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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对社会的重要性范文1
关键词:高校 法制教育
随着广大人民群众对全面已发治国的理念认同程度的不断提升,法制意识已经成为全社会共同价值观,全社会的各个方面都需要按照法律法规进行科学和合理的管理。利用高质量的教育和良好的环境培养人才是大学的核心任务,因此要坚持依法治校的基本理念,而要遵照这一理念,就必须完善高校法制教育长效机制。随着大学生就业压力的不断增大,学生必须被高校培养为复合型的人才,要具备高素质才能接受用人单位的考核。作为大学生综合素质重要组成部分的法律素质具有不断提升中的地位,法律素质的欠缺,必将影响大学生的求职、就业、升学和其他方面的发展。因而,全面推进、彻底变革大学生法制模式,提升法制教育的地位是培养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应用型人才的必经之路。
一、加强法制教育是新形势对大学生素质的新要求
在全面依法治国的大环境下,大学生必须要掌握良好的法律知识,具备必要的法律素质。高校学生的法律素质包含掌握法律条文的能力和使用法律的能力以及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几个方面。法律素质和其他素质一样都是需要经过教育和学习获得的。高校学生的法律素质不是与生俱来的,需要不断地教育和培训才能形成,还需要通过后天环境的影响和培养的形成和发展的教育。通过大学法制教育,使学生掌握系统的法律理论,树立法制观念,具备良好的法律素质,从而成为具有专业技能和实用法律素质的综合应用型人才。
二、法制教育有助于提升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科学化水平,建立符合当代大学生成长规律的教育、管理、服务体系
现阶段,高校的学生管理工作已经日趋复杂,已经成为一项系统工作,在高校人才培养中的地位越来越高,从而与社会的发展相适应。大学的根本是为了培养人才,学生工作是人才培养的重要环节和保障力量,具有不可替代性。教学是高校的工作重心,学生管理工作是教学的重要环节,是培养高质量人才的核心保障力量。
随着高校改革的不断发展,对广大青年学生的教育、管理、服务,需要一套规范健全的制度保障和科学高效的工作方法,必须要依法进行,要受到法律法规的制约和保护。思想政治教育的核心和科学化的表现是法制教育,高校的思政教育要依法开展,要与学生的成长规律相适应,要符合教学规律的要求,要采取科学合理的方法,在手段上要符合现代化的要求,从而达到最佳的工作效果。
三、法制教育有助于大学生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当下,了解《劳动合同法》的条款,但不会与用人单位签订合法的劳动合同的高校毕业生有很多,如何让法律知识不仅是学生用来应付考试的工具是改革的关键所在。强化科学合理的法制教育,并非单纯的加开法律课程和增加教学学时的问题,是一项系统的工程,要使得大学生不但通过教育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树立良好的法律意识和依法维权意识,更要让他们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可以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绝对不能是违反法律法规的方式。
四、加强法制教育是适应国际新形势发展的需要
当今世界的主旋律是和平、发展。高校必须紧跟时展的要求,顺应国际潮流,改变传统的法制教育模式,建立符合国际要求的教育体系。如今,各国都在为建设公正合理的国际秩序而努力,人们对社会的文明程度和社会秩序规范程度的要求不断提高。中国作为一个崛起的负责任的大国,必须团结世界各国人民,努力完善法律制度,担负应有的国际义务。高校也应该以培养应用型人才为目标,提升法制教育的层次,完善法制教育综合体系,充分按照上级要求使用教学资源,提高学生的各个方面的能力。因此,我国可以按照国际趋势和国际法的要求,在一定程度上修改自己的法律,为进一步适应国际形势,努力奋斗。
五、结语
总而言之,我们在理解和国际法律教育的发展变化的重要性和新趋势的同时,也需要正确理解法律教育在中国的重要性,在新的形势下,采用新思想、新道路、新方法,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法制教育,增强改善国家法律质量,发挥示范作用。在中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中国高等院校的法学教育改革中起到重要作用。高校法制教育工作者必须改变传统的教育模式,根据社会的要求,从日常生活中,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和价值观。
参考文献:
[1]王凯.完善当代高校法制教育长效机制建设的重要性研究[J].理论观察,2015,(11).
[2]叶莉婵.浅析我国高校法制教育的重要性及改进策略[J].职工法律天地,2014,(12).
[3]赵金和.试论新形势下高校法制教育的重要性[J].教育与职业,2010,(20).
[4]赵悦.法制教育在当代高校教育中的重要性[J].人间,2016,(12).
法律对社会的重要性范文2
各位老师,同学们:
大家早上好!作为法制副校长,第一次和大家见面,我感到非常高兴。
今天,我们在这里举行“关爱明天,普法先行”青少年普法教育活动启动仪式,这是我们**小学推动普法教育,建设和谐校园的一件大事。
法律作为治国之本,是社会稳定的根本保障。自古以来,法律建设作为国家建设的一项重要工程。依法治国是中国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社会文明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在国家复兴的伟大征程中,法制宣传教育已成为提高全民法律素质、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施、建设法治国家的基础性工作。
“孺子可教,家之希望;少年才俊,邦之栋梁。”。青少年是整个社会中最热情、最有生气和创造力的群体,是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是21世纪国家建设的主力军。青少年法律素质如何,直接关系到家庭和社会的稳定,关系到国家的长治久安,关系到我们事业的成败。
大力加强对青少年的法制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律素养,使青少年牢固树立学法、知法、懂法、守法的意识,引导青少年学生遵纪守法,依法行使权利,依法履行义务,不仅是加强对青少年的保护、遏制严峻的青少年犯罪发展态势的现实需要,也是实现依法治国方略、建设法治国家的百年大计。
我们全体师生务必要充分认识这次开展“关爱明天、普法先行”青少年普法教育活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同学们,作为小学生,你们有哪些权利,爸爸妈妈、老师乃至整个社会应当怎样保护你们?同时你们自己应当遵守哪些行为规范?在社会上,哪些地方是有危险的?遇到紧急情况应该怎样保护自己?这些和日常社会生活密切相关的知识,都与法律有关。
那么,什么是法律?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人们的生活也需要一个公平、合理、大家都接受的的“规矩”。法律就是由国家制定的调整人们行为的规则。一方面,法律是约束我们的行为规范,违反法律会受到法律的惩罚。例如违法停车要罚款,盗窃、抢劫要判刑。另一方面,法律又是保护我们的有力武器,当我们遭受不法侵害时,法律会为我们主持公道。国家专门制定了《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一系列的法律来保障小朋友的权益。所以法律是违法者的克星,守法者的朋友。
同学们要让法律成为我们的朋友,要学法、知法、懂法、守法,争做法治社会的合格公民。对此,我对同学们提三点要求:
1.要认真学习法律知识,树立法制观念。只有学法,才能知道什么是合法,什么是违法,才能分辩是非,识别善恶,从小养成遵纪守法的良好习惯。只有学法,才能树立民主法制观念,明确公民的权利与义务,才能依法办事,依法维护自身权益,成为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合格公民。
2.要严格遵守行为规范,抵制不良行为。遵守法律要从小处做起,从点滴做起,"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首先要严格遵守《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小学生守则》,要牢记日常行为规范,时刻放在心中,按照《规范》和《守则》去学习、生活。其次要自觉抵制不良行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列举了旷课、夜不归宿、打架斗殴等九种不良行为,对于这些不良的行为,我们都应坚决抵制,毫不不含糊。
3.要努力提高自护能力,抵御不法侵害。最近一段时间,不幸的事件,接二连三的发生,让人触目惊心,引起了全社会的关注。面对犯罪分子的不法侵害,如何才能遇事不慌,沉着冷静,化解危机,保护自己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这需要我们平时加强对自我保护的认真学习,切实掌握每一条应对方法。
法律对社会的重要性范文3
关键词:价值;个人权利;共同利益
当今社会,经济和科技都在不断的迅猛发展并改变着人们的生活,这些改变渗透在人们生活中的每一个角落,民商法也顺应着时代的发展而发展。民商法的根本价值是为人民谋福利,服务于社会,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人们的法律意识也在不断的增强,民商法的重要性也越来越突出。
一、民商法的概述
1、民商法的内容及宗旨
所谓的“民商法”是采取“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法规的总称,民法它包括总则(《民法通则》)、物权法、债权法(主要是合同法)、婚姻家庭继承法、知识产权法(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人身权法、侵权行为法,以上这些主要都是传统意义上的民法体系;商法包括公司法、证券法、信托法、商业银行法、票据法、保险法,其中后五个法律还是金融法(经济法的下位法)的组成部分。民商法是属于司法的,它要求任何市场贸易的主体在经济活动中的行为都按照主体的个人意志来决定,因此民商法的宗旨之一是实现经济贸易关系中主体之间的公平调节,法律存在的价值就是维护和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民商法也是一样,这也是民商法的另一个宗旨。
2、民商法的重要性
法律存在的根本是维护和实现社会正义,民商法在任何市场任何主体中所给予的保护力度是一样的,它不仅只是给予上层人士的保护的法律,更是给予全国所有人民保护的法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民商法的实施有利于规范人们的行为,促进社会的和谐。另外,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我国的市场经济贸易越来越复杂,以往的规则制度已经在市场经济中无法适用,民商法规定了基本的贸易准则,它为买卖双方提供了一个公平交易的平台,保证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合理有序发展。
二、民商法的目的和价值体系
1、民商法的目的价值的主体
民商法的目的的价值的主体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第一、民事主体的平等价值。主体平等是区分公法和私法的最基本的特征,民商法是在商品经济的发展过程中对经济进行调整而产生的,在市场经济中,尊重主体平等是最基本的要求,只有同感平等的交易和转换才能真正的达到贸易的目的和效果;第二、自由价值。自由是相对的,在目前的社会发展中,自由是在法律的约束范围之内按照主体的意志行动,在民法中,自由价值的体现是对主体的权益进行确认和保护以及实现自我约束、自我负责;第三、合理的秩序价值。合理的秩序价值是建立在民事主体的平等价值和自由价值实现的基础上的,只有拥有一定的平等才能保证自由的实现,只有自由的发挥才能促进新的秩序的产生,在民法里,秩序是通过公共秩序、传统、风俗、诚信等体现出来的,民法中的合理的秩序价值是通过社会发展、市场经济发展、贸易发展产生的。
2、当代经济发展下的民商法价值体系
目前,随着社会的发展,现代化经济发展的速度也越来越快,民商法受市场经济发展的影响也在不断发展和完善。以往传统的交易就是所谓的一手交钱一手交货,但是随着科技和社会的发展,这种交易已经不能满足目前的市场需求,特别是互联网对人们生活的改变,互联网是国际化的,它的交流与交往不限地域、不限国籍、不限人种,民商法的发展变化也必须跟随互联网的发展而变化,运用网络等工具从事相关的民商活动已经是一种十分普遍的现象,这种发展变化使得民商法的发展有了更方便和广阔的空间,也要求民商法的价值体系进行重构,新的价值体系以自由、平等、公平、安全、效益为核心。自由是基础,平等是工具性价值,安全是重要目标,效益是结果。
三、对民商法的未来展望
民商法师所有民商事活动中相关权利和义务调整的一个总称,它的研究对象是民商法的活动主体,即市场经济的主体。目前的市场经济已经被网络完全的联系在了一起,网络也将世界各地域的民商事活动联系在了一起,它对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实现有着巨大的推动作用,也使得民商事活动越来越具有明显的共性和普遍性,因此,未来的民商法的发展的必然趋势是全世界范围的统一。
总而言之,本文主要分为三个部分来浅析民商法的目的价值,第一部分是分析民商法的概述,主要是从民商法的内容及宗旨和民商法的重要性两方面入手;第二部分是分析民商法的目的价值体系,包括民商法的目的价值的主体和当代经济发展下的民商法价值体系;第三部分是对民商法的未来展望。(作者单位:北京市清华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司法中心)
参考文献:
[1]徐强胜:《试析竞争法的秩序价值》,载《法学杂志》2009年第8期,第55页
[2][美]凡勃伦:《有闲阶级论》,蔡受百译,商务印书馆年1964版、1997年重印,第138-141页
法律对社会的重要性范文4
关键词:民法的属性;私法;私法自治;市民社会
中图分类号:DF51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9-9166(2011)032(C)-0249-01
一、民法性质之争
在大陆法系的国家中对民法的定义大多来自于对公、私法的分离与矛盾的角度来对民法进行定义。德国的拉伦茨在其《德国民法通论》指出“民法是私法的一部分”,“民法是私法的基础”①,由此可见民法是私法,这是因为民法以“平等的民事主体间的人身和财产关系”作为其调整对象的。但是这种性质在现今的学界中受到了一些学者的怀疑。他们的理由是:1、公法和私法的划分本身就存在争论,因为自乌尔比安提出公、私法的分类以来,其标准就从来没有在学界中产生一个可以为大家所共同接受的标准,存在着利益说、主体说等学说,所以民法性质就一直存在争论。2、在进入20世纪后,公、私法的分法日趋动摇,这使得原本已不甚明显的标准就更加的模糊了。因为随着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经济由自由放任、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走得太远而引发了经济危机而使经济走向了以国家干涉为特征的国家垄断资本主义。这种对经济的干涉使得国家权力在经济生活中得到了空前的扩张,这体现在法律上就是“私法的公法化”现象。表现在原本作为市民社的基本法律的民法由于国家权力的渗透而使的其中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了限制。由于上述原因才使得在学界中对民法的私法属性存在怀疑,甚至在我国改革开放的初期的民法理论,由于受前苏联民法理论的影响,长期认为公、私法划分掩盖了法律的阶级本质和列宁说过民法不是“私的东西”的观点而否认公、私法的划分。
二、民法的私法属性不宜模糊
对于存在的各种关于公、私法的分类标准都各有各的理由,均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不可能存在一种绝对的划分标准。但是正如日本学者美浓部达吉所指出的那样“私法是关于个人相互间的关系的法,所以观察个人相互间享有某种特定权利和负有司法是否合适法律的秩序;就是私法规定的立法的着眼点。私法所保护之法律的秩序,主要是该关系当事人之个人利益。”②所以关于私权利和私人利益的律法,不论何种标准,私法这种性质是无法改变的。这种现象只能表明公法、私法的界限不如以前那般清晰,但这绝不等于说公法、私法的区分就不存在了。因为二者间的本质属性和价值追求并没有改变。
三、明确民法的属性的重要性
在我国这样一个无民法精神传统的国家中,由于民法精神的缺乏,从而导致了自己的市民社会无法形成,同时也导致了自由、平等、意思自治等民法精神的缺失。而在我国政府的权力历来极为强大,这种强大则进一步的压抑了市民社会的形成和民法理念的传播。其结果就是过分的强调国家利益和国家干预,对个人利益和私人自主的保护却受到漠视,这也导致了个人的自主意识觉醒不高,无法在全民中形成平等、自由等富有民法精神的理念。这种市民社会的缺失所带来的是社会自我调整能力的缺失,自我表达能力的缺失。当社会面对政府的不合法或不合理的干预时,无法对其进行有效的表达及对抗以获得同政府平等对话的机会,无法通过对话来表达自己的利益需求;同时将导致对政府的行为无法进行有效的监督;也导致政府的行为和社会的需求相脱节。这不利于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民主社会的形成。
如今,由于我国并无完整的市民社会才引发了利益分配不均、社会表达无力、政府滥用权力等后果。这种完整市民社会和民法精神的缺失,在民事立法中则体现为:1、对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个人所有权采取不同的保护方法;2、一些重要的私权类型如隐私权等并未做出明确的规定;3、民法的立法体现出了明显的政治色彩;4、私法立法上国家建构主义严重,国家总是对当事人的自我意识并不信任,在立法中规定的及其详尽,而唯恐当事人考虑不周有所遗漏。5.体现了强烈的国家管制经济色彩,这为公权力的干预大开来方便之门。因此笔者认为在我国明确民法的私法属性的目的就是要确立其价值追求来达到构建一个完善的市民社会,是人们的自我意识完全觉醒,从而达到对个人权利的完整而有效的保护,最终促使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和谐社会的建设③。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理清民法的法律性质在理论上和实务上都有极为重要的意义,特别是在我国民法体系慢慢成形、民法典即将出台之际就显的极为重要和急迫。只有理清了民法的性质我们才能知道民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位置以及其将在社会中将起到的作用,不会引起法学理论界、实务界和社会大众的误解,为我国的民法典的出台奠定基础,为民法在我国的现实生活的运用提供很好的基础,也为我国市民社会的孕育成形乃至良好发展都有重要的作用。
作者单位:贵州省岑巩县人民法院
参考文献:
[1]德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上册).法律出版社2003版.
[2]刘湘凯.论商法的性质、依据、与特征.现代法学3.
法律对社会的重要性范文5
民法中的公平原则主要是对民事事件的主要概括,在实行的过程中,展现出出民法的基本特征,使民法能够贯穿于立法、执法和守法的整个过程中,对提高社会稳定和推动民法发展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随着人们对法律制度重视程度的加深,促进了我国法律制度的完善,加快了依法治国进程的加速,人们在法律的背景下,对社会公平的呼声越来越高,公平在人类社会发展中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社会公平的涵义主要包含伦理和法律方面的知识,对国家的稳定和社会经济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因此,在人类社会发展的过程中,展现出了人们对社会公平的追求,在不同的历史阶段,人们进行了不断抗争的过程,公平是人们追求美好生活的向往,是衡量一个国家文明的重要方式。
1 公平的含义
在人类社会的发展过程中,公平是人们永恒的追求,在我国古代时期,人们将公平定义为平均,主要是用来衡量社会公平来使用,这一观念在一定时期得到了人们的认同,并被广泛的使用到社会中。
但是在西方国家,人们将公平定义为正当,主要是指,在工作和生活中,需要对每个人进行任务的分配,主要是指各司其职,在工作过程中,需要认真完成自己的工作内容,相互之间互不干扰。
随着西方国家资产阶级革命的实施,公平被作为一种权利的象征。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引发了较多的社会矛盾,在实行的过程中,人们逐渐意识到社会财富分配不均对社会造成的负面影响。因此,追求公平的呼声越来越高。
民法中对公平设定的含义与之前对公平的含义有着较大的区别,要想发挥公平的积极意义,必须要建立在民法的角度上去考虑,通过相关的法律制度来保障公平的意义。
由于公平是对人权的保障,应该将民法作为最高的原则,将其中涉及到的理论知识建立在民法内容的基础之上,为民法的实施打下坚实的基础,符合当前建立平等、正义的社会要求,也成为人们进行内心判断的最主要理论。
在我国的民法制度中,规定在对民事行为制定的过程中,应该将民事行为的有效无效和诉讼时效等中融入公平的理念,保障公平原则的确立[1]。
2 在法律中公平这一原则的法律意义
法律制度中的公平,主要是指在实行过程中,应该保障公民权利的公平性和权利的平等性,每个人都需要按照法律的规定和要求,履行平等的义务。民法的公平原则中主要包含以下两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在法律中规定每个人都有享有公平的义务,需要保障个人的法律地位,在法律制度的影响下,每个人的权利都是相等的,不会由于个人原因,而进行偏袒,法律对个人的约束能够起到良好的效果。
另一方面,在法律制度下,每个个体在社会上具有平等的地位,对于平等的要求是相对的,在对社会制度进行分配的过程中,应该保障每个人的付出与回报是正比例的关系,保障人们的劳动所得,体现了对人权的重视[2]。
3 伦理性和民法中的公平原则之间的关系
从古代开始,伦理性和公平原则之间就有着重要的联系,两者相互影响,相互制约。人们的公平的认识源于伦理性,是建立在伦理性的角度发展起来的,对公平的认识,会建立在伦理的角度去看待。
因此在制定法律制度时,应该建立在公平的基础上,应该在公平的原则上充分展现伦理性的重要意义,伦理性公平原则存在着较为密切的关系。
在人类社会的发展过程中,始终无法对公平进行一个标准的定义,无论是在哪个时代,人们对公平的理解都建立在伦理的基础之上,对公平进行理解时,都会从伦理的角度去考虑。通过人们的不断实践和研究,证明,伦理是公平原则产生的基础和重要因素。表现为,在制定法律制度时,应该将公平定义为制定法律的理性想法和人类追求美好世界的重要目标,对事物的衡量需要建立在伦理的基础之上,来实现对伦理的判断。
人们在社会生存的过程中,需要一定的保护,其保护的主要内容是对人身安全的保护,防止人们的财产安全不受侵犯,通过在伦理的角度进行考虑的过程中,充分展现了每个人的人身自由,保障人们追求美好生活的权利[3]。
4 民法公平原则的具体体现
公平原则是民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代表了人们对美好生活的一种追求,在制定法律时,需要建立在立法、执法和守法的基础上,保障社会主义公平。
国家的《民法通则》中制定了民法公平的相关法律条例,例如:保证公平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等,都是对公民公平原则的重要体现,这些法律的提出都建立在对国家和个人财产的保护基础之上,充分的体现出了公平的重要性。
当前,公平原则在实施的过程中,还存在着很多不完善的地方,需要改进。因此,在实际的民事事件中,应该坚持规范性的原则,并再此基础上展现出公平的原则,在进行谈判过程中,如果两者存在着一定的差距,会影响公平的实施,需要通过相关的法律制度去进行约束[4]。
5 结论
公平原则在法律制度中,为人们追求幸福生活和正当权利提供了基础,为了保障社会的稳定和国家的安定,人们需要借助法律的形式来保障人身权利的平等,来进行行为的约束,对自身的行为进行规范的过程中,符合道德伦理的要求,为提高个人素质,促进和谐社会的建立具有促进作用。
由于法律对人的行为约束不是万能的,不能具体到生活中的各项事务。因此,人们在对伦理道德进行认识的过程中,应该充分认识到它们的重要作用,满足对自身利益的要求,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法律对社会的重要性范文6
正常情况来说,婚姻的缔结需要以爱情为前提,婚姻生活又要以爱情作为基础。婚姻爱情并不简单等同于吃饭睡觉这些生理机能,它是人类区别于动物的、一种高级的精神活动。美好的爱情要经历一个生根发芽,直至开花结果的过程,它需要我们以志同道合的、文明的方式去培养呵护。爱情的忠贞不渝是爱情道德价值的终极体现,是人类精神文明的需要。
爱情的选择必须以承担一定的道德责任和义务为前提。黑格尔认为:“在爱情里最高的原则是主体把自己抛舍给另一个性别不同的个体,把自己的独立的意识和个别孤立的自为存在放弃掉,感到自己只有在对方的意识中才能获得对自己的认识。”[1]
二、婚姻伦理
婚姻是产生家庭的前提,家庭是缔结婚姻的结果。认为,婚姻是两性结合的一种社会形势。婚姻家庭的性质和形式,是受到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制约的。一般说来,社会的经济关系决定了社会的家庭关系。不同的婚姻家庭关系的特征和道德准则是由不同的经济基础决定的,同时还要受到政治、法律、道德、宗教等上层建筑以及风俗、传统和习惯等影响。
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关系是建立在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之上的,是人类在婚姻问题上的一场重大的变革。婚姻是以爱情为基础,男女婚姻自主,一夫一妻,夫妻间权利平等,共同赡养父母,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是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关系的重要特征和道德准则。
正如陶行知先生所说:“爱之酒,甜而苦。二人喝,是甘露。三人喝,酸如醋。随便喝,毒中毒。”爱情是以互爱为前提,男女双方要互相尊重、平等相待。既要尊重对方的人格,也要平等的尊重对方的意愿;俗话说“长相知,不相疑”,已经相爱的两个人要把生活的命运紧紧连在一起,就应当对彼此的思想品德、志趣性格有着相当深刻的了解,建立起相互信任的关系,即“互敬、互信、互学、互助、互爱、互让、互勉、互谅”。[2]
三、婚姻家庭的理与法
黑格尔指出:“婚姻是具有法的意义的伦理性的爱”[3]家庭婚姻是法与伦理的统一体,家庭婚姻关系既需要法律约束,也需要道德的调节。婚姻关系情况主要分为三大类:
1、家庭婚姻关系中以法律调节为主的问题
一夫一妻制,这是社会主义婚姻家庭的根本特征,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婚姻家庭伦理的基础。这种婚姻制度对人类的最大影响, 就是从法律、道德、心理和风俗习惯上规定了人的的共居性、唯一性和排他性, 使得人类性关系从单纯的自然生理联系上升为法律、道德和心理以及生活中的相互依赖、相互合作, 把人类逐渐升华为高尚的情爱。在婚姻家庭领域.法律所规定了与人类生存息息相关的社会性道德是人类最低的道德权利和义务。如:夫妻、父母和子女之间的相互扶养义务等等。
2、家庭婚姻关系中以道德调节为主的问题
婚姻道德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也是社会主义家庭伦理的重要规范。现代社会的婚姻家庭伦理关系较之传统社会,已经有了根本性的变化。新型家庭伦理以民主平等的家庭关系取代了传统家庭伦理等级依附的家庭关系,中国社会的婚姻家庭已经从求生存温饱转向心里文化情感的满足。[4]家庭婚姻伦理道德建设作为精神文明的一部分, 必须与物质文明建设相结合, 不断充实和拓展, 在不脱离中国社会实际情况的前提下,进一步体现时代的中国特色。
3、家庭婚姻关系中需要法律调节和道德调节相结合
法律着重调整人们的外部行为.道德则支配人们的思想意识。道德和法律作为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由社会的经济基础所决定,共同对婚姻家庭关系进行调整。但是,由于社会生活的复杂性,需要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相互补充、共同调整。因为本来婚姻家庭关系具有伦理性强的特点,法律与道德相辅相成,共同调整婚姻家庭关系,有助于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5]
4、家庭美德对当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性
(1)加强家庭婚姻道德建设有利于创造、维护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有利于在社会转型时期坚持正确的社会道德价值导向。
(2)婚姻家庭是社会稳定的基本单元要素,加强家庭婚姻道德建设有利于社会稳定和发展、有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有利于市民社会的完善和人生的幸福。[6]
参考文献:
[1](德)黑格尔著,朱光潜译.美学(第二卷)[M].北京:商务印书馆1979.
[2]王正平,周中之.现代伦理学[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
[3] (德)黑格尔著,范扬/张企泰译.法哲学原理[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
[4]龚群.社会伦理十讲[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