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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路运输方案范文1
为期40天的春运工作已结束,春运期间XX有限公司全面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突出重点,狠抓安全生产和运输工作,科学合理安排运力,强化现场监督检查,做到组织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保障到位,在上级主管部门的正确领导和精心指导下,在广大干部职工的共同努力下,砂石公司的水路运输工作做到了平稳有序。现汇报如下:
一、强化组织领导和宣传工作
为切实抓好今年春运期间我公司的水路运输工作,我公司特成立了以总经理XX同志为组长,安全部长XX为副组长,各个站点的站长为成员的水路运输安全领导小组,明确工作职责,落实主体责任,强化安全措施,严格值班制度,制定了切实可行的工作预案。建立起上下衔接、组织协调、运转灵活的工作机制,为确保春节期间公司水路运输工作有序开展,提供了组织保障。
春运期间,各个站点进行了大量的宣传工作,特别是严禁船舶超载、做好船舶防盗以及大风大雾等不良气候条件严禁行船等宣传,实行专人负责,形成家喻户晓的局面。期间共悬挂宣传横幅5条。
二、全力配合春运工作
2017年春运期间,我公司共计行船1100余船次,运输河砂16.2万方,与去年基本持平。在完成公司水路运输工作的同时,我公司合理安排,所有船只于1月21日-2月4日的十五天期间全部停船休息,与客运高峰错开;在各个站点设置安全员及救生设备,当春运期间客船运输发生突发事件时,我公司可以就近展开救援,以便全力配合春运工作,保障水路春运平稳有序。
三、强化安全监督检查,狠抓隐患整改
水路运输方案范文2
一石激起千层浪。在2012—2013年间,“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被提上了水运工作的日程。经过两年的布局、探索、实行和培育,在2014岁初冒出端倪。2013年西江干线省际水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实施方案出台,考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一应俱全。专项工作正朝着正确的方向在推进,而2013年全年珠江水系的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则是对其监管效能的直接诠释。
“西江干线省际水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这出剧的总导演,是负责此专项工作的珠江航务管理局。该局于2013年先后举办4期考评员、自评员培训班。并吸引了来自279家航运企业和25个社会中介组织及管理部门参加。超过200人参加并通过考试。考虑到水运的长远发展,该局还开展了考评机构认定工作。2013年,西江干线省际水路运输实现了全部达标。
而达标工作的直接收益者,则是航行在珠江水系的船舶及其安全。2013年珠航局通过航运治安治理,在交通运输部公安局的协助下对西江干线及珠江三角洲等水域进行调研,并协调广东、广西两省综合治理、交通、海事等部门开展了珠三角地区水上违法行为的专项整治,真正发挥了协调沟通的作用,为珠江水系的安全发挥了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
但是标准化工作的启动和顺畅进行,却是一场马拉松式的长期拉锯战。随着近年来国家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各行业安全生产事故,尤其是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频发,给人民的生命财产亮起了红灯。为避免这一局面继续恶化,国家自上而下,从政策、法规、工作部署等多方面不断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将安全发展提升到国家战略层面,置安全生产工作于前所未有的高度。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正是在这一背景下提出的。早在2004年国务院就明确提出在全国所有的工矿、商贸、交通、建筑施工等企业普遍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但当时标准化工作还处于探索阶段,重点是安全质量环节,没有形成通过规范安全生产各个环节使人、机、物、环处于良好的生产状态,也并未达到提升企业安全生产综合管理水平全面、系统的要求。2010年和 2011年国家又先后下发了通知,安全发展真正上升为国家战略。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是通过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排查治理隐患和监控重大危险源,建立预防机制,规范生产行为,使各生产环节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并持续改进、完善和提高,使企业的人、机、物始终处于良好的安全状态下运行,从而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促进企业在安全的前提下健康快速发展。交通运输部提出的水运行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时间点定为了2013年,即要求从事客运、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等重点运输企业于2013年底前实现达标,其他交通运输企业在2015年前实现达标。
开展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意义重大。一方面可以明确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另一方面此项涵盖了健全安全管理体制机制和规章制度、增强人员安全素质、提高装备设施水平、改善作业环境、强化岗位责任落实等各个方面的标准化工作,也是一项长期的、基础性的系统工程,有利于全面促进企业提高安全生产保障水平。同时,还为主管部门实施安全生产分类指导、分级监管提供重要依据。企业被划分成了不同的等级,客观真实地反映出各地区企业安全生产状况和不同安全生产水平的企业数量,也为加强全行业安全监管提供有效的基础数据支撑。
更为重要的是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能够进一步规范从业人员的安全行为,保证生产过程中各个环节的安全生产一致性,促进各类隐患的排查治理,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推进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设,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事故发生,促进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简言之,保住了财产的安全和生命的底线。
水路运输方案范文3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内河水运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长江干线水路运输市场得到快速发展。据统计,截止1998年底,长江水系从事省际运输的企业有1958家,运输船舶74537艘,运力1127.1万载重吨,29.8万客位。其中从事长江干线省际旅客运输的企业有30家,客运船舶220艘,173674客位。长江航运(集团)总公司系统企业有29家,运力306万载重吨,102147客位,约占水系省际运力的27%。目前有关省市的水运行政管理体制,总体上是一门多牌的综合管理模式。
1.1重庆市目前重庆市航务管理处为一门四牌(运政、港监、船检、航道合署办公),现有机构除了负责原市辖区运输行政管理工作外,还要对涪陵、万县、黔江三地区的水上运输行政管理工作的业务进行指导。原重庆市交通局直接演变为市交委,航务管理处升为局,对重庆市的大交通实行统一行政管理。
1.2湖北省水路运政实行省、地(市)三级管理体制。省交通厅下设航务管理局、港航监督局、船舶检验局,负责全省运政、港监、船检、港口及水运规费的的稽征工作。目前是一门两牌,即省航务管理局和省港监局。航道、港监、运输港口等为航务局的职能部门。各级航运管理部门其业务接受上一级航管部门指导,人财物管理隶属当地交通局。
1.3安徽省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模式,即一门三牌,三级管理,负责全省运管、港监、船检、港口和水运规费的稽征管理工作。另设航道管理局(站)、港航监督处(所),负责对辖区内航运、航道、港口、港监、船检等实施行业管理。省航运管理局对各地(市)县航管部门业务及人、财、物实行垂直管理,是比较典型的条条管理模式。
1.4江苏省全省水路运政管理体制除南京市分设航运管理机构与陆路分管外,其他各地市均实行水陆合一的四级管理模式。省航运局负责全省的水路运输行业的行政管理,另设航道管理局、港航监督局负责港监、航道及船检管理工作,与省航运局为平行关系。各地、市设运管处,县设运管所,乡设交管所。
1.5上海市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原上海市人民政府交通办公室)负责全市的水路运输管理,下设航务管理处,负责全市水路运输行政行业管理工作。各区县设航务管理所、站。上下级航管部门之间为业务指导关系。在机构的设置上,为四合一的管理体制。即:港监、航道、运政、港务管理合署办公。
2长江水路运输行政管理存在的问题分析
2.1管理体制不统一,严重影响运政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制约了航运生产力的发展由于管理上不统一,存在中央和地方两种体制、两套体系、两个标准,严重影响了长江运政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不少乡镇船主不顾船舶的技术条件和适航情况,离开本土搞跨省运输,“三无”船舶不断增多。长江海事局曾组织了两次突击性拉网检查,查出“三无”船舶数量分别占所查船舶的巧%以上和30%以上。这些船舶不仅严重扰乱了水运市场,而且还给水上航行安全带来严重的隐患。为了征收规费,一些地方出台地方性的行政管理法规,但地方性的法规又难于同交通部的法规相衔接.省与省之间、部属企业与地方企业之间、企业与管理部门之间的矛盾和纠纷自然不断发生。如在船舶检验、港监登记、营运证发放中,有的业主认为那里管理较松就到哪里登记和领证。规费的重复征收、以罚代管的现象屡见不鲜,地方保护越来越严重,导致水运市场的行业宏观调控难以到位,从而影响了整个长江水路运输市场的行政行业管理的集中统一领导。
2.2运力宏观调控失效,运输市场准入管理混乱目前长江年运输能力估计达3.5亿吨,4000万人次,而长江港口1999年吞吐量仅完成2亿吨,旅客运输不足巧oo万人。由于对运力的额度缺乏统一管理,宏观调控不力,导致运力盲目发展带来的结构不合理。由于准入失控,进入长江的各种乡镇船舶,不仅技术条件参差不齐,而且违规作业现象也越来越多。例如长江航道中的违章采沙碍航问题、季节性的捕鳗碍航问题等就一直没有得到根本地解决,给船舶航行安全带来严重隐患。
2.3水路货运价格管理混乱,港航企业亏损严重近年来,由于指令性计划逐步取消,直属企业与部委脱钩,货主对水运企业支配能力越来越强。一些民营企业及地方水运企业不得不竞相杀价,运输收入持续走低,有的航线己跌破1997年4月20日调价以前的价位,如重庆港至长寿的票价由25元跌到17元;长航集团的黄沙运输也己无利可言。长江水运价格“塌方”,航运企业亏损面高达70.8%.
2.4水运立法严重滞后和相互制约,巫待健全和完善现行大部分水运法规出台于1993年以前,已完全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长江水运市场的发展和管理的要求,巫需修改和完善。因此,一些重要的法规要尽快出台,如新的《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和《实施细则》、《水运法》、《港口法》等等。
2.5水路运政监督检察的力t薄弱,缺乏有力的手段水路运政监督检查是国家交通主管部门授权的水路运政管理机构为实现水运市场的规范化,依据水路运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对特定的人或事,即进入水运市场的运输经营者及其经营活动所采取的一种具体的行政执法行为,主要对经营资格、经营范围、运价、运输票据和经营者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目前由于长江航务的管理体制尚未理顺,加之国家交通主管部门授权不明确和长江现有的运政管理部门力量有限等原因,难以对长江水路运输市场进行权威、有效的监督检察,因此目前的运政管理显得比较混乱。
3水路运政管理内涵
3.1水路运输行政管理概念行政的特点主要有三个方面:第一,它是一种国家赋予的组织活动;第二,这种组织活动的主体是国家、政府、行政首长和政府普通公务员;第三,这种组织活动中,是国家法律赋予的强制性权力。水路运政管理,就是国家交通行政管理机构对于水运经济活动的协调性管理,也就是说,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计划,运用一系列的行政措施,通过法定的行政程序,对水运市场经济活动实行依法管理监督。
3.2水路运输行政管理目标、任务和准则的界定
3.2.1目标水路运输行政管理的目标是:建立与维护水运市场经济秩序、提高运输效益,使水运市场在“统一、开放”的前提下“竞争、有序”,运输效益得到充分的发挥。所谓“统一”是在法律、法规统一政令下,建立与维护统一的水运市场。水运市场的秩序主要表现在市场主体进入水运市场的秩序;进行经营竞争活动的秩序;市场主体退出水运市场的秩序;市场主体进入水运市场后的经营秩序。但是,水运市场的经济秩序不能自发的形成,也不能自动的起作用。因此,建立与维护水路运输市场的经济秩序,提高运输效益,便成为水路运政管理的主要目标。
3.2.2任务水路运政管理有四大任务,它们是:1)行政控制.主要是控制水运市场主体行为使其规范化。行政控制主要有两种方法。一是直接的行政控制任务,二是间接的行政控制任务,是运用经济法规、规章按照经济规律指导市场主体自觉运行。2)宏观调控与微观监督。从交通部到各省、市、区交通厅(航务管理局),以及县、市的交通局(航管所)等既有宏观调控机关,又有微观监督机构。从宏观调控到微观监督,形成一套行政管理体系,宏观决策以很快的速度就可以落实到基层的微观监督执行。3)协调市场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改善市场的外部环境。4)执行政府指令性运输计划.政府指令性运输计划关系到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是必须强制水运经营者执行的,水路运政管理部门是执行这一任务的保证。
3.2.3准则水路运政管理是一种实施行政的行为,因此,应以认真贯彻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依法行政、加强学习和努力提高综合素质为准则。
4长江水路运输行政管理模式研究
4.1长江水运组织结构形式分析长江航务管理体制在由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过程中,现行组织架构和管理方式暴露出许多新的问题和矛盾,如何实现长江航务体制改革新的突破,探索长江航运的可持续发展道路,是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目前的长江航务管理体制是一种按专业设全能局四级管理的模式。国家经贸委、交通部等宏观管理部门构成管理体制的宏观管理层次,长江航务管理局作为交通部的派出机构,构成管理体制的中间管理层次,各依托单位(专业局、科研院所、学校等)构成管理体制的微观管理层次,管理体制最下面一个层次则是部分专业局的二、三级分支机构。在现行组织结构中,四级机构都具有相应的管理职能,各种管理信息、指令、资源、反馈等都在体系内部进行自上而下或自下而上的纵向传递,下一级对上一级负贵,上一级委托下一级代行部分管理职能。这种运作方式基本上是沿用计划经济管理体制模式.这种组织结构的主要特点,一是所有的任务均是通过宏观管理部门、行业管理部门、依托单位及部分下属二、三级分支机构的四级机构运作;二是宏观管理部门既要担负战略目标制定、资金筹措、政策协调以及监督、调控等宏观管理工作,还要承担大量的事务性工作;三是监督、评估工作大多由相关机构负责,缺乏独立超脱的运行环境,无法摆脱各种直接、间接利益关系的影响,很难保证监督评估系统的高效与发展。长江航务管理局在对长江水路运输市场的行业管理中,存在着以下主要问题:l)管理权分散,存在着代交通部管理长江航运的事权不清、授权不明,代部管理长江运政的职能没有充分发挥,从而削弱了对长江运政管理的权威性和有效性;2)对沿江各省市的航务管理机构的运政业务指导缺乏手段;3)局属各单位在履行专业管理职能的同时,行业行政管理工作的整体配合与衔接较困难,系统间职能有所交叉,运转不够协调,磨擦频繁,不利于宏观调控手段的综合运用;4)机构层次过多,虚化严重,机关臃肿。这种重叠的机构制约着行政管理职能转变和工作效率的提高;5)经费短缺,渠道不畅,严重制约职能的发挥和运政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上述问题的存在,必须从体制结构上寻找原因,并采取相应的对策。因此,只有尽快理顺长江航务的管理体制,才能确保水路运输市场公平、合理、有序的发展。
4.2长江水路运输行政管理方案研究综上所述,长江水路运输行政管理实际上由三部分组成:一是运输行政管理。通过建立和完善市场准入制度,全面贯彻执行《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和《实施细则》,负责对进入长江干线从事省际运输的企业审批和船舶营运证的核发,年度新增运力额度和新开、停开客运航线审批,对运输价格和经营行为进行管理,依法征收有关运输管理规费;二是运输市场管理,由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定期公布有关船期、货源货流信息以及根据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情况所制定的水运客货运输市场调节价格(报国家计委、交通部备案),运用宏观调控和行业管理的手段,制定相关市场运作交易规则,为航港双方提供一个公开、公平、合理竞争的外部经济环境;三是对沿江各省航务管理机构在运政管理、市场组织、安全监督、水上通信和规划建设等方面进行业务指导;因此,长江水路运输行政管理方案应该由以下诸项职责和管理内容构成:l)执行国家有关水路运输的方针、政策、法规;2)实施国家有关水路运输行业的发展规划和行业技术政策、标准、规范及定额;3)组织长江千线水路运输行业发展战略研究;4)负责长江干线水路运输的政策、法规和发展规划的实施;5)可以设立水路运输监察机构,负责对长江全线水路运输行政管理部门的抽查、督察、督办和协调,行使宏观调控、资质管理、行业监督、行政执法的职权;6)国家交通主管部门授予的其它职权。
4.3长江水路运输三种行政管理模式选择
4.3.1垂直领导,统一管理的模式这种模式的特点是:①由国家交通主管部门对长江水路运输实行垂直领导管理,下设相应分支管理机构,集中、统一管理长江水系(以干线为主)的水运行政管理事务;②沿江省(市)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和航务部门接受其下设的派出机构的业务指导,并且不对所在管辖区域内的长江航运行使行政管理,但根据需要和派出机构的要求给予一定的配合.其优势体现在由于实行国家交通主管部门的直接领导,政令高度统一,可以对长江航运的宏观发展规划、发展战略进行统一布局,有效避免“政企多门、多头管理”的局面,不仅能提高行政管理的效能,减少管理层次,而且能充分体现国家交通主管部门政令、统筹规划、综合平衡、宏观调控、协调监督的权威性。该模式的不足之处在于权力过于集中,与长江一条链的特点相背离,不仅工作效率会受到影响,而且取消了省(市)地方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和航务主管部门管理长江航运的事权,不利于调动地方的积极性。
4.3.2交通部派出机构和地方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相结合,分工管理的模式采用这种体制模式的关键是如何科学合理地界定中央与地方各自管理事权的范围。一般来说,属于中央的事权有:制定长江航运发展规划并确定重点建设项目补助基金,监督国家法律、法规在长江航运的贯彻实施;审查地方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向所在地方省(市)人大及政府部门提交的立法草案;统一管理长江干线航道和水上交通安全;运用经济、法律及必要的行政手段调控长江水路运输市场:制定长江航运行业发展技术政策。可以设立以国家交通主管部门派出机构为主管理,地方交通主管部门为辅管理的水路运输监察机构,负责对长江全线水路运输行政管理部门的抽查、督察、督办和协调,并行使调查违反水路运输法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职权;属于地方政府部门的事权为:提出本行政区域内的航运立法草案:管理港政及当地的水运市场;组织长江航运发展规划在当地的实施,负责境内水域的水资源和环境保护。这种体制模式的内容为,由国家交通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根据被授予的职能和管理权限,实行“统一政令,分级管理”,按区段划分,在沿线设立相应的二级和三级分支管理机构,充分行使行业管理的职能,使长江水路运政管理走上有序、健康发展的轨道。这种运政管理模式的特点是:由交通部在长江设置的独立的机构及所属专业职能机构,管理长江运政事务;地方政府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港政、运政、航道,可以在与交通部派出机构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制定地区性运政优惠及扶植政策。其优点是:在统一政令和法规的前提下,能有效地打破多头管理、条块分割、市场封锁及地方保护等弊端,较好地适应不同地区经济发展要求和促进航运发展,有效地发挥中央交通主管部门和地方交通主管部门两个积极性。而设立以交通部派出机构为主、地方交通主管部门为辅管理的水路运输监察机构,则更有利于树立派出机构对长江全线水路运输行政管理的权威性,并能有效行使调查和行政处罚的职权,使长江水路运输市场的管理更加规范化和科学化。不足之处在于对管理事权不易进行科学合理的界定,在涉及地方利益、局部利益等方面,容易与地方政府及地方交通主管部门产生意见分歧,在操作性上有一定的难度。
4.3.3以地方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为主的运政管理模式这种管理模式的特点是:完全由地方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为主,对各自区域内的水路运输市场进行有效的行政管理,交通部在长江设置的独立派出机构及下设的专业职能机构只负责传达贯彻上级的有关精神和要求,每年负责召集区域性的航运联席会议。由于充分放权,地方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积极性空前高涨,政令相对畅通,工作效率将大大提高。不足之处也是显而易见的。由于取消了国家交通主管部门在长江设置的独立派出机构及下设的专业职能机构的事权,“统筹规划、协调发展、监督服务”的宗旨将流于形式.地区分割、各自为政的状况将不利于长江航运生产力的健康发展。
5结论与建议
从以上运政管理方案衍生出的三种管理模式来看,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和政府职能的转变,采用第二种管理模式比较适合长江干线的水路运输行政管理的实际情况。通过强化以交通部派出机构为主、地方交通主管部门为辅管理的水路运输监察机构的职能,能有效维护运输市场公开、公正、合理的竟争环境和秩序,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使之更符合规范化和科学化的要求,从而有力地促进流域经济的发展。实际上,无论采取哪种管理模式,都必须建立与之相应的水路运输监察管理机构。上述三种运政管理模式各有利弊,但是,在今后改革目标实践中,无论采取何种模式,都必须要符合“三个有利于”的可持续发展方针,符合实现长江航运“两个根本转变”的发展战略和长江航运事业的实际管理需要。为建立统一、权威、有效、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长江水路运输市场管理模式,建议:
(1)深化水运体制改革,加强政府对水运的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职能目前我国正处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交通部现行的行业管理体制己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其管理方式存在诸多弊端,不利于建立公平、公开、统一的水运市场,管理机构中重叠交叉的部门应予撤消。按照政企分开、责权一致、精简高效的原则,尽快理顺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关系,做到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做好服务。
(2)尽快调整长江运力结构和运输结构,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采取经济、技术、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调控运力总量,优化运力结构。要从追求总量规模的外延扩张型向注重质量的内涵提高型转变。内河船队在总量基本不变的情况下,加快更新运力。重点发展内河自航船、顶推船队、江海直达船、集装箱船,适度发展旅游客船和滚转船,向标准化、系列化、大型化和现代化方向发展。加快运输结构调整,水路客运要加快实现常规客运向旅游化、舒适化、高速化、客滚化、区域化方向发展。大力发展集装箱运输,不断提高集装箱化水平,推动多式联运、现代综合物流以及运输智能化、电子信息化的发展。对市场萎缩的长江客运要给予转向调整的政策性补贴。要区分不同的船舶类型,实施不同的宏观调控手段,建立运力调控专项资金。经国务院批准,中央和地方每年分别从交通费改税的返还部分或其它资金中集中一部分资金,用于更新运力。对只报废不增加的,给与一定的拆船补贴。原则上由交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以全国水运管理信息系统为技术支持,以认可船厂为监控手段。强制推行内河船舶标准化,新进入航运市场的内河船舶应符合《内河运输船舶船型主尺度系列》的要求,严格限制新建造水泥船、挂桨机船投入长江干线的水路运输。在规定的年限内,上述船舶要退出运输市场。在审批、检验、登记、过闸收费等方面严格把关。要充分调动地方交通部门的积极性,鼓励各地采用相应的政策措施推动内河船舶标准化,分阶段、有计划、有重点的推进该项工作。要不断完善运力行政调控制度,在利用经济、技术和法律手段调控运力的同时,仍需完善行政调控手段,对特种和大型船舶实行运力审批制度。通过资产重组等多种形势放开和搞活航运企业,发展壮大一批,破产淘汰一批,在航运企业中建立起比较完善的现代企业制度,全面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从业人员素质,形成有利于在国际航运领域和综合运输体系中增强竞争力的航运企业结构。
(3)完菩法规,加快运输法制化的建设现执行中的水路运输实施细则系改革开放前期制定的,为的水路运输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而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己不能适应水运市场发展的要求,鱼待加以修改和补充完善。当前水路运政管理手段落后,措施不力,与水运立法滞后有着密切的关系。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深入,水运市场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因此,在建议交通部加快水运立法的步伐,健全法规体系,在《水运法》出台之前的过渡期,制定相应的违章处罚补充规定或办法,以解决目前的无法可依、有法难依的局面。
(4)尽快建立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长江水路运输市场的监督体系加强市场准入管理和水运经营单位资质审查,建立严格的航运企业资质管理认可制度和监督检查制度.要从航运企业的资质、船舶的技术状况和船员的素质三个方面着手,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运输市场的清理整顿工作。强制那些技术落后、不符合资质条件、达到强制报废船龄的老旧船舶以及浪费资源、扭亏无望的水运企业退出水路运输市场。要依法加大对违法经营、扰乱航运市场秩序行为的处罚力度,加强对航运公司市场竞争行为和市场垄断行为的监管,鼓励水运企业实行兼并、联合、重组、股份化等形式,调整企业规模。对水运行业的管理,要逐步从以审批管理为重点转向以对市场秩序的监管为重点。
(5)建立长江水运价格放开的监管和保障体系国家计委决定从2001年5月1日起全面放开长江水运价格,对于促进市场经济条件下长江水路经营的开放和进一步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近几年多种运输方式之间的竞争日趋激烈,长江客货运经营很不景气。因此,在长江水路运输价格全面放开的同时,有关部门只有加强引导、协调和监督管理的力度,才能真正促进市场经济发展。
(6)扶植中介机构,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通过信息和价格信息引导,及时通报客货源流量、流向;制定水运客货运输市场调节价格;承担航运、港口、水运服务企业市场准入的资质初审工作以及相关大宗货物运输市场份额、装卸价格的调查研究等工作,使中介机构成为政府与企业间的桥梁。
水路运输方案范文4
关键词:海川物流;运输方法;优化;管理
中图分类号:F25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8937(2014)30-0117-02
1 海川物流公司简介
海川物流有限公司最早成立于广州市,该公司是经过相关机构审核批准,注册成立的一家拥有独立法人办公资格的、十分专业的物流公司。该公司的主营业务有长短途的货物运输及仓库储藏、长途搬厂、小型轿车的运送以及木质箱体的包装等服务。同时还可以帮助其他公司或个人代办各种铁路或航空类型的快件运输、散件的快运以及大型起重机的拆装等业务。
海川物流的公路货运线路遍布全国,例如大件货运、普通货运、特殊货运等,而所有的货运过程都是采用提前配货、当天发送、专线运输的工作流程,每一个环节都有专人管理和负责,十分可靠。对于该公司的航空运货,其业务流程更加简单、安全、快捷,运送的货物可以通往全国任何已经通航的省市和地区。国际类型的航空货运,可由香港进行中转,然后发送至全球各地。广州至香港的散件货运保证在24 h之内就可完成,十分快捷。
广州市海川物流有限公司在多年来的发展中,公司的管理人员一向教导公司员工要把握机遇、敢想敢做、勇于创新,且要拥有过人的胆识。公司本着“,团结进取”的企业精神,在培养员工的同时,将企业做大、做强,最终实现公司的服务宗旨,使公司每年的业绩都在飞速提升。在公司的发展中,企业员工一直都踏实肯干,吃苦耐劳,在实现企业目标的同时,逐步提升自身的价值。
2 海川物流运输方法的优化原则
2.1 目标的量化原则
海川物流为提高企业的运输管理、优化企业的运输方案,必须明确企业发展的目标,只有清楚掌握企业的发展方向,才能知道企业的运输方案如何进行优化,是否真正做到了优化。企业发展目标量化后,就可以采用计算机进行日常管理,并通过相应的对比计算决定企业多项运输方案中最为合理、回报最高的方案,最终再由企业的管理人员作出决定。例如,企业可以将目标设置成每日的维修、燃料以及劳动力成本耗费最低,该状态下的企业运作就会十分简单、明了。
2.2 建立真实、准确的模型原则
所谓建立模型就是指企业将物流运输优化的要求和各种限制条件编制成计算机可以读懂的语言程序过程。例如,企业在建立一个仓库出货至卡车装货的模型时,就可以将货物的总质量与总体积通过模型真实的表达出来。若是将该货物的模型运用到其他车辆时,模型就无法真实表达出来。企业在建立模型过程中,若模型不能准确代表实际情况,那么该模型的建立就会失去意义。
2.3 数据的时效性与整合利用原则
企业在进行运输方法优化的过程中,数据的录入必须要准确、及时,这样作出的物流方案才具有较大的可信度与真实性。数据在整个优化过程中起到引导作用,数据录入后就要实施。因此,数据必定要十分容易被接受与理解,以完成整个优化的过程。除此之外,在对运输方法进行优化时,基本所有的数据都是围绕着优化过程来进行采集的,优化所用的数据必须要经过筛选、整合。例如,在对企业运送过程进行优化时,需要采集从仓库至商店途中有关订单、车辆、驾驶员、客户以及道路的一切信息数据,而其中必定存在毫无意义的数据和错误的数据,所以就需要将这些数据进行有效整合与筛选,最终得出与优化过程相关的数据。
2.4 传达方案原则
做好各项物流运输的优化方法后,就必须要将其传达给企业的执行者与管理者,优化方案制定后如果未能实施,该方案的存在就会失去意义。只有将其迅速传达给企业的管理人员并在实施优化后使企业获得较高的回报,才表示该优化方法起到了真实有效的作用。在将信息进行传达的过程中,网络是人们最常用的传播媒介。
2.5 算法与运算平台的应用原则
在优化过程中,优化方法与技术存在的区别就在于使用计算机进行物流优化的算法。每个物流问题都有其自身的特点,因此对待不同的问题,就要开发并编制对应的解决算法以提供优化的最佳方案。对于该问题,企业应该注意两个方面:
①算法的结构与编程应被计算机的系统所识别。
②优化过的算法应具有一定的兼容性,即在其他计算机系统上可以协调使用。
另一方面,在制定优化方法的过程中,每个实际的问题都可以有成千上万种解决方案,这就需要企业拥有比较强大的计算机处理系统,在支持其运算的过程中,保证运算结构可以在最短的时间内得到最有效的优化方案。与单个计算机的运算相比,拥有强大的运算平台会使得企业的物流优化过程事半功倍。
2.6 人才主导原则
随着我国物流行业的迅速发展,该行业对技术人才的需求也在随之增大。每个行业都需要“高、精、尖”的技术人员来支撑,以确保行业的稳定发展。因此,在物流运输方案的优化中,也必定需要技术人员的支持和参与,才能确保数据和模型的真实性、准确性,使所有的优化方案都能够按照正常的程序进行实施。在企业物流运输方法进行优化的过程中,必须要使技术人员占据主导地位。
3 海川物流运输优化的具体方法
海川物流运输的优化方法应以优化原则为基础,根据企业当前的实际情况,提出行之有效的优化方法与管理措施,最终优化企业的物流运输,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3.1 建立具有综合能力的物流管理部门
根据企业当前在管理方面存在的各种问题,企业应专门建立一个具有综合职能的物流管理部门,以提高企业物流的运输管理。首先,企业可以将原有的生产部门运输科的职能增强,更名为物流综合管理部门,在明确部门的职能范围后,逐渐掌握各部门有关物流的管理职责。物流综合管理部门应根据企业物流的实际业务情况来制定每月的运输方案,并在掌握相关管理职能的基础上,对企业的各种运输方式进行综合、统一的调配与安排。部门成立后,应细分部门内部各个成员的管理职责及责任范围,将公司的物流运输工作进行细致而周密的规划。综合管理部门的主要优点是可以有效提高企业物流运输的工作效率,减少企业许多不必要的运输管理人员,从而降低企业的投资成本,最终使企业获得更高的回报。
3.2 优化企业各项物流运输方式
为加强公司公路、铁路以及水路三种货运方式的工作效率,应分别制定各货运方式的优化方案,并加强调节三者之间的联系与合理分配,根据季节、天气等客观因素对运输方式进行合理安排。
海川公司铁路运输优化方法的具体内容:企业可以根据运输的需求设立一条企业专用线路,但是由于我国的实际发展情况,大规模改造铁路线路会影响地区的经营建设,因此不被国家允许。企业可以督促相关地区更换地铁的机型,以提高企业的货运速度。申请专用线路,并要求专用线路上的客运列车运行次数减少,增加货运重车的运行次数;合理安排运输物资的检查、请车等工序,严格按照指定的时间、地点进行操作,有效缩短货运列车在场内的停留时间。加强场内列车的管理,提高专用列车的利用率;企业应按时向所在地区的政府和铁路部门上交相关报告,以提高其重视程度,尽快改善当地铁路的现状。
海川公司公路运输优化方法的具体内容:短距离的货物运输一般都采用公路运输的方式,该种运输方式应以本省和周边地区为主要运输区域,由于地区间的运送物资基本相同,所以可以使多个运送队伍从不同地区同时进行货物运输。该方法可以有效缩短货运的时间,降低企业货物运输的成本;公司应加大力度引进社会资金来提高企业的车辆装备,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戏纳资金,扩展企业的运输规模;企业可以成立单独的货运公司,在完成企业货运任务的同时,招揽其他业务,增加企业的经济效益。
海川公司水路运输优化方法的具体内容:开展水路运输的途径,水路运输虽然存在许多风险与弊端,但是在扩张企业运输规模的情况下,水路运输必定会为企业带来很大收益;联合水路运输的物流公司并与之合作,既保证企业水路运输的业务,还可以提高企业的收益。
3.3 企业应引入第三方物流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物流企业的货运量也势必会逐年增加,在这种增长趋势下,企业单凭自身的力量必定无法应对所有的货运任务。如果企业要承担较大的业务量,就要耗费更多的资金扩建企业的规模,而该方式最有可能导致的是企业的管理效率降低,管理成本则会随之加大。因此,企业引入第三方物流是企业最明智的选择。在选择的过程中,企业可以用招标的形式选择一家可以与企业建立长久的合作关系的公司。该方式下的企业物流管理,不仅可以有效提高企业的货运效率,还可以获得稳定而长期的经济效益。
4 结 语
海川物流有限公司若想有效提高企业的物流运输管理水平,就必须结合时代的发展需求与企业自身的发展现状,在相关的物流运输方法优化原则基础上,制定企业物流运输的优化方案,以增强企业的竞争力,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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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路运输方案范文5
第一条为加强水路交通管理,维护水路交通秩序,保障水路交通安全,促进水路交通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港航建设、港口经营、水路运输以及其它与水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路交通管理工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路交通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港航管理、地方海事、船舶检验等水路交通管理机构具体履行管理职责。
水利、公安、海洋与渔业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交通主管部门做好水路交通管理工作。
第四条除国家海事机构依法对沿海各市行政区域内的水域、沿海水域、港口的水上交通安全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外,地方海事机构负责其它市行政区域内的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乡镇船舶的安全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路交通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支持和保障水路交通事业的发展。
第六条水路交通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参加经营资格审验,使用国家和省统一规定的专业票据,及时缴纳水路交通税费和报送有关统计资料,依法经营,为社会提供安全、便利、优质服务。
第七条水路交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设卡、收费或者拦截、检查、扣留船舶。
第二章航道管理
第八条航道的建设、开发和利用应当符合航道建设发展规划和航道技术等级标准。
航道建设发展规划应当与水资源综合利用规划、防洪规划、海洋功能区划等专业规划相协调。
第九条港航管理机构、海事机构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内河、沿海航道、航标、船闸及其它设施进行监测、养护以及从事航道建设施工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阻挠或者收取费用。
航道建设和养护,不得危及水利工程设施的安全。
第十条在航道上空、水面、水下和岸线修建与通航有关的跨海、跨河或者临河、过河建筑物以及其它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通航标准和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要求,并事先征求港航管理机构的意见。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损坏航道及航道设施,并不得在国家和省规定的航道、港区以及航道两侧规定范围内设置渔网、网簖或者从事水产养殖、种植捕捞等作业。
水产养殖、种植侵占航道的,海事机构有权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海事机构依法采取强制清除措施时,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二条未经港航管理机构和河道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通航河道内从事疏浚、抛泥、挖砂、采矿以及打捞、钻探等施工作业;涉及水上安全的,应当事先征得海事机构的同意。
内河航道两侧修建码头、装卸点,应当在航道以外建设相应的停泊区。
禁止在通航河道两侧擅自设立船舶修造场点。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航道内倾倒垃圾、泥砂、石块或者弃置沉船、沉物。
因装卸作业和排放废弃物造成航道淤积的,由责任人负责疏浚;不能及时疏浚的,海事机构或者港航管理机构组织疏浚后,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十四条港航管理机构应当根据航道水位变化及时内河航道通告,并可以根据水位变化情况责令过往船舶减载或者停航,保障通航安全。
第三章港口管理
第十五条全省港口发展规划及港口岸线利用规划,由省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按照国家规定报批后组织实施。
港口、码头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全省港口发展规划及港口岸线利用规划、海洋功能区划和环境保护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开工建设。
第十六条沿海一万吨级以上(含一万吨级)泊位、码头使用岸线,应当经省交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沿海一万吨级以下泊位、码头及内河港口、码头使用岸线,由岸线所在地设区的市交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新建、改建、扩建港口、码头,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报批。港口、码头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八条从事港口经营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安全服务设施、管理机构、从业人员等资质条件,并取得相应的经营资格。
第十九条在港区和规划港区以外进行工程建设或者其它项目的开发建设,不得影响港区、规划港区功能或者改变通航水域及锚地的水文、地质、地形、地貌,并不得影响港口建设、生产和安全。
第二十条船舶进出港口或者在港内移泊,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引航;港口经营者应当为船舶提供安全靠离、移泊条件。
第二十一条港口经营者不得擅自为港航管理机构或者海事机构通报的违规船舶提供装卸服务。
第四章运输管理
第二十二条水路运输及水路运输辅助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的经营资质,并在核定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第二十三条水路运输经营不得实行地区、部门封锁,或者垄断客源、货源。
第二十四条从事客船、客滚船运输的,应当建立适合船舶运输特点的安全管理体系,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健全的安全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
(二)投入营运的船舶数量不少于二艘;
(三)船舶符合航区内的适航条件和技术要求;
(四)按规定办理有关保险;
(五)其它应当具备的条件。
第二十五条从事旅客、旅游运输的船舶,不得擅自取消、增减航线、变更班次和停靠港(站、点);确须取消或者变更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原批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提前七日公告。
因不可抗力临时取消客运班次的,应当及时公告,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退票、换票等服务工作。因其它原因临时取消客运班次造成旅客滞留的,应当及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使用报废船舶从事水路运输;
(二)以报废船舶的设备、零部件拼装运输船舶从事水路运输;
(三)使用货船或者将货船改装后从事旅客运输;
(四)将滚装货船改装为客滚船从事水路运输。
第二十七条交通主管部门及其水路交通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运输船舶的监督、检查,发现超载、无证驾驶或者其它违章运输行为的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并可以中止其航行。
第二十八条从事船舶、客货运输以及其它水路运输辅助经营的,不得为无经营资格的船舶提供运输服务。船舶、客货运输不得收取运费差价。
第五章船舶、船员管理
第二十九条船舶、船舶专用设备及水上设施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应当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技术检验并取得相应的检验证书或者合格证书;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三十条船舶航行、作业应当持有合法有效的证书、文书,按规定配备消防、防污、救生、应急等设施,具备国家规定的适航条件。禁止无船舶证书、无船名船号、无船籍港的船舶航行、作业。禁止使用伪造、涂改、变造和过期的船舶证书、文书。
第三十一条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船舶检验,达到特别定期检验船龄的船舶,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特别定期检验。经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从事水路运输;应当报废的,有关部门必须及时办理船舶报废注销登记手续。
第三十二条船长、轮机长和其它船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专业训练和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有效职务证书后持证上岗。
水上旅游、娱乐船舶的驾驶人员和水上设施的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安全、专业培训,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六章安全管理
第三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水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对水路交通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协调、解决,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第三十四条水路交通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水路交通安全法规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加强对所属船舶、设施及人员的管理,落实岗位安全责任制,并对企业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第三十五条船长、轮机长和其它船员,必须熟练掌握业务技能,履行岗位职责,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并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第三十六条从事水上旅客运输、客滚船运输和危险物品运输的,必须按照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制订安全环境保护目标及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程序、应急预案。禁止客船、客滚船、客货船、旅游船等载客船舶运输危险物品。
第三十七条从事客滚船运输的,应当制订消防、救生等应急措施,按规定时间进行消防、救生演习。
客滚船应当按照船舶检验机构核定的定额载车、载客、载重,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和消防信道,并对所载车辆进行科学、合理配载和有效绑扎、系固。
第三十八条船舶不得在非适航条件下航行或者超抗风等级航行。
从事水上旅游、娱乐活动的船舶,必须在港航管理机构划定的水域内活动。
第三十九条港口和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做好旅客、车辆以及其它货物上下船舶的疏导和秩序维护工作,严格执行查验、审核、交接签字制度。
第四十条港口经营者应当在码头、候船厅、停车场等场所配备有效的消防器材和必要的安全检查设施,并对上下客滚船的旅客、车辆以及其它货实施安全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上船:
(一)旅客或者车辆携带、夹带、装载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
(二)车辆超重、超宽或者超高的;
(三)车辆油箱渗漏或者密封不严的;
(四)车载货物绑扎不牢固的;
(五)不如实申报车载人数和货物重量的;
(六)其它危及船舶安全和运输安全的。
第四十一条渡口、浮桥的设置,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通航标准和安全技术要求。其设置方案应当报送所在地港航管理机构和河道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渡口、浮桥撤销的,经营者应当自渡口、浮桥撤销十日前公告。
第四十二条在通航水域从事妨碍水路交通安全畅通作业的,建设单位或者主办单位应当事先报海事机构批准,过往船舶应当遵守海事机构的航行通告。
内河行洪、泄洪等作业影响船舶、设施安全的,河道主管部门应当事先告知港航管理机构,并协助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水路交通安全。行洪排涝时,航运枢纽的节制闸应当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调度。
第四十三条港口和船舶在储存、装卸、运输危险货物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安全管理的规定,并接受海事机构的监督管理。内河码头、趸船储存、装卸危险货物以及设立船舶加油站(船),必须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安全技术要求,并经海事机构和有关部门核准。
第四十四条船舶遇难或者遇险以及发生交通事故危及船舶安全的,船长、船员及其船舶经营人必须立即组织自救和求救,并迅速向海事机构报告。有关部门、单位和就近的船舶、设施必须服从海事机构组织救助的统一调度、指挥。当地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全力协助救助。
水上交通事故应当按规定时限上报;事故当事人和船舶应当接受海事机构的调查处理。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或者水路交通管理机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进行水路交通经营资格审验的;
(二)擅自为被港航管理机构、海事机构通报的违规船舶提供服务的;
(三)未按照核定的船舶、航线、班次、停靠港(站、点)从事旅客、旅游运输的;
(四)超定额载车、载客、载货的;
(五)港口经营者和水路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配备安全检查设施或者未按规定执行安全检查制度的。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或者水路交通管理机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设卡收费或者拦截、检查、扣留船舶的;
(二)未取得相应资格擅自从事港口经营的;
(三)未取得相应资格证书从事水上旅游、娱乐活动的;
在通航河道两侧擅自设立船舶修造场点的,由水路交通管理机构依法取缔。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使用岸线或者擅自新建、扩建、改建港口、码头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港航管理机构责令停止使用和建设,限期恢复原状,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机构没收违法使用的船舶,并对船舶所有人处以船价二倍以下罚款:
(一)使用报废船舶或者使用报废船舶的设备、零部件拼装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的;
(二)将货船、滚装船改装后从事旅客运输的;
(三)使用无船舶证书、无船名船号、无船籍港的船舶航行、作业的。
第四十九条法律、行政法规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已设定处罚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交通主管部门和水路交通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水路运输经营者、船舶不予年检、审批、发证,或者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水路运输经营者、船舶予以年检、审批、发证的;
(二)违反本条例规定实行检查措施、执行措施,或者,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第八章附则
水路运输方案范文6
第一条 为了加强琼州海峡轮渡运输管理,维护琼州海峡轮渡运输秩序,保障琼州海峡轮渡运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广东省徐闻县外罗港与海南省文昌市铺前港连线以西,至广东省雷州市乌石港与海南省临高县新盈港连线以东的琼州海峡水域内,从事滚装客船、普通客船轮渡运输以及为轮渡运输提供码头设施服务和水路运输辅助服务,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滚装客船,包含火车轮渡滚装客船。
本规定所称水路运输辅助业务,是指直接为水路运输提供服务的船舶管理、船舶、水路旅客运输和水路货物运输等经营活动。
第三条 交通运输、海事、价格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琼州海峡轮渡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和其他管理工作。
琼州海峡轮渡运输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海峡办)负责琼州海峡轮渡运输有关协调、监督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实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 协调处理琼州海峡轮渡运输中发生的矛盾纠纷;
(三)组织编制、及时调整琼州海峡航班班期,并组织实施;
(四)提出加强琼州海峡轮渡运输市场秩序管理的措施、编制疏运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五)承担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委托或者交办的涉及琼州海峡轮渡运输管理的工作。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琼州海峡轮渡运输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利用信息化手段实时船舶登记、船舶安检、船员培训发证、船舶进出港报告、行政许可、经营资质、服务质量、行业诚信、船舶航班、气象服务等信息。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与海事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息通报制度。
第五条 滚装客船轮渡运输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的运营模式运营。运营模式的变更,应当由海峡办拟订方案,经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照规定报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
普通客船轮渡运输应当定船舶、定航线、定班期、定时间、定码头。
第六条 港口经营人、船舶经营人和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人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海峡办的管理。
港口经营人、船舶经营人和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人应当向旅客公布投诉、举报渠道,对旅客的投诉、举报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并及时向旅客反馈处理情况。
第七条 港口经营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的运营模式,合理安排船舶装卸、锚泊;
(二)按照海峡办编制的船舶班期,指令船舶准时发班和限时装载;
(三)设置相应的港口作业设施,为船舶提供高效、安全的装卸、锚泊服务,为旅客、车辆提供舒适、安全、便捷的候船、待渡场所;
(四)定期对港口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查、检测,确保有关设备、设施安全有效;
(五)加强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维护旅客、车辆上下船舶、进出港口的正常秩序和安全;
(六)履行旅客、车辆夹带违禁物品查堵的主体责任,做好旅客行李和车辆的安全检查工作,防止违禁物品进港上船;
(七)建设覆盖旅客进站、查验票、车辆进港、违禁物品查堵及码头前沿等场所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并将视频信号按照要求传输至琼州海峡轮渡运输监管平台;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前款第六项所称违禁物品,包括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的物品以及有可能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其他物品。
第八条 船舶经营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海峡办编制的船舶班期,组织符合琼州海峡轮渡运输要求的船舶投入营运,定期对船舶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查、检测,为旅客、车辆提供舒适、安全、高效的服务;
(二)服从港口调度指令,在指定的码头、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港口装卸作业,合理配载,禁止船舶超载,不得无故脱班或者提前、延时开航;
(三)提供乘船须知和开航前安全宣传服务;
(四)为船舶配备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接受委托提供服务,应当与委托人订立书面合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办理业务,不得强行,不得为未依法取得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的经营人办理业务;
(二)使用规范和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客票、运输单证;
(三)建立业务记录和管理台账,按照规定报送统计信息;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旅客、车辆应当遵守轮渡运输安全检查制度。
旅客不得随身携带或者在行李中夹带违禁物品进港上船。旅客坚持携带或者夹带违禁物品进港上船的,港口经营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应当拒绝。
任何人不得利用车辆的行李厢等隐蔽部位藏匿旅客进港上船。
任何人不得利用车辆夹带违禁物品,或者将违禁物品谎报、匿报为普通货物进港上船。
第十一条 旅客、车辆实行一票过海,船票应当标明国家规定的基本内容。
旅客购票、验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实名制。
第十二条 轮渡运输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由船舶经营人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情况确定。
船舶经营人应当提前30日在网站和港口售票点等显著位置向社会公布轮渡运输价格。
第十三条 港口经营人应当在其经营场所公布经营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按照规定实行明码标价,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港口经营收费依法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港口经营人、船舶经营人和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工作之便非法收受钱物;
(二)拒载旅客、适装车辆;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十五条 遇有台风、暴雨、巨浪、大雾等恶劣天气危及轮渡运输安全时,海事部门可以根据情况采取限时航行、单航、封航等临时性限制、疏导交通的措施,并予以公告。
第十六条 旅客、车辆大量滞港时,海峡办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进行紧急疏运。
港口经营人、船舶经营人和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人应当服从海峡办采取的紧急疏运措施。
紧急疏运结束后,海峡办应当及时终止应急预案。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琼州海峡轮渡运输服务质量考评。
第十八条 交通运输、海事、价格、海峡办等有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对本规定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向被检查单位和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并可以查阅、复制有关资料。监督检查人员对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监督检查人员实施监督检查,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检查。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第十九条 港口经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未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的运营模式,合理安排船舶装卸、锚泊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未按照海峡办编制的船舶班期,指令船舶准时发班或者限时装载的;
(三)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导致违禁物品进港上船的。
第二十条 船舶经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一项规定,未按照海峡办编制的船舶班期营运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项规定,不服从港口调度指令的。
有前款行为之一的,海峡办可以给予重新排班处理。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利用车辆的行李厢等隐蔽部位藏匿旅客进港上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罚款。
第二十二条 港口经营人、船舶经营人和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人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港口经营人、船舶经营人或者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旅客、车辆未实行一票过海或者船票未标明国家规定基本内容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利用工作之便非法收受钱物的;
(三)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拒载旅客、适装车辆的。
第二十三条 交通运输、海事、价格、海峡办等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琼州海峡轮渡运输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