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经济问题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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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经济问题

全球经济问题范文1

20世纪80~90年代以来,经济全球化态势显著加快,各国经济交往日益频繁,相应地产生了大量的国际商事纠纷。仲裁作为解决国际商事纠纷的主要途径日益受到重视。我国仲裁制度的建立始于20世纪初,现行仲裁法是1995年9月1日实施的,确立了协议仲裁,或裁或审,一裁终局的仲裁制度,成为中国仲裁制度的一个里程碑。而中国涉外仲裁主要是指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根据当事人双方依法订立的仲裁协议组成仲裁庭,对含有涉外因素的契约性和非契约性商事,海事纠纷进行审理,做出对当事人具有拘束力的终局裁决的争议解决方式,是相对于中国国内仲裁而言的。

由于我国涉外民商事法律制度的建设起步较晚,加之涉外民商事的诸多规则和制度又在发展演变之中,使得我国现有的仲裁制度与国际社会还存在一定的距离。

一、我国仲裁制度的差距

1.我国仲裁制度在立法体例上的差距

从世界各国仲裁制度的法律渊源来看,最初各国关于仲裁制度的立法主要有两种体例:一种是综合性的民事程序法典体例,即在民事诉讼法典中规定仲裁制度,将仲裁作为其中一个部分加以规定,大陆法系国家初始采用此做法。另一种是单独法规体例,即制定单独的仲裁法,专门调整仲裁问题,采用此做法的初始多为普通法系国家。但仲裁制度发展到目前,上述两种仲裁立法体例与两大法系己不尽吻合。主要表现在:并非所有大陆法系国家的仲裁立法均采用综合性民事程序法典体例,如瑞典就于1929年采用了《仲裁法》和《涉外仲裁法》;而普通法系的国家也并非完全采用单独法规体例,如美国有的州又将仲裁法包容于民事诉讼法。从各种仲裁制度的发展可以看出:两种立法体例逐渐融合,同时又突出单独仲裁立法已成为当今仲裁立法的一种趋势。中国仲裁立法正是顺应了这一趋势。目前,中国仲裁制度的法律渊源既包括单独的仲裁立法,也包括民事诉讼法典中的有关部分,还包括其他单行的法律、法规、规章中有关仲裁适用的条文。但是,与联合国推荐使用的《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相比,与外国仲裁立法相比,中国的仲裁还存在着不足。

2.我国在仲裁机构设置上的差距

仲裁机构是执行仲裁制度和实现仲裁任务的组织保证。中国虽和世界上的其他国家一样在仲裁法中明确了仲裁机构是民间组织性质,但在仲裁机构设置方面,仍有很大差距。由于中国现在还未建立国内商会,所以,依中国《仲裁法》的有关规定,中国仲裁机构的设置依中国当前实际情况需要分别进行:涉外的仲裁机构可以由中国国际商会组织设立;国内的仲裁机构只能由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来统一建立。仲裁机构的设立仍需由政府批准设立。

3.我国在仲裁规则上的差距

仲裁规则是进行仲裁过程中所应遵循和适用的程序规范。一般而言,各个仲裁机构都有自己的仲裁规则:由于各国法律制度和传统观念等因素的不同,各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也不尽相同。我国由于仲裁制度起步较晚,很多规则是在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的基础上,采纳的其他先进国家的规则,自己的体系还不健全,规则还不完善。

4.我国在仲裁与法院的关系上的差距

依照中国《仲裁法》的有关规定,法院有权对仲裁协议有效与否的争议做出决定,但不是采用事后对仲裁委员会的决定进行司法审查的方式,而是在仲裁的申请和受理阶段参与此问题的处理。换言之,在这一阶段,仲裁委员会合法院均有权对仲裁协议效力的异议做出决定,并在一定的情形下法院享有优先权,究竟由谁做出裁决完全取决于当事人的选择。在经历了异常艰苦的谈判后,我国终于在2001年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世贸组织涉及的问题是多层次和多方面的,它必然对我国产生影响和冲击。这首先表现便是对外贸易的迅速发展,而随之产生的涉外经济争端便对我国的争议解决制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仲裁便在其中。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融入经济全球化的进程就要求我国在仲裁方面尽可能考虑适用国际上的一些通行做法,这是仲裁的自治性和国际性所要求的,而我国的仲裁制度是在并不完全适合自由贸易和经济全球化的条件下建立起来的,因此必须加以改革。三、中国仲裁法完善的对策

仲裁之所以成为解决涉外经济争端的主要方式,原因便在于其所具有的公正性和经济性,这也是仲裁所追求的两个价值目标。我国仲裁制度的改革无疑也应以公正和经济为导向,在以下方面做出改革:

1.完善仲裁财产保全制度

中国仲裁财产保全制度的立法太模糊、不配套、互相矛盾导致难操作;高成本、无独立性与国际仲裁脱轨,从而严重阻滞了中国仲裁的发展。

国际上为了维护仲裁的权威性在仲裁财产保全的立法上做了与我国仲裁截然相反的规定:第一,不仅法院可以依仲裁机构或当事人的请求“配合”采取保全措施,而且还直接授权仲裁庭可以做出财产保全措施或发出扣押争议标的物的命令。第二,当事人不仅可以在仲裁制度程序进行当中申请财产保全,而且可以在仲裁程序开始之前申请财产保全。美国、韩国、意大利、新加坡、英国、荷兰、泰国等国家的仲裁法,仲裁规则或民事诉讼法中都实行“双轨制”:即仲裁庭和法院应当事人的请求均有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而我国规定只有法院有采取保全措施的权力,至于能否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我国《仲裁法》根本没有明确规定,且与《民事诉讼法》第93条相冲突。因为《民事诉讼法》第93条第1款《仲裁法》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但按《仲裁法》第28条第2款的规定当事人不能申请财产保全。因为这一规定被普遍认为是“申请人在仲裁机构决定受理仲裁申请之后对仲裁案件做出裁决之前方可提出。”这就出现了“两法”之间的冲突。

另外,我国仲裁财产保全的规定无法操作,比如根据我国涉外仲裁财产保全的规定即《民事诉讼法》第258条规定:“当事人申请采取财产保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涉外仲裁机构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被申请人的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假如被申请人的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均在国外,他们没有我国法律规定的“中级人民法院”,那么裁定由谁,以及如何操作将成为难题。

因此,法律应当赋予仲裁机构以临时裁决的方式采取保全措施。同时,比照先进的国际仲裁普遍规则对《仲裁法》予以修订实行“双轨制”,即规定法院和仲裁机构都有权裁定或临时裁决采取保全措施。在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内明确规定审查裁定,采取保全的具体业务庭室。

2.完善我国申请撤销涉外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制度

我国申请撤销涉外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制度与WTO的要求有很大距离。主要有:第一.在确立撤销裁决司法审查制度的立法理由上存在着理论上的矛盾。第二.审查范围上照搬了1991年《民事诉讼法》不予执行的规定,过于笼统原则且在程序上不明确。第三,司法审查标准的模糊性为法官任意解释法律留下了“解释性空间”。对照《纽约公约》,以及《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的规定就可以看出其中的缺陷。高法建立的申请撤销涉外仲裁裁决的报告审查制度没有上升到法规的高度且透明度不够,不符合WTO透明度的规定。第四,对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和撤销仲裁裁决的司法裁定不允许上诉,这与国际通行规则不符。第五,法院的干预没有法律规定的限度。

3.强化一元化的仲裁体制

现在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是仲裁体制的一元化即国内仲裁和国际仲裁的一体化,它们之间在仲裁制度上不存在本质区别。就我国而言,传统仲裁制度也分为国内仲裁和国际仲裁,从性质上讲前者属于公力救济手段后者属于私力救济手段,二者的差别远远大于一般程序规则的差异,所以说我国传统的仲裁体制实际上是一种二元化体制。随着立法思想的进步,我国于1994年颁布的《仲裁法》对传统国内仲裁体制予以否定,同时树立了一元化仲裁规则并在法律条文中有所表现,但由于传统仲裁二元化体制和观念的影响国内仲裁与国际仲裁的差别仍然存在,例如二者的法律效力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7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国内仲裁裁决时不仅审查裁决的程序事项而且审查裁决的实体事项。一旦人民法院认为仲裁裁决认定事实的主要依据不足或适用法律有误,裁定不予执行,而人民法院在执行国际经济贸易仲裁的裁决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只审查裁决的程序事项而不须审查裁决的实体事项。另外,国内仲裁与国际仲裁在仲裁员的指定或选定的规定上以及别的仲裁制度的规定方面都存在不同与差异。我国必须进一步消除传统二元仲裁体制的影响,积极强化一元仲裁体制。

全球经济问题范文2

(一)经济全球化的涵义

对经济全球化的涵义,无论国内还是国外,现在还没有完全一致的界定。不同的国家、组织及学者,从不同的角度作了不同的界定。但经济全球化作为一个客观存在,已为多数学者所认同。经济全球化最一般的含义,是经济活动的全球化扩张和全球化联系,是资本、资源、信息、贸易的全球共享与优化组合。在这个意义上,全球化就是指商品和服务交易、资本流动、技术信息传播、消费和生产活动等,在全球范围内日益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相互依赖性日益增强的经济态势。

(二)经济全球化的实质

有的学者认为,经济全球化是市场经济在全球范围内的全面推进和空前大发展,因此,经济全球化本质上是世界经济的全球市场化。也有的学者认为,经济全球化本质上是生产的国际化,它使人类社会从“国际贸易”时代进入“国际生产”时代,经济全球化就是生产的全球化。还有的学者认为,经济全球化的实质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全球化。

应当说,经济全球化是一种有着多方面和多层次内涵的复杂社会经济现象。一方面,它是人类社会生产力和现代科学技术发展的必然结果和客观要求,是商品和生产跨越国界发展的结果;另一方面,迄今为止的经济全球化,又同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向全球扩展有密切的联系。当前的经济全球化,在很大程度上,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向全球扩展的产物。从生产力发展角度看,经济全球化同科技革命、信息产业等的发展有着密切的联系。由于全球信息系统特别是互联网的迅速发展,新的全球化进程正在实现。从生产关系的角度看,到目前为止,经济全球化确实又是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全球扩张同时并进。作为人类社会生产力发展的产物,经济全球化有促进和符合社会生产发展的历史进步性。但作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向全球的扩张,它又有利于发达国家维持世界经济的旧秩序。经济全球化给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带来的是不均等、不公正的竞争机会。

由于发达国家是全球经济自由化的主要推动者和全球化“游戏规则”的主要制定者,因此,经济全球化的本质是在科技革命推动基础上,在西方发达国家推动下的市场机制自发作用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由于不存在谈判的机制,所以,其成本和收益的分配是由市场竞争来决定,而这样的分配注定是不平等的。

二、经济全球化的形成机理及特征

(一)经济全球化的形成机理

1.现代信息技术是推动经济全球化的物质基础。目前的经济全球化,有着重要的物质技术基础,这就是代表当代最新科技的信息技术。信息技术的进步,降低了企业的远距离控制成本。对于一个现代企业来说,其经济的活跃程度,表现为企业的经济活动半径,是与其所有权控制的成本呈负相关关系的。远距离控制成本,主要是信息成本。由于多媒体技术的发展与因特网的诞生,使这种成本大幅度降低,以至于从理论上来讲,对于任何有能力进行全球扩张的企业,它的活动范围都可以达到全球各地。

2.世界各国经济体制的趋同,消除了经济全球化的体制障碍。当今世界各国的经济体制趋同态势是明显的:计划经济体制国家的经济体制转型;发展中国家的对外开放;发达国家的经济体制的进一步自由化。从20世纪中期开始,实行计划经济体制的国家先后进行了经济体制改革。但当时的情况是,不仅缺少外部资源的支持,而且缺乏可借鉴的国际经验,最终导致了改革的失败。中国的改革之所以能够成功,其中重要的一条是由于实行改革和开放并举的战略。而且,在改革中促开放,在开放中促改革,中国的市场经济体制正在逐步形成。近几十年,采取不同的对外开放战略的发展中国家,其经济发展的实践已经说明了问题。

3.微观经济主体的趋利动机,是促使经济全球化的基本动因。商品与要素价格在全球不同地区的差异,被人们称之为“区位优势”。区位优势的客观存在,为企业在全球范畴内的“套利”活动提供了空间。于是,便有了对外投资、技术转让以及企业生产过程的分解与全球配置。在这种微观主体世界范围内的套利活动中,跨国公司逐渐扮演了主角。这是因为跨国公司本身具有“所有权优势”和“内部化优势”。所有权优势,使跨国公司可以凭借其独有的知识产权、技术诀窍、管理战略以及资金实力:一方面,利用发展中国家低成本的生产要素,将产品销售到价格更高的市场上进行套利;另一方面,将巨额剩余资本转向资本稀缺、投资回报率高的发展中国家进行资本套利。而内部化优势,又使得跨国公司能够将生产和销售活动按照最有利的区位优势配置于世界各地,并将每一个分支机构及其所联系的企业在职能专门化的情况下,组成一个一体化的网络,通过在世界各地的生产、销售等活动而服务于母公司的发展战略。这样做的结果是,国际范围的分工与协作实际上变成了跨国公司内部的分工与协作。当跨国公司利用优势而大举进行全球性套利活动的时候,其客观的效应便是推动了经济的全球化发展。

(二)经济全球化的新特征

1.它以全球性的市场经济为特征。世界除个别国家外,都在为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体制而努力,这为经济全球化提供了统一的经济体制基础。

2.新一轮科技信息革命为经济全球化提供了信息——技术基础。新的信息技术革命使世界缩小成为“地球村”,使商品和资本能够在全球范围内迅速流动。这使建立在新的信息技术基础上的产业成长和产业转移速度加快。

3.现代经济全球化是以跨国公司为中心的三种资本形态完备的全球化。经济全球化已走过了两个阶段:商业资本全球化和借贷资本全球化。二战后其基本特点是以跨国公司为中心的产业资本全球化,形成直接的资本投资市场,并进一步带动了商业资本和借贷资本的全球化。从这个意义上说,现代经济全球化其实就是上述三种资本形态的全球化。

4.在有形商品和生产全球化继续发展的同时,无形的信息和金融全球化来势更加迅猛。经济全球化的主要形式不仅从贸易转向直接投资,而且进一步转向间接投资和对地产、信息、金融业的直接投资。金融一体化加快了资本转移,活跃了金融经济,在经济全球化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

5.经济全球化是在国际旧秩序没有根本改变的情况下形成和发展的。经济全球化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有可能加速生产要素在全球范围内的自由流动和优化配置;另一方面,以西方发达国家为主导的经济全球化不可避免地将资本主义固有的矛盾扩展到全球,造成南北矛盾、贫富分化、环境退化等严重问题。

三、当前经济全球化的制度和规则安排

当前经济全球化的制度和规则安排,既不同于过去的单极霸主制,又没有达到对称制的要求,可视为发达国家霸主制,表现在:

1.全球经济的游戏规则,仍然以发达国家的利益为核心,许多制度安排未将发展中国家考虑进去,如80年代关于国际流动资本风险监管的新制度只安排到十国集团。目前,经济全球化的规则和制度安排,从根本上说,是由各国的力量对比决定的。这样,在世界范围内,国际规则的形成过程变成了发达国家集团同发展中国家的相互博弈过程。发达国家通过七国首脑会议(后八国首脑会议)或欧盟这样的组织在其内部形成共同的规则,并凭借实力优势,将它们共同的内部规则延伸为世界通行的规则,主导着国际制度。

2.国际组织在促进各国经济联系加强的同时,并没有找到一条适应经济全球化发展的模式。因此,传统国际经济组织在全球化背景下的作用在不断下降,要求它们进行改革的呼声越来越高。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面对日益全球化的资本,调控已显力不从心。WTO的产生,使人们看到了一线希望,但它以西方新自由主义为指导原则的做法,将人为地增加发展中国家参与全球化的风险。

3.全球一体化程度低于区域一体化程度,并且区域间一体化的发展也是不平衡的。全球缺乏统一的、一体化的规则。在这种情况下,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相比较,它们驾驭经济全球化的能力更高,反应更快,它们的政策选择为发展中国家所模仿。但因两类国家制度建设上的差异,造成同样的政策选择,其效果却存在极大差异。

4.全球经济一体化规则,最终影响经济全球化的利益分配。这种分配规则是否合理、公平,要考虑到资源的初始配置情况。然而,作为这一规则的主要倡导者——发达国家,很少考虑到由历史原因造成的资源配置初始状况的不平等,特别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这种初始不平等。

四、经济全球化对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影响

毋庸置疑,经济全球化并不代表每个国家都能从中受益,它取决于国际制度和规则,因为制度和规则决定了经济全球化中利益分配和成本的分担。在现行的国际制度下,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作为两种不同类型的国家,经济全球化给他们带来的影响是不同的。

(一)经济全球化对发达国家的影响

在西方化的国际规则体系和国际体制下,西方发达国家可以极大地发挥其优势而将其劣势保护起来,从而可以分得更多的利益和承担更少的成本。

1.国际通行的制度是由发达国家主导的,国际规则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其国内规则的特点,不存在与国外规则的严重冲突。这样,当发达国家的企业、政府及其他经济主体在世界市场上开展活动时,就不会面临规则的冲突及由此产生的不确定性和风险,无需承担过多的制度变迁成本,减少交易成本,在经济全球化中获取更多的利益。

2.因为主导着国际制度,发达国家可以使其他国家承担更多的来自内外制度冲突的不确定性和成本,从而转嫁成本,规避风险。

3.发达国家通过国际制度、规则极大地发挥了其优势和保护其劣势。世贸组织取代关贸总协定后,发达国家可以利用其主导的世贸规则,打开别国的金融市场、服务市场等。而对于纺织服装这一发展中国家具有传统优势的领域,却给予发达国家十年的时间以消除“多种纤维协定”的配额。

4.世界经济中的“集权”效应(财富自分配的效应)。无论是金融投资还是商品的生产、推销、全球化,都意味着把决策权上缴给超大规模的跨国公司、跨国银行、对冲基金和共同基金等全球性的企业和机构。而跨国公司的扩张又造成了垄断竞争或寡头垄断的市场结构。1997年,世界上前100家大跨国公司的贸易额占世界贸易额的1/3,而跨国公司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贸易额又占世界贸易总额的1/3。据联合国《世界投资报告》估计,约70%的国际技术支付是在跨国公司内部进行的,世界上主要产品和服务的交易价格,基本上是由发达国家的跨国公司控制的。他们往往通过控制产量从而使自己产品价格高于边际成本。如微软公司对视窗产品价格的影响。由于发达国家所具有各种优势,使得发达国家能够从全球化中获得远比发展中国家多得多的利益。

(二)经济全球化对发展中国家的影响

经济全球化对发展中国家的影响具有两重性:一方面,确实给发展中国家带来了巨大的收益和潜在的巨大机会;另一方面,它们不得不接受发达国家主导国际制度和规则的现状,从而在全球化的利益分配和成本分担中处于不利地位。这是因为:

1.国内制度尚不稳定,尚在变革之中,没有现成的可以驾驭全球化的制度手段,在融入全球化的进程中就要承担重多的制度变迁成本。

2.发达国家对国际制度的主导,使发展中国家面临更多的内外制度冲突的不确定性,从而增加交易成本。

3.世界经济中生产过剩效应的影响。从供给方面看,经济全球化使得越来越多的发展中国家加入到传统制成品的生产行列中来,从而造成该类产品供给的急剧增加;从需求方面看,随着世界经济步入信息经济时代,人们对传统制成品的需求不断下降,其收入弹性已呈递减趋势。结果,传统制成品特别是劳动密集型的制成品,出现全球性的生产过剩效应。发展中国家的贸易条件会恶化,贸易利益也会随之流失。

经济全球化对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形成非对称的冲击效应,使得发展中国家在参与全球化的同时,要最大限度地增进自身的利益,就要实行动态比较优势战略。如在增大劳动密集型产品出口的同时,尽快扶持高科技产业的出口与对外投资,调整产业结构,提升本国的国际竞争力。同时,要积极参加多边组织和国际组织,竭力扩大本国在全球化过程中的发言权和影响力。

五、经济全球化与中国经济

中国经济已经逐步融入到世界经济之中。但是,由于中国总体上和其他发展中国家一样,同处在国际分工的不利地位,再加上国内体制改革不到位和经济上存在结构性问题,因此经济全球化浪潮给中国带来机遇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不利的冲击。

(一)体制冲击

中国现行的体制与全球化所要求的结构调整是不相适应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中国地方分割的市场体系与经济全球化是不相适应的。其次,在微观层次上,由于国有企业数量过多和大多缺乏退出机制和创新机制,也使得中国的经济结构呈现出明显的刚性特征。最后,由于中国的企业制度尚不够自由,奇高的开业费用(包括货币的与时间的),限制了有创新能力的企业家脱颖而出,这也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中国经济结构的调整。要解决体制上的问题,关键在于政府要下决心退出市场活动,真正实现政府、市场与企业之间的社会分工。

(二)贸易冲击

贸易冲击来源于一种不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经济结构。中国目前的经济结构就具有这样的特征。中国经济是一个典型的二元结构经济:一方面,是东部沿海较为发达的城市化、工业化经济;另一方面,是中西部比较落后的、以农业为主的乡村经济。在这种二元的经济结构下,一般而言,中国的劳动密集型的制成品仍然具有强大的国际竞争力。但是,受二元经济结构的制约,中国劳动密集型的制成品生产至今仍然主要分布在劳动成本相对较高的沿海发达地区,这就大大降低了中国出口产品的国际竞争力。针对来自于经济全球化的贸易冲击,中国需要通过开发中西部来实现产业梯度大转移。借助于产业的梯度转移,东部可以参加更高层次的国际分工,并且因为其成本远低于发达国家而具有竞争力。与此同时,那些转移到中西部地区的传统产业也会因为成本的降低而增强其国际竞争力。

(三)储备冲击

全球经济问题范文3

一、目前全球总体温室气体排放增长仍然较快

最新研究表明,目前大气中CO2的浓度有379ppmv(2005年),而所有温室气体总体的浓度水平在433―477ppmvCO2当量,与Stern(2006年)设定的“大气层中温室气体浓度不高于550ppmvCO2当量”的目标只有约100ppmvCO2当量的距离。而目前全球温室气体的年排放量一直在增长。相比1970年,目前的年排放总量增长了70%,与1990年的水平相比也增长24%。其中CO2的年排放总量比1970年代增长80%,相比1990年水平增长28%。甲烷的排放量相比1970年增长40%,相比1990年增长11%。氮氧化物的排放相比1970年增长50%,相比1990年增长11%。人口增长和人均GDP的增加是全球温室气体排放的主要驱动力,IEA的一项最新研究认为,仅考虑这两个方面的影响,全球温室气体排放总量还将持续增长到2030年。只有靠加快技术进步、实现对化石燃料的替代,使得全球的碳排放强度不断降低,才有可能使得碳排放总量出现下降态势。

从部门上看,CO2排放量增加最快的部门是电力行业和公路运输业,家庭和服务业的CO2排放量在过去35年中的排放量基本稳定在同一水平。2004年电力部门产生的CO2排放量占人为排放总量的27%,成为第一排放部门。从来源的角度看,2004年的温室气体排放增加量中,26%来自于能源供应(电力和热力),有19%来自于工业,有14%来自于农业,17%来自于土地利用,13%来自于交通运输,8%来自于居民生活、商业和服务业。

从地区和国家来看,不同地区的CO2排放趋势存在巨大差别。北美、亚洲和中东地区的CO2排放量从1972年开始都还在不断增加,但是增长越来越缓慢。前苏联地区的排放量从1990年开始则呈下降趋势,目前比1972年的水平还略低。

除了前苏联地区的国家之外,2002年二氧化碳排放比1990年有所减少的发达国家有德国、英国、瑞典和瑞士。英国的排放量减少主要原因是燃料由煤炭改为天然气,德国排放量减少的主要原因则是褐煤用量大幅度减少。

还有一些国家通过减少非二氧化碳温室气体排放来实现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法国大幅减少化工业N2O排放量,从而使温室气体排放总量降低。德国通过关闭废旧煤矿减少了45%的甲烷(CH4)排放量和30%的一氧化二氮(N2O)排放量。

二、减排政策的变化趋势

到目前为止,发达国家在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方面主要是采取具有综合性的经济和财政政策,包括:自愿协议、能源/二氧化碳税、排放贸易、可再生能源或热电联产生产配额、能源效率标准、对可再生能源等的直接资金鼓励如优惠费率、赠款、免税措施等等。但是这些政策随着实施情况的差别,也在发生不断变化。以能源/CO2税收为例,已经从单纯税收向“税收+补贴”的形式转变。

从上世纪90年代初,一些发达国家为了提高财政收入和/或降低对国外石油供应的依赖程度而开始实行能源或以燃料碳含量为依据的CO2税。由于能源/CO2税具有减少能源消费和温室气体排放的作用,许多发达国家都把能源/二氧化碳税作为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重要措施。

但是,后来,为了避免能源/二氧化碳税影响本国工业在世界市场上的竞争力,一些国家对高耗能部门实行了低税率,挪威降低了海上油气生产的CO2税率,瑞典制造业的CO2税率已经改为标准税率的35%,某些能源密集型工业的税率也已经降低到接近为零税率,英国的能源密集型工业的税率仅为标准税率的20%。

为了激励节能技术的发展,又避免影响本国工业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很多国家变税收为补贴。实行了对可再生能源和热电联产等高能效技术的税收优惠或减免政策,以鼓励其供应和消费。从供应端来说,主要包括对与可再生能源生产或热电联产相关的各种税收如生产税、固定资产税、增值税、进口关税等的优惠或减免。

英国政府为热电联产的发展制定了税收优惠政策。2002年,英国的热电联产装机为4700MW,按照政府的目标,在2010年时要建成高效的热电联产10000MW,为此英国政府对热电联产不征收气候变化税,并以税收优惠的形式对投资热电联产的企业提供投资补助。

法国对热电联产企业减少50%的企业税,地方政府可以将减少率提高到最多100%。对可再生能源的使用也实施了税收优惠政策,通过税收优惠和降低增值税率,企业用于购买可再生能源设备的成本将降低15%,同时,对可再生能源投资的企业一年以后可以享受加速折旧的政策。

三、对我国的启示

未来几十年我国仍将处于工业化阶段,能源消费增长将不可避免。目前能源供应和能源环境问题已经成为制约我国经济发展的突出问题之一。由于我国人口、资源、环境等各方面条件的限制,我国的经济发展必须走低资源消耗、低能耗的发展道路。我国应该借鉴部分发达国家的经验,将减排工作与推动节能技术的普及和可再生能源的发展结合起来,有助于减轻我国未来经济发展对化石燃料的依赖,缓解国内能源供应和能源环境的巨大压力,为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大幅度降低我国温室气体排放。

一是引导投资流向高效、节能技术。从经济发展的角度看,我国目前处于工业化中期,投资率会在较长时间处于高位。因此引导投资流向高效、节能技术,坚决制止低水平重复投资建设,就会在未来出现产生巨大的节能效果,从而实现减排。

全球经济问题范文4

关键词:经济全球化;国际贸易;知识产权保护

引言:由于现代化的国际贸易与传统的货物贸易不同,知识产权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之下的国际贸易中得不到切实的保护。面对这样的问题,怎样才能有效的保护国内企业在国际贸易中的相应权益和合法利益,就需要企业本身与相关部门加强对知识产权的理解与重视。

一、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一)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匮乏

根据我国目前很多企业所拥有的产权专利数量以及相关调查研究显示,几乎每一百个省级或省级以上的企业手中掌握相关科技成果专利申请的企业不超过十个,这种情况导致很多企业的专利技术被国外企业抢注。由此看来,我国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了解与重视程度不够,以至于引发这种抢注问题;其次是我国政府也没有建立起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导致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机制发挥不出明显作用。但是,随着我国在国际贸易中不断发展与深入,很多企业已经开始树立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将知识产权作为企业的发展动力之一。

(二)缺乏专业的知识产权人才

目前,我国没有设置专门的负责知识产权问题的机构,而现在负责解决相关知识产权问题的部门也不具备专业的知识产权方面的人才,在处理工作量极大的知识产权问题时,尤其是我国企业在国际贸易中与他国产生的知识产权贸易的摩擦时,我国企业很难在短时间内得到国家的及时与有效的帮助[1]。加之目前很多国内企业也没有设置相关知识产权保护部门,导致企业在解决知识产权纠纷时要付出高额的诉讼费用,从而造成企业的消极应对。

(三)相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不够完善

在我国现有的法律中,对知识产权方面的问题还存在着许多的漏洞与不足,一方面导致很多国外企业在国际贸易中,利用我国的法律漏洞进行贸易垄断等不利于我国企业利益与效益的手段。另一方面,很多国内企业在与国外企业发生知识产权纠纷时,由于我国法律的不完善,国内企业不占优势,自然也就无法通过法律途径有效的维护自身合法利益,以至于国外企业对国内企业的经济垄断,从而不利用我国经济的发展。所以,政府部门应该及时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

二、加强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的策略

(一)国家提高对知识产权的重视

1.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政策

在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上,国家首先要做出表率与应对,给予我国企业更多的安全感与归属感。首先就是要制定知识产权相关政策,在资金和技术上给予相应的支持。在政策上,国家需要提高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视,为知识产权的保护营造良好的氛围与环境,并在此基础上可以建立自主知识产权保护的民族企业团体,为我国企业在国际贸易竞争中增加一个坚强后盾。除此之外,我国政府还可以设立专利申请奖项,以此激励企业与相关人才对自己的研究成果进行专利申请,从而带动更领域对知识产权的重视。

2.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法

法律的制定一般都存在一定的滞后性,通常只有在发现问题之后才能制定相关法律。所以,目前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法存在漏洞,且这些漏洞已经成为很多国外企业牟取暴利的手段。在这样的情况下,我国必须要根据目前知识产权中存在的问题,及时修改和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法,推动知识产权纠纷中可以有法可依,为我国企业在国际竞争中提供有力的依靠。

3.重视培养相关人才

人才是国家、企业发展的重要支撑和力量,尤其是现代企业的发展,只有再拥有大批专业人才的情况下,才能保持市场竞争力,才能在激烈的人才竞争、市场竞争中脱颖而出。在同样竞争激烈的全球化的市场中,很多国外企业自然不会放过中国这个大市场,并从中吸纳了大量的专业人才。在这种情况下,使得我国企业人才供应不足。所有,如果国内企业不能重视对人才的培养与引进,将会大大降低企业在市场中的份额与竞争力。同样,企业也应该重视对知识产权相关人才的培养与引进,通过这样的方法,保证企业在知识产权纠纷中可以得到及时、有效的解。

4.对外借鉴经验与自身特点相結合

由于我国入市时间较短,且在知识产权保护的工作上缺乏相关经验,所以我们可以适当的进行相关经验的借鉴,并根据我国自身经济的发展情况和企业的发展特色,将二者进行结合。比如我们可以借鉴美国根据盗版在自身市场发展中的突出问题,将打击盗版作为知识产权的保护重心的做法,从我们的市场发展或企业发展中寻找突出问题,并将其纳入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2]。同时,还要注重进行多边谈判和国际谈判,与其他国家在知识产权方面达成共识。

(二)企业提高对知识产权的重视

1.树立品牌意识

在知识产权问题中,品牌意味着产品的知识含量,不仅代表了产品,还代表着企业。但是品牌知名度的树立是不容易的,首先,企业需要建立一个被大众接受且产品各方面都十分优秀的品牌,并将其打入市场;其次是加大对已有品牌的保护力度,通过具有特色的民族品牌深入国际化市场;最后是要充分利用国际市场这个大舞台,将其发扬光大。

2.制定具体知识产权保护策略

企业在防止自身品牌产品出现侵权的工作中,可以通过建立产权信息网,将知识产权与网络技术、信息技术相结合。企业在技术或产品研发前,进行对相关信息的检索,可以查看是否构成侵权,这样不仅可以提高企业生产质量,还可以降低生产成本,将更多的资金投入到人才与技术的引进与研发上,从而推动企业新技术专利的注册或申请,从企业本身增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

3.加大创新力度

从企业自身出发,企业在开展知识产权保护相关工作时,应该建立专门负责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部门,在增加对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同时,还能够提高企业科技创新能力,激发企业科技创新潜能。

总结:总的来说,知识产权就是一个人或一个组织通过智力创造的成果,并获得了其相关的专有权利。知识产权在目前的国际贸易中显示除了其特有的、巨大的优势,并在国际贸易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是我国在知识产权的保护上仍然存在很多问题,需要我们加以重视并积极应对。

参考文献: 

[1]孙萌.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分析[J].中国集体经济,2017(34):84-85. 

全球经济问题范文5

关键词:区域经济一体化;经济全球化;多边贸易体制;促进作用

区域经济一体化与经济全球化的关系是目前学术界讨论的热点问题之一。目前有一种比较普遍的观点,即认为区域经济一体化是经济全球化的阻力。本文则认为,当前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发展不仅没有阻碍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而且还在许多方面推动了经济全球化。(本文认为经济全球化与多边贸易体制是一致的,故在用语上二者可互换。)

区域经济一体化对经济全球化(多边贸易体制)的促进作用

1、区域经济一体化同样以贸易自由化为目标,与多边贸易谈判的目标相吻合,有利于促进多边贸易体制的发展。

2、区域经济一体化成员由于数量更少、地域较近、经济文化水平较为接近,因而更易协调各方立场和利益,能使有关参加方在多边贸易体制下暂时无法实现的自由化利益在小范围内得以实现,从而是多边贸易体制的有效补充。

3、区域经济一体化所涉成员远少于全球多边贸易体制,各成员间就贸易自由化进程达成一致的难度相对较小,从而有利于在小范围内更快推动贸易自由化进程,进而坐在WTO谈判桌前的代表数量就可下降,从而有效地降低多边贸易谈判的复杂程度和难度。

4、区域经济一体化可以作为多边贸易自由化的“试验场”,通过小范围的“试验”可为多边贸易体制提供大有裨益的经验教训,为国际贸易自由化提供可供借鉴的先例,发挥示范效应。如在《服务贸易总协定》产生之前,欧盟、北美自由贸易区、澳新自由贸易区等区域性经济一体化组织已就服务贸易自由化进行了大量细致的规定。这进一步加深了人们对服务贸易自由化的认识,有助于消除人们的疑虑,为多边规则的达成和实施提供一定的思想认识基础。区域经济一体化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是WTO发展并走向成熟的中间环节,有助于推动多边贸易体制向更深层次发展。

5、当前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具有重叠性,即某一国家是多个组织的成员国,这类国家能起到桥梁的作用,促进各国间的交流与合作,进而推动全球多边贸易谈判。

6、区域组织的强大凝聚力,可在多边贸易体系中抗衡经贸超级大国,从而防止和避免多边贸易体制成为超级大国称霸的工具。

7、某一区域内的自由化行动可以激励其他国家和地区采取同样措施,进而推动全球贸易自由化的进程。如1996年11月,APEC苏比克峰会批准到2000年消除信息技术产品的所有关税,并在新加坡召开的WTO部长级会议上呼吁将信息技术协议推向全球。APEC称如果WTO成员中有很大一部分不准备加入该协议,APEC将于圈内自行实施之。此举显然会导致出现新的差别待遇,于是圈外国家对此作出了正面回应,这样APEC在实现区域贸易自由化的同时,又推进了全球自由化。

8、区域经济一体化所产生的贸易创造远远高于贸易转向。所谓贸易创造就是指一体化组织内部取消贸易壁垒后所带来的成员国之间的贸易增加,而贸易转向则是指一体化组织内部取消贸易壁垒后所造成从非成员国进口转向到从成员国进口的贸易方向转移。区域经济一体化必然会造成一定的贸易转向,因此使许多人认为区域经济一体化不利于全球的共同繁荣,并从而阻碍经济全球化的健康发展。20世纪60年代末70年代初,特鲁曼、巴拉萨、克雷宁等经济学家曾对欧共体所产生的贸易创造及其对欧洲自由贸易区造成的贸易转向,进行了数量化评估,所得出的结论是:贸易创造远远高于贸易转移,欧共体的一体化发展并没有对其最重要贸易伙伴———欧洲自由贸易区成员国产生严重的经济影响。目前存在着一种研究倾向,即把经济一体化组织建立后成员国之间的贸易发展简单地归结为贸易转向的结果。例如,有的学者把《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生效以来美、加、墨的3边贸易增长单纯看作是对区域外贸易壁垒的结果。1987—1997年10年间,美墨贸易额增长了3.5倍,而同期中国对美贸易额增长了6.7倍,马来西亚对美贸易额增长了近5倍,泰国对美贸易额增长了4.3倍。此间没有证据表明北美自由贸易区的建立造成了严重的贸易转向。1997年以后,由于东南亚金融危机的影响,造成泰国、马来西亚对美贸易的大幅度下滑,而中国对美贸易则一直保持高速增长的势头。

9、区域组织间相互重叠交叉,而非相互封闭、孤立与对抗,且跨地区和重叠性的经济一体化组织将使全球化步伐加快。中国-WWW.10、GATT和WTO承认区域经济一体化,对其采取宽容态度。GATT第24条第4款写道,“通过自愿签订协定发展各国之间经济的一体化,对扩大贸易的自由化是有好处的”。类似内容也见于GATT1994年对24条的谅解之中,“考虑到自1947年GATT成立以来,自由贸易区和关税同盟在数量上和重要性上都有了极大的增加,并成为当今世界贸易的重要部分,则进一步确定,此类经济一体化可能对扩大世界贸易做出贡献”。由此可见,GATT并没有完全把区域经济一体化当作是GATT的对立物,而是肯定其对自由贸易的发展具有一定的价值。但同时有监督管理规范,一是规定组成区域经济一体化的目的。GATT要求自由贸易区和关税同盟建立的目的应是便利区内贸易,关税和其他限制性商业规章方面的限制,不能高于或严于自由贸易区或关税同盟建立之前的水平,即不能对区外非成员提高贸易壁垒。组成一体化的成员国应最大可能避免对GATT其他成员的贸易造成不利影响。GATT一成员方因组建关税同盟计划提高约束税率,与GATT第2条冲突时,必须按第28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并进行补偿调整。二是对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建立和运行做出了程序上的规范。首先,确立了通报制度。任何缔约方组成关税同盟或自由贸易区,必须向GATT缔约国全体通报。通报的主要内容有:相关资料、协议的运行情况,协议的任何重大变化或发展等。其次,要求一体化制定内部壁垒减让计划和时间表。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必须在合理期间内成立关税同盟或自由贸易区。合理期时间一般最长为10年。如情况特殊要求超过10年,须向WTO货物贸易理事会提供完整的解释。预订的计划和进程表如要修改,必须向货物贸易理事会通报。最后,建立了对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审查机制。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就有关建立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的资料提交GATT后,GATT即组成工作小组,根据第24条的有关内容进行审查,并通过货物贸易理事会向有关各方提出建议。审查中如发现没有订立计划和时间表的,GATT须建议订立此类计划和时间表,如成员方不遵照执行,区域经济一体化则不能保留或实施。如发现虽订有时间表和计划,但GATT认为在所拟议的期间内不可能组成关税同盟或自由贸易区,或认为所拟议的期间不够合理,GATT可向有关成员方提出修改的建议,如各方不遵照执行,则区域经济一体化协议也不能保留和实施。GATT的上述规定目的在于,使区域经济一体化建立后产生的贸易转移效应尽可能最小化,同时,把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建立、发展、变更纳入GATT的管理和规范体系,以保证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发展与GATT的规定相一致。

11、相对于区域内成员,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对外确实存在歧视和差别待遇,但这是一种相对的歧视和差别待遇。GATT要求自由贸易区和关税同盟建立的目的应是便利区内贸易,关税和其他限制性商业规章方面的限制,不能高于或严于自由贸易区或关税同盟建立之前的水平,即不能对区外非成员提高贸易壁垒。组成一体化的成员国应最大可能避免对GATT其他成员的贸易造成不利影响。GATT一成员方因组建关税同盟计划提高约束税率,与GATT第2条冲突时,必须按第28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并进行补偿调整。因此这种歧视和差别待遇只是相对于区域内的,与绝对提高对外壁垒不可同日而语。另外,根据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开放性特点(区域组织也与区域外组织和国家有广泛往来),以及GATT、WTO谈判成果,对外歧视待遇在一定程度上在降低。并且,歧视和差别待遇导致区域外国家加入区域组织,导致区域组织扩大。

12、区域一体化组织在贸易行政管理、技术标准、规则等方面趋于一致,使区域外国家贸易便利性大大加强。

13、区域行动能够为官员、政府和国家提供学习机会,从而更好地建立多边贸易体制。

区域集团的形成和发展为成员国政府、管理阶层和利益集团参与多边谈判、开辟贸易自由化新领域并制定相应的规则,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学习和培训机会。区域行动能够使官员、政府和国家熟悉相对较小的区域内自由化进程的设计和实施,从而使它们最终能更容易地转向类似的多边行动。

综上所述,就区域经济一体化和经济全球化的关系,本文总的观点和结论如下:

1、区域经济一体化与经济全球化将长期并存、相互促进、又相互矛盾。

2、在承认区域经济一体化对经济全球化存在负面影响的前提下,更多看到它对经济全球化的积极促进意义。

3、区域经济一体化是世界经济走向全球一体化的步骤、途径和必要阶段。

全球经济问题范文6

 

金融逐渐成为现代经济的中心,整个世界经济法体系的持续发展驱使着金融市场不断地扩张。由于金融行业本身特有的属性,如较高的风险性,很容易引发金融危机,乃至更大的经济危机(如1929-1933经济危机)。因此金融监管的重要作用日益凸显,而金融法规作为金融监管的重要工具就显得格外重要。

 

一、金融全球化的特征

 

一方面,金融全球化的不断发展与扩张和经济全球化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因为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各种经济要素在全球范围内的自由流动程度越来越高,这也推动了以资金融通为核心的金融行业获得了最大程度参与全球化的机会。经济全球化的程度越高,金融的核心的为越凸显。

 

另一方面,经济全球化使得金融市场不得不进行进一步的细化,从而使得金融市场被逐渐拆分成资本市场、货币市场以及外汇市场等相对独立又相互联系的模块,不同的市场主体之间的相互独立又共同促进的关系,进一步推动了金融全球化。在金融全球化的大背景下,各主权国家并未放弃本国的金融主权,而是在控制本国金融主权的前提下,加大了金融流通的自由性,降低了门槛,使得全球金融逐渐成为了一个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密不可分的整体。在这个相互融合,相互促进的过程中,国与国之间的金融合作得到了进一步的加强,伴随而来的国与国之间的金融竞争也愈来愈激烈。

 

二、金融全球化下金融法规面临的现实问题

 

(一)金融法规相对滞后

 

2008年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经济危机,其中很大的一个原因便是金融法规的滞后,金融监管的缺失。在经济全球化和金融全球化的大大背景下,传统的单纯的基于实体经济而制定的法律法规已经很难满足虚拟经济的需求,加强金融法规的建设刻不容缓。

 

金融法规的滞后,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基于国际金融关系而制定的国际条约等具有全球性质的条约较少,因此在维护国际金融秩序,稳定国际金融市场方面显得非常疲软;二是基于金融危机而制定的应对措施较少,因此当面临金融危机的时候,因为缺乏相应的应对措施,特别是面临全球性金融危机时,达成共识的处理措施就更少,我们在应对金融危机时,就显得措手不及,捉襟见肘;三是基于风险防范而制定的预防措施较少,中国有句古话叫“防患与未然”,金融法规在这方面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二)国际金融法规的效力有待加强

 

目前,具有国际约束性的金融条约较少,已经存在的轨迹金融法规,其实效力的发挥也不容乐观。

 

一方面,国际金融法规是基于国际金融市场而制定的,而国际社会中的每个主权国家,都有基于本国的实际情况而制定的本国的金融制度。由于制定法规的基础不容,这两种法规在执行过程中难免会发生冲突和矛盾,由于国际法规在各主权国家的约束力远远小于本国的法律,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国际金融法规就很难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另一方面,虽然已有巴塞尔协议等国际规范,但是其中的很多条款并没有形成实质性的法律,与其说是法律,还不如说是一种政治口号。金融全球化的发展,必须有强有力的法律法规作为后盾,才能够有效的保证国际金融秩序的长久稳定和健康发展。

 

(三)国际金融法规的执行力度较弱

 

目前国际金融法规的执行,都依赖于国际机构与各个国家之间的相互合作,因此国际规则就是基于这种合作关系的产物。各国负责制定本国的金融法规,并参与国际金融法规的制定。国际金融法规的执行要依赖于各个主权国家,各个主权国家本国的金融法规是基于本国的利益制定的,而国际金融法规是基于全球大背景制定的,因此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国际金融法规的执行力度远远不如本国的金融法规。

 

三、完善金融法规的措施

 

(一)加大立法力度,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2008年经济危机之后,国际社会加大力度建设金融法规,这是可喜的变化,金融法规的建设,不仅仅是扩大监管的面,更重要的是要加大监管的力。

 

一方面,要建立健全国际金融监管的规则。要扩大金融风险的内涵与外延,不仅仅要监管资产负债的风险,更要监管衍生金融工具的风险。不仅仅要监管金融市场本身,更要监管金融产品的交易过程;要加强各种制度建设,要把泛泛而谈的国际条约逐渐转变成真正可实施的法律法规。

 

另一方面,要进一步明确国际监管责任的划分。国际监管责任的划分,一直是国家金融监管的难点所在,为了使国际金融市场获得更加全面额监督,扩大金融监管的覆盖面,针对复杂金融机构制定法律,进一步明确各个监管机构之间的责任,是加强金融监管的一条必由之路。

 

(二)加强国际合作,提升国际金融法规的强制力

 

为了更好的维护国际金融秩序,稳定国际金融市场,解决国际金融争端中的问题,就必须要提升国际金融法规的强制力,使得国际金融法规具有更加广泛的约束力。

 

一方面,对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权威的国际金融组织而言,可以充分利用其掌握的丰富的信息资源,加强世界各国之间的交流,广泛征求各国的意见,促进金融监管的统一性和法制性。

 

另一方面,要大胆的进行金融监管的创新。加大金融监管的创新力度,能够完善金融监管的框架,同时又有利于保障在宏观的监管下,各种金融问题能够更加有效的解决。

 

(三),倡导国际金融法规价值的多元化

 

各国的经济水平不同,金融发展程度各异,不能够一把标尺来衡量全球所有的国家。因此在制定国际金融法规的时候,既要保证其统一性,又要承认其多样性。既要考虑到全球整体金融的发展水平,又要考虑到各个个体的金融发展水平。,承认并接受其多样性。

 

四、结语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进行,金融全球化的表现也进一步凸显,为维护国际金融秩序和金融市场的稳定,我们要进一步加强国际金融法规的建设,逐渐实现国际金融新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