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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减排的主要措施范文1
关键词:老旧小区;改造;减碳;核算
2019年,中国的碳排放量达到92.29亿吨,超过了美国和欧盟的总和,占全球总排放量的近1/3,是世界上碳排放增量最大的国家[1]。为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的战略要求,我国把应对气候变化作为国家重大战略和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举措。在2015年巴黎气候大会承诺我国碳排放将于2030年达到峰值,2030年单位GDP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60%~65%[2]。2020年9月,在第75届联合国大会上我国提出,将努力在2060年实现“碳中和”。据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统计,建筑行业已成为全球三大温室气体排放源之一,排放了约40%的温室气体,且具有最大的节能潜力[3]。城市住宅建筑产生的碳排放占建筑行业碳排放的比例超过40%。2000年至2018年,中国城市住宅建筑产生的CO2排放量从2.891亿吨攀升至8.91亿吨[4]。目前已经有一些学者开展了社区层面的碳排放核算。例如,黄建等对苏州一个新建社区的碳排放进行核算,核算内容为建筑能耗、交通、废弃物处理、水资源四大系统在使用阶段所产生的碳排放,并且提出了一系列的碳减排方案[5]。陈莎等对北京既有社区的能源消耗(用电、用气、采暖)、交通出行、废弃物和绿地碳汇的碳排放进行了核算[6]。但是CarbonReductionPotentialAssessmentofOldResidentialTransformation老旧小区改造的减碳潜力评估较少有研究对老旧小区改造的减碳潜力进行量化评估。结合目前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推进,在改造中增加低碳化目标并评估其减碳潜力,将对城市低碳发展有重要意义。
1研究方法
本文分别对老旧小区既有使用阶段的碳排放和技术措施的减碳潜力进行核算,核算清单如图1所示。首先从景观绿化、建筑单体、水资源、固废物和基础配套五个方面对老旧小区阶段的碳足迹进行核算,掌握老旧小区的碳排放现状。接下来,根据现场调研提出适用于老旧小区低碳化改造的技术措施,并基于生命周期理论对技术措施实施后可能实现的碳减排效益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施加减碳措施所增加的物化阶段碳排放(主要指新增建材生产、运输、施工)、拆除阶段所产生的碳排放(主要指新增建筑垃圾的处理)和所能降低的运行阶段碳排放量。核算采用排放因子法(Emission-FactorApproach)进行核算,排放因子法是IPCC提出的第一种碳排放方法,也是目前广泛应用的方法[7]。即温室气体排放量由排放源的活动水平与相对应的排放因子相乘得到。核算公式如下所示:E=∑Q×EF(1)其中,E为CO2排放量;Q为活动水平,活动水平数据量化了造成温室气体排放的活动,如居民生活电耗、气耗、水耗、绿地面积、焚烧处理的废弃物量等,该数据将通过实地调研进行采集;EF为排放因子,即每一单位活动水平所对应的CO2排放量,例如:kgCO2/kWh,kgCO2/m2草地面积等。各个阶段的具体核算公式和对应的碳排放因子主要参考住建部颁布的《建筑碳排放计算标准》GB/T51366-2019[8];部分碳排放因子来源于相关文献[9-12]。
2案例计算
2.1案例概况
研究选取位于浙江省杭州市的和睦新村作为研究对象。和睦新村建造于1988年,共有54幢住宅,现有3566户居民,建筑面积17万m2。以50年的设计使用年限为参照,该小区的剩余使用年限为16年。
2.2既有使用阶段的核算
本案例既有使用阶段的活动水平数据及其来源见表1。通过对住户进行抽样问卷调查获取居住建筑内部的电耗、气耗和水耗,共计咨询了64户;其他公共区域的活动水平数据通过总平面图、实地调研、咨询社区管理部门和参考行业统计值进行确定。按照所收集的活动水平数据进行核算,得到本案例改造前使用阶段的碳排放结果如图3所示。改造前使用阶段的碳排放为9721tCO2/年,单位建筑面积排放57.18kgCO2/(m2·年),人均碳排放为1155.1kgCO2/年。其中景观绿化碳汇抵消了-3.29%的排放;建筑单体耗能产生碳排放占比最高(84.17%),其次是固体废弃物处理(10.20%),水资源和基础配套的碳排放分别占8.62%和0.30%。从各活动水平的碳排放来看,最主要的碳排放源是居住建筑电耗、气耗和固体废弃物(大多数为生活垃圾)。
2.3减碳措施的核算
对该小区进行了实地调研,认为可以实施的改造措施包括建筑单体层面的节能灯具更换、太阳能光伏利用、屋面保温增设;水资源方面的雨污分流改造、雨水回收利用;固废物方面的垃圾回收处理和基础配套层面的节能路灯更换。2.3.1分项核算(1)建筑单体(a)更换节能灯具老旧小区内的单元楼道内灯具光源还存在白炽灯的使用,更换为LED节能高效光源能够降低能耗。假设原本为12W的灯具,日工作时长为8小时;更换为自动感应节能灯具,功率为6W,日工作时长缩短为6小时。则每年能够节约电耗34MWh。考虑灯具的生产和拆除所产生的排放,案例更换节能灯具的碳排放影响如表2所示,合计能够降低384.5tCO2,拆除阶段的碳减排来源于建材的回收利用。(b)太阳能光伏增设太阳能光伏技术的发展和应用对于建筑节能减排有很大的现实意义,在居住建筑中应用太阳能光伏系统,对于整个生态城市的建设有巨大价值[13]。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为推广建筑光伏系统提供了机遇[14]。假设屋面光伏可利用系数取0.5[15],铺设发电效率为15%的单晶硅发电组件,光伏发电系统的损失效率为25%[8],则使用阶段光伏系统的发电量可根据下式进行计算。(2)式中,Epv——光伏系统发电量(kWh);I——光伏电池表面的太阳辐射强度(kWh/m2);KE——光伏电池发电效率(%);ε——光伏系统损失效率(%);Ap——光伏系统面积(m2)。根据相关研究[16],1m2光伏组件在生产阶段和使用阶段分别产生160.86kgCO2和4.93kgCO2的碳排放,拆除阶段的碳排放为-9.88kgCO2。该小区的屋顶建筑面积合计为32684m2,经核算,案例增设屋面太阳能光伏的碳排放影响如表3所示。该项措施在物化阶段产生的碳排放比较高,但使用阶段的减碳效益也更加显著,能够降低小区生命周期碳排放量17867.9tCO2。(c)屋面保温增设既有建筑的围护结构热工性能较差,能耗损失严重。增设屋面保温将对住宅供暖、空调能耗产生较好的效益。根据相关研究,若既有住宅建筑的屋面增设40mm厚挤塑聚苯板(XPS),采暖制冷能耗能够降低12%左右[17,18]。基于此,若在案例小区的改造中,增设所有居住建筑的屋面保温,将能够取得很高的节能减排效果,核算结果如表4所示,实现生命周期碳减排4340.4tCO2。(2)水资源(a)雨污分流改造由于建设年代较早,老旧小区的排水系统大多为雨污合流系统,造成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低下,降低了污水处理厂的运行效率[19]。对排水管网进行雨污分流改造,能够减少合流至污水处理厂时雨水处理所消耗的能耗,降低对环境的污染。本案例需要改造管网9000m,开挖、移除土方4648m3,回填764m3,当地年降水量1378.5mm。改造施工工艺,即开挖、移除土方和填土碾压平整的碳排放因子分别为1.05kgCO2/m3和0.99kgCO2/m3。经核算,案例进行雨污分流改造后能够降低小区生命周期碳排放368.6tCO2,见表5。(b)屋面雨水回用浙江省降水量较为充沛,具备雨水回用条件。此外雨水资源化还能提高城市的雨洪调节功能,具有良好的节水效能和环境生态效益。小区屋面雨水不直接与地面接触,污染小,并且可借助檐沟、雨落管直接收集利用[20],在雨水路径的末端增设蓄水池、雨水处理设备收集回用雨水,可以用于小区内绿化及路面浇洒[21]。雨水回用的计算方法如下[22]:(3)式中,Wya为雨水年径流量(m3);Ψc为径流系数,下垫面为硬质屋面,取0.9;ha为常年降雨厚度(mm);F为计算汇水面积(hm3)。根据计算,案例的蓄水池容积为215m3,采用混凝土浇筑;年雨水回收利用量为23350m3。计算得到案例中增设雨水回用系统后的碳排放影响如表6所示,使用阶段的碳排放能够降低112.1tCO2,考虑物化阶段和拆除阶段,最终实现减碳量为84.5tCO2。(3)垃圾回收利用小区内垃圾收集较为杂乱,且垃圾收集点破旧,垃圾桶放在外面供居民投放,管理不佳。如果能够增加小区内垃圾分类宣传,严格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规范垃圾处理点,将能够提高小区内垃圾回收率,降低垃圾处理能耗。对案例小区内的23处垃圾分类收集设施进行更新,预计消耗主要建材包括混凝土12.7m3,混凝土砖7.3m3,页岩砖14.0m3。预计实施改造后,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能够提升14.53%。核算结果如表7所示,该措施在生命周期能够实现2294.3tCO2的减碳量。2.3.2综合碳减排效益六项技术措施在本案例小区产生的生命周期碳排放影响如图4所示。屋面太阳能光伏增设能实现非常可观的减碳效果,超过17000tCO2,其次是屋面保温增设和垃圾回收利用,实现减碳量超过2000tCO2,更换节能灯具和雨污分流改造的减碳量约400tCO2,屋顶雨水回用实现的减碳量相对较少。基于生命周期理论,案例小区在实施这六项减碳技术后共能实现碳排放降低25340.2tCO2,措施在物化阶段和拆除阶段产生了2518.6tCO2。碳减排效益主要来源于建筑单体的减碳(22592.8tCO2),其次是固废物,减少2294.3tCO2,水资源方面共实现了453.1tCO2的减碳量。案例小区实施这六项减碳措施后平均每年能够降低碳排放1563.8tCO2,减碳率能够达到16.3%。
结语
碳减排的主要措施范文2
[论文摘要]气候变化问题是由全球范围内市场失灵造成的,减排温室气体的措施离不开市场机制。围绕碳标识合法性的讨论体现了环境保护与贸易自由的冲突。我国应当加强对碳标识的研究,以应对来自主要贸易伙伴的挑战,并使之成为我国实施贸易与环境政策的一项重要工具。
[论文关键词]碳标识;温室气体减排;贸易与环境
全球经济一体化和贸易自由化扩大了消费者的产品选择范围。2007年美国消费了11.7亿美元瓶装水,是世界上最大的瓶装水市场,其中相当一部分是斐济水(Fiji Water)。将斐济水从其原产地运到位于洛杉矶出售需要跨越约2,000英里,途中消耗的能量是生产瓶装水的两倍,而消费者并未意识到这一点。2006年,为生产供美国消费的瓶装水便排放了约250万吨二氧化碳,运输导致了进一步的碳排放,尽管饮用水本身完全可以从当地获得。然而,瓶装水仅是在摆上货架前跨越了千山万水的众多产品中的一例。
一、碳标识是应对气候变化的减排措施
将排放温室气体的外部成本内部化的市场机制主要有两种:一种是“限制和贸易”(cap and trade) ,另一种是征收碳税( carbon tax)。两者均须以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实施。如果国家不愿参加减排温室气体的多边安排或承担强制性减排义务,自愿采取减排措施的国家仍可通过单边或者与他国的协调措施,利用市场的力量迫使非自愿减排国家的企业采取减排措施,只要其拥有对非自愿减排国家足够重要的市场。相关措施还包括披露企业的碳足迹(carbon footprint)和对产品进行碳标识(carbon labeling)。碳标识是为了缓解气候变化、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推广低碳排放技术,把商品在生产过程中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在产品标签上用量化的指数标示出来,以标签的形式告知消费者产品的碳信息,通过消费者的选择和非政府组织的监督机制影响生产者的行为,促使生产者提供低排放的产品和服务。
二、碳标识的实际运用
为了改变消费者的购买观念,选择“低碳”产品,英国政府率先于2007年实施了碳标识项目,其目标是覆盖所有的产品,目前已有近百种产品加贴了碳标识。据报道,英国特易购、百事可乐等顶级食品公司已经给部分食品标上了“碳足迹”,帮助消费者做出“绿色”采购决策。作为英国未来20 年食品生产战略的一部分,政府呼吁其他品牌食品也标上“碳足迹”标签,便于消费者一目了然地查看该商品从开始加工到摆上售货架全过程中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在英国,选择在其产品上加贴碳标识的企业也承诺在两年内对其产品的碳足迹进行削减。应英国环境部门要求,食品和农村事务处以及英国标准化机构对某一产品的碳足迹进行计算并建立了统一的标准。
在美国,理论上个人行为导致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占总量的三分之一。因此,碳标识的推动力在于向消费者提供有关产品碳信息,使他们在知悉的基础上作出购买决定并最终选择碳足迹较低的产品,以减少碳排放。2007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审理的Massachusetts v.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gency案中,12个州政府、四个地方当局以及众多私人组织起诉美国环境署,迫使后者将温室气体作为《清洁空气法案》第202节中的污染物质加以规制。最高法院以5:4的表决结果认定了温室气体构成《清洁空气法案》中的“空气污染物”,美国环境署有义务加以规制。该案传递出的另一个信息是美国环境署应当自己实施碳标识而不是留给各州政府或个体企业来完成。同时,美国于2007年颁布了《国家温室气体登记法案》和《温室气体责任法案》,2008年又公布了《统一拨款法案》,指示国家环保署制订规则,要求各经济部门报告温室气体排放情况。此外,美国国家环保署与美国能源部共同推行的美国能源之星(energy star)标识业已深入人心。据测算,如果美国个人消费者、商业机构和政府组织选择有能源之星标识的产品,每年的能源消耗将会减少2,000亿美元。迄今为止,能源之星计划已经为减排作出了相当于2,700,000辆汽车温室气体排放量的贡献。
三、碳标识在WTO法律框架下的适用性分析
对环境标识最强烈的质疑来自于WTO的反贸易保护规则。国家在制定减排温室气体的政策和法律时可以使用贸易措施是国际社会的共识,但并不意味着此类贸易措施的内容和实施方式的合法性均不会受到挑战。《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3条第5款规定:为应对其后变化而实施的措施,包括单方面措施,不应当成为国际贸易上的任意或无理的歧视手段或者隐蔽的限制。这表明,即使是为了减排温室气体而采取贸易措施,也必须符合国际贸易法规则,主要是WTO协议。如果WTO成员国因实施碳标识而更加青睐当地产品,则可能构成对WTO反贸易保护主义规则的违反。这凸显了贸易促进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冲突性。
(一)碳标识与非歧视原则的潜在冲突
WTO的宗旨在于反对贸易保护主义,实现贸易自由化,扩大就业,充分利用全球资源,造福人类。为此,WTO确立了非歧视、透明度、自由贸易和公平竞争四大原则。其中,非歧视原则与碳标识关系最为密切。非歧视原则主要包括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两个方面,其与碳标识的潜在冲突体现为:实施碳标识是否会为部分企业或产品其带来商业上的优势?如果进口货物被加贴碳标识,是否会导致其销路不畅?如果一国将已经加贴碳标识的产品出口至他国,是否会比未加贴碳标识的第三国产品有更好的销路?
实施与贸易有关的环境措施导致与非歧视原则潜在冲突的问题并非首次出现。例如,根据《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每一缔约国必须禁止从截止到1990年1月尚不是议定书缔约国的国家进口受控物质,故非缔约方国家可能无法享受《议定书》缔约方之一给予另一缔约方在进出口方面的待遇。如果涉及的各方均同为WTO成员国,则《蒙特利尔议定书》的实施可能违反WTO最惠国待遇原则。在碳标识领域,进口国如果仅基于货物运输的距离而歧视来自另一个国家的产品就可能构成对GATT规则的违反。同样,因产品未实施碳足迹,或因一国对碳排放未加限制而进行歧视也可能构成对GATT规则的违反。不过,正如生态标识在世界许多国家流行而并未受到WTO的过多干涉一样,碳标识也可能走类似的道路。通过保持标识项目的自愿性,一国仍然可以向实施碳标识的国家出口货物,即使其自身并不实施。
(二)TBT协议对碳标识的涵盖
根据WTO规则,成员国有权限制它们认为未能满足安全标准和规范的产品进口,在此过程中能否对非与产品特性相关的生产过程和方法(NPR-PPMs)加以考虑是一个潜在问题。NPR-PPMs无法通过观察产品本身得知。如果对美国境内销售的斐济瓶装水加贴碳标识以标注其食品里程,所反映的信息便属于NPR-PPMs。碳标识侧重于揭示NPR-PPMs信息,却可以使消费者清楚地了解产品对于气候变化的影响。GATT缔约方在乌拉圭回合结束时达成了《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TBT协议)。该协议不但涉及产品本身的规范和标准,还将产品的生产工艺、生产方法的法规和标准纳入了协议范围,并适用于WTO所有成员。根据该协议,WTO成员国对在其境内生产和出售的所有产品的制造标准负有监督和加以规范的义务,也可以选择对在其境内运输以及使用产品的方法加以规范,但成员国能否合法地在产品上设置碳标识,以反映该产品在其他国家生产时的温室排放水平?
TBT协议的主要目的是确保以“技术规章”(technical regulation)和“标准”(standard)为形式的非关税壁垒措施不会对国际贸易造成不必要的障碍。从协议措辞方面分析,TBT协议附件1第1项对“技术规章”作出了界定:规定强制执行的产品特性或其相关工艺和生产方法、包括适用的管理规定在内的文件。该文件还可包括或专门关于适用于产品、工艺或生产方法的专门术语、符号、包装、标志或标签要求;第二项对“标准”作出的界定为:经公认机构批准的、规定非强制执行的、供通用或重复使用的产品或相关工艺和生产方法的规则、指南或特性的文件。该文件还可包括或专门关于适用于产品、工艺或生产方法的专门术语、符号、包装、标志或标签要求。不难看出,上述两个条款在第一句中都包含了短语“相关加工和生产方法”,但在第二句中却并未使用“相关的”一词,似乎意味着一种标识并非必须“与产品相关”。因此,将与NPR-PPMs有关的碳标识应用于进口货物存在可行性。笔者认为,可以将与生产过程和方法相关的碳排放视为危害环境的物质,进而将其归入WTO对进口的大规模碳足迹产品施加限制的参考因素。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发展中国家在环境标准问题上的发言权远不及发达国家,TBT协议第12条还专门规定了对贫困和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待遇和差别待遇,主要包括发展中国家成员可以采用与国际标准、指南和建议不同的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以保护与其发展需要相适应的本国技术、生产方法和工艺等。
(三)碳标识在GATT第20条下的抗辩
GATT第20条规定了可以偏离总协定义务的几种例外情况,其中的b项和g项与环境保护有关,是过去GATT衡量与贸易有关的环境措施是否符合GATT的主要依据,也是现在WTO解决争端机构解决类似争端的主要依据。在理论上,如果碳标识是在自愿的基础上实施且不会完全阻碍产品进入一国市场,则有可能被WTO所接受。笔者认为,基于许多发展中国家反对以碳排放为基础推行贸易限制措施的现实,实施全球生态环境保护战略同样应当寻求合作的方式,实施碳标识的发达国家所采取的单边贸易措施也必须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的承受能力。值得一提的是,在2011年7月的“美国、欧盟、墨西哥诉中国原材料出口限制措施”案(WT/DS394/395/398/R)裁决报告中,专家组以中国采取的出口限制措施在事实上为下游产业提供了变相补贴等理由裁定中国不能援引GATT第20条(g)款作为被诉出口限制措施违反《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1.3条义务之抗辩依据。WTO上诉机构于2012年1月报告支持了该案专家组得出的相关结论。因此,根据目前WTO的争端解决实践,如果无法有力地证明碳标识措施与保护可耗竭自然资源之目的间存在关联,则在WTO法律框架下援用GATT第20条规定的一般例外进行抗辩的前景并不乐观。
碳减排的主要措施范文3
一、《京都议定书》中的减排机制
《京都议定书》提供的减排机制有如下三种:排放贸易机制( ET)、联合履行机制(J I )和清洁发展机制(CDM)。
排放贸易制度是指,发达国家中一国可以将其超额减排的指标出售给他国,而转让方相应地扣减自身的减排配额。
联合履行机制是指,一方从另一方获得的任何排放削减单位或一个分配数量的部分,这样就提高了受让方的分配数额。
清洁发展机制是指,在《京都议定书》框架下,允许发达国家通过提供资金和技术的方式,与发展中国家开展项目合作,将项目所实现的“经核证的减排量”用于完成其承诺的减排指标。
正是由于减排机制的经济可行性,促使了碳交易市场的形成。
二、碳排放权问题的国际进展
(一)欧盟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状况
欧盟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首要目标是将温室气体的排放由增加转为减少, 然后再努力达到《京都议定书》中所承诺的减排目标 。自2005年 1 月 1日开始实施的温室气体排放配额交易制度 ,即欧盟减排交易机制 (简称 EU ETS ) ,它的特征是限额贸易, 核心是排放配额国家分配计划。
欧盟将其承诺的 8 %减排 目标分解到每一个成员国,制定减排量分担计划。该计划按照“ 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 原则制订。 成员国政府把分配到的排放配额再分解给各自国内的相关企业 ,即制订“国家分配计划 ”(简称 N A P ) 。N A P制订后必须向全社会公开, 同时提交欧盟委员会审议。
N A P必须遵循以下规则:必须与该国分担的目标相对应, 同时还要反映该国在实现该目标时实际的和预期的进展情况;在给具体的企业分配排放额度时, 必须考察其每一项生产活动以决定其减排潜力,分配给它的排放额度不能高于该企业可能需要的额度;当某成员国打算通过另外两个京都机制协助实现其国家排放目标,从而为其国内企业提供更大的排放空间时,其相关计划必须足够细化和具体。欧盟委员会有权要求成员国对不合格的N A P 做出修正,甚至完全拒绝。如果一个成员国的NAP遭到欧盟委员会的拒绝,就必须重新制订,一旦获得通过就不得更改。
在EU ETS机制下,企业在每个公历年度结束后必须上交与其实际排放量等值的配额, 超额排放企业就将超排缺填补, 否则将面临高额罚金。而填补缺口的办法是向有节余的企业购买配额。从长远来看,交易配额将刺激企业采取的措施降低实际排放量。
(二)美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状况
美国主要的碳排放权交易体系有西部气候倡议(WCI)、区域性温室气体倡议(RGGI)、气候储备行动(CAR)、芝加哥气候交易所(CCX)。
1、西部气候倡议(WCI)
西部气候倡议旨在通过州、省之间的联合来推动气候变化政策的制定和实施 ,尤其是支持采用市场机制来有效实现减排。配额设置与排放额分配委员会则负责运用方法学为本区域设置排放上限以及在各成员间分配排放额。
为了达到这个目标 ,WCI采用区域限额与交易机制(Cap - and - Trade) ,确立一个明确的、 强制性的温室气体排放上限 ,然后通过市场机制来确定最符合成本效益的方法来达到这一目标。州或省政府规定一个或几个行业碳排放的绝
对总额 ,可交易的排放额或排放许可限定在该总额内 ,这些排放额可以通过拍卖或无偿的方式重新进行分配 ,各州、 省或邦政府指定各组织机构提供排放额以中和其碳源。
2、 区域性温室气体倡议(RGGI)
区域性温室气体倡议是美国第一个以市场为基础的强制性减排体系 。RGGI和 WCI 一样也是以州为基础成立的区域性应对气候变化合作组织 ,试图推动清洁能源经济创新与创造绿色就业机会 ,但不同的是它采了更加保守的策略 ,仅将电力行业列为控排放的部门 。
RGGI也提供了一个基于市场的碳排放权拍卖和贸易体系 ,同样允许购买某些类型的项目所产生的碳排放配额来抵消配额不足 ,但其购买的碳抵消额一般不超过 3. 3 % ,而且只能局限在美国本土内。
3、气候储备行动(CAR)
气候储备行动 ( Climate Action Reserve ,CAR)于 2009 年正式启动 ,是一个基于项目的碳排放交易机制。它制定一个可开发、 可量化、 可核查的温室气体减排标准 ,基于项目而产生的碳排放额 ,透明地监测全程的碳交易过程 ,其目标是要建立一个覆盖整个北美的交易体系。
由于气候储备行动是美国第一个根据自愿碳标准(VCS)设立的温室气体减排体系 ,其所有的项目都是采用 VCS方法学,因此气候储备行动目前只接受由气候行动储备开发协议项目 ,尚不接受 CDM 项目的减排额 ,而只是把 CDM 机制的方法学作为其协议的出发点 ,也不接受来自 EPA “气候领导者项目” 所产生的减排额(Climate Leaders Off set s ,CLO)以及来自自愿碳标准的减排额。
4、芝加哥气候交易所(CCX)
CCX也是根据配额和交易机制动作的,其减排额的分配是根据成员和 CCX减排时间表来确定的 ,加入必须做出减排的承诺 ,该承诺出于自律约束力。如果会员减排量超过了额 ,它可以将自己超出的量在 CCX交户 ,如果没有达到自己的承诺减排额场上购买碳金融工具合约(CFI) 。CCX 也接受其他项目的减排量 ,而且是美国惟一认可 CDM 项目的交易体系 ,但由于 CFI的价格远远低于欧洲碳市场上 CDM项目的减排额的价格 ,实际上很难发生交易。
三、对我国的启示
(一)积极构建碳排放权交易体系与平台
目前我国人均二氧化碳排放量已与世界平均水平相当,以后还会继续提高。
虽然目前我国已经占到全球CDM市场的三分之一强,但是这种基于 CDM 机制的交易完全依托欧美国家的交易平台、 交易方式、 交易价格、 交易程序以及交易手续 ,我国没有价格制定权。因此我国应该积极构建起全国性与区域性的碳排放权交易体系与平台 ,通过气候变化谈判以及其他各种方式 ,改变目前不尽合理的定价模式和交易规则 ,实现中国企业由单纯的排放权供应者到市场有效参与者的转变。
(二) 国家应出台相关的鼓励政策
欧洲经济已经发展到了成熟阶段,它站在顶点,往下削减排放量很简单,但是中国还在发展过程中,得综合考虑经济增长空间、就业拉动等问题,就会很复杂。我国主要采取自愿减排措施的做法,许多产业担心现在减排越多,日后实施总量管制时自己所分配到的排放权会不会变少。国家应出台相关的鼓励政策来解决企业的这种疑虑,而不只是单纯地要求产业努力减排,不然会挫伤企业自愿减排的积极性。
(三)制定有关碳交易的会计指南
会计应充分发挥自己在提供可用货币计量、可供鉴证信息方面的优势,会计准则制定机构应当积极参与到相关市场建设中去,熟悉碳交易的发展及其特点,加强这方面的宣传,提高会计界对此认识,并尽快制定有关碳交易的会计指南。
(四)要加快碳排放权法律制度的完善。
我国目前碳排放权的法律制度存在许多冲突之处 ,应当对现有的相关立法进行统一协调 ,尤其要对碳排放信息统计监测与考核制度、 碳汇制度等方面进行详细规定 ,以使减排行动统一,做到有法可依。
参考文献:
碳减排的主要措施范文4
关键词 低碳经济;经济增长;制度安排;国别研究
中图分类号 F20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2-2104(2010)09-0018-06 doi:10.3969/j.issn.1002-2104.2010.09.004
随着世界工业经济的发展、人口的剧增、人类欲望的无限上升和生产生活方式的无节制 ,世界气候面临着越来越严重的问题。尤其是由化石燃料过度消耗所导致的全球变暖,引起了世界范围的广泛关注。全球变暖严重危害了社会经济的发展,深刻触及到能源安全、生态安全、水资源安全和粮食安全,甚至威胁到人类的生存。这一现象亦引发了国际社会对现有经济发展模式的反思,在此背景下,“低碳经济”(lowcarbon economy)的概念应运而生,并越来越受到国际社会的重视。
“低碳经济”的概念最早由英国政府在2003年发表的《能源白皮书》中提出,题为“我们能 源的未来:创建低碳经济” 。《能源白皮书》指出,“低碳经济是通过更少的自然资源消 耗和更少的环境污染,获得更多的经济产出;低碳经济是创造更高的生活标准和更好的生活质量的途径和机会,也为发展、应用和输出先进技术创造了机会,同时也能创造新的商机和更多的就业机会。”
低碳经济发展模式提出后,各国纷纷相应。学术界围绕低碳经济的研究也不断地发展和丰富。国外学者对低碳经济的研究起步较早,研究成果也颇为丰富。总结国外现有的研究成果, 主要可以归纳为三个方面:一是低碳经济与经济增长,研究重点在碳排放的影响因素,碳排放与经济增长的关系及碳减排对行业发展的影响等;二是低碳经济实现的制度安排,研究主要集中对碳税(carbon tax)和碳交易(carbon trading)的讨论;三是不同国家发展低碳经济的进程。
1 低碳经济与经济增长
关注“低碳经济”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对碳排放量(carbon emission)的控制,碳排放量受到哪些因素的影响一直是学者们研究的一个热点。通过对现有文献的分析发现,碳排放量的影响因素不仅包括Kaya公式所揭示的人口、GDP和能源消耗[1],还包括国际贸易,两国的商品贸易为碳排放创造了一种转移机制。
1.1 人口规模、结构对碳排放量的影响
不言而喻,人口越多,碳排放量就越多。即便中国超过美国成为全球碳排放最多的国家,也不足为怪,因为中美人口相差4倍多。此外,人口结构对碳排放量也有影响。Salvador Enrique Puliafito, et al采用LotkaVolterra模型对人口、GDP、能源消耗与碳排放量的相互关系的探析,Michael Dalton, et al采用PET模型(PopulationEnvironmentTechnology model)的研究,均验证了上述结论。随着世界人口转型,人口老龄化现象逐渐凸显,发达国家将在2020年前后进入老龄化社会,人口老龄化因素会降低碳排放量,这一效果与技术变革的效果相当[2-3]。
1.2 GDP、能源消耗与碳排放量的因果关系
低碳经济不是贫困的经济,因此不能通过降低GDP实现碳减排。碳排放最主要的来源是能源的消耗,能源强度和碳强度是衡量能源消耗的两个重要指标。“能源强度”(Energy Intensity)是指单位GDP的能源用量。不同产业的能源强度不同,一般第二产业的能源强度最高,而第二产业中,重化工的能源强度又远高于一般制造业。能源强度还受到技术的影响,同一行业中技术水平低则能源强度高。因此降低能源强度,提高技术水平是减排的有效方向之一。而单位能源用量的碳排放量,则称为“碳强度”(Carbon Intensity)。能源种类不同,碳强度差异很大。化石能源中,煤的碳强度最高,石油次之,天然气较低。可再生能源中,生物质能有一定的碳强度,而水能、风能、太阳能、地热能、潮汐能等都是零碳能源。
尹希果等:国外低碳经济研究综述
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 2010年 第9期学者也对GDP、能源消耗与碳排放量的关系进行了定量研究。Ramakrishnan Ramanathan采用DEA方法(Data Envelopment Analysis,数据包络分析法)同时分析了GDP、能源消耗、碳排放量之间的联系。他指出以往研究的缺陷是,只分别分析了GDP对碳排放量的影响或者能源消耗对碳排放量的影响,没有对三者的联系进行分析。在指标选取上,他以化石能源消耗释放的二氧化碳代表碳排放量,化石能源包括了石油、天然气和煤炭;以全球生产总值衡量经济增长;能源消耗中只选取了非化石能源消耗量,包括水利、核能和地热能,没有包括化石能源消耗量是为了避免与第一个指标的重复。在DEA分析效率指标构建中,将GDP和碳排放量作为产出,非化石能源消耗作为投入。结果显示效率指标在1980年时最高,接下来的7年急剧下降,随后呈现反复震荡下跌趋势,1996年开始回升。基于DEA分析的技术预测(technology forecasting)得到了碳排放量与能源消耗量的曲线图[4]。
Ugur Soytas, et al采用包含GDP、能源消耗、二氧化碳排放量、劳动力和固定资本总额等变量的VAR模型研究了美国能源消耗、GDP与碳排放量之间的因果关系。研究发现碳排放量的格兰杰成因不是GDP增长,而是能源消耗。并提出碳减排政策的制定应该从降低能源强度角度考虑,还应该增加如风能、太阳能等清洁能源的使用,提高可再生能源的利用率[5]。后来,Ugur Soytas, et al对土耳其的实证研究也得到类似的结论[6]。
XingPing Zhang, XiaoMei Cheng研究了中国能源消耗、碳排放量与经济增长之间的格兰杰因果关系及方向。他建立了一个包含GDP、能源消耗量、碳排放量、资本和城市人口指标的多元模型,以1960-2007年的实证结果显示,GDP对能源消耗量存在单向格兰杰成因,能源消耗量对碳排放量存在单向格兰杰成因,而碳排放量和能源消耗量都不是经济增长的格兰杰成因。这意味着,从长远来看,中国政府可以推行渐进的能源政策和碳减排政策,而不会妨碍经济增长[7]。
定量分析的结果表明,低碳经济是经济增长与化石能源消耗脱钩的经济。化石能源消耗是碳排放的主要来源,在低碳经济模式下,经济增长不依赖于化石能源的消耗。从长期来看, 经济增长与碳排放量也不存在因果关系,而能源消耗是碳排放量的重要影响因素。因此碳减排政策应关注能源消耗:通过技术改革、产业结构 升级,降低能源强度;增加清洁能源的使用和可再生能源的利用率,降低碳强度。
1.3 行业碳排放量存在差异
碳减排的重要措施是降低能源强度和碳强度,而由于行业差异以及不同行业使用能源的差异,不同行业的碳排放量相差很大。因此将行业分类,并研究其在低碳经济下的发展是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
T C Chang, S J Lin采用灰色关联分析(Grey Relation Analysis)测算了台湾34个行业产值与碳排放量的灰色关联系数、总能源使用量以及各种能源使用量与碳排 放量的灰色关联系数。研究结果显示,在分辨系数取0.5的情况下,从34个行业的平均情况来看,产值与碳排放量的灰色关联系数为0940,总能源使用与碳排放量的灰色关联系数为-0912,单个能源与碳排放量的灰色关联系数分别为电力0913、煤炭0.800、石油-0.79、天然气0.513。这些结果说明了台湾经济依赖于二氧化碳密集型的行业,电力能源在台湾经济发展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分行业来看,根据产值与碳排量的灰色关联系数、能源使用与碳排量的灰色关联系数的正负及其大小关系,可以将行业分成两种不同的类型。其中,采矿业、有色金属、电力和发电业、公路运输业为“三低行业”,即能源强度低、碳强度低、碳排放系数低。而农林渔业、食品业、纺织业、皮革业、造纸业、石化原料业、橡胶业、化工产品业、金属制品业、运输设备业、燃气及水供应业、建筑业等11个行业为“三高行业”,它们的能源强度高、碳强度高、碳排放系数高,因此减排政策的制定应主要关注这些行业[8]。
此外,Marco Mazzarino采用比较静态方法(comparative static approach)和货币估值技术的研究发现运输业是OECD国家碳排放量最大的行业,约占到总碳排放量的三分之一[9]。R. Rehan, M. Nehdi(2005)认为水泥业也是温室气体排放的主要行业,并探讨了在清洁发展、联合履行、排放交易三种机制下水泥业的发展前景[10]。
1.4 碳排放量随国际贸易而转移
关于碳排量的影响因素,不仅有国内因素,如人口、GDP、行业等,同时国际贸易也是影响 碳排放量的一个重要因素。Paul B Stretesky , Michael J Lynch以1989-2003年世界169个国家的面板数据为样本,研究了各国人均碳排量与对美国出口量之间的关系。以人均二氧化碳排放量为因变量,各国对美国的出口量为自变量,人口密度、GDP和FDI为控制变量,采用固定效应模型的估计结果显示:人均碳排放量与出口有着显著的关系。细分产业后的分析结果显示在出口行业中,天然气、石油和煤炭、化工产品和再进口产品等四个行业对人均碳排放量的影响最大。这意味着,在控制了人口密度、GDP和FDI的情况下,一国对美国出口越多,人均碳排放量也越大,出口产品中天然气、石油和煤炭、化工产品和再进口产品所占的比重越大,人均碳排放量就越大[11]。
Yan Yunfeng, Yang Laike提出,国际贸易创造了一种转移机制,不仅使产品可以在世界各国之间自由流动,同时也使得碳排放可以自由转移。1997-2007年,中国碳排放量的10.03%-26.54%是由出口产品的生产所引致的,进口产品的碳排放量仅占到4.40%(19 97年)和9.05%。世界其他国家因转移机制减排的二氧化碳从1997年的150.18Mt增加到2007年的593Mt,而中国在1997-2007年间因生产出口产品而净增的二氧化碳达到4 894Mt。他们的研究为近年来中国碳排放量激增找到了一个新的解释视角,同时这些数据也印证了中国在国际贸易中处于世界工厂的地位。对这一领域的研究,正催生着像在国际贸易中征收碳关税这样的动议,有学者担忧这会引发新一轮的贸易保护主义[12]。
2 低碳经济实现的制度安排
低碳经济是在全球气候恶化的背景下提出的,是世界经济发展的新模式。为实现经济发展中的“低碳”,各国主要的制度安排有征收碳税和碳交易制度。前者是由政府通过税率来确定进行碳排放的活动要付出多少代价;后者是在《京都议定书》的规定下,通过碳排放权的交易实现全球范围内碳减排的目的。
2.1 碳税
碳税是指针对二氧化碳排放所征收的税,它通过对燃煤和石油下游的汽油、航空燃油、天然气等化石燃料产品,按其碳含量的比例征税,以实现减少化石燃料消耗和二氧化碳排放的目的。碳税最早由芬兰于1990年开征,此后,瑞典(1991年)、挪威(1991年)、荷兰(1992年)、丹麦(1992年)、斯洛文尼亚(1997年)、意大利(1999年)、德国(1999年)、英国(2001年)、法国(2001年)等国也相继开征。近年来,为履行《京都议定书》义务,一些国家如日本、加拿大、瑞士等国也纷纷开征碳税。
关于这些国家实施碳税的经验,Andrea Baranzini, et al在分析了各国能源产品的碳税税率后指出:各国的能源税(energy tax)税率差别相当大,从而碳税税率各不相同,这成为国际协调碳税的一个主要障碍;从理论上说,征收碳税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碳减排的激励机制,但在实践中存在其他目的,如基于财政(筹集资金)的目的,对需求弹性很小的产品征收很高的碳税;对于某些能源产品,如煤炭,有些国家的碳税税率相当低,有些国家还实行补贴,因而还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碳税;要达到减少碳排放的目的,实施碳税的同时要对能源税进行改革[13]。
在此之后,日本的研究发现,能源税和碳税的使用能够使碳排放下降到预计目标水平,同时也使能源种类的使用发生了变化,即由煤到天然气[14]。对碳税征收先行国挪威的研究发现,1990-1999年挪威平均每单位GDP的碳排放降低了12个百分点,但碳税对碳减排的贡献只有2.3%,碳税的效果并不理想。原因在于挪威对不同的产业实行差 别税率,且不同类型燃料的碳含量与税额的比率也不相同[15]。Cheng F Lee, et al在 灰色理论(grew theory)和投入―产出理论(inputoutput theory)的基础上,运用模糊目标规划(fuzzy goal programming)方法构建模型,模拟了三种碳税方案下碳减排的力度和经济影响。预测碳税实施的影响有助于各国碳税方案的选择,也能更好的发挥碳税的效果[16]。
2.2 碳交易
碳交易是为促进全球温室气体减排,减少全球二氧化碳排放所采用的市场机制,即把二氧化碳排放权作为一种商品,从而形成了二氧化碳排放权的交易[17]。其兴起源于《京都议定书》所制定的三种减排机制:一是排放贸易机制(ET,Emission Trade),允许附件 一国家(主要是发达国家)之间相互转让它们的部分“容许的排放量”(“排放配额单位”);二是联合履行机制(JI,Joint Implementation),允许附件一国家从其在其他工业化国家的投资项目产生的减排量中获取减排信用,实际结果相当于工业化国家之间转让了同等量的“减排单位”;三是清洁发展机制(CDM,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允许附件一国家的投资者从其在发展中国家实施的、并有利于发展中国家可持续发展的减排项目中获取“经核证的减排量”。即允许附件一国家出资支持无减排义务的国家通过工业技术改造、造林等活动,降低温室气体的排放量并抵顶附件一国家的减排指标。
根据以上三种机制,碳交易可以分为两种形态:基于配额的交易和基于项目的交易。配额型交易指总量管制下所产生的排减单位的交易,主要是《京都议定书》规定的附件一国家之间超额排减量的交易,通常是现货交易。项目型交易指因进行减排项目所产生的减排单位的交易,如清洁发展机制下的“排放减量权证(CERs)”、联合履行机制下的“排放减量单位(ERUs)”,主要是通过国与国合作的排减计划产生的减排量交易,通常以期货方式预先买卖。自2005年《京都议定书》正式生效后,碳交易市场发展迅速。根据世界银行的数据,2008年碳交易市场成交总额为1 263.45亿美元;预计2012年成交总额将达到1 500亿美元,有望超过石油市场成为世界第一大市场。
清洁发展机制是《京都议定书》中唯一涉及到发展中国家的机制,并且《京都议定书》还承认了森林碳汇(carbon sink)对减缓气候变暖的贡献,并要求加强森林可持续经营和植被恢复及保护,允许发达国家通过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和技术,开展造林、再造林碳汇项目,将项目产生的碳汇额度用于抵消其国内的减排指标[18]。这些规定的出现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开启了一个巨大的碳交易市场。CDM项目和碳汇CDM项目成为发展中国家的一个新的经济增长点。
3 低碳经济的国别研究
3.1 发达国家的低碳经济
英国作为第一次工业革命的先驱,正从自给自足的能源供应走向主要依靠进口的时代,按传统的消费模式,预计2020年英国80%的能源都必须进口。因此英国于2003年首次以政府文件的形式正式提出“低碳经济”概念,并积极推动世界范围的低碳经济。随后,Johnton D et.al(2005)探讨了英国大量减少住房二氧化碳排放的技术可行性,认为利用现有技术到本世纪中叶实现1990年基础上减排80%是可能的[19]。Treffers T, et al探讨了德国在2050年实现1990年基础上减少温室气体排放80%的可能性,认为通过相关政策措施,经济的强劲增长和温室气体排放减少的共同实现是可能的[20]。Koji Shimada , et al构建了一种描述城市尺度低碳经济长期发展情景的方法,并将此方法应用到日本滋贺地区[21]。
在实践中,低碳经济发展模式受到各国政府组织的广泛关注和青睐,向低碳经济转型成为世界经济发展的大趋势。英国把发展低碳经济置于国家战略高度,2008年颁布实施的“气候变化法案”使英国成为世界上第一个为温室气体减排目标立法的国家。按照该法律,到2050年英国要达到减排80%的目标。另外,政府大力促进商用技术的研发推广,以占领低碳产业的技术制高点。在低碳生活上,英国社会运用多种手段引导人们生活方式的转变。比如,要求所有新盖房屋在2016年达到零碳排放,新建房屋中至少有三分之一要体现碳足迹减少计划,不使用一次性塑料袋,等等。在洁净能源的开发上,英国发挥其海岛国家的自然优势,注重利用海洋资源,在发展海上风能、海藻能源等低碳能源方面居于全球领先水平。
同样是岛国的日本也在向低碳经济发展模式转变。日本内阁会议于2008年7月通过的“低碳社会行动计划”阐述了在未来三五年内将家用太阳能发电系统的成本减少一半等多项有关减排的措施,其重要内容都与开发新能源有关。根据日本内阁政府2008年9月的数字,在科学技术相关预算中,仅单独列项的环境能源技术的开发费用就达近100亿日元,其中创新性太阳能发电技术的预算为35亿日元。2009年4月,日本又公布了名为《绿色经济与社会变革》的政策草案,目的是通过实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等措施,强化日本的低碳经济。
为带动欧盟经济向高能效、低排放的方向转型,2007年3月欧盟委员会提出一揽子能源计划,承诺到2020年将可再生能源占能源消耗总量的比例提高到20%,将煤炭、石油、天然气等一次能源的消耗量减少20%,将生物燃料在交通能耗中所占的比例提高到10%。此外,2007年年底,欧盟委员会通过了欧盟能源技术战略计划,明确提出鼓励推广低碳能源技术,促进欧盟未来能源可持续利用机制的建立和发展。欧盟国家利用其在可再生能源和温室气体减排技术等方面的优势,积极推动应对气候变化和温室气体减排的国际合作,力图通过技术转让为欧盟企业进入发展中国家能源环保市场创造条件。
3.2 发展中国家的低碳经济
《京都议定书》是旨在限制发达国家二氧化碳排放的国际协议,发展中国家未被规定必须承担减排义务。但是随着发展中国家的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加速,其二氧化碳排放量也迅速增加。虽然历史排放量和人均排放量还相对较低,但是在后京都时展中国家尤其是中国的减排压力已经越来越大。在2009年的哥本哈根会议上,中国是否应该承担减排义务及能否获得资金支持成为会议争论的一个焦点。
发展中国家中尤其是中国,被指责为一个“搭便车者”,在降低碳排放、延缓气候变暖上毫无贡献。ZhongXiang Zhang(2000)通过分析中国1980-1997年间二氧化碳排量的历史演变,以及中间燃料转换、能源消耗、经济增长和人口规模增长对二氧化碳排量的影响,指出上述指责是没有根据的。实际上,中国在能源节约上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1997年单位GDP能耗只有1980年的一半。如果没有这些努力,1997年的能耗总量将比实际排量多出50% [22-23]。Walter V Reid, José Goldemberg的研究也指出,发展中国家已经采取了有效措施遏制二氧化碳的排放。他指出中国从80年代开始实行能源价格改革,碳补贴从1984年的37%下降到1995年的29%,石油补贴从1990的55%下降到2%。另外,中国在提高能源利用率,开发可再生能源上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24]。Paul B. Stretesky, Michael J. Lynch(2009)、YanYunfeng, Yang Laike(2010)的研究则指出两国之间的商品贸易为碳排放提供了一种转移路径。中国为美国的碳减排做出了很大的潜在贡献,因此美国等发达国家应该为中国等发展中国家提供切实有效的气候与环境友好型技术援助。
尽管中国的碳历史排放量和人均排放量相对较低,但是其排放总量的激增引起了世界各国的关注。中国的碳排放受到哪些因素的影响,为迈入低碳经济中国应如何改进措施,Hu Chuzhi, et al的研究比较具有代表性。他基于EKC模型,采用平均分配余量的分解方法,构建了中国碳排放的因素分解模型,定量分析了1990-2005年经济规模、产业结构和碳排放强度对碳排放的贡献,即规模效应、结构效应和技术效应。结果表明:①采用EKC曲线模拟结果显示,我国碳排放量呈现“N”型,并没有呈现严格的倒“U”型特征,这与规模效应具有一致性。说明我国经济增长并不会自发导致碳排放量的减少,经济增长也并不一定引发碳排放的增加,关键是我国的环境治理的机制、市场和政策不完善,若不施行合理有效的控制措施,未来在降低碳排放方面面临着许多风险。②我国的碳排放政策的缺失,节能减排政策实施滞后,这是导致我国碳排放持续上升的又一重要因素。③在规模效应、结构效应和技术效应中,只有结构效应的平均值为负,表明经济结构优化能降低碳排放,是减少碳排放的有效手段。④我国碳排放技术效应具有随意性,这说明技术在降低碳排放方面并未发挥优势,现行技术应用主要目的是提高劳动生产率,许多技术进步并非与提高环境质量有关,尽管技术进步非常快,但对降低碳排放的作用并不大。在此基础上,他提出了控制碳排放的政策性建议:建立和实施不同时间尺度上的环境调控政策;积极推进产业结构向节能型、高级化发展,并大力发展环保产业;推行削减碳排放的技术,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发展低碳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改善能源结构[25]。
Guo Ru, et al以上海为例,采用情景分析法(scenarios analysis)对上海2010-2020年的碳排放量进行了估计,并提出了一些碳减排建议。研究结论显示:①上海的主要能源消耗在过去的15年呈现不断上升的趋势。②上海的能源主要是用于生产,而第二产业的能源消耗占比最大。③上海2005年的碳排放量达到58.05 Mt Ceq,是1990年的两倍。④在“十一五”计划指导下,上海的碳减排量将分别达到17.26 Mt Ceq(2010年)和111.04 Mt Ceq(2020年)。作为中国的发达城市之一,上海在碳减排上要承担起更多的责任,基于以上分析上海可以通过以下措施实现低碳经济:①上海的碳排放主要来自于第二产业,因此提升产业结构是第一要务。发展能耗低且产品附加值高的行业,同时加快第三产业的发展。②优化能源结构和能源效率,结合地域优势开发使用清洁能源,如上海可以开发风能。③加强碳汇建设,树木、绿化带、湿地、农田是上海重要的碳汇。扩大城市树木和绿化带的范围,对崇明和南汇的湿地要加强保护[26]。
4 结 语
“低碳经济”概念的提出源于全球气候恶化的背景,从《京都议定书》到“巴厘岛路线图”,及至最近的哥本哈根会议,世界各国都在为解决气候问题而努力。围绕低碳经济,学者们从不同视角、运用不同方法、对不同区域(全球、国家、地区)进行了研究。
关于低碳经济与经济增长,目前比较一致的结论有:①影响碳排放量的因素有人口、能源消耗、技术水平等,国际间的商品贸易也可以导致碳排放的转移。②经济增长对碳排放量的影响是通过能源消耗来实现的,为实现低碳经济,应该增强能源强度及碳强度,逐渐由化石能源过度到清洁能源的使用。③不同行业的碳排放量有显著差异,一个国家或地区应该在总体层面上规划产业发展,提升产业结构。在研究方法上,灰色关联分析法、数据包络分析法以及对人口经济学中LotkaVolterra模型的应用等,值得国内研究者的借鉴。在实践中,实现低碳经济的制度安排主要有征收碳税和碳交易制度。发达国家是低碳经济发展模式的倡导者,在向低碳经济的转变进程中,推出了各种法案措施。低碳经济已成为一种国际潮流,也影响着发展中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进程。各国都致力于向低碳经济的转变,并从中寻找新的经济增长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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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Synthesis of Foreign Scholars' Research on Low Carbon Economy
YIN Xiguo HUO Ting
(Institute of Population Resource and Environmental Economy, Chongqing University, Chongqing 400044, China)
碳减排的主要措施范文5
[关键词]碳税,国际借鉴,可持续发展
近年来,全球气候变暖的趋势进一步加剧,气候问题及其所产生的各种生态影响,已成为国际社会高度关注的热点之一。气候变暖主要是由全球温室气体排放增加所致,为此,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采取了各种温室气体减排措施,征收碳税就是其中之一。
一、我国实施碳税机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碳减排不仅是国内问题,也是国际问题。碳的排放终究是向全球大气排放,使用的是全球的“公共资源”,造成的是全球影响。我国作为一个碳排放大国,自然也要承担起这一责任和义务,这也是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内在要求。从长远来看,碳减排是经济发展方式、能源消费方式、人类生活方式变革的主要拉力,并加速推动了建立在化石燃料基础之上的工业文明向现代生态文明的转变。这不仅是一项利国利民的国策,也是我国与世界各国互惠互利的过程,符合我国“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
在我国决心走低碳经济道路的背景下,碳税被顺应时势的提出。碳税是针对二氧化碳(CO2)排放而征收的税。碳税通过对燃煤和石
油下游的汽油、航空燃油、天然气等化石燃料产品,按其碳含量的比例征税来实现减少化石燃料消耗和二氧化碳排放。我认为碳税机制的可行性在于以下几点:
1. 碳税是一个税种,仍属于税收范畴,碳税的征管依然适用一般税收的方法和程序。相较于碳排放交易而言,碳税政策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易于管理,实施和征管成本也较小。
2. 碳税作为一种税收,除了其碳减排的主要作用,它还可以增加政府财政收入。此外,政府可以将碳税收入分配给穷人和碳减排效果优良的企业,以达到社会再分配和奖励的目的,从另一方面促进碳减排,并且不至于对企业的国际竞争力造成太大影响。
3. 碳税机制对于碳减排的影响是直接的,可预测的并且易于掌控的。因为碳税直接影响企业生产成本或影响产品市场价格,而且税收的税率、纳税人群不随市场变化而改变并便于政府操纵,对于生产者与购买者的导向性足够明确,从而影响生产者与购买者的决策,达到碳减排的目的,对社会经济也能起到有效的调控作用。从长期来看,碳税作为碳减排的一种手段,会促进生产企业技术革命,降低甚至完全不排放二氧化碳,达到绿色的、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目前,碳税已在芬兰、瑞典、丹麦、荷兰、意大利以及加拿大魁北克省和不列颠哥伦比亚省得到了运用。
二、国际碳税征收的先进经验与成果
欧洲国家征收碳税的实践起步较早,芬兰是最早对二氧化碳排放
征税的国家,于1990年开始征收碳税。此后,瑞典、挪威、荷兰、丹麦、斯洛文尼亚、意大利、德国、英国等国家开始先后征收碳税。迄今为止欧盟27国已经全部开始开征环境税。并且碳税的征收对于二氧化碳的减排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下面我们就瑞典做具体分析。
瑞典的碳税是从1991年开始征收,目的是在2000年时将CO2排放水平保持在1990年的水平。税基是根据各种不同燃料的平均含碳量和发热量来确定的。在最初,对私人家庭和工业的税率为250瑞典克朗/吨CO2。1993年,税收计划进行了重大调整以保证瑞典工业的国际竞争力,将工业部门的碳税降为80瑞典克朗/吨CO2,同时私人家庭的税率增加到320克朗/吨CO2。此外,对于一些能源密集型产业,采取了进一步减免措施。1994年以后,实行了税率指数化,使真实税率保持不变。在1995年,一般碳税率为340瑞典克朗/ 吨CO2,工业部门为83瑞典克朗/ 吨CO2。1997年瑞典国家环保局提交的关于气候变化的国家报告中提出,与假定仍然维持1990年以前的政策情景下的排放量相比,1995年瑞典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减少了15%,其中排放量的90%的减少来源于碳税。
不仅是瑞典,英国、德国、卢森堡、芬兰和法国实行碳税政策都取得了较好效果,实现了各自的减排目标。碳税之所以能起到如此大的作用,究其原因,在于以下几点:
碳税机制本身就有几点积极的效应。
⑴碳税具有经济增长效应。碳税对经济增长的影响具有两面性。一方
面,碳税会降低私人投资的积极性,对经济增长产生抑制作用;另一方面,碳税可增加政府收入,扩大政府的投资规模,对经济增长起到拉动作用。从时间角度考察,短期内碳税会影响相关产品的价格,抑制消费需求,从而抑制经济增长;但从中长期来看,碳税将促进相关替代产品的研发,降低环境治理成本,有利于经济的健康发展。
⑵碳税具有能源消费效应。碳税将对一国的能源消费结构产生深远的影响。碳税使能源价格更高,使其成为一种更昂贵的生产要素,这将提高企业生产成本,由此企业会减少生产。与此同时,企业还会采取节能技术,降低能源消耗,采用替代能源,改变能源消费结构。特别是在我国目前燃油等能源的需求价格弹性还比较高时,碳税将减少能源消耗,提高能源使用效率,降低能源强度,促进能源消费结构转变。
除上述原因,各国实行碳税还辅以多种政策来弥补碳税的不足,更好地发挥碳税机制的调控作用。笔者在阅读了国内外相关文章和报道后,结合自己的分析总结出了以下几点:
⑴国外碳税的税率具有渐进性特点且实行差异税率
国外主要征收碳税国家的碳税税率,主要以低税率开始征收,在以后年度,逐步提高税率。有利于缓冲碳税征收对于企业的不利影响,也有利于逐步深入转变人们的观念,促进节能减排。
对于税率实行有差异的征收,一是对不同纳税对象使用不同的税率,其目的主要是在促进节能减排的同时尽量减少对企业的竞争力的削弱,提高国际竞争力。
⑵国外碳税征税对象以“下游”征收为主
各个国家选择征税对象不同,有的在“上游”征税,有的在“下游”征税。在“上游”征税,虽然遵守了“污染者付费”的原则,可以及时的向生产者传导信号,促进其改变生产方式,但是不利于将价格信号传导给消费者,不利于在人们心中深入节能减排的思想。在“下游”征税,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使价格信号更便捷的传导给消费者,但是会在一定程度上阻碍工业出口的发展。我国碳税选择对生产者征税还是对消费者征税,还要具体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就我国现状而言,我国能源消费结构还是以传统的化石能源为主,绝大多数企业不仅没有节能减排的技术,甚至没有节能减排的意识。地方政府也追求“快速利益”而忽略当地长远的发展。所以我国应在碳税开征初期对上游征税,加快转变我国能源消费结构,促使高消耗、高污染企业转型,淘汰落后的产业。再慢慢转向对“下游”征税,将节能减排的思想深入人心,形成成熟的碳税体制。
⑶国外碳税综合配套措施全面
碳税的征收,可以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量,但是对于企业征收碳税会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企业或者行业的竞争力,不利于国家综合国力的增强,同时也会增加低收入家庭的负担,不利于社会公平分配。
所以,各国在征收碳税的同时,设定了一系列的减免税措施,以减少对企业的不利影响,补助低收入家庭,通过对工业企业节能项目补贴,促进企业技术革新及新能源的研发及推广。例如:丹麦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可以享受50%的税收返还,而如果二氧化碳的净税负比较重还可以享受进一步的税收优惠,电力部门给予免税优惠;荷兰,碳
税的征收按能源税/碳税各占50%征收,对于能源密集型部门可以豁免能源税,但是碳税不可以豁免。并且该国开征的能源管理税,该项税种,大型能源消费者只要通过计划减排协议自愿降低二氧化碳的排放就可以缴纳很少的税款;瑞典,首先对工业部门和私人家庭实现差异税率,并且工业企业也只需缴纳50%的税款,对于能源密集型产业还有进一步的税收减免政策。
与总量控制和排放贸易等市场竞争为基础的温室气体减排机制不同,征收碳税只需要额外增加非常少的管理成本就可以实现。
然而,碳税如果在我国实行,还有可能面临许多问题。
三、我国可能存在的问题
我国虽然同与国外都有着碳减排的需求,但我国也有着与国外不同的经济形势,产业结构和能源消费结构等,在碳减排以及碳税机制下可能存在诸多问题。
碳税具有减排效应。不同税率下CO2减排率诺德豪斯(Nordhaus)就众多学者对碳税减排效应的研究结果进行了总结。尽管这些研究基于不同的国家及具体的情况,但研究结论似乎相当一致。即随着税率的提高吗,减排效应不断增加。随着碳减排幅度的提高,税率不得不大幅上升。发达国家的碳排放多属于奢侈排放而中国的碳排放多属于生存排放和发展排放。因此,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碳税引起的产品价格变化对生产的影响较小,碳减排效应不够显著。
碳税具有碳税效应。碳税的影响广泛而深远,涉及社会经济和人民生活诸多方面。征收碳税不仅应考虑环境效果和经济效率,还要考虑社会效益和国际竞争力等。不同国家和地区在不同的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碳税的实施效果有较大差异。但从长期来看,碳税是一个有效的环境经济政策工具,能有效地减少CO2排放。降低能源消耗,改变能源消费结构,短期内抑制经济增长,中长期将有利于经济的健康发展。但将扩大资本与劳动的收入分配差距,加剧社会不公。
我国过度依赖传统产业,企业转型面临困难。就我国现状而言,我国能源消费结构还是以传统的化石能源为主,绝大多数企业不仅没有节能减排的技术,甚至没有节能减排的意识,大多数产业还在使用较落后的技术和管理方式。地方政府也追求“快速利益”而忽略当地长远的发展。如果没有政策铺路与一系列的技术和财政支持,例如一个“五年计划”来完成我国能源机制改革和企业转型,碳税还只能是纸上谈兵。
碳税是以能源产品的市场价格为基础的减排政策,在目前我国多数能源产品实行政府定价的机制下,碳税的作用有限。要运用税收手段促进 CO2的减排,其前提是改变我国能源的定价机制。然而改变能源定价机制是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改革,涉及到多方面利益关系的调整,而且有待于能源领域竞争主体的培育和竞争市场的建立,因此其改革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
四、对策与解决方法
针对以上我国可能出现的问题,我有以下几点想法:
1、在设计碳税税率时应考虑循序渐进
在我国设计碳税征收税率时,应以低税率开始征收,对于不同的
征收对象征收差异税率。根据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的实际情况有区别的设计税率。这样可以在减少二氧化碳排放量的同时,在一定程度上减少碳税征收对于企业和行业竞争力的减弱。同时要考虑到碳税引入的时序性,对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说,应该在完善和改革我国的能源税体系中,逐步引入碳税。
2、应完善相应的减免税机制和税收返还机制
碳税的根本目标是碳减排,而不是增加税收。碳税的征收,在一定时期,对于企业的竞争力,低收入家庭的税收负担,以及一国的国际竞争力都可能有不利的影响。所以,在碳税条款设计时,要充分考虑到企业、行业竞争性及社会公平分配等问题,完善地设计减免税机制,以减少征收碳税对齐的不利影响。例如使用对符合节能减排标准的低碳产业进行减免税,可以对征收碳税的企业和个人减免企业和个人所得税,对于企业购置或研发节能减排方面的设备予以加计扣除增值税等税收优惠政策。
另一方面,政府可以将碳税收入分配给穷人和碳减排效果优良的企业,以达到奖励的目的,从另一方面促进碳减排,并且不至于对企业的国际竞争力造成太大影响。对于高能耗且不得不发展的行业,政府可以在减免税和返还税款的同时,寻求技术上的革新和新能源的替代,增加经济发展潜力和可持续力,实现碳减排目标。
3、应注意保持税收中性
从国外碳税征收的实践可以看出,在碳税征收时,通过降低养老保险等其他税种的负担,来保持税收中性。我国在开征碳税时,要注
意保持税收中性,对于征收的税款专款专用,可以通过将碳税收入用以减少扭曲性税收或者用于对能源密集型企业和低收入家庭进行补贴,同时扶持国内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对其碳减排部分的技术开发做资金支持,并提供一定程度的税收优惠。
4、我国实行碳税还要做好铺垫
我国的碳减排并不只是简单的完成碳减排目标,还涉及到我国多方面的改革。我国当前的产业结构、能源消费结构与能源定价机制等都面临着与社会发展日益矛盾的局面,社会经济长期可持续发展和遏制环境恶化的要求越来越迫切。我国必须在碳减排上下定决心并长期坚持下去,将碳减排作为国家战略目标。
针对我国产业结构和能源消费结构的不合理问题,我国还应做到政策铺路与一系列的技术和财政支持,例如一到两个“五年计划”来完成我国能源机制改革和企业转型, 来适应碳税等碳减排举措的到来。
我国目前大部分能源价格由政府定价,尚未与国际市场接轨,价格较国际偏低。我国应取消对能源的补贴,为碳税的实施做好铺垫。
5、成立国家级的碳基金
例如英国2001年成立了政府投资,企业模式运作的独立碳基金,可以将收缴上来的碳税专款专用,用以引进先进技术,促进科技研发和投资。
6、我国还可以寻求国际合作,在碳税的基础上寻求别的碳减排经验、措施和技术
针对在我国现阶段实行碳税的碳减排效应不明显的问题,我国还可以寻求国际合作,在技术等其他方面弥补碳税不足。比如与瑞典的合作。
瑞典环境大臣安德烈亚斯・卡尔格林曾表示,中瑞合作最大的可能性在于最好的适用的技术的运用上面,比如三层窗玻璃来直接保暖或者隔热,推广集中供热,倡导热电联产。根据我们的经验,节能减排创新的第一步是采用所谓的最佳可用技术。
瑞典一些企业与中国的交流中带来了在不同领域使用的具体节能环保技术、经验,比如一家企业开发出很好的通风方面的技术设备,比如酒店冬天的供热系统,产生的热空气能够循环流通,以达到节能目的。另外还有企业专门做沼气利用,也有企业在空气处理、水处理方面很有经验。
在污水处理这方面,我们可以使它系统化,比如说通过污水的处理,来搜集生物质能,沼气发电,类似这样的能源,可以再利用于交通运输,这是可以获得的技术。瑞典已经具有了这种能力、技术,我们将这些系统结合到城市规划当中。
中瑞合作可能性非常多。比如风能,京都议定书框架之下,中瑞两国已经开发一些CDM项目(“清洁发展机制”)。瑞典在中国投资于风能就是通过这个机制来做的,这个市场现在也在越做越大。瑞典环境大臣安德烈亚斯・卡尔格林希望在这一领域有更多项目。
一方面瑞典是在中国投资,另一方面,瑞典也在国际市场上筹措资金。瑞典在其他领域也能支持中国的发展,并希望以同样方式进一
步帮助中国。特别是在后京都议定书之后,在哥本哈根形成新的协议,上述这些可能性会进一步放开,将会为两国发展展开一个更加广阔的空间。
碳税虽然有着诸多优点,但也有许多弊端,不可能对社会的每一方面都起到促进作用,碳减排仅仅靠碳税还是远远不够的。我国应在长期的经济发展和社会建设中认识到发展科学技术与科学管理的重要性,积极寻求国际合作,淘汰落后的产业,修改或废除不合时宜的政策法规,让我国的经济发展实现长期可持续的实现良性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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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减排的主要措施范文6
虽然很多国家和地区已有不少低碳建筑的相关实践和研究,但对于建筑低碳技术体系及其整体效能的研究不足,更缺少针对建筑低碳技术效能的量化评价,面对未来国际上建筑碳排放计量及评价的发展形势,有必要在技术和方法的研究上做出相应的探索。基于低碳建筑与低能耗节能建筑、绿色建筑在技术措施上有很多重叠的地方,并且后者己经形成了较成熟的规范依据。因此,本研究计划通过系统的调查梳理中国建筑实践中的低碳技术问题以及最新的发展状况,在分析国内外关于建筑碳计量研究的基础上,参考国际认可的CDM方法、IPCC的方法及ISO国际标准,针对中国建筑业的实际情况及现行的建筑规范标准,提出一套适合中国国情的低碳建筑评价方法,作为现有绿色建筑标准与碳排放计量对接的深化和补充。
研究目标及内容
1研究目标
本课题的研究目标首先是对建筑低碳技术进行分类,提出适合我国现阶段发展的建筑低碳技术体系的内容,列出各项低碳技术的要点和应用条件。在此基础上,对建筑低碳技术体系内各项技术的节能减排效果调研测试、理论分析和模拟计算,归纳整理形成各项技术节能减排指标基础数据信息库,为实际建设推广应用提供条件。最后针对民用建筑,结合现行的建筑相关规范及评价标准,提出一套建筑低碳技术效果量化评价的指标体系,为今后建筑减排认定及量化评价奠定基础。
2研究内容
(1)建筑低碳技术体系和减排效果评价理论研究。针对我国低碳建筑现阶段发展需求,从建筑能源供给低碳技术、建筑围护结构低碳技术、建筑设备低碳技术、建筑排放系统低碳技术、建筑运营管理低碳技术等5个方面,梳理总结较为成熟和适于推广应用的各项建筑低碳技术,形成低碳建筑技术体系,与传统技术方法进行比较分析,评价其节能减排效果。(2)建筑低碳技术集成应用与跟踪数据统计研究。选择示范性集成应用低碳建筑技术的典型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模拟跟踪”其建筑材料与设备制造、施工建造和建筑物使用、维护及拆除的全过程,测定、收集和计算全生命周期内所有物质或活动数据,进行碳排放核算和“碳足迹”核查,评判该建筑的减排水平和建筑低碳技术的最终集成应用效果。(3)建筑低碳技术减排效果评价体系及方法研究通过对低碳建筑技术体系的理论分析和集成应用的跟踪评价,以全生命周期考察和系统整体优化评价为原则,分析并建立建筑低碳技术评价指标体系,研究其减排效果评价方法,提出适合我国推广的建筑低碳技术评价体系和评价办法。
研究思路及方法
1技术集成的研究思路及技术路线
课题对于低碳技术进行分类研究,将建筑低碳技术的集成分为以下五个方面的技术体系:(1)建筑能源供给低碳技术体系:主要是指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包括太阳能、地热能、风能、沼气能等,以及各种与能源供给及使用的节能技术措施。(2)建筑围护结构低碳技术体系:主要包括外墙低碳节能技术、门窗低碳节能技术、遮阳技术、屋面低碳节能技术等。(3)建筑设备低碳技术体系:主要包括楼宇式热电冷联供技术、空调冷热源节能技术、输配系统节能技术、溶液除湿新风系统技术、高效照明技术等。(4)建筑给排水系统低碳技术体系:主要包括中水回收技术和卫生器具节水节能,以及雨水利用技术等。(5)建筑运营管理低碳技术体系:主要包括先进楼宇控制系统技术、建筑运营能耗管理技术等。通过课题支撑单位提供以上五个方面的各类低碳技术,研究针对典型案例进行跟踪测试分析。梳理总结较为成熟和适于推广应用的各项建筑低碳化技术,对使用该项技术的典型工程案例进行技术集成分析研究,建构相应的建筑低碳技术体系,同时与传统技术进行数据分析比较,评价其综合的减排效果。
2技术应用的研究思路及技术路线
(1)低碳建筑技术应用典型案例跟踪分析选择典型民用建筑成功应用低碳建筑技术集成的案例,从建筑全生命周期角度出发,分别在规划、设计、施工、运营、资源化等方面进行分析,从建筑低碳技术5个不同的体系,分析其建筑材料与设备制造、施工建造和建筑物使用、维护及拆除的全过程,实施全生命周期的模拟计量监测,动态模拟跟踪“碳足迹”。(2)低碳技术减排应用效果的测算通过对典型民用建筑所有静态及动态数据的测定、收集与计算,针对各单项建筑低碳技术与措施,进行体系化和综合性分析,核算碳排放及核查减碳效果,评判该建筑低碳技术的最终集成应用效果。(3)建筑减排效果核算方法及与评估对接通过对低碳技术集成减排效果的测算,分别对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进行减排效果数据整理,研究其与现行绿色建筑评价对接的核算表达方法,解决具有实际操作意义的低碳技术系统性、全周期和实效性的定量评价问题。
3评价指标的研究思路及技术路线
(1)低碳建筑技术评价体系指标构架研究参考国际碳排放计量的CDM方法及IPCC的方法,参考DNGB评估方法,结合中国绿色建筑评价办法及现行的建筑规范标准,提出评价低碳建筑的指标预选集,并进行信息处理、等级划分及权重确定,最终确定指标构架及评价信息模型,为构建低碳建筑技术评估体系及开发节能减排效果评价软件提供重要依据。(2)低碳建筑技术评价体系通过对低碳建筑技术体系的理论分析和集成应用的跟踪评价,以全生命周期考察和系统整体优化评价为原则,分析并建立建筑低碳技术评价指标体系,研究其减排效果评价方法,提出与我国绿色建筑评价对接的可量化的建筑低碳技术评价体系。(3)节能减排效果评价软件在前两项工作的基础上开发节能减排效果评价软件,可以通过软件测算单项技术对于整个建筑过程的减排作用,在整个建筑低碳技术体系中的作用,并且可以对单项技术减排效果的经济性进行评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