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科技与互联网金融的关系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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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科技与互联网金融的关系

金融科技与互联网金融的关系范文1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网络银行;互联网基金

一、金融业务在互联网上应用

(一)互联网基金的定义

目前,学术界对互联网基金没有明确的定义 ,但互联网那个基金属于互联网金融模式产品范畴,具有互联网金融产品的主要特征。谢平、邹传伟和宫晓林等学者提出了互联网金融及其模式的定义。义邱勋等学者认为互联网基金是以云计算、大数据、社交网络等现代信息技术为支撑,通过互联网渠道实现交易,参与资金门槛微小,费用低廉,并且具有民主金融性质的新型基金销售模式。

(二)何为“余额宝”

余额宝是支付宝推出的余额增值服务,支付宝用户把支付宝账户的资金转入月报中就可获得收益,但实际上是购买了一款由天弘基金提供的名为“增利宝”的T+0模式的货币基金。用户存放在余额宝的资金可以获得比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更高的风资收益,同时还可以用于支付宝的消费。也就是说用户将资金转入余额宝,实际上不是将钱转入支付宝账户,而是进行货币基金的购买,将资金从余额宝转出或使用余额宝支付的货币基金进行购物支付,则相当于赎回货币基金。

二、互联网金融的竞争力分析

(一)互联网金融的优势

(1)购买灵活。支付宝用户只要是实名认证的,都可以通过一个按钮从支付宝资金帐户中将金额转到余额宝中,无需重新填写任务表格单据。其他购买基金的方式即使通过银行的网上银行进行购买,还需要在网银中开户,确认基金交易协议等操作。

(2)金额灵活。余额宝没有金额限制,最低一元即可以购买。2013年之前,大部份基金最低申购金额为1000元至5000元;2013年5月工银货币的最低申购金额将从17日起改为100元。2013年8月之后,中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的单笔最低申购金额和定期定额最低申购金额及追加金额调整为10元。

(二)互联网金融的风险

余额宝作为货币基金,其收益是以货币市场表现而变动。虽然在灵活性与银

行活期存款相当、收益性方面完胜银行活期存款。但是余额宝为第一个中国互联网基金产品,其还是存在一定的风险性。这些风险包括规避监管风险、流动性风险、政策性风险、信用控制风险。

(三)商业银行与互联网金融关系分析

(1)生态学理论的启发

生态学来源于生物学,是由德国生物学家赫克尔(Haeckel, E.)于1869年首次提出的。生态学是研究生物之间、生物与环境之间相互关系的科学。任何生物的生存都不是孤立的:同种个体之间有互助,有竞争;植物、动物、微生物之间也存在复杂的相生相克关系。生态学认为,在自然界,动物之间的竞争关系是指不同的物种为争夺有限的生存空间、食物等而进行的争斗。如生活在同一区域的牛羊为争夺有限的生活空间和食物而进行的争斗。捕食关系是维持能量在食物链之间顺利传播的必要关系。如狼和羊之间就存在捕食关系,狼对羊的捕食一方面满足了狼的食物需求,另一方面狼的捕食将羊群中体质较弱的羊淘汰,从而增强了羊群的环境适应能力,两方面的共同作用使生态环境处于基本平衡状态。互利共生是指两种生物生活在一起,彼此有利,两者分开以后都不能独立生活。如地衣就是真菌和苔藓植物的共生体,地衣靠真菌的菌丝吸收养料,靠苔藓植物的光合作用制造有机物,如果将它们把分开,地衣、真菌和苔藓植物都不能独立生活。

(2)商业银行与互联网金融关系分析

商业银行与互联网金融之间首要关系是竞争关系,是指商业银行和互联网金融为争夺有限的市场资源,而在客户资源和人才等方面进行的竞争。如2011年中国互联网第三方支付市场全年交易规模达2.16万亿,较2010年增长99%,尽管这与当年全国支付系统近2000万亿的业务处理额相差甚远,但第三方支付组织已经占领部分银行的核心业务份额。中国人民银行已经为197家第三方支付企业办理了支付业务许可证,其中包括阿里巴巴集团(Alibaba)、腾讯控股有限公司(Tencent)、盛大网络(sdo)、百度(Baidu)和ebay(易趣)等互联网企业。第三方支付的迅猛发展使作为商业银行核心业务之一的支付业务收益有所减少,商业银行和互联网金融在支付方面竞争将越来越激烈。

三、商业银行应对互联网金融的策略

互联网金融业务的科技属性和金融属性对于人才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互联网金融领域的竞争在一定程度上表现为人才的竞争 目前商业银行员工的知识结构一般是纯经济金融专业或纯计算机专业,特别缺乏既精通计算机网络技术又熟悉银行业务运行和管理决策的复合型人才因此,商业银行既要在员工招聘时对于复合型人才有所偏重,也要在工作中加强对金融专业人才的科技知识培训以及科技专业人才的金融业务培训,大力培养集金融业务知识 网络信息技术 市场营销技能 互联网工具运用等多种知识技能于一身的互联网金融复合型人才,打造一支既懂网络程序设计和网络运用,又懂金融业务知识和金融管理,还能熟练运用各种互联网工具开展市场营销,具备引导客户 培育客户和留住客户工作能力的人才队伍,使商业银行永葆发展的活力。

总之,互联网金融业政府监管方面不完善使得行业协会和行业内自律更加重要,这是维护自身信誉度的重要举措。商业银行在发展互联网相关业务时仍然受到原有机构监管,这使得相同行业内,有不同的监管层次,监管水平的不统一妨碍了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发展。这一难题当前最好的解决措施是混业监管和广泛层面的行业自律。

参考文献:

[1] 冯娟娟. 互联网金融背景下商业银行竞争策略研究. 现代金融,2013(4):14-16.

金融科技与互联网金融的关系范文2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 现金需求 发展 趋势

互联网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为传统的金融行业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互联网信息技术已经完全融入到了金融行业中,尤其是以第三方交易平台为代表的网络交易技术已经逐步改变了人们的消费习惯,同时网络金融手段的引入也改变了货币的存在形式,严重影响了传统的金本位制的货币制度,对现有的银行金融系统产生了巨大的冲击。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刺激了民众的消费,同时也给传统金融行业带来了极大的考验,自1990年以来,按照传统金融货币理论计算出的现金需求量与实际现金需求量产生了巨大的误差,这也就成为了现代经济学中的难题,以往的现金需求计算模型早已不能应用在当下的互联网金融体系中,如果继续使用只会得出错误的宏观经济的分析结果。本文将通过深入的研究分析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对现金需求的影响及趋势,为国家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提供参考。

一、互联网金融以及现金需求的概念

互联网金融就是依托互联网平台进行的金融贸易,互联网金融的具体操作手段是依托现有的互联网平台(如第三方支付、云计算、搜索引擎、手机APP等互联网工具)实现消费支付、资金流动、信息交换等金融活动。现有的互联网金融中的互联网已经不是简单的应用工具,互联网金融是在保证用户隐私及账户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的网络交易,满足了新的市场需求,互联网金融必将成为未来世界的主要金融模式。

互联网金融的核心就是电子化商务,所谓的电子商务就是在互联网的网络环境下,买卖双方不用当面进行各种贸易活动,消费者可以在网上购物、商户之间可以网上交易,所有的支付手段都采用电子支付方式,电子商务的常见形式有ABC、B2B、B2G、C2A、O2O等,目前,我国民众普遍使用的支付宝就是电子商务的产品之一。现金漏损指客户从银行系统中取出一定数量的现金,导致这部分现金逃离银行系统的管理范围,而现金漏损率指的是现金漏损与存款总额之间的比值,如果现金漏损率较大就会出现传统现金需求模型中的“货币失踪”现象,导致传统的银行系统受到冲击。

二、互联网金融对现金需求的影响

进入21世纪以来,全球各国的经济学家都展开了对互联网金融的研究,研究者们在现有的银行货币模型的基础上,加入了互联网金融的影响因素,针对性的探讨了互联网金融在“货币失踪”中的影响。目前,已经进行很多网络金融的研究,美国经济学家已经研究了互联网金融对于小面值货币的影响,表明互联网金融交易现金需求的影响是必然存在的。同时进行的研究还有信用卡对现金需求的影响,说明了信用卡交易对短期存款没有明显的影响。芬兰的经济学家瓦萨赖对于网络金融的研究最为透彻,直接研究了互联网金融对于现金的替代作用,从正面阐述了互联网金融对现金需求的影响。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金融行业得到了迅猛的发展,但由于国情差异,中国金融行业的发展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不能直接引用国外的新型现金需求模型。我国普通民众持有了大量的现金,活期存款的主体都是企业,所以,我国民众的现金需求在现金需求中占有了很大的比例,民间的流通现金在传统的货币金融交易中起着重要的作用,我国的基础货币调节经历了直接调控与间接调控两个时期,近年来,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我国的虚拟电子货币总量也在急剧增加。

三、互联网金融影响现金需求量的模型

本文将在美国经济学家史密斯提出的VAR的模型上进行改进,VAR模型可以有效的分析各个变量的影响,可以将变量之间的动态关系也反应在模型中,可以将政策、文化等其他领域的变量纳入模型中,可以研究者展现出抽象因素对于现金需求的动态过程。下面是VAR模型的构建以及分析过程。

(一)确定模型的变量,选取合适的分析样本

经济学分析和其他学科的分析一样,需要研究者预先确定影响结果的相关变量,同时,对以往的数据进行统计分析,筛选其中的有效变量,最后才能根据这些变量确立函数模型。中国的国情比较复杂,影响金融行业的因素有很多,只能从微观主体的角度选择这些变量,经过筛选后的数据因素有以下几类变量:规模变量、机会成本变量以及技术成本变量,下面对这些变量进行详细阐述。

1.规模变量。研究者的切入角度不同,选择的规模变量也不相同,常用的规模变量包括GDP、工业生产总值、商品销售总额等等,本文选择的规模变量为商品销售总额。

2.机会成本变量。由于我国对利率的管控掌握在中央银行手中,利率的变动比较小,只有经常变化的利率才能产生机会成本,但是市场中的利率却是快速变化的,市场的变化对机会成本的影响极大,如何选取模型的机会成本一直是经济学中的难题,本文的模型选取的是一年内的市场利率作为机会成本变量。

3.技术成本变量。科技就是第一生产力,技术成本已经在经济发展中占据了很大的比例,先进的技术可以为持有者带来巨大的利益,本文通过将ATM机的数量作为技术成本变量。

(二)检验VAR模型变量的ADF单位根

根据经典经济学理论的ADF单位根检测原理,利用金融分析软件检测各个变量的稳定性,以下是四个变量的稳定性评估,具体的数据对比如表1所示。

表1 VAR模型变量的ADF检测结果

(三)Johansen协整检测

一般对于多变量的数据模型,需要对数据之间的动态关联性进行分析,本文选择的检测方案是Johansen协整检测,通过软件分析可以得出Johansen协整检测的结果,详细的结果如表2所示。

表2 Johansen协整检测的结果对比

(四)使用Granger法检测因果关系

可以得出以下几点结论。

(1)技术成本因素与现金需求存在必然的联系;

(2)规模因素与现金需求之间存在因果联系;

(3)所选择的机会成本因素与现金需求M0直接不存在任何关联。

(五)使用脉冲响应动态模拟的方案分析模型

通过以上的模型系统的分析,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1)所选模型样本中的各个因素之间存在协整关系,相互之间存在一定的影响;

(2)从总体上看,互联网金融与现金需求之间呈现反比的关系;

(3)市场的利率波动对现金需求有着直接的影响,属于反作用影响;

(4)货币失踪的经济难题主要是互联网金融的虚拟电子货币造成的,尤其是电子商务的影响最大。

本文通过深入的研究分析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对现金需求的影响及趋势,利用VAR数字模型对目前的现金需求进行了细致的讨论,明确了互联网金融对现金需求的影响,为国家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提供了参考。

参考文献

金融科技与互联网金融的关系范文3

关键词:互联网;商业银行;转型发展;路径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迅速,传统商业模式不断被颠覆,互联网金融催生出许多新的金融业态。同时,伴随利率市场化深入推进,金融脱媒趋势日渐加快,银行同业间竞争日趋激烈,传统商业银行面临的外部发展环境日益严峻。为适应新趋势、新环境与新挑战,传统商业银行必须要加快利用金融科技的强大动力,开展互联网金融创新,培育发展新动能,实现自身经营转型升级与发展。

1互联网金融的内涵

1.1互联网金融概念

互联网金融是互联网技术与金融功能有机融合的产物,依托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移动支付、生物识别、区块链等信息通信技术,实现资金支付、投资、融通、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金融业态。互联网金融具有平台金融、碎片金融、信息金融和普惠金融等相异于传统金融的金融模式。随着互联网的不断深化,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模式也在不断演化升级。目前,主要有第三方支付、P2P贷款、众筹、数字货币、金融产品(基金、理财、保险等)网售、金融信息服务等发展模式。

1.2互联网金融的特征

(1)运营成本相对较低。在互联网金融模式下,互联网金融企业能够运用较低的成本直接接触客户。资金供求双方主要是通过互联网平台进行项目甄选、撮合、价格匹配和资金交易,具有去中心化的特点,不需要像传统金融机构那样进行大量的人财物的投入,运营成本相对更低。传统金融机构承担的是组织者、平台的角色,它和客户之间的关系是根据利益交换的服务与被服务关系,而在互联网金融模式下,这一关系变成了客户和客户之间的关系,是平等关系。(2)工作效率高。互联网金融业务主要利用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先进技术对海量数据信息进行自动的挖掘与分析,能够在极短的时间内完成对整个业务的审核、评估过程,客户不需要在现场排队等候,客户服务体验更好,工作效率也更高。传统媒介会受时间、空间、地域等的限制,互联网的存在有助于打破时空的限制,虚拟的网络空间里,互联网金融公司不受这几个维度的约束,可以为客户能够提供7×24小时全天候服务。(3)弥补传统金融信息不对称问题。金融的本质其实就是资金的融通,其关键环节是供需两端信息对称,而传统金融机构的经营活动是建立在信息不对称基础上的,金融服务成本较高。互联网金融企业通过运用互联网、移动互联网技术,重建企业与个人信用体系,可以降低信息成本,有效控制风险。从这个意义上说,互联网技术为金融业服务实体经济消除信息不对称问题创造了有利条件。(4)具有普惠金融的发展理念。普惠金融这个概念是联合国于2005年宣传国际小额信贷年时率先提出,是指以可负担的成本为任何有金融服务需求的社会各阶层和群体提供有效的金融供给与服务,其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城镇低收入人群、农民等社会群体是其重点服务对象。普惠金融认为,所有人都应该拥有平等享受获取金融服务的机会,信贷权也是一种人权。

2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银行业的影响

2.1互联网金融带来的良性效应

(1)长尾效应:传统银行强调的是大客户、大众市场及主流业务,虽然也关注“个性化定制”、“二八定律”,但由于在精准定位、数据收集、有效分析、柔性生产等方面,缺乏必要的信息处理技术,因此传统商业银行无法低成本的满足小众客户独特需求。而互联网金融具有包容、开放、互动的特性,充分利用云计算、大数据、区块链等先进技术,具有处理小额、海量交易笔数的技术优势,能够有效整合碎片化的需求并形成规模优势。(2)鲶鱼效应。传统商业银行由于存在进入门槛和制度监管约束等问题,存在业务运营模式老化、发展内生动力不足等弊病。互联网金融迅猛发展给传统商业银行带来巨大的冲击。这种冲击能够在某种程度上能倒逼传统商业银行进行转型,加速利率市场化进程,改变传统盈利模式,促进金融产品创新,提升客户体验与满意度。(3)迭代效应。互联网技术与互联网金融日新月异,这就都要求银行尽可能快的推出的原型产品或服务,完成上线前的测试,而且要让更多的普通用户参与到产品的试验与验证环节,通过与用户的交流和互动,及时完善原型设计,进行持续的微创新、不断完善,真正推出客户体验好、竞争力高、差异化的金融产品,不断提高银行获客能力。(4)社区效应。大数据时代下,商业银行的发展将更加依靠于传统金融体系外专业化的电子商务企业、移动运营商、数据收集公司、信息处理公司、移动支付公司、客户咨询公司、网络安全公司等密切合作。从银行与银行之间的竞争模式转变为以银行为中心的互联网金融生态圈之间的竞争。互联网金融生态圈中,合作伙伴实现优势互补,共同开发金融产品,提升客户体验,共同打造共赢的合作模式。

2.2互联网金融对传统商业银行业带来的挑战

(1)对传统商业银行的运营思维形成冲击。互联网精神实质是开放、平等、包容、分享,这对传统银行的运营思维形成巨大的冲击。互联网金融改变传统银行业务采用的分布式业务流程作业方式,将人工处理流程转变为计算机智能化处理,彻底颠覆了传统银行靠增加员工和物理网点来做大业务规模、提升客户服务水平能力的传统经营思维。客户的金融行为加速向线上迁徙,而且金融服务与生活场景的关联嵌套日益紧密,客户更加关注个性、强调体验、渴望互动等属性增强。可以预见,智能化、便捷化和低成本的综合智慧银行将大行其道。(2)小微业务与零售业务的竞争更加激烈。我国经济发展步入新常态以后,市场更加复杂多变。传统商业银行靠利差收入来维持高速增长的时代已经结束,向小微业务、零售业务转型升级成为必然。当前,创新与创业是当今时代的主题,催收大量的小微企业与个体工商户;此外,以80/90后为代表的网络新生代不断发展壮大,智能手机与移动互联网普及率不断提高,网络购物、虚拟社交、电子商务、平台经济等方兴未艾,零售业务潜力巨大。(3)推进利率市场化进程。当前,我国的贷款利率市场化已基本实现,而存款利率市场化正处于发展的关键阶段。互联网金融的崛起将有利于推动存款利率市场化的改革进程。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加剧了资金脱媒,尤其是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出现,使大量的社会资金绕过银行支付结算体系,直接导致银行存款大量流出。互联网货币基金等金融产品的出现,社会资金快速从银行体内流向互联网金融机构,对银行负债业务造成了严重冲击。(4)传统商业银行盈利模式难以持续。目前,利差收入是我国大部分商业银行主要利润来源,基于此的发展逻辑就是不断做大业务规模。商业银行想扩大业务规模,首先要做大负债业务,拓展银行存款来源,进行存款争揽。而互联网金融企业销售的高收益理财产品,其年化收益率基本维持在4%-5%左右,但大大高于银行同期基准存款利率水平,导致银行存款不断流失,倒逼银行不断提高存款利率,压缩银行利差收入水平。

3积极拥抱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银行业转型发展的必由之路

(1)有利于降低运营成本。当前商业银行经营压力较大,由于物理营业网点存在较高房租、水电费、物业费等固定费用,使商业银行运营成本大大超过非网点渠道。这些固定费用非常高昂,严重侵蚀银行的利润,降低了营业网点的盈利水平。互联网金融有利于降低运营成本,有助于倒逼传统商业银行进行转型升级。(2)实现普惠金融的重要平台。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能够弥补传统金融的供给不足的短板。由于互联网具备低成本、大规模处理标准化信息的先天优势,有效降低银行提供小额金融服务的成本,扩大金融服务的供给范围。互联网金融依据长尾理论,能够覆盖更多的客户,有利于偏远地区与弱势群体的客户获得金融服务,被认为是普惠金融发展中的重要力量与突破。(3)顺应技术发展的需要。互联网和移动通信技术带来新的商业模式,通过大数据、云计算技术,能够复杂环境下做出有效精准决策,人工智能技术的应用可以进一步帮助商业银行更好地了解客户,成为提升银行产品质量与用户体验,区块链技术有助于开重塑商业生态,给商业银行带来发展机遇。(4)有助于提升客户服务能力。互联网技术已经全面融入企业经营和居民生活当中,新商业模式层出不穷。互联网金融能够为客户提供便捷、多功能金融产品和服务,通过提升客户体验、打造线上线下互为支撑的服务模式,全面持续提升客户服务能力和水平。

4传统银行业向互联网金融转型发展的路径

4.1形成互联网意识,运用互联网思维

金融网络化是时代必然的趋势,商业银行必须要适应新环境,及时更新金融理念与意识。商业银行应当积极掌握互联网金融的特点和规律,参考和引入互联网方面先进、高效的信息技术,努力寻求在业务领域更好地服务客户和市场的方法和路径,在意识和思想上能够跟上互联网技术发展的水平,从而提高客户满意度。

4.2推进金融产品创新,打造转型新动能

当前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人工智能、移动支付、生物识别为代表的新技术不断涌现,商业银行要加强金融科技的运用,构建包容性强、功能齐全的金融科技平台和互联网金融服务平台。加强跨界合作,改变过去对抗的思维定式,努力做互联网巨头与科技巨头的合作伙伴,构建多元化互联网跨界融合渠道,实现双方优势互补,共同开发人性化的金融产品,提高获客能力,共同打造共赢的合作模式。

4.3要依托丰富的线下资源,建立线上线下融合新模式

区别于互联网公司纯线上运营模式,商业银行大都具有完善丰富线下渠道和物理网点,业务体系更是相对成熟。商业银行要更加注重利用互联网技术,提升金融服务的便捷性与可获得性,走线上线下联动发展的新模式,推进物理网点的转型升级与智慧网点的建设,提升金融服务的供给水平,培养客户独特的体验习惯,有效提升客户满意度。

4.4坚持风险可控,走可持续发展之路

商业银行实施互联网金融创新,必须要以风险和成本为约束,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积极探索新模式、新业态,搭建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并制定有效的风险控制策略,要妥善处理业务发展与风险管理二者之间的矛盾,为商业银行的创新转型发展保驾护航。

4.5健全人才培养机制,强化互联网金融的智力支持

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金融学与信息技术、互联网思维、企业管理等深度融合的行业,要想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具有持续的生命力,必须有针对性地制定人才培养计划,分层次、分重点地加强培训,建立专业化的团队。建立健全人才激励机制,完善绩效考核体系和薪酬管理体系,提高互联网金融人才的薪酬及福利待遇水平,不断激发员工的归属感,激励员工通过不断创新,推动商业银行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健康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孙杰,贺晨.大数据时代的互联网金融创新及传统银行转型[J].财经科学,2015,(1):11-16.

[2]郭品,沈悦.互联网金融对商业银行风险承担的影响:理论解读与实证检验[J].财贸经济,2015,(10):102-117.

[3]王金龙,乔成云.互联网金融、传统金融与普惠金融的互动发展[J].新视野,2014,(5):14-17.

金融科技与互联网金融的关系范文4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现状;优势

进入2010年以来,互联网金融逐步兴起并蓬勃发展,根据不完全统计,我国2013年的互联网金融行业VC/PE融资事件共发生约85起,融资金额共计约8.5亿美元。其所带来的深远影响对金融业乃至整个经济社会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关于其发展状况及其与传统金融业关系问题的研究,经济学家们有着不同的见解。本文试图比较这股新生力量与传统商业银行的优劣势,分析这股力量的发展方向与前景。

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类型与现状

大多数观点认为,互联网金融主要包括了传统金融服务的互联网延伸、金融的互联网居间服务和互联网金融服务等三种服务模式,更主要体现为金融的互联网居间服务和互联网金融服务。金融的互联网居间服务主要包括了第三方支付平台、P2P信贷、众筹网络等;互联网金融服务包括各种网络形式的金融平台,如网络小额贷款公司、互联网基金、保险销售平台等,多为电商向金融行业的渗透。也有观点认为,互联网金融主要是指网络支付和线上融资两个领域。其中网络支付较为成熟,而线上融资则是作为电商平台和电子商务信用的新兴融资渠道,正处于发展完善的过程中。

表1 互联网金融的类型及其业务特征

类型

包含内容

行业特点

资金筹集

众筹

创意类项目的发起者通过在线平台向投资者筹集资金

P2P网贷

个人或个体商户基于互联网平台进行贷款

电商小贷

电商企业利用平台积累的企业数据完成小贷款需求的信用审核并放贷

资金融通

银行业互联网化

利用互联网平台发展银行理财业务

证券业互联网化

利用互联网平台发展证券业务

基金业互联网化

利用互联网平台发展基金业务

保险业互联网化

利用互联网平台发展保险业务

货币支付

第三方支付

独立于商户和银行的在线支付和结算平台

货币发行

虚拟货币

通过计算机技术生成的非实体货币

从现有的发展状况来看,互联网支付是过去五年当中资本流向最多地方,大约占到了三成以上。根据智研数据研究中心网估计,2013年,支付机构累计发生互联网支付业务153.38亿笔,金额总计达9.22万亿元,并呈现快速增长趋势。形成这种现象的背后来自近年来我国电商迅速发展,我国传统金融体系无法满足人们在互联网时代日益庞大的金融服务需求。排在次席的金融机构创新型互联网平台,融资金额占到约四分之一,主要形式是以各种互联网形式的金融产品为主,如余额宝和微信理财宝等,它的特点是与货币基金挂钩,起点低、期限短、收益高、灵活方便,实时到账无手续费。仅余额宝一家,2014年销售规模已达4000亿元,用户达6100万户,户均持有额达6500元。P2P网络借贷获得融资数量排在第三位。根据“网贷之家”估计,2013年90家P2P平台的总成交量达490.22亿元,成交笔数56.15万笔,其中出借人数25.05万人,借款人数14.93万人。新型借贷模式更关注于中小微企业,体现出对互联网与生俱来的适应性,鉴于其广袤的市场需求空间,P2P网贷公司和小贷公司在提高自身竞争力(比如有效和完善的信用体系和风控体系等)之后,还会得到大规模的发展。

我们认为从目前来看以互联网金融主要以第三方支付平台作为业务主要工具,但其他各种以互联网为背景的各种金融服务业务很快成为新生力量,并支撑了互联网金融的各种创新,表1体现了互联网各种金融业务的特性和特征。

二、互联网金融的重要作用

对于互联网金融的作用,多数学者认为互联网金融会对当今的金融格局、尤其是对商业银行的地位会产生相当程度的影响,但是关于其影响程度有着不同的看法。

1.互联网金融将会带来颠覆性影响

持这类观点的以谢平和邹传伟等学者为代表,他们认为以互联网为代表的现代信息科技,特别是移动支付、社交网络、搜索引擎和云计算等,将对人类金融模式产生颠覆性影响,会出现既不同于商业银行间接融资又不同于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第三种金融融资模式,称为“互联网直接融资市场”或“互联网金融模式”。其核心优势在于快速匹配供求意愿,大幅减少交易成本。通过网络化方式进行的信息处理和风险评估,市场信息不对称程度更低,资金供需双方在资金期限匹配和风险分担等上的成本更低,可直接交易,不需要银行券商和交易所等金融的中介,贷款、股票、债券等的发行和交易以及券款支付直接在网上进行,市场充分有效,接近一般均衡定理描述的无金融中介状态,可以实现与现在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和银行间接融资一样的资源配置效率。

互联网金融模式也会对传统金融模式带来了革命性影响。就渠道而言,证券、现金等金融资产的支付和转移将主要通过移动互联网络进行(具体工具是手机和掌上电脑);支付清算采取完全电子化方式进行,社会将基本不再需要大规模的现钞流通和交易,就算有极个别小额现金支付,也不影响此系统的运转;服务则主要基于个人和机构(法律主体)都在中央银行的支付中心(超级网银)开账户(存款和证券登记),现有二级商业银行账户体系将不再存在。同时,互联网金融将会带来新的资源配置方式。资金供需信息直接在网上并匹配,供需双方直接联系和交易,不再需要银行、券商或交易所等中介。

2.互联网金融主要作为商业银行的补充力量

学者曾刚等认为,虽然“互联网金融模式有许多不同于传统金融的特征,显示出了很强的创新性与竞争性”,但并不能断定“互联网金融模式会给传统金融模式形成巨大冲击,以至于‘将对人类金融模式产生根本的影响’”。通过功能视角和机构视角分析,认为互联网金融难以根本性替代现有金融机构,且面临着“不具备特许牌照”情况下的资金来源问题和传统金融自身制度特征(社会的认可和接受度,当局的态度都不会短时间内轻易改变)带来的挑战。由此,互联网金融应当和现有金融机构形成互补关系而非纯粹竞争关系。相比之下,它更接近于金融市场的服务模式,有助于直接融资占比的提高和资金的结构优化。

我们认为互联网金融通过去中间化,分散风险,便捷性等降低了金融服务过程中产生的交易成本和管理成本,提高了金融服务的使用效率。无论对投资人还是融资人而言都具有极大的诱惑力。上述两种不同观点实际上表达了互联网金融的现在和未来。就现在而言,它仅仅在整个金融体系中充当了配角,但伴随着线下金融与互联网金融相互融合,以互联网金融为主导金融时代必然将替代现有金融体系,对现有的金融市场、金融监管、金融主体产生根本性的影响。

三、互联网金融与商业银行优势比较

目前,互联网金融凭借更高效快捷的金融服务、更强大的资源整合能力及更丰富的金融创新产品在市场上占有一席之地,同时对银行业产生了一定程度的影响。本文认为,面对机遇和挑战,互联网金融和商业银行各有其优势和劣势。在目前互联网金融尚无法撼动并取代商业银行的情况下,二者应加强合作,做到优势互补。

1.互联网金融和商业银行的优势

互联网金融以移动支付手段为主,使用云计算强大的信息处理能力使所有个人和机构在央行的支付中心开账成为可能;利用平台优势获取“三流”信息(物流、商流、信息流);资金成本、信用成本、作业成本低;可满足转型发展中金融改革和中小微企业融资的需求。此外,互联网金融的金融资源可获得性强,且在一定程度上缓解金融排斥现象(金融排斥,即人们在金融体系中缺少分享金融服务的状态,包括弱势群体缺少途径或方式接近金融机构,及在利用金融产品或服务方面有困难),并使交易信息相对对称,有助于资源配置去中介化带来的交易成本下降。同时,互联网金融由于网络平台的开放性,大数据有利于客户行为研究的深化,对于进一步开展金融服务创新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这是传统类似服务所难以做到的。

比较而言,银行历史底蕴浓厚、资金实力雄厚、政策资源丰富,是市场各方广泛合作的对象;银行提供信用中介和结算终端,其在金融业的作用无法取代;通过营业网点的构建可以达到对地域资源的控制。而且银行在保障资金安全上有关键作用;银行体系“调节市场经济传导宏观政策的主渠道功能”不会变;银行的重要性也受到现行法律制度的认可与监管。

2.互联网金融的风险

虽然互联网金融正处于快速发展的阶段,但相关体制仍有不完善之处,有关法律法规也尚未健全。因此在看到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前景的同时,不能忽视它的风险。

(1)是系统性的技术风险,如技术的安全风险、选择风险和支持风险。密钥及加密技术不完善或是TCP/IP协议的安全性较差致使黑客有可乘之机,且一旦程序受到病毒感染则整台计算机乃至整个交易网络都会受到该病毒的威胁。技术选择风险可能来源于信息传输过程,也可能由于技术落后。同时,我国缺乏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互联网金融设备,大多依赖国外进口,对我国金融安全形成了潜在威胁,构成了技术支持风险。

(2)是计算机系统和交易主体的业务风险,如操作风险、市场选择风险与信誉风险交易风险可能来自互联网金融的安全系统,也可能是因为交易主体的操作失误。信息不对称可能使互联网金融业务的机构面临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进而引发业务风险。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的机构若没有成功建立良好的客户关系和信誉,就有可能影响金融业务有序展开。

(3)是法律风险,例如有关于此的立法较为落后和模糊,现行法律大多基于传统金融业务制定,不能满足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需求。互联网金融市场的准入、资金监管、交易者的身份认证、个人的信息保护、电子合同的有效性的确认等方面都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不利于互联网金融的进一步发展。

对于传统商业银行而言,在风险方面则具有可控性。在技术风险方面,银行对于互联网的依赖程度不及互联网金融,且有更加严密的网络保护措施,能够有效地保障资金安全。业务风险上,银行有着良好的声誉,历史底蕴丰厚,资金实力雄厚,政策资源丰富,同时是市场各方面广泛的合作对象。且相较于互联网金融机构,商业银行有更好的风险管理体系。法律风险上,相比之下,现行的金融法、保险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都是基于传统的金融业务制定的,有较好的法律保障,如表2所示。

表2 互联网金融与传统商业银行的业务比较

互联网金融

商业银行

支付手段

以移动支付手段为主

票据结算及非票据结算

资源可获得性

信息资源丰富,金融资源可获得性强,对象广泛

有丰富的客户源及渠道,受政府政策扶持

交易成本

交易成本较低,去中介化

交易成本较高

风险

存在技术风险、业务风险、法律风险

有较为完备的风险预防措施及应对措施

监管

多采用已有的监管手段;但针对性法律法规仍不完整

相关法律已较为完备

信用保障

存在黑名单机制,信息公开性强;但共享机制不足

有较全面的信用记录

四、互联网金融的不足和相应措施

互联网金融在信息时代有着广阔的发展前景,但现阶段其发展仍未成熟,存在一些不足和风险。它暂时无法替代商业银行的地位,且可覆盖商业银行未至的部分领域,因此二者应进行优势互补。

对于互联网金融发展中的不足,有以下几点建议:一是应当尽快构建互联网金融的安全体系,改善互联网金融的运行环境,加强数据信息管理,早日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信息技术;二是应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业务风险管理体系,加强金融机构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内部控制,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三是要加强防范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法制体系建设,加大互联网金融的相关立法力度,完善改进现行法律法规,制定网络公平交易的规则。

同时还应当建立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加强市场准入管理,不断完善监管体制。例如对于互联网金融P2P服务中用户认知程度不足、风险体系不健全,易混入“庞氏骗局”的情况,应及时建立备案制,完善相关资金监管;此外,还可以由银行托管资金,平台本身不参与资金流动;或与第三方支付平台、电商平台合作,用大数据识别风险,P2P平台间进行信息共享,积累全国性的借贷记录。通过以上方式建立信誉,并保证客户资金安全。

互联网金融企业自身也应当要加强自律,重视专业人才的培养,强化职业道德教育,建立诚信体系信誉,从而扩大客户规模,并提升业绩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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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科技与互联网金融的关系范文5

摘要:由于我国商事立法对于互联网金融的不适应性、滞后性和缺乏性,加上互联网金融本身特性等,我国互联网金融供应链面临着本身合法性风险、利用互联网金融供应链进行非法活动、民事责任承担风险和互联网平台本身潜在的风险等违法性风险。我国应当对现有法律法规进行全面梳理、整合、解释与修改,使之适应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同时应当通过立法赋予互联网金融供应链以合法资质。此外,也应当区分情况准确适用商法加重责任理念,准确定位互联网金融活动中的法律关系和妥善履行相关注意义务。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违法性风险;规制;供应链

一、互联网金融供应链本身合法性风险及其规制

(1)互联网金融供应链本身合法性风险

互联网金融供应链本身合法性风险是指在进行合法经营行为前提下所面临的来源于法律方面的风险,这是由于互联网主体参与金融活动所带来的先天性风险。产生这种风险的原因在于互联网金融法律规制的缺乏或滞后导致的高度不确定性、作为金融活动参与者在互联网金融中的法律地位不明确以及互联网金融供应链本身市场准入资格不齐全等,由此引起互联网金融供应链的主体资格、经营范围方面的合法性质疑以及可能在事实上触犯相关刑事法律[1-3]。

1、互联网金融供应链的法律资质风险

2、违反我国现有法律规定的风险

综上所述,我国互联网金融各行业供应链环节大量存在没有取得或完全取得合法经营资格,存在超出业务范围经营的违法性风险;我国互联网金融供应链存在较高程度的大量触犯刑事法律边界的违法性风险。

(2)互联网金融供应链本身合法性风险的规制

我国互联网金融供应链的违法性风险根源在于当前我国配套法律规范的缺乏、滞后与阻碍。一是互联网金融领域法律的缺乏。我国存在部分金融监管法律,近年来也不断酝酿各种规范文件,但是针对新兴的互联网金融领域来说还是十分缺乏,我国互联网金融法律监管具有滞后的风险[6]。二是我国传统金融分业监管体制难以适应具有多样性、综合性、差异性和跨界性等特征的互联网金融混业经营趋势[7]。三是基于传统金融制定的监管规则难以适应更新换代迅速、具有技术和平台特殊风险的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四是我国当下金融法律监管规则导致的不稳定性和不明确性使得供应链金融缺乏安全感,对互联网金融发展具有阻碍性风险。因此,我国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规制:

1、在兼顾金融安全的前提下赋予互联网金融供应链合法资质

2、互联网金融供应链应当经营确定化,消除违反既定法律的风险隐患

首先,应当使整个供应链取得完整的合法经营证照,这是合法经营的前提和有效避免违法性风险的最有效保障。其次,破除消费者的公众化和不确定性。作为互联网金融供应链本身,也应当一方面建立会员邀请机制和会员管理机制,尽量是服务对象特定化,避免由于对象不特定而引发的违法性风险;在会员邀请机制构建过程中,通过会员注册、会员筛选和会员确定邀请等一系列程序使消费者确定化的过程中,也应当注意我国《公司法》和《证券法》等关于人数的规定和限制条件,符合其基本规定。另一方面,构建第三方资金托管机制(通常为银行),尽量使资金分散化,避免因资金集中引发的违法性风险[13]。

二、利用互联网金融进行非法活动及其规制

(1)利用互联网金融进行非法活动

众所周知,一方面互联网金融的流程具有快速、隐蔽和高效的特征,另一方面互联网金融可以在短时间内以克服相对较小的阻力完成大额融资,这样就为利用互联网金融平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了诱饵与温床。我国目前互联网金融本身尚缺乏完备的征信体系,电子信息系统的技术性和管理性尚存较大缺陷;金融主体的资格和经营范围均不明确,整个行业也缺乏必要的内外部监督和约束。虽然第三方支付、股权制众筹等个别业务种类的法律地位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模糊认可,并分别明确由央行支付司监管、中国支付清算协会自律和中国证监会监管的格局,但仍存在监管过于宽松的问题,尤其是针对衍生的各种金融业务,远没有形成完备、有效的监管准则和监管制度。因而互联网金融就容易被一些不法分子加以利用来实施一些违法犯罪活动,而这实际上也属于互联网金融所衍生的违法性风险。具体表现为:一是利用互联网金融活动中资金快速流动的特点以及互联网金融业务所具有的匿名性和隐蔽性特点,为犯罪分子提供洗钱服务;二是利用职务之便将大量资金据为自有或非法侵占;三是利用互联网漏洞进行诈骗财物或通过盗取密码等方式盗窃资产、侵犯商业秘密活动等。需要注意的是,在互联网金融领域,违法犯罪的风险除了来自于互联网金融平台提供者可能实施的行为之外,还来自于互联网金融活动普通参与者可能的行为。

(2)利用互联网金融进行违法活动的规制

1、明确准入标准,加强有效监管

互联网金融供应链之所以容易被利用从事非法活动,其根源在于互联网金融供应链无准入标准、无有效监管。因此,其首要规制措施还在于对现有法律法规的整合梳理以及相应专门性法律法规的配套出台。我国应当对现有法律进行整合,同时按照支付结算、网络融资、虚拟货币、泛渠道业务和其他类的分类标准制定明确的准入标准和科学的监管规则,使互联网金融供应链的准入环节得到净化,在事前监管上减少甚至杜绝利用互联网金融供应链进行非法活动的现象。此外,也应当使互联网金融供应链得到有效、科学的监管,在事中对利用互联网金融供应链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进行阻止,在事后对该类活动进行惩罚和追责,从而形成一张严密、有效地阻断非法活动实施的法律法规体系网。

2、建立和完善互联网金融供应链参与金融活动过程的信息披露制度

互联网金融供应链之所以容易被利用为非法活动的工具就在于其流程具有快速、高效、隐蔽的特征。因此,我国应当依据已经确立的法律监管规则,促进互联网金融供应链征信体系的建立和完善,促进互联网金融供应链的信息披露的充分和有效,从而发挥执法上的事前和事中阻断效应。在保障互联网金融供应链健康发展的同时,应当同样注重互联网金融供应链的金融安全和消费者利益保护,适当采用商法加重理念在该领域的司法裁判中的运用①。对此,我国学界并没有引起重视,学者往往将合法经营下的不合法风险与利用互联网金融供应链进行非法活动的风险一起讨论,仅仅认为我国需要在立法上明确规则、明确监管而忽视了执法和司法的运用[14]。我们认为这是一大失误,首先这是两个不同层次的违法性风险;其次,由于其主观上的认识不同,法律规制的配套措施也应当建立在对不同的权利保护之上。因此,对于利用互联网金融供应链进行非法活动的法律规制其法律态度应当是否定性评价。

3、互联网金融供应链本身应当尽到妥善注意义务,发挥行业自律作用

互联网金融供应链本身作为重要参与者,互联网金融平台方应当谨慎选择金融销售者,尽到注意义务;在自身信息披露完善的情况下,督促和建立金融销售者的征信情况和信息披露体系。同时,互联网金融供应链也应当按照具体类别建立行业标准和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15]。

三、互联网金融供应链的民事责任承担风险及其规制

(1)互联网金融供应链的民事责任承担风险

1、基于不作为产生的民事责任承担风险

2、基于法律关系定位不准确产生的民事责任承担风险

关于我国互联网金融中第三方机构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地位,第三方机构往往通过与用户间的互联网金融协议约定,普遍将自己的服务限定在提供资金支付渠道范围内,也就是只按照用户的意愿进行提供资金划转和信息保障相关的服务,而与理财业务购销本身无关①。事实上,这种协议存在着以下问题:一是这种合同是典型的格式合同②,且属于加重消费者责任、免除自己责任的电子化的格式合同。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至第四十一条之规定,此类条款轻则应当作出有利于消费者的解释,重则无效③。因此,在本质上这类格式条款并不具有法律效力,一旦进入诉讼程序将面临着被否定的命运。二是事实上第三方机构的法律地位还存在借款合同中的借款人、消费保管合同中的保管人、信托关系中的受托人等情况,因此可能导致互联网金融中第三方机构以此类协议逃避法律责任,甚至是违约的违法性风险。以支付宝公司为例,其实质上是在没有获得相应销售牌照的前提下,将基金销售嵌入余额宝,事实上消费者的一切活动也直接而且仅仅与支付宝公司发生关联。因此,在法律事实上,一旦进入诉讼程序互联网金融供应链也面临着责任承担风险。

3、基于商法加重责任理念产生的责任承担

在商事司法实践中,与一般民事法律关系中对当事人权利义务相比,各国(地区)一般都对商行为的实施者设定更为严格的责任制度,这也就是商法加重责任理念。之所以对商行为的实施者苛以相对严格的责任理念,主要原因有二:一是商行为的实施者通常具有较高的商事认知能力,从而理应承担较严格的注意义务;二是商行为具有较强的营利性,基于公平原则,也应当苛以较强严格责任[16]。对于互联网金融供应链,其作为互联网金融的地位优势一方,自然在整个金融活动中应当承担较严格的注意义务,对上文中提到的诸如资质审查、信息披露,以及可能构成的表见、广告宣传等角色,甚至是互联网金融活动的直接参与者角色适用更为严格的责任制度。

(2)互联网金融供应链民事责任承担风险的规制

关于互联网金融供应链民事责任承担风险的规制问题,供应链自身应当扮演主角。

1、互联网金融供应链应当妥善尽到善良管理人注意义务,破除不作为产生的违法性风险

首先,作为商事活动的重要一环,互联网金融供应链要妥善承担其注意义务,严格审查互联网金融产品销售者的资质和信用,切实做好金融活动事前审查和事中监督的详细、有效的信息披露工作,防范资质不全带来的威胁和利用互联网金融平台进行非法活动的发生。互联网金融供应链可以通过自己掌握大数据的优势,利用自有平台配合、支持相关部门利用互联网金融为工具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法律行动。其次,做好内部员工培训和审查工作,维护互联网金融网络环境安全,在技术漏洞和人员管理环节尽到符合其角色要求的注意义务。最后,应当注意消费者的信息反馈,及时妥善解决其提出的质疑和解决其安全顾虑与隐患。

2、应当对第三方机构在整个法律关系中的地位在法律上予以明确

一方面,我国应当在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规范中明确供应链在互联网金融活动中的法律地位和边界;另一方面,供应链自身也应当在消费服务合同中明确并准确界定自己在金融活动中的法律关系。对于其法律地位,应当根据第三方机构公示的服务协议,综合考虑第三方机构的主体资质、商业模式、盈利方式等,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

3、合理、准确拟定并建立供应链与消费者之间的合同关系,避免多方法律关系混淆不清

首先,互联网金融供应链应当同时提供给消费者中介合同与互联网金融消费合同两份合同,避免合同不全导致的合同关系混淆。其次,合同应当具有可选择性的复合选择模式,不能只是同意或不同意协议的单一选择模式,同时不得在条款中出现加重消费者责任、免除自身责任的条款。最后,供应链应当对于电子化的格式合同中的重要条款和责任划分条款,以醒目化或直接与消费者在线聊天的方式进行解释说明,并保存聊天记录作为电子证据。

此外,我国法律应当在互联网金融活动别审慎地适用商事加重责任理念。互联网金融还处在发展的初期,并没有形成实力稳固、市场完善的金融环境,在此情况下我国应当兼顾金融创新与安全监管。在互联网金融供应链尽到妥善注意义务之时,应当对法律所保护的各种利益进行准确衡量,除非发生重大偏向,不宜基于商法加重责任理念赋予其过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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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科技与互联网金融的关系范文6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 商业银行金融发展 创新与挑战

作为新兴金融模式,互联网金融影响了人的工作和生活,也对商业银行金融机构造成了一定的冲击和挑战。因此,分析互联网金融对商业银行的影响和挑战,并提出相对应的措施尤为重要。本文结合互联网金融现状及商业银行现状,对相关文献进行梳理,阐述互联网金融存在的弊端,并对互联网金融模式带来的冲击和影响进行论述。同时,有针对性的提出,商业银行如何加强互联网金融的重视并拓展自身互联网业务,做到合作共赢的局面。

一、绪论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1)研究背景。作为新兴的金融模式,互联网金融发展吸引了众多目光。尤其是支付宝余额宝等软件相继崛起之后,引发了诸多舆论和评价。互联网金融发展影响了人的工作和生活,对商业银行金融形势也带来了一定的冲击。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应对互联网金融冲击已经成为商业银行面临的重要问题。但互联网金融在带来快捷便利的金融条件时,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如相对应的风险控制及监管机构还不够完善,对互联网金融用户信用评价如何进行有效控制,也是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焦点。

(2)研究意义。以商业银行受互联网金融影响为课题,对中国商业银行的冲击进行深入研究,对比国内外金融发展现状,找出商业银行金融存在的问题。同时,着重分析互联网金融对商业银行的冲击,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和应对手段,对商业银行更好的服务于人服务于社会,促进金融业和银行业发展,对我国商业银行金融格局的改变及经济发展战略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二)国内外研究综述

(1)国外研究近况。著名学者Greenbaum认为,随着社会资产的不断增长,人们对金融的需求不断提高,对金融结构产生了严重的刺激也催生了新生业务发展,如互联网金融等。著名学者Klafft与linetal对金融机构的研究结果表明,由于互联网专业化程度较差,导致互联网信贷风险持续升高,国外网络借贷公司通过贷款小组的方式做专门指导,目的是降低违约风险,借助互联网联名担保降低违约概率。学者Davis与hengetal则认为,贷款组织者是中介形式的,通过信息匹配搜集及监控,完成市场资金需求的供给双方的协调合作。同时,互联网金融贷款业务的增长对社会资金总量的需求极为旺盛。

(2)国内研究近况。由于互联网金融是新兴事物,因此,在我国互联网金融对商业银行金融影响也刚刚显现出来。对于国外而言,我国学术界对于互联网金融的研究较少。但随着互联网金融的飞速发展,对于银行业的影响与监管备受重视。无论是政府还是百姓,诸如余额宝这样的软件都成为当下的热门话题。

2014年,中国银行副行长易纲在“两会”上指出,要支持余额宝等金融产品的创新行为,同时采取一定的措施应对风险和防范风险。目前,余额宝等金融产品带来了诸多争议,主要针对其流动性和价格波动等风险。姚文平在2014年从互联网金融本身以及战略监管角度,分析了互联网金融在全球范围内的突破性进展,认为商业银行要冷静应对互联网金融,要从冲击入手,找到推动商业银行发展的动力和可创新之处。同时强调,商业银行金融要与互联网金融联合,形成有效战略联盟,促使双方共赢。

二、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银行业务的冲击

(一)传统银行金融模式与互联网金融的对比

(1)互联网金融注重创新。金融交易门槛降低,体现了互联网金融模式的平等性和开放性。2013年,余额宝领衔互联网金融行业,受到支付宝客户资源的影响和资金沉淀,让余额宝有了巨大的发展契机。客户可以通过余额宝像支付宝账户转账且不收取任何费用。同时理财门槛降低至一元钱。吸引了大批的年轻人和白领投资者。到目前为止,余额宝的用户使用数量已经突破了八千万。

传统商业银行进入客户群体主要是中小型企业及政府机构,由于渠道和金融门槛的没有及时拓展,导致客户很难享受到金融服务,很难购买到金融产品。但在互联网金融模式下,个人能择优选择适合自己的金融服务,提升了社会大众对金融服务的需求。以银行理财为例,在银行够慢理财产品的起步价是五万元,首次购买则需要柜台面签,对于中小投资者而言,五万元的起步资金仍然是很高的门槛。多数中小投资者对此望洋兴叹。互联网金融在此时为中小投资者打开低门槛的理财之门,立刻受到网民和使用者的追捧。

(2)互联网金融注重共享与透明。在交易过程中,互联网金融注重透明度及共享协作。在金融交易过程中,利用自身积累的数据对客户进行评价及指导,客户可以再透明公开的金融平台上选择适合自己的金融服务。也可以说,互联网金融供给双方都很容易获得资源,使得信息不对称等不良现象较少,削弱了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中介作用。而在传统金融模式中,交易双方经常会出现信息不对称等不良现象,使用金融服务的客户很难从银行获得资金,也很难找到融资项目。尤其是近年来,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主要是因为商业银行信息查询评价渠道差债,获得信息成本较高,在权衡收益和经营风险之后,银行主动放弃了小企业融资客户。

(二)金融脱媒加剧

随着在线理财产品、第三方支付以及网络信贷等网络金融机构的不断发展,对商业银行金融模式发展造成了一定的冲击。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使得客户逐步向门槛较低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发展,在金融业务竞争激烈的同时,商业银行金融服务逐渐畏缩不前,2014年1月,中央银行金融披露数据显示,在余额宝等理财产品影响下,我国银行存款流失严重,仅在1月份,我国商业银行存款数额减少了9400亿元。同时,互联网金融更种猪利率化,银行的理财手段到了进退两难的地步。如果随着余额宝的浪潮推出类似产品或发行高收益型的金融服务来满足金融市场发展,则会变成变相吸收存款,增加了银行自身经营成本的同时,也会造成利率倒滑现象。但如果不推出相对应的金融产品,银行存款流失会更加严重,银行将面临经营破产风险。

(三)金融创新提速

在互联网高速发展背景下,一部分企业开始不断向互联网领域发展。如苏宁、腾讯、京东及阿里巴巴等商业巨头,以及人人贷、陆金所等网络融资平台也相继提出有针对性的创新举措。目前,互联网金融共包括五种模式:第三支付环境下支付结算、电商小贷及网络融资贷款、非实体货币虚拟交易、基金证券等金融渠道产品网络销售、法律援助以及金融咨询等其他渠道。互联网金融产品创新速度与互联网发展共同进步,客户可以足不出户就能享受到储蓄、支付、借贷以及理财结算等金融业务。我国商业银行自成立以来,一直享受国家政策,并在金融结构下占据主导地位,但是在互联网金融迅速发展下,商业银行部门垄断的金融体系得到冲击。2014年,中国银行副行长易纲在“两会”上指出,要支持余额宝等金融产品的创新行为,同时采取一定的措施应对风险和防范风险。同时,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信号对于互联网金融来说是最有利的发展契机。如果商业银行部及时在金融理念上创新,势必会造成互联网金融占据市场较大比重。而商业银行最终失去金融主动权。

三、互联网金融环境下商业银行应对策略

互联网金融与商业银行未来发展关系将十分复杂。既是商业对立的竞争关系,又是相互合作的战略伙伴关系。面对复杂的双边关系和形势,商业银行有必要才去应对手段和积极的执行策略。

(一)加快转型与创新

互联网金融在带给商业银行一定的冲击和影响时,也对商业银行未来发展带来了一定的转型启发。当前形势下,商业银行面临着利率市场化、外部形势及内部形势复杂、金融脱媒不断深入以及客户需求不断提升等发展环境,导致商业银行压力巨大。因此,商业银行要加快金融结构创新发展,跟上时展脚步加速内部转型的同时,用全新的金融理念和积极的金融服务手段应对互联网金融的冲击。

首先,商业银行应该重视中小企业融资,充分发着中小企业客户蕴藏的潜在能量,降低借贷门槛,打破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壁垒。结合互联网技术及科技技术,不断优化服务流程,在拓展业务空间的同时增加新的金融服务和新的产品,吸引客户目光。

其次,加强与客户之间的沟通,注重客户体验和客户需求,满足客户对金融服务提出的要求。加快负债业务转型,使得银行金融业务更趋向于百姓趋向于大众,使得金融服务发展能满足金融结构调整的要求。加大推进商业银行业务发展并提升资金使用效率,在节约成本的同时提升收益。

(二)加强业务合作

我国商业银行已经完善了风险管理体系,具备了丰富的产品,掌握海量客户的资金流动信息和客户基本信息,如何能与互联网金融企业记性有效合作,进一步掌握客户物流信息,通过数据技术,创造出更适合大众发展,更能满足大众需求的产品。使得金融管理结构的创新能能适应金融企业健康发展。

同时,第三方支付平台与商业银行合作,有着广阔的发展空间。这是因为第三方平台及互联网金融发展,依赖于传统银行金融本质。商业银行可以利用互联网金融平台,完善客户网络体验权限和网络服务水平。由于互联网金融吸引中小企业的特点是高校快捷。如,平安网上信贷与拍拍贷、人人贷,最快贷款到账为二十四小时,最慢时间为三天。这真是商业银行值得学习借鉴的地方。商业银康可以通过互联网为中小企业提供更多便捷的资金提供方式,积极参与到互联网金融竞争之中。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商业银行面对发展迅猛的互联网金融模式,要冷静应对风险,利用自身的政策优势和资本优势,不断改变风险管理模式和金融服务思维,通过与互联网金融企业合作,形成全新的利润增长方式。目前,我国传统金融格局尚未打破,领衔金融市场的依旧是商业银行,这与政府扶植和多年经验有直接关系。但是,商业银行也要冷静面对形式,努力寻找自身不足,积极拓展融资改革与融资渠道,合理利用自身资源,以服务社会大众为本源,顺应互联网金融发展,联合互联网金融企业,为客户带来更多更好的金融服务,开创传统与网络共赢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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