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度包装的现状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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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度包装的现状

过度包装的现状范文1

由此看来,彻底解决商品的“包装过度”问题仍然任重道远。事实上,抛开商品的“过度包装”,还有一种不同于普通商品、非物化的商品,同样存在“过度包装”的问题,并且每一天都在影响着人们的精神生活,值得我们正视和反思,那就是广播电视节目中的“过度包装”现象。

一、广电节目“包装过度”的表现

细心的受众可能早已经感受到近年来广播电视表现形式的改变以及由此带来的整体形象的变化。最直观的感受是“闹”和“躁”,打开收音机和电视机,无数的广告、节目推介和炒作片花便会扑面而来,等待中的节目越发姗姗来迟,煎熬过“漫长”的等待,总算听到或看到了主体节目,正在兴致上或者关键情节处,节目常常又要被拦腰折断,数秒钟甚至更长时间的炒作又再次袭来,原本连贯的节目就这样被分割得支离破碎。在各台节目改版和有新节目上马的时候,这种现象就更显突出。在这里,我们不能过多诟病广告的存在,因为走上市场的广播电视要生存和发展,广告是生存的命脉,无法割舍。但其他形式的过度包装,值得探讨。简单概括起来,广播电视节目的“包装过度”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推介性语言过于夸张

“强势”“重磅”“震撼”“盛宴”……这些极尽夸张之势的词汇成为推介性节目中最常见的语言,有一个简单的道理:物以稀为贵。最初听到这些语言的时候,的确能给人以震撼和触动,但当整个声屏世界都充斥着这种夸大和伪饰的时候,就只能“成就”一种自说自话的喧闹了。久而久之,传递出的是缺乏真诚的信息。

2.炒作和推介类片花出现频率过高

俗话说,酒香不怕巷子深。适度推介和炒作是广播电视节目生产播出的必修课,但这里面强调的是“适度”,现在许多电台电视台在一档节目中推出多种包装,“半天”不能切入主体节目,更有甚者,在很短的时间段内反复播出同一个炒作片花,给观众带来了极大的视听疲劳。这有点类似于有人在我们耳旁反复重复一句歌词,感到乏味是小事,更可怕的是由此衍生受众的浮躁心理。

3.讨巧于技术手段,制造虚假快乐和繁华

广播电视是声音和画面的艺术,在声音、画面上做足文章是广播电视发展的不二法门。但做足声画“文章”,必须立足于真和美。现在许多电台电视台为了收听率和收视率,过于推崇 “做”的手段,使许多事物失去了原本的味道。眼下,收听各个地方台的广播,几乎都能听到一档或几档脱口秀类的节目,节目主持人对着话筒侃大山,讲完一个段落,主持人会“推出”一片笑声,如果节目真可乐还好,听众随着主持人送来的“人为笑声”一起乐呵乐呵也不为过,可怕的是有些段落根本不好笑,甚至略显低俗的时候,这种制造出来的“虚假快乐”就显得十分尴尬了。这种虚假的造势有时候也体现在电视包装上,场景选择过于华丽,衣食住行过于豪奢等。

二、如何避免“包装过度”

纵观广播电视近年的发展脉络,我们会发现,“过度包装”现象和广播电视的娱乐化现象密不可分,可以说,就是声屏节目泛娱乐化的一种表现形式,只是因为节目包装散见于节目与节目的衔接和缝隙里,而很少被提及,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

广播电视节目的这些“过度包装”,表面看来,使声屏世界普遍呈现出一种空前的繁荣和快乐,而事实上,它已经渐渐背离了广播电视作为受众“良师益友”的角色,它所表达出的“闹”和“躁”则在有意无意地助长着当下社会的浮伪之气。解决广播电视节目的包装过度现象,应该成为广播电视行业思考的命题。那么,怎样才能实现广播电视节目的包装适度呢?

1.要避免广播电视的娱乐化倾向

众所周知,娱乐化往往来自于商业利益的争逐,走上市场化经营道路的广播电视,没有经济效益的诉求,是非理性的认知。但作为拥有世界上最大受众群体的广播电视媒介,更应清醒地认识到,除了商业运作和娱乐,我们还需要科学、教育、文化等多种形态的滋养。“资讯丰富,知识缺乏”是大众传媒要努力避免的误区,传播丰富知识,提供公共服务是大众传媒的责任。

2.作为大众传媒的广播电视要勇敢肩负起自己的文化自觉

广播电视作为受众广泛的大众传媒,不仅是文化产品的传播者,更是文化产品的生产者,从这个意义上讲,声屏世界传导出的每一句话、每一首音乐、每一个创意、每一个包装都是一种文化立场的彰显。广播电视必须拥有这样的文化自觉,只有这样,才能避免哗众取宠,表达真诚的传媒态度。

3.广播电视应把“适度包装”列为一门学科

我们在这里反对“过度包装”,事实上也是在呼唤“适度包装”。和女人化妆一样,恰到好处,则让美女锦上添花。一旦过度了,不但达不到美的预期,反倒走向反面。广播电视节目的包装也是如此,那么“度”在哪里?我觉得这是一个需要大量调研、计算、论证的问题,一个30分钟的节目可以承载几个片花,重复播放的片花应该间隔多久,一个节目开始前的片花最多能播放几个,这些问题都是要请受众来帮助解决的。因为,在传媒手段日趋发达的今天,你播什么,受众接受什么的时代已经成为历史,我们需要做的是真诚、审慎、关怀、服务和爱。

过度包装的现状范文2

农民工养老保险现状及对策

一、我国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的现状分析

首先,农民工参保覆盖面较低。据有关部门统计,目前全国有2.5亿进城务工人员,其中流动的在1.2亿以上,跨省就业的约6000万人。各地虽然都将农民工作为城镇职工基本社会保险制度扩大覆盖面的主要对象,但在这个庞大的人群中,农民工参保率依然偏低,养老保险的总体参保率仅为15%,拥有养老保险的不会超过3000万。

其次,农民工退保率高。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调查显示,目前我国农村劳动力进城务工者养老保险的平均退保率已达到40%。广东东莞2005年有105万人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但1年内就有40万人“退保”,基本上都是外来务工者。在浙江杭州,参加养老保险的外来工在50万人左右,而每年“退保”人数高达8—10万人,目前累计“退保”的人次超过24万。从参保到退保,亿万农民工在社会养老保险面前表现出的无奈与矛盾,为中国年轻而庞大的社会保障体制出了一道难题。

二、当前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养老保险制度设计自身的缺陷

目前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在保险责任主体、社会统筹的工资比例以及政策与制度衔接等方面存在一些问题,制约了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的贯彻和实施。首先,国家对农保资金筹集的规定,坚持的是“个人交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给予政策扶持”的原则。在一些集体经济实力薄弱的地方,保费全部由农民个人负担,保费收取很困难。个别地方采取“一刀切”的办法,强制性收取保费,引起农民反感,并带来一些社会性问题。由于农民工普遍从事的工作一般属于劳动密集型,常常是以体力劳动为主,当他们到了一定的年龄,他们在城市里再找工作就非常困难,所以他们的实际缴费年限很难达到15年。

(二)各地政策不统一,缺乏统一有效的指导

2001年12月,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农民工养老保险有一些原则性的规定。中央政策对地方的政策具有约束作用,但有的地方在执行中央的政策同时,加入了地方性的规定,从而形成了有差异的地方性农民工养老保险政策。农民工工作的高度流动性,使其在老年之后能享受单位养老的可能性几乎为零,面对没有保障的未来,任何人都不可能无动于衷,只是农民工的弱势群体地位让社会听不到他们对自身利益的诉求。

(三)我国的城乡二元户籍制度导致城镇农村社会保障的资源分配存在巨大差异

户籍制度是一个制度层面的原因。现有的城乡二元户籍制度一直是阻碍农民工真正融入所在城市的根本所在。长期以来政府通过严格的户籍制度,将政策资源倾向城市居民,因此社保问题上在城镇居民的社保资金尚存在巨大差额的前提下,更谈不上农村的社保问题了。这使得农民工无法享受到和城市居民平等的社会养老保障,其身在城市而户口在农村,他们随时可以回乡务农,伴随着回乡的是拒绝参保或退保,直接导致了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出现“一低一高”现象。

三、完善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对策和建议

(一)调整支出结构,筹集资金,解决农民工养老保险的资金来源问题

由于农民工兼有农民和市民双重身份,政府对农民工养老保险所负财政责任具有特殊性,农民工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除了用人单位和农民工缴费外,还应当开辟筹集渠道的新思路。其中主要有:一是农村土地征收中提取部分比例的资金用于养老保险。土地是农民和农民工的传统保障载体,当农民离开土地而成为农民工后,仍有必要从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中寻求农民工社会保险基金的来源。二是转移财政支付。在农民工输入城市与农民工输出地区之间建立一种横向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此种财政转移支付占该市财政收入的比例应当依来源于财政转移支付接受地的农民工总数占该市总劳动力的比例来确定,对于这种财政转移支付的资金应当限定一定比例进入财政转移支付接受地区的农村社会保险基金和农民工社会保险基金。

(二)深化改革户籍制度和农村土地转让制度

首先可以全面取消中小城市的农村户口和非农村户口的界限,允许农民在户口所在地的县域内自由流动,只要农民在城市具有固定的住所,稳定的工作岗位和收入来源,即为其建立社会养老保险账户,并可随其工作区域的变化而转移。农村土地转让制度改革应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前提下,允许农民工自主转让土地经营权,通过实行反租倒包、转包转让、租赁、拍卖、土地经营权人股、企业或大户托管等形式,有效实现土地增值,使在外打工的农民摆脱土地经营的后顾之忧,并最终通过利益补偿纳入其相应的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增强养老保障的能力,使转出土地的农民工最终享有与所在城镇人口同样的养老保险待遇。

(三)适当降低缴费率,延长缴费期,采取灵活的缴费方式

从农民工个人角度来看,农民工的劳动报酬一般都明显低于城镇工,所以农民工个人缴费率也应低于目前城镇职工执行的8%的标准。针对农民工就业的灵活性和收入的不稳定性,可以设定不同的缴费比例,农民工个人可以针对自己的即期收入参照不同的缴费率进行缴费。当其收入较高时,可以按较高比例缴费;收入较低时,可以按较低比例缴费,“多投就多保,少投就少保”,因此农民工的缴费水平只会影响到参保农民工个人将来从个人账户中领取养老金的多少,他可以根据自己当时的收入状况选择相应的缴费比例。

参考文献:

[1]杨建海.摆脱困境不容迟疑 .中国劳动保障,2007,(1).

[2]王英明.我国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研究[J].沈阳:企业家天地下半月刊,2009,(1).

过度包装的现状范文3

关键词:养老保障;人口老龄化;农村;家庭养老

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人口老龄化速度加快,人口老龄化是全球性的人口发展趋势。据2007年的人口资料显示,我国60岁以上老人1.53亿,超过全国人口的10%,其中农村老人占70%以上,而且增长速度也要比城市快。人口学家预测,未来二三十年我国将迎来人口老龄化的。我国农村在21世纪初已经进入了老龄社会,而且老龄化的趋势在不断增强。农村老龄化使农村社会面临着沉重的养老压力,由于农村生活条件与城市相比较差,加之农村绝大部分地区尚未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目前还处在试点阶段,因此目前农民的养老、医疗都缺乏必要的社会保障。因此,深入了解和分析农村养老保障现状,探讨现阶段农村养老的可行路径,是理论和现实都迫切需要面对的问题。

一、我国农村养老保障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农村的养老需求。

由于我国农村人口的老龄化,导致了农村养老需求的不断增长。两种观点都认为由于政府推行严格的人口政策,以及医疗技术的进步使人均预期寿命延长,我国农村人口年龄结构迅速老化,其程度不断加剧,而且甚于城市。与城市相比,国家对农村养老保险工作的重视程度远远不够。人口老龄化同养老需求增长之间存在必然联系,这是因为老人与其他年龄人口相比,需要家庭和社会提供更多的医疗费用和生活费用。人口老龄化对养老需求最直接的影响是增加对医疗保健的需求。农村家庭结构日趋小型化导致养老功能日益弱化。目前全国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民人数不到全国农业人口的9%,而90%以上农村人口的老年保障,几乎全部依靠家庭保障。而随着农村富余劳动力不断向城镇转移和计划生育政策的不断实施,农村面临的人口老龄化压力与日俱增,农村家庭结构日趋小型化,使农村老年人“养儿防老”的压力增大,农村老年人生活非常艰难。从而在很大程度上扩大了养老需求。

(二)农村养老保险覆盖面窄,保障水平低。

农村养老保障的覆盖面小,保障水平低我国农村养老保障的保障对象一直限于“困难的人”“光荣的人”和“富裕的人”,农村的大多数人由于种种原因还无法享受社会保障。目前,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已覆盖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187个县,但自2000年以来,参保人数逐年下降,到2005年只有5400多万农民参加养老保险,仅占不到农村总人口的6%可见,农村社会养老保障的覆盖面是很窄的。资金筹集标准过低,保障能力极其有限。与城市老年人不同,农村多数老年人一生无储蓄或储蓄很少,他们除了家庭外没有工作单位,因此养老负担全部落在家庭,老来生活更为拮据。再从保障水平看,由于人们对农村养老保障的认识不足,在农村养老保险的实际开展过程中,大部分农民采纳了最低标准,即每月交2元。这在农村居民人均年收入递增10%,现行养老基金计息方法不变的情况下,农民从20岁交保险开始,40年后农村老人领取的养老金仅为当年农村人均收入的2.8%,这很难保障农民的基本生活,真正需要保障的人却没有得到应有的照顾,出现了保富不保贫的现象。

(三)法律保障缺失,管理混乱。

社会养老保障基金保值增值能力弱流失严重。根据民政部颁布的《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及有关文件的规定,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由县级政府组织实行,资金由民政局进行管理。但是,很多地方政府在管理这些养老保险金时却出现了挪用、他用的情况,出现大量的空帐、死帐和呆帐,导致养老保险资金的大量流失。农村社会养老保障资金筹措不足。农民养老保险金的筹措主要靠农民自己。然而许多比较落后的农村地区,农民无力缴纳养老保险;集体企业发展滞后,不愿也无能为农民养老保障提供补助。因此许多地方的养老保险资金筹严重不足。农村养老保障工作实际上已陷入了停滞状态。由于没有关于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专门法规,在实践中存在许多困惑,各地在制定本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时找不到比较有力的立法依据,只好各自为政,把办法确定为暂行办法,大大降低了地方立法的规范性和长期性、稳定性。

(四)农村青壮年劳动力的流失使家庭养老能力弱化。

贫困地区农村老年人生活状况不容乐观老年人的生活状况是评价一种养老模式的重要指标。通过对贫困农村养老状况的调查发现,该地区老年人物质财富贫乏,精神生活匮乏,农村绝大多数老年人常年累月在家中帮助做家务,部分老年人所负担的家务劳动过重,远远超出自己的实际承受能力,农村老人赖以养老的一种重要资源己经缺失。再加上近年来由于青壮年劳动力外流,该地区许多老年人负担着管理承包地和照顾孙辈的工作,生活相当艰苦。农村人口向城镇的流动与迁移,直接导致了农村老年父母身边子女数减少,从而冲击着中国农村家庭养老。虽然这些流迁人口仍能在经济上接济父母,但老人的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会受较大影响。因此,农村家庭养老的能力弱化了。

二、完善农村养老保障的对策和建议

(一)强化政府职能,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障。

明确政府责任,完善与之相应的政策、法规在构建农村新型社会保障体制的过程中,国家承担着不可推卸的职责。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农村人口是我国公民的主体,如果把这一群体排除在社会保障制度之外,那么这种社会制度就是不完整的。目前,大部分农村社会养老体制尚未确立,社会养老尚未立法,更没有形成法律体系,使农村社会养老工作无法可依。由于我国农村的经济发展落后于城市,贫困群体在农村中的比重高,加重了养老保障制度建立的困难。从科学管理的角度出发,必须加快农村社会养老立法工作,依法建立社会养老制度。

(二)建立健全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完善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制度,保证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基金保值增值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生存与发展的关键。完善农村家庭养老机制。家庭养老是我国传统的养老方式,是与传统大家庭和以家庭为单位的小生产相联系的一种方式,也是老年人最感舒服的一种方式。我国目前经济基础还比较薄弱,国家不可能拿出足够的资金用于养老方面,因此,中国传统的家庭养老,不管社会如何发展,仍具有强大的生命力,而不会被社会养老完全代替。特别是在农村,我们更应积极培养、发展和完善它,尽快形成较完善的家庭养老机制,必须加强和改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管理工作,逐步实行规范化与制度化管理。国家应确定以社会性和公平性为原则的城乡一体化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的长远目标,构建一个动态开放体系,

(三)巩固传统的家庭保障,使家庭保障和社会保障相结合。

由于家庭养老具有其他养老保障方式所不具备的优势,是无可替代的。农村家庭养老作为我国农村养老的主要方式,延续数千年。虽然当前农村家庭养老面临着许多的困难,但这并不意味着农村家庭养老将被其他的养老方式所代替。在现有经济条件及传统文化模式下,应继续倡导传统的家庭养老,政府和社会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增强家庭养老的社会功能,通过多种渠道,宣传尊老爱幼的传统美德,加强法制观念使人们意识到赡养老人是子女应尽的义务,而得到赡养是老人的权利,也可通过给付抚养费或给照看高龄老人的家庭以一定经济补贴的方式,鼓励赡养老人的良好行为,以弥补因照料老人而减少的家庭收入,减轻子女的经济压力。

(四)适应社会发展变化、不断探索农村新的养老形式。

2006年我国已全面启动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这一制度是为收入难以维持农村最基本生活标准的人群而建立的社会救济制度,克服了传统的社会救济制度存在的救济范围窄、标准低、随意性大的弱点,使社会救济有了普遍的适应性。加强社区养老保障的辅助功能社区养老是指在中国农村基层社区主要依靠集体力量,来满足社区老人基本生活需求的社会保障方式。社区养老是一种新型的集体养老方式,有很强的生命力。自我养老与家庭联系紧密,但又不同于家庭养老,当养老资源完全由农村老年人自己提供时,就是自养。

三、结语

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不仅调动了农民生产的积极性,对农村社会的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对我国整体经济的发展也将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完善,是应对农村人口老龄化高峰到来的需要,也是提高农村老年人口健康水平的基石。同时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体系,提高农村老年人口的健康水平,有利于促进人口的有序流动和合理分布,能够解除农村青壮年剩余劳动力流动的后顾之忧,从而对提高农村劳动生产率也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李宏,单学勇农村养老保障从家庭到社会[J].经济与管理.2004(9):10

[2]陈玉荣.我国社会保障的缺陷分析[J].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学报,2004,(4)

过度包装的现状范文4

关键词:信息技术外包;业务流程外包:知识流程外包

中图分类号:F71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0594(2008)06-0071-06

收稿日期:2008-03-07

继制造业的全球大转移之后,服务外包与离岸贸易已形成不可逆转的新一轮全球产业转移趋势。随着发达国家劳动力数量的减少、市场竞争的加剧,服务外包和离岸贸易正成为跨国公司全球布局和提升国际竞争力的重要手段。印度是全球服务外包市场的领先者之一,印度服务外包的发展带来了国民收入的增加,外汇储备的积累和就业水平的提高,同时也带动了相关产业的发展,促进了税收、储蓄和消费支出的增加。印度发展服务外包的成功经验,值得借鉴。目前,全球服务外包产业链有重组的趋势,正在由印度、爱尔兰等国家向中国、菲律宾、俄罗斯、东南亚等国家和地区转移。中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在承接服务外包方面有许多得天独厚的优势。近年来,我国经济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一方面受到劳动力、土地、能源等要素的制约,另一方面对外贸易摩擦与争端不断增加。新一轮全球服务业的转移为我国调整产业机构,改善贸易结构提供了契机。

一、服务外包及分类

在20世纪80年代早期,“外包”指的是企业向外部购买制造产品,如我国承接国外制造业外包的贴牌生产(OEM,Original Equipment Manufacturer)。罗和文卡特拉曼(Loh and Venkatraman,1992)认为外包是外部供应商从事与企业整体或部分生产设施相关的物资或人力资源活动,他们认为外包既包括制造产品生产的外包,也包括人力资源等服务环节的外包。后来随着服务外包活动的增加,外包的含义逐渐发生了变化。威尔科克斯(Willcocks,1995)认为外包是为了获得预期结果,把组织的部分或全部信息技术和相关服务交给第三方管理。艾金森(Atkinson,2004)认为外包是由一家公司与另一家公司签定合同去经营指定商业任务的过程。利维(Levy,2005)认为外包是指将特定的生产商务活动转包给独立公司,其中包括国内公司或国外公司。以上三位者学者认为外包的对象主要是服务性活动。巴格沃蒂(Bhagwati,2004)指出服务外包是通过电子媒介手段(例如电话、传真、Internet)从国外购买服务,他认为在WTO规定的4种贸易方式中,服务外包主要是指由于信息技术发展所导致的服务“跨境交付”的增加。本文认为服务外包是指企业将原来在内部从事的服务活动转移给外部企业去执行的过程,发包的对象既可以是本土企业也可以是外国企业,既可以是独立的企业,也可以是母公司的子公司。

从服务外包的地域来看,服务外包可以分为离岸外包(off-shore outsourcing)、近岸外包(near-shore outsourcing)和在岸外包(on-shore outsourcing)。离岸外包和近岸外包都是指跨国境的服务外包,近岸外包特指相邻国家之间的服务外包,相邻国家由于语言文化、风俗习惯等因素,开展服务外包更为便利。离岸外包如美国对印度的外包,近岸外包如美国对加拿大、墨西哥的外包。在岸外包指一国之内的服务外包,在岸外包对于国内市场广阔的国家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在国际分工程度日益加深的背景下,全球性的服务业转移主要以离岸外包的形式展开,其原因是由于信息技术的发展和贸易壁垒的降低。

从服务外包的发展阶段来看,服务外包可以分为信息技术外包ITO(Information technologyOutsourcing)、商务流程外包BPO(Business ProcessOutsourcing)和知识流程外包KPO(Knowledgeprocess outsourcing)(见表1)。ITO是指系统操作服务、系统应用管理服务,技术支持管理服务的外包。BPO指企业检查业务流程以及相关职能部门,将这些流程或职能外包给服务供应商,并由服务供应商对流程进行重组的活动。ITO和BPO都是基于IT技术的服务外包,ITO强调技术,更多涉及成本;BPO强调业务流程,解决的是相关业务的效果和运营的效益问题。KPO是指位于价值链高端的、知识创新和研发环节的外包。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近年来知识流程外包迅速崛起。从ITOBPOKPO的发展路径来看,其业务流程越来越复杂,整合程度不断提高,对专业能力、创新能力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为承接服务外包企业带来的附加值也不断增加,形成一个从低级向高级发展的过程,体现了服务外包的三个发展阶段。

借助制造业价值链的“微笑曲线”可以看出服务外包在企业价值链中的地位(见图1)。制造业企业附加值较高的业务主要集中在上游(如可行性研究、风险资本、产品概念设计、市场研究等)、中游(如质量控制、会计、人事管理、法律业务等)和下游(如广告、物流、销售、人员培训等)的服务环节中,中间的制造过程附加值较低。发包企业基于削减成本,提高核心竞争力的考量,不但制造过程可以外包出去,通过OEM方式生产。上游、中游和下游的服务环节也可以外包给服务提供商,通过ITO、BPO和KPO的方式获取。从企业价值链来看,外包的对象逐渐由价值链底部的制造环节向价值链上中下游的服务活动攀升。随着分工和专业化的发展,企业价值链上的业务逐渐细分为不同的环节,具有外包潜力的服务活动越来越多,服务外包的发展潜力很大。

二、印度服务外包发展现状

(一)印度服务外包产业产值的增长

印度的服务外包主要包括IT服务,ITES-BPO,工程服务、R&D、软件产品三类业务①(见表2)。2007年印度软件和服务总产值达395亿美元。在产值结构中,IT服务为235亿美元,比重为59.5%;ITES-BPO为95亿美元,比重为24.1%;高端的工程服务、R&D、软件产品产业为65亿美元,比重为16.5%。2004~2007年间,印度的软件和服务产业增长了136%。在此期间,IT服务,ITES-BPO,工程服务、R&D、软件产品三类业务的年均增长率分别为31.23%、42.12%和31.05%,其中ITES-BPO的增长速度是最快的。2007年出口市场(离岸外包)产值为313亿美元,占整个外包市场比重的79.2%。2004-2007年间,离岸外包年均增速为34.39%,超过了该产业的平均增速。印度服务外包产业在岸外包的比重较小,2007年的比重为

20.8%。与快速发展的服务外包产业相比,印度硬件产业规模不大,2007年产值为85亿美元,占整个IT产业的17.7%。

(二)印度服务外包产业就业的增长

服务外包产业为印度创造了大量的就业岗位。与制造业外包相比,服务外包产业对劳动者的知识水平要求更高,收入也更高。印度较高水平的高等教育为相关产业提供了大量通晓英语、熟悉信息技术的高素质劳动者。2006年印度服务外包产业直接就业总数为129.3万人,其中IT服务为39.8万人,ITES-BPO为41.5万人,工程服务、R&D、软件产品产业为11.5万人,分别占全部就业比重的30.8%、32.1%和8.9%。国内市场服务外包的就业人数为36.5万人,比重为28.2%(见表3)。服务外包产业具有较强的产业关联性,不但自身就业人数快速增长,而且可以带动相关行业就业的增长。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阿马蒂亚・森认为印度IT业与中国的制造业同属劳动密集型产业,印度获得的就业机会不但发生在IT产业领域内,与IT相关联的产业也有效地利用了IT领域的发展。据NASSCOM估计,服务外包产业每增加1个工作岗位,将会在相关产业创造大约4个工作岗位。2007年印度软件和服务外包产业的直接就业人数达163万,相关产业就业人数达600万,预计到2010年印度软件和服务及相关产业的总就业人数将达到1000万人(NASSCOM,2007)。

(三)印度的离岸服务外包市场

印度服务外包以面向国外市场的离岸外包为主。2007年离岸外包占整个印度服务外包市场产值比重的79.2%,接近八成,印度已成为全球离岸服务外包市场中的领导者。印度的离岸服务外包市场以欧美市场为主,其中美国市场的比重最大,2006年美国市场比重为67.2%,欧洲市场比重为25.1%,两者合计超过九成(见表4)。欧美市场在印度服务外包市场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这也造成了印度外包产业受国外市场的影响较大。近年来在发达国家,特别是服务外包的重要发包国美国,出现了服务贸易方面的保护主义倾向,认为印度等发展国家正在抢去本国“白领”的工作岗位,美国基于保护就业和信息安全的原因出台了相关法案,为服务外包设置了一些障碍。与离岸外包相比,印度国内产业,特别是制造业发展相对薄弱,在岸外包市场不大。

(四)印度离岸服务外包主要行业分布

印度离岸外包的行业分布相当广泛,包括银行、保险、金融服务、高科技和通讯、制造业、零售业、媒体、出版和娱乐、建筑设施服务、健康服务、航空和运输服务等(见表5)。其中比重最大的是BFSI,占整体比重的40.4%,印度已成为全球重要的金融服务外包市场。花旗银行、VISA、通用电气金融公司、美洲银行、JP摩根等金融巨头都已在印度开展了金融外包业务。第二位的是高科技和通讯行业,比重为19.1%。以上两大行业信息技术的应用程度较高,外包模式发展较为成熟。行业比重较高的还有制造业占15%,零售业占8%。从印度服务外包的行业分布来看,服务外包主要集中在服务业,特别是生产业,制造业的比重相对较小。

三、中印服务外包发展的比较

(一)发展阶段的差异

印度服务外包的发展阶段高于中国。NASSCOM认为中国3-5年之内还不能挑战印度在全球服务外包市场中的地位(NASSCOM,2007)。印度的IT服务,ITES-BPO,工程服务、R&D、软件产品三类业务增速都很快,2007年分别比2004年增长了126%、179%和124%,三种业态呈现齐头并进的态势。印度ITO和BPO产业已经比较成熟,服务外包整体上处于从BPO向KPO阶段过渡。有研究指出,到2010年,印度很可能由现在的商业处理外包中心(BPO)过渡成为知识处理的外包(KPO)基地(刘森林,2007)。制药业、生物科技、知识产权研究、工业设计等行业是印度KPO时代的优势产业。目前我国服务外包发展阶段还比较低,ITO是服务外包的主要部门,从事初级阶段的软件编码和应用软件开发、测试、维护工作,处于产业链的中低端,业务量虽多但利润不高,以量取胜,BPO产业发展水平较低,整体上处于从ITO向BPO过渡的阶段。

(二)市场范围的差异

2006年印度离岸外包占整个市场比重的79.2%,以欧美市场为主。2007年美国和英国在印度服务离岸外包市场比重为61%和18%。受国内市场的限制,印度在岸外包比重不高。我国的服务外包产业以在岸外包为主,离岸外包比重不高。2006年,中国承接的离岸服务外包收入仅占整体产业收入的12.2%,另外的87.8%为在岸外包(中国服务外包网,2007)。我国离岸外包市场主要集中于亚洲,以面向日韩市场的近岸外包为主。其中,对日外包比重高达60%,美国的比重为15%,欧洲的比重为10%(胡国良,2007)。印度以英语为官方语言,承接离岸外包具有语言优势。我国与日本临近,日语人才较多,且同属东亚文化圈,承接对日外包有一定优势。近几年印度企业在华投资,除了利用我国人力资源优势和开拓我国市场外,还试图利用中国开展对日韩服务外包的成功经验,作为打开日韩市场的跳板。

(三)业务范围的差异

印度离岸服务外包的垂直行业范围很广,包括银行、保险、金融服务,高科技和通讯,制造业,零售业,媒体、出版和娱乐,建筑设施服务,健康服务,航空和运输服务等,在这些领域中取得了先发优势。例如,印度金融服务外包的比重为40.4%,承接外包的业务范围逐渐扩大,从原来简单的文书处理类业务进入较高端的数据分析、提供研究报告、趋势预测等业务。我国本土金融服务外包还处于起步阶段,国内企业既缺乏相关人才又缺少业务经验。在华外资跨国金融机构将部分业务发包给其专门设立的分支机构,发包给我国本土金融服务企业的情况不多。印度企业还开拓了一些新兴的服务外包领域,如医疗服务外包等。我国服务外包业务范围还比较狭窄,在一些垂直行业中处于发展初期,在一些新兴领域中还处于空白。

(四)产业基础的差异

2004年中印两国工业产值占GDP的比重为分别为50.8%和26.1%,服务业占GDP的比重分别为34.5%和52.2%(杜莉,谢皓,2006)。在信息产业内部,2005年我国硬件产业销售收入为3.45万亿人民币,出口2646亿美元,分别占销售总额和出口总额的89.8%和98.7%。2004/05财年,印度硬件产业产值109亿美元,出口19亿美元,分别占信息产业规模和出口规模的33%和10%(商务部政研网,2007)。两国信息产业呈现明显的中“硬”印“软”的态势。我国硬件产业占据主导地位,已成为全球信息产业硬件产品大国,计算机、手机等产量居世界首位。印度

信息产业以软件为主,且以软件出口和服务外包为主导。我国的硬件产业基础好,软件和服务外包产业有可能与硬件产业形成良性互动关系。我国服务外包有强大的制造业和广阔的国内市场作为支撑。在产业结构调整和传统产业的升级改造中,国内服务外包企业大有可为。

(五)发展规模的差异

印度服务外包企业普遍规模较大,有超过1700问企业员工人数在2千人以上,20多间企业员工数超过2万人。印度最大的20问企业直接雇佣了50万人(NASSCOM,2007)。印度服务外包行业涌现出了一批大型跨国企业,例如,InfoSys公司有5.2万员工,在17个国家设立分公司,Wipro公司员工总数也达到4万人。2006年印度排名前十位的软件企业产值占市场总额的42%。我国企业人员规模较小,软件业排名前三的厂商为东软、海辉软件、中讯软件,2006年东软全部软件从业人员只有1万人。我国前十名的离岸软件外包企业产值占仅占市场总额的20.7%,市场集中度不高(胡国良,2007)。在外包合同价值方面,印度服务供应商取得了更大、更复杂的项目,超过5千万美元的合同从2002年的l%上升到2006年的7%(NASSCOM,2007)。我国服务外包企业所承接的服务合同金额较小,与印度相比差距很大。

四、几点启示

随着服务外包成效的显现以及发达国家发包企业分散风险战略考虑,近年来出现了国际服务外包进一步发展和重新布局的趋势,为我国改变这一领域相对落后的状态提供了难得的机遇。

(一)巩固产业基础,向产业链高端演进

印度服务外包从最初发展ITO业务中的软件外包起步,首先承接软件编码、维护测试等低端业务。通过经验的积累,专业能力的培养,品牌的建立,业务的整合,逐步从ITO业务向产业链的高端的BPO和KPO阶段延伸,形成一个由低到高的产业演进过程。我国服务外包产业也应借鉴这一发展路径。首先,总体上我国处于从ITO业务向BPO业务过渡的阶段,应当巩固ITO这一基础性业务。其次,服务外包专业性强,服务企业能力差异较大,为促进我国服务外包产业的全面发展,应当积极鼓励各种类型的外包企业从各自的竞争优势出发,逐步推进,形成低端业务与高端业务相配合的完整产业链,全方位承接服务外包业务。

(二)内外并举,离岸外包与在岸外包并重

由于离岸外包能够带来巨大的成本优势,越来越多的国外企业开始寻求离岸外包服务。麦肯锡指出,全球服务可实现离岸的潜在市场规模达4650亿美元,而目前仅有不到10%的业务实现了离岸(麦肯锡,2007)。发展离岸外包服务既顺应了全球经济发展的趋势。又符合中国在世界经济格局中所扮演的角色。应当鼓励我国本土外包企积极参与国际竞争,大力发展离岸外包。近期内,应巩固和发掘日韩服务外包市场,并将开拓欧美服务外包市场作为重要目标。另外,与印度相比,我国本土市场更大,制造业发展远远领先于印度,信息化程度较高,潜在市场需求不可忽视。一方面要推动我国本土服务外包企业积极发掘本地市场,另一方面要促进国内企业,特别是金融电信企业等,从提高核心竞争力出发,积极实施服务外包战略。

(三)加强外包基地城市建设,错位竞争,促进产业集群的发展

商务部提出了服务外包“千百十”工程,计划在“十一五”期间,建设10个具有一定竞争力的服务外包基地城市。目前已经有大连、西安、成都、上海、深圳、北京、杭州、天津、南京、武汉、济南11个城市获批成为服务外包基地城市。在基地城市的建设中,应当从各地比较优势出发,从专业化出发,针对市场和行业差异,错位竞争。如上海以金融服务外包为重点,打造面向全球的金融服务平台;大连以面向日本的软件外包为主;西安发展对欧美BPO业务:深圳毗邻香港,可以发展香港接单,深圳开发的新“前店后厂”模式。应借鉴我国制造业产业集群的成功经验,促进服务外包产业集群的形成,打造我国的服务外包基地城市品牌,缔造中国的“班加罗尔”。

(四)大力吸引外资,同时做大做强本土企业规模,培养本土品牌

印度知识流程外包的发展得益于跨国公司在印度设立的研发机构,全球10大信息技术巨头,包括微软、英特尔和德州仪器,都在印度设立了研发中心,这些研发中心颇具规模,业务经验丰富,可以提供高端的创新产品,向客户提供系统的解决方案。在短期内,可以考虑以我国国内市场潜力为吸引,以我国吸引外资的整体优势为依托,吸引全球领先的服务外包企业以合资或战略合作等多种形式将其在全球其他地区开展的外包业务转移至中国。同时,应大力促进我国本土服务外包企业的发展,扩大企业规模,扩大市场,扩充业务范围,提高竞争力。对本土服务外包企业给予税收政策优惠和金融支持。建立面向本土企业的风险投资基金,培养种子企业,发挥示范效应,努力培养本土企业品牌。

过度包装的现状范文5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4〕70号文件通知,全国开展了土地资源调查,各地做了大量工作,少数县已经完成,并验收合格。许多省、自治区、直辖市对这项工作很重视,每年准时上报进度和下年计划,有的省(区)还编写简报,随时反映情况。但有些地方由于土地管理机构不健全,反映情况不够及时,甚至长时间不报,或上报情况不准,前后不一,影响了全国情况的汇总和工作计划的安排。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必须设立地籍管理机构,并有专人负责土地调查计划、经费管理、进度统计和检查验收等项工作。

    二、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管理部门于每年十月三十日上报全年预计完成情况(见附表一),次年一月正式报实际完成情况。

    三、一九八六年以前(含一九八六年)已验收合格县的名单,请在一九八七年十月底以前报来(见附表二)。

    四、每年十月软十日报送下一年度的调查计划(见附表三)。

过度包装的现状范文6

关键词:过度包装;欺诈;责任

中图分类号:F71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近年来,商品过度包装之风愈演愈烈,过度包装问题也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当前我国零散的标准和原则性的法律法规,难以对当前豪华包装等商品过度包装问题进行有效规范。如今,商品过度包装充斥着市场,不仅误导消费者、损害消费者利益,更为重要的是浪费资源和能源、污染环境,这种现象与我国发展循环经济、构建节约型社会相悖。

一、商品过度包装的概述及根源

(一)商品过度包装的界定

按我国《限制商品过度包装通则》的规定,所谓的“过度包装”是指超出保护商品、方便运输、介绍或说明商品功能要求的,即包装空隙率、包装层数、包装成本超过必要程度的包装。按照国际一般规定,包装成本超过产品出厂价格的15%就属于“过度包装”。过度包装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主要是包装层次过多、容积与体积过大、耗材份量过重、选材档次过高、装饰奢华、包装成本奇高、价值比例失调、附加成分繁复等等。

(二)商品过度包装的根源

1.消费者的“面子文化”

过度包装在我国有其特定的社会心理基础,中国人比较注重形式上的礼尚往来,由于“面子消费”、“身份消费”、“象征消费”,使商品超越了自身“物的属性”,成为一种买得起的身份象征,所以礼品市场成为了过度包装的重灾区。

2.商品的技术含量较低

过度包装泛滥的行业,大多是产品技术、科技含量比较低的行业,如食品、保健品、茶叶、酒类、化妆品等。它们大多属于传统行业,行业的利润空间不大,而一些企业为了急于摆脱低价位,只能在外部包装上做文章。

3.不需要承担环境成本

过度包装加大了全社会的成本,但涉及包装的企业却不承担这一成本;减少包装材料的使用对全社会有好处,但却可能影响单个企业产品的销售。所以,只有所有企业都承担这种成本,单一的企业才不会在市场竞争中失败。

二、商品过度包装构成欺诈

(一)需要承担欺诈责任的理由

(1)商品过度包装已成为当今社会一大公害,在多个方面给社会带来经济损失和社会问题。全国政协委员宋晓华认为,商品的过度包装加大了商品成本,直接损害了消费者利益,也助长了商业欺诈之风。因此,他认为应该将愈演愈烈的过度商品包装列入商业欺诈行为进行约束。(2)有部分生产商、销售商在利益的驱动下,商品过度包装现象泛滥。而我国现行法律中对产品包装做出的规定如《清洁生产法》第20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17条的规定等都比较笼统。为此,应对由于包装过度,导致消费者对其商品品质、数量等存在重大误解的,应当认定为欺诈。

(二)商品过度包装欺诈行为的构成要件

1.经营者的欺诈故意

(1)经营者对商品过度包装的情况是否知悉。商品经营者可以分为生产者和销售者。生产者是商品的制造者,对商品的各方面情况最为熟悉;而销售者作为联系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的中间人,负有了解商品真实情况的义务,也可推定销售者知悉商品过度包装的情况。(2)经营者对商品存在容易引起消费者误解的情况是否知悉。商品存在过度包装,容易使消费者产生对商品真实情况的误解。因此,可以认为,经营者对商品过度包装容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真实情况产生误解这一情况是知悉,并有意识地加以利用的。

2.经营者实施了欺诈行为

(1)通常情况下,生产者负责商品的生产,同时负责对商品进行包装,或对商品采取何种包装有选择权和决定权。多数消费者习惯性地通过包装的整体外观,而非包装上的文字说明对商品的真实情况作出判断,生产者可利用过度包装使消费者产生错误认识。因此,过度包装商品实质上是一种欺诈行为。(2)由于销售者所处地位决定了其对消费者负有告知商品真实情况的义务,如果销售者没有履行这一告知义务,就是以不作为的方式实施了对消费者的欺诈行为。在商品买卖过程中,销售者尽管可能已明确告知消费者商品的真实情况,但由于销售过度包装商品的行为是法律所不允许的,仍应成立欺诈行为。

3.消费者因受欺诈实施了消费行为

消法的基本目的是保护整体消费者的利益,进而维护健康的市场竞争秩序,它是立足社会整体利益本位,而非个体利益本位。从某种意义上说,消费者保护案件可以被看作是个别经营者与全体消费者之间的案件。对于消费者是否受到欺诈,不应当依据个别消费者的主观状态作出判断。因此,即使部分消费者对商品的包装与其真实内容不符的情况是知悉的,但只要商品的包装不符合法律关于包装标准的规定属于过度包装,就可以认为经营者的行为具有欺诈性,而消费者因此作出的消费行为就是在受欺诈的情况下实施的。

4.消费者受有损失

商品的过度包装对消费者的损害是显而易见的,因为商品过度包装而增加的成本会转嫁到消费者身上,这对消费者来说是额外的负担。这种损害并不因消费者对商品过度包装是否有认识或者采取的不同态度而有所不同。即使在消费者有意识地去购买过度包装的商品的情况下,这种损失仍是客观存在的。

(三)商品过度包装应承担的欺诈责任

我国消费者协会就明确指出:凡包装体积明显超过商品本身的10%、包装费用明显超出商品价格的30%,就可判定为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商业欺诈。因此,对于商品过度包装问题,应该由生产者承担欺诈责任:(1)经营者知悉商品存在过度包装的情况,明知商品过度包装容易引起消费者的误解,并且有意利用消费者的这一误解,经营者这样的主观状态应认定为故意欺诈。(2)经营者以营销为目的,利用消费者的购买心理,故意将商品过度包装,已达到消费者的心理需求,而商品的实际价值却远不如外包装,经营者的这种行为构成欺诈。

三、总结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认为,过度包装符合消费欺诈的构成要件,应该认定为欺诈。如此一来,可以运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惩罚性赔偿条款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遏制经营者生产和销售过度包装商品的行为。

参考文献

[1]吕庆华.商品过度包装的危害及其防治[J].当代财经,2006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