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性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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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性

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性范文1

尊敬的李显龙总理阁下,

各位同事:

很高兴同大家在新加坡再次相聚。我对李显龙总理和新加坡政府为会议所作的周到安排表示衷心的感谢。

随着工业化的快速发展,人类使用化石能源,创造了巨大的物质财富,但同时也产生了大量污染物和温室气体,全球能源、气候变化和环境问题越来越突出,成为我们面临的共同挑战。东亚峰会就这个重大战略性问题交换看法,反映出本地区国家加强合作,应对挑战的愿望和决心。

主席先生,在此,我愿就应对气候变化阐述中方的看法和主张:

第一,气候变化是全球性问题,需要各国携手合作,共同保护我们的家园。发达国家应该正视自己的历史责任和当前人均排放水平仍然居高的现实,严格履行《京都议定书》确定的减排目标,在2012年后继续率先减排。发展中国家应该根据自身能力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为应对气候变化做出力所能及的贡献。国际社会应该加大对发展中国家的支持,发达国家应该履行对发展中国家的技术转让和资金支持承诺,切实帮助发展中国家提高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能力。

第二,气候变化从根本上说是发展问题。应该把经济增长、社会发展、环境保护统筹协调起来,建立适应可持续发展要求的生产方式和消费方式。为应对气候变化而停滞发展,或者无视气候变化片面追求经济增长都是不可取、不可行的。据估计,今天全球约有24亿人仍以煤炭、木炭、薪柴、农作物秸秆作为主要燃料,有16亿人没有用上电。让贫困人口得到现代能源的服务,进而享受发展的机会,是一种道义责任和社会责任。因此必须强调,应对气候变化的努力应该促进而不是阻碍各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发展经济、消除贫困。

第三,《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其《京都议定书》奠定了应对气候变化国际合作的法律基础,最具权威性、普遍性、全面性。公约确立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和公平原则,凝聚了国际社会共识,反映了各国经济发展水平、历史责任、当前人均排放上的差异。我们应该以公约和议定书作为国际合作的基本框架,也欢迎将其他开展务实合作的倡议和机制作为公约框架的有益补充。

第四,技术进步对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具有决定性作用。国际社会要增加资金投入,扩大信息交流,加强节能、环保、低碳能源等技术的研发和创新合作,特别是加强技术推广和利用,使广大发展中国家买得起、用得上。在这方面,不能只强调市场机制的作用,把应对气候变化的任务全部推向市场。发达国家应减少贸易和技术壁垒,支持尽早落实公约关于技术转让的规定,建立切实有效的技术转让和技术合作机制,提高共同应对气候变化的能力。

第五,适应气候变化是发展中国家最为关心的问题,是应对气候变化挑战的重要组成部分。发达国家应本着共同发展的伙伴精神,积极帮助发展中国家提高适应能力,增强应对气候灾害的能力;尽快启动《京都议定书》的适应基金,并对所有发展中国家开放;完善全球环境基金和清洁发展机制的运作,使发展中国家更加受益;扩大适应资金来源,为发展中国家适应气候变化提供新的和额外的资金支持。中国将于明年举办“东亚峰会气候变化适应能力建设研讨会”,就本地区国家如何提高对气候变化的适应能力进行探讨。

主席先生,中国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是一个中低收入的发展中国家,是遭受气候变化不利影响较为严重的国家。中国政府充分认识到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性、紧迫性,本着对本国人民负责、对全人类负责、对子孙后代负责的精神,主动采取了一系列减缓温室气体排放的政策措施,取得了重要进展。

国际舆论比较关注中国二氧化碳排放总量,但不要忽视这样一些基本事实:中国人口占世界总人口21%;中国人均二氧化碳排放还比较低,不到发达国家平均水平的三分之一;中国仍有2000多万农村贫困人口和2200多万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人口,城乡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还不平衡。为了改善和提高13亿中国人民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中国的“发展排放”在一定时期难免会有所增加。作为一个制造业大国,中国生产的商品为世界各国享用,但却承受着“转移排放”带来的越来越大的压力。我们希望,各方在关注中国的排放时要充分注意到这两个因素。

中国政府将环境保护作为一项基本国策,将科学发展观作为执政理念,根据《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规定,结合中国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制定并公布了《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成立了国家应对气候变化领导小组,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我们明确提出了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具体任务,包括到2010年实现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源消耗比2005年降低20%左右、可再生能源在一次能源供应结构中的比重提高到10%、将工业氧化亚氮排放稳定在2005年水平,同时努力实现森林覆盖率达到20%、新增改良草地2400万公顷、治理退化和沙化及碱化草地5200万公顷、自然保护区面积占国土总面积比例达到16%左右、治理荒漠化土地面积2200万公顷等。我们知道,这些任务非常艰巨,但我们有决心和信心,经过艰苦努力,一定能够实现。

中国坚持走低消耗、低排放、高效益、高产出的新型工业化道路,是国际社会加强环境保护、应对气候变化、实现可持续发展努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期待得到包括东亚国家在内的国际社会的大力支持。中国将根据公约和议定书,本着“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承担应有的国际责任和义务。中方赞同本次会议发表的《气候变化、能源和环境新加坡宣言》,愿与各方一道,将宣言的精神和倡议落到实处,共同促进东亚地区应对气候变化的努力,推动建设一个和谐发展、清洁发展、可持续发展的东亚。

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性范文2

一、中国100强碳信息披露的总体情况

根据CDP的2014年《中国100强气候变化报告》,中国企业在低碳排放领域逐步与国际接轨,但是,由于应对气候变化的工作才刚刚开始,中国企业在气候变化认知水平和管理能力方面还有待加强,特别是在潜在风险认知和整体绩效水平方面。具体体现在如下三个方面的变化。

1、企业环境信息披露意识提高

企业逐渐意识到披露环境信息的重要性,披露的企业数量和回复质量也随之上升。2014年CDP问卷回复情况进一步改善,2008年回复企业只有5家,2013年是32家,到2014年是45家,回复企业数再创历史新高。42家企业还通过其他途径如企业年报、其他合规性文件等披露其应对气候变化和温室气体排放表现。CDP问卷涉及超过80个问题的回复质量比往年有了较大的提高,体现在披露信息数量更多、更准确、更全面、更系统和结构化,与公众和投资者的沟通越来越积极。

2、企业应对气候变化主动性提升

企业从应对气候变化管理与战略、风险与机遇和排放数据等3个层面披露相关信息,从回复企业数量(45家)和回复质量上都有了很大的提高,直接反映了企业应对气候变化的主动性进一步提升。对内,71%(32家)企业有董事会指定的个人或委员会总体负责气候变化事宜,80%(36家)企业把气候变化风险整合到公司综合风险管理流程中,近90%(40家)企业把气候变化整合到公司商业战略,从组织结构和战略制定层面,把气候变化放在了突出位置。对外,企业加强与政策制定者、行业协会和研究机构的沟通,提高自身政策影响力和竞争优势。

3、企业碳管理体系有待优化

随着国家淘汰落后产能、节能减排和应对气候变化工作不断深入,企业将面临越来越多的政策变化风险,直接影响企业竞争优势。从战略层面整合资源建立一个有效的碳管理体系,系统化制定碳目标,管理节能减碳和应对气候变化问题,是企业转风险为机遇的前提。回复结果显示,虽然节能减排项目和应对气候变化举措在减碳结果上一致,但绝大多数企业节能减排和应对气候变化在目标、组织结构和战略层面上并未统一。少数企业正尝试把这两个目标及其应对措施统一起来,但现阶段结果并不理想,企业仍需做出更多努力。

二、中国100强企业碳信息披露的问题分析

经过对CDP报告的分析发现,中国100强在公开信息、与利益相关方沟通方面表现出了积极与透明的意愿,但在企业具体的碳数据披露方面则相对含蓄。

1、从披露比例看

在2014年,全球共4540家企业向CDP披露了气候变化数据。中国企业100强中,有45家对CDP进行了回复。虽然联交所样品总量不到上交所样品总量的一半,但是回复数量却仅比上交所少7家,占联交所样品总量63%,而上交所回复数量仅占其样品总量的37%。同样,42%的H股回复企业愿意公开其向CDP披露的信息,而A股企业低于8%。这说明了,联交所上市企业对应对气候变化信息披露的重视程度比上交所高,也从侧面反映了联交所监管力度和投资者影响力较上交所大。

总体上2014年我国对CDP的回应率为45%,回复率再创历史新高,提供信息的企业呈上升趋势。但仍然不足总体比例的一半,可见披露的比例总体偏低。

2、从披露行业来看

作为高排放企业,公共事业、基础材料、工业和消费者非必需品等4个行业的回复率持续走低,不利于政策制定者、投资者和消费者了解其应对气候变化情况。而虽然2014年金融行业企业样本量略微下降(6.45%),但回复量却是2013年的1.7倍(17家)。这些金融企业主要包括银行(10家)、保险业(3家)、房地产(3家)和综合金融企业(1家)。他们直接参与了中国企业环境投资及服务的过程中,如绿色信贷和环境相关保险产品开发和提供,对应对节能减碳政策变化和企业需求更加敏感,也更强烈地意识到节能减排和应对气候变化在中国的重要性,因此积极参与CDP应对气候变化信息披露项目。

3、从披露的内容来看

文字性信息披露较多,定性描述多,数据性的、涉及实质性具体行动的内容较少,传递的信息量不够充分。如回答问卷中在管理与战略、风险与机遇两个部分,企业回复率较高,但在排放情况披露模块,企业持保守态度,回复率小于20%,愿意公开数据的企业数量则更少(仅3家),披露和公开数据的公司也主要为低排放企业。这主要因为,上市企业普遍认为具体排放数据很有可能会影响投资者决策,尤其是工业、能源、基础材料等行业的高排放企业,由于其单位产业增加值能耗和排放量数据较高,在能源成本、应对气候变化和节能减排方面存在较高风险,在披露相关数据是会更加谨慎。而对于信息技术、金融等低排放行业的企业来说,数据披露的风险相对较低。从另一个侧面,也可以看出哪些企业对自身应对气候变化成效(主要体现在减排量和排放强度上)、风险控制能力和投资者沟通等能力更有信心。

三、改进我国企业碳信息披露的建议

由CDP对我国上市公司的调查以及对我国部分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分析可以看出,近些年来,社会公众和上市公司的社会责任意识逐步提高,在环境保护、证券监督管理等部门的积极推动下,中国环境信息披露机制,取得了较大进展。但是,环境信息披露的机制、尤其是碳信息披露的机制还不完善,存在诸如信息披露的内容、形式不规范;政府信息缺乏强制性和法律保障等等。参照国际碳信息披露(CDP)制度,结合我国上市公司碳信息披露现状,本文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完善法律法规

(1)建议环境保护部、中国证监会等相关部门尽快共同制定出台《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在该《办法》中进一步明确碳信息披露的具体要求。(2)修订《环境保护法》、《公司法》、《证券法》、《会计法》等法律的相关内容的规定,通过法律确立上市公司碳信息披露制度,特别是对企业碳信息披露的地位和作用给予重视,使企业特别是上市公司碳信息披露有法可依。

该办法除了统一上市公司碳信息披露的方式、范围、内容,以及强制性公开和自愿公开、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具体内容外,还可对上市公司碳信息披露的管理事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环保机构、证券监督机构以及媒体等相关方的权利和责任,公司内部和第三方核查程序,监督管理与责任追究机制,奖励处罚措施等作出具体要求。

本人通过研究港股上市公司香港利丰集团(股票代码494)2014年年报发现,其辟有专门章节披露温室气体的排放量、用电、用水、用纸的总量,从2009年起落实全面可持续发展的策略,每年确定减排各项目标。因为,2008年香港特区政府推出了《香港建筑物的GHG排放及减除的核算和报告指引》,强制要求企业披露碳信息。

我们高兴地看到,上交所金融创新实验室2014年了《沪市上市公司碳效率分析与产品开发研究》,报告建议监管机构尽快出台上市公司碳排放信息披露规则,从自愿性、鼓励性披露逐渐转为强制性披露。

总之,办法应同时具有自愿性和强制性的特点,只有这样,才能真正避免节能减排不力的上市公司给广大投资者带来的资本风险,推动上市公司碳信息披露向更透明、更公开、更健康的方向发展。

2、建立碳管理的合作机制

上市公司的碳信息披露监管具有跨部门性,无论是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还是监管工作的具体执行都需要环保、发改与证券等相关部门的相互配合。上市公司碳信息披露的监管工作主要由证监会负责,但碳管理具有较强的专业性,环保部门、发改部门作为碳管理的政府监管部门,在上市公司碳信息披露的监管工作中也应当扮演重要的角色。

为保证上市公司碳信息披露工作的效率和效果,环保部门、发改部门与证券监督部门应加强合作,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碳信息披露的监管工作,协调部门间的相关信息通报,协同进行核查,协同做出决策,并执行相应的奖励与惩罚措施。

3、建立有效的碳排放数据收集及核算体系

碳信息的披露要以准确可靠的数据为基础,没有数据,量化就无从谈起,碳信息的披露更是难以实现。从部分上市社会责任报告的分析中不难看出,即使同一行业或相近行业,碳信息的披露口径也尚未统一,这就造成了不同企业之间披露的碳信息缺乏可比性,信息价值大打折扣。因此,我国必须尽快建立起适合中国企业的数据收集及核算体系。目前国际上比较流行的碳排放数据收集和计量的方法,主要来自ISO 14064温室气体核证标准和温室气体盘查议定书。我国企业可以参考国际上通用的方法,结合国内现状,摸索建立适合中国企业的碳排放数据收集及核算体系。

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性范文3

【关键词】互嵌 国际机制 全球治理 气候变化 国际贸易 公民社会

【作者简介】德国康斯坦茨大学政治与管理学系博士生

一、背景介绍

当前,“全球化”趋势日益加剧,全球性危机层出不穷,直接危及国家安全、国际安全和人类安全。这些挑战的波及范围和深度已经超越传统国界,超出单个国家应对的能力,我们已经身陷“风险社会”。

国际贸易波动会影响国内经济发展,影响收入分配、社会稳定和政府能力等,并引致安全隐患,它已经成为国际上的重要安全议题,并将其他领域涵括了进来。 在既有贸易体系下,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鸿沟”越来越大,不公正的贸易体制一方面使弱国和贫困人口丧失利用贸易走向未来的能力,另一方面,这种不公正非但不会让贸易带来和平,反而会在国家和族群间播下冲突的种子。

同时,气候变化问题也已然成为全球最为紧急的安全议程。气候变化已然对国际社会、相关国家和受影响群众形成明显威胁。 这种隐患与威胁可能会不平等地施加于应对能力极其有限的最脆弱国家和人群身上。 作为一种子系统安全威胁,气候变化与经济、社会、政治等安全领域密切相关,这种议题间的“联结政治”(linkage politics)最终必定会产生由气候威胁引致的“安全复合体”。

但是,这两个议题在全球治理体制建构过程中屡次折戟。作为当前最为成熟的国际体制,世界贸易体制自2001年便开始启动有利于发展中国家的多哈回合发展议程,时至今日,其达成依旧充满疑问。自《京都议定书》之后,作为正在建构的国际机制,气候变化应对体制的进展乏善可陈。与哥本哈根会议相比,坎昆会议虽然在减排测量和减排基金方面达成共识,多国也表达“满意”态度; 但是,《京都议定书》第二承诺期纷争和共识的具体实施却令人担忧其前景。

同时,从1999年西雅图世界贸易组织部长会议至今,国际公民社会组织在国际谈判上展现着更为明显的能见度。国际公民社会虽在规模和动员能力方面然稍显稚嫩,但作为独立行为体,它已经基本形成一套独具特色的话语体系。面对两大议题步履维艰,公民社会组织开始跳出“”和“新自由主义”思潮的框架,批判国际谈判体系及其主导思维的适应性问题,希望另辟蹊径,寻找解决全球问题的方式。

这两种机制的遭遇和新行为体的兴起展现了当前全球治理面临的困境,即一方面,全球问题迸发,人们对治理质量和数量的需求剧增,当前全球治理体制无法回应大众需求;另一方面,面对全球问题,国际机制自身效能乏力,治理效果不彰;第三,新兴行为体并未得到主流国际机制认可和接纳,民间社会的力量被实质地排除在外;最后,全球治理理论也面临国际关系理论与国际实践的挑战。

为清晰地剖析全球治理中存在的机制创建和效率乏力问题,本文特别选取贸易议题和气候变化议题及其内在“互嵌”结构作为案例研究对象,从全球治理相关框架出发,通过对议题本身、回应机制以及参与行为体进行分析,对当前最为成熟的国际机制(全球贸易体制)和正在创建的国际机制(气候应对机制)进行理论审视,以期通过案例分析展现全球治理中议题交叠和机制关联的内在机理,并通过公民社会的视角来探讨当前国际体制与社会大众需求之间的“鸿沟”。

目前而言,对这些问题进行探讨尤为重要。首先,无论是气候变化议题还是贸易议题都是当前全球治理的热点,关系着国家和民众的切身利益。

其次,气候机制是建构中的崭新机制,贸易体系则是转型中的成熟机制,将二者进行结合研究有助于探讨国际机制建立过程中的共性因素。人为分割全球治理体系和国际机制议题并不能解决问题,当多元议题盘根错节之时,对议题互相“嵌入”问题进行分析,有助于国际机制研究的进展。

第三,作为全球治理和国际政治新兴行为体,公民社会组织很少关注单一议题,将贸易和气候纳入到公民社会组织的视角中,有助于更为实际地展示全球治理中“不一样的声音”,有助于发掘公民社会组织话语作为一个体系的特性,更有助于为未来全面讨论全球治理体系提供基点。

二、理论分析框架:议题交叠、机制关联和新兴行为体

“风险社会”趋势的加剧凸显全球治理体系的困境。无论是基于现实国家利益,还是基于建构中的全球共同责任,各国都希望并纷纷诉诸不同问题领域的国际机制应对当前的挑战。但是,全球治理的“制度丛”(institutional complexes)并没有展示出足够的回应力和有效性,甚至形成“制度拥塞”现象。 全球问题的波及范围和破坏性远远超出国际体制的驾驭能力,不同问题领域互相交缠,对当前国际体制形成更大挑战。同时,各种机制大多建立在人为划分的专业知识基础之上,缺乏对治理框架下的不同机制契合程度的考量。这使机制间的关联性和内在冲突日益明显,影响着国际机制的回应性,削弱了全球治理体制的有效性。此外,以国家为中心的治理体制面临着越来越多的合法性质疑。机制“需求-供给”鸿沟需要公民社会主体的参与。

本文将从问题结构、机制关联和新兴行为体等角度对当前全球治理和国际机制理论进行审视,并从理论角度寻找导致困境的原因和内在机理。

1. 交叠的问题结构

“全球化”趋势日益深入,其脆弱性和敏感性影响也不断扩展,首先,全球性问题继续并且以加速方式迸发,远远超越以前的问题数量;其次,问题影响范围日益扩大,影响程度越来越深入;第三,全球性问题开始“结合”起来共同侵蚀国际安全和人类安全, 这都挑战着专业化和单一化的问题应对模式。

恰如奥兰•扬(Oran R. Young)所言,许多全球问题出现“非线性”特征,并且问题的演变经常会被“突然地、恶性地并且无法挽回地”中断,然而,当前全球治理措施适用范围略显简单,难以应对“以前从没有碰到过、突然改变、无序变化和紧急发生”的问题。 基欧汉(Robert Keohane)曾经指出,如果仅仅将世贸体制作为跨政府的贸易机制,其运行“非常成功”,但是若将贸易和其他问题领域的联系(贸易与……的问题)考虑在内,则会出现问题。 吉尔平(Robert Gilpin)也认为,贸易问题其实已经聚集到“文化、国家和其他不容易通过讨价还价找到折中方法的复杂问题上”。

2. 关联的国际机制

国际机制之间的相互关联机理日益明显,超越了治理机制的设计初衷,制度关联(institutional linkage)的方式与契合程度影响着国际机制有效性的发挥。 尽管全球治理框架包含“制度丛”或各种“安排的聚集束”(clusters of arrangements), 但是全球治理的效力依然饱受质疑。

现存的治理结构是“一个复杂的非中心化的权威格局”,其优点是“这些互相独立的体制具有在国际秩序的其他组成部分遭受严重挫败后生存下来的能力”。但是,由于体制由不同行为体“因不同的目的”而建立,并且参与创制的人“频繁地”聚焦于建立具体的单一体制,“很少或者根本就不想协调”其在不同机制中的工作,并建立相关机制间的关系,因此机制劣势也显现出来,即“体制在解决问题的重叠和交叉方面能力还很不够”。

“具体问题的体制密度越来越高”, 应对单一具体问题的国际体制在其运行中也越来越依赖于“与其他制度安排的复杂联系”。这种制度之间的互动对相关体制的运作结果具有重要影响,“进一步看,随着将来国际社会中功能性不同的活动之间相互依赖性的增强和国际体制密度的增加”,制度间的“撞击”和互动“注定”凸显。

3.全球公民社会兴起

非国家行为体,特别是全球公民社会(global civil society),越来越成为全球治理之中不可忽视的组成部分。新行为体出现直接冲击着当前的全球治理结构和国际机制的回应性需求。

全球性问题的解决不可能单靠国际政治主要行为体就能实现。第一,当前国际结构形态早已步入“复杂聚合体系”(complex conglomerate system)时代, 全球公民社会兴起,与其他非国家行为体一起成为国际政治和全球治理的有机组成部分,并与国际行为体形成多重关系。

第二,以国家行为体为主要参与者的全球治理体制面临着越来越多的合法性挑战。 当前的主流国际体制在程序上无视其他行为体的参与和透明度,在结果上则可能沦为大国牟取利益进行再分配的“漂白”工具,从而造成弱势行为体利益的被剥夺与不公。

第三,国际机制“有效性”和“回应性”要求全球公民社会的参与。公民社会在网络塑造、议程设定与倡导、推动国家合作、提升公共参与以及促使公共政策变化等方面有助于提升国际体制的问题解决能力。

奥兰•扬认为,尽管全球治理中,国家依然是最为重要的行为体,但是非国家行为体的作用正在加强,特别是全球公民社会“正在形成”。 他坚信“有证据”显示“一种次要的社会体系正在国家社会周围成长”,全球公民社会已变成“全球治理中社会环境”的有机组成部分,相应地,在国际体制背后存在着“一个非国家行为体和全球公民社会的关系领域”。

他同时指出,在实践方面,“国际体制中非国家行为体起着重要作用”,基于社会的影响,“全球公民社会发挥作用的力量”可以对相关国际体制的运作带来巨大压力。所以,单从研究方面而言,就需要“更多地关注那些国家和非国家行为体通过复杂的方式互相作用的制度安排”;同时,有必要探讨全球公民社会在全球治理中发挥作用的机制,并提出国际社会及体制与全球公民社会之间的联系是全球治理中值得关注的“一个新的研究议程”。

综上所述,全球化潮流对国际社会结构的“解构”依旧在继续,不同问题领域之间的交叉也日益展现,以前应对具体问题的专业化机制及其关联反而成了制造问题的“罪魁”。与之相关,以国家为中心的国际机制需要予以改变,全球公民社会在全球治理中的角色及其对国际机制有效性的影响也需要厘清。

三、“贸易-气候”互嵌结构:议题交叠与机制关联

1. 文献回顾

对贸易议题和气候变化议题之间的联结研究尚属一个比较新的课题。对气候议题“话语”的建构大多把握在思维主导的国际组织手中,特别是世界贸易组织、联合国环境署、联合国贸发会议、世界银行等。 对“气候”话语在国际组织中发酵的现象,已经有学者作了阐述。

国内关注单一议题的学者比较多,对气候变化与贸易联结的关注大多是介绍国外相关研究进行阐释。在目前的文献中,有的学者从政策方面呼吁重视气候变化与国际贸易的关系; 有的从作为环境问题组成部分的气候变化 和货物贸易规则角度,初步探讨国际贸易机制与气候变化应对机制的“松散的潜在的联系”;也有学者根据世贸组织与环境署报告,介绍梳理气候和贸易之间的关联。

但是,公民社会并未得到足够的重视和认真的审视。虽然公民社会也比较早地意识到贸易和气候的关联,却未进行理论化, 遑论从公民社会话语体系角度对气候变化及贸易议题进行深入研究。人们对贸易与气候变化之间的联结关注明显不足,需要改变。

2. 贸易与气候关系:概述

气候变化“很有可能”由人类活动导致。 自由贸易作为工业化与现代化进程中的重要支柱,全球贸易发展与温室气体的排放有着紧密联系,对气候变化负有历史责任。

一方面,贸易利益诱惑是西方国家开展工业化的动力,工业化等人为因素是导致温室气体排放的主要原因。贸易开放主要从三个方面影响温室气体排放,即规模效应(Scale effect)、结构效应(Composition effect)和技术效应(Technique effect)。

其次,支撑国际贸易运行的环节,特别是贸易运输所使用传统能源而遗留的“碳足迹”(carbon footprint),也是温室气体排放的重要来源。

此外,缺乏管制的贸易自由化还扮演气候变化“共犯”角色。在利益驱动下,若干能够吸收温室气体、减缓气候变化进程的资源被“商品化”并进入市场;或被利于产生市场利益的资源替代或挤占空间。

当然,如果人们能够从贸易中获益,可能逐渐要求有助于环境和气候现状的产业结构和贸易体制。规模效应和技术效应实际上是反方向运行的。贸易拓展并不必然导致全球暖化,但是合理贸易体制有助于改善全球暖化现状。

3. 全球贸易体制和气候应对机制的关联

全球性问题的解决之道通常并不局限在单个领域,而是“牵一发而动全身”,与其他领域和国际机制紧密关联。

对贸易和环境关系的关注源于《21世纪议程》。 先于气候治理框架存在的国际制度(如贸易、能源、金融和政治)已经影响着全球变暖的进程,若不同时调整这些体制,气候治理框架自身无法遏制全球变暖步伐。

更为重要的是,国际机制是国家行为体特别是大国权力利益分配的产物。议题不同的国际机制建构也遵循同样的权力利益逻辑,气候谈判不仅关系权力利益分配,而且也必然影响到作为有机系统的全球机制“群”中的权力利益调整。

鉴于气候变化造成的严重影响,国际社会自20世纪70年代便开始关注气候变化和温室气体排放问题,并于80年代开始探讨利用国际制度来治理气候问题。从1988年政府间气候变化专业委员会(IPCC)成立开始,国际气候治理制度框架日益扩充,主要包括《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布宜诺斯艾利斯行动计划》、《波恩政治协议》、《马拉喀什协定》、《气候变化与可持续发展德里部长级宣言》、《巴厘岛行动计划》、《哥本哈根协议》和最近的《坎昆协议》等。这些协议构成应对气候变化的先期框架,但是真正的气候应对机制及其实施框架尚未达成。

成立于1948年的多边贸易体制(GATT/WTO)可以称得上是最为成熟的国际机制。目前,它包含153个会员,以WTO规则为基本规范的双边和地区性的贸易体制也逐渐增多, 国际贸易体制的先期存在也使气候危机应对不得不考虑其与贸易体系的联系与路径依赖。

首先,贸易途径已经成为支配气候应对措施(减缓、适应与资金支持等)的思维。当前流行的气候变化应对机制中无一不充斥着资本、市场和贸易的影子。

减缓 (Mitigation)和适应(Adaption)是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主要措施。 其中,气候变化应对措施又可以细化,如《京都议定书》引入“共同履行”(Joint Implementation)、“排放贸易”(Emissions Trading)、和“清洁发展机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三个国际减排额度的主流机制,由此发达国家可以通过这些灵活机制与发展中国家合作在全球范围内减排,又同时使二者共同获益。再如,《斯特恩报告》中提议四种应对方式,即“碳排放贸易”、技术合作、采取行动减少森林砍伐和适应措施。 此外,这些策略还包括各种能够改善气候现状的技术与服务,鼓励使用高效低排放的能源和使用其他绿色产品等,也包括帮助受影响人群适应气候变化不利影响的相关技术、服务和产品。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3条第5款和《京都议定书》第2条第3款都强调一种“有利的和开放的国际经济体系”,应对气候变化的措施不能在国际贸易中受到任意不公正的歧视和隐蔽限制。

这些措施的实际运行基于市场和贸易的思维,并在国际机制特别是贸易体制之下运转。如“碳交易”等实质上基于贸易和市场机制;各种产品和技术的流通扩散也需要贸易体制支撑。支持者辩称,这将能够利于减缓气候变化的技术和商品的自由流通,推动全世界的气候变化减缓进程。

其次,在当前的多边和双边贸易体系中,对气候治理的关切已经成为一种“显学”。但是,多边贸易规则并没有针对气候变化的具体适用规则,只是将其视为环境议题予以规范,从而构成当前贸易与气候应对措施的基本框架。

孕育世贸组织的《马拉喀什协定》(Marrakesh Agreement)特别强调贸易开放和可持续发展之间的关系。《多哈部长宣言》(Doha Ministerial Declaration)第31条针对贸易和环境议题,也提出“削减或适当地消除环境产品和服务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世界贸易体系中的相关规则,特别是多哈发展回合,如果能够真正实施,有助于国际社会特别是脆弱国家提升气候变化应对适应能力;规则的不当使用则可能危及气候制度框架的有效性。

从贸易角度来看,应对气候变化主要要求当前贸易体制能够提升资源配置的效率,加强不同国家之间的气候相关服务、技术和商品流通,提升受影响国家和群体的应对能力。货物和技术的自由流通涉及多边贸易体制中的关税或配额规则、补贴政策、非关税壁垒问题、技术标准、卫生标准、知识产权问题和与之相关的服务贸易。 通过这些政策,推动“气候友好”(climate friendly) 的技术和服务自由流动,并建立贸易与环境之间的相互支持体制。(参见下页表一)

WTO希望通过三个方式减缓气候变化。第一,通过价格和市场机制将温室气体排放内部化;第二,通过开发金融机制推动“气候友好”商品和技术开发与流通;第三,通过设立相应技术要求来推动相关技术和商品的使用。 同时,气候减缓措施及预期措施都会与世界贸易组织相关规则相联系,如污染许可证自由分配。各种“边界碳调整”(border adjustments)也可能采取这种形式。 WTO设立贸易技术壁垒委员会(TBT)致力于确保管理、标准、测试和认证程序等不会带来繁冗障碍,并以规则保障高效能源技术和利于减缓气候变化的技术不会在国际贸易中被施加障碍,从而保证对气候变化的减缓和适应;这也可保证缺乏技术的国家更加容易地获取相关技术。

但是,现在的多边贸易体制及其规定实际上限制了气候变化应对技术、服务和商品等要素的自由流通。第一,贸易规则限制了气候政策的选择范围,技术产品流通阻碍和发达国家的补贴在当前世贸体系下容易形成贸易摩擦和冲突。 若干贸易体制条款可能会阻碍气候变化的减缓。

第二,当前贸易规则不利于“气候友好”技术的转让,特别是非关税壁垒问题和知识产权问题的阻碍。“清洁发展机制”的推广会经常遭遇贸易壁垒的阻碍。 若干发展中国家因知识产权无法采用“气候友好”的技术、产品和服务。

由此可见,原本两个不甚相关的领域和治理机制已经难以阻挡地结合在一起,形成难以分离的综合体。在多哈回合谈判之中,气候和环境商品、技术与服务是多哈回合受阻的重要原因;而在气候变化谈判之中,与贸易紧密相连的关税壁垒、绿色壁垒、技术转让和知识产权问题,也是阻碍气候措施达成的主要力量。 2009年底WTO失败与哥本哈根气候谈判草草收场也为贸易与气候议题的关联提供了负面证明;而2010年世贸组织多哈回合谈判进程的缓慢也似乎与坎昆会议细节问题(如气候友好技术与产品转让)的磋商成效受到掣肘。

那么,贸易和气候议题谈判为什么会“同病相怜”?除关注行为体的传统“利益博弈”之外,有无其他分析路径?当前全球主流的国际体制和全球治理思路与当前多种议题谈判同时进入“死胡同”有没有内在联系?

四、批判的力量:全球公民社会看“贸易-气候”体制

作为新兴行为体的全球公民社会,它拥有一套与国家行为体不同的问题意识和观察视角,并在全球治理和国际政治之中扮演着不同角色。

根据波兰尼(Karl Polanyi)的观点,资本主义制度下市场和社会间存在着持续的张力,自发调节的市场无法持续下去,市场秩序可能会给社会带来破坏性的后果,同时,正是因为市场的威胁,社会意识的日益觉醒,形成了“自我保护的社会”,从而与国家展开互动,以应对商品化对社会的破坏性后果。并且,对市场价值而言,社会价值不应该是从属性的。

就公民社会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方面而言,基欧汉和奈认为,“全球化造就了各种非政府行为体……的扩散,它们期望自己的声音为人所知”,并在全球治理结构中,非政府行为体,尤其是全球公民社会渴望参与到“与自己休戚相关的领域之中”。

全球公民社会对气候治理中的贸易自由化倾向进行反思便是在全球多层次治理层面上“波兰尼命题”的体现,也是其参与“休戚相关”领域的表现。在贸易和气候变化议题方面,公民社会反思并批判了当前气候治理体制建构过程中的市场拓展现象,并从社区、民众和权利的角度展现了其与国家行为体之间的互动与冲突,凸显了公民社会的自我保护机制。

本文分析了23家贸易相关国际非政府组织及组织网络 自2006年气候议题升温以来至2010年12月份坎昆会议闭幕的声明、工作论文、社区调查和研究报告及访谈,聚焦于贸易与气候变化的关系,并追踪“反”贸易自由化组织网络――“我们世界不容出卖”网络(OWINFS)的相关理论观点,希望从全球公民社会视角来梳理公民社会话语的完整脉络。

1.从观点到模式:公民社会的批判

公民社会在气候议题领域影响力逐渐增强,提出了较为完整的分析框架,着力于批判当前的主流气候机制,提出替代性(alternative)建议。全球公民社会试图通过抗议、倡导和政策建议等方式撼动主流国际机制、国家以及跨国公司权威,呼吁建立气候治理框架时能够抛弃“新自由主义思路”。公民社会分别从全球暖化的原因、应对手段的误区、贸易体制问题等方面对主流观点予以批判和反思。

第一,自由贸易及其驱动的能源密集型(energy intensive)工业发展源于西方的新自由主义模式,正是它们的集合才最终加剧了工业革命以来全球暖化和气候变化问题。要遏制气候变化步伐必须从贸易根源上寻找答案,也正是现在的新自由主义主导的多边贸易体制才使得气候变化减缓步履维艰。 这也恰恰符合波兰尼所认可的打破国际冲突怪圈的“关键性步骤”在于“扭转社会生活应该从属于市场机制的理念”。 乌尔里希•贝克(Ulrich Beck)也曾经指出,人类面临的威胁是由社会所制造的风险,西方社会所主导的经济制度、法律制度和政治制度制造了风险,同时也加强了对风险的掩盖。

第二,当前主流的气候治理框架是由发达国家占优势地位的新自由主义发展和管制模式,是从推崇市场机制的新自由主义思潮出发的。但是,市场机制并不是万能的,其本身就有若干内在问题。 在这种模式主导下,用于解决气候危机的各种手段,实际上就是“购买”适应和减缓措施。 以贸易和市场为机理的“碳交易”、“碳转移”以及“清洁发展机制”等,都充斥着对市场的过分信任,被指责为“大骗局”(Big Hoax)。 《京都议定书》生效后,“碳交易”发展迷茫、“碳价格”被发达国家控制、 气候危机恶化已证明以贸易作为治理手段的疲软。

第三,在新自由主义机制之下,贸易过分自由化会催生若干错误手段,并主宰当前气候变化谈判议程。 公民社会组织质疑WTO“贸易导向”(trade-oriented)的“环境产品和服务”(EGS)自由化是解决气候危机的关键。若干学者也提出质疑,即关税削减能否推动“气候友好”技术和产品的扩散。

公民社会指责WTO以“多哈发展回合”为名义推进自由化,这非但不会带来发展,更不会解决气候变化,因此它们呼吁终止自由贸易,并在新自由主义体系外寻找气候变化的手段。 有学者认为,多数国际组织一边将“气候保护”挂在嘴边,另一面却和往常一样坚持本业。 (参见表二)

就清洁发展机制而言,其初衷是通过市场和产权界定来对环境保护予以经济激励,为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搭建桥梁并提供实际帮助,在经济发展得到保障的前提下减少排放。但是,碳排放商业化和市场化的机制在实践中偏离轨道,被扭曲成投资者获取暴利的途径。市场机制的介入实际上削弱了《京都议定书》效力。 清洁发展机制可能产生新的贫困和扩大的不平等,加剧资源私有化,损害社区的永续发展,甚至还会浪费各种资源,危及粮食安全。 此外,若干跨国公司通过碳交易逃避减排责任,其权力因贸易自由化渠道而得到强化,加之大多推行清洁发展机制的母公司都位于发达国家,因此这些措施被看作对发展中国家实行的“碳倾销”(Carbon Dump)或“碳殖民主义”。

第四,尽管当前贸易谈判和气候谈判存在差别,但是国际贸易机制中的主要成员也同时主宰着气候变化谈判,因此气候谈判很可能也被纳入新自由主义的市场主导范式中。新自由主义体制不仅在过去几年中拖累金融体制,并且还很有可能导致气候变化谈判裹足不前。 有学者通过文本分析认为主流的国际组织仅仅将气候变化视为“空包弹”(Empty Signifier),它们并不想改变,而仅仅是“将气候保护‘纳入’全球霸权秩序却无需改变世界经济的社会结构”。

2. 从权利正义到弱势人群:公民社会话语的特质

公民社会希望以“权利为本”(rights-based)方式,推动相关机制从“市场迷信”与“经济发展”向“永续社区”(sustainable community)发展和“人民”(peoples sovereignty)终极关怀方向转变。正是这种价值和转变从深层塑造了全球公民社会与国家行为体不同的问题意识、批判视角和方法论视角。

首先,与政府及政府组织聚焦国家利益分配和义务承担相比,公民社会更加强调公平和正义的基本理念。国家行为体在制度建构中主要关注竞争性的权力结构和气候变化导致的国家与国际安全后果。全球公民社会则将气候变化发展限定为“气候正义”(Climate Justice)议题,并将视野落到人类安全领域。这种公平不仅是国家之间的公平,也从相关国家国内不同群体间角度上来看待公平。气候变化的起因是发达工业国家,但是在各国危机应对能力不平衡的前提下,气候变化的消极影响对生态脆弱和欠发达国家而言尤其恶劣。

其次,全球公民社会强调“权利为本”的逻辑起点,特别是欠发达国家的发展权利和弱势人群的基本权利与发展权。与一刀切地限制温室气体排放的极端观点和“权力利益为本”不同,国际非政府组织提出“温室发展权”(Greenhouse Development Rights)概念框架,在既定全球气候变化指标的基础上,关注基本人权,赋予相关贫困人群以发展权,并免于其气候义务。

第三,与国家及其衍生行为体聚焦于维持或者改革现存国际机制不同,全球公民社会则具有明显的“反体制”色彩,这种色彩也源自于公民社会的“反全球化”传统。有些国际非政府组织人员认为,如果将应对气候变化作为一种斗争,那么这种斗争并不是东方与西方或者南方与北方之间的斗争,而是全球民众与从气候危机中渔利的跨国公司和国际金融机构间的斗争。

第四,公民社会在工作手法方面呈现不同于国家行为体的特征。它们更加重视自下而上的工作方法,注重从微观社区的实际需求出发,强调参与的重要性,打破国家的界限,从全球主义的视角来对待相关的弱势群体,并能通过自身参与发现被故意或无意忽视的盲点议题、人群和相关议题。

最后,与国家行为体相比,全球公民社会或非政府组织更关注社区层面多元弱势群体生计影响,它们关心不被重视但长远而言有重大影响的人群和议题,除为欠发达国家发声之外,国际非政府组织的弱势关怀还包括“气候强制移民”、“气候难民”以及其他受影响人群,特别是妇女群体、儿童、少数民族、土著居民及其传统文化传承,并强调本土社区资源保护的重要性。

公民社会组织坚信爱因斯坦所言:“我们不能用制造问题的方法来解决问题。”公民社会观点超越传统自由制度主义和现实主义窠臼,能对解决全球问题提供新思路,并利用其关注权利为本、微观层面和社区参与的优势,在社区层面催发公众意识,在行动中寻求可行的解决之道。

当然,从公民社会角度来看待全球问题,可能陷入“只破不立”,显得比较“激进”和“革命性”。虽然其若干策略方法在某些社区推行取得成功,但是其普遍性还是未知数。其独特话语体系可以激发我们思考与反思当前国际体制进展过程中的问题,把这些问题纳入到主流思维框架中,将有助于更好地缩小民间社会需求与国际体制供给之间的鸿沟,也能更好地维护大众的利益与发展权利。

如果在当前主流国际体制中,能够真地引入“人民”、“权利为本”和“永续发展”等公民社会的需求,减弱结构对民众权利的限制,缩小国际机制“需求-供给”鸿沟,这将不啻于一场全球治理的新试验。

五、结论与建议

本文从问题领域结构、治理机制连接和行为体等视角出发探讨了国际自由贸易体系与气候变化间的关系,解答了贸易开放对全球变暖的负面推动作用、气候变化应对框架及具体措施中的贸易思维和当前国际贸易规则体系对气候变化应对的阻碍等问题。同时,本文关注了全球公民社会在气候和贸易议题领域的声音,在对主流观点进行分析、批判和反思的基础上,展现出它们的独特视角。本文试图对其进行理论化总结,解释其动力机制,从而有助于丰富当前国际关系多元视角的气候变化议题研究。

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性范文4

世界气象日宣传标语【1】

1、隆重纪念“3·23”世界气象日!

2、20xx年世界气象日主题——xxxxxxx。

3、极地气象变化与全球气候变化密切相关!

4、加强极地气象研究,促进对极地生态系统的保护!

5、从可持续发展战略高度认识气候变化的重要性!

6、加强对气候和气候变化的研究,更好地应对人类面临的各种挑战!

7、加快气象现代化建设,增强气象防灾减灾能力!

8、加强防灾预警体系建设,增强灾害性天气预警预报能力。

9、提倡简朴的生活文化,与大自然和谐相处!

10、准确预报天气与气候变化,为可持续发展保驾护航!

11、加强气候生态资源监测评估与综合利用!

12、减缓、遏止气候变化,保护蓝天白云绿水青山!

13、为了我们的子孙后代,善待人类赖以生存的地球!

14、《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1994年3月21日正式宣布生效,我国是该公约的“缔约国”!

15、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京都议定书,于2005年2月16日正式生效!

16、全民行动起来,为人类的现在和未来而保护气候!

世界气象日宣传标语【2】

1、人工影响天气利国利民。

2、加强防雷知识教育,提高雷电防护意识。

3、加强防灾预警体系建设,增强灾害性天气预警预报能力。

4、加强极地气象研究,促进对极地生态系统的保护。

5、加强气候生态资源监测评估与综合利用。

6、加强应急管理,服务国计民生。

7、减缓、遏止气候变化,保护蓝天白云绿水青山。

8、健全雷电检测制度,杜绝雷电灾害隐患。

9、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由气象台站统一向社会。

10、全民行动起来,为人类的现在和未来而保护气候。

11、科技让天气服务人类。

12、利用气球开展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无资质证的单位施放的气球。

13、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京都议定书,于2005年2月16日正式生效。

14、粮草未动,气象先行。

15、隆重纪念“3·23”世界气象日。

16、埋头苦干做气象,安全建设有保障。

17、普及气象知识,增强安全意识。

18、普及三防知识,增强抗灾自救能力。

世界气象日宣传标语【3】

1、施放气球实行资质管理制度

2、无施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不得从事施放气球活动。

3、利用气球开展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无资质证的单位施放的气球。

4、人工影响天气利国利民。

5、依法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6、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由气象台站统一向社会。

7、依法加强我市防雷减灾工作,提高全社会的防雷减灾意识。

8、认真贯彻落实《河南省防雷减灾实施办法》。依法加强防雷减灾工作,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性范文5

各利益相关方、非政府组织、管理机构和消费者均要求获得信息,了解气候变化对于企业的实际和潜在影响。政策制定者和管理机构制定了温室气体(GHG)的强制性报告,开展排放权交易计划,并公布披露规则和相关解释。气候变化相关报告的政府指导工作也正在展开。在对109个国家进行调查后,德意志银行最近指出,有270项政府决策为减少温室气体排放设立了目标。

全球各国环境部长在监控与测量温室气体排放方面制定了相关规则,同时,各国财政,安全和商务部长也积极参与,制定措施和予指导意见,以获取信息,了解气候变化的风险和对企业的影响。

法令披露

丹麦、法国和瑞典金融监管机构现在要求企业在财务报告中披露相关环境问题。在英国和日本,公布环境问题在年度申报中已成为必须。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US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lon)明确表示,现行证券法应该适用于披露气候变化带来的风险。安大略省证券委员会(ontario Secu-rities Commission)也被要求表明立场,是否支持加拿大证券法适用于披露气候变化带来的相关问题。

气候报告对于企业也愈发重要。这不仅为了应对当前和未来监管工作,也可以管理风险,增强品牌力和获得竞争优势。全球60个国家数以千计的大型企业都向碳信息披露项目(CDP)报告了气候变化风险、机遇、战略和温室气体排放情况。2009年,82%的全球500强企业按照CDP的要求公布了相关信息。可持续发展报告的公布也成为普遍。超过1.000家公司按照全球报告倡议组织(GRI)的G3指南,正式和登记了可持续发展报告。在主财务报告中,公司报告了更多的非财务问题,包括气候变化问题。

在英国,德勤2010年11月了对于英国上市公司碳报告情况的调查结果。调查显示,在受调查的100家英国上市公司中,超过半数(57%)的公司公布了一些碳信息,超过三分之一(37%)为公司碳足迹提供了相关数据。五分之一(20%)的公司正式报告了减排的确切目标。

但是德勤调查同时发现,报告缺乏一致性;没有第三方对数据进行核实(只有8%的受访者支持第三方核实);同期相比的具体信息不够充分,这些都使大多数报告的读者难以评估企业碳足迹减少的成绩。调查结果并非表明企业不愿意监督和报告气候对于它们的影响,而反映了可用工具的不成熟,气候报告现状的复杂性以及(多数可能情况下)报告以及计量标准的缺乏。

气候披露标准委员会(theClimate Disclosure Standa rdsBoard)最初致力于世界商业和会计领域的工作,该委员会对于保证一致性极为重视。但是,科学和技术(尤其是度量学和计量科)也可以发挥关键作用。所以,英国国家物理实验室(NDL)也参与进来。

NPL是英国国家测量基准研究中心,也是世界实验室网络的一员,为测量提供技术系统支持。英国所有经济与社会活动都依赖NPL的测量工作,而NPL使得这些测量保持统一,并满足活动目标。NPL开展研发工作,开发测量技术,提供咨询,维护标准,并确保国家间标准的一致性。

一百多年来,NPL致力于保证计量系统可以推动经济发展和提高我们的生活质量。

最近,NPL与企业、政府和国际同行们展开了协商,以了解应当如何支持国际社会减缓气候变化带来的努力。这次协商指明了一系列方法,帮助测量系统更好地参与进来,尤其是支持低碳技术的发展、更加精确的气候数据的收集,努力实现“碳”报告、税收、贸易和监管目标的统一评估。

过去十年里,各国政府和其它组织创造了一种叫做“碳”的商品,代表温室气体对全球变暖的影响。众多市场、税务,报告和管理工具都得到发展,旨在为该商品制定一个实际或虚拟价格,以减缓大气中温室气体含量的增长速度,继而最终降低我们生存的地球的温室气体的存量。为了使这些工具有效,实施对象――“碳”商品必须与实际数量相联系,而我们也正努力创造一种受理解、可控制的方式对数量加以测量。

现实可行的全球碳价格

当前,在制定可行、一致的全球碳价格问题上,我们只是刚刚起步。这是因为,受到影响的企业与活动数量非常有限;并不是所有的温室气体都被涵盖在内;有效价格低廉。现在,我们需要建立碳与实际排放量或减排量之间的合理联系。我们现行的税收、交易政策和管理工具为建立这种联系提供了可能。现行工具大体上可以满足目标的实现。

然而随着我们不断前进,如果可以带着紧迫性前进的话,情况将变得有些不同:更多的企业和活动将参与进来;更大范围的温室气体种类将被列入其中;新的低碳技术受到引进;碳价格上涨。我们需要确保碳与实际温室气体排放量或减排量的关系也随之变化。一旦它对企业有经济上的利好,使得企业改变生产活动,从而产生了1%的碳成本变化,我们需要保证,该变化也将减少1%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如果碳与排放间的联系未得到建立,操作层面的变化便毫无影响力,甚至使情况变得更糟。而我们的税收、交易政策和监管工具便不能达成目标。

这至少将产生四种后果:

1.在其它商品的交易、监管中(例如天然气与污染物),我们常常忽视透明度的重要性。但是现在,我们需要确保这个碳计量系统继续满足透明度的需求。

2.假如我们需要选择与融合监测和报告,就必须确保碳与实际排放量紧密联系。

3.随着监管工具的发展,我们需要以一种可控、统一的方式重新回顾科学、技术和协议,确保该联系能准确地维持在既定水平。甚至,当技术不再适应需要时,我们可以改变测量与报告方式。尽管很难,但改变也许是必须的。

4.我们需要发展新的科学技术来支持测量工作,满足新情况。例如,怎样测量碳捕获与封存中的长期泄露量,这是一个需要解决的技术难题。

国际测量体系有利于解决这个难题。NPL寻求继续在测量科学、技术和标准领域发挥国际领导作用。

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性范文6

1发达国家的低碳经济模式与相关经济立法

基于发展低碳经济的重要性,发达国家纷纷出台政策、制定法律,鼓励并促进低碳经济的发展壮大。

1.1美国

作为世界头号大国,美国也是能源大国。虽然美国坚持不批准《京都议定书》也声称不承担相关义务,但其法律法规却对国内的能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标准进行了严格的规定。例如1976年制定的《固体废弃物处置法》,2005年出台的《2005年国家能源政策法》。美国一些态度积极的州也出台了相关法律,以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2010年5月12日,《美国电力法》草案揭开了神秘面纱。该法案对《清洁空气法》进行修正,针对美国主要碳污染源建立逐步降低的碳排放量上限,包括发电厂、重工业、和交通运输业[1]。

1.2日本

作为《京都议定书》的发起和倡导国,日本在低碳经济发展方面亦做出了巨大的努力。2008年6月,日本首相福田康夫提出了日本新的防止全球变暖对策即“福田蓝图”,表示日本减排的长期目标是到2050年使本国的温室气体排放量比目前减少60%至80%。此外,日本还注重通过一系列的法律法规鼓励和推动节能降耗,发展低碳经济。例如,《促进建立循环社会基本法》、《促进资源有效利用法》、《固体废弃物管理和公共清洁法》、《促进容器与包装分类回收法》、《家用电器回收法》、《建筑及材料回收法》、《食品回收法》及《绿色采购法》等法律的颁布实施,为低碳经济的有效推动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证[2]。

1.3其他国家

除了美国、日本之外,法国、瑞典、韩国等诸多国家在低碳经济发展方面亦做出了特色。2008年4月30日,法国政府公布一系列新的环保法律草案,涉及建筑业、交通、农业和能源等多个方面。2010年1月13日,韩国总统李明博在《绿色增长基本法》草案上签字。对于资源匮乏、经济低迷的韩国而言,《绿色增长基本法》不仅回应了全球温室气体减排的责任承担,更重要的是,它将韩国推向“汉江奇迹”之后的第二轮划时代经济转型期[3]。通过对以上发达国家低碳经济发展现状的分析可以看出,发达国家发展低碳经济的主要措施中最有效的措施是制定相关的法律规范。

2我国当前低碳经济的发展现状与相关经济立法

2.1我国发展低碳经济的环境背景与能源背景

近年来,全球气候呈现出剧烈而显著的变化,中国气候也受到了强烈的影响。我国PM2.5污染问题日益凸显。据2006年底的《气候变化国家评估报告》预测,未来中国气候变暖的速度将进一步加快,很可能在未来50年至80年全国平均气温升高2℃一3℃;到2030年,中国沿岸海平面可能上升幅度为10-16cm,导致海岸区洪水泛滥的机会增大。气候变化将使农业生产的不稳定性增加,如果不采取任何措施,到21世纪后半期,中国主要农作物,如小麦、水稻和玉米的产量最多可下降37%;今后20年至50年间的农业生产也将受到气候变化的严重冲击[4]。改革开放以来,快速的经济增长不可避免地带来了资源消耗、碳排放增加的问题。煤多、油少、气不足的资源条件决定了我国在未来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煤炭仍将是主要一次能源。由于我国正处于工业化、城市化的快速发展阶段也需要大量的钢材、水泥和电力的供应,“高碳”产业仍是我国经济增长的带动产业。

2.2我国发展低碳经济的制约因素

虽然我国有关低碳经济发展的计划政策逐步完善,并从理论迈向了实践,但是仍然存在着诸多制约因素等待克服。①我国目前正处于工业化、城市化快速发展的阶段,人口增长、消费结构升级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使得资源的需求和温室气体的排放不断增长。②我国经济发展呈现粗放式的特点,对资源和能源依赖度较高。③能源结构以煤炭为主,“富煤贫油少气”的能源结构决定了中国以煤炭为主的能源生产和消费格局长期存在。④在现阶段全球产业分工体系中,中国产业仍处于低端位置。⑤新能源发展水平有待提高。⑥我国低碳创新能力不足。

2.3我国目前促进低碳经济发展的相关经济立法

由于快速的工业化、城市化和能源消费增长,2006年中国煤炭消费已成为全国第一。虽然《京都议定书》中没有规定中国的减排义务,但根据“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的原则下,中国积极制定并实施减缓气候变化的国家对策,体现了对全球环境事务负责任的大国态度。2005年2月28日,我国正式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大力鼓励开发利用生物质能、太阳能、风能、地热能等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2008年10月29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了《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与行动》白皮书,详细阐明了气候变化与中国国情、气候变化对中国的影响、应对气候变化的战略和目标、减缓气候变化的政策与行动、适应气候变化的政策与行动、提高全社会应对气候变化意识、加强气候变化领域国际合作、应对气候变化的体制机制建设等重大问题的原则立场和诸种积极措施。2009年4月2日,总书记在G20峰会上的发言指出,应该大力推动国际新兴产业合作尤其是节能减排、环保、新能源等领域合作,积极培育世界经济新的增长点,大力加强国际科技合作,充分依靠科技进步的力量,不断增强世界经济增长的内在动力[5]。在低碳经济发展的初始阶段,强制性力量将起主要的推动作用。虽然我国制定和实施了许多法律、法规、规划,但没有形成系统完整的体系,许多方面仍处于空白。而发展低碳经济离不开法律的支持,尤其是经济法方面,因此,必须完善现有的经济法规范,构建低碳经济法律制度。

3推进低碳经济发展模式的相关经济法思考

我国目前只有《煤炭法》、《电力法》、《节约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清洁生产促进法》、《循环经济促进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森林法》、《草原法》等一系列与应对气候变化相关的法律,仅仅有这些法律是远远不够的。我国还应当借鉴其它发达国家的立法经验构建我国低碳经济法律框架,完善低碳经济法律法规体系。首先,制定一部综合的《低碳经济促进法》。其次,完善原有相关的经济立法体系。经济法包含的法律部门广阔,涉及低碳经济的法律部门有自然资源法、能源法、环境法、税法等。

3.1自然资源法

自然资源法是调整人们在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自然资源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现行的自然资源法存在着很多问题,为了发展低碳经济,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必须对其进行修改和完善,以适应发展的需要。首先,树立可持续发展的立法指导思想。低碳经济是一种可持续发展的经济模式,坚持可持续发展的立法指导思想就是对低碳经济的贯彻。其次,完善现有的自然资源法。①就土地法方面,完善土地利用方面的规定。完善现有关土地利用方面的立法,还需要从碳减排和碳增汇两个角度提出低碳导向的土地利用政策配套体系。其中碳增汇政策包括土地利用结构优化、水土保持和生态保护、林地、农地、草地和湿地的管理等七个方面;碳减排政策包括土地利用结构优化、农业碳减排、建设用地碳减排和土地生态补偿机制构建等[6]。②就森林法方面,修改森林法,建立林业碳汇制度和森林碳贸易机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进步,社会对林业的需求已经由单一的经济需求转变为生态、经济、休闲、文化等多种需求,森林法应把“发展现代林业,建设生态文明”作为林业发展的基本宗旨,重新明确林业的地位和作用:林业在贯彻可持续发展战略中具有重要地位,在生态建设中具有首要地位,在应对气候变化中具有特殊地位[7]。

3.2能源法

能源法是调整能源开发、利用、管理活动中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我们要设法向低碳经济转型,控制气候变化,就应将能源法的变革作为关键的策略。在低碳经济理念下,能源立法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应该包括:能源可持续利用原则或能源安全原则;节能高效综合利用原则;能源清洁利用原则或能源开发利用与环境保护相结合原则;能源国际合作原则[8]。我国正在制定中的《能源法》作为能源领域的基本法,在能源法律制度中起着重要的统领和指导作用。其核心理念就是要贯彻“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通过法律制度保障能源安全,提高能源效率,强化能源环保[9]。发展低碳经济,不仅要制定统一的《能源法》,还要完善一系列的能源法律法规。首先,完善《可再生能源法》的配套法律法规。其次,修改《节约能源法》,制定《建筑节能法》。再次,修改《电力法》并大力发展热电联产。最后,制定《政府绿色采购法》规范政府办公耗材、办公场所、交通工具。政府机关可以通过控制采购计划,推广使用高效节能产品,将低碳节能产品纳入政府采购目录[10]。

3.3环境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