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保险的缺点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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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保险的缺点

商业保险的缺点范文1

【关键词】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可持续发展;商业保险

从2003年以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已经推广了6年,2006年卫生部组织专家对新农合试点县的分析评估结果是基本可行,农民看病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得到缓解。在运行中也出现了许多问题,保证参合率大致有两种选择:一是施加强制性;二是维持自愿原则并增加其吸引力。新农合是一项自愿参加的社会保险制度,第二条途径更科学,商业保险的参与使的第二条途径成为可能。

一、新农合可持续发展问题分析

(一)制度内分析――新农合制度运行

1.筹资问题。首先分析筹资功能,筹资功能是指筹资渠道、形式、水平等。新农合的筹资是由政府、集体和个人等多方构成的,新农合与以往合作医疗最大的不同点在于强调政府需要分担筹资责任。在全国范围进行推广时却发现政府财政能力难以维持新农合的筹资,资金不能到位的情况很多,新农合筹资水平的稳定提重依赖于农村居民收入的增长。

新农合筹资水平严重依赖于农村居民收入的提高,短期内难以实现。目前筹资统筹层次过低的县级统筹有一个缺点是 “大数原理”的保险原理的失效,互助的资金也太少,抗风险能力很弱;另一个缺点是疾病风险不能有效分散,小范围内人群的疾病风险比较接近,且农村中外出务工的中青年人群没有参与新农合的积极性,疾病爆发很容易使新农合资金穿底。

2.补偿问题。补偿方式以经济补偿为核心将需方、供方和支付方结合在一起,并会对各方的行为方式产生影响,最后决定医疗卫生资源利用的效率和公平。从运行效果来看,补偿方式是否合适涉及到保障水平的高低、受益面的宽窄、医疗费用控制等问题。不同的支付类型(如按服务项目付费、按人头付费等)决定了支付方控制医疗卫生支出的能力。补偿范围决定了受益面,“保大”不“报小”的新农合不能持续发展。受益面下降引起的逆向选择会使新农合基金面临极大的风险,最后无法持续运作,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尤其如此。

3.基金运行。虽然各地政府都设立了合管会等机构来监管新农合资金管理、运行,仍旧存在许多基金运行问题,将其总结为基金运行无效率与基金监管缺失。从运行效率来讲,新设的合管会等机构存在缺乏专业技术能力、风险控制能力弱等问题,这种技术无效率最终会增加制度运行的成本,缺乏控制供方医疗服务行为的激励会导致基金使用无效率,即医疗费用上涨的同时又不能提高医疗保障水平、基金结余过多等。从基金运行安全来看,合管会等机构和医疗机构都归属于卫生部门,缺乏监督激励措施,而在基金管理方面公认度较高的一种管理机制是“管、办、监”相分立的机制。

(二)制度间统筹――新农合制度发展

一是与其他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实现统筹;二是与农村医疗救助、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农村药品流通、农村基本公共卫生体系等制度实现统筹。新农合制度与其他制度之间的统筹有利于新农合的可持续发展,如农村药品流通体制的改善能够降低药品价格,减轻新农合制度的支付压力,又如农村卫生服务体系中县、乡(镇)、村三级医疗机构功能的有效区分能够有效地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上涨。

二、商业保险参与新农合实践效果分析

商业保险参与新农合已形成基金管理型、保险合同型、混合管理型三种模式。

(一)补偿问题

1.提高保障水平。商业保险的引入使得既定筹资水平下保障水平得到提高,通过比较同一地区引入商业保险前后报销比例、补偿封顶线等变化情况来说明。

2.扩大受益面。在受益面的兼顾上,虽然有些地区对新农合门诊报销比例做出规定,引入商业保险地区更加明确了对保险资金功能的划分,保证了门诊报销能力从而扩大受益面。

3.控制医疗费用。商业保险作为支付的第三方对医疗费用上涨的实际控制能力是一个存在争议的问题且难以评价。从理论上看,商业保险的引入改变了新农合保险制度的支付格局,且不同的参与模式带来不同的影响。基金管理型参与模式下仍旧是新农合管理主管部门作为第三方支付者,保险公司不会对供方、需方的医疗行为进行控制,控制费用的权利在新农合主管部门;而在保险合同模式下,保险公司对基金的亏损负责,会对供需双方的行为进行控制,达到控制医疗费用过度上涨的目的。

(二)基金运作

1.从技术效率角度来看。保险公司凭借较强的专业技术能力、风险控制能力、网络构建能力等实现新农合的高效运转。参与新农合的保险公司一般建立了新农合业务管理中心,在定点医疗机构设立服务窗口并聘用医保专管员,业务管理中心通过联网电脑审核报销。据称江阴市农民保销时间由原来的10~20天缩短到不超过30分钟,定期对基金使用情况和补助支付情况进行公布。

2.基金使用效率,目前新农合资金普遍结余过多并且难以控制医疗服务行为。基金剩余过多会造成参合农民之间的不公平,问题来自方案设计不合理,如住院补偿区段和比例设置不合理,商业保险公司运用各种精算技术结合对农村地区疾病风险估计等手段可以较好地制定一整套基金使用方案。控制医疗服务行为前文已有阐述,特别是以保险合同型参与新农合的保险公司更加有对医疗费用进行控制的激励。

三、商业保险参与下的新农合制度展望

商业保险参与新农合有其巨大的优势,也为新农合的发展提供了更多的思路。2006年在全国新农合试点地区增加755个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参与运作的试点县区却只增加3个,比重呈显著下降趋势,说明商业保险引入新农合也面临一些障碍和风险。鉴于商业保险参与新农合并未成熟,迅速推开之前需更充分的试点,在以下方面应该得到共识。

(一)新农合基金不同保障职能划分――人口广覆盖、“保大又保小”

一方面新农合广覆盖目标要求农村流动人口的有效覆盖,但是由于其流动性和新农合异地报销难等问题使得难以实现这一目标。根据一些地区为农民工提供外出保险的尝试,可以将新农合保障人群明确分为农村居民和农村流动人口。在目前的筹资统筹层次上,农村流动人口参加当地新农合难以得到有效的保障,商业保险能够补充这一不足,实际操作中可以按照农村居民和农村流动人口分别筹资,需归到新农合制度下统筹安排。

另一方面鉴于新农合自愿参与原则下,只保大病既会造成逆向选择问题又忽视预防保健作用,新农合应当对门诊及小病治疗提供必要的报销,可以按将门诊(小病)报销和住院(大病)报销把筹资基金进行划分,这种划分可以在筹资过程中完成,即对不同部分实行不同的筹资结构,也可以先筹资后分割资金盘子。

(二)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制定不同的新农合发展规划

商业保险的缺点范文2

摘要:我国“未富先老”现象引起广泛关注,长期护理保险作为有效的应对手段被推出,然而,自2006年引入以来,却未能如预料中发展。究其原因,长期护理保险实行的阻力主要来源于三个方面的市场参与者:消费者,保险公司,政府及保险监管部门。

关键词:长期护理保险;阻力;老龄化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的问题日益严重,人口结构发生了质的变化,传统的家庭护理功能开始下降,老年护理需求越来越大,社会各界都开始研究应对这一问题的策略并且借鉴国外经验进行了一些有效的尝试。其中,长期护理保险由于其保障的长期性,以及在国外的成功推行受到了理论研究界的关注。但是到目前为止,护理险的市场占有率十分有限。截止至2015年,登记并推出的商业健康险产品共4585种,其中护理保险仅有117种。

面临严峻的养老形势,针对老年护理的健康险理应获得最大程度的发展。但是,长期护理保险却始终未得到充分发展,究竟是为何?下面,分别从三方市场参与者角度分析长期护理保险发展的阻力并给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一、消费者:为什么不买?

1.风险减负需求高,但保险意识薄弱

我国消费者的保险意识仍旧很低,远未达到世界的平均水平。长期护理保险作为较为新的险种,还并没有被消费者熟知和广泛关注。同时,购买商业保险作为一种风险规避的方式,还并不是中国广大消费者群体的首选,人们似乎更倾向于传统的以个人储蓄或家庭互助的方式来应对可能发生的风险。因此,同样作为商业保险的长期护理保险虽然推出已经有一段时间,但并没有成为消费者应对养老问题的首要选择。

2.产品设计缺乏针对性、灵活性

通过对市场上现有产品进行分析发现,市场上现有的117款长期护理保险,其中很多是作为附加险的方式在经营,并没有给消费者提供足够的选择,而且产品的设计十分相似导致不同产品的可替代性高。还有一些长期护理保险产品并非针对老年群体,而是针对幼儿的或者是劳动者的,这就使得针对解决养老护理问题的护理保险供给数量远达不到需求的数量。

再者,保险合同中全国通用的给付额度并没有考虑到不同经济发展水平地区的护理成本差异。我国的经济发展具有很大的地区差异,人力资本的价值更是悬殊,使得不同经济发展地区老年护理的支出水平差别大。

二、保险公司:为什么不卖

1.缺乏经验数据,精算费率厘定的完备性不足

保险公司产品设计的重要环节是通过精算对产品进行定价,而合理准确的定价依赖于较为准确的精算假设和经验数据。由于商业性长期护理保险刚刚推出不久,保险公司没有足够大的样本建立可靠的经验数据作为精算假设的基础。(李春会 & 李姗, 2013)虽然有与社会保险相关数据实现交流与共享的说法,但是社会保险的数据参考价值并不高。这就可能造成保险公司推出的长期护理保险费率不合理,或者导致消费者无法或不愿负担,或者使得保险公司出现亏损,进而不愿意经营长期护理保险。

2.风险管理水平不足,管理难度大

我国保险公司风险管理起步晚、起点低,本身的风险管理水平不高,很难与国外成熟市场相比。然而,发展长期护理保险需要很多风险管理措施,其中主要是在核保、理赔过程中的道德风险和在资金运用过程中的市场风险。由于保险公司缺乏足够的经验和专业人员对“长期护理状态”的判断,医疗机构的认定在便在理赔过程中显得至关重要。这种依赖第三方机构的经营管理模式带来的信息不对称极有可能产生道德风险(时洪洋 & 谢丽霞, 2013),使得保险公司不能正常运营。

三、政府及监管部门:为什么不强制实施

1.老年护理人力资源严重缺乏

我国护理制度并不发达,市场无法提供足够的高质量的专业护理人员对购买了长期护理保险的老人进行护理。根据调查,我国的大学专业设置中并没有专门的老年护理专业。而护理人员市场上,高端护理人员缺乏,其他的护理人员都或多或少的不能满足老年护理的要求。从历史来看,我国护理制度发展较晚,专业人员的供给不能满足需求。从文化上来看,国人对护理工作还有着偏见,于是很多人不愿意从事护理的工作。而老年护理有其特殊性,不仅要照顾到老年人身体的健康,帮助其正常生活,应对老年群体不同层次的护理需求,更多的还要起到代替子女陪伴老人的作用。护理从业人员供给不到位,消费者更大的需求必然会将这一矛盾激化。

2.我国发展中国家的现状

我国目前经济发展水平低,城乡差异大,人均收入水平低,对于有些地区的人来说,生病就医都是奢侈的,更别提将仅有的资金投入保险,接受长期护理了。并且,强制的保险作为社会制度的一部分,就需要体现其公平性,需要人人参保,然而,面对我国人口众多的现状,这显然是不合理的。强制的参保还可能带来的问题是灵活性不足,不能根据个人的实际能力和需求获得相应的保障。

四、对策:商保与社保结合的新尝试

1.长期护理保险实行模式的国际经验

世界上长期护理保险比较有代表性的分别是实行自愿投保的商业保险模式的美国和强制性护理保险的日本。

美国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是完全以商业保险公司为主体的。商业保险公司经营,不同年龄的投保人通过自愿购买的方式参加长期护理保险。(荆涛, 2010)日本于2000年出台了《护理保险法》,长期护理保险加入社会保险体系。日本老年护理保险制度由政府强制实施,市町村具体运营。这一制度体系的资助来源于两个方面:50%来源于民众所缴纳的保险费,另外的50%则来源于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财政支出。

2.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结合的新模式

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都有其各自不可替代的优越性。但是,也都有各自的缺点,使得单独的采取任何一种方式都可能会牺牲一部分人的利益。因此,借鉴医疗保险的成功经验,建立以全社会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为基础,商业长期护理保险为补充的长期护理保险发展模式,可以预见是一种有发展潜力的模式。

一方面,积极建立并完善护理制度,为长期护理保险的全面实施提供保障。同时,借鉴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逐步实施覆盖全社会的长期护理保险,并出台长期护理保险相关法律予以保障实施。与医疗保险不同的是,在法律制定时,就要考虑到后期商业保险公司加入的情况,并且在法律中约束并规范其行为。

另一方面,由于我国已经推行商业性长期护理保险,在制定相关制度并为全面推行护理保险的同时,商业性长期护理保险应当继续积累经验。但是,各公司经验数据应当经由行业协会共享,并且共同商定解决现有产品设计的问题,以保证消费者的需求达到最大程度的满足。(作者单位:西南财经大学保险学院)

参考文献:

[1]荆涛. (2010). 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模式. 保险研究(04), 77-82.

商业保险的缺点范文3

[关键词]企事业单位补充医疗保险 现状 完善

一、企事业单位补充医疗保险背景

企事业单位补充医疗保险是一种用人单位在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国家给予政策鼓励,由用人单位自主主办或参加的一种补充性医疗保险。其实质是一种员工福利,资金主要来源于职工福利基金或用人单位的税后利润。其优点为:1.对于用人单位来说,补充医疗保险能激励员工、提高效率;2.对于劳动者来说,补充医疗保险能降低患病后收入下降的风险,是一种福利性保障措施。但是企事业单位补充医疗保险有着不可忽视的缺点:1.不符合大数法则,经营风险较大;2.对于效益不好的企业,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制度会增加不少运营成本。

二、目前我国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发展不平衡

1.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不健全,直接导致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发展窘境。基本医疗保险是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基础,基本医疗保险不健全使得困难人群急需医疗保障却没有参保资金,医疗保险基金运行承受着巨大的支付风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自然也难以逃脱发展窘境。

2.现行医疗保险管理机制未能有效地规范医疗服务和控制医疗费用增长。由于劳动和社保部门与各种医院机构没有直接利益关系,医院缺少外在的监督管理机制和内在的成本制约机制;再加上医患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以及道德风险等原因,我国居民不合理的医疗费用支出总额巨大,给医疗保险基金带来额外的的压力使保险公司补充医疗保险业务的开展面临诸多问题。

3.技术和经验的限制。使得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险种难全面满足企业需求。目前的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确实在很大程度上弥补了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窄、保障水平低的现状,但是,在现实中,企业往往希望可以根据自身职工实际情况订做适合的补充医疗保险方案,最大限度地提高保障、降低成本。而目前国内医疗保险行业无论在险种设计、经验积累还是服务平台上都远不能满足不同企业的需要。供需之间的矛盾严重制约了企业补医疗保险的发展。

4.经办方式的两难选择。我国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主要有两种途径可供选择:由单位内部承办或者由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如果由单位内部承办,会增加内部管理成本;若委托商业保险公司承办,虽可减少单位内部管理成本,操作简便,但商业保险公司会从中赚取大额利润。因此,经办方式的选择将直接影响补充医疗保险资金的利用率。

5.商业保险公司承办的企业补充性医疗保险问题:

(1)商业性企业补充保险缺乏合理有效的风险控制手段。作为一项新兴的险种,企业补充医疗保险面临极大的经营风险,导致补充保险表现出赔付率极高的非正常现状。造成这种结果的直接原因是寿险公司缺乏足够的风险控制手段,主要体现在内部和外部两个方面:一方面,寿险公司未完全掌握企业资料,很难厘定出科学合理的费率;另一方面,寿险公司、医院和被保险人三者间缺乏相互制约机制,寿险公司无力控制被保险人不合理的医疗费用支出。

(2)商业保险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市场恶性竞争。为抢占客户,赢得相当的市场份额,商业保险公司不惜压低保费,这极大地加大了保险公司的负担,使其开展此项业务时长期亏损。

另外,由于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是寿险公司与企业其他寿险产品开发和竞争的最佳途径,为了争夺或者留住宝贵的客户资源,寿险公司不惜一再降低保费,导致恶性竞争。

三、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对策及建议

1.国家相关监督部门应加大监督力度和广度。国家的相关职能部门应充分发挥其在各自领域内的作用。(1)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进一步加大基本医疗保险的推进力度,加快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并制订相应的法律法规,为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发展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2)医疗卫生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查力度,严厉杜绝昂贵用药、做大检查等弄虚作假的行为,为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2.商业型企业补充保险应加快行业自律、杜绝恶性竞争。恶性竞争导致了整个商业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市场的混乱,使得保险公司面临严重亏损和极大的风险。保险公司应眼光长远,毕竟业绩的好坏还是决于公司的服务、信誉,以及价格地综合评判。

3.参保单位应选择有发展前景的保险公司合作。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参保单位也应避免短视行为,选择有实力、有信誉的寿险公司;各参保企业还应加强对职工的宣传教育,转变职工的观念,提高职工的合法保险意识。

4.应加快企业补充保险制度研究进程。应加快对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赔付规律的研究和统计,并在此基础上厘定更加科学合理的保险费率、有针对性地设计险种。

5.严把审核关,降低风险。保险开办方应完善内部管理和考核制度,加大核保、核赔力度,严格进行风险识别、选择和控制。对于所承保的业务,不单纯地以规模来考核,避免造成承保范围扩大、承保质量下降、经济效益削弱等现象。

6.加强与医疗机构地联系与合作。一方面,企业补充保险开办方应加强与医疗机构的联系与沟通,制定比较完备的医疗费用表,使医疗费用的支付更加客观、标准、透明,减少人为因素的干扰。另一方面,公司可以适当地聘请医疗方面的专家作为顾问,对于医疗费用支付较高的疾病作出费用评估,以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

参考文献:

[1]王 红:完善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办法. 加大医疗保险的保障力度. 王 红. 《中国高新技术企业》. 2009年第10期

[2]崔庆瑜 高艳丽:关于医疗保险改革的思考. 《经济师论坛》. 2009年第9期

商业保险的缺点范文4

新制度引发大商机

平安保险某分公司契约部负责人认为,医改将使每个人都成为商业医疗保险的潜在客户。因为,实行新的社会医疗保障制度后,基本医疗费将由个人和单位共担。根据新规定,门诊医疗费用由个人承担,社保医疗住院费用的起付线原则上控制在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10%左右,封顶线原则上在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4倍左右。这样,对于封顶线以上和起付线以下的部分,越来越多的人都想通过购买医疗保险以减轻负担。 再从保障范围看,社会上还存在大量基本医疗保障没有覆盖的人群,像私营企业员工、自由职业者、学生和农民,这些群体尤其渴望购买商业医疗保险。

最近,一项针对我国城市居民对各类商业保险需求的调查报告显示,我国有28.3%的城市居民把健康险作为首选险种,其比例已经超过了养老保险、人身意外保险和人寿保险。业界人士笑言,医疗制度改革使保险公司赶上了好时机。

保险公司各显神通

商机诱人,各商业保险公司跃跃欲试。今年以来,不少保险公司密切注视医改的动向,千方百计打听即将出台的广州市医改方案的详情,对照原有医疗险种的一些缺点,加快开发出适合基本医疗制度改革需求的新险种。

4月,平安保险公司推出其与德国健康保险股份公司合作开发出的健康保险新品种,以“保证续保”为卖点,一下子吸引了市民的关注。因为,在以往的大多数医疗险种中,被保险人一旦生病往院,保险公司在理赔后一般不再为其续保。而平安保险公司推出的“个人住院费用保险”和“个人住院安心保险”新险种,客户只要连续投保满3年,该公司将保证续保,不会因客户健康因素而拒保、加费或增加其他附加条件。据了解,目前这两款险种在一些已实行医改的地区很畅销,每月销出数百份,不少家庭一家数口同时投保。

7月底,新华人寿保险公司推出“健乐增额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分红险,这一新险种的最大特色在于不仅提供11种重大疾病保障,还让保户参与公司红利分配,且红利分配采用增加保额的方式,即将客户可获得的红利直接转化为保额。这样设计的好处在于,可使客户的保额随着投保时间的推移实现数倍甚至数十倍的累积,在目前医疗费用日益增加的情况下,可使客户的健康保障不会因此而削弱。这一险种甫推出,立即成为市场的亮点。

结合医改方案,推出补充高额医疗费用的团体医疗保险更成为保险公司的攻略重点。泰康人寿精心设计出为医改度身订造的“高额无忧”系列团体医疗险种,其最大的特点在于,专门承保社会医疗保障“封顶线”以上的医疗费用风险。对于已参加社会医疗保险的团体,其设计的起付线刚好是基本医疗制度划定的封顶线;对未纳入医改的团体,则设计可灵活约定的起付线,由投保户根据实际情况与保险公司进行商定。此外,针对新医保制度个人门诊要由个人负担的新规定,这一险种还特别设计了门诊医疗保险金。有关专家预测,这一系列险种将有强大的市场冲击力。

既是“蛋糕”又是“玫瑰”

面对各保险公司新增保单和保额都呈持续增长的趋势,业界人士指出,医疗保险既是块诱人的“蛋糕”,又是一枝带刺的“玫瑰”。

在经营医疗险方面积累了多年经验的中保人寿公司指出,医疗保险是世界公认的高风险险种,经营医疗保险存在不少风险:其一是保险机构缺乏医学专业人才,在处理承保核赔处于不利地位;其二,在一些管理不规范的医疗机构,一些医师得知医药费由保险公司承担时,往往会放开手脚开药,有时甚至出现病人和医院联合起来对付保险公司的事;加之城市居民长期形成的“看病靠政府,报销找单位”的观念,要求医生多开药,甚至一人买保险,全家吃药,导致医疗费用增长过快。传统劳保医疗制度遇到的难题,同样成为商业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之一。

除了商业风险,医疗保险还要承担一定的道德风险。平安保险某客服部反映,曾有客户在投保时故意隐瞒病史,而一些突发性疾病如心脏病等,客户投保时不知道,一旦发病,保险公司因证据不足无法拒赔。泰康人寿公司也表示,该公司多年来基本上都是以盈补亏实现总体的微利经营的。

保险公司希望双赢

为了控制风险,不少商业保险公司都在险种设计、投保和赔付等方面费尽心思。有的实行“严进宽出”,严格把住客户投保关;有的实行定点医院制度,与管理规范、收费合理的医院长期合作,严格控制医疗费用支出。

商业保险的缺点范文5

关键词 政策性农业保险 巨灾准备金 财政制度 研究与建议

中图分类号:F840.65 文献标识码:A

距离2005年在上海、浙江、吉林等地相继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到现在,政策性农业保险已经在我国保险行业经历了8年左右的探索阶段。与当初的设想相比,我国政策性农险在经历了一系列配套的法规出台、费率调整、经营规范、风险管控经验积累和不断改进的同时,仍然存在着诸多不够完善的地方,比如费率厘定的合理性、两核的双背离性、风险分散方式的单一性等等,特别地,在农业风险准备金制度方面,存在着一些不够规范的地方,随着政策性农险业务范围和数量的不断扩张,而逐渐显示出其所引发的种种问题和隐患。

本文从现有制度存在的问题出发,以协调政策性农业保险涉及的多方利益为原则,结合我国现阶段保险行业的实际情况,分析可以改进和完善的地方,提出相关政策建议,并指出了可进一步研究的方向。

一、现有准备金制度分析

(一)存在的问题。

我国对于政策性农业保险准备金计提的规范不够完整。除了在2008年财政部金融司下发的《中央财政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下文中简称)、2009 年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保险公司提取农业巨灾风险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下文中简称)以及2011年保监会下发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问题解答第12号:变额年金、农业保险、季度报告预测信息》(下文中简称)中,涉及了关于巨灾风险准备金计提释放和财务处理的大致操作规范,并未对其他如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做出特别规定,这对于风险规模和特征都较为特殊的农业保险来说,又是十分必要的;同时,在这些仅有的政策当中,对巨灾准备金计提释放的具体操作方式规范的亦不够清晰,且与财政部会计司下发的新会计准则中不允许计提未发生巨灾准备金的要求有所不符。

另外,对于巨灾准备的报表列示处理也未给出明确规定。其实在2009年的《通知》和2011年的《规则》中,已经通过解释其预期负债的本质和偿付能力资本(权益)的形式,对其会计报表处理做出暗示,但终究并为给出实务操作中的具体规则,导致各公司根据不同的理解进行了几年各异的列示方式:如,安信农业由于具有跨年农险业务,便将其列入“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其他各涉农公司,基本会单独开设权益类账户“巨灾风险准备金”,其中阳光农业又分别开设了“大灾风险准备金”和“巨灾风险准备金”两个权益类账户。

其次,农业巨灾风险准备金应该从哪个层面进行提取和释放,也未给出明确规定。当一家涉农财产险公司在多个不同地区开展种植险业务,试图在空间上分散风险的同时,由于不同地区“丰歉”状况往往不相关,当各个业务地区的巨灾准备金在总公司层面汇总,而又在某个地区业务恶化时得以释放,就此便引发了地方财政的变相转移支付问题。而就考核业务质量以及利润指标来说,在业务涉及地区层面提取和释放才比较合理(如安华农业),这样也避免了转移支付,但也失去了使风险在空间上分散的机会。中央财政、地方财政、公司财务管理之间的矛盾没能在某种制度中得以制衡。

再次,从政策性农险的“准共同用品”特性和政府主导经营的角度考虑,政府和公司职能定位在相关规范中没有得到明确体现。而得以体现的途径,便是通过规范巨灾准备金的计提规则与具体指标,使得政府达到控制农险公司对财政支持利用的目的—而现有规定中并没有给出这样一套统一严格的标准。2009年的《通知》仅给出了“不超过补贴种植业险种当年保费收入25%”和“以丰补歉”这两个大的指导性原则,而农险所涉及的各方,均在关注各自的利益—投资人希望通过操纵准备金控制利润规模以防止过高农险利润率,导致向国家相关部门发出需要降低费率的信号;地方政府则希望控制利润以减少地方财政流入公司可分配利润;而公司管理层则更希望尽量提高利润率,因而导致了公司背离现有规范本身引导财政支出专款专用的初衷,使得在实务中无法达到配合政府优化社会福利、保护农民利益和维持财政稳定的合作共赢之目的。

(二)可能带来的不利影响和结果。

不完整的准备金制度容易导致各公司无章可循地散乱操作,从总体上看,巨灾准备金的提取规则时常变动,可能会直接导致准备金不足,由于公司对政府最后的灾害救济具有依赖性,间接使得公司不具备谨慎提取准备金的动机,在调整提取规则时容易根据自身愿景进行操作,从而引发道德风险,久而久之也会发生“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造成市场的整体混乱和风险管控的恶化;另外,由于计提方法不当,容易导致重复提取和释放操作——这些都会反过来影响政府预算的稳健性——从宏观经济角度分析,政府的过渡财政支出也会对商业保险产生挤出效应,不利于农业保险的创新与发展。

如果将上节提到的隐患一一细化来看,也会进一步导致诸多问题。首先,对于未到期准备金提取规范的缺位,当承保不存在跨年问题的农险业务时,即便每月末的未到期不会对年末利润产生影响,但当公司按照通常财产险的提取方法,采用直线法评估未到期准备金,考虑到农业灾害“头轻脚重”的特点,便会导致前几个月已赚的高估、赔付率的低估和IBNR的高估(赔付率法评估下),反之后几个月已赚的低估、赔付率的高估和IBNR的低估,从而影响精算评估的稳定性和准确性,也不利于公司进行业务考核和相关决策的制定;同时,对于准备金投资方式决策的影响也会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严重情况时还可能带来流动性风险从而影响到公司的偿付能力评估。

对于承保险种涉及跨年情况的公司,在年末提取未到期准备金时,会由于采用直线法而造成准备金不足,进一步影响前后两年的年末利润确认,同样会对赔付率、IBNR等精算评估量的评估产生影响;另一方面,若通过考察会计年度口径的综合赔付率和利润率,作为判断“丰歉”的标准,则会受到:(1)前后年度农险保费规模波动的影响(会计年口径赔付率为前后保单年口径赔付率的保费加权平均值);(2)年末未到期准备金评估方法(风险分布)的影响。容易造成利润标准的误评估以及巨灾准备的误提,轻者在前后两年进行重复提取和释放的无谓操作,重者由于误判误提导致巨灾准备不足,甚至更多财政补贴的低效投入。

对于报表列示问题,若一律计入未到期负债,则巨灾准备便会在来年随未到期准备一起转回并确认为已赚保费,这样一来就失去了巨灾准备的本来作用——“以丰补歉”,这显然是不够合理的;另外,对于同性质业务,在不同公司计入报表的不同账户下,也会对监管和审查工作产生不利影响。

关于释放和提取层面的设定,由于涉及的各业务地区地方财政也对保费进行了一定程度的补贴(除中央财政补贴以外),在注入和调用总公司层面巨灾准备金时,各“地方”财政部门不希望当地的财政支出在同一公司不同地区之间进行变相的转移支付,但农险风险又需要在地域上进行一定程度的分散——在不明确的规范下,按总公司层面提取巨灾准备的公司,会出现在对分公司分摊准备金时的不公平现象,同时容易促使各地区业务线滋生对总公司准备金的依赖,以及消极提取巨灾准备的道德风险;而按分公司层面提取的公司,又面临农业灾害在某一特定地区由于得不到有效的空间分散而高度聚集爆发的风险。总之,这个权衡利弊的工作由于没有明确在现行规定中,而在各个公司实务操作中便会造成各种失衡的结果。

对于提取比例与具体规则方面不明确的问题,首先会导致各公司根据自身业务风险特点和管理层愿景,对巨灾准备金计提进行了不同的“灵活处理”,如安华农业,将“丰歉”的分水岭定义在综合赔付率60%-65%,并在调整后以70%的综合赔付率为阈值,控制提取与释放的范围——这也隐含了管理层对农险业务大致预留了15%-20%的利润率水平——当然,各公司都有自行设定利润水平的动机,从而将这一规范漏洞带来的隐患暴露无遗—其他几家主要经营农险的公司,如安信农业,经过计算其2010年、2011年度的巨灾准备提取比例仅为10%和1%左右;而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则实行大灾准备金制度,每个保单年按保费收入的10%提取大灾准备金,当综合赔付率超过120%时,超过部分动用大灾准备金来弥补。

二、探索条适合我国农业保险准备金制度完善的道路

(一)关于未到期准备金和巨灾风险准备金制度的探讨。

1、政府、公司与监管三者的职能定位问题。

政府在对待“准公共用品”时的强大筹资能力和强制力手段,可以通过税收、宏观调控的方式,在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初始资金积累、有效需求刺激、再保险与资本补偿等主要方面起到巨大作用,也决定了政府在整个农险体系中,至少在目前来看,无可替代的主导位置,其资源的主要提供者角色也使其理应成为利益的分配和控制方。

政府与经营政策性农险的直保公司的定位关系,可以体现在农险运作模式当中。当前我国各地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主要试验模式,可以归纳为五种:一是政府主导下的农业保险专业公司“大农险”经营模式,以上海安信、吉林安华、安徽国元模式为代表;二是相互保险模式,以黑龙江阳光保险模式为代表:三是政精推动的商业保险公司共保体经营模式,主要以浙江省为代表;四是政府主导下的商业保险公司分散经营模式,主要以北京为代表;五是政府委托商业保险公司代办、超赔共保经营模式,主要以江苏淮安、苏州为代表。

尽管政策性农业保险近两年发展很快,但在已经建立相关保险制度的地区仍然缺乏长效机制,特别是地方政府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财政补贴缺乏保障机制,中央的财政扶持手段和力度仍然是一个未知数,补贴的范围和补贴的项目还没有确定。

但从本质上看,以上各种模式又都存在一些共同特征:政府与直保公司存在一定主导推动和经营的关系,同时,商业保险公司开展相关业务的资金会在一定程度上依托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财政支出,无论以保费补贴或者税费减免等形式,而在遇到超过偿付能力范围以外的赔付情况时,也要依赖政府充当最后再保人和贷款人的角色。

另一方面,从国外经验上看,政府通常会设立专门机构或承担无限风险责任,以体现在农业等巨灾保险中的发起人,和为了达到社会利益最大化而提供和运作准公共用品的主导者作用,例如,国外许多国家的巨灾保险体系中,政府都会通过设立财政支持的非盈利官方机构,运作巨灾保险,并提供最后的再保险与财政救助,如新西兰的地震巨灾保险(国家地震委员会)、日本的地震巨灾保险(国家地震再保险公司)、美国的洪水巨灾保险(全国洪水保障计划机构)、法国的自然灾害保险(中央信托再保险公司)。在这些巨灾保险的经营过程中,商业保险公司通常只是以被授权经营的方式加入到承保理赔过程中,充当机构的角色。而上至业务范围、费率厘定、保险条款,下至税费补贴、两核规范、基金运作、风险管控以及再保机制确立,均由非盈利机构在中央财政的支持下进行,甚至对投保人的需求刺激、风险意识宣传等工作,也由这类中央机构直接主导,而在这一过程中,商业保险公司则更注重做好人的运营维护工作,代收保费、理赔。

政府与公司的博弈中,监管方(保监会、财政部)则以中间协调者的身份出现。如何让公司能得到合理利润(主要来源于政府财政支出)刺激的同时,又不损害政府财政支出有效合理用于及时控制巨灾损失的目的如果用这种定位;是否应该顺理成章的将政府放在农业巨灾的“最后贷款人”和“最后再保人”的角色定位上,也成为了监管和规则的制定者应该明确的问题。

对于政府的职能可以阐释为,一方面通过保费补贴政策,刺激有效农业保险需求;另一方面,通过税费补贴优惠政策,以及再保险补贴政策,刺激有效农业保险供给;那么一切补贴和税费优惠政策将不再是看起来的样子,巨灾准备的计提对于商业保险公司而言,也就成了政府作为委托人对于经营农险业务的公司进行利润刺激和约束的有效手段。

巨灾准备金到底应该记为负债还是权益?在讨论和明确了政府职能的定位问题后,这个问题就很容易理解了。在形式上,其属于权益类资本,列示于权益类账户是合理的,且不属于未来可预见的现金流出;在实质上,其又属于或有负债,应当从当期保费中提取出来成为本年利润的减项,且由于没有被计为当期收益,应当在计提所得税前予以扣除;准备金用于抵御未来可能会发生的巨灾赔付,这同时也是政府委托商业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防范和降低巨灾损失的主要目的之一,同时反映了其负债本质,也给免除所得税政策提供了合理依据,而这种“负债实质”和“权益形式”相背离的模式,也正体现了政府作为农险引导者,通过这种税收补贴方式对直保公司行为进行了规范和激励。

同时,政府对于其他保险税费的优惠,则可以认为是财政税收在一定程度上的“专款专用”—政府用税收补贴农险保费,这笔款项的主要用途就是抵御农业灾害损失,则对农险业务的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其他可能支出(税费)进行减免也是无可厚非的。

总而言之,商业保险公司在经营农险业务过程中主要充当了“政府农业基金托管+承保理赔运营保障”的角色,可以认为在这一过程中接受的保费补贴和税费优惠都是作为委托人角色的政府所付出的必要成本,而作为人的商业保险公司实际获得的主要激励还是最终的承保利润—即可以作为巨灾准备计提和释放的指标变量。

2、农业保险准备金制度所发挥的职能作用。

从以上分析不难看出,农险保险的准备金制度已不单单是一个公司简单的财务问题或者偿付能力问题,它关系到政府、公司、农民保户三方的利益风险共享和社会福利优化问题。准备金提取是否合理,如何判断怎样才算是合理,首先要从其在调节三方关系、保证利益共享和优化中所承担的职能作用角度出发分析。

从政府角度考虑,希望前一年末的财政支出(保费)剩余(-未到期-未决-费用)尽量小,即尽量将剩余保费提取为巨灾准备,以达到将保险公司作为“巨灾基金管理人+农险承保理赔机构”角色之目的;同时,保险公司作为人,也以赚取经营管理手续费(约占保费比例5%-10%)和承保利润,为其经营行为的激励和约束指标。

另外,从公司角度考虑,尤其是股东投资人角度,希望前一年末保费剩余尽量大,即尽量少提取巨灾准备或者未到期准备金,以增加年末可分配利润——但无形中将政府巨灾基金利润化,同时削弱了农险财政补贴的防灾作用。

“以丰补歉”是对准备金制度的必要性最为直观的阐释,但这在政策性农险中就显得不够明确和具体:如果承接以上分析,直保公司以机构身份自居,将政府提供的财政补贴,在扣除了理赔和应得的手续费(综合费用)之后,理应全部留存为巨灾准备以达到政府转移分散农业巨灾风险之目的,这同时也是国内不少经营政策性农险公司的现有做法。与此同时,财政部又出台了相关提取规定,设置了25%的提取比例上限,当然这一规定也不无道理;但怎样才能更加明确和具体化“丰歉”这一标准,怎样的提取和释放规则才能既保证财政支出的合理高效利用,又同时兼顾对农险机构的适当激励和约束,以达到鼓励商业公司积极开展农业保险,刺激有效投保需求,适当扩大业务范围,并且保证运营核赔的较高质量——这一切需要考虑进来的因素,就更好地体现了准备金制度在权衡之中的重要性,也具体的阐释了准备金制度的确立原则和其所应该发挥的作用。

(二)相关政策完善以及其他改进建议。

基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我国现阶段对政策性农险的准备金制度还没有从普通意义上的财产保险别区分开来对待,亟待进一步的改进和完善。

首先,针对农业风险“头轻脚重”的特点,应该根据统计数据合理给出一定精算分析和风险分布,即便只是简单的离散分布方式,这样做对于直保公司的财务稳定性以及对今后的精算评估工作将具有很大的推动作用。

其次,对于涉及跨年业务的险种,应及时调整对于其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提取方法。对于南北方地区种植业周期特点的差异,考察未到期提取方法的影响:对于非跨年业务 只能列入单独权益科目,但在核算利润时视为支出类项目,对赔付率的核算无影响;对于跨年业务,无论是出于农险业务“头轻脚重”、“厚尾”等特点,还是出于政府财政专款专用的目的,从商业公司受政府委托经营政策性农险业务角度出发,新业务保费在首年末不确认为收入这一点都是无可厚非的。

国元公司在计提未到期和未决后,全额计提为巨灾准备;缺点是未到期提取方法直接影响巨灾准备金提取和释放额度,若提取方法不当容易造成前后年度无谓的提取和释放操作,即使提取方法得当,若根据保单年口径计算赔付率和利润率,提前确认巨灾准备会影响保单年度已赚从而影响这一计算的结果,不利于判断“丰歉”从而合理进行巨灾准备的提取和释放。安信公司在巨灾准备计入未到期年末一并提取;缺点是新业务保费收入在首年末就确认了一部分为利润,对巨灾准备的计提标准判断造成影响,同时由于对未到期提取方法的可操纵性较强,对于政府对政策性农险保险公司利润的控制也造成了不利影响。

另外,日本政府设计的地震巨灾保险与农业保险在巨灾准备金方面有相通的地方:该险种不考虑赢利,公司以业务方式经营巨灾保险,且对于风险准备金的提取,保险公司在保费收入中扣除所支付的保险金和经营费用后全部提存。这样一来,新业务在首年将不确认任何利润,而一律在保单年末一切赔付费用支出发生后再进行利润的确认,并通过提取和释放巨灾准备的形式加以控制利润规模,以达到激励约束人并最大化政府财政支出使用效率、专款专用的“一箭双雕”之目的。

建议可以综合以上经验,在规定中将年末全部剩余保费以未到期形式进行确认,并参考日本的家庭财产地震保险的做法,将保单年末提取巨灾准备金的标准设为一个利润率指标值,这一指标的计算应当以保单年为统一口径,通过计算保单年综合赔付率和综合费用率得出;这样做可以更合理的考察每个保单年度新承保的业务的赔付和经营情况, 而且巨灾准备本身就应当基于同一保单年保单的赔付情况之上进行提取或释放,即所要考察的“丰歉”情况就是根据某一保单年保单的赔付率“好坏”而定的;同时,在税前扣除,会影响利润,提取标准便会受到各个公司目标的影响—应将控制利润(激励)的主动权从人手里夺回到委托人手中,以提取巨灾准备金为手段,以利润为指标,激励并约束人经营行为。

对于巨灾准备金提取比例和具体规则的规范方面:这一具体提取比例,是否应该按不同地区分别划定;对于提取规则,是否应该按照一个预订利润率或者综合成本率而浮动设定,而非如现行规则般进行固定设定,这些都需要体现在具体规范当中。

同时需要注意,量化利润率指标时,要考察公司商业再保、政府再保后的实际赔付率水平(如赔付率扣除赔付率超赔比例后),在制定相关巨灾准备提取政策时,因地制宜,在考虑各地方政府实际财政补贴再保险政策和各公司商业再保险具体计划后,再按照5%的利润率水平控制准备金提取量。

对于偏政府主导、直保公司自主经营的模式(如“大农险”模式、共同体模式、相互保险模式等),可以设定一个适合的“丰歉”范围(如赔付率水平在60%-80%之间,以超过80%为歉年,以不足60%为丰年,以提取调整后的赔付率水平在70%,即利润率控制在20%左右为标准),达到平衡各年财务稳定性并适当给予公司利润刺激之目的。

对于偏政府主导、直保公司受托的模式,具体政策可以为以下形式:默认综合费用水平均值为10%,剩余则作为利润分配(相当于,商业保险公司在这个过程中充当人角色,并以赚取经营管理手续费为其中一个主要激励),不足则补齐;财政补贴80%,农户自理20%;赔付率水平按照“丰、歉”水平分为:

“丰年”:原则上,利润指标以20%为上限(20%自留保费为农户投入,80%由政府财政投入,不应确认为公司利润)即45%以下水平时,一律确认20%利润,提取比例由25%升至70%;45%-60%为一个过渡层,为激励公司改善业务质量,积极经营运作,将25%设为提取上限,超过部分一律确认为利润,即利润指标由20%下滑至5%;

“过渡层”:60%-85%为一个过渡层,利润指标为5% 但提取比例由25%下滑至0% 认为公司经营有方,不进行利润负激励,而减少提取比例;

“歉年”:85%-90%为一个过渡层,利润指标由5%下滑至0%,认为公司农险业务进入赔付率预警范围,给予一定利润负激励;超过90%的赔付率时,在扣除商业和政府再保险免赔额度后,释放一部分巨灾准备,将调整后赔付水平((实际赔付-再保险免赔-巨灾准备金释放)/自留保费收入)恢复至90%,即将利润指标控制在0%水平,以达到“以丰补歉”之目的。若巨灾准备不足,则或通过其他途径(如政府贷款、财政补贴)补充,或由公司的自留盈余补足(后者则有违公司“人”的角色定位,有自负盈亏的嫌疑)。

总而言之,合理的考虑直保公司的利益共享,并通过政策有效约束其希望通过准备金提取操纵利润的动机,才是目前看来最有效的制度趋势。

在明确规定巨灾准备金提取层面时,需要兼顾风险在空间上的分散与由此带来的不合理性转移支付。统一的进行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的分级管理核算不失为一种合理的解决办法;可以通过建立全国政策性农业保险机构,除了能够依托中央财政,在农业保险业务开展发面,进行制度协定、费率核算、业务规划,同时在农业保险风险管控方面,进行巨灾保障基金管理、政府进行农业巨灾再保险供给、政府补偿性贷款申请、各经营政策性农险的商业保险公司的准入和管理,并给予其一定的财政补贴和税费优惠之外,还可以充分高效利用中央财政支出,将各涉农保险公司的部分巨灾准备金作为中央财政补贴统一进行管理、保值增值和进行全国范围的调配,以避免地方财政由于跨地区业务而造成变相转移支付的情况,同时达到尽量将农业巨灾风险分散化之目的;同时,对于不同地区业务,可以将地方财政补贴和农户保费收入部分,按分公司或地区分别进行准备金提取和释放操作,以做到避免转移支付,达到因地制宜之目的。

最后,对于准备金的投资方式问题,笔者建议考虑为巨灾准备金设立单独投资账户 做好资产负债管理,以激励公司管理层合理提取未到期以改善投资状况;日本地震巨灾保险的做法是:为了保证地震风险准备金的安全和具有很好的流动性,使地震发生后能够对灾民提供赔偿,地震风险准备金只能以政府债券的形式加以运用。

可以再相关政策中规定单独设立提取账户,不得充入其他责任准备金账户,并对该账户投资方式加以控制,以达到提高流动性和更好进行赔付之目的;同时,对不同准备金账户投资方式分别加以控制和监管,也反过来激励了公司对准备金提取的方法和总量进行更合理的安排,以达到优化资本结构和投资收益之目的。

三、结论及展望

我国是一个农业巨灾风险大国,作为风险分散机制中重要的一环,政策性农业保险准备金制度缺位问题不仅仅是一个简单的财务规范问题,其背后的隐患可能会触及政府、公司和监管三方的博弈,以及整个农业社会的福利优化问题,甚至波及一国政府财政支出的稳健性。

在本文的讨论当中仍然有许多值得反思的地方,如考察利润指标时,默认的5%是否可以认为是个足够“合理”的权衡标准?如何衡量这个“合理”性?后线费用10%的假设又是否合理?这些都是需要进一步探讨的问题;如果能够进一步研究政府与承保公司的委托关系,并从激励机制角度和优化社会总福利层面分析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资金筹集、经营运转和利益分配问题,本文会是一个不错的抛砖引玉的出发点。

另外,对于农业风险分散机制问题,能否借鉴“江苏模式”,将准备金制度设计,从单一时间维度分散(即通过统计多年平均赔付水平制定费率,用强大的资本金作后盾保证财务在长期一段时间内的总体持平),扩展到从时间空间两个维度上进行:中央财政、地方财政补贴形成的农险巨灾准备,针对公司农险业务涉及某地区受灾后的释放,应尽量避免公司在该地区业务留存的准备金不足、而在其他地区准备金还未释放的情况;尽可能调动全公司的资源,可以以贷款的模式先避免某地区业务恶化,又不至于导致各地方财政支出的不公平转移。

进一步讲,二维的风险分散方法还有很多,比如利用不同险种的出险在时间上的分散性,可以考虑承保不同季节和生长周期的农作物(如,跨区域共保体、跨省份互相再保),以对冲风险,或者说将公司总体风险的波动性在一定程度上降低——类似这样的可以实现农业承保风险有效控制的方式还有很多,这些都可以作进一步的研究。

(作者: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精算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参考文献:

[1]庹国柱,王德宝.中国农业保险的发展历程.中国农业保险发展报告,2011.

[2]中国保监会:全国农业保险工作会议资料,2012.

[3]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公开信息披露:http://.

[4]安徽省政策性农业保险金管理暂行办法(财金〔2008〕457号).

商业保险的缺点范文6

关键词:商业健康保险;保险政策;经营模式;医疗风险;保险产品;产品监管;发展对策

在许多国家的国民医疗保障体系中,商业健康保险都是一个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商业健康保险在健全我国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在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健康保障需求,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等方面都发挥出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同时,作为商业保险中的一类重要业务,健康保险也越来越受到国内各家保险公司的青睐。以往的许多研究都表明,中国商业健康保险的市场潜力巨大。为此,根据我国现阶段的基本国情和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规律,笔者对中国商业健康保险目前的状况进行了描述,分析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商业健康保险应采取的经营和发展战略,期望这些分析和建议能对我国商业健康保险事业的持续、稳定和健康发展产生积极的影响。

一、我国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现状

我国商业健康保险开始于上世纪80年代初国内保险业复业时期,经过二十多年的努力,已经取得了一定成果,其主要表现在:

(一)覆盖人群逐步扩大,业务规模迅速增长

据统计,2001年,商业健康保险承保数量首次突破1亿元,2002年达到了1.36亿元,当年保费收入达320.96亿元,比上年增长44.96%;自2003年3月非典疫情发生以来,健康保险保费收入持续增长,在非典最为严重的5、6月份,保费收入分别达37.19亿元和59.42亿元,大大高于上年26.75亿元的月均保费收入水平。

(二)经营主体不断增加,产品供给日益丰富

目前,已有29家寿险公司和8家财产险公司经营健康保险,提供的险种已经超过300种。除了传统的费用补偿型和住院津贴型产品,保险公司也开始涉足收入损失保险和长期护理保险等新领域。

(三)服务领域日益拓宽,社会影响明显扩大

商业保险公司提供的健康保险已经覆盖了包括电力、铁路、邮政、通讯等行业在内的各大行业,社会影响明显扩大。特别是在2003年上半年发生的非典疫情面前,保险业快速行动,采取加快理赔、加快产品开发、加快销售创新等特殊服务,在抗击非典的特殊时期,树起了保险业良好的社会形象,有力支援了国家抗击非典斗争,赢得了社会的普遍赞誉。

(四)对于国内健康保险的需求市场来说,市场潜力巨大

全国50个城市的保险需求调查显示,49.9%的城市居民考虑在未来3年内购买商业保险,其中预期购买健康保险的比例高达76%,在人身保险各类业务中占居第一位。

二、目前我国商业健康保险发展的障碍

(一)政策和法律等外部环境还不够完善

商业健康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保证被保险人在疾病或意外事故所致伤害时的直接费用或间接损失获得补偿的保险,包括医疗保险、疾病保险、收入保障保险和长期看护保险等。

2002年12月,中国保监会专门下发了《关于加快健康保险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了加快发展健康保险业务,加强健康保险专业化经营和管理,建立适应我国国情的健康保险发展模式等方面的原则要求。尽管在宏观的层面上,我国的健康保险已经具备了一定的法律基础,但是微观层次的不完善却一直阻碍着保险公司在商业健康保险方面的发展,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保险公司尚不具备法律赋予的可参与医疗服务定价及对医疗卫生资源的有效利用实施监控的权利;二是社会医疗保险和商业医疗保险具体的业务界限还不够清晰,存在社会保障机构开办商业医疗保险,与商业医疗保险争夺业务的情况;三是对涉及医疗保险的诉讼案件,在审理及新闻媒体报道时,也往往存在偏袒被保险人的情况。凡此种种情况都使商业健康保险的进一步发展面临困难。

(二)商业健康保险经营模式的风险控制存在缺陷

我国现在采用的健康保险经营模式是投保人(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缴付保费,然后被保险人到医疗服务提供者那里接受医疗服务,医疗服务工作者按照提供的医疗服务收费,而后被保险人付费后用付费凭据到保险公司那里报销索赔,保险公司间接地按照医疗服务提供者的服务进行付费。简而言之,就是“被保险人看病,医院治病收钱,保险公司买单”。这相当于保险公司作为第三方支付了医疗服务费用,是补偿性按服务付费的健康保险模式,我们把它简称为买单式健康保险模式。

买单式健康保险模式分离了医疗服务和保险服务,保险公司仅仅参加了保险服务,无法控制医疗服务,不可避免地在风险控制方面存在着缺陷,从而不能协调好保险人和医疗服务提供者两者之间的利益机制,导致保险公司和医院之间缺乏共同的经济利益,进而得不到医院配合,造成核保调查和理赔查勘困难重重,影响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

(三)保险公司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缺乏,不能满足市场的需要

根据我国健康保险发展的现状,目前保险市场上可以购买的健康保险产品主要包括基本住院医疗费用保险、住院医疗生活津贴保险、重大疾病保险等险种。但是市场上的健康保险产品,不论是产品设计还是保障水平,都存在或多或少的弊病。并且在产品销售上,各个层面的产品缺乏互补性。

一方面,基本住院医疗费用保险和住院医疗生活津贴保险都存在一定的缺点,即个人投保须附加于一定保额的主险之上。结果导致了实际投保率很低,给付率极高的情况。而重大疾病保险根据投保人选定的保险金额承保,长期寿险固定利率分定期保险和终身保险两种,实际投保率不高,短期给付率低,但高额保单承保风险极高。这些都无疑增加了商业健康保险发展的困难。另一方面,近年来,各保险公司都设计了许多保单,但普遍存在着保险责任相近、单一和缺乏创新的缺陷;同时开办的住院医疗费用保险和生活津贴保险的保险期限太短(只有一年),使被保险人的利益得不到足够的保障,从而不能真正满足市场的需求。

(四)商业健康保险的基础设施不够坚实

商业健康保险是一项专业技术性强、管理难度大的业务。迫切需要一支高素质的人才队伍,包括医学技术人才、精算人才等。专业化的人才资源和计算机系统是商业健康保险的软硬件基础,我国保险公司在这两方面的基础建设比较薄弱,亟待加强。

在人才资源方面,我国的保险公司普遍缺乏一支既懂医学医疗又懂保险业务的复合型人才。首先,各保险公司都缺乏合格的医疗保险管理人员;因为健康保险涉及医学、保险和管理等多个领域,要求管理人员具备宽广的知识面和跨领域的背景,而符合如此要求的人才凤毛麟角。其次,保险公司的精算管理、险种开发、核保理赔和市场营销等岗位都急需熟悉健康保险的专业人才。最后,保险公司还缺乏合格的健康保险专业营销人员。

在系统设备上,许多保险公司还没有建立起健康保险业务的专业信息系统设备。现有的健康保险业务大多依靠寿险业务系统进行管理,相关的数据也按照寿险业务的标准进行记录和管理。这样导致保险公司无法实现健康保险业务的专业核保理赔功能,也无法记录统计健康保险业务迫切需要的各项医疗资料。没有健康保险的专业电脑平台,健康保险的专业化风险管理也就无从谈起,所以加强健康保险的专业信息系统建设不容忽视。

(五)健康保险的产品监管政策不到位

我国已经加入世贸组织,保险业在挑战和机遇面前,保监会应适时地调整和完善保险监管,以使我国保险业在得到一定程度的保护下得到发展,同时使我国的保险市场进一步向世界各国开放,从而达到双赢。

目前,各保险公司的健康保险产品的条款和费率都由总公司报保监会统一备案,报备的条款和费率没有弹性。但是健康保险的地域性要求很强,各地的自然情况和经济形式都不相同,各种疾病的发生率和医疗费用水平不同,相应的保险责任、免赔额限度、以及费率等保单要件要求也就不尽相同。因此,总公司统一备案的条款到达地方后很难完全适应当地的情况,不易得到市场的认同。现行的统一备案制使健康保险产品缺乏灵活性,不利于保险公司因地制宜地设计和调整健康保险产品条款,抑制了商业健康保险的市场拓展。

三、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对策

(一)争取政策支持,创造有利于健康保险发展的外部环境

随着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进一步深化,我国对商业健康保险的地位和作用也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还出台了一系列有利于商业健康保险发展的相关政策。例如:保监会将继续加强与财政部、税务总局的联系,争取减免个人购买健康保险的所得税,进一步鼓励和吸纳更多的居民个人参加商业健康保险,加快健康保险专业化进程;同时,明确商业健康保险地位,准确界定与基本医疗保险的界限,规范市场经营环境。因此,目前中国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有着非常有利的外部环境,但是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还受到来自经营环境中的诸多因素特别是医疗服务方面一些因素的不利影响,在这些不利因素中,医疗机构的行为和医疗服务过程,特别是医疗服务成本的变化对商业健康保险所造成的影响,各家保险公司必须有一个清醒的认识。

(二)完善医疗风险控制体系,推进医疗机构和保险公司形成合作机制

如何建立对医疗风险的控制体系,是发展健康保险必须认真考虑的问题。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离不开卫生医疗系统的支持,并且,商业健康保险作为重要的筹资手段和市场化的制度安排,也能够成为卫生医疗体系改革的重要推动和促进力量。从这个角度出发,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和卫生医疗系统的发展有着共同的目标,应当携起手来,开展一些试点,进行一些合作,探索建立商业健康保险与医疗服务系统的合作模式,完善医疗风险控制体系,从而实现商业健康保险发展和卫生医疗改革的双赢。此外,协调有关政策,鼓励保险公司投资、参股医院,或与医院建立合同、契约关系等,探索与医院有效合作的各种方式;与财政部协商,在财务报表上增加一个科目,用于核算保险公司与医院“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费用支出和收入。这些都是完善医疗风险控制体系不可缺少的补充。

(三)设计合理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完善健康保险产品体系

产品是市场竞争中最重要的工具。根据健康保险的市场需求情况,制定正确的产品开发战略是经营成功的基础。目前社会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很窄,据统计2001年的覆盖人数不足8000万人,绝大部分居民没有得到医疗保障。各保险公司可以大力推出针对低收入且无保障人群的基本医疗保险、重大疾病保险和住院医疗生活津贴补助保险等险种;对于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的职工人群,提供低价格、窄范围、高保障的险种;对于较富裕的年轻群体,提供价格与保障程度比例适中,保障期限长、保障范围有针对性的险种,对于高收入的中年群体提供高价位、保障全面的保险产品。同时结合国家医改动向,开发能长期适应医疗改革进展的商业医疗保险产品,争取长期的盈利空间;重视对广大农村医疗保险市场的产品开发,满足农民的医疗保险需求,使商业健康保险在保险密度上更进一步。

(四)建立专业化的信息管理系统,加快健康保险专业人才的培养

信息管理系统是实现健康保险专业化运作的基础平台,对健康保险的风险控制和长期发展至关重要。各保险公司应充分重视信息管理系统的开发,建立和完善与健康保险业务相适应的信息管理系统,特别是完善健康保险的理赔管理系统和统计分析系统。

人才培养是健康保险专业化发展的关键。各保险公司应制定健康保险专业人才的培养规划,加快健康保险专业人才的培养。采取多种途径培养健康险专业人才,特别是要重点培养高级管理人员和精算、核保、核赔、健康管理等专业人才,并充分发挥其作用。

(五)加强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监管,创造良好的监管环境

保监会应抓紧出台健康保险产品管理办法,形成相配套的技术标准体系和风险管理体系,健全监管措施,为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和监管环境。

鼓励保险公司与部分地方政府和大型企事业单位积极开展合作,进行商业健康保险试点,健全服务方式和经营模式,为健康保险的进一步发展积累经验。同时,还鼓励保险公司结合当地市场特点,与有关部门、地方政府及医疗服务机构进行沟通协调,积极探索,因地制宜地发展多种形式的商业健康保险,制定出适合当地实际情况的产品,在不断的探索中加快商业保险发展的步伐。

参考文献

[1]曾卓,李良军。商业健康保险的定义及分类研究[J].保险研究,20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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