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合同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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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合同

价格合同范文1

关键词:FIDIC合同价格贴现调整

1、概述

FIDIC合同是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编制的土木工程建筑合同条件的简称,它是一种标准的合同管理方法,已被国际上广泛承认和采纳。在FIDIC合同工程承包中的双方应该平等,在执行合同义务方面,双方各有应尽的义务,在权利方面双方亦平等,价格贴现与调整则是承包商应得的合法权利,鉴于物价和工资不断上涨,为保障承包商的利益,国际工程承包合同通常都规定承包商在一定的条件下有权要求给予价格贴现与调整。同时,也使承包商在报价时无需把不可预见而实际又未必发生的费用(如物价上涨等因素)考虑进去,对降低工程造价也有好处。

2、价格贴现

根据工程承包的国际惯例,合同批准期(中标承包商的报价寄存日与合同批准生效日)如超过规定期限(一般为三个月),则承包商就有权要求业主给予价格贴现,而不管所签合同是不可调值还是可调值。

2.1不可调值合同的价格贴现计算

所谓不可调值,即合同价格不随物价或工资上升而浮动,其价格始终不变,除非工程变更。

不可调值合同的贴现计算原则是用合同生效日(或开工令下达日)往前推三个月的月份价格指数除以正式报价的月份的价格指数所求出的贴现系数,再与原始合同价或正式报价相乘即求出贴现金额。上述算法只是基本原则,实践中的贴现值的计算要复杂得多。首先必须弄清楚选用哪些指数,其次要算出各子项工程的费用,这样才能算出贴现金额。

2.2可调值合同的贴现计

可调值合同的贴现计算根据工程性质的不同而采用各种相应的公式,常见的土建工程如:(a)公路及机场工程;(b)桥梁隧道工程;(c)一般土石方工程等,其相应的计算公式可见参考文献(1)。

价格贴现的关键依据是承包商的报价日期和合同的批准日期(或正式开工令下达日期)这两个日期必须明确,不可有任何模棱两可。另外,合同中必须写明价格贴现条款,并规定了价格贴现的计算公式。

3、价格调整

3.1价格调整原则

国际承包工程合约的宗旨是:承包商的工作得到报酬,业主付款获得工程,为了比较合理地处理外部因素造成的费用变化,FIDIC合同主张实行“量价分离”的方式,其中第70款(费用和法规的变更)中价格调整条款和调价公式,就是为了防止物价大幅度自然上涨,而可能导致的承包商项目支出增加的一个有效措施。

土木工程FIDIC合同属于单价合同,其原则是不期望承包商在报价时把不能预见而实际又未必发生的费用如物价上涨等风险因素全部考虑进去,而是主张按照合同条款的规定,由业主随时补偿有关经济损失,这也是业主的最大利益所在。如果发生物价的浮动,业主将承担有关的实际费用,并按合同第70款(费用和法规的变更)对承包商追加支付这类以外费用的实际净值,这种方式可使得承包商免受物价风险的负面影响,对于业主降低工程造价也相当有利。

价格调整的方法一种是基于“价格指数”的调整,另一种是基于基本价格的调整。

如果承包商未能在合同第43款(竣工时间)规定的竣工期限内完成工程并遭到第47款(误期损害赔偿费)的延期罚款,则实际竣工时间内的价格调整既可采用原定竣工日通行的价格指数,也可使用调价时的现行指数,将由业主选择对其有利者。但是,如果承包商的延期竣工属于合同第44条(竣工期限延长)的正常延期,则业主仍然应严格按合同第70款(费用和法规的变更)的规定对整个正常延期支付全部的调价款,而不能任意偏离该条款制度的原则。当然,对属于合同第40.1(b)款(暂时停工)和第63.1(b)(承包商违约)等由于承包商的原因而造成的无理工程中断,业主可以拒绝进行调价。

3.2价格调整方法及应用

由于项目情况各异,FIDIC合同第70款(费用和法规的变更)的一般条件中只是写明竣工调整的通用原则,而所有关键性的具体规定则均在对应的特殊条件中另作说明。调价时的实际操作主要是参阅价格指数,通过调价公式的运算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调价公式中使用的价格指数,比如人工费、砂石料、水泥、钢材、沥青和燃油等大宗建筑材料的分类价格指数等应该在合同第70款(费用和法规的变更)的特殊条件中事先明确,包括价格指数的机构名称和资料来源。通常以签约一年时的价格指数作为调价基础。

一般情况下,调整必须基于以下两个条件:一、合同必须是可以调值的不变总价合同;二、合同工期必须在6个月以上,少数情况例外。如果合同工期不超过6个月,一般都签不可调值不变总价合同,但是,如果因业主方面的原因导致工程延期,致使项目总工期超过6个月,则自第7个月开始实施的工程可以进行调值。计算调值时,总是先由承包商提出书面申请,工程师根据从开工令下达后的第7个月起承包商完成的工程量,以原始价或合同贴现价为基础价,依照合同中规定的调值公式,计算出调值后的总价P和通过调值而增加的金额D;D=(P-Po),若通过调值而增加的金额不超过合同原始价(有些国家规定不超过合同贴现价)Po的5%,即P-Po<Po×5%,则由承包商自己承担,业主不予补贴。若通过调值而增加的金额D大于合同原始价(或贴现价)P0的5%但小于或等于20%,即:Po×5%<P-Po≤Po×20%,则首先扣除应由承包商义务承担的5%的款额后,业主方面承担应调金额部分的90%,剩下的10%由承包商承担,具体计算公式为:

业主承担:(D-Po×5%)×90%

承包商承担:Po×5%+(D-Po×5%)×10%

若通过调值而增加的金额D超过合同原始价(或贴现价)Po的20%,则必须另签附加条款;这种情况下,承包商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索取一笔赔偿。

绝大多数承包工程合同的特别说明书都规定了调值公式及增加调值的各项内容,调值包括两个部分的费用:人工费和材料费。FIDIC合同第70款(费用和法规的变更)阐述了价格调整的方法,实际是按下述公式和程序,对合同第60款(证书和支付)规定的结算工程款分别就人工费、材料费等影响工程造价的价格涨落因素进行合同价格调整,从而解决由此造成的承包商施工成本增加的问题。

FIDIC合同第70.1(C)款(公式法调整)对调价公式的定义是:“用有效价值乘以一个波动因子而计算得出。该因子为本款(d)段给出的每一比率与下列分数的乘积之和,该分数为:

(现行指数-基本指数)/基本指数

其值采用有关指数进行计算:

“基本指数”系指投标截止日前28天当日的适用指数;

“现行指数”系指与某一具体报表有关的周期最后一天的使用指数。

调价公式的广义数学通式见参考文献(2)。

根据国际调值惯例,原始合同总价中应有一定的百分比(一般为15%)为不可调部分。在工资调值额中有占原始工资一定比例(一般为3%)的增加额由承包商自己承担,这部分总金额称为中和额。因此,实际常用的调值计算中应扣除该部分,其相应的计算公式见参考文献(2),(3)。

一般在实践中,价格调值是按月计算的,通常情况下,调值工期的前期,增加的款额不大,越是工程后期,调值额就越大。

4、结束语

要求履行价格贴现与调整是承包商的合法权利,但是如果承包商在缔约时忽略了价格贴现与调整的条款,等到出现这种可能时,再向业主要求,那就晚了。一般业主是不会答应承包商在缔约后要求增加或补充这项条款的。即使在附加条款中也不大可能增加这项内容(附加条款只能对调值额超过极限规定情况而予以规定解决方法),作为国际承包商应该了解这一常识。值得注意的是有些承包公司只把盈利的希望寄托在工程管理这一单一的环节上,而对于价格贴现与调整,则往往因为缺乏贴现与调整知识,或者以为索赔的数目不大等原因而放弃这一权利,殊不知价格贴现与调整是工程索赔的一项重要内容。而工程索赔则是当前国际承包商盈取利润的重要手段之一。在一项国际承包工程中,通过索赔可获得的款额往往不亚于通过工程管理盈得的利润额。

业主在对承包商进行价格调整时,注意的是有关的证据,即承包商对采购的各种材料拿出实际支付的市价原始发票,在负责管理合同的咨询工程师与基本价格进行审核和比较后才能给予调价。官方的物价指数应来源于政府部门或有关国家正式认可的机构。如果所获某项材料和施工设备的价格指数不止一个,或者所选择的价格指数不是正式认可的机构公布的,那么,所选用的全部价格指数应该征得监理工程师的同意和批准。由此,承包商应该注意随时收集各类价格指数资料等有关证据,保存好原始发票、帐单和文件记录,以及咨询工程师可能提出的任何其它信息。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做好价格贴现和调整的各项工作,为工程承包获取更大的利润。

主要参考文献

1、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手册,中国建筑出版社,1995年

价格合同范文2

论文关键词:价格缺失;合同成立;CISG;开口价

一、引言

众所周知,一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通常是通过要约、承诺方式完成的,因此了解什么是要约与要约邀请、要约应具备哪些条件,就成为合同成立时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在国际货物买卖实践中,国际货物买卖一方当事人也经常以要约不满足基本条件,合同不成立,作为自己不履行义务的抗辩,这其中尤以价格缺失对合同成立的影响各国分歧最大。因此长期以来制定一部协调各国货物销售合同法律的统一买卖法一直是国际社会追求的目标。1980年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支持下起草了《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公约在全球拥有62个缔约国、缔约国货物贸易量占全球2/3、并在国际货物销售合同领域最为重要的国际统一法来说,它对合同订立过程中价格不确定的态度当然地受到关注。在全球化趋势日益明显,国际贸易实践不断发展的今天,更有必要将CISG的有关规定与我国合同法进行比较从而对合同成立中的价格缺失问题有更深入理解。

二、对公约规定的探究

(一)绝对“开口价”和相对“开口价”

公约第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对要约以及要约内容的补充做了规定。公约第十四条:1、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十分确定并且表明发价人在得到接受时承受约束的意旨,即构成发价。一个建议如果写明货物并且明示或暗示地规定数量和价格规定,如何确定数量和价格,即为十分确定。2、非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建议,仅应视为邀请做出发价,除非提出建议的人明确地表示相反的意向。第五十五条如果合同已有效地订立,但没有明示或暗示地规定价格或规定如何确定价格,在没有任何相反表示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应视为已默示地引用订立合同时此种货物在有关贸易的类似情况下销售的通常价格。通过对公约条文的研读可以发现,实质上公约对此部分的规定秉承了英美合同法中“开口价”合同的理念。

“开口”条款是当事人订约时被忽略或未准确规定和达成共识,实质上并非完全地留待当事人自由决定,或由不为当事人控制的标准、因素或机构确定的合同条款。简单地说,开口价合同无非就是合同价格在合同成立时没有明确的合同。“开口价”又称活家,与明确规定价格的“固定价”相对应,主要分为相对“开口价”和绝对“开口价”。相对“开口价”是指虽然价格未确定但存在确定价格的方法。绝对“开口价”是指当事人在订约时没有提及价格或确定价格的方法,CISG第五十五条就是针对绝对“开口价。”由于贸易方式的转变和交易实践的发展使绝对“开口价”对合同成立的影响日益明显,公约中的价格缺失就是指“绝对开口价。”

(二)公约十四条和五十五条的关系

从合同法的基本逻辑角度看,要约的有效性是合同成立的前提,CISG明显地将价格条款(明示或默示的规定价格或规定如何确定价格)作为要约确定性的要件之一,因此从公约第十四条的规定来看,一项十分确定的要约应包括标的、数量、价格,公约第五十五条是例外规定,在合同已经有效成立但又缺少价格条款情况下的补救。因此仅从公约第十四条和第五十五条的字面意思来看,两者确实存在着矛盾,并导致法律适用者的困惑。因此在同一个公约中如何阐释两个条文的含义,化解其带来的法律适用上的矛盾,专家学者形成了两个相对立的观点。

以Farnsworth为代表的一派认为,第十四条第(1)款代表了一种对空缺价格条款进行限制性解释的观点,即没有明确规定价格条款的要约就是不十分确定,就不能用来成立一个合同。因此,公约第五十五条不能与第十四条结合在一起来理解,因为适用第五十五条的前提是合同已经有效订立,而且第五十五条出现在公约第三部分,而该部分仅适用于依公约第九十二条第(1)款对公约第二部分提出保留的缔约国。与此相反,以Honnold教授为代表的一派认为公约第十四条和第五十五条并不矛盾,二者应该结合起来加以理解。

事实上,公约条款的模糊源于缔约过程中国家间的巨大争议,为了协调各国的利益不得不作出中立性的规定。普通法系国家多数反对将价格因素作为衡量内容确定性的必备因素,具有代表性的国内法规定如美国《统一商法典》第2-305条“价格待定条款”该条款明确规定以当事人的缔约意图作为合同成立的根本性因素,“即使价格未定,仍可成立合同”,该价格可在事后由当事人协商,当事人一方善意确定或通过其他方式加以确定。大陆法系国家多数强调要约或合同内容的确定性,但对于确定性缺失对合同成立的影响问题上同样分歧明显。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评论》一书中,德国著名教授彼得.施莱希特里姆教授认为合同在没有价格确定的情况下也可以成立,CISG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句并没有否认以默示方式确定价格或者以一个可推定的价格确定的可能性。这样一来,当事人之间的磋商或者通常的交易习惯就可能使价格得到确定,从而使一项发价趋于完整。

(三)评价与结论

1、在公约的引言中表明了制定公约的初衷。即“有助于减少国际贸易的法律障碍,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因此为了鼓励国际贸易的发展,只要当事人达成合意,就不应该用刻板的“三要素”来限制合同的成立。另外,即使有矛盾这种矛盾是可以协调化解的。一两个条款分别规定于公约第二部分和第三部分,CISG允许缔约国分别对其作出保留。

2、公约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句明确一项含有标的、价格、数量条款的要约是一项十分确定的要约,因此通过对公约的文义解释,一项缺少价格条款的要约是一项不确定的要约,但不确定的要约是否一定构成无效要约呢?公约并未明确说明。因此按公约规定,一项缺少价格条款的要约必然是一向不确定的要约,但并不必然是一项无效的要约。在这里,要约的有效、无效要取决与当事人的约定或有关国家的规定。

价格合同范文3

[关键词]施工合同;价格风险;结算难;原因分析;对策措施

中图分类号:F426.92 文献标识号:A 文章编号:2306-1499(2014)01-

工程价格与工程结算是工程中经济活动的核心,是工程承包者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关注的主要问题。施工合同的价格风险是工程建设中最需要注意的投资风险,因为工程价格直接决定着工程建设的承包单位能否在工程项目的建设活动中取得经济效益,也就影响到建设单位的可持续发展。但工程价格与工程结算结构复杂,计算量大,在管理过程中变量多,很多直接、间接因素都会影响工程的效益。因此在施工合同签订过程中应重视价格风险与结算难问题,科学合理地进行预算设计,确定工程价格,为工程项目建设提供可靠依据。

1.工程价格风险与结算难问题成因

在通常情况下,施工项目建设规划、建筑综合设计以及规模预算都是以正常技术水平、一般性自然条件、合理化组织管理的理想化因素为基础,其中政策、投资、自然等条件都是来自于特定时刻或一段时期内。而在工程建设的整个周期内,时间较长,相关的因素都可能出现变化,对原定的计划与目标造成影响,这些难以预测的因素就会形成风险。从工程建设本身的投资与建设的特点来看,这些风险所造成的影响是非常巨大的,因此工程承包是一种高风险的产业。较长的工程建设周期,会使工程建设中所需要的建筑材料产生波动,如果材料的价格波动超过预算可以承受的范围就会使工程建设的时间延误,造成一定的损失。实际情况中经常会遇到以下几种情况。

1.1合同价格固定

合同价格固定就是缺少弹性的价格合同,也可称作一口价合同。在项目招标投标过程中,投标人受限于时间原因只能按照工程图纸凭借理论知识进行大体上的估算,其中就会出现很多误差,在建设中出现与实际不符合的情况。有些投标单位为了中标过分压低工程报价,希望在工程实际建设中作出修改变更增加工程款,就会出现设计初期阶段的管理问题。这些情况都会导致工程在设计的初期阶段在设计和预算方面出现许多疏漏,在实际建设中出现变化情况,而采取合同价格固定的方式就会给施工建设单位带来价格风险。

1.2设计变更

设计变更是工程建设中的常见情况,示范合同文本中规定“承包方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监理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设计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如果工程建设单位忽视这一规定,对于设计变更在14天的期限内未向监理提供变更的书面文件,等到工程的竣工结算阶段就会超过规定期限。如果工程投资方不能接受不符合规定的设计变更,承包方就必须承担损失,这种情况在工程建设的实际中时常发生,也是工程结算出现纠纷,造成结算难问题的主要因素。

1.3建筑计划材料价格上涨

建筑材料的价格变化是受市场变化影响的,目前建材市场比较活跃,价格波动大,如果在施工合同中没有对价格的变化做出针对性的规定,就会很容易产生价格纠纷,影响工程结算。在一般情况下,没有做出全面规定时,出现材料大幅度涨价的情况后,工程施工方就必须支付超过预算的材料费用,工程承包方需要承担这部分的损失。

2.加强工程价格风险防范及管理的措施

2.1进行合同签订评估把关

做好施工合同条款管理工作是防范价格风险的重要方法。在施工单位获得项目建设权后,与建设单位签订项目合同时,应保持合同签订双方的平等协商地位,保证合同具有公平性与合理性。在施工合同的具体条款中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深入的研究,确保合同规范、全面、指导性强。

工程项目价格条款。①工程建设周期:工程周期在一年以内并且可预测时间内物价稳定的情况可以由投标方报价。如果工程建设周期一年以上,材料价格的波动很难预测,则需要规定价格变动工程款的承担方。②建材采购细则:根据材料采购供应的具体方式,应对材料供应作出详细规定,相关价格与条件应在招标文件的价格条款中作出规定,作为投标方了解工程材料供应方式的重要依据,保证材料与工程材料领用的流畅度,避免出现工程建设中的货物款项纠纷。③工程设计相关因素:工程设计对部分因素规定不明确,会给工程建设过程制造障碍,因此工程设计应具有一定深度,如有材料使用或施工技术无法确定的情况,可采用暂定价格的方式作为临时标准,再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理确定。④合同中应确定材料使用的原则和价格评估的程序。⑤项目价格变动预付范围:在工程项目中遇到价格变动,超过一定的数额应向建设单位提出书面通知。⑥风险处理措施:对于部分常见的风险,如价格变化,应规定哪些材料价格变化可以进行怎样幅度的调整,不能进行调整的材料价格应进行怎样的处理,对每项风险都应在投标过程中提出,并进行针对性的条款设置,将其综合于工程报价中。此外,还包括工程地质条件、工程环境等对工程实施的影响因素。

价格条款确定的程序与原则。项目增加变化,对于工程中出现的增加的项目价格评估可遵循以下原则:工程材料使用量不能超过预算预备消耗量的定额,使用材料的单价及采购相关费用应与投标时的价格水平保持一致,或根据实际情况按当时价格水平,进行合同文件条款的签订,按定额及取费计算综合单价后下浮一定百分率作为结算综合单价。力求能够保持工程稳定进行的价格水平,将新增项目对工程整体预算的影响控制在一定程度内,这种方式对于规模大、周期长的工程有着重要意义。确定工程使用材料,确定工程材料价格应按照以下原则:如果投标建设工程单位中标,其选择的材料与价格不得在工程建设中随意变更。对于招标方选择的材料应在招标文件列出材料的具体价格表,应明确规定招标单位选择使用的材料必须在工程建设中使用,对于已供应的材料不得用于其他项目。如果材料的种类与价格没有确定,在实际中由于相关因素的影响需要变更,招标时应对变更的价格范围做出规定,并选择暂定价格作为方向标准,对于暂定价格的确定应使用统一的标准,作为之后进行调整的依据。

2.2采取综合的金融手段规避材料价格上涨风险

期权是一种金融衍生工作,又称选择权,指在未来一定时期可以买卖的权利,是买方向卖方支付一定数量的金额(指权利金)后拥有的在未来一段时间内(指美式期权)或未来某一特定日期(指欧式期权)以事先规定好的价格(指履约价格)向卖方购买或出售一定数量的特定标的物的权力,但不负有必须买进或卖出的义务。工程建设单位在投标报价之前,要根据市场变化趋势分析材料价格变化的发展方向,结合国家相关政策与资本市场走向确定材料的具体采购计划。如果出现材料可能大幅度涨价的情况,工程建设单位可以先支付一定的期权费(期权费通常是标的物价值的10%~15%),从而与供货商建立看涨期权。

2.3处理结算难问题

工程承包方应详细了解施工合同签订的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对纠纷案件的法律解释。司法解释的第二十条明确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方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方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在我国最高法院的规定中,如果工程招标建设单位在一定时间内不对工程项目进行结算,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施工单位应注意保管好结算资料,如果出现结算难问题,应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其中的关键问题就是保证结算资料齐全和充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

3.结束语

目前的工程建设行业中的竞争愈发激烈,对工程项目在价格与风险方面的管理直接影响着建筑企业的经济效益。施工合同的双方应当明确合同条件中的相关原则,才能够正确理解自身在工程中所有的权利和担负的责任,避免出现非必要的经济损失。

参考文献

价格合同范文4

本合同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及相关国家法律法规为依据,本着自愿、平等、诚实、守信的原则,在双方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基础上,共同发展连锁事业,经甲、乙双方协商,订立合同如下:

一、合作方式

1.甲方必须接受乙方的经营理念、营销模式,并自愿成为乙方的网络会员;

2.对于注册商家,甲方提供场地和全部商品,乙方提供管理软件、套装产品,双方协商进货渠道及进货价格。对于加盟商家,甲方提供场地,支付乙方________万元,乙方给甲方________万元的产品和管理软件及电脑设备;

3.甲方必须接受乙方会员持________消费券在其店内消费,每月末甲方可持收到的乙方会员消费券到当地________商务中心或指定加盟店兑换现金;

4.甲方在销售乙方套装产品的同时在征得乙方同意后也可把自己的产品加入到乙方产品套装里销售。参与乙方套装的甲方产品的bv值、进销价由甲乙双方共同确定;

5.甲、乙双方协商确定乙方会员在甲方消费时甲方按积分率________%为乙方会员积分,甲方根据乙方会员在其店内的消费额在每月________号准时向乙方交纳网络管理费;(网络管理费=消费额×积分率)

6.甲方零售乙方产品按零售价的________%提成。

二、费用支出

1.促销支出:一切促销费用由双方协商按比例支出,甲方付________% ,乙方付________%。支出内容包括________________。甲方如独立进行广告促销时,必须提前向乙方提出申请并备案,由乙方同意后方可执行,且费用自负。如甲方擅自进行广告促销活动影响乙方整体形象和利益,一切损失由甲方负责;

2.营运支出:乙方向甲方配送产品产生的运费由乙方负责支付;

3.积分奖励支出:由乙方全部支出;

4.甲方工作人员工资由甲方支付。

三、结算方式

甲方从乙方现款进货。

四、退换货方式

1.食品类商品一经售出不能退换;

2.非食品类产品在不影响二次销售的情况下可以退换货。

五、培训指导

为使甲方彻底理解乙方经营理念、营销模式,在合同执行前必须由乙方免费对其进行培训、指导相关知识及营销技巧。

六、财务制度

由甲、乙双方按照网络经营体系规定进行统一财务结算。会员积分由乙方计算。

七、权利与义务

1.甲方权利与义务:① 必须按乙方制定的商品零售价和积分进行销售;②负责办理本店在本辖区所需的一切证件(包括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税务登记证,消防安全证);

2.乙方权利与义务:①负责对甲方进行培训,并进行指导监督和提出合理建议;②协助甲方在常规条件下的调、退换货服务。

八、合同期限

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为止。

九、合同的终止,解除与变更

1.在合同期满或中途单方提出终止合同并办理解除合同手续,视为合同终止;

2.在合同期内,如甲方由于各种原因无意经营时,应提前________个月通知乙方,待乙方认可后办理解约手续,由此产生的债权、债务由甲方承担;

3.合同期满时,由双方结清各项债权、债务后,甲方须归还乙方所有文件、设备、物品、商标、服务标志及其他相关资料;

4.合同期内甲、乙双方共同修改、变更、协商后形成的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十、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任一方发生违约,产生纠纷时,由双方尽量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由于自然灾害、国家政策、法律的变动等不可抗力因素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可免于追究责任。

十一、其它

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

工商注册号:__________ 工商注册号: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

价格合同范文5

格式合同又称之为定式合同、标准合同,是指为了重复使用由一方当事人预先拟订的条款,且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而订立的民事合同。格式合同最主要的特征在于其条款的不可协商性,即使用者预先将自己意志表示为文字,与之缔结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只能对之表示全部接受或全部不接受,而无与之就合同的个别条款进行协商的余地。格式合同的另一特征是虽然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但由于双方的经济实力、社会地位等存在很大差别,导致经济地位不平等。

一、格式合同的缺点

(一)违背了契约自由原则

合同订立的一个最基本的原则就是契约自由原则,它包括当事人享有是否订立合同的自由,选择合同当事人的自由,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以及选择合同形式的自由。而格式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对提供方提供的合同,不论是其形式、内容,都只能表示全盘接受,没有选择的可能。

(二)容易产生不公平的条款

在格式合同中,由于双方当事人的经济地位悬殊,处于强势地位的一方,经常要求对方接受一些不公平的条款。诸如限制对方的权利,加重对方的义务,而减轻自己方的责任等。

二、格式合同存在的意义

(一)提高了生产效率

使用格式合同,合同提供方减少了与每个缔约人协商的过程,加快了交易进程,尤其适应于大规模的生产交易,极大地提高了生产效率。

(二)节约了交易成本

由于格式合同其提供方可以反复使用,节约了个别交易的时间成本以及反复磋商的附加费用。

(三)适应了现代科技发展的需要

随着科技的发展,采用数据电文方式订立合同越来越受到人们的欢迎,尤其是异地交易,借助于网络十分便捷,而格式合同正是适用应了这种要求。

三、《合同法》对格式合同的规定

格式合同是一把“双刃剑”,既有积极意义,又有消极作用。从总体上看格式合同是积极的、进步的。正因为如此,经营者按照商事惯例而采取格式合同从事交易活动,是为我国《合同法》所明文予以确认的。但为了维护公平,保护弱者,《合同法》对格式合同从以下三方面予以限制:

(一)采用格式合同的,合同提供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二)明确规定了格式合同的无效情形,即格式合同若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关于合同无效情形的,或者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三条关于免责条款无效情形的,或者提供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三)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四、引入听证制度的可行性

虽然《合同法》对格式合同进行了必要的规制,但由于《合同法》对格式条款的定义不明确,在适用上有一定困难。另外,它侧重于事后的维权,而老百姓出于经济能力、维权成本的考虑,很少选择诉诸法律维护自身权益,因此法院受理的有关案件也不多。可否考虑在格式合同订立之初,让广大消费群体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共同协商格式合同的内容,这样可以维护各方特别是处于弱势的消费者的权益。笔者认为,引进听证制度是一个很好的选择。

“听证”是国家机关在做出影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决定之前,给各方提供发表意见、提供证据,对特定事项进行质证、辩驳的法律制度,是公民广泛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重要途径。听证制度事实上是一种法制程序设计。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是自然公正原则对公正行使权力的基本要求。公开听证的最大魅力在于它彰显了“程序正义”的法治理念。强调程序的公开和透明,对格式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的“独断专行”具有很好的限制作用。

五、我国听证制度存在的一些缺陷

听证制度自引入我国以来,已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不论是调整铁路票价,还是决定一些公共产品(水、电)的价格,甚至于个人所得税起征点,都通过听证会的形式,倾听普通百姓的心声,其社会意义不言自明。但是,每次听证会的结果都是“逢听必涨”,在某种程度上已经异化。许多地方的听证会讨论的已经不再是涨不涨价,而是涨多少的问题,这有违听证制度的本来意义。

(一)听证会参加人员的设置不够科学

听证会的目的就是要集思广益,既要考虑提出听证要求的部门的利益,也要尊重广大消费者的意愿,以维护他们的切身利益。然而,有的地方的听证会大多由政府主管部门举办,参加人员的名额分配比例也由主管部门说了算,缺乏一定的选择标准,真正代表普通消费者利益的与会者比例小,声音弱,其意见很难被采纳,这有违听证制度集纳民意的本意。因此,只有听证会的与会人员具有足够的广泛性、代表性,听证制度才能起到沟通的作用。

(二)听证会召开程序的设置不够科学

实行听证制度,就是广泛地听取各方面意见,从而证明决策者做出的某项决策是否正确。这就要求与会人员应该对听证事项有必要的了解,他们不仅仅代表其个人,而是作为某一利益群体的代表参与听证。这就要求设计一套规范的机制,确保听证会广泛收集所在利益群体的民意。为此,与会人员事先应该了解听证的内容,并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准备。但是,这些程序上的基本要求目前还没有得到保障。

(三)听证结果的法律效力缺乏刚性制约

因为听证会本身并不决策,它仅仅是决策机关在进行决策前的一种征求意见程序,那么,与会人员在听证会上提出了什么意见、对决策者的最终决策是否产生影响,应该是召开听证会的根本目的。但是,现在各部门举办的听证会都有“作秀”的嫌疑,仅仅是决策部门为自己的决策披上了一件“民主”的外衣而已。

六、利用听证制度对格式合同进行规制的设计

鉴于听证会存在以上一些问题,在采取听证制度规制格式合同时,可由政府部门、行业代表和消费者代表一起,共同协商格式合同的内容,切实维护好各方的利益,特别是处于弱势的消费者的权益。具体程序设计,可以借鉴深圳市经过16年的探索,总结出的“六公开原则”:

第一,通过媒体公告,将听证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事先向社会公开;

第二,公开听证代表的姓名、单位和联系方式;

第三,公开申请听证方的听证方案;

第四,公开听证过程,通过媒体直播等方式让市民了解听证会的全过程;

第五,公开信息反馈渠道,通过媒体,将价格主管部门的通信地址、联系电话、网站等全部公开;

价格合同范文6

[关键词]统计工作 改革 发展

中图分类号:C82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6)02-0383-01

随着社会与经济的不断发展,统计在了解国情、把握国势、制定国策、认识社会中发挥了越来越重要作用,社会也对统计工作提出更高要求,赋予统计工作更多新内容和新任务。统计工作正处于良好的发展机遇期,应抓住机遇,乘势而上,全面推动统计工作上台阶。统计工作者应全面深入分析统计工作在机制、体制、调查方式、调查方法等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有针对性的进一步加快统计改革的步伐,全面推动统计事业的发展。

一、在统计调查方式上,要克服全面调查的弊端,采取科学的统计调查方式。当前,全面调查在收集社会经济信息工作中还是一种主要的调查手段,全面调查的长处在于各级统计人员熟悉、好布置、好操作,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各类经济体的不断涌现,全面调查费时、费力、费工、统不全、统不准、易受人为干扰的弊端日益显现。为此,一方面我们要巩固好抽样调查;另一方面要通过不断改革,逐步减少对全面调查的依赖,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统计调查的实际,广泛应用重点调查、典型调查、抽样调查的方法,做到能用抽样调查的,坚决不用全面调查;能用重点调查或典型调查的,坚决不用抽样调查。采取以周期性普查为基础,以经常性抽样调查为主体, 以必要的统计报表、重点调查、综合分析等为补充,搜集、整理统计资料的科学的统计调查方式。

二、在统计资料的采集方式上,要克服对纸介质报表的过分依赖,大力推广网上直报。当前,纸介质报表仍是统计调查单位上报统计资料的主要手段。随着网络技术的广泛应用,社会各界不断加大网络上报统计资料的专业范围和报表种类,网上直报统计资料其优点在于:一是方便基层单位上报统计报表;二是统计部门减少报表二次录入,提高了工作效率;三是提高数据质量,通过直报,减少报表流转的中间环节,相应减少再生性的差错。可以预见,通过网络上报统计报表将是统计资料采集方式的一场革命,在这场革命中,谁主动,将大大提高统计工作效率和数据质量,将进一步更好发挥统计功能,将进一步促进统计工作的大发展。但有些单位目前仍是处于应付任务的层面上,网上直报的使用力度还不大,还需我们大力推广。

三、在统计资料来源上,要克服统计部门包打天下的做法,广泛使用部门统计资料。在我国的政府统计架构中,部门统计是政府统计的重要组成部分,部门调查取得的统计数据是政府统计数据的重要来源,按统计法规定,也同样具有法定性。在GDP核算中,我们也要使用多部门的统计数据。随着“下算”和“下管”一级的核算方法的不断推进,以部门统计资料为基础的核算方法在不断增加,尤其是面对纷繁复杂的服务业和民生统计,仅依靠统计部门的力量直接开展调查已困难重重,也难以完成任务,必须充分发挥部门统计的优势,使用部门统计资料,才能准确核算服务业发展情况。对此,我们要抛弃自己包打天下,自己直接调查的笨做法,充分认识到部门统计资料也是对某种经济社会现象的真实反映,要相信部门统计数据的客观性和真实性,在统计核算中,部门统计有的,统计部门就直接使用,不另调查。在工作中,统计部门要以《统计法》为准则,着重从统计标准、统计指标、调查方法、调查范围等方面进行业务指导和工作督导,确保部门统计规范有序,要与部门统计建立统计资料共享机制,杜绝重复调查和数出多门,维护统计数据的权威性。

四、在统计调查范围上,要克服重经济轻社会的倾向,树立全社会的统计观念。随着科学发展观的深入推进,各级党政领导和社会各界对“见物又见人”的统计信息需求将不断增大,这必将要求统计部门在做好经济方面统计的同时,要更加注重做好社会民生方面的统计,而社会民生统计这一块恰恰是当前统计部门的短板。对此,我们要积极探索,有所作为,建立反映社会进步的统计指标体系,全方位反映经济、社会、科技的发展情况。

五、在统计调查管理模式上,要克服按隶属关系划界的做法,积极探索在地统计的模式,全面准确反映社会经济概貌。在各级统计调查中,我们还沿袭着计划经济年代以调查单位隶属关系划界的统计调查模式。随着行政区域的不断延伸与经济组织形式多样化,调查单位的划界存在不确定性,存在漏统现象,其最大弊端是难以全面统计核算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上级也整日忙于报表工作,难以抽出人力和时间从事统计管理、数据质量监控、统计法制工作、统计分析报告等工作。为更好统计核算经济发展情况,我们要借鉴成功经验,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工作小组,加快启动在地统计,为全面准确评估两区科学发展提供依据。

六、在统计数据质量上,要克服片面的质量意识,树立全面的质量观念。统计数据质量是统计工作的生命,是开展统计调查的立足点和归宿。在工作中,我们还偏重于从数量平衡、逻辑关系、单个专业上来把握统计数据质量,而对于统计对象是否齐全、统计过程是否科学、专业数据是否匹配、数据的时效性等方面对数据质量影响的关注度还不够,需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在工作中,要树立全面的统计数据质量意识,按照事前抓基础、事中抓审核、事后抓评估、兼顾时效性的办法全面抓数据质量。

为了适应社会与经济的发展,统计工作必须加大改革力度。我们要更好适应统计调查需要,虚心学习省内兄弟市、县的成功做法,破除难作为的思想,大力进行统计工作的改革,全面推动统计工作的发展,为促进社会与经济的发展贡献最大力量。

参考文献:

[1] 王大治.统计工作的科学性[J].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2008.(04) .

[2] 吴丽萍.统计工作的指导思想[J].经济信息,2010.(06) .

[3] 张宏宇.谈统计工作的改革[J].统计研究,2011.(02).

[4] 庞有贵.统计工作及统计思想[J].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2004.(03) .

[5] 李双喜.如何促进统计工作的改革[J].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2012.(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