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学和金融科技的区别范例6篇

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金融学和金融科技的区别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金融学和金融科技的区别

金融学和金融科技的区别范文1

1.1金融学案例对比式教学法的精神实质

一是平等开放式讨论。平等开放式讨论表现为教师扮演与传统教学不同的角色。教师赋予学生课堂的话语权,成为学生发言的倾听者,使学生敢于、乐于表达自己的观点;教师激发学生继续思考,充当学生发言的沟通者,促进学生激烈辩论;学生思考与讨论的引导者,确保课堂讨论热烈和主题始终锁定教学目标,保障教学有序进行。二是多元发散的思维方式。金融学案例对比式教学法是以学生为中心的参与式学习,教师在课堂上不是为了提供答案,而是营造氛围,使学生获取知识来源由传统的教师讲授拓展至案例自学、团队协作和教师的点评、总结。教学不再限于金融学的基础理论与知识,重点在于培养学生由“学会”向“会学”转变,重视得出结论的思维过程、解决问题的方法与技巧。教师反复强调并使学生明白:面对同样的金融情景,永远不会有标准答案,答案因而是开放的、发展的和动态的,不同答案的差异在于与情景的匹配程度,让学生改变定向思维习惯。三是学生的主体能动性。金融学案例对比式教学法突出学生在教学中的主体地位,强调要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考虑到学生的兴趣点、关注点和学生课堂积极性的调动,除了自我编写案例,教师往往会向学生征集案例。只有意识到课堂教学中的主人翁地位,充分发挥能动性,学生才能主动搜集资料提供符合要求和感兴趣的案例供教师选择。

1.2金融学案例对比式教学法的理论基础

建构主义学者提出“情境”“协作”“会话”和“意义构建”四要素,认为学习是在一定社会文化背景下借助其他人(包括教师和学习伙伴)的帮助,通过人际间的协作活动而实现的意义建构过程,强调知识的主动因素。金融学案例教学是指教育者遵循金融学教学目的要求,以真实事件为基础撰写的金融案例为素材,将学生引入一个特定情景中,通过组织学生对案例的阅读、思考、分析、讨论和交流等活动,以达到启迪学生思维、培养其发现、分析和解决问题能力的启发式教学方法。案例应达到运用语言和多种视听手段真实描述特定金融活动情景要求,以便学生站在当事人的角度,对金融活动、金融现象进行分析或解释,并提出方案。它不是通常的例子,二者的区别在于后者没有悬念,只是纯粹为支撑或理解某一观点。金融学案例对比式教学法以案例教学为基础,注重教学过程中不同类型、不同时期、不同国家(尤其是中外)的案例比较。因而通过有利于学生对金融学知识进行有意义建构的多个案例情景,在教师的启发下,学生组成团队主动进行资料搜集、比较分析和协作学习,借助讨论,根据间接经验建构出有关知识的意义。因此体现现代教育理念的建构主义学习理论成为金融学案例对比式教学法的理论基础。

2金融学案例对比式教学法的SWOT分析

2.1优势分析(StrengthAnalysis)

2.1.1有利于学生学习主动性积极性的调动

为了让枯燥的金融学理论变得生动,案例对比式教学法针对性地引入实际发生的金融现象,让学生充当主角,扬长避短研究案例,提出观点,相互切磋,并鼓励、引导与教师平等辩论。同时利用案例的比较分析、点评与总结,使学生意识到在同一金融理论或思想指导下,背景不同,时期不同,解决问题的方法和技巧也不同。这些都能够激发了学生的学习兴趣。

2.1.2有利于学生思维能力与合作精神的培养

在学习金融学课程前,学生大多具备政治经济学、微观经济学和宏观经济学等知识,而金融学中的货币、信用、通货膨胀等内容是前面课程相关内容的深化,因此运用金融学案例对比式教学法容易激发学生联想,对比以前课程的论述,甚至让学生发散到更多学科知识,进而培养学生多学科多视角思考经济现象。金融学案例对比式教学法采用的案例,大多背景复杂、知识集成性强、跨度大,学生凭一己之力难以完成案例的阅读、研究尤其是比较分析,必须主动进行组合通过团队合作取长补短,方可高质量展开。

2.1.3有利于教师教学能力的提升

金融学案例对比式教学法体现了教学目标的全局性、教学内容的实践性、教学过程的主动性和教学活动的创造性的有机统一。这要求教师必须采用综合性强、适用性广的典型案例,及时回答学生形形的问题,合理引导学生讨论,科学高效点评总结学生的对策,确保教学活动热烈有序。这些构成对教师教学能力的全面挑战,应对挑战促使教师准确把握快速发展的金融学理论脉络,提高对金融现象的关注度,深化对货币政策、金融机构运行和金融改革等现实背后的理论认识,熟练驾驭课堂的技巧。

2.2劣势分析(WeaknessAnalysis)

2.2.1建立案例教学库的难度大

目前我国高校金融学案例教学库主要由任课教师创立。无论是金融学教材及其教辅资料,还是各高校金融学及其相关课程教学网站案例库,绝大多数是国外案例,且时效性不强。为实现案例的三大功能,我国金融学案例库应包含一定数量的国内典型案例。因此,精简、更新国外案例,选择、增加编写相当数量可与国际案例比较、鉴别和启迪的综合型与时效强国内典型金融案例,成为建立对比式教学金融学案例库的难题。

2.2.2传统文化背景与教育体制所形成的障碍

案例对比式教学法强调个人主义、推理的力量、论辩、自我表现,鼓励质疑权威,这与西方社会推崇个人奋斗、宽容失败、鼓励冒险、自由、喜欢坦率直言的文化传统和文化环境相一致。我国中庸思想影响深远,传统文化倡导尊长、礼貌与谦逊,当面怀疑他人观点,甚至质疑被认为是不礼貌的。目前教育体制仍为应试体制,强调知识的理解与掌握,而“传道授业解惑”的师道观和教育观,增加了大学生对基于能力中心的案例对比式教学法的不适应。传统文化背景与教育体制使我国金融学案例对比式教学难以出现西方课堂上学生公开挑战彼此观点和质疑教师的活泼高效情形。

2.2.3耗时长与不适宜大班教学的限制

案例对比式教学法达到预期效果的前提是学生深入到案例的讨论比较中,这不可避免产生知识传授效率低耗用时间长的后果。本科金融学课程的总学时一般48学时左右,以货币资金运动、信用活动及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为载体,以货币政策和金融调控为手段讲授金融的基础理论和基础知识,而学生缺乏必要的实践经历,既有学时难以保证每章主要内容运用案例对比式教学法。以金融市场为例,先必须花一定的时间讲清楚金融资产等专业强的内容方可进行案例对比式教学法。同时为保证讨论比较的充分性和学生的参与性,20人左右的小班选择这一方式效果最好。我国高校教学课时减少容易增加难的困境和金融学大班教学的实际情况,不利于案例对比式教学的实施。

2.3机会分析(OpportunitiesAnalysis)

2.3.1为高等教育改革的共识提供了机遇

随着高校教育国际化进程的加快和教育部质量工程的推进,教育改革的力度不断加大,更要求课程授课情景化和拟真性,利用、创造条件带领学生参与社会实践,促进知识应用于实践。与此相适应,金融学案例对比式教学法日益受到高校、院系领导的普遍重视,在科研立项、经费保障、人员支持等方面受到照顾,这有助于形成浓厚的教研氛围。随着用人单位招聘对实践经验者优先的普遍推行,高校为适应用人单位的要求,在培养学生的过程中必须积累实践经验。重视实践教学逐渐成为高校的共识,而金融学案例对比式教学法可促使大学生重视和获得实践经验。这为案例对比式教学法提供了良好的土壤。

2.3.2案例渠道拓宽,搜集编写便利

美国金融危机、欧债危机的相继发生,对政府、金融机构和投资者留下了深刻印象,也形成了许多学生感兴趣的案例。如何趋利避害,众说纷纭,正是案例分析和比较的极好话题。同时随着市场经济的推进,投资理财问题的大量涌现,金融学日益受到全社会的广泛关注,广播、电视、报纸等传播媒体围绕股票债券等金融投资开设专栏节目,利用网络开设投资咨询服务;高等教育国际合作的拓宽与加强,国内高校吸收国外金融学案例对比式教学法研究的最新成果更容易。这些为金融学案例收集和编写提供了素材和经验,有利于案例对比式教学法的顺利开展。

2.3.3教育经费持续追加,教学形式多样化

随着国家教育中长期规划的颁布和近些年的执行情况,我国财政性教育投入占GDP的比例呈增长趋势,目前已达到4%,这为金融学案例对比式教学奠定了物质基础。搜集资料、邀请专家学者和实践性教学环节等都需要资金,而各级政府对教学科研经费投入的持续增长,在金融学教学过程中无论是学生还是教师都将受益匪浅。案例对比式教学法实践和研究的深入,在课堂讨论之外,诸如小组讨论、辩论会、情景模拟、学生自行准备案例与教师讨论等教学形式都可被引入,使这一教学法在形式上更加多样,为巩固、提升教学效果创造了条件。

2.4威胁分析(ThreatsAnalysis)

2.4.1保障制度措施缺失

制度的建立是推动金融学案例对比式教学法的可靠保证。目前有关案例对比式教学法工作量核算、案例对比式教学法质量评估和案例对比式的案例资源库建设以及案例对比式教学法经费保障等一系列深层次问题的制度举措匮乏,严重挫伤采用这一教学法的教师热情和积极性,加剧他们对克服案例对比式教学法高风险的巨大付出而没有回报的担忧。比如可能因学生不适应而影响教学评价和教学进度,甚至不利于教学薪酬和职称评定。

2.4.2投入不足和师资力量薄弱

与单纯的课堂讨论不同,金融学案例对比式教学法需要较好的软硬件环境。比如计算机房成为专业实验室不可或缺的部分,还应配备必要的软件以保障较好地模拟实际金融运行,目前教学设施还难以达到基本要求。这一教学法要求教师既具备丰富的理论知识和较高的学术水准,又具有较强的实践能力和高超的驾驭课堂能力。同时满足两方面要求的教师通常不愿意留在高校,导致高素质教师流失。部分高校教师资源不足,不能有针对性的对教师进行实践方面培训。师资现状堪忧。

2.4.3实践存在偏差

由于对金融学案例对比式教学法与传统教学的关系认识不当和前者的理论实质认识模糊,教学出现如下情形:一些教师引入金融学案例,视案例比较为理论讲解的必要环节,甚至等同举例教学;一些教师过多使用案例对比式教学法,忽视甚至抛弃传统讲授法,导致学生的金融理论体系不完整。在课堂上使用案例时,或者表现为包办,案例展开全过程容不得学生的质疑,难以吸引学生积极参与;或者放任,听而不评,听而不言,缺乏引导作用。完整的案例对比式教学法过程因而缺失,学生误认为其与案例教学、举例教学大同小异,课堂吸引力不强。

3完善金融学案例对比式教学法的思考

3.1夯实教学基础,正确对待传统教学

个人思维与能力的形成离不开相应的理论知识的掌握这一基本前提,只有掌握基础理论知识才可能达到预期的金融学案例对比式教学法效果。一些理论知识难以通过案例对比式教学法展开,事实上片面推行案例对比式教学法必然造成学生无法掌握金融学的知识结构全貌,也无法严谨专业到位地分析现实问题,从而难以满足招聘单位的人才要求。考虑到目前紧张的金融学课程学时,以总学时的三分之一左右将课程最重要和学生必须运用的教学内容通过案例对比式教学法完成较适宜。因此,教师在实施案例对比式教学法前,应采取有效措施使学生掌握案例必备的金融学理论知识。

3.2强化案例资源库建设和金融学科教师培训

高等教育的主管部门的重大项目应向金融学案例编写倾斜,加大相关项目立项和推进的力度;高校间应尽快建立交流合作机制,共同开发建设金融学案例资源库,实现资源共享;以本土金融案例为基础,结合境外案例,拓展案例源泉,通过比较分析提升案例资源库编写质量。建议组建教授牵头、中青年教师搭配的金融学案例对比式教学法团队,邀请实践经验丰富、金融理论功底深厚的专家与知名人士参与教师培训,选派有潜力的主动性强教师到案例对比式教学法效果明显的国外高校研修,创造条件让教师开展这一教学法的研究,奖励教师到金融机构挂职锻炼。

3.3促使学生更新观念,改变学生的考核机制

鉴于国内大学生对金融学案例对比式教学法的不完全适应,高校应多途径宣传这一教学的必要性和作用,促使学生解放单一的被动接受知识的传统思想,善于通过主动学习和独立思考而掌握知识、提升能力;教师因势利导学生掌握基本的沟通技巧,学会扼要突出重点地论证自己的观点,理性辩论和科学对待不同的意见或质疑,营造案例对比式教学法适宜的文化氛围。为了使学生自由组合的团队活动、学生考试制度和考试内容的确定、学生成绩的评分标准等与案例对比式教学法的进行紧密联系,教师应强调学生的课前准备,引导学生的课堂讨论与监督学生的课后总结,在学生考核方面强化学生平常表现的跟踪与记录,大幅度提升课堂表现占金融学课程成绩的比重,减少学生教学过程中的搭便车行为。

3.4加快强制度建设,激发教师工作热情

金融学和金融科技的区别范文2

关键词:金融工程师;人才培养;创新;专业建设

中图分类号:G520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01-0123-02

金融工程是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首先在西方国家出现的,是一门创造性的运用各种金融工具和策略来解决金融财务问题的新兴的金融学科。它将工程思维引入金融科学的研究,综合地运用各种工程技术的方法(主要有数学建模、数值计算、网络图解、仿真模拟、分解与组合等),设计、开发和实施新型的金融产品,创造性地解决各种金融问题。其成果金融产品既包括原生和衍生的金融商品,也包括金融服务和解决金融问题的手段和策略。其创新和创造性既意味着金融领域思想和思维的飞跃,也意味着对已有观念的重新理解与运用,以及对现有产品进行的分解与组合。金融工程的出现,标志着金融科学已走向工程化的阶段。

一、金融工程的特点

作为一门前沿学科,金融工程融合了经济学、金融学和投资学的相关理论,同时又吸收了数学、运筹学和系统科学的精华。从理论上讲,它是一门融现代金融学、信息技术与工程方法于一体的交叉性学科;从教学方面讲,它是一门由现代金融理论支撑、以实务操作为导向的高科技金融学科。金融工程具有以下特点:

1.金融工程具有应用型交叉学科的基本特征。金融工程集合了金融学的基础理论和工程学的基本分析方法而又具备自己的特征――强调学科间的相互渗透和交叉。除了运用数学和统计学知识为主要分析手段外,金融工程还引入了最新的计算机技术、仿真技术、人工神经网等前沿技术,也用到了决策科学和系统科学的有关理论。

2.金融工程是一门具有量化特色的学科,重视模型化和最优化。金融工程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广泛运用定量分析的方法来解决金融实务中的各类问题。量化分析的第一步是把没有数量特征的各种实际对象转变成具有数量特征和某种相关关系的变量。在数学模型提出来后,接下来的任务就是针对不同类型的模型进行分析、求解、推导和论证。

3.金融工程重视创新思维。创新是金融工程的灵魂,金融工程的创造性特点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运用各种工程分析手段对收益和风险特征进行量化、分解和组合,创造性地改变收益和风险结构,实现新型金融工具的引入和运用;二是通过对各类金融要素的重新组合和创造性的变革实现解决方案的优化、市场范围的拓展和金融服务的创新。

二、金融工程教学的人才培养目标

对于金融工程专业的学生培养,首先要有一个合理的定位。根据金融工程的特点和国内金融市场发展现状,中国金融工程专业的培养目标应立足于使学生熟练地运用已有的金融产品定价和风险管理模型,并具有一定的金融产品开发能力的应用型人才。

1.金融工程的专业人才应该具有比较扎实的经济、金融理论基础,尤其要系统掌握现代金融经济学的基本理论。熟练掌握金融工程的基本理论框架,熟悉公司财务、金融市场与证券投资以及银行经营管理等方面的理论知识,具有相应的基本运作技能。

2.金融工程的专业人才应该熟悉与金融工程学科相关的原理性知识,并有较高的数学、统计学、外语与计算机操作水平。具备扎实的数理分析基础和运用数学模型的能力,能够对金融、经济问题进行科学的分析和处理;能够熟练地使用计算机进行信息处理。为了适应国际金融市场的激烈竞争,金融工程的专业人才应该具备较高的外语水平,还应该熟悉会计、税务等方面的原理性知识。

3.金融工程的专业人才应该具备一定的从事金融实务工作的能力。能够灵活运用掌握的理论知识和技术方法开展工作,进行调查研究、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从事资产评估、风险管理以及金融产品设计与开发等方面的实务工作。

4.金融工程的专业人才应该具有较强的市场经济意识、创新思维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金融工程的产生和发展是与金融市场密不可分的,金融工程研究开发的每一项结果,都是为了满足金融市场的需要,而推出的一项创新的金融产品,这就要求金融工程的专业人才具有金融创新的意识和思维。

三、教学课程设计

1.强调基础的经济金融理论教学,培养学生具备扎实的经济金融理论素质。金融工程本科专业的设置必须立足于经济金融理论,这是培养合格的金融工程专业本科生的基石,这些理论应包括基础的经济学、金融学、管理学等学科以及一定的现代金融理论,如开设货币银行学、国际金融、公司财务、投资学、金融经济学、金融风险管理等课程。另外,还应辅之以保险、税收、金融法等方面的知识。

2.适度开设数学类课程,培养学生掌握比较全面的数学和统计学的技能。为培养各类专门的金融工程人才,使学生掌握比较全面的数学和统计学的技能已经成为必需。为此我们开设了微分方程与动态经济学、概率论基础、数理统计、运筹学、应用随机过程、金融时间序列分析等课程,此外还有随机分析、决策分析、经济数学模型等课程供学生选修。这些课程的教学大纲不仅体现数学课程本身的内容,而且充分结合金融工程的需要,强调数学方法在金融领域的应用。

3.体现金融计算、数学建模的重要性,培养学生具备数值计算、建模技巧及数据分析能力。通过使用计算机及软件对金融数据进行分析,研究金融运行规律是当今金融信息全球化的重要手段,为此我们设置了如数值计算、经济数学模型、计算机C语言程序设计、数据分析应用软件、金融实证分析等课程,培养学生能够从复杂的金融环境中分析出关键因素并设计建模方案的基本素质,以及具备通过数值计算对金融问题进行数据分析和检验解决问题的可能方案的能力。

4.构建金融工程的专门化课程,培养学生成为复合型的金融工程人才。围绕金融工程我们开设了如衍生金融工具、金融工程学、金融工程案例和应用、金融风险的量化分析、金融产品设计与开发等课程,学生可以通过教学了解金融工程的核心以及运用相关金融工具和策略解决金融问题。

四、应用型为主的金融工程教育

从学科性质来看,金融工程属于应用型的学科,这一性质决定了在金融工程学科建设中,必须充分强调实际应用能力的教育和培养。

1.开设实践类和信息类课程。利用金融实验室进行金融市场、金融交易模拟实践;采用分散性现场参观与观摩的形式感受真实交易的氛围;通过互联网访问中央银行、大型商业银行网站,了解金融中介业务运作。实践性教学的目的是增强本课程理论与实践结合的紧密程度,增加学生对所学知识的感性认识,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知识技能的应用能力。引导学生养成通过网络、媒体积极吸收市场、经济和技术信息的习惯。

2.重视实际的技术能力培养,这主要是指诸如SAS和Matlab等课程的开设。金融工程的大部分问题都需要通过软件技术加以解决,比如:数学建模、数值计算、网络图解、仿真模拟等,因而技术能力也反映了学生在实际工作中的应用水平。在国外的金融工程人才培养中,不少大学将Matlab作为必修课之一,从而保证学生能迅速的将金融问题转化为技术问题并加以解决。

3.强化案例教学。案例教学有助于巩固和提高学生基础理论知识,拓宽学生的视野,培养学生的动手能力、实践能力和应用能力。不仅如此,案例教学对于培养对金融工程至关重要的“创造性”的思维,也是非常有用的。在数十年的发展过程中,金融工程应用已经积累了很多创造性地解决金融问题的案例,这些案例一定程度上是一种思想财富。案例教学是学习、培养和提高这种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

4.积极发展实习教学。在美国,是否提供实习机会,使许多开展金融工程教育的学校吸引优秀生源的重要手段之一。事实上,在中国,由于金融人才的缺乏,金融工程的实习教学对于学校和实业界来说是一个双赢的策略,学校应加强同实业界的交流与合作,为学生提供实习机会。

五、金融工程师职业教育和创新思维培养

金融工程师的称谓起始于20世纪80年代初的伦敦金融界,区别于传统的金融理论研究和金融市场分析人员,金融工程师更加注重金融市场交易与金融工具的可操作性,将最新的科技手段、规模化处理方式(工程方法)应用到金融市场上,创造出新的金融产品、交易方式,从而为金融市场的参与者赢取利润、规避风险或完善服务。金融工程师通常受雇于投资银行、商业银行、证券公司、金融中介机构以及非金融性质的公司。

因为金融工程师具有一系列专业化的、仅凭技术所无法达到的素质,并且由于金融创新的速度超过了市场产生称职金融工程师的能力,金融工程师总体上是供不应求。其就业机会显得格外光明,并且毫无疑问,其工作带来了丰厚的回报。加强金融工程师的职业教育已成为现代金融发展的一种趋势。

金融工程自身的特点要求一定的创新能力。首先,金融工程的基本职能是创造,就是在金融市场中根据客户的需要来创造新的产品已实现收益和规避风险。其次,由于金融工程师要解决的问题往往超出个人的知识基础而需要进行小组工作,以处理复杂的金融、法律、税收、会计、产业、计算技术、市场营销等方面的问题,因此,作为小组核心的金融工程师,合作的精神、沟通的技巧和协调的能力是必备要素之一。

总之,在金融工程领域的教学和科研过程中,从发展的趋势来看,金融工程将不仅仅作为一门技术性的学科,而是将逐渐成为一种创新和开放的思想方法,日益渗透到金融、经济乃至社会生活中。

参考文献:

[1]金融工程[M].宋逢明,等,译.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1998.

金融学和金融科技的区别范文3

关键词 酶;生物质;基因;金融;金融实物

中图分类号 Q554.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5739(2013)11-0067-02

对自然界中任何事物人们都习惯于对其有一个因果关系的了解,否则,人们对它就没有完成彻底认识或完整了解。若不能给自己一个信服的解释,人类就在某一方面没有获得解脱和自由,还得继续对其进行探索,直到弄清楚它的因果关系。对酶这一生物质的认识就停留在“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的阶段。酶,是生物体产生的具有活性的蛋白质,它可以高效、专一地催化特定的化学反应,并具有反应条件温和、反应产物容易纯化等优点[1],它的存在和运用为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发挥了具大的作用,当然,它也是整个生物界必不可少的生物质。但这一起催化作用的“服务性”物质为什么存在?为谁而存在?存在的机制是什么?涉及到这样的问题,人们似乎很难作出有根有据的客观明了的回答。众所周知,金融学是人类社会中设计演绎出的一门服务性工作体系或学科。金融是货币流通和信用活动以及与之相联系的经济活动的总称,它包括广义和狭义的金融2个方面。前者泛指一切与金融货币的发行、保管、兑换、结算、融通有关的经济活动,甚至包括金银的买卖;后者专指信用货币的流通[2]。著名经济学家麦金农也曾经说过:“金融是当今世界经济发展的推动机”。那么,酶的运作和金融的运作有相同或相通的原理和机制吗?如何体现它们的异同点呢?

1 酶和金融的“实物”比较

1.1 存在和产生的机制

酶存在于生物体中,由生物体自主自控产生,其种类的多少及单个种类的产量由单个生物系统动态调控。人类对生物酶的认识和应用有一个过程,从各种生化反应中知道有那么一种特殊性物质,能促进和加快各自特定的生化反应,但在未发生生化反应的或没有生物活性的生物质器官和组织中却没有它的存在场所。在当今的分子生物学的发掘和审视中,有“一个基因一个酶”的客观存在。基因,生物的遗传物质;基因,是遗传物质的一个基本单员组分。说明酶肯定是生命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是神秘的组成部分,是一种动态的、潜在的且为应生化反应而生的生物质。生物体与酶之间到底属于一种什么样的关系呢?是不是生物与生俱来就伴随着酶的存在?凡是生命不论其所处在低端还是高端都有酶的存在吗?没有酶,生命就不能存在吗?笔者认为不尽然,最原初的生命体可能没有酶的参与,酶的产生和参与生命体活动是较高端生命才具备的生命体系的附属服务性体系。总之,其存在和表现的方式至今还让人类难以彻底的解析和掌握。金融的“实物”有很多种,最常见、最基础的当属金融货币,金融是人类社会发展到高级阶段才产生的一种助力和加快物流的运作方式,它有自己载体实物——金融货币,顾名思义,最早就是用金子来融合、推动人类社会中与人有密切关系关系的物质,可以断定,原始的人类社会是没有金融现象和金融意识的,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发展变化,金融意识才慢慢产生,金融实物和金融体系才相应形成和完善。总之,它是人类生活变化运动的助推器。金融货币存在于人类社会中,由人类设计并使用它;但它不具有生物活性,不是人体的生物组成部分;而酶在这一点上与金融货币截然不同,酶是有生物活性的生物质,虽然它不形成酶“组织”或酶“器官”。人类社会,不论早期或发达的后期,没有金融货币或没有金融活动,短期内人类也不会灭亡,当然,这会严重阻滞人类群体的发展。不同的社会阶段其金融状况有一定的差别,其内容、形式由当时人类社会的经济情形决定。

1.2 功能性的体现及其存在的必要性

酶是所有生物体的生化反应的绝对参与者,是生物质性质的“服务式”实物中介,没有酶的参与,生物(生命)的存在和运作(生长发育)就不能进行,酶是生物体生命活动的必须条件,为什么生物体的生化反应必须要第三者酶的参与,用人类自身的思维和语言还难以对此作出因果关系的解释。也许是能量的投放,也许是物物识别的需要,也许是生物质生命活动。金融货币是启动和促进人类社会的一切与生命生存有关的经济活动,它是非生物质性质的“服务”式象征物中介,其目的是保障和完善人类生命的存在和运作,它是与人类社会共存亡的行为体系。

1.3 种类及其相互之间的关系

酶是具有生物活性的蛋白质,属于生物质类。按照其个体结构划分有2 500种以上,依其功能划分,自然界中可分为六大类:水解酶类、氧化还原酶类、异构酶类、转移酶类、裂解酶类、连接酶类,它们作用的对象是各类不同的生物质,包括DNA、RNA。金融实物(如货币)是人类在生物体系外选择、设计、制作的物体,是非生物质,没有生物活性。根据不同的人类种群,金融实物——“货币”种类有100种以上,按货币的质地统计,大概有5~6类,即纸币类、黄金类、债券类、信用卡类、股票类、支票类。它的直接作用对象是人类,间接调控对象是各种与人类生存有关的物质。

现代科学已阐明,一个基因对应地产生自身的酶,意即生物的核心遗传物质的基本构成单元都有自己的酶。如此看来,基因也有其独立主体性,不妨称之为“生命单元”。酶与金融实物虽然都是服务物质,但两者有质的区别:酶,是原生态的生物质;而金融实物则是具有象征价值的非生物质。同时,科学实践证明:各种酶有绝对的作用专一性,相互之间不能替代;而金融实物(如货币)因为其被赋予了生物价值的象征性虚拟物,某些强势币种则具有通用性,各种货币与通用货币间可以按一定的比例进行兑换,而后在不同的国家依然保持其服务功能。简言之,酶,是原始低、端生物层面的生物质“货币”,而金融货币则是现代高端生物体(个体和群体)的有象征价值的非生物质虚拟物。

1.4 酶的内容和形式决定于生物界的范围和内涵

生物世界有了扩大或延伸,其酶的种类自然也有相应的新种类,总之,生物决定酶的一切,人类若脱离客观存在的生物而发展酶的产业那是行不通的。金融是与人类社会息息相关的共存之体,人类社会的不断发展变化,其交往和经济活动有新的形式和机制,金融是开启经济活动的钥匙,其形式和标志物“货币。

1.5 酶是一种能专一地活化底物,具有很强的专一性

酶是一种能专一地活化底物,此种催化作用有很强的专一性:反应的专一性、底物的专一性、立体的专一性,与非催化反应相比,酶催化的反应速度,一般能提高108~1 012倍,最高可达1 014倍。金融体系是完全服务性的工具体系,其作用范围有很强的局域性,特别是局域性(国家或地区)的货币起作用的是特定的国家或地区,当然目前也有通用货币(如美元),但这是有附加条件的,那就是经人类运作后的兑换机制。可以推断,有金融货币起作用的经济活动能很顺利快速完成物质的转移和交换,若没有金融货币的参与,物质的转移和交换根本无法完成。

2 生物酶的金融工具角色及发展展望

从上面两者的比较可以得出这样的认识,生物酶在生命系统中参与遗传生化反应所起的催化角色就是金融工具(如货币)在人类社会中扮演的角色。前者启动、促进新生物质的形成、转化等;后者是推动物质(生物质和非生物质)的流动、交换以达到进一步的转化和消化。酶和金融工具承载着生物体和人的信息,它的运作使得被作用客体(生物质或非生物质)以它们特有的方式产生了作用——新物质的生成和变动、转化。其实,酶就是生物质世界的“认可货币”,它的产生和运作动力、动机全是由生物体系调控,虽然人类的眼光很难直观有形地感觉并理会酶的运作过程,也许这就是生命世界神奇之处,人作为生物个体要把生命的运作过程看过透彻也许是不可能的。

简而言之,酶作为生命生化活动中的“货币”,生物体通过这样的货币进行自身的一切生化、遗传活动,它是为生命的存在、运作而生,没有生物体就没有生物酶,而没有酶的生物体就难以存在,特别是高等生命。可以肯定:酶,不是简单的一种物质,而是生命系统中的一个组分,一个链节;不能把它从生命整体割裂开来看,一定要紧密结合生命体来体会。

在基因工程、蛋白质工程等方面,也开展了改造酶、开发新酶的研究[3-6],生物传感器的研究也取得一些进展[1]。基于本文对酶的新认识,对于发现、开发新酶方面有了更直接的指导意义,有什么样的生物世界就有什么样的酶及其运作原理,掌握了酶的运作过程就能充分了解和掌控了某些生命活动。

3 参考文献

[1] 顾方舟,卢圣栋.生物技术的现状与未来[M].北京:北京医科大学中国协和医科大学联合出版社,1990:158,190.

[2] 赵浩.一本书读懂金融史[M].北京:石油工业出版社,2011.

[3] 李成龙,王呈玉.保用生物酶的研究进展[J].科技信息,2012(7):17-18.

[4] 马艳芬,吕生华,刘岗,等.生物酶催化聚合的研究进展[J].生物技术通报,2010(4):50-54,62.

金融学和金融科技的区别范文4

厘清“互联网金融”与“金融互联网”两个基本概念并进行比较分析,不仅能回答上述问题,有助于我们理解围绕互联网金融的各种争论,而且还能帮助我们处理好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的关系并思谋二者未来的发展,非常必要而且具有现实意义。

一、互联网金融与金融互联网内涵各不相同

其实,目前国际上尚无机构对互联网金融做出权威统一的定义,国内研究中比较主流的观点以谢平教授(2012)提出的区别于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的第三种融资方式,即“互联网金融模式”为代表,他对这种模式的定义是“支付便捷,超级集中支付系统和个体移动支付统一;信息处理和风险评估通过网络化方式进行,市场信息不对称程度非常低;资金供需双方在资金期限匹配、风险分担等上的成本非常低,可以直接交易;银行、券商和交易所等金融中介都不起作用,贷款、股票、债券等的发行和交易以及券款支付直接在网上进行。市场充分有效,接近一般均衡定理描述的无金融中介状态,可以达到与现在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和银行间接融资一样的资源配置效率,在促进经济增长的同时,还能大幅减少交易成本”[1]。在这个模式设想里,很重要的一点是,这个模式要摒弃金融中介的存在,它试图改变的其实是市场参与的主体和形式。

基于此,笔者认为,区分“互联网金融”与“金融互联网”,目前最好的角度就是从行为主体和参与形式来理解。所谓互联网金融是互联网电商等非金融机构依托于支付技术、云计算、大数据和社交网络等互联网工具和手段,介入金融领域,从而提供更多的金融服务,主要形式包括第三方支付、P2P网络小额信贷、基提供论文写作和写作服务lunwen. 1KEJI AN. COM,欢迎您的光临于大数据的金融服务平台、众筹、网络保险和金融理财产品网络销售等模式。而金融互联网(也被称为金融互联网化),则指的是传统金融机构利用互联网技术自我革新和自我变革,从而提升效率,降低成本,其参与形式表现在利用互联网技术进行数据的处理,采用电脑、手机、移动终端等新的交易渠道、开办电子商务等。前者是互联网公司从事创新型金融业务,而后者则是传统金融机构将自身业务互联网化(见表1)。在这种区分界定下,二者的差异表现在很多方面。

表1 “互联网金融”与“金融互联网”的行为主体和参与形式

(一)衍生的背景不同

互联网金融是在互联网为代表的新技术对人们日常生活的渗透、网络经济与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和传统银行业务逐渐不能够满足客户需求的背景下,产生的一种具有互联网“开放、平等、协作、分享”为特征的新兴金融业态;金融互联网固然离不开网络技术的发展与应用,但促其发展更直接的动因则是日趋激烈的同业竞争、互联网金融强势发展所带来的巨大冲击和金融脱媒的压力,通过进军互联网,以实现传统金融服务的网络化与增值化。

(二)现实定位不同

互联网金融定位于“平台金融”、“平台经济”,在平台经济理念下,互联网金融企业通过搭建、开放网络金融平台,可以使客户通过平台实现在线融资、现金管理和跨行支付等功能;而金融互联网的定位则是“渠道”,目前金融互联网的步伐多是开设网上银行、产品上线、进行数据处理和开办电子商务,互联网在其中发挥的只是渠道的作用,最终不过是延伸或增加了传统金融机构的交易渠道。

(三)资源配置特点不同

互联网金融模式中资源配置的特点是去中介化,即资金供需信息直接在网上并匹配,供需双方不再需要银行或交易所等中介机构撮合,可以通过网络平台自行完成信息甄别、匹配、定价和交易,信息更加对称,市场更充分有效,从而接近一般均衡定理所描述的无金融中介状态。而金融互联网模式中传统金融机构虽然发力互联网技术,但始终无法改变其作为专门从事货币信用活动中介组织的特定身份。

(四)创新内容不同

由于国内金融监管的要求和金融产品创新本身的复杂性,目前国内的互联网金融主要还是基于服务手段和方式的创新,很难做到金融产品上的创新。而在金融互联网进程中,一直以来作为金融创新的主体的传统金融机构,不仅可以创新服务手段和服务方式,更在金融产品创新方面大有用武空间。

(五)监管要求不同

在监管要求和力度上,互联网金融与金融互联网远未在同一层面之上。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中一方面由于业务涉及央行、银监会、证监会、工信部、商务部等多个监管部门,另一方面由于业务创新速度快,缺乏现成的行业法规,导致目前在风险控制、技术安全隐患等方面监管缺位,风险隐忧值得关注。而传统金融机构作为金融互联网的主体,明确由银监会和央行监管,在贷款业务、支付结算等方面有多个明文法规和一系列明确要求,监管相对成熟。

二、互联网金融与金融互联网各有竞争优势

(一)互联网金融的比较优势

1.庞大的网络用户群。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第31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数据,截至2012年12月底,我国上网用户数量为5.64亿,位居世界第一位,互联网普及率为42.1%。时隔半年,截止到2013年6月底,该中心公布第32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数据显示,中国网民数量已达到5.91亿,较2012年底增加2656万人;互联网普及率为44.1%,较2012年底提升了2.0个百分点,数据短期内的快速增长,显示出人们对互联网越来越依赖,也意味着互联网金融的规模经济潜力巨大。(见图1)

来源: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第32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2013.7

图1 中国网民规模与互联网普及率

2.开放的资源平台。互联网金融搭建的资源平台是开放的,一方面是资源的开放,在这个平台上实现了资源的共享;另一方面,是对参与主体的开放,运算力强大的电子系统可以 将客户拓展的边际成本削减至几乎为零,“二八定律”成立的前提也随之消失,因而,以往被传统金融机构所忽视甚至所排斥的80%的中小客户可以进入平台,真正参与金融活动,这一点使得互联网金融更具有普惠金融、民主金融的意义。

3.海量的信息和数据。互联网金融通过电子商务平台和第三方支付组织在运营中积累了大量的客户交易信息和信用数据,进而构建起互联网信用评价体系和信用数据库,可以识别中小客户的信用情况,消除融资中信息不对称的障碍。例如,阿里巴巴通过淘宝、天猫等平台形成的数据,可以解决用户的信用评级、风险评估等问题,再通过阿里金融体系为符合条件的商家发放贷款。未来互联网金融还可以依托海量的信息,利用云计算将消费者的财产状况、消费习惯等数据进行分析,从中挖掘商业价值,智能满足用户需求。

4.便捷和高效的服务。在互联网金融模式下,尊重客户体验,以客户体验为主导,一切都是为了使客户能够更便捷、更高效、更低成本的完成交易;同时,智能搜索引擎通过对信息的组织、排序和检索,能有针对性地自动匹配需求,大幅提高信息搜集效率。在这种方式下,信息充分透明,定价完全竞争,大幅度提升了服务的效率。

(二)金融互联网的比较优势

1.雄厚的资金实力。互联网是真正“烧钱”的领域,为了争夺市场、积累客户、开发后台技术,前期往往需要大量的投入,很多互联网企业就是因为投入难以为继而不知所终。金融互联网的行为主体是银行等传统金提供论文写作和写作服务lunwen. 1KEJI AN. COM,欢迎您的光临融机构,在其业务互联网化的过程中,无论是做网上银行、手机银行还是开发电子商务,其雄厚的资金实力都足以支撑各项投入,这一点互联网企业是难以匹敌的。

2.良好的信用品牌。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经过长期的发展运营,积累了极高的公信力,在用户心中的地位根深蒂固,相比较近年互联网金融企业频繁发生的“卷款跑路”现象,传统金融机构的诚信品牌无疑可以为金融互联网的发展吸引更丰富更稳定的客户资源。

3.较高的风险管理能力。金融业是经营风险的行业,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等构成了复杂多变的风险环境,传统金融机构在实践中不断优化风险管理流程,建立并完善风险控制指标体系,健全各项风险控制规章制度,形成了互联网金融难以企及的风险防控优势。

4.得天独厚的政策保护。表现在监管部门严格管制市场进入,行业准入门槛高。譬如现行监管规定:“设立全国性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十亿元人民币。设立城市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一亿元人民币,设立农村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五千万元人民币”。从目前来看,互联网企业获取银行牌照的难度很大。

三、互联网金融和金融互联网是竞合与共生的商业生态

(一)互联网金融和金融互联网是“竞争+合作”的关系

互联网金融和金融互联网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互联网金融通过发挥“鲶鱼效应”,在理念和观念上对传统金融机构带来冲击,激发金融互联网的崛起和发展;金融互联网则打通了银行卡账户与第三方支付账户资金的双向互转,为互联网金融搭建的支付平台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在业务上,互联网金融企业着力在传统金融机构业务的盲区小微企业和个体贷款方面,与金融互联网布局高端客户形成错位营销,共同发展的态势。

同时,互联网金融和金融互联网各自的跨界实践或者说竞争也越来越多。互联网金融毋庸赘述,第三方支付、微型贷款、金融产品代销、余额宝等都已经有很成型的产品;金融互联网方面包括手机银行、微信支付、远程理财等创新也不少,特别是网上商城,譬如建行的融通商务、交行的交博汇、民生的民生电商等都做得风生水起。应当看到,不论是互联网企业从事金融,还是金融企业进入互联网领域,谋求的都是协同效应,而非简单多元化。互联网金融和金融互联网不是简单取代和颠覆的关系,更多的则是“竞争+合作”的关系。

(二)基于合作实现互联网金融和金融互联网的共生共赢

从长期看,资本短缺、是否有能力提升安全和稳定性制约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而对海量非结构化数据,整合与分析的能力的严重欠缺则是金融互联网发展中的瓶颈,未来只有充分发挥各自的比较优势,打造合作互惠的模式,才是互联网金融和金融互联网突破局限、共生共赢的发展之路。

1.共享数据资源与客户信息。互联网金融企业从电子商务、网络支付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客户资源与交易信息;金融互联网企业经过多年的运营,与交通业、制造业、物流业、零售业等行业龙头企业建立了长期的紧密合作关系。双方可以有条件的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交叉销售。

2.联合做大做强贷款业务。首先,是小微企业贷款业务,其需求量巨大,与大企业信贷相比,能带来更高的利差收益,成为时下亟待开发的信贷市场。其次,是消费信贷业务,未来10年我国个人或家庭贷款购房、买车、婚庆、游学仍有巨大的市场需求。加强互联网金融与金融互联网之间的合作,借助互联网金融积累提供论文写作和写作服务lunwen. 1KEJI AN. COM,欢迎您的光临的海量信用交易数据和客户评价、快速的市场应变能力,可以有效发掘新客户群,拓展信贷业务;同时充分发挥金融互联网雄厚的资本实力、监管赋予的吸收存款的能力和零售信贷风险管理能力,通过强强联合,可以实现共赢。

3.合作开发全新的支付工具。在目前线上支付、包括传统银行线下支付相对饱和情况下,开发全新的支付工具可以是互联网金融和金融互联网合作的又一个切入点。包括移动支付、二维码支付、O2O(Online To Offline,即线上筛选服务,线下交易支付)等,在新技术日新月异的今天,通过合作开发全新的支付工具,使支付更加人性化,为客户提供超一流支付服务,这方面前景广阔。

4.共同开拓大众理财市场。目前银行重点布局高净值客户,互联网金融的服务能力仅限于“屌丝”阶层,而国内广大的中产阶级特别是他们的财富管理和投资理财需求则属于银行和互联网能力都不能顾及的真空地段。加强互联网金融与金融互联网之间的合作,将互联 网金融大数据信息、支付渠道与金融互联网的专业能力和产品相结合,在大众理财市场会有非常广阔的未来。

参考文献

[1]谢平,邹传伟.互联网金融模式研究[J].金融研究,2012(12):11-22.

[2]梁璋,沈凡.国有商业银行如何应对互联网金融模式带来的挑战[J].新金融,2013(07):47-51.

[3]邱峰.互联网金融对商业银行的冲击和挑战分析[J].吉林金融研究,2013(08):44-50.

[4]冯娟娟.互联网金融背景下商业银行竞争策略研究[J].现代金融,2013(04):14-16.

[5]曹少雄.商业银行建设互联网金融服务体系的思索与探讨[J].农村金融研究,2013(05):54-58.

[6]姜黎华.金融互联网与互联网金融玄机各不同[EB/OL].中国证券网,(2013-08-20).http://cnstock.com/v_news/sns_jd/201308/ 2706162.htm.

金融学和金融科技的区别范文5

一、金融支持科技创新的作用机理

首先,金融为科技创新提供直接的资金支持。金融支持科技创新的核心是资金支持。资金支持可谓贯穿于企业科技创新过程的始终,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推广阶段都需要大量资金才可以正常运转,而这些资金除了部分依赖政府补贴、企业自筹外,大部分需要向金融机构融资。金融机构通过不断注入资金保证研发的持续性,缩短科技创新成果转化期,加速科技创新成果产业化,进而加快推进科技创新的步伐。

其次,金融机构利用信息收集优势,对科技创新项目进行识别和筛选,力求创新项目的风险和收益相匹配,从而减少资源的浪费。科技创新项目普遍具有持续时间长、资金需求量大、收益滞后期长等特点。金融机构利用信息收集方面的优势,对科技创新企业的待建项目进行全面的分析和判断,对预估收益高、风险相对小、市场前景好的项目进行投资,以期获得更高的回报。专业化的风险投资机构对科技创新项目的审查则更为严格,只有市场前景广阔、投资回报丰厚且风险可控的项目才能获得风险投资机构的资金支持。

最后,金融业提高自身服务水平和竞争能力的诉求拉动了科技创新。随着金融电子化和网络化的发展,金融业越来越需要最新、最精准的机器设备和最先进的技术手段作支撑,来帮助其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并取得竞争优势。这就要求科技创新企业和人员不断研发新的技术和设备,从而拉动科技创新。

二、河北省金融支持科技创新企业存在的问题

河北省金融支持科技创新企业的效果还不明显,资金问题仍是科技创新企业发展的短板。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信贷门槛偏高

与国内发达省市相比,河北省金融业发展相对落后。截至2013年末,河北省银行业金融机构资产总额达到4.7万亿元,营业网点10503个,从业人数达16万余人。而金融业相对发达的浙江省银行业金融机构资产总额为9.6万亿元,营业网点11667个,从业人数超过22万人。河北省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传统的信贷业务为盈利手段,经营上强调信贷资金的“安全性”,规避风险的意识较强。然而,科技创新企业大多成立时间较短,缺乏信用积累,资产结构中无形资产占比较高,难以向金融机构提供有效的抵押品。因此,科技创新企业很难达到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信贷要求,也就无法获得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支持。在河北省科技经费筹集总额中,金融机构对科技活动的贷款占比在2003-2008年间均低于10%,不仅呈现出逐年下降的趋势,而且远低于企业自筹资金和政府资金在科技经费筹集总额中的占比,如图1所示。这表明,河北省科技经费的来源主要依赖于企业自有资金,政府投入仅仅起到一个引导作用,而金融机构的资金支持效应并未完全显现。

2.资本市场功能未能有效发挥

资本市场不仅可以满足企业的大额资金需求,而且能够帮助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可持续发展。美国85%的高新技术企业都通过资本市场融资。河北省科技创新企业则主要依靠自有资金和政府拨款来获取资金,很少有企业能够上市融资。主板市场的上市门槛高,资本规模小、盈利能力不稳定的科技创新企业只能“望市兴叹”。创业板市场虽然放宽了上市要求,但监管严格,真正能够通过创业板上市融资的科技创新企业数量有限。截至2014年6月末,河北省创业板上市公司只有7家,分别是恒信移动、建新股份、先河环保、晨光生物、常山药业、汇金股份和汇中股份,7家公司IPO筹资总额共计41.8亿元。另外,部分科技创新企业对于上市融资还存在一定的认识误区,认为上市后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信息均需向社会公开,而且担心重大经营决策要由股东大会投票表决,会丧失对企业的绝对控制权,这也构成了企业上市融资的障碍。

1.完善的风险投资机制尚未形成

风险投资的特点在于对高新技术产业的创建和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具有投资偏好,通过高风险的股权投资获取超额收益。风险投资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科技创新企业的资金缺口。然而,河北省的风险投资机构数量有限,根本无法满足科技创新企业在前期孵化阶段的融资需求,最终可能导致创新项目流产。2001年3月,河北省成立了第一家科技风险投资公司。截至2012年末,河北省本土的风险投资公司有20余家,其中民营风险投资公司占比不足三分之一。河北省风险投资尚处于起步阶段,且存在投资经验缺乏、项目评估水平较低、风险资本退出机制不完善等问题,这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风险投资机构对科技创新企业投资的积极性,进而影响了科技创新企业的发展。同时,部分风险投资机构比较关注企业的短期盈利,与创新企业收益滞后期长的特点不相称,造成科技创新企业的经营压力过大,也影响了企业引入风险投资的积极性。

三、金融支持科技创新企业的对策建议

科技创新是经济增长的关键要素,而金融体系可以通过资金支持、项目甄别和需求拉动等多种渠道推动科技创新。河北省金融支持科技创新企业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仍有许多方面有待完善。针对河北省金融支持科技创新企业存在的问题,提出如下对策与建议。

1.加大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支持力度

由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内在的风险收益偏好与科技创新的需求不匹配,导致科技创新企业无法更多地取得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支持。为了缓解资金供求双方的这一矛盾,可从以下三方面着手:首先,针对不同类型的科技创新企业和创新项目,提供差别化的金融服务。对国家级和省级创新型试点企业,重点给予信贷支持;对国家级和省级重大科技项目、高附加值产品及关键技术创新项目优先给予信贷支持;对技术含量高、成长空间大、发展前景广阔的中小型科技创新企业适当给予政策倾斜,符合条件的可以发放优惠利率贷款。其次,建立独立的科技创新企业信用评级体系。针对科技创新企业成立时间短、预估收益高、投资风险大的特点,金融机构应将其与一般企业的信用评级区别开来,制订专门的信用评价标准,为科技型贷款的发放提供科学的依据。最后,创新担保方式,允许科技创新企业采用无形资产作抵押。对于科技创新企业而言,由于在创业初期固定资产价值低,难以向金融机构提供合格的抵押品。相反,科技创新企业的无形资产增值潜力大,是名副其实的核心资产。金融机构可以联合专业化的资产评估公司,对科技型企业的无形资产进行估值,再根据企业信用评级,核定无形资产的价值和抵押率。

2.充分发挥资本市场功能,注重创业板、中小企业板市场发展

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间接融资相比,资本市场的直接融资优势更为明显。科技创新企业通过资本市场可以获得长期、大额、稳定的资金来源,从而保证创新过程的持续性,加速科技成果的产业化。同时,投资者的外部监督会有效约束科技创新企业的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率。河北省有关政府部门应加强与证券交易所的沟通和联系,加大信息宣传力度,培育、鼓励并支持实力雄厚、盈利能力稳定的大型科技创新企业到主板市场上市,而资本规模小、成长性好的中小型科技创新企业则应努力抓住创业板和中小企业板市场的融资机会。

3.建立完善的风险投资机制

风险投资机构一方面凭借其信息优势,在众多的科技创新项目中甄别出最优项目,向其提供资金支持;另一方面利用其丰富的企业经营实践经验,为科技创新企业提供最佳的管理和运营模式。因此,恰当、适量地寻求风险投资的支持,有助于科技创新企业的健康发展。具体对策包括:其一,风险资本的筹集,在监管到位、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以由政府部门牵头,同时吸引金融机构、大型国企甚至个人闲散资金加入。其二,逐步增加民间资本在风险投资中所占的比重,提高风险投资的民营化程度,使民间金融成为科技创新金融支持体系的重要补充。其三,创新风险投资模式。天使投资作为风险投资的一部分,通常由个人投资者对小型初创企业或者具有独创性的项目进行一次性的前期投资。天使投资的存在,弥补了风险投资只对大型企业或是有巨大发展潜力的项目进行投资的局限性,它可以对一个有构思、有创意的小的科技项目进行投资。积极创建类似天使投资的风险投资新模式,有助于更好地推动科技创新。

金融学和金融科技的区别范文6

关键词:金融消费者;金融消费权益保护;法律规制

中图分类号: F830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2265(2013)05-0043-05

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金融危机对世界经济、金融甚至社会都造成了严重冲击和破坏,各国、各经济体及国际组织都在积极应对危机并从中吸取教训。人们普遍认识到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对于维护金融体系长期安全稳定的重要意义。积极采取措施加强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已经成为后危机时代金融改革和金融立法的核心内容之一。我国应当充分借鉴有关国家和国际组织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成功经验,加强法律规制,切实提高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水平。

一、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基本理论依据

在20世纪以来的金融监管制度演变中,消费者保护作为金融监管目标经历了从无到有、不断发展的过程。传统的金融监管是微观审慎监管,其首要目标是保护金融机构和金融体系安全。随着金融业和金融消费的发展,现代金融监管的目标逐渐扩延。具有代表性的是英国经济学家泰勒(M.Talyor)提出的“双峰”理论,认为金融监管应有两个并行的目标:一是审慎监管目标,旨在保护金融机构的稳健经营和金融体系的稳定,防止发生系统性风险;二是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目标,通过对金融机构经营行为的监管,防止和减少金融消费者受到欺诈和不公平待遇。国际证监会组织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列于三大监管目标首位。经合组织(OECD)在讨论加强各成员国金融市场合作的会议中,专门将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列为四个基本目标之一。

有的学者从行为金融学角度分析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必要性,认为金融交易中存在的信息不对称、认知偏差、羊群行为等问题,使得金融消费者难以依靠自身的力量来维护其合法权益。因此,监管部门必须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对金融机构和消费者实施平等保护。

二、国际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经验借鉴

(一)美国

20世纪60年代以来,美国先后出台了一系列以保护消费者权利为主旨的金融立法,如《诚实信贷法》、《消费者信用保护法》、《公平信贷报告法》、《平等信贷机会法》、《房屋抵押贷款披露法》、《金融隐私权法》、《据实披露存款资料法》等。依据这些法律,金融机构在服务中必须履行诚实守信、保护消费者的金融隐私、向客户充分披露账户信息等义务。1999年《金融服务现代化法》在放松管制的同时,也增加了大量关于隐私权、ATM服务、社区再投资、保险营销中的消费者保护等方面的条款。2010年通过了《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案》、成立了消费者金融保护署(CFPA),将目前分散在美联储、证券交易委员会、联邦贸易委员会等机构的监管职权集中到消费者金融保护署,致力于保护美国金融消费者权益免受不公平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滥用的侵害,从而将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提升到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进一步扩充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职权范围,实现了对金融消费者权益比较全面而深入的保护。

(二)英国

英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是由多个组织共同组成的,包括金融服务管理局、金融巡视员服务公司、金融消费者教育局、消费者赔偿计划、金融服务赔偿计划。英国于2000年颁布的《金融服务与市场法》明确规定金融服务管理局(FSA)负责监管各项金融服务,并设立单一申诉专员为金融服务消费者提供保障,大力推行消费者教育,要求各金融机构保证自己金融产品的高度透明性等。在2005年FSA的《关于金融服务投诉指引》中,详细列举了消费者对金融机构的服务或产品可以及不能投诉的主要情形。2006年FSA出台了新的《金融机构业务原则》,其中的“公平对待、无误导的方式向消费者传达信息、公平处理利益冲突、保证自己的建议和决定的适当性、对消费者的财产提供足够保护”五条原则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2010年制定的《消费者投诉处理办法》,规定了处理消费者投诉的措施、程序及责任。同时,英国主要银行及房屋贷款协会公会都同意遵守《银行业守则》。行业自律性规则着眼于降低监管者和金融机构的成本,为金融机构赢得了更多消费者的认可与信任。

(三)加拿大

加拿大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比较完善。联邦层面法律包括《银行法》、《存款保险公司法》等,省级层面也有较完善的消费者保护法律。加拿大是最早制定金融消费者保护专门立法的国家之一。2001年6月通过了《加拿大金融消费者管理局法案》,规定了金融消费者管理局的职责、监管和保护对象、工作措施等内容,有效促进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四)澳大利亚

澳大利亚于2002年3月颁布的《金融服务改革法令》对金融消费者保护作了具体规定。该法令以消费者为改革指导原则,目标在于建立一个可以加强保障消费者及促进市场健全性的监管架构。与消费者权益关系最密切的就是证券及投资事务委员会,这是澳大利亚金融体系中负责监管金融体系市场健全性、保障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专门机构。

澳大利亚的自律体系与英国相似。澳大利亚银行公会颁布《银行营运守则》,对金融市场的运行作出规范指引。此外银行公会还为消费者提供教材和各类银行业务的介绍手册等,帮助消费者扩充金融知识,合理进行金融消费。

(五)日本

日本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主要包括《金融商品销售法》、《消费者契约法》、《金融商品交易法》、《贷金业法》、《分期付款销售法》等。《金融商品销售法》规定了金融商品销售者的说明义务、销售的适合性义务等,《金融商品交易法》完善了投资者保护规则。

(六)我国港台地区

2011年6月,中国台湾通过了《金融消费者保护法》,明确了金融消费者的概念,建立了“金融消费争议评议中心”,其裁决相当于民事判决,具有法定约束力。

2012年6月,中国香港成立了金融纠纷调解中心,采取“先调解后仲裁”的方式解决金融纠纷,其裁决具有法定约束力。

(七)世界银行、二十国集团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不但越来越受到各国立法者重视,也引起了相关国际组织的关注,特别是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之后,经合组织、世界银行开始研究金融消费者保护问题。

2011年6月,世界银行了《金融消费者保护的良好实践》,提出了普遍适用于大部分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的良好经验,认为一个有效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制应当包括以下方面: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披露和金融产品销售、消费者账户的管理和维护、隐私与数据保护、争议解决机制、保障和补偿计划、消费者教育、竞争。

2011年10月,G20巴黎峰会通过了OECD起草的《金融消费者保护高级原则》,规定了十项基本原则,指导各国对其金融消费者保护框架进行评估和改进。这些原则涵盖了法律、规制与监管框架,监管主体的作用,公平、公正对待消费者,披露和透明度,金融教育和金融意识,金融服务提供者及其机构的责任意识,保护消费者资产免受欺骗和误导,保护消费者数据和隐私,投诉处理和救济,竞争等范畴。

英国、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等发达国家在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方面的做法以及世界银行、经合组织的经验,值得我们认真借鉴。

第一,制定完善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消费者权益保护较好的国家大都制定了专门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明确把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纳入法律调整范围,对金融机构的行为进行规范和约束,规定保护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并为具体规则的制定留出足够空间。这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打下了良好的制度基础。

第二,设立专门的金融消费权益保护机构。美国、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家都建立了专门的保护机构,这为我们提供了新的思路——我国可通过设立专业性机构对金融消费者的权益进行保护,这归根结底也是对金融市场的一种保护。

第三,完善金融消费纠纷解决机制。发达国家普遍重视金融消费纠纷解决机制和补偿机制的完善,特别是建立各种诉讼替代机制,以适应金融市场的发展需要。

第四,强化金融机构的保护义务。金融机构应合法规范经营,在信息披露、隐私保护、财产维护等方面自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五,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组织的作用。行业组织作为消费者与金融机构之间的桥梁纽带,对纠纷的处理和消费者的保护有时能起到更好的效果。英国、加拿大等国家和中国台湾、香港地区的行业组织对此提供了很好的借鉴经验。

三、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体系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其影响

(一)立法指导思想存在偏差

我国传统金融立法指导思想常常侧重于维护金融机构的安全与利益,而忽视消费者权益保护,没有将维护金融安全稳定与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联系起来。现行的金融法律如《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等,出发点都侧重于维护金融机构的安全与利益,对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和接受金融服务过程中应当享有的各种权利缺乏明确规定,没有体现“双峰”监管目标。

(二)法律体系不健全

目前我国对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法律体系主要包括《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法通则》、《合同法》、《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保险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一行三会”制定的大量行政规章和文件。上述法律体系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 缺乏专门立法。我国消费者保护的法律基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但该法颁布较早、有很大局限性,主要适用于普通商品的消费,不能适用金融产品和服务的特殊性,对金融消费者保护的适用性并不强。因此,我国缺少一部专门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法》。

2.法律保护缺乏可操作性。尽管《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证券法》、《保险法》都将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作为立法目的,但其规定过于笼统,涉及内容不够明确,缺乏具体有效措施,实际操作性不强,效果有限。

3. 履职法规层级太低。虽然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已分别设立了金融消费者权益机构,但是现有法规并未明确赋予金融监管机构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职责,履职的法规依据不明确。相关部门规章虽然数量众多,但效力层次较低,难以有效发挥作用。

(三)法律体系不健全的影响

1. 缺乏法律强制约束。金融机构在注重自身业务发展的同时,往往忽视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对金融产品的风险、金融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等披露不充分而误导消费,对客户个人信息保护不力而发生泄露,纠纷处理机制不健全而导致纠纷久拖不决等问题时有发生。目前,负责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机构主要是消费者协会和各金融监管机构。就消费者协会而言,由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内容不能适应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需要,而且其工作人员普遍缺乏金融专业知识,所以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非常薄弱。在我国“一行三会”的监管体制下,金融监管机构的目标主要是维护金融体系安全和稳定,对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与维护金融安全稳定的关系认识不足,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工作并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对金融机构履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义务监督不力。

2. 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由于金融机构和消费者双方的信息不对称,金融机构在进行交易时只片面宣传产品的优势和收益,而忽视或弱化对其风险的提示,信息披露的内容不全面,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导致客户损失案件时有发生。金融机构信息披露不及时、方式少,导致消费者不能及时了解金融产品及金融业的发展动态、难以理性管理和预期购买金融产品以及合理规划投资方案。

3. 投诉处理机制不健全。尽管“一行三会”均已开始实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建立了各自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但是各机构如何有效运作尚在摸索阶段,能够发挥多大作用尚待实践检验。在保护机构分设的情况下,协调处理跨市场、跨行业金融产品与服务涉及的消费者保护问题比较困难。因此,“一行三会”亟待建立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协调机制。此外,金融机构对业内经常发生的侵权行为尚没有建立补偿机制和标准,法院审理这类侵权纠纷时也没有权威性司法解释或判例可供参考,亟待建立健全金融消费者的投诉处理机制与补偿机制。

4. 行业自律机制尚未建立。由于各金融机构的经营目的是盈利,其将更多的注意力集中在了行业利益上,机构内部自律约束制度缺乏,导致侵犯金融消费者权益现象时有发生。各金融行业协会也侧重于对金融机构服务和对同业竞争的规范,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重视不够。

四、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建议

(一)完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

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明确纳入金融监管目标,探索建立审慎监管与消费者保护并重的目标体系。既要通过培育公平的竞争秩序促进金融业健康发展来维护消费者的根本利益,也应通过直接的规制和完善的救济手段保障消费者的具体权益。

一是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修改,可以考虑专设章节或增加新条款,突出对金融服务关系与金融消费者权益的调整,增强对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的适应性。重新修订《中国人民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等有关金融法规,增加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条款,提高有效性和可操作性,赋予金融消费者应有的权利义务。二是借鉴美英日等国家和国际组织的先进经验,制定关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专门法律法规,完善金融法律体系。三是在条件成熟时研究制定《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现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有法可依。

(二)有效发挥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的职能作用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建设已经引起了我国政府的重视,截至2012年8月底,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已分别设立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这是一个巨大进步。但随着国内金融业一体化的发展,分别设立金融消费保护机构的做法,不利于形成合力,建议赋予中央银行金融消费者保护局在制定执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协调跨市场跨行业保护等方面更广泛的权力。

(三)强化金融机构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义务

应通过立法强化金融机构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义务。一是要保证金融机构的服务质量和安全性,除应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和行业的明示服务标准外,还应保障消费者账户、资金、信息的安全性。二是强化金融机构信息披露义务。应完善信息披露相关立法,提高金融机构销售金融产品的透明度,履行告知义务;对于信息披露不准确、不真实、不完全、不及时,甚至欺骗消费者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三是加强对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技能培训,倡导诚信经营,打造良好的金融消费环境,保障消费者的知情选择权。四是在金融机构内部设立专门部门负责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完善消费者争议解决机制与程序,力争在初期化解有关纠纷和矛盾。在各级消费者协会内设立金融争议调解专业委员会,发挥消费者协会在金融消费争议解决中的独特作用,加大对金融消费者的支持力度和金融机构的监督力度。

(四)建立健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合作和投诉处理机制

在现行“一行三会”的框架下,建议建立三个层面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体系:政府职能机构、行业协会等民间组织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国际组织。一是加强各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建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合作机制,实现“一行三会”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方面的协作和信息共享。各金融监管部门的金融消费者保护局应明确投诉受理范围、受理程序、调查处理程序及期限等问题,确保投诉得到迅速公正解决。可以参照美联储的做法建立消费者投诉信息数据库,根据投诉的次数和金额大小进行分类管理,通过定期的信息甄别分析,为立法和增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针对性提供参考。二是强化地方各级消协的金融专业化队伍建设,同时发挥银行业协会、证券业协会和保险业协会的作用,加强行业自律组织建设,进一步健全金融消费者保护的自律机制,为金融消费者的投诉和纠纷提供一个自律性的协调或调节机制。三是积极参加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学习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和做法。

鉴于金融消费者在金融消费争议中处于弱势地位,应借鉴行政诉讼制度和境外消费者争议的特殊制度设计,在消费者投诉程序设置方面,遵循“先内部解决、不能达到满意结果时才诉诸外部程序处理”的原则,有关部门应当推动非诉讼解决方式的制度化,重视协商、调解、仲裁等非诉讼方式,降低成本。同时,建立区别于一般民事诉讼程序的消费者诉讼制度,包括赋予消费者组织的资格、赋予消费者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确立消费者诉讼对同类产品的普遍约束力、为消费者诉讼设计特殊的程序与证据规则等,努力改变金融消费者在诉讼中的弱势地位,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五)加强对金融消费者的宣传教育,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加强对金融消费者的宣传教育一直是世界各国和国际组织关注的重点。国外经验表明,法律和组织保障与金融知识教育是实现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要途径。因此,我国要加强对金融消费者的宣传教育:一是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等渠道广泛宣传金融知识,提高社会公众的金融知识水平;二是金融监管机构或消费者保护机构应把金融消费者教育活动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可以借鉴国外经验,在监管机构及各金融机构内部设立专门的消费者金融知识教育基地或培训中心,推动金融知识的普及。通过宣传教育,增强消费者的金融风险防范意识和风险识别能力,树立理性的金融消费观,自觉抵制金融违法行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张为华.美国消费者保护法[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9.

[2]方平.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相关问题研究[J].上海金融,2010,(7).

[3]刘晓星,杨悦.全球化条件下金融消费者保护问题研究[J].现代管理科学,2008,(6).

[4]管斌.金融消费者保护散论[J]. 华中科技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2010,(1).

[5]王会兴,管斌.经济法视野下的消费者定位[J].律师世界,2002,(9).

[6]吴弘,徐振.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法理探析J].东方法学,2009,(5).

[7]王华庆.完善金融消费权益保护机制[J].中国金融,2012,(22).

[8]谢杰.美国金融消费者保护对我国的启示[J].银行家,2011.

[9]谢平等.金融危机后有关金融监管改革的理论综述[J].金融研究,2010,(2).

[10]建立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势在必行[J].上海金融报,2010.

[11]陈增良.发达国家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对我国的启示[J].金融发展研究,2011,(11).

[12]陈亚峰.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