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室气体的特点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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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室气体的特点

温室气体的特点范文1

【关键词】 家庭教育 问题 对策

国家教育部、全国妇联联合颁发的《家长教育行为规范》是针对新时期家庭教育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及21世纪对国民素质的总体要求制定的。引导广大家长树立正确的教子观念,掌握科学的教育方法,提高教育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家庭教育特点及优势

1.1家庭教育连续性

一个孩子出生后,从小到大,几乎2/3时间生活在家庭之中,朝朝暮暮,都在接受着家长的教育。这种教育是在有意和无意、计划和无计划、自觉和不自觉之中进行的,不管是以什么方式、在什么时间进行教育,都是家长以其自身的言行随时随地的教育影响着子女。这种教育对孩子的生活习惯、道德品行、谈吐举止等都在不停地给予影响和示范,其潜移默化的作用相当大,伴随着人的一生。

1.2家庭教育权威性

家庭教育的权威性是指父母长辈在孩子身上所体现出的权力和威力。家庭的存在,确定了父母子女间的血缘关系、抚养关系、情感关系,子女在伦理道德和物质生活的需求方面对父母长辈有很大的依赖性,家庭成员的根本利益的一致性,都决定了父母对子女有较大的制约作用。父母的教育易于被孩子接受和服从,家长合理地使用这一特点,对孩子良好品德和行为习惯形成是很有益处的,对于幼儿来说,尤其是这样。

1.3家庭教育感染性

父母与孩子之间的血缘关系和亲缘关系的天然性和密切性,使父母的喜怒哀乐对孩子有强烈的感染作用。孩子对父母的言行举止往往能心领神会。家长高兴时,孩子也会参与欢乐,家长闷闷不乐时,孩子的情绪也容易受影响,即使是幼儿也是如此。如果父母亲缺乏理智而感情用事,脾气暴躁,都会使孩子盲目地吸收其弱点。

2家庭教育存在的问题

2.1家庭教育观念落后

一些家长把教子成才仅仅与孩子个人前途、家庭荣誉、幸福联系在一起,为国教子的观念不强,为社会育才的意识淡薄。特别是一些父母由于育人观念陈旧,将注意力放在知识传授上,始终把应试教育与升学作为教育的出发点和归宿,忽视了对子女兴趣、理想、性格等非智力因素的培养等,对孩子由“望子成龙”“盼女成凤”逐渐演变为“逼子成龙 ”“逼女成凤”。其结果就是抹杀了孩子的独立人格和主动精神,使孩子成为家长的“附庸”。

2.2家庭教育内容比较片面,这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

2.2.1重智力教育,轻德育培养。天津市进行了一项7―14岁儿童家庭教育调查,当列出健康、学习、安全、品德、兴趣爱好等九项指标要求家长回答“您平时最关心孩子什么(选三项)”时,87.2%的家长选择了学习,为第一位;而最关心孩子品德的低至25.4%。当进一步要求家长对所选三项内容按重要程度排序时,将品德排在第一位的仅占全部调查对象的18.1%。从这一调查中我们可以看出:在中国这样一个处速发展中的国家,德育教育正在逐渐减弱乃至丧失,德育教育的培养已经刻不容缓。

2.2.2重知识学习,轻实践锻炼。大部分家长还有着“万般皆下品,唯有读书高”的思想,他们长期不惜财力精力抓孩子的学习成绩,给他们布置了大量的课外作业,请家教辅导,送他们上各种各样的培训班,甚至部分家长限制孩子的外出、交友、参加社会实践等活动。

2.3家庭教育方式不科学,主要有以下三种类型:

2.3.1娇宠教育型。 这种类型的家长不重视孩子的自理能力、劳动习惯的培养,对孩子的要求过于满足。他们把孩子放在家庭的中心位置上,把孩子视为掌上明珠,对孩子的要求百依百顺、言听计从,对他们缺乏管束,很容易使他们形成好吃懒做、任性放纵、缺乏独立生活自理能力等不良品质。

2.3.2武力教育型。这种恰好与娇宠教育型相反,这种类型的家长对孩子的要求过高 ,一旦孩子未达到其要求,轻则说骂,重则遭受皮肉之苦。这种“棍棒底下出孝子”的教育方式只会使孩子的心理逐渐扭曲,从而无形中形成了残暴的性格。

2.3.3放任教育型。一些家长对子女教育放任自流,学习上不过问,生活上不关心,品德上不教育,对子女的成绩不表扬,对子女的缺点不批评,一味地让其自由发展,久而久之将导致子女性格上的缺陷,形成扭曲的心态,甚至产生严重的心理健康问题。

3解决家庭教育的对策

3.1家长要不断提高自身修养,努力创造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

家长要不断学习,丰富自己,提高自身的文化素质和心理素质。尤其是在信息高度发达的今天,家长更应该不断更新、充实自己的知识结构,使之能满足孩子们的求知欲,胜任对孩子的教育指导工作。除此之外,家长还应该创造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使家庭充满温馨,让孩子们能感受到父母对他们的爱和期待,从而激发他们推动自己不断进取。

3.2更新教育观念和教育方式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已经辐射和渗透到我国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家庭教育作为社会生活的组成部分,必须随着时代对家庭教育提出的新要求进行相应的变革,这种变革首先应该是观念上的变革,因为观念是行为的先导,有什么样的教育观念就会有什么样的教育方式。所以,家长要更新教育观念和教育方式,在实施家庭教育的过程中,始终要全面施教、以身作则、爱严结合、要求一致。

温室气体的特点范文2

自20世纪下半叶开始,伴随极端气候现象的出现,全球气候变化渐渐进入了人们的视野,因化石燃料燃烧大量产生的温室气体被普遍认为是诱导全球气候变化的关键原因,成为悬在全人类头顶的达摩克利斯之剑。人类生产、生活过程的碳足迹均被纳入对温室气体效应影响的评判中,筑坝蓄水的温室气体效应也备受关注。

科学研究对自然现象的认识往往是以自然观作为预设前提的,在这样的基础上产生相应的科学认识的方法论原则和具体实践方案,在“螺旋上升”的往复认识中逐步完善对自然现象和过程的系统认识。对水库温室气体效应的认识亦有赖于此。

设计客观合理的水库温室气体监测方案,需要充分认识水库生态系统特征及其碳循环特点,辨识在人类活动干涉下水库温室气体可能产生的途径与过程,提出关于水库温室气体通量特征典型代表性时空区段的预判并开展跟踪观测。

对水库温室气体效应的跟踪观测,起始于上世纪70―80年代巴西、加拿大等国的早期研究。根据地表系统温室气体(CO2、CH4、N2O)通量的基本特征和近地层大气中气体传输机制,科学家们发展了各种温室气体通量监测方法,主要有模型估算法(化学平衡法)、通量箱法、微气象法、遥感反演法等,并延伸发展了10余种界面温室气体监测技术得到广泛运用。虽然方法的改进为人们更好地认识水库温室气体交换通量强度提供了强有力的技术支持,但很显然,对特定水库温室气体效应的系统认识还需辅以适配于水库水文地理条件与生态特征的系统监测方案,在不断的科学修正中探究水库温室气体通量特征的真实本质。

水库是人类高强度流域开发的产物,同湖泊千百年来自然缓慢演进与沉积相比,筑坝蓄水诱发的各种生态响应是在一个相对短暂的历史时期发生发展的,其环境本底状态同成库前的土地和水域利用情况密切相关,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水库温室气体强度的大小。譬如,在成库前有机质丰富的农田与贫瘠的土壤,其在受淹后所能够释放的温室气体强度存在显著差异,而成库前流动溪流与静止湖盆,它们形成水库后的温室气体效应也明显不同。另一方面,水库温室气体通量的改变,与水库生态系统重建和完善过程息息相关,受水库利用方式与水域功能的发挥影响显著。

水库作为介于河流与湖泊之间的人工水体,在人类利用下往往可能表征出近似于河流的搬运型特点(如河道型的发电水库),也可能表征出类似湖泊的沉积型特点(如渔业用水库),其温室气体的产生途径与释放过程受人类利用方式的胁迫十分复杂,并具有不确定性。

合理的布设监测布点与科学的选择监测时空频次是水库温室气体监测方案的两个关键组成部分,典型性与代表性通常是监测方案的两个基本要求。这不仅归因于在有限的资源(人力、物力)投入下较快获取监测数据的现实要求,而且是保证主观认识与客观规律辩证统一的科学基础,犹如仅占体表万分之四却能影响各项生理机能的人体穴位。

而随着水库库龄的增加,水库生态系统演化的过程将可能影响温室气体强度的大小,甚至逆转温室气体的源汇特征。加拿大等国的经验表明,水库成库后15―20年,温室气体释放强度将恢复到天然河道的水平,但其经验是建立在其独特的水库水文地理背景和人类利用方式基础上,而在其他水域的情况则仍不确定。因此,设计客观合理的水库温室气体监测方案,需要充分认识水库生态系统特征及其碳循环特点,辨识在人类活动干涉下水库温室气体可能产生的途径与过程,提出关于水库温室气体通量特征典型代表性时空区段的预判并开展跟踪观测。

合理的布设监测布点与科学的选择监测时空频次是水库温室气体监测方案的两个关键组成部分,典型性与代表性通常是监测方案的两个基本要求。这不仅归因于在有限的资源(人力、物力)投入下较快获取监测数据的现实要求,而且是保证主观认识与客观规律辩证统一的科学基础,犹如仅占体表万分之四却能影响各项生理机能的人体穴位。虽然野外监测提供了有限时间与空间范围内的水库温室气体通量特征,但却需要系统表征出水库全水域的温室气体效应。

当现有技术手段和经济条件不足以支持连续跟踪观测时,在全天或全年的哪一个时段实施监测能够客观反映温室气体通量特征是值得探究的。

对监测布点的合理分布与监测时空频次的优化分配需考虑众多对温室气体产生过程的潜在影响。例如在深水河道型水库中,入库后伴随河道纵向输移的颗粒物质在大坝拦蓄的条件下逐渐沉积,形成了“河流区―过渡区―湖泊区”的纵向梯度。

在连续的区段内,水动力等的物理背景差异使得碳、氮的生物地球化学循环过程和生态系统组成呈现较大差别,温室气体产生和界面释放呈现连续波动变化的特征。这使得在纵向的空间监测布点中,不仅需要考虑水库物理背景改变导致生境条件差异而在各区段呈现的典型特征,而且在同一监测区段内的具体点位布设亦需要予以充分考虑,局部的空间点位显然不足以代表温室气体产生及其通量过程。另一方面,当现有技术手段和经济条件不足以支持连续跟踪观测时,在全天或全年的哪一个时段实施监测能够客观反映温室气体通量特征是值得探究的。

随着昼夜和季节变化,温室气体通量特征亦呈现出时间上的连续变化特征。日渐光照增强与水温、压强的改变直接影响了温室气体在水一气、土一气界面间的交换特征,而伴随藻类光合作用进行,温室气体的交换通量受控于水生生物生长衰亡的影响而产生改变。虽然人们通常以每月一次或每月二次的监测频次开展野外跟踪观测以期反映水库温室气体通量的全年特征,而采用日变化过程的24小时跟踪观测反映日变化下的温室气体通量特征,但明确水库监测时段的代表性,分析在某一时间内开展监测能够客观反映出所研究时间区段的水库温室气体特征并不容易。

水库温室气体监测工作开展的第三个关键环节是水库温室气体监测工作的长期性与持久性,以期能够在充足的历史序列上提供关于水库温室气体效应的系统认识。

不仅如此,水库温室气体监测工作开展的第三个关键环节是水库温室气体监测工作的长期性与持久性,以期能够在充足的历史序列上提供关于水库温室气体效应的系统认识。诚如前面提到,已有的研究经验表明在成库后的15―20年内,水库温室气体通量将恢复到成库前的水平,但问题在于水库对碳、氮等生源要素的转运或埋藏以及水库温室气体释放特征同水库流域内人类生产生活水平、水库利用方式密切相关,当水库生态系统长期受迫于人类活动干扰而呈现往复变动的特征时,是否这样的状态能否让水库温室气体通量特征恢复到成库前的水平?长期持续的跟踪观测显然是回答这一问题的最好办法。

通过前述分析可以看出,在充分认识水库温室气体产汇过程的基础上,科学制定水库温室气体监测方案是客观评判水库温室气体效应的关键前提,在这一过程中,五个方面的要素是值得考虑的,即:1)成库前的土地利用历史和环境本底特征;2)成库后的水库功能与运行方案;3)水库不同时空区段内的水文地理特征;4)水库温室气体关键环境要素的时空分布特点与关键生态过程;5)适配于水库特征的温室气体监测技术。

温室气体的特点范文3

关键词:农业;低碳农业;二氧化碳

哥本哈根世界气候大会全称《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被喻为“拯救人类的最后一次机会”; 的会议,让“低碳经济”;成了2009年的岁末热词。一时间,所谓碳税、碳汇、碳交易、碳足迹、低碳工业、低碳农业、低碳建筑、低碳城市、低碳生活蜂拥而至。低碳经济作为具有广泛社会性的前沿经济理念,其实并没有约定俗成的定义。一般来讲,低碳经济是指在可持续发展理念指导下,通过技术创新、制度创新、产业创新、新能源开发等手段,尽可能地减少煤炭、石油等高碳能源消耗,减少温室气体排放,达到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双赢的一种经济发展形态。所谓低碳,就意味着环保、节能减排,意味着生产、生活方式和价值观念的转变。

1低碳农业的概述 低碳农业首先是一种理念,是农业转变发展方式的一个发展方向。低碳理念的本质就是降能节约。低碳农业是一种现代农业发展模式,通过技术创新、制度创新、产业转型、新能源开发利用等多种手段,尽可能地减少能源消耗,减少碳排放,实现农业生产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双赢。低碳农业是一种比广义的生态农业概念更广泛的概念,是生态农业、绿色农业的进一步发展,不仅象生态农业那样提倡少用化肥农药、进行高效的农业生产,而在农业的能源消耗越来越多,种植、运输、加工等过程中,电力、石油和煤气等能源的使用都在增加的情况下,低碳农业还更注重整体农业能耗和碳排放的降低。

低碳农业也是生物多样性农业。农业的发展经历了刀耕火种农业阶段、传统农业阶段和工业化农业阶段。工业化农业过程对生物多样性构成威胁:农田开垦和连片种植引起自然植被减少,以及自然物种和天敌的减少;农药的使用破坏了物种多样性;化肥造成了环境污染,进而也引起生物多样性的减少;品种选育过程的遗传背景单一化及其大面积推广,造成了对其他品种的排斥,如果用碳经济的概念衡量,这种农业可以说是一种 “高碳农业”;。改变高碳农业的方法就是发展生物多样性农业。生物多样性农业由于可以避免使用农药、化肥等,某种意义上正属于低碳农业。 农业作为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是一个重要的温室气体来源,同时又受到温室效应的严重影响。响应低碳经济的号召,确定农业温室气体的排放量并探寻减排办法已成为世界各国的当务之急。然而,低碳农业虽然前景广阔,但距离“低碳农业”;的标准还有很大差距。劳动力是发展低碳农业前期投人成本中的主要部分,尤其是知识型劳动力的投人;我国目前的农业生产特点决定了规模化低碳农业发展的困难。发展低碳农业,需要大面积采用生态农业的部分技术、需要相应的生产技术与之相匹配、需要政府和一些高校社会组织专业人员的指导和培训,特别是市场的衔接。

2农业与温室气体中二氧化碳的消长关系 人类的农业生产活动与全球气候变化相互联系又相互影响。农业生产在全球温室气体(包括二氧化碳,CH4, N20)循环中占有重要地位。土壤中的有机物质经微生物分解,以二氧化碳的形式释放人大气,CH;可在长期淹水的农田中经发酵作用产生,全球一半以上的N20来自土壤的硝化和反硝化过程。 2.1农业是温室气体中二氧化碳的重要来源 2.1.1土壤本身就是一个巨大的碳库。土壤圈是地球岩石圈、大气圈、水圈和生物圈交界的一个圈层,它不仅是人类赖以生存的自然资源和人类与生物生活栖息的基地,而且是生态系统中生物与环境间进行物质、能量交换的枢纽。土壤圈在全球气候变化尤其在全球碳循环中的重要作用可归纳为两方面:一是土壤圈是碳素的重要贮存库和转化器。其贮存形式为土壤有机质,它含有的有机碳量占整个生物圈总碳量的3/4。储存的大量有机碳是土壤质量和功能的核心,有利于作物的生长;但由于大量施用化肥,加速了农田土壤中有机碳的矿化,进而向大气中排放了大量的二氧化碳和CH4等温室气体,尤其是千百年来因种植水稻而形成的水稻土,每年排放的CH4占全球 CH;排放总量的10%一15%。二是土壤呼吸使大量的有机碳以二氧化碳形式释放到大气中。土壤呼吸作用释放的二氧化碳量是相当可观的。据估算,全球每年由土壤释放到大气中的碳量约为 (0.8一4.6) xlOlsg。因此,土壤呼吸的微量变化将导致大气中二氧化碳浓度的显著变化,从而影响由于二氧化碳浓度升高所伴随的全球变暖和其他气候因素的变化。

温室气体的特点范文4

关键词 农田;温室气体;净排放;影响因素

中图分类号 X2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2-2104(2011)08-0087-08 doi:10.3969/j.issn.1002-2104.2011.08.014

进入工业革命以来,大气中CO2浓度在不断升高,全世界大多数科学家已一致认为,不断增长的CO2浓度正导致全球温度上升,并可能带来持续的负面影响[1]。地表和大气之间的反馈对气候变化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而农业生产过程不仅改变了地表环境,而且改变了大气、土壤和生物之间的物质循环、能量流动和信息交换的强度,因此带来了一系列环境问题,如土地沙化退化、水土流失、温室气体排放增强等。近十多年来,温室气体排放增加引起的全球气候变暖成为人们普遍关注的焦点,而农业则是CO2、CH4和N2O这三种温室气体的主要排放源之一[2]。据估计,农业温室气体占全球总温室气体排放的13.5%,与交通(13.1%)所导致温室气体排放相当[3]。因此,农田温室气体排放相关研究已成为目前国际研究热点之一。

1 农田温室气体净排放的涵义

农田是温室气体的排放源,但同时也具有固碳作用,研究农田温室气体排放的重点之一就是从“净排放”的角度综合考虑其“固”与“排”的平衡。如图1所示,在农田生态系统中,作物通过光合作用吸收大气中的CO2,而根和秸秆还田后分解转化成较稳定的有机碳(SOC),将CO2固定在土壤中。因此,SOC是农田生态系统的唯一的碳库。SOC的形成和土壤呼吸是一个同时进行的过程,采用黑箱的理论方法可得出,农田土壤固碳和土壤呼吸的共同作用最终体现为SOC变化量(dSOC)。农田土壤能排放CO2、N2O和CH4,其中CO2排放来自秸秆分解及土壤呼吸,已包含于dSOC中,故不再重复计算[4],而CH4则是由有机碳通过一系列反应后转化而成,从土壤释放到大气中后其增温效应比CO2强,则须加以考虑。农田生产物资(柴油、化肥、农药等)的使用所造成的温室气体(主要为CO2、N2O和CH4)排放亦需加以考虑。

综上所述,农田温室气体净排放计算组成因素为dSOC、农田土壤N2O和CH4的排放、农田生产物资的使用所造成的温室气体(主要为CO2、N2O和CH4)排放,影响以上组成因素的农业措施主要有耕作方式、施肥、水分管理、作物品种、轮作及间套作等。当土壤固定的碳(CO2-eq)大于农田土壤N2O和CH4、农田生产物资的使用所造成的

之则为碳源。

2 农田温室气体净排放的主要影响因素

农业生产过程中采用的农业措施(如耕作、施肥、灌溉等)影响着SOC含量、农田土壤温室气体排放及物资投入量,从而影响了农田温室气体净排放结果。因此,了解其主要的影响因素具有一定的现实指导意义,具体如下。

黄坚雄等:农田温室气体净排放研究进展

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 2011年 第8期2.1 耕作方式

2.1.1 耕作方式对农田土壤有机碳含量的影响

目前,国内外学者基本一致认为,与传统翻耕相比,以少免耕和秸秆还田为主要特征的保护性耕作能主要提高0-10 cm土层SOC含量[5-10],而对深层SOC含量影响不大[11-12]。据估计,全世界平均每公顷耕地每年释放C素为75.34 t[13],而保护性耕作则相对减少了对土壤的扰动,是减少碳损失的途径之一。在美国,Kisselle等和Johnson等的研究表明,与传统耕作相比,以少免耕和秸秆还田为主要特征的保护性耕作提高了土壤碳含量[5-6],美国能源部门的CSiTE(Carbon Sequestration in Terrestrial Ecosystems)研究协会收集了76个的农业土壤碳固定的长期定位试验的数据进行分析,结果表明从传统耕作转变免耕,0-30 cm的土壤平均每年固定337±108 kg/hm2[14]碳。在加拿大,Vanden等分析对比了西部35个少耕试验,结果表明平均每年土壤碳固定的增长量为320±150 kg/hm2 [8]碳。国内的许多研究亦表明保护性耕作能提高SOC含量,如罗珠珠等和蔡立群等的试验表明,免耕和秸秆覆盖处理可显著增加SOC含量[9-10]。但也有部分的研究的结果表明免耕和秸秆还田没有显著增加土壤碳含量[15],可能的原因是SOC变化受气候变化的影响或测定年限较短造成的[12]。总体而言,与传统耕作相比,通过少免耕和秸秆还田等措施能提高SOC含量是受到广泛认同的结论。

2.1.2 耕作方式对农田土壤温室气体排放的影响

(1)耕作方式对农田CH4排放的影响。农田CH4在厌氧条件下产生,而在有氧条件下,土壤中的甲烷氧化菌可氧化CH4并将其当作唯一的碳源和能源。甲烷氧化菌在团粒结构较好的壤土中可保护自己免受干扰[16],有利于其氧化CH4,而耕作方式对土壤团粒结构有一定的影响[17]。许多研究结果表明,与传统耕作相比,保护性耕作减少CH4的排放。如David等在玉米农田的长期耕作试验的研究结果表明免耕是CH4的汇,而深松和翻耕则为CH4的源[18]。Verlan等和Liebig等的研究亦得出类似的结果[19]。在国内,隋延婷研究表明玉米农田常规耕作处理的CH4排放通量大于免耕处理的CH4的排放通量,由于在常规耕制度下土壤受到耕作扰动,促进了分解作用,导致土壤有机质含量下降,而免耕制度下减少了对土壤的扰动,从而增加了土壤有机质的平均滞留时间,降低了CH4排放量[20]。但亦有部分研究结果表明保护性耕作增加了CH4的排放,如Rex等的研究表明在玉米大豆轮作体系中免耕比深松和翻耕排放更多的CH4[21]。总体而言,少免耕措施能基本减少CH4排放。

(2)耕作方式对农田N2O排放的影响。土壤中N2O的产生主要是在微生物的参与下,通过硝化和反硝化作用完成。目前,耕作方式对农田N2O排放的影响没有较一致的结果。郭李萍研究表明,与传统耕作相比,免耕措施和秸秆还田处理的小麦农田的N2O排放量比传统耕作低,保护性耕作减少了土壤N2O的排放[22],李琳在研究不同耕作措施对玉米农田土壤N2O排放量影响的结果中表明,不同耕作方式土壤N2O排放量大小为翻耕>免耕>旋耕[23]。国外的一些研究结果亦与以上研究结果一致,如Malhi等的研究表明传统耕作处理的N2O排放高于免耕[24]。David等在玉米农田的耕作试验结果表明N2O年排放量最大为翻耕,其次为深松,最小免耕[18]。但也有部分研究结果与上述结果不同,如Bruce等的研究表明免耕会增加N2O的排放[25]。钱美宇在小麦农田的研究表明传统耕作方式农田土壤N2O排放量较高,单纯的免耕措施会降低N2O通量,而秸杆覆盖和立地留茬处理会相对增加免耕处理的农田土壤N2O通量[26]。总体而言,少免耕措施比传统耕作更能减少农田土壤N2O的排放的研究尚存在一定的争议,可能是土壤、气候等因素导致存在差异。

2.1.3 耕作方式对物资投入的影响

农业是能源使用的主要部分,Osman等指出,能源消耗指数和农业生产力有极显著的正相关性[27]。耕作方式改变意味着化石燃料的使用亦发生改变。农业生产过程中,耕地和收获两个环节耗能最大,实践表明,采用“免耕法”或“减少耕作法”每年每公顷能节省23 kg燃料碳。日本在北海道研究认为,在少耕情况下,每公顷可节省47.51 kg油耗,相当于125.4 kgCO2的量,总的CO2释放量相比传统耕作减少15%-29%[28]。实施保护性耕作将秸秆还田,能保土保水[29-30],从而减少了养分和水分投入所造成的温室气体排放。所以,培育土壤碳库是节约能源、减少污染、培肥土壤一举多得的措施[31]。晋齐鸣等的研究指出,保护性耕作田的致病菌数量较常规农田有较大幅度提高,并随耕作年限的延长而增加[32]。Nakamoto等的研究表明旋耕增加了冬季杂草的生物量,翻耕减少了冬季和夏季杂草多样性[33]。类似的,Sakine的研究表明深松处理杂草密度最高,其次为旋耕,最小为翻耕[34]。因此,因保护性耕作导致土壤病害和草害的加重很可能会导致农药的使用量增加。总而言之,采取保护性耕作在一定程度上可减少柴油、肥料等的投入,但却可能增加农药等的投入,其对减少农田温室气体排放的贡献需综合两者的效应。

2.2 施肥

2.2.1 施肥对农田土壤有机碳含量的影响

在农田施肥管理措施中,秸秆和无机肥配施、秸秆还田、施有机肥、有机肥和无机肥的施用均能提高SOC的含量[35-36],其中,有机肥和无机肥配施的固碳潜力较大[37]。Loretta等在麦玉轮作体系中长期施用有机肥和无机肥的试验结果表明,从1972至2000年,单施无机氮肥处理的SOC均变化不明显,而有机粪肥和秸秆分别配施无机氮肥均能显著提高SOC含量[38]。Cai等在黄淮海地区开展14年定位的试验结果表明,施用NPK肥和有机肥均能提高0-20 cm土层土壤的有机碳含量。有机肥处理的SOC含量最高,为12.2 t/hm2碳,NPK处理的作物产量最高,但SOC含量却较低,为3.7 t/hm2碳,对照为1.4 t/hm2碳。因此,有机肥和无机化肥配施既能保证产量,又能提高SOC含量[37]。Purakayastha等的研究亦得出相同结论[39]。总而言之,施肥(特别是配施)能提高SOC含量的研究结果较一致。

2.2.2 施肥对农田土壤温室气体排放的影响

农田是N2O和CH4重要的排放源之一,其中农田N2O排放来自土壤硝化与反硝化作用,而施用氮肥可为其提供氮源。N2O的排放量与氮肥施用量成线性关系,随着无机氮施用的增加,N2O的产生越多[40]。项虹艳等的研究表明施氮处理对紫色土壤夏玉米N2O排放量显著高于不施氮肥处理[41]。Laura等的试验也得出了相同的结果,且有机物代替化肥能减少N2O的排放[42]。孟磊等在旱地玉米农田的研究及秦晓波等在水稻田的研究表明施有机肥处理下N2O的排放通量比施无机肥处理小[43-44],但在水稻田中施有机肥促进了CH4的排放[45]。石英尧等的研究表明随着氮肥用量的增加,稻田CH4排放量增加[46]。此外,施肥种类对温室气体排放亦有一定的影响[47]。总体而言,施肥对土壤N2O和CH4排放有影响,N2O排放主要受无机氮肥影响较大,且在一定程度上随氮肥用量的增大而增大,而CH4主要受有机物料的影响较大,可能是有机物料为CH4的产生提供了充足的碳源。

2.3 水分管理

农田土壤N2O在厌氧和好氧环境下均能产生,而CH4则是在厌氧环境下产生。水分对土壤农田透气性具有重要的调节作用,是影响农田土壤N2O和CH4排放的重要因素之一。旱地土壤含水量与土壤中的硝化作用和反硝化作用具有重要的相关性,N2O排放通量与土壤含水量显著正相关,直接影响着土壤N2O的排放[48]。Ponce等的试验指出,在一定程度上随着土壤含水量的增加,N2O的产生越多,提高含水量促进N2O的产生[49],Laura等亦得出相似的研究结果[42]。Liebig等、Metay等和郭李萍在其研究当中均指出CH4在旱地土壤表现为一个弱的碳汇[19,22],其对农田温室气体排放的贡献较小。因此,在旱田的水分管理中要提倡合理灌溉。

水稻田是一个重要的N2O和CH4的排放源,并且排放通量的时空差异明显[50]。稻田淹水下由于处于极端还原条件,淹水期间很少有N2O的排放[22],但稻田淹水制造了厌氧环境,有利于CH4的产生[51],且管理措施对其有重要影响,假如水稻生长季至少搁田一次,全球每年可减少4.1×109t的CH4排放,但搁田增加了N2O的排放[52]。Towprayoon等的研究亦得出了类似的结论[53],因此,稻田水分对减少N2O和CH4排放有相反作用,需综合进行平衡管理。

2.4 作物品种、轮作及间套作

品种对农业减排亦有重要作用。如水稻品种能影响CH4排放,由于根氧化力和泌氧能力强的水稻品种能使根际氧化还原电位上升,抑制甲烷的产生,同时又使甲烷氧化菌活动增强,促进甲烷的氧化,则产生的甲烷就减少,排放量亦会减少[54]。抗虫棉的推广亦能减少农药使用,减少了农药制造的能耗;培育抗旱作物能减少对水分的需求量,使之更能适应在逆境中生长,增加了生态系统的生物量,作物还田量增加,有利于SOC的积累。品种的改良与引进能增加生物多样性,改善了作物生态环境,可减少物资的投入[55]。因此,品种选育是减少农田温室气体排放的途径之一。

轮作、间套作在一定程度上能减少农田温室气体排放。Andreas等指出,轮作比耕作更有减排潜力,其对20年的长期定位的试验结果分析表明,玉米-玉米-苜蓿-苜蓿轮作体系土壤固碳量较大,每年固碳量为289 kg/hm2碳,而玉米-玉米-大豆-大豆轮作体系表现为碳源。与玉米连作对比,将豆科植物整合到以玉米为主的种植系统能带来多种效益,如提高产量、减少投入、固碳并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玉米和大豆、小麦和红三叶草轮作能减少相当于1 300 kg/hm2CO2的温室气体。苜蓿与玉米轮作每年能减少至少2 000 kg/hm2CO2。豆科植物具有固氮作用,比减少氮肥使用、减少化肥生产和土壤碳固定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更有显著贡献[8]。West and Post总结了美国67个长期定位试验,表明轮作使土壤平均每年增加200±120 kg/hm2碳[56]。Nzabi等的研究表明,豆科植物秸秆还田能提高SOC,但由豆科种类决定[57]。Rao等研究表明,间作使SOC减少[58]。Maren等研究表明,玉米与大豆间作系统N2O排放量显著比玉米单作少但比大豆单作多,且间作系统是比较大的CH4汇[59]。陈书涛等研究表明不同的轮作方式对N2O排放总量影响不同[60]。总体而言,作物类型对温室气体排放具有较大的差异性,部分轮作模式和间作模式对提高农田SOC含量,减少农田温室气体排放具有一定的贡献。

3 讨 论

3.1 国内外关于农田温室气体净排放研究的差异

人们在关注到固碳减排的重要性的同时,也意识到了农业生态系统具有巨大的固碳潜力。固碳指大气中的CO2转移到长期存在的碳库的过程[4,61],农田生态系统中的碳库则是土壤有机碳库。据估计,到2030年全球农业技术减排潜力大约为5.5×109-6.0×109 t CO-ep2,其中大约89%可通过土壤固碳实现[3]。然而,系统范围的界定对土壤固碳潜力计算的结果存在较大的影响。目前,国内和国外在此方面的研究取向存在着一定的差异。

国外学者关于农田温室气体排放计算的相关研究大多考虑了农业措施(如物资投入)造成的隐藏的温室气体排放[61-63],并得出了一些比较有价值的结论,如Ismail等根据肯塔基州20年的玉米氮肥长期定位试验计算结果表明,施用氮肥显著地促进了土壤碳固定,然而来自氮肥使用所排放的CO2抵消了土壤固定的碳的27%-65%。类似的,瑞士的Paustian等也指出41%土壤固定的碳被氮肥生产使用所抵消。Gregorich等则指出增长的有机碳被生产使用的氮肥抵消了62%[63]。

相较之下,国内对农田温室气体排放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农田土壤的碳源碳汇范围,多数没有考虑物资投入所造成的排放。国内从“净排放”进行的相关研究较少,类似问题从近期开始得到重视,如逯非等就提出了净减排潜力(Net Mitigation Potential,NMP)[64],如伍芬琳等估算了华北平原小麦-玉米两熟地区保护性耕作的净碳排放[65],但没有考虑农田土壤N2O和CH4的排放。韩宾等从耕作方式转变的角度研究了麦玉两熟区的固碳潜力[66],亦没有考虑农田土壤N2O和CH4的排放。

综上所述,国内外关于农田温室气体排放的研究差异主要在于对温室气体排放计算范围的界定,考虑隐藏的碳排放更能体现农田温室气体的真实排放。农田温室气体净排放能真实地反应出一系列农业措施的综合效应是碳源还是碳汇,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需加以重视。

3.2 研究展望

鉴于国内农田温室气体排放研究的重要性及不足,在未来关于农田温室气体排放计算的研究当中,需注重以下两点:一是加强各种农业措施对农田温室气体排放影响的研究。农业生态系统是一种复杂的系统,由于气候、土壤等的差异,同一研究问题得出的结论存在一定的差异,加强研究不同的农业措施对温室气体排放的影响及机制,在各个环节中调控农田温室气体排放具有重要的意义。主要包括以下内容:①综合考虑农业措施对深层SOC含量的影响条件下,研究农田土壤是否为一个碳汇。以往对其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土壤表层,如保护性耕作能提高表层SOC含量,但亦得出保护性耕作对深层SOC含量影响不大[11-12],仅极少研究报道保护性耕作能提高深层SOC含量[67];②加强耕作措施和施肥对SOC增长潜力的研究[68],如由于气候及土壤环境有差异,如同一物质的玉米秸秆在中国东北地区的腐殖化系数为0.26-0.48,而在江南地区则是0.19-0.22[69],从而对SOC的累计影响较大。中国农业的区域性特点明显,了解不同区域的SOC增长潜力在该领域研究具有重要意义;③加强轮作和间套作对SOC含量及温室气体排放的影响。在国内,轮作和间套作对温室气体排放的研究较少,如陈书涛等的研究表明玉米-小麦轮作农田的N2O年度排放量比水稻-小麦轮作高[60]。Oelbermann等研究表明间作能提高SOC含量[70];④研究减少物质投入的农业措施,且主要为减少氮肥的投入。保护性耕作对减少化石能源有重要作用,但农业投入造成温室排放和农田土壤N2O排放的主要因素为氮肥生产及投入;⑤水稻田水分管理。连续淹水条件下水稻田排放的温室气体主要为CH4,而搁田可减少CH4排放,但却增加了排放N2O排放增加。因此,需要在水稻田提出适宜的水分管理制度。二是加强国内农田温室气体净排放的计算研究。国内近年来对农田温室气体的排放的计算目前,国内对净排放的研究存在不足,主要关注在SOC及农田土壤温室气体排放两方面。近年国外学者对国内学者发表文章的回应就体现了国内在该方面研究的不足[71-72]。值得一提的是,农田投入所造成的温室气体排放清单对净排放研究具有重要影响,如生产等量的纯N、P2O5和K2O,如发达国家的生产造成的温室气体排放分别约是我国的31.1%、40.5%和45.3%[14,73]。因此,排放清单研究有待进一步的加强和跟踪研究。

总之,加强该领域的研究,能在温室气体减排的角度上得出最佳的减排措施及途径,能为提出更合理的建议和制定更准确的决策提供一定的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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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search Progress of Net Emission of Farmland Greenhouse Gases

HUANG Jianxiong CHEN Yuanquan SUI Peng GAO Wangsheng

WANG Binbin WU Xuemei XIONG Jie SHI Xuepeng SUN Ziguang

(Circular Agriculture Research Center of China Agricultural University, Beijing 100193,China)

温室气体的特点范文5

关键词: 欧盟排放交易机制; 立法进程; 启示

中图分类号: DF468.3 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671-6604(2012)03-0017-05

基金项目: 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10JZD0018); 教育部2009年“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NCET-10-0617);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课题

作者简介: 秦天宝,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从事环境资源法研究;付 璐,高级环境法规专家,法学博士,从事环境资源法研究。作为《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非附件I国家,中国不承担减排温室气体的国际义务,但是中国政府已提出建设低碳经济的战略,并承诺在2020年前将单位国内生产总值的二氧化碳排放在2005年的排放水平上降低40%—45%。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曾指出,要利用金融市场来支持节能减排工作,提及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利用和环境保护上的调节作用时,他更是明确指出要认真研究、借鉴国际上的碳交易机制,探索在国内试行排放配额制、发展排放配额市场。

在上述背景下,本文以欧盟温室气体排放交易机制作为研究对象,从立法进路和立法支持的角度出发,力求从欧盟立法进程中总结出对中国碳交易立法的启示。

一、 欧盟排放交易的立法进路及其启示

欧盟温室气体排放交易机制的立法采取了渐进式(Learning by Doing)的立法进路,其最显著的特点在于:一方面,对于排放交易这一陌生的新型环境管理手段,欧盟本着摸索学习的态度,在建立排放交易机制之初,不以制定理论上最佳的立法方案为目的,而是选择企业能够接受的、且政府可以实施有效管理的立法方案,进而确保排放交易机制在欧盟的最终建立;另一方面,在排放交易机制建立之后,欧盟积极地从机制实践中总结经验教训,寻找解决方案,并根据国际气候变化谈判的进程和欧盟应对气候变化政策的调整,逐步地修订和完善排放交易的立法,帮助欧盟实现以尽可能低的成本减排温室气体这一政策目标。欧盟这一渐进式的立法进路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 摸索期

1. 为确保机制建立做出必要的妥协,在欧盟温室气体排放交易机制建立之前,排放交易对于欧盟层级的环境管理来说,是一个比较陌生的环境管理手段,传统的命令与控制式的行政强制性管理仍是欧盟应用的主要管理方法\[1\]81。 而且在此之前世界上还未有大范围应用的温室气体排放交易机制的案例,欧盟没有直接的经验可以借鉴。

因此,如何在应对气候变化这一重要的问题上让企业和管理者均能接受一个新型的管理手段,并使之有效地运行是欧盟在立法调研和立法过程中一直寻求解决的问题。欧盟采用的方法是在立法上做出适当妥协,在理论上最佳的立法方案和最易被企业和管理者接受的立法方案之间找到折中方案,既能减小机制建立过程中遇到的阻力,又能尽量保证机制建立后实现其立法目的。

一个典型的例子是,在第一交易阶段,欧盟选择以历史排放量为基础数据向企业无偿发放配额,这本身就是一种向企业的妥协。一般而言,排放配额的发放主要有无偿和拍卖两种方法。当时欧盟不掌握企业二氧化碳历史排放量的数据,只能依靠企业自行上报相关数据。这存在着很大的风险,因为企业自行提供数据的可靠性和准确性一般较低。与之相比,拍卖显然更为高效和公平。但即便在这种情况下,欧盟还是采用了以历史排放量无偿分配配额的方法,最主要的原因就是为了获得企业界对建立排放交易机制的支持。当时的欧盟企业对排放交易机制完全陌生,并已习惯了不为企业活动所排放的二氧化碳支付任何成本。若立法规定其不得不为获取温室气体排放配额支付费用,他们势必大力游说本国政府,反对欧盟排放权交易机制建立。从结果上看,欧盟对企业的妥协,换来了欧盟排放交易机制的快速启动。

另外一个例子是,《2003排放交易指令》未对装置关闭时如何处理排放配额的问题做出任何规定,这是欧盟对成员国做出的一种妥协。成员国国内政府的政策目标是多重的,推动本国的经济发展、保证就业率是国家议事日程上的首要任务,欧盟立法很难要求成员国政府鼓励其境内企业关闭二氧化碳密集型的装置。因此,欧盟在立法上有意在这个方面保留空白,将决定权交到成员国政府的手中,让其根据国内政策的需要选择具体的处理方法。欧洲委员会采取这一做法也是为了尽快使成员国接受指令所做出的一种妥协。

2. 机制建立之初保持其简单性与确定性。欧盟立法在设计第一交易阶段的规则和制度时,遵循的基本原则有两条:其一,保持机制的简单性,让各成员国尽快学习如何运行排放交易机制,完成相关基础设施的建设;其二,保证机制的确定性,即政府管理者有能力监管其所设计的排放交易机制的运行。

保持机制简单性方面最典型的例子是:在排放交易机制第一交易阶段,欧盟选择调控主要排放源。这些排放源是以欧盟《综合污染防治指令》的管理框架为基础挑选出来的。《综合污染防治指令》是针对欧盟境内大型工业点源污染源的所有污染物,已经建立起的一套综合的排放许可证制度。该指令附件I列出了污染源清单,且接受管制的污染物包括二氧化碳和其他五种温室气体。《2003排放交易指令》选择将《综合污染防治指令》污染源清单上最主要的大型的、静止的排放源纳入其适用范围。这样做不仅可以创建一个足够大的排放配额交易市场,保证市场流动性,而且它利用已经成熟的制度基础,使机制的运行简单,让成员国能够在第一个交易阶段完成有关排放量监测、报告和核实方面的基础设施建设。

在保持机制的确定性方面,欧盟对温室气体种类的选择做出了很好的说明。机制建立之初,调控的适用范围仅有二氧化碳这一种温室气体。除了因为二氧化碳的排放量在欧盟温室气体排放总量中占比较大外,另一个重要因素是需要对温室气体排放量进行准确监测,这也是排放交易机制有效实施的前提之一。当欧盟制定该指令时,二氧化碳是六种温室气体中欧盟唯一能够保证对其排放情况进行长时间高质量监测的气体,而对其他温室气体的监测还存在着很大的不确定性。

(二) 修订期

1. 解决问题。待欧盟排放交易机制建立后,欧盟及时总结经验教训,通过立法修订针对问题提出解决的方案。这体现在对以下几个问题的处理上:

第一,排放总量的设定。首先,为确保排放交易机制的建立,欧盟允许以企业提交的历史排放量数据为依据向其无偿发放排放配额,并以此数据为基础设定排放配额的总量。但是,欧盟清楚选择这一做法的风险,于是,在立法时也同时要求企业必须从2005年开始提交经核实的排放量数据,而且将排放量的监测、报告与核实作为制度予以规定。正是基于这一制度的建立,当成员国政府提交第二交易阶段的国家分配方案时,欧洲委员会比较经核实的排放量数据,在计算各成员国提交的国家分配方案拟定的配额量后,将其总量消减了10.4%,以保证欧盟顺利实现《京都议定书》所规定的减排指标。其次,虽然欧洲委员会有了经核实的排放量数据,可以更好地衡量成员国政府提交的国家分配方案所拟定的排放配额总量,但是,各成员国分别设定各自的配额总量的做法,不利于欧盟实现到2020年将温室气体减排20%的目标。所以,欧盟在2009年修改《排放交易指令》时,决定在第三交易阶段,开始由欧洲委员会设定全欧盟范围内的排放配额总量,取消了国家分配方案的模式。

第二,新准入者和装置关闭时排放配额的处理问题。由于《2003排放交易指令》未对新准入者和装置关闭时排放配额的分配问题做出明确的规定,在第一和第二交易阶段,各成员国自行制定不同规则。这导致成员国之间的规则各异,透明度低,增加了机制运行的复杂性,还影响了不同国家企业间的公平竞争。于是,《2009排放交易修改指令》对这两个问题都做出了相应的规定:在新准入者方面,欧盟决定建立欧盟范围内统一的新准入者储备库,且针对新准入者适用欧盟统一的分配规则,原则上讲,新准入者将适用与现有装置相同的配额分配方法;在装置关闭时配额分配方面,2009年修订后的《排放交易指令》规定,一旦装置停止运行,就不应再向其发放无偿配额。

2. 不断完善。除上述对实践中出现问题的解决之外,欧盟通过对排放交易立法的三次修订,不断地完善排放交易机制。其不断完善的目的和方法如下:

首先,立法修订的首要目的是一致的,即降低欧盟减排温室气体成本,以成本效益的方式实现减排指标。最典型的例子是不断扩大排放交易机制的适用范围。欧盟历经几次修订将更多的温室气体种类和活动种类纳入排放交易机制,主要目的就是提供更多的减排机会,降低减排成本。这符合排放交易的原理,即排放交易的范围越大,涵盖的排放源越多,各个排放源之间的减排成本差异性就可能越大,就越有形成排放交易的可能。

其次,欧盟在制定《2003排放交易指令》时就已经为立法修订做出了授权,规定了时间表、审查背景和具体的审查事项。《2003排放交易指令》第30条(2)款规定,基于指令实施所获得的经验、温室气体监测技术的进步及国际气候变化政策的发展,欧洲委员会应在2006年6月30日前起草一份指令实施情况的报告和提交相应的立法修改提案,且列出了实施情况报告所应考虑的事项清单。就是基于该条规定,欧盟在2009年对排放交易指令做出了大幅度的修改。

(三) 对中国的启示

欧盟这种渐进式的立法进路不仅帮助欧盟在较短的时间内赢得了成员国政府、企业和环保团体等各利益方的支持,建立了世界上第一个跨国的温室气体排放交易机制。而且欧盟通过机制实施过程中积累的经验和教训,对其不断的立法修订,使得该机制日益完善,已经发展成为全球最大的碳交易市场。中国若拟建立温室气体排放交易机制,也应当采取渐进式的立法进路,边做边学。首先,中国在排放交易方面的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远远均少于当时拟建立温室气体排放交易机制的欧盟,虽然在欧盟层级排放交易的实践非常少,但是欧盟不少成员国已经在各自国内的不同领域实施了不同污染物的排放交易,其中也包括温室气体的排放交易机制,例如英国。其次,虽然有欧盟的实践经验可供中国借鉴,但是毕竟中国与欧盟之间存在很大的差异,这种差异上至政治体制、经济水平、法律传统,下达环境管理能力和环保团体所能发挥的作用。因此,中国需要进行独立的研究和实践,去摸索适合中国自己的温室气体排放交易模式。

在上述背景下,渐进式的立法进路应该更加适合中国。中国可以建立简单的、小范围内的机制作为试点,通过试点模式,慢慢摸索建立大范围的温室气体排放交易机制的可行性。

三、 欧盟排放交易立法的智力支持及其启示

(一)研究为立法做铺垫

欧洲气候变化项目主要有两个特点:一是对欧盟各个领域减排温室气体的潜力和措施进行综合的研究,选择最适合欧盟的政策措施组合,找准对排放交易机制的政策定位;二是尽可能让温室气体排放链条中的各个利益方充分地参与政策制定的过程,从而有效推进气候变化这一涉及多领域、需要多部门合作的政策问题的研究。

欧洲气候变化项目由欧洲委员会的环境部门负责组织管理,以工作组的模式分别讨论各领域的减排潜力和应对措施。这一项目于2000年6月启动,一期工作为期三年,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2000年至2001年,研究工作集中在能源、交通和工业领域,分为六个工作组,分别为能源供应、能源消费、交通、工业、科研和《京都议定书》的灵活机制。第二阶段是2002年至2003年,研究集中在探究其他领域减排温室气体的可能性,分为三个工作组,专门研究《京都议定书》的灵活机制、欧洲森林的碳吸收潜力及改进农业土地利用和管理的碳吸收能力。该项目的二期工作于2005年10月启动,为期两年。共分为六个工作组,一个工作组审查项目一期的实施效果,包括交通、能源工业、能源需求、非二氧化碳温室气体、农业和林业五个领域;三个工作组分别研究航空业、汽车、碳捕获和储存领域的减排措施;第五个工作组研究适应气候变化的对策;最后一个工作组对欧盟排放交易机制进行审查。

从欧洲气候变化项目工作组的工作内容安排,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出它涵盖了气候变化涉及的所有重要政策领域,即能源、交通、工业、农业、林业及《京都议定书》的灵活机制。它是在一个大的项目框架下,对气候变化问题进行综合的研究模式。正是基于对欧盟主要领域减排潜力和措施的综合研究,欧盟才决定建立温室气体排放交易机制,并逐步扩大其适用范围,将该交易机制作为欧盟减排温室气体、应对气候变化政策的核心和基石。温室气体排放交易指令的立法提案即是在该项目一期第一阶段的工作结束后,于2001年10月提出。而该项目二期对航空业减排潜力和措施的研究以及对欧盟排放交易机制的审查为2008年修改排放交易指令将航空业纳入排放交易机制和2009年排放交易指令的大幅度修改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欧洲气候变化项目作为一个全面研究欧盟应对气候变化政策的项目,为研究和制定这一涉及多领域、需要多部门合作的气候变化问题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平台。气候变化问题本身的特点和欧盟的机构设置增加了制定应对气候变化政策的难度。第一,气候变化问题产生的原因导致要解决此问题必须涉及众多重大政策领域。大气变暖进而引起气候变化的绝大部分温室气体源自化石燃料的燃烧,特别是石油、煤炭、天然气、褐煤和木材,这些均是能源的来源。在欧盟内部,影响能源的生产、供应和消费的措施属于能源政策范畴,这些燃料的运输属于运输政策范畴,而气候变化的影响属于环境政策范畴,受到气候变化影响的其他政治领域还包括农业政策、税收政策、对内和对外贸易政策。第二,欧盟不存在统一协调气候变化问题的机构设置直到2010年2月17日,欧洲委员会成立了新的气候行动部门(DirectorateGeneral for Climate Action)负责与气候变化有关的政策法律的制定与协调。。《欧共体条约》规定欧盟仅能在条约授权的范围内行使职权,而没有“气候变化”或相类似的名称,且未授权欧盟在能源政策领域行使职权 《欧共体条约》第3(1.u)条规定仅允许欧盟在能源领域采取“措施”。,能源政策更多是依靠成员国政府间的合作,每个成员国都享有否决权。因此,在欧盟层级气候变化问题是作为环境保护问题对待的,由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相应地相关政策均是由环境理事会研究和通过的,未成立专门的协调气候变化问题的机构。第三,虽然从理论上说,欧盟任何理事会的决定对所有欧盟层级和国家层级的机构和政府部门有效,但是实际中,欧盟实行的是垂直式的管理模式,从欧洲委员会和理事会到区域和国家级别的政府部门,都有各自部门的工作目标、重点和优先领域。

正是基于上述气候变化政策制定所面临的困难,欧洲气候变化项目成为解决这一难题的有效模式。该项目所设立的每个工作组均包括欧洲委员会的相关政策部门、成员国政府相关政策部门、工业、环保组织和科研单位的代表。各利益方广泛参与的模式有利于在政策制定的初期听取各方的意见和建议,使得最终出台的政策具有可行性,并获得管理方和被管理方最大程度的支持。

(二) 研究内容和思路

欧盟在建立和完善排放交易机制的过程中,对排放交易这一本来陌生的新型环境管理手段做了哪些方面的研究,采用了什么研究方法,这对于拟建立此类交易机制的国家和地区的政策制定者来说具有学习意义。在欧盟排放交易机制立法进程中,伴随每一项立法提案文件的,欧盟都会公布一份该项立法提案的影响评价报告。从这些报告中,可以梳理出欧盟排放交易机制的立法研究对象和思路 To the European Commission DG Environment, Designing Options for Implementing an Emissions Trading Regime for Greenhouse Gases in the EC, Foundation for International Environmental Law and Development,22 February 2000; Commission staff working paperExtended Impact Assessment on the Directive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amending Directive establishing a scheme for greenhouse gas emission allowance trading within the Community, in respect of the Kyoto Protocol’s project based mechanisms, COM (2003) 403 final; Commission staff working document  Accompanying document to the Proposal for a Directive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amending Directive 2003/87/EC so as to include aviation activities in the scheme for greenhouse gas emission allowance within the Community  Impact Assessment of the inclusion of aviation activities in the scheme for greenhouse gas emission allowance trading within the Community, COM (2006) 818 final; Commissions staff working documentAccompanying document to the Proposal for a Directive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amending Directive 2003/87/EC so as to improve and extend the EU greenhouse gas emission allowance trading system  Impact Assessment, COM (2008) 16 final. 。

欧盟在拟建立和修改排放交易机制的过程中,针对排放交易主要实施了以下方面的研究工作:首先,在讨论是否和如何建立排放交易机制阶段,研究的问题有实施欧盟排放交易机制所能带来的经济效益;除经济效益之外,排放交易作为一种环境管理手段的其他优势;排放交易适用范围的选择及其选择标准;排放配额的分配,包括在成员国之间、行业之间、企业之间的分配问题;排放交易机制的遵守问题;与其他现有相关政策法律的协调问题。

其次,待排放交易机制建立之后,在排放交易指令的修改完善过程中,研究工作集中在如下方面:排放交易的适用范围;排放交易机制的遵守与执行问题;增强排放交易机制的统一性与可预见性的问题;与《京都议定书》项目机制和其他交易机制连接的问题。

就研究思路而言,从整体立法提案的结构到立法提案中每一个政策方案的分析,欧盟都遵循了这样一种研究思路:第一,立法和每个政策方案需要解决的问题是什么,排放交易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积累的经验;第二,希望达到的目标是什么;第三,达到上述目标的政策方案有哪些;第四,分析不同政策方案的影响是什么,包括对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影响;第五,如何监测与评估政策方案实施后所产生的影响;第六,提出最终选择的政策方案是什么,并说明理由。

值得指出的是,欧盟在分析每个政策方案的影响时,适用的标准是综合性的,包括实施某个政策方案的环境实效性(environmental effectiveness)、经济效率(economic efficiency)、行政成本、对公平竞争与欧盟统一市场以及就业的影响。当然,这些标准中最重要的是环境实效性与经济效率,这正是建立欧盟排放交易机制的目标,即以最低的成本实现减排温室气体排放量的指标。

(三) 对中国的启示

首先,中国有关排放交易的实践活动和研究非常有限,需要针对温室气体排放交易的立法开展科学的、系统的研究工作。虽然中国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的排放交易试点工作已经进行了近二十年,但是其实施的地理范围只限于少数城市和省份,涉及的行业领域也远远少于温室气体排放所可能涵盖的行业领域,因此积累的实践经验不足。而在温室气体排放交易方面,中国现在只是参与了《京都议定书》项下的清洁发展机制,是通过中国政府的主管部门,与国外的政府和企业进行项目合作,这与真正意义上的国内企业间的温室气体排放交易的要求相距甚远。此外,伴随这些少数的、零散的排放交易的实践活动,相关的研究工作也仅限于一些学者的个人研究兴趣,缺乏有组织性的系统的、科学的研究工作的投入。即便中美之间在二氧化硫排放交易方面组织了若干合作项目,但是可以看到的研究成果不多,更多的合作成果是帮助某个地方政府组织建立二氧化硫排放交易机制。因此,建立温室气体排放交易机制的前提条件,必须是由政府部门组织,参考欧盟研究对象和思路,对温室气体排放交易机制进行系统化的科学的研究。

其次,应将温室气体排放交易政策的制定放在研究应对气候变化的大政策的背景下,对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各种政策进行综合性的分析,找准对温室气体排放交易机制政策的定位,保持其与其他政策措施的协调性。欧盟将温室气体排放交易机制定位于其减排温室气体,应对气候变化政策的核心与基石。至于中国若实施这一排放交易机制,如何定位的问题,将涉及对中国应当气候变化各种政策的影响的全面评估,这包括环境影响、经济影响、行政成本、就业等诸多方面。

最后,鉴于气候变化问题本身的特点,温室气体排放交易机制这一项政策的研究,将涉及多领域政策部门和多行业的参与,这在中国也不例外。而且中国一直以来的部门之间职能的交叉与重叠以及企业和其他非政府机构参与政策法律制定过程的不充分性,将使得包括排放交易机制在内的应当气候变化政策的立法研究愈加困难。因此,建立一个类似于欧盟的欧洲气候变化项目的平台,给予温室气体排放链条上的各个利益方充分的机会参与这一政策的研究过程,这将有助于政策制定者掌握来自不同政府管理部门、企业界、环保团体、科研单位的更全面的意见反馈,收集更详尽的信息,更好地协调各个利益方的立场,获得各利益方对排放交易更广泛的支持。

温室气体的特点范文6

通过对碳资产的定位,文章归纳总结了碳资产评估的研究现状和应用现状,分析了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在碳资产评估中的适用性,阐述了实物期权法在碳资产评估中的应用思路。根据碳资产评估面临的各种困难和挑战,文章提出了碳资产评估的发展建议。

关键词:

碳资产;评估方法;实物期权法;建议

近年来,随着温室气体排放量的逐渐增加,全球变暖问题得到全世界的普遍关注,人们逐渐意识到传统能源经济模式并不是人类可持续发展的最佳经济模式,而以低能耗、低污染、低排放为基础的低碳经济模式才是当前人类可持续发展的最佳模式。在倡导低碳经济的发展模式下,包括二氧化碳在内的温室气体的排放行为要受到限制。由于受到环境承载力及国家减排任务的限制,碳排放权作为一种特殊的排污权成为了一种稀缺资源,其具有的价值也得到了市场的承认。碳资产是随着碳排放权交易的兴起而产生,碳资产的价值评估日益受到人们的关注。

一、碳资产评估研究现状

碳资产可以理解为由过去交易行为或项目产生的、特定主体拥有或控制的、不具有实物形态、能持续发挥作用并能够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可用于排放温室气体的排放权或减排量额度,是碳交易市场的客体,比如碳排放权、相关衍生产品等。碳资产评估是根据碳资产的相关标准,通过一定的评估技术与方法,对包括碳排放权、碳金融衍生产品等碳资产进行的估值。在我国,碳资产交易市场正处于发展的初期,关于碳资产评估理论研究还不多见,缺乏比较成熟的理论和实践,碳资产评估基本属于全新的领域。由于国内碳交易市场发展起步较晚,市场并不活跃,所以有关碳资产的研究工作主要集中在碳排放权的会计计量等问题的处理和运用期权定价模型确定碳排放权的定价问题上。碳排放权主要是通过政府无偿分配和碳交易取得,对于碳排放权的会计处理形成了两种不同的观点①,一种是认为碳排放权是某类特定的资产,如郑玲、周志方(2010)②,邹武平(2010)③,朱玫琳、耿泽涵(2011)④认为碳排放权基本符合无形资产的定义,应当确认为无形资产;曾锴、王小波、陈程(2010)⑤认为碳排放权是对清洁发展机制(CDM)项目所产生的核证减排量的一个代称,核证减排量符合持有的目的是为了出售这一基本特征,应当确认为存货;王艳、李亚培(2008)⑥认为企业取得碳排放权的目的是为了近期出售或回购,具有交易性金融资产的特点,应确认为金融资产。另一种观点是根据一定的标准将碳排放权分别确认为不同的资产,如王艳龙、孙启明(2010)⑦根据企业持有碳排放权的不同目的将其确认为无形资产和金融资产。

我国关于碳排放权定价问题的研究主要是运用期权定价模型来进行,如张宗友(2007)⑧构建了实物期权定价模型,并对碳排放权进行定价;陈晓红、王陟昀(2012)通过构建价格模型,研究欧洲排放交易体系中碳交易价格的形成机制,并以此进行价格的估计⑨,由于我国尚未全面开展碳排放权交易,缺少相关的交易信息及数据,所以我国对于碳排放权交易运用期权定价进行研究更多的是停留在理论评估模型以及运用欧盟排放交易体系等数据进行的实证分析。将碳排放权与无形资产进行对比分析之后,碳排放权符合无形资产的特征,应确认为无形资产。一是碳排放权具有一定的价值,但其不具有实物形态。若企业取得碳排放权可以使其获得排放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权利,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满足其生产经营过程中排放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需要,从而使企业获得相关的收益。如果企业拥有多余的碳排放权,还可以将此部分碳排放权进行转让,可以在碳交易市场获得相应的经济收益。二是企业持有碳排放权的首要目的是进行日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在低碳经济的发展模式下,在一定的生产技术条件并且在不转变生产经营方式的前提下,如果没有拥有足够的排放权,企业则不能够生产足够数量的产品或提供相应的服务,从而影响企业进行正常的生产和经营。三是碳排放权是一项非货币性的长期资产。限制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排放,提出碳排放权的目的是减少化石燃料的燃烧使用,调整产业结构,逐步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就这个方面来说,如果人类的生产经营方式发生了转变,碳排放权存在的意义就会消失,但这一过程尚需较长的时间,故碳排放权还将长期存在,属于一项长期资产。四是碳排放权可以带来一定的经济利益,但这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首先,碳排放权是获得排放相应数量温室气体的权利,满足企业生产经营的需要,如果转变生产经营方式及能源结构,碳排放权的需求量减少,则其对于企业的价值就会很大程度上下降,故碳排放权就不再为企业带来更多的收益。其次,碳排放权在碳交易市场上的价格波动较大,进行碳交易所获得的收益也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综上所述,可以借鉴及利用无形资产的计量及评估方法,对碳排放权的会计处理及评估问题进行探究分析。

二、碳资产评估的应用现状

(一)碳交易1992年,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经过谈判通过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在1997年,日本京都通过了该公约的第一个附加协议,即为《京都议定书》,在该议定书中引入了市场机制,这为减少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排放问题指引了新的方向,把二氧化碳排放权视作一种稀缺的有价商品进行交易。碳交易是为了促进全球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减排所采取的一种市场手段,在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总量控制和减排目标的约束之下,以市场交易为基础,是对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排放进行管理与控制的一种经济手段。碳交易的主要特点是对各个排放单位下发排放配额,各个排放单位要在约束的排放目标下进行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排放。若排放单位的排放量低于配额,排放单位则可以通过市场交易将碳排放权有偿转让给排放量超过配额的排放主体。由于气候变暖是全球性的环境问题,而不同的国家、不同的企业在碳排放量及减排成本等方面又存在着巨大的差异,所以应根据情况灵活设置碳交易机制。目前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分为两种类型⑩,一种是以项目为基础的减排量交易,其中清洁发展机制(CDM)和联合履约(JI)是最主要的交易形式,是由发达国家的企业购买额外减排的项目所产生的减排量,用购买的这部分减排量抵消其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排放量。两者都是基于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减排项目合作的机制,两者的不同之处是清洁发展机制(CDM)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合作机制,而联合履约(JI)发达国家之间的合作机制。另一种是以配额为基础的碳交易,碳排放配额由相关的政府部门下发,用来限定碳排放权持有者在未来一段时间内所允许的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排放量。若在该时期内,企业的二氧化碳排放量低于下发的配额数量,则剩余的碳排放权可以在碳交易市场上进行出售,而那些实际碳排放数量高于下发的配额数量的企业则需要购买相应的碳排放权。2011年10月,国家发改委印发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批准在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深圳、湖北及广东开展碳交易的试点,从目前各试点省市的碳交易市场的运行情况来看,碳交易市场的交易以政府主导的配额交易为主,企业间参与项目交易的程度较低,并且市场不够活跃,成交价格普遍偏低輯訛輥。从国际范围来看,我国清洁发展机制(CDM)项目交易发展较为迅速,但存在碳交易成交价格低于国际碳交易市场价格的情况。我国正在根据国内的实际情况,并结合企业的自身特点,发展适合我国国情的碳交易项目,大力推进碳交易市场的建设与发展,并计划于2015年建立全国性的碳交易市场。

(二)碳会计StewartJones教授最早在2008年就提出碳会计这一概念,将碳交易及鉴证等会计问题称为碳会计輰訛輥。随着碳交易活动的不断发展,碳会计所涵盖的范围越来越广。根据现代会计的定义,并结合碳会计的特征,可以将碳会计定义为:以能源环境法律、法规为依据,货币、实物单位计量或用文字表达的形式对企业履行低碳责任,节能降耗和污染减排进行确认、计量、报告和考核企业自然资源利用率,披露企业自然资本效率和社会效益的一门新兴会计科学輱訛輥。可以将评估的技术和手段引入碳排放权的会计计量处理中,将资产评估的技术手段与方法引入碳资产的会计计量等问题的处理过程中,可以为碳资产的会计处理提供有效的市场信息,提高碳资产的会计信息质量,有助于碳会计的市场化。因此,应将碳排放权确认为无形资产,结合另一种无形资产———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特征,通过对比分析两者具有同质性。第一,二者所有权的拥有者具有一致性。国有土地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同样的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排放的环境容量资源也归国家所有。第二,二者的取得方式具有相似性。国有土地使用权通过行政划拨、出让等方式下发给土地使用者,而碳排放权也可以通过国家免费分配、出售等方式取得。第三,二者在享有的权利方面也具有相似性,土地使用者依法享有使用、处置和取得收益的权利,同样的碳排放权使用者也享有类似的权利,如可以将碳排放权出售从而获得收益。第四,二者都具有稀缺性,土地资源是有限的,国家限定的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排放量也是有限的;另外二者都是有期限的及它们的价值实现方式也是相似。经过分析认为,可以借鉴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计量处理方法来探究碳排放权的计量问题,应该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来进行计量处理,公允价值就是资产评估与会计的连接点,公允价值的取得需要借助评估的技术方法,这就需要引进评估的技术和手段。对于通过免费分配取得的碳排放权的初始计量参照行政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应以评估后的碳排放权价值计量,以公允价值来确定其入账价值。利用无形资产的评估方法,建立相应的评估模型来确定碳排放权的公允价值。对于碳排放权的后续计量,为保证碳会计信息的真实公允,需要引入评估的技术手段,定期对碳排放权进行评估,采用公允价值计量。针对碳排放权这一种新型的无形资产,提出以公允价值原则为指导輲訛輥,引入评估的技术手段及方法,将资产评估服务于碳资产的会计处理,来探究碳排放权的会计计量问题。

三、碳资产评估方法

(一)传统资产评估方法对碳资产评估的适用性分析1.市场法。该方法是利用市场上同类或类似资产的近期交易价格,经过直接比较或类比分析以估测资产价值。应用该方法过程中的评估资料来源于市场,且评估结果也可以接受市场的检验,符合市场经济的一般原理,容易被交易双方所接受。市场法是资产评估中最直接、最简单和最有效的方法。应用市场法要满足两个基本前提条件,一是需要有一个活跃的公开市场;二是参照物资产与被评估资产之间要具有可比性,且公开市场上要有足够多的可比资产及交易实例。故应用该方法的关键是找到可比的交易实例,但目前我国碳交易市场并不活跃,成交价格普遍偏低,可选择的交易案例较少,且案例之间具有较大的差异,缺乏可比性。比如,一些经济发展较为落后地区的碳资产交易价格与经济发达地区相比,就会存在交易价格偏低的情况,对于经济发展较为落后地区的企业来说碳资产对企业价值贡献的程度较小,经济落后地区发展较晚,对环境尚未造成较为严重的破坏,温室气体环境容量资源较大輳訛輥,这些因素会使得经济发展较为落后地区的碳资产交易价格偏低。在某些发达国家,市场法会在成熟的碳交易市场上得到较为广泛的应用。而我国碳交易市场发展起步较晚,市场尚不活跃,碳资产的交易数量和交易价格偏低,缺少足够的可比交易实例,由于各方面因素的限制,市场法在实务操作中应用较少。2.收益法。收益法是指通过估算被评估资产未来预期收益的现值进而确定被评估资产价值的一种资产评估方法。以预期收益原则为基础,将被评估资产带来的预期收益以折现或资本化的方式来确定其价值。运用该方法需要满足三个基本条件,一是被评估资产的未来预期收益能够预测并以货币形式进行量化;二是资产所有者为获取未来预期收益所承担的风险可以测算,并能够以货币形态进行量化;三是被评估资产获取未来收益的时间能够预测。采用收益法需要合理地预测碳资产所带来的预期收益,不仅包括碳资产进行交易所带来的收益,还应包括碳资产所产生的协同效应为企业带来的经济利益。科学合理地衡量碳资产在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所带来的的价值贡献是一个关键问题,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企业之间碳资产对价值的贡献程度是不同的,确定其对价值的贡献程度较为困难。我国碳交易市场尚不活跃,市场交易体系不完善,碳资产交易风险较大,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这些因素都使得合理确定碳资产的未来预期收益及收益期限比较复杂。运用收益法对碳资产的价值进行科学合理地评估较为复杂困难。3.成本法。成本法是指在评估资产时根据被评估资产的重置成本扣除各种损耗以确定其评估价值的一种方法。成本法的运用需要满足三个基本前提:第一,该方法以持续使用假设为基本前提,要求被评估资产处在继续使用过程中或假定处于继续使用过程当中;第二,成本法要求必须具备可以利用的历史资料;第三,应用成本法还要求被评估资产的预期收益能够支持其重置及其投入价值。应用成本法的关键是合理确定被评估资产的重置成本及各种损耗,若要应用成本法来评估碳资产的价值,一个关键的问题是要判断碳资产的形成是否需要特定的投入,并且还要判断该投入能否以货币的形式进行可靠的计量,以此来确定碳资产的重置成本,如果在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应用成本法来确定碳资产的价值。但在实务操作中,由于碳资产的自身特点以及其重置成本及各项损耗的确定过程较为复杂,风险较大,故应用也较为困难。

(二)碳排放权的实物期权定价方法实物期权的概念最初是由StewartMyers(1977)在MIT时所提出的,实物期权是关于价值评估和战略决策的重要思想方法。碳排放权给企业带来了一个实物期权,因为它给企业带来了在未来一段时间内选择某项具有潜在收益活动的权利。1.B—S期权定价模型。该模型是由布莱克与斯克尔斯在20世纪70年代提出的。碳排放权可以看作是无红利支付的实物期权,影响其价值的因素有标的资产价格、期权的执行价格、资产收益波动率,到期期限和无风险利率。碳排放权的标的资产是基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造成的环境破坏,可以用处理单位碳排放量的平均成本来衡量;在理论上,碳排放权的执行价格应为单位碳排放的成本,由于碳排放权是以权利形式给企业的排污补偿,实际上,执行价格为零;碳排放权的到期期限是由相关政府部门来确定的;无风险利率一般则为相应期限的国债利率。2.二叉树定价模型。用二叉树定价模型可以计算碳排放权的价值,具体方法是利用无套利的思想,从第n期节点处的期权价值计算出倒数第二列节点的期权价值,依次类推直到计算出碳排放权的初始分配价值輵訛輥。假定,对企业来说每份碳排放权配额都是无差异的,并且碳排放权作为期权来说,其执行价格为零。假定每一节点的上升概率为q。

(三)碳排放权定价的影子价格模型影子价格理论来源于线性规划问题的研究,是荷兰经济学家詹恩•丁伯根在20世纪30年代末首次提出来的。在当前倡导低碳可持续发展的形势下,碳排放权是一种稀缺资源,可以将碳排放权的影子价格定义为:某一国家或地区或企业在碳排放交易中对其最优利用前提下的价格估计輶訛輥。可以利用影子价格理论建立估价模型来确定碳排放权的价值。为了构建碳排放权的影子价格模型首先明确两条假设条件,即假设条件一:由于减排目标等因素的约束,确定当年地区碳排放总量为X,地区内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排放企业一共有N家,各企业二氧化碳排放权的初始配额为Xi(i=1,2,3…N);假设条件二:这N家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排放企业单位生产规模的平均利润为,每年产值分别为Yi(i=1,2,3…N)。一般来说,在一定时期内、一定的生产技术条件下单位生产规模与化石燃料使用数量成正比,故可以假设其生产规模与二氧化碳排放量也成正比,设平均比例系数为r,排放企业的二氧化碳排放量为Qi=Yi×r。进行碳排放权交易是为了通过增加碳排放成本提高减排意识,减少碳排放。企业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是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在碳交易的初始配置中,政府与企业的立场并不是相互矛盾的,政府是希望企业在自身发展的同时注意减少碳排放。因此在构建模型时可以将二氧化碳排放总量控制和有偿配置下的企业利润最大化作为目标函数,将碳排放权视为一种生产资料,将碳排放量作为约束条件来构建模型。该乘数即为单位碳排放权的影子价格,表示在二氧化碳排放总量控制下实现其最优利用的单位碳排放权估价。从上述模型中可以看出,碳排放权的初始价值与企业单位生产规模的平均利润(w軍)成正比,与企业单位产值的平均二氧化碳排放比例系数(r)成反比。运用影子价格模型确定碳排放权的价值时,由于各个地区的统计指标数据会有不同,故在实务操作中可以用相近指标数据进行替代。上述定价模型有利于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的建立与发展,适用于我国目前企业整体生产水平不高且碳排放量较大的现状。

四、碳资产评估发展建议

随着我国对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减排工作的重视程度不断加强,以及碳市场的不断完善与发展,对碳资产评估业务的需求程度日益增加,在低碳可持续发展的形势下,碳资产将成为企业非常重视的一种新型资产,碳资产评估工作面临难得的发展机遇。碳资产评估既有一般资产评估、无形资产评估及企业价值评估的某些共性,但在评估对象范围的确定、评估方法的选择、评估参数的确定等方面具有特殊性輷訛輥。目前我国处于碳市场及碳资产评估发展的初期,还缺乏比较成熟的理论与实践,碳资产评估工作中还面临着一些困难。

(一)碳资产评估面临的挑战1.碳资产评估工作基础薄弱,缺乏专业人才。我国资产评估工作发展较晚,是随着经济体制深入改革和市场经济不断完善而发展起来的。资产评估体系建设时间不长,碳资产评估才刚起步发展,在理论与实践研究上都还不成熟,基础薄弱,缺乏经验,2013年正式的《碳资产评估理论与实践初探》是国内关于碳资产评估的第一部著作。并且国内碳资产评估专业人员较为匮乏,具有相关专业背景的行业专家较少,高质量的专业人才也难以适应中国碳市场快速发展的诸多新要求,缺乏系统的人才教育培训,人才建设的滞后性使中国碳资产评估等工作产生阻碍。2.我国缺乏成熟活跃的碳交易市场,碳交易制度有待完善。虽然我国已在北京、上海、广东等地先后开展了碳排放权交易试点,但多数集中于CDM项目,对于其他类型碳资产的交易涉及较少。对交易试点地区的碳资产交易情况进行分析可以看出,所进行的交易规模较小,交易数量不大,交易范围具有较大的局限性,交易价格波动较大。而且相较于欧盟等的碳排放权交易制度,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的建立还处于较为初级的阶段,相关的法律法规及交易制度等方面还存在一些缺陷,交易制度还不完善,交易细则缺乏较为明确的规定,企业参与碳交易的意识不强,参与度低,市场不活跃,这会影响市场信息数据的选取、风险的判断等工作的进行,制约了碳资产评估工作的发展。3.有关碳资产评估的法律法规需要完善。我国在2002年批准《京都议定书》后便开始积极着手进行议定书要求的相关法律法规建设与完善。2004年,我国颁布《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暂行办法》,在2005年通过该办法对CDM项目加以规制。但大都是关于CDM项目的相关规定,所涉及的范围较为狭窄,且都属于规章层面。碳资产交易活动越来越广泛,碳交易市场也在不断发展,而我国对于交易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交易准则等问题的法律法规还不完善,缺乏较为完整的法律法规的引领,这势必会影响碳资产评估的正常发展。4.碳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欠缺。目前我国对碳资产会计信息的披露倾向于在三大财务报表中列示,即表内披露,然而碳资产自身具有的风险、不确定性及复杂性使得仅在表内披露是不充分的,不能将碳资产的取得方式、使用期限及计量属性等大量信息充分反映出来,这会使得在搜集碳资产评估工作所需要的相关信息难度较大,影响评估工作的正常进行。就保证碳资产评估工作的顺利进行的角度来说,碳会计信息披露需要建立多维度、多层次的表外披露制度,是对碳资产信息披露的有效补充,不仅要包括传统会计报表所要求披露的碳资产的相关信息,还应该要包括其取得方式、使用期限等方面的信息,这样可以使得评估人员得到较为充分的信息,保证碳资产评估工作的进行。此外,应该充分发挥碳审计的监督作用,以保证碳资产会计信息的质量。另外,中国建立完善的碳资产评估体系还要面临经济发展现状、产业结构、生产技术水平较为落后等问题的限制。要建立起较为有效的碳资产评估体系将是一个不断探索前进的漫长过程,既要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及特点总结发展,还要善于学习吸收国外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