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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排放的方法范文1
【关键词】低碳经济;能源利用效率;聚类分析;试验设计
“低碳经济”一词最早见诸于2003年英国能源白皮书《我们能源的未来:创建低碳经济》。根据国际能源署(IEA)的数据,2007年中国超过美国成为全球二氧化碳排放量最大的国家。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发展低碳经济,是实现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1]本文根据《中国能源年鉴2008》[2]提供的数据,对中国30个省市地区(地区能源数据缺失)的能源使用效率和碳排放量的关系进行研究。
1.地区能源效率和碳排放强度
本文将地区能源效率定义为消耗单位能源生产的GDP,用表示地区能源效率,公式为:
其中:,分别表示地区国内生产总值(按当年价格计算)和一年中消耗的总能源(总能源为该地区一年当中消耗的各种能源的总和,并且将其换算为万吨标准煤)。地区碳排放强度定义为单位GDP产生的碳,用表示,公式为:
从表1可以看出,整体上各地区的能源利用效率明显提高,碳排放强度逐年下降。
2.地区能源效率聚类分析
对30个地区2004-2007年的地区能源效率运用statistic进行系统聚类,将地区分为3类:
(1)北京、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海南,地区能源效率略大于1;
(2)湖北、四川、黑龙江、河南、陕西、湖南、重庆、安徽、广西、山东、天津、江西,地区能源效率约0.8;
(3)山西、青海、贵州、宁夏、甘肃、新疆、内蒙古、河北、辽宁、吉林、云南,地区能源效率约0.5。
3.单因素不等重复试验设计
根据以上的聚类,将地区能源效率分为高、中、低三个水平,并根据各水平中地区的数量特征,分别在高、中、低水平地区随机抽取3、5、5个地区,以所抽取地区的地区能源效率作为输入指标、地区碳排放强度作为输出指标,进行单因素不等重复试验。为了进一步消除系统误差的影响本文选取2004-2007年的地区能源效率利用SAS9.0分别作单因素不等重复方差分析。
由表2可见,地区能源效率对地区碳排放强度影响是显著的。进一步采用LSD法分别对2004-2007年地区能源效率进行多重比较,结论为:高水平和中等水平地区能源效率对碳排放强度影响的差异不显著,高水平和中等水平地区能源效率对碳排放强度影响分别与低水平地区能源效率对碳排放强度影响有显著差异。
欧盟ETS的核心内容是[4]:各个企业被规定二氧化碳的排放上限,若超过上限,则必须购买相应指标的排放权;而企业如果能采取有效措施减排,使其排放量低于规定的限度,那么可将节余出的排放指标出售给其他企业。基于我国东部地区碳排放量高我们也可借鉴欧盟国家提出的碳排放权交易,结合中西部地区进行调整。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面源与点源之间的排放补偿;点源与点源之间的排放补偿,包括企业内部排放补偿和企业间排放补偿;点源与点源的排放交易,包括企业内部交易和企业间交易。[5]
总之,中国必须尽快采取行动,积极应对这种严峻的挑战:要建立低碳能源系统、低碳技术体系和低碳产业结构,要建立与低碳发展相适应的生产方式、消费模式和鼓励低碳发展的政策、法律体系和市场机制,最终实现由“高碳”时代到“低碳”时代的跨越,真正实现中国经济社会、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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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排放的方法范文2
[关键词]碳排放权;法律属性;法域归属;权利转让;法律问题
碳排放权及其交易制度是西方国家在探索环境问题市场化解决机制的过程中确立的一项法律制度。该项制度设计的核心思想是在总量限定的前提下,通过市场平等主体间的交易行为,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这种转变使碳排放权概念进入私法领域成为可能。由于我国以公法形式对环境要素进行配置的传统,使得碳排放权交易制度在我国的实施遇到了障碍。
一、碳排放权概念的理论溯源
研究内容概念内涵和外延的明晰,是学术研究根本性的前提。不同语境下,相同名词所代表的含义会出现很大的差异。因而笔者认为,下定义从来都是很难的一件事情。同理,科学的界定私法语境下的碳排放权的概念,是实现碳排放权私法化调整的根本性前提。但对该概念的理解,离不开对碳排放权产生的理论基础探究。应该说碳排放权的概念之所以能够进入私法领域,源于经济学家对环境问题的反思。传统的经济学理论将大气环境容量资源界定为公共物品,无明确的产权特征,这也就是为什么当某一特定权利主体在对该资源进行使用时,却不能排斥其他主体也对该标的行使权利的缘由。此时,作为大气环境容量资源的权利载体的碳排放权就倾向于体现出一种应然性的特征。也正是以此为逻辑起点,有学者将碳排放权视为人权或道德权,认为对该权利的享有应是与生俱来的,不需要借助政府的行政许可这种行为来确定该权利的存在。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市场主体的数量也在大幅度、不断增长,导致了竞争性使用的格局出现,大气环境容量资源稀缺性增强了,其已很难再作为纯粹的公共物品存在。科斯的产权经济学理论认为通过市场机制追求二氧化碳温室气体边际成本的消减,能促使整体减排成本的降低,趋于最小化,从而实现成本—效益的最优。科斯提出“大气环境容量资源是一种产权,可以通过对大气环境容量资源进行交易,促进大气环境容量资源在需求者之间的合理配置”。美国经济学家戴尔斯又于20世纪70年代最早提出了排污权交易理论。其核心思想是“以满足环境要求为前提,建立合法的污染物排放权即排污权,并允许这种权利像商品一样被买进和卖出,以此来控制污染物的排放,同时降低控制成本”[1]23。另外,大气环境容量资源的全球流动性使得碳排放权首先是一个基于国际法而产生的概念,在国际谈判语境下《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明确了碳排放权作为排污权的下位概念,是国际法律体系下产生的新型权利,同时该公约又以科斯的产权经济学理论为基础,构建了碳排放权交易制度。通过对碳排放权概念的理论溯源,我们可以明确的是碳排放权首先是一个经济学概念,而后才进入法学领域。是科斯的产权经济学理论,使得原本仅具有生态属性的大气环境容量具有了经济属性;同时,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的构建,又为大气环境容量资源的优化配置提供了现实路径。至此,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即应然状态下的“人权”已经无法准确诠释《京都议定书》框架下的碳排放权,它是在保障公民基本生存需要的前提下,权利主体有限大气环境容量的使用行为开始受到来自于国家公权力的干预。这种干预涵盖了纵向干预和横向干预两个方面,即对国家许可行为的管理,和对市场交易行为的管理。因此,所谓碳排放权是指权利主体为了生存和发展的需要,由法律所赋予的向大气排放温室气体的权利,这种权利实质上是权利主体获取的一定数量的气候环境资源使用权[2]29。那么,这种大气环境资源使用权能否作为一项实体权利而为私法所直接吸纳进来呢?如果不能,又如何为其在私法领域的权利谱系中定位呢?笔者认为,无论是科斯的产权经济学理论还是国际谈判语境下的碳排放权及其交易框架的构建,均是以英美法系的财产法律制度为前提,我们不能把它和大陆法系国家私法领域的实体权利简单的相提并论。总之,将碳排放权作为合同履行标的需要更充分的法理依据。
二、碳排放权与其他权利之间的冲突与协调
传统的大陆法向来是以严谨的理论和完善的立法逻辑体系而著称,并且建构了分类详细的权利体系,强调全面的定义和精致的分类。在研究问题时,习惯于把要具体研究的问题归入权利体系,并对其定性。但实际情况却是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理论早于其交易标的碳排放权进入我国。就国内现有研究文献来看,大部分的研究集中于两个领域:一是对于国外相对成熟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运行机制的介绍,另一是对于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平台构建问题的探讨,关于交易标的本身法律属性的研究却少之又少。笔者认为,这一本末倒置的现象源于两大法系关于财产法律适用的差异。应该说,碳排放权这一新型权利的产生确实给以成文法为主体的大陆法系国家带来了不小的难题。(一)传统财产法律制度所面临的理论困境碳排放权及其交易理论均产生于英美法系国家。这就导致了产生于经济学领域当中的碳排放权与英美法系法学领域中的财产权概念在构造上的互通性。英美法系基于实用主义原则,并不讲求严谨的理论衔接和完善的逻辑体系,其财产理论关注的是每一个具体的主体可以做出何种具体行为,所以说,其财产权理论无严格的所有权概念,也没有自物权和他物权理论体系。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学家们在设计与财产权相关的法律制度时,并不注重某种权利在整个财产权体系中的定位和归类,而是侧重于制度本身与权利主体行为的内在关联的研究,其更讲究个案的正义,认为只有对行为主体同时具备激励和约束功能的,才是好的产权制度。法学领域如此,在经济学领域亦然,经济学家关注的往往是在经济行为中经济主体针对某一具体的资源到底可以行使什么样的权利,才能获取经济上的有利后果。正如英国的F.H.劳森和B.拉登所言,“如果合同所创设的权利可以转让,法律就将其作为一种财产来对待。”[3]3笔者认为,这也是为什么目前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在英美法系国家得以顺利发展的原因。但从大陆法系国家相关的财产法律制度来看:首先,碳排放权不等于所有权。科斯的产权经济学理论使碳排放权具有了财产属性。财产一词“描述了一切具有财富价值的权利。”[4]19-22依德国民法学者通说,财产指的是:“一个人所拥有的经济价值的意义上的利益与权利的总称。它首先包括不动产与动产的所有权以及债权和其他权利,只要它们具有货币上的价值。”[5]279因而在大陆法系国家,私法领域中的财产权一般是指包括物权、债权以及知识产权等权利在内的权利体系的总和。罗马法基于当时简单的商品经济的需要,以私有制为核心,强调对个人利益的充分保障。即在个人本位的前提下,更加注重权利归属的问题,具体表现为,所有权的权利主体对标的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能,强调财产主体对财产的绝对性排他控制。而相对于碳排放权来说,如前所述,其所指的其实是产权明晰的前提下,向大气排放温室气体的权利,是对大气环境容量的使用权,是对标的的利用权。总之,所有权的逻辑起点是标的的归属问题,而碳排放权的逻辑起点则侧重于标的的利用。从这一点上来说,所有权的概念外延远小于碳排放权,碳排放权不是所有权。其次,碳排放权不等于物权。物权是从中世纪的对物权和对人权的财产权区分中发展演变而来的。大陆法系将与财产相关的权利精确地划分为对人权和对世权两部分,这才形成了近代大陆法系国家财产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物债二元结构,并认为物权包括自物权(即所有权)和他物权,是对物的支配权,一种对世权,具有对抗不特定第三人的效力和对于债的优先效力。债权是一种对人权,只具有对抗特定义务人的效力[6]65-81。近代市民社会理论将私法领域的民事主体设定为“理性的经济人”,并认为民事主体行为的内在动力是追求个体利益的最大化。即行为主体追求享有某种权利的根本目的就是为了获取经济上的有利后果。既然如此,那么对于民事权利主体而言,那些能够被行为主体所实际感知的“有体物”进入物权所调整的客体范围的可能性几率就极大地增强了,因为只有这些“有体物”才能够被其占有、使用和处分,才能够为主体带来经济上的利益。至于那些不能为行为主体所控制和支配的“物”,由于它们很难满足增加主体经济收益的目的,也就理所当然地被剥夺了作为物权调整客体的资格。可见,物权法虽然具有久远的历史,但对物的价值判断标准却只有一个———即能否为主体带来经济利益[7]59-66。综上,以此逻辑推理我们可以得出,尽管每个人的生存都需要空气,但空气的生态属性决定了其不可能被某个特定的权利主体所控制、支配,当然也就无法为某个人带来经济上的利益,也就无法进入私法的调整范围,兼由于其“无形性”的特征更无法满足传统物权理论对物权客体“有形性”的要求。比如《德国民法典》第90条规定:“本法所称的物,仅指有体物。”总之,从罗马法到近代私法的物权客体范围的演进,确立的是以“有体物”为标准的物权客体的范围,有体物之外的“物”或被严格排除在物权客体之外而以特例规定设定物权,或以拟制手段纳入物权客体范围,在理论和立法上,物权客体的范围是相对清晰而封闭的[8]125。可见,碳排放权载体大气环境容量的无形性成为其进入私法领域的又一个障碍。(二)协调冲突的契合点尽管产生于英美法系的碳排放权和大陆法系国家的实体权利之间有着诸多的不相融性,但碳排放权的物权客体化是碳排放权交易的制度诉求。我们应当从现有的立法中为碳排放权概念的私法化寻找到切入点。笔者认为这一协调冲突的契合点就是“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的回归。罗马法规定,权利主体行使自己的权利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利益。但这一原则却在经济发展历程中,曾被“效用比较”原则所替代,应该说该原则集中体现的是功利主义价值观。作为判断或衡量价值的一种方法,“效用比较”具体到环境领域就是将权利主体的个人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进行比较。比如,化工厂排出废气,影响了当地居民的健康,如果这个化工厂是本地经济的主要支柱,而且工厂对废气进行了合理的处理,如降低废气的污染程度等,那么,该厂就不能被下令停止生产[9]155。效用比较原则本质上就是允许企业把工业污染转嫁给社会。它为各工业化国家牺牲环境发展经济提供了法理上的支持。这种典型的功利主义的法律观是排他的、为市场经济的外部不经济性进行辩护的理论[10]167。从权利角度来说,大气环境污染者大多是基于自身发展需要的正当权利的行使。没有制约的权利,很容易导致权利的滥用,进而影响他人正当权益的行使,这是一个事实。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各国立法也开始从个人本位立法理念向社会本位转变。笔者认为恰恰是这种转变,为碳排放权的产生提供了法理基础。碳排放权及其交易制度,从根本上说是协调个人权利和社会发展与人类生存权之间矛盾的制度,是社会本位的立法思想以及权利不得滥用原则在具体法律建构上的体现。吕忠梅教授也提出产生于罗马法时期的“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所包含的“不以损害他人财产之方式使用你自己的财产”、“不允许没有补偿的损害行为”等观念对环境保护是十分有利的[10]167。
三、准物权的法域归属
交易标的法律属性的明晰,是交易秩序稳定的前提条件。笔者在另一文中曾就碳排放权的物权属性进行过论述,并认为碳排放权是具有公权属性的私权,其法律属性应是准物权,在这里不再赘述。但我们下一步需要面对的问题是,在我国现有《物权法》的体系中,对于准物权法域归属问题仍然存在争议。如果准物权的法域归属不明晰,碳排放权私法化的逻辑进路就不畅通,会成为其物权客体化的另一制度障碍。(一)准物权的表征碳排放权的产生说明了经济的发展使得私法领域法律客体价值化、观念化和虚拟化的特征日渐凸显[8]128,碳排放权交易理论的核心并不是对权利的占有,其经济属性的产生源于制度设计,并在此前提下注重碳排放权的使用价值。应该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正是由于人们对自然资源的利用关系越来越复杂化、多元化,既有的法律制度与概念已不能满足经济发展的需求,准物权的概念才应运而生,它是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与中国内地对财产权的分类不同,我国台湾地区学者认为财产权的种类除了包括传统的债权、物权和智慧产权(无体财产权)之外,还应包括准物权[10]167。而所谓准物权,系指虽非民法上规定之物权,但在法律上将其视为物权而准用民法有关规定之权利。因物权采法定主义,准物权性质上虽以物权视之,但民法上并无规定,故以准物权别称之。准物权之客体,通常为无形之利益[11]261。一般情况下,物权的构成要素为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相对清晰、单纯。可是由于准物权所调整的客体构成比较复杂,导致了准物权在权利构成上的复合性,追求目标的多重性以及为实现目标权利运行的综合性。其特殊性具体表现在:首先,准物权一般按特别法规定的特许程序取得;其次,准物权的行使受较强的行政干预;第三,在法律适用上,准物权优先适用特别法的规定,只有对特别法没有规定的问题,才准用民法典或民法通则的规定[12]291-292。从法律规定来看,目前,尽管我国并没有在《民法通则》中明确提及准物权,但却在许多法条中已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如,我国《民法通则》第81条:“国家所有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可以依法由全民所有制单位使用,也可以依法确定由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国家保护它的使用、收益的权利”;“国家所有的矿藏,可以依法由全民所有制单位开采,也可以依法由公民采挖。国家保护合法的采矿权。”除此之外,我国在一些单行法中也对具有准物权属性的具体权利类型做出了规定。如我国《物权法》、《矿产资源法》、《水法》以及《渔业法》等,在确立了具体的权利类型的同时,规定国家对自然资源享有国家所有权,其他主体可以通过行政特许的形式来实现对该资源的使用和收益权。综上论述可以看出,准物权是个较为概括的概念,主要是针对自然资源领域而设立的,除了前述《民法通则》和单行法中所涉及的水权、渔业权和矿业权等之外,这一概念所涵盖的权利类型也将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我国法律实践的变化而不断地丰富。这一趋势也为碳排放权的准物权客体化从立法论的视角奠定了坚实的法理基础。(二)准物权制度的确立对于准物权在我国既有《物权法》中的定位,是一个争议比较大的问题。笔者更倾向于将准物权界定为他物权中的一种独立的权利类型,以一般法和特别法双重规定为立法模式,在《物权法》中就准物权的种类和效力做原则性的确定,具体的准物权权利内容则在相应的单行法中加以详细规定。首先,准物权不是用益物权。尽管两个权利都是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分离,但二者在诸多方面都存在着差异:其一,准物权一般是依行政许可而取得,具有公法属性。但用益物权产生则是基于私法领域的所有权的权能分离;其二,用益物权的行使是以权利主体对标的物的占有为前提。从准物权的特性我们可以看出准物权调整的客体是自然资源,该理论的核心是对自然资源价值的“利用”,一般不以对标的物的占有为必要条件。其次,准物权具有很强的公法特性,准物权的产生是以行政许可为前提的。如碳排放权交易制度就是以政府核定大气环境容量总量的前提下,才能实现其二级市场的交易。因此,尽管我们认可它的私权属性,但准物权的行使不可能脱离公法的限制。对于这些内容,是不可能在物权法中予以规定的。第三,经济的发展使得交易标的的种类日益丰富,从有形到无形,从现实的存在到抽象的观念存在,私法领域法律客体价值化、观念化和虚拟化的特征日渐凸显。如前所述,准物权的权利类型也将不断地丰富和发展,准物权各权利类型之间也存在巨大的差异。如将所有这些差异性规范全部纳入物权法统一规定,物权法中会出现大量的例外性规定,势必会导使物权法的内容庞杂,进而影响其系统性和逻辑性。总之,我国目前虽然主要是在特别法中对准物权做出规定,但这并不意味着物权法不需再对其进行规制,物权法也可以对这些权利做出概括性的规定,所以,这些权利应当是物权法和特别法双重规定的产物[13]102。如果说基于解释论视角物权客体范围的延展为碳排放权的私法化奠定了基础,那么,一般法与特别法相结合的准物权立法模式则具有很强的包容性,为新型权利的细致化铺平了道路,也使碳排放权的物权法定位更加清晰化。
四、碳排放权转让的法律问题
实现碳排放权转让是我们对碳排放权法律属性进行界定的目的和最终归宿。笔者认为,碳排放权转让包含了两层含义,其一是在一级分配市场中,政府部门基于行政职能将碳排放权转让给具有大气排污需求的主体;其二是在二级交易市场中,平等的市场主体之间的流通和转让。本文研究的范围仅限于二级交易市场中,平等主体间的碳排放权转让行为。因此,所谓碳排放权转让指的是碳排放权在不同市场主体之间的全部或部分让与,是大气环境容量使用权在不同权利主体之间的合法流转。(一)碳排放权转让合同的法律适用本文所设计的碳排放权转让,是以我国《合同法》作为基础法律形式的。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所谓合同指的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从合同法理论的发展历程来看,随着诚实信用原则的不断繁荣,以及社会本位理念的回归,曾被认为是大陆法系私法领域灵魂的“意思自治原则”逐渐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具体体现为,国家意志和社会公共意志开始逐步越来越多地介入平等主体之间的民商事法律关系,尤其是在随着合同主体范围不断变化的同时,合同客体的范围也在逐渐变得更加多样化和观念化。合同已不再仅仅是当事人的共同意志,在一定程度上它也反映了国家所代表的社会普遍意志,因此合同逐渐成了一种法律形式[14]94-98。上述变化,不但使合同的种类不断丰富,而且使得合同的功能也渐渐向实用化方向发展,最终扩大了合同法的适用范围,这就为其他法律部门能够对合同制度进行引入和借鉴奠定了基础。既然合同可以在适当的场合成为一种融合国家意志和个人意志的形式,合同的主体和客体也可以不完全拘泥于原有的范围和类型,那么环境资源的公共性和私人利益之间的矛盾在一定范围内便可以借助合同制度加以解决[15]106-114。基于上述分析,国家可以以平等主体的身份参与到合同行为当中来,同时在我国当前既缺少对大气环境容量作为资源类型的法律规定,又没有碳排放权实现权利转移的专门法律文件的前提下,我国现行《合同法》的包容性能够为碳排放权的转让提供充分的理论支撑。(二)碳排放权转让原则基于平等主体间的权利交易行为,碳排放权的转让遵循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并无争议。关键在于作为一种兼具公权属性的权利流转过程,如何使得碳排放权的转让在满足私法层面要求的同时,还满足来自于公法层面的某些具体要求。首先,碳排放总量控制原则。在总量控制的前提下实现碳排放权的交易是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的核心理念。这意味着在总量控制区域内温室气体的排放总量必须低于控制目标,不得因权利的受让引起大气环境质量恶化。否则不允许权利主体进行交易,只有这样才能确保碳排放权的转让不产生与该制度初衷相背离的情势;其次,监督原则。碳排放权转让从本质上来说是一种市场交易行为,尤其是该类合同涉及公众的环境利益,为保障交易秩序的安全和市场的稳定,权利主体在交易过程中应当接受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三)碳排放权转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通过上述论证,我们已经明确了碳排放权的准物权属性,因此,碳排放权的转让究其本质属于准物权的转让。又由于准物权的特殊性,对以碳排放权为标的的合同,笔者认为应采要式合同形式。即碳排放权转让合同除了像其他合同一样要具备要约、承诺等实质性要件外,还应具备以下特殊性规定。1.关于合同成立的形式要件。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可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这一规定在我国《合同法》理论的发展历程上具有重要意义,它是我国的《合同法》立法原则从保护交易安全向鼓励交易原则的转变的重要标志之一。但鉴于碳排放权在权利构成上的复合性,追求目标的层次性以及为实现目标权利运行的综合性,为避免发生纠纷时的举证困难,笔者更倾向于碳排放权转让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2.关于碳排放权合同成立与生效时间。对于以碳排放权为标的的合同成立与生效时间的确定,合同双方就合同主要条款协商一致,合同即可成立。根据《合同法》第44条第2款之规定:“合同一经成立即告生效,但法律、行政法规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就碳排放权转让合同生效时间的认定,笔者认为应采用“物债分离主义”原则,即物权变动与合同效力相区分,碳排放权转让合同批准生效与物权登记并存制度。首先,批准形式属于特殊的书面合同形式。经批准而生效的合同在我国现行《合同法》中已经存在。比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等,由于这些合同和国家利益密切相关,因此,都把批准作为合同的生效要件。应该说这类合同在本质上反映着国家对市场的控制和管理意志。由于碳排放权转让行为尽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市场行为,但其核心价值目标却是实现公共环境利益的改变。为实现这公共利益目标,需要国家对市场的必要干预。其次,碳排放权转让合同批准生效是市场准入的客观要求。前面我们也提到碳排放权的转让应以总量控制为原则,为了实现总量控制的目标,碳排放权转让合同的签订也不能完全脱离国家意志而独立存在。这里的批准是针对合同这一民事法律行为所实施的一种监管措施,它是对某种民事行为是否成立或生效所作的一种判断,也可以说是政府对民事行为的一种纵向干预。第三,碳排放权转让登记是物权转让公示公信的要求,不影响债权批准生效。基于碳排放权的准物权属性,其转让合同当然属于物权转让合同。我国《物权法》对物权变动采公示公信原则,动产转让以交付作为公示公信的形式,不动产转让的公示公信形式则体现为登记形式。碳排放权作为碳排放权物质载体的大气环境容量资源在生态属性下与其所栖生的物质载体难以分离,即从物理意义上来说大气环境容量资源与气体具有同态性,因此碳排放权需变通解释才具有相对独立性。基于此,为保证以准物权变动为内容的交易秩序的稳定和安全,碳排放权的转让须依照我国《物权法》第十五条的关于不动产转让的有关规定,即对准物权的转让通过转让登记进行公示公信。此登记行为采登记对抗主义,即权利变动登记制度只能作为物权变动的要件,不能作为合同的生效要件。总之,碳排放权转让登记是物权变动的条件,而碳排放权转让合同的批准制度则是合同之债的生效要件。将准物权转让登记和合同批准生效并存,究其本质是将债权负担行为和物权变动行为区别开来,二者之间并不矛盾。(四)碳排放权转让合同违约责任形式在合同法律关系中,违约受损方如何获得救济向来是合同法的基本问题之一。违约责任制度是《合同法》中一种非常重要的责任制度,其存在的意义是通过让违约方承担法律上的不利后果,而使违约受损方得到补偿。大陆法系国家的合同违约责任体系的构建方式是以违约形态的划分为基础,同时围绕不同的违约形态来设置不同的违约责任形式。大体上讲,救济措施可以分为恢复原状、实际履行和损害赔偿等形式。德国民法典甚至将实际履行视为对不履行合同这种违约形式的一种主要救济手段,即只要合同之债的债务人不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条件,债权人就有权要求债务人实际履行,进而实现合同目的。就碳排放权转让合同自身来说,作为一种具有法律意义的权利让与形式,该合同应和私法领域中的其他民商事合同一样———具有确定的法律拘束力,因而违反碳排放权转让合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同样要承担违约责任。但笔者认为基于准物权的技术性和多层次性的特点,仅仅依靠传统的恢复原状或实际履行这两种救济方法,很难使违约受损方获得及时有效的补偿,甚至于会影响合同目的的实现。因此,碳排放权转让合同的违约责任形式应以损害赔偿为主,这种以金钱赔偿为内容的违约责任形式具有简便易行的优势,使违约受损方能够及时获得补偿。
五、结语
综上论述,在我国要想将碳排放权作为合同履行标的需要更充分的法理依据。本文通过对碳排放权概念的理论溯源,得出无论是科斯的产权经济学理论还是国际谈判语境下的碳排放权及其交易框架的构建,均是以英美法系的财产法律制度为前提,我们不能把它和大陆法系国家私法领域的实体权利简单地相提并论。同时,由于大陆法系国家社会本位理念的回归,使得“权利不得滥用”原则再次繁荣,为碳排放权进入物权领域提供了契合点。笔者将准物权界定为他物权中的一种独立的权利类型,以一般法和特别法双重规定为立法模式,在《物权法》中就准物权的种类和效力做原则性的确定,具体的准物权权利内容则在相应的单行法中加以详细规定,进而明确了碳排放权的法域归属。最后,笔者以我国《合同法》为碳排放权转让的基础法律形式,对碳排放权转让过程中相应的法律问题进行了系统的阐述。总之,本文从碳排放权法律属性明晰,法域归属明确以及合同之债法律关系等几个方面构建了碳排放权的私法逻辑,以期为实现碳排放权转让理顺思路。
作者:杜晨妍 李秀敏 单位:东北师范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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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排放的方法范文3
关键词:脱钩弹性;LMDI模型;强脱钩;制造业
中图分类号:F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12)04-0015-04 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2.04.04
一、引言
目前,中国碳排放总量已位居世界第二,而制造业碳排放就占了80%以上。国际上,发达国家一方面通过国外直接投资将低端制造业、劳动密集制造业转移到发展中国家,另一方面又借口环境约束、质量标准,通过“绿色壁垒”、“技术壁垒”等形式制约发展中国家制造业的发展。可见,中国制造业未来发展将面临更大的资源环境和国际等因素约束,实现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推动制造业的产业升级是中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抉择。
近几年,在国际产业结构调整和全球能源极具短缺的趋势下,国内学者加大了对中国制造业在面临能源约束和节能减排的研究。张艳辉(2005)认为在人口持续膨胀,资源日趋短缺,环境污染不断加剧的情况下,发展资源节约型制造业成为中国实现工业化、现代化的必由之路[1]。他提出了对资源节约型制造业综合评价的包括4大要素和19个指标的评价体系,并运用该指标体系对上海市制造业的资源节约使用情况进行了定量分析,为制定资源节约型产业的发展政策提供了参考依据。陈诗一(2009)研究了以高能耗和高排放为特征的中国工业(以重化工业行业为主)的可持续发展问题,认为高碳排放对这些行业成长的影响是负面的[2]。王文治、陆建明(2011)研究发现我国制造业单位产出污染物的排放数量逐年降低,制造业中相对污染密集的行业其污染排放受到其他行业的需求拉动影响较大,而相对清洁行业对其他行业污染排放的拉动较强[3]。徐盈之等(2011)运用改进的拉氏因素分解法对中国制造业1995―2007年碳排放的驱动因素进行了研究,并基于DPSIR框架构建了碳排放脱钩指数,对制造业部门碳排放的脱钩效应进行了测度[4],研究表明我国制造业碳排放的驱动因素有着较强的阶段性特点;产出效应为主要的正向驱动因素,能源强度效应为主要的负向驱动因素;制造业部门碳排放存在一定的脱钩效应,但强脱钩年份较少;在强脱钩向弱脱钩的转变过程中,经济结构效应起着关键作用。潘雄锋等(2011)基于1996―2007年的统计数据对我国制造业碳排放强度变化中的结构份额和效率份额进行了测算[5],结果表明我国制造业碳排放强度在1996―2007年间整体呈现出下降的趋势,制造业碳排放强度下降均是由效率引起的,而结构则引起了碳排放强度的提升。
目前,脱钩弹性已成为产业低碳化测评的主要方法,脱钩有两种表现:一种是二氧化碳排放与经济增长的绝对脱钩;另一种是用单位GDP的二氧化碳强度进行衡量的相对脱钩[6]。本文利用脱钩弹性来分析我国制造业发展和二氧化碳排放之间的关系,并据此提出降低二氧化碳排放的相关政策建议。
二、研究方法与数据说明
(一)模型构建
二氧化碳排放脱钩弹性等于碳排放总量的百分比变动与同期GDP百分比变动之比,来反映经济体低碳发展所处阶段和程度。用公式表达如下:
(1)若R
(2)若R=1时,表明CO2的变动幅度与GDP的变动幅度保持一致。
(3)若R>1时,表明CO2的变动幅度大于GDP的变动幅度。
特殊情况下,若R=0时,表明尽管经济仍保持快速发展的趋势,但是CO2的变动幅度为零,处于完全低碳状态。
本文分析的是制造业发展与二氧化碳排放的之间的关系,为了体现制造业的角色,势必要将制造业的相关变量融入到公式(1)中。根据产业因果链,笔者将公式(1)分解如下:
其中,Scale表示制造业规模,可以用制造业能源消费量来衡量。其中第一项表示产业发展脱钩弹性,第二项表示产业排放脱钩弹性。
(二)数据来源
数据来源于《中国能源统计年鉴2009》中的“分行业能源消费总量”及《中国能源统计年鉴2010》中的“工业分行业终端能源消费量(实物量)”和“分行业能源消费总量”。碳排放计算中各类能源的碳排放系数采用国家发改委能源研究所采纳的碳排放系数。笔者主要选取对制造业影响较大的产业,选取标准是对应的能源消费量大于2000×104tC。
(三)数据处理
采用“物料衡算法”和“经验计算法”计算能源的碳排放量:
其中,E(CO2)表示能源消费导致的二氧化碳排放量,Ei表示第i种能源的碳排放量,Qi表示第i种能源的消费量,ri表示第i种能源的碳排放系数。原煤的碳排放系数为0.7559,原油的碳排放系数为0.5857,天然气的碳排放系数0.4483,水核电的碳排放系数为0。求解二氧化碳排放量利用LMDI模型。本文从碳排放系数、能源结构、能源效率(强度)、经济增长等角度来分解制造业的人均碳排放量。其中,经济的增长受到资源、技术与体制的约束。
其中,Ei表示第i种能源的碳排放量,Qi 表示第i种能源的消费量,Q表示国内制造业的能源消费量,GDP表示国内生产总值,pop表示人口规模。排放因子因素(碳排放系数)用coei表示,即i不同类型的单位能源的碳排放量;能源结构用stri表示,即i种能源在能源消费中的份额;能源效率用eff表示,即GDP单位的能源消耗;经济增长因素用gro表示,即人均GDP;pop表示人口规模因素。其中,终止时期t的碳排放量分解为:
t时期相对于基期的人均碳排放量增量表示为:
t时期相对于基期的人均碳排放量变动比率表示为:
其中,Cres和Rres分别为(9)式和(10)式中对应的余项。
三、实证分析
通过计算,得到我国2001―2009年能源消费碳排放的能源结构效应、能源效率效应、经济增长效应、人口规模效应及总效应的变动情况(表1)。
可以看出,总效应与经济增长效应保持一致,即总的二氧化碳排放与经济增长之间存在显著的关系,人口规模因素对经济增长的正向影响次之,而能源效率则是制约碳排放增长的主要因素。
根据并利用公式(2)、(3)和(4)及表1得到相应的脱钩弹性(表2),GDP、二氧化碳排放及制造业能源排放的变化情况如图2。显然,二氧化碳排放与制造业能源总量的变动趋势一致,而且两者的变动不如GDP变动的明显。
1.产业排放脱钩弹性值均大于1,说明产业排放与产业发展脱钩状态表现为增长连结。
2.2001年和2002年的产业发展脱钩弹性小于1,说明产业发展与GDP脱钩状态表现为弱脱钩;2003-2009年的产业发展脱钩弹性大于1,说明产业发展与GDP脱钩状态表现为扩张负脱钩。并且,除2007年和2008年以外,产业发展脱钩弹性呈现递增趋势,这种趋势在2009年表现尤为明显。
3.二氧化碳排放脱钩弹性值均大于1,除2009年以外,二氧化碳排放脱钩弹性值呈现递减趋势,说明相对于经济的发展、GDP的增加来说,二氧化碳排放的增加相对缓慢。其中,经济增长过度依赖出口,能源效率提高对二氧化碳排放水平的增长有抑制作用。
四、政策建议
作为发展中国家,试图通过限制经济增长来约束碳排放量的增长是不切实际的。 “十二五”期间,二氧化碳减排形势仍不容乐观。因此,减缓CO2排放增长应通过降低能源强度、降低能源消费结构中高碳能源比例、增加低碳能源消费,以及控制人口数量来实现。建议进一步深化我国能源产品定价机制改革,完善资源资产管理体制,形成有利于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资源价格结构和比价关系;建立有效的监管体系,对生产者的违规行为进行严惩;建立制造业碳排放交易市场,通过市场的激励机制调动制造业减排的积极性;加强温室气体减排的宣传工作,提高公众对气候变化的认识。目前,大部分消费者对减排的重要意义以及日常消费行为与减排的关系认识非常有限。因此,增加碳减排的实施力度,必须加强气候变化宣传,不断提高公众对气候变化的认识,以调动广大公众的积极性。此外,还应注重公益团体、民间组织、非政府组织的作用,促使民众在日常生活中自愿节能减排,以提升全社会的节能水平,构建节约型、生态型、集约型的低碳经济发展模式。
由于本文碳排放脱钩弹性、分解方法以及数据来源等的不完善性,对一些隐含因素还不能做出完好的解释,仍需要相关研究者做进一步的探讨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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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排放的方法范文4
关键词:排球;兴趣;教学方法
中图分类号:G6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7661(2012)20—216—01
一、排球教学的讲解法
讲解法,即通过使用语言讲授的方式直接交流,教师用语言向学生说明教学的任务、内容、要求、动作名称、动作要领等进行教学的一种方法。通过讲解排球技术动作,让学生建立正确的技术动作概念,排球动作的讲解必须要详细,使学生切实了解到该项运动的最基础组成,这是学生感知教材的开始。教师运用讲解法要把握下面几个要点:
1、言简意赅,有的放矢 讲解要简要、生动、形象化,明确讲解的内容、范围、要点;讲解要有明确的目的,要有教育意义;讲解内容要正确,要符合学生的实践情况;讲解要通俗易懂、精简扼要;讲解要富有启发性;讲解时机要适宜,效果要好。
2、方法灵活,激励学生 要求是通过口令和提示,有效地指挥学生练习,及时评定学生动作,以激励学生进行练习,也让学生尽快发现错误,进行纠正。让学生在练习过程中,用“默诵”与“自我指示”等方法来激发练习的兴趣,促进积极思维,提高练习效果。
二、排球教学的参照法
模仿是中学生的天性,一言一行、一举一动,学生都会看在眼里,记在心上,然后再参照去做。中学生也处于个性张扬、敢于创新的时期,因此,作为教师我们要充分发挥学生的天性为教学所用。主要有两种方式:
1、示范法 与讲解配套的教学方法是示范,示范要有明确的目的性,与讲解应结合运用,使直观与思维相结合。排球教学时的示范可以是徒手的,同时也可以进一步为有球示范。示范时应集中学生的注意力,可以邀请或点名学生进行配合示范。只有老师的示范规范优美了才能激发学生学习的激情,使学生能感知所学技术动作的结构和形象。教师每次示范位置要有利于全体学生进行观察,可用正向,侧向或背向学生进行示范。一般采取两列横队相对,教师和配合示范的学生在中间进行,提高示范的效果.。
2、阅读法 现代教学不一定都要老师讲,很多时候可以请学生看书面材料。这不仅可使学生获得知识,而且还能培养学生的自学能力。现代多媒体的引入成为教学重要方法之一,如图片、幻灯、录像等演示技术动作,这样有利于形成正确的技术动作和完整的技术概念。由于教师示范动作速度快、时间短,学生往往不能观察全面,时间久了也容易忘记。对于关键的技术动作,可以多次观察慢动作放,给学生留下深刻印象。这些方面都是传统口头教学无法比拟的优势。
三、排球教学的实践法
虽然在前一过程头脑中建立动作表象是调控动作的依据,但这时因为认知和动作之间的联系尚未建立,大脑皮层中的兴奋与抑制呈现扩散状态,使条件反射暂时联系不稳定,常常出现心里明白但做不出来,或时而做对又时而做错的现象,知觉范围狭窄,注意分配差,往往顾此失彼,不能控制动作。排球教学的实践法主要有两种:
第一,比赛。比赛的主要特点是有“竞争”因素,参加者的情绪高昂,使学生在紧张的状态下,精神高度集中,最大限度地表现出机体的机能能力,也最大限度的把所学到的技术动作表现出来,从而加强身体练习对机体所起的作用。
1、设置适合中学生的比赛规程 虽说排球比赛是一项集体项目,但真正参与的时候却是几个人的比赛,这就要求对现有的比赛形式进行改革,达到大部分同学参加比赛的效果。同时这样的比赛形式不仅更加有趣,而且也增加了要赢得比赛的难度,对于各班级的排兵布阵更是一个挑战,最主要的是能够实现全员参与。比赛有输有赢,学生应该树立正确的比赛观。
2、比赛队员组合形式多样化 比赛队员组合形式多样化,有利于学生在比赛的过程中掌握排球比赛的技术和要领。如:每学年举行教工年级之间的排球比赛,让学生按年级组织联队参赛,师生互动,共同提高。一方面让老师更好地了解学生,另一方面,也让学生学习到老师的经验。
3、培养学生的裁判能力 排球比赛中,裁判的学习是十分必要的,中学排球比赛裁判多是老师担当,如果能给予学生更多的担任裁判的机会,定会大大提高学生对排球运动的兴趣。通过实践,让学生们更好的接触排球裁判,做好裁判的培训工作,使他们判罚时机精确、判罚手势准确;经常模拟比赛,锻炼和提升裁判员在比赛中的临场应变和心理承受不怯场的能力。多方位全面提升裁判员能力,保证比赛的公平、公正、高水平举行。
碳排放的方法范文5
关键词:燃煤电厂;PM2.5;危害;解决方法
中图分类号:TM6文献标识码: A
1引言
大气颗粒物,即大气气溶胶体系中分散的各种粒子。根据空气动力学等效直径大小,可将其分为总悬浮颗粒物(total suspended particles,TSP)、可吸入颗粒物和超细颗粒物。TSP指的是粒径
燃煤排放PM2.5不同于来源于自然的尘土等颗粒物,通常富集各种重金属元素(如As、Se、Pb和Cr等)和PAHs、VOCs等有机污染物,煤中所含有的微量元素可在燃烧产物上进一步迁移或富集于这些细粒子上,这些多为致癌物质和基因毒性诱变物质,危害极大。
2 PM2.5的危害
2.1 PM2.5对人类健康的影响
目前,已知的细微颗粒物对人体健康的影响,主要包括:增加重症病和慢性病患者的死亡率;使呼吸系统、心脏系统疾病恶化;改变肺功能及其结构;.改变免疫功能;患癌率增加。大气颗粒物对人体的危害程度主要取决于其成分、浓度和粒径。颗粒物的成分是主要的致病因子,决定是否有害和引起何种疾病;颗粒物的浓度和暴露时间决定了吸入剂量,颗粒物的浓度越高、暴露时间越长,则危害越大。
PM2.5能长期悬浮于空气中,不易被阻挡,被吸入人体后会直接进入支气管,干扰肺部的气体交换,进入血液循环,损伤肺部组织,引发包括哮喘、支气管炎和心血管病等方面的疾病。
2.2 PM2.5对大气能见度的影响
大气能见度主要是由大气颗粒物对光的散射和吸收决定的。空气分子对光的散射作用很小,其最大的视距(极限能见度)为100~300km(具体数值与光的波长有关)。在实际的大气中由于颗粒物的存在,能见度一般远远低于这一数值。在影响大气能见度的粒子中,PM2.5占有极其重要的主导地位。大气灰霾现象主要是PM2.5的消光作用造成的。
大气能见度的降低主要是由于物体和环境之间失去了对比度,以及大气细颗粒和气体污染物对光的吸收和散射减弱了光信号。PM2.5对光的吸收效应几乎全部是由碳黑(也称元素碳)和含有碳黑的颗粒物造成的。尽管全世界每年排放的碳黑仅占人为颗粒物排放量的1.1%~2.5%和全部颗粒物排放量的0.2%~1.0%。但其引起的消光效应却要高得多,在某些地方甚至可以使能见度降低一半以上。
3燃煤电厂烟气中PM2.5的解决方法
3.1 声波团聚技术
声波团聚主要是利用高强度声场对不同大小颗粒夹带程度的不同,使大小不同的颗粒物发生相对运动进而提高它们的碰撞团聚速率,实现颗粒物团长大。通常,按所用声源频率及有无外加种子颗粒可分为3类:
1)低频声波团聚:主要以电声喇叭、汽笛等为声源,频率大多≤6kHz;2)高频声波团聚:主要以压电陶瓷换能器为声源,频率≥10kHz;3)双模态声波团聚:团聚室内加入一定浓度、适当大小(约几十微米)的种子颗粒,利用种子颗粒几乎不发生声波夹带与细颗粒的充分夹带,进而提高碰撞团聚效率。
3.2 电凝并技术
电凝并是通过提高细颗粒物的荷电能力,促进细颗粒以电泳方式到达飞灰颗粒表面的数量,从而增强颗粒间的凝并效应。电凝并的效果取决于粒子的浓度、粒径、电荷的分布以及外电场的强弱,不同粒子的不同运动速率和方向导致了细颗粒物间的碰撞和凝并。
电凝并是一种可使细颗粒长大的重要预处理手段,在声、磁、电、热、化学等多种外场促进技术中,电凝并被认为是最为可行的方式,将其和现有电除尘器结合可望显著提高对细颗粒物的脱除效果,具有重要的工业应用前景。
3.3化学团聚技术
化学团聚是一种通过添加团聚剂(吸附剂、黏结剂)促进细颗粒物脱除的预处理方法。根据化学团聚剂加入位置的不同,又可分为燃烧中化学团聚和燃后区化学团聚。该技术是通过向烟气中喷入少量团聚促进剂,利用絮凝作用增加细颗粒之间的液桥力和固桥力,促使细颗粒物团聚长大,进而提高后续现有常规除尘设备的脱除效率,具有改造简单、投资运行费用较低等特点。该技术与在电除尘器入口烟道喷NH3、SO3等物质的烟气调质措施有些相似,但后者主要用以降低粉尘比电阻,无法促使细颗粒物团聚长大。
3.4水汽相变技术
在利用外场作用促进PM2.5的脱除中,基于过饱和水汽在微粒表面凝结特性的水汽相变技术是一种重要手段。其促进细颗粒长大的机理是:在过饱和水汽环境中,水汽以细颗粒为凝结核发生相变,并同时产生热泳和扩散泳作用,促使细颗粒迁移运动,相互碰撞接触,使颗粒质量增加、粒度增大;特别适合于烟气中水汽含量较高的过程。
3.5高效除尘技术
利用高效除尘技术脱除PM2.5,主要包括电袋复合除尘器、湿式静电除尘器及新型电除尘器等。
3.5.1电袋复合除尘器
电袋复合除尘器是一种新型除尘设备,其综合了静电除尘和袋除尘两种成熟的除尘技术特点。通常,常规电除尘器的第一电场除尘量大,能除去烟气中80%-90%的粉尘,剩下的10%-20%的粉尘则由剩余电场去除。电袋除尘器充分利用了电除尘器的这一特性,只采用第一电场,余下的细微粉尘由袋除尘脱除,使袋除尘单元的除尘负荷显著降低,这样一方面可以选择更高的过滤速度,并使除尘压降大大减小,同时,还发挥了袋除尘器对超细粉尘除尘效率高的特点,从而大大提高了对PM2.5的捕集效率。
3.5.2湿式静电除尘器(WESP)
WESP对粉尘的捕集原理与干式ESP基本相同,都是采用电晕放电的方法,使气体发生电离,产生正离子和自由电子,在放电极和集尘极间形成稳定的电晕,使该区域的粉尘颗粒荷电,最终被集尘极捕集。但在捕集粉尘的清灰方式上,WESP采用冲刷液冲洗集尘极,使粉尘呈泥浆状清除,也可通过冷却集尘极板促使烟气中水汽在集尘极表面凝结形成一层液膜,进而清除捕集的粉尘颗粒。干法 ESP则主要采用机械振打的方式清除集尘极上的积灰。因此,颗粒的重新携带和由于振打带来的损失对于干式ESP来说是需要考虑的,而WESP需关注的主要问题是使集尘极表面的水膜均匀稳定,不产生断流和干区,以及集尘极的防腐等。与干式ESP相比,WESP特别适合于以下场合:1)烟气含湿量高,烟温接近露点温度;2)烟气中含有豁性颗粒和雾滴(如硫酸雾);3)需要有效捕集亚微米细颗粒。因此,目前WESP常与湿法烟气脱硫系统结合,设置于脱硫塔塔顶或塔出口,用于捕集脱硫净化湿烟气中的细粉尘、酸雾及汞等。使用WESP最大的优点是不但可以脱除燃煤飞灰,还可有效脱除湿法烟气脱硫过程中形成的细颗粒及酸雾。
3.5.3 新型电除尘器
电除尘器是目前治理工业粉尘污染的主要设备,90%~95%的燃煤电厂采用的都是电除尘器。针对影响电除尘效率的主要因素,对传统电除尘器加以升级改造,提高其对PM2.5的脱除效果,是降低PM2.5排放的重要技术途径。通常,影响电除尘器捕集PM2.5性能的因素主要有:1)振打清灰引起的二次扬尘;2)微细粉尘荷电不充分;3)电极结构和形状、电除尘器内气体流动方式等。
4结语
大气颗粒物特别是超细颗粒物PM2.5对人体健康及环境会产生很大危害, 燃煤电厂是超细颗粒物的重要排放源。目前,多数燃煤电厂均采用了较为先进的除尘设备和湿法烟气脱硫设施,这些措施几乎能全部除去烟尘颗粒物中的粗粒子,但对细粒子的脱除能力则很弱。对燃煤电厂超细颗粒物的排放控制应根据实际情况,在现有除尘器及湿法脱硫设施的基础上,采用更加先进的混合除尘技术。鉴于超细颗粒物难以有效去除,在传统除尘器前设置团聚预处理环节使之成为较大颗粒后加以清除将成为除尘技术发展的趋势,超细颗粒物团聚的研究与应用将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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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排放的方法范文6
关键词 档案;特殊载体的保护;全宗排放
一 特殊档案载体的保护方法
档案的经常性搬动,增加了对档案的磨损,不利于保证档案的完整与安全。而不同载体的保管方法有许多相同的方面防光、防尘、防水、防霉、防虫、防潮、防盗是其共同性根据其特性要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保护。库房内一般应配备强制通风设备与空调设备使其处于适宜的温湿度和空气洁净度中各种不同载体的存贮应配备专门柜架例如影片通常使用金属柜架录音和录像材料应使用木制柜架和非磁性材料制成的柜架再就是各类新型载体档案应定期进行检查以判断是否需要修复或需要进行其他保护性处理。下面介绍几种特殊载体档案的一般保护技术供大家参考。
(一)照相底片
底片是一种化学感光材料极易引起化学变化和自毁它又属于胶质材料极易起火熔化和变质其保护条件要求较高。通常应配备空调设备控制温度并给予附加的防潮措施,如放置中性吸湿剂。
(二)照片
照片档案的保护应着重于抑制霉菌的生长,可调节库内环境的ph值添加必要的防霉剂。
(三)缩微片
保管环境需有适宜的温湿度且不含有害气体。缩微片中最常用的银盐胶片的最佳环境温度不含硫化氢、二氧化硫等酸性气体以防缩微品发生粘连、霉变、发脆、变硬、图象失真和乳胶层脱落等变质损坏现象。另外要选择适当的保管器具和存放位置。为减少其与外界空气的接触常选用密封较好的金属容器存放并把盖子处用胶带密封。存放缩微品的柜架要求距地面15米以上以免潮湿和浸水。不常用的胶片最好立站以免挤压变形或磨损。使用中避免污染和刮伤图象表面,拿胶卷时手不要触及药膜只能拿胶卷的上下边缘。缩微片连续阅读不能超过规定时间,以免设备过热胶片受热易发脆变形。保存中胶卷不应卷得过紧不能加橡皮筋缠绕,不同种类的胶片应分开保管以避免产生化学反应等。
(四)磁带
磁带的保护应注意避免灰尘的侵蚀,要远离磁性物体,防止磁带消磁。对于长期存放不用的磁带,要定期绕动,防止磁带粘连与生霉。录制孔应打开,以防误操作抹掉信息。
(五)软磁盘
软磁盘需防磁、防折、防潮。不能直接用硬笔在磁盘上写标签,不能触摸数据读写区,磁盘保存中要立放防止挤压变形,写保护口置于写保护状态。
(六)光盘
光盘的保护应着重预防划伤预防受热、受挤压变形和老化。其信号稳定性方面比磁盘好得多,但由于其数据密度比磁盘也大许多倍,要求定位准确度更高尤其数据光盘一旦划伤或变形将可能导致整张盘的数据无法读出。光盘在使用中不能用手直接触摸数据面,放置时数据面朝上平放以免弄脏或划伤。用完后及时放回保护套或盒中保存中要放在保护套或盒中立放。光盘若被弄脏用无腐蚀性的清洁剂清洗干净还可正常使用。
由于新型载体档案的自身特点为安全的保护和利用它们,应专门建立新型载体档案的借阅利用制度并严格审批手续。磁性载体文件应一式两份归档应将其中一份作为保存件不得外借。利用率高的档案应另制做复制件利用中使用复制件妥善保存原件。录像片也应另归档一套可供借阅的备份片。
二 如何做好档案馆现行档案全宗的排放
档案的经常性搬动,增加了对档案的磨损,不利于保证档案的完整与安全,而且也会打乱某些垒宗的顺序,破坏了原有的系统,这对于还没有完全实现计算机管理的档案馆,造成了管理工作的被动,不利于档案的提供利用。随着时间的推移与机构改革的实施,近几年将是档案接收进馆的,许多档案要分批进馆,预留位置一旦不科学,将会使档案管理工作整日围着“预留位置”转,造成大量的重复性劳动,使管理工作处于一种“拆东墙补西墙”的被动局面。对此本文提出了现行档案全宗的排放方法。
(一)要正确理解档案管理工作中的“全宗理论”问题
我认为“保持垒宗的完整性、不可分散性”对于收集工作来讲是绝对的,这就是要切实保证“一个机关的全部档案”,“应统一向一个档案馆移交”,“进馆档案应保持全宗的完整性”不能随意分散。在档案的管理工作中坚持全宗理论原则,往往存在一定的误区,即将收集工作中的“垒宗不可分散性”与在档案管理工作中“垒宗管理原则”完垒等同起来,认为一个全宗档案的排放是不可分割的,必须集中排列到一起。其实这一观点从长远的角度看是不可能做到的。对于任何事物和理论都要辩证地来看,在档案工作中贯彻全宗理论时也要避免犯“绝对主义”的错误。正确的做法是,以垒宗理论为大前提,但可以根据工作中出现的实际情况而做相应的变动。所以,我认为,在档案管理中全宗档案的不可分散性只是一个相对的不可分散,也就是说,一个垒宗的档案可以按目录或时期分别存放,而并不强求必须集中存放在一起。
(二)对需要向档案馆移交档案的单位进行调查研究
对立档单位的调查研究,是做好全宗科学排放的重要前提。因此,各级备类档案馆应从本馆的性质综合性或专门性和职责范围出发,调查研究本馆应接收范围内的所有国家机构、社会组织和个人的职能、任务及其形成档案的内容、种类、价值,以及现存档案的数量、整理、保管等情况,科学地确定应移交档案的单位并编制出进馆全宗名册,以便统筹安排进馆档案的范围、时间和数量,为全宗的科学排放奠定基础。具体地说主要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对立档单位中符合进馆年限准备移交进馆的档案进行调查研究。对这部分档案情况进行摸底调查,是我们首先要做的工作,因为我们掌握了这部分档案的基本情况,就可以迅速结合馆藏现状制定出接收方案,做好准备工作,增强工作的主动性。
对未到进馆年限的档案进行调查研究。主要是调查这部分档案整理的原基础、鉴定的方法和质量、档案的数量与成分、需要进馆的档案有多少,做到心中有数,以便为这部分档案顺利移交进馆创造良好条件。
在前两项调查研究工作的基础上,对立档单位未来形成档案的状况进行调研、分析、预测,并做好规划。要对立档单位的业务状况进行分析,从而预测其未来档案形成的数量以及分类标准等情况,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三)立足本馆,对馆藏现状进行调查研究
做好全宗排放工作,首先我们要掌握现有馆藏档案的保管状况,我认为主要做好以下三方面工作:
调查分析档案全宗的来源。这项工作旨在确定哪些是撤销单位的全宗,哪些是现行单位的全宗,通过以上两个确定,就可以明确哪些垒宗是“活”的,哪些全宗是“死”的,从而为以后的全宗调整及预留位置的确定奠定基础。比如,我们为了确保某一全宗在排列上的完整性及连续性,在必要的情况下可以将某些数量较少的“死”全宗抽出去,单独排列存放。
调查“活”垒宗内档案的分类。通过这项工作可以确定全宗内目录的数量及状况,以便在收集指导时给出档号,在必要时可减少重复性劳动。比如,当预留位置不足时,可以考虑将新进馆档案顺接原有目录号顺序给新的目录号,然后将这部分档案排列于其它存放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