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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区别范文1
“五险”指的是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以及失业保险,它是国家根据法律来制定的对于劳动者的正常生活的基本需求提供保障,劳动者没有根据自愿来进行更改和选择地权利,所以社会保险“五险整合”的运作模式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参保人的基本权益,这种整合性的运行模式打破了传统的各个社会保险项目的独立、封闭性的运行模式,改善了很多弊端,同时也对参保人提供更加全面,更加高水平的公共服务。
一、社会保险中“五险”的含义以及基本特点
“五险”是法定的,其中包含了五种保险,分别是社会保险中的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以及失业保险,其中需要企业与个人交保险费的有失业保险,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另两种保险仅的费用不需要个人进行缴纳,只需要企业来承担。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形成的,其保护对象是劳动者,其所保护的内容就是劳动者的疾病,失业,伤残,生育,衰老以及死亡等特殊的事件,利用政府强制实施的手段的一种保障形式。社会保险区别与商业保险,具有非盈利的特点,它的目的是实施社会政策,社会保险的运作也需要计量的手段,但是其保障水平的高低并不是以经济利益为的高低来评定,是国家财政负责最终的责任;此外社会保险还具有强制性的特点,所谓强制性就是国家利用法律来进行强制实施的一些政策,劳动者个体以及劳动者所属单位都必须依照法律来参加,并且由国家或者地方的法规统一制定相关的缴费标准,保险金的给付标准以及项目和待遇等,劳动者或单位无法任意选择和更改是否参加社会保险,以及参加的项目和待遇等,以保证社会保险金具有可靠的来源;社会保险还具有普遍保障性的特点,社会保险的目的就是对广大劳动者的生活需要进行基本保证,一旦参与社会保险的劳动者有失业或丧失劳动力的情况出现,无论参保人员的就业年限,健康状况,年龄以及收入情况如何都会得到相应的损失补偿,除了给付保险金还要对其进行医疗服务,职业介绍等多方面的帮助;社会保险具有权利与义务基本对等的特点,不同于商业保险的对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的严格遵守,社会保险所给予参保人的保障并不取决于参保人所贡献多少,对于同样的风险事故,低收入的参保人所受到的伤害一般都要高于高收入者,所以社会保险的分配制度是偏向于低收入者的。
二、目前社会保险“五险整合”的运作模式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案
社会保险基金的缴纳在过去都是采用现今支付的方式,但现今传统的现今支付方式已经逐步转变为部分积累的方式,在这两种保险基金缴纳方式转变的过程中存在很多没有明确的人来承担的隐形债务,以及个人账户存在的空账现象;社会保险相关的各项权利都集中于政府各部门,投资运营以及行政监管没有分离开来,导致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管力度较为薄弱,监管主体缺乏规范的管理,缺失制度的合理约束,从而引发出例如透明度不高,基金的效益较低,信息不对称,监管出现漏洞,扩大的暗箱操作空间等较为突出问题;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险基金都是由政府进行管理,资本主义市场也正在处于发展的阶段,所以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渠道受到了一定的限制,所采取的改革措施也还需要进一步检验,导致的社会保险基金的运作没有安全稳定的渠道。
要保证我国的社会保险“五险整合”有一个安全稳定的运作模式,首先要保证投资渠道的安全,保证收益的安全性,可以借鉴一些国外的成功的经验,在能够保证社会保险基金具有流动性和安全性的同时,对金融工具进行创新,发展多元化的基金投资,增加市场的资金供给,稳定市场;其次是对隐形债务进行合理的解决,保证社会保险基金的规范性与合法性,对保险基金的缴纳与发放都要有理有据,保证保险制度的实施效率,政府也应该改善保险基金的监管体制,加大监管力度,及时解决有制度转变而导致的隐形债务问题已,适当放宽管制等;最后是对上市公司进行完善,将持有者一部分的原股转交给其他的投资者,另一部分委托给基金的管理公司,这样可以产生两个上市公司,可以避免侵犯其他中小股东的权益等问题,使社保基金能够长期和稳定的发展。
三、社会保险“五险整合”的运作模式
社会保险“五险整合”的运作模式一般情况下有三种模式:高度集中模式,职工将缴纳的社会保险基金进行公共管理,形成中央基金,并集中投资运营,参保的职工或其他个体没有自主选择权利:零售模式,参保者可以自主选择不同的基金公司,可以拥有个人账户;以及适度集中模式,基金公司虽然允许自由进入社会保险基金市场,但是有特定的方式进行约束,介于上两种模式之间。具体的运作模式如下:
1.保险基金的上缴
保险基金的上缴是社会保险“五险整合”运作模式的第一个环节,它的服务对象是参与社会保险的劳动者或单位即参保人,资金、信息流都是从这个关节来流入社会保险机构,这个环节主要有参保人登记,信息的变更,基金的上缴以及补缴等方面,它是社会保险工作的基础也是重点。
2.保险基金的发放与审核
基金的发放与审核是社会保险待遇发放的一个出口,实际工作内容是基金发放的受理与审核,例如审核失业人员的受理是否符合申请的条件与标准,并要把需要给付保险基金的信息等传达给相关的支付部门,为了实现审核受理的专业化,还要对险种按照岗位等进行分类,在进行业务的办理。
3.关于社会保险的咨询业务
这个环节主要是为参保人提供咨询服务,对参保人的疑问等进行解答,这个环节的服务包括综合性的社会保险政策的咨询,所以社会保险的咨询业务是一项整合业务。
4.关于社会保险的查询业务
查询业务一般包括网络查询,社会保险卡的信息查询以及终端查询,可以让参保人了解到自己所参与项目的具体内容,包括各项参保的数据记录,以及社会保险新出台的政策等。
5.社会保险的信息管理
信息管理应该是社会保险“五险整合”运行模式的一种后台服务,它要求对一个险种的多个小型的数据进行整合,以网络作为依托,将所采集的信息进行内部的共享,在整合的过程中还要注意保留信息的个性。
6.社会保险的基金管理
社会保险的基金管理主要包括岗位管理制度,会计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内部审核制度以及预算控制制度,其中财务管理是基金管理的核心,“五险整合”要求基金管理具有按照险种分类记账并且要基金整合来进行运营的模式,并要强化内部的管理制度。
7.社会保险的执法管理
这个环节是后台业务管理的一种保障,以确保改收取的费用能够按时收取,维护参保人的基本权益,同时也能够提高稽查对象的审核效率。
8.制度政策的协调
制度与政策的协调只存在于社会保险相关部门的各个内设机构之间,这个环节的执行首先要保证内部信息能够流畅地交流,其次还要强化沟通渠道的衔接,确保制度政策的透明化。
9.基金往来的协调
基金往来的协调业务主要依赖于受理业务账户信息的交流,其关键是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自身建设,以保障保险基金能够在各个账户之间流畅地运转,实现对按照险种进行分化管理的线路基金进行整合。
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区别范文2
关键词:家庭资产;寿险需求;投资与保障;家庭资产配置
中图分类号:F8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54X(2016)09-0023-06
一、引言
保险是家庭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飞速发展,金融产品的日益丰富,中国家庭对于保险的需求也从传统的保障型需求逐渐转向投资需求与保障需求兼顾考虑。人寿保险产品按照保障性和投资性可分为两大类:传统寿险和投资寿险。传统寿险只具有保障属性,投资寿险的保障性有所减弱,而衍生出了投资属性,两类寿险在保障性和投资性上的不同侧重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潜在投保者的选择。近几年来,由于国家七次下调利率,寿险产品“利差损”问题严重,各寿险公司纷纷推出了以投资连接、万能和分红为代表的新型寿险产品,新型寿险产品有了突飞猛进的发展。至2012年,分红寿险原保险保费收入为7859.05亿元,在寿险原保险总保费收入中占比为88.22%,已大大超过了传统型产品。从上述寿险产品种类结构的变化可以初步推断出我国寿险消费的投资型导向日趋明显,险种属性的差异是否造成了寿险需求的结构性差异?各主要因素对两类寿险需求的影响有何异同?本文尝试从实证角度给出解释。为保险公司调整产品结构、选择目标客户。为监管部门有区别地制定政策提供一定参考。
回顾文献,许多学者对寿险需求的分析可分为理论和实证两大类。理论上的讨论始于Yaari(1965),最早将寿命的不确定性引入消费决策的最优化分析,对传统的确定性生命周期模型予以了修正,使用动态最优化模型研究了寿险需求。很多学者在此基础上不断丰富完善寿险需求分析的理论框架,随着寿险产品的投资功能日益重要,家庭寿险需求和金融资产组合的关系日益受到重视。Bemheim(1991)探讨了遗赠动机对寿险需求的显著性影响程度,并特别分析了商业寿险与社会保险项目之间的配合与替代关系。在实证研究方面。国内外的实证分析多从宏观数据出发,从经济增长、制度变迁、国际比较、区域差距、金融发展等宏观角度出发分析寿险需求。例如Browne and Kim(1993)使用了19个国家1980年、1987年的寿险业宏观数据进行研究,发现国民收入、抚养率和政府在社会保障方面的支出显著地促进了寿险需求,而通货膨胀、保险价格对寿险需求影响显著为负。Li等(2007)利用1993-2000年30个OECD国家的面板数据,使用广义矩估计方法发现,人均收入、家庭规模、金融发展和寿险市场竞争状况会促进寿险需求,而社会保障影响为负。针对我国的宏观数据研究中,赵桂芹(2006)利用1997-2003年间30个省级面板数据,讨论了经济发展、教育水平、居民储蓄存款、人均可支配收入、竞争程度因素对寿险保费收入的影响。除了宏观数据,陈之楚和刘晓敬(2004)使用1990-2001年间时间序列数据,研究发现个人可支配收入和社会保障对寿险需求的影响显著为正,居民储蓄对寿险需求同时具有收入效应和替代效应。朱铭来和房予铮(2008)强调从投资视角理解寿险需求,他们利用1997-2005年的省际面板和1999-2007年的全国月度数据。发现家庭保障对个人寿险需求的影响显著为负,而通货膨胀的影响显著为正⑧。
回顾国内外理论与实证研究。大多着力分析寿险的保障功能,而从投资的角度对寿险需求的理解较少且多停留在宏观因素(如利率等)上,利用微观数据从家庭资产配置讨论寿险与其他金融资产的互动关系的文章较少。随着中国家庭财富积累日益增多,金融资产在家庭资产的地位日益提高。如何从家庭资产配置的角度来检验个人寿险与其他金融资产的互动关系显得愈发重要。
二、数据来源与统计分析
1.数据来源
本文分析我国居民寿险需求的数据来自于中国家庭金融调查(China Household Finance Survey,简称CHFS)。2011年CHFS进行了首次调查,样本分布于全国25个省(市、区),80个县(区、市),320个村(居)委会,共涉及8438户家庭,涉及了微观家庭在2011年度包括人口统计学特征、个人就业信息、家庭资产、负债、收入、消费、社会保障与保险等信息。在数据处理过程中进行了清理、分组、生成虚拟或分类变量、分组统计等处理,去除了异常值及空白值,最终得到8392个有效家庭样本。
2.变量选取
根据文献分析。我们在选择解释变量时主要从三个方面人手:
(1)被访者的人口统计学特征。包括受访者性别、年龄、婚姻状况、家庭子女个数、老人个数、受访者健康状况、受教育水平、职业状况、风险态度等。选择上述人口统计学变量主要是因为:己婚家庭成员可以互相提供保险,进而影响家庭的资产选择;根据生命周期假设理论可知,不同年龄段的家庭的投资宗旨和目的有所不同,他们在选择投资组合时会考虑年龄因素;教育水平较高的家庭所面临的不确定性较小,从而更可能进行资产多样化投资;就业状况不同代表着潜在的背景风险也可能不同,被访者收入的稳定性可能对家庭寿险需求产生影响。
(2)家庭特征。按照Yaari(1965)不确定性生命周期理论,寿险为未成年期人口和老年期人口提供经济保障,所以可用0-18岁的未成年人口和65岁及以上老年人口数作解释变量,研究出于保障动机的寿险购买程度。养老保障需求应与老年人口正相关,预计回归系数为正:死亡保障需求中的经济保障需求应与少年人口正相关。预计回归系数为正。此外子女对于家庭寿险需求的影响在中国有特殊性:上世纪80年代末始实行的“独生子女”政策对于家庭消费习惯以及资产配置都产生了深远影响。我们将按照子女个数将家庭细分为无子女家庭、独生子女家庭、多子女家庭,考察不同家庭结构下子女对于家庭寿险需求的不同影响。而背景风险会影响家庭决策,家庭对风险的态度不同,其家庭金融资产配置的行为也不一样。我们将经过极端值处理的家庭净资产纳入来控制家庭的财富效应。
(3)家庭资产配置的互动效应。一方面,个人寿险保单通常是家庭的一种长期投资,与股票(基金)投资和个人储蓄存款有一定的替代关系;另一方面,随着万能险、投资险等寿险品种的日渐丰富,个人通过股市、金融理财、储蓄等理财方式增加的个人财富,也有可能用于寿险产品的购买,这种正向影响是资产的收入效应。因此我们纳入了是否参与股票市场。在家庭资产总量约束下,家庭住房所有权与其他资产存在“替代关系”,而没有房产的家庭面临更多不确定性,从而可能减少风险资产的持有,因此房产又可能与其他资产存在“互补关系”。
上表1给出了主要变量的描述性统计结果。可以看出,我国家庭寿险的持有水平很低,家庭寿险总体持有比例只有7.96%,普通险持有比例4.86%,带有投资性质的寿险持有比例为3.23%。家庭平均收入52899元。健康状况较好,绝大多数都拥有自住房产权。考虑到解释变量间可能存在共线性关系,比如财富水平和受教育程度、年龄、是否参与股市等有相关关系,本文对各变量做了相关系数检验,没有发现严重的共线性存在。
三、实证分析
1.家庭寿险需求分析:投资还是保障
利用上述数据,我们首先讨论居民寿险需求会受哪些因素的影响。鉴于被解释变量是0,1变量,本文所采用的Probit模型形式为:
人寿保险包括传统寿险和投资寿险两大类。前者只具有保障属性,后者的保障性有所减弱,但衍生出了投资属性。基于中国家庭金融调查的微观数据,我们将两类寿险产品分开,分别讨论投资需求和保障需求的影响因素。并区分城市和农村样本,分析结果见表2。
首先,家庭特征对寿险持有决策有显著影响。对比第1-9列的回归结果,可以看出无论是寿险总体、保障型寿险还是投资型寿险,无论城市还是农村,年龄的倒“U”型影响仍然显著。城镇家庭在户主43岁左右达到购买寿险的顶峰,农村家庭寿险需求的峰值年龄在50岁左右,晚于城市家庭。从表中来看,投资型寿险受年龄的影响曲线较保障型寿险受年龄的倒“U”型影响更平滑。这验证了我们的假设。即保障型寿险更多的为购买者提供死亡保障和养老保障,因此受到年龄的影响更大。
黄毓慧、邓颖璐(2013)利用清华大学中国金融研究中心2009年的消费金融调查数据发现家庭待抚养总人数对家庭寿险持有的影响并不显著,这可能是由于我国特殊的独生子女政策造成的。因此,我们区分考虑子女及老人对于家庭寿险需求的不同影响。在表2第1列中我们区分了无子女家庭、独生子女家庭与多子女家庭。老人个数对于家庭寿险需求的正向影响显著,从数值上来看,家庭中每增加一个待赡养老人,购买寿险的可能性将增加8.87%。这主要是因为在中国有以“养儿防老”为代表的传统家庭养老观念,家中高龄父母的存在,基于为子女、老人留下一定资产的考虑,也为了减少主要劳动力死亡对子女经济生活造成的影响,这些都显著增加了居民家庭购买保险的概率。而独生子女家庭与多子女家庭的寿险需求不尽相同。具体来看,相比于无子女的家庭,独生子女家庭购买寿险的意愿显著提高11.2%。而多子女家庭较无子女家庭在购买寿险资产上的差异不明显。现实中超生家庭一般集中在农村或富裕家庭,前者首先购买力较低,后者较高,不同财富水平家庭金融资产购买力的不同可能是导致回归系数不显著的主要原因。
上述回归中,健康水平、教育程度对寿险总体需求具有正向影响,这与大多数实证研究是一致的。其中,健康状况对于传统寿险的影响显著为正。即身体健康状况越好的家庭会越多地购买寿险。这体现了一定程度的道德风险。健康状况对于投资型寿险的影响不显著,这说明人们在考虑投资型寿险时更多考虑的是投资型寿险的投资属性。控制其他变量不变的情况下,已婚家庭对于寿险整体的需求较未婚家庭显著高出11.4%,对于保障型寿险的需求较未婚家庭显著高出18.2%,而对投资型寿险的需求不显著。从工作状态来看,自我雇佣者的寿险需求较其他工作状态显著高出14.4%,自我雇佣者的投资型寿险需求较其他工作状态显著高出25.5%,对传统型寿险的需求影响不显著。因为自我雇佣者收入的波动程度一般高于受雇佣者,没有相对稳定的工作会激发人们的风险感知进而促进寿险需求。接下来我们考察了家庭风险偏好对于家庭寿险需求的影响,发现风险厌恶者对于家庭寿险需求的影响不显著。而风险偏好者家庭会显著的减少寿险需求。
从家庭资产配置角度来看。寿险被视为一种保险手段,作为低风险金融产品与股票形成互补关系,股市参与率越高,寿险需求越高。特别是对于投资型的寿险产品,若该家庭是股市参与者,其持有投资型寿险产品的可能性是传统型寿险产品的两倍。从结果上来看,是否拥有自住房产权对寿险需求的影响不显著,具体来看自有住房会显著抑制传统型寿险的需求,而对投资型寿险需求的影响不显著。可能的原因是人们出于对子女馈赠遗产的动机购买传统型保险产品留下死亡保障,而房价的不断攀升已经改变了居民家庭的财富结构,房产越来越多的作为遗产馈赠给子女,因此房屋持有对侧重死亡保障的传统型保险产品有显著的替代关系。家庭财富是寿险购买的关键,是形成寿险有效需求的前提。1-9列的结果中,家庭财富水平对寿险需求的影响都显著为正,且对投资型寿险需求的影响要高于传统型寿险,说明家庭财富水平越高,闲置资金越多,出于避险和增值需要对寿险产品的需求越大。
2.家庭寿险需求的城乡差异
我国城乡居民寿险需求差异巨大,表3展示了我国居民个人商业保险的投保情况。人寿保险投保率在各项商业保险产品中最高,也只有5.44%,健康险其次,3.08%,商业保险城乡差异显著,城镇居民的投保率是农村居民的两倍以上。
我们在表2第2、3、5、6、8、9列分别给出了不同类型寿险需求的城乡差异回归结果,对比发现。无论传统型还是投资型寿险,无论城乡,年龄的倒“U”型影响仍然显著。农村家庭寿险需求的峰值年龄在50岁左右。晚于城市家庭。传统保障型寿险需求受到家庭规模的影响,从老人个数的回归系数可以看出,老人个数对城镇居民寿险需求影响显著为正,而对农村居民的寿险持有决策影响不显著。这可能与我国农村的社会养老和商业养老模式还在健全过程中有关,目前基本以家庭养老为主。农村居民出于保障意识购买寿险产品以平滑退休后消费的意识要明显高于城镇居民,这点也从农村居民的传统型寿险及投资型寿险需求都弱于城市居民得以验证。
健康状况对于农村居民的寿险需求尤其是传统保障性寿险产品影响显著为正,而对城市居民寿险需求影响不显著。这可能和城镇居民的医疗保障体系要显著优于农村居民有关。教育程度对农村家庭寿险需求的影响要显著高于城市居民,且差异在传统保障型寿险样本中更大。在控制其他变量不变的情况下,婚姻状况对农村家庭寿险需求的影响较城市家庭更大,这可能是由于农村家庭纽带关系比城市家庭更紧密。无论是传统型寿险亦或投资型寿险,自我雇佣者的寿险需求较其他工作状态显著高,且农村居民受到该因素的影响高于城镇居民。
对于城镇居民家庭而言,股市参与与寿险需求有显著的互补关系,投资型寿险和股票市场参与的正相关关系要强于传统保障型寿险。股市参与对于农村居民影响不显著,可能的原因是农村更多地依赖家庭养老和家庭成员间互助,离金融产品较远,因此无论保险品种,影响都不显著。而是否拥有自住房产权对于城乡家庭寿险需求的影响差异不显著。家庭财富水平对寿险需求的影响为正,且对农村家庭的影响要显著高于城镇家庭,投资型寿险需求受到的影响要大于传统型寿险需求。
3.不同财富分布下的家庭寿险需求
接下来我们关心不同财富水平家庭的寿险需求差异。模型回归的结果如表4所示。可以看出除了财富水平最低和最高的家庭,年龄的倒“U”型影响仍然显著。家庭规模对不同财富水平家庭对寿险需求的影响不同。首先,待抚养老人个数的正向影响显著,中产阶级家庭受到的影响要高于财富处于两极的家庭。其次,无论处于哪个财富阶层,独生子女家庭对于寿险的需求要显著高于无子女家庭,而多子女家庭的寿险需求只有在家庭财富处于整体的75%以上后才开始增多。这和我国特有的独生子女政策相关,事实上多子女家庭多为农村家庭或城市富裕家庭。对于低收入家庭而言,子女越多消费支出也随之增加,进而挤出了寿险需求。而财富家庭已经跨过了金融市场参与门槛,子女越多。家庭持有寿险平滑消费、寻求死亡养老投资保障的动机越强烈。也就是说家庭寿险需求和子女个数是呈正相关关系的,但由于家庭财富水平的限制,这一关系只有在高净值的家庭才比较显著。
在控制其他变量不变的情况下,健康状况、教育程度对于各财富水平家庭的寿险需求影响为正,其中对中产阶层寿险需求的影响最大。婚姻状况对不同财富家庭寿险需求的影响不显著。从工作状态来看,自我雇佣者的寿险需求较其他工作状态显著高。风险偏好者家庭寿险的需求显著少于风险中性者,而风险厌恶型对于家庭投资型寿险需求影响不显著。股市参与与寿险需求有显著的互补关系,特别是对于高财富净值家庭,财富水平越高,股市参与率对寿险需求的正影响越大。而是否拥有自住房产权对于中产家庭的寿险需求的替代影响显著。从回归结果我们可以看到,当家庭财富水平超过平均水平后,家庭财富水平对寿险需求的影响为正,但不显著。且其影响显著小于其对于财富低于平均水平的家庭的影响。所以家庭财富是形成寿险有效需求的前提。从功能上扮演着类似于“入场券”的角色。
四、结论及政策建议
本文基于2011年中国家庭金融调查数据,首先在家庭层面讨论了哪些因素影响家庭保险资产的持有。在此基础上,比较和检验主要因素对传统保障型寿险和投资型寿险需求的影响有何不同。实证结果分析发现:保险在我国居民家庭的普及程度仍然很低,家庭寿险需求、家庭寿险持有比例随家庭生命周期变动呈倒“U”型,当户主到中年时期寿险需求达到顶峰,其中保障型寿险更多的为购买者提供死亡保障和养老保障,因此受到年龄的影响更大。其次,寿险需求与家庭人口特征相关。受教育程度高、家庭待赡养人数多、抗风险能力强、已婚状态家庭的寿险需求更大。再次,家庭资产配置中投资型寿险区别于传统保障型寿险,和股票呈互补关系,而无论哪一类型的寿险产品,房地产均挤出了寿险资产的配置。社会保障对传统寿险以替代效应为主,对投资寿险以收入效应为主。最后,随着家庭财富的增长,家庭将更多地参与资本市场,增加保险资产的配置。
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区别范文3
关键词:知识失业;大学生失业保险;道德风险;就业导向
随着国际经济增速的放缓以及国内经济进入结构性调整时期,我国近年一直面临严峻的就业形势。自上世纪末实行大规模高校扩招后,应届毕业生人数逐年增加,而同期社会对劳动力的需求减少,因而大学生就业难题格外突出,“毕业即失业”已经成为部分大学生面临的客观现实。但与西方一些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失业保险起步较晚,覆盖范围及保障措施均在改进与完善中,对于大学毕业生———这一知识失业新群体,失业保险体系并未考虑在内。因此,解决大学生就业难题,除了各级政府高度重视、大学生自身转变就业观念、高校根据社会需求调整专业设置和培养方式外,也有必要从更完善的社会机制层面出发,为大学生构建一个长效的失业保险制度。
一、建立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一)建立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符合大学生失业的特征
首先,大学生失业属于典型的青年失业,在中国这是一个结构性而非周期性问题,目前并没有创造足够多的高质量工作岗位来吸收高等学历毕业生,因此大学生失业风险应属于社会风险,理应通过社会保险的机制进行处置。第二,作为有一定知识含量和专业技能力的青年人,大学生失业是“知识失业”。所谓“知识失业”是指受过较高教育的知识劳动力处于不得其用的状态,是知识资源没有得到有效与合理配置的表现。知识失业不但造成人力资源的空置与浪费,更使家庭及社会的教育投资不能有效实现收益,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的建立时各方力量共同面对和解决这个问题的必然举措。第三,大学生具有可塑性强,存在继续学习的巨大潜能,其失业大多是由于心理预期过高、求职经验不足、供需信息不畅等造成的短时期的摩擦性失业,适宜通过建立有效的失业保险制度缓解该风险。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蓝皮书:2014年中国社会形势分析与预测》中披露,在毕业两个月后,接受调查的应届毕业生失业率为17.6%,而今年麦可思研究院的“2015年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中显示,2014年大学本科毕业生半年后有7.2%的人处于失业状态。虽然调查与统计方法不同,但仍可大致反映出大学生从毕业时到半年后就业情况的变化。
(二)建立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有利于社会稳定
失业是经济问题,更是社会问题,失业率上升必将引起社会稳定。一方面,青年大学生未就业先失业,容易因挫折情绪而心理失衡,进而产生心理疾病和不良嗜好,甚至误入歧途走上犯罪道路,成为社会危害。另一方面,如今大学生中大多数已是独生子女,是每个家庭的希望。对孩子教育与培养已经成为大多家庭最重视的内容。由于寄托了太多希望,倾力教养的子女大学毕业后却面临失业对一个家庭带来的不仅是经济上的压力,还有忧虑失望等负面情绪。家庭是社会化的细胞,家庭生活不稳自然也不会社会的安定和谐。另外,严重的大学生失业还会引起“读书无用论”、“大学生过剩论”等公众言论与情绪,不利于教育事业发展和社会文明进步。因此各国政府都高度重视青年和大学生失业问题,在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也提出要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促进高校毕业生等群体的就业。大学生群体纳入到失业保险范畴中既能为毕业后没能马上就业的大学生解决大学生的基本生活问题,使个人与家庭在经济上和心理上均能得到一定缓冲,更能配合积极的促进就业政策帮助他们尽快调整适应社会角色需要,避免长期失业。
(三)建立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有助于完善我国失业保障体系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大学毕业生与劳动力市场的其他劳动力供给者一样,都可能面临失业的潜在风险,因此就应该通过失业保险制度来转嫁失业风险成本。但根据1999年颁布的《失业保险条例》,目前我国失业保险主要覆盖了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另外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纳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很明显对于大学毕业生等新的失业群体,正式制度并未考虑在内。相关政策中,专门针对大学毕业生失业保障措施的只有2006年开始实施的大学各生“失业登记制度”,对进行失业登记的毕业生,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将发放就业服务联系卡,对其进行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等就业服务,对有家庭困难、求职困难的登记毕业生将纳入重点帮扶范围,对创业的大学生发放小额贷款等。但该政策的实施效果并不理想。从各地的统计情况看,主动进行失业登记的失业大学生均远远低于实际失业人数,究其原因除了政策宣传不足外,根本原因还是就业困难补助、就业援助措施等缺乏专项基金的支持,保障力度弱,针对性不强。从长远看,失业保险制度覆盖面狭窄、参保率低制约着制度的可持续发展,逐步将失业大学生群体纳入保险对象既是真正解决他们后顾之忧的有效途径,也是完善我国失业保障体系的必然要求。
二、目前大学生参加失业保险面临的主要障碍
(一)不具备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资格
按照现行《社会保险法》和《失业保险条例》失业领取待遇必须符合三个条件:一是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是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是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而大学毕业生失业一般都是毕业后找不到合适的工作,或者在毕业后一段时间无法得到稳定工作,因此他们都不可能达到“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第一个条件。而且由于失业的大学毕业生没有工作经历,所以也不是“非因本人的意愿中断就业而又愿意就业者’,从而也无法满足享受待遇的第二个条件。从制度未来发展看,“缴费满一年”不仅将大学毕业生排除在了保障范围之外,也是成为了灵活就业者、个体工商户等群体参保的最主要障碍。但该条件一方面明确了就业、与失业状态的区分,另一方面也反映了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保险原则,所以不可能简单取消,而应该根据不同参保群体的实际情况给予调整和细化。
(二)大学生参加失业保险缴费难以确定
保障资金来源是实现大学生失业保险保障功能的首要保障。一般来说,社会保险的资金筹集应由个人、用人单位以及政府共同筹集,其中最主要来源为用人单位缴费。但由于大学生初次进入劳动力市场,如果要享受失业保险,其费用只能在在校期间筹集,且筹资对象只可能是学生个人及家庭、学校和政府等。而且在校学生没有工资收入,也不可能像普通参保这一样以个人缴费工资为基数、按照固定的缴费比例确定缴费数额。所以如何为确定资金筹集标准,以及如何分配各方的负担,就成为了大学生参加失业保险的又一障碍。首先,高校收费制度改革后,逐步提高的学费标准已经使得中国众多城乡家庭经济负担加重,如果由他们单方缴费责任显然不利于制度的推行。其次,如果个人和家庭不承担缴费责任,光由政府税收负担,失业保险也就不再是严格意义上的失业保险,而成为失业福利,不但政府负担加重,与其他参保群体间的公平亦难以实现。再有,高等院校虽然现在均设置了就业支持的专项经费,但以此设立大学生失业保险也不可能达到保障的目标。
(三)自愿失业和道德风险问题突出
失业保险的对象并非所有无工作的劳动人口,而只应是非自愿造成失业后有继续就业意愿及行动的失业人口,但在实际操作中,要甄别主动失业还是被动失业、是否确实有就业意愿以及是否存在表面失业、隐性就业难度非常大,由此产生的道德风险问题相较其他社会保险险种严重。而大学毕业生的一些特点,使得该问题更加突出。首先大学毕业生年纪轻,相对“上有老、下有小”的中年人,来自家庭的经济压力较小,甚至很多因家境良好就业态度并不积极,如果不用工作还能获得失业保险待遇,结果必将出现“养懒汉”的现象。第二,大学生毕业生通常缺乏社会经验,抗挫折能力较差,很可能因为心理预期过高、就业能力不足等原因出现在求职中过于挑剔,受挫后又消极等待的情况,而失业保险将会进一步加剧这些毕业生的“能就业但不就业”依赖思想,对于形成积极的就业态度和正确的就业观不利。第三,大学生的诚信意识尚待提高。这个问题在已经实行多年的助学贷款制度中表现明显,助学贷款的本是国家为了帮助一部分经济困难的大学生顺利完成学业,要求商业银行对贫困大学生发放的政策性贷款。但在实施中出现了学生编造理由申请贷款、还贷不及时甚至不还款的现象,可想而知随着劳动力市场的流动性越来越高,灵活就业人数不断增长,如果缺少诚信体系和严格的资格审查,纳入失业保险的大学毕业生也可能在享受待遇的同时隐性就业,产生骗保行为。
三、我国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初步设计
(一)参保原则:强制参保
1.参保对象。本文中的大学生失业保险应该包括在普通高校接受过高等教育的大学毕业生群体,即大专生、本科生、硕士生、博士生统一纳入(在职学习、委托培养等毕业去向确定的学生可除外),他们虽然学历层次有差别,但面对的风险类似,适当扩大保障面更有利于分散风险。2.参保原则。尽管有部分学者认为自愿参保有利于大学生失业保险的建立,但笔者认为这忽略了可能出现的“逆向选择”问题。专业就业前景好、个人能力强、准备充分以及能够获得各种支持的毕业生失业的可能性较小,投保的积极性就弱,而冷门专业、自身条件缺乏竞争力的毕业生则会因为对失业有更高预期而愿意投保,且在投保后产生道德风险的动机更强。由此导致的后果则是制度因集中了高风险人群而支出增加,进而不得不投入更多的费用。相反,虽然强制参保在制度推行初期可能面临一定阻力,但却能使失业风险得以更好的分担,保证制度以较少的投入提高更有效的保障,这也是社会保险区别与商业保险的特征与优势。因此,大学生失业保险应当明确强制参保的原则。3.制度建立方式。可以考虑在初期先建立一个相对独立的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初期设计中存在的问题也可得到修正和完善。但碎片化的制度并不利于长远发展,因此待条件成熟后应该逐渐纳入统一的失业保险制度中。
(二)费用筹集:三方共担
大学生毕业后未能就业,除了个人是损失的直接承受者外,也会通过就业率、口碑等影响学校的声誉及发展,同时也造成了人力资源的浪费和闲置,增加了社会成本的投入,因此大学生本人、学校和社会都存在保险利益,理应共同承担筹集保险费用的义务。个人缴费可以以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参照现行失业保险筹资标准确定相对固定的缴费比例征收,对于贫困家庭的学生,可以视情况降低比例征收或免征。由于缴费额固定,为了操作简便可以不采用按月缴费的方式,而是在毕业前一年收取学费时一次性统一代征一年费用,这样使大学生符合了现行制度中“缴费满一年”的资格条件,也便于制度的统一与整合。学校承担部分一方面可以要求从收取的学费中提取固定比例,该比例尽量控制在不会对学校造成负担的较低水平,也可筹集到相当可观的基金。另一方面还可从学校获得的其他经营性收入中,按照其就业率高低设置差别费率或浮动费率,直接激励学校完善专业设置、提高教学质量,增强毕业生的就业竞争力。政府财政则应每年固定拨款作为大学生失业保险的专项基金,同时社会各界的公益性捐赠也可成为一部分基金来源。多渠道所筹资金应设立大学生失业保险专项基金,由专门的机构负责,专款专用,适当结余的部分也应通过专门基金运营机构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
(三)基金支出:突出就业导向
失业保险由于对象特殊,其保障功能并不只限于为失业者提供基本生活保障,还应包括促进就业功能。目前世界各国失业保险发展的一个共同趋势就是促进就业的倾向越来越浓,从过去的传统的失业保险向积极的就业性保险过渡。因此,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的支出设计必须突出就业导向,这不但是大学生及其失业的特点所决定,也顺应了国际方向与趋势,更可成为解决我国失业保险“重生活保障,轻就业促进”这一明显短板问题的改革尝试。用于保障失业者基本生活的支出应当控制在50%以内,否则将没有足够的资金保障促进就业的各种措施。首先,单纯的生活补助标准应控制在较低水平,甚至等于或略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这样可以有效预防“失业陷进”和降低道德风险,而且多数毕业生仍然可得到一定家庭经济支持。第二,待遇给付期限不能超过12个月,这是由大学生缴费时间短和大多为摩擦性失业所决定。第三,待遇给付期中待遇应逐渐递减,避免产生求职惰性。第四,除基本待遇外,可设立与求职相关的补贴项目,如交通补贴、培训期间伙食补助、通过专业技能培训的奖励性待遇等,保证积极求职者能够得到更多帮助。第五,适度向特殊群体倾斜,针对困难家庭的失业者可额外申请特困补助,还应设立失业者医疗补助。应当保证足够的支出用于就业促进支出,主要措施应包括:第一,就业指导,培养专业的职业指导人员队伍,负责跟踪对每个失业大学生的状况,每3个月必须与失业者面谈一次,帮助整理求职材料,提供求职建议和招聘信息。第二,就业培训,针对市场需求直接提供职业培训或者补贴失业者的职业培训费用,这是各国解决年轻人失业都十分重视的内容。第三,职业介绍,除建立高效的供需信息平台外,对于成功介绍的其他机构发放职业介绍补贴。第四,补贴提供实习岗位的企业,对于有招聘意向的企业,补贴部分实习期间工资。第五,支持创业,整合现有的大学生创业支持政策,包括创业指导、提供贷款、手续代办等。
(四)道德风险:资格审查
大学生失业保险的享受资格应当满足以下条件:第一,大学生毕业后一段时间没找到工作。从毕业到失业登记领取待遇中有一定间隔是必要的,3—6个月为宜,可根据劳动力市场状况适度调整。第二,非自愿失业并进行失业登记。必须通过学校、社区渠道等核实其就业情况和家庭情况,排除主动失业和隐性就业的申请者。第三,有工作要求并积极寻找工作。对于拒绝接受合适的工作、没有采取合理的行动去谋职以及发现故意隐瞒或虚报事实的应该立即取消待遇资格。对待遇享受者求职动向的持续跟踪,是资格审查中的难点,很难完全核实失业者的求职态度和可能出现的隐性就业,除了专业职业指导员访谈、从待遇方面积极诱导外,最有效的手段就是建立能够与税务、银行、学校、社区等信息共享的失业大学生信息平台,多渠道掌握失业者动向。第四,通过必要的处罚树立诚信意识。对于故意的道德风险行为,一经确认除了拒绝申请、停发待遇外,还应给予必要的处罚,如在未来的失业保险待遇时有所扣减,或待信用体系建立后永久成为信用污点等,还可发挥多渠道的监督作用,如追究大学生的单位的连带责任,用人单位在录用大学生之前,必须了解核实其失业保险享受情况,监督其是否存在骗保行为,监督不严的单位监督不严将会受到罚金或其它的处罚。
(五)制度保证:加快立法
制定相应的法规政策,逐步提高立法层次,是促进大学生失业保险顺利实施的基本保证。各方的缴费责任与义务需要得到约束,基金的安全和独立性需要得到维护,待遇的享受需要得到确保,各种资格条件的审查与认定也要有章可循,更要以明确细致的处罚条款警告制度中的各种败德行为。有了严肃立法与严格执法,通过各方的共同努力,必然可以为大学毕业生撑起一张更加牢固的就业保障网。
作者:阮翔 单位:云南财经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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