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源开发趋势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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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开发趋势

新能源开发趋势范文1

近年来,随着我国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农民在生产和生活方面对能源的需求迅速增长。如何按照循环经济的基本原则开发我国农村新能源,即如何按照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环利用为目标,以“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为原则,以物质闭路循环和能量梯次使用为特征,按照自然生态系统物质循环和能量流动方式运行的经济模式完善我国农村新能源建设各项法律制度是我们亟待解决的一个问题。

一、循环经济对我国农村新能源建设的新要求

循环经济(recycoe economy)一词是对物质闭环流动型 (closing materiaos cycoe)经济的简称。循环经济本质上是一种生态经济,就是把清洁生产和废弃物的综合利用融为一体的经济,它要求运用生态学规律来指导人类社会的经济活动。循环经济倡导的是一种建立在物质不断循环利用基础上的经济发展模式,它要求把经济活动组织成一个“资源疾品斗再生资源”的反馈式流程,所有的物质和能源要能在这个不断进行的经济循环中得到合理和持久的利用,以把经济活动对自然环境的影响降低到尽可能小的程度。 按照循环经济理念的要求,我国农村传统能源消费模式已经不能适应可持续发展观的要求。据20世纪80年代末中国首次农村能源利用调查的结果,那时农村居民生活用能(炊事、取暖)以及农副产品加工(制茶、 烤烟叶等)主要靠烧薪柴和秸秆,年耗生物质能实物量高达6亿t,其中薪柴2.4~2.6亿t,经过20多年的发展(2000年全国农村居民生活用能调查),全国农村居民生活能源消耗总量达3.7亿t标准煤,其中薪柴占21.76%,秸秆占33.41%,煤炭占31.9%,电力占9.31%,成品油占2.04%,液化气、沼气等占1.58%。由此可见,我国农村新能源在农村能源消费的比例很低,而这种传统能源消费模式是一种低效的能源利用,导致了我国农村能源的极度浪费,不但耗费了有限的资源还造成了农村的环境污染。这与当前发展循环经济,发展节约型社会,坚持可持续发展观的的要求还相距甚远。而农村新能源主要包括沼气、太阳能、风力发电、微小水电、生物质能这几个方面,均属于洁净的、无污染的、可再生的能源,具有广阔的应用前景。合理开发利用农村现有的新型能源不但可以缓解我国整体的能源压力,还可以彻底改善我国广大农民的生活方式,提高农民的生活水平,对于推进我国农村能源产业结构调整和农村能源消费模式优化升级具有积极的作用。农村新能源的开发利用是完全符合我国循环经济基本要求的。因此,加快我国农村新能源建设已经刻不容缓,将其与新农村建设结合在一起,努力实现我国农村和谐健康发展。当然,由于我国农村新能源建设刚刚起步,其中遇到了很多的政策及技术问题。很多的措施具有不可操作性,对具体的实施细则缺少制度支持。所以,运用法律手段来规制我国农村新能源建设,为其提供法律保障,无疑会提高我国农村新能源建设的效率,加快我国新农村建设的步伐。

二、我国农村新能源建设存在的法律保障机制缺失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已于2006年、月1曰起生效。可以说,这一法律的出台,标志着我国能源法已经从第一代迈向第二代,第二代能源法体现能源的可持续利用和代际公正,同时还反映出中国是一个负责任的国家,正在积极寻求减少导致全球变暖的温室气体的排放。该法规定了可再生能源总量目标制度,专项资金制度、经济刺激制度、市场开拓制度等基本法律制度,其中也涉及了农村新能源开发方面的相关规定,但是,在对农村新能源开发专项资金、法律监管、新能源产业发展方面存在一定的缺失。

(1)我国农村新能源建设专门立法之缺失。有关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立法调整,主要来自于《可再生能源法》和部门规章。在立法形式上,只有一部《可再生能源法》,而且该部法只有相当抽象的33条规定,这些规定亦大多是有关制度框架的规定,需要有相应的行政法规和规章加以具体化,否则它所规定的制度就会被悬置。 显然,可再生能源法对农村新能源开发只是抽象笼统的规定,主要以鼓励为主。而我国对于农村新能源中的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等能源没有专门立法,同时,地方行政法规与专门法律的配套机制几乎空白。如何建立地方法律规章和政府决策之间的协调机制,完善地方规章的具体内容显得尤为重要,因为农村各种新能源在开发利用中不但具有普遍性还具有各自的特殊性。所以,针对新能源及各地方的不同状况,制定一套系统完整的农村新能源法律体制,使基本法与具有地方特色的行政法规规章协调一致的运作,这就需要国家的专门立法。

(2)我国农村新能源建设专项资金制度之法律缺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第24条规定,国家财政设立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以下活动(一)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标准制定和示范工程。 (二)农村,牧区生活用能的可再生能源利用项目。(三)偏远地区和海岛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建设。(四)可再生能源的资源勘查、评价和相关信息系统建设。 (五)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设备的本地化生产。虽然法律列举了专项资金的具体用途,但是对于我国农村新能源资金在其中所占的具体比例不明确。可再生能源法要求中央和地方两级财政设立可再生能源专项资金,专门用于分摊制度无法涵盖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项目的补贴,这样的规定过于笼统,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在各个地区的分配比例没有详细的数据规定,由此可能导致地方财政资金供给的不稳定。并且,专项资金从划拨到地方政府的支配没有系统和规范的法律程序。如果对农村新能源建设的专项资金没有具体的分摊和使用制度,完全有可能使专项资金变成了地方财政的公共资金。这样便无法保证农村新能源建设具体项目的真正实现,使新建的新能源开发项目趋于夭折,造成了资源的浪费。

(3)我国农村新能源建设监管机制的法律缺失。《可再生能源法》第5条规定,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对全国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实施统一管理,国务院科技、农业、水利、国土资源、建设、环境保护、林业、海洋、气象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能源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 负责有关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管理工作。合理的监管体系对农村新能源的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如何规范政府机构在农村新能源建设的具体行为,这就需要专门的监管部门行使职权。但是在我国现行的与新能源相关法律中并未明确农村新能源建设中具体的监管部门,未明确有关部门在农村新能源建设方面各自的职责范围,也未明确具体的执法机构。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政府机构改革,能源主管部门被裁撤,相应的能源管理基本上完全丧失,加之政府对农村新能源建设管理和监督力量严重不足。在对项目的具体考察和验收的过程中没有相关的监管体制,政府在其中扮演了多重角色,致使监管职能悬置。

(4)我国农村新能源产业法律规范的缺失。尽管我国在某些可再生能源领域的技术水平较高,也形成了一定的产业规模,但总体水平仍然较低,例如生物质能,从总体上看,大多数生物质能源生产尚处于初期发展阶段,一方面充满希望,一方面目前还很弱小,产业化和商业化程度比较低,缺乏自我持续发展的能力。 相对而言,我国农村新能源产业更是弱小,除了国家和政府对农村新能源开发资金和技术投入力度不够以外,由于我国农村新能源产业自身发展的盲目性与市场微观调整的不稳定性,使农村新能源产业发展成本过大,造成了资源的浪费。如何规范农村新能源产业的健康发展,不仅需要政府的宏观调控还需要相关法律制度的严格规制。对于企业的市场化介入,法律须有明确规定的技术和资金标准,如果没有具体法律制度的合理规范,新能源产业的各项信贷制度、管理制度就无法律保障,同时会对农村新能源产业发展整体投资环境产生直接的负面影响。无法保证农村新能源产业按照我国现实国情健康有序的发展。

三、完善我国农村新能源建设法律保障机制的构想

(1)加强我国农村新能源建设专门立法。我国幅员广阔,各地农村新能源的分布和开发利用的特点各不相同。因此,可再生能源法律制度只能对农村新能源建设的具体措施作出原则性的规定。如果只依靠国家的长期规划来规范农村新能源开发利用秩序是远远不够的,如何有效的利用农村丰富的可再生资源,这就需要国务院各个部委以及地方政府适时出台配套的行政法规、规章、技术规范以及相应的规划和计划。本着因地制宜的原则,制定符合本地农村特色的规章制度,以细化和补充《可再生能源法》中确定的各项法律制度,制定农村新能源专业法律制度及相关制度的协调机制。在遵循我国可再生能源法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对于局部地区农村新能源的开发利用,可以适当的进行地方行政性法律规章制度的创新,保持制定的法律法规符合地方实际需求。另外,在社会整体意识的影响下,中国能源法生态化的公众意识也较薄弱,忽视能源环境问题的存在,只关心与个人经济相关的供应问题,这与环境保护法最初遭遇的公共意识淡薄如出一辙。 所以,加强我国农村的能源生态化意识宣传,无论是政策的鼓励还是法律制度的设立,都是非常重要的。

(2)完善农村新能源专项资金法律制度,明确农村新能源建设资金划拨程序。缺乏有效和足够的资金支持一直是农村新能源建设中的一大障碍,而农村新能源建设能否可持续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有没有足够的资金支持。可再生能源法要求中央和地方两级财政设立可再生能源专项资金,以各种形式和渠道给予资金支持。笔者认为:在中央财政对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设立的专项资金里,应该包含农村新能源建设专项资金,按照各个地区的不同状况给予相应比例的分配。对于地方财政的支持,应明确规定固定比例的用于农村新能源建设的专项资金。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以保证农村新能源建设资金来源的稳定性。在投入相关专项资金之前,对农村新能源建设项目各个阶段的资金需求应该有专业人员和相关管理部门的考察和评估报告,对于发放资金的具体步骤,资金的各项用途和预期的结果都应该有相应的数据依据。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对农村新能源建设的重大项目进行预算,保证专项资金的合理和有效的使用,使专项资金的作用发挥到最大化。

(3)制定农村新能源建设法律监管制度,明确相应机构的监管职能。从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有关能源管理方面的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来看,其主要职能是规划编制、产业指导、项目审批和价格监管,并不具备对各项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活动依法进行监管管理的权利。对农村新能源建设的监管同样没有具体法律规范,对此我国应该建立并完善农村新能源开发利用监管机制。首先,赋予特定机构监管权利,确定监管人员的法律地位,配合相关环保部门实行统一监管,对农村新能源建设重点项目进行定期的考察和评估。其次,监管机构内部应该责任分工明确,积极听取各方面的合理意见,使监管制度及其政务公开化,对相关行政人员政绩的考核必须依法进行。最后,应该规范监管人员和执法人员的行为准则,加强农村新能源建设监管机构和执法机构的执行能力。对政府能源管理部门行政人员的职责疏忽造成的损失应予以追究。同时,采取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制度,通过舆论监督弥补监管机构的不足。对于任何犯罪行为的处理应积极联合检察院、法院等部门共同处理。

新能源开发趋势范文2

网络说客高楚曾说过这样一句话:钱能买到的东西,最后都不值钱。他所指显然不是今天的能源,但现在来看是不无道理的。沃德在1972主编的《只有一个地球》中介绍了一位巴克名特的学者对人类发展过程中对资源耗费进行形象说明的“能量奴隶论”:假如人们所享用的一切,都可以换算成单位人的体力劳动的话(即假设的能量奴隶),在30年前每个美国人日常生活中的能量耗费相当于150个奴隶为其劳动。而今天,在这个数字变成了将近400个,在未来20年中,也就是在上个世纪90年代,人均消费的能量则达到了1000个能量奴隶。人们在追求生活质量的提高没有止境,对自然资源的消耗也存在无限加大的趋势。这说明能源问题早已超出了国界而成为了一个世界性问题。

石油作为工业血液,虽然目前世界各个国家已经构筑起自己国家的石油储备体系,但此举只能缓一时之痛,并非万全之策。世界上对新能源开发热情源自上世纪70年代出现的石油危机刺激,众多市场化国家在开始制订有关新能源研发与示范性利用的政策。在上世纪70年代在新能源政策方面走得更远的是美国、丹麦和西班牙,这些国家相继制订了新能源的投资激励政策、税收优惠措施、激励性关税等政策。

在上世纪80年代,对新能源的政策基本上没有出现新的更为有效的措施,但是有更多的国家开始关注新能源的研发和利用,如法国、土耳其、韩国等制订了针对新能源的投资激励政策和税收优惠措施,而最先鼓励新能源研发与示范的一些国家,如德国则在上世纪80年代后期和90年代早期开始高度重视新能源的发展,在投资、税收和关税方面均有激励性的政策措施。

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新能源的开发得到越来越多国家的重视,与其相关的政策措施更多,如可交易的许可证制度在荷兰、意大利、日本等国出现,而且随着人们对环境问题的关注,尤其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又称《京都议定书》)的形成和最终生效,使得新能源开发不仅仅是出于商业或者国家能源战略上的考虑,而是一种责任和义务,这都体现在数十个国家新能源政策的内容中。在最近3年间,由于石油价格的高涨更坚定了各国发展新能源的决心。2005年4月,英国、加拿大、法国、德国、意大利、日本和美国七个工业化国家在华盛顿举行的会议上,首次在联合声明中提到要大力开发替代能源来面对上涨的石油价格。

随着中国经济的高速增长,能源发展和保护环境之间的矛盾越来越突出。为了保障能源安全,实现经济、环境可持续发展,国家从宏观战略上高度重视,国务院和国家有关部门相继出台了一批关于稳定能源供给,促进能源产业发展,尤其是发展新能源方面的政策和法规。各地方政府也将优化、调整能源结构,保证能源供给,推动新能源发展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对新能源开发与利用的整体认识正在形成之中,但时间的压力是显而易见的。

新能源开发趋势范文3

【关键词】 新能源 开发利用 临沧市

一、新能源的界定

“联合国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会议”对新能源的定义为:以新技术和新材料为基础,使传统的可再生能源得到现代化的开发和利用,用取之不尽、周而复始的可再生能源取代资源有限、对环境有污染的化石能源,重点开发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潮汐能、地热能、氢能和核能。《2013—2017年中国新能源产业调研与投资方向研究报告》提出:新能源一般是指在新技术基础上加以开发利用的可再生能源,包括太阳能、生物质能、水能、风能、地热能、波浪能、洋流能和潮汐能,以及海洋表面与深层之间的热循环等;此外,还有氢能、沼气、酒精、甲醇等,而已经广泛利用的煤炭、石油、天然气等能源,称为常规能源。云南省临沧市水能资源丰富,但水能资源开发率已经接近90%,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和地热能资源条件较好,煤炭资源匮乏,尚未发现油气资源,文中所述新能源主要指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

二、临沧市新能源资源条件和开发利用现状

临沧市新能源资源丰富,近年来,临沧新能源开发利用仍处于起步阶段,风能、太阳能和生物质能项目前期工作的推进初见成效,但目前还没有投产的项目。

1、风能资源条件和开发利用现状

临沧市全年平均风速为0.7—2.2米/秒,其中春季1.0—3.0米/秒,夏季0.9—2.0米/秒,秋季0.5—1.5米/秒,冬季0.5—2.6米/秒。不同的地理位置、不同的海拔高度风能资源相差较大。目前已有中国三峡新能源公司、华能云南新能源公司、中广核风力发电有限公司等9家知名企业与临沧市签订风能开发合作协议,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风力测试数据收集、资源情况调查和预可研编制等相关前期工作。现已建成44座测风塔,规划建设风电场24座,总装机容量233.75万千瓦,估算总投资234亿元,其中6个风电场已列入云南省级规划。

2、太阳能资源条件和开发利用现状

临沧市全年日照时数为1878—2247小时,太阳能辐射总量为每年每平方米5239—5702兆焦,相当于每平方米日辐射量3.98—4.33千瓦时,每一平方米土地一年可获取的太阳能相当于1450—1580度电所产生的能量,属全国的三类太阳能资源中等类型地区。另外,临沧市拥有丰富的硅矿资源,目前已形成一定规模的硅产业链,今后将会成为太阳能光伏发电材料、产品和设备生产的重要基地。临沧市农村太阳能热水器利用约10万平方米,同时还积极推广使用太阳能节能路灯和太阳能干燥技术在农业生产中的运用。目前尚无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但已与中国三峡新能源公司、特变电工新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合作开发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的合作协议,“十二五”期间,将重点在云县和双江县各建设一个万千瓦级的太阳能光伏发电站。在光伏材料生产方面,云县三奇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单晶硅系列产品开发项目已经投产,双江西地公司建设5.26万吨工业硅和年产1000吨高纯硅项目,新上两台12500千伏安工业硅生产线和配套的电站建设项目正在开展前期工作。

3、生物质能资源条件和开发利用现状

(1)生物柴油原料——膏桐、地沟油。临沧市现已种植膏桐46.6万亩,预计到2020年种植膏桐的林地面积将达到80万亩,膏桐初加工能力达到10万吨。临沧市2012年餐饮单位约3600家,产生的泔水油(含煎炸废油)101吨/天(3.7万吨/年)。按照现有生产技术,每生产1000吨生物柴油,能同时处理1200吨泔水油、地沟油原料。由于生物柴油开发政策性强,目前临沧尚无生物柴油生产企业和合法的地沟油收集加工企业。

(2)燃料乙醇原料——木薯。临沧市现已种植木薯6.15万亩,干薯片产量达到1.6万吨。临沧市与缅甸接壤,预计2015年以前境内可用于种植木薯的面积约40万亩,可通过境外农业合作和替代种植扩大种植规模。目前尚无国家核准的燃料乙醇项目。

(3)沼气资源。临沧市年平均气温17.2℃,各县区年平均气温都在16℃以上,非常适合沼气池建设。蔗糖产业是临沧的支柱产业,糖厂生产残留的含有大量糖分的甘蔗渣以及排出的高浓度有机废水,都是较好的沼气发酵原料,产气潜力非常大。目前尚无工业沼气项目,主要是传统的沼气利用,已建成农村沼气池15.84万口。

(4)生物质发电燃料资源。临沧市常用耕地面积362万亩,农作物秸秆的理论资源量为124万吨,可收集资源量为102.7万吨。在不考虑运输半径的情况下,利用量可达44.4万吨,可支撑6万千瓦的生物质发电项目。临沧市森林覆盖率60.56%,共有林地面积1944.3万亩,森林蓄积量达8437.5万立方米,林业生物质总量超过5000万吨,其中可利用的林业生物质能资源总量约50万吨/年。按照煤与林木生物质燃料热量换算,2吨林木生物质可替代1吨标准煤,可开发的林业生物质能源总量可达到每年25万吨标准煤,相当于每年7亿千瓦时(相当于火电14万千瓦)的发电量。目前尚无生物质发电项目。

三、临沧市新能源开发利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资源评估不足

资源评估不足,缺乏实证性的资源数据是新能源发展存在的普遍问题。由于资源量不清,特别是近期的经济技术可开发量不清,对各类新能源发展规模存在争议。目前临沧市政府和多家企业已初步签订了开发利用风电的框架协议,总装机容量达到233.75万千瓦,但考虑到各种因素,预计2015年可能投产的装机容量约10万千瓦。太阳能资源评估只是依据现有的气象站点观察得出的资源理论总量和分布数据。可用于种植生物质原料的土地面积评估不足,大面积种植对生物多样性的影响缺乏实证性验证。

2、新能源发展刚刚起步,在全省的竞争力不强

“十一五”时期是云南省新能源的起步时期,其中大理州依托丰富的风能资源,其风电开发走在全省前列;昆明市依托经济技术优势,太阳能、生物质发电走在全省前列;楚雄州、普洱市依托丰富的生物资源,生物质燃料开发走在全省前列。与上述州市相比,临沧市新能源开发的步伐滞后,风电测风和太阳能选址在“十一五”末期才起步,目前尚无开工建设项目。此外,临沧市与滇西南、滇东南其他州市自然资源禀赋差异不大,能源产业结构趋同,因此对项目、资金的争取竞争激烈,在生物质能方面尤为突出。

3、电网接入和消纳对风电、太阳能发展有一定制约作用

按照国家能源局的总体布局,在2015年以前,全国各省(区)风电、太阳能发电主要在本地区消纳,云南作为全国水电资源富集区,汛期水电富余问题十分突出,相比技术成熟、价格低廉的水电,市场对风电和太阳能光电的接纳程度有限。特别是临沧作为全省水电富集区,风电和太阳能的开发也面临着电网接入与市场消纳的制约问题。

4、生物质能面临较大的政策市场风险

“十一五”期间,全国和云南省的新能源蓬勃发展,风电、太阳能光伏发电均超量数倍完成规划目标,唯有生物质能没能如期完成规划目标。这主要是因为生物柴油、燃料乙醇生产成本目前还远高于石化能源,而且生产成本中75%为原料成本。若要降低生物质能的生产成本,首先需要降低原料成本,这将打击山区群众的积极性。从现阶段的资源勘察情况来看,临沧较有优势的资源是生物质能和太阳能光伏产业(包括光伏发电和光伏产品制造)。但生物柴油、燃料乙醇等由于国家定价不明确,价格敏感,抗风险能力弱。另外,目前国家收紧了风电和燃料乙醇项目的审批,新能源发展困难较多。

四、临沧市新能源开发利用效益分析

1、经济效益分析

新能源因其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而成为战略性产业,但其实际推广却很难一步到位,主要是因为现阶段新能源开发成本较高,经济效益低。但随着新能源规模化发展、成本降低和产业政策扶持,预计到2020年新能源电力将实现“平价上网”,生物质液体燃料市场竞争力也将进一步增强。预计到2015年,临沧市风电装机容量约10万千瓦,发电量2.2亿千瓦时,产值将达1.3亿元;太阳能光伏发电装机容量达10万千瓦,发电量1.2亿千瓦时,产值将达1.2亿元;膏桐种植面积将发展到50万亩,年平均产值将达3.5亿元;生产燃料乙醇约10万吨,产值将达16亿元;建成农户用沼气池23万口,将为农民增收节支3.45亿元;生物质发电新增装机容量约3万千瓦,年发电量1.8亿千瓦时,产值将达1.35亿元。

2、生态效益分析

与传统能源相比,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新能源具有环境影响小、污染少、可再生等优势,生态效益明显。临沧具有风能开发价值的场地多集中在海拔较高的山地上,这些山地多为未利用地,土地贫瘠、植被覆盖较差,而且避开了环境敏感区域。到2015年,预计风电装机容量达10万千瓦,发电量2.2亿千瓦时,相当于节约标煤7.3万吨,减少CO2排放量18.25万吨;全市农村太阳能热水器安装面积将达40万平方米,相当于节约标煤4.8万吨,减少CO2排放量12.48万吨;生物柴油和燃料乙醇产量可达15万吨,相当于节约标煤16.5万吨,减少CO2排放量41万吨;农村户用沼气池达23万口,相当于节约标煤6.3万吨,减少CO2排放量15.8万吨。生物质能是CO2零排放的能源,生物质燃烧所排放的CO2和生物质植物生长过程中吸收的CO2可以相互循环、抵消。

3、社会效益分析

发展新能源有利于改善能源结构,减少对石化燃料的依赖,保障能源安全,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发展风能、太阳能等新能源产业是新科技和绿色社会价值观的体现,有利于提高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临沧丰富的生物质资源都在农村,发展生物质能,能够有效地为农民开辟新的就业和增收渠道。膏桐等油料林种植按每个劳动力种植管护10—15亩计算,2015年种植面积约50万亩,可以使3—5万农民获得新的增收渠道。木薯等燃料乙醇原料种植按每个劳动力种植管护5亩计算,“十二五”期间种植约34万亩,则可以使6万多农民得到新的增收渠道。生物质发电的农业秸秆和林业废弃物较为分散、廉价易得。总之,生物质能源既能增加农民收入,又能提供清洁能源,繁荣农村经济(运输、加工),是实现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提高贫困地区农民生活水平,加快农村小康社会建设的一条有效途径。

五、加快临沧市新能源开发利用的对策建议

1、确立率先发展新能源的战略

新能源的开发利用,对增加能源供给、改善能源结构、促进环境保护具有重要作用,是解决能源供需矛盾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选择。必须从战略高度充分认识新能源产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各级政府都要把大力发展新能源作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为新能源的发展提供政策、制度、资金和组织保障。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提出一批宣传口号,建立一批科普基地,认定一批应用新能源的典型,使大力发展新能源尽快成为全民共识。

2、加大对新能源的资源调查

尽快组织相关部门和企业,对以风能、太阳能和生物质能为主的新能源资源进行基础性、系统性的调查和评价,掌握各类新能源资源状况,获得县(区)一级可开发资源量数据,预测资源发现趋势,建立市级新资源管理数据库和评价系统,为各级政府制定能源战略和发展规划提供科学依据。在摸清资源家底的基础上,加快新能源开发。

3、加大对新能源发展的政策扶持力度

政府在政策上要为新能源的开发利用创造条件,加大对新能源发展的政策支持力度。在税收、信贷、投资、价格、补贴等方面,积极给予支持。建立和扩展新能源财政和专项基金,利用低息贷款、债券、新产品研发和展示费用补贴等多种形式支持新能源企业;借鉴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经验,为了鼓励消费新能源产品,应对消费者进行一定补贴。在税收方面,政府要进一步完善新能源的税收政策,减免新能源产业各个环节的税费。

4、争取优势项目列入国家和省级规划

“十二五”期间,国家和各省都将加强新能源开发建设的管理工作,将按照规划有序开发新能源,临沧市要认真做好备选项目的论证和分析工作。采取专家论证和银行介入等方法,交叉论证,努力把好项目选择关,提高备选项目质量。储备一批较成熟的项目,编入后续项目序列。新上项目要符合国家新能源产业发展政策和投资导向,要按照临沧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能源专项规划,建立和完善新能源项目库,加强新能源项目前期工作。为避免风电开发与电网接入的矛盾进一步加大,国家在“十二五”期间将严格按照风电开发规划和年度开发方案进行风电项目核准,云南省也将执行国家政策严格风电管理。为确保项目能够核准,必须加快风电测风、选址、资源评估等项目前期工作,争取优势项目列入国家和省级规划。

5、加强科技人才支撑

制定相关政策,积极从外引进人才,充实临沧市新能源方面的工程设计、市场开发等方面的高级人才队伍。组建若干个新能源重点发展领域的专家队伍,以全国乃至全球的视野,把脉临沧市的新能源规划、评估和考核,为政府决策发挥智囊作用。鼓励新能源企业与科研机构、高校联合建立新能源技术人才培养基地,按照对口送学的原则,采用订单培养、定向招生、委托培训等方式,重点培养一批新能源产业发展急需的技术人才、管理人才和高素质产业工人。鼓励新能源企业公开向国内外招聘技术负责人,完善技术参股等产权激励机制。

6、做好环境评价和环境保护

临沧市环境敏感区分布较广,数量较多,因此新能源开发利用项目应避开环境敏感区域。要发挥规划的引导和约束作用,加强项目开发的环境影响评价,强化项目运行监督管理,突出政府职能,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制度。风电和太阳能项目重点要做好选址,选址应避开人口密集的城区和近郊,工程建设应遵循尽量少破坏地表植被的原则,风电工程建成后要开展鸟类监测工作。对太阳能硅产业的发展要高起点、成规模,严格执行行业有关标准,提高装备水平,降低能源和资源消耗,重点做好烟气净化和烟尘治理。对生物质能发展要坚持“不与人争粮,不与粮争地,不与传统行业争利”的原则。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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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开发趋势范文4

关键词:新能源;中国;俄罗斯

中图分类号:F451.262;F426.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8-0961(2011)05-0043-05

新能源又非常规能源,指刚开始开发利用或正在积极研究、有待推广的能源,包括太阳能、风能、水能、生物质能、核聚变能、地热能和海洋能以及由可再生能源衍生出来的生物燃料和氢所产生的能量。也可以说,新能源包括各种可再生能源和核能。相对于传统能源,新能源普遍具有污染少、储量大的特点。

随着石油和其他化石能源的日趋枯竭和全球对于温室效应问题的关注,世界各国开始加紧对新能源的开发。能源合作密切的中俄两国也展开了新能源领域的合作。中俄两国在新能源技术、资源、市场等方面有较强的互补性,合作前景广阔,两国应充分挖掘新能源领域的合作潜力,利用合作有利条件,消除合作障碍,推动中俄新能源合作稳步发展。

一、中俄新能源合作现状

当前,全球气候变暖和能源供应安全已成为世界各国共同关注的重大战略问题。许多国家把发展新能源作为缓解能源供应矛盾、应对气候变化及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在这一背景下,中俄两国开始积极调整能源合作结构,加快向新能源领域拓展。

(一)核电、水电合作步伐加快,成为引领中俄新能源合作的旗帜

核电、水电是当今世界开发利用较早的新能源,也是未来电力开发的巨大潜力能源。近年来,随着核电与水电对中俄两国经济发展的贡献日益突出,两国加快了核电、水电合作。

1.中俄核电合作由来已久

1992年中国引进俄罗斯技术的江苏连云港田湾核电站一期合作项目成为两国核能合作的标志。1997年12月29日,中俄签订合作建设核电站总合同。2007年,在中俄专家的共同努力下,田湾核电站1号和2号发电机组顺利完成交付运行的交接,并网送电。中俄两国在田湾核电站一期项目上所积累的合作经验与互信度的提高,进一步奠定了这一领域的合作基础。2010年9月27日,中俄又签署了田湾核电站3号、4号发电机组建设的技术设计方案合同。2011年3月11日日本福岛核电站发生泄露事故,中国在对国内核电站进行安全评估后,将继续推进与俄罗斯在田湾核电站二期等项目上的合作。此外,中俄两国还将在建设浮动核电站、核应急研究及铀矿勘探等七个新领域扩大合作。

2.中俄两国加快水电合作

2011年6月11日,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与俄罗斯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签订框架合作协议。根据这份协议,双方将合资成立各持股50%的公司,在俄罗斯西伯利亚及远东地区建设及运营电力项目。首批合资项目包括开发西伯利亚的两个水电项目,水电站装机总容量为1 000兆瓦~2400兆瓦。未来投产后将从俄罗斯西伯利亚地区向中国东部与东北部出口电能。拟建的新电站将成为东西伯利亚开展基础设施建设和发展新兴产业的基石,有助于带动该地区的经济增长。通过合作也将为中国长江电力公司积累丰富的国际化运作经验,对其向国际化水电巨头迈进有很大帮助。

(二)中俄可再生能源领域合作迎来新机遇

相比核电、水电合作的快速发展,中俄两国在可再生能源领域的合作属于起步阶段,两国积极开展了太阳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的合作。

2009年12月1日,中国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俄罗斯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签订战略合作协议,双方将优势互补、共同开发中俄两国清洁能源项目。根据战略合作协议,双方将在以下方面开展深层次的合作:开发俄罗斯太阳能电站项目和太阳能领域相关的其他项目,为俄罗斯提供环保清洁的太阳能电力;由双方共同成立的清洁能源评估小组对双方可能合作之清洁能源项目进行实质性调查评估,并出具调查报告,供双方董事会参考。

2011年5月31日,中俄两国举行能源谈判代表第七次会晤,双方就全面启动能效与可再生能源领域合作达成一系列重要共识。双方有关公司签署了可再生能源和能效领域的框架协议,旨在建立合资公司并准备实施可再生能源、生态能源、能效、节能和创新领域的项目。俄方向中方转交了中国国家节能中心与俄相关公司的谅解备忘录草案,双方有关企业和机构拟在中俄总理定期会晤委员会第15次会议期间签署相关文件。俄方还提出结合中俄总理定期会晤机制,举行中俄能源服务和审计研讨会。中国能源局设立的能效和可再生能源工作小组分别与俄罗斯相关部门和企业进行了充分而深入的会谈。

2011年6月16日,中国国能生物清洁能源集团公司与俄能源署、俄国际统一电力集团公司签署了《可再生能源和能源效率领域合作框架协议》,标志着中俄两国在可再生能源领域合作的重要起步。此外,两国民营企业也展开了可再生能源领域的合作。黑龙江清河泉米业有限责任公司与俄罗斯哈巴罗夫斯克大力股份有限公司在黑龙江省虎林市投资建设再生能源实验基地,由哈尔滨工业大学提供核心技术,项目总投资3.58亿元。目前,该项目一期工程已经完工投产。

二、合作潜力与有利条件

当前,新能源合作已经成为中俄两国能源领域合作的新亮点。中俄两国应抓住机遇,充分挖掘新能源合作潜力,开辟新能源合作的广阔市场。

(一)中俄两国新能源合作潜力巨大

1.核电、水电将成为合作的重点方向

国际能源署(IEA)公布的《2010年世界能源展望》的数据显示,到2030年,核电在发电总量中的比重增幅较大,将比现有水平增长50%。作为清洁、高效、安全的能源,核电仍将是世界新能源利用的主导。同时,包括水电在内的可再生能源的发电量,将达到全球发电量的45%,比目前高2.5倍。可以说,在核电和水电方面的良好合作基础,将成为拉动两国新能源合作的重要引擎。

俄罗斯核电技术发达,核工业体系完整且基础雄厚,铀储量和浓缩铀技术均位居世界前列。仅俄罗斯核能工业集团公司就占有世界铀浓缩服务市场的40%、世界核燃料供应市场的17%、世界铀矿开采量的8%、世界核电站建设市场的28%。俄罗斯水力资源也很丰富,特别是与中国东北地区毗邻的远东和西伯利亚地区有着丰富的水力资源,但开发利用程度较低。目前,中国电力供应相对紧缺。随着经济的持续快速增长,中国对电力的需求将进一步加大。在中国未来十年各类清洁能源构成中,核电与水电仍处于重要位置,

其对2020年节能减排目标的实现所起的作用也最大。中国利用俄方建设核电站的经验及丰富的水力资源,大力发展中国东南、西南、东北电网项目,可增强该地区的供电能力。俄罗斯则着眼于中方雄厚的资金和市场需求,通过展开与中国的项目合作,有助于带动俄罗斯相应地区的经济增长。由此可见,核电、水电的长期合作将成为未来两国新能源合作的重要推动力。

2.中俄可再生能源合作空间广阔

中俄同属可再生能源开发潜力巨大的国家。相对来说,中国可再生能源技术先进,市场开发潜力巨大,两国可再生能源有着广阔的合作前景。

(1)太阳能、风能合作潜力分析

中俄两国在太阳能、风能领域有很大的合作发展空间。俄罗斯地大物博,太阳能、风能开发潜力巨大,但技术装备水平低下,太阳能、风能尚无发电能力。随着俄罗斯旧式住房的拆迁改建以及新住宅建设的增多,太阳能、热泵、生物热炉等产品的需求将越来越大。而中国的太阳能、风能在技术研发与市场推广方面较为成熟,已形成具有规模化、国际化、专业化的产业链。中国在热发电关键技术上已取得突破性进展,太阳能光伏电池制造能力领先世界,产量位居世界第一;风电装机容量已超过美国跃居世界第一,风电项目投资及风电机组装备技术水平均位居世界前列。中俄两国政府及企业界应在信息沟通及市场调查等方面加强联系,以促进太阳能和风能领域的有效合作。

(2)生物质能、天然气水合物合作潜力分析

生物燃料属于生物能源,是以生物质为载体的能源。生物质主要指薪柴、农林作物、农作物残渣、生活垃圾等。作为清洁的可再生能源,生物质能的利用已成为全世界的共识。俄罗斯是世界上生物质资源最丰富的国家,生物泥煤储量居世界第一,生物燃料相对廉价,生产的多为用于出口的初级产品。近年来,中国政府高度重视生物质能的开发利用,加大了对生物质能开发的扶持力度,生物质能技术已位居世界前列。因此,从中国良好的技术、资金优势和俄罗斯廉价的生物燃料、广阔的市场开发前景来看,中俄两国在生物质能领域可以展开良好的合作。

此外,中俄两国也可以在天然气水合物开发方面展开合作。天然气水合物是分布于深海沉积物中、由天然气与水在高压低温条件下形成的类冰状的结晶物质。因其外观像冰一样而且遇火即可燃烧,所以又被做“可燃冰”或者“固体瓦斯”和“气冰”。它被誉为21世纪具有商业开发前景的战略资源,是一种新型高效能源。俄罗斯天然气水合物资源比较丰富,在天然气水合物基础地质方面的理论研究与技术力量较强。我国应努力争取获得与俄合作开发的机会,加强与之合作,以取得俄罗斯天然气水合物的资源份额。具体来说,可采取以市场换资源的合作方式,在俄境内设立一体化生产基地,产品主要供应我国。

(二)合作的有利条件

1.两国政府对新能源开发的政策扶持,为进一步合作提供了客观可能

新能源是典型的政策导向型产业。为应对气候变化和传统能源价格上涨等因素,两国政府均能审时度势,加大对新能源产业的扶持并出台了相关政策规划。为发展新能源,我国已经出台的新能源发展规划有2005年的《可再生能源法》、2007年的《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一五”规划》、《核电中长期发展规划(2005―2020年)》以及即将出台的《新兴能源产业发展规划》等。俄罗斯在新能源政府扶持方面起步虽晚,但也开始制定并出台相应的政策规划。2009年俄联邦政府确认的《2030年前能源战略》指出,到2022―2030年前,俄应开始转向非常规能源,首先是核能和可再生能源:太阳能、风能、水能。这些非常规能源在电力生产中所占比例将从32%增加到不少于38%。2011年初,俄又出台了《2020年前利用可再生能源提高电力效率国家政策重点方向》,将可再生能源开发提上能源结构调整日程。可见,两国政府的政策扶持在客观上有望促成新能源合作相关机制的建立,进而推动中俄两国新能源的进一步合作。

2.中俄战略协作伙伴关系的巩固,为两国新能源合作提供了政治保障

当前中俄关系正处于历史最好时期,务实合作与战略协作成果举世瞩目,充分体现了两国关系快速发展势头。2010年9月,两国元首签署了《中俄关于全面深化战略协作伙伴关系的联合声明》,就全面深化中俄战略协作伙伴关系达成重要共识,成为中俄战略协作伙伴关系不断深化的新起点。2011年6月,两国元首发表《中俄元首关于(中俄睦邻友好合作条约)签署10周年的联合声明》。声明中强调,两国在能源领域将全面推进石油、天然气、核能、煤炭、电力、新能源等合作,在互利基础上构建战略性、长期性能源伙伴关系。中俄战略协作伙伴关系的进一步巩固,将为中俄新能源合作提供十分有利的政治环境。

3.中俄两国经济呈现平稳增长态势,为开创中俄新能源合作奠定了物质基础

当前,俄罗斯已经挺过世界金融危机的冲击,实现了经济的恢复和增长,资金严重困难的局面明显改观;财政赤字低于预期值,各项主要经济指标回稳,2010年已实现了5%的正增长。中国经济仍然保持高速增长,2010年增速为10.3%,成为拉动世界经济增长的重要引擎。目前,中国已实质性取代日本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世界银行和高盛等机构预测中国有可能在2025年左右取代美国成为世界第一大经济体。可以预见,中俄两国总体经济实力的不断增强,将为新能源合作提供坚实的物质基础。

三、合作的不利因素及推进策略

中俄两国以战略高度积极开展核电、水电合作并加强了可再生能源领域的合作。但是,相对于石油等常规能源的合作,两国的新能源合作才刚刚起步,在未来合作中不可避免地要受到技术、资金、市场、政策等因素的制约。中俄两国应积极应对各种挑战,克服不利因素,推进新能源合作稳步向前发展。

(一)不利因素

1.短时间内传统能源合作仍将占据中俄经济合作的核心地位

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能源进口国之一,而俄罗斯是世界上最大的能源出口国之一。长期以来,传统化石能源――石油、天然气、煤炭是中俄两国能源合作的重点,占据着两国外贸合作的核心地位。新能源合作对两国来说是新兴领域,除核电、水电有较好的合作基础外,可再生能源领域的合作近年来才有接触,合作项目少,合作机制、相关合作政策及配套规范等尚未建立。加之新能源产业因较传统能源产业的发展具有投资成本高、风险大、利润回报时间长等特点,中俄两国在新能源领域尤其是可再生能源领域的合作,预计要经过10―15年才有望进一步发展。目前来看,新能源合作短时间内无法与传统能源合作地位相抗衡。

2.两国对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重视程度有较大差距

在能源形势和环境压力的影响下,中俄两国都加强了对新能源的关注,但除核电、水电开发外,两国对可再生能源的政策扶持及企业界的支

持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别。比较而言,当前中国政府对新能源产业重视程度很大,俄罗斯政府对新能源尤其是可再生能源的开发重视程度还不够。这一差异在一定程度上将制约两国可再生能源的有效合作。

中国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已有三十多年的历史,目前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均实现了高速增长,这与中国政府对新能源产业的大力扶持是分不开的。中国政府先后颁布了《可再生能源法》等一系列相关政策及配套法规,明确制定了可再生能源发电优先上网、全额收购、价格优惠等政策。《十二五规划纲要》也指出:“新能源产业重点发展新一代核能、太阳能热利用和光伏光热发电、风电技术装备、智能电网、生物质能。”

相比之下,俄罗斯的可再生资源开发利用规模不大且进展缓慢。当前,俄罗斯全国发电总量中仅有1%来自可再生能源。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落后,客观上制约着俄罗斯对外新能源合作的步伐。究其原因,长期以来俄罗斯的财政收入80%以上来自油气资源的出口,“强势”的传统能源让可再生能源长期处于配角地位。再者,可再生能源发展缺乏根本性保障:融资体制不健全、相关司法支持缺乏、政府对新能源的定价机制及新旧能源的过渡和承接缺乏清晰思路。此外,俄新能源产业存在严重的“人才断代”问题,除了小部分年龄偏大的资深科学家外,大部分技术人员都很年轻,短时间内很难在技术研发上有较大突破。上述制约因素造成俄罗斯新能源产业融资困难,缺乏竞争力。新能源产业本身缺乏强大的内部推动力,对外合作的积极性将会受到制约。

(二)中俄新能源合作的推进策略

近年来,新能源合作深化和拓展了中俄两国能源合作。虽然中俄两国加大了新能源合作的政策扶持,但重视程度及政策、技术对接等方面的制约因素阻碍了新能源合作的进一步发展。中俄两国主要应从以下两方面来推进新能源合作:

1.着眼世界新能源发展趋势,提高中俄新能源合作意识

随着世界各国对能源需求的不断增长和环境保护意识的日益加强,新能源的推广应用已成必然趋势。预计到本世纪下半叶后,可再生能源将逐渐取代传统化石能源而占据世界能源体系的主导地位,实现向可持续能源体系过渡。未来可再生能源会出现重大的技术进步,成本进一步下降,将在减缓气候变化方面拥有更大的潜力。在这场新能源博弈的背景下,作为能源合作日益密切的中俄两国,除巩固油气主导能源合作外,要立足长远利益,结合政治互信最好历史机遇,提高合作意识,构建新能源合作框架,依托核电、水电已有的良好合作基础,全力挖掘可再生能源发展潜力,加快新能源合作开发以应对全球能源格局变化。

2.加强两国新能源相关政策与技术对接,加快新能源合作步伐

新能源开发趋势范文5

关键词:汽车;新能源;节能技术;应用;研究

环境问题与交通问题是21世纪的两大全球性问题,目前,交通能源所带来的环境污染问题是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而能源转型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途径。节能技术与汽车新能源受到了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经过近几年的不断发展,节能技术与汽车新能源也实现了结合,主要有以下几种:

1节能技术与汽车新能源的综合应用

1.1太阳能汽车

太阳能作为一种新型能源,在各个行业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是比较常见的。目前,汽车行业已经成功制造出了光电池,光电池是一种半导体元件,能够在光照射的条件下产生电动势,将太阳能转变为电能。太阳能汽车就是利用光电池作为驱动力的一种汽车。太阳能汽车可以使汽车排放量得到有效降低,从而可以减少对环境的污染,也可以使人们的生活质量得到逐步提高。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太阳能汽车作为21世纪我国重点推崇的环保车型之一,正在逐渐发展成熟并步入正轨。

1.2氢动力汽车

氢动力汽车是使用氢燃料电池作为驱动力的一种汽车。氢动力汽车的车体内所采用的储气装置的性能非常好,在中空设计多层复合金属的同时,可以在氢气保持液态的条件下,使用氢气燃料作为驱动力,不仅不用扩大机械内部空间与体积,也不需要增加生产成本。若是这种技术能够发展成熟,氢动力汽车排放的是纯净水,因此其是一种在真正意义上实现零排放的汽车,具有储量丰富、无污染等优势。

1.3电动汽车

电动汽车(BEV)是一种将车载电源作为驱动力的汽车,其主要是利用电机驱动车轮进行行驶。电动汽车的结构简单合理,不会造成排气污染,其电动机发出的噪声相对来说是比较小的,因此,电动汽车对人体的伤害也比较小。电动汽车的关键所在是电动汽车电池,若电动汽车想要得到进一步地发展,就必须要使电动汽车电池生产技术得到进一步发展。但是,电动汽车电池的生产有三个要求,即高安全、高容量与低成本,这就导致了电池生产技术的进一步发展、完善有很大的难度。如果想使电动汽车得到普及,需要依靠蓄电池,目前人们比较看好的蓄电池主要有钾离子电池、氢镍电池以及钾聚合物电池等。此外,电动汽车的运转部件相对来说比较少,结构简单合理,也更容易保养和维修。

1.4混合动力汽车

混合动力汽车指的是将电动马达当作发动机的一种辅助动力驱动汽车。一般情况下,混合动力汽车上装有两个(含)以上的动力源,例如内燃发电机、燃料电池、蓄电池等。根据布置方式、控制策略、组成部件的不同,混合动力汽车有很多分类形式。第一,根据混合度的不同,可以将混合动力系统分为微混合动力系统、轻混合动力系统、中混合动力系统以及完全混合动力系统这四种;第二,按照混合动力驱动联结方式的不同,可以将混合动力系统分为以下三类:首先,并联式混合动力系统。这种混合动力系统中一般有两个驱动系统,即电机驱动系统与传统的内燃机系统,这两个系统既可以单独工作,也可以协调工作驱动汽车。其次,串联式混合动力系统。这种混合动力系统中,内燃机一般会直接带动发电机进行发电,发电机所产生的电能会经过控制单元传到电池之中,电池再将电能传输给电机,电机就会将电能转变为动能,变速机构在电能的驱动下,是汽车向前驱使。最后,混联式混合动力系统。这种混合动力系统的主要特征是电动机与内燃机中都有一套机械变速机构,这两套机械变速机构通过行星轮式结构、齿轮系结构进行结合,从而可以综合地调节电动机与内燃机间的转速关系。

1.5“可燃冰”

“可燃冰”是一种新的能源,“可燃冰”也被称为“固体瓦斯”、“天然气冰”,这是因为其在常温条件下可以释放出天然气。“可燃冰”是一种天然气水混合物晶体,其燃烧值比煤炭、石油高数倍。“可燃冰”作为煤与石油的替代能源,得到了普遍的认可,其具有巨大的开发价值,在交通中的应用也得到了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但是,“可燃冰”的开发难度比较大,在开发过程中稍有不慎便会引发事故,若是“可燃冰”开发技术发展成熟,这种新能源带来的价值将是不可估量的。

2节能技术与汽车新能源的重要性

自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汽车的普及,交通所带来的环境污染问题日趋严重,也成为目前亟待解决的一大难题。而解决这一难题的最根本途径就是实现能源转型。随着经济的发展,各国的汽车保有量呈现出日益增长的趋势,其中,发展中国家汽车保有量的增幅最大。相关专家学者预计,全球汽车保有量至2020年将突破12亿。IEA预计在未来的全球石油能源总消耗量中,交通方面消耗的将会占62%以上。使用量的不断增加使得国际油价日益提高,预计未来国际油价还会继续提高。交通能源在消耗过程中所产生的有害物质是温室气体的主要来源之一,也是导致局部污染的重要因素。因此,节能技术与汽车新能源的不断研究与发展对全球性的环境保护工作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3节能技术及汽车新能源开发与传统汽车之间的关系

发展过程也是一个不断进化的过程,无论是哪行哪业,想要得到发展就必须有所改变,汽车行业也不例外。传统汽车是节能汽车的前身,对汽车新能源与节能技术有着非常大的影响。我国对节能技术与汽车新能源的研究起步较晚,在对重要零件的研发方面较为落后。对传统汽车进行不断改进,实现节能、减排,是当前我国汽车行业的主要发展方向。因此,不仅要研发节能技术与汽车新能源,还应不断对传统汽车进行改进,将创新与改革融合起来进行发展,才能在真正意义上实现传统汽车行业与现代汽车产业的共同进化。此外,还应该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鼓励支持国内企业在海外购买专利或注册专利,为我国在未来汽车行业走向方面争取发言权。节能技术及汽车新能源开发与传统汽车之间是相互依存的关系。

4结语

综上所述,能源转型是解决交通污染问题的根本途径,因此,应当不断改进传统汽车、创新节能技术、开发汽车新能源,以此来推动绿色交通的发展。

作者:熊安胜 单位:湖北咸宁职业技术学院

参考文献:

[1]欧阳明高.我国节能与新能源汽车技术发展战略与对策[J].中国科技产业,2006,02:8~13.

[2]杨忠敏,王兆华,宿丽霞.基于模块化的节能新能源汽车技术集成路径研究——以奇瑞为例[J].科技进步与对策,2011,18:60~64.

新能源开发趋势范文6

[关键词]低碳经济 对策研究

低碳经济,是指在可持续发展理念指导下,通过技术创新、制度创新、产业转型、新能源开发等多种手段,尽可能地减少煤炭石油等高碳能源消耗,减少温室气体排放,达到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双赢的一种经济发展形态。发展低碳经济,一方面是积极承担环境保护责任,完成国家节能降耗指标的要求;另一方面是调整经济结构,提高能源利用效益,发展新兴工业,建设生态文明。这是摒弃以往先污染后治理、先低端后高端、先粗放后集约的发展模式的现实途径,是实现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保护双赢的必然选择。。

走低碳经济发展道路,既是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根本途径,也是实观可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我省是国内气候变暖最显著、产业受气候变化影响最明显的省份之一,正处于经济快速增长和工业化转型的关键时期,发展低碳经济不仅是提高能源资源使用效率、实现节能减排目标的需要,也是转变发展方式、增强产业竞争力、推进全省观代化进程的迫切需要。面对全国乃至全世界低碳经济竞相发展的大趋势,必须要增力口紧迫感,强化低碳意识,加快体制机制和科技创新,调整产业结构,引领全省经济社会低碳化发展。

一、我省发展低碳经济的现实基础

近年来,我省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取得了明显进展。节能降耗成效显著,2007年、2008年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同比分别下降4.09%和4.75%;能源结构不断优化,清洁能源开发速度明显加快,风力发电、生物质发电装机容量大幅度增力口,农村可再生能源发展势头强劲;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较快发展,结构调整稳步推进;生态建设力度加大,大小兴安岭生态功能保护区启动建设,绿化龙江大地行动全面展开,为减缓温室气体排放、增加碳汇发挥了积极作用。作为资源大省和全国重要的老工业基地,我省发展低碳经济难度大、潜力也大,具有广阔的拓展空间。工业生产工艺和装备设施面临升级改造,通过节能挖潜降低单位产值碳排放空间大。城乡基础设施建设不断深入,供热、供电、交通等领域能源效率将进一步提升。我省低碳能源资源禀赋优越,风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等资源位居全国前列,天然气、水能等资源丰富,为优化能源结构奠定了物质基础。

二、发展低碳经济的主要目标

在通过广泛宣传凝聚社会共识的基础上,逐步建立有利于低碳经济发展的政策法规支撑体系、技术创新体系和激励约束机制,适时建立区域性碳排放监测、管理和交易体系,形成促进低碳经济发展的管理体制。产业结构进一步优化,创新能力进一步增强,以低碳为特征的产业群体进一步壮大,主要高耗能行业中一批大中型企业单位产品能耗达到或接近国内先进水平,培育一批在低碳技术领域掌握核心技术知识产权的先进企业,大幅度提升低碳技术企业核心竞争力。能源结构优化调整,水电、风电、生物质能和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开发规模不断扩大,天然气和煤层气利用取得积极进展,洁净煤技术广泛应用,能源利用效率显著提高。

1.发挥产业技术优势,打造绿色低碳装备制造基地

围绕低碳经济蓬勃发展带来的新需求,打造装备制造产业新优势,以企业为主体,大专院校、科研单位为支撑,积极利用先进技术和设备、现代管理手段和制造模式改造提升制造企业,培育一批产品设计制造和企业管理信息化、生产过程控制智能化、制造装备控制数字化、制造工艺装备紧密化、产品制造过程绿色化的低碳装备骨干企业群,加快产业技术优势向经济优势转化,抢占低碳产业制高点,建设国家重要的绿色低碳装备制造基地。

(1)电站成套设备。依托哈电集团等大型电力装备企业,发展超临界和超超临界火电机组、大型循环流化床锅炉、大型水电机组、大型抽水蓄能机组、核电装备、燃气轮机联合循环机组、煤气化联合循环发电设备、风电装备等高效火电装备和清洁能源设备。

(2)重型机械装备。依托一重集团等优势企业,发展新一代大型连铸连轧设备、大型石化成套装备、清洁能源发电设备大型铸锻件及辅助机械、煤矿综采设备等高效重型机械装备。

(3)交通运输装备。依托哈尔滨长安集团、齐铁车辆集团等企业,发展节能型汽车、新能源汽车、高效节能铁路运输设备等低碳交通运输装备。

2.优化能源结构,建设新型清洁低碳能源基地

依托资源优势,统筹规划能源开发、运输、储存、加工、转换等环节,实现煤、油、气和水电、风电等资源合理配置,进一步扩大新型能源比重,提高能源利用整体效率,构筑安全、稳定、经济、清洁的能源供应体系,打造国家重要的新型清洁低碳能源基地。

第一,优化资源配置,提高传统能源开发利用效率。积极发展清洁煤技术、低热值矿物燃料综合利用技术和联合循环发电技术,建设高参数电厂、大型坑口电站和中心城市大型热电联产工程。

第二,加快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开发,改善能源结构。积极推进水电流域梯级综合开发,支持大型水电建设,因地制宜开发中小型水电。研究发展能源作物、燃料电池、核能、氢能新能源。

3.推进结构调整,加快产业低碳化进程实施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提升产业层次,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观代服务业,降低单位产值能耗,以有限的碳排放实观经济产出最大化,达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统一。

(1)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实施《黑龙江省高新技术产业集中区发展规划》,集中力量打造哈大齐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带,牡丹江、佳木斯两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煤化工、硅基新材料、农副产品精深加工、生态保护与开发等四个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在巩固发展装备制造、石油石化、医药等传统优势产业的基础上,力争在新材料、新能源、电子信息、生物技术及绿色食品精深加工等高新技术产业领域实观重大突破。

(2)淘汰落后产能。实施“上大压小”战略,综合运用提高准入门槛、加强清洁生产审查、实施差别电价等多种手段,加快淘汰《国家产业结构调整目录》中淘汰类产品产能和电力、水泥、煤炭、焦炭、钢铁、铁合金、造纸、酒精等行业的落后产能。妥善解决好在淘汰落后产能过程中职工安置、企业转产、债务化解等问题,建立落后产能退出机制。修订完善产业政策,坚持控制增量和优化存量相结合,抑制部分产能过剩行业重复建设。

4.实施节能减排,推进低碳社会建设

以提升可持续发展能力为目标,以建设低碳社会为努力方向,推广应用先进适用技术,加快设施装备升级改造,建设以节能高效、低碳排放为特征的工业、交通、建筑和农业体系,减缓生活与消费领域的温室气体排放。

(1)建设低碳节能工业体系。以能源、化工、冶金、建材、装备制造等高耗能行业为重点,实施生产过程机械化、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提高工业企业装备水平,改进工艺流程。

(2)完善低碳高效交通体系。建设现代交通网络,充分发挥铁路、公路、水运、民航及管道运输的优势,合理配置运输资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3)构建低碳生态农业体系。积极适应气候变化,利用气候变暖、积温增加带来的新增生产潜力,选育作物新品种,适时调整种植结构布局,提高农业生产能力。发展太阳房等节能设施农业,推广节能机械,提高农业能效水平。

三、保障措施

1.建立低碳经济发展的长效机制

把发展低碳经济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的重大战略问题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认真组织实施。充分发挥省应对气候变化工作领导小组的作用,统筹规划发展低碳经济的战略部署,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加强法规标准建设,完善政府推进低碳经济发展的法规政策。探索建立碳排放统计、监测和管理体系,组织编制区域温室气体排放清单,逐步完善区域温室气体排放评估标准和规范,试行碳排放强度考核制度。

2.提高发展低碳经济的科技人才支持能力

建立健全低碳技术体系。积极推进能源资源优化开发配置、节能和提高能效、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等领域的技术研发、应用与推广,探索发展碳捕捉与封存利用等前沿技术。

3.培育发展市场化合作减排体系

充分利用碳减排合作市场机制,加大资金与技术引进力度。通过扩大宣传,开展能力建设,提高各级政府部门和企业对清洁发展机制等国际合作减排机制的认识。树立服务意识,对具有碳减排市场开发潜力的节能与提高能效、清洁能源、资源综合利用等类项目,建立政府有关部门与企业的信息沟通机制。

参考文献:

[1] 黑龙江欲做低碳经济先行者,中华会计网,2010-3-9.

[2] 黑龙江代表委员热议"低碳经济",中国网,20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