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家对封建社会的影响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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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对封建社会的影响

儒家对封建社会的影响范文1

关键词:重农抑商 传统文化 因素分析

一、我国“重农抑商”政策的形成及演变

我国“重农抑商”思想的创立当追溯到战国时期的商鞅变法。根据《商君书・外传》的记载,商鞅在秦国实行了“不农之征必多,市利之租必重”的政策,这开创了中国封建社会“重农抑商”的先河。到了两汉时期,汉武帝“乃令贾人不得衣丝乘车,重租税以困辱之”。在我国历史上辉煌的隋唐时期,“重农抑商”思想略微有所松动,商业和手工业空前繁荣。但是统治者为了限制商业活动,仍然对商市的范围、时间和地点进行了限制。到了两宋时期,随着我国经济重心的南迁,极大的促进了南方地区的开发,农业生产技术和水平达到了空前的水平。但此时的抑商思想进一步的放松,商市出现了夜市景象,泉州、杭州等港口的市舶贸易十分活跃。应该说,我国“重农抑商”的政策在这一时期最为宽松。到了我国封建社会末期的明清时期,随着资本主义萌芽的出现,我国工商手工业达到了一个更高的水平。手工作坊和雇佣关系的出现极大地促进了生产力的提高。但是明清时期,我国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达到顶峰,并没有出现像两宋时期那样“抑商”思想明显松动的迹象。明太祖朱元璋喻告大臣:“理财之术,在使农不废耕,女不废织,厚本抑末。”清世宗雍正皇帝也强调“农为天下本务,而工贾皆其末也”。这种以农为本,以商为末的思想从此在明清时期牢固树立。再加之,明清先后实行海禁和闭关,这种“重农抑商”应该说是得到了大大的加强。

从上述我国“重农抑商”思想的演变,我们不难看出,不管任何一个封建王朝,“重农抑商”思想都是贯穿始终。但从总的历史脉络来看,我国“重农抑商”政策具体表现为:一、统治阶级反复强调“农本贾末”思想,从思想上牢固确立观念;二、在土地及农业问题上不断改革,防止土地兼并,巩固小农基础;如我国唐代的“两税法”改革,明清时期的“一条鞭法”和“摊丁入亩”,这些都是为了巩固农业基础而进行的改革;三、统治阶级采取各种措施限制商业活动。如在身份上对商人实行歧视政策,在经济上给予商人重税,在政治上阻断其仕途等。总之,在我国封建社会的历史长河中“重农抑商”政策从未间断过,它深深的影响着中国的历史进程。

二、我国“重农抑商”政策中的传统文化因素

正如的认识论所说的那样,社会意识是对社会存在的反映,社会存在依赖于社会意识的指导。我国在漫长的封建历史长河中实行“重农抑商”政策,这必然也是受到我国传统文化的影响。

1、儒家思想对“重农抑商”政策的影响

众所周知,儒家思想在两千多年的封建历史长河中被推为主导的意识形态,并以“仁、义、礼、智、信”为代表,形成了一整套完整的思想体系。而在“重农抑商”政策的发展中,儒家的“义利观”成为一个重要的推动力。“贵义贱利”在整个儒家思想体系中占有绝对优势。儒家的所谓“义”,是指符合封建伦理道德的等级观念。正如荀子所言“义者,所以等贵贱,明尊卑。”而儒家指的“利”是指能够满足人们正常需求的功利。“重义轻利”更是成为了封建社会判断是非的道德标准,正如《论语》所述“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

从上述对儒家“贵义贱利”的分析,我们不难看出,这一思想的实质是主张人们放弃自己的利益,服从统治阶级的利益。所以这一思想自然会名正言顺的被统治者采用。一方面,从国家统治者的角度来看,在生产力水平低下的情况,要维护统治,就必须以农为本,即农业为国家大义。而工商业的发展,从统治者的角度来说,于国无义,反而会为此而废农时,动国本。且放弃工商之利,也正体现国家轻利。所以,“重农抑商”政策从统治者角度看,是与儒家“重义轻利”思想相吻合的;另一方面,从被统治阶级的农民的角度来看,发展小农经济,放弃工商之利,是个人维护国家道义,放弃一己私利的体现,所以处于被统治阶级的农民也必须坚决维护和贯彻这一思想。

2、法家思想对“重农抑商”政策的影响

法家历来主张法治,提倡用严刑峻法治理国家。法家作为“重农抑商”政策的首创者,对这一政策的推动与实施起了不可替代的作用。法家更为务实的注重国与国之间的竞争,认为一国的胜败归根到底的还是经济与军事实力。这与相对理想化的儒、道、墨三家三家而言,更能为统治阶级带来实实在在的利益。

具体到“重农抑商”的政策,法家认为“商官技艺之士亦不垦而食,是地不垦,与磐石一贯也。”这说明法家认为工商手工业者不从事农业生产,而且要消耗大量粮食,长此以往,会使国家土地荒芜,经济实力大减。同时法家认为商业背后的逐利性与封建专制主义存在深层次的矛盾。因为商人的逐利会导致“民富国贫”。所以,为了禁止商人的暴利,西汉著名理财专家桑弘羊提出要推行“盐铁官营、统一铸币”。从经济上彻底加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实现“国富”,限制商人暴利。自西汉以后重农抑商、干预经济成为封建社会贯穿始终的社会正统赋税思想。可见,法家对“重农抑商“政策的影响。

3、道家思想对“重农抑商”思想的影响

以庄子为代表的道家思想,主张“兼爱非攻”,即“无为”思想。因此,在中国漫长的历史长河中,道家思想被统治者采纳和应用往往是在王朝建立的初期,即给予百姓“休养生息”。而具体谈到道家对“重农抑商”政策的影响,更多的还是侧重于“重农”。因为在封建王朝建立之初,往往经历了长期的战乱,经济社会急于修复发展。而在“休养生息”期间,往往伴随着免税和免租的现象,这对促进农业生产具有十分巨大的作用。同时,由于国家急需财富,一定程度的商业活动即有利于解决百姓生计,又有利于积累国家财富,因此,在王朝建立之初,商业往往是真正的“无为”。

三、我国“重农抑商”政策对传统文化的反作用

社会存在与社会意识相辅相成,相互促进与发展。同样的,我国传统文化对“重农抑商”政策的制定实施产生了深远影响,相应的,此政策的实施也必然对传统文化产生反作用。一方面,“重农抑商”政策的实施为儒、法、道三家的相关理念提供了实践基础。特别是在儒家思想被奉为正统之后,统治阶级利用这一工具,将相关思想与封建专制主义相结合,从而使“重农抑商”思想在广大士子的脑海中根深蒂固。从此,儒家思想不断的被加入专制主义思想,腐朽的因素也不断沉淀;另一方面,“重农抑商”政策的实践不断丰富了人们的认识,在不打破这一传统共识的基础上,人们不断的对农业进行改革,包括各种赋税制度、田制等等,这些制度的创新极大的拓展了传统文化的外延,也是我国传统文化重要的组成部分。

总之,“重农抑商”是我国封建社会的“基本国策”,它产生于中国长期的农耕文明和传统文化。同时,也极大的丰富了我国传统文化的内涵和外延。“重农抑商”作为我国封建社会长期坚持的理念,在早期对巩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促进生产力的发展起到了极大的作用。但在后期,这种维持小农经济的思想观念与早期资本主义萌芽思想格格不入,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先进生产力的进步,使中国逐步落后于世界历史潮流。但无论如何,这种植根于中华大地,吸纳传统文化的政策现象,依然是我们民族宝贵的精神财富。

参考文献:

【1】聂慧丽.中国古代农业赋税思想及演变 [J].生产力研究.2011(10)

【2】范卫平.我国古代“重农抑商”传统的文化成因 [J].湖南商学院学报.2009(8)

儒家对封建社会的影响范文2

[关键词]儒家诚信思想;高校;立德树人

[中图分类号]G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426(2017)02-0015-04

诚信是人道德品德的重要组成部分,诚信教育是道德教育的重要环节。诚信教育的目的就是通过各种教育手段使人将外在的道德规范内化成自律和自觉的道德感知,使之成为真正的人。由此可见,诚信教育具有“立德树人”的意义。传统儒家诚信观与当代高校“立德树人”理念在一定程度上相契合,对“立德树人”教育任务的实施有着积极的指导作用。

一、儒家诚信思想对高校“立德树人”的作用

高校“立德树人”的真正目的绝不局限于促使教师和学生对道德规范的遵从,而是希望通过非知识性理念的教育和引导,在高校范围内形成道德的氛围,使师生养成内省和慎独的自律自觉,“言必行,行必果”,从而具有内化于心的良知。

(一)传统儒家诚信思想为高校“立德树人”提供了理论依据

所谓“诚者,天之道也;诚之者,人之道也。”(《中庸》)诚实的人既明白至善的道德,又会身体力行地对其进行推动。孔子在面对学生“怎样才算全人”的提问时说:“今之成人者何必然?见利思义,见危授命,久要不忘平生之言,亦可以成人矣”(《论语》)。可见,孔子认为那些即使在经过长时间仍能记得并遵守当日所许的诺言的人,才能被称之为“完全的人”。又如孔子所说“君子不重,则不威。学则不固,主忠信”(《论语》),说的则是君子如果不庄重,就会丧失威严,学问也不可能达到精深的地步。孔子认为君子安身立命、为人处事都要以忠诚和守信两种道德品质为主。“吾日三省吾身,为人谋而不忠乎,与朋友交而不信乎、传不习乎”(《论语》)?古人对诚信的追求是无条件的、不求回报的。“所谓诚其意者,勿自欺也”(《中庸》),君子将道德内化于此,才是真的至诚。总之,当代高校“立德树人”的建设与儒家诚信思想都要求个人顺从自己的心意、表里如一、不自欺也不欺人;并且在个人独处独居的时候,依然能够谨慎地、有道德地思考和行动。

(二)传统儒家诚信思想为高校“立德树人”提供了教育内容

对诚信观念的培养实则为对道德认知的培养,“而道德认知的培养是具有整体性的品格教育的内容之一”。在传统儒家文化中,“诚”和“信”都隶属于道德范畴,都有“诚实不欺”的所指,虽然二者在很长一段时期是分开阐述的,但是不可否认它们依然有着相近的意蕴。孔子认为教授学生要围绕所谓“文、行、忠、信”(《论语》)四项内容进行。其中,“信”指的是“行之者一”(《中庸》),即言行上的统一、对待他人的忠诚以及与人交往时的诚信。传统儒家思想中,“诚”与“信”是相似的,均是对内心至诚的追求。此外,尽管由于时代和社会背景的不同,传统儒家道德体系与当代社会所推崇的道德体系无法等同,但诚信作为具有普遍价值意义的道德规范,仍然是当下社会高校“立德树人”的重要部分。诚信作为道德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借助社会交往中的各种人伦关系得以显现。究其根本,人不是抽象的、独立寡居的存在,而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人在进行社会实践的过程中所建立起的各种关系都脱离不了“诚”与“信”相关的道德品行及行为规范的影响。

二、儒家诚信思想与高校“立德树人”的适应性问题

对儒家诚信思想的借鉴有利于高校“立德树人”任务的实施。但需要辩证地看待其在此传承与发展过程中的适应性问题,做好儒家诚信思想在当代高校“立德树人”中的扬弃和转化。

儒家文化经历封建社会长达两千年之久,故在其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地沾染上中国封建社会的色彩,在传统农业社会以及家族宗法统治历史背景下,儒家思想也必定带有当时制度和文化的影响。“在形成儒教伦理以降的封建社会,诚信始终发挥着规范人们行为、维系社会秩序的重要功能”,在封建社会中,诚信更多地作为社会控制和维系封建礼法的工具性伦理存在,具有明显的局限性。在封建等级制度森严的背景下,诚信关系需要屈从于封建社会的等级制度,所涉及到的众多主体也并不是建立在自由平等的基础上。可以说,传统的儒家诚信教育是以封建社会为背景的一种道德教育,是一种“以规范历史发展目标为目的的道德教育,其实质是以成就历史而教化人”,这种教育致力于对统治阶级和历史任务负责,而非面向现实中活生生的人。此外,传统的儒家文化是建立在封建制度上的“熟人社会”中,这对违背诚信后果也产生相应影响。当熟人社会中的个人违背了诚信,其经受的代价是较大的。因为熟人社会的人际关系多集中在有限的空间范围内,个人活动的范围是一个较为狭小的社群空间,当有人做出了违背诚信的行为,他的这种行为会在人际空间中快速地扩散,从而使其受到巨大的负面影响。再次,在传统儒家文化中,君臣、父母、兄弟,夫妻在关系均处于朋友关系之上,代表朋友平等关系的“信”等级也就处于儒家中心思想、提倡封建等级尊卑的“礼”、“仁”之下。当“信”与其他代表主流儒家道德价值观念相冲突的时候,由于其级别较低,它必须要屈从于“仁”、“礼”、“孝”、“义”等其他的道德规范;且当面对现实矛盾需要进行道德规范的取舍时,儒家思想多认为要首先确保“仁”、“义”、“Y”、“智”道德规范的实施,甚至不惜以完全舍弃“信”为代价。也就是所谓在“大人物,言不必信,行不必果,唯义所在”(《孟子》)。总之,在传统儒家道德中,言行一致、诚实守信是最普通人应该具有的道德准则。但是它的地位并不像其他主流道德规范那么显著,而是排在其他道德要求之后,且并不用以衡量君子所代表的上层社会成员。

如今无论是社会性质、经济发展甚至上层建筑都与传统的儒家文化所依托的背景有着极大的差别。我国的社会性质也从封建社会转变为社会主义社会,人与人的关系也不再存在统治和剥削,而是处于平等与自由的价值体系之上的和谐人际关系。加之包括师生关系在内的众多人际关系是建立在自由民主基础之上的人格平等,人际关系也早已不同于封建社会中的“熟人”范畴,更多地是倾向与基于陌生人范围的道德规范要求。当有人违背诚信规则的情况发生后,其对于违规后果的承担相对变少,其所受到的负面影响也相对有限。在这种情况下,传统儒家社会中的“朋友有信”的范围和影响都大大减少,当代社会中人际关系中相互制约和监督的成分也逐渐下降。相比古代传统社会中存在于朋友之间“私德”,当代高校乃至社会中的基本道德规范由传统儒家道德体系中的“身份伦理”转变为“契约伦理”;有关“诚信”的观念也从传统文化中“熟人社会”的被动“道德”他律的约束转变为主动的、对道德自律的追求。儒家所强调的道德规范,是适应统治阶级的道德规范;而现代社会中,“诚信的价值支撑已由狭隘、等级的特权形式转变为普遍性的平等、自由。”当下,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个人层面的重要组成部分,诚信,更加倾向个人层面的道德修养,倾向于道德主体内在的修为和自律性的要求。所以必须对其进行一定程度上的现代转化,使传统诚信美德与当下现实接轨,方能建立一种从单纯个人的品德的追求发展到向树立主体责任意识的层次。

三、高校“立德树人”要融入儒家诚信思想

“立德树人”是高校建设中重要且迫切的环节之一,也是高等教育根本目的所在。充分发挥儒家诚信思想在其中的作用,可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

(一)培养师生的内外言行的统一以及倡导其坚守学术道德

我国传统儒家文化中,诚信多指“诚实守信”;诚信是人得以修身立命之根本。内外言行的统一是衡量个人思想道德修养的重要标准,属于个人层面的道德品质。“诚”字的首要含义是“诚实”以及言行上的“真实”;是一种人作为道德伦理的主体的内在追寻;更多地表达的是一种对人内心至诚的追求。在中国传统文化中,“言行与内心思想一致”始K是一种显著的个人美德。当然,由于社会类型差异以及历史背景等的不同,人们对于诚信的理解不尽相同,但是大体看来,对其内外言行一致的要求是被普遍承认的价值认同。高校“立德树人”首要任务是培养师生形成言行一致、内外统一在道德修养。此外,对学术精神的坚守是学术活动得以正常运行的有力保障、是学术成果发展的基本和前提,是学术活动的生命。它主要体现为对学术规范的遵守,“署名规范、引文规范、道德规范”等都在不同程度上涉及到了诚信的要素。目前高校存在的学术道德失范现象主要为论文、专著的抄袭、研究过程中伪造数据、夸大事实等等。这些严重干扰了本应纯粹的学术环境,导致了学术腐败等现象的发生,给高校发展以及道德环境带来不良影响。所以,加强高校学术道德建设刻不容缓,要加强对师生学术规范的教育,并以此帮助高校师生养成自觉遵守学术道德的认知与行为习惯。总之,引导师生形成学术道德自律是高校“立德树人”在重要途径之一。

(二)建立人际关系的良好信任

相比倾向于个人道德素质层面的“诚”,“信”更加倾向于外在的人际关系的表达;它是一种内在至诚的外化显现;强调的是一种“外信于人”的状态。在儒家文化中,朋友关系区别于其他关系,并作为唯一的除君主以及宗法关系以外的人际关系而存在。当下社会的人际关系,均可归为儒家“与朋友交”的范畴。“与朋友交,言而有信”(《论语》),是一切人际交往的关系中的道德伦理规范的基点所在。“信”又包括两个部分:“不轻诺”和“有诺必守”。“不轻诺”指的是不轻易、随便地许诺,这就需要在承诺前进行慎重的思考,在没有绝对把握的情况下不许诺或少许诺。一旦许诺,实际上就有了契约关系,就必须履行协议、兑现诺言。当今高校“立德树人”任务中,诚信作为人际交往中的重要原则,有助于高校人际之间形成信任的情感;有助于形成良好的教育氛围;有助于形成良好的师生关系、生生关系。总之,诚信是教师之间和谐相处及紧密合作、学生之间团结友爱以及互帮互助、师生之间坦诚相待以及相互信任的基础。一旦失去了诚信,这三种关系都将不复存在。

(三)促进道德诚信氛围的养成

儒家对封建社会的影响范文3

关键词:亲亲相隐 人性 历史价值 合理利用

“亲亲相隐”,也称“亲亲得相首匿”,是指亲属之间相互隐匿犯罪行为,不予告发和作证,法律不加制裁或减轻处罚的制度与原则,它是我国封建社会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或法律制度。所谓亲亲相隐,我国《法学词典》“亲亲相隐”条的表述是:“亦称‘亲属容隐’。中国旧制指亲属之间可以相互隐瞒罪行。”

一、我国“亲亲相隐”制度的历史沿革

“亲亲相隐”观念的确立,是一个渐进的过程。早在周王伐纣的时候,周王就已经意识到纣王迅速败亡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众叛亲离,孤立无援。周初的统治者已经体味到统治者内部关系的稳定和朝廷的盛衰息息相关,所以非常重视在贵族内部提倡和贯彻“亲亲”、“尊尊”的原则,“亲亲”主要从家庭方面着眼,要求父慈子孝、兄友弟恭;“尊尊”不仅要求父子、夫妻之间尊卑有别,在贵族之间、贵族和庶民之间,特别是君臣之间,其尊卑地位也必须有悬差。

在战国时期,“亲亲”和“尊尊”这两条维持整个统治秩序的基本原则被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学说所继承,《论语·子路》云:“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这是古代法律中亲属相为容隐制度的直接理论来源。汉初,将儒家经典作为裁判案件的理论依据,史称“春秋决狱”,率先在司法审判中开容隐之例。这一制度的核心是:卑幼首匿尊长者,不负刑事责任,尊长首匿卑幼者,除死刑以外不负刑事责任。此时的容隐亲属仅限于父母子女、祖父母孙子女、夫妻之间。南北朝时期,法律已经不再要求子孙作证。

唐代,“亲亲相隐”在法律上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制度,且相隐的范围进一步扩大,推及同居(同财共居)亦可相隐。《大明律》虽较唐律严苛,但同样规定了“同居亲属有罪互相容隐”的法律原则。《大清律例》规定:“子告父,若所告不实,即父无子所告之罪行,子当处绞刑;若所告属实,即父确有子所告之罪行,子亦须受杖一百、徒三年之罚。”

二、从人性观分析“亲亲相隐”制度

亲亲是人性的内在渴求,儒家说“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其中“齐家”不能简单地理解为对家的治理与管束,必然蕴含着以血缘为基础的亲人之间的亲近与依恋,家是亲情与爱的磁力场。中国自西周始,实行诸侯分封制,是一种家国同构的农业社会,没有国即没有家,没有家即没有国,所以“齐家”是“治国”的前提与基础。

人的良心和道德感、人对亲属的爱护和庇护、对安全的需要、对信任的追求是人性中本真而强大的力量,这些核心的要素构成了“亲亲相隐”制度产生和存续的普世性价值基础,为该制度的产生和存续提供了广阔和深厚的心理土壤。只要社会关系和秩序仍然需要亲情和彼此的关爱予以连结,那么,法律就不能对此置之不顾。否则,就不能肩负起创造和谐社会的使命。

从人性的角度讲,亲情是人的一种最根本的情感,是人之依存于社会的基点。从伦理学上讲,尊重人性,就要尊重其对于亲属的偏爱,尽管这种偏爱在特定事件中对于社会并非有利。而法律同样不是僵化和残忍的,法律的价值是多元的,正义、平等、安全、秩序、效率都是法律的价值。法律要体现对人的终极关怀,就不应当强迫一个人去做违背伦理的事情,不应当让一个人去悖离人性而忍受痛苦的煎熬。

三、“亲亲相隐”的历史价值及其当代启示

(一)“亲亲相隐”的历史价值

中国古代社会是以自给自足的封闭的自然经济为主导的,一个个的小农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在这种小农家庭里,以长幼尊卑形成了一个相对独立的宝塔形的等级结构,而维持这一等级结构稳定的准则便是伦理的制度及观念,而古代社会的国家政权架构,很大程度上就是这种家族结构的模拟和放大。这一制度之所以被封建社会长期沿用并得到不断发展和完善,主要因为:其一,该原则从根本上体现了的亲缘本性。“亲亲相隐”原则规定亲亲相隐不为罪,顺应了人的本能需求。其二,它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及统治者的长治久安。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宗法制度和等级制度是封建社会政治的核心与基础。其三,这一原则维护了封建经济秩序,有利于农业生产。在封建社会中,以家庭为社会的基本生产单位的小农经济是社会经济主体。家庭成员之间团结协作共同致力于农业生产是封建经济的前提。我国古代法律中关于亲属相隐的规定对于封建社会的稳定和发展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二)“亲亲相隐”的当代启示

“亲亲相隐”制度有其历史局限性,但同时也有其存在的合理性,所以在现代社会,我们应有限度地借鉴,才能发挥它的合理之处。

首先,以其权利来规定,并限制相隐的亲属范围。在现代法制国家中,亲属相隐制度的设立旨在尊重人权和亲情,因而将亲属相隐作为公民的一项权利加以规定较为合适。至于犯罪人的近亲属放弃此权利而大义灭亲,应当予以允许和尊重。相隐的亲属范围以近亲属为限: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相隐的亲属范围不宜过大,否则不利于惩治犯罪,也没有维护亲情的必要;也不宜过小,否则不能充分发挥“亲亲相隐”的积极作用。

其次,对相隐的犯罪行为的限制。对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他人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不允许容隐,对此行为的容隐应视为犯罪,但可减轻处罚。对于亲属之间的人身伤害,应当禁止相隐,对于家庭犯罪,应当予以追究。如果允许亲属相隐出现在这些方面,势必产生对家庭不利的事项,不但对受害者的权利难以维护,而且纵容了侵害者,对于新的侵害也不能有效预防。因此对涉及亲属间人身伤害的情况不应当相隐。

最后,在赋予当事人容隐权利的同时,应当注重保障人权意识的提高,加快侦查技术和手段的现代化,以降低这一制度本身的缺陷带来的负面影响。同时对于窝藏、包庇罪中的近亲属处罚,根据犯罪情节应该从轻或减轻处罚。

在现代法治社会,法律追求的是公平正义,我们不能因为这一传统法律文化有积极方面就去盲目追捧,而放弃法律追求的公正,只是在具体的案件方面能考虑一些人的亲情和社会伦理道德,使案件最终的结果让人们在情与理上都能接受,而不是引起强烈的抵触心理,今天,我们要建设和谐社会,要在法治的框架下确立一种动态的和谐,就有必要借鉴“亲亲相隐”原则的合理内核,应当本着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精神对这一古老的法律制度的合理之处吸收利用。

参考文献

[1]陈光中主编:《刑事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

[2]张本顺:《“亲亲相隐”制度的刑事立法研究》,《法学杂志》,2006年第6期。

[3]叶孝信主编:《中国法制史》,复旦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4]俞荣根:《道统与法统》,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5]李建华:《法律伦理学》,湖南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

儒家对封建社会的影响范文4

(一)儒家文化“礼”的思想是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文化资源

思想政治教育需要以文化为依托和基础,需要构建文化载体并以此来推进思想政治研究和实践的开展。因为思想观念和政治理念是融入文化之中,并且是通过某种文化形式得以体现的,所以有专家指出思想政治教育实际上还是一种文化教育。文化的传承性使当代思想政治教育不能远离传统,“教育是人类文化发生发展的一种生命机制,没有文化传统就不会有教育,因为文化传统是一个民族无法拒绝的历史传承,这就注定了教育必须以传统为前提,为基础。”实际上,思想政治教育虽然是新时代的新产物,但它并不是凭空创造的,不是空中楼阁。它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形成的,所以它必然存在对传统教育的传承与转化。

儒家文化“礼”思想中的理想人格培养理念有助于强化理想信念教育。儒家文化提倡君子应“志于道”,视“道义”为最高的价值目标。孔子说:“朝闻道,夕死可以。”孟子也主张:“舍生取义”。儒家文化将“道义”作为教育的主要内容,也将它作为“成人”的根本标准。“使人从被世俗功利所压迫和扭曲的痛苦中解放出来,从而达到完善的人生境界。”另一方面,儒家文化“礼”的思想中的道德教化思想有助于强化思想道德教育。现代思想政治教育将道德教育作为基础内容,正是认识到了“良好的道德品质不仅是国家社会对个人的期望和要求,也是个体自身健康成长的内在需求,它对每个人的学习、生活、工作产生着深刻而广泛的影响。”

(二)儒家文化“礼”的思想对思想政治教育方法的创新有着重要启示

儒家文化“礼”的思想中蕴含的教化理念对现代思想政治教育有着重要的启示,具体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儒家思想主张道德教化与道德实践结合对思想政治教育方法创新有着重要借鉴意义。当今思想政治教育的基础内容是道德教育,实际上道德教育的方法上却存在诸多问题。很明显的一个问题就是只注重道德观念的灌输,对于道德实践活动就缺少督促和组织。我们今后在道德教育工作中所要做的就是,借鉴儒家道德教育模式,将道德教育和受教育者自身道德修养和道德践履相结合,将道德观念的灌输融入到受教育者的道德实践活动中去。

第二,儒家“礼法并用”的管理手段对思想政治教育方法的创新有着重要借鉴意义。儒家文化“礼”的思想中的核心以及最具特色的内容就是“礼法结合”“礼法并用”这样一种治理国家和管理民众的思想策略。形成了儒家的“礼法”并用的教化管理理念,也构成了儒家文化“礼”的思想的基本结构。这是一种双重的教育管理模式,道德教化和法律规制互相渗透,从而使两者相辅相成,有机结合。

二、儒家文化“礼”的思想对思想政治教育的消极影响

(一)儒家文化“礼”的思想与思想政治教育理论在目的和价值上存在着冲突

儒家文化“礼”的思想从其性质上来看,是儒家所提出的一种治理国家、教育管理民众的一种政策和手段。这种政策和手段是儒家为统治阶级献出的“良策”,其目的是为统治阶级服务,是为了维护统治阶级的特权和利益,也是为了维护封建社会的宗法制度和等级秩序。

与儒家文化“礼”的思想不同,当今思想政治教育理论的着眼点是受教育者,也即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思想政治教育的作用就是灌输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理论,思想政治教育的培养目标和价值取向就是:“在灌输科学理论和提高人们认识能力和创造能力的基础上,引导人们走向健康、科学的发展道路,促进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协调发展,将人的物质生活发展与精神生活的发展统一起来,从而进一步地促进形成人的自由全面发展。”

(二)某些腐朽和落后成分不适应当前的时代环境

首先,礼教中的专制主义不适应思想政治教育的时代环境。儒家文化“礼”的思想是产生于几千年前的封建社会中的一种传统思想文化,它的礼教内容不仅蕴含着封建专制主义思想,而且礼教的方法和手段也存在着专制主义的性质。时至今日,“这种专制主义的惰性因素依然在从事思想政治教育的工作者的头脑中保留了痕迹,导致在思想政治教育理论与实践中自觉不自觉的垄断倾向。”这种明显带有专制主义痕迹的教育模式,与当今时代的社会环境是格格不入的,从而也在某种程度上导致思想政治教育理论流于教条、空洞。

其次,礼教中的等级观念不适应思想政治教育的时代环境。儒家所推行的礼教内容中,等级观念的灌输是一个重要的内容。这种教育内容是明显带有“奴化”的性质的,在当时封建社会的制度体系下是一种需要,在现今社会主义制度的条件下则是一种腐朽、落后的思想。

三、对儒家文化“礼”的思想进行批判地继承

首先,找准儒家文化“礼”的思想和思想政治教育的结合点。“传统要同现代实现有机结合,首要条件就是两者必须具有结合点。没有结合点,两者的结合将无从实现。”我们要通过批判继承儒家文化“礼”的思想来促进思想政治教育的发展,那么我们就要在批判继承的过程中,找准儒家文化“礼”的思想和思想政治教育的结合点。这样,才能准确找到批判继承的路径,才能做到有的放矢,切实有效地达到批判继承的目的。

其次,对儒家文化“礼”的思想进行现代诠释和综合创新。所谓“现代诠释”,是要求我们站在时代的高度,对儒家文化“礼”的思想中所包含的具有积极意义的内容,予以发掘提炼,并赋予其符合时代要求的新含义。要完成这个创造,必须首先实现对儒家文化“礼”的思想的现代转换。这样才能做到既源于传统又超越传统,最终实现传统与现代的共融。所谓“综合创新”,指的就是将儒家文化“礼”的思想中的积极合理因素与当今社会主义政治、经济体制结合起来,进行创造性转化。同时,要将批判继承儒家文化“礼”的思想与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结合起来。

参考文献:

[1]论语.

[2]孟子.

[3]孔子家语.

[4]张灿耀,郑永廷.现代思想政治教育学[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

[5]郑永廷.思想政治教育方法论(修订版)[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

[6]刘新庚.现代思想政治教育方法论[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

[7]万美容.思想政治教育方法发展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

[8]任强.20世纪的先秦儒家礼法思想研究[J].学术研究,2001,(10):62-68.

[9]赵建学.传统“礼法”的内涵及其现代价值[J].天水行政学院学报,2009,(4):34-37.

儒家对封建社会的影响范文5

 

关键词:儒学 法律思想 司法实践

一、儒学对中国传统法律的影响

(一)对法律指导思想的影响

先秦时儒家的法律思想基本继承和发展了西周以来“礼制”和周公的“明德慎罚”思想,提出了一系列维护礼治,重视人治的法律观点。最为重要的是孔子提出了“仁”的观点,基于此呼吁“为政在人”“德主刑辅”的观点。随着历史的发展,儒学发生了很大变化,但其“德主刑辅”的法律指导思想一直保留着,从汉朝“大德小刑”到唐朝“德刑并用,以德为主”再到明清“明刑弼教”,中国的法律精神自然和谐,以人为本是没有变化的,这也是其区别于西方法律思想的鲜明特征。

(二)对法律制定的影响

1.在刑法上

中国传统法律步入封建社会尤其是在儒家思想占统治地位后,根据德主刑辅的原则,刑法原则基本上秉承了“恤刑慎杀”的指导思想。表现最为明显的就是废除肉刑,这是儒家人治对法律的具体影响。此外,刑名的减少,封建制五刑的确立和不断完善,以及加役流,死刑复审的创立无不闪耀着当政者以民为本的儒学思想。

儒家法律思想对古代刑法的另一个重要影响是其家庭本位的观点对使古代法律伦理化。孔子从“亲亲”的家庭主义原则出发,提出了“父子相隐”,这不仅是引礼入法的表现,也深深影响了后世的刑法适用与诉讼。从以后的封建法典中,我们可以看到一系列带有明显亲情原则的刑法规定,如“亲亲相隐”“存留养亲”“宽纵复仇”。此外,这种法律思想还体现在男尊女卑对法律适用的影响以及爱护老幼的人本色彩。

2.在民事法律中

中国古代的民事法律一向不发达,这与儒家主张的息讼有很大关系,但儒学还是深刻的作用着传统民法的发展。孟子是儒家学派中对法律与经济关系把握最好的。他提出的“薄税产”“制民之产”,告诫统治者不要暴敛,重赋。后世的明君都把其作为民事的基本原则和富国之策。

儒家思想毕竟是与封建大一统相适应的,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也要维护封建统治者的利益。具体到土地所有制度上就是坚决贯彻地主土地私有制,并制定严格的户籍赋税制度。本着重农抑商的原则,在商业发展中也有大量限制。即使在封建社会最为发达开放的唐朝,集市也只能在固定的地点,固定的时间开放。在婚姻继承制度上,女人的地位也低于男人,这种状况一直没有改变。

3.关于行事法律

中国的官僚制度是封建法律的特色,其本身却饱含了儒家的特色。从选官制度看,汉代举孝廉强烈的体现了儒家重孝对社会的影u向,而魏晋的九品中正制也是儒家重门第,区分,维护封建等级制的表现,隋唐后科举的出现不仅体现了儒家“为政在人”的思想,科举其本身也促进了儒学的发展,巩固了儒学的统治,因为国家以儒学考生,举人都是因儒学而致世。而在为官之上,儒学影响也颇大。举例来说,官员的品级不论多大,父母去世都要弃官守丧,否则有悖伦常,遭人谴责。连明朝首辅张居正也不例外,其不为父守丧虽有皇帝夺情,也不免他人非难。

(三)对法律解释和司法实践

1.在法律解释上

儒学并不是一开始就获得统治地位的,其在法律上的确立经历了很多过程,而其中法律解释的发展发挥了关键作用。我们知道一种学说成为法律思想,不单单是一部法律就能达到的,它必须通过解释使大多数人了解,接受,并通过此使法律更好的适用于实践。儒学在汉代确立后,就是通过以经断律和以经注律使儒学法律化,再经过后世纳礼入律最终到《唐律》一准乎礼,法律的儒家化告成。

2.在司法实践中

儒学对司法实践影响的最大体现就是《春秋决狱》,将儒家经典直接作为律文案例指导实践。此外,儒家思想讲究天人合一,运用到司法实践中,从刑狱时令到灾异赦宥,都有浓厚的对自然与和谐的考虑。另外,秉承儒家一贯的等级观念,封建法律大多都规定了特权制度,在司法实践中也遵循着不平等的原则。而且行政与司法不分,这也是中国传统法律的一大特色。

儒家对封建社会的影响范文6

关键词:古代;家庭;稳定因素

一、家庭与国家的关系

纵观历史,古往今来,家庭与国家同发展,共兴衰。从哲学观点出发,国家与家庭的关系可用整体与部分的关系来阐释。首先,国家居于主导地位,统帅着家庭;第二,国家与家庭相互依存,相互影响:一方面,家庭是国家的细胞,离开了家庭,国家就不复存在;另一方面,国家的功能职能大于家庭。钟天樾有语:“国将不国,何以为家”。每当中华民族面临生死存亡的危急时刻,无数仁人志士挺身而出,舍小家为大家,中华文明才得以传承延续,繁荣强盛。真是构成一个国家的细胞――家庭的相对稳定发展,整个中国封建社会才得以以牢不可破的姿态屹立于东方。

二、维持家庭的稳定机制――家庭民主

(一)中国近代以前是否存在家庭民主

民主源于希腊字“demos,”意为人民。一般对民主的定义是指:在一定的阶级范围内,按照平等原则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来共同管理国家事务的国家制度。将此归结起来即为:少数服从多数,“一人一票”等。

那么,问题来了,封建社会的中国家庭里是否存在着民主?本人认为,如果按照现代对民主的定义标准,封建社会的家庭是不存在这样的民主的。诚然,三纲五常,三从四德,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纳妾之风等等现象是客观存在的,但是,如果换种思维方式,或许封建社会中的家庭是存在着民主的。本人认为这种民主可归结为制衡,即制约封建家庭走向崩衰的客观因素,只是这些制约因素维持着家庭的发展,从而由家庭组成的整个社会得以正常运转,延续下去。

三、家庭民主的具体体现

(一)共同的家庭利益

在古代家庭中,男女分工,男耕女织,男主外女主内。在一个男权社会中,男尊女卑是客观存在的,丈夫是一个家庭利益的主导者和财富的创造者,男女不平等表现在经济和政治地位的不对等。虽然妻子明显处于丈夫的附属地位,但妻子仍是家庭利益的维护者和享有者。

在封建时代,臣下若立功,帝王将官爵或称号赐给臣下,臣下的妻子得到封号,其子孙世袭官职和特权,这就是所称的封妻荫子。历史中的诰命夫人也屡见不鲜,这客观上为当时社会家庭的稳定提供了保障和激励。

(二)道德约束丈夫的行为

从表面看,三从四德等封建礼教绝大部分是用来束缚、压迫女性的,那么,是否存在着约束家庭中丈夫行为的因素呢?答案是肯定的,只是这些因素是被动制约,但同样具有维持家庭稳定的作用。

1.一夫一妻制

中国自秦一统天下,便实行一夫一妻制。从汉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之后,更是严格实行一夫一妻制。至于现代影视作品渲染的男人多妻,多半是从解放女性地位的角度而为,不具有科学性。

一夫一妻制有利于家庭稳定,社会安定,有利于各个时期男女失衡的问题,虽然女子在封建社会中地位低微,但一夫一妻制客观上保证了妻子在家庭中不可或缺的位置,起到了稳定家庭的作用。

2.纳妾娶小有严格限制

首先须承认的是古代中国实行的是一夫一妻多妾的婚姻制度,虽然允许丈夫可纳妾,但纳妾并不是丈夫可以为所欲为之事,它具有着严格的限制。第一,对政治地位、经济地位有着严格的限制。娶妾基本上是王公贵族富豪的附庸和福利,就算公侯纳妾,也不能为所欲为;第二,历朝历代并不提倡平民纳妾。引证《明会典・律例四》:“民年四十以上无子听之。”意思就是平民若要纳妾,要年满四十岁且没有孩子,因而并不是每个人都能随意纳妾。第三,妾的地位非常低下,为妾者虽被明媒聘娶,但只能坐小轿进门,受妻的管束。妻可随意责罚妾,甚至可以不经丈夫同意将妾卖掉,妾的地位甚至还不如婢。

3.休妻同样具有条件性

文艺作品中,丈夫一纸休书,妻子便泪眼朦胧卷铺盖回娘家。这未免太夸大。实际上,妻也不是随随便便就被休的,它同样需要达到特定条件。下面举出两种主要的休妻制度:

规定之一――“七去”。据《大戴礼记・本命》所载:“妇有七去:不顺父母去;无子去;去;妒去;有恶疾去;多言去;窃盗去。”尽管这“七去”属于封建礼教对女性的约束、压制,但另一方面这些规定也使在封建社会中处于劣势地位的女性最低限度地免于任意被夫家抛弃的命运。由此,乐府诗《孔雀东南飞》中刘兰芝无奈被休实属被恶婆婆威逼,没有丝毫的合法合理之处。焦仲卿与刘兰芝的悲剧也令人扼腕叹息。

规定之二――“三不出”。“无所归”不去,即娘家已经没有人的妻子可不去;“与更三年表”不去,即与丈夫共同守过公婆三年丧妻的妻子不能抛弃,为的是不忘恩情;“先贫贱后富贵”不去,即在贫贱时娶的妻子,富贵后不能抛弃,为的是德行与忠贞。此“三不出”可算作封建礼教中唯一能对女性权益有稍稍保证的制度了,也从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家庭的稳定。

4.传统观念对家庭的影响

传统儒家思想观念中素有“宁拆十座庙,不毁一门婚”之说。这句话意为:拆散别人的婚姻是很恶劣的事,比拆庙的罪过更甚。虽然此话有不甚合理之处,现代生活中也确实存在着婚姻破裂无法共同生活的案例,但这个传统观念在一定程度上对于挽回妻子在家庭中的位置、对于维持一个家庭的稳定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

(三)舆论约束丈夫的行为

1.休妻具有公开性

丈夫若无故休妻,妻子回娘家,这不是偷偷摸摸的事。在古代,这样的事情会被宣言出去,左邻右舍会议论此事,这无形之中使丈夫受到舆论、道德的约束,强行休妻,势必要承受公众的压力、指责。

2.无故休妻的恶果

文艺作品中,陈世美的攀附权贵,隐瞒婚姻的典型负心汉形象令世人不齿,后来被刚正不阿的包龙图所斩,当朝太后也奈何不得;元杂居《潇湘雨》中崔甸士得功名之后休了原配再娶,后也落得承认错误,自讨苦吃。可见,即使是在男尊女卑的封建社会,丈夫休妻并不是为所欲为的,大部分家庭在客观上是可以稳定经营下去的。

综上,古代家庭之所以能够稳定发展、经营下去,大体包含:①共同的家庭利益,②道德的约束力量,③舆论的约束力量。本人认为这些制约丈夫权力的因素就是家庭民主的具体体现,由于家庭的稳定,整个封建社会的长期存在发展就具有一定的必然性。

少数服从多数、“一人一票”只是做到了形式上的民主。民主的精髓在于制衡,放眼现今,本人认为在民主集中制的基础上,应加强民主集中制的制约机制,我们要选出那些真正贯彻民主、为民谋利的人,而这些也不是一劳永逸的事情。我们要承认有时选出来的东西不一定就是完全正确的,必须要在动态中完善它,有所制约,向民主更加迈进。(作者单位是:重庆师范大学)

参考文献:

[1] 董恩强,伍箴明.杜亚泉的家庭婚姻观[J].廊坊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4):52-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