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减排建议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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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减排建议

碳减排建议范文1

【关键词】 航运;碳减排;碳排放交易;市场机制

0 引 言

随着海运减排日益成为国际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部分,船舶的温室气体排放越发引起人们的重视。欧盟委员会声明称2013年将引入一项针对航运业的措施,用以监控、核查和报告航运业的温室气体排放。上述措施是建立未来可能的市场机制的第一步,这些市场机制包括将航运业纳入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

对我国航运业来说,欧盟有一个类似的“豁免条款”,即我国若能在欧盟征收航海碳税之前先行设立自己国内的碳排放交易体系,则欧盟将不再把我国的航运业纳入欧洲的碳排放交易体系。

正因为存在着这样的“豁免条款”,交通运输部正在组织相关科研院所开展研究,对不同市场措施的利弊进行研判,并考虑先在国内航运业内部试运行碳交易或碳税二者之中的一种模式。

上海正在建设国际航运中心和国际金融中心,国务院近日提出:上海要找准国际产业发展新方向,进一步推进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切实当好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排头兵。因此,上海应不负期望,抓住机遇,积极开展航运碳减排的试点工作。

1 国际海运温室气体排放及其 减排趋势

据统计,世界贸易运输量的90%由航运业承担。截至目前,航运是能源效率最高的远距离货物运输方式,航运的碳排放量占全球每年碳排放总量的3%~4%。国际能源机构(IEA)统计显示,2006年全球海运消耗万t油当量,占交通全部燃油消耗量的9%。国际海事组织(IMO)2009年的研究表明,2007年船运业排放的CO2达10.46,占全球CO2排放总量的3.3%(见图1),其中国际海运排放的CO2达8.70亿t,占全球CO2排放总量的2.7%。报告预测,如果不采取任何措施,至2020年,水运船舶排放的CO2量将在目前温室气体排放量的基础上增加75%,达每年亿t;2050年将会比2007年增加150%~250%,占届时全球范围内允许CO2排放量的12%~18%。如果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提高船舶能源效率,将能够实现CO2排放量减少25%~75%。

海运温室气体排放量的增长与海运贸易额密切相关。国际油船独立船舶所有人协会研究报告显示,全球远洋航运和海运贸易的快速成长,增加了燃油消耗,进而增加了CO2对全球环境的影响。根据日本2008“冷冻地球”计划所设定的目标,要实现2050年CO2排放降低50%,单位货运周转量CO2排放应比目前标准降低85%。然而,按照现行增长趋势预测,2050年世界海运贸易额将比当前增加226%。

2 我国航运碳减排市场潜力和机遇

我国作为全球第一的贸易大国、航运大国和造船大国,其航运碳减排市场潜力巨大。我国大陆地区各远洋船舶总载重吨在全球排名第四,为万t,占全球远洋船舶市场的8.9%;我国香港和台湾地区分别为万t和万t,占全球远洋船舶市场的3.3%和2.8%。

从我国国内运输船舶数量来看,截至2011年,机动船和驳船共计艘,从1980年的万t净载重量增加到2011年的万t净载重量,增长了11.5倍。从目前我国内河船舶的发展趋势来看,淘汰旧船、老船、高能耗船,增加和建设大吨位船舶是必然趋势。这些都是未来航运碳减排市场的潜力所在。

交通运输部了《“十二五”水运节能减排总体推进实施方案》,指出到2015年,与2005年相比较,港口生产单位吞吐量综合能耗下降8%以上,营运船舶单位运输周转量能耗下降15%以上,其中远洋和内河船舶分别下降16%和14%以上;港口生产单位吞吐量CO2排放下降10%以上,营运船舶单位运输周转量CO2排放下降16%以上,其中远洋船舶和内河船舶分别下降17%和15%以上。

由于水运是能源效率最高的远距离货物运输方式,其低成本的优势一直为各国政府所推崇。随着2013年我国大部制改革和大交通运输部的组建,综合运输体系建设面临良好的发展机遇,综合运输体系中的结构性变化将提高水运的比重。

我国已把开展碳交易试点作为“十二五”期间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一项重点工作。此次启动涉及包括上海在内的7个省份的碳排放交易试点,鼓励试点地区结合自身实际,探索建立区域碳排放交易体系,为建立全国统一的碳排放交易市场进行有益的探索。

从时间上看,我国将在2015年建立全国性的碳减排市场,如图2所示;从推广地区来看,从核心减排区到预备减排区,再到经济欠发达区,如图3所示。

3 建立上海航运碳排放交易市场的建议

作为经国家发改委确认的全国第一批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省市之一,上海市应主动顺应国际主流趋势,运用市场机制,在全国第一个推进航运节能减排,利用建立国际航运中心和国际金融中心的优势,积极推进交易平台及碳排放交易市场建设的前期准备工作,加快节能减排技术和机制的创新,为建立全国航运碳排放交易市场创造条件。

航运碳排放交易的实施需要苛刻的基础条件,如制定上海市航运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方法,建立对污染物实施总量控制的制度或者明确的信用减排制度等。航运碳排放交易的实施是一个漫长而复杂的过程,必须有硬件技术和软件管理作为支撑条件。

3.1 确定航运碳减排的范围

航运碳减排交易的基础条件包括边界确定、核算方法、量化办法、数据获取方法、相关参数确定、监测方法、监测计划和监测实施要求等。

3.2 对污染物实施排放总量控制

在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中,总量控制与航运碳排放交易是互为表里的依存关系,总量体现了环境目标,而交易体现了效率目标。一体化的航运碳排放交易政策体系必须以总量控制为核心,以航运碳排放交易为实施手段,以管制手段为保障,形成行政管制与经济刺激并存的政策体系。因此,航运碳排放交易必须以总量控制为前提。首先,通过总量控制来明确环境资源的稀缺性,使环境资源具备成为经济物品的基本条件;其次,通过总量控制来明确企业允许使用的环境资源额度,从而为交易市场的建立和运作提供条件。许可的排放总量规模也是一个很重要的条件,根据美国二氧化硫排放交易的经验,要建立一个有效的、有活力的、可持续的碳排放交易市场,许可的年污染物排放总量通常需要在400万t或者400万个排放配额以上。

3.3 建立公平、公正的总量分配体系

排污指标分配为航运碳排放交易机制的一级市场,其政策目标是落实排放总量目标,公平地分配初始排污权,建立政府主导的一级排放市场,即所谓的基于公平目标的排污指标一级市场分配。在这一过程中,参与主体是政府和排污者,且由政府主导。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是指标分配的公平问题,政府需要基于公平、公正原则制定统一的总量指标分配方法,以保障减排任务具体落实到源,为企业遵纪守法、落实减排责任提供公平的环境。同时,这也是形成具有活力的二级市场的基本条件。

3.4 具有明晰的污染源排放清单

从航运碳排放交易管理平台数据交换系统来看,污染源排放清单,即污染排放基础数据库,是实施指标分配、航运碳排放交易和排放监管的中心枢纽。由此可见,基础数据系统是总量控制和航运碳排放交易政策实施的基础。排放源所涉及的数据项的多少,数据的准确性、精确度、完整性及代表性,直接影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及航运碳排放交易政策实施方案的质量。因此,详细而准确的污染源数据是必不可少的。在设计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方案之前,必须进行系统的污染源调查工作。实际上,根据美国及其他一些国家的经验,碳排放交易下的总量控制就是有限污染排放源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量之和。

3.5 具备准确连续计量的监督条件

航运碳排放交易政策不同于其他类型的环境经济政策,必须以准确计量排放量作为实施的基础条件,原因是每单位指标都有其经济价值,排放量核定的准确性代表着资金流动和资源配置的准确性。如果不能准确计量排放量,势必导致交易市场的失灵甚至丧失,导致交易政策行同虚设,甚至导致交易腐败产生。反观排污收费或排污税等政策,虽然污染排放计量不够精确时对税收总量会有影响,但并不会从根本上影响这项政策的有效性和对企业加强污染减排的激励性。因此,在衡量排污交易方法对于解决环境问题是否适用时,决策者应该考虑在航运碳排放交易计划所覆盖的区域内,污染源排放量的计量数据是否足够准确和连续。

3.6 建立航运碳减排的两个市场

(1)基于公平目标的排污指标分配一级市场。排污指标分配为航运碳排放交易机制的一级市场,其政策目标是落实总量控制目标,合理设定“增量",公平地分配初始排污指标,建立政府主导的一级市场。由于环境资源产权属于国家,从国家的角度讲,初始排污指标的出让应该体现权益,应该获得资源权益金或者出让金;对企业来说,初始排污指标的获得则应该缴纳资源租金。这就是污染物排放指标有偿分配的一级市场。从一级市场的运行模式来看,一级市场的分配主体是行使政府职责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在分配方式上,考虑到环境容量的地区性差异,应采取国家与地方分配相结合的方式,即环境保护部门与地方环保(厅)局一起代表政府进行分配;对于分配客体,新老企业应区别对待;在分配方法上,建议实行基于排放绩效的分配方法;在分配的时效设置上,考虑到操作性以及与五年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的有效衔接,可以五年进行一次排污指标的分配;在资金管理上,有偿分配取得的资金可作为环保专项资金,统一管理,用于支持发展可再生能源、提高能源效率、发展减排技术等。

(2)基于效率目标的资源配置二级市场及交易机制。排污指标的自由贸易和流通是航运碳排放交易机制的二级市场,是提高排污指标一级市场分配效率、提高减排效率和降低污染减排全社会成本的重要措施。从二级市场的运行模式来看,二级市场的政策主体主要是污染物减排企事业单位和政府;在交易方式上,允许企事业单位在符合交易规范的前提下调查市场排放总量;在制订控制方案之前,必须进行系统的污染源调查工作。此外,应建立健全航运碳排放交易机制,包括账户类型、账户管理、交易主体、结算和登记系统等。

参考文献:

[1] 蔡博峰,冯相昭,陈徐梅.交通二氧化碳排放和低碳发展[M].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2012.

碳减排建议范文2

关键词:低碳经济;碳排放交易;碳减排;法律问题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1)01-0104-04

引言

为了应对全球气候变化,保护人类共同生存的环境,国际社会已经开始采取共同行动以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1997年,149个国家和地区的代表在日本东京共同签署了《京都议定书》,为各国的二氧化碳排放量规定了标准,并建立了三种国际合作减排机制。2003年,美国成立了全球第一家碳排放权交易交易市场――芝加哥气候交易所(CCX)。2005年,欧盟也推出了碳排放权交易体系(the EU Emission Trading Scheme,EU ETS )。之后,英国、澳大利亚等国家也相继建立了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碳排放权交易逐渐在全球范围内开展起来,特别是近年来碳排放交易额呈爆发式地增长。实践证明,碳排放交易机制的建立和运行有效地促进了各国碳减排工作的开展,有利于激励企业自主地开展低碳生产和消费。中国是全球碳排放第一大国,但在碳排放交易的体系和市场的建设方面远远落后与前述发达国家。直到2008年9月25日,中国才成立天津排放权交易所,2009年11月17日才完成中国首笔碳排放交易。这标志着我们也已在着手建立碳排放交易机构并逐步开展碳排放交易。不过,尚属于试行阶段,并未全面铺开或较大规模地展开,相关法律制度仍属空白。中国政府在哥本哈根会议上承诺,到2020年,在2005年的水平上减排40%~45%,减排压力和任务可谓相当繁重。建立和完善中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机制,已经迫在眉睫。

一、碳排放权交易的含义

碳排放权交易也称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在全球减排的大背景下,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环境部门根据其环境容量制定逐年下降的碳排放总量控制目标,然后将碳排放总量通过一定的方式分解为若干排放额度分配给各区域以及各区域内的企业,供其在一定的时期内使用。若该企业在该时期内的碳排放超出其分配的排放额度,它就必须接受严厉的法律制裁。对于这个碳排放配额,企业可以完全给自己使用,也可以通过减排技术的研发和运用等方式把碳排放配额节余下来。这种节余下来的配额,企业可以把它出售给那些需要超额排放的单位,从而获取一定的经济利益。反过来,对于购买到排放配额的企业,他们通过支付若干费用而获得一定的排放权,从而避免法律的严厉制裁。这种碳排放权配额或指标的买卖即为碳排放交易。它可在某一个国家或区域内进行,也可以在国家和地区之间进行。

在碳排放交易体制下,碳排放配额或指标成为了可以转让的一种法定权益。在减排政策执行下,这种配额逐渐减少,具有很大的稀缺性。由于从事低碳排放技术研发、运用和服务的企业能节余或换取碳排放配额继出让给其他企业而获得较好的收益,而那些碳排放大户却不得不花费较高的成本购买排放配额。这样在市场的调节下,高碳企业就会不断地向低碳领域转移,也会促进低碳技术的研发和运用。因此,碳排放交易体系可有效地促进低碳经济的发展,实现碳减排总量的逐步减少。

作为一种减排机制,碳配额交易方式与单纯的行政手段相比,更具可操作性。企业有更多灵活空间,它们可以按照相对成本的比较,来自行决定是否进行节能改造,还是到市场上去购买所需的排放额度,从而实现以成本效益模式来管理企业碳排放问题。政府仅通过行业碳排放总量,制定基本的交易制度,以经济手段,让市场的力量来进行调节,来逐步淘汰高污染、高耗能企业,避免对单个企业的硬性管制和行政管理,从而实现降低排放量的目标。实践证明,这种调控手段比传统的行政手段,以及征收碳税或碳关税更为有效[1]。

二、碳排放配额初始分配中的公平问题

当一个国家根据碳减排目标确定好某一个时期的碳排放总量后,政府须再将其分配给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进而再分配给需要碳排放企业或个人。由于在碳排放权交易体制下,碳排放配额不再仅是一种减排义务,还是一种直接可转换为金钱的法定经济权益。这种权益不仅涉及地区和企业直接的经济利益,还会涉及到区域经济发展和个体经济行为或活动的开展。同时,这种权益还会影响到区域环境保护和居民生活质量等问题。碳排放权分配的不公,除了部分企业的经济利益直接造成影响外,还导致地区和产业之间的不平衡,破坏市场中的公平竞争秩序。另外,这种不公还可能会导致企业和民众的强烈抵制情绪,从而影响政府的公信力,影响碳排放权交易体系的运行效率。因此,我们必须对分配过程中的公平和公正问题加以足够的重视。

如何在地区之间和企业之间分配碳排放权,如何在分配中保持公平性和公正性,将是一个备受关注和极具争议的问题。笔者认为,首先要做到的是程序公正。政府应注意加强排放权配额分配制度和程序的透明度和参与度。将碳排放指标分配的各个步骤、程序、环节和事项以及分配的基本原则和具体规则加以充分的公开,各地区、各企业和甚至民众都能充分参与并发表自己的意见。要充分听取各产业部门、各行业协会或经济组织的意见,对于重要问题应当组织专家、学者、经济实务界人士,以及民众代表进行充分论证。程序公正不仅可以尽量减少政府部门决策的独断性和盲目性,防止政府决策失误,还可以对政府的决策行为实行有效的监督,减少利益集团的不当游说和攻关,防止腐败行为或不当行为的发生。

具体的分配方式与碳排放权分配有着重要的关系。从欧盟的实践来看,碳排放权的初始分配主要有无偿分配和拍卖两种方式。其在减排的第二阶段,无偿分配方式所占比例为90%,而拍卖占10%[2]。无偿分配的方式,往往让垄断行业获得巨额的不当利益,而对于竞争性很强的企业却是加大了产品和服务的成本,增加了企业负担。出现这种不公平情形的原因主要是,垄断企业往往因其实力而获得足够多的碳排放配额。一方面,它们可以轻松地从消费者那边收回减排成本,另一方面,它们还能转让其部分或全部配额而获得额外收益[2]。在这些垄断企业下游的竞争企业,例如金属行业,它们不但得不到免费的配额,还要承受诸如电价上涨带来的成本上升。这对于下游企业来说显然不公。欧盟电力等能源型企业通过碳排放权交易体系获得巨额利益足以证明这一点。①另一种不公是,对于这些具有巨大经济利益的排放指标进行无偿分配,极容易导致腐败行为,进而产生分配上的不公平。因此,我们必须吸取欧盟的碳排放权分配中的经验教训,根据中国国情采取一些改进措施,以免在中国重新上演。

由于采取有偿且公开的方式进行,拍卖方式自然在企业之间容易达成公平,但是在政府和企业之间可能出现新的不公平。碳排放权的拍卖实行有偿分配,显然与征收碳税相似。而政府通过拍卖的获得资金不一定被有效地用于碳减排领域,或者不一定公平地用到各地区、各产业、各企业上。同时,大多数企业因为没有能力将这种成本转嫁给消费者或下游企业,而导致企业成本的增加,进而影响甚至阻碍了经济的发展。但是,通过拍卖方式进行初始配额,程序公开、价格透明,可让企业多次参与,灵活处理;同时也可以减少企业对政府有关部门的游说,在一定程度上杜绝“寻租”,避免腐败问题的产生[2]。

无偿分配和拍卖方式哪一个更公平呢?拍卖似乎占上风,但是这种方式带来的管理成本可能远高于无偿分配方式。笔者认为,欧盟将这种两种方式结合采用的做法是可取的,但采取何种比例组合得视各国具体情况而定。在法制比较健全且监管严格的国家,无偿分配的比例可以高一些;相反,无偿分配的比例就宜相应降低,而应提高拍卖的比例。结合中国国情,笔者建议50%左右以上的碳排放权应当采用拍卖的方式进行初始分配。

碳排放的初始分配还可能给提前自愿采取减排措施的企业带来不公。若在分配时,不考虑这些企业的利益,并根据其已经采取的减排措施和减排量给其分配若干排放配额,显然对该等企业是不公平的,也不利于鼓励企业在自愿减排阶段实行自愿减排。初始分配还有可以在现有的企业和新设企业之间产生不公。若现有企业能无偿获得若干排放权,而新设企业却要必须有偿取得,这对新设企业来说无疑提高准入门槛,显然不公。对这些问题,我们在制定分配规制时也必须加以充分考量。

三、超额碳排放的处罚、执法和监督问题

在碳排放交易体制下,超出排放配额进行排放的企业,必须要受到法律的重罚,使违法成本远高于购买碳排放权的成本,否则这些企业宁愿接受处罚也不会花钱向别的企业购买碳排放配额,碳排放权交易也就难以开展。

中国现行排污收费标准远远低于污染治理所带来的成本,大多数只有治理设施运行成本的50%左右,甚至不足10%。这样,企业往往愿意超标排放,而不愿意购买污染治理技术和设备进行污染净化处理[3]。因此,在立法环节,我们必须制定严格的法律制度,对超额排放的企业应当规定较高的罚款金额和较重的处罚措施。在这些方面,我们可借鉴美国、新加坡等国的经验,对违法者实施“按日计罚”制度。如在美国,联邦环保局针对违法排污者向联邦地方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后,法院可下达禁止令,要求违法排污者立即停止违法。在禁而未止的阶段,每次违法罚款的幅度最高可达每个违法日25 000美元。也可制定一些加重处罚条款,如规定连续两年以上排放量不能达标的且未购买配额的企业,责令其停产,并处以碳排放配额总额双倍的罚款;或者对于那些排放超标的企业,限制其在金融市场的准入和融资,具体如采取吊销贷款证,限制上市融资或从银行取得贷款等处罚措施[4]。如只有通过这些严厉的制度设计,大幅提高企业超额排放的违法成本,才能保障和促进碳排放权交易顺利开展和进行。

当然,徒有严格的立法而没有严格的执法、司法和监督也是不行的。目前中国环境行政执法存在很多问题,不少地方执法不严,违法不究、行政非法干预和暴力抗法等情况还非常突出。为此,我们必须采取切实的措施完善和加强环境执法,健全环境执法监督机制,加大环境执法监督力度,并建立有效的社会监督机制,建全公众参与制度,完善环境行政公开制度,保障监督主体的环境知情权等等[5]。

除此之外,我们可借鉴发达国家经验,设立专门的环保法庭,大力推行环境公益诉讼,这样才能减少超额排放行为,促进碳排放权的正常交易。

四、交易中各方主体的创设、准入和法律规制问题

碳排放交易自然离不开作为交易平台的碳排放交易中心或交易所。2008年,中国成立了三家环境权益交易机构――北京环境交易所、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和天津排放权交易所。后来,山西吕梁节能减排项目交易中心、武汉、杭州、昆明等环境能源交易所也相继成立。日前,由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深圳能源与环境技术促进中心及RESET(香港)在深圳联合共同设立的亚洲排放权交易所也注册成立。尽管国家发改委将全国能源机构限定在十家之内,但许多地方都在积极探索排污权交易,环境交易所大有在全国遍地开花的势头。从法律层面来说,交易平台的创设绝对不能毫无制度和秩序,而应有一个明确的条件和程序,以确定一个合理的市场准入制度。面对各地地方政府或投资者的申请,发改委当然不能暗箱操作、随意决策。另外,当这些机构创设之后,如何规范这些机构的运作,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碳排放交易的有序发展,也是中国政府急需要考虑的问题。

碳排放交易的另一类重要主体就是交易的相对方,即碳排放权的卖方和买方。最为基本卖方是那些依法取得碳排放配额并且有富余的企业,而最为基本的买方是那些用完自身的碳排放配额且不得不继续实行碳排放的企业。但实际中,情况要复杂得多。从国际碳交易实践来看,碳排放权的买家主要有以下五类:(1)“合规”产业部门买家,主要是一些大型能源、电力产业部门,如国内外的一些火力发电公司等;(2)政府参与的采购基金和托管基金,如荷兰政府设立的专项基金,世界银行托管的各类碳基金等;(3)商业化运作的基金,由各方资本汇集且以盈利为目的的专项从事减排额开发,采购、交易、经济业务的投资机构。此类买家目前在国内CDM市场更为活跃;(4)银行类买家,为其旗下的一些中小型产业部门提供一种创新金融服务产品,以扩大的银行服务能力和竞争力;(5)其他类买家,包括个人、基金会等以缓和全球气候变暖为目的非商业性组织[6]。这些买家的身份很复杂,购买排放配额的目的也不一定是供自己超额排放使用,随时都可以从买家转换为卖家,故其交易的目的也变得复杂。目前,中国的碳排放交易主要是国外买家向国内企业购买,碳排放权的国内交易还很少。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在国内也会出现各种各样的买家和卖家。复杂的交易主体和目的,大大提高了交易的投机性和风险性,进而产生影响碳排放权交易正常秩序的可能。因此,笔者认为,政府必须对碳排放权的购买者加以一定的法律限制,并对其交易行为加以规范。特别是对专门进行碳排放权交易的各类专项基金和碳基金,以及专项从事减排额开发、采购、交易、经济业务的投资机构,很有必要对其作出专门立法,通过对市场准入法律制度和对碳排放交易活动的严格监控,以维护正常的碳排放交易秩序。

五、对碳排放市场的调控和监管问题

对于碳排放交易,政府不宜给予太多干预,其主要任务就是建立市场交易法律体系,完善交易环境和秩序,提高各方主体的交易效率。但这并不等于政府放弃对该交易市场的基本调控和管理,因为市场会存在失灵的情形,市场本身不一定能按照政府意志不断得以发展和完善,进而提高交易效率。另外,碳排放权是一种重要的环境资源权,它往往影响国家的环境安全和经济安全。因此,对之采取完全放任的态度显然是不妥的,对交易市场实行适度的宏观调控,以及对交易行为加以严格监管也是必要的。

政府对碳排放市场的调控主要在碳排放总量确定和交易价格的调控上。我们宜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确定好某个时期的碳减排总量,以及做好国际贸易中的碳平衡工作。若过多地确定碳排放总量,并将这些排放权过多地无偿分配给企业,可能导致碳排放交易价格过于低廉。碳排放权的交易价格理应由市场自由调节而成,但问题是,过低的价格可能导致从事减排技术投资、开发、真正购买减排设备采取切实减排措施的企业无法收回其成本,而没有采取任何实际减排措施的企业却可以通过购买低廉的排放权而获得继续排放的权利。故过低的交易价格难以刺激企业的温室气体的减排欲望和行动,进而导致国家确定减排目标和任务难以完成。另外,中国是碳减排大国 ① 而目前碳排放权配额主要是出卖给欧美国家。过低的交易价格不断会损害中国企业的利益,也会损害国家利益,将会迫使中国政府和民众将付出更多的碳减排成本。

目前中国企业出售给欧美国家的碳排放权单位价格普遍低廉,在国际碳排放市场充当了一个“卖炭翁”的角色。导致这些情况出现的原因主要是由于国际上碳排放交易机构均为欧美等国家所设,它们主导了国家交易价格的话语权和定价权。另外,中国相关专业人员和专业咨询等中介服务机构的欠缺,致使企业在碳排放权交易时信息严重不对称,最后不得不将碳排放权低价出售。②导致交易价格低下的另一重要原因是,目前中国尚处于自愿碳减排阶段,碳排放权的取得似乎为无偿取得,它们在低价出售的情形下仍能获取一定的转让利润。为了实行一定的价格调控,建议政府在自愿减排阶段对碳排放额度实行有偿分配或拍卖,同时,应尽快建立和完善中国碳排放交易平台,争取碳排放国家贸易的话语权和定价权。当然,政府还可以建立各种碳基金,代表政府参与碳排放市场的交易,通过市场的逆向操作,以实现对碳排放交易价格的调控和平衡。例如,在遇到金融危机,企业碳排放需求下降,甚至出现大量剩余时,政府可以通过碳基金对市场碳排放权予以回购,以防止碳排放权的暴跌。

在加强调控的同时,政府的另一任务就是制定一个富有效率的交易程序和规范,对各类交易主体和服务主体的行为进行严格监管,以增加碳排放交易的透明度,提高交易主体的履约率,从而提高碳排放交易的效率。

当然,无论是政府的宏观调控还是微观监管,都得依法进行,不能仅凭政府官员的意志随意作出。因此,我们必须建立一套完整法律制度,为政府的适度调控和严格监控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另外,也可规范政府自身行为,防止权利寻租和腐败行为的发生,减少政府行为对碳排放交易市场的不当干预和不良影响。值得注意的是,在交易程序、特别是审批程序的设计和规定上,应当注意交易的便捷性和审批的效率化。过长的审批过程将导致碳排放交易风险,降低企业间进行碳排放交易的积极性。

结语

本文讨论的上述问题均属于建立碳排放交易体系过程中不能回避基本法律问题。尽管这些问题存在较多的争议,且未能形成一致认可的结论,但在立法之前对之进行充分的探讨和交流却是非常必要的。欧美发达国家在碳排放交易体制的建立方面行动较早,已经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加之它们在环境立法、司法和执法方面都比我们更为成熟和完善,因此,很多经验教训值得我们借鉴。当然,我们的国情存在着很多差异,在构建碳排放交易体制时应注意中国的特殊情况,使我们的碳排放交易法律制度更为公平和有效。

参考文献:

[1]戴承伟.应推行碳排放配额制度[EB/OL].21世纪网,.

[2]饶蕾,曾骋,张发林.欧盟碳排放交易配额分配方式对中国的启示[J].环境保护,2009,(5):66-68.

[3]程会强,李新.四个方面完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J].中国科技投资,2009,(7):23-25.

[4]孙法柏,李晓芬.“双型社会”背景下的碳排放交易机制探讨[EB/OL].青岛法学会网站,,2010-04-22.

碳减排建议范文3

关键词 边际减排成本;方向距离函数;影子价格;减排空间

中图分类号 F062.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2-2104(2016)10-0086-08 doi:10.3969/j.issn.1002-2104.2016.10.011

“十二五”期间,我国已批准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广东省、湖北省、深圳市7省市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并计划于“十三五”期间实现覆盖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的碳排放交易体系。推行碳排放权交易已经成为国家经济体制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之一。以市场手段配置碳减排配额,能有效减少碳排放总量,促进企业绿色技术创新,节约规制成本,激励企业参与减排行动,以更加有效的方式实现绿色低碳发展。

我国正处在向低碳社会转型的重要阶段,然而各地区的经济发展方式、技术水平、产业结构、资源禀赋、能源消费结构等不同,决定其碳减排代价或成本存在巨大差异,因此客观合理地评估碳减排的宏观成本与区域差异,有利于协调各地区经济发展与环境污染之间的关系,促进区域性环境协同治理体系的发展,也可以为企业参与碳交易提供政策依据。本研究以全国30个省市为例,首先,通过建立方向性距离函数,计算非期望产出与期望产出的边际转化率;其次,根据期望产出的r格,估算碳排放的影子价格;最后,用影子价格来衡量碳边际减排成本,并进一步分析碳减排成本差异的时空演化特征与其影响因素。

1文献回顾

二氧化碳排放一般是伴随生产或生活过程而产生,如火力发电企业在发电的同时,不可避免地产生二氧化碳、二氧化硫与氮氧化物等副产品。二氧化碳排放通常具有排放跨界性、危害全局性、经济上难以捕获与封存等特点,决定了碳排放的负外部成本很难测算。边际减排成本是指在一定生产技术水平下,减排主体每减少一单位碳排放带来的产出减少量或投入增加量。边际减排成本是企业的内部减排成本,因而边际减排成本及曲线可以帮助企业确定适当的减排技术与策略,也有助于环境管理部门评价区域、行业或企业碳排放的减排潜力、绩效与成本等。

利用经济模型估算非期望产出的影子价格,通常是指污染物或温室气体等副产品的虚拟价格或隐含价格,即边际减排成本。在传统的生产函数下,仅有一种产出(期望产出),因而更多的产出意味着更多的利润或福利。如果生产函数包含期望产出与非期望产出,当产出同时增减时,而非期望产出没有市场价格信息,此时社会福利很难测算。在多投入、多产出的生产效率模型下,利用距离函数与收入函数的对偶关系,估算两种产出的边际转换率,推倒出非期望产出的影子价格。

影子价格模型按照污染物作为投入还是产出,可分为投入距离函数与产出距离函数。投入距离函数利用成本最小化推导影子价格,而产出距离函数则利用收益最大化推导影子价格。环境经济理论一般认为,环境污染物是生产过程的副产品,而不应当作为投入要素,因此近年来产出距离函数在实证研究中得到广泛应用。产出距离函数按照函数形式不同又可以分为三种类型:谢泼德距离函数(Shephard)、双曲线距离函数、方向距离函数。谢泼德距离函数假定期望产出与非期望产出同时增加或缩减;方向距离函数非对称地处理期望产出与非期望产出,在缩减非期望产出的同时,增加期望产出;虽然双曲线距离函数也能非对称地处理期望与非期望产出,但它采用乘法形式,并不能完全分离出两种产出的内在关联性。

在估计方法上,现有的研究可分为三类:非参数数据包络法(DEA)、参数随机前沿法(SFA)与参数线性规划法(IJP)。非参数DEA法利用投入产出组合构建生产前沿并形成分段效率前沿面,其优点是不需要指定距离函数的具体参数形式,但该方法不能确保距离函数处处可微,因而有时难以计算影子价格。另外,利用DEA法估算影子价格受样本的奇异值影响较大,估计结果可能为负值等缺陷。参数SFA法利用计量模型估算距离函数,能够考察随机冲击和技术非效率因素对环境产出前沿的影响,也可以确保距离函数处处可微分,但是计量模型不能事先设定生产技术的约束条件,因此影子价格是否满足相关约束条件需事后评估。参数LP法继承了SFA方法的优点,并且可以更为灵活地设定约束条件求解影子价格,因此得到广泛应用。

在实证研究上,早期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估算大气中的二氧化硫、氮化物或水污染物的影子价格,近年来随着气候变化问题成为关注的热点,越来越多的学者利用影子价格方法估计二氧化碳的边际减排成本。涂正革利用非参数方法估算了省际工业二氧化硫的影子价格,研究发现二氧化硫的影子价格取决于排放水平和生产率水平。袁鹏等利用采用二次型方向性距离函数对地级市工业部门的废水、二氧化硫和烟尘等三种污染物的影子价格进行了估计。刘明磊等采用非参数距离函数方法研究了能源消费结构约束下的我国省级地区碳排放绩效水平和二氧化碳边际减排成本。陈诗一利用参数化和非参数化两种方法对环境方向性产出距离函数进行估计,并测算了工业分行业的二氧化碳的影子价格。魏楚利用104个地级市的数据测算了城市二氧化碳的边际减排成本。

上述文献从不同角度研究了非期望产出的影子价格,但还存在以下可突破之处。首先,现有的研究多采用非参数方法估算非期望产出的影子价格,没能充分利用参数估计方法的灵活性。本文在方向距离函数的中引入时间虚拟变量,考虑到省际碳排放的中性技术进步影响。技术进步是提升碳排放效率的重要手段,也是减少碳排放的重要路径,忽视了技术进步对碳排放影子价格的影响,会造成影子价格估算偏误;其次,组建区域性碳排放交易市场的前提是碳边际减排成本存在区域差异,现有的研究没能对碳减排成本的区域差异进行深入分析,本文利用泰尔指数分解方法,研究了碳减排成本差异的时空演化特征。

2模型与估计方法

2.1方向距离函数与影子价格

方向性距离函数是谢泼德距离函数的一般形式,方向性距离函数具有参数灵活性等特点,近年来,在污染物影子价格估计上得到广泛应用。参照Fare的定义,假定投入x∈RN+,期望产出yx∈RM+,非期望产出b∈RJ+,则生产技术定义为P(x)={(y,b):x可以产生(y,b)}。产出集P(x)除了具备凸性、紧凑性与投入自由处置性等特点外,还必须满足以下性质:首先,期望产出与非期望产出具备零点关联性。如果(y,b)∈P(x)且y=0,意味着6=0。期望产出与非期望产出是联合生产的,污染物作为期望产出的副产品,如果没有污染物产出,就必须停产;其次,期望产出与非期望产出满足联合弱处置性。如果(y,6)∈P(x)且0≤θ≤1,则(θy,θb)∈P(x)。同比例地减少期望产出与非期望产出是可行的,换句话说,减少非期望产出必须要付出成本,其代价是相同比例地减少期望产出;最后,期望产出的自由处置性。如果(y,b)∈P(x)且y’

在考虑到以上性质的基础上,本文设定方向性产出距离函数作为生产技术集:

(1)

其中g=(gy,-gb)为方向方量且g≠0。方向产出距离函数表明在给定的生产技术P(x)下,沿着向量g的方向,最大限度地扩张期望产出,同时缩减非期望产出,以达到产出前沿点。

非期望产出(如污染物)通常不能像商品一样进行市场交易,因此它没有价格。期望产出与非期望产出是联合生产的,根据方向距离函数的弱处置特点,缩减非期望产出必须相应地减少期望产出,因此,减少期望产出的价值可以看作非期望产出的机会成本,即影子价格。Fare根据产出距离函数与收益函数的对偶关系,利用x泼德引理,推导出非期望产出与期望产出的影子价格比例等于其边际转化率,即

(2)式中,g是非期望产出的价格,p期望产出的价格,分式为非期望产出与期望产出的边际转化率。式(2)的含义是,污染物的价格等于减少一个单位的污染物,必须放弃相应期望产出变化的价值,也即污染物治理的影子价格或边际减排成本。如果方向性产出距离函数D是连续可微的,就可以利用期望产出的市场价格推导出污染物的影子价格。

2.2经验模型与求解

方向距离函数的参数形式通常有两种:超越对数函数与二次函数。超越对数的函数形式经常被用于谢泼德产出距离函数的参数化,正如前面所述,谢泼德产出距离函数通常把期望产出与非期望产出同等、对等,即通过同时扩张或同时缩减来计算产出效率与影子价格,因此不符合环境管制的要求。相比超越对数函数,二次函数的优点在于:二次函数满足方向距离函数的转移属性、二次可微性及灵活性等特性。理论研究也表明二次型函数在各种条件下均优于超越对数函数形式,Fare和Vardanyan等利用蒙特卡罗方法比较两类函数的性能发现,在不同的技术集条件下,无论是对于小样本还是大样本,二次型函数的估计结果要比超越对数函数的结果更为精确与灵活。

设定方向向量g=(1,-1),其含义表示,扩张期望产出的同时,同比例地减少非期望产出。本文在投入产出变量选择上,选择资本(x2)、劳动(x2)和能源(x3)三种投入变量,期望产出为各地区的经济总产出(y),非期望产出为二氧化碳排放量(b)。因此,第k个生产单元t时期的二次型方向距离函数为:

(3)

考虑到距离函数中各生产单元的个体效益与时间效益的差异,在式(3)中的常数项加入省份虚拟变量与时间虚拟变量:

(4)

其中λk与τt为虚拟变量的系数。当k’=k时,省份虚拟变量Sk'=1,否则Sk'==0。同理,当t’=t时,时间虚拟变量Tt'=1,否则Tt'=0。

为求解方向距离函数的未知参数,我们采用参数线性规划的方法求解,目标函数是最小化各时期所有样本点与前沿点的离差和:

(5)

各约束条件下含义如下:条件①确保各决策单元在生产技术曲线的前沿面或内部,即满足方向距离函数的非负约束;条件②满足期望产出与非期望产出的零点关联性,即当非期望产出为零时,方向距离函数为负值,此时方向距离函数不可行。以往多数学者的研究是在估计参数后,对零点关联假设进行验证,本文则作为约束条件来估计参数以满足该特性;条件③与④是单调性约束,确保影子价格具备正确的符号;条件⑤是满足投入变量的自由处置性;条件⑥与⑦分别表示方向距离函数的转换属性和对称性。

3碳边际减排成本估计结果与区域差异分析

3.1数据与变量

本研究使用分省级面板数据,考虑到数据的可得性与完整性,选择2010-2012年期间全国30个省、市、自治区(不包括台、港、澳)作为样本估计碳排放的边际减排成本,其中由于相关数据缺失,故予以删除。①投入。投入变量包括资本、劳动与能源三种。分省资本存量采用“永续盘存法”来估算,参考单豪杰的研究进行拓展,并以2000年为基期进行平减处理;劳动投入以各省份的三次产业就业人数的加总来表示;能源投入采用各地区一次能源消耗量,单位是万吨标准煤。②期望产出。采用分省份的地区生产总值,并以2000年为基期进行平减处理;③非期望产出。采用分省份的二氧化碳排放量。由于我国没有官方统计的二氧化碳排放量数据,本文估算各省主要化石能源消耗以及水泥生产过程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具体方法如下:

二氧化碳排放量根据IPCC《国家温室气体排放清单指南》(IPCC,2006)推荐的方法估算,选取煤炭、焦炭、汽油、煤油、柴油、燃料油和天然气7种主要化石能源,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其中,C为估算的各类能源消费的二氧化碳排放量;i表示能源消费种类,Ei为各省份第iN能源的消耗量(实物量);CFi为各类一次能源的平均低位发热量;CCi与COFi分别是单位热值含碳量与碳氧化率COFi;44/12为二氧化碳气化系数。除化石能源燃烧外,水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约占总排量的10%左右,因此,在计算各省份的二氧化碳排放量过程中如果忽略了水泥工业生产中产生的碳排放(CE),会低估碳排放量。所以本文也利用各省份的水泥生产总量乘以水泥的碳排放系数来正确估计碳排放总量。

3.2估计结果与分析

本文采用GAMS/MINOS求解器求解线性规划模型(1)的未知参数,并计算方向性距离函数D与边际减排成本q。为了克服线性规划求解中的收敛问题,我们利用样本中投入产出的均值对所有变量进行了标准化处理。标准化处理后的数据意味着投入产出集(x,y,6)=(1,1,1),即对一个代表性省份,用平均投入获得平均产出。另外,在求解模型(1)得到参数后,由于数据事先进行了标准化处理,因此边际减排成本应当乘以投入产出均值以恢复其原有的减排成本规模。方向性距离函数的参数估计结果如表1所示。

从表1的参数估计结果可以看出,期望产出(y)的一阶系数为负值,负的系数表明地区生产总值越高,区域的环境无效率值越低;非期望产出(b)的一阶系数为正值,说明碳排放越多,环境无效率值越高;资本劳动与能源投入变量的一阶系数估计值均为正,表明投入越多,无效率值越高。投入产出的系数估计值均符合经济意义。时间虚拟变量的参数估计值均为负值,系数从2001年的-0.015 7减少到2009年的-0.076 6,且在2001-2009年期间逐渐下降,仅在近三年有所上升,表明各省份的环境技术随时间在逐步提升,无效率值逐渐减少,但近年来由于经济下行压力增大,环境技术进步率在下降。

根据表2的方向性距离函数描述性统计,方向距离函数的均值是0.082 8,意味着平均而言,生产无效值为8.28%,也即在保持期望产出8.28%的提升空间同时,碳排放可以有8.28%的减排空间。更进一步,在本文的样本中,地区GDP平均值为7 790.27亿元,碳排放均值为2.32亿吨,因此,通过提升生产与减排效率,可以平均增加产出645亿元(7 790.278.28%),同时减少0.19亿t(2.328.28%)的碳排放量。全国的碳平均边际减排成本为1 519.46元/t,从分区域看,东部地区最高,其次是中部,西部地区最低。各省份碳边际减排成本的标准差较大,表明各省份的减排成本存在很大的差异,例如,2003年山西的碳减排成本为274.46元/t,为最低值,而2012年江苏的碳减排成本高达38 078.18元/t。地区性的碳减排成本的差异,进一步说明可以通过区域生态环境协同治理机制实现区域内生态环境治理系统之间良性互动,以达到减排成本最小化的目的,并形成整体的协同治理效应。

图1是各地区的平均碳边际减排成本的分布图,从图中可以看出,东部地区的江苏、山东和广东的减排成本均超过3 000元/t,中部的山西边际减排成本最低,为484.8元/t。西部地区中贵州、甘肃、宁夏的平均边际减排成本均低于800元/t。平均而言,东部地区的碳边际减排成本最高,其次是中部,西部最低。边际减排成本的地区性差异表明可以用市场化手段如区域性碳排放权交易体系等控制总量排放,实现减排成本最小化、效益最大化。以京津冀协同治理为例,京津冀三地均面临着严峻的环境治理形势,如果执行区域性碳排放权交易,则三个地区的总减排成本将下降。北京、天津与河北的碳边际减排成本分别为1 461元/t、1 343元/I、1 042元/t,以三个地区的平均边际减排成本作为碳交易价格,则三地区平均每交易1 000 t的碳排放权,则北京可以平均节约治理成本17.9万元,天津节约6.1万元,河北则获得24万元的减排收益。

再来分析地区性边际减排成本的时间演化趋势。如图2所示,在2000-2006年期间,东中西部的边际减排成本变化趋势非常一致,均缓慢增长。但2006年之后,各区域的边际减排成本快速增加,特别是东部地区从2006年的1 280元/t快速增至2012年的10 021元/t,中部地区增速稍低,从2006年的701元/t增至2012年的3 103元/t。与东中部相比,西部地区的边际减排成本较低,增速也较慢,2006年为781元/t,到2012年达到1 499元/t。这些数据表明国家环境保护的“十一五”规划首次提出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以及“十二五”规划提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等一系列改革方针对不同区域的环境治理与经济发展有着不同的影响。东部发达地区经济发展基础较好,落实政策方针较为迅速,因此边际减排成本增长较快。而中西部地区以经济发展为重点,而且承接东部地区的产业转移和污染转移,对污染治理重视不够等,因此边际减排成本增速较慢,只是近年来随着人们对环境污染事件越来越关注,以及区域环境协同治理政策的开展,中西部的碳减排成本在逐渐增加。

结合各地区能源消费结构中的煤炭消费比重和第三产业结构比重的时间演化特点,可以分析各区域碳减排空间与减排难度的地区性差异。根据统计数据,东部地区的江苏、广东、上海等地区的煤炭消费比重分别从2000年的34%、23%、19%下降到2012年的19%、19%、9%;而碳边际减排成本最低的贵州、山西煤炭消费强度均超过40%。东部地区的第三产业结构比重从2000年的42%上升到2012年的47%,中部地区则从39%下降至36%,西部地区则从41%下降至39%。其中北京的第三产业结构比重最高,达到76%,广东、江苏等地区的第三产业结构比重均超过45%。这些数据表明,东部发达地区碳边际减排成本普遍较高,减排空间有限,仅依靠调整化石能源消费结构或压缩高排放高耗能行业等手段进行减排的难度比较大,未来需要通过技术进步及增加新能源的消费比重来减少排放;中西部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技术水平较低,能源利用效率不高,碳边际减排成本较低,因此可以通过建立跨区域的碳排放交易体系,进一步学习先进地区的生产技术和治理技术,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有效减少化石能源消费量,促进第三产业发展等方式以达到减缓碳排放的目的。

3.3碳边际减排成本区域差异的泰尔指数分解

为了进一步分析碳边际减排成本的区域性差异与变动幅度,本文选择泰尔指数来衡量边际减排成本的区域差异。泰尔指数可以将区域间的总体差异分解为区域内差异和^域间差异两部分,因此可以揭示区域内差异和区域问差异及各自变动的方向与变动幅度,也能解释各自在总差异中的重要性及其影响。泰尔指数数值区间为[0,1],数值越小,则说明地区差异越小;数值越大,则说明地区差异越大。计算泰尔指数首先要设定一个权重,考虑到碳减排成本的特点,本文选择各地区的碳排放量作为权重。泰尔指数的计算与分解公式如下:

式中,qji和E。分别表示第j区域第i省市的碳边际减排成本和碳排放量;T、Tw与Tb分别是计算出的总体、区域间与区域内泰尔指数;为进一步研究区域间差异和区域内差异对总体差异贡献的大小,分别设定区域间贡献率和区域内贡献率:区域间贡献率为区域间泰尔指数与总体泰尔指数的比值Tb/T;区域内贡献率为区域内泰尔指数与总体泰尔指数的比值Tw/T。另外,定义区域内各子区域的贡献率为加权后各子区域的泰尔指数与总体泰尔的比值(qi/q)・(Twi/T)。泰尔指数计算结果见图3和表3。

图3是三大区域碳边际减排成本的泰尔指数演化趋势,从图中可以发现三个区域的泰尔指数呈现不同特征。总体上看,东部地区的泰尔指数最高,其次是中部,最低为西部。东部地区在2000-2005年间稳步上升,边际减排成本区域内差异呈扩大之势,2005年之后差异保持平稳;中部地区泰尔指数呈先升后降的趋势,特别是至2003年达到峰值之后逐渐收敛,说明中部地区各省份碳边际减排成本差异在不断缩小;西部地区在整个研究时间段泰尔指数保持相对平稳状态,西部各省份的边际减排成本差异较小。

从表3可以看出,碳边际减排成本的泰尔指数表明我国东中西部地区的减排成本存在明显的地区性差异性。区域内泰尔指数均远大于区域间泰尔指数,区域内贡献率均在70%以上,且变动幅度不大,表明碳减排成本总体差异主要是由地区内差异带来的。在地区内差异中,中部和西部地区差异对总体差异贡献率较小,而且东部地区差异的对总体差异的贡献率呈上升态势,中西部的贡献率呈下降态势。

4结论与启示

中国目前是世界上碳排放量最大的国家之一。为了切实实现碳减排目标,“十三五”规划确定,到2020年,实现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量累计降低18%。我国政府采用多种手段与措施来实现既定的宏观减排目标,其中,碳排放权交易兼有环境质量保障和成本效率的特征,是近年来环境政策中一项极有特色的改革,成为总量控制下最有潜力的环境政策。我国已正式批准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广东省、湖北省、深圳市7省市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然而,二氧化碳排放通常具有排放跨界性、危害全局性、经济上难以捕获与封存等特点,决定了碳排放的负外部成本很难测算。因此,估算碳排放的边际减排成本,可以为环境管理部门与参与企业提供有价值的成本信息,有利于改进碳交易规则,制度适当的碳减排策略。

考虑到碳减排的中性技术进步及区域异质性等因素,本文采用二次型方向距离函数,研究了全国30个省份2000-2012年期间碳边际减排成本及其区域差异性。通过本文的研究可以得出以下结论与启示:

碳减排建议范文4

[关键词] 医院;品牌建设

[中图分类号]R19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3-7210(2007)11(a)-112-01

当今,医院应加强品牌建设,树力自身品牌。

1 医院品牌建设的必要性

随着我国加入WTO和医疗改革的深入,医院品牌成为医疗市场竞争的主导。品牌为一种无形资产,其价值比医院的固定资产还重要。树立医院自身品牌,保持品牌竞争力,是决定医院发展快慢的关键因素。

2 医院的品牌建设

品牌是西方营销学的一个词汇,是产品及产品提供者与需求者之间互动关系的反映,它既象征着产品的价值、特点、形象和供应者的努力状况,同时又体现消费者的需求、利益、感情、个性和价值观[1]。医院品牌是医院的知名度、美誉度和信任度的反映,也是医院对患者在医疗质量和服务质量等方面的长期承诺,更是医院核心竞争力的体现[2]。品牌建设的核心是提高医院的知名度、美誉度和患者对医院的信任度。

医院品牌是由医院人力资源能力、技术创新能力、经营管理能力、市场营销能力、文化凝聚力所形成的公众对医院的技术、服务、管理以及价格等综合能力的认同。主要包括技术品牌、服务品牌和文化品牌[3]。

2.1 技术品牌建设

技术品牌是指医院的诊查、治疗等技术性影响力[4]。先进学科、重点学科、特色专科和医疗技术创新都是技术品牌的内容。

医院是医疗活动的场所,医疗活动有赖于医疗技术而存在。因此医疗技术是医院管理的基础,医疗技术创新是医院发展的动力。技术创新获得医疗市场,技术过硬赢得医疗市场。

技术品牌建设的另一因素是人才,医院的发展取决于人才。因此,医院要引进学科顶尖人才,培育创新人才。因此要为医学人才营造一个创新的环境。

2.2 服务品牌建设

服务品牌是指医院通过提供人性化、个性化服务所建立起来的品牌影响力[4]。医院服务就是医院以患者和一定社会人群为主要服务对象,以医学技术为服务手段,为社会提供医疗保健服务。优质服务是一种形象的标志,能让患者感受到此医院与彼医院的不同,能让患者体会到特有的信任和满足。

2.3 文化品牌建设

文化品牌是指医院在长期的医疗实践中累积形成的内在价值观、精神风貌,但又难以模仿复制的独特的品牌影响[5]。医院文化的品牌建设,应该从哲学、历史、文化三个视觉入手,寓医院文化建设于医疗、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工作中,全方位、多层次培育精神文化,凝练医院之“魂”;强化服务文化,重塑医院之“形”;优化人才文化,落实医院之“本”;营造特色文化,创建医院之“新”。

医院文化品牌建设必须以人为本,全面提高职工素质,强化医务人员岗位意识,严格各项规章制度,增强医务人员的集体荣誉感;把营造特色文化、创新文化作为医院文化建设的主旋律,做到“人无我有,人有我优,人优我特,人特我新,稳中求进,进中求新,新中求效”。

3 品牌宣传

医院作为一个公共事业单位,承担着大量的与公众和社会之间的交流及合作,在其运营过程中必须及时、准确地对患者的意见作出反应,以便修正服务策略,满足公众和社会对健康的需求,以达到医院品牌建设的目的。媒体营销是提升医院品牌知名度的重要手段,也是医院品牌建设的助推器[6]。通过媒体的宣传,不但可以树立医院的品牌形象,提高医院的知名度,而且还可以公正视听,增加人们对医院的信任度,对医院品牌的维护也是一个有效途径。

4 品牌的管理与维护

建立一个品牌很难,管理和维护好品牌则更难。品牌是有时间性的,不可能是永恒的。当前,很多医院品牌经营有很多不足,譬如:局限的品牌意识,医务人员简单的认为医疗技术是吸引顾客的关键,医院品牌就等同于医疗技术品牌、粗浅的品牌策划、单一的品牌定位、片面的品牌包装等。因此,医院品牌建设和发展中,要注意品牌内涵的提升,以保持医院品牌的可持续发展。

综上所述,医院的品牌建设是一项系统的工程,需要各个方面的不断投入、创新和调整。医院品牌是医院的信誉,是一种精神力量,是一种核心竞争力。医院作为经营性的实体,只有走品牌化道路,实施品牌战略,既加强医院品牌建设,又善于保护医院品牌,始终拥有鲜明的医院自身特色,不断增强医院核心竞争力,才能在医疗市场竞争中保持可持续发展的良好势头,获得更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

[1]程军.浅谈现代医院品牌建设[J].中国康复理论与实践,2006,12(10):919-920.

[2] 尚珊.我国咨询企业品牌建设策略探究[J].情报理论与实践,2005(5):66-69.

[3]白颖,赵红霞.如何提升医院品牌[J].中国医药管理杂志,2006,14(2):20.

[4]符壮才.医院品牌建设与核心竞争力[J].中国医院管理,2006,4:36.

[5]庄一强,方敏,林广勤.人文性医疗与医院服务品牌建设[J].中国医院管理,2005,9(4):36-37.

碳减排建议范文5

随着卫生体制改革的持续深入,医疗技术的日趋成熟和普及,许多同级别的医院在技术、设备、价格等方面都很类似,因此,妇幼保健医院要在激烈的竞争中站稳脚跟,必须依赖医院的品牌优势。同时,如果患者能够被医院品牌所深深地打动,在情感上产生认同,从而成为医院忠诚的顾客。对医院建立了忠诚,那么,妇幼保健医院就能够保持医疗市场份额长期的稳定,减少未来市场的经营风险。

二、构成妇幼保健医院品牌的主要因素

妇幼保健医院的品牌,属于无形资产,主要由医疗技术质量、专科特色、优质服务及专家知名度、社会信誉度等要素组成。病人就医总有一个惯性心理,找熟悉的医生;因此,医生的声誉对于医院发展也显得极为重要。衡阳市妇幼保健院找准了市场定位,走出了一条“以妇幼保健专科为拳头科室”的特色发展之路。医院在主推特色保健科室的基础上,新设了新生儿筛查、产前筛查、产后康复、小儿外科、急诊科、水疗室等科室。经过这些年的努力,医院逐渐形成了集产前诊断筛查、产后康复、月嫂及婴儿水疗、小儿脑损伤康复治疗和新生儿重症救护的系列配套服务品牌模式,成功打造成为三湘一流的妇幼保健专科医院。我们本着让病人花最少的钱达到最佳治疗效果为宗旨,坚持落实“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研究病人的需求,对病人无微不至的关怀,努力按照需求提供服务,最大限度满足需求。

三、如何创立并维护妇幼保健医院品牌

妇幼保健医院品牌的建立是个长期的过程,不仅需要强大的医疗技术为后盾,也需要医院品牌营销。衡阳市妇幼保健院深知营销对于医院的重要性,主要营销策略包括:多渠道地加强对外宣传、对外联络,建立比较全面的医疗服务网络;对外树立医院的品牌形象;对内熟悉各科室的特色医疗和特色专科的优势。并充分利用媒体效应,加大与湖南日报等省级权威媒体合作,做好医院医疗服务特色宣传等,扩大医院影响力。

笔者认为,打造妇幼保健医院品牌,不仅仅是单纯的文化品牌,而是专业品牌的再宣传和再造。

首先,树立医院品牌的概念。这是搞好医院品牌建设的前提和基础。想要把医院打造成一个品牌医院,不是一个简单的、自然的过程,是需要院长、中层骨干等全院干部职工多方面锤炼和打造的过程。过去医院被动经营的模式,已经不适应于市场需求,因此,医院全体医务工作者,必须改变观念,树立“医院没有品牌就没有市场”的概念。其次,加强内涵建设。内涵建设实际是一种实力的打造,是经营医院的根本,也是打造品牌的根本。主要是打造核心竞争力、提高医疗服务质量。衡阳市妇幼保健院开展各项考核,不断提高医疗技能和质量,保证医院的可持续发展。一是加强医务人员技能考核。举办医务人员技能考核,提高专业技术人员临床操作技能;二是加强医院科室管理。召开临床科主任、护士长座谈会,强化医院各科室沟通、支持与合作,督促各科室严格执行诊疗规范,落实核心制度;三是加强监督管理,成立医疗质量监督管理小组,定期检查,定期考评。

碳减排建议范文6

【关键词】建筑碳排放权交易机制深圳

【中图分类号】F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6623(2013)03-0084-4

【作者简介】刘正广(1983~),湖北黄石人,深圳市建筑科学研究院,经济学博士,管理学博士后,研究方向:碳交易、碳金融;刘俊跃(1967~),湖南人,深圳市建筑科学研究院,副院长,教授级高级工程师,研究方向:绿色建筑、生态城市。

建筑碳排放是社会碳排放总量控制的主要领域之一,如何将其纳入碳交易体系设计,减少既有建筑碳排放和抑制建筑碳排放的未来增长趋势,是我国碳交易机制设计的重要内容。一、建筑碳排放对碳排放总量控制的影响

(一)城市化发展对建筑碳排放的影响

城市是人口、建筑、交通、工业和物流的集中地,也是高能耗和高碳排放的集中地。据统计,大城市消耗的能源和温室气体排放量分别占全球总量的75%和80%。城市增长伴随着经济增长、人口增长和空间蔓延三个基本特征,表现在工业、交通和建筑能耗和碳排放的增加。建筑部门的碳排放包括服务业(扣除交通)和居民生活碳排放。目前中国城市处于居住碳排放随着收入水平的提高而快速增长的发展阶段,人均生活用电碳排放的收入弹性是1447,即人均收入增加10%,人均用电碳排放会增加14.5%。城市空间蔓延对居住碳排放的影响主要通过影响居民的住宅选择(类型与面积)行为以及城市“热岛效应”改变城市温度而实现的。

(二)我国建筑部门碳排放现状

2008年,我国既有建筑面积约430亿平方米,单位建筑面积二氧化碳排放量为29.3kgCO2/m2。近几年,建筑部门碳排放总量和强度持续较快增长,碳排放总量从2000年的5.9亿吨增长到2008年的12.6亿吨,年均增长10%,单位面积碳排放量从21.38kgCO2/m2增长到29.3 kgCO2/m2,年均增长4%。我国建筑部门碳排放总量较大,但是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人均碳排放水平和单位建筑面积碳排放水平较低,单位建筑面积碳排放量不到美国的1/3,明显低于发达国家水平。

(三)我国建筑部门碳排放趋势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速,预计到2020年,全国56%以上的人口将生活在城市里,第三产业在全国GDP中的比例将超过40%。相应的建筑物和设施将成倍增加,建筑能耗也将大幅度增加。在2020年前我国每年城镇竣工建筑面积的总量将持续保持在10亿m2/年左右,在今后12年间新增城镇民用建筑面积总量将为120亿m2。预计到2020年,建筑总面积达到600亿m2,按目前4%的增长速度,2020年,单位建筑面积碳排放量为47kgCO2/m2,建筑碳排放量约为30亿吨,约占全国碳排放总量的22%,建筑部门碳排放增长趋势明显。

(四)建筑部门参与碳排放权交易的必要性

我国碳交易市场的建立与国外存在异同,主要体现在运用碳交易市场手段的原理和组成要素基本相同,总量控制的目标、范围、管理组织等不同。在设计我国碳交易体系时,要抓住我国城镇化发展的规律和趋势,把生产端(工业)和消费端(建筑、交通)统一纳入到总体碳排放权交易机制设计当中,控制全社会碳排放存量和增量。如果碳交易的范围只是控制能源、钢铁、水泥等工业行业的碳排放,虽然可以降低单位产品碳排放水平,但是不能降低城镇化发展对工业产品的供给需求,对目前和未来碳排放总量的控制作用有限。因此,在设计我国碳排放权交易机制时,要将建筑、交通部门的碳排放统一纳入碳排放控制范围,统筹考虑城镇化发展和经济结构变化的碳排放特点,才能通过市场机制减少全社会碳排放。

二、建筑碳排放权交易机制设计框架

建立建筑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首先应该明确市场的法律地位、交易产品,排放配额的法律属性、市场主体的权责范围等内容,这是实施和保障碳排放权交易的法律基础。从碳交易的理论可以看出,建立碳交易市场的核心是确定产权和减少交易成本,要将建筑部门碳排放纳入到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需从这两个方面设计建筑碳交易体系的基本框架。

(一)总量控制的覆盖范围和目标

依据功能建筑可分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公共建筑又可细分为办公楼、商场、宾馆等多种类型。建筑碳排放受气候、建筑功能、建筑设计、使用者行为等众多因素影响。从建筑碳排放总量控制目标来看,在城镇化发展过程中,由于建筑面积和建筑碳排放强度均呈绝对上升趋势,碳排放的控制目标是要提高能耗使用水平和降低碳排放增长需求,控制碳排放增长趋势。因此,建筑碳排放总量控制目标要根据建筑碳排放增长潜力确定。从交易成本来看,要考虑所纳入排放源的大小,排放量比重、减排潜力、减排成本、数据的可获得性和可靠性、监管难度等因素,最终确定建筑总量控制覆盖范围和碳排放控制目标。覆盖建筑类型越多,才会有较大的减排潜力,容易降低整体减排成本。考虑建筑碳排放现状和未来发展趋势,应该将既有建筑和新建建筑纳入管控范围。从覆盖的温室气体类型看,建筑碳排放温室气体以电力消耗的间接碳排放为主。

(二)排放配额的初始分配

初始排放权分配,是指政府以许可证的形式对个体规定容量资源的使用权。初始排放权分配本质上属于产权的界定,它的产生、发展以及在现实中的应用都体现着产权交易的特质,碳排放权包括所有权、使用权、交易权以及收益权。建筑物的碳排放权要根据不同建筑类型的产权性质、业主、使用者和建筑面积来确定配额的发放。初始排放权的分配将影响市场的配置效率,设计合理的初始排放权分配方案是排放权交易的核心。初始配额的分配要考虑公平性和效率性,宜采用建筑部门常用的能源统计指标为基准,计算初始配额量。在分配方式上,碳排放权的分配方式主要有免费分配(free allocation)和拍卖(auction)两种。免费分配不额外施加成本,拍卖分配要求建筑物业主通过拍卖竞价的方式获得碳排放权。在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试行的初始阶段,初始配额分配应采取免费为主,分配标准要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尤其是建筑业主的意见。

(三)排放量监测、报告和核查

要核查参与排放交易的建筑物业主是否完成其义务,达到履约要求,需要对其排放量进行有效的监测、报告和核查。建筑物的碳排放范围包括直接排放和间接排放,建立建筑部门碳排放权交易机制需要针对设施制定碳排放监测、报告和核查的明确规范和要求,要确定有专业的第三方对相关报告进行核查,并向监管机构提交核查后的信息。同时,还有完善监测、报告和核查的基础条件,包括相关的人才培养和机构建设。

(四)履约机制

履约是对覆盖实体是否完成了其碳排放履约义务、以及为完成履约义务时将面临的惩罚后果相关的规则。落实履约机制需要法律制度进行保障。在我国目前缺乏排放权交易基础法律的情况下,建筑碳排放权交易要综合考虑建筑领域,特别是节能领域的法律规定、部门行政资源、地方制度安排等情况,采取包括罚款、项目审批限制、资金使用、资源价格加价等一系列公平、有效的非惩罚手段作为惩罚措施,保证市场的约束力。

(五)其他机制

建筑碳交易机制还包括监督机制、市场监管、定价机制、价格政策等其他机制内容,主要是防范碳交易的风险,包括政治风险、经济风险、法律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和项目风险。在建立建筑碳交易市场初期,应充分发挥政府政策导向作用,完善法律体系,建立相应的调控措施。

三、深圳建筑碳排放权交易机制设计

深圳建筑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按照碳交易的基本原理,以确定产权和减少交易成本为原则,充分利用现有的行政管理、技术标准、节能政策、建筑能耗统计、能源审计和能耗监测工作基础,减少建筑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建立和运行的成本。按照“总体设计,分步实施”的方式逐渐建立建筑碳交易市场。

(一)总量控制和覆盖范围

2010年,深圳市既有民用建筑面积约5.6亿m2,建筑用电量为247亿kWh,占全市用电总量的37%。其中,公共建筑1.2亿mz,电耗为164亿kWh,占建筑总用电量的66%,居住4.4亿m2,建筑电耗为83亿kwh,占建筑总用电量的34%。建筑碳排放量约占全社会碳排放量的23%。公共建筑能源消耗是建筑能耗的主要部分。在公共建筑中,2万m2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有1051栋,占公共建筑总面积的48%,其中,大型办公建筑(包括商业办公建筑和政府办公建筑)、商场建筑、旅游饭店建筑和多功能综合建筑这四类建筑的数量共913栋,占既有大型公共建筑建筑面积90%以上,是大型公共建筑的主体。因此,深圳建筑碳排放总量控制的范围按“先公建,后居建;先大型,后一般”的思路确定建筑碳交易的覆盖范围,初期纳入碳交易市场的建筑物数量为200栋,后续覆盖范围逐渐扩大其他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考虑到建筑碳排放主要是电力消耗引起的二氧化碳排放,温室气体的覆盖范围为CO2。

(二)配额分配

为保障配额分配的公平性和建筑能耗增长的空间,深圳建筑配额分配综合考虑了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能耗现状水平及未来发展趋势、节能减排成本等因素,以控制建筑碳排放强度为目标,确定各类民用建筑能耗限额标准,以各类建筑能耗强度限额值(kWh/m2)作为建筑碳排放配额确定的依据,不同类型建筑的配额=此类型建筑能耗限额值*能耗排放因子。建筑面积。深圳市在建筑能源审计的基础上,结合建筑能耗监测结果,已颁布试行《深圳市办公建筑能耗限额标准》、《深圳市商场建筑能耗限额标准》以及《深圳市旅游饭店建筑能耗限额标准》。能耗限额标准的制定综合考虑了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深圳建筑运行能耗统计分析和未来增长潜力等多个因素,并广泛征求社会意见。能耗限额可根据市建筑节能目标(如“十三五”建筑能耗强度下降10%)进行适当调整,每隔3~5年调整一次,使配额分配公开、透明。配额方法采用免费发放,减少交易成本。

(三)建筑碳排放监测、报告和核查机制

2007年,深圳市开始建筑能源审计工作,截至2011年共完成对我市750栋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能源审计,建筑面积近3000万平方米,建筑面积占深圳民用建筑面积总量5%,用电量占全市的13.5%。同时,建立了500栋大型公共建筑在线实时监测系统,监测数量和类型位于全国首位,基本掌握了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能耗特点及节能潜力,具备良好的监测、统计和审计基础。

在借鉴IS01464-1、3的基础上,根据现有的能源监测、统计和审计工作基础,建筑能耗统计按照国家建筑行业标准《民用建筑能耗数据采集标准》(JGJfrl54-2007)统计建筑能耗数据。为保障数据的科学性、可操作性和准确性,深圳市编制了《建筑物温室气体排放的量化和报告规范及指南》和《建筑物温室气体排放的核查规范及指南》,为建筑物温室气体的监测、报告和核查提供了依据。

(四)交易机制

交易市场由一级市场(以建筑物业主为主)和二级市场(以业主、投资者等)组成。交易对象为配额和核证减排量。在碳交易试点期内,配额有效。每年分配一次配额,配额当年有效。设置配额的最低价格(考虑成本)和最高价格(防止市场操纵)。配额的信息管理、注册登记和交易规则与其他碳交易系统相同。

(五)履约、惩罚与奖励

建筑碳排放的履约机制通过分阶段实施。2013年,以激励为主,能耗限额线以上的建筑没有履约责任,有履约预期。2014~2015年,覆盖范围的建筑物有履约责任,对未履约建筑(能耗限额线以上建筑)将进行惩罚,惩罚价格按《深圳经济特区碳排放管理若干规定》中规定,违规碳排放量市场均价的三倍予以处罚。同时设定价格上下线,价格上限用于防止市场操作,标准值参考我国居民阶梯电价的标准,按超额起步阶段电价提价标准每度电0.20元折算碳价格为200元/吨。价格下限保障限额线以下建筑的收益,鼓励其他建筑参与碳交易,为20元/吨。

(六)与现行法律及制度的整合

目前,深圳市建筑节能法规和政策包括《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强制性节能设计标准、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和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补贴等。建筑碳交易的建立将针对《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中的重点用电单位建立能耗限额标准,通过市场化手段落实重点用电单位年度用电限额,新建建筑继续执行节能设计标准,并对运行能耗进行碳排放配额管理,通过市场机制有效控制建筑能耗。通过改变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补贴方式,以结果为导向,将政府补贴资金用于购买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等项目的核证减排量,提供更好的实际效果。对于居住建筑,已经实行了阶梯电价制度,纳入建筑碳交易体系后,第二档和第三档的居住建筑惩罚措施维持之前的惩罚标准,而第一档的居住建筑可出售剩余配额获得奖励,从而鼓励居住建筑持续节能。

(七)实施步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