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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经济的含义范文1
关键词:方法器具标注计量结果报告
中图分类号:J52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一、检验批的确定
1、检验的批次要到生产现场或者包装现场进行现场的检测。检验人员要对待检的商品进行监督,严禁擅自变动检验批次商品。
2、对于在制造商、进口商、批发商以及零售商仓库存放的大量的定量包装商品,应该按照同一批次同一位置进行存放,对于这样的大宗商品,在进行检验的时候可以采取分量检验的方式,把同一批次的商品分成几组,之后按组进行检验。
二、抽样方法的确定
1、等距抽样法。对需要进行检验的商品按照一定的时间间隔或者一定单元数量进行抽样检测。这种检测方式一般适用于生产线形式的的产品合格检验。
2、分层抽样法。对于堆放的大宗商品,按照每层单位商品的数量,以特定的比例,在每一层抽取一些样品进行检验。
3、简单随机抽样法。这种检验方式就是从多个单位的商品中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商品进行检验,这种检验方式主要适用于零售现场抽样检验。
三、计量器具的选用
测量仪器应符合国家有关检测标准的要求,定量包装商品的扩大测量的测试结果的不确定净含量应不超过0.2T(T为允许短缺数量),置信度要达到95%。这种置信水平会受到测试和测量仪器和方法影响。
四、净含量标注的检验
1、单件商品的标注
第一,定量包装商品包装的显着位置应适当,并明确标示净含量,并应列出产品名称,这些都应放到包装或容器的同一展示版面上并进行独立的标注;产品说明书或其他标志性的文本应该清晰标注,不应该混杂。
第二,法定计量单位的选择。在检查过程中,应特别注意单位写法问题,必须要清晰的注明单位的中文名称等。
第三,净含量标注。在进行检测的时候,一定要主要净含量的标注,不可以用“大于”、“小于”等文字或符号来进行标注,有的商品包装上出现净含量控制误差值,这是不允许的,也是不应该出现的。
2、多件商品的标注
有的定量包装商品包含多件商品,那么这些商品的标注在符合单一的商品的包装要求之外,还应该符合下面的这些要求:
一是在一个包装的商品内如果包括多个相同数量的定量包装商品,就应该在标注每一个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以及总数量,并对总净含量进行标注。
二是在实际的检验中,应该针对包装内的商品来来确定检验商品的方式,对于需要分开销售的商品就可以拆开包装进行抽样检验,对于整体包装进行销售的商品,就在尽量不拆包装的情况下进行检验。
五、净含量的计量检验
1、皮重的确定
在进行皮重测量的时候,首先应该把包装上的残留物清理干净、擦拭干燥才可以进行测量。除净的标准为以眼睛看不见表面还有残留量为准,切记不要尽情皮重本身的重量。在进行皮重的称量的时候,应严格按照标准的要求进行,对于包装的商品的内部物品以及附着物都被视为皮重的一部分,不能在称重时为了直接称商品而撕去外包装皮。
2、冷冻商品的净含量计量检验
这里所说的冷冻产品是指存储的时候处于冰点以下的已经凝固的商品。有些商品可能被保存在0℃以下,但它仍然是不凝固的液体,因此这类商品不能被认为是冷冻产品。冷冻商品按照加水与不加水两种方式,被分为无水冻和含水冻两种,进行测量的时候,含水冻商品在解冻后的水不能放到检测商品行列中。
3、固液两相商品的净含量计量检验
这类检测的商品多是各种肉类罐头,因为这样的商品在常温的情况下它的肉汤和油脂等仍然是处于凝固的状态的,只有对这类商品进行加热之后,才能使固体和液体进行有效的分离。这里需要说明的是,这类商品加热之后,分离出的液体一般包括汤和油脂,在进行测量的时候要把油脂作为固体处理,一并添加到所要测量的固体的净含量中。
4、以体积标注净含量商品的计量检验
对于此类货物的体积,一般应在温度为二十摄氏度的条件下进行测试,需要注意的是,允许产生的温度误差为正负二摄氏度。一般进行标注净含量的体积测量检查方法有以下四种方式:
一是绝对体积法。这种方法只适用于易流动、粘度比较小的商品。在对这样的商品进行净含量的检验的时候一定要注意气缸的准确性的水平应符合要求,液体包壁量应尽可能小,从液面上去进行读数值的测量,读数应该是准确的。
二是容量比较法。这种方法一般适用于具有透明包装、在光滑的上表面上进行流动的商品(如酱油醋、酒类等)的检测。这类商品的检测方法一般都是使用测量容量瓶进行检测。需要说明的是,使用的测量容器瓶的净含量标注的读数单位尽量与所要测量的商品的单位一致,这样能够使测量的数据比较准确,能减少读数误差。
三是采取密度测量法。此方法适用于密度均匀液体类的商品的测量,比如牛奶、食用油、饮料、酒等,这种测量方法大致原理与容量比较法相同,可以使用容量瓶进行比较测量,也可以使用带有密度值的量杯进行测量,密度杯在使用前要做好标定。
六、检验结果的评定
1、标注的评定
凡是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商品都被视为净含量标注不合格的产品:商品包装的显着位置没有正确、清晰地标注净含量;没有按照测量的基本要求正确使用法定计量单位;净含量标注的字符高度没有达到规定的要求;同一包装中包含了几件同种定量包装商品或者同一个包装中包含了许多不同种类的定量包装商品,没有标出单一商品的净含量,没有标注商品的总件数和总净含量。
2.净含量的评定
对于定量包装商品要求执行强制性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商品以及允许净含量短缺的定量包装商品,必须进行严格评估;如果没有相应的约束的,就可以按照下面几项评定的要求进行检验,如有有不符合的,就属于不合格的商品:一是抽检商品的实际的样本平均净含量小于样本实际含量的修正量;二是单件的定量包装商品,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数量要求;三是定量包装商品短缺的量大于标准要求短缺量的两倍。
七、检验报告的出具
最后在检验完成后要进行检验报告的出具,检查报告应包括足够的信息,要做到准确、客观和标准化。并按照检测的结果给出相关的检测结论,一般在报告中有几下几种需要出具:一是检验批的净含量标注符合要求是合格的,就可以给出总的结论是:检验批的净含量标注和净含量合格;如果如果检验批的标注合格而净含量不合格,总的结论是:这个批次的商品净含量标注合格,净含量不合格;如果检验批的标注不合格而净含量合格,就可以给出总体结论是:检验批次的净含量标注不合格,净含量合格;如果检验批次的净含量标注和净含量都不合格,总体结论是:检验批的净含量标注和净含量都不合格。
参考文献:
[1]姜玲.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工作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J]中国计量,2008,(09)
商品经济的含义范文2
关键词:宋代;商品经济;文化艺术;商品化;价值观;审美观
一、宋代商品经济发展的表现特征
从总体情况来看,宋代处于中国封建社会后期,其主导性的经济模式仍然是自然经济,而处于次要地位的城市商品经济却获得长足的发展,呈现空前兴旺的态势,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坊市合一”是宋代城市商品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表现特征。宋以前的城市一般都是某一行政区域的政治中心,长期实行“坊市制”,将坊与市分隔开来。坊是城市居民生活区和行政管理单位,市是交易场所。市场管理极为严格,周围有高墙环绕,营业时间以市场大门的关闭为准。一般日落市门就关闭,交易时间受到限制,极不利于商品经济的发展。由于唐末五代战乱,“坊市制”被破坏,宋初虽有所恢复,但无法重现旧貌。随着城市经济的发展,东京开封的商业活动开始出现“侵街”的观象①。太平兴国五年(980年),临街摆摊,坊中开铺的现象越来越严重,打破了旧的坊市分隔的城市格局,突破了交易时间和区域的限制。朝廷对这种现象虽然干预过,但屡禁不止。北宋至道元年(995年)和咸平中(998—1003年)曾两次试图恢复坊市制,都终归失败。宋仁宗登基之初,只得认可这一事实,干脆将坊墙和市墙统统推倒,宣告旧的坊市制彻底崩溃。商店与作坊临街而立,坊与市合为一体,标志着近代城市的雏型已出现。当时的东京开封已是“人烟浩穰,添十数万众不加多,减之不觉少。所谓花阵酒池,香山药海。别有幽坊小巷,燕馆歌楼,举以万数。”② 可想见其商业繁荣的情形。由于坊市合一、近代城市雏型的出现,进一步推动了商品经济的发展。当时的东京开封已废除了传统的“宵禁”法令,商品贸易已没有时间的限制,夜市普遍出现。据宋代孟元老《东京梦华录》卷三记载:马行街的“夜市直至三更尽,才五更又复开张。如要闹去处,通晓不绝”。“鬼市子”也是夜市的一种,在潘楼街,“每五更点灯博易,买卖衣物、图画、花环、领抹之类,至晓即散,谓之鬼市子”。③ 东京商品经济的迅猛发展必然波及全国各地。当时,南方城镇的草市也如雨后春笋纷纷涌现。北宋熙宁年间(1068—1077年)全国有镇市近2000个,而南方诸路就有1300多个。这些新兴的商业镇市已改变了旧的州郡规格和性质,由区域的单一政治中心变为政治、经济双重中心。这类本设于城镇之外的草市,随着“坊市合一”的历史进程也逐渐融于都市之中。许多市民为交易方便,便迁居于草市之中,使草市成为新的商业城市。
坊郭户籍的出现是宋代商品经济发展的另一重要特征。宋代以前,城市与乡村在户籍上没有多少差别,也没有“坊郭户”这一专用名称。北宋时期,城市商品经济快速发展,市民阶层空前壮大。据周宝珠先生考证,北宋崇宁时(1102—1106年)东京开封约有十三万多户(不含属县),总人口当在一百五十万左右。④ 而吴涛认为当时东京主客户合计应是二十六万余户。⑤ 可见当时东京开封城市居民的数量之庞大,它是当时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大都市。城市人口的剧增,户籍管理遇到新的问题。宋太宗几次下诏整理户籍,都未解决户籍混乱的问题。因为当时无不动产的人口(客户)太多,不容易注册定籍。宋真宗天禧三年(1019年)十二月,“命都官员外郎苗稹与知河南府薛田,同均定本府坊郭居民等。从户部尚书冯拯之请也。”⑥ 宋真宗依准户部尚书冯拯之奏请,委派苗稹为钦差,与河南府知府薛田一道在洛阳进行坊郭户列籍定等的试点,然后推广于全国。当时全国大约共有坊郭户九十八万户,人口约五百万之众。⑦ 这些坊郭户被单独列籍,按财产多少分为十等。坊郭户就是今天所谓的城镇户口,它是商品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它的出现,不仅表明北宋城市商品经济呈现出繁荣之势,而且标志着市民阶层的正式形成,在中国社会与经济发展史上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正如马克思所说:“一切发展了的以商品交换为媒介的分工,都以城市与乡村分裂为基础。”⑧ 坊郭户籍的建立,将城市与乡村分离开来了,进一步地促进了城市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商品交换的分工。
同业行会组织的形成是宋代城市商品经济发展的又一重要特征。行会又称“行团”,简称为“行”或“团”。每一个行会都有“行首”或“团首”,一般推举行会中经济实力雄厚者充任。北宋共有行会160多个,南宋行业分工更细,行会更多。有的改称为“市”、“作分”。后不断合并,其组织越来越大,在商务活动中发挥重要的作用。
行会可以根据市场行情变化来重新规定统一的价格;能够保护本地区商业的利益,抵制外地商人抢占本地市场;能够调节行会成员与官府的关系,在应付官府的“科配”和“供行”等赋税的问题上,尽可能地保护本行团的商人利益。正如美国经济史学家汤普逊所说:“行会控制资本并管理劳动;它们支配生产分配;它们规定价格与工资。但在它们的组织里,也有着一种社会的影响。行会的目的部分是社会性的,部分是互相的。”⑨ 行会是城市商人和手工业者因共同的职业和利益而组合成的一种社会群体。它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又在商品经济发展中产生影响、发挥作用。
二、商品意识渗透到文化生活之中
由于城市商品经济的发展,商品意识在宋代城市社会中滋长和蔓延,并无孔不入地向社会生活的每一个角落渗透。又由于都市制度的变化——坊市合一、宵禁废弛,作为城市社会主体的市民阶层表现出旺盛的生活热情和欲望,创造出带有明显商品化色彩的都市文化生活。正如日本学者加藤繁在《中国经济史考证》中所说:“当时(宋代)都市制度上的种种限制已经除掉,居民的生活已经颇为自由、放纵,过着享乐的日子。不用说这种变化,是由于都市人口的增加,它的交通商业的繁盛,它的财富的增大,居民的种种欲望强烈起来的缘故。”⑩ 正是市民阶层的“颇为自由、放纵”的生活和种种强烈的欲望,导致了新的都市风情、文化娱乐的产生,导致了市民意识的形成。宋人极重传统节日,如元宵、清明、端午、七夕等。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这些传统民俗文化已被商品意识所“侵蚀”。商人们利用传统节日,销售节日用品和纪念品。如端午节,东京开封“自五月一日及端午节前一日,卖桃、柳、葵花、蒲叶、佛道艾。次日家家铺陈于门首。”紒紜矠 由此可见,商品经济已渗透到了传统民俗节日中。许多本来是自产自给的民俗物品都已转变为商品,在相当的程度上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
过去一向表现为清净、庄严、神圣的寺庙道观也不能幸免于商品经济强有力的冲击。庙会,又称“庙市”,是我国商品交易的集市形式之一。一般设在寺庙内或其附近,在佛教节日或规定的日期举行。庙会兴起于中唐以后,在宋代十分盛行。北宋东京开封的相国寺是当时一个十分著名的佛教圣地,在商品经济的冲击下,它的神圣灵光变得黯然无彩,成为商品交易活跃的场所。相国寺前门是汴河的一个码头,商贾、货物上下频繁;寺内场地空阔,游人众多,是商品交易的极佳场所。因此,它渐渐成了一个市集中心。相国寺的和尚在商品经济熏陶下,在利益的驱动下,无法稳坐禅床、念好经卷,也直接参与商业活动。有的竟然违背佛教戒律,开办了一个烧猪院,经营猪肉生意。和尚惠明成了名闻京城、专门烹调肉类菜肴的厨师。紒紝矠 商品经济使妙相庄严的佛祖、菩萨难堪,寺庙与市场简直同辙接轨,成了逐利趋财之场。
商品经济的含义范文3
关键词:奢侈品商品经济概念定义
在当今世界经济发展水平不断提高和奢侈品消费快速增长的时代,尤其是在经济得到长期快速发展的中国,行将作为奢侈品消费大国而立名于世。奢侈品经济在中国已日渐显露头角,受到了全世界的广泛关注。
虽然奢侈品的经济体量相对于其它重要的基础产业经济,占整个社会经济总量的比重较小,但奢侈品消费中存在的许多独特现象和特征,对于经济、社会、文化、政治具有巨大而深刻的影响和作用。
奢侈品消费作为一种古老的社会经济现象,早已存在于现实社会生活之中。而奢侈品经济作为一种新起的产业部门,还处在产业发展的初始阶段。目前,对于奢侈品概念、定义、范畴、类型、属性等基础性的学术理论研究,业界、学界尚缺少统一或系统的研究阐述,已成为研究现代奢侈品经济的理论壁垒。
奢侈品的概念与定义
“奢侈”的概念,中外各类表意不一。“奢侈”一词,最早源于拉丁文“Luxus”,原意指非凡超强的繁殖力或创造力,后移植于法文“luxe”,被蕴以充裕、富足、精细、精致之意。在西方表述中,“奢侈”大都具有优越、优雅、精致、精细的内涵;沃尔冈•拉茨勒在《奢侈带来富足》中认为“奢侈是一种整体或部分地被各自的社会认为是奢华的生活方式,大多由产品或服务决定”;维尔纳•桑巴特在其《奢侈与资本主义》中提出“奢侈是任何超出必要开支的花费”。而在中文中,“奢侈”的表述含义是“花费大量的钱财追求过分的享受”,其定义表达和哲学意境明显要高于西方的含义释解,从字面表意上看,它较为直观地揭示出了这一概念内涵中,蕴含着财富和消费、物质和精神的两种对立与统一关系,即通过对大量占有财富的物质化消耗,换取物质消费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某种超越的精神享受。
通常在对“奢侈”概念的理解中,许多人都将其与“奢华”、“奢靡”等同或混同起来,实则不然。虽然三者均含有“通过大量的财富消耗换取某种过分的享受诉求”之意,但究其本质,它们三者之间还是存在着内涵上的区别:“奢侈”主要是以追求物品或服务内在品质为重心的一种消费行为,其表现对象主要为某种特定的行为或物品;“奢华”却主要是以追求装饰或环境外在华丽来装裱门面为重心的一种炫耀行为,其表现对象主要为外在的装饰或环境;而“奢靡”主要是以通过过分地铺张浪费来达到外界注目的享乐行为,其表现对象主要为某种特定的生活状况或状态(沃尔冈•拉茨勒称之为生活方式)。三者相比,“奢侈”的境界和层次,明显要比“奢华”和“奢靡”要高,奢侈的享受不仅需要大量的财富消耗,往往还需要更高的文化素养。或者说,只要财富充裕、富足,奢华、奢靡的生活享受,人人皆可为之;而“奢侈”未必然之,它除了应当具备相应富裕的财富外,消费者还需要具有较高的文化素养或精神品质。“奢侈”是人们自然追求物质与精神享受合一的一种富足、高品质的生活方式,这也应是“奢侈”真正的经济学意义。
“奢侈品”(Luxury)的概念,是一个域外舶来名词,同样来源于拉丁文中的“Luxus”。关于“奢侈品”概念的定义,国内外学者作过各种不同的解释,其中较为常见的定义如下:一是认为奢侈品是“在生产和使用过程中,超出必要程度的生产成本或使用费用的商品”。二是英文辞典中的词义解释,“可拥有而非必需”的商品,其涵义中具有精神上获取愉悦、使用中得到舒逸、价格上异常昂贵的特点。三是美国芝加哥大学克里斯托弗•贝里在《奢侈的概念:概念及历史的探究》中认为,“奢侈品是那些可以轻易并毫无痛苦地替代的物品”,其实质指可廉价替代或轻易放弃的非生活必需品。四是德国经济学家维尔纳•桑巴特在其《奢侈与资本主义》一书中,以“精制品”的概念将“奢侈品”从“量”与“质”的角度进行阐释,认为奢侈品就是在产品的基本用途之外,通过对产品原材料的添加或外观工艺的改良而进行再加工的产品。五是国际定义,认为奢侈品是“一种超出人们生存与发展需要范围的,具有独特、稀缺、珍奇等特点的消费品”,又称为“非生活必需品”,这也是目前人们通常采用的一种定义。
以上各种奢侈品定义,从不同角度揭示了奢侈品概念的内涵,但其内涵都只是局限于奢侈品商品属性的某个方面,这无形中扩大了奢侈品概念的外延。无论是“超出必要成本的商品”、“可拥有而非必需的商品”、“原料添加或外观改良的商品”,还是“非生活必需品”,其内涵均只是从生产和使用角度涉及了奢侈品的部分商品属性。同时,根据概念定义中内涵与外延的反比关系,由于对奢侈品概念内涵的局限性,使得其外延得到了不必要的扩大。例如,“超出必要成本的商品”的定义中,很难让人区分一般低、中、高档商品与奢侈品的界限,因为“生产成本”与“使用费用”原本就是商品价格的构成,这不仅仅是奢侈品的特性,而是所有商品的共性;再如,“原料添加或外观改良的商品”的定义中,其实质内涵也同样只是体现在商品价格的成本构成中;至于“可拥有而非必需的商品”、“非生活必需品”等定义,其内涵概括明显过于笼统与抽象。
对此,本文在借鉴和吸纳有关奢侈品概念内涵的基础上,从奢侈品多属性内涵的角度进行概括,以更为科学地明确奢侈品概念的定义;并从奢侈品的消费主体、消费客体和价值构成的角度,对奢侈品概念的内涵进行研究分析,从而明确奢侈品概念内涵的内容,即:为特定社会富有消费阶层拥有和享受,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所获取的精神附加价值要远高于实用价值的珍贵稀缺商品或服务。
由此可知奢侈品固有的内涵:一是奢侈品的消费主体只能是社会中极少数的特定富有群体;二是奢侈品的消费客体只能是具有珍贵性、稀缺性的商品或服务;三是奢侈产品的价值构成主要由物品的实物价值(或可称原始价值)和精神附加价值(或可称引申价值)构成,并且消费主体在消费中获取的精神附加价值,要远远高于奢侈物品本身的实物价值。
奢侈品的范畴与属性
(一)奢侈品的本质属性
哲学上的范畴是人的主观思维对客观事物普遍本质的概括和反映,正如商品、成本、利润等属于经济学的范畴一样,研究奢侈品范畴的根本目的也就是在于客观地概括或反映奢侈品概念内涵的普遍本质与属性表现。从所有商品的实物生产和价值构成的对比研究中,清晰而明确地找到奢侈品区别于其它任何商品的普遍不同之处,那就是作为奢侈品的商品具有的本质属性。
一是奢侈品有形实物价值的稀有珍贵性。有形实物的消耗是所有商品得以客观存在的物质载体,这是所有商品在实物生产过程中的共性,但奢侈品在其实物生产中所消耗的基础材料、加工流程、生产技术、人工成本等有形实物,必然具有明显的稀有珍贵性。这可以从维尔纳•桑巴特的“量”与“质”的概括中得以说明,即相对于其它商品,奢侈品在其实物产品形成中使用和消耗了更多或更好的有形实物,通常表现为奢侈品形成中所使用原材料的珍贵和制作工艺的精良。实物性奢侈品一般是指产品可以通过有形实物的外在表现形态而存在的奢侈品,简而言之,就是能够看得见、摸得着的奢侈品,如豪宅、名车、游艇、珠宝、服装等,一般传统的奢侈品都属于实物性奢侈品。服务性奢侈品一般是指产品通过无形服务的外在表现形态而存在的奢侈品,这类奢侈品没有特定的实物形态,其价值往往通过消费者接受服务消费时所获得的无形体验和感受而实现,例如健身、社交、休闲、美容、旅游、美食、体验等,相对于传统的实物性奢侈品,服务性奢侈品应当是现代生活中一类新兴的奢侈品。
(四)奢侈品本身所依附的实物价值载体
根据奢侈品本身所依附的实物价值载体的不同,可将奢侈品分为资本性奢侈品与资源性奢侈品。
资本性奢侈品一般是指通过对物品的拥有可以实现保值或带来增值的奢侈产品,消费者拥有这类奢侈品的目的并非直接消费,而在于占有和收藏,如珠宝首饰、金银玉器、古董字画等;资本性奢侈品可以通过占有、收藏方式拥有,并可进行估值抵押融资。资源性奢侈品一般是指在生产中过分地占有人力、材料、土地等自然或社会资源并最终用于消费的奢侈品,这类奢侈品的最终效用明确在于消费而非增值,如豪宅、游艇、名车、时装、腕表、箱包等。资源性奢侈品以使用、消费的方式拥有,一般很难实现保值性融资,同时它们相对于普通商品,在生产制作中会占用和消耗更多、更好的资源。
(五)使用和消费过程中的实物消耗方式
根据奢侈品在使用和消费过程中的实物消耗方式的不同,可将奢侈品分为一次性奢侈品与重复性奢侈品。
一次性奢侈品一般是指产品实物在使用和消费过程中一次性消耗并完成全部消费过程的奢侈品,如雪茄、名酒、美食、化妆品等,这类奢侈品只能经历一次性消费,其产品实物形态随消费而消耗及消亡。重复性奢侈品一般是指产品实物可以在使用和消费过程中多次循环使用的奢侈品,如服装、皮具、钟表、眼镜等,这类奢侈品虽然多次重复地使用直至其实物形态的毁损灭失,但它一般也有特定的使用周期或期限。应该明确的是,这种分类方式从逻辑划分角度而言,一次性奢侈品和重复性奢侈品只是属于消耗性奢侈品的一级子概念,而与消耗性奢侈品相对的保值性奢侈品,可以将其理解为可无限次循环使用的重复性奢侈品。
在上述有关奢侈品的分类中,新兴的服务性奢侈品是否已脱离了对奢侈品内在实物价值珍稀性的本质范畴或属性范围,应当值得关注。事实上,现代生活中出现和兴起的康体、美容、健身、休闲以及太空旅游、极地观光等服务性奢侈产品,消费者在体验和享受中同样会含有实物价值的体现,如专业器械、专业护理、精心服务、技术指导、优美环境等等,无不体现出服务性奢侈品中所含实物、资源价值的珍贵性与稀缺性。因此,服务性奢侈品同样具有奢侈品在实物价值上的稀有珍贵性和在无形价值上的外在彰显性两大本质属性。
奢侈品经济与现代商品经济
奢侈品是在一定经济与社会发展条件下产生的一种特殊的商品类型,它是阶级社会等级制度环境条件下的一种客观必然而普遍存在的商品形态和社会现象。在现代市场商品经济体系中,奢侈品与其他类别的商品或产业一样,是现代商品经济中重要的有机组成部分。在现代经济发展和社会生活中,由于行业尖端资本的聚合、私人物质财富的集中,以及人们对身份、地位、形象等外在彰显的心理需求或对某种个性化生活品质的追求,这些经济和社会条件的客观存在,为现代奢侈品经济的发展建立了稳固的市场供需关系,并且已成为现代经济和社会生活的重要组成,对经济发展和社会生活产生重要影响。
现代商品经济是以市场供求关系为基础、以参与各方互惠为条件、以劳动产品交换为目的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总称,而奢侈品经济之所以可以相对独立地作为现代商品经济的有机组成部分,是由市场主导条件下的商品经济产业或行业内部的专业化精细分工所决定的,同时也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特定商品营销市场定位的必然要求。首先,奢侈品经济是一种具有完全商品特征的特殊的消费商品或服务产业体系。由于市场需求的导向和产业分级的细化,以及客观存在的商品与服务的不同档次和消费层次的个性需要,使得奢侈品从普通商品序列中分化出来,以其“质优价高,满足尖端消费群体的个性需求”的鲜明特色,形成了一个相对独立的商品产业体系。其次,奢侈品经济的运行体系具有区别于普通商品的独特运行机制。奢侈品的生产制作、营销宣传、包装运输、售后服务、消费体验等商品运动过程与生产流通环节,均较之普通商品具有更多、更高的质量要求,产品质量标准往往明显优于行业或国家的相关质量标准,尤其在原料、工艺、技术和个等资源整合中,一般具有行业的珍稀性、独创性、领先性等特点。再者,奢侈品经济具有相对独立的产业经济系统属性。奢侈品的生产、流通、交换和消费等经济关系的调整与运行,可以形成一个相对独立的经济产业部门体系,并具有不同于其它普通商品调整与运行的经济规律和产业要求。
奢侈品经济是集奢侈产品的生产制作、加工流转、营销宣传、消费文化等于一体的系统产业运行集成,作为现代商品经济系统中相对独立的产业经济部门,其特有的生产与消费的周期性形成了独立的产业循环运行机制。同时它所带来的促进产业发展水平、创新商品制造工艺、创造社会财富和提供就业岗位、满足个需求、提升人们生活品质等方面的效用,也是引导和推动现代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理论上而言,任何一个行业或品类的商品与服务,都有可能产生各自领域的奢侈商品。
在奢侈产品(含奢侈性商品和服务)的生产过程中,无论是从原料选择还是制作工艺上,以及在同类产品生产所需各类资源的优化整合上,往往都代表着相应行业内的最高水平,同时在产品研发与创新投入上也要远高于同行业水平,奢侈品生产中产品品质与工艺技术的更新更迭,使得一些适用的高新技术会梯度转移推广至其它同类产品的生产制造中,这必然有助于推动同类产品行业发展水平的改良升级。在奢侈产品的流通过程中,其在包装、存储、运输、营销等各流通环节上,较其它同类产品具有更高的品质和工艺要求,这些高标准、高水平、高质量的品质要求,无疑有助于促进奢侈品产业在社会经济协作关系基础上的专业化、精细化的分工发展,并形成系统的经济运行机制。
在奢侈产品的消费过程中,奢侈产品的拥有和消费不同于其它普通的商品或服务,它能够更多地带动其它相关专业性强的社会服务和产品消费的需求,如奢侈服饰消费带来的服装保养、专业洗涤、品质维护等方面的服务需求;奢侈豪宅消费带来家政和生活服务方面的服务需求……,这些产生于奢侈品消费过程的衍生性社会服务需求,将会延伸奢侈品经济的产业链条和范围。
参考文献:
1.[德]维尔纳•桑巴特,王燕平,侯小河译.奢侈与资本主义[M].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
2.[德]沃尔冈•拉茨勒,刘风译.奢侈带来富足[M].中信出版社,2003
商品经济的含义范文4
关键词:民法;市民社会;私法自治
中图分类号:DF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09)21-0210-02
有人说,观念决定行为,行为决定习惯,习惯决定性格,性格决定命运。那么,是什么决定了民法的命运呢?笔者认为,是民法的理念。民法的理念决定着人们的行为和习惯,形成了民法的性格,从而造就了民法在一个国家的命运。而探讨民法的理念,必然要从民法所产生的社会基础考察起。
一、民法产生的基础是市民社会
民法是市民之间的法,是市民与市民交往的法,而市民与市民之间交往的总和就是市民社会,因此民法就是市民社会的法,民法产生的基础是市民社会。
第一,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相对,并以商品经济为经济条件。作为民法产生基础的市民社会有自己独特的含义[1]。我们知道,民法主要源于古代罗马的市民法。而罗马是一个古代的市民社会,罗马的商品经济已经有了很大的发展。现代意义上的市民社会的概念产生于欧洲中世纪末期,由于商品经济的发展,新兴的市民阶层在经济上拥有了越来越强大的实力,并开始和封建势力做斗争,他们用市民社会的平等、自主等观念作为反对封建专制的武器,这时,市民社会作为与政治国家相对立的名词开始有了其特殊的含义。
在这里,市民社会是与政治国家相对的一个概念,市民社会是政治国家的基础,它与政治国家相对,并部分独立于政治国家,它是指那些不能与国家相混淆,或者不能为国家所淹没的社会生活领域。它是在家庭和国家之间、或者说个人和国家之间的这部分领域,以及存在于其中的组织和制度的总和,包括家庭、社区、作坊、工场、公司等等社会组织的总和。在市民社会中的人与人的关系上,所有人身份平等而且自主,任何人都没有超然于他人之上的地位,每一个人、每一个团体都可以按照自己认为合理、对自己有利的方式与他人交往;在与国家的关系上,市民社会相对独立于国家,国家仅能有限地通过法律或政策合理地干预,但不能像在政治社会中那样,通过命令,要求市民社会的成员之间发生某种法律关系,或分配社会财富;同时,市民社会的经济基础是商品经济,商品经济的本质是自由交换,商品经济要求交易主体意志自由,身份平等,这正和市民社会的平等、自主相契合。
“我们将以市民社会中经济人之间形成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为主要调整对象,并以人为出发点,以规制人的行为和关怀人为其终极目的,亦即将使命定位于确定和保护合理人性的法律,称为市民社会法”[2],也就是民法。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平等是民法的精神,也是自由的前提。而“确认当事人地位平等并尽力让其独立意志得以充分体现是市民社会独有现象”[2],所以,商品经济、市民社会、民法在基本点上是相通的,也就是平等和自由。商品经济是市民社会的经济基础,也是民法的经济基础;民法是市民社会的基本法,也是商品经济社会的基本法;市民社会就是以商品经济为经济基础,以民法为基本法律的社会。
第二,中国民法长期不发达,市民社会的不发达是其重要原因。中国古代法文化有一个重要的现象是“民事刑法化”,即民法的问题用刑法来解决,民事纠纷往往用刑法的手段来处理。比如,在西周的《周礼》中就记载:“凡民间货财者,令以国法行之,犯令者,刑罚之。”“货财”就是借贷,西周的时候就有了借贷契约。如果违反契约规定,还不出钱,或交不出利息,怎么办呢?在现代社会,承担的是违约责任――继续履行、赔偿损失。但是在西周,要“刑罚之”,要当做犯罪来论处。而且,中国古代这种“民事刑法化”的传统一直到清末都没有根本的变化[3]。所以说,民事刑法化、民法不发达是中国古代法律一个重要的特点。
实际上,直到近些年中国的民事法律体系才刚刚建立,而且远未完善。与此相适应的是,我们国家历史上市民社会一直很不发达,到现在仍然是“大国家,小社会”。
古代中国是中央集权发达的国家,国家权力十分庞大,所谓“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为什么会出现“民事刑法化”的现象?犯罪行为侵害的是国家、集体的利益,而民事侵权行为、违约行为,侵害的是私人的利益,本应由私人去主张救济。但是,当国家权力、公权力足够发达、足够强大的时候,个人已经被淹没了,一切犯罪行为,包括一般违法行为都被认为是对国家的侵害,那么,就需要国家运用强制力来制裁。因此,国家权力过于发达导致了本应属私人交往的社会领域受到抑制,难以发达。同时,自然经济的长期主导使得市民社会丧失了其发展的经济条件。
建国以后,我们废除了一切资产阶级的法律,开始向前苏联学习。前苏联有一个认识,就是社会主义国家没有任何私的东西,也没有私法,民法也是公法。那么私人的一切领域,国家就无所不干预、无所不控制。国家实行计划经济,强大的国家权力干预一切:生产领域的一切都是国家来干预、来控制;生活领域的一切国家也要来控制,个人消费什么,国家来计划。“大国家”则必然“小社会”;市民社会弱小,民法则必然不发达。我们要把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区分开来,要给市民社会以自我适应、自我调整、自我治理、自我发展的空间,这样才能实现国家、社会以及民法的健康发展。
二、私法自治是民法最基本的理念
第一,民法包含了公法与私法划分的全部意义。公私法的划分是西方法律史上源远流长的对法律的分类。早在古罗马时期,著名法学家乌尔比安就提出了公法和私法的划分:“公法涉及罗马帝国的政体,私法则涉及个人利益。”此后,出现了各种关于公法和私法划分的标准和学说,①但这些学说无一例外地认为民法是私法,或者说私法主要就是民法,或者说民法和商法。
一般认为,商法起源于中世纪地中海沿岸的一些自治城市,并由商人习惯法发展而来。在民商分立的国家,民法和商法是彼此独立的,它们都是私法。但在大陆法系的多数国家,包括中国,都是实行民商合一制,即民法包括商法,商法作为民法的特别法而存在。同时,由于商法所调整的商事行为和商事组织的特殊性,商法也产生了自身特殊的规则,商法本身也具有较强的技术性和国际性,使得商法和传统民法相区别。然而,商法毕竟也和民法一样,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也要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仍然属于大民法的范畴。
我们看到,在谈论公私法划分的问题时,人们也提出了很多的批评,认为这种划分太过机械,割裂了法律的内在联系,而且随着社会的发展,公法和私法的界限越来越模糊,人们开始质疑这种划分是否有必要。但正如上文所述,不论何种分类方法,都把宪法、行政法、刑法划为公法,民法归入私法。实际上,公私法划分的全部意义就在于民法所特有的私法传统与理念。那么,民法作为私法,它有着什么样的理念和传统呢?
第二,私法自治是民法最基本的理念和最重要的传统。如前所述,罗马人已经把全部的法律划分为公法和私法。公法是政治国家的法,其主角是权力,其运作有赖于权威、命令和服从,其内容体现为政治、公共秩序以及国家利益;私法是市民社会的法,它以权利为核心,以私人平等和自治为基本理念,其内容体现为私人利益。学者认为,罗马人把法律划分为公法和私法,正是因为他们始终对权力的猖獗抱有警戒之心,试图划出一条“楚河汉界”[4],国家在公法范围内活动,个人在私法范围内活动,其终极关怀是私人的平等和自治。
私法自治,又称私权自治、意思自治,是指当事人可依自己意思和理性判断,去设计生活,管理事务,形成各种私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其真谛是尊重选择,其基本点是自主参与和自主责任[2]。简单地讲,就是在社会上,每一个人都有一个属于自己的领域,能够自己来决定一些东西,而不需要其他人,更不需要国家来加以干预。国家和政府的作用是什么?就是对私人及其领域的利益和安全予以保障。
可见,私法自治正是市民社会的应有之义。民法根植于市民社会。在市民社会中,人人平等而且自主,没有人可以超人的特权命令他人,或干预他人的意志自由和行为自由,所谓“法无禁止即可为”,只要不违反法律,完全可以由自己决定怎样去行为,从而形成市民社会的自治。而在政治国家中,为了保证私人领域的自治,公权力只能遵循“法无授权不得为”的原则。
私法自治在物权、债权、婚姻、继承和商事领域表现为五大自由:财产自由(所有权自由)、契约自由(交易自由)、婚姻自由、遗嘱自由和营业自由(投资自由)。然而任何自由都是有限度的,比如物权法上的国家征收、合同法上的无效合同就是对所有权自由和合同自由的限制。因此,当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发生冲突时,国家要对私法自治进行干预。诚然,西方各国的私法均经历了从崇尚绝对的个人自由到重视社会利益的转变,然而私法自治始终作为民法最基本的理念而存在。尤其是,正如上文所述,中国历史上国家权力十分庞大和发达,市民社会尚未成型,平等和自治的理念在今天还需普及和发展,强调私法自治的民法传统则具有更加强烈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1]李永军.民法总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6-11.
[2]张弛.民法性质论[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8,(1).
商品经济的含义范文5
论文摘要:当前进行的劳动价值论的争论。具有以往争论的不同性质和特点。实际上,是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及其经济学说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草之间矛盾的理论表现。而这一矛盾却是这场争论的实质内容。它表明:这一矛盾在改草之初,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因此。进一步研究、探讨这个问题,并做出正确的回答,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也是社会理论工作者不能回避的责任。
一
当前,以晏智杰教授与卫兴华教授为代表的关于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争论,具有已往争论完全不同的性质和特点,突出地表现在:(1)双方争论的焦点,已经不在是劳动价值论的个别问题,而是其根本问题;(2)争论的双方,不再是共同承认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基础上展开的争论,而是其中一方对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正确性、科学性提出质疑,认为应该加以修改或突破而展开的争论。
这场争论主要集中在这样一些问题上,诚如晏教授概括的:“你说需要根据实践的发展重新认识经济学的价值概念,他说这同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的价值概念不相符合;你说价值源泉不仅有劳动,还有其他要素,他说这是马克思早就批判过的观点;你说生产要素价值论并不一定否认剥削,他说这不可能,理由是:马克思就是这样批判萨伊三要素价值论和三为一体分配公式的;你说传统的劳动价值论有历史局限性,应该对之有所突破和超越,他坚决反对,理由是:这样做就是否定劳动价值论,就是反,……”晏教授用“你说,他说”的形式,概括了双方争论的一些主要问题。所说的“你说”的你,指的就是晏教授本人以及和他持有相同观点的人,“他说”的他,指的就是卫兴华教授以及和他持有相同观点的人。双方争论的这些主要问题,即从价值概念、创造价值的源泉,直到劳动价值论是否符合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的实践等问题,涉及的都是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根本性和实质性问题,即劳动价值论本身存亡筱关的问题,因而,引起人们的高度重视和注意。
在这场争论中,晏教授表示出对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及其经济学说的正确性和科学性的质疑,明确表示,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及其经济学说不符合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实践的要求,应该修改和突破。如他所说:“其实我对劳动价值论的缺点和不足所做的说明都是一些尽人皆知的基本事实,例如,我指出了资本主义的历史进程已经超出了马克思经济学说的预见,因为按照马克思经济学说,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早就应当寿终正寝;又如我还指出了社会主义历史进程同样超出了原来的预想,尤其是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的成功实践,证明社会主义也可以搞市场经济是一个伟大的真理,而传统观念认为社会主义同商品生产或市场经济是势不两立的,认为计划经济是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而我根据世界发展潮流提出了一系列新的科学论断和重大决策,也难以从传统经济学得到理论的支撑,其间的距离和抵触该是何等的巨大,对我们改革和发展的命运该是何等的关切。”.
在这里,我们不去对所谓“尽人皆知的基本事实”进行是非的讨论,也不想对“一系列新的科学论断和重大决策”是否科学等而展开辩论。需要指出,引起人们关注的是:马克思经济学说对“尽人皆知的基本事实”和晏教授提出的“一系列新的科学论断和重大决策”,“从根本上来说是否定的”,如果不对这些否定,那它“就不是马克思经济学了”。晏教授把市场经济改革的事实和理论与马克思经济学说之间的对立、不相容等说得如此明白、透彻。这正表明晏教授已经深刻地感到马克思经济学说与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之间存在着极其深刻的难以弥和的对立和矛盾。
面对这一矛盾,晏教授试图用修改、突破和超越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及其经济学说的办法,使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的要求,提出:“传统劳动价值论有历史局限性,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应该对之有所突破和超越……。” “哪怕是劳动价值论这样的基本理论,在新形势下甚至会被要求加以修改和突破同样不可避免。’也这样说,也是这样做的,他提出了一系列“新的科学论断”,诸如“价值源泉不仅有劳动,还有其他要素”,“生产要素价值论并不一定否认剥削”等等。然而,正是这些所谓“新的科学论断”,在卫兴华教授等人看来,非但不是什么“新的科学论断”,而且根本就不是什么科学论断,是对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及其经济学说的“丑化、窄化和矮化”,是对的背离和否定,故而加以反驳和批判,从而展开了这场意义重大的争论。
这场争论所反映的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及其经济学说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之间的矛盾,在现实生活中,集中表现在这样一个间题上,即社会主义公有制特别是全民所有制的条件下,能不能搞商品或市场经济?这是在改革之初就已经提出来,但未能很好解决的老间题,现在又被重新提出来了。对于这个问题,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及其经济学说的回答是,社会主义不但不能搞商品或市场经济,而且,还要消灭商品或市场经济。如恩格斯明确指出:“社会一旦占有生产资料,商品生产就会被消灭。”主张并坚持社会主义进行市场经济改革的人们则认为,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包括全民所有制在内)的条件下,不但可以也应该搞商品或市场经济,而且,还要大搞商品或市场经济。
这样两个鲜明而又对立的观点通过劳动价值论的这场争论充分地表现出来,一是要坚持并捍卫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及其经济学说,必然是反对社会主义走发展商品或市场经济改革之路。认为马克思经济学说对资本、对私营经济、对生产资料的私有制、对商品生产和市场经济,从根本上来说是否定的,否则就不是马克思经济学了。反之,而要坚持走商品或市场经济改革之路,必然要提出修改、超越和突破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及其经济学说。因为,改革的行为和理论都“难以从传统经济学得到理论的支撑……其间的距离和抵触该是何等的巨大,对我们改革和发展的命运该是何等的关切。”
二
晏教授等人根据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及其经济学说与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之间存在矛盾,并以此为由,提出修改、超越、突破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及其经济学说,这种根据或理由是片面的,是站不住脚的。因为,人们同样也可以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不符合基本原理或不符合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及其经济学说,来否定这种改革实践。这两种说法各执一端,都存在一定的片面性,像这样重大的间题,必须要有更充分的不容辩驳的事实,才能进行说明。基于这种要求,像晏教授所指出的“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的成功实践,证明了‘社会主义也可以搞市场经济’是一个伟大的真理”,可是,却没有说明“成功实践”指的是什么?是指社会主义已经成功地搞起或搞成了市场经济?还是指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发展,成功地巩固、发展、壮大了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这是两种不同的情况,不能混为一谈。如果指的是前者,是不会有异议的,因为,社会主义完全可以把市场经济搞起来,而且,还会使它不断完善、健全。然而,搞起来的市场经济是不是巩固、发展、壮大了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那就是另外一回事了。这方面需要用建立市场经济以后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发展、变化的事实来说明。
关于这个间题,早在一百多年以前,恩格斯曾告诫过:“如果生产商品的社会把商品本身所固有的价值形式进一步发展为货币形式,最先的和最重要的结果是商品经济的普遍化,于是商品形式和货币就侵人那些为自己生产而直接结合起来的社会组织的内部经济生活中,它们逐一破坏这个社会组织的各个纽带,最初,……货币使个人的耕种代替共同的耕种;后来,货币以最后的分割取消了还实行定期重分的耕地;最后,货币促成了遗留下来的公有森林和牧场的分配。”在这里,恩格斯清楚地阐明了商品经济是怎样一步一步地否定、瓦解公有制,使人们似乎有身临其境目睹其过程之感,首先是商品经济的普遍化;然后,破坏为自己生产而结合起来的社会组织的各个纽带。最初,使个人耕种代替共同耕种;后来,取消了定期重分耕地;最后,把剩下的一点公有部分也分了。
历史的事实也充分地证明了商品经济必然否定、瓦解公有制。在原始社会末期,氏族公社之间发生了商品交换,这是商品经济的萌芽状态。随着商品交换的发展,逐渐渗透到公社内部,其结果,不是巩固、强化了原始社会的公有制,相反,加速了原始社会公有制的破坏和瓦解。当然,商品经济的发展加速原始社会公有制的瓦解,促进原始社会向奴隶社会的过渡,无疑是历史的进步。但是,如果不是从社会的进步而是从商品经济与公有制二者之间的关系来考察,它也充分地说明商品经济与公有制二者之间是不相容的,是商品经济否定、瓦解公有制的历史证明。
遗憾的是,现在有些人把原始社会末期出现商品经济和公有制并存这一事实,看作是商品经济与公有制二者之间不存在矛盾、可以相容的历史证明。笔者认为,这种看法欠妥。事情很清楚,假设二者之间不存在矛盾,能够相容,那就一定会相得益彰,即商品经济发展了,公有制也能得到强化和巩固。然而,事实相反,商品经济发展了,公有制却逐渐地被削弱、瓦解。可见,把原始社会末期出现和存在的公社之间的商品交换作为商品经济与公有制之间没有矛盾,可以相容的证明,是不科学的、不恰当的,是对历史事实的严重曲解。
三
中国改革实践也在继续证明发展商品或市场经济,必然削弱、否定、瓦解公有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的事实加以说明。
一是全民所有制经济在数量上绝对地减少。改革以来,采取有偿转让的形式,使相当多的一部分小型国有企业转为集体企业或私营企业,也有的国有企业被私人企业兼并,使全民所有制经济在数量上绝对地减少了。
二是全民所有制经济在相对地缩小。改革过程中,国家采取允许、鼓励个体经济、私营经济、三资企业存在和发展的政策和措施。几年来,它们发展很快,在个别地区还占有绝对优势。就全国来看,在数量、固定资产、商品零售额、上缴税收等方面的比重也在迅速增加。以民营企业为主体的非公有经济部分对当前经济总量的贡献,已经不是1/3了,而是超过了50%。据国家统计局的普查报告显示,截止2001年年末,我国一共有法人单位510.7万个,其中私营单位数量已占总数的43.7% ,首次超过国有企业数量。这一切表明全民所有制经济明显地在相对缩小。
三是中、小型国有企业越来越被个人所控制。在实际存在的中、小型国有企业的改革中,广泛推行着承包等形式的责任制。在这些责任制中,权力、责任和利益越来越集中在承包者个人或私人身上,他们有决定和左右企业和职工命运的权力,承包者越来越成为企业生产.的组织者和支配者,同时,也更明显地成了企业生产资料的支配者。在这种情况下,就有可能发生像恩格斯所指出的那种现象,即生产或生产资料的支配者,将成为企业“本身的主人”。随着这种趋势的进一步加大,恩格斯所说的那种现象发生的可能性也并非不存在。
四是全民所有制企业在向私有制演变,这主要表现在全民所有制经济中,私人成分在不断扩大。如果说在承包等形式的责任制中,私人成分还没有以它本来的面目直接地出现,那么,在改革进一步深人并广泛推行现代企业制度主要是股份制中,私人成分则以它本来的面目出现、存在和扩大着。
就全民所有制企业来说,可能采取的股份制形式,不外有这样三种基本形式:第一种基本形式,是全民所有制的各个企业通过互相参股或出资创办的股份制企业。这种股份制形式能不能解决全民所有制产权不明确的问题呢?显然是解决不了的。因为,构成这种股份制的各个全民所有制企业本身的产权不明确,即资产、资金等产权都是不明确的。当它们拿着自己握有的那部分产权不明确的资金去购买股票,即把产权不明确的资金换成了股票,那么,这些股票的产权是不是就明确呢?显然,是不明确的。因为,这里改变的不是资金的产权,而是资金的存在形式,即把原来的货币形式变成了现在的股票形式。第二种基本形式,是全民所有制企业与其他公有制形式的企业通过购买对方股票或互相参股而组成的股份制形式。同样的道理,全民所有制企业用来购买对方股票的资金,其产权是不明确的,现在换成股票了,其产权依然是不明确的。第三种基本形式,即全民所有制企业与其他各种不同的所有制经济共同建立的股份制经济。为了把问题说得更清楚,我们把其他各种所有制经济只用私有制经济来代表。即全民所有制大、中型企。
一是全民所有制经济在数量上绝对地减少。改革以来,采取有偿转让的形式,使相当多的一部分小型国有企业转为集体企业或私营企业,也有的国有企业被私人企业兼并,使全民所有制经济在数量上绝对地减少了。
二是全民所有制经济在相对地缩小。改革过程中,国家采取允许、鼓励个体经济、私营经济、三资企业存在和发展的政策和措施。几年来,它们发展很快,在个别地区还占有绝对优势。就全国来看,在数量、固定资产、商品零售额、上缴税收等方面的比重也在迅速增加。以民营企业为主体的非公有经济部分对当前经济总量的贡献,已经不是1/3了,而是超过了50%。据国家统计局的普查报告显示,截止2001年年末,我国一共有法人单位510.7万个,其中私营单位数量已占总数的43.7% ,首次超过国有企业数量。这一切表明全民所有制经济明显地在相对缩小。
三是中、小型国有企业越来越被个人所控制。在实际存在的中、小型国有企业的改革中,广泛推行着承包等形式的责任制。在这些责任制中,权力、责任和利益越来越集中在承包者个人或私人身上,他们有决定和左右企业和职工命运的权力,承包者越来越成为企业生产.的组织者和支配者,同时,也更明显地成了企业生产资料的支配者。在这种情况下,就有可能发生像恩格斯所指出的那种现象,即生产或生产资料的支配者,将成为企业“本身的主人”。随着这种趋势的进一步加大,恩格斯所说的那种现象发生的可能性也并非不存在。
四是全民所有制企业在向私有制演变,这主要表现在全民所有制经济中,私人成分在不断扩大。如果说在承包等形式的责任制中,私人成分还没有以它本来的面目直接地出现,那么,在改革进一步深人并广泛推行现代企业制度主要是股份制中,私人成分则以它本来的面目出现、存在和扩大着。
就全民所有制企业来说,可能采取的股份制形式,不外有这样三种基本形式:第一种基本形式,是全民所有制的各个企业通过互相参股或出资创办的股份制企业。这种股份制形式能不能解决全民所有制产权不明确的问题呢?显然是解决不了的。因为,构成这种股份制的各个全民所有制企业本身的产权不明确,即资产、资金等产权都是不明确的。当它们拿着自己握有的那部分产权不明确的资金去购买股票,即把产权不明确的资金换成了股票,那么,这些股票的产权是不是就明确呢?显然,是不明确的。因为,这里改变的不是资金的产权,而是资金的存在形式,即把原来的货币形式变成了现在的股票形式。第二种基本形式,是全民所有制企业与其他公有制形式的企业通过购买对方股票或互相参股而组成的股份制形式。同样的道理,全民所有制企业用来购买对方股票的资金,其产权是不明确的,现在换成股票了,其产权依然是不明确的。第三种基本形式,即全民所有制企业与其他各种不同的所有制经济共同建立的股份制经济。为了把问题说得更清楚,我们把其他各种所有制经济只用私有制经济来代表。即全民所有制大、中型企业改为股份制时,可以将国有资产折合成许许多多有一定面值的股份或股票,其中国家可以按比例握有绝大部分的股份。比如握有80% 、70%…的股份,其余的20%、 30%…的股份可以以股票的形式由私人经济所购买,这样,原来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就成了股份制企业,问题是,这种股份制形式能不能解决全民所有制企业产权不明确的问题呢?很显然,也是解决不了的。因为,国家握有的或占有的80%、 70%…的股份,是由全民所有制企业产权不明确的资产或资金转化而来的,这些产权不明确的资产或资金转化成股份或股票其产权显然也是不明确的。
商品经济的含义范文6
【关键词】票据; 票据无因性; 票据流通; 立法完善。
票据是商品经济的产物,随着商品经济的发达而发达。票据、合同和公司一起被称为市场经济的三大基本工具。尽管当今电子商务技术不断创新,但仍然没有任何一种商业工具可以完全代替票据。票据制度的生命力,在于它不仅具有替代货币进行支付的功能,而且还具有流通功能、信用功能和融资功能等。票据在商品经济发展中所发挥的作用,均是以票据无因性原则作为基石。无因性是现代票据制度的灵魂。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国家在对票据制度进行立法的过程中,普遍将票据无因性原则视为票据立法的基本原则。制定于市场经济发展初期的我国《票据法》,也在一定程度上关注到票据无因性原则。然而,特殊的立法环境下使这部法律在票据无因性原则的取舍上难免产生动摇。本文旨在通过对票据无因性原则的解析,指出我国《票据法》在票据无因性原则适用上的缺憾,并进一步提出相关的完善措施。
一、票据无因性的由来。
票据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产物,它随着商品经济的逐渐繁荣而发展。同样,票据行为的无因性理论并不是从票据一产生就有的,而是随着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而产生和发展的,是有其深刻的经济原因的。票据的无因性起源于商品交换的内在需要,12、13 世纪,典型意义上的票据开始在贸易发达的意大利、法国诞生了,最早的现代意义票据产生于 12 世纪的意大利,当时,欧洲各国贸易发达,但是由于各国票制不统一,因而不利于交易。于是,产生了最初的本票。其具体做法为货币兑换商在某地收受商人现金,然后给对方一个目的地付款凭证,商人以此凭证向兑换商在目的地的分店和店支取现金,从而便利了交易。意大利、法国的商人发明了背书转让票据的方式。背书制度的确立在票据法制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它不仅是票据权利转让的一种方式,而且也使得票据的流通在技术上成为可能。但是,票据流通在具备了其技术基础之后便面临着这样一个法律难题,即票据转让以后,其后手是否继受前手关于票据权利的瑕疵。按照传统的民法理论,债权受让人须继受债权转让人的权利瑕疵。依此办理,随着票据转让次数的增加,票据的支付风险逐渐加大,人们对支付手段或贸易媒介工具的要求是安全和迅速,而票据支付风险的加大无疑会阻滞贸易的进行。19 世纪以前,法国工业革命尚未充分进行,大规模的商品生产和交换很少出现,这种时候,票据关系之有因并不至于影响过大,制定于 1807 年的法国商法典的特点之一便是不承认票据关系的无因性。但随着欧洲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的工业革命的完成,商品生产和交换大规模的进行,这时一桩交易往往涉及众多的参与者,因而有必要将票据关系和基础关系相分离,从而维护票据功能的实现。鉴于此,人们在票据支付的商事实践中逐步达成共识,即票据转让后的善意后手,不接受前手票据权利的瑕疵。德国票据法于 1871 年公布实施,一些原来仿效法国票据法的国家,如意大利、西班牙、比利时,以及拉丁美洲各国都纷纷弃之而采纳票据无因性的德国法。就连法国自身后来也于 1935 年转采日内瓦统一票据法的规定,以适应社会经济生活的需要并使之符合国际立法通例,票据的无因性制度得以确立。这使票据的信用从狭窄的直接交易人之间的信用扩大为社会信用,汇票、本票因可以背书转让而具有了流通性,进一步发展了票据作为社会信用工具的功能。
二、票据无因性的含义。
票据的无因性,目前还没有较为明确的定义,但各国学者对此多有论述。日本学者龙田节认为,票据上的债务是基于票据行为自身而发生和存在的,与作为票据授受原因的法律行为的存在或有效与否无任何关系,即使买卖契约无效或者被撤销,由此产生的票据债务也不受影响。我国台湾学者梁宇贤认为: “无因证券者,乃票据执票人不明示其原因所在而主张享有证券商之权利之谓也。票据如已具备法定要件,其权利即行成立,至其法律行为发生之原因如何,在所不问。”学者王小能认为: “所谓无因,是指票据如果具备票据法上的条件,票据权利就成立,至于票据行为赖以发生的原因,在所不问。”以上论述虽然表达方式不同,但并无实质性的差异。究其根本,票据的无因性不外乎两种形式,一种是内在的无因性,另一种是外在的无因性。内在的无因性指的是票据关系的内容并不包含原因关系的具体内容,即票据上仅仅记载支付一定金额的委托或约定为意思表示的内容; 外在的无因性是指票据行为只要具备法律规定的形式即自行产生效力,而不问其基于的原因关系或基础关系存在与否或是否有效。
我国票据理论认为,票据的无因性从来都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其相对程度取决于一时、一地、一国的实际情况,取决于经济发展的阶段,取决于银行的信誉状况和其他票据当事人的信用程度。不从实际出发,盲目追求票据的绝对无因性,必然事与愿违。因为票据债权和原因债权虽然是两个不同的民事法律行为产生的两种不同的权利,基础原因关系所生的抗辩仅应附随于原因债权,但两者的关系在直接当事人之间仍然是密切联系的,即直接当事人之间不适用票据无因性,当他们之间的基础关系无效时,票据关系也就无效了。
三、票据无因性的价值。
1、保障票据的流通性。
票据无因性对票据独立性的确认实现了票据的信用性,提高了人们使用和接受票据的信心,从而加速了票据的融通,使票据表现出良好的流通性。美国学者诺顿认为,票据的流通性是票据的中心议题。因此,保障票据的流通性就意味着捍卫票据的存在。
人们不应当顾虑坚持票据无因性会带来更多的违法犯罪,从而有碍于票据的流通。事实上,作为设权证券的票据创设的是正当权利; 作为流通证券的票据实现的是流通信用和交易安全; 作为完全有价证券的票据谁持有票据谁主张票据权利。可以说,票据关系与发行、转让票据的原因关系相分离,才真正实现了票据的独立和流通; 有了票据的无因性,才使得票据在现代商业活动中表现出独特的功能,同时也决定了票据在现代社会经济生活中不仅是必不可少的,而且是无可代替的。
2、促进市场经济发展。
只有坚持票据无因性,才能建立和完善票据法,以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快速发展。票据无因性是票据法律关系获得独立的前提,也是票据行为得以规范进行的基础。在此条件下形成的票据法规范属于一项重要的市场规制法,有利于保护所有人或持有人的财产权利,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也有利于实施责任追究。而上述三者正是市场经济的“三大法宝”,即市场经济的三个先决条件( 一说利益的驱动、法治与公正) 。需要指出,经济法的市场规制法与民商法有关合同的规定等在着眼点和立足点上是不同的,前者更多使用强制性规范,后者任意性规范偏多,亦即前者的公法因素多于后者,此种情形下“量变引起质变”的后果,使票据法成为与民商法分离的经济法当无疑问。
此外,票据的功能包括汇兑、支付、结算、融资、信用等,能够强有力地为企业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注入活力,架起企业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互通有无的桥梁,从而促进市场经济建设,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四、我国票据无因性原则的现状及完善措施。
1、学界对票据无因性原则的观点。
我国学者普遍承认票据行为的无因性,但对其内涵却有所不同的理解,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称为票据行为绝对无因性学说,以王小能教授等为代表。认为票据是否有效一律不受基础原因关系影响,只取决于票据的形式要件。直接当事人之间亦应主张票据关系有效。不过持票人是否可以行使票据权利,还取决于其取得票据时的行为和主观心态如何。另一种是票据行为相对无因性学说,以谢怀栻先生等为代表。认为无因性原则有例外,即在直接当事人之间,如出票人和第一受票人、背书人和被背书人之间的票据关系取决于基础关系,如果他们之间的基础关系无效,则票据关系亦无效。
2、我国现行《票据法》关于票据无因性的立法缺憾。
1995 年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这部法律在制定过程中已经充分关注到了票据无因性原则,并在相关规则中予以体现。但是,由于当时我国市场经济建设尚处于初级阶段,市场诚实信用程度较低,欺诈行为较多,使这部法律在票据无因性原则的采纳上处于一种谨慎和不确定的立场,《票据法》第 10 条第 1款规定: “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第 21 条规定: “汇票的出票人必须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并且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不得签发无对价的汇票用以骗取银行或者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资金。”第 74 条规定: “本票的出票人必须具有支付本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这些条文在签发票据、取得票据、转让票据等问题上十分强调原因关系,是对票据行为无因性原则的违反,会降价票据的信用程度,进而阻碍票据的流通。
3、关于完善我国票据立法的建议。
正如前文所述,我国现今的《票据法》不能适应当今市场经济的发展,甚至会对经济发展造成阻碍,因此,当务之急是尽快的完善我国相关票据法律制度。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对我国《票据法》进行修订。首先,在《票据法》中明确规定票据行为无因性原则,将票据关系和原因关系不加区分的立法模式已严重阻碍了票据市场的发展,与国内经济形势不相适应,票据市场的迅猛发展和票据应用范围的日益广泛要求立法尽快确立无因性原则,坚持票据原因关系与票据关系的分离,票据债务人不得以没有原因关系或原因关系无效为理由对抗善意持票人。同时,废止《票据法》中与票据行为无因性相违背的条款,增加和修改《票据法》
的具体条款,在《票据法》中体现相对坚持票据无因性原则理念,并将票据行为无因性原则的例外情况在《票据法》中明确规定,在坚守票据无因性的基础地位,同时采取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立场,给票据“有因性”留下一些制度空间,力争做到不仅维护票据本身的信用和流通,而且保障票据权利行使的效率和安全。
五、结语。
票据是商品经济的产物,随着商品经济的发达而发达。尽管当今电子商务技术不断创新,但仍然没有任何一种商业工具可以完全代替票据。票据在商品经济发展中所发挥的作用,均是以票据无因性原则作为基石。无因性是现代票据制度的灵魂。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国家在对票据制度进行立法的过程中,普遍将票据无因性原则视为票据立法的基本原则。我们完全有理由相信,只要我们紧紧抓住票据法中票据无因性这根“红线”,结合我国票据司法实践进行认真细致的理论思考,并对我国《票据法》进行适时修订,一部适合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票据法》必将成为我国进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治建设的“一把利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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