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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排放存在的问题范文1
关键词:给排水;施工;市政工程;防治措施;施工质量
Abstract: The water supply and drainage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the municipal engineering, urban development and the residents' quality of life has a very important role in water supply and drainage construction quality, but for various reasons, there are still some problems, a serious impact on the development of the city and residents quality of life, this article will be to the problems in the drainage construction, a brief analysis and the corresponding measures for reference study purposes.Key words: water supply and drainage; construction; municipal engineering; control measures; construction quality
中图分类号:TL353+.2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2104(2012)
1、前言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我国的基础设施迎来了建设的,给排水工程是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城市的发展和居民生活质量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种种原因,给排水施工质量仍存在一些问题,严重影响了城市的发展和居民的生活质量,本文以下内容将对给排水施工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简要的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防治措施,以供大家参考学习之用。
2、给排水施工中存在的问题
根据作者多年的施工经验,认为在给排水施工中主要存在如下几种问题:第一,我国基本上都是采用的雨污分流体系,但是在现有排水设计体系,无论是分流还是合流,仍然有渍水现象。因此,目前的排水结构已不合适,要有更为先进的排水结构才能够真正解决设计上的问题。第二,设计主要内容通过确定管道的设计流量,进行管道的水力计算,最终确定排水管道的管径、坡度的大小。然而由于地域的差异和特殊性,目前我国对于排水设施的建设没有统一的标准,因此很多城市的排水管道由于设计不合理,而导致排水系统无法正常工作,特别是在遇到暴雨袭击。第三,排水管线定位问题、排水管道埋设深度问题经常出现,与其他管线的平行交叉安全距离问题往往成为设计者头痛的问题。市政管线除了排水管线外,还有电力、通信,给水、燃气等其他管线。根据规范规定,各管线之间都有一定的水平净距,这是设计中容易出现问题的关键。市政排水管道要有足够的埋深,以便周边地区的雨污水的顺畅排入,但随着管道埋深的增加,工程造价随之增加。第四,管道位置偏移或积水,主要原因是测量差错,施工走样和意外的避让原有构筑物,在平面上产生位置偏移,立面上产生积水甚至倒坡现象。第五,管道渗漏水,闭水试验不合格,主要是由于基础不均匀下沉,管材及其接口施工质量差、闭水段端头封堵不严密、井体施工质量差等原因。第六,检查井变形、下沉,构配件质量差,主要是由于检查井变形和下沉,井盖质量和安装质量差,铁爬梯安装随意性太大,影响外观及其使用质量。第七,回填土沉陷,这主要是因为压实机具不合适,填料质量欠佳、含水量控制不好等原因影响压实效果,施工后造成过大的沉降。
3、给排水施工中应采取的防治措施
根据作者多年的给排水工程施工经验,认为应从如下几个方面着手,对给排水整个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防治:第一,目前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地下管网变得越来越复杂,破损管线的维修难度也相应加大,以往开膛破肚的维修方法,不仅会造成巨大的资金浪费,还会引起市民生活不便,因此必须研究新的设计方法,比如共同沟,其是在道路下方设置隧道结构,这样不仅可以有效解决容纳两种以上公用市政管线构造物及其附属设备的容纳,还可以为检修人员提供出行通行。共同沟无形中加大了城区地下容水量,可减轻雨季排水系统的压力,特别适用于一些地下管线重要的地方以及新建道路,新兴小区。第二,目前我国对于市政工程中管网的管理往往都是各自为政,虽然现在已经建立了管网电子查询系统,但是由于受到多方面条件的限制目前还不成熟,对于管道埋深、管道位置的定位还不精确,因此必须加强地下管线的信息化管理。通过将已建的电力、通信,给水、燃气等各种不同管网的分布平面图、埋深等信息输入管理中心,建立完善的电子查综定位系统进行综合管理,为后期其他管线的设计施工提供依据。第三,施工前要认真按照施工测量规范和规程进行交接桩复测与保护。施工放样要结合水文地质条件,按照埋置深度和设计要求以及有关规定放样,且必须进行复测检验,误差符合要求后才能交付施工。施工时严格按照样桩进行,沟槽和平基要做好轴线和纵坡测量验收。施工过程中如意外遇到构筑物须避让时,应在适当的位置增设连接井,其间以直线连通,连接井转角应大于135°。第四,认真按设计要求施工,确保管道基础的强度和稳定性。当地基地质水文条件不良时,应进行换良处治,以提高基槽底部的承载力。如果槽底土壤被扰动或受水浸泡,应先挖除松软土层,超挖部分用砂或碎石等稳定性好的材料回填密实。地下水位以下开挖土方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坑槽底部排水降水工作,确保干槽开挖,必要时可在槽坑底预留20cm厚土层,待后续工序施工时随挖随封闭。第五,所用管材要有质量部门提供合格证和力学试验报告等资料。管材外观质量要求表面平整无松散露骨和蜂窝麻面形象,硬物轻敲管壁其响声清脆悦耳。选用质量良好的接口填料并按合理的施工工艺组织和试验配合比施工。第六,检查井砌筑砂浆要饱满,抹面前湿润和清洁表面,抹面时及时压光收浆并养护;遇有地下水时,抹面和勾缝应随砌筑及时完成,不可在回填以后再进行内抹面或内勾缝。与检查井连接的管外表面应先湿润且均匀刷一层水泥原浆,并座浆就位后再做好内外抹面,以防渗漏。第七,砌堵前应把管口0.5m左右范围内的管内壁清洗干净,涂刷水泥原浆,同时把所用的砖块润湿备用。管径较大时应内外双面、较小时只做外单面勾缝或抹面。条件允许时可在检查井砌筑之前进行封砌,以利保证质量。预设排水孔应在管内底处以便排干和试验时检查。应先在渗漏处做好标记,在排干管内水后进行处理。对麻面渗漏或细小的缝隙可采用防水涂料涂刷或水泥浆涂刷,较严重的应返工处理。严重的渗漏除了更换管材、重新堵塞接口外,还可请专业技术人员处理。第八,认真做好检查井的垫层和基层,防止井体下沉。检查井砌筑质量应控制好井室和井口中心位置及其高度,防止井体变形。检查井井座与井盖要配套;安装时座浆要饱满,面底和轻重型号不错用,铁爬梯安装要控制好上、下第一步的位置,偏差不要太大,平面位置准确。第九,管槽回填时必须根据回填的部位和施工条件选择适合的填料和压(夯)实机具。如本地区主干道下的排水等设施的坑槽回填用中粗砂。管槽从胸腔部位填至管顶30cm,再灌水振捣至相对密度≥0.7,实践证明效果很好。管槽较窄时可采用微型压路机碾压和人工或蛙式打夯机夯填。不同的填筑厚度,不同的填料应选用不同的夯压器具,以取得最经济的压实效果。填料中的淤泥、树根、草皮及腐植物既影响压实效果,又会在土中干缩、腐烂形成孔洞,这些材料均不可做为填料,以免引起沉陷。应控制填料含水量大于最佳含量的2%左右,遇雨后施工或地下水必须先排干水然后再分层随填随压密实,杜绝水夯法或带水回填施工。
4、结尾
给排水施工质量对于提高城市的整体形象和居民的生活质量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作为一名技术人员,应该在实践中不断学习,并注重借鉴国内外先进的经验,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素养和综合素质,为提高给排水施工质量做出应有的贡献。
【参考文献】
[1]《现代给水排水工程设计》谢水波等,湖南大学出版社
碳排放存在的问题范文2
论文关键词 检警关系 检察官 监督
一、适度进行引导侦查
公安机关对开展驻派出所检察官办公室工作较为配合,但是由于此项工作目前并没有进一步的法律予以规范,也没有相关的司法解释予以细化约束,对于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配合以及检察机关的介入侦查能达到何程度等问题,在实践过程中尚没有统一的标准加以规范。
笔者认为,有必要将引导侦查进行规范化。一是明确引导侦查的目标。应当按照高检院的工作要求开展引导侦查工作:“检察机关引导侦查取证,必须立足于监督,立足于配合……;工作的重点是引导收集证据、固定证据、完善证据。”以对证据的收集、使用加以引导和对搜集证据过程的合法性进行监督为目的,从法律监督的高度对侦查机关在侦查活动中的取证、讯问、准确确定罪与非罪等活动从批捕乃至起诉的角度进行“引导”,从而提高侦查活动的效率,准确打击犯罪。二是明确引导侦查的程序。确定介入侦查的案件类型,如新型案件、疑难案件、复杂案件。以下五类案件,属于应当介入侦查的范围:杀人、抢劫、绑架等严重暴力案件和涉黑涉恶犯罪案件;难、复杂、新罪名或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司法解释不明确、争议大的案件;案情较为特殊、介于可捕可不捕之间的案件;社会影响大的重大责任事故案件。驻所检察官一般以主动或受邀的方式介入派出所侦办的案件,必要时报部门负责人决定,需要分管检察长决定的,部门负责人应及时向分管检察长请示。不适宜介入的案件,检察官办公室及时通知派出所,杜绝办案人员自行联系介入侦查活动,防止随意介入产生的司法不公行为;三是规范引导侦查的方式。驻所检察官在介入侦查时,坚持“参与不干预、引导不主导、言论不结论”的工作方式,通过查(调)阅派出所的相关案卷材料、听取案情介绍、参与现场勘验、旁听讯(询)问,讨论分析案件、就证据收集、法律适用等进行指导、引导,可以有效地把握案件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严格法定量刑情节的增减。
二、规范侦查
设立驻派出所检察官办公室的目的不仅在于拉近与基层派出所的距离,形成打击刑事犯罪的合力,还在与加强监督,做好监督。有的驻所检察官将工作重点放在与侦查机关联合办案上,以破案为工作重心,忽视了对公安机关派出所开展法律监督的这一重要职能。
随着检察官在基层派出所中工作的开展,派出所在侦查过程中存在的一些不易发现的问题逐渐暴露出来,如有的派出所存在立案不实,案件台帐不完善的情况,体现为不处不立、不破不立、不立不登、不登不统的现象,在案件侦破上重实体、轻程序,这些都是容易隐藏违规违法情况的地方。驻派出所检察官应当及时通过口头建议,送达纠正违法通知书的形式提醒公安部门引起重视,及时发现、制止公安民警侦查中较容易出现的“小动作”,制约了侦查人员在查办案件工程中的随意性,从程序上保证了案件的正当性,而不是放弃法律监督的职权或等到出了问题再找原因,做到防范于前,制约于中,惩治于后。
三、健全驻派出所检察官办公室职能
在试行驻派出所检察官办公室制度的地区,对于驻派出所检察官办公室的职能有着争议,有的地区受绩效考核的影响,将驻派出所检察官办公室的仅仅作为侦查监督职能的延伸,工作集中在引导侦查、追捕、追诉等方面;有的认为当前检察机关应当围绕“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当前政法机关的三项重点工作,不能单打一,将驻派出所检察官办公室作为一个载体全面开展各项检察职能,复制检察机关所有业务全部到驻派出所检察官办公室。豎
笔者认为,不论是围绕绩效考核的目标还是对照检察机关工作实际全盘照搬都不能离开设立驻派出所检察官办公室的初衷。检察机关是宪法明文规定的法律监督机关,驻派出所检察官办公室是秉承这一宗旨而设立的,驻派出所检察官办公室是对基层派出所开展的一种贴近监督、靠前监督的形式之一,注重的是点的监督,就近重点解决监督病灶源的特殊监督。它的发展趋势是将“点”与“面”的监督结合起来,以点带面,结合日常开展的制度性、常规性、常态性的对侦查机关的监督,从而形成对派出所、侦查机关的有效长期、动态监督。根据这一宗旨可以将驻派出所检察官办公室的职能划分为必选项和可选项两个层面,必选项应当涵盖全部法律监督职能,可选项可以包含各类检察业务。
(一)加强执行监督
驻所检察官办公室引导侦查、侦查监督方面不再赘述。驻所检察官办公室为检察机关提供了一个有效的执行监督的平台。驻派出所检察官办公室监督的对象是公安机关基层派出所,而基层派出所除了刑事侦查工作外也承担着一定程度刑罚执行工作,比如缓刑犯、管制犯等监外执行人员的考察工作。而长期以来,司法机关的工作重点集中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等诉讼环节,忽视了执行环节,尤其是监外执行的罪犯的考察工作,由于被考察人员人数众多、流动性强,监外执行人员的刑罚执行监督工作一直是执行监督的一块短板。驻派出所检察官办公室可以依托驻所便利,定期对派出所监外执行罪犯刑罚执行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察,完善缓刑犯、管制犯等监外执行人员台帐登记制度,掌握上述人员思想动态,对情绪不稳定、生活情况不好的人员及时会同公安机关进行谈话、疏导,并会同派出所共同研究、解决监外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将问题处理在萌芽状态,从而弥补执行监督的不足。
(二)突出共性问题研讨
驻所检察官针对一定时期内发现的不当侦查行为进行归纳总结,尔后将情况集中向派出所所有承办刑事案件的人员进行反馈,指出不当之处,提出改进要求,明确统一标准,杜绝不当侦查行为再次发生,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有效提高整体工作效率。在审查起诉环节,我们多次发现基层派出所出具的书面情况说明存在较大问题,遂通过共性问题研讨加以规范、解决。在司法实践中,发破案情况说明在庭审中起到重要作用,一般是由侦查人员负责提供,主要说明案件发生情况、侦破情况、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在实践中,由于缺乏统一的标准,公安机关承办人员出具的情况说明没有规范性,随意性大。
(三)加强类案研究
通过联席会议,围绕典型案例、新型案例、疑难案例等重点进行类案点评,结合具体案例阐释法律政策、法学理论,讲解证据规则、证明效力,探讨法律精神、执法理念,加强对公安机关的执法理念、侦查思维的引导。驻所检察官还对近年来发生的特殊类案如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进行了深入的分析与研究。在一起聚众斗殴案件中,涉案的犯罪嫌疑人均为在校未成年学生,有相当部分都是应届高中生即将步入大学校门,驻所检察人员经过走访调查。发现涉案少年多为讲义气打群架,与社会上成年人间逞强霸市结伙斗殴的行为有本质区别。驻所检察官以个案处理为突破,针对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的分歧,对未成年人盗窃、聚众斗殴案件进行系统梳理,发现未成年人涉嫌犯罪存在法律意识淡薄、犯罪情节轻微刚刚符合追诉标准、初犯、偶犯等特点。在此基础上,召开了以研究未成年人犯罪为主要内容的刑事诉讼座谈会,联合制定了《关于认定未成年人常涉几类犯罪的意见》,在现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框架下,进一步细化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理工作,《检察日报》曾以《为“浪子”回头创造了条件》为全面报导了这一做法。豏
(四)开展其他检察职能
其他相关检察业务涵盖检察宣传、控申举报、职务犯罪线索收集、检务公开等各个方面。驻派出所检察官办公室可以依托驻所便利条件,逐步延伸检察工作触角,将检察职能更好地推向基层,面向社会。
四、完善工作机制
(一)完善驻派出所检察官办公室工作机制
为有效避免检察人员长期在某个派出所工作所导致的人情案、关系案,驻所检察官办公室应当结合一定的轮岗机制,在同一派出所任职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年。驻所检察官工作期限满1年的,应当由其向全院述职、并开展考评,考评结果作为下一阶段选派依据,从而加强驻所检察官的责任意识。
驻派出所检察官办公室自身也可以作为培养检察人才的一块基地。驻所检察官的人选不按资排辈,除应具备检察官资格、年富力强、具有丰富刑检工作经验等基本条件,全部竞争产生。在人员选派上,采用“高低搭配、老少结合”的工作模式,一般由办案多年,经验丰富的检察员搭档年纪较轻、经验欠缺的书记员、助理检察员,既融合了年轻干警敢冲敢想的工作劲头,又起到了锻炼队伍,磨练新人的目的,赋予青年干警独当一面的机会和责任,锻炼青年干警,促使青年干警加快成熟,从而解决部分地区检察人员青黄不接的实际困难。
在案件分派时,部门负责人将该派出所侦办的案件相对集中的分派给对应的检察官,实行“相对集中办案”模式,由该名检察官全程负责案件审查、监督工作,借助其熟悉情况的优势,迅速准确的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二)加强驻派出所检察官办公室自身监督
设立驻所检察官执法办案档案动态记录驻所检察官介入的每起案件处理情况,动态监督驻派出所检察官办公室运行质态,将驻所检察官工作业绩纳入绩效考核,采取定期考核来促使驻所检察官不断提升自身能力和业务水平。
碳排放存在的问题范文3
一、碳排放会计定义及相关内容
(一)碳排放会计定义 碳排放主要是温室气体中碳化气体(61%)的排放,这是造成全球气候变暖的原因。在碳排放会计没有正式提出之前,其相关的概念,如排污权、碳汇、CDM等已有学者进行研究。
虽然目前没有统一的说法,但学者们也从不同角度对碳排放会计进行定义。Tristram O.West,Gregg Marland(2002)对与碳排放会计密切联系的净碳通量(net carbon flux)会计进行说明,指出认清“净碳通量是指源头排放和汇清除(emissions by sources and removals by sinks)”是实现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下净碳通量会计的重要一步。Climate Change Information Center(2003)通过说明CDM,对碳排放会计进行了定义,认为碳排放会计是通过源头和汇清除的方式,由碳会计记录、总结和报告碳排放量的过程。这些定义只就碳排放本身独立而言,还未形成系统的概念。Janek Ratnaunga,Stewart Jones(2008)提出了碳排放会计的体系概念:“一般将碳排放会计和碳固会计合称为碳会计,把碳会计作为一个企业实施碳排放管理的体系,即碳会计体系”,认为碳排放会计是构成碳会计体系的一部分。该研究不仅指明了碳会计体系研究对碳排放会计研究的有利之处,而且对构建碳会计规范给出两种主要思路:一是基于京都议定书框架下,与IPCC原则相协调的碳信用的会计规范;二是在温室气体协定书内(GHG Protoc01)对CO2排放分别进行计量和报告的相关会计问题,成为目前研究碳排放会计问题最具系统、全面的文献,也可作为我国学者初始研究碳排放会计问题的参考,如周志方、肖序(2009)对Stewart Jones(2008)的总结,以及Liu Qiang(2009)对中国碳会计发展的基本情况介绍与基于“只有在分清排放源的基础上,实施碳排放会计才是有用”的论断。可以看出,学者们一致强调碳排放其排放源头的重要性,这是碳排放会计客体研究的重点。综合而论,笔者将碳排放会计定义为:碳排放会计是以碳排放量作为客体对其进行确认、计量、报告,用以传递企业碳排放过程和减排情况的会计信息系统。
另外,由于缺少对碳排放会计的权威界定,导致目前一些研究将碳排放会计与碳会计概念混淆。碳排放会计与碳会计的区别在于侧重点不同。碳排放会计侧重于对碳排放所引起的会计内容,包括碳排放的分类、碳排放存货、碳排放计量、碳排放报告等。而碳会计其范围更广,除了碳排放会计的内容外,还包括碳固,以及一些涉及到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的碳问题,如碳信用等。
(二)碳排教会计目的及实施步骤无论是企业还是国家实施碳排放会计,都需要有一个目标作为指引,激励全员为减排管理而努力。CCIC(2003)对企业实行碳排放会计提出三个方面的目的:一是建立有效战略管理GHG排放提供信息的需要;二是为企业参与到GHG交易市场做好相应准备的需要;三是企业服从政府在碳减排方面的相应管理。此外职业界的呼声也很高,ACCA(2009)政策执行总监罗杰・亚当斯基于对未来碳排放会计和报告准则的期望,指出建立碳排放会计准则可以让投资者、股东、员工和其他相关各方更容易地进行碳排放和温室气体测量,以了解企业经营表现。可见,企业碳排放会计的目的不仅是企业自身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更是要履行作为社会公民的责任:在政府政策的指导下实行碳排放会计,承担对气候变化、温室气体减排进行有效管理的责任,有利于利益相关者对减排信息的需求。
现有文献主要从企业排放目标设定、边界划分、排放量计算、排放记录和报告的真实与公允性这四个方面予以阐述。其中最权威、最系统的实施步骤指南是2004年WBCSD&WRI联合的《温室气体协定书――企业会计和报告准则(修订版)》。这份指南就GHG存货的核算和报告进行详细阐述,概括为五步:识别边界;识别所覆盖的排放源;选择一个碳排放计算的方法;收集活动数据并选择排放系数;应用计算工具估计排放量。对此指南规范划分了GHG排放的范围:直接GHG排放;电力间接GHG排放;其他间接GHG排放的划分。在计算企业GHG排放方面,指南将GHG排放予以量化,即GHG=A×EF,其中A指活动数据(activity data),EF指排放系数(emission factor)。该公式简化了碳排放定量的研究困难,但也带来了另外的问题,即公式的构成因子如何确定、确定的标准、数据的来源等。这些都可能存在主观估计的偏差,而指南中并没有给出说明。但不可否认的是,指南的颁布为目前企业GHG排放会计(主要是碳排放会计)提供了实务依据,如澳大利亚Carbon reduction institute、Gary Otte(2008)、Jolin Warren(2008)等的论述,其中Jolin Warren通过对苏格兰碳会计指南的收集、总结,不仅提出借鉴GHG协议的企业碳排放会计实施步骤而且强调全员为企业碳排放会计实施服务的必要性,指出只有整个企业的经营理念、企业文化、经营目标向低碳经营转变,碳排放会计才能真正落实到企业中。
二、碳排放会计的不确定性问题
(一)不确定性的界定 国内外学者很早就对会计的不确定性,进行研究。奈特(1927)、科斯(1937)和哈耶克(1945)一致认为不确定性对企业存在和发展的重大影响性。美国会计学家亨德里克森(1965)提出会计不确定性的两个主要来源:一是与会计信息在未来持续存在的实体有关的不确定性;二是由会计在计量未来不确定事项时产生的估计不确定性。我国学者林长泉(1997)、李学峰(1998)、林斌(2000)、陈红,周映群(2004)、田建芳,丁君风(2005)等,对不确定性定义、分类,不同学科下不确定性表现,以及会计信息稳健性、会计假设与不确定性的关系进行深入探讨,承认会计的不确定性是一种客观存在,同时将不确定性归纳为概率事件和非概率事件。他们的研究立足于传统财务会计,对会计信息系统内外部的不确定性进行分析。但随着环境问题越来越受到重视,新兴会计分支――环境会计逐渐发展,其会计客体上的不确定性日益突
出,碳排放会计作为环境会计中的一个新领域,将这一不确定性表现为当前碳排放对未来影响的确认、计量和报告。因此,碳排放会计的不确定性,可以说具有双重性:一是会计学科自身的不确定性,即会计程序是建立在一系列假设基础上,由会计估计、判断带来的不确定性;二是来自于会计对象(客体),即不确定性经济事项(碳排放本身)导致的不确定性。
(二)碳排放会计不确定性的研究现状 以低排放、低消耗、低污染为核心特征的低碳经济发展模式是碳排放会计核算和报告的基础。但由于碳排放检测技术、标准的研究滞后,目前,碳排放会计还无法全面实施,WRl2009年的报告指出:如今世界500强企业中有60%采纳了温室气体协议下企业会计和报告准则所要求进行的GHG存货(主要是碳排放)核算、管理和报告。然而碳排放会计的不确定性主要还是因碳排放自身的不确定性所致。且目前的研究也以机构、组织为主。
加拿大环境咨询公司(2001)以林木业碳排放的管理为例,将碳排放会计中的不确定性分为系统风险和非系统风险。并量化不确定性所导致的企业碳排量差量,包括对基年的碳排放量和项目碳排放量比较分析,研究不确定性影响下,这两个因素是如何影响企业利润。同时对木制品企业可能存在的9种参数依据不确定性类型划分,依次进行不确定性敏感测试,判别不同参数的不确定性敏感程度,为管理不确定性提供参考。Richard Clarkson and Kathryn Deyes(DEFRA,2002)从估计碳排放社会成本的角度来分析不确定性,认为不确定性是由于应用成本效益分析法和边际成本法所致;并将不确定性分为两大类:科学上的不确定性和与经济价值相关的不确定性。另外,WBCSD&WRI(2004)在其联合的《温室气体协定书――企业会计和报告准则》中提供了企业GHG排放(主要是碳排放)数据的计量、估计中不确定性解决的工具,将GHG排放存货的不确定性分为两类:科学上的不确定性和估计的不确定性,其中估计的不确定性包括模型的不确定性和参数的不确定性,通过原则导向提供了各类不确定性相对应的解决方法。
与此同时,政府也进行了相关研究,如俄罗斯政府联合国际应用系统分析研究所IIASA(2004)通过使用完全碳会计(FCA)计算1988~1992年俄罗斯陆地的碳通量,指出基于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会计方法比纯粹的自上而下会计方法更能缩小碳排放存货估计的不确定性。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第四次评估报告第三工作组的报告一技术摘要(2007)在阐述决策、风险和不确定性三者关系时,以一致性程度和证据量(独立来源的数量和质量)两个维度对不确定性进行定性定义。虽然目前碳排放会计的不确定性研究还处在定性分析的阶段,但是仍有进步,如发现明确排放源头以及不确定性根源是不确定性解决的依据,故Jan Bebbington and Carlos Larrinaga-Gonza'Lez(2008)对气候变化的内在产生原因进行分析时,指出温室气体排放的不确定性是温室气体本身的独一无二性所导致的,组织很难将其处理但可以通过“风险窗口”致力于不同利益相关者。同时指出研究者要解决温室气体排放的不确定性可以通过碳会计与会计责任共同研究的方法以及与碳账户设立相协调的规范研究来进行。Gregg Marland等(2009)在结合碳排放自身的不确定性与人为估计的主观偏差引起的不确定性基础上,认为不确定性在于对碳排放的估计,其中不确定性来源有两方面:排放形式的动态性以及全球排放影响的巨大、扩张性导致的不确定性;理解、估计全球碳排放、碳循环所需排放数据的数量不确定。此外,Gray(2002)、IPCC Good Practice Guidelines、Stem(2006)、周志方,肖序(2009)等也就碳排放不确定性产生的源头进行说明与分类,以便于披露碳排放不确定的信息,包括有益于不确定性的表内、表外披露,有助于不确定性在报告中的要素披露以及披露方式。综合而言,这些研究都还处在定性分析阶段,且更多地侧重于不确定性基础概念的辨析,而没有涉及如何解决碳排放的量化。这是目前碳排放会计研究的难点。
三、碳排放会计报告与鉴证问题及评析
(一)碳排放会计报告与鉴证问题 目前关于碳排放披露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碳排放披露的信息质量要求、报告准则和审计、鉴证准则的标准化问题等方面的建议。
WBCSD&WRI(2004)指南提出了碳排放报告的五个信息质量要求:相关性、完整性、一致性、透明性、准确性。并指出由计量、估计或计算所带来的不确定性需要减少到切实可行的范畴内,但对于什么程度是“切实可行”的,指南中并没有说明。英国Aldersgate Group(2007)在对英国企业进行碳排放披露动因(必要性)分析的基础上,指出现有研究缺乏对碳排放披露的清晰定义和相关协议,特别是一致和可比的披露框架的缺失,影响了企业碳排放披露的发展。在这方面,报告列举了英国具体5项缺失的披露框架内容。为此,Aldersgate Group认为政府在促进企业碳披露方面需要进行以下方面的努力:标准化的披露准则、所有部门均使用的披露准则、政府的披露榜样、各机构在计划制定安排时对碳排放交易财务重要性的考虑等,体现了最早低碳发展的英国对规范化碳排放会计信息的努力。AnsKolk,DavidLevy and JonatanPinkse(2008)以碳披露计划(CDP)为例,从制度方面,阐述温室气体会计报告体系的发展,对CDP制度建立、披露所采用的方法和数据、投资者压力、碳披露报告通约以及碳会计通约进行详细说明,指出由于缺少披露的类型、排放数据以及可靠性检查(第三方鉴证),碳披露仍然存在争议、受到质疑,从而很难对已报告的排放进行检验,更不要说企业自身的实际排放效果。因此,碳披露体系存在的不足间接影响到信息的使用效果,即有用性。此外ProfRoger Simnett,The Institute of Chartered Accountants in Australia(2008)、CBI on climate changes(2008)、RachelJackson(ACCA,2009)、《ACCA&GRI联合报告――重要行业:面对气候变化报告的挑战》(2009)等都提出颁布全世界适用的碳排放报告标准化指南及第三方认证准则的迫切需求,以助于所披露信息的可比、一致,并将其通过立法化的方式得以实施。
碳排放存在的问题范文4
关键词:二氧化碳排放交易;国际市场;低碳;中国
中图分类号:F740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12-0000-02
一、引言
(一)研究背景及研究意义
1.研究背景
为了应对全球变暖这一问题,各国都进行了许多研究,随着碳排放问题的日益严重,减少碳的排放量这一问题成为了世界的共同目标。
碳排放权交易(又称碳交易)的目的是为了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特别是减少碳的排放量而采取的市场机制。低碳发展是应对全球变暖的最佳选择,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正确方向。因此在控制低碳的条件下,将二氧化碳作为一种商品,进而形成碳排放权的交易,称之为碳交易。
在全球变暖的今天,气候变化是国际社会广泛关注的全球性问题。中国是一个负责任的发展中国家,在应对全球气候变暖的问题面前绝不会推卸责任,特别是对碳减排这个问题予以高度关注,为此还组建了国家气候变化对策协调机构。中国也在前期试点的基础上加大力度,争取早日建立起健全的碳排放交易市场。目前电力、有色、建材、化工、冶金和航空服务这6个领域将初步纳入全国碳减排市场。
2.研究意义
(1)建设美丽中国的需要
人类社会的发展是一个非常长远的历史进程,不光要立足现在,更要放眼长远,不能以牺牲环境来换发展。在15年10月26日召开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的公报中就明确提出我国的发展必须在坚持绿色发展的同时,坚持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来发展我们的经济,这是我国的基本国策。换句话说就是始终坚持可持续发展,坚定地走文明发展道路,在这次全会中还提出了一个新概念:两型社会。在不断发展的同时,更要做到保护好我们人类的生存环境,做到节能减排。在中央作出的总的布局的框架下,地方上积极响应,逐步淘汰落后的产能,特别是排污大户,比如小水电、小水泥、小煤矿以及小化工等,很多地方是以牺牲GDP来换得绿水蓝天的。
(2)借鉴国际经验建设碳交易市场的需要
国际方面,欧盟及其他发达国家都有着自己化碳排放交易市场机制,中国可以参考已有的交易机制来建立属于自己的碳排放交易机制。国内方面,中国一直在进行低碳转型,进行产业结构的调整,虽然还存在着不少的问题与挑战,却也有着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而中国要想在建立碳减排机制的过程中取得较大的成效,就要认清碳排放交易目前所存在的问题,积极寻求解决办法,才能在未来的发展中奠定良好的基础,在国际碳减排中做出巨大的贡献。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1.碳排放交易市场的理论与实证研究
碳排放交易的研究领域:主要是通过对于减少温室气体的交易来调节全球碳排放,根据每个国家的发展现状,对于碳排放的数量按照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落后国家分别设定一个控制值,当碳排放气体少于规定数值时就可以将剩余的数量当做商品进行买卖。
ENGLAND ECONOMIST庇古提出的外部性理论及其政策,奠定了现代环境科学的政策基础,而AMERICA ECONOMIST科斯提出的KOSI RULES则为碳减排权交易提供了理论基础,我国的学者欧玲则是激励了实践者去创造新的机制。
碳排放交易的实证研究与研究方法主要有:1.常威在2015年通过欧盟的碳排放交易体系的分析来说明了碳排放交易体系对于中国来说也是非常重要的;2.嵇欣在2014年通过对以下三个方面的分析来对碳减排体系的政策设计进行比较:1.配额分配、2.配额缴回、3.成本控制。可以看出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的不足表现在:配额供应可能出现过量;信用市场将面临深刻调整;碳价低及不确定性影响低碳投资;碳泄露行业获取“意外之财”。
2.碳排放交易市场的国际经验借鉴的研究
欧盟碳排放交易机制(EU ETS)与芝加哥气候交易所(CCX)是国际上的两大碳排放交易场所。欧盟碳排放交易机制是欧盟实现温室气体减排这一目标的主要政策。自2005年进入试验阶段以来,取得了令人欣慰的成绩却也暴露了许多的问题。孙法柏和李晓芬在2010年提出欧盟的碳排放权交易制度是覆盖全国,横跨全球的最大的温室气体排放交易制度,也是世界上第一个国际排放权交易制度。它拥有62.1%的全球碳市场主体和70.1%的碳金融市场,其市场价值和数量均明显多于包括基于情节发展机制在内的基于项目的碳市场。芝加哥气候交易所也有自己的特点:1.它是全球首个具备法律约束力的碳排放市场交易平台;2.门槛低,北美地区的国家都可以自愿参与;3.、目前有六种温室气体的减排交易可以在那里同时开展。是全球唯一的综合性平台。
3.国内碳排放交易市场发展现状、存在问题的研究
1997年于日本通过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利用了国际排放贸易(International Emission Trading简称IET)、联合履行机制(Joint Implementation简称JI)和清洁发展机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简称CDM)来推动全球碳减排,我国主要参与清洁发展机制。中国的碳排放交易根据网络数据,2014年,全世界的碳排量将近355亿吨,而中国的碳排量居世界第一,将近98亿吨,所占比例超过了全球的四分之一。在同年的前九个月碳交易量达到2420万吨,同比增长了167%;碳交易金额高达5.93亿元,同比增长了64%。假如整年增长速维持着前九个月的增长水平,那么预计2015年的交易量、交易金额分别达到3053万吨、6.7亿元。截止到2015年三季度末,我国的减排配额和自愿减排量存在巨大的差距,配额达4512万吨而自愿减排量却只有区区的1092万吨,仅占配额的四分之一。
综上所述,碳减排是一场势在必行的改革,对于解决全球变暖等问题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二、碳排放交易国际市场的建立与发展
(一)发达国家碳排放交易市场建立
《京都协定书》生效后至2009年,从世界银行的相关统计数据分析,2009年全球碳排放的交易的金额为2005年全球碳排放交易的一十二倍,短短四年市场发展迅速。甚至有人大胆预测,到2020年,全球的碳交易规模将会接近3.5万亿美元,远远超出其他市场。全球逐步形成了将碳排量当做商品进行交易的新兴市场。根据欧洲碳减排交易历史数据预计, 如果允许在期货和期权市场中进行碳减排配额交易, 光这一个市场的年交易规模就会达到惊人的580亿美元。
(二)碳排放交易国际市场的发展
根据相关国际机构的数据分析,2011年全球碳交易市场的交易量金额已达到1760亿美元。尽管碳市场交易量不断增长,但关于碳减排的国际气候谈判却没有得到实质性的突破。
虽然碳排放交易的量在持续增加,但是碳排放的交易价格仍在持续走低,成交总量的增长主要是由于交易量的大幅上涨。欧盟的碳指标(CER)交易价格持续走低既是由于受到了国际气候谈判的影响,又是由于世界经济形势低迷所导致的。自2011年7月开始,EUA价格持续下降,约由12.5欧元左右持续下滑至7.5欧元左右;CER二级市场价格也从10欧元陆续下降到3欧元左右。有分析家认为,CER指标近期仍将走低。虽然目前的CER指标回升无望,但从长远来看,价格上涨仍是大势所趋。
通过对各个发达国家的碳排放交易市场的研究以及它们所暴露出来的问题,为发展中国家的碳排放交易市场的建立提供了经验,给出了有用的建议,且为后期的完善做了更进一步的推动。
三、中国碳排放交易市场建设的建议
(一)中国碳减排交易市场试点地区及其存在问题
目前中国只有7家试点碳排放权交易所,分别在北京、天津、深圳、广州、湖北、重庆、上海。
虽然试点省市都制定了符合自己实际情况的工作实施方案或意见,但相关政策的设计存在以下问题:首先是大部分的试点省市虽然明确了免费分配的配额分配方法,但是没有考虑到行业的特点以及它的生产力水平;其次是虽然部分试点省市表达了碳抵消的范围为核证自愿减排量的想法,但是既没有指明某些特定范围的碳抵消项目,也没有标明使用碳抵消信用的比例限制,同时更没有指出碳抵消信用是不是可以通过其他试点省市的碳配额进行抵消等等;第三,只有深圳,明确了不履约的处罚;第四,只有北京、上海、广东等三省市明确了成本控制政策的部分内容(储存配额是允许的但不可以预借配额)。
近年来,中国碳排放交易市场由于市场交易方式多样,市场流动性差,市场发展不完善等相关原因,导致当前形成了多个分割的交易市场。由于受到市场的不稳定和供求关系变化的双重影响,导致目前的市场交易价格还是会经常出现巨幅波动,比如中国的CDM项目的交易价格就是从最初的5美元左右一直上升到了15美元,而现在基本稳定在10美元左右。不光中国的交易价格波动剧烈,发达国家的市场交易价格波动得更为强烈。欧洲气候交易所曾经创下了30欧元/吨的纪录,仅仅过了一个月又迅速下跌至10 欧元/吨,仅为最高纪录的三分之一。2007年的期货价格更是跌到了4欧元/吨。
中国在碳排放体系的建立过程中针对这些问题,首先,要明确建立碳排放交易制度建立的原因,发展的运行机制必须符合自己的自身情况。要彻底摆脱过去那种政府唱主角的被动局面,要将工作重心转移到如何建立一个相对统一开放的、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依靠市场来提高相关资源进一步优化配置的效率,而不是靠行政分配,充分发挥市场调节的作用,在这一过程中逐步形成自己的资源能源价格机制,用来反映市场供求关系。其次,充分进行可行性分析,选择更适合的行业来进行这一改革。再次,政府应制定详细的成本控制的政策,并说明未履行的处罚。最后,建立碳排放交易市场机制与加强各交易市场的流动性。国家政府要给予充分的政策支持、资金支持和人才储备支持。科学合理地分配碳排放指标。政府应将碳减排强度的要求与本地区的实际经济形势以及社会发展要求相结合,科学合理地确定碳减排总量目标。在总量控制的前提下,充分考虑行业的差异性,促进相关行业率先采用先进的技术来提高生产效率,以减少碳排放量。采取自由分配和拍卖相结合的方式,合理进行分配企业最初始的碳排放量,对先进企业予以适当的配额奖励。
(二)中国碳排放交易市场建设路径
从2014年国家颁布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中可知道,到2016年,计划将全国统一的碳减排权交易市场建设完成。人民日报的官方微博在2015年10月25日公布了“十三五”规划的十个任务目标,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是第一次被放入到五年规划。这一切都表明了国家对于碳减排的重视,为碳减排在中国的发展迎来了契机。
1.企业碳减排配额的分配
碳减排交易市场的发展对策制定,应该从各类型企业的发展规模、发展现状预期目标等多个企业的实际情况相关联的问题出发。为碳减排交易中存在的与企业有关方面的问题寻求良好的解决之路,才能使低碳经济成为可实现的道路,使中国碳减排交易市场更好地与国际接轨。
客观进行市场机制的可行性分析,制定切实可行的碳减排交易市场。全面的分析各企业所处行业发展状况、企业所产生的碳污染情况,对碳排放总量以及控制量有一个清楚的认知。分别制定一个短期、中期以及长期目标,分阶段的完成碳减排交易市场的建设。
重点分析各行业的排污情况,将使碳排放配额的分配做到科学合理且更方便的规划。同时,应加强各地区的碳减排交易市场之间的联系,增强市场交易的流动性,这样有利于碳减排总量的统计以及碳减排交易的进行。
制定企业的碳减排总量。在推行低碳经济的今天,相关污染行业更应控制碳排放总量,积极响应政府对于低碳经济的追求,为人类生存环境的改善作出应有的贡献。对高污染行业要尽量控制,对可转型的污染企业早日完成转型过渡,使碳排放总量降到可控制的范围内。
2.政府方针政策
政府的政策方针都是直接影响着企业的兴衰,因此,国家政府一直在积极进行低碳经济创新,不断完善各项制度来支持碳减排交易市场的建立,为中国碳减排交易创造有利条件。
首先,中国政府应加强对各行业中的各企业加强管理和指导。政府应鼓励各企业进行能源改革,为促进低碳经济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早日完成碳减排交易市场的建立。为企业降低碳排放等改革进行一系列程序的简化。
碳排放存在的问题范文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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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新华网:《深圳碳排放权交易运行首日成交逾2万吨配额》,,2014-01-04.
[11] 修菊华、杨建明:《我国碳交易市场的发展现状、问题及对策》,载《四川文理学院学报》2014年第1期.
Developing Situation, International Experience and Choice of Path of Our Carbon Release Right Exchange Market
WEI Zhi-min
(Chinese Economics and Politics Study Center, Beijing Normal University, Beijing 100875, China)
碳排放存在的问题范文6
关键词:碳排放权;会计确认;会计计量;会计记录
一、碳排放权概述
碳排放权明确限制了企业碳排放的额度,并且具有可交易性。政府部门会根据企业实际情况逐年发放一定数额的碳排放权,限制企业的碳排放量。若有的企业的排放权不够用,而有的又用不完,就可以通过交易来满足需求,这种买卖碳排放权的行为称为“碳交易”。
碳排放权交易的主要方式为:政府定额分配,企业灵活交易。政府部门通过科学的评估,将碳排放总量分成若干份额,每一份额为一份碳排放权,通过无偿分配、公开竞价拍卖或定价出售的方式将碳排放权出让给不同的地区和企业。目前国内企业涉及碳排放权的主要是与国际碳基金合作参与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和参与正在试点的碳交易市场。
二、我国碳排放权会计核算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碳排放权应确认为何种资产、应采用何种计量属性对其进行计量、通过什么科目将其反应在公司的财务报表中?
(一)碳排放权的会计确认
目前,我国学术界普遍认为应将碳排放权作为一项资产,但具体将其确认为何种资产仍存在较大的分歧。
1.碳排放权不应确认为存货
目前,学术界对碳排放权能否确认为存货持有不同的看法,支持者主要是基于清洁发展(CDM)机制考虑。在此机制下,碳排放权有持有以备出售的目的。另外,企业持有政府分配或从市场上购买来的碳排放权是企业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慢慢消耗的,符合存货定义中“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特点。
反对的学者认为碳排放权只是一项权利,这与存货的定义中的“实物形态”不一致。而且通常碳排放权的购买和出售不是日常活动中所发生的行为,与存货定义中的“日常活动”相违背。
碳排放权不宜确认为存货。首先,在我国,碳排放权的取得和销售不具有经常性,不属于企业的日常活动。其次,虽然对于参与CDM项目的企业而言,其持有碳排放权的目的是为了出售,但企业持有政府分配或者购买的碳排放权的目的是为了履行节能减排的义务。再次,碳排放权不具有实物形态,且政府为了提高企业节能减排的积极性,会在企业的污染物减排量达到一定额度时赠予差额碳排放权,企业对此部分碳排放权可在未来2-5年内使用,故碳排放权不应确认为短期资产存货。
2.碳排放权不应确认为金融资产
碳排放权能否确认为金融资产的焦点是能否将其确认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支持者主要是基于国际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考虑。
反对者主要是基于国内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实际情况,认为我国市场还处于初级阶段,主要是基于清洁发展机制,企业自愿将碳排放权进行交易的情况较少,所以公允价值的获得有很大困难。
3.碳排放权适宜确认为无形资产
将碳排放权作为一项无形资产是学术界的主流观点。支持的学者认为:首先,碳排放权实质上是排放温室气体的一种权利,不具有实物形态;其次,若企业的温室气体排放量低于配额,可将剩余部分作为一项资产,从其他资产中分割出来单独用于出售或者转让,因而具有可辨认性;再次,由于我国碳排放权没有发达的交易市场,持有过程中经济利益流入情况不确定,因而属于非货币性资产。所以,相较存货和金融资产,碳排放权与无形资产有更多的相似之处。
除此之外,还有部分学者认为碳排放权应单独确认为碳资产,在资产负债表中单独反映,他们认为,碳排放权与上述资产都只在一定程度上满足条件,碳排放权具有独特的特点,故应像生物资产一样,单独确认为一项碳资产。
将碳排放权确认为无形资产相对比较合理。除上述支持的理由外,可将其与无形资产中的土地使用权对比,两者具有相似之处。首先,在我国碳排放权的所有权归国家,土地的所有权归国家和集体,企业获得的都只是使用权。其次,两者都是相对比较稀缺的资源。从我国会计准则来看,参照会计准则对土地使用权资产类别的划分,将碳排放权划分为一项无形资产也存在着一定的合理性。
(二)碳排放权的会计计量
目前,学术界的分歧意见主要是采用历史成本计量还是公允价值计量。本文认为碳排放权应采用何种计量属性进行计量不能一概而论,应对通过不同方式取得的碳排放权分别考虑,采用历史成本和公允价值相结合的方式。
1.初始计量
支持采用历史成本属性进行计量的学者认为,一方面可以提高可靠性,另一方面避免不活跃市场中公允价值难以获得的问题。而且,目前我国企业持有碳排放权是为了履行减排义务,不是为了持有以备出售,故持有过程中的公允价值变动可不予考虑。
支持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学者则认为,历史成本计量方式下信息可靠性是相对的。历史成本只能反映取得资产时的价值,而不能反映在持有过程中的价值变动。而且,在历史成本下,企业从政府无偿获得的排放配额确实是企业所拥有或控制的,一旦剩余的排放权出售还可导致未来经济利益的流入,应确认为一项资产,但由此获得的碳排放权的入账价值为零,即未反映在企业的账面上,这又扭曲了企业的会计信息。
就目前而言,我国企业取得碳排放权的方式基本包括无偿取得、有偿或半有偿取得、基于CDM项目自行建造。无偿取得碳排放权,相当于政府的一项补助。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有关规定:“政府向企业无偿划拨的长期非货币性资产,应当在实际取得资产并办妥相关受让手续时按照其公允价值确认和计量。”考虑到公允价值的获得存在一定困难,故可参照税法中的核定成本的概念,可将当地污染物排放量许可值和单位治理价格的乘积作为碳排放权的公允价值,为避免定价的主观性太强,当地环境保护部门应对此价格进行核准。有偿取得碳排放权应以购买时实际支付的成本入账。半有偿取得的碳排放权是指政府出于鼓励政策,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将碳排放权卖给企业。此方式下,应结合上述所说的无偿取得和有偿取得两种情况,以取得时的市场价格作为无形资产的入账价值,市场价值与实际支付金额的差额作为政府补助反映。
2.后续计量
后续计量不仅要考虑计量问题,还涉及到确认的问题。若初始确认为存货,则后续计量需要比较存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的大小,若存在减值迹象,需计提减值准备;若初始确认为金融资产,则期末需对其公允价值变动进行调整;若初始确认为无形资产,后续计量学术界存在较大的分歧,主要是按无形资产的成本进行摊销还是按资产负债表日的公允价值进行调整的问题。前者能比较可靠反映无形资产的成本,但在价格波动较大的情况下,数据会失真;后者是借鉴国际会计准则的重新估值模式,期末按公允价值的变动对无形资产价值进行调整,这在一定程度上为企业操纵利润提供了空间。
目前我国未将碳排放权的会计记录列入会计准则规范,且学术界在碳排放权的会计确认和计量方面存在较多分歧更加大了会计记录的研究难度。
鉴于前文对会计确认、计量的研究,本文将碳排放权在无形资产科目下反映,并从取得、排放和出售环节进行分析:
1.取得碳排放的会计记录
1)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的碳排放权
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的碳排放权相当于政府的一项补助,应按照取得时的市场价格,借记“无形资产-碳排放权”,贷记“递延收益-碳排放权政府补助”,然后自企业实际排放时起,按实际排放量占最初配额的比例进行摊销,借记“递延收益-碳排放权政府补助”,贷记“营业外收入-碳排放权政府补助”,同时也按同样的比例,对无形资产进行摊销,借记“管理费用-碳排放权”,贷记“累计摊销-碳排放权”。
2)企业通过CDM项目获得的碳排放权
企业基于CDM项目自行建造的碳排放权,与企业内部研究开发的无形资产类似,以研发过程中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可资本化金额作为入账成本。故在研发过程中,设立“研发支出-碳排放权资本化支出”和“研发支出-碳排放权费用化支出”分别用来估计研发过程中所发生的支出。在研发成功并获得联合国核准减排量时转入“无形资产-碳排放权”。然后自企业实际排放时起,按实际排放量占最初核准减排量的比例进行摊销。若企业将获得的碳排放权出售给发达国家,则按无形资产处置处理。
2.超额排放的会计记录
若企业预计碳排放量将超过其所拥有的配额,对预计超过的部分需按当时市场价格确认为预计负债,借记“管理费用-碳排放权”,贷记“预计负债-碳排放权”,待企业实际购买额外的碳排放权来偿付超额排放时再将预计负债抵消,借记“预计负债-碳排放权”,贷记“累计摊销-碳排放权”,若预计负债少计或多计了,期末应根据实际情况,少计的要补计,多计的要冲回。
3.出售碳排放权的会计记录
当企业将剩余的碳排放权对外出售时,在不考虑税费的情况下,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已提的累计摊销,借记“累计摊销-碳排放权”,按账面价值贷记“无形资产-碳排放权”,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处置碳排放权损失”或贷记“营业外收入-处置碳排放权利得”,一般情况下,为处置收益较多,因为若企业对外出售的价额小于其购入的价格,企业可以选择留有以后年度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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