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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范文1
在我国,随着高校的不断扩招等原因,大学生供大于求现象越来越严重,大学生就业难已经是个不争的事实。从我国目前状况看,虽然我国经济一直保持7%以上的高速增长,但新增的就业岗位和在岗人员自然更替所提供的就业岗位总数与接受高等教育的大学毕业生所需要的岗位数量之间存在着较大的差距。因此大学生失业现象不是暂时存在的,很可能将长期存在。在这种压力之下,大学生个人会失去了斗志,社会上对高等教育失去了信心,不仅会引起社会人力资源的浪费,还将影响到人们投资教育的积极性,严重影响社会的稳定与发展。因此,为了促进大学生就业,维护社会稳定,建立大学生失业保障机制,特别是建立大学生失业保险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 我国大学生失业保障的现状
(1)现有的大学生失业保障机制不健全。目前,我国大学生失业的保障主要非物质保障和物质保障两个方面。非物质保障包括:重点组织培训、加强就业创业指导、优先推荐岗位等。本文主要介绍对大学失业的物质保障。
物质保障主要是向生活困难的大学生发放失业救助金。根据中央14部委联合发出的《关于切实做好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要求,从2006年9月1日起,仍未就业的应届大学毕业生可到户籍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失业登记,民政部门可给短期内无法就业且生活有困难的毕业生提供最低生活保障。这项规定体现了国家对大学生的关怀,但具体实施效果并不好。首先,领取“低保”程序繁杂,条件苛刻。按照《通知》的要求失业毕业生首先要到劳动部门进行失业登记,由之介绍就业。如果对劳动部门安排的两次就业都觉得不合适,劳动部门才会出具相关的失业证明。拿到失业证明而又符合低保条件的毕业生才可以向街道提出申请,随后由居委会上门进行调查。最后,经街道审核和民政局公示后,才能申请成功。其次,大学生要面子不去领“低保”。“领取低保就等于告诉别人自己失业、无能,所以大学生死撑也不会去领”很多大学生都有这样的心理。但是实际上并非所有赋闲在家的大学毕业生都无需帮助,如果我们能建立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使大学生失业领取低保变为大学生的一项权利,而不是社会的“施合”,大学生失业保障才能更好地发挥作用。
(2)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的缺位。根据1988年第75届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168号文件《促进就业和失业保险公约》,失业保险对象为:能够工作、可以工作、并且确实在寻找工作而得不到适当工作,致使没有工资收入的人。大学生应该也是包括在其中的。可见将大学生这一社会群体纳入社会失业保险的保障范围也是顺应国际趋势的。然而,根据我国《失业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失业人员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本条所称城镇企业,是指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未就业的大学生没有被列入参加失业保险的范围内。失业保险的基本功能就是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和促进其再就业。因此,将未就业的大学生纳入失业保险人群中,才能使失业大学生得到“理所应当”的保障,消除为了面子硬撑着不领去失业救济金而从事有害于社会的职业。
二 建立大学生失业保险的影响的劳动经济学分析
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范文2
一、提高失业保险制度的立法层次,健全失业保险法律体系
目前我国失业保险的法律依据主要为1999年国务院颁布的《失业保险条例》。《条例》只是一个行政法规,而立法层次直接决定制度的束力。由于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缺乏最高层次的立法,一方面,导致失业保险基金的收缴困难。据1998年下半年的统计,全国企业拖欠保险费总额达365亿元;另一方面,导致各种挪用、挤占、截流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层出不穷。从影响失业保险基金的收支,妨碍失业保险基金用于就业促进方面的支出。因此,应该借鉴国外的经验,制度的实施需要立法层次的保证,这也是我国失业保险制度改革和完善的基础。
二、谨慎的扩大失业保险制度的覆盖面
(一)适用对象扩大到乡镇企业及城市的合同制农民工。目前我国失业保险主要限于城镇劳动者,而不包括乡镇劳动者和城市农民劳务者。考虑到失业保险的本质特征--普遍性,从理论上讲,所有的有劳动能力且愿意就业的劳动者均应包含在失业保险的保障范围之内。失业保险的对象应包括各种劳动者。
鉴于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之时,尤其是乡镇企业的迅猛发展以及城乡劳动力的流动,在制订失业保险条例实施细则或修改条例时,应适当扩大失业保险的适用对象,将失业保险的适用范围扩充到乡镇企业及城市的农民劳务,应该允许在城市从事较固定工作的外来务工人员,按属地原则加入失业保险。
(二)考虑大学生的失业保险问题。大学生失业成了一种普遍存在、相对存在且将长期存在的社会问题,它具有相当大的危害性。因为这不利于资源的合理配置,也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根据规定,则刚刚毕业尚未找到工作的大学生又是不可能领到失业保险金、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虽然《关于切实做好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将未就业的应届大学毕业生纳入“低保”范围,但是领取“低保”程序繁杂,条件苛刻。所以有必要建立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建立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有助于促进再就业,创造财富,有助于促进社会的稳定和协调发展,有助于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三、强化促进就业和再就业功能
如前所述,失业保险制度应该包括生活保障和促进就业两个方面。相比之下,促进就业更为重要。所谓促进就业是指通过就业培训和就业服务,帮助失业者提高就业能力,创造就业机会,目的是从根本上解决失业者的就业问题。
(一)加强职业培训。中国劳动力具有绝对数量多而相对综合素质低的特点,普通劳动力供给严重过剩,但符合产业结构调整和新技术发展的高素质人才严重匮乏。对失业人员进行培训,是促进就业的最有效的途径。因此必须加强再就业培训针对性,提高再就业培训效果,提高再就业率。有关部门在开展培训前,必须及时掌握劳动力市场的相关信息,同时加强对培训对象具体情况的分析,采取个性化的培训和就业服务,在培训方式、培训课程、培训时间等方面,为失业者提供多样化的选择,提高培训效果。另外,应该把失业登记部门与劳动部门、职业介绍部门合在一起,在失业人员进行失业人员登记,办理失业金申领程序的同时,进行职业介绍登记,参加劳动技能的培训,以提高再就业率。
(二)加大基金对再就业的倾斜。加强失业保险的促进再就业功能,基础便是有资金作保证。对于失业保险基金支出结构、比例均应显现出倾斜性,以协助失业保险的这一功能的更好发挥,体现失业保险在治理失业方面的主动性。
1、加大失业保险基金对再就业的支出比例
在失业保险基金支出结构上,中国偏重单纯的生活保障,在就业指导、技能培训等促进就业方面的投入明显不足,不能有效为促进就业提供资金上的保证。由于中国失业保险制度没有明确规定用于职业培训项目的基金支出比例,所以失业保险基金用于再就业上的资金就具有较大的弹性,从而对再就业支出方面难以有足够的资金保障,使再就业的实质性进展受到影响。在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失业保险基金对再就业的支持力度很大。如德国政府使再就业培训经费放在各项失业投入的首位。中国的失业保险法规应扩大保险基金帮助失业人员再就业费用的提取比例。在立法上把当前的不确定比例固定下来,明确规定失业保险基金中用于促进再就业和基本生活方面的法定比例,使再就业方面的支出比例具有刚性。在确保失业人员失业期间基本生活的前提下,扩大现行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积极加大促进再就业的支持力度。
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范文3
一、我国失业保险基金收支和结余情况概述
2012年,全国失业保险基金收入合计为1139亿元,相比2003年增长4.57倍;2012年基金支出合计为451亿元,比2003年增长2.26倍。截止2012年底,年末失业保险基金累计结余2929亿元(2003年至2012年失业保险基金收支和累计结余情况见图1)。
我们不难发现,失业保险基金无论是收入还是支出都呈逐年递增趋势,且收入与支出的差距总体上也在变大。失业保险基金累计结余逐年扩大,在2008年至2009年有所回落,2009年至2012年基本保持平稳,从2010年至2012年基金结余规模增长最为显著。
二、我国失业保险基金结余过多的原因
现阶段,我国失业保险基金存在巨额结余问题与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缺陷密切相关,原因如下:
1、失业保险覆盖范围较窄
1999年国务院颁布的《失业保险条例》覆盖的范围过小,并未对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失业保险办理做出明确规定。事实上,他们才是最容易失业的群体。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本是农民工群体的合法权益,但由于农民工流动性强、参保意识淡薄和谈判能力较弱,加上部分用人单位为降低企业成本,瞒报员工总数,不为农民工缴纳失业保险金,这些因素导致了农民工在失业后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基本生活无法得以保障。相反,被纳入失业保险范围的工作者,大多是拥有稳定工作的从业者,他们的失业率低,失业保险基金的支付金额自然就少。
2、制度的转移接续问题不完善,缺乏联动机制
由于全国各省市经济发展水平差距较大,使得务工人员失业后难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外出务工人员流动性强,他们大多在几个甚至十几个城市工作,从事一些具有季节性、临时性的工作,所以在同一城市工作的时间相对较短,转换工作频繁。但失业保险金的的统筹层次为市地级,失业补助在不同地方采用不同政策,转移衔接困难导致流动务工人员无法获得补偿。
3、失业保险金领取的条件限制过多
以大学生失业却无法领取失业保险金为例,2013年被称为史上最难就业季,一次就业率不容乐观。按照国家规定,未就业的高校应届毕业生可到户籍所在地办理失业登记。而毕业后选择在外地就业的大学生即使符合领取条件,也不能得到失业补助。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需要满足以下三个条件:被保险人在失业前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非自愿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且有从业意愿。大学生没有缴纳过失业保险费,这又使得已到户籍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登记的大学生无法获得失业保险金。
4、失业保险金申请程序繁琐,时间较长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应将失业人员的信息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7日内,向参保地区负责受理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提出申报,并提供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同时上报失业保险缴费情况的证明;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用人单位和个人的缴费情况和证明材料,以确认申领资格;失业人员要求在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持本人身份证、失业登记及求职证明、失业前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到受理原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领取失业保险金。许多失业者因为申请失业保险程序复杂,费时费力,还无法确定是否可以通过申请,因此索性选择放弃。
三、推动和优化我国失业保险制度改革的建议
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从总体上看还处在起步阶段,存在许多不足。我国在1978年国企分流改革、下岗人员倍增的背景下,失业保险基金支付数额大,失业保险金发放的目的在于保障基本生活。现在,失业保险基金出现大量结余,在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水平的条件下,具备发挥其预防失业、促进就业的作用。
1、扩大失业保险覆盖人群的范围
失业保险本应该涵盖所有劳动者,因为每位劳动者在整个工作生涯中都有面临失业的风险。现行失业保险制度覆盖范围过窄,主要针对城镇企业和职工,无法满足大量乡镇企业和外来务工人员的需要。农村剩余劳动力的不断扩大将会引来新一轮的“民工潮”,完善对这一群体权益的保障,拓宽失业保险制度的受益对象显得尤为重要。
2、提高失业保险金的保障水平并保持适度原则
现行制度规定失业保险金的保障水平是以职工所在城市最低工资的60%至80%之间。工资水平不高的城市,保障水平很难满足失业者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目前,全国月平均失业保险金水平占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比重不到40%,应尽快提高失业保险金的保障水平,同时考虑物价变化和通货膨胀率。失业保险金与最低工资标准挂钩的方式应有所转变,可以考虑将失业人员所在城市的平均工资或以失业者失业前的工资水平为衡量指标。为防止出现各地之间因经济发展水平差异而引起的保障待遇差距大的问题,可以设定保障水平的最低和最高限度,在保障水平提高的同时还要遵循适度原则。失业保险水平过高,人们会以闲暇替代工作,失去工作积极性,容易养“懒汉”;保障水平过低,无法满足失业者本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不利于经济稳定和社会发展。
3、尽快出台有关失业保险的相关法律
《失业保险条例》的出台是针对当时的国企改革,已不能满足现实需要,应根据时代新要求对其内容进行修改。此外,《失业保险条例》只是行政法规,失业保险在运作中缺乏法律保护。在失业保险制度的立法过程中应包含多个保障层次,从低水平的失业救济到现在国际劳工领域支持的促进再就业,并且在领取条件、待遇标准和申请程序上都应有详细规定,以加强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法制化建设,为解决我国的失业问题提供法律依据和保障。
德国于1927年颁布《失业保险法》,至今经历了80多年的修订与补充。目前德国的失业保险制度已形成“三位一体”的制度体系,即职工在职阶段的权益保障、失业阶段的保险金救助和求职阶段的再就业促进。[2]1949年,德国《基本法》生效,该法前20条包含的基本原则被认为是“永久性”的宪法原则,第四条即“全民福利制”中,明确规定了政府有义务、有责任采取防范措施,保证人民在失业、残疾和年老的情况下获得维护尊严的物质条件。德国失业保险制度依靠严明和详尽的立法值得我国借鉴,将失业保险条例尽快上升为立法层面的高度,切实保障公民的就业权益。
4、发挥失业保险预防失业的作用
政府要以稳定就业为目标,加强对企业的支持力度,降低在职工作人员的失业率。政府可以向企业提供资金聘请专业咨询公司,为企业的经营提供指导和规划。我国现处于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型时期,劳动力市场供需矛盾依然尖锐,政府可以为劳动者提供补助金,鼓励劳动者在闲暇时间接受新行业培训,以期适应新兴行业的用工标准,一旦产业升级或新兴行业出现,可以重新择业。
农民工和大学生的就业压力较大,在这种情况下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解决他们的就业问题。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因为第三产业可以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政府需要为农民工接受工作技能培训支付培训金以及培训期间的生活补贴,大多数农民工没有正式的劳动合同,应给他们提供失业救济金,解决他们的基本生活。政府可以鼓励企业招收大学生为见习实习生,并给与招收实习生的企业税收和政策优惠。大学生通过短期的实习可以缓解就业压力,而且在真正的工作环境中得到了锻炼,丰富的社会实践经历可以提高他们的就业能力。目前我国已有多个省市建立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为准备创业的大学生提供资金和技术支持,提高他们创业的成功率。
5、以促进再就业为导向,优化失业保险基金支出结构
(1)进行职业培训,提高劳动者素质,同时给予培训补贴。目前,我国出现大量失业人员劳动技能低下与市场结构性失业并存的现象。对失业人员进行职业技术培训,同时对失业人员参加职业培训的费用给予全额补贴,提高其再就业能力。具体运行上由失业者递交申请,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市场上劳动力的供求关系做出分析,选择合适的职业种类集中对失业者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使他们接受培训后可在较短时间内适应岗位要求。如果接受培训者仍未就业,可再次申请培训,培训费用也要减免。对培训的内容应有考核机制,避免培训流于形式,最大限度的帮助失业者尽快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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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它是社会保障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之一。建立健全完善的失业保险制度不仅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而且对维护社会稳定,共建和谐社会,保持经济持续发展,起着重要作用。
1我国目前失业保险条例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是在1986年正式建立的。建立失业保险制度的主要目的之一是配合国有企业改革和劳动制度改革。1993年4月,国务院了《国有企事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1999年1月国务院又颁布了《失业保险条例》,它标志着我国失业保险制度进入了正常运行时期。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经济体制的日益完善,失业保险制度越来越不能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实施中存在诸多问题和不足,极大地影响了失业保险的保障作用。概括起来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1现行失业保险制度的覆盖面过窄,不能涵盖所有劳动者。社会保障覆盖面的大小,反映了一个国家社会保障的总体状况,是社会保障的核心问题。我国的就业和失业保障制度主要是针对城镇人口设计实施的。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我国的城镇化进程快速提高,目前,全国外出务工的农民工总量规模巨大。
1.2现行失业保险基金规模小,基金承受能力较弱。由于失业保障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出现失业保险覆盖范围越来越窄的的现象,导致收缴的失业保险数额有限,基金承受能力相对较弱,远低于国际上失业救济金的平衡水平,致使其难以应付越来越严峻的失业保障形势,失业保险的受益率和替代率较低,失业保险金和失业补偿的总体水平不高。
1.3失业保险统筹水平和统筹层次较低,影响失业保障作用的充分发挥。目前失业保险制度在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其他地区的统筹层次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大部分地区实际上是地级市层次的失业保险统筹。由于统筹层次较低,基金的整体承受能力较弱,从而造成了一些地区失业保险基金严重不足,而另一些地区则存在大量结余。我国现阶段只有部分地区建立了调剂金制度,失业保险社会互济的功能不能得以充分发挥。
1.4失业保险制度对如何合理地使用基金,合理确定基金使用的结构和比例,没做明确说明。失业保险基金的支出鉴于我国目前失业人员多、基金有限的情况下,目前过于偏重失业人员的生活救济,促进再就业的功能明显弱化,不能形成有效的良性循环。
1.5《失业保险条例》的正常实施,缺乏与之相配套的监管机制。虽然1999年国务院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一些法规在实际工作中起到了一定作用,但是在失业保险实施过程中出现的诸多问题,则没有可靠的法律依据进行解决,法律中缺乏责任规范和制裁办法,同时,失业保险制度所指定的监管机构,在分工和监管方面描述的比较笼统,致使监管部门不能完全发挥其有效的监督作用,使失业保险工作在征缴、使用、监管方面面临严重困难。
2健全和完善失业保险制度的建议
2.1扩大失业保险覆盖面。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从业人员结构和层次的不断发生变化,相对于正规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失业保险具有自身的特殊性,应针对具体特点,合理确定标准和操作办法,要有利于劳动力的合理流动,确保灵活就业人员能够顺利参保失业保险。这样有利于保持社会安定。拓宽失业保险的覆盖面,将这些人员尽快纳入失业保险的征缴范围,增加失业保险基金的存量的同时,使这部分人的失业保险得以保障。
2.2从失业保险“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来考虑,是否也应统一建立起个人失业保险缴费账户。规定企业所缴纳的费用按多少比例进入个人账户,多少比例进入统筹基金。明确享受失业保险的条件,不仅要根据缴费时间的长短,还要根据缴费账户的多少来确定应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还可采取根据失业风险程度实行差别费率,政府根据各行各业的情况,对失业率高的行业按高的费率来征收保险费,对失业率低的行业按相应的费率来征收。
2.3合理确定基金使用的比例。以失业救济和保障基本生活为主,紧密结合再就业,实行有效管理。首先,将基金用于失业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包括失业救济金、医疗补助金、生活困难补助和失业女职工生育补助金等方面进行合理分配;其次,运用一定的基金积极帮助失业职工再就业,包括转业训练费、生产自救费、职业介绍等,同时,通过发放一定的救济金作为启动资金,鼓励失业职工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再次,为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就业的作用,对于那些一毕业就失业的大学生,可考虑从社会责任和社会效益的角度,逐步将他们纳入失业保险的保障范围,失业保险基金应该出一部分钱,通过发放职业培训补贴等方式,帮助这些大学生尽快就业。
2.4建立失业保险信息监控网络系统。为了使基金真正体现社会保障功能,应尽快建立信息监控网络,实现失业保险的全方位监控。建议建立由政府有关部门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劳动者代表、工会代表和其他公众团体代表组成的社会监督机构,负责对失业保险工作的监督。按期、定时公布失业保险基金的使用情况,增加基金使用的透明度,以有效控制基金的不明流向,杜绝挪用、侵占基金现象的发生,还要由财政、审计等部门加强对预算决算的审核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2.5尽快出台与失业保险条例相配套的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完善失业保险的法律法规体系,使失业保险制度的建设有法可依,为失业保险条例的有效实施提供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
2.6建立科学、完整的失业保险统计指标体系。没有相关信息地收集,就没有科学地分析与预测。建立以失业人数、失业结构、失业再就业比例与结构、失业保险基金收支数量与结构、失业保险金的增值与保值比例等指标为主的统计指标体系,有利于失业保险基金现状的真实反映。
3结论
完善的失业保险制度,牵动着整个社会发展、社会稳定的大局,它不仅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需要,同时也是维护社会稳定,共建和谐社会的需要。
摘要:建立失业保险制度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但现行失业保险制度在实施中存在诸多问题和不足,极大地影响了失业保险的保障作用。为此,提出了相关合理化建议。
关键词:失业保险问题建议
参考文献:
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范文5
关键词:失业 保险 问题 建议
0 引言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它是社会保障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之一。建立健全完善的失业保险制度不仅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而且对维护社会稳定,共建和谐社会,保持经济持续发展,起着重要作用。
1 我国目前失业保险条例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是在1986年正式建立的。建立失业保险制度的主要目的之一是配合国有企业改革和劳动制度改革。1993年4月,国务院了《国有企事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1999年1月国务院又颁布了《失业保险条例》,它标志着我国失业保险制度进入了正常运行时期。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经济体制的日益完善,失业保险制度越来越不能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实施中存在诸多问题和不足,极大地影响了失业保险的保障作用。概括起来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1 现行失业保险制度的覆盖面过窄,不能涵盖所有劳动者。社会保障覆盖面的大小,反映了一个国家社会保障的总体状况,是社会保障的核心问题。我国的就业和失业保障制度主要是针对城镇人口设计实施的。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我国的城镇化进程快速提高,目前,全国外出务工的农民工总量规模巨大。
1.2 现行失业保险基金规模小,基金承受能力较弱。由于失业保障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出现失业保险覆盖范围越来越窄的的现象,导致收缴的失业保险数额有限,基金承受能力相对较弱,远低于国际上失业救济金的平衡水平,致使其难以应付越来越严峻的失业保障形势,失业保险的受益率和替代率较低,失业保险金和失业补偿的总体水平不高。
1.3 失业保险统筹水平和统筹层次较低,影响失业保障作用的充分发挥。目前失业保险制度在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其他地区的统筹层次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大部分地区实际上是地级市层次的失业保险统筹。由于统筹层次较低,基金的整体承受能力较弱,从而造成了一些地区失业保险基金严重不足,而另一些地区则存在大量结余。我国现阶段只有部分地区建立了调剂金制度,失业保险社会互济的功能不能得以充分发挥。
1.4 失业保险制度对如何合理地使用基金,合理确定基金使用的结构和比例,没做明确说明。失业保险基金的支出鉴于我国目前失业人员多、基金有限的情况下,目前过于偏重失业人员的生活救济,促进再就业的功能明显弱化,不能形成有效的良性循环。
1.5 《失业保险条例》的正常实施,缺乏与之相配套的监管机制。虽然1999年国务院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一些法规在实际工作中起到了一定作用,但是在失业保险实施过程中出现的诸多问题,则没有可靠的法律依据进行解决,法律中缺乏责任规范和制裁办法,同时,失业保险制度所指定的监管机构,在分工和监管方面描述的比较笼统,致使监管部门不能完全发挥其有效的监督作用,使失业保险工作在征缴、使用、监管方面面临严重困难。
2 健全和完善失业保险制度的建议
2.1 扩大失业保险覆盖面。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从业人员结构和层次的不断发生变化,相对于正规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失业保险具有自身的特殊性,应针对具体特点,合理确定标准和操作办法,要有利于劳动力的合理流动,确保灵活就业人员能够顺利参保失业保险。这样有利于保持社会安定。拓宽失业保险的覆盖面,将这些人员尽快纳入失业保险的征缴范围,增加失业保险基金的存量的同时,使这部分人的失业保险得以保障。
2.2 从失业保险“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来考虑,是否也应统一建立起个人失业保险缴费账户。规定企业所缴纳的费用按多少比例进入个人账户,多少比例进入统筹基金。明确享受失业保险的条件,不仅要根据缴费时间的长短,还要根据缴费账户的多少来确定应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还可采取根据失业风险程度实行差别费率,政府根据各行各业的情况,对失业率高的行业按高的费率来征收保险费,对失业率低的行业按相应的费率来征收。
2.3 合理确定基金使用的比例。以失业救济和保障基本生活为主,紧密结合再就业,实行有效管理。首先,将基金用于失业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包括失业救济金、医疗补助金、生活困难补助和失业女职工生育补助金等方面进行合理分配;其次,运用一定的基金积极帮助失业职工再就业,包括转业训练费、生产自救费、职业介绍等,同时,通过发放一定的救济金作为启动资金,鼓励失业职工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再次,为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就业的作用,对于那些一毕业就失业的大学生,可考虑从社会责任和社会效益的角度,逐步将他们纳入失业保险的保障范围,失业保险基金应该出一部分钱,通过发放职业培训补贴等方式,帮助这些大学生尽快就业。
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范文6
关键词:结构性失业;雇佣保险制度;二元制教育
项目情况:河北金融学院大学生学业发展指导中心学术项目(项目编号:xs20140009);河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科研合作课题(编号项目:JRSHZ-2014-01037);河北省高等学校科学研究项目(编号项目:SZ141213)
中图分类号:F24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4年10月12日
一、中国结构性失业现状
我国现阶段结构性失业在有些行业领域显得格外突出,产生劳动力供给与需求不匹配的矛盾,再加上我国正处在产业变动频繁的时期,需要把预防结构性失业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
首先,高级技工缺乏而初中级技工过剩。我国城乡共有1.4亿职工,其中技术工人只占一半,在这7,000万技术工人中,初级技工所占比例高达60%,中级技工比例为35%,高级技工仅占5%的比例。而发达国家的情况正好相反,技术工人中高级技工的比例超过35%,中级技工占50%以上,初级技工只占15%,高级技工人员缺口将持续一段时期。
其次,农村剩余劳动力逐年递增且平均受教育程度低。据统计,2005~2012年间,我国农村剩余劳动力占农村劳动力人口的比例接近50%,且多年居高不下。我国技术工人中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占到近70%,有限的知识储备限制了他们走向现代化产业部门,从而产生农村剩余劳动力的结构性失业现状。
最后,高校毕业生供过于求且大部分不能适应经济体制改革与产业结构调整的时代背景。一方面随着我国教育制度改革以及高校扩招政策的推行,高校毕业生逐年增长,而与之相反,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就业率较低,并且呈现出逐年降低的趋势;另一方面由于我国高校毕业生自身素质不能满足时代需求,造成大量高校毕业生失业。
二、日本“雇佣保险制度”经验与启示
(一)日本:雇佣保险制度。日本作为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之一,其社会保障制度已经逐渐发展成熟,其中最具有代表性的便是雇佣保险制度,它在日本结构性失业的治理过程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日本最早于1947年颁布《失业保险法》,主要为失业人员提供失业后补助及救济,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日本以从单纯地重视失业后救济转向提出失业预防的措施。并于1974年制定《雇佣保险法》,以顺应产业结构调整的需求,并沿用至今。日本《雇佣保险法》主要分为失业保障和失业预防两部分。失业保障主要是从善后的角度出发,为失业人员提供一定程度的补助,使其能够维持基本的生活水平。失业预防主要是从防患的角度来隐形地解决失业问题,从雇主和雇员两个方向同时预防失业。日本失业保障制度主要分为四个环节:登记失业、统计失业、调查失业以及给付失业。其中,最重要的环节也是最值得我国借鉴的环节是给付失业,包括基本津贴 (在享受津贴期间按照日工资额的一定百分比给付,但被保险人于领取失业津贴期间另有劳动收入时,保险金将会适当减少或者停止支付)、技术学习津贴、寄宿津贴和伤病津贴。
日本失业保障制度的给付条件:(1)投保。一般被保险人失业前1年合计投保6个月以上;短工被保险人失业前2年内投保1年以上;被保险人失业前两个月内购买失业保险印花税28天以上。(2)确认失业。失业后须立即到职业介绍所登记,并经其出具《失业认定申报书》确认。(3)等待期。为7天。失业保险金并非每个月自动发放,而是原则上每4个星期要进行一次“认定失业”。
日本失业保障制度的适用范围:(1)适用单位:只要雇用一名属于雇用保险制度的劳动者的单位,就属于雇用保险的适用单位;(2)适用劳动者:被适用单位雇用的劳动者,原则上皆是受保对象,属于适用劳动者。其中,日本失业保险制度在未改革之前就强制制造、采矿、运输以及部分服务行业加入失业保险。这就表明日本受失业保障制度保护的群体将逐渐扩大至各领域各阶层。日本失业预防制度由自我雇佣和能力开发两部分组成。一方面该制度强调企业在“保障就业”中的地位和作用,对于某些因经济事由,如金融危机,不得不缩小规模的企业,政府通过资助企业雇主对多余职工进行转业培训或照发工资,争取企业内部消化,力争不裁员;另一方面为了从根本上稳定就业,降低失业风险,日本政府对于在企业内部组织雇员举行职业讲习或技术训练的雇主,政府并设有适当的补助。
(二)对中国的启示
第一,完善我国失业保险法,进一步细化失业保障给付条件。我国虽然已经对失业保障的给付条件给予三点基本要求,但在执行的过程中因为种种因素未能达到预期目标。如不满足“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没有权利领取失业保险金。但这一条没有关系到因不可抗力导致失业的农民与高校的失业保险。
第二,扩大失业保障人员的覆盖范围。由于我国正处于经济高速发展时期,产业结构调整使得我国经济结构复杂、多变。而我国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仅仅包括城镇所有企事业单位,而对于区县以下行政划分范围内的中小企业、乡镇企业以及农民、自由职业者、学生等的保护尚有欠缺,而这一部分群体也正是我国结构性失业群体中的主力军。建议扩大失业保障人员的覆盖范围以统筹解决我国各领域各阶层劳动力失业问题。
第三,针对失业人员进行再就业培训。一方面企业与用人单位应该对下岗员工信息及数量进行及时上报,为即将下岗的员工再就业创造机会;另一方面我国可以加强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与企业、用人单位之间的信息交流与信息互换。形成双向选择的模式,形成良性互动。职业培训机构可以通过了解市场上的人才需求以及失业人员的总量、素质、就业意向,进行相应的培训制度与模式的调整。
第四,建立在职人员职业培训制度。随着我国经济进步和产业结构的快速调整,中国企业正逐渐由劳动密集型向资本与技术密集型转变,办公要求也在慢慢转向高技术带动高效率的理念。企业应当为在职员工提供在职培训的福利及补助,并为在职员工提供职业规划的引导,让员工适应企业的转型,这样才能凸显预防失业的价值。
三、德国“双元制教育”经验与启示
德国作为欧元区第一大国,也曾经出现过结构性失业问题,在失业治理方面有很多错事值得我们去借鉴。德国是一个传统的制造业国家,对服务业较为轻视。德国曾经出现严重的就业结构失调,严重阻拦了德国经济。但是到了2013年,德国的失业率仅有6%,失业率大为降低,主要归功于“双元制教育”体制。双元制教育是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企业为主导,处理劳工所受教育与企业所需职业技能不匹配的问题。因德国的基础设施完善,大量中小型企业成为实施双元制的大军。
德国的双元制是指青少年既在企业里接受职业技能方面的培训,又在学校里接受专业理论和基础文化知识教育。双元制中的一元是职业学校,另一元是培训企业。二者相互依存,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在整个培训目标上,合二为一,在具体的培训过程中,一分为二,呈现出明显的双元属性的特征。学生的结业考试不是由学校而是由相应的行业协会负责,正是因为职业学校和培训企业的紧密合作,从而保证了职业教育和所培训学生的质量。这是一种将企业与学校、理论知识与实践技能紧密结合,以培养高水平的专业技术工人为目标的职业教育制度。双元制教育制度最大的优势在于学校所培养的学生正是企业所需要的,实现了人才的培养和市场对人才的需求的有效对接,避免了人才培养的很多误区,使得理论与实践得到了统一。
双元制教育是解决结构性失业的一剂良药,但中国切忌照搬照抄,应结合中国的国家国情。现代意义上的大学出现在德国,但是德国的大学生人数低于人们的想象,很多德国青年从中学开始就走上了职业教育,提前适应于职业。而中国是一个大学生数量颇多的国家,毕业找不到与自己专业对口的工作。而对企业来说招聘一个没有经过职业技能培训的大学生,从入职到适应岗位要求往往需要两三年的时间,这无疑为企业增加了隐形成本。政府应发挥作用,与企业、求职者配合,达到三方受益的结果。政府应该出面,出台政策对一些需要高技能人才的企业提供补贴,并结合企业的需要对准员工进行培训。通过边就业边学习,给求职者就业前的职业培训,不但使求职者更好地适应工作岗位,也为企业节省了隐形成本。起到了共赢结果,也会减少国家的失业率,提高国家竞争力。
四、美国的经验与启示
美国结构性失业问题直接源于其多年来进行的经济结构调整,并在经济大衰退期间进一步恶化。经济结构调整,部分行业规模减小或消失导致就业岗位减少。2007年11月到2009年10月,美国失业率上涨了4.9个百分点。在这一上涨中,19%被记入建筑业失业率的增长,19%被记入制造业失业率的增长,13%被记入零售业失业率的增长。随着金砖四国为代表的新兴工业化国家逐步融入世界经济体系,美国为优化利用全球资源和提高竞争力,加速了低端制造业和低端服务业等业务外移和外包的步伐,加上美国长期以来实行宽松的货币政策和鼓励消费措施,促使来自新兴国家物美价廉的产品源源不断地输入到美国。而在美国国内,却缺乏有足够规模的新兴产业来吸收那些被削减下来的工人,结构性失业由此出现。
美国主要通过规范劳动力市场、完善就业体系;转变教育体系、培养符合市场需求的合格大学生;采取优惠的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提高就业率,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从而改变结构性失业状况。为治理结构性失业问题,美国持续施行量化宽松的货币政策以刺激经济,经济实现强劲增长会给企业、消费者带来信心,从而增加投资,增加雇佣,刺激消费,扩大需求,经济也才可能重回良性循环轨道,失业问题才能迎刃而解。税收优惠也是美国治理失业的一大法宝,一些政府和地方减税能鼓励企业再投资,刺激企业招聘,也会给消费者更多的刺激消费。通过税收减免,鼓励对受军事基地关闭、工厂倒闭、大规模裁员影响的社区进行投资等,这些举措都意在加速美国就业市场和经济的复苏势头。
从美国的做法不难看出,解决就业问题需要政府采取有效措施加快产业升级,促进经济平稳发展。只有产业升级和经济增长才能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失业问题将迎刃而解。变革和完善教育体系,培养真正符合市场需求的大学生,提高大学的劳动技能和市场适应能力。抓好技能培训工作,提高就业率和再就业率。无论是刚刚走向的岗位的大学生或再就业的劳动力,只有拥有较高符合岗位需求的技能才不会被社会淘汰。加大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建设,将用人信息最大限度地向社会披露。进一步完善农村劳动力的就业培训和职业指导制度。继续完善市、区、街三级就业体系,促进社会保障工作从街道向社区延伸。采取优惠的税收政策和货币政策:(1)采取减免税政策,减轻企业和员工的负担;(2)增加财税支出,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如失业保障基金、失业救济制度。运用法律手段,完善劳动力市场,保证其正常运行。
主要参考文献:
[1]成学真,王超.我国结构性失业的现状、原因及对策.经济纵横,200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