形成片区发展主轴;依托鞍山东路形成片区东西向发展次轴。

3.3用地布局

(1)居住用地

规划居住用地面积为182.03公顷。包括村民安置及三产用地32.12公顷及小学用地面积3.56公顷。

(2)规划公共服务设施用地82.55公顷,占建设用地比例为16.11%。

行政办公用地规划面积为27.12公顷。规划在保留现状行政办公用地的基础上,新增行政办公用地位于贺州大桥北侧、太白西路南侧及太白湖公园东侧,用于安排贺州市局委办用地。

规划商业金融业用地面积为33.42公顷。规划于太白西路和桃源路东南侧集中布置大中型商场和购物超市,结合太白湖文化中心形成编制区域标志性景观建筑群体。在创业路桥头建设星级酒店,建成贺州市旅游服务中心。规划农贸市场用地2处,分布于各居住小区中心地段,每处市场用地面积1500~2000之间。

规划在太白湖公园内设置文化中心,包括市图书馆、群众艺术馆、影剧院、市歌舞团等,创造有地域特色、有良好服务功能、有优美景观环境的文化中心。

规划体育用地面积为5.86公顷及旅游服务用地16.15公顷,满足城市居民体育休闲及完善城市旅游接待服务的需要。

3.4道路交通

规划形成“七横六纵”的干路网系统。规划范围内道路分三级设置:主干路:40米、60米,次干路:26米、30米,支路20~24米。

(1)规划60米主干路2条,分别是贺州大道和创业路,道路两侧各后退20米,打造2条100米宽景观大道。

(2)规划40米宽道路4条,分别是八达中路、太白西路、鞍山东路、桃源路。建筑后退道路控制如下:八达中路、桃源路、鞍山东路两侧后退8米,其中太白西路由于紧邻太白湖公园,两侧后退按15米控制。

城市设计构想

4.1意向框架

为使控规实施后能形成一个优美的城市景观、良好的建筑形象及舒适的空间环境,规划设计引入城市设计研究,推敲分析城市景观框架、轮廓线、建筑形态、群体空间等,对设计方案进行优化选择。本次规划提出提出“城水相依,森林之城”的空间意象结构。以太白湖公园为中心,引入绿廊的概念,结合新区用地布局形成中心软质绿化空间为主,外硬质城市空间为辅的总体风貌,将城市环境美化、通风、休闲娱乐等功能融为一体(图10)。

根据城市设计的构成要素,景观意象由核、廊、点三个层次组成:景观核心即太白湖公园;景观通廊,包括3条100米宽景观通廊,具体包括贺州大道和创业路景观廊道、桃源路和南蛇塘排洪渠形成的景观通廊,加强北侧将军山与太白湖、贺江的沟通;景观节点包括城市干道交叉口、规划步行商业街及块状街头绿地。

4.2轮廓线与高度

规划重点从太白湖周边、重大公共建筑的选址、重要通道的打造及片区建筑空间高度与周围山体的关系协调方面进行重点研究。

(1)控制环太白湖的建筑高度。一方面从太白路向北看去展现高低起伏的建筑天际线和绿化背景,同时又可以看到蜿蜒起伏的将军山背景。

(2)整个片区整体控制中部建筑高度最高,由中部向北侧、中部向南侧建筑高度逐步降低。形成高低错落的空间效果。

片区建筑高度换分为以下几个层次:一级高度控制区(24米以下),二级高度控制区(45米以下)、三级高度控制区(60米以下)、四级高度控制区(80米-88米),标志性建筑100米(制高点位于鞍山东路北侧、灵凤公园东侧商业用地,建筑高度为100米)。

开发强度控制

以城市设计形体布局为基础,提炼出相关的控制指标。同时参考经验数据进行开发强度分区及地块开发指标确定。太白湖片区强度控制主要控制指标为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限高及绿地率,共划分五个开发强度控制区,具体情况如下:

类别 主要用地 容积率 建筑密度

(%) 建筑限高

(米) 绿地率

(%)

高强度开发区

(2.5-3.5)

开发区 商业金融业用地 2.5-3.5 45 60

(标志性建筑限高100)

米 25

中高强度开发区(2.0-2.5) 高层中高层居住区 2.0-2.5 30 60 35

中等强度

开发区

(1.0-2.0) 教育科研用地 1.0-1.5 30 36 30

文化娱乐用地 1.0-1.5 30 24 30

行政办公用地 1.5-2.0 30 36 30

医疗卫生用地 1.5-2.0 30 60 30

低强度开发区

(0.5-1.0)

市政设施用地 0.5-0.8 25 24 30

中小学用地 0.8-1.0 30 24 35

一类工业用地

(现状) 1.0 40 24 ≤20%

基本无开发区 公共绿地、防护绿地 - - - ≥70

广场、停车场 - - - -

结语

目前,太白湖片区道路、绿化、地下工程管线正在按规划实施,2个较大规模的居住小区项目通过土地拍卖正在按规划控制指标进行设计与建设,区内文化中心及星级酒店正在进行方案设计。实践证明,本次规划编制采用控制性详细规划与城市设计相结合的编制方法,实现了与上位总体规划较好的衔接,深化完善了上位规划的要求,向下延伸为修建性详细规划以及地块规划实施提供规划思路,是一种切实可行的编制方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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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设计与控规的关系范文6

Abstract: Referring to the preparation method of city regulatory plan, this article firstly puts forward the necessity of the establishment of rural regulatory plan and then combined with the characteristics in rural areas, it focuses on the content of the regulatory plan index system, including the stipulation index and guidance index. Finally the differences between city and township regulatory plan index system and their respective synergistic effects are compared.

关键词: 控制性详细规划;指标体系;乡村;城市

Key words: regulatory detailed planning;index system;rural area;city

中图分类号:TU984.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5)04-0123-02

1 乡村控规指标体系的研究背景与意义

1.1 乡村建设管控的现状分析 我国虽已制定一系列与乡村建设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其中不同规划条例的适用范围和规定内容均有所侧重,但并未对乡村建设的管控做过多提及或内容已较陈旧,无法满足现今快速的乡村发展。另外,在如今的村镇规划体系中,村庄(集镇)规划虽有建设规划引导,但在相关规范条例中所强调的内容均仅停留在镇区建设规划层面,并未对村庄建设规划部分有特别提及,而且其中仅强调宏观层面的内容,缺少对建筑等微观层面的具体指导。

1.2 以旅游村镇为例的乡村问题 乡村是一种自由生长的聚落形态,并非所有乡村均需要人工规划。由于相关条例或规划缺失造成的问题在一般乡村中并不会被明显暴露,只有当遇到需要被规划的乡村时,问题才会被展露无疑。如丽江束河古镇一类的旅游村镇,是城镇化进程中“被城市化”乡村的典型代表。旅游开发使它们在土地利用、产业结构、经营方式等方面逐渐向城市靠拢,随之造成整体风貌和自然环境被毁等问题,深入分析发现原因归根于乡村建设的失控。

1.3 乡村控规的提出 乡村需要寻找合理且有力度的管控方式,来达到保护乡村的目的。在现有乡镇规划体系中无法找到解决乡村建设失控问题的方法,反倒是管控用地建设这一目的与城市控规不谋而合。城市控规作为国家法定规划,在实施与管理的力度上高于任何非法定规划,另外通过编制指标体系对建设用地进行控制引导的方法,能够直接、明了地指导乡村。因此,编制乡村控规是解决问题的唯一方法。

2 乡村控规指标体系研究

2.1 规定性指标 根据城市控规规定性指标的经验,对乡村控规有以下启示:首先,明确乡村控规的制定目的,是对新用地的控制还是旧用地的引导;其次,城市控规的规定性指标中哪些适用于乡村控规,是否需要新增指标;最后,乡村控规规定性指标的数值如何确定。

2.1.1 适用范围 综合来看,可将乡村用地分为现状用地、更新用地和未来发展用地三类,其中以第一类为主。在现状用地中,用地建设和建筑现状已成定局,不再需要制定规定性指标进行把控。而更新用地和未来发展用地均面临被整体建设的处境,提前编制规定性指标,可达到整体管控的目的。

2.1.2 指标类型 乡村地区的建筑组合形态多以传统坡屋顶建筑围合而成的院落为基本单位,内部街巷空间由紧密布局的建筑挤出来。遵循这一重要特征,规定性指标的确定必须保证以下三点:①对传统建筑形态的传承;②对建设强度的控制;③对街巷空间的延续。

由此可将规定性指标确定为:建筑密度和容积率,对建设强度的整体控制;建筑高度,为更明确、严格地控制传统建筑的坡屋顶形式和建筑体量,必须同时规定建筑屋脊和檐口高度;绿化覆盖率(乔木覆盖率),而非城市的绿地率,乡村地区的绿化表现出自然、和谐的特征,多自然生长的乔木,少人工栽种的灌木、草坪,绿化覆盖率的计算方法更符合乡村绿化特征,避免了城市绿地率生硬、死板的规定方式。另外,在城市控规规定性指标的基础上,加入街巷贴线率,对街巷肌理进行延续。

确定乡村控规规定性指标的方法是,通过对乡村具有代表性的现状用地进行抽样调查,计算其建筑密度、容积率等指标的具体数值,初步确定符合现状及规律的经验值。再结合具体用地的特征和未来发展定位,微调经验值,最终给出合理的数值。

2.2 指导性指标 基于城市控规经验,对乡村控规指导性指标有以下启示:首先,由于乡村控规以保护整体风貌为目标,对建筑建造的引导极为重要,因此指导性指标的意义较城市更重大;其次,由于传统建筑的地域性与多样性,适合于乡村地区的指导性指标更趋于丰富和复杂;最后,其表达成果的方式可借鉴城市设计导则。

①适用范围。为了遵循乡村风貌整体性保护的原则,乡村控规指导性指标适用于乡村的所有区域:对现状建成区内的加建、改建或扩建行为,进行合理引导;对更新、和待开发的用地内的新建建筑,提前规定正确的建造设计方法。

②指标类型。不同地域环境下的传统建筑具有不同的建筑肌理和建筑平面形式,在建筑细部上更是五花八门。作为指导性指标的直接作用对象,乡村控规指导性指标的确定在对传统民居研究的基础上展开。通过对传统民居的研究,将其进行梳理和总结,如图1,主要分为三大类内容。

第一类为乡村地区总体特征引导,体现在三方面:首先对乡村空间格局进行整体把控,保持基本的山水格局特征;其次经过现场调研,整理、总结乡村建筑材料和建筑色彩特征,对乡村建筑的整体风貌进行总体把握。

第二类为民居建筑构建要素,体现在五方面:建筑平面、建筑立面、建筑结构、建筑高度和建筑细部。其中建筑平面包括平面类型、平面尺寸和组合关系,例如传统民居通常由“一”字型和“L”型按照不同方式组合而成,除对当地传统民居平面组合方式进行采集外,还要采集当地民居的开间、进深尺度,建筑立面、建筑结构。其中,建筑高度包括屋脊高度和檐口高度。

第三类为民居室外空间引导,包括天井、绿化和标牌系统。乡村地区的民居构建固然重要,但室外环境是民居存在的前提,良好的室外环境才能为乡村风貌锦上添花。

所有乡村控规规定性指标的确定方式,均是在对特定乡村地区的现场踏勘和调研资料整理的基础上,结合村民生活实际和乡村发展需求来决定。

2.3 小结 在城市控规的实践经验基础上,结合乡村地区自身特点,始终坚持以保护乡村整体风貌为目标,确立乡村控规的指标体系。从大的控制方法上,将其分为规定性指标与指导性指标,两类指标在适用范围、指标类型、甚至表达方式上均有差异,但缺一不可。需要强调的是,乡村控规指标体系的确定方法均是在对特定乡村地域内的现场调研基础上,提出合理的规定或指导,是一种基于现状的确定方法。

3 城乡控规指标体系比较

乡村控规的提出,促进了我国城乡规划体系的进步与完善。由于城市与乡村分别作为人类聚居的两种方式,在多方面均有较大不同,因此它们的指标体系差异也很大。

3.1 城乡控规指标体系的对比

3.1.1 规定性指标 除明显表现出城市控规规定性指标较乡村多外,还表现出以下特征:

①城市控规规定性指标间的互动性高。城市控规规定性指标的互动性表现在建筑密度、容积率和建筑高度上,乡村地区传统建筑均较低矮,因此规定性指标建筑高度的限定不会超过3-4层,导致容积率与建筑密度的取值没有过多的变化空间,取值相对固定。

②城市控规规定性指标确定的灵活性高,主要表现在对容积率的奖励政策上,其奖励结果是建筑高度的增加,而鉴于传统民居建筑高度的固定,这种灵活性基本不可改变用于乡村控规。

3.1.2 指导性指标 乡村控规指导性指标的类型和涉及内容较城市控规丰富得多。城市控规在不做城市设计专项规划研究的情况下,指导性指标仅作为简短的建议话语写入法定图则。乡村控规则不然,其指导性指标较城市的表现出以下特点:

①乡村控规指导性指标地位更重要。乡村所有区域均需在指导性指标的引导下,达到保护整体风貌的目的,否则乡村建设就会陷入一团乱麻。城市则不然,满足规定性指标便可从整体上避免用地建设陷入混乱,而指导性指标是不一定采纳的建议,应用城市设计思想对规定性指标进行验证才是其本质。

②乡村控规指导性指标确定依据是现状。为维持现状、保护现状,在现状调研基础上,创造遵从现状的未来。城市控规则相反,其指导性指标的确定依据是基于未来发展的定位和规划设计。

3.2 城乡控规指标体系间的协同作用 通过对比,城市控规指标体系以控制为主、引导为辅,规定性指标占据主导地位,一切城市建设活动必须在其控制下完成,一旦规定性指标失效,城市就会陷入混乱的建设中。乡村控规则以引导为主、控制为辅,其目的是维持乡村形态的稳定,引导其朝现状中好的方向缓慢发展,是一个渐变的过程。

综上所述,城市控规指标体系是防止城市在突变和剧变过程中的混乱,而乡村控规指标体系是保持其在渐变过程中的稳定。

4 结语

由于“被城市化”乡村的问题更突出、保护与发展的矛盾更尖锐,为其寻找解决问题办法的需求更迫切,因此乡村控规在此基础上被提出。在此总结的指标体系更为复杂、全面。乡村控规的制定不仅弥补了我国城乡规划体系在乡村建设管控方面的缺失,而且为乡村建设管理的执行提供了法律依据。借鉴城市控规指标体系的编制方法和结合自身特点,乡村控规指标体系始终以保护乡村整体风貌为目标,对乡村建设活动进行弹性引导为主、刚性控制为辅的有力把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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