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委会办公室工作计划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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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委会办公室工作计划

居委会办公室工作计划范文1

根据街道党工委的部署,结合我社区实际,制定我社区创建“五个好”党支部工作计划如下:

一、支部党建:

1、党支部工作有长远规划,职责明确,各项工作有切实可行的计划和措施,认真抓好落实,形成良好的工作格局。

2、积极推行党务公开、居务公开,建立健全民主监督、民主议事、民主管理等制度。

3、建立社区党建工作横向联系,加强与辖区各单位的联系,充分发挥各有关部门、单位和社会各界以及社区群众的积极性,形成资源共享、优势互补、条块结合、共驻共建的工作格局。在社会性、群众性、公益性工作中组织协调作用发挥得好。

4、建立健全各项制度,促进社区党支部建设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

5、在硬件建设方面,积极争取支持,建设好党员活动室等。

二、办公场所:加强社区阵地建设,居委会办公场所不少于200平方米;按照“新颖美观、大方实用”的原则,要对党员活动室进行精心布置,电教室达到标准,室内桌椅要配置整齐,电视机、电脑、vcd等党员现代远程教育设备要一应俱全。

配齐办公室和活动场地必要的设施,不断美化、绿化、净化、亮化社区环境。把社区建成党员教育培训的阵地、传播先进思想文化的阵地、为群众服务的阵地。

三、群众文化:针对缺少阵地及居民缺乏文化生活的实际,综合利用社区红歌艺术团,组织文艺专场以及其他形式的群众性文体活动。要把高质量、多功能的活动场所成为党员活动、居民议事、群众学习和娱乐的中心,利用公开栏、标语、板报、电教设施等方式,扩大学习教育面,大力营造学习氛围。

居委会办公室工作计划范文2

一、总则

1.1 编制目的

规范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下列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对工作: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者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2)超出省(区、市)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或者跨省级行政区、跨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3)需要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务院安委会)处置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充分发挥专业救援力量的骨干作用和人民群众的基础作用。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国务院统一领导和国务院安委会组织协调下,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有关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企业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职责,建立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

(3)条块结合,属地为主。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现场应急处置的领导和指挥以地方人民政府为主,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有关部门应当与地方人民政府密切配合,充分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

(4)依靠科学,依法规范。采用先进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增强应急救援能力。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5)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事故灾难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完善装备、预案演练等工作。

二、组织体系及相关机构职责

2.1 组织体系

全国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组织体系由国务院安委会、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领导机构、综合协调指挥机构、专业协调指挥机构、应急支持保障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和生产经营单位组成。

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领导机构为国务院安委会,综合协调指挥机构为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具体承担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管理工作,专业协调指挥机构为国务院有关部门管理的专业领域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机构由地方政府确定。

应急救援队伍主要包括消防部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力量、志愿者队伍及有关国际救援力量等。

国务院安委会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履行本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和保障方面的职责,负责制订、管理并实施有关应急预案。

2.2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及职责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以属地为主,事发地省(区、市)人民政府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指挥所有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及时向国务院报告事故灾难事态发展及救援情况,同时抄送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涉及多个领域、跨省级行政区或影响特别重大的事故灾难,根据需要由国务院安委会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应急救援协调指挥工作。

三、预警预防机制

3.1事故灾难监控与信息报告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对可能引发特别重大事故的险情,或者其他灾害、灾难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重要信息应及时上报。

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中央企业在上报当地政府的同时应当上报企业总部。当地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上级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单位、中央企业和事故灾难发生地的省(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国务院报告,同时抄送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方面的突发事件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有关各级、各类应急指挥机构均应及时通报同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及时分析处理,并按照分级管理的程序逐级上报,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主动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国务院有关部门提供与事故应急救援有关的资料。事故灾难发生地安全监管部门提供事故前监督检查的有关资料,为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国务院有关部门研究制订救援方案提供参考。

3.2预警行动

各级、各部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机构接到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后,按照应急预案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并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

四、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Ⅰ级应急响应行动(具体标准见1.3)由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当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或国务院有关部门进行Ⅰ级应急响应行动时,事发地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相应的预案全力以赴组织救援,并及时向国务院及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国务院有关部门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Ⅱ级及以下应急响应行动的组织实施由省级人民政府决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事故灾难或险情的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超出其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实施救援。

4.1.1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响应

Ⅰ级响应时,国务院有关部门启动并实施本部门相关的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救援,并及时向国务院及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需要其他部门应急力量支援时,及时提出请求。

根据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类别,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其职责和预案进行响应。

4.1.2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的响应

(1)及时向国务院报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

(2)开通与事故灾难发生地的省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态发展情况。

(3)根据有关部门和专家的建议,通知相关应急救援指挥机构随时待命,为地方或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4)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协调专业应急力量增援。

(5)对可能或者已经引发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突发事件的,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要及时上报国务院,同时负责通报相关领域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6)组织协调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

(7)协调落实其他有关事项。

4.2指挥和协调

进入Ⅰ级响应后,国务院有关部门及其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立即按照预案组织相关应急救援力量,配合地方政府组织实施应急救援。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根据事故灾难的情况开展应急救援协调工作。通知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机构、救援队伍和事发地毗邻省(区、市)人民政府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相关机构按照各自应急预案提供增援或保障。有关应急队伍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密切配合,共同实施抢险救援和紧急处置行动。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救援的指挥,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前,事发单位和先期到达的应急救援队伍必须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事故灾难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全力控制事故灾难发展态势,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灾害链。

中央企业发生事故灾难时,其总部应全力调动相关资源,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4.3紧急处置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力量。事故灾难发生后,发生事故的单位和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

根据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4.4医疗卫生救助

事发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工作。

卫生部或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根据地方人民政府的请求,及时协调有关专业医疗救护机构和专科医院派出有关专家、提供特种药品和特种救治装备进行支援。

事故灾难发生地疾病控制中心根据事故类型,按照专业规程进行现场防疫工作。

4.5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需要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

4.6 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企业应当与当地政府、社区建立应急互动机制,确定保护群众安全需要采取的防护措施。

(2)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范围、路线、程序。

(3)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实施疏散、转移。

(4)启用应急避难场所。

(5)开展医疗防疫和疾病控制工作。

(6)负责治安管理。

4.7 社会力量的动员与参与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调动本行政区域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超出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时,省级人民政府向国务院申请本行政区域外的社会力量支援,国务院办公厅协调有关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社会力量进行支援。

4.8 现场检测与评估

根据需要,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事故现场检测、鉴定与评估小组,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订现场抢救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参考。检测与评估报告要及时上报。

4.9 信息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具体负责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信息的工作。

4.10 应急结束

当遇险人员全部得救,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和批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宣布应急结束。

五、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省级人民政府会同相关部门(单位)负责组织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

5.2 保险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5.3 事故灾难调查报告、经验教训总结及改进建议

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必要时,国务院直接组成调查组或者授权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并及时上报。

六、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建立健全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综合信息网络系统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信息报告系统;建立完善救援力量和资源信息数据库;规范信息获取、分析、、报送格式和程序,保证应急机构之间的信息资源共享,为应急决策提供相关信息支持。

有关部门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和省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负责本部门、本地区相关信息收集、分析和处理,定期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报送有关信息,重要信息和变更信息要及时报送,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负责收集、分析和处理全国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有关信息。

6.2 应急支援与保障

6.2.1 救援装备保障

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掌握本专业的特种救援装备情况,各专业队伍按规程配备救援装备。

6.2.2 应急队伍保障

矿山、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等行业或领域的企业应当依法组建和完善救援队伍。各级、各行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机构负责检查并掌握相关应急救援力量的建设和准备情况。

6.2.3 交通运输保障

发生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后,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或有关部门根据救援需要及时协调民航、交通和铁路等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交通运输保障。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道路受损时应迅速组织抢修,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运送及时到位,满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

6.2.4 医疗卫生保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的建设,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药物、技术、设备和人员,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应对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救治能力。

6.2.5 物资保障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业,应当建立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

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负责监督应急物资的储备情况、掌握应急物资的生产加工能力储备情况。

6.2.6 资金保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当地政府协调解决。国家处置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所需工作经费按照《财政应急保障预案》的规定解决。

6.2.7 社会动员保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参与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协调调用事发地以外的有关社会应急力量参与增援时,地方人民政府要为其提供各种必要保障。

6.2.8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直辖市、省会城市和大城市人民政府负责提供特别重大事故灾难发生时人员避难需要的场所。

6.3 技术储备与保障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成立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专家组,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要充分利用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的专家和机构,研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重大问题,开发应急技术和装备。

6.4 宣传、培训和演习

6.4.1 公众信息交流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和有关部门组织应急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工作,各种媒体提供相关支持。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负责本地相关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民的危机意识。

企业与所在地政府、社区建立互动机制,向周边群众宣传相关应急知识。

6.4.2 培训

有关部门组织各级应急管理机构以及专业救援队伍的相关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

有关部门、单位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做好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积极组织社会志愿者的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将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内容列入行政干部培训的课程。

6.4.3 演习

各专业应急机构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演习。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每两年至少组织一次联合演习。各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习。演习结束后应及时进行总结。

6.5 监督检查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对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七、附则

7.1 预案管理与更新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出现新的情况,应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2 奖励与责任追究

7.2.1 奖励

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防止或抢救事故灾难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免受损失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7.2.2 责任追究

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制订事故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的。

(2)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灾难真实情况的。

(3)拒不执行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4)盗窃、挪用、贪污应急工作资金或者物资的。

(5)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7)有其他危害应急工作行为的。

7.3 国际沟通与协作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和有关部门积极建立与国际应急机构的联系,组织参加国际救援活动,开展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

7.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厦门市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指导意见

――厦门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日期二OO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一、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总体要求

(一)镇(街道)安全生产委员会设置原则: 镇(街道)必须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由镇(街道)的主要领导兼任安委会主任,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站长兼任安全生产委员会副主任;涉及安全生产工作的镇(街道)有关部门为安委会成员单位,成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任安全生产委员会委员。镇(街道)应建立、健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镇(街道)各部门、行政村(含社区、居委会,下同)、有关重点单位的安全监管网络,确保安全生产的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二)镇(街道)安全监管机构设置原则:镇(街道)必须设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配备安全生产监察员,并确保领导到位、人员到位、办公地点到位、办公经费到位、办公设施到位和监管工作到位;行政村(含社区、居委会,下同)必须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镇(街道)安全生产监察员调配原则: 镇(街道)应根据本辖区经济总量、人口数量、工业企业数量、安全重点行业等现状的配备一定数量专职安全生产监察员。辖区内工业企业超过300户的,专职安全生产监察员不少于3名;工业企业300户以下的,专职安全生产监察员不少于2名。安全生产监察员应取得资格认证,转任、解聘应报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四)行政正职安全生产年度报告制度:镇(街道)的主要领导每年的一月份,应书面向上级政府或安委会作一次本辖区上年度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的报告。

(五)安全生产责任书签订和考核制度:镇(街道)每年应与镇(街道)有关部门、行政村和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制定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办法,对责任单位进行严格的年度安全生产责任考核。

(六)开展创安全生产合格镇(街道)活动:镇(街道)应高度重视创合格镇(街道)活动,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和安全生产监察员全面落实创合格镇(街道)工作,确保创安全生产合格镇(街道)活动正常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二、镇(街道)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

(一)负责组织、协调本辖区范围内的各项安全生产工作。每月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委员会全体成员会议,分析本辖区内的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和布置阶段性安全生产工作。

(二)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以及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并及时传达和部署。

(三)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积极组织开展本单位、本系统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监督检查、违法查处等工作,并支持和配合安全监管机构的工作。

(四)负责建立健全本辖区内安全监管网络;负责协调、指导镇(街道)有关部门、各行政村和生产经营的安全生产工作。

(五)定期组织安委会成员单位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等活动。

(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适应本辖区内安全生产特点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不断加以完善;负责协调辖区内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七)完成镇(街道)党政领导交办的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事项。

三、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工作规则

(一)在镇(街道)政府的直接领导下,对辖区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行使监督管理职能,业务上接受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督促本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等,及时传达上级有关文件以及各级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

(二)建立和完善本辖区内的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安全生产例会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等。

(三)建立健全镇(街道)的安全生产会议台帐、安全生产检查台帐、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台帐、特种作业人员台帐、特种设备台帐、事故隐患和危险源管理台帐、事故管理台帐、安全评价及“三同时”台帐等。指导并帮助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各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以及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四)制定镇(街道)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和特种设备年度检验计划等,组织并指导有关单位按计划实施。

(五)督促本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加强特种设备管理,监督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厂内机动车辆、起重设备等特种设备定期检测检验的情况;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定期组织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参加培训和复审,监督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情况。

(六)组织并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治理活动,制定适合本辖区实际的专项治理工作方案。指导、协调、协助有关部门加强对辖区内道路交通和水上交通、公众聚集场所、学校、煤气电、消防等安全监管工作;监管危险化学品、矿山、建筑等生产经营重点单位和重点部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七)定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活动,排查事故隐患。对查出的事故隐患及时督促整改。做好重大节日期间的安全检查和重大活动过程中的安全监控,确保节日和重大活动的安全。

(八)监督本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做好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 “三同时”工作,督促有关生产经营单位按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九)监督本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按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各类伤亡事故和落实事故处理意见的情况;积极协助做好事故抢险、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等工作。

(十)监督本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十一)组织开展本辖区内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教育、培训活动,提高生产经营单位干部职工和全民安全意识。

(十二)每月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例会,总结并分析本辖区内的安全生产形势,通报发生的事故、隐患整改情况,布置本辖区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十三)每月书面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作一次本辖区内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报告,并将辖区内事故隐患的排查和整改情况做出详细说明。

(十四)加强对本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安全生产违法违章行为。

(十五)指导、协调行政村和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定期组织行政村和重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开展业务学习。

(十六)完成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镇(街道)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站长、安全生产监察员(管理人员)工作规则

(一)镇(街道)主要负责人工作规则

1、镇长(街道办主任)是本辖区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辖区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

2、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在组织制定本辖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工作计划时,同时制定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目标,并监督实施。

3、牵头制定镇(街道)各级领导及相关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

4、每季度主持召开一次镇长(街道办主任)办公会议,专题研究、分析、布置安全生产工作,并形成会议纪要。

5、督促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镇长(副书记、街道办副主任)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监督镇(街道)其他各分管副镇长(副书记、街道办副主任等)在各自分管的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6、负责建立健全镇(街道)一级的安全监管机构,按要求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监察员,并解决安全监管机构的办公场所,落实安全监管机构办公经费和监管装备等。可根据实际情况,解决安全生产监察员的通讯、交通等费用和有关岗位补贴等。

7、辖区内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应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指挥事故抢险和协调善后处理等工作,并及时、如实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辖区内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

8、在镇(街道)一级的评先评优中,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安全生产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镇(街道)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人工作规则

1、协助镇(街道)主要负责人管理本辖区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协调和指导其他副镇长(副书记、街道办副主任等)分管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

2、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具体负责组织制定和实施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进行安全生产工作年度总结。

3、督促镇(街道)安全监管机构按计划组织开展本辖区内各项安全生产工作。

4、每月主持召开由安委会全体成员和重点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参加的安全生产工作例会,总结部署安全生产工作。

5、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重点排查事故隐患,及时研究重大事故隐患和危险源的对策措施,提出整改意见,并监督整改情况。

6、辖区内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协助相关部门开展抢险和善后处理等工作;及时、如实地报告本辖区内各类生产安全事故。

7、牵头制定本镇(街道)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8、推广应用现代化安全管理方法,不断提高本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水平。

(三)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站长工作规则

1、协助镇(街道)分管领导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安全生产的监管工作。

2、按规定建立健全镇(街道)的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

3、协助分管领导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对本辖区内检查出的事故隐患,及时督促有关单位加以整改;对一时难于整改的事故隐患,要督促有关单位制定防范措施。

4、负责召集由镇(街)领导主持的每月一次的安全生产工作例会,及时传达上级有关文件精神,详细总结和部署安全生产工作。

5、组织安全生产监察员、行政村安全生产管理员,加强对本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工作。

6、负责每月书面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作一次本辖区内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报告工作。

7、辖区内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应及时赶赴现场,协助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等工作;及时报告本辖区内各类安全生产事故。

8、完成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镇(街道)安全生产监察员工作规则

1、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规定,协助本部门领导做好安全监管工作。

2、督促本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重点的各项规章制度,指导并帮助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和完善各类安全生产工作台帐。

3、负责创安全生产合格镇(街道)活动各项要求的具体实施,并根据本地实际加以健全和完善。具体负责本辖区安全生产台帐、档案的记录、编制和更新;及时上报有关报表和资料。

4、认真开展对本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发现生产经营单位有安全生产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予以纠正,并向站长、镇(街道)和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5、协助站长利用多种形式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活动。

6、协助站长组织本辖区内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对查出的事故隐患,负责督促有关单位进行整改。

7、监督本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建设工程项目“三同时”和安全评价工作,并协助和参与上级安监部门对该项工作的管理。督促本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安全监管机构或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督促本辖区内重点生产经营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8、指导、协调本辖区内行政村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开展各类安全监管活动。

9、按规定及时上报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并协助做好事故抢险和调查处理工作。

10、在上级授权或委托的范围内,有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安全生产处罚权限。

五、行政村安全生产管理员工作规则

1、协助行政村主要负责人管理本辖区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具体经办、直接管理辖区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2、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

3、协助安全生产监察员开展对本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向行政村、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报告。

4、协助安全生产监察员组织本辖区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对查出的事故隐患,负责督促、跟踪有关单位进行整改。

5、协助行政村和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活动。

6、收集、整理并及时上报本辖区有关安全生产的信息、资料、报表。

7、按规定及时上报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并协助做好事故抢险和调查处理工作。

8、完成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六、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授权原则

(一)镇(街道)安全生产监察员有权进入本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检查、查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安全生产情况。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阻止安全生产监察员进行正常的安全检查。

2、镇(街道)安全生产监察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或危及职工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并立即向镇(街道)政府和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3、镇(街道)安全生产监察员在检查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权当场予以纠正;对难以立即纠正的应当及时向镇(街道)政府和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4、镇(街道)安全生产监察员有权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隐患下达限期整改意见书,并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定期进行整改。

5、镇(街道)安全生产监察员有权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检查活动,按规定程序配合上级部门或经上级授权进行一定数额的行政罚款。

居委会办公室工作计划范文3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1、认真落实党政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实行党政领导班子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党政主要领导负总责,行政主要负责人承担第一责任人职责,分管副职领导承担直接责任人职责,其他副职领导既要履行分管业务工作职责,又要履行分管领域内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2、进一步强化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按照新调整的安委会及其成员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协调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全县安全生产工作。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手段,加强安全监管工作,充分发挥经济政策的引导作用。通过经济政策的有效实施,促进企业自觉加大安全投入,更新改造设备,强化安全管理。引入企业安全信用等级评价机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企业黑名单制度,促使企业树立安全诚信意识,把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紧密结合起来。

3、逐级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层层签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将安全生产目标责任逐级分解落实到场镇、县直有关部门和各生产经营单位。将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纳入场镇、县直有关部门和单位实绩考评体系,作为评价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重要内容,兑现奖惩,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

二、完善约束机制,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4、抓好唐山市《关于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实施意见》的落实工作。打好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攻坚战,强化意识,落实责任,夯实“双基”,加大投入,增强企业安全生产保障能力。

5、建立规范、完善的安全生产承诺制度体系。建立起企业法人代表向政府部门承诺、向社会承诺、向职工承诺以及企业内部层层承诺的制度体系,提高经营者和广大职工的安全意识。

6、继续加强安全生产“三项制度”建设。继续开展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三项制度”建设“回头看”活动,督促有关企事业单位及时建立、完善、补充、修订“三项制度”,增加“三项制度”的可操作性。建立和完善数据库,实现信息共享,促进安全生产工作上水平、上台阶。

7、搞好经验交流和督导落实。开展安全生产承诺示范企业建设活动,大力宣传安全生产承诺示范企业的做法和经验。在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发放中,把“三项制度”建设作为延续安全生产许可的必要条件,对未按要求建立和落实“三项制度”的企业不再办理延期手续。在新、改、扩建企业“三同时”审核审批时,从源头上把关,提高准入门槛,强制优胜劣汰,把企业“三项制度”建设作为必备项,督促新、改、扩建企业加以落实。加大对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行为的监督检查和惩处力度,提高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的自觉性。

三、开展专项治理行动,打好安全生产攻坚战

8、打好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治理攻坚战。按照市县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整治攻坚行动工作方案、危险化学品隐患排查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和烟花爆竹隐患排查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要求,加大对液氯、液氨、氧气、乙炔、剧毒化学品的安全整治力度,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一律停产整顿。加大对非法生产、销售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企业的打击力度,发现一家,取缔一家。

9、打好冶金、建材、机械、造纸、服装、汽修等行业隐患治理攻坚战。按照机械等六大行业和综合监管领域安全生产攻坚行动方案的要求,对全县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全面、细致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攻坚行动,重点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企业“三项制度”、安全生产承诺及隐患排查等工作,为信用等级管理的实施创造条件和营造氛围。

10、打好电力、建筑施工、交通运输、人员密集场所和特种设备等行业领域的隐患治理攻坚战。按照唐山市安委会《关于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唐安[2009]1号)要求,充分发挥县安委会成员单位的职能作用,按照“属地管理”和“行业管理”原则,履行监管职责,发挥职能作用,组织、指导本行业、本部门及所辖所属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治理攻坚行动,重点开展以预防高处坠落、坍塌和起重机械事故为重点的专项整治。深化道路交通“五整顿”(即整顿驾驶员队伍、整顿路面行车秩序、整顿交通运输企业、整顿机动车生产和改装企业、整顿危险路段)、“三加强”(加强责任制、加强宣传教育、加强执法检查)。对“多合一”场所、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场所、建筑消防设施及特种设备等开展专项整治,并对重大隐患挂牌督办。跟踪治理各类事故隐患,做到排查不留死角、治理不留后患。

四、开展行政执法行动,保持打击非法、违法、违规行为的高压态势

11、健全行政执法机制。按照市安委会《关于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的通知》和《*县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攻坚行动工作方案》要求,实行市、县联合执法机制,增强协调联动能力,提高执法效率。建立健全执法监察机构各项规章制度,完善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和质量。

12、开展集中执法行动。在做好日常执法检查工作的同时,开展重要节日、重要时期的安全生产集中执法检查行动,市、县两级执法人员,将对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领域进行执法检查,确保“三个”百分之百(执法监察、复查、整改率达到100%)。全年开展三次集中执法检查行动,在4月底前,普遍开展一次集中执法检查行动;在6月份安全生产月期间和建国60周年大庆前夕各开展一次集中执法检查行动。

13、打击各类非法、违法、违规行为。保持高压态势,增加检查频率,加大处罚力度,在高危行业领域开展打“三违”、反“三非”,防“三超”活动,取缔非法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五、开展宣传教育行动,提升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

14、实行安全生产培训保证金制度。按照《唐山市加强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实施方案》、《唐山市安全生产培训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及《唐山市安全生产培训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要求,所有高危行业企业和其它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安全生产培训保证金,对不按期足额缴纳的,依据有关规定从重处罚,直至停产停业整顿。

15、实施从业人员的全员培训。在严格落实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基础上,所有从业人员必须经过有资质部门组织的安全培训,以培训为主要方式、以考试考核为手段,提高全员综合素质。通过安监部门考核,实行全员持证上岗。建立从业人员培训动态档案,对每个从业人员建立培训动态数据库,随时掌握从业人员培训动态,确保按时接受安全教育。加强县安全生产培训中心(基地)建设,实行集中培训、集中考核,切实提高安全生产培训质量。

16、建立安全生产基础教育培训机制。在县职业技术学校专门开设安全生产课程,在中小学开设安全生产基础知识课程,切实提高新增就业者的安全素质和技能。

17、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组织开展好“安全生产月”和“安全生产燕赵行”活动,改进活动方式方法,大力宣传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重大措施及安全生产工作先进典型和经验,曝光违法、违规生产行为,播放重大事故典型案例,提高全民安全生产意识和事故防范能力。

六、加强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建设,夯实安全生产工作基础

18、加大“科技兴安”工作力度。继续实施“科技兴安”战略,不断加强安全生产科技资金、政策、项目、技术、人才支撑体系建设,在高危行业积极推广安全生产适用技术。搞好焦化、制氧等重点企业监测监控,推行HAN阻隔防爆技术,不断提高安全科技水平。

19、推进安全质量标准化。在全县危险化学品、冶金、机械、电力等行业全面推行安全质量标准化。力争年底所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50%以上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和所有烟花爆竹从业单位80%以上的机械、冶金企业以及电力企业通过省、市安全质量标准化验收。

20、严把安全生产市场准入关。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严把安全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关。把“三同时”作为执法查处的重点,严肃查处未履行“三同时”手续,擅自开工建设或投入使用的工程项目的行为。对没有正规设计、投入不足、管理不善、隐患严重、“三同时”不落实、安全技术措施不到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一律不准论证、不准验收、不准投入,坚决不发安全许可证,杜绝各种事故的发生。

21、加快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加强应急救援平台建设,尽快实现与省市和周边县区及有关救援队伍应急平台的对接。建立应急救援保障有力的各种体系,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强化应急救援演练和培训,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22、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加大政府安全生产投入,确保重大隐患治理、应急救援、安全宣传教育和购置行政执法监察装备等方面的支出。督促企业按规定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确保安全生产培训、宣传及安全设备设施更新、改造等资金。

七、加强监管队伍建设,努力提高履职能力和水平

23、扎实开展“作风建设年”活动。搞好宣传发动,按照县委、县政府的安排部署,抓好“作风建设年”各项工作的落实,倡导优质服务、超前服务、跟踪服务,做到服务不放任、把关不设卡,坚决纠正作风建设上存在的突出问题,努力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把好安全关。

24、全面提高能力素质。以政治理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安全业务专业技能为主要内容,强化安监队伍的学习与培训,切实提高安监队伍依法行政能力和业务水平,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强、作风正、能力强,能够担当重任的高素质的执法队伍。加强基层安办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自主创新监管能力,落实委托执法人员责任制。

25、切实抓好制度建设。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安全监管行为,建立完善的行政权力运行机制。严格落实公开承诺、首办负责、限时办结、考核评议、追究问责以及监管检查登记等制度,县政府责成政府督查室、监察局、安监局等部门进行督导检查,对未履行职责的部门实行行政问责,严肃查处安全生产领域的违法违纪案件,树立良好的安监队伍形象。

八、全面启动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监管工作,拓展安全生产监管领域

26、继续开展职业危害申报。加大职业危害申报工作力度,督促未申报的企业加快申报,对不申报的企业依法予以处罚。

27、实施职业卫生安全许可。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要求,做好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发放工作,严格控制和消除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范群体性职业危害事故发生。

28、开展职业危害执法。督促企业落实职业卫生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企业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和管理制度。

九、完善监管体制,推进责任落实和长效监管

29、建立适应经济发展的安全生产监管机构。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建设,加强监管力量,保障人员、装备、设施和经费的落实。加强县直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监管机构建设,确保监管到位,工作扎实有效。

30、切实加强场镇安全监管。在场镇全面建立安委会组织机构、设立安委会办公室、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的基础上,安全生产监管任务较重的场镇,将设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站,配备3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监管人员,保证必要的办公经费、装备和场所。探索场镇安全生产执法方式,逐步实行委托执法人员(场镇)备案制,县安监局备案委托执法人员的调动必须经县安监局同意,提高基层安全监管能力,保持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连续性。加大执法力度,扎实开展安全生产执法监管工作。

31、加强安全社区建设。在安全生产监管任务较大的重点村队配备安全生产义务协理员和必要的装备,制定工作计划,完善工作制度,探索建立村(社区、居委会)安全生产工作正常秩序。

32、试行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信用等级管理办法。引进和借鉴安全生产先进监管经验,把全县各类生产经营单位按“四类”(危化、建筑、加工、服务)、“四级”(A、B、C、D)进行信用等级分类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完善配套管理机制,达到政府安全监管和企业自主管理有机融合,使安全生产本质水平上升到一个新的高度。

十、严格问责,查处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33、严肃查处安全生产事故。严格执行《国务院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条例》,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对职责范围内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进行依法查处。