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度包装的现状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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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度包装的现状

过度包装的现状范文1

由此看来,彻底解决商品的“包装过度”问题仍然任重道远。事实上,抛开商品的“过度包装”,还有一种不同于普通商品、非物化的商品,同样存在“过度包装”的问题,并且每一天都在影响着人们的精神生活,值得我们正视和反思,那就是广播电视节目中的“过度包装”现象。

一、广电节目“包装过度”的表现

细心的受众可能早已经感受到近年来广播电视表现形式的改变以及由此带来的整体形象的变化。最直观的感受是“闹”和“躁”,打开收音机和电视机,无数的广告、节目推介和炒作片花便会扑面而来,等待中的节目越发姗姗来迟,煎熬过“漫长”的等待,总算听到或看到了主体节目,正在兴致上或者关键情节处,节目常常又要被拦腰折断,数秒钟甚至更长时间的炒作又再次袭来,原本连贯的节目就这样被分割得支离破碎。在各台节目改版和有新节目上马的时候,这种现象就更显突出。在这里,我们不能过多诟病广告的存在,因为走上市场的广播电视要生存和发展,广告是生存的命脉,无法割舍。但其他形式的过度包装,值得探讨。简单概括起来,广播电视节目的“包装过度”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推介性语言过于夸张

“强势”“重磅”“震撼”“盛宴”……这些极尽夸张之势的词汇成为推介性节目中最常见的语言,有一个简单的道理:物以稀为贵。最初听到这些语言的时候,的确能给人以震撼和触动,但当整个声屏世界都充斥着这种夸大和伪饰的时候,就只能“成就”一种自说自话的喧闹了。久而久之,传递出的是缺乏真诚的信息。

2.炒作和推介类片花出现频率过高

俗话说,酒香不怕巷子深。适度推介和炒作是广播电视节目生产播出的必修课,但这里面强调的是“适度”,现在许多电台电视台在一档节目中推出多种包装,“半天”不能切入主体节目,更有甚者,在很短的时间段内反复播出同一个炒作片花,给观众带来了极大的视听疲劳。这有点类似于有人在我们耳旁反复重复一句歌词,感到乏味是小事,更可怕的是由此衍生受众的浮躁心理。

3.讨巧于技术手段,制造虚假快乐和繁华

广播电视是声音和画面的艺术,在声音、画面上做足文章是广播电视发展的不二法门。但做足声画“文章”,必须立足于真和美。现在许多电台电视台为了收听率和收视率,过于推崇 “做”的手段,使许多事物失去了原本的味道。眼下,收听各个地方台的广播,几乎都能听到一档或几档脱口秀类的节目,节目主持人对着话筒侃大山,讲完一个段落,主持人会“推出”一片笑声,如果节目真可乐还好,听众随着主持人送来的“人为笑声”一起乐呵乐呵也不为过,可怕的是有些段落根本不好笑,甚至略显低俗的时候,这种制造出来的“虚假快乐”就显得十分尴尬了。这种虚假的造势有时候也体现在电视包装上,场景选择过于华丽,衣食住行过于豪奢等。

二、如何避免“包装过度”

纵观广播电视近年的发展脉络,我们会发现,“过度包装”现象和广播电视的娱乐化现象密不可分,可以说,就是声屏节目泛娱乐化的一种表现形式,只是因为节目包装散见于节目与节目的衔接和缝隙里,而很少被提及,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

广播电视节目的这些“过度包装”,表面看来,使声屏世界普遍呈现出一种空前的繁荣和快乐,而事实上,它已经渐渐背离了广播电视作为受众“良师益友”的角色,它所表达出的“闹”和“躁”则在有意无意地助长着当下社会的浮伪之气。解决广播电视节目的包装过度现象,应该成为广播电视行业思考的命题。那么,怎样才能实现广播电视节目的包装适度呢?

1.要避免广播电视的娱乐化倾向

众所周知,娱乐化往往来自于商业利益的争逐,走上市场化经营道路的广播电视,没有经济效益的诉求,是非理性的认知。但作为拥有世界上最大受众群体的广播电视媒介,更应清醒地认识到,除了商业运作和娱乐,我们还需要科学、教育、文化等多种形态的滋养。“资讯丰富,知识缺乏”是大众传媒要努力避免的误区,传播丰富知识,提供公共服务是大众传媒的责任。

2.作为大众传媒的广播电视要勇敢肩负起自己的文化自觉

广播电视作为受众广泛的大众传媒,不仅是文化产品的传播者,更是文化产品的生产者,从这个意义上讲,声屏世界传导出的每一句话、每一首音乐、每一个创意、每一个包装都是一种文化立场的彰显。广播电视必须拥有这样的文化自觉,只有这样,才能避免哗众取宠,表达真诚的传媒态度。

3.广播电视应把“适度包装”列为一门学科

我们在这里反对“过度包装”,事实上也是在呼唤“适度包装”。和女人化妆一样,恰到好处,则让美女锦上添花。一旦过度了,不但达不到美的预期,反倒走向反面。广播电视节目的包装也是如此,那么“度”在哪里?我觉得这是一个需要大量调研、计算、论证的问题,一个30分钟的节目可以承载几个片花,重复播放的片花应该间隔多久,一个节目开始前的片花最多能播放几个,这些问题都是要请受众来帮助解决的。因为,在传媒手段日趋发达的今天,你播什么,受众接受什么的时代已经成为历史,我们需要做的是真诚、审慎、关怀、服务和爱。

过度包装的现状范文2

农民工养老保险现状及对策

一、我国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的现状分析

首先,农民工参保覆盖面较低。据有关部门统计,目前全国有2.5亿进城务工人员,其中流动的在1.2亿以上,跨省就业的约6000万人。各地虽然都将农民工作为城镇职工基本社会保险制度扩大覆盖面的主要对象,但在这个庞大的人群中,农民工参保率依然偏低,养老保险的总体参保率仅为15%,拥有养老保险的不会超过3000万。

其次,农民工退保率高。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调查显示,目前我国农村劳动力进城务工者养老保险的平均退保率已达到40%。广东东莞2005年有105万人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但1年内就有40万人“退保”,基本上都是外来务工者。在浙江杭州,参加养老保险的外来工在50万人左右,而每年“退保”人数高达8—10万人,目前累计“退保”的人次超过24万。从参保到退保,亿万农民工在社会养老保险面前表现出的无奈与矛盾,为中国年轻而庞大的社会保障体制出了一道难题。

二、当前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养老保险制度设计自身的缺陷

目前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在保险责任主体、社会统筹的工资比例以及政策与制度衔接等方面存在一些问题,制约了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的贯彻和实施。首先,国家对农保资金筹集的规定,坚持的是“个人交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给予政策扶持”的原则。在一些集体经济实力薄弱的地方,保费全部由农民个人负担,保费收取很困难。个别地方采取“一刀切”的办法,强制性收取保费,引起农民反感,并带来一些社会性问题。由于农民工普遍从事的工作一般属于劳动密集型,常常是以体力劳动为主,当他们到了一定的年龄,他们在城市里再找工作就非常困难,所以他们的实际缴费年限很难达到15年。

(二)各地政策不统一,缺乏统一有效的指导

2001年12月,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农民工养老保险有一些原则性的规定。中央政策对地方的政策具有约束作用,但有的地方在执行中央的政策同时,加入了地方性的规定,从而形成了有差异的地方性农民工养老保险政策。农民工工作的高度流动性,使其在老年之后能享受单位养老的可能性几乎为零,面对没有保障的未来,任何人都不可能无动于衷,只是农民工的弱势群体地位让社会听不到他们对自身利益的诉求。

(三)我国的城乡二元户籍制度导致城镇农村社会保障的资源分配存在巨大差异

户籍制度是一个制度层面的原因。现有的城乡二元户籍制度一直是阻碍农民工真正融入所在城市的根本所在。长期以来政府通过严格的户籍制度,将政策资源倾向城市居民,因此社保问题上在城镇居民的社保资金尚存在巨大差额的前提下,更谈不上农村的社保问题了。这使得农民工无法享受到和城市居民平等的社会养老保障,其身在城市而户口在农村,他们随时可以回乡务农,伴随着回乡的是拒绝参保或退保,直接导致了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出现“一低一高”现象。

三、完善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对策和建议

(一)调整支出结构,筹集资金,解决农民工养老保险的资金来源问题

由于农民工兼有农民和市民双重身份,政府对农民工养老保险所负财政责任具有特殊性,农民工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除了用人单位和农民工缴费外,还应当开辟筹集渠道的新思路。其中主要有:一是农村土地征收中提取部分比例的资金用于养老保险。土地是农民和农民工的传统保障载体,当农民离开土地而成为农民工后,仍有必要从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中寻求农民工社会保险基金的来源。二是转移财政支付。在农民工输入城市与农民工输出地区之间建立一种横向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此种财政转移支付占该市财政收入的比例应当依来源于财政转移支付接受地的农民工总数占该市总劳动力的比例来确定,对于这种财政转移支付的资金应当限定一定比例进入财政转移支付接受地区的农村社会保险基金和农民工社会保险基金。

(二)深化改革户籍制度和农村土地转让制度

首先可以全面取消中小城市的农村户口和非农村户口的界限,允许农民在户口所在地的县域内自由流动,只要农民在城市具有固定的住所,稳定的工作岗位和收入来源,即为其建立社会养老保险账户,并可随其工作区域的变化而转移。农村土地转让制度改革应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前提下,允许农民工自主转让土地经营权,通过实行反租倒包、转包转让、租赁、拍卖、土地经营权人股、企业或大户托管等形式,有效实现土地增值,使在外打工的农民摆脱土地经营的后顾之忧,并最终通过利益补偿纳入其相应的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增强养老保障的能力,使转出土地的农民工最终享有与所在城镇人口同样的养老保险待遇。

(三)适当降低缴费率,延长缴费期,采取灵活的缴费方式

从农民工个人角度来看,农民工的劳动报酬一般都明显低于城镇工,所以农民工个人缴费率也应低于目前城镇职工执行的8%的标准。针对农民工就业的灵活性和收入的不稳定性,可以设定不同的缴费比例,农民工个人可以针对自己的即期收入参照不同的缴费率进行缴费。当其收入较高时,可以按较高比例缴费;收入较低时,可以按较低比例缴费,“多投就多保,少投就少保”,因此农民工的缴费水平只会影响到参保农民工个人将来从个人账户中领取养老金的多少,他可以根据自己当时的收入状况选择相应的缴费比例。

参考文献:

[1]杨建海.摆脱困境不容迟疑 .中国劳动保障,2007,(1).

[2]王英明.我国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研究[J].沈阳:企业家天地下半月刊,2009,(1).

过度包装的现状范文3

论文摘要:中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尤其是农村养老保障制度一直未能完全建立,农村老年人正面临着十分严峡的生活风险,严重阻碍了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安定。本文认为,在中国现阶段应该建立“家庭保障为主、社会保障为辅、商业保障为补充”的多层次保障模式,促进我国农业的规模化和中国的社会转型。

共和国诞生至今,中国社会保障事业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但农村社会保障却始终处于边缘地带,尤为突出的是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不健全。后,在原有的一些针对农村老年人的保障项目被削弱的同时,新制度却又未广泛建立,农村老年人不得不面临着十分严峻的生活风险。毫无疑问,滞后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如果长期无法充分发挥它“安全网”与“稳定器”的作用,中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都会受到严重威胁。因此,在改革开发日益深人的今天,建构合理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便日益显得迫在眉睫和至关重要。

一、现状

(一)设计有误,难以普及推广

现行《方案》规定了“坚持自助为主,互济为辅”的原则,实行“以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给予扶持”的政策。但由于没有规定集体缴纳养老保险调剂金的义务,对国家的责任也没有具约束性的具体规定,因而在实际工作中,“以个人缴纳为主”变成了“完全由个人缴纳”,农民的个人社会养老保险账户形同个人银行储蓄账户,甚至还不如银行储蓄账户。银行储蓄由个人保管,可以随时支取;养老账户由养老保险机构管理,必须在退休年龄后才能支取。农民还不得不承担养老保险管理机构的运行费用和保险基金被违法挪用的风险。这样的制度设计明显与减轻农民负担的大原则相违背,许多农民不愿也无力接受,导致农村养老保险始终无法真正推广。据统计,到1997年底,全国投保人数仅为8200万人,人均缴纳保费仅为231元,无论从覆盖面还是从保费额来说,都很难满足21世纪农村老年人口的需要。

(二)范围笼统,阻碍社会发展

现行《方案》将农村务农、务工、经商等各类人员全部纳人保险对象,如同一道无形的绳索,将已经实际脱离农业生产的务工、经商人员再次束缚在了土地上,使这部分农村剩余劳动力“只能离土不能离乡”、“只能进厂不能进城”。迄今为止,我国农业劳动力以不同方式实现的向外转移在2亿人以上,但据有关资料,其中80%以上是兼业型转移。这种转移方式,一方面严重影响了我国农业生产经营的规模化。1984年承包农户平均土地规模0.55公顷,目前内陆地区户均0.46公顷,沿海0.26公顷一0.33公顷。更有甚者,部分农民“只承包不耕种”,一面进城务工,一面任承包地荒废,这直接影响了我国的粮食供应。这种情况若不及时扭转,农业生产力的提高与现代化不可能实现。另一方面,严重影响了我国的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首先,农业的长期滞后必然使我国还不十分强大的工业体系成为“无水之源”、“无本之木”。其次,就业、户口等政策与二元的社会保障制度导致了城乡二元社会结构的固化,阻碍了农业剩余劳动力的转移,最终导致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受阻,社会结构的转型速度大大放慢。由此可见,只有对农村社会保障对象进行科学划分,为转移的农村剩余劳动力建立适合自己的保障体系,才有可能割断他们与土地的联系,促进农业生产现代化和社会转型。

(三)对缩小区域经济差距和贫富差距作用不大,不利于社会稳定

从实施状况看,由于制度设计的问题,《方案》的主要参保对象是务工、经商人员。虽然农村养老保险的覆盖面越来越大、保费越来越高,但由于经济承受能力不足,收人最低、最需要保障的农业从业人员参加保险的却不多。这样,由于再分配最重要的客体的缺失,社会保障无法充分发挥它国民收人再分配的职能,对缩小贫富差距作用不大。另一方面,由于《方案》仅覆盖在部分地区,农民更愿意在保险覆盖的区域内流动。这样,经济发达的、能够推行养老保险的地区能够吸引愈多的人才,而经济欠发达的、未推行养老保险的地区人才日益流失,业已存在的区域经济发展的不平衡越来越严重。社会分配不公平是不稳定的终极根源。现行《方案》不仅没有缓和这种不公平现象,反而加剧了差距的扩大,对社会稳定十分不利。

二、对策

(一)范围划分合理化

建立真正意义上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必须合理划分农村社会保障的涵盖对象。笔者认为,应该将已经转移的农村剩余劳动力—小城镇居民和进城务工、经商人员划离农村社会保障系统。

1.构建相对独立的小城镇社会保障体系。改变现行(方案》将小城镇务工、经商人员纳入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做法,构建相对独立的小城镇社会保障体系。首先,这个保障体系必须与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相区别。这样做能够吸引更多的农村剩余劳动力,让他们将小城镇作为安身立命之所,避免其向大中城市的盲目流动,减轻“城市病”;同时又可以减少农业从业人员,提高农业生产的规模化。另一方面,小城镇多是二、三产业从业人员,遭遇的风险结构与农民不同,理应为他们设计适合于他们自身的保障项目。其次,小城镇的社会保障体系还必须与城市的相区别,因为小城镇的主体乡镇企业的经济基础还比较薄弱,还难以承受以城市为参照系的标准高、项目全的社会保障体系。小城镇的兴起与乡镇企业的发展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乡社会结构领域最引人注目的变化,是实现农村工业化与城市化、转移农业剩余劳动力的现实选择。只有迅速构建相对独立的、合理的小城镇社会保障体系,才能真正发挥小城镇和乡镇企业在我国的独特作用,促进我国由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的转型。

2.将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纳人城市社会保障体系。现行的将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纳入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作法,不仅不能够减弱农民流向城市的热度,反而睁强了他们流动的盲目性。一些地方已经出现了某些发展中国家出现过的所谓“过度城市化综合征”,苦如北京市1995年抓获的犯罪分子中,外地人占近一半。“大禹治水,堵不如疏”,与其弹精蝎力地阻止农民进城,不如通过制度设计正确引导农民进城的热情,让他们的流动更趋理性。将进城务工、经商人员纳人城市社会保障体系后,能否定期支付社会保障费用,成为每个进城农民必须考虑的问题。对于已在城市居住多年,且有相对稳定经济来源的进城农民,能够也愿意支付这笔费用;而对于进城时间较短,且求职不易的农民来说,这笔费用的支出有利于限制他们的盲目进城。这样做,不仅可以拓宽城市社会保险金的筹集渠道,更重要的是,如果为中国城市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的进城农民踏入了城市社会保障的大门,他们与土地的联系更易被割裂,有利于农业的规模化和中国的社会转型。

(二)制度设计科学化

小城镇从业人员与进城务工、经商人员的脱离,使农村社会保障对象的主体将是真正意义上的农民。那么如何构建一个既符合我国基本国情和农村具体情况,又适应社会结构转型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呢?笔者认为,在中国现阶段应该建立“家庭保障为主、社会保障为辅、商业保障为补充”的多层次保障模式。

1.家庭保障为主

以家庭保障为主的原因在于:一、虽然社会保障的国际趋势是以国家责任而非家庭责任为主,但我国农村目前生产力水平低,国家和集体无力扶持,农民也没有多少能力参加完全积累制的养老保险,要求农民参加国家养老保险只能是一个良好的愿望罢了。在现阶段强调以家庭保障为主更具现实性。二、家庭养老在我国拥有深厚的社会基础,子女对家人的赌养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且受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保障。家庭保障为主的养老保险是具有可行性的。具体考虑是以遍布农村的农业银行分支机构代替保险机构,以个人养老储蓄账户代替现行《方案》规定的个人保险账户。这样做的优点是:一、可以省却保险机构的营运费用;二、可以避免保险金被娜用等违法现象;三、农民可以拥有一个在全国范围内自由支取的个人账户,有利于市场经济下人力资源的流动。

2.以社会保障为辅

强调家庭责任绝不等于推卸社会的责任。恰恰相反,如前所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仅仅依靠家庭,难以为老年人提供足够保障,这时就濡要社会责任的辅助。首先是国家责任。农村的养老参保可以是自愿的、也可以是强制的,但关键是由国家出面,提供一个优惠、合理的利率保证。如果农民参保是强制性的,这样的保证有助于实现社会公正;如果参保是自愿的,那更斋要这样的保证以争取农村人口中的较大比例人群参加。其次是集体责任。集体可以模仿城市社区大力发展养老院、义诊等社会服务事业。另外,还可以考虑发挥土地的保障作用。如果农民能够获得一份长期的、有保证的土地承包合同,即在土地承包期间,政府官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废止的合同,那么土地的价值就能够为农民发挥保障作用。譬如,农民可以在承包期将土地租给他人耕种,以租金作为补充养老金,或在农民退休后将土地退还集体,以获得集体的养老补助等。

过度包装的现状范文4

论文内容摘要:农村养老保障体系的建立,是完善我国舍会保障制度的要求,系,成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过程中的一个重要问题。改革和完善现有的农村养老保障制度。是建立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有力保障。现阶段我国应加快建立健全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工作的进程,在人口老龄化高峰到来之前解决号农民的养老保障问题。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人口老龄化速度加快,人口老龄化是全球性的人口发展趋势。据2007年的人口资料显示,我国60岁以上老人1.53亿,超过全国人口的10%,其中农村老人占70%以上,而且增长速度也要比城市快。人口学家预测,未来二三十年我国将迎来人口老龄化的。我国农村在21世纪初已经进人了老龄社会,而且老龄化的趋势在不断增强。农村老龄化使农村社会面临着沉重的养老压力,由于农村生活条件与城市相比较差,加之农村绝大部分地区尚未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目前还处在试点阶段,因此目前农民的养老、医疗都缺乏必要的社会保障。因此,深人了解和分析农村养老保障现状,探讨现阶段农村养老的可行路径,是理论和现实都迫切需要面对的问题。

一、我国农村养老保障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农村的养老需求。

由于我国农村人口的老龄化,导致了农村养老需求的不断增长。两种观点都认为由于政府推行严格的人口政策,以及医疗技术的进步使人均预期寿命延长,我国农村人口年龄结构迅速老化,其程度不断加剧,而且甚于城市。与城市相比,国家对农村养老保险工作的重视程度远远不够。人口老龄化同养老需求增长之间存在必然联系,这是因为老人与其他年龄人口相比,需要家庭和社会提供更多的医疗费用和生活费用。人口老龄化对养老需求最直接的影响是增加对医疗保健的需求。农村家庭结构日趋小型化导致养老功能日益弱化。目前全国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民人数不到全国农业人口的9%,而90%以上农村人口的老年保障,几乎全部依靠家庭保障。而随着农村富余劳动力不断向城镇转移和计划生育政策的不断实施,农村面临的人口老龄化压力与日俱增,农村家庭结构日趋小型化,使农村老年人“养儿防老”的压力增大,农村老年人生活非常艰难。从而在很大程度上扩大了养老需求。

(二)农村养老保险覆盖面窄,保障水平低。

农村养老保障的覆盖面小,保障水平低我国农村养老保障的保障对象一直限于“困难的人”“光荣的人”和“富裕的人”,农村的大多数人由于种种原因还无法享受社会保障。目前,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已覆盖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187个县,但自2000年以来,参保人数逐年下降,到2005年只有5400多万农民参加养老保险,仅占不到农村总人口的6%可见,农村社会养老保障的覆盖面是很窄的。资金筹集标准过低,保障能力极其有限。与城市老年人不同,农村多数老年人一生无储蓄或储蓄很少,他们除了家庭外没有工作单位,因此养老负担全部落在家庭,老来生活更为拮据。再从保障水平看,由于人们对农村养老保障的认识不足,在农村养老保险的实际开展过程中,大部分农民采纳了最低标准,即每月交2元。这在农村居民人均年收入递增10%,现行养老基金计息方法不变的情况下,农民从20岁交保险开始,40年后农村老人领取的养老金仅为当年农村人均收入的2.8%,这很难保障农民的基本生活,真正需要保障的人却没有得到应有的照顾,出现了保富不保贫的现象。

(三)法律保障缺失,管理混乱。

社会养老保障基金保值增值能力弱流失严重。根据民政部颁布的《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及有关文件的规定,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由县级政府组织实行,资金由民政局进行管理。但是,很多地方政府在管理这些养老保险金时却出现了挪用、他用的情况,出现大量的空帐、死帐和呆帐,导致养老保险资金的大量流失。农村社会养老保障资金筹措不足。农民养老保险金的筹措主要靠农民自己。然而许多比较落后的农村地区,农民无力缴纳养老保险;集体企业发展滞后,不愿也无能为农民养老保障提供补助。因此许多地方的养老保险资金筹严重不足。农村养老保障工作实际上已陷人了停滞状态。由于没有关于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专门法规,在实践中存在许多困惑,各地在制定本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时找不到比较有力的立法依据,只好各自为政,把办法确定为暂行办法,大大降低了地方立法的规范性和长期性、稳定性。

(四)农村青壮年劳动力的流失使家庭养老能力弱化。

贫困地区农村老年人生活状况不容乐观老年人的生活状况是评价一种养老模式的重要指标。通过对贫困农村养老状况的调查发现,该地区老年人物质财富贫乏,精神生活匾乏,农村绝大多数老年人常年累月在家中帮助做家务,部分老年人所负担的家务劳动过重,远远超出自己的实际承受能力,农村老人赖以养老的一种重要资源己经缺失。再加上近年来由于青壮年劳动力外流,该地区许多老年人负担着管理承包地和照顾孙辈的工作,生活相当艰苦。农村人口向城镇的流动与迁移,直接导致了农村老年父母身边子女数减少,从而冲击着中国农村家庭养老。虽然这些流迁人口仍能在经济上接济父母,但老人的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会受较大影响。因此,农村家庭养老的能力弱化了。 二、完善农村养老保障的对策和建议

(一)强化政府职能,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障。

明确政府责任,完善与之相应的政策、法规在构建农村新型社会保障体制的过程中,国家承担着不可推卸的职责。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农村人口是我国公民的主体,如果把这一群体排除在社会保障制度之外,那么这种社会制度就是不完整的。目前,大部分农村社会养老体制尚未确立,社会养老尚未立法,更没有形成法律体系,使农村社会养老工作无法可依。由于我国农村的经济发展落后于城市,贫困群体在农村中的比重高,加重了养老保障制度建立的困难。从科学管理的角度出发,必须加快农村社会养老立法工作,依法建立社会养老制度。

(二)建立健全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完善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制度,保证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基金保值增值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生存与发展的关键。完善农村家庭养老机制。家庭养老是我国传统的养老方式,是与传统大家庭和以家庭为单位的小生产相联系的一种方式,也是老年人最感舒服的一种方式。我国目前经济基础还比较薄弱,国家不可能拿出足够的资金用于养老方面,因此,中国传统的家庭养老,不管社会如何发展,仍具有强大的生命力,而不会被社会养老完全代替。特别是在农村,我们更应积极培养、发展和完善它,尽快形成较完善的家庭养老机制,必须加强和改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管理工作,逐步实行规范化与制度化管理。国家应确定以社会性和公平性为原则的城乡一体化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的长远目标,构建一个动态开放体系,

(三)巩固传统的家庭保障,使家庭保障和社会保障相结合。

由于家庭养老具有其他养老保障方式所不具备的优势,是无可替代的。农村家庭养老作为我国农村养老的主要方式,延续数千年。虽然当前农村家庭养老面临着许多的困难,但这并不意味着农村家庭养老将被其他的养老方式所代替。在现有经济条件及传统文化模式下,应继续倡导传统的家庭养老,政府和社会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增强家庭养老的社会功能,通过多种渠道,宣传尊老爱幼的传统美德,加强法制观念使人们意识到赡养老人是子女应尽的义务,而得到赡养是老人的权利,也可通过给付抚养费或给照看高龄老人的家庭以一定经济补贴的方式,鼓励赡养老人的良好行为,以弥补因照料老人而减少的家庭收人,减轻子女的经济压力。

(四)适应社会发展变化、不断探索农村新的养老形式。

2006年我国已全面启动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这一制度是为收人难以维持农村最基本生活标准的人群而建立的社会救济制度,克服了传统的社会救济制度存在的救济范围窄、标准低、随意性大的弱点,使社会救济有了普遍的适应性。加强社区养老保障的辅助功能社区养老是指在中国农村基层社区主要依靠集体力量,来满足社区老人基本生活需求的社会保障方式。社区养老是一种新型的集体养老方式,有很强的生命力。自我养老与家庭联系紧密,但又不同于家庭养老,当养老资源完全由农村老年人自己提供时,就是自养。

过度包装的现状范文5

关键词:金太阳杏;包装;贮运;鲜活度;营养值

金太阳杏适于鲜食和加工,但因果皮很薄,采后极易腐烂变质,不能批量长途运输。笔者通过研究包装处理对金太阳杏冷藏保鲜效果的影响,探讨了贮运过程中适宜的包装方法,以延长金太阳杏的供应期。

1 材料和方法

供试金太阳杏于2007年5月30日采自山东省莱芜市寨里镇周王许村,八成熟,采后立即运往山东省果树研究所无霜自动冷库,选择大小和色泽相近、无损伤、无病虫害的果实进行试验。试验设3个处理:①周转箱裸放盛装;②用表面带有塑封膜的纸盒裸放盛装;③用厚度为0.03ram的无毒聚氯乙烯包装袋包装,每袋容量lkg,然后放入周转箱。处理后存入库温为-0.2-3℃,相对湿度为90%-95%的无霜冷库中。每处理重复3次。

每7天取样1次。用GY―B型硬度计测果肉硬度,用手持测糖仪测可溶性固形物含量,用2、6一二氰靛酚钠法测维生素c含量。

2 结果与分析

2.1包装对金太阳杏果实硬度的影响

果肉硬度是衡量果品鲜活度的指标之一。图1表明,在-0.2-3℃条件下贮藏,果实硬度一直呈下降趋势。3种处理中,以聚氯乙烯袋包装的硬度保持最好,贮藏至40天时,硬度下降2.39kg/cm。周转箱中裸放的杏硬度下降最快,第35天时硬度下降了2.58k/cm,第40天时几乎完全变软。

2.2 包装对金太阳杏果实失重的影响

从图2看出,在贮藏初期,3种处理的果实失重率均不超过3%。贮藏7天后,失重率开始明显增加,其中周转箱中裸放的果实失重最快,贮藏至14天时失重率达28.6%,果实表面已严重皱皮;塑封纸盒包装者仅失重19%,有轻微的皱皮现象。贮藏至40天时,周转箱裸放失重非常严重,塑封纸盒包装的失重率仍然最小,说明表面带有塑封膜的纸盒对金太阳杏有较好的保水作用。

2.3 包装对金太阳杏果实营养成分的影响

由表1看出,从贮藏开始到第7天,果实可溶性固形物含量呈下降趋势,到14天时又升高,之后又呈下降趋势。3种处理均呈先降后升再下降的趋势。但贮藏到40天时,用厚度为0.03mm的无毒聚氯乙烯袋包装的可溶性固形物含量和维生素C含量下降速度最慢,下降幅度最小。说明用聚氯乙烯袋包装对杏果实可溶性固形物含量和维生素c的保持作用最好。

2.4 包装对金太阳杏鲜活度和营养值的影响

金太阳杏在贮藏过程中的鲜活度可用失重率和硬度值来计算,营养值可用可溶性固形物含量和维生素c含量计算。贮藏前期鲜活度和营养值设定为1,到贮藏中后期其鲜活度和营养值均不同程度下降。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鲜活度=(贮后重量/贮前重量+贮后维生素/贮前维生素)×1/2

由表2可以看出,周转箱中裸放下降最大;表面带有塑封膜的纸盒裸放和无毒聚氯乙烯袋包装放入周转箱下降较小,且二者差异不大。

3 小结与讨论

衡量不同包装的贮藏效果主要依据果品营养值和鲜活度变化。

过度包装的现状范文6

关键词:过度包装;欺诈;责任

中图分类号:F71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近年来,商品过度包装之风愈演愈烈,过度包装问题也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当前我国零散的标准和原则性的法律法规,难以对当前豪华包装等商品过度包装问题进行有效规范。如今,商品过度包装充斥着市场,不仅误导消费者、损害消费者利益,更为重要的是浪费资源和能源、污染环境,这种现象与我国发展循环经济、构建节约型社会相悖。

一、商品过度包装的概述及根源

(一)商品过度包装的界定

按我国《限制商品过度包装通则》的规定,所谓的“过度包装”是指超出保护商品、方便运输、介绍或说明商品功能要求的,即包装空隙率、包装层数、包装成本超过必要程度的包装。按照国际一般规定,包装成本超过产品出厂价格的15%就属于“过度包装”。过度包装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主要是包装层次过多、容积与体积过大、耗材份量过重、选材档次过高、装饰奢华、包装成本奇高、价值比例失调、附加成分繁复等等。

(二)商品过度包装的根源

1.消费者的“面子文化”

过度包装在我国有其特定的社会心理基础,中国人比较注重形式上的礼尚往来,由于“面子消费”、“身份消费”、“象征消费”,使商品超越了自身“物的属性”,成为一种买得起的身份象征,所以礼品市场成为了过度包装的重灾区。

2.商品的技术含量较低

过度包装泛滥的行业,大多是产品技术、科技含量比较低的行业,如食品、保健品、茶叶、酒类、化妆品等。它们大多属于传统行业,行业的利润空间不大,而一些企业为了急于摆脱低价位,只能在外部包装上做文章。

3.不需要承担环境成本

过度包装加大了全社会的成本,但涉及包装的企业却不承担这一成本;减少包装材料的使用对全社会有好处,但却可能影响单个企业产品的销售。所以,只有所有企业都承担这种成本,单一的企业才不会在市场竞争中失败。

二、商品过度包装构成欺诈

(一)需要承担欺诈责任的理由

(1)商品过度包装已成为当今社会一大公害,在多个方面给社会带来经济损失和社会问题。全国政协委员宋晓华认为,商品的过度包装加大了商品成本,直接损害了消费者利益,也助长了商业欺诈之风。因此,他认为应该将愈演愈烈的过度商品包装列入商业欺诈行为进行约束。(2)有部分生产商、销售商在利益的驱动下,商品过度包装现象泛滥。而我国现行法律中对产品包装做出的规定如《清洁生产法》第20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17条的规定等都比较笼统。为此,应对由于包装过度,导致消费者对其商品品质、数量等存在重大误解的,应当认定为欺诈。

(二)商品过度包装欺诈行为的构成要件

1.经营者的欺诈故意

(1)经营者对商品过度包装的情况是否知悉。商品经营者可以分为生产者和销售者。生产者是商品的制造者,对商品的各方面情况最为熟悉;而销售者作为联系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的中间人,负有了解商品真实情况的义务,也可推定销售者知悉商品过度包装的情况。(2)经营者对商品存在容易引起消费者误解的情况是否知悉。商品存在过度包装,容易使消费者产生对商品真实情况的误解。因此,可以认为,经营者对商品过度包装容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真实情况产生误解这一情况是知悉,并有意识地加以利用的。

2.经营者实施了欺诈行为

(1)通常情况下,生产者负责商品的生产,同时负责对商品进行包装,或对商品采取何种包装有选择权和决定权。多数消费者习惯性地通过包装的整体外观,而非包装上的文字说明对商品的真实情况作出判断,生产者可利用过度包装使消费者产生错误认识。因此,过度包装商品实质上是一种欺诈行为。(2)由于销售者所处地位决定了其对消费者负有告知商品真实情况的义务,如果销售者没有履行这一告知义务,就是以不作为的方式实施了对消费者的欺诈行为。在商品买卖过程中,销售者尽管可能已明确告知消费者商品的真实情况,但由于销售过度包装商品的行为是法律所不允许的,仍应成立欺诈行为。

3.消费者因受欺诈实施了消费行为

消法的基本目的是保护整体消费者的利益,进而维护健康的市场竞争秩序,它是立足社会整体利益本位,而非个体利益本位。从某种意义上说,消费者保护案件可以被看作是个别经营者与全体消费者之间的案件。对于消费者是否受到欺诈,不应当依据个别消费者的主观状态作出判断。因此,即使部分消费者对商品的包装与其真实内容不符的情况是知悉的,但只要商品的包装不符合法律关于包装标准的规定属于过度包装,就可以认为经营者的行为具有欺诈性,而消费者因此作出的消费行为就是在受欺诈的情况下实施的。

4.消费者受有损失

商品的过度包装对消费者的损害是显而易见的,因为商品过度包装而增加的成本会转嫁到消费者身上,这对消费者来说是额外的负担。这种损害并不因消费者对商品过度包装是否有认识或者采取的不同态度而有所不同。即使在消费者有意识地去购买过度包装的商品的情况下,这种损失仍是客观存在的。

(三)商品过度包装应承担的欺诈责任

我国消费者协会就明确指出:凡包装体积明显超过商品本身的10%、包装费用明显超出商品价格的30%,就可判定为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商业欺诈。因此,对于商品过度包装问题,应该由生产者承担欺诈责任:(1)经营者知悉商品存在过度包装的情况,明知商品过度包装容易引起消费者的误解,并且有意利用消费者的这一误解,经营者这样的主观状态应认定为故意欺诈。(2)经营者以营销为目的,利用消费者的购买心理,故意将商品过度包装,已达到消费者的心理需求,而商品的实际价值却远不如外包装,经营者的这种行为构成欺诈。

三、总结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认为,过度包装符合消费欺诈的构成要件,应该认定为欺诈。如此一来,可以运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惩罚性赔偿条款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遏制经营者生产和销售过度包装商品的行为。

参考文献

[1]吕庆华.商品过度包装的危害及其防治[J].当代财经,2006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